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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快我市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法规建设,适应优先发展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需要,本人结合学习科学发展观及实践活动,对我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立法,暨研究制定《*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研的基本情况
今年以来,在市交通局法规处、出租汽车管理处的配合下,本人就城市出租汽车管理的立法进行了调研。
一是学习研究了2024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二是先后到武汉、南昌、九江、昆明等城市进行了立法考察,并对上海、杭州等城市的经验进行了研究;三是与管理部门、管理机构2024人员就当前管理工作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讨论:四是与经营者、驾驶员进行座谈,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通过调研,一是基本弄清了原来立法存在的不足;二是找出了当前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三是明确了下一步立法需要规定的基本制度和管理措施。同时,指导出租汽车管理处起草了《*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初稿,为下一步立法奠定了基础。
二、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必要性
城市出租汽车是市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承载着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重要任务。近些年来,全国许多城市都先后发生出租汽车驾驶员集体罢运、集体进京上访等事件,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经营企业因经营权纠纷,也曾闹得很厉害。目前,我市城区内现有出租汽车*万余辆,其中,企业拥有约*万辆,个体经营者拥有约2000辆。出租汽车行业作为城市的文明窗口,服务质量的好坏,关系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秩序,关系到乘客的合法权益,关系到城市的社会稳定。市委书记杜宇新同志曾批示:“出租汽车行业主要问题是服务不规范、不礼貌,还存在拒载、宰客等现象。要针对实际问题,借鉴外地经验,树立规范,搞好培训,加强监督,严格管理,尽快使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形成热情好客、诚实守信、礼貌服务的良好形象。”为了落实市委领导的指示,建设干净城市、秩序城市、文明城市,净化出租汽车行业,研究制定我市出租汽车管理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三、当前我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主要依据20*年制定的《*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由于当时立法考虑不周全,将城市公共电汽车管理和城市出租汽车管理两种不同经营形式的管理客体生硬地规定在一个地方性法规当中,这在全国其他城市的立法中是独一无二的。用一个地方性法规规定那么多内容,结果很多内容都没有规定细,操作性不强,形成立法的先天不足,给管理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虽然,20*年市政府制定了《*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但是,由于原《条例》没有修改,受其影响,《办法》无法作出突破。当前,我市城市出租汽车的经营和管理当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出租汽车经营权和经营资格二者的关系混乱。按照原《条例》的规定,经营者通过投标或者竞买方式有偿取得经营权后,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凭《经营许可证》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这里说的《经营许可证》是一个经营者只发给一个,代表一个企业或者一个个体业户拥有经营资格,但并没有落实到具体的车辆上,而招标或者拍卖又都是按车辆计算的,一台车竞价多少钱,所以出现经营权和《经营许可证》两层皮的问题。
经营权延续,经营权转让、取消经营权是针对具体的车辆,还是指经营者整个的经营资格?规定的模糊。最近,市交通局遇到这样一个案例很难解决,有一个经营企业未经许可擅自转让了个别车辆的经营权(在行政许可法施行以后转让的)。按照原《条例》的规定,擅自转让经营权的,应当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该企业虽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但并未改正,如果按照规定取消其《经营许可证》,就等于取消了该企业的整个经营权,那么,其余绝大多数车辆将无法正常营运,会造成经营秩序的混乱,所以,这条规定形同虚设,无法操作执行。
(二)倒卖经营权的现象越来越突出。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是特许经营管理的一部份,其权力属于政府,经营者通过合法的形式依法取得后方可经营,如果想要退出经营,应当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但是,原《条例》规定了可以转让,结果社会上专门有一些人高价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价格越炒越高,一些不明真相的人出高价购买,由于经营成本过高,经营不下去就另打主意,轻者在经营的服务质量上做文章,使质量下滑;重者采取违法手段如调计价器、绕道行驶,漫天要价等克扣乘客,影响了我市出租汽车经营的秩序。
(三)驾驶员的准入和退出缺少规范。我市虽然只有*万辆出租汽车,但是持有驾驶出租汽车资格证的人员超过*万多人,这些年这支队伍中的人员只进不出。驾驶员是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主要行政相对人,他们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经营服务的质量。由于我市过去对从业驾驶员的准入和退出缺少相应的管理规范,使得一些素质极差的人员挤进出租汽车驾驶员队伍,他们只注重经济效益,不注重服务质量,在语言上、仪容仪表上、维护车辆环境上均存在很多问题,出现很多服务质量纠纷,广大乘客,特别是有些外地乘客意见很大。在根治驾驶员违章方面,由于原《条例》对驾驶员的市场退出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一些出现严重服务质量事故的驾驶员不能及时清除出市场,行业管理部门只能一罚了之。新闻媒体曾经多次进行曝光,使得一些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根治,阻碍了出租汽车行业的良性发展。
(四)对非法营运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原《条例》规定,对从事出租汽车非法经营的,可以暂扣运输工具,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实践证明,这样的处罚太轻了。据了解,非法营运车辆平均每天的收入大约在*元/台,月收入为1200*元/台,违法获利远远大于行政处罚,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许多非法经营者视法规于不顾,毫无顾忌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虽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也在不断的打击,但是由于处罚力度不强,形成屡禁不止,不仅造成了国家税费的大量流失,而且还导致出租汽车市场经营秩序的混乱,严重地侵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四、其他城市的成功经验
出租汽车经营权作为一种优先的公共资源,政府应当进行合理配置,并实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和监管,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在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方面,《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期届满时,经营者应当终止营运活动,并将出租汽车经营证书等证件交回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重新出让”。这种做法的好处是,强化了政府调控市场的能力,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或者减少市场的总量,同时也带动了企业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实现了以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的经营权出让机制。
在设定驾驶员准入条件及退出标准方面,上海市始终坚持本土用工的方针,出租汽车驾驶员全部都是本事的常驻人员。他们熟悉本市的街道情况、风土人情、乘客需求等,有着比较强的服务意识,通过驾驶员的努力,使出租汽车行业始终保持在较高的服务水平上。杭州市曾开放过驾驶员准入,允许外地人员在本市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导致行业服务质量大幅度下降,也影响了城市的整体形象。
在强化出租汽车企业的主体责任方面,杭州、武汉等城市,在对优秀企业给与相应的扶持政策的同时,对一些违规、管理不善的企业给与严厉的处罚。如杭州市的做法是:企业连续30日受到处罚的驾驶员超过本企业注册驾驶员总数的*,对企业处以200*元/台次的处罚。济南市的做法是:企业在一年内因违反行业服务规范记满分值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人数达到注册驾驶员总数的*,或者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业整顿15天,仍不符合条件的,吊销经营资格证。武汉市的做法是:企业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部分或者全部停止营运3至15日,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四、通过立法需要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
《*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立法项目,已经纳入明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为了制定好该地方性法规,增强操作性,经过研究,本人认为,《条例》应当着重解决以下问题:
(一)重新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条例》中,把对经营权的管理单独列出一章进行详细规定,理清经营权和经营资格的关系,将《经营许可证》作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凭证不与经营权直接挂钩。经营权实行“一车一权一证”。经营权的延续、转让、吊销等,都按照单车进行管理。为了加强对经营权转让行为的监督,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时,应当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程序进行转让。对擅自转让经营权的;擅自停止营运拒不改正并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对要求驾驶员出资购置车辆或者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费等方式向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嫁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经营权。
(二)设定驾驶员准入条件及退出标准。综合上海、杭州等城市的经验,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作为特许经营的出租汽车行业,必须划定从业人员的准入条件。同时,还要明确驾驶员的退出标准。对违反客运服务标准,年度内记满分值的;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等,应当取消驾驶出租汽车的资格。
(三)强化出租汽车企业的主体责任。借鉴其他城市的经验,在《条例》中明确企业违反2024规定应承担的责任:驾驶员年度内因违反服务标准记满分值得的人数达到注册驾驶员总数*的,给予企业停业整顿15天的处罚。对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日常经营管理混乱,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一年内两次停业整顿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取消经营权。
(四)加强对个体经营者的管理。近两年,因经营权纠纷,经法院判决,出租汽车行业中有近200*名个体经营者。由于出租汽车就动性大,分散经营,对个体经营者管理难度大。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在《条例》中对个体经营者的条件重新进行设定,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应当委托具有经营资质并经行业管理部门考核优秀的出租汽车企业实施委托管理。
(五)加大对非法营运的处罚力度。交通部下发的《2024转发国务院法制办2024明确对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复函的通知》明确要求,对出租汽车市场中的非法营运行为可以最高处于*万元罚款,主要的目的是根除非法营运行为。为此,在《条例》中应当加大对非法营运行为的处罚,对未取得经营许可的可以考虑没收车辆。
下一步,本人将在调研的基础上,根据立法计划认真完成该项立法的为审核工作,推进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贡献一分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