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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合同(整理5篇)

2024-07-08 22:41:01合同范本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网贷合同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网贷合同范文第1篇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网贷合同范文第2篇

【关键词】P2P网络贷款;概念;法律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7-133-01

一、P2P网络贷款的概念

伴随迅猛发展的互联网技术,依托互联网技术而兴起了一种金融借贷服务,其被称之为“P2P”网络贷款(中文称之为“人人贷”)。这一概念虽尚未有一公认的权威性定义,但人们正在逐渐对其达成共识。一般认为,P2P网络贷款,即“Peerto Peer”或“Person to Person”、“个人对个人”,也称“点对点”的通过互联网实现的一种借贷;具体而言,就是贷款人和借款人通过中介机构(即P2P网络贷款平台),在网络上达成包含借款金额、利息、期限等条款的借贷约定,通过网络完成认证、记账、清算和交割等流程,实现信用借贷的一种模式。其中,贷款人和借款人都为个人,贷款人持有闲余资金,具有理财投资的意愿,希望将手中闲余资金贷出获取利息收入;借款人是有资金需求的个人,其愿意支付利息报酬而借入贷款人的资金加以使用;中介机构也就是“P2P”网络贷款平台,通过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匹配和审核等服务,收取账户管理费和服务费等作为收入。这是P2P网络贷款从开创至今的最主要模式。但是,现实中的P2P网络贷款正在突破传统的单纯的居间借贷业务,发展出更加多样化的业务模式,笔者认为上述P2P网络贷款的定义随着P2P网络贷款的发展已显得狭隘,其更广泛的定义为:由P2P网络贷款平台提供与借贷2024的服务,使借款人和贷款人通过互联网实现借款和贷款目的的一种业务。P2P网络贷款的实质是借助信息技术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时间、空间的局限性的民间借贷。

二、P2P网络贷款模式中的法律关系

(一)借贷合同关系

P2P网络贷款模式是网络化的民间借贷,其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是借贷合同关系。当然,各家P2P网络贷款平台的不同运营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让贷款人、借款人以及贷款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复杂化。

以拍拍贷、人人贷等线上竞标为代表的P2P网络贷款平台,借贷双方之间为借贷合同关系。需要借款时,借款人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它相关身份证明、详尽的个人财务收支状况,然后向网站提出申请等待审核。审核通过后,借款人开始借款信息,包括借款金额、最高年利率、借款用途、资金筹措期和还款期限等。因借款合同的借款利率由投标人投标情况决定,因此这一借款信息应当被认定为要约邀请;而其后,潜在贷款人的竞标行为应当认定为向借款人发出要约;当竞标期限届满,投标资金满足借款人要求,借款计划成功,则对竞标成功者的确认应当认定为承诺,贷款平台自动生成电子借条,由此借贷双方的借款合同即告成立。在这一关系中,应当认识到贷款平台起到的是提供信息平台、审核借贷双方资格等促成借贷合同形成的辅工作,并未直接参与到合同的制定中。

(二)服务合同关系

1.居间服务合同关系。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出现,最初的理念是来自于为借贷双方提供居间服务,帮助借贷双方牵线搭桥,促成其借贷合同的成立。单纯中介型的拍拍贷、人人贷与借贷双方之间都属于这类居间服务合同关系。其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的平台、2024和审核借贷双方的基本信息、考察借款人的信用、提供划款平台、协助催收贷款等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2.理财服务合同关系。由于P2P网络贷款以信用贷款为主、风险较高,因此像以Zopa为代表的复合型贷款平台更强调了对双方借贷合同的控制,对其达成的具体合同条款存在明显的影响和限制条件约束。而国内以宜信为代表的贷款平台则开拓出了更灵活的服务模式。

宜信突破单纯中介的居间模式,它自身也参与到了P2F的业务之中。具体而言,宜信不再是单纯地为借贷双方提供平台,使其直接发生借贷关系,而是宜信自身通过严格审查和把关(包括线下见面、审核信息、信用测评等方式)一般以个人名义将钱贷给借款人,然后,将债权转让给有理财需求的贷款人。宜信将这种模式打造成理财服务,并根据客户需求按照不同的回款方式设计了多种理财产品,宜信推出的这种理财服务模式,其主要的法律关系是债权的转让,当然,这与传统的债权转让存在一定的区别,转让债权的目的不在于最后从债务人那里获得全部债权,而通常是获得阶段性的债权收益。

三、担保合同关系

网贷合同范文第3篇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博弈;有限理性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在由美国次债引发的国际金融风暴的背景下,传统金融机构融资低迷的同时以Prosper & Lending Club为代表的P2P网贷业务发展迅速。作为金融创新的一种模式,P2P网络借贷为调节信贷市场的供需失衡提供了新途径。P2P网贷短周期、高利率的特点得到投资者的广泛青睐,无抵押的贷款模式也吸引了众多因信用状况不佳而被银行拒之门外的中低收入人群[1]。相较于传统的银行贷款形式,P2P网贷具有三大特点:借款人的每一笔贷款可以有多个投资者、投资者的行为会受到其他投资者的行为影响,且投资者不具备甄别借款人信用的能力[2]。Herzenstein et al.[3]、Yum et al.[4]等学者的研究均表明在P2P网络借贷中投资者并不是完全理性的,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的过程中存在相互模仿的羊群效应。Zhang & Liu在Herzenstein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证实了投资者的羊群行为是理性的。由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5]问题在P2P行业中尤为突出[6],很多学者用实证的方法研究了借款人提供的软信息对网络借贷成功率、借贷利率以及违约率的影响[7]。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还有学者通过挖掘借款人的朋友、团队等社交网络关系来甄别借款人的信誉质量。Chen[8]等利用785个拍拍贷的在线出借人数据探究了哪些因素驱动了出借人对贷款者的信任。

相较于国外,国内部分学者也开展了P2P网贷平台的实证研究。李焰等[9]研究了借款人描述性信息对投资人决策的影响,研究发现描述性信息中包含的不同特征对投资人决策的影响不同,表明自己是稳定的更有助于成功借款。廖理等[10]基于人人贷平台数据发现我国信贷市场中的投资者具有良好的风险判断能力,投资者能够借助借款人的公开信息识别相同利率背后所包含的不同违约风险。王会娟和廖理[11]从信息不对称的理论框架出发,研究网络借贷平台的信用认证机制对借贷行为的影响。庄雷和周勤[12] 研究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身份歧视现象。国内较多学者对P2P网贷行业中凸显的监管缺失问题进行关注,这与P2P平台在我国的发展紧密相关。继2007年我国第一家网贷公司上线以来,出借人的缺乏、坏账的攀升、还本退息的承诺,增大了P2P平台资金链断裂的危机,P2P平台跑路事件频发。2011年7月,哈哈贷因市场信用问题、运营资金短缺等原因宣布关闭,其“善后”方案仅仅是垫付截至8月20日借出者的未收回款。后有贝尔创投、淘金贷、融宜宝、尤易网等多个网贷平台频繁出现风险的事件,涉及金额数千万元。2013年,东方创投、家家贷、力合创投等15家P2P公司相继倒闭,“福翔创投”的网贷平台更是创造了开业不到3天即“跑路”的最短“跑路史”。2014年,国临创投、富豪创投出现提现困难。同年,国内首家拥有“担保”背景的旺旺贷平台跑路,卷走资金700万元。

P2P平台的倒闭潮对金融监管体系与腐败防治体系提出了巨大挑战,成为了2015 年两会的热点话题,促使央行出台对互联网金融进行适度监管的新措施。我国P2P网贷行业中凸显的监管缺失问题不仅受到了政界的巨大关注,也引起了国内学者的研究热情。很多学者从理论层面展开了论述分析,为P2P行业的监管提出了合理可行的建议。也有少数学者采用博弈论的方法对P2P网贷行业的监管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研究。帅青红[13]构建了监管机构与P2P网络借贷公司的静态博弈模型,在完全理性的前提下分析了监管机构与P2P网络借贷公司双方的最优效用,研究了监管机构与被监管公司的博弈策略。宫晓林[14]在系统支付矩阵收益完全确定的条件下,运用前景理论和演化博弈论分析了P2P平台的主要风险,探讨了政府、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贷款人这三大网络借贷利益相关方的策略选择论述了政府监管的必要性。当前基于经济学模型对P2P网贷行业监管问题的研究有待深入探讨。邹辉霞和刘义[15] 将信号传递博弈模型引入到P2P 网络借贷行为的研究当中,分析小微企业和出借方在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达到双方利益均衡的博弈过程。

当前相关研究一般假定博弈双方收益大小是完全确定的,而忽略了博弈双方收益大小不完全确定的现实情况。因此,本文在博弈双方收益大小不完全确定的框架下,考虑P2P网贷平台与政府两大博弈群体的有限理性特征,基于演化博弈的思想建立P2P网贷平台选择合规运营与违规运营、政府对P2P网贷平台强监管与弱监管各自两种策略的非对称动态复制系统。收益大小不完全确定的条件给系统动态博弈稳定性的分析带来了困难,通过分析不同的参数取值条件,我们解析了系统在九种不种的参数取值情形下的演化稳定状态,为P2P网贷行业运营与监管的长期演化趋势做出更为真实和准确的预测,为监管部门监管政策与约束机制的设计提供参考。

二、 模型参数说明

博弈方为两类群体:一方为P2P网贷平台,另一方为监管官员。在P2P网贷平台与监管官员反复博弈的演化过程中,博弈双方具有有限理性特征,虽无事先预测能力但有事后判断能力。当博弈方在所得利益较差时迟早会发现改变策略才能对自己更有利,并开始模仿另一种策略的博弈方。因此,博弈双方的策略选择是一个动态演化的过程,在P2P网贷平台与和监管官员两大群体成员随机配对反复博弈的演化过程中,博弈双方的行为都是在不断调整和改进的,即博弈双方的策略类型比例均是随时间动态变化的。

为分析P2P网贷平台与监管机构官员群体成员通过模仿学习向优势策略转变的渐进过程,探讨系统演化的均衡点及其稳定性,本文作了如下假设:假设每次博弈都由监管官员与P2P网络借贷平台随机配对进行,P2P网贷平台的行为集为(合规运营,违规运营),监管官员的行为集为(强监管,弱监管);假设在强监管力度下,违规运营的P2P网贷平台一定能被政府官员发现。而在弱监管力度下,违规运营的P2P网贷平台有一定概率被媒体曝光。

模型中使用的符号及说明见表1。

三、 P2P网贷平台和政府监管演化博弈支付矩阵构建

本文在由P2P网贷平台和监管官员两大类有限理性博弈方组成的群体成员随机配对反复博弈的分析框架内分析该博弈。基于上一节的假设,分析双方的收益:当监管官员选择强监管时,P2P网贷平台在合规运营的效用为Μ-cH,违规运营的效用为N-cL-Ζ;当监管官员选择弱监管时,P2P网贷平台在合规运营的效用仍为Μ-cH,而选择违规运营则可能被媒体曝光,其得到的效用为N-cL-θΖ。

分析监管官员的效用值:当P2P网贷平台合规运营时,此时监管官员选择强监管的效用值为S+-ωH,选择弱监管的效用值为-ωL;当P2P网贷平台违规运营,此时监管官员选择强监管时的效用值仍为S++ΔS-ωH,选择弱监管时官员的效用值为-ωL-θS。综上,可以得出P2P网贷平台和政府官员在不同策略选择下的支付矩阵如表2所示。

代表P2P网贷平台在有θ概率被媒体曝光的可能性下,违规运营相较于合规运营的差额效用,该差额效用与违规运营被媒体曝光的概率θ负相关;ΔZ代表在政府官员采取强监管力度时,P2P网贷平台违规运营相较于合规运营的差额效用;ΔP代表当P2P网贷平台采取违规运营策略时,监管官员选择强监管相较于弱监管的差额效用;ΔQ代表当P2P网贷平台采取合规运营策略时,监管官员选择强监管相较于弱监管的差额效用,且存在ΔR>ΔZ,ΔP>ΔQ。

情形一:ΔZ>0且ΔQ>0

此种情形表示:①不管监管官员采取何种监管策略,P2P网贷平台违规运营的效用始终比合规运营的效用高;②P2P网贷平台选择合规运营时,监管官员选择强监管的效用大于弱监管效用。此时系统4个稳定状态的稳定性分析见表4。

从表4分析可知,(0,1)是系统的演化稳定策略,即P2P网贷平台的策略选择将全部趋向于违规运营,同时监管官员的行为将全部趋向于强监管。这说明,监管官员努力监管得到的激励较高,因而会采取强监管策略。但同时不管官员采取何种行为策略,P2P网贷平台采用合规经营策略的效用始终要低于违规经营的效用,因此违规运营将成为P2P网贷平台群体的理性选择。

此种情形表示:①P2P网贷平台在有θ概率被媒体曝光的可能性下,违规运营的效用高于合规运营的效用,但是在监管官员采取强监管力度的条件下,P2P网贷平台违规运营的效用低于合规运营的效用;②P2P网贷平台选择合规运营时,监管官员选择强监管的效用大于弱监管效用。系统4个稳定状态的稳定性分析见表5。

从表5分析可知,(1,1)是系统的演化稳定策略,即P2P网贷平台的策略选择将全部趋向于合规运营,同时监管官员的行为将全部趋向于强监管。这说明,监管官员努力监管得到的激励较高,因而会采取强监管策略,但同时在官员的这种行为策略下,P2P网贷平台采用违规经营策略的效用要小于合规经营的效用,因此合规运营将成为P2P网贷平台群体的理性选择。

情形三:ΔR0

此种情形表示:①不管监管官员采取何种行为策略,P2P网贷平台选择违规运营的效用始终低于合规运营的效用;②P2P网贷平台选择合规运营时,监管官员选择强监管的效用大于弱监管效用。系统4个稳定状态的稳定性分析见表6。

从表6分析可知,(1,1)是系统的演化稳定策略,即P2P网贷平台的策略选择将全部趋向于合规运营,同时监管官员的行为将全部趋向于强监管。这说明,监管官员努力监管得到的激励较高,因而会采取强监管策略。但同时对于P2P网贷平台而言,不管监管官员采取何种行为策略,P2P网贷平台选择违规运营的效用始终低于合规运营的效用,因此合规运营将成为P2P网贷平台群体的理性选择。

情形四:ΔZ>0且ΔQ

此种情形表示:①不管监管官员采取何种监管策略,P2P网贷平台违规运营的效用始终比合规运营的效用高;②P2P网贷平台选择合规运营时,监管官员由于没有额外的奖励致使其选择强监管的效用低于弱监管,而当P2P网贷平台采取违规运营被监管官员发现时,监管官员因为有额外的奖励、社会对官员认可度致使其选择强监管的效用高于弱监管。系统4个稳定状态的稳定性分析见表7。

从表7分析可知,(0,1)是系统的演化稳定策略,即P2P网贷平台的策略选择将全部趋向于违规运营,同时监管官员的行为将全部趋向于强监管。这说明,P2P网贷平台违规运营的效用比合规运营的效用高,因而会采取违规运营策略。但同时而当P2P网贷平台采取违规运营一定会被监管官员发现,此时监管官员因为有额外的奖励、社会对官员认可度致使其选择强监管的效用高于弱监管,因此强监管将成为监管官员群体的理性选择。

情形五:ΔZ

此种情形表示:① P2P网贷平台在有θ概率被媒体曝光的可能性下,违规运营的效用高于合规运营的效用,但是在监管官员采取强监管力度的条件下,P2P网贷平台违规运营的效用低于合规运营的效用;② P2P网贷平台选择合规运营时,监管官员由于没有额外的奖励致使其选择强监管的效用低于弱监管,而当P2P网贷平台采取违规运营被监管官员发现时,监管官员因为有额外的奖励、社会对官员认可度致使其选择强监管的效用高于弱监管。系统4个稳定状态的稳定性分析见表8。

从表8分析可知,所有的稳定状态都不是系统的演化稳定策略,这说明这种情形下P2P网贷平台群体与监管官员群体无法趋向于一个稳定点,整个系统处于周期振荡状态。

情形六:ΔR

此种情形表示:①不管监管官员采取何种行为策略,P2P网贷平台选择违规运营的效用始终低于合规运营的效用;② P2P网贷平台选择合规运营时,监管官员由于没有额外的奖励致使其选择强监管的效用低于弱监管,而当P2P网贷平台采取违规运营被监管官员发现时,监管官员因为有额外的奖励、社会对官员认可度致使其选择强监管的效用高于弱监管。系统4个稳定状态的稳定性分析见表9。

从表9分析可知,(1,0)是系统的演化稳定策略,即P2P网贷平台的策略选择将全部趋向于合规运营,同时监管官员的行为将全部趋向于弱监管。这说明,P2P网贷平台违规运营的效用比合规运营的效用低,因而会采取合规运营策略。但同时而当P2P网贷平台采取合规运营时,监管官员由于没有额外的奖励致使其选择强监管的效用低于弱监管,因此弱监管将成为监管官员群体的理性选择。

情形七:ΔZ>0且ΔP

此种情形表示:①不管监管官员采取何种监管策略,P2P网贷平台违规运营的效用始终比合规运营的效用高;②不管P2P网贷平台采取何种运营行为,监管官员选择强监管的效用始终低于弱监管的效用。系统4个稳定状态的稳定性分析见表10。

从表10分析可知,(0,0)是系统的演化稳定策略,即P2P网贷平台的策略选择将全部趋向于违规运营,同时监管官员的行为将全部趋向于弱监管。此时市场将是一个不诚信的失败状态。这说明,P2P网贷平台违规运营的效用比合规运营的效用高,因而会采取违规运营策略。但同时监管官员选择强监管的效用始终低于弱监管,因此弱监管将成为监管官员群体的理性选择。

情形八:ΔZ

此种情形表示:① P2P网贷平台在有θ概率被媒体曝光的可能性下,违规运营的效用高于合规运营的效用,但是在监管官员采取强监管力度的条件下,P2P网贷平台违规运营的效用低于合规运营的效用;②不管P2P网贷平台采取何种运营行为,监管官员选择强监管的效用始终低于弱监管的效用。系统4个稳定状态的稳定性分析见表11。

从表11分析可知,(0,0)是系统的演化稳定策略,即P2P网贷平台的策略选择将全部趋向于违规运营,同时监管官员的行为将全部趋向于弱监管。由于监管官员选择强监管的效用始终低于弱监管,因此弱监管将成为监管官员群体的理性选择。而当监管官员采取弱监管时,P2P网贷平台在有θ概率被媒体曝光的可能性下,违规运营的效用高于合规运营的效用,因而采取违规运营策略将成为P2P网贷平台的理性选择。

情形九:ΔR

此种情形表示:①不管监管官员采取何种行为策略,P2P网贷平台选择违规运营的效用始终低于合规运营的效用;②不管P2P网贷平台采取何种运营行为,监管官员选择强监管的效用始终低于弱监管的效用。系统4个稳定状态的稳定性分析见表12。

从表12分析可知,(1,0)是系统的演化稳定策略,即P2P网贷平台的策略选择将全部趋向于合规运营,同时监管官员的行为将全部趋向于弱监管。这说明,P2P网贷平台选择违规运营的效用始终低于合规运营的效用,同时监管官员选择强监管的效用始终低于弱监管,因此合规运营、弱监管将分别成为P2P网贷平台与监管官员群体的理性选择。

五、 总结与展望

P2P网贷平台运营与监管的均衡状态是由P2P网贷平台与监管官员的行为共同决定的。 P2P网贷平台与监管官员有着各自的效用函数和策略空间,在P2P网贷平台与和监管官员两大群体成员随机配对反复博弈的演化过程中,博弈双方的行为在不断调整和改进。本文在P2P网贷平台运营与监管博弈支付矩阵中各方收益大小不完全确定的框架下,分析了9种情形下系统稳定状态的演化稳定性。综合这9种不同的参数取值条件的分析,本文将监管部门的两个决策参数(强监管力度下监管部门给官员的正向激励效用,以及政府对违规运营网贷平台的惩罚)对系统演化稳定策略的影响进行了归纳,如表13所示。

从表13可看出,在强监管力度下政府官员可得到的正向激励效用,以及违规运营的网贷平台被政府发现所遭受的效用损失对系统演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不同的参数取值条件下,随着对方行为策略的不断调整,系统将趋向于四种不同的均衡状态或进行周期振荡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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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宫晓林. P2P网络借贷风险与监管――基于有限理性假设的分析[J].投资研究,2014(6): 2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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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合同范文第4篇

关键词:新规;P2P行业;发展趋势

2016年8月17日,四部委联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业界关注的诸多监管规则的靴子终于落地,P2P行业野蛮生长的时期终于结束,行业一定会出现许多新的气象,以下具体分析研究这些可能出现的趋势。

一、寡头时代即将到来

《办法》明确了网贷平台机构的信息中介定位、网贷平台机构必须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明确了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和地方金融监管当局等监管主体各自的监管职责,对负面清单、信息披露也做了详尽的说明。可以预期监管加强后对网贷平台机构的合规性要求会越来越高。平台不能提供增信服务、不能非法集资、不能设立资金池、不能违规进行自融、不能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等红线得到进一步明确,这些监管规则的加强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加速行业内的洗牌,促使网贷P2P平台机构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和运营管理能力,优胜劣汰,适者生存。截至到2016年6月底,国内正常运营的P2P平台有2300多家,完成银行资金存管符合监管要求的平台不足3%,未来不符合监管要求、违规操作、管理不善和运营能力薄弱的平台将会转型或淘汰和出局。具有雄厚资金规模和运营管理能力强大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会利用其资金和互联网优势借此机会加速市场布局、扩张市场版图并进行兼并重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寡头时代或将到来。

二、普惠金融得到发展

《办法》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这项规定的出台毫无疑问会使网络借贷小额化、分散化、大众化。普惠金融会得到健康发展,行业的风险会普遍降低。事实上P2P借贷主要是个人借贷和企业借贷两类,对于个人借贷主要有三类义务:消费信用贷、车辆抵押贷和房产贷款,前两类金额较小,一般都可以控制在20万范围内,对于有些大额的车贷和个人房产贷款,如链家理财和搜易贷的赎楼贷、安心贷和米缸金融的房产抵押贷等借款金额一般都超过了20万的限额,这部分业务可通过与企业借贷相同的方式完成。对于企业借贷,主要是给中小企业直接贷款,通过与机构合作的方式发放贷款或通过股权质押的方式贷款,开展这类业务的P2P平台如爱投资和鹏金所,其主要业务的借款余额基本都在百万,甚至千万级别,由于《办法》指出,平台禁止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但没有明确把普通的债权转让都封杀掉,也就是说新规允许原始或普通债权转让,这就为这类大额借贷业务的完成提供了方法和通道,通常网贷平台对大额借贷项目进行评估,2024给专业放款人,专业放款人向借款人放款,取得债权,然后把债权转让给普通出借人,普通出借人获得债权带来的利息收入。或者通过网贷P2P平台与地方性金融交易所对接的形式完成借贷,如重金所与余额宝的合作模式,实现了风险的转嫁,总之新规下网贷P2P会朝着普惠金融的方向发展。

三、行业向细分领域发展

《办法》禁止网贷平台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禁止线下收单。显然新规将线下理财管理公司与网贷P2P平台区分开来,这样虽然便于投资者判断是否是真正的网络借贷平台和更有利于政府监管,但也增加了网贷P2P平台辨别资金流向是否透明、借款人和出借人是否合格等的难度,更重要的是砍断了线下销售的途径,这对于已经发展成熟的网贷平台影响不大,但对于新成立的或还未发展壮大的网贷平台来说,扩张受到极大的限制,这些网贷平台面临着业务和商业模式转型的巨大压力,未来向专业的细分领域或者说向着有场景的细分行业领域发展是网贷P2P行业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如货车贷和物流快贷等。

四、移动互联网理财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习惯和消费行为,便捷的移动终端渐渐成为人们生活消费的主要工具,这些都导致PC端用户不断流失到移动端,微信的红包和春晚的摇一摇一夜绑定数亿用户的银行卡,这为普罗大众的理财创造了物质基础。虽然网贷P2P历来以高风险著称,但随着《办法》的出台,网贷P2P行业会逐渐发展成熟,合规网贷P2P平台会越来越受投资人的欢迎。虽然随着央行的持续降息和整个社会的融资成本降低,网贷P2P平台的综合收益率会逐渐降低,但网贷P2P平台的收益相对线下银行等传统的其他理财途径和方式依然还很有优势,投资人会选择合规的网贷P2P平台作为主要的理财工具,未来移动互联网将成为网贷P2P平台竞争的主要战场,移动互联网理财也势必成为未来的趋势。

五、加速上市成为行业发展的主要趋势

《办法》禁止网贷P2P平台线下发展线下扩容,单一的线上发展成为发展的主要途径和方式,这势必增加企业发展的成本,发展客户是互联网企业永远的主题,获客成本的增加使得企业扩张需要大量的资金,由于通过借壳行为实现资产注入、被上市公司控股收购以及挂牌新三板,目前看来都存在政策障碍,2015年中国P2P平台宜人贷在美国纽交所成功上市,成为中国互联网金融上市第一股,为网贷P2P平台的资本出路起到了带头和示范作用。目前看来寻求海外IPO上市是网贷P2P平台实现资本出路的唯一途径,《办法》出台后,市场资本将向声誉良好、合规经营和风控完善的网贷P2P平台汇集,同时也会推动网贷P2P平台机构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未来将有更多的网贷P2P平台踏上上市之路。

网贷合同范文第5篇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客户权益保护

文章编号:1003-4625(2012)02-0054-04 中图分类号:F830.省略作为一家P2P网上借贷平台,借款人和借贷人通过在Prosper上信息互相匹配,Proper扮演着个人借款人和借贷人的中介者角色,从中获取费用。Proper于2006年2月13日正式对社会公众开放以来,规模不断壮大。Prosper从第三方机构Experian(Experian是世界上最大的3家消费者个人信用机构之一,主要服务于北美和欧洲)中得到借款人的历史信用记录,并将借款者信用等级分为AA、A、B、C、D、E、HR七个档次,信用等级较高者通常对应的利率较低。从理论上讲,借钱者可以以低于银行的利率借到钱,出借者则可以以高于银行的利率出借,从而可实现双赢。Prosper需要完成的工作就是确保安全、公平的交易,在概念上也秉持着个人对个人的借贷策略。

(二)国内发展情况

自2007年从上海登陆以来,网络借贷影响范围遍及全国。类似的网络平台不仅在北京、深圳、上海等经济发达城市皆有,一些二三线城市也开始出现。国内的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是2007年8月创立的拍拍贷(ppdai),之后还有红岭创投(my089)、易贷365(edai365)等网络借贷平台出现。拍拍贷的模式与Prosper非常相似,借入者通过网站公布的不同信用评级的指导利率,设置自己的借款利率。借出者根据借入者的信用评级结合借入者上传的资料综合判断借入者的风险程度,然后决定是不是把自己的一部分钱投给该借入者。网站会做一个最终的欺诈检测审核,对于那些涉嫌欺诈的借入者,网站出于保护借出者的目的将否决该笔借款交易。

二、P2P网络借贷的主要客户对象

P2P网络借贷是一种依托于网络而形成的新型金融服务模式,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其初期的发展往往基于地缘、血缘等关系,网络平台的引入使贷款手续更加简便和灵活,而被越来越多的用户所接受,具有正规金融不可比拟的竞争优势。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民间借贷适应了中小企业和农村地区的融资特点和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节能力,是对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同时,通过网络作为中介平台进行借贷活动,这是一种较为阳光透明的民间借贷方式,是对我国现有银行借贷体系的补充。

(一)客户对象

网络借贷一般为小额无抵押借贷,覆盖的借入者人群一般是中低收入阶层,是面向草根阶层的新型贷款模式。对于普遍民众而言,小额的资金周转或许能解决生活中的大难题。目前,网上借贷服务的贷款对象主要是短期、小额借贷者,借款金额在数百元到30万元内,借款期限在一年或一年内。网络贷款用途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用于个人资金周转,比如租房、装修、买电脑、结婚、旅游等;另一类是创业借款,以帮助投资者和创业者更好地应对由于资金不足而引发的各类危机。由于P2P网络借贷针对的是中低收入以及创业人群,其有相当大的公益性质,同时,这种借贷模式借助了网络、社区化的力量,强调每个人来参与,有效地降低了贷款审查的成本和风险,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解决了很多做小额贷款尝试的机构组织普遍存在成本高、不易追踪等问题。

(二)对客户的要求

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导致很难认证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极易产生欺诈现象。网络平台需要对客户的身份、资信状况、收入情况、借款用途、业务范围做必要的了解和审核,既能有力地配合国家部门做好反洗钱的工作,又能保护消费者,为合法用户提供借贷便利。网络信贷平台在开展业务的同时,需要明确自己的社会责任,在与用户建立业务关系时,核实和记录其身份,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及时更新用户的身份信息资料。客户需注册成为网络借贷平台的会员,并提供一系列身份验证后,方可在网站上发帖借钱。客户的身份证、户口本、工作证明、生活照片、劳动合同、固定电话账单、手机详单、工资卡最近3个月的银行流水、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件都可以成为信用评价的依据,根据提供的证明获得相应的借款额度。

三、P2P网络借贷客户权益的主要内容

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服务形式,P2P网络借贷的客户权益保护问题是各方关注与争议的焦点。笔者从客户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求偿求助权三个方面入手,分析网络借贷模式下可能成为影响客户权益的各类隐患。

(一)客户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客户在接受一系列交易中,享有获得相关必要知识(包括服务内容以及其他信息)的权利。网络借贷平台有为客户提供真实知识或信息,以及主动提供信息咨询的义务。同时,客户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与意愿,选择不同的网络平台与交易对象。如果网络借贷平台未能给客户提供准确有效的信息,则可能会给客户来带风险。在网络借贷模式下保障客户知情权,关键的问题是消除信息不对称性对客户的影响。“信息不对称”一词来源于信息经济学理论,由三位美国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乔治?阿克尔洛夫和迈克尔?斯彭斯提出。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这种信

息的不对称具有普遍性,网络借贷模式下,借贷双方均面临虚拟化的数字货币和网络服务,影响客户知情权的因素主要有:

1.交易对象身份确认

尽管不少网络借贷平台加大了针对借款人信息审核与信用评级的力度,然而,借款人的资料和借款用途仅通过网络验证并不可靠,造假对于蓄意骗钱的人来讲难度并不大,并有可能出现冒用他人材料,一人注册多个账户骗取贷款的情况。此外,虽然网络信贷平台都表示会对贷款者的借款用途进行审核,但实际操作中也存在难度,即便个别网络信贷平台采用了视频面谈等方式,但仍然不排除有借款者将借入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的可能。

2.借款使用情况

P2P网络借贷平台借款者资金使用情况需要保证与借款申报所登记的用途相一致,如果出现不符合借款用途而进行购买股票、彩票等高风险投资的现象,则既违背了网络借贷平台服务于广大中低收入及创业人员的初衷,又会给网络信贷平台造成极大的坏账隐患,进而产生更严重的不利影响。目前许多网络信贷平台缺乏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只要客户能够按时还款即可,这样,相关借款原因的审核流程也就变得形同虚设,极易引发资金风险。

(二)客户隐私权

在金融交易活动中,客户信息不受侵犯,是消费者最基本的一项权利。网络借贷平台有义务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包括按法律规章和操作程序办事,防止侵犯客户隐私权的事故发生,保证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环境。

与传统的民间借贷相比,网络技术使得信息共享和业务处理的方式更加先进,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而且能为客户提供更丰富多样、自主灵活、方便快捷的服务。从运营成本来看,虚拟化的网络借贷平台在为客户提供更高效的服务的同时,无需承担经营场所、员工等费用开支,有显著的经济性。然而,在网络环境下,借贷业务的全过程采用电子数据化的运作方式,客户的交易行为均以网络为载体,网络的开放性也导致了客户隐私方面的风险。各类交易信息,包括用户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资金信息等要通过互联网传输,并暴露给网络借贷平台,存在客户私人信息被非法盗取的风险,另外,还存在网络借贷平台利用客户信息获取非法收益的风险。

(三)客户求偿求助权

客户求偿求助权,是指客户在交易活动中,如果发生私人财产被不法侵犯等事件,有权依据合同规定向对方请示赔偿,如得不到满足,有权请示法律援助、聘请法律工作者为自己诉讼,还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讼,以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P2P网络借贷满足了部分人的融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利率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四倍的,法律对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对于网络借贷平台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4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网络借贷平台也处于监管空缺,以拍拍贷为例,根据我国工信部的规定,该网站属于非盈利性质,主管部门为通信管理局,经营范围是网络信息技术,并不需要在工商局注册营业执照。P2P网络借贷平台中,多数网络信贷在借贷过程中没有抵押,完全在过往信用的基础上借贷,缺乏对借款人的有效牵制。客户借款到期没有能力还款或者故意不还,网站如何应对也没有相应的解决办法。目前在欠款追讨方面,我国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即使银行的欠款也不能运用银行自己的力量追讨,而是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诉诸法律。可见,随着网络借贷的迅猛发展,其暴露出的问题也愈加突出,不仅会影响资金安全,更会扰乱金融秩序。

四、我国对P2P网络借贷客户权益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将P2P网络借贷机构纳入我国金融监管体系

网络借贷实际上是民间借贷的网络版,由于其借助了互联网平台而导致了许多不确定性,同时,网络借贷平台所提供的服务也明显超出简单中介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范围。作为一种新的金融模式,法律和监管的及时跟进显得更加迫切。对于网络信贷这样一个由市场需要而衍生出来的新生事物,应将其纳入政府部门的监管范围,明确监管部门,辅以适当的监管,促使与引导其更加持续健康发展。笔者认为,政府部门应当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情况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指引并规定经营者从若干关键层面做好网络平台的自身建设,以抵御各类风险,从源头上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网络平台经营者则应该以政府部门颁布的网络借贷管理办法为纲要,积极开展行业研究并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平台的公信力、防风险能力。同时,政府监管部门应该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出台监管细则,将监管重点主要放在网络借贷平台的反洗钱系统建设方面与公众资金管理方面,并从多个层面监督各项规定的落实情况。

(二)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相关立法

从广义上说,网络借贷平台为客户提供了小额借贷这一特殊的金融服务,其客户属于金融消费者的范畴。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各项权益,是维护金融市场正常秩序,保障金融稳定的必要条件。政府部门应该进一步细化与完善对金融机构以及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的相关要求,通过完备的法律体系来实现对金融消费者各项权益的保护,包括知情权、隐私权与求偿求助权。对网络借贷平台而言,立法内容主要包括:

1.知情权方面

在网络借贷模式下保障客户知情权,关键的问题是消除信息不对称性对客户的影响。监管部门应该督促网络借贷平台建立诚信可靠的环境,对于在平台上虚假信息的给予严肃处理,保障客户获得确切的信息。在借款的使用方面,网络借贷平台有义务对款项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保障借款人的合法利益。同时,政府部门应完善信息采集与备案机制,如果有可疑交易发生,网络借贷平台应积极主动向反洗钱监管部门备案。

2.隐私权方面

隐私权保护法应规定网络借贷平台负有为客户保守金融私密的义务,不得侵害客户隐私权;网络借贷平台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客户信息,不得靠信息获取非法收益;网络借贷平台如未尽保护义务,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制定相关法律时,应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责任内容、处罚手段、赔偿标准等。

3.求偿求助权

网络借贷平台要完善客户服务、客户投诉处理流程,理顺内部投诉处理工作流程,明确机构内部各部门、岗位和人员工作职责。如有争议发生,要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客户沟通,争取双方协商处理,尽量避免因投诉处理不当致使矛盾升级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如遇客户集中大规模投诉,可能引发、影响金融稳定的,应当迅速向当地人民银行2024部门报告。网络借贷平台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进行客户投诉的调查、调解工作,争取通过调解等较为缓和的方式解决问题,化解纠纷,依法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信用体系建设

金融是风险积聚型行业,控制风险是关键。对于Prosper来说,美国有完备而透明的个人信用认证体系,个人信用记录、社会保障号、个人税号、银行账号等材料可以得到充分验证。在我国,自然人信用评级制度正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在信息过度的情况下,应规范和统一信息渠道,建立诚信的网络金融环境,降低网络的不确定性对客户的影响。

随着电子商务以及网络借贷平台的飞速发展,应针对现有信用数据较为分散的情况,以政府部门为主导,联合相关信用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需要采用技术手段,统一数据标准,以合理的数据共享机制为基础,将以网络借贷平台为代表的电子商务类企业以及银行、工商、税务、公安、保险、海关等机构中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全部2024起来,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构成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逐步建设和完善信息共享平台体系,实现全国可联网进行信用查询,为有网上交易需求的企业和个人提供全面快捷的信用服务,降低交易成本,根据信用记录选择高质量的交易对象。同时,实行信用分类管理,健全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提高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四)技术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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