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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备案报告(整理3篇)

2024-07-06 11:20:03工作报告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任职备案报告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任职备案报告范文第1篇

贵州省德江县人大常委会 黎启海

接受辞职决定不应报下届人大备案

笔者认为,在届末,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的决定,应该报本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不应报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备案。理由有:

其一,在地方组织法中,均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提法,从立法用语的角度来看,它们在法律文本中的使用有着明显的区别。不难看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指本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不包括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其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任期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在届末,虽然本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即将届满,但是在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之前,本届本级人大代表仍然肩负着代表职责。如果遇到涉及政治、经济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确需讨论决定,本届本级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集本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即使人大常委会事先预料不会出现临时召集会议的情况,也不可向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呈报备案。否则,从主观和客观上都忽视了本届本级人大代表的存在,否定了其任期的法定截止时间,有悖于宪法和法律规定。

其三,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法律并没有赋予其职权对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地方组织法虽然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但事实上,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开始举行第一次会议时,已依法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你再向下届大会呈报本届接受辞职决定的备案报告,法理何在?

笔者认为,在届末,接受辞职的决定在书面上仍须依照法律规定“报本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大常委会可以将接受辞职决定通报本届本级人大代表,或者在主流媒体公告即可。

河南省汝州市人大常委会调研室 闫旭辉

届末辞职决定毋需报下届人代会备案

笔者认为,人大换届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管是届初当选的,还是届中补选的,都会随着新一届人代会的召开自行终止原职务,因此,对于临近换届时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的特定情形,一般报本届人代会已不可能,也毋需报下届人代会备案。

辞职决定报人代会备案的目的,一是保障人大代表的知情知政权。闭会期间常委会接受辞职的情形,人大代表并不知情,这就需要向本届人代会全体代表进行备案报告。而换届后新当选的人大代表,对上届选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变动,没有必要知情。二是要保证选举工作的逻辑一致性,遵守选举罢免权的一致性原则。本届人代会选举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理应向本届人大负责,受它监督。届末常委会作出接受辞职决定,如果报下届人大备案,物是人非,逻辑对应关系不成立,也没有备案的必要。

本届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决定报下届人大备案不仅于理不合,而且,按照法律规定,随着新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召开,上一届人大选举产生的所有人员的职务全部自行终止,需要重新选举,此时再进行辞职备案,向大会报告,实属多此一举。

山东省阳信县人大常委会 李红星

辞职决定备案关乎“本级”而非“本届”

笔者认为,辞职决定需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无需深究“本届”还是“下届”。

其一,法律规定明确,依法操作即可。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可见,法律规定的是“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非“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况且,无论“本届”还是“下届”,都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不必过于细分和深究。

其二,实践中按程序做好备案就行。对于届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一些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做法可供借鉴。如2011年10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2024接受梁热辞职请求的决定》,决定中规定:“接受梁热的辞职请求,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可见,在具体实践中,不必太在意到底是不是“本届”。“备案”的目的主要就是报告事由在案以备查考。因此,人大常委会只要将辞职请求、辞职决定等文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了案,就完成了其工作程序。至于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所做决定报下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只是具体实践中的不同做法,都是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都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难以界定谁对谁错。

松阳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钱明龙

报下届人大备案合法也合理

笔者认为,换届之时,人大常委会作出接受辞职的决定报下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的做法不仅合法而且合理。

首先,向人民代表大会备案是履行法定程序的需要。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这一报备程序,对地方人大常委会来说,是履行程序上的义务,对人民代表大会来说,接受报备是履行程序上的权利。法律设定这一程序,目的是为了地方国家机关人事的变化有一个完整的过程档案。采用人大常委会“公告即可”的形式,人民代表大会的档案就难以保证其完整性;同时,“公告即可”的做法也缺乏法律上的依据。

任职备案报告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建设“法治浙江”的要求,依照“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的原则,严格执行发展改革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二)基本目标。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管理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事务,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明晰行政执法职能和权限,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实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监督的目标;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行政制度,建立评议考核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自觉维护人民利益,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创新管理方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善于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社会和改革事务。

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

适用本方案的处室:具备行政执法职能的15个处室:法规处(政研室)、规划处、投资处、基综办、外资处、环资地区处、农经处(农区办)、能源处、交通处、产业处、高技术处、社会处、经贸处、财金处、稽察办。

(二)实施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委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委党组书记、主任担任组长,委分管法制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副组长,各相关处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处(政研室)。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署全委的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组织实施工作。

2、注重工作协调。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执法依据梳理、行政职能划分、执法责任分解等涉及到相关处室,要加强处室间协调配合。各处室在依法行政过程中要以全委工作大局为重,及时通报2024信息,严格执行本方案确定的工作流程和工作纪律。

3、完善监督机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过程其实质是责任制所确定的职权、职能、职责落实到位的过程,在行政执法行为中要落实监督机制,制定执法责任、层级监督的制度,确保行政执法公平、公正。

三、法定职能

根据法律、法规和省发改委“三定”方案等2024规定,我委涉及行政执法的法定职能是:

(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

(四)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审核区域规划,审核、审批专项规划;

(五)负责上报外商投资项目和审批限额以内外商投资项目;

(六)负责借用各类国外贷款总规模、资金来源及使用方向、国外贷款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编制、国外贷款项目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

(七)负责出具外商投资、国内投资、国外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

(八)负责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审批;

(九)负责基本建设综合管理,批准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十)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招标投标工作;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园区(开发区)的设立、调整和相关规划的审核和报批;

(十二)负责企业发行债券的审核、审批和监管工作;

(十三)负责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和监管工作;

(十四)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监督管理;负责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五)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

(十六)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参加行政诉讼。

四、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

1、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完善内部行政决策程序、规则;依法、科学、合理界定内部机构的行政管理权;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决策评估机制,对决策执行情况和结果进行跟踪与反馈。

2、组织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宣传。开展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

3、建立层级监督机制。明确层级监督的主体、范围、内容、程序,加强对委内各处室和委管、委属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4、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制度。规范性文件及时报送备案,进一步规范格式文书和案卷,提高依法行政案卷质量,行政执法各类卷宗符合规范和标准。

五、执法职能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执法职能分解

主任、副主任、稽察特派员、副巡视员主要执法职能和执法责任:

委主任负责全委执法事项,并承担主要责任;

副主任、稽察特派员、副巡视员按职责分工分管委部分执法事项,并在分管范围内承担分管责任。

法规处(政研室)

1、主要执法职能

(1)组织起草2024法规和规章的草案;

(2)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3)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监督管理;负责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4)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制订招标投标配套制度。

2、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主席令〔2000〕第3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2003〕第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主席令〔1999〕第1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主席令〔1990〕第16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1999〕第21号);

(6)《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5〕第51号);

(7)《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4号)。

3、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职权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人员的执法职责及职权

①履行法制监督职责;

②经办查处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行为;

③经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④经办招投标2024执法事宜;

⑤履行企业信用信息、信用服务的监管事宜。

规划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

(2)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

(3)审核区域规划,审核、审批专项规划。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2024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

(2)《国务院2024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

(3)《国务院办公厅2024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2006〕85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2024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54号);

(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3号);

(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印发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25号)。

3、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提出各类规划审核审批的经办意见;

②起草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③对省、市、县各类规划和跨市区域规划的实施工作提出监督意见。

投资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政府投资重大城镇基础设施、政法、党政机关(含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审核上报;

(2)负责企业投资重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3)负责使用国内资金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4)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2024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国务院2024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2024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

(6)《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1号);

(7)《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8)《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9)《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24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重大城镇基础设施、政法、党政机关(含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②经办政府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的重大城镇基础设施、政法、党政机关(含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

③经办企业投资重大城镇基础设施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和审核上报;

④经办使用国内资金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⑤经办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基综办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项目的总体设计、初步设计审核;

(2)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和协调省重点建设项目;

(3)负责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核定建设项目的招标发包方式和范围,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4)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考核和竣工验收、后评估工作;

(5)负责工程咨询行业的监督管理。

2、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1999〕第21号);

(2)《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4〕第51号);

(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5〕第51号);

(4)《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6号);

(5)《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6)《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2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基综办主任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项目的总体设计、初步设计审核;

②经办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企业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备案以及后评估工作;

③经办基本建设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核定建设项目的招标发包方式和范围;

④经办工程咨询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外资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审核转报;

(2)负责权限内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审核转报;

(3)负责借用各类国外贷款项目审批(核准)或审核转报;

(4)负责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或审核转报;

(5)负责外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或审核转报;

(6)负责境内外资银行外债规模审核转报。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2024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4)《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

(5)《国家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

(6)《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

(7)《境外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令第9号);

(8)《国务院2024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9)《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2024问题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发改外资〔2006〕316号);

(10)《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国税发〔2006〕111号);

(11)《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审核转报;

②经办权限内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审核转报;

③经办借用各类国外贷款项目审批(核准)或审核转报;

④经办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或审核转报;

⑤经办外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或审核转报;

⑥经办境内外资银行外债规模审核转报。

环资地区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组织编制区域规划;

(2)负责循环经济项目的审核和备案管理;

(3)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和涉海项目海域使用审查;

(4)参与海洋开发、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处置和绿色援助项目的审核。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2024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3)《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2024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54号);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1999〕第8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组织编制区域规划;

②经办循环经济项目的审核和备案管理;

③经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和涉海项目海域使用的审查;

④经办海洋开发、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处置和绿色援助项目的审核。

农经处(农区办)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企业投资的农林水气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和审核上报;

(2)负责政府投资的农林水气项目的审批;

(3)监督检查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生态环境保障制度的实施;

(4)监督检查农村经济发展计划、规划的实施。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2024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3)《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主席令〔2003〕第81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主席令〔1986〕第34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主席令〔1999〕第23号);

(7)《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4〕第19号);

(8)《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1996〕第56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企业投资的农林水气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②经办政府投资的农林水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和审核上报;

③经办政府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的农林水气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审批;

④监督检查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生态环境保障制度的实施;

⑤监督检查农村经济发展计划、规划的实施。

能源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企业投资的电源、电网建设项目以及天然气、成品油储运设施等能源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2)负责热电联产规划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3)负责能源项目的年度专项拨款和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基金计划的审核和监督实施;

(4)负责能源行业的节能、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工作。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2024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3)《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1998〕第90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主席令〔2005〕第33号);

(6)《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1999〕第9号);

(7)《天然气利用政策》(发改能源〔2007〕2155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企业投资的电源、电网建设项目以及天然气、成品油储运设施等能源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和审核上报;

②经办热电联产规划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③经办能源项目的年度专项拨款和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基金的计划管理和监督检查;

④经办能源行业的节能、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工作。

交通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企业投资的交通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2)负责政府投资的交通建设项目的审批;

(3)审核沿海港口岸线使用意见。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2024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3)《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主席令〔2004〕第5号);

(5)《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7〕第71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企业投资的交通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②经办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交通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③经办国家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的交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

④对沿海港口岸线使用提出审核意见。

产业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企业投资的工业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2)负责园区(开发区)的设立、调整和相关规划的审核和上报;

(3)负责审核生产许可证。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2024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3)《国家发改委2024全国各类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总结的报告要点的通知》(发改外资〔2007〕591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企业投资的工业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②经办园区(开发区)的设立、调整和相关规划的审核和上报;

③经办生产许可证的审核。

高技术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企业投资的高技术和信息化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2)负责政府投资的高技术和信息化项目的审批;

(3)负责国家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及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上报;

(4)负责重大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产业升级和产业化示范工程组织。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2024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4)《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5)《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省人大公告〔1997〕第61号);

(6)《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省人大公告〔2000〕第25号);

(7)《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省人大公告〔2004〕第6号);

(8)《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3号);

(9)《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2号);

(10)《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3号);

(11)《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改委令第54号);

(12)《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5号);

(13)《移动通信及终端投资项目核准的若干规定》(发改高技〔2005〕265号);

(1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计高技〔2001〕1351号);

(15)《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发改高技〔2005〕2136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企业投资的高技术和信息化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②经办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高技术和信息化项目的审批;

③经办政府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的高技术和信息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

④组织重大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产业升级和产业化示范工程。

社会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政府投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审核上报;

(2)负责企业投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2024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3)《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②经办政府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和审核上报;

③经办企业投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经贸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政府投资服务业(不含金融、文教体卫)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

(2)负责企业投资流通领域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3)负责全省粮食、棉花及其他重要物资储备的监管;

(4)负责特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审核上报。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2024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3)《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4)《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政府投资服务业(不含金融、文教体卫)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

②经办企业投资流通领域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③经办全省粮食、棉花及其他重要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

④经办特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审核上报。

财金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企业发行债券的审核、上报和监督管理;

(2)负责创业投资基金设立的审核、上报;参与创业投资机构的审核;

(3)负责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2、主要执法依据

(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1号);

(2)《中国人民银行2024企业债券改由国家计委审批的请示》(银发〔1999〕364号);

(3)《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39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企业发行债券的审核、上报和监督管理;

②经办创业投资基金设立的审核、上报;参与创业投资机构的审核;

③经办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稽察办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对国家和省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审批、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等方面实施监督检查;

(2)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负责提出相关措施和建议,并监督被稽察单位进行整改、复查。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2024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2000〕54号);

(3)《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4)《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浙政办发〔2003〕20号)。

3、行政执法责任制

(1)办公室主任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室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协助稽察特派员对重大项目实施稽察;

②复查被稽察项目的整改情况;

③提出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和联合稽察监督项目名单,编制稽察计划和方案。

六、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和结果的运用

(一)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

1、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遵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考核的标准、过程、结果在内部公开。

2、考核的周期和考核的主体

行政执法责任制部门评议考核周期为上年的12月至当年的11月,委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为考核主体,每年对各处室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核。

3、考核内容

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是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2)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权限;

(3)行政依据是否合法;

(4)行政程序是否规范;

(5)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6)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情况;

(7)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

(8)行政执法的其他情况。

(二)考核程序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由各责任处室进行自查自评。在此基础上,再由委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听、看、查、问、评相结合的方法,对各考核处室进行考核评议。委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评的初步结果向领导小组报告,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对每年考评优秀的处室和个人予以表扬。

(三)考核结果应用

依法行政目标责任制考评列入委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与先进处室和先进个人考评相结合,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七、执法责任追究的原则、内容、方式和程序

(一)原则

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任与处理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二)内容

对委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依据2024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具体范围包括:(1)经查实属于行政不作为的;(2)在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定程序的;(3)在项目备案、核准、审批以及项目稽察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4)明显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的;(5)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工作的;(6)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行为。

行政执法责任划分与承担:(1)承办人未经核准人核准或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行政行为的,由承办人承担;(2)承办人弄虚作假、,致使核准人或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核准、批准职责的,由承办人承担;(3)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意见有错误,核准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发现后未予纠正,由核准人或批准人承担;(4)核准人、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由核准人、批准人承担;(5)经集体研究决定所产生的行政执法责任,依照国家和省2024规定执行。

(三)方式

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方式主要包括:(1)诫勉教育或书面告诫;(2)责令书面检查;(3)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4)通报批评;(5)停止行政执法活动,调离行政执法岗位;(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以上责任追究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下列情形不予追究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1)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无法正确判断的;(2)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理解错误的;(3)因不可抗力造成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追究责任的情形。

(四)程序

任职备案报告范文第3篇

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是《职业病防治法》的基本要求。⑴《职业卫生防病法》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⑵《职业病防治法》第48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2024职业卫生和职业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2024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2024的资料。这是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所必须旅行的举证责任。⑶《职业病防治法》第33条规定,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职业病防治法》第64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有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的基本要求:(1)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案卷归档前要做好准备工作。①简明扼要的拟写案卷标题,包括文件执法机关、内容、文种3个部分,标题要反映案卷内容。②根据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注明每一案的保管期限,职业卫生档案一般为永久保存。③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及案卷皮、编号、装订成卷。④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2)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3)档案工作人员要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做好交接手续。(4)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补修复制。(5)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6)对保管的职业卫生档案要积极提供利用,严格执行借阅制度。对于涉及劳动者个人健康资料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主要内容:(1)国家2024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清单及2024文本。(2)职业卫生管理方针、目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年度总结。(3)职业卫生专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4)职业卫生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①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及批准文件等。②建设项目初步计划书。③工程改建、扩建及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及2024材料。④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效果评价报告。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效果评价报告。⑦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书,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意见书。(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存在岗位、来源、预防策略等内容。(7)储存和使用的化学品清单包括种类、数量、使用的部位、储存的部位、毒性资料、预防策略。(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委托书,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记录与评价报告。(9)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维修档案,包括,①设备的操作规程、合格证书。②安装、调试验收记录。③运行使用记录。④维修记录,包括维修责任人、维修原因、维修日期、维修人等。(10)职业病防护用品档案。包括工种清单,应配备清单,实配备清单,使用情况等。(11)职业健康监护资料。①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职业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与分析报告、职业禁忌证明单及调离情况。③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治疗等2024个人健康资料。④职业病检出名单。(12)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计划、培训内容、授课记录及考核成绩。(13)职业病含工作2024疾病发生情况及职业病患者处理情况记录。(14)用人单位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料。(15)各种监督文书,各种设备、化学品中文说明书。(16)各种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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