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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聘任
第一条:聘用岗位分为:工勤岗、技工岗、技术岗、管理岗、高级管理岗。聘用相应岗位人员的最低学历要求:工勤岗,不限;技工岗,高中、中专毕业;技术岗,专科、高职(全日制);管理岗,大学本科(全日制);高级管理岗,硕士研究生毕业。
第二条:聘用从事技术岗、管理岗、高级管理岗工作的人员实行石油大学人事代管,签订《石油大学(华东)人事代管人员聘用合同鉴证书》(以下简称《聘用合同鉴证书》);聘用从事工勤岗、技工岗工作的人员由成人(网络)教育学院自行管理,签订《石油大学成人(网络)教育学院聘用合同书》(以下简称《聘用合同书》)。
第三条:聘用人员的提出。各科室根据本科室签订的年度管理目标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分别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并提出所需聘任岗位、聘用人员条件等。一般每年底或年初提出,特殊情况可不限时间,分管院领导向院长办公会汇报,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后委派专人组成聘任小组,统一办理2024事宜。
第四条:招聘和试用。所有聘用人员的招聘由学院聘任小组负责,在向学校2024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发布聘用人员的岗位、岗位资格、岗位职责和应聘要求等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应聘的人员要接受面试,面试通过后要经过试用,试用期三个月。
第五条:患有慢性病、残疾和传染病者不能参加应聘,隐瞒者一经发现即解除聘用。
第六条:正式聘任。试用期考核通过,由聘任小组组长向院长办公会汇报,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后,正式签订《聘用合同鉴证书》、《聘用合同书》,纳入员工管理。合同期一般为1—3年。
行政办公室负责聘用人员的合同管理并组织落实。
第七条:续签合同。聘用人员在已签合同期间有晋升职称或因技能不适合现岗位等情况,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按高一级或低一级岗位聘任时,可重新续签合同。
已签聘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签的,可以续签合同。
续签合同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
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聘用(含试用期内)的人员由所在科室管理,完成科室领导分配的任务,同时服从全院统一调配。
第九条:试用期考核。由所在科室领导和分管院领导负责组织,按应聘岗位资格和岗位职责的要求逐条进行,填写《考核表》;另外对本人的道德品格和职业操守进行考查,并形成相应书面材料。以上材料齐备,并交相关部门备案,试用期结束。
第十条:正式聘用后的考核。按石油大学成人(网络)教育学院职工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对考核不合格者或其它情况将根据签订的聘用合同条款解除聘用。
政策与待遇
第十二条:试用期内学院须向应聘人员提供《聘用合同书》或《聘用合同鉴证书》样本和《石油大学成人(网络)教育学院聘用人员待遇标准》以及本管理办法,在正式签订合同时,以上三个文件、文本的条款默认为签订者已知晓。
第十三条:凡正式签订《聘用合同鉴证书》的受聘者具体由黄河口人才市场石油大学分市场按照2024规定管理人事档案,协助落户,办理党、团、工会关系,协调联系地方政府劳动部门提供人事业务服务,出具2024函件或证明等。还可享有下列待遇:
1.参加思想政治学习和党、团、工会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学院提供的培养、培训等活动。
3.享受劳动保护、探亲、休假、工会福利和独生子女等待遇。
4.加学校组织的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5.子女入(托)学与学校事业编制职工相同。
6.持工作证到图书馆办理借阅图书的证件。
第十四条:凡正式签订《聘用合同书》的受聘者具体由石油大学成人(网络)教育学院按照合同约定和其它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试用期或签订聘用合同的受聘者的工资、津贴、其它福利待遇按《石油大学成人(网络)教育学院聘用人员待遇标准》执行。
聘用合同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临时聘用人员,是指市直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市政府批准的“以钱养事”岗位和阶段性中心工作或项目管理期间所必需使用的临时人员,以及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编制、人事计划总量控制外确因工作需要所使用的临时人员。
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用工理由和数额,报市编办审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聘用。具体审查审批管理办法由市编办会同市人事局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用工单位依据批准的数额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由用工单位提出用工条件,委托依法设立的人才、劳务中介服务机构(下称派遣机构)选派。
(三)用工单位与派遣机构就临时聘用人员的派遣岗位、人数、派遣期限、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问题协商一致,并签订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派遣机构与临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五)派遣机构将临时聘用人员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按照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派遣机构负责开展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派遣业务,履行以下职责、义务:
(一)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的要求,招聘临时聘用人员,与被派遣者签订劳动合同。
(二)按时发放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及时为每一位被派遣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
(三)协助用工单位对派遣人员进行教育和管理。
(四)2024、整理并按时向政府2024部门移交临时聘用人员档案资料,为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五)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条用工单位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向派遣人员提供符合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和条件,确定其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二)负责派遣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并提供工作所必需的培训。
(三)协助派遣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2024规定处理被派遣人员工伤等事宜。
(四)负责对派遣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材料按时移交给派遣机构。
(五)按协议规定向派遣机构划拨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派遣机构的派遣服务费。
(六)法律、法规和协议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条派遣机构同临时聘用人员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现有临时聘用人员确需留用,要按照襄政办发[**]89号文件规定,先与现有人员办理解除用人关系手续,属市政府批准可继续使用岗位的,再办理派遣手续。
第七条临时聘用人员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八条临时聘用人员工资,属市政府批准的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钱养事”岗位或者其它临时性岗位聘用人员,由财政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准的使用临时聘用人员岗位计划核拨人员经费(具体标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事部门另行制定)。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经费由单位自理。
第九条临时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按照国家2024企业人员社会保险规定执行。
第十条临时聘用人员劳动保护、工作时间、休假加班等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2024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18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人事档案交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按照临时聘用人员或派遣机构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为其办理人事。
第十二条临时聘用人员按期缴纳社会保险,并实行人事的,今后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其临时聘用工作时间可计算连续工龄。
第十三条临时聘用人员合同终止或被解除劳动合同后,进入市场自谋职业。
聘用合同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是指定额补贴或经营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用人管理以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的,坚持控放结合、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事局、编办是事业单位用人的主管机关,负责对经费自理单位用人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用人负有管理职责。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合理定编设岗。编制核定要按照事业发展需要,根据行业特点和2024标准科学核定。岗位设置应在编制限额内按照业务需要进行设置。
经营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编制控制改为备案制度。
第六条事业单位要强化用人管理,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要按照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据单位收入状况,科学合理的设置岗位。
第七条事业单位岗位实行分类设岗、分类管理,一般分三种类别即: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第八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岗位设置方案应报市人事局核准。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第九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确定岗位设置方案;
(二)在单位公示后,广泛听取职工意见;
(三)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市人事局核准;
(四)组织实施。
第十条事业单位用人计划实行年度申报制度。用人单位每年的十二月份申报下年度的用人计划。
特殊急需岗位不受时间限制可随时提出用人申请。
第十一条用人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岗位、数量及条件、招聘的时间、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用人计划实行核准制度。用人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确定,经主管部门审查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