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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程调研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高速公路, 前期工作, 土地预审, 环评报告
中图分类号:U412.3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0-0211-01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作为项目投资决策的前提和依据,是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证明,前期工作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工程方案的合理性,以及工程的投资、工期和效益,关系到建设项目的成败。做好交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既是实现交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和具体体现。
随着(国发I2004U20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的出台,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程序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与此同时,国家及相关部门对交通工程建设程序要求更为严格,明确了一些必需环节,并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客观上增加了很多前期工作内容及其深度,由于深度的不统一,导致了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其相关报告之间衔接协调困难、可操作性降低。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亟待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加以解决。目前,前期工作仍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难点与薄弱环节,从事交通工程项目前期的工作者,大多经历过其中的艰辛与困惑。笔者结合自身前期工作经验,以高速公路为例,浅谈交通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难点及其对策建议。
1公路工程前期工作难点及存在的问题
1.1 技术标准和规模的确定
公路建设项目的技术标准主要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预测交通量。由于沿海发达地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一般道路网络已较发达,现有道路上的交通量与日俱增,一、二级公路的交通量能够达到1.5~3万辆/日(绝对数),这些给旨在掌握现有道路交通量及其分布规律的交通调查带来了很大困难:调查规模不断扩大,调查费用不断提高,甚至会造成不良的交通和社会影响。近年来,沿海经济呈现跳跃式发展,新的工业区、开发区、旅游度假区、港口等不断涌现。这些给交通预测工作带来很大的不确定因素,预测可靠性下降,特别是绕城高速公路,其交通量预测工作难度尤大。从1995年以来,我国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交通拥挤的状况人们在不断思索和尝试解决的办法,但拥挤状况仍在与日俱增,严重的城市已经造成百万以上人口的交通出行问题,造成大量的时间浪费和环境污染,整个城市的运转效率下降。沿海地区和城市周边地区寸土寸金,土地资源十分宝贵,高速公路建设规模和标准一旦确定,改扩建的难度不言而喻。而城市周边地区的高速公路对优化城市空间结构、解决城市拥挤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直接影响到未来城市形态、空间布局、产业布局和人口布局,引导着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方向,因此预测该地区交通量、论证合理的建设标准和规模、提出可行的工程方案,是高速公路前期工作的难点,也是前期工作的重中之重,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目前,对这方面工作的认识和重视还需要进一步地加强。
1.2 公路线位与城市规划及其他设施衔接困难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城市化的推进,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在沿海发达地区,各类规划星罗棋布,土地资源日趋紧张,空间十分拥挤,已经呈现出城乡一体化的雏形。因此,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各类专业规划、局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不相协调的现象。公路是典型的线性工程,平纵线形标准要求较高,牵涉面广,特别是在沿发达地区,很多公路实际上位于市区,处于各种开发区和工业小区包括已有的和规划的)之间,已建及拟建的空中各种电线电缆、地面道路河流水系、地下油汽管道等密集分布、交织成网,在技术上给公路路线选择带来了实际的困难。由于城镇规划、河道管理、防洪、高压电线、地下管线、铁路、航空、通信以及军事设施等分属不同部门管理,各个部门均从自身的角度提出要求。例如2024部门从防洪角度希望桥梁跨径越大越好,避免出现水中墩台,影响原有水流流态和减小泄洪面积,从通航角度不希望桥梁跨径大,而且希望桥梁越高越好,避免影响可能到来的高大船只的通行,而高压电网管理部门希望尽量压低公路路基高度,避免安全及N升塔H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推进往往十分困难,调查研究工作量和协调会议不断臃肿,前期工作的成本急剧增加,工程建设造价也不断攀升。
1.3 社会问题愈加突出
要想富、先修路的观念曾经深入人心,但随着我国沿海发达地区交通状况的持续改善,修路的迫切性有所降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参与公共事务决策意识不断加强,对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要求大幅度上升,加上公路特别是高速公路建设虽然具有整体全局的利益,但也存在会给作为个体的老百姓带来局部利益损害、给生活造成不便或影响的事实。因此沿线地方政府及群众对高速公路建设支持力度有时在具体建设项目上呈现下降现象,甚至反对。地方政府对高速公路建设较多时候仅停留在口头支持,并要求建设工程最好能绕镇村)而过,绕不过时则借机提出N搭车H项目等种种附加要求,个别老百姓则想借机获得一些不法利益,有时公路放样测量开始,线位上的建房、苗圃等工作也立即开始。这一问题若稍有疏漏,甚至会酿成复杂的社会问题,引起群起性抗争。上述现象导致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错综复杂,推进缓慢,甚至工程方案不尽合理,工程造价居高不下。
1.4 前期工作的研究深度与用地、环保等报告要求深度不相协调
近几年来国家一直在精简、调整审批项目的程序,但保留的程序控制更为严格,要求更高。建设用地预审、环境评估、城市规划部门确认意见、项目资本金出资方案及银行贷款承诺函,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核准)的前置条件。除此之外,根据项目性质特点,还要求开展水土保持、地震地质灾害评价、矿产资源压覆、通航净空认证、气象观测等评估及专题研究。
土地、环保是人类生存的前提,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证,因此国家加大了上述问题的控制力度,这是非常重要和及时的举措。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用地预审是项目报批新增的必要环节,但其政策性、专业性强,程序复杂,牵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指标问题。耕地占补平衡问题、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仅限浙江省)调整补划问题,加上土地预审程序刚刚实行不久,对用地预审工作很多部门理解不透、把握不准,甚至行业主管部门也不知从何下手。目前,土地预审材料的要求对于尚开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项目,过于强调细节,而可行性研究的主要任务是确定建设标准和规模,以及控制投资,至于具体路线方案、工程方案尚处于比较阶段,因此可行性研究难以提供土地预审报告要求的详细细节数据。也就是说,存在着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土地预审材料深度不一的问题。而在以前,是由初步设计阶段提供土地占用、分类及拆迁赔偿的基本数据和相关图纸。由于加强土地控制等原因,将其提前到可行性研究阶段,在技术上存在着较大的操作困难。
环境评估也是项目可行性研究过程中非常突出的问题之一。环境评估分环评大纲和环评报告书二个环节,分别要求在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需分别通过行业预审及环保部门组织审查,要得到国家环保总局正式批复,还需先后经过县、市、省三级环保局出具初审意见。
在环评报告编制和审查过程中,和土地预审报告相似,同样明显存在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环评报告要求深度不一问题,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环保工程措施显然难以执行。因为可行性研究阶段依据编制办法采用的是1/10000的地形图方案还不十分具体大的方案尚处于比较之中工程离环境敏感点的距离尚难准确确定。因此可行性研究阶段拟定的环保工程措施应允许存在一定的估算有时十分注重细节的措施不仅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失去其意义公路工程前期工作内容十分复杂涉及部门规章也很多。有些部门规章设置条件过高未考虑公路线性工程的特殊性且相关部门规章之间也存在矛盾时间要求上不能成为一个合理的技术操作链条致使具体工作的开展相当困难。如要求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拿出公路建设项目选址红线图、规划选址意见(公路工程线位只有到初步设计阶段才能相对固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要求过细,个别要求只有到施工图阶段才能明确;另外往往在一件事情的办理过程中部门流转程序复杂、费时太长因此相关专题完成困难。总之,由于可行性研究及其相关的研究报告政出多门特别是土地预审及环境评估本是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完成的工作却提前到可行性研究阶段致使报告之间深度不一难以成为因果关系往往造成土地征迁计划和环保措施不切实际难以落实也给可行性研究工作造成很大的困难。
l.5前期工作目标的确定不切合实际
经济快速发展要求交通适度超前很多地方由于原来前期工作重视的力度不够致使公路工程前期工作起步晚但要求高前期工作时间压缩得很紧而相关建设程序不能省只能压缩前期工作研究时间(如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间和专题研究时间)。因此工作难度明显加大有可能导致因工作深度不够而引起返工造成前期工作进展的倒退。
l.6工程投资难以控制项目融资难度加大
一般来说公路工程投资主要取决于公路的建设标准与规模而建设标准和规模的确定主要依靠交通量预测。在经济快速发展地区特别是当前处于经济结构调整时期交通量的产生和变化均很快而且目前各种交通方式选择范围很大加上规划调整因素,因而给建设标准和规模的确定提出了难题工程投资难以适当把握。
在确定标准和规模的前期下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仍然很多,除上述因素之外,有些部门或地方出于本位主义考虑,各种要求五花八门,如增设高速公路互通的要求为避开各种控制因素而进行绕道这都直接导致工程规模的增加;征迁规模与标准、建材单价的变化也会造成投资规模的增减。总体来说目前前期工作中工程投资控制困难是一突出的难点问题。由于工程投资难以控制带来项目效益下降、风险增加,导致银行放贷的积极性下降银行贷款承诺函难以争取民间资本望而却步。这样也进一步影响到项目的审批和推进。
2 对策建议
2.l 深化综合规划研究工作严格规划变更程序
应该说国内规划尚处于初级阶段,总体规划深度与发达国家尚有较大差距规划前瞻性不够表现在:城市总体规划变动频繁、滞后于城市发展;与专题规划及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衔接不够。建议在规划制订及修编过程中除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加大群众参与力度外还应积极开展相关规划研究论证,合理划分城市功能区块充分论证规划实施的可行性确保规划质量尽量避免产生规划矛盾;规划制订后应尽快向公众公布做到信息透明以便共同遵守维护规划权威。另外从客观上讲,规划是动态变化的,而规划变动牵一发而动全身。为保证规划的协调和统一,必须严格规划变更程序,形成规划修改联动机制,充分评估局部规划变更,对全局及其他专项规划实施的影响和相关补救措施,相关规划变动,也应及时公布。
2.2 未雨绸缪加大投入及早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前期工作目前仍相对薄弱,必须加强前期工作及早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当前,我国仍处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高峰期,应抓住历史发展机遇,建议在做好现有交通工程项目前期工的同时,根据城市体规划、公路网规划、城市现状及发展要求尽快研究建立起一批新的交通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储备项目研究确定建设序列。同时建议加强前期工作队伍建设加大前期投入力度适当提前启动前期工作确保每个项目有2~3年的前期工作时间,保证前期工作深度。另外根据当前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趋势,应积极引进略投资者,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拓宽筹资渠道保障工程建设资金,避免因资本金筹措方案或银行贷款承诺函的不落实而影响项目前期进程,贻误交通发展机遇。
2.3 依托规范扎实工作确保前期工作质量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交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继续深化前期工作深度。在编制预可行性、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根据规划针对每个项目认真开展调查,结合当地宏观及微观环境,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标准与规模。报告的编制须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规范的要求,充分研究各种方案的可行性加强方案比选细化方案利弊为决策提供依据,在确保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千方百计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在前期工作进程中应广泛征求地方及相关部门意见引导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深入研究力求达成广泛共识,拿到书面确认意见,避免因办人员更迭而造成意见的变化,各项专题的编制应紧紧贴合最新的可行性研究( 预可)
报告。专题方案的提出既要符合各项规范的要求,也要充分考虑今后工程实施的可行性。
2.4 科学管理 严格控制 确保前期工作进度
贯彻项目管理理念引入先进的项目管理方法与手段,科学编排项目进度计划,以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置专题为重点编排网络计划图。紧抓关键线路,加强进度控制与管理,及时纠正进度偏差,确保前期工作总体进度建议对建设项目耗时较长的用地预审及环境评估工作应尽快开始。
2.5 加强沟通提高认识,营造重视前期工作的良好氛围
前期工作牵涉面广,关系到各部门、各地方的很多利益问题。 应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宣传,高度认识深化前期工作的重要意义。努力营造重视交通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氛围。特别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 协调沟通,努力寻求多方共赢点,形成良性互动运行机制。
交通工程调研报告范文第2篇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基本监督形式和重要监督手段。加强和改进这项工作,对于地方人大常委会全面了解和掌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促进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提高监督工作实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之义
2013年,在监督法出台之前,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范围较为广泛,既包括全面的综合性工作报告、阶段性的综合性工作报告,也包括经济社会发展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报告,其中2024决算的报告、202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以及“一府两院”工作述职、个人述职和人事任免方面的报告也包括在内,而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并未对专项工作报告的范围进行明释。
2007年1月1日颁布施行的监督法,将专题汇报、专题工作报告、工作汇报、某些场合的工作报告(内容和时间需要人大常委会专门确定的工作报告)等,统一称为专项工作报告,并突出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在人大监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还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同级“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程序。同时,监督法第三章又专门对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的职权和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将这些内容移除了专项工作报告的范围。
根据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从法律意义上讲,专项工作报告的主体是同级“一府两院”,它与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关系是“被监督与监督的关系”。本级人大常委会自身或本级人大2024专门委员会、特别委员会、临时机构、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所作的报告由于其报告主体不是被监督对象,如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所作的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所作的特定问题的调查报告、执法检查组所作的执法检查报告,不属于监督法所规定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范畴,需要在实践中加以区分。
监督法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在范围上作了原则规定,即指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报告等。它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可以是人大常委会要求“一府两院”报告的事项,也可以是“一府两院”主动请求报告的事项。另外,还包括2024法律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而监督法第三章未列出的内容。根据监督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加强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实施经常性监督的有效途径,具有经常性、针对性、及时性和实效性的特点,即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会中所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将“一府两院”置于人大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之下,有利于加强人大监督力度,有利于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有利于对人民群众要求迫切解决的倾向性、普遍性的重大问题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集中监督 “一府两院” 解决工作中的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利于推动问题解决,突出实效性。
遵程序
交通工程调研报告范文第3篇
(一) 征用土地数量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