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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合同范文第1篇
保理业务发展至今已有160多年的历史,现如今俨然是国际贸易支付中不可避免的一种方式。尤其近年商务部在国内进行商业保理试点,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内保理业的发展。但是学术界仍然没有就保理的概念达成一致认识,这也导致了很多争议和冲突的产生,制约着保理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因此,要很好地理解保理业务,首先必须正确认识保理。基于此,本文从保理的概念着手研究保理业务,从未来应收账款和禁止转让条款的效力两方面讨论了国际上保理法律的不同。最后从会计处理上讨论了非买断式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会计处理的区别,为我国保理业务研究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
保理业务;应收账款转让;法律规范;会计处理
保理是一项综合性的国际金融服务,通常包括融资、分账管理、信用风险以及坏账担保等功能。但是各国2024保理概念的界定却各有不同,甚至大相径庭。保理业务19世纪60年代在欧美国家产生,经过短短100来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了一种常见的结算工具,使用比例超过了信用证等传统结算工具。快速的发展必然引起冲突,为减少冲突的发生概率,《国际保理公约》应运而生。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保理联合会也称FCI通过了《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和《仲裁规则》,试图规范国际保理业务。这也预示我们,国际保理的发展是时代所趋。我国也应当紧跟时代的步伐,接纳这种新的金融服务形式。但是我国的保理目前远远不能与世界同步,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因此,研究国内外保理、促进国内保理业务与国际保理接轨意义重大。
一、保理的概念
《布莱克法律词典》2024保理的定义是“以一个贴现价格把一个公司的应收账款卖给保理商,或者由一个承担损失风险的保理商以某种商定的折扣购买一个商业应收账款,是一个包括需要通知贸易债务人并且特别限定于纺织品行业的体系。”这种概念虽突出了债权转让这一保理的核心,却对保理的作用只字不提。定义太过于局限,没有提及暗保理。在美国,2024保理的定义则较为严格而准确,它认为保理就是保理商与买卖双方交易的卖方达成协议,并由保理商提供以下服务的业务:一是以即付的方式买下全部应收账款;二是提供销售分户账的管理;三是催收账款服务;四是承担信用风险。这就说明了保理的作用,因此也更为全面。国内对保理的概念没有统一定论。《元照英美法词典》中对保理的定义是承购制造商(卖方)的应收账款,承购收款风险,包括信用损失,而赚取折扣或手续费等的短期融资经营行为。这个定义虽指出了保理的作用但是没有提及保理不仅是融资方式而且是结算方式,对保理的认识也不够完善。各国2024保理概念的认识不尽相同,但都有其片面性,而国际公约2024保理的定义则全面而具体,因此,本文也沿用国际公约给出的定义:保理是指保理商和以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的卖方之间签定相应协议,在该协议下,保理商通过购买卖方所转让的基于货物买卖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应收账款(不包括债务人为个人或家庭使用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和长期付款或分期付款的应收账款)而与买方之间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保理商在审核的信用额度内向买方提供资金融通、坏帐担保、管理分户帐和应收账款催收的一项或多项服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保理的核心是应收账款的转让。在未来应收账款转让上,法国依据合同代位作未来应收账款的处理,德国法律认为只要合同书成立即可承认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虽然同为大陆法系,但二者的规定差异明显。类似的差异在英美法系中也有所体现。例如,美国允许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英国允许转让但要求必须支付对价。禁止转让法律规定各国的差异也比较明显。美国对于应收账款禁止转让的规定较为宽松,有禁止转让的应收账款仍可转让。而日本相对比较严格,日本只承认善意第三人情况下的禁止转让的有效性。这也进一步造成了各国保理业务的差异性。
二、各国保理法律框架及对比
(一)未来应收账款转让的规定。
1.未来应收账款分类。
学术界对于未来应收账款的分类有不同的标准。按是否有基础关系可分为:有基础关系的未来应收款和没有基础关系的应收款。还有一种较为常见的分类,按照应收账款产生的确定性分为三类:现在毫无基础法律关系;仅存在一部分法律;有法律关系但是缺乏债权产生的原因,但未来有可能发生应收账款。国际保理中未来应收账款的地位不容动摇,国际上现行的保理基本都是将现在和将来的债权一起转让的,这样有利于减少手续费和保理服务费。各国2024未来应收账款是否可以转让的法律规范直接影响保理业务的发展,因此,各国的态度也较为严谨。各国依据自家国情制定法律规范,这就是为什么在这一问题上面,各国会有所冲突的原因。
2.未来应收账款是否可以承作保理。
德国相较于法国在未来应收账款是否可以转让问题上面比较宽松,转让的形式上的规定也更有利于其转让。德国法认为债权转让不受前手瑕疵的影响,并且《民法典》规定债权可以在合同成立的前提下任意转让。法国也认可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但是具体的规定有所差异,它要求应收账款转让基础原因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否则这种转让合同下的转让无效。
3.未来应收账款转让的过程比较。
法国法律认为倘若转让应收账款的原因有瑕疵,便会造成转让无效。因此债权是不稳定的,债权转让的风险性也是比较高的。综上所述,德国在保理业务上的规范更顺应时展的需要,德国法程序较法国法复杂。德国法适用无因原则,受让人的权利得到了更好的保护,也更利于保理业务的发展。与之相反,法国法律强调要因原则,原来债权的瑕疵会影响到转让的有效性,不利于债权转让。
(二)禁止转让条款的规定。
禁止转让条款即指保理商与卖方签订保理合同时,合同中包含的禁止该账款再次转让的条目。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通常不接受含有禁止转让条款的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但各国法律规定各有不同。
1.肯定主义说。
在禁止转让条款效力上,我国持肯定主义观点。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合同的转让前提是要取得相对方的同意。也就是说,我国坚持的是处分自由的原则。《合同法》中对此也有体现,它认为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中有约定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一律不允许转让。另一坚持这一观点较为典型的是德国,德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协议中排除让与的,应收账款不允许让与。
2.相对主义说。
相对主义是一种比较中庸的做法,我国台湾的学术界认可这种观点。在相对主义下,禁止转让规定有效的同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转让完成后,即使原债权债务人有规定债权不得转让,但只要受让人符合善意第三人的条件,那么转让就是有效的。债权到期时,受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债务人可以向原债权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日本的做法与我国台湾的做法相似,日本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债权转让无效,同时法律也规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意大利、瑞士等国也都采用此种做法。
3.否定主义说。
坚持否定主义说的国家主要是英美两国,当然,这也经历了一定的过程。英国的《衡平法》认为,禁止转让条款通常对原始合同缔约双方是有效的,但禁止转让条款若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表述,禁止转让条款就是无效的,即转让有效。这种规定大大促进了英国的国际保理业务的繁荣,同时这也是英国是最早发展起保理业务的原因。美国的观念认为债权的流通摆在首位,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美国也持否定主义说的观点了。因为如果肯定禁止转让条款的效力,即认为转让行为的无效性,这将导致保理业务开展的障碍。所以,美国坚持否定主义说无疑也促使了美国保理业的发展。综合来看,英美的做法适用社会需求,对债权流通起到促进作用。
三、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
应收账款转让分为买断式和非买断式两种,由于目前大多数保理业务是非买断式保理,本文将研究非买断式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非买断式转让是指保理商没有获得应收账款的所有权的转让,保理商在向卖方提供融资服务以后,若供应商到期无力偿还应付账款或者不愿承担应付账款时,保理商有权要求卖方承担到期还款责任。
(一)国内应收账款-非买断式。
1.应收账款受让。借:应收代收款-国内账款非买断。贷:受托代收款-国内账款非买断。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受让。贷:手续费收入-应收账款受让。2.发生销货折让以及退回时。借:受托代收款-国内账款非买断。贷:应收代收款-国内账款非买断。3.账款买回时。借:受托代收款-国内账款非买断。贷:应收代收款-国内账款非买断。4.支付融资款时。(1)拨款时。借:应收账款融资-国内账款非买断。贷:存款科目。(2)收取管理费时。借:存款科目。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受让。5.月底提息时。借:应收利息-应收账款融资国内非买断息。贷:利息收入-应收账款融资国内非买断息。6.买方还款时。(1)收取管理费时。借:存款科目。2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受让。(2)收取利息费。借:存款科目。贷:应收利息-应收账款融资国内非买断息;利息收入-应收账款融资国内非买断息。(3)还款时。借:存款科目。贷:应收代收款-国内账款非买断。(4)有预支价金的退回尾款。借:受托代收款-国内账款非买断。贷:利息收入-应收账款融资国内非买断息;应收利息-应收账款融资国内非买断息;存款科目:应收账款融资-国内账款非买断。(5)无预支价金者仅冲账。借:受托代收款-国内账款非买断。贷:存款科目。
(二)国际应收账款-非买断式。
1.账款受让时。借:应收代收款-国际账款非买断。贷:受托代收款-国际账款非买断。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受让。贷:手续费收入-应收账款受让。2.销货折让及退回时。借:受托代收款-国际账款非买断。贷:应收代收款-国际账款非买断。3.账款买回。借:受托代收款-国际账款非买断。贷:应收代收款-国际账款非买断。4.预支价款。(1)拨款时。借:应收账款融资-国际账款非买断。贷:存款科目。(2)收取管理费时。借:存款科目。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受让。5.月底提息。借:应收利息-应收账款融资国际非买断息。贷:利息收入-应收账款融资国际非买断息。6.买方还款时。(1)收取管理费。借:存款科目。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受让。(2)收取利息。借:存款科目。贷:应收利息-应收账款融资国际非买断息。利息收入-应收账款融资国际非买断息。(3)借:存款科目。贷:应收代收款-国际账款非买断。(4)有预支价金退回尾款。借:受托代收款-国际账款非买断。贷:利息收入-应收账款融资国际非买断息。应收利息-应收账款融资国际非买断息。存款科目:应收账款融资-国际账款非买断。(5)无预支价金仅冲账。借:受托代收款-国际账款非买断。贷:存款科目。综上,国内保理与国际保理在会计处理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会计科目上,内在基本的原理一致。我国在发展保理业务过程中,应当逐步与国际保理业务接轨,顺应时展,取得保理业的繁荣。
【参考文献】
[1]苏芳.我国保理业务的现状与发展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5
[2]徐燕.我国保理业务发展研究[J].金融研究,2003,2:49~62
[3]王雅.美国保理业务分析[D].吉林大学,2013
转账合同范文第2篇
一、网银转账:登录银行官网,点击网银登录;填写正确的用户名和密码完成登录;选择转账—同行/跨行转账,正确填写收款人信息资料,点击提交正确输入手机验证码和动态口令才可以完成操作。
二、ATM机转账:将银行卡插入ATM机中,输入密码登陆;选择转账,输入收款人账号,点击确定;确认收款人账号,输入转账金额,点击确定即可完成。
三、柜台转账:
携带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到柜台即可转账。
对公账户需要满足的条件:
转账合同范文第3篇
黄金期货的正式推出无疑是新年首月里的重要话题,加上一直呼之欲出的股指期货交易,不少投资者对金融期货这种高风险的投资游戏兴致盎然。期货交易有着自己的游戏规,如运用了杠杆原理的保证金交易模式、T+0的交易时间等等,同时在进行期货交易时也需要开设专用的账户。
选择合适的期货公司
要进行黄金期货交易,首先需要选择,一家期货公司开设账户。不过,各家期货公司的专长并不一样,这时候你就要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选择了。
以黄金期货为例,黄金期货落户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因此对个人投资者而言,通过上期所经纪会员参与交易是个人进行黄金期货交易的唯一合法途径。因此,你在选择期货公司时,就要从上期所的经纪会员单位中进行挑选了。在上期所的网站中列有各会员单位的名单,投资者可以点击打开进行参考。
在上期所的经纪会员单位中,有一部分是规模较大的综合类期货公司,一部分属于各有专长的期货公司。如果你对日后推出的股指期货交易同样感兴趣,那么,建议你选择一家规模较大的综合类期货公司。因为按照相关的规定,要成为金融期交所结算会员的期货公司,必须有5000万元注册资本金,而要成为金交所全面结算会员的期货公司,必须有1亿元注册资本金。
在期货公司开户时,需要缴纳一定的开户费用。不过记者了解到,目前市场上一些期货公司为了争取客户资源,正进行开户免手续费用的推广活动。同时,在黄金期货的交易过程中,除了交易所收取30元/手的手续费外,期货公司将另外收取一笔交易手续费,而不同的期货公司对于这…费用的规定有所不一,具体视期货公司的手续费标准及客户的交易量来确定,因此手续费的高低也可以作为进行期货公司选择的一项标准。黄金期货投资者可以充分运用自己的谈判能力争取最优惠的手续费。
一般来说,期货公司的物理网点多分布于大城市,如果你居住的城市没有期货公司,则可以选择临近城市的期货公司。据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介绍,异地客户可以通过电话联系期货公司,客服人员将把开户时涉及到的文件,如风险揭示书、合同文本邮寄过来,客户填好后并附上身份证复印件回寄过去就可以了。本地的投资者则可以直接到选中的期货公司进行开户。比如开办黄金期货业务,届时你将领取到期货公司为你申请的上期所的黄金期货交易编码,这个编码其实很类似于股票投资中的股东账户卡,管理上也是采用一户一账号的模式,在同一个身份证下,在一家期货交易所只能开设一个交易编码。
“银期转账”提供资金划转平台
在黄金期货的交易过程中,如何方便快捷地进行资金的划转与管理?其实也很简单,使用“银期转账”业务就可以了。“银期转账”与以前股票投资中的“银证转账”极为类似。但是,开展“银期转账”业务的银行并不像“银证转账”那样广泛。主要集中在中、农、工、建、交五大银行中,其中以工行、建行和交行“银期转账”业务开展的时间最长,网点布局上也更为广泛,特别是推出的“集中式银期转账”业务,可以满足各地投资者的需求。
随着黄金期货业务的正式推出,多家银行也对黄金期货“银期转账”业务的前景寄予了厚望。如交行率先与金瑞期货签订了合作协议,在上海、深圳、南昌、大连和郑州五个城市的交行网点,金瑞期货将进行现场驻点,帮助客户进行开户业务。而前不久,工行上海分行也宣布,将与六家期货公司推出集中式银期转账业务。
那么,“银期转账”业务如何开办、运作?
工行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期货投资者可以通过“银期转账”来实现期货保证金与银行账户之间资金的划转。“这和银证转账的原理是一样的,客户在期货公司拥有的是交易账户,在银行开设的是资金账户,在进行黄金期货的投资中,‘银期转账’这个平台为两个账户之间资金的划转提供了便利。”他解释说。
要开办“银期账户”的功能,首先需要在期货公司开设期货账户,并使用身份证原件到期货公司的结算部签订《银期转账协议书》。之后,再拿着期货公司打印的《开户回单》、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银行的借记卡,到该银行签署一份《银期转账业务协议书》,就可以开通“银期转账”业务了,投资者通过网上银行或是电话银行的操作,就可以把资金划转到保证金账户上。
集中式银期转账方便异地投资者
那么“集中式银期转账”有何区别?原来,“银期转账”主要针对的是期货公司与银行账户属于同一地区的客户。比如你所选择的期货公司与银行账户都在上海,那么就可以直接使用“银期转账”。但是由于期货公司的网点较少,对于一些外地的投资者来说,银行账户和自己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不在同一个地区,这时候如何进行两个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呢?“集中式银期转账”平台就可以解决这样的问题。
集中式银期转账,是通过期货公司总部与银行总对总单点连接,在技术上就可以实现银行所有网点为期货公司及期货投资者提供全国范围内的银期转账服务。举个例子来说,某家期货公司指定的保证金账户开设在上海工行,外地的工行客户如果开通了“银期转账”的功能,也可以在指定的时间内进行资金的划转。不过,对于“集中式银期转账”的客户来说,在进行资金划转的时候,需要收取,定的转账费用,与银行卡异地转账的费用是一样的。
转账合同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内部控制;职位分离;社会监督;惩罚措施
企业内部财务防范松懈是导致很多经济犯罪案件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一现象引起许多企业管理人员的关注与深思,如何有效地加强内部财务控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防范体系,减少财务风险,以维护国家、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使之不受损害已经成为会计界的重大课题。
一、货币资金账户的错弊与防范
1.现金业务的常见错弊形式
现金是流动性最强的资产,因而最容易成为会计错弊的目标。现金业务错弊常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贪污现金手段有:少列现金收入总额或多列现金支出总额,涂改凭证金额;使用空白发票或收据向客户开票;隐瞒收入,会计人员通过撕毁票据或在收入现金时不开具收据或发票,也不报账或记账;换用“现金”和“银行存款”:常见的有“现金”收入记作“银行存款”收入;“银行存款”支出记作“现金”支出,从而将该现金占为已有,头尾不一致;利用复写纸使用中弊端,使原单与复印单不一致。侵吞未入账的借款;虚列凭证,虚构内容,贪污现金。
挪用现金:利用现金日记账挪用现金,采用少加现金收入日记账合计数或多加现金支出日记账合计数的手段,来达到挪用现金的目的;利用借款挪用现金:职工借款后并未利用借款实现借条上的业务,而是将其挪作私人之用;延迟入账,挪用现金;循环入账,挪用现金;白条抵库,挪用现金。
2.查证现金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
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下列各项进行调查:现金出纳和会计记录工作是否适当分离;出纳工作是否由专人负责;现金日记账是否根据经审核合法的收付款凭证登记入账;现金日记账是否序时逐步登记;库存现金是否每日清点,账实相符;收入的现金是否当日送存银行;库存现金是否遵守银行规定的限额;现金支出是否经过批准;现金的使用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是否存在以白条抵充现金现象;是否存在私设“小金库”现象;现金存放的安全性;现金收付款后是否加盖“收讫”、“付讫”戳记;出纳人员收取现金后是否开出收款收据;企业内部2024部门和人员所需的日常零星开支是否建立备用金制度。
3.银行存款业务的常见错弊
银行存款收支是企业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也极易发生错弊,常见错弊有:
制造余额差错,即:会计人员故意算错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来掩饰利用转账支票挪用公款等行为,也有的利用日结余额不平时,故意制造余额差错,为今后贪污作准备;擅自提现。“混用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公款私用;出借转账支票;转账套现——会计或2024人员利用外单位的银行账户为其套取现金;涂改银行对账单;支票套物;提银留现;存款漏账;重交存款;出借账户;涂改转账支票日期:即会计人员把已入账的支票收账通知上的日期涂改为报账年度的日期进行重复记账;套取利息:会计人员利用账户平衡原理,采取支取里洗不入账的手法占为己有。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的错弊与防范
1.常见的应收账款错弊
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不实: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采用总额法,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按净额入账的情况,将私吞折扣与折让;应收账款记录的内容不真实、不合理、不合法:在实际工作中,“应收账款”账户往往成为营私错弊的“调节器”,成为掩盖各种不正常经营的“防空洞”;应收账款回收期过长,周转速度慢;应收账款平均占用额过大:一般来讲,应收账款余额在企业流动资产中的比率不能过大。
2.应收账款错弊的防范
审查销售环节的内部控制:审查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后,将债权转入应收账款的批准程序;审查为购货方代垫费用支付现金或银行存款的批准程序;审查与购货方对账制度及对账单签发手续等。审查2024销售发票:了解有无销售折扣与折让的情况,看其与“应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等记录是否一致,以弄清是否存在以净价法入账导致应收账款入账金额不实的现象;查证应收账款的平均余额,看是否存在回收期过长的问题,进一步调查研究是否因款项收回后挂账或私分所致;查阅“应收账款”账户的2024明细账及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和应收账款账户中的虚假金额及失常现象;
3.预付款业务中常见错弊
预付账款是企业按照购货合同的规定预付给销货方的货款,常见错弊有:
预付账款后,未能收到货物或未能按期收到货物,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这种情况可能是签了不合理的合同或上当受骗,看谁应当承担责任;利用预付账款业务往来搭桥,按规定预付账款应与相应的合同相对应,可有的单位确利用预付账款这一“中转站”往来搭桥,为他人进行非法结算,将所得据为己有,或者私设小金库;预付账款核算不合理:如将应在“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债权账户中核算的销售材料货款,存出保证金等业务混在“预付账款”或将资金转入预付款转入“小金库”;不合理的预付账款:未按合同进行预付,或未有合同的情况下进行预付款的行为;“预付账款”账户长期挂账。
4.预付账款业务发生错弊的防范
审查企业预付账款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明确的职责分工制度;预付账款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批,是否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是否建立催收制度;是否建立坏账损失审批制度。预付款必须有合法合同为基础,因此在查阅预付款时看有无合法合同为依据;查阅预付款总账与明细账,看其金额是否相符;查证预付款业务关联单位,是否有虚假的预付账款,以及余额是否正确;查证购货入库记录,有无重复付款,或同一笔业务在“预付账款”和“应付账款”同时挂账的行为;查证“预付账款”账龄长短及相关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如果账龄过长,有无利用“预付账款”转移资金或进行错弊的可能。
三、存货账户错弊与防范
转账合同范文第5篇
关键词:应收账款;融资风险;防范
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其中第223条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作为权利质押标的,用于担保融资。应收账款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利质押方式,对于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由于应收账款质押涉及多方当事人利益,相关法律还不完善,操作较为复杂,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面临风险。
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
(一)应收账款债权存在的风险
1.应收账款债权是否合法。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是否成立、是否合法有效,与产生该应收账款基础合同的效力密切相关。如果合同本身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交易、违背社会公德等情形,如,赌博、走私等违法活动或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订立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不得用于质押,对此设立的质押便存在风险。
2.应收账款债权的时效性。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必须尚未超过诉讼时效。目前我国法律2024一般性债权予以保护的诉讼时效是两年,超过诉讼时效便意味着债权从法律权利蜕变为自然权利,债务人主张履行付款义务的请求得不到法院的保护或支持,担保目的无法实现,最终难以取得债权。
3.应收账款债权能否转让。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必须是依照《合同法》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允许转让的债权,否则,质押的担保功能就会落空。如果基于合同性质或法律规定,或基于当事人在产生应收账款基础合同中的约定,该合同所产生的债权不可转让,那么合同的权利义务只能及于当事人双方,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就不能作为质押标的。
4.应收账款债权能否特定化。应收账款属于无权利凭证表征的一般债权,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必须进行特定化。如果应收账款的要素内容未明确、具体和固定化,质权人不能提供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的具体特征,在发生诉讼纠纷时质权人难以证明质权的应收账款的具体指向。
5.应收账款实际价值不确定。用于出质的应收账款必须能以金钱来估价,而应收账款的具体数额受产品、服务、竞争环境、企业资金实力等因素的影响而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同时,应收账款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要求的收入确认规定,只有按会计制度的要求确定为收入的应收账款,才能用于质押。
(二)源于基础合同当事人的风险
1.应收账款债务人。(1)债务人行使抗辩权或抵消权。若出质人没有履行基础合同的约定发送货物、提供服务,债务人依据合同法具有先履行抗辩权;即使出质人已经提供货物、服务,债务人也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内对出质人交付的货物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再行付款,即可以就出质人交付货物瑕疵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提出抗辩。(2)债务人丧失偿付能力或恶意损害质权人利益。质权人能否就出质的应收账款最终实现顺利受偿,有赖于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和资信状况。如果债务人资信状况恶化,在应收账款到期后丧失偿付能力或与出质人串通,恶意免除全部或部分债务、提前支付、改变支付时间和方式等,质权人难以实现质权。
2.应收账款债权人(出质人)。(1)出质人的欺诈。出质人将账龄不合格的应收账款移到合格应收账款的栏内或应收账期之内;出质人收取了债务人清偿的债务,但没有提存或提前还款而是挪作它用;应收账款在出质前已经清偿,但是出质仍未下账,或以其他应收账款数据冒充出质应收账款,则影响质权的实现。(2)出质人转让权利。《物权法》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可以转让。(3)出质人放弃权利。出质人放弃合同债权,质权人可依《合同法》中的“撤销权”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出质人的权利放弃行为。但若第三债务人主观善意以及出质人将权利赠与第三人,法官可能出于保护第三债务人或善意第三人权益,认定质押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应收账款可能无法被清偿。
(三)质押登记的操作风险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质权人在办理质押登记时需要提交的资料仅是双方签订的协议,登记内容由出质人自行填写,对质权描述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完全由质权人自行控制。如果出质人操作不当,虚报应收账款权利存在瑕疵或权利落空,在权利质押后,质权人只能向出质人追索。
(四)监管风险
虽然质权人与出质人签订了账户监管协议,但质押人很难对出质人所有账户进行有效监管。若出质人为逃避债务将质押账户中的资金转移、另行使用等,使得质权人通过该账户上的资金实现债权的愿望落空。如果出质人恶意逃债与第三债务人串通逃避债权,或者第三债务人经营状况恶化,无力支付贷款等都将对质权的实现产生影响。质权人除了对出质人进行监管外,还对第三债务人进行监管,加大了监管成本。
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的防范
(一)加强应收账款质押贷前审查确定实际价值
1.审查应收账款的合法性。质权人在选择作为质押担保的应收账款时,应取得债务人法人书面确认,核实应收账款的合法性。核实基础合同价款是否正常合理,是否按会计制度的要求确认为收入,确保应收账款特定且“货真价实”。审查财务制度是否健全、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应收账款管理是否规范、异地交易的应收账款是否真实,以确认应收账款交易真实性及应收账款的实际价值。
2.掌握债务人、出质人的资信状况。债务人资金实力强、无不良信用记录,质权人的风险相对较低。为防止出质人与其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质权的实现,质权人应当尽可能避免以关联交易双方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出质人信用等级低,按期还款可能性小,则要求出质人以往有相对稳定的销售渠道、买方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否则质权人可以不贷或少贷。
(二)拟定详细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1.应收账款一经出质登记,出质人不得将其转让、再质押、抵消、放弃等。为了防止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或再次出质等背信行为,要求出质人将债权权利证书交付质权人。出质人书面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并取得债务人向质权人的书面承诺。一经通知,出质登记便对债务人有约束力,其不得接受出质人放弃收取出质应收账款权利的要求,也不得以该应收账款向出质人主张抵消,更不得恶意解除合同、放弃债权等。
2.设立消极保护条款限制出质人的行为。出质人承诺在借贷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减免债务、不得要求债务人改变支付方式、不得允许延期付款等;设立提前到期条款,约定当出质应收账款发生不利于质权人债权的情况,质权人可提前收贷;要求出质人将应收账款的收款账户开设在贷款银行并接受监控,当发现债务人的付款情况与质押设立时的约定不一致,质权人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
3.确定质押比例和设定质押担保期限。应在应收账款的质量、考虑应收账款的现金折扣等因索合理确定质押比例,通常的折扣率占总质押账面价值的50%~80%。质权人可根据出质人信用状况,确定折扣率的高低。为保障按时还款,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期一般以l~2个月为宜。
(三)完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
2007年lO月1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正式投入运行,但受时间、配套制度和政策的影响,系统还需不断完善。
1.系统已经实现了全国联网,目前只供金融机构内部传输和检索相关数据,尚不足以对任意第三人产生公示效力。建议适当开放该系统,允许非金融机构的第三人缴纳少量费用后,在当地的人民银行支行登记和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的相关信息。在条件成熟之后,将企业,个人动产抵押以及存货抵押、保留所有权买卖等信息全部纳入到该系统中来。
2.系统中最短的登记期限是一年,无形中制约了部分优质短期应收账款的质押。建议对质押期间的计算单位修改为月份,使应收账款的实际期限和质押期限相吻合,这样更符合交易习惯。
3.除可以通过企业名称查询外,还应增加通过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码等进行查询。更全面查询应收账款质押情况,提高登记公示系统的公信力,降低操作风险。
(四)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操作
质权人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及管理上要注意规范操作,避免由于操作不当而引起的风险。以应收账款出质并办理质押登记的,比出质在前但末办理登记的享受优先质权;按时间优先原则,确定登记获得质权的优先顺序,如果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置多个质权的,以登记时间为先;登记当事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如质权是否真实存在、登记内容是否正确等负责,如果发现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质权人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五)加强对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监管
1.没立应收账款质押专户。质权人可以开立监管专户或将出质人原有的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视作专户进行监测,要求债务人将相关款项支付到指定账户,以便对其直接监控。在贷款未偿还前,应收账款在贷款额度内不得转出或保持一定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