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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计划生育法(汇总5篇)

2024-07-05 18:46:02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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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计划生育法范文第1篇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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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 第三章? 生育调节

???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2024的人口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2024的人口工作。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2024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2024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 第三章? 生育调节

???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2024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 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2024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 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2024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2024单位应当执行。

???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2024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人口计划生育法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2024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2024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2024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2024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2024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2024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2024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2024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2024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2024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2024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2024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人口计划生育法范文第3篇

一、加强行政执法干部培训和普法宣传工作。

认真落实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第五个五年普法规划。市、县两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制订出详细的“五五普法”实施规划。要采取脱产学习、集中培训和业余自学等各种形式,加强干部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素养。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形式,普及宣传人口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促进育龄群众树立守法生育和依法维权的意识。

二、全面落实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

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上依法行政五年规划,要继续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要完善并落实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各项责任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如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各市要开展执法情况自查,省上将警告碍了进行勘查。要进一步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进一步树立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良好的形象和行风。

三、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全面开展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

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的要求,今年要将便民维权活动全面推开。因此,各市要总结去年两个试点县(市、区)的经验,按照去年省上下达的方案,及早动手,认真部署全面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市、县、乡人口计生部门都要设立并公布维权热线电话,建立健全便民服务和投诉的渠道,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四、搞好《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工作。

现行省《条例》是200年9月省人大修订通过的,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人大已将《条例》修订列入了今年立法计划,待修订稿成熟后可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今年省人口计生委将《条例》修订列为全委重点工作之一,成立了领导班子抽调专人负责组织起草、调研并召开研讨会。各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也要积极配合调研工作,并建言献策,参与省上组织的2024研讨活动,共同推动搞好《条例》的修订正作。

五、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完善和规范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

今年,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继续指导基层稳步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各地要总结前几年试点经验,把工作重点放在依法制订并完善自治章程和兑现相关的优惠政策上,要坚决杜绝乱设罚款、收保证金等违反法规的行为,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

六、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情况、新问题调查研究工作。

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基层,对当前全省及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研分析,提出建议和意见,撰写研究报告。充分发挥人口学会和专家委员会的作用,组织专家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一些重点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对策建议。

七、搞好党委、政府换届过程中提拔任用干部的计划生育鉴定工作。

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省委2024干部提拔中实行计划生育鉴定的规定,搞好各级领导干部提拔中计划生育情况的鉴定工作。省上今年将在适当时候对全省各市干部鉴定工作进行一次检查,重点了解市一级鉴定工作情况,并抽查部分县(市、区)的鉴定工作情况。

人口计划生育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计划生育工作 新闻宣传 高度重视 基本国策

我们充分认识到,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是广播电视部门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充分发挥新闻单位在计生工作中的舆论工具作用对做好全县计划生育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今年,我站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继续给予足够的重视,加大配合宣传力度,注重宣传社会效果,使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政策通过广播电视这一渠道,进入千家万户,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为人口和计生工作提供了良好的舆论支持。

一、加强对人口计生宣传教育的领导组织和保障

1、调整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领导机构。形成了站长、站总编辑任组长,分管宣传副站长任副组长,新闻、专题两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计划生育宣传领导小组,统筹广播电视计生宣传工作。

2、加强计生宣传的计划性和系统性。为使计生宣传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取得显著的宣传成效,我在年初就把其纳入年度宣传总体规划,列为今年常规宣传的一个重点

二、加强舆论环境建设,努力营造浓厚的人口计生宣传教育氛围

1、进一步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闻报道力度。我把人口和计生宣传作为社会公益性宣传列入新闻报道的重要内容,电视台通过新闻节目中的《人口和计生》专栏这一报道平台不断加强这方面的报道。重点宣传党和政府2024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积极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成就和经验,充分报道2024人口和计划生育的重大活动。通过常年不断、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切实推动了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2、继续做好了人口和计划生育非报道方面的宣传。在广播电台的《科学与生活》、《学习园地》两个节目中不定期开辟人口和计划生育专版,今年已达4期。平时则在这两个节目中穿插安排部分相关内容,并且时间和长度都逐步增加。把关爱女孩、关注社会性别平等、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等内容作为宣传的重点,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同时,精心制作计划生育宣传标语和公益广告,形成专片在电视台经常性播放,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有力地促进了我县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贴近群众,注重实效,寓人口计生宣传教育于管理与服务之中

在人口计生宣传教育活动中,全县把群众是否拥护,是否满意作为计生宣传工作的出发点,把工作重点由单纯的强调对群众生育行为的约束,转向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优质服务上来,实实在在为群众办实事,使人口计生宣传教育更加深入细致。

(1)计生宣传咨询服务个性化。县、乡两级服务站在设立咨询门诊、咨询电话的基础上,定期组织计生服务人员到城区、乡村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活动,为育龄群众解难释惑。

(2)不孕不育诊治服务实效化。县计生服务站专设了不孕不育症专家门诊,定期邀请省内外专家座诊,提高诊治水平,对不孕不育症患者建立档案,提供优质的检查、诊断、治疗、咨询和孕期全程服务。

通过对基层人口计生宣传教育的分析与探索,得到以下启示和体会:一是必须坚持经常的宣传教育。只有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口理论统一思想,占领计生宣传舆论阵地,唱响新型生育文化主旋律,才能消除对生育政策炒作带来的负面影响,才能保障生育政策持续稳定,计划生育工作持之以恒;二是人口计生宣传必须坚持“面向群众、服务群众、贴近群众”的原则,计生宣传才能有生命力和感染力,才能让群众在潜移默化中转变婚育观念;三是要不断创新计生宣传载体,把群众所想、所愿、所需,用不同载体展现给群众;四是必须坚持宣传教育工作与优质服务工作相结合、与帮助计生家庭解决实际困难相结合,才能增强人口计生宣传教育的实效;五是建立有效的考核评估机制,对人口计生宣传教育落实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估,不断总结经验,发现典型及时推广,对存在问题,提出应对措施,及时改进,提高人口计生宣传工作效能。

人口计划生育法范文第5篇

(一)

保障指标(10分)

有领导小组、有办公场地、有办公人员、有制度、有信息交流平台;缺一项扣2分。

(二)

人口控制指标(24分)

1. 计划生育合法率达92%(12分),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

2.

违法生育多项控制率3%(12分)上升1个百分点扣1分;超生1个小孩扣1分;

(三)

工作质量指标(66分)

1. 重视教育(6分)

计生政策法规进村入户、育龄群众的政策知晓率达85%以上记2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2分;村(居)委有固定宣传栏记2分,无专栏不记分;永久性标语1—2幅记2分,缺1幅扣1分。

2. 优质服务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10分)

全年开展两次免费生殖健康服务达80%以上,建立服务档案记5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1分;使用药具在控制指标内记5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3分。

3. 计生协会和村民自治工作(6分)

村民自治达50%以上,且验收合格记4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验收不合格不记分;协会工作达标记2分,不达标不记分。

4. 行政执法(15分)

依法催收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按政策全额征收上交记15分。降低比例的按比例记分。该征收不去征收的,不记分。

5.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5分)

做到流入流出底细清、情况明,当年流出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认输达到80%记1分,每降1个百分点扣0.1分;流出区外的育龄妇女每半年有效等价证明达60%以上记2分,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对流入到建卡管理、持证验证达90%以上记1分,下降1个百分点扣0.1分;建立人口信息平台记1分,不建不记分。

6. 人口出生误差(6分)

人口出生统计误差控制在5%以内记6分,超过0.1个百分点扣1分。

7. 出生婴儿性别比(10分)

当年出生婴儿性别比控制在110以内记10分,每上升1个百分点扣0.5分。

8. 人口引产与出生人口比(5分)

当年人流引产例数与当年出生人数之比控制在30%以内记5分,每上升1个百分点扣0.2分。

9.

奖励扶持政策(3分)

严格坚持政策口径和申报程序,确认对象准确无误,无弄虚作假,不循私舞弊记3分,如举报有弄虚作假行为且调查属实的,此项不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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