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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实验方案(汇总5篇)

2024-07-10 05:18:01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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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实验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甜樱桃树;药害;经济损失;农业司法鉴定;案例

中图分类号 S4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7)09-0001-06

Abstract:Through the judicial identification technology to identify the agricultural farmers Zhang (the plaintiff)cultivation of sweet cherry tree appears there is a causal relationship between leaf chlorosis,wither,leaves,fruit and pyrimethanil,estimated the damage economic losses of sweet cherry. The court accepted the opinion of the judge to make a judgment on the fault liability,thus safeguard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Key words:Sweet cherry tree;Phytotoxicity;Economic loss;Agricultural judicial expertise;Case

农药药害是农村常见的民事纠纷,因涉及产品质量、销售服务、农民使用和防治对象等多个专门性问题,常成为纠缠不清的矛盾焦点。实践证明,及时进行技术鉴定查明药害的成因及经济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对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作用。笔者以青岛地区发生的一起甜樱桃树喷洒嘧霉胺农药导致严重药害的真实案例进行农业司法鉴定分析,以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依据。

1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16日,农民张某(原告)到农药零售商高某(被告2)处购买“嘧霉胺”2瓶用于防治甜樱桃灰霉病。原告使用该农药3d后,甜樱桃树出现黄叶、落叶、落果现象,致原告产生较大的经济损失。原告索赔8万元未果至法院。庭审中,被告2认为原告买药的事实不假,但是否用在甜樱桃树上无法认定。涉诉农药“三证齐全”,质量合格。不能认定原告出现的黄叶、落叶、落果与使用“嘧霉胺”农药2024。原告要求对甜樱桃树出现黄叶、落叶、枯萎、落果现象与喷洒“嘧霉胺”农药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经济损失(含来年损失)以及对果树采取补救措施而支出的费用进行司法鉴定评估。经法院审查同意并委托江苏省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我所)进行司法鉴定。我所审查了鉴定资料后受理了此案,指定3名国家司法鉴定人组成鉴定专家组承办此案。

2 鉴定方法

2.1 书面资料审查 鉴定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国家农业行业标准《无公害食品 林果类产品产地环境条件》(NY/T 5013-2006)、《农药对作物安全性评价:第1部分:杀菌剂和杀虫剂对作物安全性评价室内试验方法》(NY/T1965.10-2010)、国家林业行业标准《甜樱桃栽培技术规程》(LY/T2129-2013)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法院提供的鉴定资料(含影像资料)进行书面审查。

2.2 现场勘验和实验室检测 鉴定组到残留的田间现场调查涉V樱桃树的技术参数和药害症状及程度,并取样带回实验室进行检测和涉诉农药安全性模拟试验。

2.3 调查听证 鉴定组召开了司法鉴定调查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对2024证据的质证意见,并依法询问了当事人。

2.4 涉案经济损失评估 农业经济损失的司法鉴定恪守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工作原则和遵守资产持续经营的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原则,以现行市价法作为取价依据,依据国家标准进行了经济损失估算。

3 结果与分析

3.1 书面资料审查主要结果 (1)法院庭审笔录表明,被告2(零售商)陈述“涉诉农药是2014年4月8日从农药批发商金某(被告1)处购买的,听送货人讲嘧霉胺防治灰霉病效果非常好。原告来我这里买药,自己选中了嘧霉胺”。“原告的甜樱桃树出现黄叶、落叶、落果现象与喷洒嘧霉胺没有因果关系”。(2)原告称“购买农药时,卖药的(被告2)向其2024嘧霉胺,能够防治甜樱桃灰霉病。按照被告2的指导,1瓶(100g)嘧霉胺兑125kg水对大甜樱桃树进行喷洒。3d后甜樱桃树就出现黄叶、落叶、落果,遂找被告2一起查看,被告2送部分植物生长调节剂给我使用,使用后没有效果”。“受损的甜樱桃树有160株,其中黄蜜40株、先锋10株,受危害较小。美早、红灯110棵,几乎绝产”。原告在法庭上出示了反映大甜樱桃树叶片脱落和枯黄的部分照片(图1)。被告2认为“照片不假,但不说明这是使用嘧霉胺导致的结果”。(3)被告1称他们“没有销售农药给原告。嘧霉胺农药外包装上明确载明该产品适用于黄瓜,不能用甜樱桃树灰霉病的防治。因为我们知道嘧霉胺农药对甜樱桃树有药害。从来没有向任何人2024在大甜樱桃树上使用嘧霉胺”。

3.2 司法鉴定调查听证会的结果 (1)原告陈述了“涉诉的160株甜樱桃树是2004年移栽的,树龄有10a了”。“栽植的甜樱桃树有红灯、美早、黄蜜、先锋计4个品种,都是同一年栽植的”。其中,“红灯与美早共有110棵,先锋10棵,黄蜜40棵”。“甜樱桃树下未种植越冬蔬菜”。“2013年11月底到12月初扣棚(封棚),2014年6-7月撤棚”。“4月15日发现甜樱桃树有轻微的灰霉病,4月16日在被告2处购买了嘧霉胺农药。原告不识字,听卖药的介绍该农药是治灰霉病的。当天喷药,药水浓度是每瓶嘧霉胺兑井水125kg,用电动喷雾器喷雾,兑好的药水基本喷完了”,农药“是单独喷施,没有与其他农药混用”。“喷药3s后,甜樱桃树出现黄叶、落叶、落果、枯萎,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几乎没有收到产量”。(2)第二被告陈述“我们没有向原告具体介绍该农药的特点、使用技术,只是告诉他按照说明书使用”。“原告反映甜樱桃树出现药害后,我出于同情送了一些解药给原告。我到过原告田间看到(甜樱桃树)叶片的边缘有点枯萎,不能确定与嘧霉胺2024”。“原告是第一年盖的大棚。是从外地买了一批树苗移栽过来的,还有点虫害,原因有很多种”。(3)原被告对“当地当年农业气象情况适合甜樱桃树生长和原告种植甜樱桃树的农田土壤与当地大面积生产的农田基本一致”无异议。(4)原被告对当地农民工工价、大甜樱桃的上市时间、价格与经济损失问题认识不一。

3.3 现场勘查的主要结果 原告种植甜樱桃树农田的符合无公害水果产地技术条件。经测量,涉诉农田面积0.18hm2。甜樱桃树平均行距3.68m,平均株距2.42m,折合密度1125株/hm2。据调查,田间实际种植甜樱桃树198株(与诉状上主张的160株不同,增加的株树应有其他原因),田间死亡植株10棵,占田间栽植甜樱桃树的5.05%。田间甜樱桃树有多种病害不同程度的发生,主要病害有甜樱桃枝干腐烂病、流胶病等。田间有18.18%的植株出现部分主分枝死亡且叶片不脱落(图2)。经抽样调查,涉诉甜樱桃树株高变幅为2.3~4.7m,平均3.33m,标准差S=0.8062m,变异系数CV%=24.22%。冠径变幅2.55~4.10m,平均3.45m,S=0.5549m,变异系数CV%=16.10%。干茎(离地20cm处)变幅6.9~12.2cm,平均9.49cm,标准差2.1342cm,变异系数CV%=22.50%。与相邻农户种植的同品种甜樱桃树(对照)相比,原告种植的甜樱桃树叶普遍存在叶色偏黄、有坏死斑点,叶边缘组织坏死、卷曲、枯萎(图3),普遍率超过70%。红灯、美早、黄蜜、先锋4个品种的甜樱桃树均有不同程度的药害发生,其中红灯、美早品种重于黄蜜和先锋。在勘验日可见,甜樱桃树新梢上部叶片(药害发生后的新生~片)生长基本正常。

3.4 实验室检测和模拟试验结果 (1)对药害甜樱桃树叶片样品进行了检测,结果为:平均长度11.5cm,标准差1.23cm;叶片平均宽度4.95cm,标准差0.10cm。对照正常生长叶片平均长度12.42cm,标准差2.06cm;叶片平均宽度6.28cm,标准差0.45cm。受药害的叶片显著小于对照。花芽发育上是对照明显好于受害植株(图4)。(2)鉴定组进行了“嘧霉胺”对甜樱桃的安全性室内模拟实验。供试药剂“嘧霉胺”由法院提供,使用浓度按说明书标注稀释1000倍液。甜樱桃树枝条用水培法培养。用浸渍法处理甜樱桃树一年生离体枝条,对照用清水浸渍,重复3次。试验结果表明,用农药“嘧霉胺”处理甜樱桃树枝条30h叶片已出现部分叶片失绿(图5),经过120h后的处理枝条上叶片已失水脱落(图6)。

4 分析与说明

4.1 嘧霉胺农药对甜樱桃树药害的因果关系分析 (1)“药害是指杀菌剂、杀虫剂使用后对作物的可视伤害”[1]。鉴定组通过对残留现场的勘验和实验室药剂试验和相邻未施用“嘧霉胺”农药的农户的调查,观察到施用嘧霉胺的甜樱桃树普遍存在叶片黄化、有不规则坏死斑点、落叶等农药药害的典型性状,普遍率超过了70%,对照无药害症状。根据“施药后有50%的叶片有明显变色,且不能恢复”、“或增加10%以上的落叶、落花、落果”为“严重药害”判别标准[1],认定甜樱桃树出现的黄叶、落叶、枯萎、落果等为严重药害症状,与喷洒“嘧霉胺”农药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嘧霉胺”的杀菌机理和甜樱桃树为多年生木本作物的生长特性,排除喷施杀菌剂“嘧霉胺”导致甜樱桃树植株全部或者部分主分枝枯萎死亡的可能性。(2)“嘧霉胺”农药是苯胺基嘧啶类杀菌剂,其杀菌作用机理是通过抑制病菌侵染酶的分泌从而阻止病菌侵染,并杀死病菌,具有内吸传导和熏蒸作用,施药后药物可迅速到达特定作物的花、幼果等无法喷到的部位,快速杀灭病菌,能在较低的温度下施用[2]。经查,涉诉《农药登记证》登记的有效成分嘧霉胺,含量40%,剂型悬浮剂,登记作物名称黄瓜,防治对象灰霉病。用药量(有效成分375~562.5g/hm2,施用方法为喷雾。涉案农药标签标注的内容与农业部农药登记证的内容相同,农药标签符合要求。根据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2024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向农民销售农药时,应当提供农药使用技术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等服务”。“农药使用者应当确认农药标签清晰,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生产批准文件号齐全后,方可使用农药”。“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规定的剂量、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施药适期、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改变” [3]。本案被告2没有农药经营资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2已经正确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原告没有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排除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应认定本案是一起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盲目扩大“嘧霉胺”农药防治对象范围,在甜樱桃树上使用产生了药害,导致了较大经济损失的过错侵权责任纠纷。

4.2 甜樱桃树喷洒“嘧霉胺”农药导致经济损失的估算

4.2.1 涉案致害因素经济损失的估算方法 按以下公式进行估算:

式中:Ly―指农业事故导致的各类农产品的经济损失,单位为元;Di―指正常栽培i类农产品单位产量,单位为kg/hm2;a―指致害因素影响i类农产品减产幅度,%;Ai―指i类农产品受害面积,单位为hm2;Pyi―指i类农产品价格,单位为元/kg;Fi―指i类损失农产品后期未投入农本,单位元;n―指农业事故导致农产品产量下降的种类。本案农产品为甜樱桃,n=1。

4.2.2 经济损失估算参数的确定 (1)受害面积Ai的确定。据鉴定组现场清点,原告田间种植甜樱桃树与原告在书中主张的甜樱桃树株数不符,应以原告主张的110株为准。鉴定组认为,土地是原告种植甜樱桃树的基础,故以种植面积为估算依据,据现场测量,涉诉面积为0.18hm2。根据原告的陈述,黄蜜、先锋受“危害较小”有50株,其对应的面积是0.05hm2。“几乎绝产”的美早、红灯110株的种植面积为0.12hm2。(2)当地正常栽培甜樱桃平均单产(Di)的估算。鉴定组根据当地农业行政部门提供的当地大甜樱桃单位面积产量资料及同纬度相邻地区产量监测资料,经综合评估判定,认为本案以商品果9000~9750kg/hm2较为适宜。为计算方便,以9750kg/hm2计。(3)产量损失率(a)的估算。参照国家农业技术标准NY/T1965.2-2010作物受害程度标准,认为“几乎绝产”和“危害较小”的甜樱桃产量经济损失应分别估计,“几乎绝产”和“危害较小”的损失率分别以90%和10%较为适宜。(4)商品甜樱桃计价依据和平均价格(Pyi)的估算。甜樱桃作为时鲜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性较大但有规律可循。国家农业部在全国布点逐日监测农产品的价格变动情况并及时向社会。鉴定组引用农业部对山东省批发市场2014年甜樱桃平均批发价格监测(3月至6月)资料,并考虑到大棚甜樱桃上市特点和农产品田头批发价与市场批发价间的数量关系进行统计分析,甜樱桃出园价(田头批发价)为28.40元/kg。(5)受损甜樱桃未发生成本Fi的估算。鉴定组按照农业部《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方案》等对涉案种植甜樱桃单位面积未发生的成本进行了估算。因甜樱桃失收则收获工资、包装费用、上下力资等农本支出费用未发生。经估算,“几乎绝收”部分农产品未发生的成本F1=2179.10元,“危害较小”部分农产品未发生的生产成本F2=133.10元。

4.2.3 受损甜樱桃补救措施增加生产成本Lb的估算 司法鉴定听证会上原被告确认了药害发生后由第二被告无偿提供的2种作物生长调节剂让原告喷施,没有采取其他技术措施。鉴定组认为,原告喷施补救农药属于额外用工,全田约增加用工成本Lb=120元。

4.2.4 涉诉甜樱桃树当年L1经济损失的估算 L1=(9750kg/hm2×90%×28.40元/kg×0.12hm2-2179.10元)+(9750kg/hm2×10%×28.40元/kg×0.05hm2-133.10元)+120元=26881.02元+1334.65元+120元=28335.67元。

4.3 涉诉甜樱桃来年经济损失L2的估算 据调查,当地大甜樱桃花芽形成期为7月上中旬至8月上旬。鉴定组认为,甜樱桃树4月16日喷药发生药害至6月底,经过70d左右的生长,受严重药害的甜樱桃树已基本恢复生长。与正常甜樱桃树相比,受严重药害的树体叶面积指数仍属偏低。从甜樱桃产量形成规律来看,这种影响主要是当年花芽分化总量、次年开花总量和质量有所降低。从生产实践来看,甜樱桃树当年花芽分化的数量及次年的开花量远高于实际结果量,生产上常需要进行适量的疏花疏果。因此,本案当年受药害影响较轻的甜樱桃树对来年产量基本无影响。当年受严重药害的甜樱桃树对次年产量损失的影响程度上属于轻微作用。次年的经济损失虽尚未发生,但根据甜樱桃发育的相关性和经济损失评估规范可以预见,按当年严重药害的部分甜樱桃经济损失的10%计,其济损失估算为2688.10元。

4.4 总的经济损失L估算 L=28335.67元+2688.10元=31023.77元≈31024元(取整数)。

5 司法鉴定意见采信情况

法院收到《司法鉴定意见书》后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组织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实质性意见。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在甜樱桃树上使用“嘧霉胺”农药属于超登记范围推广使用。甜樱桃树的药害(落果、黄叶、斑点、落叶等)及经济损失与喷洒“嘧霉胺”农药间存在因果关系。排除喷施杀菌剂“嘧霉胺”导致甜樱桃树植株全部或者部分主分枝死亡的可能性。涉诉的经济损失为31024元。本案被告2在没有农药经销资质的情况下出售农药,无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提示义务,按照其过错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1金某明知被告2一直以被告1农资经营部的名义对外经销农药,疏于管理,存在一定的过错,按照其过错程度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购买的涉案农药瓶体上有明确的使用说明,该说明中明确载明仅适用于黄瓜上,原告没有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无视说明将药品用于甜樱桃树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40%的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被告1、被告2以“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主体错误”“一审判决采信的鉴定结论缺乏依据,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条件,不应作为有效证据采信”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本案系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金某(原审被告1)对向上诉人高某(原审被告2)出售了涉案农药均予以认可,且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对高某是否具有经营资质进行了审查,一审判决其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并无不妥。上诉人高某在没有经销资质情况下经销农药,且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尽到提示义务,一审判决其承担40%赔偿责任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在现场勘查、司法鉴定调查听证会后,经书证审查、实验室检查、药效模拟实验及产量经济损失估算,作出相应的司法鉴定意见,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采信符合法律规定。鉴于被上诉人在适用涉案农药过程中没有仔细阅读适用说明,存在一定的过错,一审判决被上诉人承担40%的责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6 讨论

6.1 严格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操作,保证农药的安全使用 我国对农药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只有取得国家登记的农药才能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在农药登记时审查核准,其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案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其产品性能主要包括产品的基本性质、主要功能、作用特点等,对农药产品性能的描述不得与农药登记核准的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不符;大田用农药必须标注适用作物或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以及施用时期、剂量、次数和方法等[4]。农药经营者应当向农药使用者提供农药使用技术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等服务。农药使用者应当确认农药标签清晰,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规定的剂量、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施药适期、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改变。鉴定专家组认为,农药标签是经过农业部审批并向社会公布的技术文件,具有法定性和规范性。农药标签是随农药运转而贯穿农药生产、农药经营、农药使用各个环节的技术文书。农药标签既是生产者、经销者指导农药使用者正确使用农药的技术指导文件和技术责任承诺书,又是农药使用者的操作指南,也是技术鉴定的法定依据。农药标签上标注的使用对象、方法、时期、剂量及注意事项等都是经过国家农药试验网多年多点的试验结果,只有严格按照国家农业部批准的农药标签使用操作,才能保证农药的安全使用。本案涉案农药嘧霉胺对防治黄瓜灰霉病有良好的效果,对大樱桃有药害。法院认定原被告对药害经济损失各有过错,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责任,,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

6.2 估算涉诉农产品经济损失必须于法有据 我国农业生产是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主体经营方式,各农户文化素质、经济能力等方面存在着极显著差异。农业生产的地域性、连续性和季节性决定了农业生产的复杂性。在生产事故经济损失的评估中,司法鉴定人必须根据国家2024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及评估技术规范,采用市场法等多种方法调查当地社会平均产量、平均市场价格等基础数据并作出经济损失的无偏估计。本案中,司法鉴定专家组依据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和残留现场勘验结果及司法鉴定调查会确认的2024事实,根据“嘧霉胺”农药的特点和甜樱桃树的发育规律等进行综合分析,明确了因果关系;以当地甜樱桃树大面积生产前三年平均产量和当年农产品价格监测的平均数据为基础进行综合分析,排除了不同年份气候差异、不同农田土壤差异、不同农户栽培管理差异、不同时段农产品价格差异等,估算的涉诉农产品经济损失符合当地大面积生产的一般情况,符合评估技术规范的要求。

6.3 农业司法鉴定应在处理农药药害事故中发挥重要作用 农药药害事故是农村中常见的民事纠纷,处理不好容易引发群发性事件。因此,及时进行技术鉴定就成了查明致害因素与后果间因果关系、经济损失及责任主体的关键。在鉴定过程中要发挥行政鉴定和司法鉴定各自的功能与作用[5]。农业司法鉴定机构要积极参与,受理案件后要及时指派国家司法鉴定人到现场进行全面的调查和现场勘验,依据国家技术标准,全面审查涉诉农药的真实性、使用农药的针对性(适用作物、防治对象)和使用技术的合理性(时期、剂量、方法),经过必要的调查、试验和检验,就使用农药药害的成因与经济损失作出客观、公正、科学的判断,经过质证,《司法鉴定意见》成为处理案件的法定证据,起到服务“三农”、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农药对作物安全性评价:第1部分:杀菌剂和杀虫剂对作物安全性评价室内试验方法[S].NY/T1965.10-2010.

[2]张敏恒.农药品种手册精编[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3:307.

[3]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Z].1999年4月27日农业部令第20号,2002年7月27日农业部令第18号修订,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38号修订.

[4]农业部.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Z].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令第8号.

农药实验方案范文第2篇

各市农业局(农委):

为进一步加强农药监督管理工作,促进我省农药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2012农药监管与法制建设年活动方案》要求,我厅制定了《山东省2012农药监管与法制建设年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山东省2012农药监管与法制建设年活动方案

为加强农药市场监管,加大农药法制建设与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农药管理的良好氛围,根据农业部2012年农药监管与法制建设年活动方案要求和山东省2012年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农药管理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全省农药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以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出台为契机,大力开展农药法制宣传培训,推进农药管理配套法规建设,健全全省农药监管体系,以全面推行农药经营登记备案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两项制度,规范农药经营主体为抓手,以禁限用高毒农药监管和打击制售假劣农药行为为重点,进一步规范农药市场秩序,提高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合格率,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目标

“以依法治理、科技促进、提升质量、确保安全”为目标,全面开展“提高农药质量、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努力确保不发生因农药使用残留引发的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努力确保不发生因农药使用事故引发的”的“双提双保”行动。通过农药监管与法制建设年活动的开展,使全省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农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具体目标是:

(一)农药产品质量市场监测合格率提高1个百分点,农药产品标签市场抽检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

(二)假证、冒证、伪造农药登记证现象控制在市场监测总数的4%以下。

(三)全面推行农药经营登记备案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两项制度,确保年底所有农业县(市、区)全覆盖、全到位。杜绝甲胺磷等国家禁用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依法查处制售假劣农药的违法案件,确保假冒伪劣及违规添加高毒农药案件等非登记成分等大案要案查处率达到100%。

(五)组织开展高毒农药和植物生长调节剂专项检查活动,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六)开展农药经营许可试点,总结经验,调查经营单位现状,提出处理意见,摸清非高毒农药限制使用名单。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广泛开展农药法制宣传培训活动,进一步提高全省社会各界的农药法制意识。制定我省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经营许可。按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农药市场监管与法制年活动

1.全力推行农药经营登记备案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两项制度,规范农药经营秩序。按照省厅《2024印发全面推行农药经营登记备案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两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确保到年底所有农业县(市、区)全覆盖、全到位。

2. 强化高毒农药监管,确保蔬菜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一是加强对高毒农药生产企业监管和对非法生产窝点的打击,深入高毒农药和其他社会高度关注的生产企业督导检查,严厉查处农药中非法添加禁限用高毒农药的行为。二是在农药销售旺季,组织拉网式检查,重点打击违法经营禁限用高毒农药行为。三是积极排查禁限用农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的隐患,要在关键季节,对重点地区、重点作物的农药使用品种进行全面监控,杜绝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行为。除禁限用高毒农药外,还要对三氯杀螨醇、百草枯、多菌灵、毒死蜱等农药重点关注,要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切实解决农产品中农药残留超标问题。

3. 加大农药市场抽检力度,开展农药质量提升行动。农业部安排的常规抽检任务主要对农药市场进行普查,摸清农药市场的现状。省农药检定所将结合农时季节,在农药使用旺季,对小麦、玉米、果树、蔬菜用药、大棚用烟剂、种衣剂、卫生杀虫剂等开展专项抽查行动。各地要加强对农药产品质量的抽检工作,争取财政对抽检经费的支持,努力实现农药市场监管由标签管理向质量管理的重心转移,要对在市场执法检查中,从外观、标签、包装、价格、防效等方面可初步判断涉嫌存在质量问题的农药产品进行抽检,提高执法有效性,确保农民用上合格农药产品。

4.狠抓农药案件查处,打击制售假劣农药行为。通过采取市场抽检、群众举报等措施,有针对性地加大农药执法力度,狠抓大案要案查处,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窝点。特别是对擅自添加高毒农药等未登记成分;假冒、伪造、无农药登记证;擅自修改农药标签内容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对典型的农药大要案件要在新闻媒体曝光,有力震慑违法分子。要强化与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按照货值标准,及时移交,坚决杜绝应付、推脱、瞒报和“有案不送、以罚代刑”的行为。实行案件查处奖惩制度。对历次农药监督抽查合格、在为农民服务、开发新产品、促进农业生产上有突出贡献的生产企业,在2024媒体上进行表扬。省设立案件查处奖励基金,对查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及时果断、措施有力并对外宣传的单位进行奖励。对工作不力,存在问题严重的市(县、区)进行通报批评。

5. 打假扶优,继续开展“农药企业挂牌管理”和“四培育”活动。继续对农药生产企业实行挂牌动态管理,加强对违规企业跟踪。对没有问题的企业纳入“绿牌”管理,进行重点帮扶;对全国和全省监督抽查通报的标签违规企业纳入“黄牌”管理;对全国和全省监督抽查通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纳入“红牌”管理。“黄牌”、“红牌”管理的企业在整改结束前对涉及的产品暂不办理续展登记,并实行重点监控。省厅根据监督抽查结果及时公布企业挂牌管理动态,市县(市、区)要根据企业挂牌情况,分别做好跟踪服务和监管。继续开展“四培育”活动,坚持“公益性、公开性、公正性、权威性”的原则,对部、省农药抽检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产品实行评选“一票否决”制度,通过表彰树立起农药行业学习的标兵和榜样。做到农药生产企业监管到位率100%,农药经营单位监管到位率100%,

(二)做好农药广告和农药产品展销会的管理

要加强对农药广告的审查,与工商部门配合,加大对媒体农药广告的管理和宣传力度,对虚假宣传和未经审批刊登的农药广告违法案件要及时移交工商部门,同时农业部门对企业的农药产品质量进行抽检。要采取多种措施,督促农药企业依法向农业部门提出广告申请,严格执行审查标准,杜绝不经审查批准农药广告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农药展销会的监管力度,并会同工商等部门,对发现问题的参展企业和产品及时查处。做到农药广告审批受理率100%。

(三)妥善处理农药使用安全事故

高度重视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切实加强预警分级管理,完善应急预案。要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负责事故处理工作。对发生人员安全事故的,要积极协助当地卫生等2024部门做好人员救治,按规定如实上报信息;对发生使用农药后作物出现药害症状的,首先报告当地政府进行处理;对于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当地政府处理较为困难的,应急预案2级以上的,要及时以政府名义上报省厅,由省农药药害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调查鉴定,要做好协调工作,根据鉴定及检测结果,由当地政府与企业协商提出处理建议。做好《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工作,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实施方案,组建应急队伍,强化人员培训,做好突发事件的现场维护、样品检测、信息、配合协调等工作,尽最大能力维护社会稳定。做到农药药害事故受处理率100%。

(四)以新《条例》出台为契机,加强宣传培训

《条例》出台以前,要做好《条例》实施的准备工作,一是对农药经营单位进行调查及统计分析。各地要对目前的农药管理单位进行清理,调查经营单位基本情况,掌握不同类型经营单位各自比例以及各自销售农药所占比例。在此基础上,科学确定许可条件,合理核定经营者数量,研究制定现存经营者处置方案。二是对拟禁止经营高毒农药、杀鼠剂的区域及进行定点经营的四类农药(在当地易产生药害、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生态环境和使用技术要求高的农药品种)进行调查,确定本辖区全部或部分地区拟禁止经营的农药品种和拟定点经营的农药品种,并提出本辖区《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布局规划》。省农药检定所组织对部分有风险农药进行抽样,开展安全性评价研究。三是在部分县开展农药经营许可试点工作,研究不同类别农药经营许可的条件、程序、管理办法,探索经营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办法等。

《条例》出台后,将《条例》实施前一个月定为《条例》宣传月,各地要采取办培训班、知识竞赛、电视讲座、印发解答画册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及时安排《条例》培训,由省负责市一级师资力量、农药生产企业负责人和农药登记办理人员的培训,市一级负责对基层农药执法和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培训,县负责经营人员培训,做到一般同志了解条例、负责同志熟悉条例、具体工作人员精通条例。通过宣传培训,进一步提高广大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法制意识。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形成主管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目标、任务、责任落实到人的工作机制,市、县要有农药管理单位,乡镇要有农药监管人员,有条件的地方,推行农业局领导联系农药生产企业、监管人员联系农药经营企业的办法,做到监管到人,责任到人。农业行政部门、农药监管单位、农药执法人员不得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以其名义2024、监制、监销农药产品。

(二)制定实施方案

各市要根据本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 ,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要加强与工商、质检、公安、新闻媒体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三)保障监管经费

各市要多方争取支持,加大对农药市场监管资金投入力度,保障农药质量抽查、农药执法监督、培训等经费支出,确保农药市场监管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强化督导检查

各市要加强对辖区内各县(市、区)农药市场监管开展情况的检查,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做好阶段性总结,发现新问题要及时应对处理,对典型经验要做好宣传推广。省农药检定所将不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对工作迟缓、监管不力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五)及时上报信息

各市从2012年4月份开始,每月底前要向省农药检定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材料要有综述、抽检、查处等方面的情况,以数据和典型事例为依据。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同时要认真组织填报农药市场监管情况统计表,要求每月25日前上报省所。

(六)做好农药项目

继续实施低毒生物农药补贴示范推广项目,在潍坊寿光市、烟台栖霞市的蔬菜苹果生产基地开展示范推广工作,完善补贴模式。按照农业部制定的《蔬菜用药登记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蔬菜等联合试验试点。组织对农药经销商进行培训,提高农药使用者识别假劣农药的能力和用药水平,向农民2024放心农药。

五、重点活动安排

(一)2-3月,组织召开全省农药管理工作会议和工作年会,部署2012年全省农药监管工作,表彰“四培育”活动先进单位,通报违规生产企业。

(二)3-6月,制定全省农药监管和法制建设年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全面推行农药经营登记备案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两项制度实施方案,结合“两项制度”的推行,对全省农药经营单位进行清查统计,对在当地易产生药害、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生态环境和使用技术要求高的四类有风险农药进行调查,在部分县开展经营许可试点。

(三)4-10月,核查已经撤销登记高毒农药企业的产品停产情况,对涉嫌违规企业进行排查暗访、督促整改,发现问题,依法处理。8月召开企业整改情况通报会。

(四)组织开展系列专项抽查检查活动。4月,组织小麦用药抽查;6月组织蔬菜、果树用药抽查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查;7月组织卫生杀虫剂抽查;8月组织玉米用药专项抽查和种衣剂抽查;11月份组织大棚等保护地用药抽查。5、10月对“两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12月省农业厅组织检查验收。

(五)6-10月,开展蔬菜用药调研和专项治理活动;继续开展禁限用高毒农药专项治理活动,对涉嫌非法添加禁限用高毒农药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重点抽查。

(六)7-10月,组织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组,结合农药抽检工作,对近几年市场抽检中涉嫌生产假劣农药的企业进行专项监督抽查,同时进行基层农药广告暗访工作。

农药实验方案范文第3篇

2014年我县依据《农药管理条例》 渭南市政府《农药管理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立足全县农药市场现状与农药监管的实际,全面推行农药市场准入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以推广合格、优质、放心、高效的农药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农药由市场监管为主向事前源头管理与日常监管并重转变,推进农药监管步入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监管轨道,基本实现了在农药经营源头上预防高毒禁用与假冒伪劣农药产品流入市场,取得了突破与成效。今年为适应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药市场迅速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强化农药市场源头监管,规范农药经营与使用,切实维护农民和农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我们通过开展市场调研、组织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单位与农药管理人员的合理建议意见,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难点与完善农药市场准入登记备案管理的措施,提出本实施方案,以确保农药市场准入登记备案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完善推进落实农药市场准入登记备案管理工作,从农药经营的源头上预防高毒禁用与假冒伪劣农药产品流入市场,实现优质、合格、放心、高效农药产品的全覆盖,促进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升,确保不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二、工作内容

(一)登记备案范围

1、凡在**县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用于农业生产、加工、贮藏等种植业类产品的农药(除卫生杀虫剂外),包括杀虫剂、杀菌剂、杀鼠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均属农药市场准入登记备案范围。

2、凡从农药生产厂家直接购进农药产品从事经营活动的农药经营单位,必须将其预销售的农药产品与相关资料报审核登记备案,经审核合格取得《**县农药市场准入登记备案书》后可在全县范围内销售。农药总经销单位之间允许凭《登记备案书》相互调货销售。

3、农药生产厂家在**县所辖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取得《登记备案书》,方可经销所生产的农药产品。

4、凡试验期农药产品一律不予登记备案,且不得经销。

(二)方法和步骤

1、申请时间。凡属农药市场准入登记备案范围的农药经营单位,自实施方案公布之日起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大队申请登记备案。

2、提交材料。申请时应提交:

①《**县农药市场准入登记备案申请表》(含电子版);

②农业部核准的农药登记证(复印件);

③农业部核准的农药标签样张(复印件);

④包装完整的样品。

3、审核备案。在**县辖区内销售的属于农药正式登记证(PD、WP)的农药产品实行“一产品一年度一备案”,属于农药临时登记证(LS、WS)的农药产品实行“一产品一批次一备案”;经市级农药管理部门审核合格的,予以发放《**县农药市场准入登记备案书》(《登记备案书》农药登记证号一栏标注农药正式或临时登记证有效期),凭《登记备案书》在全县范围内销售。对审核不合格的农药产品发给《不予登记备案通知》,经营者不得进货销售。

凡申请材料、样品齐全当场受理登记,10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并通知领取审核结果。

4、有效期。《登记备案书》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若因农药登记证、农药产品有效期、设计包装更新、标签内容变更等与登记备案不一致时,以农业部核准的农药登记内容为准。

三、农药市场准入登记备案审核内容

1、农药登记证;

2、农药标签内容和格式;

3、农药产品有效期;

4、国家、省明令禁止使用的违禁违规农药或成分。

四、《登记备案书》使用注意事项

1、《登记备案书》供申请登记备案者使用,不得借用、转让、涂改和伪造。

2、《登记备案书》必须随货同时发放给零售者;

3、农药总经销单位下销农药时,必须在《登记备案书》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印章,否则无效。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大队发出通知,撤销其《登记备案书》,并在《**县农业信息网》上公布:

1、借用、转让、涂改、伪造《登记备案书》的;

2、《登记备案书》有效期内农药质量抽检不合格的;

3、对因农药质量问题造成损失或药害事故的农药产品;

4、农药企业名称发生变更后未申请登记备案更新的;

凡被撤销《登记备案书》的农药产品,自收到撤销通知书或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准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安排好农药市场准入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确保从源头上杜绝高毒禁用与假冒伪劣农药产品;要通过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主动接受广大群众对农药市场准入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对走街串巷、流动销售农药的举报与及时组织查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二)高度重视登记备案工作。,明确责任,落实到人,抓好落实,为有效实施农药监管创造条件,最大程度地完善农药监管手段,切实保障农药市场准入登记备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宣传培训。多种宣传培训和咨询,以及监督检查等方式途径宣传国家农药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农药、农药经营、农药安全使用的基本知识,以及通过登记备案的农药产品,不断地提高农药经营与使用人员的社会责任感与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药使用者选用合格、优质、放心、高效的农药,科学安全用药,提升用药的水平,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农药监管长效机制。采取“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转变观念,积极创新措施,采取上下联动管理方式,加大对农药市场检查力度,提升监管的力度和水平,切实落实各项监管措施,不仅要积极督促农药经营单位申请登记备案,经营通过登记备案的农药产品;而且要及时组织进行农药产品跟踪抽检,对因质量原因造成损失或药害事故、或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缺陷的农药产品,责令限期整改和依法进行处理,依法维护农民权益,确保农药市场监管取得实效。

(五)诚信许可经营,杜绝高毒禁用与假冒伪劣产品。各农药经营单位要选择规范的农药生产厂家进货,不得从流动供货商或外地农药批发单位购入农药产品;各农药批发单位要选择有许可资质、符合经营条件的零售经营户,杜绝发展无证的零售经营者;对经营的农药产品要做好进销货台帐、索要加盖经营章的进货发票和《登记备案书》工作等,并按标准化经营门店建设要求存放,以备查验。

农药实验方案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规范农药登记管理为目标,以贯彻落实6项农药新规定为契机,坚持“着力治本、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通过加强农药登记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农药管理规章、标准,加大新政策的宣传培训力度,建立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等项措施,进一步规范农药市场秩序,促进农药产品质量提高,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活动目标

通过规范农药登记管理,彻底取消农药商品名,农药名称将由目前的1.6万个减少到1700个,逐步减少临时登记数量,进一步提高登记农药的安全性;通过对各项农药新规定的宣传,使农药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农民群众维权能力进一步增强;通过各级农业部门的专项检查、跨区域的联合检查、部门间的联合执法等行动,努力使区域性、集中性制售假劣农药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通过对农药登记信息的全面公开和农药监管网络联动系统的逐步完善,使农业部门的执法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

三、活动内容

(一)广泛开展宣传、培训。邀请主流媒体宣传6项农药管理新规定,向各地印发2024贯彻落实6项新政策的通知,编印6项新政策相关问题的问答、宣传小册子及宣传挂图,并逐级下发,使广大基层技术人员和农民能够全面了解新政策;充分发展协会的作用,通过座谈研讨、通报2024情况等形式,请他们配合做好对农药企业的宣传工作;派出10个宣讲团,到20多省的大型农药生产企业,宣传6项农药新政策;组织各级农药执法人员、相关企业人员进行新政策的培训。

(二)建立和完善农药信息公开系统。公开农药登记信息,建立农药产品的登记信息查询系统。在小麦、玉米、水稻等主要作物病虫害防治关键季节,2024质量有保证的农药产品和防治技术,方便基层农技人员和农民在网上查询农药产品的相关信息,引导农民正确选购和合理使用农药。开设农药打假专栏,公布农药质量和标签不合格的产品和企业名单。

(三)推进现代农药经营体系建设。总结推广农药连锁经营的先进经验,推介先进的经营方式,广泛开展农药企业守法经营、诚实守信的教育活动,建立诚信合法经营的农药经营新秩序;督促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购销台帐,实现可追溯管理;根据商业信誉、守法程度等相关信息,建立监督对象诚信档案,探索建立农药信用评价制度;对信誉好的企业给予扶持和鼓励,对失信或具有不良记录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列入重点跟踪对象。

(四)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加大农药产品的源头治理,组织各地对本辖区的农药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地摸底调查,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对违法生产农药的企业要逐级上报,并联合2024部门坚决依法予以取缔;继续做好农药质量和标签执法检查和小麦、水稻用药质量抽查(具体抽查方案见附件),将监管重点从省、市、县级批发市场下移至乡、村的营销点,重点查处违法添加违禁高毒农药的产品和假劣农药,以及连续多年产品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建立并完善群众举报制度,对于举报以及媒体披露的案件将组织开展明查暗防,对于大案要案要联合公安、工商、质检等2024部门进行坚决查处;对违法生产的产品及企业进行通报和曝光;加强“农药监管网络联动系统”的建设,将各地在日常监管和市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产品和问题企业输动系统,进行重点监管,形成全国打击假劣农药的联运机制。

(五)规范农药登记审批标准。在广泛征求农业生产、环保、卫生部门、农药生产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参照国际标准,抓紧制订农药产品含量、有效成分复配、安全间隔期、最大残留限量等具体标准、以及2024农药产品的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毒理等方面的评审标准。

(六)修订农药管理条例。为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农药管理和市场监管上存在的问题,在充分借鉴国外农药管理的做法和国内医药、兽药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争取尽早完成《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农药登记管理年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取得成效,农业部成立了以种植业管理司陈萌山为组长的农药登记管理年领导小组,并组建了专家顾问组和法律顾问组。各地也要成立管理年相关组织机构,协调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把管理年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由一把手亲自抓、重点抓。

(二)制定工作方案。根据20*年农药登记管理年活动方案的总体要求,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本辖区内农药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

(三)落实属地责任。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强化属地管理原则,将农药市场监管尤其是甲胺磷等高毒农药的监管等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到省、地、县,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农药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四)争取资金投入。为保证管理年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农业部已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管理年各项活动的组织开展,各级农业行政部门也要多方争取支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管理年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站等媒体以及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对农药登记管理年活动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普及农业科学知识,推介优质农资产品,曝光大案要案,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管理年活动的良好舆论环境。

(六)加强协调配合。各地要加强与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相互通报2024农药市场监管情况。要充分利用“农药监管网络联动系统”,加大对跨区域的大要案查处力度。

农药实验方案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按照“消除隐患保安全、控制源头上水平、健全体系强能力、完善制度建机制”的要求,以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农业生产领域非法添加和违规使用禁限用农兽药行为,进一步规范生产者种养殖行为,切实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整治目标

通过一年的整治,整治成果进一步巩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薄弱环节得到全面加强,杜绝在畜禽养殖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水产养殖中违法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等违禁药物行为,坚决取缔假劣农资制售“黑窝点”,高毒农药管理、生猪收购贩运、兽用抗菌药生产销售使用和农资市场秩序等进一步规范,切实保障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和农业产业安全,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突发事件得到有效遏制。

三、主要任务

(一)蔬菜水果禁限用高毒农药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蔬菜、水果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稳中有升,高毒农药管理和农民用药行为进一步规范,违规使用高毒农药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2、整治重点。重点区域:蔬菜水果标准园、标准化基地、规模蔬菜水果生产基地乡镇和农药使用大镇。重点农药品种: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和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等高毒限用农药。重点环节:禁用农药违法经营和限用农药不合理使用。

3、主要措施:

一是强化高毒农药管理。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和实名购药制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引导高毒农药经营企业公开向社会承诺合法经营。探索建立低毒、生物农药补贴机制。

二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组织开展农药经营执法检查抽查活动,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销售农药的“黑窝点”,严厉查处添加禁用高毒农药成分等各种违法违规的行为。

三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加强农药使用技术指导,引导农民科学用药,严格执行生产技术规程、农药使用记录、安全间隔期等规定,建立健全蔬菜水果产地准出制度。大力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推广病虫害综合绿色防控技术。加大安全用药知识的宣传培训力度,鼓励使用低毒和生物农药,严禁违规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限用农药超范围使用,着力解决过量使用等不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问题。

此项整治由农委执法队牵头负责,2024单位参加。

(二)“瘦肉精”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畜产品“瘦肉精”和饲料产品监测合格率稳中有升,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的“瘦肉精”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生猪收购贩运环节规范有序。

2、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生猪、肉牛、肉羊。重点区域:生猪养殖大镇,肉牛和肉羊养殖大镇。重点单位:生猪和肉牛、肉羊养殖场户,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生猪屠宰场和饲料经营企业。

3、主要措施:

一是开展饲料环节整治。开展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普法宣传;组织开展饲料经营企业监督检查,扩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试点范围,督促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饲料经营门店大检查,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加大“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抽检力度,做好新公布违禁添加物监测,组织开展隐患排查。

二是开展养殖环节整治。督促养殖场完善养殖档案,建立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对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活畜依法实施无害化处理,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提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让养殖场户深知使用“瘦肉精”就是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活畜交易市场监督管理,督促建立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牲畜交易记录制度;通过备案形式管理活畜收购贩运人员,并要求其做出不教唆、不兜售和不收购贩运“瘦肉精”活畜的承诺。加强活畜收购运输管理,严格查验过往运载动物活畜的车辆。

四是开展屠宰环节整治。配合2024部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协调商务部门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立生猪进场查验和“瘦肉精”自检制度,做好进场和自检记录;严格检查屠宰企业“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加大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力度,经确证含有“瘦肉精”的生猪或生猪产品,要会同商务部门监督屠宰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此项整治由县畜牧中心负责,2024单位参加。

(三)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兽用抗菌药经营和使用活动逐步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主体诚信自律意识、质量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进一步增强,养殖场户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用抗菌药现象明显改善,使用违禁药物问题基本消除,休药期制度进一步落实,畜禽和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进一步提高。

2、整治重点。重点区域:动物养殖主产区域、动物产品安全高风险区域。重点环节:兽药、饲料经营使用单位和养殖场户。重点品种:假劣违禁抗菌药物与假劣饲料产品、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

3、主要措施:

一是整顿和规范抗菌药销售行为。坚决捣毁无证生产的“黑窝点”;结合兽药GSP清理和规范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重点查处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行为,清缴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监管,规范诊疗用药行为,严厉查处动物诊疗机构在畜禽及水产养殖环节销售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行为。

二是整顿和规范畜禽养殖抗菌药物使用行为。强化对饲料添加抗菌药物的监督检查,督促建立药物添加安全自控制度,依法查处饲料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不按规定标注休药期的违规行为,严厉查处饲料中超剂量、超范围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添加未经批准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加强畜禽养殖环节安全用药监管,督促养殖场户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和用药记录,落实休药期制度,指导养殖场户科学使用投入品,依法查处养殖环节违规使用原料药和抗菌药物的行为。

此项整治由县畜牧中心负责,2024单位参加。

(四)水产品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重点品种水产育苗场、养殖场药物使用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质量安全意识、诚信自律意识和守法意识进一步增强,水产品质量安全自控能力实质性提高。重点水产品中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药物监测合格率稳中有升。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规范性进一步提高,不合格产品执法查处率达到100%。

2、整治重点。重点品种:鳜鱼等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水产品种。重点对象: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重点区域:水产养殖企业、大户。

3、主要措施:

一是加强育苗环节监管。健全苗种生产数据库,在繁育季节针对育苗大户开展督导检查,重点查处无证生产、销售水产苗种和违法用药行为。组织水产苗种和鳜鱼饵料鱼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督促水产育苗大户建立生产、用药和销售档案,建立苗种附证(生产许可证)销售制度。

二是整顿和规范水产养殖抗菌药物使用行为。加强对水产养殖场户抗菌药物使用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水产养殖场户建立健全用药记录制度,严格执行休药期,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不执行休药期等滥用抗菌药和直接使用原料药的违法行为;积极开展安全用药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水产养殖场户规范用药水平,促进健康养殖。

三是落实养殖单位责任。积极推动市场准入和质量追溯制度建设,加大生产单位诚信体系建设力度。引导养殖单位主动落实相关制度和标准,完善养殖单位动态数据库,按照风险隐患程度建立养殖单位信用档案,实施分类监管。

四是大力推进检打联动。针对重点水产品组织开展监督抽查,抽查结果,对不合格产品生产单位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执法人员培训考核,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

五是着力完善长效机制。推动相关部门建立孔雀石绿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完善和加强硝基呋喃类人用药物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水产品快速检测产品验证活动。启动水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及可追溯制度建设试点,探索落实水产品生产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组织2024、筛选和验证重点禁用药物替代药物,解决部分养殖病害无药可用的问题。

此项整治由水产站负责,2024单位参加。

(五)假劣农资专项治理

1、具体目标。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端掉一批制假售假黑窝点,农资打假重大案件执法查处率达到100%,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农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2、整治重点。重点时节:春耕、秋播、动物疫病高发期、水产育苗等农资购销、使用高峰期;国庆、元旦、春节等重点时段。重点产品:关系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重点单位: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运销大户,具有违法行为记录被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经营单位,乡村流动商贩以及水产苗种繁育单位,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的流动加工点、分装点等黑窝点。重点区域:主要农资销售和使用地区,小规模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聚集地区,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区,区域交界处假劣农资游商游贩活动活跃区域,群众投诉强烈、市场秩序混乱、假劣农资案件多发地区。

3、主要措施:

一是强化日常监管,加大检查力度。会同2024部门开展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清查,进一步健全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档案,督促农资生产企业单位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农资市场及农资物流配送环节监控检查,加大对乡村流动农资商贩或以送科技下乡等名义销售农资行为的监管力度。加大对重点农资抽检力度,强化监督抽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和完善检打联动机制,对不合格农资产品及时组织查处并追溯制假售假源头。

二是加强案件查处,严查违法行为。加强案件线索排查梳理工作,积极拓展案源渠道,建立假劣农资涉案线索移送机制,切实做好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坚决打击假劣农资制售源头,遏制农资违法犯罪活动。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切实加强区域间和部门间案情通报和移送工作。

三是创新监管模式,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继续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重点围绕新型农资流通体系、放心农资店等建设,加快构建以县级农资监管信息平台为基础的农资监管网络。积极推广较成熟的农资经营模式,支持和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名优农资经营企业、农资专业合作组织等直接到乡村设立经营网点,构建新型农资经营网络。开展农资企业诚信评价,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

四是加强服务指导,维护农民权益。做好农资信息2024、、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工作,督促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完善售后服务机制,满足农民对农资信息的多样化需求。继续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全面普及识假辨假知识,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健全农资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机制,及时监测、科学研判、妥善处置。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工作,为农民群众提供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

此项整治由农委执法队负责,2024单位参加。

四、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各2024单位要按照县农委的统一部署,切实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将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落到实处。落实方案各项要求,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加强监督抽查,切实推进专项整治深入开展。

(二)细化整治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各2024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整治工作要按照统一部署,做到有阶段安排、有重点活动、有总结提高,确保各项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三)突出工作重点,确保整体提升。今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在巩固已有整治成果的基础上,更加突出重点,针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薄弱环节、突出问题,集中力量开展整治,重点治乱;要找准问题的症结所在,从根本上、源头上采取有力措施。各2024单位在完成本方案确定的重点任务的同时,要认真排查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隐患和“潜规则”,一并予以整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整体提升。

(四)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报送信息。各2024单位要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2024单位要加强沟通交流,及时报送信息,每月末(从4月开始)向县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和2024牵头单位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委属各单位要密切联系,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反馈整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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