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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宅基地管理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一、审批原则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统筹规划,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中确定的一户一宅和用地规模进行审批。在审批过程中既要解决农民住房现在存在的紧迫需求,又必须规范农村宅基地建设行为,这两个方面要同时兼顾。
二、审批目标
通过有计划的安排农村宅基地审批,有序合理的解决农民对宅基地的需求,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同时有效的遏制宅基地乱搭乱建的现象。根据各乡镇目前情况,2014年全年拟审批农村宅基地约300户,需建设用地面积99000平方米,将依据各乡镇申请比例大小,合理分配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今后年度依据建设实际合理确定审批规模。
三、审批范围
这次启动的具体范围为新区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以外的行政村,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区城乡统筹规划,并已完成编制经审查批准公布了村庄建设规划的村社。(见附表)
四、审批条件
1、农村宅基地审批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统筹规划所确定保留的行政村,并已做出完善的新农村建设规划,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一户一宅,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复员军人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
(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一)不符合以上规定所规定条件的;
(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统筹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
(三)符合以上规定,但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标准宅基地面积0.8倍以上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四)出卖、转让、出租原有住房或改变原住房用途,再申请宅基地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其他不宜批准的情形。
2、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1)前期准备。由规划国土局负责总体牵头,各乡镇具体负责,公安局、综合执法局配合摸清可审批宅基地行政村的户籍、宅基地现状使用情况,由建设局负责督促各乡镇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2)村民申请。村民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申请,经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填写公示内容连同个人申请一并在所在村组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村民小组或村委会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盖村委会公章,统一上报各乡镇人民政府并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户籍薄。
(3)受理审核。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村(社)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申请人的身份证、户籍薄原件),确认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农户,由乡镇国土所组织人员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村规划进行选址并现场踏勘核实,落实清用地权属,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退还各村社,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报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4)审核审批。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对乡(镇)上报的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核同意后,按批次上报管委会审批。经新区管委会审批同意后,由乡(镇)国土所组织人员依据新村规划按上报时确定的选址范围进行现场定界放线,批准的农户按照城乡建设管理局提供的标准图集进行建设。由新区建设局会同镇政府对村民住宅建设实施建设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对选址落实情况、建设质量进行跟踪管理。
(5)组织验收。新批宅基地竣工后由国土所安排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农户按照地籍管理程序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
五、责任单位
1、公安局负责尽快界定各审批村村民户籍。
2、各乡镇负责尽快摸清各审批村村民的超占、多占宅基地的情况,并对已审批的农村宅基地严格控制范围和用地面积,严禁超占、多占。
3、新区城乡建设局负责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并协助、督促各乡镇尽快完成村新村建设规划,并制定农村宅基地建设标准图集。对建设区内各行政村,尽快编制住房申请配套方案,以便解决村民的住房需求。
乡镇宅基地管理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以来,中央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宅基地制度改革不断深化。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24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启动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2017年,将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拓展到33个试点县(市、区),我省定州市2017年被确定为国家试点,进行了积极探索。2024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2024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拓展改革试点,丰富试点内容,完善制度设计。
2024年8月份全国人大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修正,吸纳了试点改革中的部分试点成果。印发了《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2024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2024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2024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七章一十八条。
(一)总则。《总则》阐明本办法所称的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居住用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的宅基地审批工作。农村村民建房,必须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二)农村宅基地的选址。宅基地选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乡(镇)、村整体规划,有利于改善村容村貌,有利于改善农民居住环境;选址需经过拟建地块相邻权利人同意,确无争议;不得在县政府已明确收储范围内以及金山岭生态文化旅游经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红线等禁批区范围内选址。
(三)农村宅基地的申请。明确了申请条件: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农村宅基地的审批。按照“农户申请、村组审查、乡(镇)审批”的程序进行审批。乡(镇)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2024资料归档留存,并在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五)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每处宅基地不超过二百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按原合法用地面积审批。
(六)职责分工。1、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设立专门窗口,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2024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乡(镇)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负责上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2024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相关手续,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3、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的指导、备案,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4、(申请的宅基地选址涉及林业规划、河道防洪泄洪退让、高压供电架空走廊、公路铁路、各类工程管线安全退让距离等问题的,征求相关乡(镇)内设机构或部门派驻乡(镇)机构的意见。
(七)附则。本办法自2024年5月6日试行。如本办法所述规定与上级文件相冲突或上级下达新文件,则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乡镇宅基地管理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关键词:空心村;形成原因;土地产权;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2-0061-01
1 农村“空心村”存在现状及原因分析――以林州市为例
1.1 现状
林州市索有“百万大军出太行”之称,打工挣回来的钱大部分用于建房,因此林州市农村“空心村”想象十分普遍。据笔者了解,在林州市的城郊乡、城关镇、姚村镇等乡镇,由于靠近市区或属于工业乡镇,乡镇党委、政府又一贯坚持拆旧建新政策。建新房必须拆除旧宅,因此“空心村”现象不严重。但在离市区较远的桂林镇,采桑镇等,该镇主要经济来源为打工收入,而且村民思想还比较保守落后,结婚必须有新房观念较强,基层干部又存在一些寻租行为,“空心村”现象比较严重。
1.2 原因分析
1.2.1 制度因素
(1)缺乏统一管理,规划不科学,审批制度不健全,多数乡镇只重视村外新区规划和建设,而忽视村内旧宅基的合理规划和利用,再加上一些村委会干部法制观念淡薄,不按程序,不按规定,随意发放大小不等宅基地,造成村内旧宅基大量闲置。另外,2024部门对于农村建房用地的管理重视度还不够,以及土地制度使用不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法缺失。(2)相关法规不完善,缺乏建房约束机制,对农村宅基地的合理流转,缺少制度规定和政引导,对农村人均居住面积也没有相关规定,对农村宅基地的闲置、抛荒无相关法律条文限制。政府部门对多占、超站、乱占土地的行为如何进行处罚,如何制定土地有偿使用便准等尚缺乏政策和法律规定。
1.2.2 经济因素
进城务工、经商农民的增多是造成农村宅基闲置的又一重要原因。随着城镇化水平的加快,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在农村居住的人数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很多农民在城镇购房置业,造成农村中原有房屋闲置。另外,居住在空心村的农户大多是社会弱势群体,生活拮据,加上村经济薄弱,也无能力投入资金改善居住条件。
1.2.3 传统观念和地方风俗因素
农民传统观念和地方等认知误区造成建房的随意性,主要表现为:传统观念的原因,老村庄因无统一规划,宅基布局散乱,房屋间隔拥挤,许多农民信奉“树挪死,人挪活”的古训或听信风水先生“宅大进才,路宽出官”的吉言,纷纷舍弃老宅旧屋,向村外寻求“风水宝地”,建房谋发展,以满足摆阔的心理需求,相互效仿和攀比的习气浓重。随着村庄建造新房成为时尚,空心村问题也日益显著。另外农民普便认为老宅属私有财产,外人无权干涉,即使不居住,也不愿意出售和转让,造成了大部分老宅基地闲置。地方风俗影响,有些地方受“先建新房,后拆旧屋,甚至不拆旧房”。“娶新娘,盖新房”等风俗影响,农民不断建新房,而一些农民在建起新房之后,并不拆除旧房。
2 “空心村”产生的根源――农村土地产权问题
“空心村”的产生有很多因素,从土地管理方面进行探究,确实在许多地方存在政府部门和乡村干部管理不善和而滥批宅基地的现象,但问题是他们怎么会拥有土地资源配置权力?追根溯源这些问题都集中于土地制度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宅基地管理体制。
我国现有的土地制度和宅基地管理体制,严重地限制农宅商品关系的发展。一方面,翻盖老宅或购买别人旧宅,无论是经济上还是精神上乃至今后的生产和生活,远不如在村外建新房合算与便利。另一方面。我国现有法律还限制农宅的买卖。《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不超过标准得宅基地,多出的宅基地要依法收归集体所有”。农村是以血缘和亲缘关系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相对封闭的社区,农宅的处分权如转让、出让、出租、抵押和继承等权利受限制,天然不足。《土地管理法》还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权限于集体内部成员,实践上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处分定向化,无疑强化了这种限制作用。既限制宅基地流转,又不严格控制新增房基地的划批,这样存量宅基地大量闲置的同时对新增宅基地的需求不管增长,供需不能与市场结合,农村住宅建设陷入恶性循环。
3 “空心村”的治理
3.1 整治与新村规划并举
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改进编制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居民点建设要以规模大、区位好、基础设施配套的现有村庄进行整治、扩建为主,以新建村庄为辅。新建村址要尽可能的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总体规划一时难以满足的,也要避开基本农田,在此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的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依据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严格规划实施管理,对规划确定需要填实的“空心村”要圈定村嗣控制线,对涉及搬迁归并的零星村庄,要划定只拆不建控制区,除危房改造外,要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3.2 完善政策法规,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出台鼓励开展村庄整治实施的意见,明确村庄整治指导思想、方法、步骤,明确各部门责任和分工,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引导各地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村庄整治工作。修订完善的农村宅基地管理规章制度,在政策法规方面为解决多占、超占、强占宅基地问题提供可操作的政策法规依据。减少农民对宅基地需要的压力,以“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拆迁、统一建设”为主要手段,通过行政、法律、经济途径管理农村建房,开展宅基地整理,向旧村要地。
3.3 创新机制,拓宽融资渠道
资金问题是困惑经济欠发达地区空心村治理工作的重要障碍之一。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坚持以集体自筹为主,财政补助为辅,社会资金参与这一多渠道的方式来筹措空心村的治理资金。为此,一要充分发挥村级集体经济的组织作用。在依法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农民集资、争取有经济实力的村民几在外工作的乡亲捐助、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资助、政府扶助等多种方式筹措改造空心村资金。二要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集中财力投入空心村的整治改造。三要运用经济杠杆对建房用地予以调节。
乡镇宅基地管理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一、我县宅基地管理的基本情况
我县辖16个镇(办),858个行政村,农业人口61.8万人,约18万户。土地总面积12.5万公顷,其中耕地约7.2万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57.8%,人均耕地面积0.095公顷,略高于全国0.093公顷的人均耕地水平。宅基地总面积4887公顷,现有宅基地194171宗,登记发证168733户,发证率86.9%。
(一)提高认识,规范审批程序。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面广量大,涉及千家万户,因宅基地纠纷等问题引发的农民上访案件,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多年来一直是国土资源工作的热点、焦点,也是农村基层工作的重点。
(二)成立机构,健全制度,将宅基地审批管理纳入国土管理的日常工作。宅基地审批程序理顺后, 2001年局党组研究决定成立农村宅基地管理股,抽调4名业务骨干负责全县宅基地的审批及日常管理、材料归档等工作,全县宅基地管理纳入国土资源日常工作。在审批和发证过程中,我们坚持“五不批”和“三到场”制度,即不看现场不批、用地不合理不批、与四邻有纠纷不批、申报程序不合法不批、材料不齐全不批,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为加强社会监督,我们把宅基地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审批依据、处罚条款、监督方式等内容,通过网络、报刊、公开栏等渠道对外公开,强化社会监督。每年组织执法人员对土地管理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集中学习和培训,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持续推进全县宅基地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三)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加快推进旧村改造步伐。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用地供求矛盾日益突出,在推进企业节约集约用地的同时,我们在农村居民点节地挖潜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中村成为首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也成为我县农村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试点。 (四)强化执法监察手段,严厉查处违法使用宅基地行为。一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每年利用三月国土法律法规宣传月和土地日,通过巡回宣传、印发宣传资料、上街咨询、举办国土资源知识竞赛、印刷专刊报纸等进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集中宣传。
二是进一步完善县、镇、村三级国土资源信息网络,健全落实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违法行为,严厉查处违法占地建房案件。三是加强对双文明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国土资源执法模范镇(办)等工作的监督考评,强化镇办政府责任意识和工作落实,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经过我们的共同努力,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基本实现了规范化、制度化,按期审批率、发证率、归档率均达100%,宅基地案件逐年下降,无重大越级和集体上访案件,为我县农村社会的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存在的问题
(一)村庄规划缺乏和滞后
1、长期以来,农村住宅建设缺乏统一村镇规划,(有的规划早已过期,有的也已不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农民建房随意性大。有的村干部指指、点点、划划,就随便选址,结果房不成排,路不通畅。由于村庄规划严重滞后和缺乏,致使大多数村庄建设随意性大,村庄整体布局杂乱无序。临街搭、乱圈乱占,乱搭乱建现象严重,村庄布局杂乱,房屋座落无序,既影响了村容村貌,又浪费了大量土地。
2、农民占用耕地建房现象时有发生。由于建房地点选址路边粮田,导致公路、村道两旁部分耕地被占用。一些地方为把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合法化”采取了改变耕地性质的做法,先把耕地改变为荒地 ,一部分耕地在这种不知不觉的“蚕食”中消失了。
3、“空心村”、“一户多宅”现象明显。沿路建,农民建房“沿公路爬”,公路修到哪里新房就建到哪里,形成马路住宅,或是“块状”扩张,新建住宅不断向村外延伸,在村庄四周建房,而村内旧宅年久失修,大多成为破房、危房,无人居住,形成了大量“空心村”。一些农户建新房不拆旧房,多处占地建房,“一户多宅”现象比较普遍。
(二)法规政策不完善
当前土地管理中非常棘手的问题是违法占地建房处理难的问题。《土地管理法》规定,违法建筑必须无条件拆除或没收,而法律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执法权力就是单一的制止权,按照法定程序处罚、申请法院执行,还需要三个多月的时间,期间违法建筑已成规模,这时候再去执行,群众抵触情绪极端强烈,因为这必定牵扯着农民的基本生活和最大经济利益。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都偏重于对新增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对闲置宅基地如何依法管理,合理、合法收回等没有具体规定,对实际的违法违规行为缺乏约束,没有形成一套合理有效的农民宅基地退出机制,造成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使用方面只有权利,没有责任,只愿占有、不愿退出,保留超占宅基地的成本很低。
三、工作对策及建议
农村宅基地管理涉及千家万户,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必须多管齐下,多措并举,疏堵结合,综合治理,确保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取得新成效,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今后应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完善村镇规划,体现科学合理
坚持规划先行,强化宅基地规划管理。规划是龙头,是搞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基础。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抓紧修编村庄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要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以旧村庄为依托,优化村庄内部用地结构,充分利用村内各种废弃地、闲置地,合理布局公共设施用地、生产用地、道路用地和宅基地。要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控制增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行旧村改造、填空补齐的村庄,每户面积最多不超过264平方米,但现有村庄根据村庄规划每户超过264平方米)。
(二)完善法律和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
首先,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土地法制观念和国策意识。各级要把土地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摆在重要位置,深入持久、坚持不懈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对镇、村干部,要利用多种渠道进行土地法律法规政策的培训,增强他们的土地法制观念和国策意识,提高依法管地、依法办事水平。对广大群众,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采取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形象直观的宣传教育,使其知法、懂法、守法,努力营造全社会珍惜土地、保护耕地的良好氛围。其次是加快制度创新,完善动态监管网络,加强源头预防工作。用地监管关口前移,建立批后监管制度和监管责任追究制度。(三)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落实三项制度
首先是统一协调齐抓共管。宅基地管理不单是国土部门一家份内的工作,还是规划建设部门、镇政府、村组织经常性工作,应由县政府牵头组织形成统一协调、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其次是引导农民按规划分步骤向中心村发展。实施迁村腾田,拆旧建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及土地整理专项规划预测用地需求,因地制宜选择好中心社区或中心村地址,规划好中心社区或中心村建设,同时鼓励引导群众建房从平房独院向高层、多层公寓楼化发展,以集约、节约用地腾退更多的土地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点代面,鼓励农民向中心村发展,并使之成为农民的自觉行为。让中心村具有活力,并使之真正成为农民的乐土。
再次是规范农民建房行为,严格审批管理,实施“阳光工程”。宅基地管理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它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既包括宅基地权属动态监测管理,又包括宅基地审批静态服务管理,两者互相转化,相互促进。严格审批管理主要是看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是否符合用地条件,为此,必须做到“三到场”:用地条件预审、选址到场;审批后放线施工到场;竣工验收后登记发证到场。对符合用地条件的要将用地条件、审批情况、登记结果予以公示,实施“阳光工程”,接受群众监督。严把新增居民点审批关,积极消化“空心村”。配合城建部门搞好中心村规划管理,让农民明确规划,自觉遵守规划。
(四)推动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
我县对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扩大内需、改善民生的一件大事来抓。科学规划是搞好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的前提和关键。
1、搞好三个规划。首先抓紧完成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根据当地的自然和经济社会条件,抓紧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合理确定中心镇、一般乡镇、中心村、基层村的区位、规模和空间布局,合理确定要撤并的村庄和搬迁时序,为农房建设改造工作提供依据。其次科学制定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规划。抓紧制订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三年规划。合理确定年度建设改造计划和建设时序,优先确定今年的目标任务。三要扎实搞好农房集中建设改造详细规划。要通过科学规划,从根本上改变农村住房“建了拆、拆了建”和“年年建新房、不见新农村”的现象,坚决防止重复建设、造成新的浪费。
乡镇宅基地管理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2024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依法、合理、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国土资源部《2024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23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办发〔20*〕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科学规划新农村建设用地,正确引导村民住宅建设
(一)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契机,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的引导和规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统揽全局、着眼长远、与时俱进作出的重大决策。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加快完善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庄建设规划。要以科学的土地利用规划、积极的土地整治措施,增加耕地,改造旧村,盘活存量土地,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努力促进依法用地和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避免在新农村建设中违法违规用地。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建设规划,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地。各县(市)应在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生活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逐步破除村民一户一院分散建房的旧习惯,积极稳妥地引导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由分散建房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积极推行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或村民联户建设多层住宅。
(二)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控制。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必须纳入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按规定权限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得无计划或者超计划批地。对于确需突破计划指标的,可以通过居民点整理新增农用地面积折抵置换建设用地指标的方式解决。农村宅基地占用耕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年底应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执行情况向州、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三)严格核定用地标准。按照一户一基的原则,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其宅基地(含原有住房及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但生产性附属用地,如猪、牛、羊圈、沼气池、烤烟房等,凡不与农民宅基地相连接的可作为该户的生产性建设用地,不计入宅基地面积。属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不得突破城镇规划区规定的建房面积限额。
二、明确界定农村宅基地使用对象
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对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申请使用宅基地:(一)本村村民无宅基地的;(二)因国家建设搬迁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移民的;(三)灾毁和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村镇改造需要搬迁的;(四)扶贫搬迁的;(五)确需分家立户的;(六)原宅基地户平未达省规定的标准且确实不够使用的;(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建住宅的其他情形。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二)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三)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将住宅改作他用的;(四)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未落实占补措施的;(五)申请人将户口迁入本村,未履行村民义务的“空挂户”;(六)法律及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请建住宅条件的。
三、依法流转和回收农村宅基地
农村村民因继承房产等依法取得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与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进行流转。严禁城镇居民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或以购置房屋为名变相购买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2024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为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村庄改造需调整使用和进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占用的宅基地;(二)农村村民违背一户一基的规定,违法修建的宅基地经依法拆除或以其他形式取消土地使用权的;(三)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遗留的宅基地以及农村五保户去世腾出的宅基地;(四)自依法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建的宅基地(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除外);(五)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收回的宅基地。
因村庄改造、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原因收回宅基地的,应由建设实施单位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对依法收回的空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能复垦的要恢复耕种,不能复垦的由村委会作村建设用地预留,安排住宅或其他建设用地。
四、规范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程序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本村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送乡(镇)国土资源所审查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村民建房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由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符合规划和年度计划确需占用耕地的,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由所在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发、整理、复垦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报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解除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注销或变更承包经营权证;对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在村庄、集镇、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依法报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后,按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旧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政府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县(市)要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各县(市)要强化乡(镇)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充分发挥乡(镇)国土资源所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所要认真履行职责,逐步推行“三公布、三到场”制度,即:公布土地利用现状图、公布村庄规划图、公布经批准的建房户名单,批前现场勘测定界、批后现场放线划界、建成后现场检查验收。
五、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村民原依法批准使用的宅基地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的,应主动向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因依法买卖、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被注销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逾期不办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公告注销。
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和土地证书定期查验制度。土地登记必须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纠纷”,实现以证管地、持证用地,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进一步加强村民建住宅的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发挥地籍档案核查、跟踪管理、纠纷调处等基础性作用。
六、执行农村村民建房收费标准
符合规定的农村村民个人建住宅,每户应缴纳土地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5元/证)。严禁在审批办理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手续过程中发生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
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视为耕地占补落实。村民占用耕地建住宅补充耕地的具体办法及措施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乡(镇)人民政府监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
农村村民因经营需要占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建房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应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农村村民进城使用国有土地建住房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的,应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并依法缴纳2024税费。
七、强化管理,妥善处理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历史遗留问题
(一)农村宅基地管理纳入政府年度考核目标。县(市)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与各乡(镇)国土资源所要签订责任状,建立目标考核制度,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严格土地管理的责任。
(二)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农村宅基地管理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确保农村土地管理健康有序发展。
(三)严格执法,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监管。县(市)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特别是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及公路沿线的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要积极探索防范土地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既要依法严肃处理,还要公开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
(四)妥善处理农民建房历史遗留问题。
村民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本规定标准且已办理建房用地手续的,按照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维护其权益,对于超标准部分,应通过实施村镇规划、调整居民点、更新改造等途径,逐步过渡收归集体。对于未经依法办理建房用地手续建房的农村村民,只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农村宅基地许可条件和限额标准,按2024规定处理后,经申请准予补办宅基地用地手续;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农村宅基地许可条件,但超过法定限额标准,因住宅结构或超占面积不大等原因不宜拆除或收回后不易重新调整使用的,可在依法处理后一并补办用地手续;对于既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又不符合建房条件,占用农田建住宅,应依法责令退还超占的土地,限期拆除在超占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