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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规划的心得体会范文第1篇
关键词: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制度;规划编制;规划管理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国有土地并取得权利的过程。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依法批准的,是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和安置等各项费用之后将土地交付其使用的形式。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是我国近 年中对城市发展和建设产生深远影响的一项制度变革,是通过国家法律政策对土地进行宏观调控的过程。城市土地资源的使用和配置方式由纯粹的行政性手段转向通过市场的运作来进行,改变我国土地资源利用形式和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对土地的各种开发活动与方式。城市规划的作用对象是土地使用,城市规划的实施也必然要通过对土地使用的调配来进行,土地制度的改革直接影响着城市规划的过程与城市建设制度的进程,土地资源配置的市场化改变了城市规划作用机制的基础和途径,从而产生了对城市规划的整个制度体系进行再结构的内在需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解读
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内涵是土地资源配置的市场化
核心内容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对土地产权的重新定义,二是土地资源配置方式的市场化改革。土地产权制度的本质是人们应对土地的使用而由国家或社会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关系,以及其中所规定的2024土地占有和使用的权利规范,它是土地制度的核心,也是土地市场建设的关键环节。“两权分离”的土地产权改革以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两个核心概念重新界定了土地所有制与资源分配的关系。土地所有权作为所有制的体现和所有权收益的权利载体,土地使用权则成为相对独立的产权用以实现土地资源的配置。改革的深层次意义在于资源的配置及其方式的变化。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意味着对基于土地使用的一系列权利以及相关收益分配的确认,从而完成了新的产权结构下国有土地资源配置的初始化。而伴随着土地市场的建立,资源配置的方式也摆脱了以往与所有制形式紧密结合的行政划拨方式,市场将在资源分配中起到基础性的作用,权利的分配将更多地根据价值规律的作用,依靠市场的运行来完成。
二、土地使用制度与城市规划发展的思考
当城市规划的开发控制要求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条件出现在招标文件和拍卖文书中的时候,很显然,城市规划既决定了土地使用权的初次分配,同时也是对开发权的确认。对于这样一种状态,由于规划设计条件已经成为了招标和拍卖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成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要件,根据法律界对土地出让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界定,土地受让人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下进行土地的使用才具有符合法律意义上的被保护的权利。
(一)我们应该看到,城市规划的任何调整或内容的安排,关系到的不只是土地使用、建构筑物等等物质层面的内容,而是一种权益的变化,也就是说,土地资源配置的本质是权利的分割分配与交易。因此,这种权益的变化,运用技术性的手段是无法得到解决的,而且只会加剧矛盾的对抗,这是当今城市规划难以执行的一个症结。从这一点出发涉及到的还有,在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社会中谁有权调配社会利益的问题,城市规划是否具有这样的权利。从法律的角度讲,政府的规章并不具有调配社会利益的权利,而我们操作性的规划文件都是由城市政府及其部门进行审批的,在理论上存有明显的缺陷。相反,如果城市规划被赋予了这样的权力,那么在内容上运作方式上、程序上甚至在更为根本性的价值标准上,就会有所不同,美国城市的综合规划与区划法规为我们提供了这样的佐证。
(二)城市规划应当很好地探讨针对不同类型的土地使用权的规划管理方式问题。前面已经提到,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不同,如通过划拨和通过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在管理的内容、管理的阶段以及管理的方式和程序上都应当有所不同。这里的不同不只是证书多少,或取消哪种许可的问题,而是管理重点的设定。在现在的规划管理的日常工作中,往往将重点集中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以为只要把住最后一道关其他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但在针对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项目管理中,这样做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而对于整个规划管理而言,都需要将管理的重点转移到对建设项目的选址上,这应当是规划管理的核心。但这也不仅仅是规划管理部门所要面对的,规划编制部门也必须反思,现在所编制完成的规划是否能够适应这样一种管理的要求?规划编制要面向实践,首先必须适应规划管理部门操作的需要,为规划部门的管理决策提供依据,这里有一个相互匹配的问题。与此相关,在城市土地使用的规划中,必须明确国有土地即不通过使用权出让的土地的数量、用途和布局,这既与土地使用权2024也与公共设施的提供2024。
(三)城市规划要真正能够对社会利益进行调配或成为社会利益调配的工具,城市规划的整体必须法治化,而且这种法治化,既要使规划的实质内容和程序内容都纳入法治的框架,而且要使规划的所有行为都体现法治的精神。规划界从规划实施的角度,经常呼吁要实行和完善法制化,强调依法治市,执行规划,但在自己的行为中却时不时地超越于法律的要求。从管理部门角度讲,喜欢用行政规章来冲击法律规定,现在最值得反思的就是所谓的“强制性内容”。
(四)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充分尊重现实,这还不是我们过去常说的保持社会网络的问题,而是尊重现有的社会利益问题。在土地使用权制度已经全面推进的状况下,缺少对社会利益关系的深入分析,有可能成为城市规划失败的重要原因。社会利益关系不是不可调整,而是这种调整不能仅仅依靠技术手段,对于需要调整的内容,应当充分认知其中的问题所在和需要应对的措施。从另一方面讲,规划的任何一次修编都只应该是一种递进的过程,通常情况下不应当有整体结构的突变。
土地利用规划的心得体会范文第2篇
关键词:土地利用规划;公众参与;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5-0-02
一、公众参与的必要性
土地利用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是指在区域土地利用规划过程中,充分调动规划区域内各个利益主体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深入到土地利用规划中来以优化区域土地利用的合理配置,维护各个利益主体的既得利益,实现区域土地利用的可持续经营,保证区域内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的过程。
首先,公众参与是土地利用规划的内在要求。土地利用规划不单是消极的管理,还包含了积极的引导。土地利用规划涉及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涉及规划区域内部每一个人。一个好的土地利用规划,能够切实解决问题,能够通过规划的实施使社会福利有所增进,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提高。因此,编制一个好的土地利用规划,仅靠政府官员的政治抱负、规划专家的精英谋略而缺乏公众的积极参与是远远不够的。我国建国以来几十年的土地利用规划之所以会落得“规划规划,不如领导一句话”的境地,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土地利用规划脱离了社会,甚至连形式上的公众参与也没有。
土地利用规划的最初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只有一个,那就是:增进整个社区福利。政府只能对土地利用作出规划,不可能也没必要包揽全部土地利用,土地的具体利用主要是由公众来实施和完成的。因此土地利用规划一方面理所当然地要吸收公众参与,让公众了解和领会土地利用规划的精神,另一方面也要让土地利用规划体现公众的意图。土地利用规划仅仅由政府召集专家“垄断操作”、“封闭管理”是不够的,只有吸收公众参与的土地利用规划,才能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最后批准的规划才能切合实际,才容易实现预期的效果。这就要比由政府部门关起门来苦思冥想搞出的土地利用规划更有生命力,更有权威性和群众基础。
其次,土地利用规划是在对土地资源状况、潜力和各行业用地需求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对土地利用、区域经济及社会环境多方面发展所作的统筹安排和综合部署。土地利用规划具有强制性、整体性、战略性和长远性等特点,其规划效应涉及规划区内的每一个人。只有通过公众参与,反映各个利益主体的相关利益,才能实现规划的有效性,达到预期效果,尤其是对规划过程中的弱势利益主体(如农民阶层)的利益保护,更是需要通过公众参与到规划中来才可能实现。
第三,土地利用规划中的公众参与,能够使社会各个利益主体均参与到规划中来,这样有利于促使规划过程中调查研究的深入、实现对2024建设项目选址的合理布局和土地利用方式的优化配置,弥补规划专家在规划过程中难以发现的规划问题,如对人文景观的保护,就要求规划方案的拟订和规划的内容应更为完善,切合区域客观实际。通过公众的积极参与,公务员、多学科专家、不同层次的社会人员与土地利用规划专家的质疑探讨等双向或多向交流,能促使土地利用规划更加合理和完善,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第四,公众参与是通过规划切实保护耕地的重要保障。要对耕地实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向非农用途转变,土地利用规划是基础、是“龙头”,也是一个重要的手段。土地利用规划蓝图要转变为现实,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参与,需要社会成员按照土地利用规划的意图与精神行事,自觉遵循土地利用规划来实施、调整自己的用地行为。缺乏公众参与的土地利用规划,公众遵照实施的意愿下降,公众对维护土地利用规划权威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就会减弱,土地利用规划就不可能真正得到贯彻落实,人们按照土地利用规划保护耕地的意愿也就会大打折扣,对滥占耕地的行为也会缺乏监督的意愿。
第五,公众参与对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规划实施的监督,不应该仅仅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这将是片面、不科学的,只有在广大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下,规划内容的实施过程才可能避免违背、破坏规划的行为,才能使公众自觉维护土地利用规划的权威性,进一步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的有效性。
二、公众参与各层次的地位和作用
土地利用规划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从上到下包括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乡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行为主体一般分成三部分:各级政府、土地利用规划专家以及社会公众,他们面对同一规划方案会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不同等级土地利用规划的作用和规划侧重点也不同:有些主要起控制作用,有些主要起具体执行、贯彻实施作用。不同公众参与在不同级别土地利用规划中的地位和作用程度必然不同。
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不同。作为社会公众的个体,每个人都有着自身的利益,对与自己有切身利害关系的问题,关注程度和参与的积极性无疑更大。低级别的土地利用规划一般都是详细的具体规划,是上一级规划的分解和在更小范围的展开,与公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而更高级别的土地利用规划一般是对下级规划的控制和统筹安排,是更大区域、更大范围的规划,更强调战略意义上的规划,主要考虑长远利益而不是眼前利益,与社会公众的亲密度降低,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也就减弱。
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不同。越是高级别的规划,越注重规划的战略意义,更多的是注重平衡,强调对未来的影响和把握,对当前的指导作用降低,所考虑问题的层面、规划方法也是大多数公众所不关心和不了解的。这些必然导致公众参与不同级别土地利用规划的有效性不同。
我们对于不同级别土地利用规划,必须考虑到公众参与规划的地位和作用。例如:乡村级土地利用规划或者社区级规划,是规划体系中最详细、最具体的规划,也是与乡村、社区公众的利益最息息相关的规划,所以必须以社会公众的意见为主,使公众成为这类规划的主体,而政府和规划专家们应该起到引导和协调的作用,保证规划的顺利制定和施行;对于全国性或省级土地利用规划,我们应当更注重政府和规划专家的作用,但不能因此否定公众参与的必要性,社会公众应在其中起到完善和补充作用。
三、当前土地利用规划过程中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
第一,土地利用规划中公众参与尚未成为土地利用规划中的一个必备环节,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提供制度保证。
第二,土地利用规划过程尚具有一定的不透明性,大部分公众不能直接参与到规划中来。
第三,规划过程中公众参与对象不具有代表性且参与程度较低。规划所涉及的各个利益主体在公众参与中没有得到充分体现,规划中个别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甚至存在被剥夺的现象(如规划区内农民的利益和需求未能得到充分反映等)。
第四,公众意见未能及时反映给规划编制单位的现象时有发生。地方职能部门在规划决策前也很少征求公众的意见,一味突出经济发展的用地需求,忽略部分规划存在对象利益的现象较为普遍,有的地方甚至还出现隐瞒和欺骗广大群众的现象。
第五,在规划方案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对于规划方案的确立和,存在地区上的差异。
总的来说,我国公众参与制度在土地利用规划中的建立和实施还处在起步阶段,在实际规划过程中还存在很多不足,公众参与的对象和范围还不够明确,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很多尚待解决的问题。
四、公众参与的方式和手段
由于公众参与在不同级别、类型土地利用规划中地位和作用的不同,因此在公众参与的方式和手段上,应该根据公众参与的可操作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等,针对不同级别、类型土地利用规划采取一些不同的方式或组合。
首先,可以根据一定的原则将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细分为几个层次,例如:第一层次-乡村(社区)级土地利用规划和县级土地利用规划;第二层次-省级土地利用规划和全国土地利用规划。
对于第一层次规划,政府应该大胆放权,管理权限下放实质上为公众参与提供了可能性,政府把某些原来由政府包办的社会功能“交还”给社会,让社区公众真正成为规划的主体,政府等主要发挥引导和协调功能。公众参与可以采用一些方式和手段:如利用电视、报纸等多种途径,向公众说明规划意图,发放2024资料及参考材料,公布各种2024法规及情报信息,让社区公众积极参与。设立乡村(社区)规划办公室,专为规划提供信息和资料,以此作为政府和公众沟通的渠道,提供公众发表意见的途径和空间。努力使政府理解公众的意图,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力求政府与公众之间下意上申、上意下达的渠道通畅;走访听取公众意见,了解规划地区的土地利用情况及其他特殊情况。对特殊问题要反复研究,关心少数人的意见,要客观、具体、全面地把群众的真实感受和意愿2024上来,做好多方面参与规划方案的准备,而不仅依靠专家对统计资料的分析;社区公众在规划小组中要占较大比例,这样才能切实保证规划按照社区的长远利益进行。
第二层次规划应该更多体现政府、规划专家的主导作用,公众参与应采取“公众评议”,而不是“公众听证”的方式,使得规划更多的考虑整个省和国家的发展而不是短期的具体利益得失,体现规划的前瞻性和战略性。公众参与主要起着弥补政府、规划专家考虑不周的作用,使得规划方案更完善。规划可以采取:召开说明会和座谈会,土地利用规划专家就其提交的技术报告向社会各界介绍技术数据,分析技术问题背后的政策含义或者把初步规划方案的内容、初步设想等向公众说明,征求公众对初步方案或设想的意见,听取质询,发现遗漏的问题和初步方案需要修改的地方,要从不同角度广泛探讨,进行比较;召集有权利义务的关系者参加协商会,就规划方案中存在的某些有冲突的问题及实施规划的具体办法进行讨论,但要始终贯彻法律法规,对于不适当的要求,用讨论的方式合理协商解决,修改之后再公布,根据公众意见、建议等对土地利用规划方案有大的调整或变更,则要再次征询意见,同时可适当简化范围和程序以加快解决问题的速度。
参考文献:
[1]王慧珍,段建南,李萍.县级土地利用规划的公众参与方法与实践[J].中国土地科学,2008,10.
[2]王利敏,欧名豪,等.土地利用规划公众参与表达机制构建[J].生态经济,2010,01.
[3]许小亮.2024土地利用规划中公众参与的探讨[J].江西农业学报,2010,03.
土地利用规划的心得体会范文第3篇
关键词: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规划管理 调控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现代城市规划与房地产业的理论基础
城市规划起源于解决19世纪末资本主义工业城市的种种环境恶化问题引起的社会问题。我国的现代城市规划是研究城市的未来发展、城市的合理布局和综合安排城市各项工程建设的综合部署,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蓝图,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也是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运行三个阶段管理的龙头。
房地产是在人群聚居的城市区域中,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而发展,并形成的独立产业。而房地产业在社会经济实践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也主要是在城市这个环境中体现也来。房地产业作为我国的新兴产业,它的兴起、发展都离不开城市这个主体环境。因此,房地产业的发展与城市的发展有着密切联系,与城市规划有着密切的联系。
二、城市规划与房地产业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城市规划与房地产开发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核心。这也是建设经济强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指针,也是我们协调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开发矛盾的指导思想,以及建立二者协调机制的基础和前提。既要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合作、科学决策的原则,编制好城市规划,正确引导和带动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也要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合理开发、科学开发。具体的理解,从宏观层次而言,城市规划宏观调控着眼于以城市规划为调控手段,从整体的、长远的、综合的观点出发,全局考虑城市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应,引导房地产开发与城市健康协调发展。中观层次主要是强调功能分区与用地性质的确定,尤其是大型城市功能区的确定和城市快速交通规划体系,对土地利用格局与房地产开发区域有较强的控制和引导作用。微观层次的调控强调城市规划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控制作用,是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基本依据。
三、城市规划与房地产业的矛盾和问题
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在飞速发展的同时,在实际运作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城市规划与房地产开发反映在土地开发强度方面的矛盾主要表现在房屋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控制指标上。城市规划界一般认为,土地开发强度不能单从经济效益方面考虑,还要考虑社会环境和生态环境方面的要求,即要从城市整体上综合考虑。房地产开发由于受市场机制的作用和局部利益的驱动,开发者往往仅从自身利益出发,注重企业经济利益和地块的经济效益,而忽视全局利益和地块的综合效益。多数城市没有从城市整体上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即对土地利用进行“区划”,将总体规划所确定的面积的功能用地再细分成若干小块,制定出各项土地开发强度标准来约束开发建设,以致在规划管理上无序混乱。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以低容积率获取土地使用权后,通过各种关系千方百计把容积率提高,加大开发强度,从中获得高额回报。
四、城市规划对房地产开发的有效调控
城市规划是房地产经济活动的基本依据之一,是调控房地产开发的核心措施。为此政府颁布了许多文件,强调了在房地产开发与市场管理中要加强城市规划的调控作用,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早在2003年9月,《国务院2024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改进规划管理,调控土地供应;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调控作用.在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中,要合理确定各类房地产用地的布局和比例,优先落实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危旧房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拆迁安置用房建设项目,并合理配置市政配套设施等。”这些规定和要求,都是以城市规划为调控手段,从整体的、综合的、长远的观点出发,通盘考虑城市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引导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结合各国城市规划体系特征和房地产开发管理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调控手段:
第一,城市规划调控房地产开发的主要方式包括审批方式、区划方式和结合土地业权的方式。由于政府在这三种方式里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限,且能依靠法规形式对开发活动进行有限的公共干预,开发者也必须遵守2024土地使用的规定条款和协议,从而一定程度 达到了控制地块上的开发活动的目的。
第二、控制土地获得、合理控制房价。城市规划对限制土地获得、促进提高土地与住房价格起着重要作用,因为城市规划控制土地供应以及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利用结构。在城市规划中,必须合理确定各类房地产用地的布局和比例,有效落实好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危旧房改建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拆迁安置用房建设项目,并合理配置市政配套设置。
第三、明确土地用途和土地开发强度。房地产开发设计的核心问题是土地用途和土地开发强度问题。我国土地资源十分稀缺,目前仅以占全世界7%的耕地养活占全世界22%的人口,另外随着今后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市化的步伐还将加快,城市用地规模也还要不断随之扩大,必须要占用大量的耕地。这样,保护耕地与城市建设占地的矛盾会越来越突出。因此,提高土地开发利用的强度,是解决此矛盾的一条途径。政府用其行政力量对房地产开发施加有效的调控,结合实际情况使用和优化城市土地,使土地得到最好的开发和利用。此外,通过制定开发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据城市空间景观要求控制指标,明确各类用地的最大开发强度,以限制开发过度的倾向,保证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
第四、城市规划对房地产开发市场失灵的纠正。城市规划对土地利用的地块进行分配,以减少外部负效应增大外部正效应,使土地使用者获得最大程度的满意的同时促进总体地价上升。城市规划从宏观上对土地资源做了一个有效的配置,控制用地规模,有计划引导城市空间扩张,调整城市土地利用结构,使土地得到集约利用,使房地产的有效供给与有效需求相适应。
土地利用规划的心得体会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
一、 背景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都肩负着推动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发展、保护国土资源、维护城乡生态环境的重要职责,是指导城乡规划和建设的重要纲领性文件;两者有序衔接、统筹协调,对于加快上海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上海市以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机构整合为契机,大力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两规衔接”工作研究及实践。
1、 政策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2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城乡规划法》第5条也明确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2、 发展形势的需求
上海的土地规划和管理工作面临着“资源紧约束”阶段发展转型的必然要求。规划期内,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使得城镇、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仍将保持较高用地需求,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同时,规划要努力推动上海经济增长由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产业发展由依靠传统要素向依靠新兴要素转变、城镇发展由规模扩张向功能提升转变,探索资源节约型的新型发展之路。
因此,加快 “两规衔接”工作,一是有利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4)》,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二是有利于发挥规划土地机构整合的体制机制优势;三是有利于为维护上海长远发展和生态安全预留空间,促进上海城市可持续发展。
3、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4)》分别于1999年和2001年经国务院正式批复。近年来,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但也面临着一些矛盾。
既有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很大,城市规划总量超过下达指标
从既有规划情况分析,城市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已经超过了国家分配指标。
中心城向外蔓延式发展现象比较突出,空间结构亟需优化
中心城规划楔形绿地与敏感区建设和控制力度较弱,宝山、闵行等集中城市化地区实际已与中心城连为一体,中心城西部地区已经成为外来人口集聚、建设用地明显扩张的地区,引发了空间、交通、基础设施、生态和环境等一系列问题。
建设用地结构有待优化,产出效能亟需提高
目前土地利用仍然主要延续外延式的扩展方式。2008年全市工业仓储(区)用地约占现状建设用地总量的三分之一,相对偏高,产出效益区域差异比较突出。
耕地后备资源有限,占补平衡问题比较突出
上海是土地资源缺乏型城市,后备耕地资源有限。
二、 实践的思路和原则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在各自编制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工作平台、技术手段、方法与内容,要做到两规衔接必然先要统一两规的技术层面,同时确定两规的各自主导的部分与共同协作的部分。
1、 科学确定规模,合理集约布局
两规的核心都是用地规模与布局,两规衔接工作重点是确定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的规模和布局。在长期的编制过程中城市规划较侧重于建设用地的规模与布局,基于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预测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往往较大;而土地利用规划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依据上一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有量、建设用地总规模、建设占用耕地面积等指标进行控制,重在控制。
建设用地以及基本农田规模均是国土部下达的刚性指标,因此两规衔接工作在规模方面以土地利用规划为准,而城市规划则在空间布局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2、 制定技术路线,建立充分协调的技术平台
为协调用地规模与布局,两规衔接的技术路线主要分为:梳理、叠加和增减三个阶段。其中,在梳理阶段,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分别主要梳理土地利用现状和规划项目;在叠加阶段,将基本农田和现状建设用地分别与城市规划方案进行叠加,在此基础上分析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在增减阶段,确保近期重点条块项目和重要的生态廊道,增减规划建设范围,消减规划建设范围外的现状建设用地,以确保基本农田规模并优化建设用地布局。
对接用地分类,统一统计口径
两规衔接的基础是用地分类标准的衔接。鉴于国土部下达建设用地指标的内涵,在用地分类对接中建设用地统计口径将包括农村建设用地。
利用现有基础,建立工作底版
两规衔接的基础是工作底版的统一,从而可以面向不同的规划编制规范,灵活的加以分合。本次两规衔接底版的精度采用1:2000,既兼顾了总体规划的表现力,也符合项目审批的需求。
结合工作特点,确定工作平台
本次衔接中AUTOCAD被确定为初期落实建设用地布局时的工作平台,而ARCGIS则作为后期计算建设用地规模、落实基本农田布局以及出成果图纸的工作平台。
三、 研究思考及建议
上海市前期的两规衔接工作对主要技术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法,形成了较为可行的成果内容和技术路线。但是在工作中仍然遗留了部分不足之处,需在今后工作中进一步研究解决。
1、 建立长效机制
通过上海市本轮“两规衔接”工作的开展,虽然经历了两规矛盾充分暴露时的困难和压力,但最终还是体会到在城市化进程高速发展时期这项工作对城市有序发展的重要性。建议组织编制两规的管理部门及上级部门应充分重视“两规衔接”工作,并为其建立一种长效机制进行推广。
2、 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由于我国规划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合并设立和单独设立两种模式,对“两规衔接”工作的具体开展也可以采取两种模式。两部门合并设立的地区可由市规土局牵头,邀请具有高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院和土地利用规划院联合参加编制,将城市规划的城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衔接,形成“两规衔接”研究成果,作为深入编制同一个区域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两部门独立设置的地区可提请当地政府牵头建立两个部门充分协调的机制或成立共同参与的编制组织。
3、 加强交流与合作
针对“两规衔接”具体工作的开展,基本技术路线和思路应该是一致的,由于我国各地城市的具体情况不一致,所面临的困难也不尽相同,处理的方式方法会很多,也呼吁从事此项工作的设计院加强联系和交流,互相传授经验,将“两规衔接”研究工作长期深入开展下去。
参考文献:
1) 胡俊,规划的变革与变革的规划――上海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两规合一”的实践与思考 [J]. 城市规划,2010(06).
土地利用规划的心得体会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为指针,以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为根本出发点,全面贯彻以人为本、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2024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科学处理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整体与局部、长远与当前的关系,全面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修编原则
1、坚持严格保护耕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原则。正确处理农用地保护与建设用地供应的关系,进一步强化对基本农田的保护与管理,推进耕地保护由重数量保护向数量、质量和生态全面保护转变,切实保证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落实。
2、坚持节约与开发并举、以节约为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原则。各业用地走内涵挖潜与外延扩展相结合、以内涵挖潜为主的发展道路,促进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和效益。进一步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力度,适度开发土地后备资源。
3、坚持集约用地、环境优先的原则。大力推进农村居住向城镇集中,工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实现城市功能的合理布局、建设用地指标的合理分配和城市生态环境的逐步改善。
4、体现特色原则。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中,最大限度地体现*市社会经济和土地资源特征,提出全市协调发展的土地利用战略目标、方向、重点、政策和措施。
5、坚持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的原则。按照社会经济发展、国土管理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与上级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综合平衡各行业用地需求;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合理调整和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有效引导和确定各行业用地布局和规模。
6、协调衔接原则。做好三个方面的协调衔接工作,一是与市级2024部门和各县市区的协调衔接工作;二是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城乡规划、城市规划、交通规划、水利规划、林业规划和各类保护区规划的协调衔接工作;三是与省、县(区)、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衔接工作。
7、公众参与原则。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吸纳专家建议,使规划修编工作成为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集思广益、科学决策的过程。
8、可持续发展原则。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和用途管制,使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得到合理调整、土地利用方式转变取得明显进展,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规划期限与规划范围
(一)规划期限
本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以20*年为规划基期年,以2010为近期规划年,以2024年为规划目标年。
(二)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修编采取市、县(区)、乡(镇)三级规划同时开展、分步进行的方式,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为市行政辖区10196平方公里,县级规划范围为13个县市区,乡级规划全市177个。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五)*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六)《国务院2024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七)《国务院2024加强土地调控2024问题的通知》
(八)《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2024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
(九)《*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十)*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十一)20*年*市土地变更调查图件及数据
四、规划修编的主要任务
(一)总结和评价上一轮规划。认真总结和评价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经验,全面评价规划实施情况,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二)调查分析土地资源背景及现状态势。土地资源背景调查包括土地自然条件分析、土地资源适宜性分析和土地开发的历史演替分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分析包括土地利用现状与潜力、土地利用空间构成、土地利用结构、土地利用效率等方面分析,以及土地开发利用的优势与制约因素评价。
(三)确定土地利用战略。在土地利用条件和供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和要求,立足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土地利用问题,根据省级规划要求和我市实际,提出规划期间的土地利用战略,确定土地利用的目标、方针和重点。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基础和自然资源环境禀赋条件,准确把握未来面临的主要机遇与挑战,并体现科学发展观和“五个统筹”的要求,体现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目标要求,同时反映土地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原则和要求。
(四)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围绕土地利用战略的落实,按照统筹用地安排的要求,通过综合平衡和充分协调,提出各类、各区域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案。确定农用地保护、建设用地、土地生态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规模、范围和重点项目。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的方向与幅度,尤其是建设用地中城、镇、村用地(含产业用地)和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规模与结构的调整,应客观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并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全面体现转变土地利用模式的目标要求,使之符合区域和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原则。
(五)制定规划控制指标。根据省厅下达我市的规划控制指标,科学合理的提出规划期间各个县区的建设用地总规模、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建设占用耕地规模、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面积等控制指标,同时提出中心城市建设用地总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各项指标应符合上级规划调控要求,充分反映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合理需求,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并客观反映当地资源与环境条件约束。
(六)制定空间管制方案。按照空间差别化管理的要求,提出土地利用功能分区及分区管制政策建议,提出中心城市建设用地空间扩展的方向和范围。土地利用空间管制方案应符合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要求,并有利于土地利用控制指标的落实,同时反映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
(七)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针对规划方案,进行土地利用宏观结构和布局调整,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土地利用活动对区域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影响评价,包括划定环境敏感区或生态脆弱带,以及对水土流失、地质灾害、土壤生态环境变化进行评定等。
(八)制定实施规划的措施。制定促进实现各项土地利用控制目标的配套措施,并提出完善土地规划管理的机制和政策建议,包括调控机制、管理制度、科技手段等,保障规划的实施。2024配套政策和措施的建议,要符合2024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符合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转变的改革方向,并有利于规划管理效率的提高。
五、工作方式
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科学系统地安排规划修编各项工作。
(一)政府协调组织。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具体工作。主要是及时提出和协调解决规划修编中的重大问题,在全省范围内邀请2024科研机构,参与各类调查、专题研究、规划大纲及规划成果的编制;按照信息技术与业务需求结合的原则,积极建立相应的信息技术系统;有效加强与专家、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及时向外界规划修编进展的2024情况。
(二)专家领衔。成立在一定领域具有代表性的规划专家组,承担规划涉及方面的咨询、论证、评估和评价工作。主要邀请省厅规划处、耕保处、地籍处、西北大学、*区域地质研究院及省内在土地规划、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专家。
(三)部门合作。市直2024部门从各自发展实际出发,密切分工配合,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相衔接,相关专项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四)公众参与。征求各部门对修编规划的意见,并对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专题内容,如基本农田的调整划定、村镇规划与发展、城市发展方向和产业聚集区的布局、生态环境保护区规划等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五)科学决策。在规划编制研究的不同阶段及时召开专家咨询会,不断对规划方案进行调整完善。对初步成形的规划方案,经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并按程序上报审批。
六、规划成果
(一)市规划成果
1.*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
2.*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说明。
3.*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图。
4.*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图。
5.*市土地利用分区规划图。
6.*市中心市区土地利用现状图。
7.*市中心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图。
8.规划附件:主要包括土地规划编制工作报告和综合报告及其他专题研究报告、相关文件等。
(二)县(市、区)规划成果
1.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
2.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说明。
3.中心城镇建设规模控制图。
4.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图。
5.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图。
6.县(市、区)基本农田保护划定图。
7.规划附件:包括专题研究、相关文件等。
(三)乡(镇)规划成果
1.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及编制说明。
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图。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图。
4.村、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图。
七、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省厅正式下达我市规划修编控制性指标后,全面启动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
(一)准备阶段
成立规划修编领导小组,落实经费和人员,组建规划修编办公室,确定技术协作单位,成立技术指导小组;组织全市13个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及市局相关人员进行一次动员部署和座谈,初步下达各县市区的规划修编控制性指标(影子数据)。督促各个县区成立各自的规划修编领导小组。
(二)大纲编制阶段
依据省级下达的指标,进一步修改完善我市的规划修编大纲,确定中心市区用地规模及布局,争取在春节前通过省厅的评审。
(三)规划成果编制阶段
开展自然、经济、社会等状况基础资料调查,2024并分析相关规划资料,研究规划修编思路,明确规划任务和重点内容,确定土地利用战略和结构布局,同时作好与各相关专业规划的协调。根据规划目标和土地供需状况,对规划期间各类用地数量和布局进行综合平衡,初步拟订规划供选方案,形成初步成果。市级规划在2009年6月30日前提交编制成果,县、乡级规划在2009年12月31日前提交编制成果。
(四)规划成果论证和完善阶段
1、市级规划:市级规划修编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对市级规划成果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规划成果。
2、县(市、区)和乡(镇)规划:县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县(市、区)和乡(镇)规划审查和论证,并完善规划成果。
(五)规划成果上报阶段
1、市级规划:2009年10月底前上报省政府审批。
2、县级和乡(镇)规划:2010年4月1日—5月31日市级组织评审验收,6月30日前上报省、市政府审批。
(六)规划审批和公布实施阶段
市级规划和县级规划成果编写完成后,报省政府审批。
乡(镇)规划成果编写完成后,报市政府审批。
上述规划经批准后,最后公布实施。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大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市政府成立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主管领导任副组长,政府相关部门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国土部门负责人担任。
*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市长
副组长:*副市长
*市政府副秘书长
办公室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办公室副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成员:*市发改委副主任
*市财政局调研员
*市规划局总规划师
*市农业局副局长
*市交通局副局长
*市环保局副局长
*市乡企局副局长
*市煤炭局副局长
*市统计局副局长
*市水利局副局长
*市广电局副局长
(二)建立健全逐级控制、分工明确、重点突出、衔接统一的规划体系。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严格执行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的规定,防止和纠正用地指标与空间安排不衔接,各级规划变相扩大上级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以及基本农田保护、整治复垦耕地不落实等问题。
(三)经费保障。根据国家的2024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经费应有各级政府列支,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基础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切实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协调到位,确保规划修编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