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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清算报告(整合5篇)

2024-07-06 21:49:01工作报告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企业税务清算报告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企业税务清算报告范文第1篇

就目前企业破产税务管理情况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一个完备的、具体的和系统的企业破产税务管理规范,来明确企业破产过程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指导和约束企业破产中征、纳双方的行为。从而造成目前税务机关对企业破产的全过程不能实施及时、有效的监控,导致税务管理相对滞后;清算期间,责任不明,程序不清,国家税款仍遭受损失。究其原因:尽管《征管法》增加了税款优先的原则;《征管法实施细则》增加了清算报告制度,但主要还是现行的企业破产涉税法规本身仍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同时相关法律之间也不能依照税收的基本特征,做到相互衔接和惯通一致。

一、对企业破产申请报告制度的思考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有解散、撤消、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这是原《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应该说是开了把企业破产纳入税务管理的立法先河。但从税务管理及时、有效的内在要求和目前实际征管情况看,至少还要在以下四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破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报告的时限需进一步明确

从《破产法》相关规定看,从企业或者企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到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再到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企业破产,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开始清算之前,都可以说是清算之前。而这一期间因破产企业性质、破产的情况不同,最长可达两年以上;而且在这一期间所发生的每个法律行为所引发的法律后果,都会对税款的清偿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如果笼统地规定在清算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必将造成税务管理的滞后和实际征管行为效能的大大降低。因此,必须正确规定破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时限。从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的法律后果分析:从民事实体上看,一是中断诉讼时效的进行,二是债务人(破产企业)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从民事程序方面看,对2024债务人(破产企业)民事诉讼程序分债务人为原告和被告的不同;分已审结未执行和尚未审结等不同情况,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的中止和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的法律后果。这些法律后果,对税款的清偿次序和税款得以实际清偿的数额均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我认为,应规定企业应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一个合理的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报告。以便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实施及时、有效的税务管理。

(二)破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方式的资料需进一步明确

从进一步明晰税务机关和破产企业在破产税务管理的权利、义务和对破产企业正确行使税务管理权的信息需求,以及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税务管理工作规程的角度出发,必须具体明确:(1)破产企业应采用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2)报送资料至少应包括: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B、破产企业受理日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企业资产清册。C、受理日之前企业欠税明细表,说明欠税日期、成因和清偿情况。D、企业欠税期前、期中、期后企业用财产但保举债情况。对于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还应规定在破产宣告日之后的合理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1)人民法院破产宣告裁定书。(2)破产宣告日破产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清册以及财务会计报表。以便税务机关及时掌握破产企业的基本信息和破产动态,依法实施有效的税务管理。

(三)对破产企业的清算应由税务师事务所参加清算

人民法院对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应于破产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开始破产清算。清算组是人民法院破产宣告后,由人民法院依法成立的负责破产财产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及分配的专门机构。但这并不能改变破产企业作为纳税人的地位。清算组只能对破产企业的涉税事项,代表破产企业在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的同时,履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而且根据《破产法》规定的清算组职责看,其中相当部份的职责也不宜由税务机关直接履行。因此,税务机关参加清算,将不利于维护破产企业作为纳税人应享有的涉税权利,也不利于税务机关正确行使税收执法权。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是近几年来适应经济全球化和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推进依法治税进程的需要,而出现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它和律师、会计师事务所一样,遵循独立、公正、依法合理的原则,有偿服务于委托人。并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通过这几年的实践证明,它在促进依法治税,完善税收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增强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因此我认为,不论破产企业破产宣告时有无欠税,均应规定由税务师事务所参加清算,负责破产企业涉税事项的处理,这样必将在维护破产企业税收合法权宜,保护债权人利益,进一步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和规范破产企业税务管理制度上有新的突破。

(四)清算分配方案在报人民法院裁定之前应规定必须报经税务机关审查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制定清算分配方案是清算组的法定职责,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并报人民法院裁定后,才具有法律效力。从目前对破产企业税务管理的操作程序看,税务机关在破产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才进行税收检查等相关税收管理工作,往往是发现税收问题无法处理,应纳税款也无法追补入库。因为注销税务登记是破产企业清算组在破产终结之前的后期工作,在这之前,企业的破产财产已按人民法院裁定的分配方案分配完结,一般都所剩无几了。因此。规定在清算方案报人民法院裁定之前,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一是能保证税务机关及时、正确行使税收执法权,确保国家税款不流失。二是对清算组工作进行必要监督的需要。三是进一步规范破产企业税务管理制度的需要。四是保证人民法院依法正确裁判的需要。

二、对破产财产清偿税款次序的思考

《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份属于破产财产。”《破产法》第三十二条又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份,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对于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破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民诉法》第十九章对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也作了相同的规定。按此规定,如果破产企业破产宣告前有欠税,则无论此欠税是发生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之前,还是之后,只要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放弃优先受偿的权利,清偿税款的次序一律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之后。而《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优先于抵押、质押、留置权的执行。”很明显,《破产法》、《民诉法》和《征管法》对发生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之前的欠税,在清偿次序上规定正好相反。《破产法》以及《民诉法》2024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的规定可以说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特别法,但是《征管法》也是调整法定税种税收征收管理及其关系的特定的程序法。而在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上应适用那部法律,目前尚未明确。但是,从现行《征管法》的立法目以及《征管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2024欠税情况。”来看:《征管法》对欠税在先的企业抵押权人、质权人进行了充分的提醒,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欠税在先,欠税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因此,我认为应该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以下内容: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之前有欠税的,而且欠税发生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之前;则不论该债权人是否放弃优先受偿的权利,该担保财产一律视破产财产;该债权一律视为破产债权,再按《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清偿。如果破产企业的欠税发生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之后,则仍按《破产法》的2024规定执行。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彻底地体现税收这一不同于一般债务的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的基本特征。才能真正贯彻执行好现行的《征管法》,不断提高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

企业税务清算报告范文第2篇

一是报告年度以前年度销售的商品及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次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之间退回的(即汇算清缴期内日后期间)。根据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此退回事项应作为调整事项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售退回.既包括报告年度销售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售退回,也包括以前期间销售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售退回。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销售退回事项,可能发生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也可能发生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其会计处理为:(1)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应调整报告年度利润表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等。(2)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应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的收入、成本等,但按税法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缴所得税,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

上述会计处理(2)值得商榷,原因如下:其一,虽然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但此时汇算清缴期还未结束。根据《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期间为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因此由于该销售退回事项的发生,造成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应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即该项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缴所得税,还应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处理。其二,该项销售退回,调整了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的收入、成本,但没有调整报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以及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造成报告年度会计利润虚减,负债虚增。这违反了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又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所倡导的收入与其成本费用相配比的原则,造成企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税务信息不真实,从而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企业纳税的遵从情况。

因此,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发生的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无论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还是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均应调整报告年度利润表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等。

[例]甲公司2009年12月20日销售一批商品给丙企业,取得收入10万元(不含税,增值税率17%)。甲公司发出商品后,按照正常情况已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8万元。此笔货款到年末尚未收到,2010年3月18日,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本批货物被退回。企业于2010年2月28日完成200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该销售退回业务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涵盖期间内,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甲公司2010年3月18日账务处理如下:

(1)调整销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贷:应收账款

117000

(2)调整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8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80000

(3)调整所得税费用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0-8)万元×25%]5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

(4)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00  (5)调整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

15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00

(6)调整报告年度相关财务报表(略)。甲公司应重新进行所得税汇箅清缴,对于多交的税款,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可要求税务机关退回或抵减下期税款。

企业税务清算报告范文第3篇

什么是破产企业?破产企业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使得该企业出现了亏损和资不抵债的现象,债权人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得不向法院申请该企业进行破产清算,使得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破产企业由于进入破产程序而无法正常经营,因此,在税收管理上具有了以下特点:

1、无法正常申报纳税。

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企业资产将全部由清算小组接管,原企业管理人员将不再负责企业的经营,原有的财务人员因为已经离开工作岗位,办理破产企业纳税申报的工作也就无法正常进行。

2、无法正常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清算小组接管全部资产,税务机关对该企业的管理无法直接下达各种文书,由于该企业已经停止经营,原管理人员已经停止工作,税务机关无法预测该企业未来的纳税情况。因此,税务机关对该企业的税务管理也就不再是正常状态。

3、流转税的申报具有不规律性.

破产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未售出的商品和无形资产),在进入破产程序后,一般是通过拍卖进行变现的,由于拍卖时间具有不规律性和拍卖过程中有流拍现象。因此,破产企业的流转税的申报和缴纳,也就具有了不规律性。

4、清算小组向法院负责,不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清算小组是由法院指定人员组成,他们向法院负责和汇报清算情况。因此,他们接管的破产企业很难接受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

5、破产企业的税款很难结清。

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企业的全部资产将进入冻结状态,破产企业的全部欠缴税款,在清算结束以前,无法向税务机关结清。

6、宣告企业破产后,无法追缴以后发现的欠缴税款。

偷税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是一个常见的现象,个别的破产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前的经营活动中,有可能存在偷税行为。该企业的偷税行为在宣告破产后,虽然有可能被税务机关发现,但是,该企业的资产已经被清偿分配完毕,因此,也就很难再追缴其所偷税款。

一、什么是欠税?顾名思义,是指企业拖欠应当向国家缴纳的税款,使得国家成为企业的债权人。欠税是大多数破产企业所具有的特点,他们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成为了债务人。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无力偿还其所欠债务时,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债权人只好向法院申请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要求债务人以现有资产偿还债务。债务人因此进入破产程序。

在实际税收管理中,欠税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过程中,有以下几个现象值得注意:

1、 税务机关不能及时知道欠税企业进入破产程序。

在实际税收管理中,欠税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有的企业往往不能及时通知税务机关。这就使得税务机关在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进行债权登记和等待清算结束后,清偿税款。

2、 清算小组中没有税务人员。

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首先要成立清算小组,个别的清算小组中没有税务人员参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可见,欠税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应当参加清算。

二、防止出现欠税和解决欠税同样重要。税收是国家向纳税人征收的税款,它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和强制性。税务机关是国家的执法机关,在征税的工作中,国家给予了税务机关执法的权力。例如: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的措施。税务机关在工作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防止出现欠税:

1、加强税法宣传,普及税法常识。企业出现欠税与他们缺乏税收知识有一定的联系,他们意识不到税收的重要性,随意拖欠税款。加强税法宣传,可以提醒他们重视税收,按时申报,及时缴纳税款,防止出现欠税。

2、密切关注欠税企业经营情况。企业经营不善出现欠税是一种正常现象,税务机关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应当随时关注出现欠税现象的企业。当欠税企业在欠税超过三个月后,仍未缴纳所欠税款时,就要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3、在税收管理中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出现新的欠税。

企业经营不善,经营状况恶性循环是形成欠税的重要原因,针对欠税企业的具体情况,可以进行提醒式服务,定期提醒企业缴纳税款。在提供发票的使用上,可以采取由税务机关代开的方式,要求企业预缴税款,防止出现新的欠税。

税收工作具有专业性,税务机关是国家的执法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税收检查和征收税款的职能。税务机关的职责和权力是不能被转移和代替的。

在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清算小组接管企业一切资产。破产企业如果有欠税情况的话,该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参加清算,从分析的角度看,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 法律规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来看,清算小组的主要工作不是清缴税款。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来看,税务机关应当参加有欠税情况的破产企业的清算小组。

2、 工作职能。

从清算小组成员的工作职能上看,他们来自于不同的工作岗位,熟悉各自岗位上的法律规定和业务知识。业有专攻、术有专长。正如俗语所说:隔行如隔山。如果清算小组中没有税务机关的人员参加,那么,有欠税破产企业税款的欠缴情况就有可能无法彻底查清,国家的利益很难真正的得到彻底维护。

3、 工作程序。

按照税务机关的工作流程,企业在注销税务登记证之前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注销检查,检查结束后,负责检查的税务人员应当写出检查报告,作出检查结论,清缴企业应纳税款。

有欠税的破产企业的情况是特殊的,在清算小组接管企业财务帐簿资料后,税务机关无法进行检查,清算结束后,企业被宣告破产,企业财产被用于清偿债务,财产分配完毕。此时进行注销检查已不可能,也毫无意义。因此,税务机关参加清算是非常重要的。

加强税收征管是防止税款流失的有效途径。加强税收征管对有欠税的破产企业的管理尤其重要。加强征管的方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密切关注企业的欠税现象。

在日常管理中,企业出现欠税是个别现象,一旦出现,就要密切关注,分析其出现的原因并及时催缴。

2、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企业出现欠税现象,如果经过催缴后仍然拒不缴纳或恶意拖欠,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防止税款流失。

3、加强档案管理。

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时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破产企业的档案资料应当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企业税务清算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日后事项;税法衔接;原因;后果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实务与税法衔接存在的问题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分录与税务申报处理不正确。由于企业财务人员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没有很好和准确掌握,对会计实务与税务实务处理不正确,常见几种情况:会计与税务的处理都不正确;会计的处理正确,税务处理不正确;会计的处理不正确,税务处理正确;会计的处理正确,税务处理正确,但税务处理后会计分录不正确。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实务与税法衔接存在问题的原因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准则与税法202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没有准确掌握。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分四章10条,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作出了详细的具体规定。2007年财政部颁布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都有相关的规定。企业财务人员对这两方面的法律的规定没有很好、准确的把握。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实务与税法衔接不正确所产生的后果

由于企业财务人员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实务与税务实务处理不正确,进而会影响两个结果:一是会计分录不正确,资产与负债也不正确,资产负债表也不正确,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的资产与负债情况,也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二是税务的申报不正确,从而导致企业或少或多缴纳各种的税,对国家税收造成影响。这样的结果,会使企业的财务报表不准确,不能准确反映企业的真实的情况;也使企业和国家蒙受不必要损失和麻烦,进而导致增加企业不必要的税务成本,增加纳税人的税务负担。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准则的规定

第二条: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

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

第四条: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一是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二是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三是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四是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了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

(二)税法的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而不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

因此,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销售退回事项,可能发生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也可能发生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应调整报告年度利润表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如同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作出相关账务处理,并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会计报表作相应的调整,这里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相关附表和现金流量表附注。由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次年,上年度的2024账目已经结转,特别是损益类科目在结账后已无余额。因此,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涉及损益类科目核算记入以前年度损益借方或贷方,涉及所得税的应记入应交税金借方或贷方,即会计分录借(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借)应交税金。“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或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2、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直接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

3、损益以及利润分配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

4、过上述账务处理后,还应同时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包括: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当期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年应缴纳的所得税等。

五、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衔接

第一,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调整事项,发生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按前面规定作会计分录进行处理,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申报要加上或减少调整事项对所得税影响数,缴纳税款后作分录借: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

企业税务清算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会计确认与计量;财务列报;修订建议

2006年财政部的新《企业会计准则》是继2000年的《企业会计制度》统一我国行业之间长期执行不同会计政策之后,又一次重大的会计制度改革。此次改革实现了我国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而且能够兼顾我国国情,创造性地提出了企业合并、公允价值计量限制性引用等特殊处理方法,影响力举世瞩目。但从2007年1月1日首先在上市公司执行到其他企业陆续开展的情况看,新会计准则还存在不完善的方面,需要进一步修订。本文就长期投资、资本公积、非经营性损益、所得税费用核算内容变化及其列报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关修订建议。

一、母公司财务报表附注增补权益法核算结果,全面披露对外投资损益对母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核算的权益性投资中,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有以下两类:一是企业持有的对子公司投资;二是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新准则之所以要求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日常核算及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采用成本法核算,主要原因一是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相协调,因企业持有的对子公司投资,在合并报表中将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并入体现为实质上的权益法,在母公司的日常核算及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对该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可以使信息反映更加全面、充分。二是可以避免在子公司实际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之前,母公司垫付资金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等情况,解决了原来权益法下投资收益不能足额收回导致超额分配问题。三是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2024规定相协调。应该说对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能够“威逼”那些只追求利润指标的企业开始重视现金流建设,非常有实际意义。但同时也产生了因对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财务列报没有披露母公司对外投资损益情况,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无法了解到母公司全面的利润情况,而且因新企业会计准则还保留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投资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规定,母公司可以借此规定通过改变投资比例使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互换,使子公司利润反映到母公司当期利润中,来美化母公司会计指标。基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一方面应进一步修改企业会计准则,考虑是否将长期投资调整为全部按照成本法核算,以防范会计操纵;另一方面为了让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了解企业对外投资的盈亏情况,在母公司财务报表附注中增加对外投资按照权益法核算的结果,即母公司按照投资比例计算出其应享有被投资企业的当期损益份额,并作为备注列示于母公司财务报表下方,为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母公司对外投资的全面情况,以便于投资者进行正确决策。

二、增加资本公积明细表,清晰披露其对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新企业会计准则2024资本公积会计核算分类与原企业会计制度一致,按照“资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两个明细科目设置,但除“资本溢价”核算内容没有变化外,“其他资本公积”归集内容发生了很大变化:取消了原制度规定的债务重组、非货币易、捐赠、拨款转入和无法支付债务等,但同时增加了股权投资价值变动、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采用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及减值损失、套期保值产生利得或损失、企业合并权益差额、股权收购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会计计量与计税基础差异等。因此,有人称资本公积科目如同其他应收款也成为“蓄水池”,其核算内容多而杂,而且因有些事项采用公允价值导致会计计量结果在各会计期间增减幅度很大,同时还因公允价值计量存在主观因素的影响,企业仍然借此进行会计操纵,资本公积计量结果扑朔迷离,令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匪夷所思。目前新会计准则对其列报只有两个方面:一是作为一级会计科目归集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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