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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租赁合同范文2024(整理5篇)

2024-07-09 14:16:01合同范本

前言:在撰写车辆租赁合同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车辆租赁合同范文第1篇

一、基于买卖合同,机动车辆未过户所产生的责任负担问题

在区分责任之前,必须确认机动车辆的所有权人。如果机动车辆买卖交付后未办理过户登记,谁为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有人认为机动车辆所有权人即为机动车辆在机动车辆管理机关所登记的户主。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问题的实质是2024机动车辆所有权移转的公示方式。机动车辆作为特殊动产,相对于一般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有其特殊性。一般动产以其被交付为公示方式,而对机动车辆的公示方式则产生很大的争议。有人认为我国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这种观点曾在我国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普遍采用。实际上这种观点是将特殊动产与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的公示方式相混淆了。正确的观点应当是登记对抗主义,理由是:1、我国目前尚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确规定车辆所有权移转的公示方式为登记生效主义;2、机动车辆虽然具有特殊性,但仍然是动产,仍应遵循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公示方式,其特殊性只是在于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3、从《最高人民法院2024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中,可以得知我国对机动车辆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故笔者认为机动车辆所有权人是指实际对机动车辆具有完全支配权、处置权的人。

由此可见,车辆在交付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尽管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所有权已移转于买受人,责任也应当由买受人负担,出卖人不再承担由此而引发的相关责任。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因买受人过错和违法、违章行为所致,理应由买受人承担责任。相反,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之后,出卖人对车辆已经失去实际控制权,还由出卖人承担侵权责任则显失公平。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31日以(2001)民一他字第32号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责任的请示》的函复中明确指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还有人提出这样一种观点:因出卖人未履行过户登记的附随义务,出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之考虑,在买受人无力承担对受害人的侵权赔偿责任时,可以由出卖人承担垫付责任,但由于出卖人的垫付责任与买受人的侵权责任不是同一概念,在出卖人尽了垫付责任之后,有权向买受人就垫付的金额进行追偿。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也值得商榷。在机动车辆交付后,出卖人只承担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担保义务,除此之外,法律并未为其设定任何义务。所以,要求出卖人承担垫付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如果事故的发生与机动车辆本身质量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受害人能否要求出卖人承担责任?为方便阐述,本文所称机动车辆本身质量问题是指车辆在交付之前所固有的、潜在的、隐性的质量问题,排除交付之后因买受人的管理不当或自然损耗所引起的质量问题。如果出卖人未尽告知义务,则违反了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此时,买受人处于不知情状态之中。严格意义上讲,如果买受人没有主观过错,则事故发生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任何责任的承担必须以法律关系存在为前提。出卖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广义上讲他们之间存在侵权关系。但这种侵权关系是基于产品质量责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直接设定的,与一般的侵权关系有所不同。由此可见,只有在这种也是唯一情况下,出卖人才承担责任,这与机动车辆所有权的移转没有牵连关系。值得注意的是,此时并不存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受害人只能主张产品质量责任。当然,受害人可以将出卖人和买受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买受人也基于出卖人的违约责任享有对出卖人追偿权利。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只有买受人也存在损害时,才发生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由其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主张权利。

二、基于租赁合同,交通事故的责任负担

在租赁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引起的责任负担,应当根据租赁方式的不同而予以区分。

(一)光车租赁合同

所谓光车租赁合同,是指机动车辆所有人(下称出租人)只向承租人提供机动车辆,在约定的期间里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收益,并向机动车辆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此时,承租人对该机动车辆拥有除处分权之外的所有权中其他一切权利。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七天长假的实施,这种租赁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它满足了那些没有汽车而又追求交通便捷的人们的需求。对这种合同所引起的纠纷,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其中,就该租赁合同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引起的责任承担,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而予以确定。

1、出租人对承租方?驾驶资格的审查有过错。因机动车辆行驶具有相当的危险性,国家对驾驶人员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只有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证的人员,方可从事相应级别机动车辆的驾驶。出租人的审查过错,客观上是帮助了没有驾驶资格或达不到相应级别驾驶资格的承租方违法驾驶机动车辆。出租人的帮助行为和承租方违法驾驶虽然不是同一行为,但两行为前后相连(帮助行为是违法驾驶的前提),共同造成了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损失,仍属共同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损失,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需特别强调的是,从鼓励交易之目的出发,必须界定出租人对驾驶资格的审查限度。笔者认为审查应以出租人明知承租方没有驾驶资格或有重大过失为限,即在签订光车租赁合同时,只要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提供了驾驶证或有相应级别驾驶资格的人员,就应当认为出租人对驾驶资格审查没有过错,出租人不再承担由此而产生交通事故的责任。

2、出租人违反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导致事故的发生。如果事故的发生纯因机动车辆本身的质量问题所致,基于产品质量责任,出租人应当对事故的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并对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承租人也存在过错,则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承担对受害人的侵权责任。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按过错大小区分责任。

3、交通事故的发生纯因承租人的过错所致。在这种情况下,对责任负担问题引起的争议较大。有人认为,出租人基于机动车辆所有人和出租行为的受益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都必须承担侵权责任。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没有理论依据。侵权责任的承担必须以侵权行为存在为前提。如果出租人的出租行为并无不当,则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更不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出租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同时,交通事故不属于特殊侵权中的任何一种类型。所以仅以所有人和受益人为由要求出租人承担侵权责任便是无稽之谈。笔者认为,在此情况下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侵权责任应当全部由承租人独立负担,并且承租人还应对出租承担违约责任。其理论依据便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合同法的2024规定。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和合同法2024的内容,笔者不再赘述。与其类似的有:房屋坠落物和动物伤人所引发的侵权责任由其管理人和饲养人承担,而不是所有人承担。

(二)运次租车合同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所谓运次租车合同,是指机动车辆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驾驶员的机动车辆,按承租人要求从事运输任务,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显而易见,运次租车合同与运输合同相竞合。

车辆租赁合同范文第2篇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2024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承租方必须具备的条件

1、向出租方交纳押金_____________________元;预付租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向出租方提交如下证件及复印件,并填写如下内容:

(1)承租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常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驾驶员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常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担保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常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租方必须身体健康,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A、B、C类的有效驾驶证,且驾龄在一年以上。

4、承租方在提车前,必须了解该车的主要技术性能及日常维护事项,做到正确使用。

第二条租赁车辆状况

车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车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颜色:_______________、

发动机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车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收费标准

1、基本日租金:每24小时/日,行驶里程在260公里以内,收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超程、超时租金:

(1)按租赁合同规定的行程,每超1公里加收人民币1元;

(2)按租赁合同规定的交车时间,每超1小时加收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

(3)如果按租赁合同规定的行程、时间双超,则按超过行程、时间双收费。

3、长期租用从优收费。

(1)租用期再一个月(30天)以上,每月行驶里程在6000公里以内,月租金为__________________元。

(2)租用期在一年以上,每年行驶里程在60000公里以内,年租金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四条租赁期限

出租方从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时起,将车交承租方使用;承租方于___________年

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时止,将车交回出租方验收。

如果承租方需要续组租,应提前与出租方联系并经出租方认可。

第五条交租金时间

本着先交钱后用车的原则。承租期在一个月(含一个月)以内的,租金一次付清,方可提车;承租期在一个月以上的,租金可以分期(每期不得少于一个月)交付,上一期的租金用完之前交付下一期的租金,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收回车辆。

第六条出租方责任

1、提供设备完整,技术状况良好,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

2、承担保险、年检、养路费、车船使用税等手续及费用。

3、定期对出租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工作;排除车辆自身故障。

4、对因车辆自身故障造成抛锚的车辆进行救援。

5、指导、协助解决车辆运行中的技术问题。

6、协助承租方处理交通事故现场问题;负责办理保险索赔。

第七条承租方责任

1、承担出租方责任之外的一切费用。

2、保险责任:

(1)万一出现意外交通事故时,依法保护现场,并立即向交管部门、保险公司报案,同时通知出租方派人协助处理。

(2)承担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合同期内租金照付以外,还包括延误时间的租金、保险免赔部份的损失和交管部门处理事故收取的费用及罚款等)。

(3)因交通事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全额支付(待保险索赔后,结清全部账款,余款一次性付给承租方)。

(4)缴纳交通事故车辆的全部损失金额的30%罚款,以弥补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技术性能和经济价值下降的损失。

(5)如果车辆被盗,由承租方负责追回,五日内未追回,承租方必须及时将车款(扣除折旧费6%/年,包括购置费、入户费、保险费、养路费)赔偿给出租方,并承担赔偿前的租金。待保险索赔后,结清全部账款,余款退给承租方。

3、如果发生证件遗失,由承租方负责补办,并承担补办费用和因此造成的租金损失(合同期内租金照付以外,还要承担延误时间的租金)。

4、承租方不得将所阻车辆抵押或转让给第三方使用;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收回车辆。不退押金、税金。

5、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所租车辆送去修理。

6、长期承租者,每15天将车辆开回出租方作定期维修保养。违约者,按规定时间每拖一天罚款100元。

7、选择安全停车场地,并注意关好车门、窗,锁好车辆,防止碰伤、被盗,否则后果自负。

8、爱护车辆,禁止在已毁坏或非正规路面上行驶,不许使用该车参加竞赛及测试;否则后果自负。

9、承租方自租车之日起,应依据交通安全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经常对驾驶员进行安全行车的检查、教育,提高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好车辆的日常安全技术检查,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严禁酒后开车,做到中速行驶,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保持良好车容。

10、本合同当随车阔行,以备交通管理部门查阅。

11、离合器片损坏及轮胎损坏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12、在承租期间违反交通规则或有电子警察违章记录由承租方负责处理。

13、异地身份证租车,租车押金待查明无违章记录后退回。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出租、承租双方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前终止合同(特殊情况协商解决)。出租方提前终止合同要向承租方退回剩余租金及全部押金,并付违约金1000元;承租方提前终止合同,不论实际租期长短,一律按基本日租金向承租方结算,并扣除违约金1000元,剩余款退回。

2、因承租方违约被收回车辆,对已发生的租车时间,按基本日租金结算,车辆如有损坏照价赔偿,并扣除违约金1000元,剩余款退回。

3、如果因为操作不当造成的车辆损坏,承租方负全部责任,并承担其全部损失费用(合同期内租金照付以外,还包括延误时间的租金和修理费用)。

4、出租方如果保养、维修车辆的时间超过4小时,可为其更换车辆或退给承租方承租期的一天押金。

5、承租方不得将所租赁的车辆抵押、转卖,不得非法从事营运,更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承租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出租方的全部经济损失,轻者按违约收回车辆不退押金、租金,重者还要报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6、超过合同租车期限24小时不能还车,出租方有权报公安机关立案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后果由承租方负责。

7、承租方不得擅自拆卸所租车辆的里程表或其他零件,严禁在里程表上弄虚作假或改变车辆原貌;否则处以日租金或原件价值的5倍罚款。

第九条车辆交接验收与结算

1、车辆交接验收内容:见表一和表三。

2、租赁车辆费用结算:见表二。

双方对交接的车辆按表一和表三内容确认、验收,按表二结算;如果交回的车辆验收不合格,承租方必须照价赔偿;结清账目后,终止所签合同。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果出租、承租双方发生争议,先通过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共识的,再向当地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第十一条附则

1、本合同的解释权在出租方,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24规定,经双方协商制定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保险条款的解释权在保险公司。

3、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章):

委托人签章:

电话:

签约地点:

承租方(章):

担保人(章):

电话:

车辆租赁合同范文第3篇

分歧意见

对康甲、康乙、韩丙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康甲、康乙、韩丙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主要理由是:

三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的”规定。三人合谋用假的房屋产权证作抵押,与锦铁某段签订了租赁合同,骗得两台货车,进行非法营运,事后还将相关手续及其中的一台车作了抵押,将另一台车以签协议的形式“卖”给他人,使该车的所有权受到了实际侵害。这个从提供假证明-签订租赁合同-“卖掉”汽车、抵押手续的过程,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所以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康甲、康乙、韩丙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主要理由是: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一种典型的目的犯,即要求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中从骗取汽车的动机及得手后的行为来看,他们并非想侵犯汽车的所有权,不是想把汽车占为己有,而是想使用它并赚钱,他们实际骗得的是使用权。后来康甲与毕某的确签订了一份协议,但双方对协议的内容均一致的表示为不是要买卖汽车。纵观全案,三人在主观上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非法占有的行为。故本案三人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行为,而不应按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来处理,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评析意见

刑法中的“合同诈骗”一词,最早出现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2024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中。此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这个规定并没有将合同诈骗作为一个单独的罪名,而是作为了诈骗罪中的一种情形,而现行刑法则将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在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合同诈骗罪。这充分体现了立法者对经济领域中双方签订、履行合同活动的保护而且对于打击合同诈骗活动意义深远。合同诈骗罪是一个新的罪名,它虽然脱胎于诈骗罪,具备诈骗罪要求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核心实质,但显然与诈骗罪不同,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笔者发表如下看法:

一、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一)必须以虚假的合同为作案手段。

笔者所说的虚假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指合同本身就是虚假的,如签订合同当事人的身份虚假,订立合同的证明文件虚假等等;二是指合同本身真实,但行为人根本就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如签订购销合同,供货方既没有实物储备,也没有货物来源,而且虚构货源,骗取信任,接受合同预付款或定金,逾期不履行合同等等;三是合同本身真实,行为人能够履约,但根本不想履约,而收受了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等财产后逃匿的。只有这种以虚假的合同为手段,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才能认定合同诈骗罪,反之如果整个案件过程中根本就没有出现任何意义上的合同,那么就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二)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合同诈骗罪是典型的目的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实际上就是要求本罪的主观方面不仅仅是故意,而且还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种“非法占为有目的”,既包括行为人意图本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图为单位或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

但如前所述,合同诈骗罪是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最高人民法院2024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2024规定却与现行刑法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有着重大矛盾,这给我们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带来了一定障碍。《解释》的第二条第三款这样规定:“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此后又具体地列明了六种情形。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并未明令废止该解释,那就是说明此解释还具有法律效力。对此笔者认为,刑法已将上述司法解释中的部分内容吸收,使其部分失效,即与现行刑法有矛盾和抵触的地方失效,而其他规定仍继续有效。

(三)必须是侵犯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

本罪与诈骗罪根本区别之一,就是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市场秩序,又侵犯了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笔者认为被侵犯的这种所有权,必须是一个整体权能而不是民法中规定的所有权中包括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中的一种权能。也就是说必须是使这四种权能都受到侵害,才能说是对所有权的侵害。而如果只是想临时取得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甚至收益权,待生意成功之后再作归还,这种情况不宜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二、综合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康甲、康乙、韩丙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如下:

首先,必须肯定韩丙在与锦铁分局某段签订租赁汽车的合同过程中,存在着欺诈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的规定。在韩丙出面与锦铁某段负责人谈租用该单位汽车的问题时,对方提出必须有相应抵押作为租赁的条件之一。三人研究时,康甲提出了用假的房屋产权证作抵押的想法。于是,康甲、康乙来到沈阳市花800元钱做了一本假的房屋产权证。该证的产权人为韩丙,因为是韩作为承租方与锦铁房建二段签订租赁协议,而该证的地址却是康甲家的住址。被害单位见到该产权证后,信以为真即与韩签订了租赁合同,将东风牌及斯泰尔牌货车交给了韩丙使用。上述过程表明,三人在与锦铁某段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确实存在民事欺诈行为,骗取了两台汽车的使用权。假设如果三人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用假的房屋产权证作租赁抵押的话,被害单位是不会将两台汽车租赁给韩丙的。但是,必须指出的是,这种欺诈行为只是骗取了被害方两台汽车的使用权,而并非是它的所有权。这与合同诈骗罪对侵犯客体的要求显然不符。

其次,本案不具备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在主观上要求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租车的想法是康甲提出的,康甲有门路给别人拉脚赚钱,车“租”到手后三人也确实给大连、阜新、凌海及本地等一些工地、沙场拉过脚,直到2002年10月份,这个时间有一年多。这至少说明在事情的前阶段三人的想法都是用"租"来的这两台车拉脚赚钱,而不是要将车占为己有。而后来的抵押行为和与他人订立的协议能否就可以认定康甲的想法起了变化,要将车占为己有而偿还债务呢?答案是否定的。

车辆租赁合同范文第4篇

根据前段时间,新增驾驶员驾照数据统计来看,市平均每八人中就有一人持有驾照。五十万的“缺口”造就了租车业的巨大市场。相关的市场调查表明:目前,汽车租赁市场的常备汽车总数在四千辆上下,节日长假时,市场需求超过一万五千辆,是长备数量的三倍多。

这几年,锡城不少市民热衷以“自驾游”的方式在长假期间来趟“自由行”。因此,不少“有照无车”或想举家出游的市民都把目光转向了汽车租赁公司。别克商务车是最受市民欢迎的一款车型,不少人出去旅游都是几个家庭一起,目前,别克商务车日租价格550-600元,瑞风商务车相对比较便宜,400元一天,中低档小轿车的日租金在300元左右。目前中低档的小排量车也颇受欢迎,除日租价格便宜之外,小排量车省油也是顾客的首选原因之一。“十一黄金周”期间租车的平均价位上涨10%-20%。

今年春节期间,许多的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早早地被抢租一空,不少客户在节日到来前一个月就到租车公司签定租赁合同,惟恐租不到车。租赁公司节前高挂“免战牌”。

汽车租赁行业的专业人士认为,成熟的汽车消费市场,租车与购车的需求是不能互相取代的。汽车租赁市场与汽车市场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市场,两个消费群、两种服务,有各自固定的消费群体。

现有汽车租赁企业,租赁者七成以上是商务客户,其中尤以三资企业的比例最大。外资企业更乐于租车而不是买车,因为这样便于控制开销。租车的另一个好处在于,那些对中国地方性法规制度不熟悉的商家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客户们还可以自由地选择租赁汽车的品牌,从经济型车到高档车,所有汽车均有完备的手续。

据统计,世界五百强中已有许多的外企进入,这些跨国公司的在我市的运营离不开对汽车租赁的需求。专家分析说,租赁车辆属于公共用车范畴,它既可缓解现阶段财政控购与企业单位用车之间的矛盾,也符合社会车辆总量控制原则,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交通拥挤的状况;不仅能带动新车销售,还可推动二手车的经营。

车辆租赁合同范文第5篇

一、整顿和规范汽车租赁市场的指导思想

汽车租赁业是道路运输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县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汽车租赁的需求已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整顿规范我县的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为全县人民群众和外地来庆投资和旅游观光者提供优质的汽车租赁服务,已成为我县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县汽车租赁业市场整顿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为契机,根据上级2024文件精神,结合庆元县汽车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规范经营秩序和打击非法活动相结合,集中整顿和建立长效管理制度相配套,通过一个阶段的集中整顿,使我县汽车租赁业基本实现规范经营和有序竞争。

二、整顿和规范汽车租赁市场工作依据

(一)交通部、国家计委*年第4号令《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单位2024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17号)

(三)省交通厅、省计经委、省物价局《浙江省汽车租赁业管理实施细则》(浙交〔*〕529号、浙计经委交〔*〕1889号、浙价费〔*〕569号)

(四)省交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厅、省物价局《2024开展全省汽车租赁业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浙交〔*〕138号)

(五)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2024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157号)

三、整顿和规范汽车租赁市场主要内容

(一)开展宣传。将整顿和规范汽车租赁业的目标、要求及汽车租赁业管理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向全体经营者进行广泛宣传。

(二)做好登记。对县内所有从事汽车租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单位进行调查,通过调查,全面掌握县内汽车租赁业的情况。

(三)规范经营。对县内未经批准但已从事汽车租赁活动的企业在自愿申请并符合2024开业条件的前提下给予经营许可,发给相关经营证照。

(四)完善制度。通过一个阶段的整顿,使我县汽车租赁业符合政策、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运行秩序趋于规范,并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和相关制度,使汽车租赁业向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四、汽车租赁业的准入条件和经营规范

(一)准入条件

根据上级2024规定,主要内容有:

1、经营汽车租赁业务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配备的汽车不少于20辆,且车辆原值不少于200万元。

2、有与经营规范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应是不少于车辆总投影面积1.5倍的封闭场地。

3、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管理人员,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必须由初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

4、租赁车辆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二)经营规范的主要内容是:

1、企业要制订与其经营相适应的业务运行、车辆管理、财务管理和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

2、在汽车租赁活动中必须使用《浙江省汽车租赁合同》。

3、按规定办理车辆保险。

4、按车办理《道路运输证》,并在租赁期间随车携带。

5、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汽车租赁成本标准收费,使用规定的发票,缴纳各项税费。

6、租赁车辆不得从事与出租汽车相同的经营活动,不得安装顶灯、计价器等设备,不得在交通集散地或其他公共场所待租或沿街揽客。

7、机关、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或个人的闲置车辆,经检测符合车辆技术标准要求的,可以委托租赁经营者对外租赁,但必须与受委托的汽车租赁者签订一年以上的挂靠协议,到*车管部门办理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登记,将原为非营运车辆,变更为营运车辆,并办妥相关手续。

五、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

(一)对租赁车辆的上牌、发证、年检年审手续要尽可能地简化。

(二)交通、*对于租赁的汽车每年上线检测次数各不得超过1次。

(三)用于租赁的汽车其养路费参照非营运车辆标准缴纳,不征收公路建设基金,公路运输管理费根据该行业的平均营业收入按规定比例测算并经2024部门批准后定额征收。

(四)禁止对汽车租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五)*部门应帮助汽车租赁企业建立安全防范机制,以防止和避免租赁汽车被骗,同时加强对骗租等行业犯罪的打击力度。

(六)加大汽车租赁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汽车租赁违法行为。从严查处在汽车租赁活动中利用欺骗手段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六、整顿和规范汽车租赁市场工作步骤

七、建立汽车租赁市场常规运行管理机制

(一)建立起系统、规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规范经营。

(二)建立起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搜集分析行业信息、制定行业服务规范、调解行业纠纷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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