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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法律效益范文第1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隐私权
一、电子商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挑战
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网上侵权行为类型复杂、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这就给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带来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问题。消费者作为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显得极为重要。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对消费者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英文缩写OECD)《2024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指南的建议》称:“全球性的网络环境对每一个国家或其法律制度解决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问题的能力提出了挑战。”
纵观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之中,而且内容简单、散乱,缺陷不少,可操作性不强,远远不能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所要求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迫切需要[1]。目前,网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还是一个“盲点”。因此,加强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研究和立法,已经迫在眉睫了。
结合国内外的实践,电子商务对消费者的权益所构成的威胁或潜在威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电子商务具有虚拟性和开放性,这就使得网上产品或广告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难以得到保障,滋生了网上欺诈行为,同时消费者的信赖不实或无效信息也容易产生交易纠纷。特别是在我国商业信用不高的情况下,网上商品的品质良莠不齐,难以让消费者信赖,加之一旦出现了质量问题,修理、退货、索赔或其他方式的救济很困难,这些都成为困扰电子商务发展的问题。
2.因特网具有强大的信息整理与分析能力,这就为人们获取、传递、复制信息提供了方便,在线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随时都存在被非法2024或扩散的危险,从而对传统的隐私价值产生了潜在的威胁。其中引诱儿童提供个人信息就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为此,有些国家还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如美国国会制定的《网上儿童隐私保护法》规定,除非征得其父母的同意,否则网上搜集13岁以下儿童的个人信息的行为将被视为违法,违者将被处以上万美元的罚款。这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3.由于电子商务的跨国界性,一些在传统的交易活动中并不常见的问题,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变得越来越突出。这里主要包括两个问题:(1)经营者在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时,可能受到多个国家法律的管辖,而世界各国对经营活动的法律规定差别很大,当出现了这种情况时应如何解决。(2)消费者进行在线消费时,可能丧失本国消费者保护法的保护,由于缺乏有效的国际性执行措施,若销售者所在地政府不能有效地执行其本国的消费者保护法,消费者所在国几乎没有任何有效的救济措施[2]。
电子商务中出现的以上问题在我国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诸如网上诈骗、知情权受限、售后服务没有保障等问题已摆在广大消费者面前了,加之原有的法律保护已显乏力,这就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新挑战,需要我们尽快寻求对策予以解决。
二、消费者网络隐私的保护问题
隐私,亦称个人生活秘密,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公开或为他人知悉的秘密,如个人日记、个人私生活、财产状况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3]?20世纪70年代以后,它才逐步成为一项法定的民事权利。至于为什么将隐私权确定为一项民事权利,存在很多种解释,笔者趋向于这样一种解释: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有利于主体个性的发展,而主体的个性又是整个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因素之一。若个人隐私得不到有效保护,那么,主体个性的培育和发展就会受到制约,最终会阻碍社会的进步。
目前我国2024个人隐私,只有学理解释,尚无明确的法律界定。我国的《宪法》、《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都没有设立隐私权。而欧盟已于1998年10月通过了《隐私保护条令》,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也于2000年宣布将在本国制定全面保护数据的法律。因此,我们可以看到,现阶段我国网民的隐私权正处于危机之中,我国在此领域的立法工作还很落后,加之人们对隐私权问题的认识还有许多误区,以及社会上广泛存在着各类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和现象,所以在开展电子商务活动中,就必须充分认识在我国实施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在传统的消费关系中,商家一般很少询问消费者的姓名、年龄、地址和收入等,故而消费者隐私的保护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网上侵权行为类型复杂、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这就给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带来了诸多前所未有的新问题。其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就是较为突出的一项。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不同,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往往要求交易对方提供很多个人信息,同时也可以利用技术方法获得更多他人的个人信息。[4]因此,对这些信息的再利用便成为了网络时代的一个普遍的现象。对于消费者所提供的这些个人信息,不少网站并没有象事先承诺的那样采取保密措施;有的网站为了扩大销售额,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建立了数据库,并不停地“轰炸”消费者的邮箱;有的甚至将这些信息卖给其他网站以谋取经济利益。此外,有的网站还制订了专门的隐私权条款,并在其中以某些条款单方面免除了自己侵害消费者隐私权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或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强制消费者授权其对个人信息的2024、使用的权利,以免除自己侵犯消费者隐私权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当然这些条款均构成了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犯,所以应当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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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网络隐私的滥用将给消费者带来难以想象的后果和网络秩序的混乱,因此消费者就需要增强保护自己隐私权的意识与技能。但我们也应看到,消费者所能做到的也只是尽量减少自己隐私暴露的机会而已,而对网络隐私的有效保护只能靠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规范。笔者认为,对于消费者网络隐私的法律保护,应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对经营者合法取得的消费者隐私的保密责任,以及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使用应仅限于取得消费者的许可或法定授权的范围之内。(2)对经营者非法获得消费者隐私的禁止性规定。当然,切实抓紧2024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工作,并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使隐私权的保护在我国有基本的法律保障,以消除消费者对泄露个人隐私以及重要个人信息的担忧,这才是最重要的。
三、对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几点思考
电子合同法律效益范文第2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构建
当前,以因特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网络急剧增长,其应用范围也逐渐从单纯的通信、教育和信息查询向商业领域发展。由于巨额的商业利润和诱人的商业发展前景使得众多商家把发展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模式作为一种潜力巨大的新兴商务模式来加以开发。电子商务近几年来在广度与深度等各方面均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显示了非常强大的生命力。然而,由电子商务引发的许多问题也正在逐渐显现,尤其是各种法律问题,比如: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网上支付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电子身份认证的法律地位、物流配送的物权归属、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税收征管、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店的法律责任等等,因此要保证电子商务健康地发展需要一个完善的法律环境。
一、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现状
我国电子商务实践和研究起步较晚,其立法相对较为滞后,虽然新合同法已正式承认电子合同的有效性,但我国现行的其他2024法律、法规中尚无相关的内容和规定。我国目前尚无专项电子商务立法出台,以法律文件来看,我国《合同法》中增加的"数据电文"条款,就是专门为适应电子商务活动而设立的。它承认了数据电文这种新交易形式的法律效力,对电子商务活动的全面开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而国务院2000年9月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则属于行政法规。我国制定的一些涉及电子商务的法规主要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远不能满足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需要,因为它们并没有确认电子商务中的电子签名、认证等交易手段的法律效力问题,即并没有为电子商务交易建立起法律平台。因此,必须尽快制定以电子商务活动为调整对象的专项立法,以便适应电子商务交易的需要,并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原则相接轨。
二、我国电子商务面临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发展期,我们可以首先开展立法的各项准备工作,循序渐进、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先单项后综合,先行动起来,在实践中摸索,在发展中完善,针对不同的法律问题,提出新的解决方案,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备具制定法律法规要求的,可以先制定“条例”“细则”“补充意见”等具实质性意义或建议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逐步强化电子商务立法。电子商务的显著特点是全球性。但也正因为如此,电子商务面临着一系列不可避免的法律问题,主要如下: 第一、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电子合同问题是电子商务的一个主要法律问题。首先是面对目前世界各国并不统一的合同法规定,如何在互联网中使用电子合同与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其次是电子合同是电脑中的数据,而不再是传统的合同形式,如何认定其法律效力。因此,必须建立起一套共同遵守的商业规则,且这种规则要为各国法律所确认。 第二、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因素不是技术因素,而是安全因素。无论商务网上的物品有多么丰富,电子商务的效率有多高,假如这种交易方式缺乏足够的安全性,势必影响人们的认可和接受。英国的《数据保护法》,美国的《电子通讯保密法案》以及国际商会规定的《电传交换贸易数据统一行为守则》都是针对数据通讯安全的法律规范,对电子商务活动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第三、 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电子商务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在网络环境下,因特网的跨时空性使得跨国性的侵权行为变成了普遍现象,忽然发现已有的版权制度似乎力不从心,无法对自己的作品进行有效的控制。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到域名、计算计软件、版权、商标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单纯地依靠加密等技术手段是无法加以充分有效的保护的,必须建立起全面的法律框架,为权利人提供实体和程序上的双重法律保护。 第四、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多国性及无纸化特征,使得各国基于属地和属人两种原则建立起来的税收管辖权面临挑战。同时,电子商务方式对传统的纳税主体、客体、纳税环节等税收概念、理论产生巨大冲击。因此,面对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必须进行相应的修改。
三、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构建
客观认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而提出各种相应的法律机制,并不意味着他们独立发挥作用,而应强调综合作用的发挥。一方面,合同机制、信用机制、监督机制都应以法律的调整为核心,从法律的角度加以有效配合,才能有的放矢,目的都是为了从总体上全方位规范电子商务的发展,统一管理,分级、分类进行个案处理,应对问题的挑战提出对策,综合协调。另一方面,各种机制之间又是互相制约,互相作用的,一定的合同机制的构建、应以信用机制、监督机制加以保障,合同的管理才能得以更有效、更自觉地进行。
(一)电子商务立法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一、组织权威高效的立法机构。电子商务立法工作有两个特点,一是其涉及的利益广泛,牵扯到各个部门、行业、以及各种当事人的利益。二是其中的技术性较强,特别是2024计算机通讯网络方面,诸如电子加密、认证等关键性问题,都不是普通法律学家所能透彻理解的。有鉴于此,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共同参与、相互配合,既要照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又要考虑到电子商务的技术性特点。具体而言,应改变以往由立法机关授权某一个行政部门组织立法的状况,立法机构应在体现电子商务法技术性特点的前提下,尽量反映各方面的利益与要求,以便充分顺应电子商务活动的规律,使之真正成为电子商务的促进法,而不是某一部门、集团牟取利益的工具。
第二、立足本国,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电子商务是依托Internet的迅猛发展和普及而兴起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而Internet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无国界性。在这种情况下,电子商务就必须与国际惯例相适应。既要注重国际惯例与国际合作,更要立足本国的现实。跟踪电子商务的最新发展,边制定边完善。从全球来看,目前电子商务的国际立法先各国国内法的制定,而电子商务的国际法也是紧跟技术,边制定边完善的,我国在拟订电子商务法时,一方面应有一定的超前性,另一方面应留有余地,以便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新情况。
第三、与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相协调。如在传统商务法律法规中,规范交易主体的公司法、国有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在电子商务中依然是适用的。而传统商务法律法规中2024交易行为的规定,由于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在交易方式上存在明显的差异,因而要对这些法律法规中不适应或有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条款进行必要的修订。另外,对于电子商务出现的新的交易行为,必须提出新的法律规范。
第四、注重立法的可操作性,加强执法力度。我国2024保障电子商务安全的法规已有一些,但近年来2024电子商务的纠纷和网络犯罪仍居高不下,原因有二:一是立法的可操作性欠缺。如《刑事诉讼法》中缺乏2024诉讼程序和证据采集证据应用的规定,而证据在计算机犯罪中是至为重要的;二是我国对电子商务中的违法者打击力度不够,导致了人们对法律法规的淡漠与轻视。因此,电子商务立法要注重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加强执法力度。
(二)全面清理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现行法规 电子商务法的制定,从形式上看可能是一部法律或法规的出台,但无论是制定单行法,还是采取法律修正案方式,实际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修造工作。因为新法律概念的界定与旧规范的废除,是两个相辅相成的基本方面,这是由法律体系的系统性所决定的。电子商务的有效运行,需以适应电子商务关系特征的法律保障体系为条件。而现实的情况是,既有的商事交易制度,大都是纸面环境下制定的,有些已经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羁绊,清除这些法律障碍,使电子商务活动更加顺畅快捷地进行,同样是电子商务立法不可缺少的部分。具体来讲,当前的电子商务立法工作应体现在“破与立”两个方面。既要按照电子商务活动的特点,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又要消除原有的法律体系中不适应电子商务运行的规范。诸如证据法上2024“书面原件”的要求,企业登记、税务申报方面的“书面要求”规定等就是必须修正的部分。
四、总结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技术模式的不断更新,建立完善的电子技术监督法律机制势在必行,技术监督部门在行使监管职能的过程中,应定期对新技术开展试点运行,确保可行性。另外,通过制定2024技术方面的法律规范,使更有效地对电子技术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按正确轨道健康发展。总之,电子商务作为商业贸易中新出现的一种经济现象,它的运行和发展在法律等诸方面还会碰到各种困难和问题,但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健全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必将走上健康的法治轨道。
参考文献:
[1]邓宏光.商标法的理论基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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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徐国盛.网站经营者之民事责任[J].台北:资讯法务透析,1998(9).
电子合同法律效益范文第3篇
一、我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体制与机制现状
为了引导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我国制定和修订了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完整的政府监管机构,形成了以法律规范为基础,政府行政监管下市场机制调节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格局。
(一)我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体制
我国基本建立了健全的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体制,监管主体由政府机构和社会机构组成。政府监管机构从中央到地方形成完整的体系,中央政府负责监管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的主要部门有12个,即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海关总署、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国家工商总局是国务院授权负责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市场管理的主要机构,其他部门负责网络商品交易相关活动的监督与管理。例如,商务部负责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电子商务相关标准、规则,组织和参与电子商务规则和标准的对外谈判、磋商和交流,推动电子商务的运用等;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等;公安部着重查处各种破坏网络安全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对电子商务交易支付进行监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对互联网出版、数字出版活动进行监管,组织查处互联网出版的违法违规行为等。
我国地方政府也建立了与中央政府相对应的网络商品监管机构,其职权划分与中央政府机构相同或相似,地方政府的监管对建立和维护中国网络商品交易秩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电子商务社会监管机构包括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如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等通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从行业自身的角度对网络商品交易进行监管。
(二)我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机制
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我国应该建立以法律监管为基础,市场机制调节和行业自律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监管格局。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以法律规范为基础,政府行政监管下市场机制调节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格局。其中,行政监管是我国电子商务监管的主要形式,主要是进行事前监管,对网络商品交易中交易主体市场准入、网络商品质量、网络广告、电子合同、支付手段等进行监管,力图在事前就对网络商品交易中的不规范行为进行有效控制。
近年来,阿里巴巴、当当、环球资源等一批公司的规范发展对企业自律起到了重要作用,形成了我国电子商务行业正常的竞争环境。企业通过市场竞争共同进步促进了行业的发展。消费者的维权行动和消费者保护组织发挥的作用也进一步规范了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更为重要的是,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成为网络商品交易行业发展的重要基础。
二、我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现状
自1986年以来,我国共出台了40多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条例、行业规范等用于规范互联网的大环境,为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的有序发展创造了条件,促使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管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综观我国2024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进程,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0年前后,地方立法初始探索。这一阶段比较保守,没有突出网络商品交易与传统交易方式的区别,比较有代表性的立法是北京市工商局在2000年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24规范网站销售信息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规定:“在因特网站上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应当告知消费者企业的真实注册地点或交易地点,不得提供虚假地址”。可见,对于进行网络商品交易企业的规定与传统企业并无不同。
第二阶段:2005-2008年,地方性探索立法增多,国家部委涉足电子商务立法。这一阶段,不仅2024网络商品交易进行立法的省市增多,其内容也涉及经营主体网站备案、网络广告等多项内容,如《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网络广告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互联网上经营主体登记后备案办法(试行)》等。此外,国家相关部门也更加关注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的《2024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对规范电子商务发展做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第三阶段:2008年以后,国家层面立法增多。2010年第三季度可谓是电子商务史上的最强政策季,国家工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及文化部出台了相关规章,对网络商品交易及其相关服务进行规范。其典型代表是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网络商品交易及2024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出台的《2024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文化部出台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央行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此外,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法》第一次在法律层面对网络侵权进行了规定,《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加强在网络环境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三、我国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
由于网络交易具有交易载体虚拟化的特点,常常使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合法权益遭到侵犯。目前我国对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是通过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市场自律、消费者组织来实现的。
(一)法律手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法律中大部分措施都适用于网络交易,构筑了面向网络交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基础性法律保障。网购消费者在网络商品交易中受到权益的损害,可以直接根据该部法律进行维权。
此外,针对网络商品交易的特点,国家工商总局于2010年7月1日实施的《网络商品交易及2024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对保护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办法》规定,经营者征得消费者同意后,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
依据。
(二)行政手段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是主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12315电话为依托,建立了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集受理、查处、监管为一体,覆盖全国城乡的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网络。1999年至2009年,全国工商机关依托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受理消费者申诉734.9万件,举报115.5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93.6亿元,有力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市场自律
通过市场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表现在网络商品交易平台自我治理和网络购物交易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升级方面。这些保障措施远远大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且在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方面不断创新,如先行赔付机制,这说明网络交易平台在不断加强自身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以促进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
(四)社会机构
消费者协会是维护网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组织。消费者协会在维护网购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责任是对保护传统消费者职责的延伸,一旦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消费者协会将代表消费者向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组织或个人求偿。
四、我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还有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市场仍不规范,监管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过多依赖行政监管
网络商品交易作为新兴的交易方式。其发展日新月异,在人们还没有充分认识其运行规律的时候已经成长壮大起来。但无论如何,网络商品交易也是交易,我国已经建立了完整的2024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管理、市场运行机制等等,这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基础。对电子商务的监管与对一般商品贸易的监管一样,行政监管不应该起主导作用。政府往往越管越多、越管越难管,最后还是要借助于政府外的力量才能管好。因此,我国的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应该充分发挥法律、市场、中介组织、消费者自身的作用。研究表明,我国目前过于倚重行政监管,这与德国对电子商务的监管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德国的社会发展水平高于我国,法律制度更加健全,消费者维权意识更加强烈,对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的监管更多依靠法律和市场自律,政府主要营造网络商品交易发展需要的法律和道德人文环境,所起的作用并不大,这值得我国借鉴。
(二)监管部门职责划分不清
我国承担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政府部门很多,基于各种原因,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部门之间管辖权划分不明确,重叠和疏漏并存,跨部门的合作监管机制运行不太通畅,部门之间协调难度较大,少数部门因部门利益不作为、选择性作为或不当作为也对网络商品交易的发展起到了负面影响。
(三)市场监管作用发挥不足
中国的2024网络商品交易行业协会和企业市场自律机制并未发挥很好的作用,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有些行业协会呈现半官方化趋势,行业协会在行业治理中的影响力不足。从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角度而言,应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监管方面应起的作用。
(四)立法较多但缺乏统一性和执行力
我国2024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法律体系尚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原因在于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法律层面的规定比较少,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或条例较多,法律效力不强,不具有普遍性,甚至出现不同部门规定相互冲突的情况:第二,电子商务缺乏统一、专业的规范,大多规定散见于部门规章之中。电子商务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的交叉,缺少统一的规定;第三,目前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规定原则性比较强,缺乏可操作性。
(五)消费者组织权力受限,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
中国消费者协会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社会团体,与欧盟国家相比,其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代表消费者进行维权的能力是有限的,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此外,我国网络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薄弱,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后,大部分人不会通过有效途径维权。这种对于个人来说,损失可能并不大,但对于整个消费者群体来说,损失之和将会很大。更重要的是,这种意识会放任网络商品交易市场中的不规范行为,不利于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而在欧盟国家如德国,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当消费者权益受损之后,都会由消费者组织代表消费者将不法行为诉诸法庭,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净化了网络商品交易市场。
五、对我国网络商品交易发展的政策建议
为了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监管体系,使得网络商品交易市场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创造更多的效益,针对目前我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明确各监管部门管辖权,加强部门间的合作
目前已有多个部门参与到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当中,行政监管体系已基本形成。当前的网络商品交易不再是无人监管的自由发展状态,如果各监管部门能够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监管作用,网络商品交易市场将实现规范、健康的发展。由于网络交易市场监管的复杂性和广泛性,无论是哪一个监管主体其监管资源都是有限的。因此,在横向上应当建立健全各个网络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在纵向上建立各政府部门间的信息流通体系,实现区域合作协调。
(二)加强立法的统一性,提高法律的执行力度
明确立法规划,加强立法中的系统性和一致性,确定电子商务立法的步骤、重点和基本原则,协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法规,避免冲突,使其做到相辅相成,形成有机整体;强化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认可商业惯例在交易中的作用,使商业惯例成为法制的重要补充,将成熟的商业惯例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研究电子商务领域适用的行政许可模式,提出切合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特点,宽严适中的管理模式;协调管理、技术、法律、标准和商业惯例的关系,使其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互为补充、共同发展,为电子商务的运行和发展提供全面有效的保障。同时,相关部门要充分运用现有法律法规,使其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避免法律虚置现象。
(三)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充分发挥社会机构的作用
电子合同法律效益范文第4篇
1.1有利于外贸的良性发展电子商务对我国外贸有着关键作用。电子商务为交易两方供应了方便快捷的交流途径,削减了制造方与购买方间的距离,使当下的市场效益数据能够被度量、操作、整合,削弱了对实体的要求,节省了买卖双方的各个能源的开支。各个国家之间的交流变得频繁起来,多国之间的商业项目也逐渐增多,多国之间的贸易项目也得到了催化。同时电子商务有利于外贸数据交流准时高效,能够彻底合理地对比各个国家企业的强项,在世界市场效益中搜寻最适合的商品,加入各国的任务分配之中,使任务分配的效率逐渐提升。在此基础上,有利于企业不停整改深化,在提升制造效率的同时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强化自身能力水平,推进各个国家贸易的开展进程。
1.2促进经济贸易的结构调整在当下的市场效益中,人们越来越欣赏每个产品的特色,特别是电子商务为人们供应了实现各种要求的途径,商品的特色催化了诸多崭新商业,这类崭新的商业也加入到联盟分配任务之中,不停竞争,推进社会的物竞天择,完善了市场效益体系。与此同时,也强化了能源利用效能、制造效能,削减了开支,完善了各种能源的分配。在效益体系整改的进程中,大规模的公司可以借助电子商务来分析社会的特色强项,不停地强化技能,增添工作室,提升工作水平,进而获得更多的利益;虽然电子商务可以让各类企业实现网络销售,但是中小型公司只能依照经济趋势,灵活地开展制造,将重点放置于社会对于商品特色的要求上,及时高效地实现社会愿望。大规模地公司和中小规模的公司都运用了电子商务,都是为了在社会中开展竞争,但是营销策划却大相径庭,这为当下市场效益的体系整改提供了关键的借鉴作用。
1.3扩展人民消费方式通过分析雅虎2012年的年度报表,可以发现阿里巴巴2012年总销量达到了一万亿元。众人皆知,阿里巴巴网络交易都是用以实现人民的生活需求,通过分析消费总额可以看出当前外贸交易途径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革,从以往依靠于实际商品和店铺的购买途径,转变为当下依靠互联网进行交易的途径,并且电子商务扩大了人们对于商品的选择范围,科学地运用互联网能源对商品的价位和效率展开比较,削减了购买方与供应方的间隔,科学地运用了供应方的各种信息。人们可以随时随地运用电子商务购买自己所需或者心仪的商品,通过简易的步骤,就能够浏览诸多产品,商品的各个属性(比如外形、材质、功能等)显而易见,并且不停完善的售后服务保证了人们消费的权益,因此电子商务不只提供了全新的交易手段,同时提升了人们的生活标准。人们交易手段的变革、生活标准的提升都标志着市场经济发生了重大变革,也牵动了中国构建小康时代的进程。
2在经济贸易中发展电子商务的策略探索
2.1建立、完善电子商务法律和制度美国、欧盟等电子商务发展较快的国家和地区都非常重视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建设,我国也不例外。虽然中国已经相继了《计算机信息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规范,但仍然不能满足我国外贸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需要,我国应该尽快推出操作性强的电子商务税收等法律和相关市场规范,对不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法规要尽快进行修改,为推动电子商务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与指导。
2.2提高贸易的信息化水平公司的数字化能力要求公司不停优化电子商务的认知,培养更多的电子商务2024的技术人员并且加大2024技术的应用,保障与全国电子商务之间的交流,加强公司数字化的变革。市场效益中体系的科学配置通常会使效益总体获得巨大利润,完善市场效益体系,各国依照能力和范围来分配任务,整改效益实体中电子商务和实际商务的比重,推进市场效益体系的完善深化。
2.3完善贸易信用体系的建设诚信模式的构建与销售方、供应方的效益紧密相关,不断深化诚信模式可以为销售方、供应方构建和谐、公正的贸易环境。所以,在贸易进程中,销售方、供应方都必须重视自身信用,依法办事;2024机构和部门必须重视领导诚信模式的构建,并开展统计配置;与贸易相关的其他方必须先评估销售方、供应方的诚信。
2.4完善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完善、和谐的法律氛围可以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此方式不仅为销售方、供应方提供了安全保障,还使销售方、供应方可以遵照法律办事。营造一个优良的法律氛围,要求2024部门不停地观测、分析社会趋势,构建2024的法律制度,保障销售方、供应方的权益;在市场效益中的每一方都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议,使得电子商务的法律制度越来越健全。
3结语
电子合同法律效益范文第5篇
电子商务是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到大范围利用发生的商务形态。因为运行环境以及商务模式的扭转,使患上传统的法律体系难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新的法律法规调剂电子商务的运行。下面我就从下列几个方面来谈几点我的看法:
1 从电子商务到电子商务法
(1)电子商务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及规模
电子商务,通俗的说就是“商务流动电子化”或者者说是“电子技术加商务流动”。
电子商务有广义以及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商务指使用电子商务交流、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者传真等电子手腕传递以及表达商业信息的商务流动;狭义的电子商务也称在线交易,是1种整合了商业动作中的信息流、资金流以及物流,并以电子传递情势或者部份电子情势通过计算机网络来完成的商品交易的新模式。
电子商务的规模包含了不管是契约或者非契约型的1切商务性质的瓜葛所引发的种种事项,也即包含所有出产、销售、服务以及从事这些流动所触及的流动。
二、电子商务的特色及类型
电子商务广泛采取先进的网络通讯技术作为营销手腕,可以将各类商业流动所需要的信息完全地再现出来,完成意思的传递、合意的达成、钱款的支付和除了实体商品交付外的部份转移等商务流动,在业界被广泛的尊称为“无相神功”。
所以,电子商务的重要特色就是其虚拟性;其次,电子商务拥有超时间性以及超空间性,保证了交易的自动化以及迅捷化,真正地实现了贸易的全世界化;再次,电子商务拥有信息化以及无纸化的特色,使传统的商务及规则面临严重的挑战。
三、电子商务的优胜性
电子商务提供企业虚拟的全世界性贸易环境,大大提高了商务流动的水祥和服务质量。其优点主要有:
(一)提高营销效力,降低促销本钱以及采购本钱;
(二)减少库存,降低了企业库存风险;
(三)减少中间环节,增添与客户联络;
(四)提高了服务质量,能全天候地使商家在最短的时间内为客户提供最为优质的服务;
(五)提供了交互式的销售渠,主要体现在能使商家及时患上到市场反馈,改良工;
(六)缩短出产周期,减少对于物资的依赖,增添商机;
(七)提高企业的市场认知程度,增强竞争力。
四、电子商务的现状及瞻望
在网络时期的今天,电子商务正在以迅猛的态势发展起来。英特尔公司的董事长安迪·葛洛夫说:“5年后,将没有特定的网络,由于到时候,所有生存下来的公司都是以网络为基础的公司”。
作为信息时期的产物以及宠儿,全世界电子商务取得了迅速的发展,成为信息时期低级阶段最具活气的代表,并对于世界经济的发展构成了强大的推进力。
? 业界普遍的认为,在全世界经济1体化的浪潮中,电子商务将成为全世界经济的最大增长点之1,纷纭制订发展战略,力争在新1轮国际分工中占领制高点,博得新的竞争优势。世界各大公司特别是世界五00强企业,不管是在企业内部的信息建设上,仍是介入电子商务的程度都到达了很高水平。
各国政府也充沛认识到电子商务对于经济增长的巨大推进作用,正在不遗余力的发展本国的电子商务。其中,电子政务以及政务的信息化也是电子商务的首要组成部份。依据美国朱庇特钻研公司的预计,未来5年里,B二B电子商务将会飞快成长。
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始于910年代早期,一九九八年我国电子商务患上到了空前的发展。从IBM的“电子商务大都会”到各种名目的电子商务研讨会,从外经贸部的 “中国商品交易市场”、“首都电子商务工程”到以电子贸易为主要内容的“金贸工程”,2024电子商务的流动以及项目大量涌现。众多知名企业认识到互联网的商业价值以及电子商务的前景,纷纭建设自己的信息网络点并踊跃地投入到世界电子商务的浪潮之中,凭仗本身多年的物流、配送、资金实力、管理经验等方面的优势,很快杀入了电子商务的主战场并显示出了勃勃生机。其中,我国皮具贸易网的胜利就是很好的1例。目前,我国的电子政务也有重大进展,并获得了必定的成效。
然而,我国的电子商务环境很不完美,凸起的表现在金融支持体系不足及社会信誉体系很不健全等,所有这些都会致使电子商务的不规范发展。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必需依托电子商务立法,除了此之外,没有其他比这更好更有效的法子。
跟着因特网在我国的飞迅发展并逐渐普及,上网人数在急剧增添,网络基础设施在不断完美,各行各业电子商务发展已经经初具范围,相信在未来的35年内,电子商务在我国势必飞迅发展成为势不可挡的潮流。
一九九0 年一一月一八日主席在亚太经合组织第6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就电子商务问题发言时指出,电子商务代表未来今晚方式的发展方向,政府应该为电子发展提供优良的法律环境。但是,即便在今天,当咱们的企业以及消费者们真正登上电子商务的新平台时,面对于他们的还是巨大的风险以及几近“没法无天”的状态,电子商务发展所必须的法律法规仍然付诸如阙。电子商务的发展,深切的呼叫着我国统1电子商务法的出台。
(2)电子商务法的几个问题
一、电子商务法的含意
电子商务法是调剂以数据电讯为交易手腕而构成的因交易情势所引发的商事瓜葛的规范体系,主要钻研商业行动在因特网环境下的特殊法律问题。
二、电子商务法的特色
(一)程式性
电子商务法是商事交易上的程序法,它所调剂的是当事人之间因交易情势的使用,而引发的权力义务瓜葛,即2024数据电讯是不是有效、是不是归属于某人,电子签名是不是有效,是不是与交易的性质相适应,认证机构的资历如何,它在证书的颁发与管理中应承当何等责任等问题。这些规范的主要作用,都是给电子商务的展开提供1个交易情势上的“平台”,将传统纸面环境下构成的法律价值,移植于电子商务中。
(二)技术性
在电子商务法中,许多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者间接地由技术规范演化而成的。这样就将2024公然密钥的技术规范,转化成为了法律请求,使其拥有必定程度的技术性。
(三)开放性
电子商务法是2024以数据电讯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轨制;而数据电讯在情势上是多样化的,且在不断发展变化。因而,必需以开放的态度对于待任何技术手腕与信息媒介,设立开放型的规范,/
!/让所有有益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假想以及技能,都能容纳进来。具体表现为: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定义的开放、基本轨制的开放,和电子商务法律结构的开放这3个方面。 (四)繁杂性
与传统的书面情势相比,电子商务在技术手腕以及交易瓜葛上都要繁杂患上多,这是不言而喻的。
三、电子商务法的现状与趋势
(一)世界电子商务法现状
联合国贸法会在电子数据交流则钻研与发展的基础上,于一九九六年六月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为各国立法人员提供了1整套国际上能够接受的电子商务规则,也能够用来解释阴碍电子商务的现有国际公约以及其它国际机制。示范法的颁布为逐渐解决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奠定了基础,为各国制定本国电子商务法规提供了框架以及示范文本。
尔后,1些国际组织与国家纷纭合作,制定各种法律规范,构成了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高速发展期,其成果主要有:
① WTO的3大突破性协定
WTO树立后,当即展开了信息技术的谈判,并前后达成为了3大协定,即:
A、《全世界基础电信协定》主要内容是请求各成员方向外国公司开放其电信市场并收场垄断行动;
B、《信息技术协定》请求所有参加方将主要的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降为零;
C、《开放全世界金融服务市场协定》请求成员方对于外开放银行、保险、证券以及金融信息市场。
这3项协定为电子商务以及信息技术的稳步有序发展确立了新的法律基础。
② 国际性组织加快制订电子商务指点易规则。
国际商会已经于一九九七年一一月六日通过《国际数字保证商务通则》,该通则试图平衡不同法律体系的原则,为电子商务提供指点性政策,并统12024术语。
③ 区域性组织踊跃制订各项电子商务的政策
目前,已经经或者正在制定电子商务政策的主要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欧盟等地区性组织以及国家。一九九七年四月一五日,欧盟委员会提出了“欧盟电子商务动议”; 一九九八年月一0月,OECD公布了三个首要文件:《OECD电子商务行为规划》、《2024国际组织以及地区组织的讲演:电子商务的流动以及规划》、《工商界全世界商务行为规划》,作为OECD发展电子商务的指点性文件;欧盟则于一九九七年提出《2024电子商务的欧洲建议》,一九九八年又发表了《欧盟电子签字法律框架指南》以及《欧盟2024处理个人数据及其自由活动中维护个人的指令》,一九九九年了《数字签名统1规则草案》。这些区域性组织通过制定电子商务政策,努力调和内部瓜葛,并踊跃将其影响扩大到全世界。
④ 世界各国踊跃制定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
为了解决网络发展带来的种种法律问题,许多国家在立法上采用措施。对于电子商务问题进行统1立法。
据统计,截止二000年九月底,已经经有10余个国家以及地区通过了综合性的电了商务立法。它们是:新加坡《电子商务法》、日本《数字化日本之发端——行为纲要》、美国《统1电子商务法》、加拿大《统1电子商务法》、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哥伦比亚《电子商务法》、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法》、中国香港尤其行政区《电子交易法令》、法国《信息技术法》、菲律宾《电子商务法》、爱尔兰《电子商务法》等。
二00一年,贸法会又审议通过了《电子签章示范法》,成为国际上2024电子签章的最首要的立法文件。
(二)我国电子商务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① 我国电子商务法现状
A、合同法
《合同法》中触及电子商务合同的有3点:
a、传统的书面合同情势扩展到数据电文情势;
b 规定了商务合同的达到时间。《合同法》第一六条规定:“采取数据电文情势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管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达到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达到时间。”
c、肯定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地点。《合同法》第三四条规定:“采取数据电文情势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时常栖身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B、《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电子签名法》
二00四年八月二八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电子签名法》,并于二00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规定了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与认证及法律责任3个方面的问题,是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中的1个里程碑。
C、相干的法规及部门规章
一九八八 年九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守旧国家秘密法》首次对于电子信息
保密作出了规范;一九九四年,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维护条例》,为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增进计算机的利用以及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一九九六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开始触及互联网的管理,提出了对于国际联网履行兼顾计划、统1标准、分级管理、增进发展的基本原则;一九九七年,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以及《中国互联网施行细则》等等。 ② 我国电子商务法存在的问题
所立之法的位阶较低,绝大多数属于管理性行政规章,良多不但与之前所立之位阶较高的法律相冲突,且与司法解释互相不调和,造成管理与司法的冲突,导致在网络管理中,没法施展其应有的作用。
其次,立法指点思想存在偏差,多为限制性以及管理型立法;再次,没有国家高度的统1立法指点,行政部门多头立法,致使政出多门,管理凌乱;此外,信誉化程度不高,没有完美的信誉体制,也是我国电子商务法发展的1个瓶颈。
(三)商务立法的瞻望
电子商务的跳跃式发展已经不允许咱们等待原有法律轨制完美以后再斟酌电子商务的立法问题。二一世纪的竞争是高新技术的竞争。发展电子商务,已经再也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而是瓜葛到国家经济生存发展的又1次严峻挑战。通过专门的统1立法,使国家在下个世纪的市场竞争中盘踞有益地位,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的共鸣。我国传统的“先改后立”的立法思想以及技术,对于于高新技术的推行来讲是弊大于利的。因而,电子商务立法必需拥有超前性以及独立性,以打消人们对于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性的恐惧心理。
3 电子商务立法应解决的几个基本问题
电子商务法其实是为了解决数据电讯在商事交易中的运用,尤其是在因特网这1开放性商事交易平台上的利用,而给商事法律瓜葛带来的1些新问题,大致有下列几种:
(1) 数据电询问题,其具体内容包含:数据电讯概念与效率,和数据电讯的收、发、归属及其完全性与可靠性推定规范等,这个问题,我国通过的电子签名法中已经有所规定,然而很不完美,还需进1步的细化;
(2)电子签名效率问题,其主要内容有:电子签名的概念及其合用、电子签名的归属与完全性推定、电子签名的使用与效果等;我国目前已经通过了电子签名法,对于相干的问题进行了规定,但仍需进1步的健全;
(3)电子商务的认证问题,其具体内容有:认证机构的设立与管理、认证机构的运行规范、风险防范及认证机构的责任等;
(4)电子合同问题
电子合同是在网络前提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必定目的,明确互相权利义务瓜葛的协定,是电子商务安全交易首要保证。其内容包含:
一、确证以及认可通过电子手腕构成的合同的规则以及范式,规定束缚电子合同实行的标准,定义形成有效电子书写文件以及原始文件的前提,激励政府各部门、厂商认可以及接管正式的电子合同、公证文件等;
二、规定为法律以及商业目的而作出的电子签名的可接受程度,激励国内以及国际规则的调和1致,支撑电子签名以及其它身份认证手续的可接受性;这1点,我国目前的立法已经经确认;
三、推进树立其它情势的、适量的、高效力的、有效的合同纠纷调处机制,支撑在法庭上以及仲裁进程中使用计算机证据。
(5)电子支付问题
电子支付是金融电子化的必然趋势,美国现在八0%以上的美元支付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为了适应电子支付发展的需要,需要用法律的情势详细规定了电子支付命令的签发与接受,接受银行对于发送方支付命令的执行,电子支付确当事人的权力以及义务,和责任的承当等;
(6)电子证据问题
电子证据问题,是各电子商务问题效率的症结所在。应通过立法的方式,对于电子证据情势、效率及提取等问题进行全面的规定。
4 对于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几点建议
(1) 立法的模式及必要性
依据电子商务立法的特性及我国特殊国情,我个人认为,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应采取综合立法的模式,在今后的五~一0年内树立起我国较为健全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这样,不但可以保证电子商务法体系的统1,杜绝在电子商务立法中从处所以及部门利益动身,取利弃责,条块分割,制造新的权力冲突,但应凸起重点,对于1些非重点问题可在其他相干部门法中加以修改以及完美或者进行配套立法便可,无需在电子商务法中四平八稳,区分于大而全的法典式立法。
当前世界的各个国家、地区为了在新经济的大潮中获得领先的优势地位,纷纭采用各种强有力的立法措施,努力增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以争夺在未来的经济发展中具有领先的地位。从世界规模来看,各国在电子商务立法上几近近于同1起跑线上,我国应捉住机遇,尽快制订以及出台既相符我国国情,又与国际电子商务发展适应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遇上时期列车,并争夺影响国际电子商务规则的制订。
(2) 电子商务立法应遵循的原则:
一、中立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目标,树立公平的交易规则。要到达各方利益的平衡,实现公平的目标,应做到如下几点:
其1,技术中立,电子商务法对于传统的口令法与非对于称性公然密钥加密法,和生物鉴别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发生任何轻视性请求;
其2,媒介中立,媒介中立,就是允许各种媒介依据技术以及市场的发展规律而互相融会,相互增进;使各种资源患上到充沛的应用,防止人为的行业垄断,或者媒介垄断;
其3,施行中立,是指在法律的施行上,不可偏废;尤其是不能将传统书面环境下的法律规范的效率,放置于电子商务法之上,而应中立对于待;
二、自治原则
允许当事人以协定方式订立此间的交易规则,是交易法的基本属性。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与司法进程中,都应以自治原则为指点,为当事人全面表达与实现自己的意愿,预留充沛的空间,并提供确切的保障;
三、开放、兼容原则
所谓开放,是指对于各地区、各种网络都应开放;兼容性,则是指各种技术手腕、各种传输媒介的互相对于接与融会。电子商务的开放性、兼容性、互操作性,是其技术先进性的表现。舍弃了开放、兼容的特质,网络的资源同享与高效运作等优胜性,也就不复存在了。任何封锁的疆界、垄断的措施,都是无益于电子商务的全世界化发展的;
四、安全原则
电子商务以其高效、快捷的特性,在各种商事交易情势中脱颖而出,拥有强大的生命力。而这类高效、快捷的交易工具,必需以安全为其条件。它不但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措施,同时,也离不开法律上的安全规范;
五、“5性”原则
电子商务立法应拥有普遍性、超前性、国际性、统1性以及随动性。
(3)组织权威高效的立法机构
电子商务立法工作有两个特色,1是其触及的利益广泛,牵扯到各个部门、行业、和各种当事人的利益。2是其中的技术性较强,有鉴于此,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组织相干专家共同介入、互相配合,既要照应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又要斟酌到电子商务的技术性特色。具体而言,应扭转以往由立法机关授权某1个行政部门组织立法的状态,立法机构应在体现电子商务法技术性特色的条件下,尽可能反应各方面的利益与请求,以便
充沛顺应电子商务流动的规律,使之真正成为电子商务的增进法。 (4)电子商务立法既要重视国情,又要注意与世界接轨,不能过于的偏面,走极端。不管是倾向那1方都无益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所以,应掂量利弊,衡平立法。
(5)电子商务立法应以激励性规范为主,通过维护某种行动的合法性,体现激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尽可能减少限制性规范,对于于那些必要的限制,也不宜过于具体,坚持“注重安全”与“增进发展”并举的方针。
(6)全面清算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现行法规
既有的商事交易轨制,大都是纸面环境下制订的,有些已经经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羁绊,肃清这些法律障碍,使电子商务流动更为顺酣畅捷地进行,一样是电子商务立法不可缺乏的部份。具体来说,当前的电子商务立法工作应体现在“破与立”两个方面。既要依照电子商务流动的特色,制订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轨制,又要解除原本的法律体系中不适应电子商务运行的规范。
5 电子商务立法的施行效果
电子商务法的制订,在必定程度上祢补了我国法律上的空缺,是实现党的106大肯定的“到二0一0年构成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1整体目标的1大步骤。
商事交易电子化,是二一世纪商事流动的基本趋势。电子商务法的制订规范了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有益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制订电子商务法,成为1种客观的需要,也是我国与世界接轨,加强全世界经济交换的必经由程,“不至于使咱们错过1个时期”,具体的来讲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
(1)能基本上解决我国电子商务上呈现1些法律问题,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法律环境,增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2)能解决我国目前电子商务法的凌乱状况,调和法律冲突,完美法律体系,增进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