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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编政审考察报告(甄选4篇)

2024-07-04 19:31:01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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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编政审考察报告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建设“法治浙江”的要求,依照“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的原则,严格执行发展改革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二)基本目标。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管理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事务,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明晰行政执法职能和权限,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实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监督的目标;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行政制度,建立评议考核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自觉维护人民利益,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创新管理方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善于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社会和改革事务。

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

适用本方案的处室:具备行政执法职能的15个处室:法规处(政研室)、规划处、投资处、基综办、外资处、环资地区处、农经处(农区办)、能源处、交通处、产业处、高技术处、社会处、经贸处、财金处、稽察办。

(二)实施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委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委党组书记、主任担任组长,委分管法制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副组长,各相关处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处(政研室)。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署全委的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组织实施工作。

2、注重工作协调。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执法依据梳理、行政职能划分、执法责任分解等涉及到相关处室,要加强处室间协调配合。各处室在依法行政过程中要以全委工作大局为重,及时通报2024信息,严格执行本方案确定的工作流程和工作纪律。

3、完善监督机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过程其实质是责任制所确定的职权、职能、职责落实到位的过程,在行政执法行为中要落实监督机制,制定执法责任、层级监督的制度,确保行政执法公平、公正。

三、法定职能

根据法律、法规和省发改委“三定”方案等2024规定,我委涉及行政执法的法定职能是:

(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

(四)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审核区域规划,审核、审批专项规划;

(五)负责上报外商投资项目和审批限额以内外商投资项目;

(六)负责借用各类国外贷款总规模、资金来源及使用方向、国外贷款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编制、国外贷款项目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

(七)负责出具外商投资、国内投资、国外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

(八)负责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审批;

(九)负责基本建设综合管理,批准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十)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招标投标工作;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园区(开发区)的设立、调整和相关规划的审核和报批;

(十二)负责企业发行债券的审核、审批和监管工作;

(十三)负责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和监管工作;

(十四)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监督管理;负责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五)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

(十六)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参加行政诉讼。

四、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

1、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完善内部行政决策程序、规则;依法、科学、合理界定内部机构的行政管理权;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决策评估机制,对决策执行情况和结果进行跟踪与反馈。

2、组织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宣传。开展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

3、建立层级监督机制。明确层级监督的主体、范围、内容、程序,加强对委内各处室和委管、委属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4、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制度。规范性文件及时报送备案,进一步规范格式文书和案卷,提高依法行政案卷质量,行政执法各类卷宗符合规范和标准。

五、执法职能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执法职能分解

主任、副主任、稽察特派员、副巡视员主要执法职能和执法责任:

委主任负责全委执法事项,并承担主要责任;

副主任、稽察特派员、副巡视员按职责分工分管委部分执法事项,并在分管范围内承担分管责任。

法规处(政研室)

1、主要执法职能

(1)组织起草2024法规和规章的草案;

(2)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3)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监督管理;负责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4)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制订招标投标配套制度。

2、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主席令〔2000〕第3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2003〕第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主席令〔1999〕第1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主席令〔1990〕第16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1999〕第21号);

(6)《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5〕第51号);

(7)《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4号)。

3、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职权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人员的执法职责及职权

①履行法制监督职责;

②经办查处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行为;

③经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④经办招投标2024执法事宜;

⑤履行企业信用信息、信用服务的监管事宜。

规划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

(2)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

(3)审核区域规划,审核、审批专项规划。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2024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

(2)《国务院2024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

(3)《国务院办公厅2024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2006〕85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2024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54号);

(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3号);

(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印发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25号)。

3、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提出各类规划审核审批的经办意见;

②起草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③对省、市、县各类规划和跨市区域规划的实施工作提出监督意见。

投资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政府投资重大城镇基础设施、政法、党政机关(含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审核上报;

(2)负责企业投资重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3)负责使用国内资金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4)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2024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国务院2024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2024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

(6)《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1号);

(7)《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8)《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9)《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24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重大城镇基础设施、政法、党政机关(含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②经办政府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的重大城镇基础设施、政法、党政机关(含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

③经办企业投资重大城镇基础设施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和审核上报;

④经办使用国内资金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⑤经办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基综办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项目的总体设计、初步设计审核;

(2)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和协调省重点建设项目;

(3)负责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核定建设项目的招标发包方式和范围,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4)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考核和竣工验收、后评估工作;

(5)负责工程咨询行业的监督管理。

2、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1999〕第21号);

(2)《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4〕第51号);

(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5〕第51号);

(4)《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6号);

(5)《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6)《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2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基综办主任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项目的总体设计、初步设计审核;

②经办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企业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备案以及后评估工作;

③经办基本建设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核定建设项目的招标发包方式和范围;

④经办工程咨询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外资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审核转报;

(2)负责权限内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审核转报;

(3)负责借用各类国外贷款项目审批(核准)或审核转报;

(4)负责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或审核转报;

(5)负责外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或审核转报;

(6)负责境内外资银行外债规模审核转报。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2024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4)《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

(5)《国家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

(6)《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

(7)《境外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令第9号);

(8)《国务院2024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9)《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2024问题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发改外资〔2006〕316号);

(10)《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国税发〔2006〕111号);

(11)《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审核转报;

②经办权限内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审核转报;

③经办借用各类国外贷款项目审批(核准)或审核转报;

④经办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或审核转报;

⑤经办外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或审核转报;

⑥经办境内外资银行外债规模审核转报。

环资地区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组织编制区域规划;

(2)负责循环经济项目的审核和备案管理;

(3)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和涉海项目海域使用审查;

(4)参与海洋开发、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处置和绿色援助项目的审核。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2024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3)《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2024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54号);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1999〕第8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组织编制区域规划;

②经办循环经济项目的审核和备案管理;

③经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和涉海项目海域使用的审查;

④经办海洋开发、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处置和绿色援助项目的审核。

农经处(农区办)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企业投资的农林水气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和审核上报;

(2)负责政府投资的农林水气项目的审批;

(3)监督检查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生态环境保障制度的实施;

(4)监督检查农村经济发展计划、规划的实施。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2024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3)《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主席令〔2003〕第81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主席令〔1986〕第34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主席令〔1999〕第23号);

(7)《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4〕第19号);

(8)《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1996〕第56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企业投资的农林水气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②经办政府投资的农林水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和审核上报;

③经办政府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的农林水气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审批;

④监督检查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生态环境保障制度的实施;

⑤监督检查农村经济发展计划、规划的实施。

能源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企业投资的电源、电网建设项目以及天然气、成品油储运设施等能源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2)负责热电联产规划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3)负责能源项目的年度专项拨款和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基金计划的审核和监督实施;

(4)负责能源行业的节能、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工作。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2024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3)《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1998〕第90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主席令〔2005〕第33号);

(6)《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1999〕第9号);

(7)《天然气利用政策》(发改能源〔2007〕2155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企业投资的电源、电网建设项目以及天然气、成品油储运设施等能源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和审核上报;

②经办热电联产规划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③经办能源项目的年度专项拨款和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基金的计划管理和监督检查;

④经办能源行业的节能、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工作。

交通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企业投资的交通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2)负责政府投资的交通建设项目的审批;

(3)审核沿海港口岸线使用意见。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2024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3)《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主席令〔2004〕第5号);

(5)《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7〕第71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企业投资的交通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②经办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交通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③经办国家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的交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

④对沿海港口岸线使用提出审核意见。

产业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企业投资的工业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2)负责园区(开发区)的设立、调整和相关规划的审核和上报;

(3)负责审核生产许可证。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2024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3)《国家发改委2024全国各类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总结的报告要点的通知》(发改外资〔2007〕591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企业投资的工业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②经办园区(开发区)的设立、调整和相关规划的审核和上报;

③经办生产许可证的审核。

高技术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企业投资的高技术和信息化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2)负责政府投资的高技术和信息化项目的审批;

(3)负责国家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及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上报;

(4)负责重大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产业升级和产业化示范工程组织。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2024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4)《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5)《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省人大公告〔1997〕第61号);

(6)《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省人大公告〔2000〕第25号);

(7)《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省人大公告〔2004〕第6号);

(8)《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3号);

(9)《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2号);

(10)《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3号);

(11)《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改委令第54号);

(12)《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5号);

(13)《移动通信及终端投资项目核准的若干规定》(发改高技〔2005〕265号);

(1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计高技〔2001〕1351号);

(15)《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发改高技〔2005〕2136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企业投资的高技术和信息化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②经办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高技术和信息化项目的审批;

③经办政府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的高技术和信息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

④组织重大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产业升级和产业化示范工程。

社会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政府投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审核上报;

(2)负责企业投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2024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3)《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②经办政府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和审核上报;

③经办企业投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经贸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政府投资服务业(不含金融、文教体卫)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

(2)负责企业投资流通领域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3)负责全省粮食、棉花及其他重要物资储备的监管;

(4)负责特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审核上报。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2024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3)《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4)《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政府投资服务业(不含金融、文教体卫)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

②经办企业投资流通领域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③经办全省粮食、棉花及其他重要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

④经办特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审核上报。

财金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企业发行债券的审核、上报和监督管理;

(2)负责创业投资基金设立的审核、上报;参与创业投资机构的审核;

(3)负责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2、主要执法依据

(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1号);

(2)《中国人民银行2024企业债券改由国家计委审批的请示》(银发〔1999〕364号);

(3)《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39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企业发行债券的审核、上报和监督管理;

②经办创业投资基金设立的审核、上报;参与创业投资机构的审核;

③经办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稽察办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对国家和省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审批、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等方面实施监督检查;

(2)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负责提出相关措施和建议,并监督被稽察单位进行整改、复查。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2024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2000〕54号);

(3)《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4)《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浙政办发〔2003〕20号)。

3、行政执法责任制

(1)办公室主任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室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协助稽察特派员对重大项目实施稽察;

②复查被稽察项目的整改情况;

③提出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和联合稽察监督项目名单,编制稽察计划和方案。

六、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和结果的运用

(一)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

1、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遵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考核的标准、过程、结果在内部公开。

2、考核的周期和考核的主体

行政执法责任制部门评议考核周期为上年的12月至当年的11月,委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为考核主体,每年对各处室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核。

3、考核内容

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是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2)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权限;

(3)行政依据是否合法;

(4)行政程序是否规范;

(5)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6)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情况;

(7)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

(8)行政执法的其他情况。

(二)考核程序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由各责任处室进行自查自评。在此基础上,再由委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听、看、查、问、评相结合的方法,对各考核处室进行考核评议。委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评的初步结果向领导小组报告,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对每年考评优秀的处室和个人予以表扬。

(三)考核结果应用

依法行政目标责任制考评列入委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与先进处室和先进个人考评相结合,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七、执法责任追究的原则、内容、方式和程序

(一)原则

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任与处理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二)内容

对委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依据2024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具体范围包括:(1)经查实属于行政不作为的;(2)在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定程序的;(3)在项目备案、核准、审批以及项目稽察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4)明显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的;(5)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工作的;(6)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行为。

行政执法责任划分与承担:(1)承办人未经核准人核准或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行政行为的,由承办人承担;(2)承办人弄虚作假、,致使核准人或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核准、批准职责的,由承办人承担;(3)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意见有错误,核准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发现后未予纠正,由核准人或批准人承担;(4)核准人、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由核准人、批准人承担;(5)经集体研究决定所产生的行政执法责任,依照国家和省2024规定执行。

(三)方式

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方式主要包括:(1)诫勉教育或书面告诫;(2)责令书面检查;(3)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4)通报批评;(5)停止行政执法活动,调离行政执法岗位;(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以上责任追究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下列情形不予追究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1)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无法正确判断的;(2)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理解错误的;(3)因不可抗力造成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追究责任的情形。

(四)程序

事业编政审考察报告范文第2篇

一、总体考虑

我局三个内设机构因机构改革出现正股级岗位空缺、四个乡镇司法所及公证处等股级单位因人员调离等原因出现正股级岗位空缺。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保证正常业务的开展,根据股级职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县股级干部任免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提出对部分股级干部进行调整的意见,并将意见向局长、党组书记魏本江同志汇报。经班子成员酝酿,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根据我局机构三定方案和股级岗位缺岗情况,行政编制确定免职4个,补充正股级职务岗位6个,调整1个;我局公证处因原主任辞职,出现正股级岗位空缺,确定免职1个,补充正股级职务岗位1个,形成干部调整工作方案。

二、干部调整计划

本次干部调整共涉及12人。其中,行政编制免职3人;提拔6人;交流调整1人(免去原职务调整新职务1人)。事业编制免职1人;提拔1人。具体情况如下:

(一)免职

4人,因机构改革科室合并撤销,行政编制免去基层科科长职务、免去宣传科科长职务、免去刑罚执行科科长职务。事业编制免去公证处主任职务。

程序方法:由局政治处提出免去基层科科长、宣传科科长、刑罚执行科科长、社区矫正科科长职务及公证处主任职务的工作意见,形成初步干部调整工作方案,向局领导报告,在局党组会上研究通过后,填报《空缺职数使用审批表》,报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进行审核。经审核后,形成正式的工作方案,提交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形成干部免职请示,报县组织部审批。县组织部经过审核,进行批复。局党组作出免职决定,下发免职文件。

(二)提拔

1、政治处副主任(正股级)

2、机关党支部专职副书记(正股级)

岗位要求及资格条件:

①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②应当任科员级职务2年以上;

③二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事故和违纪问题;

④近两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

⑤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⑥符合2024回避的规定;

⑦其他应具备的资格。

选拔范围:

选拔范围为局机关编制全体公务员。

程序方法:

①会议2024和谈话2024。召开2024会,由全体机关干部、局班子成员、各基层部门负责人、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2024。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主持,由分管领导或干部(人事)科室负责人说明2024职位、2024数量、任职条件、2024范围,提出2024要求,组织填写2024票。会议2024结束后,进行个别谈话2024谈话范围为参加会议2024人员;

②统计分析确定考察对象:对会议2024和谈话2024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得出2024结果。局党组根据2024结果和平时考核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提出考察对象;

③制定考察工作方案,考察预告,进行考察;综合分析、作出评价、撰写考察材料,提出任用建议,汇报考察情况,整理材料归档;

④酝酿沟通,召开局党组会研究确定干部调整方案,形成干部任免职请示,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⑤县委组织部进行任职前审核、批复。召开局党组会形成任免决定;任职公示,任前谈话,下发任职通知。

岗位要求及资格条件:

①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②应当任科员级职务2年以上;

③热爱司法行政工作,具有相关业务知识;

④二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事故和违纪问题;

⑤近两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

⑥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⑦符合2024回避的规定;

⑧其他应具备的资格。

选拔范围:

选拔范围为司法助理编制全体人员。

程序方法:

①会议2024和谈话2024。召开2024会,由全体机关干部、局班子成员、各基层部门负责人、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2024。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主持,由分管领导或干部(人事)科室负责人说明2024职位、2024数量、任职条件、2024范围,提出2024要求,组织填写2024票。会议2024结束后,进行个别谈话2024谈话范围为参加会议2024人员;

②统计分析确定考察对象:对会议2024和谈话2024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得出2024结果。领导班子会议根据2024结果和平时考核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提出考察对象;

③制定考察工作方案,考察预告,进行考察;综合分析、作出评价、撰写考察材料,提出任用建议,汇报考察情况,整理材料归档;

④酝酿沟通,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确定干部调整方案,形成干部任免职请示,报县人社局审批。

⑤县人社局进行任职前审核、批复。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形成任免决定;任职公示,任前谈话,下发任职通知。

7、公证处主任(正股级)

①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②必须具备公证员资格,在公证机构执业达3年以上;

③二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事故和违纪问题;

④近两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⑤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⑥符合2024回避的规定;

⑦其他应具备的资格。

选拔范围:

选拔范围为公证处编制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

程序方法:

①会议2024和谈话2024。召开2024会,由全体机关干部、局班子成员、各基层部门负责人、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2024。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主持,由分管领导或干部(人事)科室负责人说明2024职位、2024数量、任职条件、2024范围,提出2024要求,组织填写2024票。会议2024结束后,进行个别谈话2024谈话范围为参加会议2024人员;

②统计分析确定考察对象:对谈话调研2024和会议2024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得出2024结果。局党组根据2024结果和平时考核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提出考察对象;

③制定考察工作方案,考察预告,进行考察;综合分析、作出评价、撰写考察材料,提出任用建议,汇报考察情况,整理材料归档;

④酝酿沟通,召开局党组研究确定干部调整方案,形成干部任免职请示,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⑤县委组织部进行任职前审核、批复。召开局党组会形成任免决定;任职公示,任前谈话,下发任职通知。

(三)调整

1、社区矫正管理科(正股级)

因机构改革,科室合并撤销,免去社区矫正科科长职务,调整到社区矫正管理科担任科长一职。

三、2024说明

事业编政审考察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政府财务报告 审计主体 强化监督 综合分析

2014年12月,国务院批转的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63号)正式公布,预示着政府会计重大改革正式启动。方案提出的一项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和公开机制,并指出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应当对审计的主体、对象、内容、权限、程序、法律责任等做出规定。通过审计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毋庸置疑,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必然带来对政府财务报告的审计。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改革之下,审计特别是与政府财政关系极为密切的政府审计,将在审计主体、审计报告和信息运用等各方面面临新的课题,研究这些课题,可以为审计机关充分准备应对变革、为2024―2024年间制定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中外政府财务报告的审计主体

政府财务报告按照反映主体和编制对象,通常可以分为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前者反映政府部门的财务状况和运行状况,后者反映一级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

在美国,就各联邦机构的财务报表而言,由监察长或独立的外部审计师进行审计,至于政府合并财务报表而言,则由美国审计署负责对联邦政府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根据《1990年首席财务官法案》第205节,每个行政部门和机构均应设立机构首席财务官。根据该法案第303节,每年3月31日之前,每个执行机构的负责人编制上一年度的机构财务报表,并提交管理与预算局局长。根据该法案第304节,如果机构有设立的监察长,则可以根据机构监察长的决定,由监察长或独立的外部审计师来完成机构财务报表审计;否则,根据行政机构负责人的决定,由独立外部审计师来完成此项审计。美国审计署审计长可以检查监察长或外部审计师所实施的机构财务报表审计,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或在国会某个委员的要求之下,对机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审计署法制司、外事司、科研所,2004)。从以上财务审计活动来看,法律规定的政府财务报告的审计主体包括审计署、监察长和独立外部审计师。在实际操作中,除一些机构财务报表由监察长办公室直接进行审计外,大多数是由监察长办公室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2009财年,联邦24个主要机构财务报告只有6个是监察长办公室实施审计,其余18个都是由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陈平泽,2012)。在财务报表审计质量控制上,美国审计署通过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确保独立外部审计师按照相关准则和要求完成审计业务。事实上,美国审计署不拥有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权,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核查范围仅限于注册会计师实施的政府审计。尽管监察长也有权对注册会计师实施的政府审计质量进行监督,但是审计署拥有对监察长、机构审计局、注册会计师的政府审计质量的最终审查权(审计署审计科研所,2013)。

英国审计署的审计工作主要包括两大部分: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其中财务审计的审计对象是所有中央政府部门、机构以及其他公共机构的财务报告,并将审计结果向议会报告。英国审计署2011―2012年财务报表审计第一次对完全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审计署会对合伙事务所的审计方法进行审查,以保证审计署外包给这些事务所的审计工作的质量。

按照加拿大2024审计法规,加拿大审计长应当检查应列入公共账目的财务报表,以及财政委员会主席或者财政部长提交审计的其他财务报表(审计署法制司、外事司、科研所,2004)。由于财政决算审计的工作量很大,审计署通常直接审计政府各部门的财政决算,将部分政府所属事业性组织、国有企业和信托基金决算审计业务外包给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质量进行控制,对其审计工作底稿与审计报告等业务资料进行复核。审计署对加拿大政府联合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发表意见(审计署审计科研所,2014)。

就当前我国政府审计业务而言,审计主体基本都是各级政府审计机关。在我国已有的审计实践中,也存在着审计业务外包,如对某些投资项目的审计,审计机关与会计师事务所都有一定程度的审计合作。但是,从审计业务总体来看,国家审计业务的外包还不普遍,特别是对政府部门的审计,如预算执行审计等,一般全部都是由审计机关完成。我国目前还没有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因而目前并不存在真正意义的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及其审计主体。在当前的审计业务格局中,与政府财务报告审计最接近的审计就是决算审计(审签)。所谓决算审计(审签),就是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结果即政府决算报告进行检查,签署审计意见。在实务工作中,中央部门决算草案由审计署派出局进行审签,地方各部门决算草案由地方本级审计机关开展审签。审计署每年对中央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进行审计监督,有力地推动了政府全面反映预算执行结果的真实、合法性。但是从决算草案审计报告反映的内容来看,仍然主要是涉及决算数字调整的相关问题,事实上并未能够对预算执行总体情况发表审计意见。尽管如此,决算审计(审签)报告在格式和表述上基本具备了财务审计报告的要素,包括标题、收件人、引言段、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审计署的责任、审计意见段、审计长签名等。其中在审计意见段,以标准格式反映了部门决算(草案)的编报范围和口径是否符合决算编报要求,决算报表之间数据是否相符、与相关会计账簿等是否记录一致,已审计的决算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都按照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反映了单位预算收支情况、资产负债状况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同时披露所发现的部门需要调整决算(草案)的问题。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后,都要按规定接受审计,审计后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与审计报告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财政部,2014)。我国不存在像美国政府机构设立的监察长一职,财务报告的审计主体要么是政府审计机关,要么是政府审计机关和会计师事务所。在未来的政府会计报告审计中,政府审计是承担全部的政府财务报告审计,还是将部分业务外包给会计师事务所,将取决于政府审计资源的充分性,以及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背景下政府审计业务开放的意愿程度。有观点认为,全口径预决算审计的范围和政府财务报表审计的范围将趋同,全口径预决算审计所反映的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及决算结果等内容必将被包括在政府财务报表审计中(王祥君、周荣青,2014)。也有观点认为:政府会计改革后的审计将包含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预算审计和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财务报表审计两项内容(李敏,2012)。当前,审计资源的紧张是各级审计机关普遍面临的压力。随着财政收支和公共资金总量的不断增大,尤其是在实现审计全覆盖的要求下,审计资源整合是一个必然的选择。一方面审计机关自身进行业务和人员的整合以应对日益增加的审计任务。比如可以考虑将财务报告审计与常规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相结合,或者像加拿大审计署那样,开展综合审计,即将传统的财务审计与绩效审计结合起来,用综合性的工作方式来实施审计,在综合审计中实现财务审计。另一方面,将系统内外部审计资源进行有效的整合,引入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力量。近年来,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不断向政府审计领域拓展,如进行国有企业和诸如公立医院等非营利机构和组织的报表审计、专项审计和其他鉴证业务,以及参与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等,使注册会计师正在成为政府审计的新生力量。《国务院2024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第十八条“推动审计方式创新”中指出:根据审计项目实施需要,探索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在政府审计的统筹安排下,将部分政府部门的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委托一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政府审计依然保留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其他部门财务报告的审计权限,政府审计机关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核查。同时,完善相关法规,明确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外包中2024事务所的选择、职责权限及法律责任,制定政府审计监督检查事务所的指南,以加强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的质量控制。

二、中外政府财务审计报告的作用

政府审计机关对政府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该报告作为财务报告的鉴证,随财务报告一并交给立法机构等2024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这一做法,与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审计报告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实现公允反映发表审计意见并加以公开,来增强财务信息的信赖程度基本类似。同时,由于许多国家的政府审计机关还承担着听证、问责、强调绩效、监督整改等不同于会计师事务所这一民间机构职责的更为广泛深刻的责任,政府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还有着更加深层次意义的作用。

美国审计署每年美国政府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自1997财年编制涵盖政府执行机构的财务报表作为开端、美国审计署开始审计联邦合并财务报表以来,美国审计署连续17年发表“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24个主要联邦机构中,则多数获得了无保留审计意见。在审计报告中,审计署不仅指出诸如内部控制存在重大薄弱等的审计发现,指出妨碍审计署对联邦政府权责发生制基础的合并财务报表发表意见的因素,同时还要识别联邦政府在削减不恰当开支、信息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重大弱点,并揭示通过合并报表反映出来的联邦政府持续运营所可能面临的风险,为联邦政府提供预警。根据美国政府审计准则(2011年修订版),当审计人员对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时,在报告中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2024的内部控制和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合同和拨款协议的遵循情况。无论是否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或不遵守相关规定的证据,审计报告都要包括内部控制和法规遵守情况的内容(审计署法规司、审计署驻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2012)。事实上,美国审计署的财务审计是综合性的系统审计,不仅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完善、法律法规遵循情况提出审计意见,同时也提示可能的风险和面对的挑战。

英国的政府财务审计报告既按照2024财务报告框架反映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也发表合规性意见。2011―2012年度,英国国家审计署出具的报告显示,它们对政府部门产生了超过10亿英镑的财务影响,其中超过6亿英镑的影响来源于国家审计署的绩效审计工作,超过1亿英镑的影响来源财务审计工作;除了财务影响,英国国家审计署也促进政府部门改进财务管理,从而改善公共服务(审计署审计科研所,2014)。

加拿大审计署的审计范围不是简单的关注政府会计准则的执行情况,而是系统关注影响政府会计信息质量的内部控制的健全性、会计准则的合理性等多方面因素,并深入分析信息不完善、不可靠对政府治理的影响。每年财政部向国会提交经审计署审计的年度财报,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国会和公众的监督。政府年度账目及财务报表审计是明确政府责任、对政府问责的重要工具。2006年,加拿大制定了《联邦责任法》,强化了审计机关在推动政府问责方面的作用。审计署按程序审计财务报表并公开报告审计结果,对政府年度账目及财务报表的公正性发表意见,对政府计划和对应的实际结果做出评价,在政府绩效考核中起到突出作用(审计署审计科研所,2014)。

日本实行的是独立型的审计模式,会计检查院独立于内阁,审计每年国家收入和支出的决算,根据法律规定从事审计。会计检查院通过日常审计,对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以期做到恰当和合理、纠正差错;根据审计结果,确认国家收入和支出的决算(审计署审计科研所,2008)。会计检查院并不直接拥有处理权和直接进行最终审判权,而是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向立法部门提供信息,以待最后的裁决。例如对不正当的会计事项,要分析其发生的原因,提出处理要求和改进建议,如果涉及会计人员的责任要一并提出,强调对造成损失或有重大过失会计官员的责任确定和处罚要求。在《年度决算审计报告》专门有一章为《对财务人员惩戒处分的要求和检查认定》,主要报告对被审计单位相关个人的惩戒处分要求和检查认定(审计署审计科研所,2011)。在报告过程、听证会质询及议会向政府问责时,会计检查院作为责任者要经常出席。

联邦德国的年度审计报告包括年度财政预算和资产总额审计的结果,以及2024联邦财政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如提出2024政府下一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建议、针对国家债务和欧元危机的建议,以及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稳定措施建议(审计署审计科研所,2013)

我国当前的财务审计,更多的是合规性审计。审计署每年的中央部门单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审计处理情况和建议、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四部分。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报告的主要部分,分为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两个内容,其中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违反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的事项。在决算草案审签意见书中,对于被审计单位已经按照审计要求纠正和调整的需要调整决算(草案)的问题,审计署只公布需调整的金额和占已审计决算金额的比例;对于被审计单位未按照审计要求纠正和调整的需要调整决算(草案)的问题,审计署不仅公布需调整的金额和占已审计决算金额的比例,还要披露具体的未调整事项和金额、所违法的法规和审计署提请财政部批复决算前进行纠正和调整的要求。同时,将决算草案审签意见书送达财政部,反映被审计单位对需调整问题是否已经纠正和调整。对于未进行调整的,审计署请财政部在批复决算前商该被审计单位予以纠正和调整,并要求将结果函告审计署。

通常认为政府审计包括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审计实行之后,我国政府审计的业务格局虽然还是财务审计、绩效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但是,其实质将改变,财务审计将回归真正的财务审计,即对政府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而非冠以财务审计而事实上却偏重于合规性审查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所谓回归,还有一层意思就是,政府会计将能够对财务报告整体发表审计意见,而非重点针对特定方面特定领域寻找线索发现问题。我国当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与其说是财务审计还不如说是绩效审计,它主要以查找财政财务收支过程的问题为主,是典型的问题导向的绩效审计(审计署审计科研所,2012)。所以在实务中有人认为我国的政府审计就是绩效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或者说是合规性审计、绩效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而没有真正的财务审计。结合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体系中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我国审计署开展财务审计应当兼具鉴证与监督的职能,财务审计报告一方面要对政府财务报告进行鉴证,对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框架编制,或者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按照公允表达财务框架编制发表审计意见(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2013),另一方面仍然延续在当前政府审计报告中提出存在的问题、审计署的建议和整改措施、整改责任和要求整改信息公开的做法,发挥揭示、问责与监督作用。那么,我国未来政府审计财务报告将可能是含有注册会计师财务审计报告,与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决算审签报告这些模式的综合的一种报告,既对政府财务报告进行鉴证发表审计意见,又揭露问题,提出建议,推动部门改进和制度完善。

三、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的运用

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只是完成了审计任务,对于审计机关来说,综合运用政府财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其他报告,进行深刻分析和研究判断,为立法机关以及政府提出良好的治理策略和风险预警,则更加显示审计机关专业性与宏观性的特殊优势。世界审计组织2011―2016战略规划指出:各国最高审计机关是本国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基石,在增强公共部门绩效,强化良好治理、透明度和责任原则的重要性方面发挥关键的作用,“彰显最高审计机关的价值和作用”是六项战略重点之一。事实上,政府财务报告正是政府财务状况、运营风险和管理水平的反映,反过来,财务报告也为分析状况、发现风险提供信息基础。正如美国审计署2014年财务审计报告所说,“当联邦管理可能面对日益严格的预算约束,同时必须尽可能有效率和富有成效地运营各个机构,可靠的财务和绩效信息更是至关重要(GAO,2014)”。运用已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成为必然。

美国审计署在“支持国会履行法定职责,帮助改进绩效和确保联邦政府为人民谋福祉”的使命指导下,不仅开展审计工作,同时也在审计长的领导下承担研究工作。审计署充分运用财务审计以及其他审计结果,开展重要主题的系统性、前瞻性的分析和研究,为国会和政府提供信息、发出预警和提出建议,帮助这些机构更加全方位地认识形势、更有效地应对风险和更科学地做出决策,堪称信息运用的典范。美国审计署分析报告的形式并不限于审计报告,而是包括审计报告、审计长声明、综合分析报告、信件、高风险目录等多种形式,充分体现了美国审计署审计人员深厚广泛的专业知识、正确的分析判断能力和深刻的洞察力以及政策敏锐。审计长声明是一种分析报告的形式。在联邦政府合并财务报告中,除了审计署的审计报告外,还附有审计长的声明。该声明列示在“管理讨论与分析”之后和政府财务报告之前。在2009年的审计长声明中,审计长不仅进一步说明了对联邦合并财务报告拒绝发表审计意见的原因,还着重讲述了联邦政府面临的财政挑战(陈平泽,2012年)。除了在财务报告中通过审计长声明和独立审计师报告反映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建议之外,还以其他多种形式相关报告。美国审计署发表了《美国联邦政府债务概览》,对美国联邦政府债务的产生和分类、债务与预算的关系、债务评估和影响因素等进行了全方位的、动态的论述,并指出当前的联邦预算和财务报表没有给出长期财政前景的全貌。2011年,审计署给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出了题为《审计署2024政府面对的财政和绩效挑战的预期》的报告,结合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特点,审计署汇报了政府2010财年财务报表审计结果,并向注册会计师协会表达“国家正面对着严峻的经济衰退和严重的长期财政挑战”等最新的观点(陆晓晖,2014)。

我国《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63号)提出了“建立健全政府财务报告分析应用体系”的任务。以政府财务报告反映的信息为基础,采用科学方法,系统分析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成本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发展水平。

我国审计机关具有机构独立、信息全面的优势,充分运用财务报告和其他信息,进行综合的、宏观的、系统的分析,发表高质量的报告,提出针对性的建议,为政府识别与管控财政风险,加强预算、资产和绩效管理提供有益的帮助,以更加富有成效的工作和更长远的视野维护经济安全。多年来,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政府性债务、财政存量资金、国有金融资产等开展了审计和审计调查,关注了债务风险、财政支出结构和资金效益、财政管理绩效、金融风险等事关社会经济运行和经济安全的重要事项,加大了风险隐患的揭示力度。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为审计机关提供了重要的政府运营、绩效、风险等信息,以政府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为基础,审计机关以独立的身份进行综合性的研究,并向社会公开和向2024部门提交研究报告,深化审计成果,将是审计机关审计活动的有益延伸,审计机关也将成为政府财务报告分析应用体系的重要建立者。

参考文献:

1.审计署法制司、外事司、科研所.世界主要国家审计法规2024[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4.

事业编政审考察报告范文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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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3日下午,参加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的委员们,针对当天上午发布的“两高”报告逐一发表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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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革中央届别的政协委员小组讨论会上,厦门海事法院院长、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夏先鹏对前来列席讨论的最高法、最高检工作人员抛出了上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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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的一些法院招聘,像厦门大学法律系这样名校的毕业生,几乎不来参加考试,他们都去当律师了。有的法院里培养了七八年的人才,因为外面公司、律所的高薪聘请就走了。” 夏先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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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随着第三批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司法制度体制改革试点,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已进入全面推进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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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于3月13日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2015年深化司法改革情况”被列为单独的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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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已取得了不少成效,包括推行立案登记制,推进法官员额制以及司法责任制等方面。但与此同时,本轮司法改革还存在六个问题亟待解决,如案多人少、配套设施不够、人才流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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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改革全面推进的2016年,中央的各项政策怎样落地,成为摆在各级司法系统法院眼前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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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额制期待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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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面试的现场。长条桌的南面,坐着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8名委员,委员的左边分别是监督席、计分席、核分席,委员的右前方放置着全程记录的摄像机,镜头直直对准长条桌的另一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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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更愿意专职做一名法官还是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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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额之后你将如何处理好办案与作为院领导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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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介绍一件办案过程中给你印象最深的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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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中旬的山西太原,来自山西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市县的部分遴选对象,参加为期两天的山西省首批法官、检察官入额遴选陈述答辩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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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并不复杂。但无论是见过大场面、从业多年的老法官,还是刚刚入行不久的助理审判员,都有些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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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法官回答道:“法官的职责更具荣耀感和责任感,二选一的话我更愿意做一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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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意见》提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设施,其中之一便是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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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央要求,法官员额应当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以下,入额法官均要到一线进行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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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作为第二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之一,于2015年6月在本省1市8县(市区)正式推行试点工作。到当年年末,共有符合条件的264名法官报名参与遴选,包括法院院级领导、院内办案骨干以及资历尚浅的助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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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文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山西的入额法官遴选分五个步骤,分别是报名申请、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业绩考核、测评2024。至2016年1月下旬,共有214名法官通过遴选,成为首批员额制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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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也是第二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之一。在公布了包括福州、厦门、南平市中院及基层法院在内的18个省内试点单位之后,福建也于2015年10月中下旬进行了法官入额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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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参加入额考试,有一定的限定条件,包括学历、从事审判工作的年限等,满足基本条件才可以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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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先鹏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笔试侧重于司法能力的考察。之后进行考核,结合每一位遴选对象的办案数量、改判发回案件数量、投诉情况等综合考虑。考核完毕后,将初步确定人选上报给福建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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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先鹏说,从中院的院领导到基层的法官都要参加笔试,概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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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共有14名委员,其中专门委员7名,专家委员7名,包括资深法官、学者、律师以及人事部门的领导。委员会主任由资深法学专家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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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两个省份,为首次法官入额遴选制定的员额比例均不足39%。福建的员额为35%左右,山西的员额则在30%左右。据前述两位副院长介绍,首次法官入额,不能把员额占满,要给之后入额的人留下空间,如年轻人、优秀律师等。首次遴选的百分比是按照各院编制分配的。比如,一个中院有100名中央政法编制人员,则该院入额法官人数不超过3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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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山西省高院分管业务的副院长,王文娅提出,在下一轮入额遴选时,省内应拥有更多的自主协调性,将员额向案件多的法院倾斜,综合经济发展水平和案件数量增长情况考虑。比如省会城市的法院案件较多,可多分配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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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截至目前,上海、广东、海南、青海等18个试点省区市已完成10094名法官入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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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法官,各法院编制内还有另外两类人,即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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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两类人均无进一步的工作性质阐释。“行政人员”较好理解,司法辅助人员则语义模糊。目前,各地的普遍做法是,将未入额的法官、助理法官等编入司法辅助人员序列,分担入额法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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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娅认为,司法辅助人员是一个新名词,国家应先修法,给这类人群一个法律地位,规定他做什么、怎么做。比如,成为司法辅助人员的未入额法官,都曾是人大任命的职务法官,他们应该参与案件的其他工作,尤其是在立案率逐年上升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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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汪利民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认为,司法辅助人员可以成为年轻人的“半步台阶”。过去,刚刚毕业的年轻人进入法院,通常会被任命为书记员,之后成为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改革后,年轻人未能入额的,会成为司法辅助人员,再根据各个法院的空缺情况参加遴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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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由于司法辅助人员、行政人员没有明确的定义,有的年轻人看不清自己的成长路径,尤其是司法辅助人员和法官之间是否存在通道尚不清楚,他们觉得没有未来,因此选择离职,这种情况在一线城市出现得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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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法院正在出现人员断层。在山西的一些贫困地区,工资低,案件多,压力大,不少法律专业毕业生都不愿意入职,40岁以下的法官比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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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位副院长均认为,必须明确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各自的职责范围,给年轻人指明一条上升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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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司法辅助人员除了未入额法官和年轻人之外,还包括了编制内的书记员及法警,而这两项编制也有缺口。政协委员汪利民的提案就与此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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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入额法官与书记员的比例应在1:1,但是目前各地编制内的书记员远远少于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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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内,安徽省内新增书记员1000多人。这些人或者通过劳务派遣公司,由政府购买服务;或者由政府出钱,法院出面聘用,但没有编制。聘用制书记员由于薪酬低,发展前景不明,人员流动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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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也前后招录了几批书记员,并决定在2016年招聘1500名书记员。这次招聘由山西省人社厅牵头,法院参与,选择合格以后,和劳务派遣机构合作,聘用书记员。山西预期能入额的法官总数在3000人左右,但新招录名额和原有的书记员加起来,仍然无法达到这个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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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利民认为,司法体制改革中,应给书记员做顶层设计。“要在法律上给他们地位,也要给他们建立完善的薪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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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前期报道,司法体制改革中,各法院将推动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改革试点,实行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脱钩,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法官单独序列管理及工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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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先做出工资制度改革试点的是上海。上海规定,全市试点法院、检察院进入员额内的法官、检察官收入暂按高于普通公务员43%的比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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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很多省份,这一项改革尚未启动。汪利民表示,2024法官的薪资问题,要看顶层设计,最高法院、财政部或者中央司改小组发布统一标准,下面才能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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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则在承载了80%案件的基层法院,做出了一些尝试。具体的做法是,县一级基层法院除了院长之外,可以保留3到4名三级高级法官和四级高级法官,也就是相当于行政的县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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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为了让优秀的法官明白,他不需要挤行政职务,当法官完全可以享受好的待遇。”王文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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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先鹏认为,法官的待遇保障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人民法院在推进司法改革过程中,存在政策配套不够、解读不够以及分类指导不够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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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案多人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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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利民走出办公楼前,习惯性地抬头看了看。晚上9点,法院办公楼仍然灯火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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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自当年5月1日起,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由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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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15年末,各省立案数激增。福建省立案数同比上升26.47%,而山西和安徽则同比上升32.3%和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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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沿海比如福州、厦门的法官,有的人在2015年审理了三四百件案子。也就是说,按照一天一件的速度审理的话,全年几乎无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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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其中占比较大的,是民商事纠纷案件。2015年,中国经济下行,不少企业资金链断裂,纷纷违约倒闭。这一现象十分普遍,从沿海的福建到西部的新疆,民商事案件所占比例都在快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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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指出,2016年,法院应继续“依法审理民间借贷等案件,规范融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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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员额制的推行,法官数量减少,各省怎么能在立案数激增的情况下,保持结案率,已成为当下亟须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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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试点法院中,院庭长办案都已成为常态。过去,优秀法官通常升迁至管理层,级别越高,办案越少,往往只负责审批案件。现在,这批院长、庭长又重新回到一线,成为审判长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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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如此,法官的工作量仍远远超出负荷。能应对的最直接也是最常规的方法,便是加班加点,但这并非长久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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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副院长均认为,案件应该分流。一部分案件在到法院起诉之前,应交给行业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进行调解。另一部分案件应通过简易程序、速裁程序解决。只有一小部分案件进入普通程序,这样才能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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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认为,这部分进入普通程序的案件,也应由司法辅助人员组织庭前会议、证据调查,法官只应负责上庭、审判。简单的案例直接让司法辅助人员写文书,复杂的案例则由法官指导司法辅助人员写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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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正是试验通过远程办案来提高诉讼效率。王文娅说,目前办过最远的案子在甘肃。一对70多岁的老年夫妇离婚,一个在山西,一个在甘肃。山西法院采用视频远程开庭的方式,办理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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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多人少已给法官带来极大的负荷,然而,除了办案之外,法官们还承担着大量的非司法事务,包括送法下乡、送法进企业,以及担任中小学的法制副校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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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利民认为,目前确实存在一种现象,有些基层法院为了提高自己在当地党政机关的影响力,承担了很多额外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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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先鹏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法官有义务做法制宣传,但应通过案件的审判来实现,大量普法工作应由司法行政部门、宣传部门承担。“法官本来就减少了,这些事务不剥离开,案子又持续增多,法官无法专心办案,对他的健康和责任感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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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各级法院又增加了一项新的工作,就是处理“僵尸企业”。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提到,法院应“依法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顺利进行。……依法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建立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新希望,稳妥处理‘僵尸企业’,推动用法治手段化解产能过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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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先鹏认为,法院在其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谁来申请“僵尸企业”的处理。“法院不能主动去破产,要有人来申请,如果说符合破产的条件,法院还要组织一个管理人的团队去清查资产,这涉及不小的费用,破产程序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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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处理“僵尸企业”,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比如需要对方保持较为完整的账册。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有些企业账面作假,或者账册尽毁,难以清算。“这个需要债权人、债务人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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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入额法官在平均承担300件案子的基础上,每年恐怕只能处理少量破产案件,而且一个案子往往又因清算程序持续两三年。“这个只能逐步、分批次地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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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非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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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从1985年就开始从业的法官,王文娅感慨,法官的压力越来越大,难度也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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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指出,过去在审判中存在行政化、层层审批、权责不清等问题,司法责任制改革有望改变这种现状,很多地方提出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院庭长去一线办案,不再签发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法官在职责范围内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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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娅认为,终身责任制是一个倒逼机制,倒逼法官提高自己的素质,加强业务学习。同时,也倒逼法官不可枉法,每个人都应站在客观的、法律的角度处理案件,净化社会的政治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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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以审判为中心”相对应的,是以“侦查为中心”,即侦查机关在侦查中获取的证据,对法庭认定事实具有预设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审判程序被架空,法庭审理成了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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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以审判为中心”强调,只有法官才具有定罪的权力,只有经过公正审判才能将一个人定罪。换言之,在刑事审判方面,公安的证据2024能不能认定,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名是否有效,均要在法庭上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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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夏先鹏介绍,这项工作在福建推进得不错,近几年有不少案子是改判无罪的,比如陈夏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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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利民认为,这项改革更多是对公安和检察机关提出了要求,需要对方扭转以侦查为中心的思路。而在这项改革推进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律师懂得在庭审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质疑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是否涉及刑讯逼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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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8日,上海三中院成立。不少外地人提着行李箱,急急忙忙想来登记立案。他们来自江苏、湖南甚至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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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中国首个跨行政区划法院,它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民告官”案件受制于地方政府的桎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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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上海三中院无法跨省审理案件,这些外省来的当事人只好拎着包回乡。但法官们能感受到民众对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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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16年1月,上海三中院所受理的上海市政府成为被告的案件有242件,而2014年上海全市法院系统中,告市政府的案件仅有13件。因上海市三中院建立了庭前释明的制度,杜绝非法干预,案件审结后服判息诉率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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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推进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建设,是为了解决“诉讼主客场”的问题。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跨行政区划的当事人越来越多。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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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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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山西省已经在县一级法院探索跨行政区划审理行政案件。过去,山西的一些县城从未有过行政诉讼案件。但是根据最高法的规定,每个法院都要有行政庭。没有行政诉讼案件可审理的法官,只能开庭审理其他案子,造成人员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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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下半年,山西省推行“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每个地市均可指定两三个审判人员数量多、素质高的下辖县级法院,集中审理全县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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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该政策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在诉讼中由市级人民政府做被告的,可在各市级法院之间相互交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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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和山西一样,也做出了类似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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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有十六个省辖市,分别指定了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合肥铁路运输法院、蚌埠市禹会区法院以及相对应的这三个地级市的中级法院,处理全省的行政案件。同时,三个地级市的行政案件也彼此交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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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些地方,当事人拥有选择权,如果愿意在本地起诉,也可以不进行跨区域审理。另外,为了方便当事人,安徽省还考虑试验巡回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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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汪利民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批复了安徽省的这个方案,他们正在做前期准备工作,比如从减少行政案件管辖的法院拿出一些编制来。今年下半年,跨行政区划审理行政案件将正式推开。如此大规模的省域跨区划管辖,在这一轮司法改革中走在了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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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地方政府、领导干部对司法的不当干预,中办、国办于2015年3月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规定》明确,对任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都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并定期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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