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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园暴力的调研报告【精选5篇】

2024-07-10 13:55:02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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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园暴力的调研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 美国 校园暴力枪击

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开始,紧随遏制校园里帮派和浪潮的暴风骤雨般打击工作之后,引人注目的校园枪击惨案震惊了社会各界。美国教育部、司法部,以及许多教育组织、刑事司法组织和政治组织,强烈要求提供有关校园暴力的信息资料和控制该暴力的可能方法。在史无前例的合作时代里,刑事司法实务部门与刑事司法理论界的合作,要求共享有关青少年犯罪的信息资料,这些信息资料应能够用于控制校园犯罪。

一、校园暴力及其影响

由于没有要求学校向任何国家机关报告校园犯罪和暴力事件的报告制度,难以准确统计美国校园里究竟发生了多少起犯罪和暴力事件。紧随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开始发生的校园枪击案,由于需要关于校园暴力的信息资料,没有报告制度的这个现象正在发生变化。现在,据以了解校园暴力的多数信息资料,是从特定学校所作的数量极少的研究实例获得的,或者是从给警察局(只要事件达到了需要警察介入干预的程度)的官方报告获取的。因为存在实例数量少和方法论难,了解的多数校园暴力是以校园枪击案或其他暴力冲突的结果而大白于天下的。

尽管前几年的一系列暴力事件把校园暴力和使用武器的现象推到了美国人关注的前沿位置,但是应该注意到,学校是而且总是孩子们相对安全的地方。在1996―1997学年期间,10%的学校向警察局报告了一起或多起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是指杀人、害、自杀、重伤害或抢劫等案件。然而,43%的学校没有报告任何类型的任何严重程度的犯罪案件。根据司法部19―98年的统计,在1997年向警察局报告的所有犯罪案件中,最常见的犯罪类型是不带武器的身体攻击或殴打。

向警察局报告的暴力事件数量下降是与被害事件数量的减少相吻合的。“从1992年至1996年,12岁至18岁的青少年被害事件,从每1000名学生大约164起减少到128起;而且,被害事件的下降类似于同期严重暴力犯罪的情况。进一步而言,在校外遭受非致命、严重的、暴力犯罪侵害的12岁至18岁的被害学生比在校内被害的要多。但是,12岁至15岁青少年遭受的所有暴力犯罪中,有37%发生在校园内。”斯奈德和斯克芒德指出,学校基础的青少年聚集群体在成人中没有相匹配对应的聚集群体,这就消减了校园少数严重暴力的严重程度。

杀人是最严重的暴力形式,具有类似于非致命暴力的式样。涉及学龄儿童的所有杀人案件中,不足1%的发生在学校。此外,杀人案件的所有不满12岁被害儿童中。90%是被成人杀害的,而不是被其他儿童杀害的,而且75%的12岁到17岁的儿童是被成人杀害的;其中,大部份被害者是家庭暴力的受害人。

除多人死亡的杀人案件之外,暴力事件和被害人数的下降,似乎与学生携带武器,尤其是手枪,到校的整体人数较少有关。跟社会公众的意见相反,在1992年至1995之间,据报携带武器到校的9到12岁学生人数下降了,从几乎12%降至8.5%。然而,初中学校高年级学生报告携枪到校的比例保持稳定不变,大约为3%。但是,在学校拥有武器仍然是一个严重问题。在1996―1997学年,超过6000名的学生因为携带武器到校而被驱逐出校。

可能与媒体披露的触目惊心的枪击案相关联,很多学生声称害怕到学校、害怕在学校、害怕出学校。在1995年,大约9%的12岁到19岁的学生说害怕在学校受到伤害,这个比例在1989年上升到了6%。在另外一项研究中,29%的初级学校学生,34%的中级学校学生,20%的高级学校学生,声称非常担忧校园里的暴力或被害。这个数字肯定在1997年的暴力之后上升了,并且显露出了灾难的潜在趋势,因为心惊胆战的学生出于自卫目的可能开始携带武器了。

在联邦调查局的国家事故报告制度之下,报告的大部分青少年犯罪发生在犯罪人入学后不久,注意到这一点很有趣。依照这些数据,几乎10%的所有严重暴力犯罪,而且特别是重伤害,发生在下午3点钟左右。暴力的这个高峰期明确地锁定在学校白天的时段里,而在非学校白天时段里的严重暴力犯罪发生时间分布更加平均而且高峰期锁定在晚上8点半左右。这些数据表明,虽然大多数青少年暴力发生在放学后,但也没有减轻对学校的严重危害、影响,因为暴力就发生在放学后不久而且暴力现场可能就在校园内或者在学校附近。

1999年4月20日,美国科罗拉多州哥伦拜恩中学17岁的迪伦?克莱博尔德和18岁的埃里克?哈里斯持枪在校园内展开一场屠杀,他们使用手枪、狙击步枪和自制炸弹随意攻击师生,打死12名学生和1名教师,两人最后饮弹自尽。在1999―2000学年,全国学校安全中心通报的校园暴力事件只有15起;而且,只有1起事件涉及多人受害(总共有3人受害,其中2人死亡),没有涉及多个加害者的事件。但是,没有理由相信这些策略会完全控制校园暴力。在2000―2001学年,虽然只有6起与学校相关联的死亡事件,但是加利福尼亚州圣地牙哥市郊的2起严重事件发挥着冷酷的警示作用,提醒人们学龄儿童仍然乐意并能做到携带多种武器到学校并使用这些武器。

对格伦拜恩校园枪击惨案的震惊,唤起了学生、学校管理当局和刑事司法制度对校园暴力的高度警惕。还没有使用磁力仪并随意搜寻武器的许多学校也开始这么做了;许多学校也开始实施了零容忍暴力的政策,零容忍暴力的政策时常把学生驱逐出学校,或者甚至因为作出任何暴力威胁而把学生送进监狱,这些策略似乎很有成效。

二、关于校园暴力的原因分析

本文描述的每起校园枪击案各不相同,但在许多方面它们非常相似。有的实施暴力的人是无家可归者,有的是学校组织和群体的活跃分子。有些枪击案射手以前就曾受过惩罚而且有法律问题,而有些被认为是好学生并且没有表现出暴力倾向。然而,这些学生所共同具有的是,他们把暴力和杀人看作是解决他们人际问题和可能的内心挫折的一个实用方法。普遍认为,“暴力文化是沃土,枪支泛滥是导火索”

(一)暴力文化是沃土

开始于开拓边疆、锤炼于战争、形成于矛盾冲突中的美国社会暴力传统,在国民心理上造成了宽容暴力、崇拜暴徒的后果。美国历史上不少无法无天、作恶多端的歹徒或凶犯,成为美国人心目中崇拜的英雄人物。美国社会的暴力传统融合进了美国的民族性格,成为一种崇拜,弥漫于美国社会的每个角落,充斥于校园之内,学生呼吸着暴力味儿的空气。美国社会的暴力传统是校园暴力的外在文化氛围。分析人士指出,美国的暴力文化是校园暴力滋生的沃土。

在美国,包括恃强凌弱现象、殴打和害在内的校园暴力已变得司空见惯,枪击事件只是其极端表现形式。青少年从小崇尚暴力,相信枪能“解决”一切问题。美国前教育部长赖利去年在国会作证时承认,“我们的文化往往美化暴力”。阿肯色州州长赫卡比在接受美国有线电视网采访时说,暴力文化使青少年错误地认为,发泄愤怒的方法便是举枪射杀。影视片上的谋杀情节比比皆是,儿童们耳濡目

染,凶杀事件就会源源不断。这不是个别学生、个别学校和个别州的问题,而是一种美国“文化病”。

校园暴力发生的分析符合特拉维斯赫西恰的社会约束理论精神,他所做的研究显示了在校园暴力方面社会约束的重要性。他在这项对密西西比州学生所做的研究中发现,受社会约束程度较低的那些学生更有可能把武器带到学校。当社会约束被打破的时候,青少年就有机会实施各种非规范行为;当学生在他们所属的学校中没有发现他们认同的地方或群体的时候,对惯常活动的约束就可能崩溃,而且青少年可能浪迹进更有可能实施非规范行为的边缘群体。社会约束的这个崩溃也可能使人感觉到他或她是被抛弃的任,其结果可能就是攻击挫折源,包括校园暴力。有识之士指出,如果不铲除暴力文化滋生的土壤,凶杀惨剧还会在美国不断上演。

(二)渲染暴力造氛围

暴力内容充斥美国传媒营造了暴力及枪杀案层出不穷的氛围,对青少年的危害尤甚。美国青少年从孩提时代就对暴力犯罪司空见惯,随着有线电视、电脑及影视录像带的普及,孩子们有更多机会接触凶杀打斗画面,枪林弹雨、血肉横飞的暴力镜头,使青少年从小就崇尚暴力,相信枪能“解决”一切问题。由于青少年求知欲旺盛而世界观尚未形成,所以极易不顾后果地简单模仿。儿童专家斯特拉伯格指出:“孩子们从电影电视上得到的信息是:作为一种解决复杂问题的方法,使用暴力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在宣扬暴力的影视片中,那些所谓伸张正义的杀手,不但不受任何法律制裁,而且是被当作英雄加以歌颂的。这对于一个十几岁、是非分辨力还不太强的孩子来说,自然就起到一种蛊惑作用。在《今日美国》的校园枪击报道中,有学生逃生的具体细节、凶手的表情和动作,有学生充满恐惧的心理描述。这种写作手法,尽管真实和客观,但几乎与美国商业电影中的枪战片并无二致,真的事件、真的语言和真的场景震撼心灵,也会造成报道的负面效果。这种新闻报道,使得有犯罪倾向的人受到了更多的情境刺激、有了更多的模仿对象,这无疑增加了美国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而美国的这种新闻报道手法仍在继续,有谁能保证弗吉尼亚理工大学校园枪击报道不会成为下一次校园恶性事件的模板?”

(三)枪支泛滥是“导火索”

美国社会枪支泛滥是造成校园暴力频发的“导火索”。根据美国宪法,民众有权持有和携带武器,民间拥有枪支2亿多支,几乎人手一枪,由此带来广泛的枪支暴力。据统计,1972年以来,美国平均每天有80多人因枪杀案毙命,其中约有12名是儿童。近年来,美国社会要求对枪支加强管理和铲除暴力文化的呼声日益高涨。2000年5月14日,美国近70个城市的妇女在母亲节这一天举行了声势浩大的“百万母亲大游行”,枪支暴力受害者的家属代表在集会上愤怒控诉了美国枪支泛滥所造成的恶果,要求国会通过严格的枪支管理法律。然而,美国国会一直在有关枪支控制的立法问题上争论不休,立法工作迄今未有任何实质性进展。

枪支泛滥使得犯罪人极容易获得暴力工具,也是校园枪击案频发的工具性因素。研究估计,0.5%到9%的学生在任何特定时间内可能携带有枪支;更常见的是,从未被判过罪的少年和通常被视为好学生的少年,普遍携带手枪而且可能有暴力倾向,这种现象有许多理由。重要理由之一是,如此多的青少年携带手枪并用来解决个人问题,众多青少年携带手枪是为了自卫。阿内特和沃尔斯利本报告说,对于许多学生来说,不仅包括那些担惊受怕的人,而且也包括想要欺压其他人的那些人,把武器带进学校已经成为可接受的危险了。撇开这个理由,如果青少年携带武器,并且假如他们对人际事项保持高度敏感,那么某些青少年极有可能转向暴力作为解决人际冲突的方法,这似乎是触目惊心的射击案情形。

(四)解决方法却起着恶化作用

从1999年科罗拉多州哥伦拜恩中学发生了校园枪击案后,美国社会各界极为重视校园的安全保障。学校和家长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校园暴力的滋长,但是为何情势在得到好转之后再度急转直下?有关专家认为,无论多么有效的防范措施,究其本质,都只是“治标不治本”。而且,针对校园暴力,解决方法经常起着恶化这个问题的作用。

“美国一些预防校园暴力专家指出,对校园安全的松懈及与学生沟通的缺失,是美国一再发生校园枪击案的根本原因。”但近几年,由于持续未发生大的校园枪击案,公众的安全意识有所松懈,而经费削减又影响了教职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经费的削减迫使学校解雇经验丰富的保安,从而失掉了将暴力事件消灭于萌芽中的机会。

对所有孩子提供安全并负责的学校,其“特征”之一,正如德怀尔、奥谢尔和沃格在他们《关于学校安全指南》中所指出的那样,是“把重点放在学术成就上”。即使学校的优先事项确定集中在学术上,但是过分强调能引起那些在学习方面有困难的青少年的挫折,能导致青少年成为非规范群体的一部份。诚如艾伯特?科恩所论证,使用学术标准去评估所有的学生可能经常导致挫折,这个挫折能最终造成亚文化(帮派)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实施。

(五)校园暴力的争论

到1990年代最后几年的时候,虽然校园暴力整体上有所下降,但是几起触目惊心的枪击案和校园暴力的其他激烈事件把这种行为方式推到了社会公众和学生观注的前沿焦点上。学校里多人受害的凶杀事件引起了父母和有关机构的严肃关注。现在,加倍努力探寻减少这种犯罪的方法,是所有对学生拥有某些知识或负有责任的人义不容辞的责任。这些人中包括犯罪学者、学校管理人员、心理健康专业人员和刑事司法制度的工作人员,犯罪学者寻求为什么青少年求助于这种暴力的理由,学校管理人员投身于天天管理控制孩子们的工作,心理健康专业人员必须解决这些孩子们所表露出的情绪问题,刑事司法制度的工作人员必须决定如何处理那些不适合进入少年司法制度或成人司法制度的罪犯。

校园频繁的枪声震撼着美国社会各界的神经,人们陷入反思和争论,开始寻求枪击事件背后的深层原因和解决问题的途径。频发的校园枪击事件促使美国社会关注校园安全条例、人们获取枪支的途径以及校园暴力及学生心理健康问题。“不单孩子们饱受校园暴力之苦,教师和家庭也着实受到了伤害,他们需要大量帮助,”美国亚特兰大埃默里医学院教授兼首席心理学家娜丁。加洛斯说。2006年lO月2日,美国白宫宣布,总统布什下周将召集执法部门和教育部门官员,共同商讨联邦政府解决校园暴力问题的对策。“总统对近期发生在美国不同地区的校园暴力和枪击事件深为悲伤和忧虑,”美国白宫女发言人说,枪击事件“撕裂了全体美国人的心”。

三、学校的应对

校园犯罪和暴力是已经受到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虽然学生在学校普遍比在他们邻里和其他地方更加安全,但是在学校他们也会遭到欺辱和威胁,这种现象营造了令人害怕的氛围并且扰乱了学习秩序。学生调查表明,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的大多数年轻人,作为当事人、证人或受害人,在诸多方面遭受到欺辱的煎熬折磨。欺辱已经成为校园里的一个严重问题,因为欺辱引起了恐惧和混乱,因为欺辱的受害人为正当防卫时常携带武器到学校并进行报复导致伤亡后果。校园枪击事件已经受到新闻媒体的广泛报道,而且涉案父母和相关市民要求警察、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和少年司法官员执行政策以确保学生在

学校的安全。下面就概述学校和司法官员为减少校园犯所采取的对策反应。

(一)校园犯罪的预防

官方应对校园犯罪行必须采取的第一项措施是认真评估校园里的欺辱、威胁、伤害和其他犯罪的频率和严重程度。评估所需要的信息数据可获取于两个主要信息源:官方纪录和调查。学校记录和警察纪录是非常有用的信息源,但是仅限于由学生和老师报告的事件,许多学生不愿意报告被害事件,而教师和校长时常只报告比较严重的事件,对于比较严重的事件需要采取惩戒措施。对于报告和没有报告的欺辱、伤害及打架的事件,学生和教师自我实行的调查,给评估提供了比较全面的信息资料。这些可信的调查可能实施于典型的学生和教师人口。正如任何社会科学研究一样,必须谨慎真实地报告调查结果,准确的结果取决于样本的选择、样本的规模、样本的回应率和样本代表的学校人口范围。被害调查是评估犯罪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性质的极其重要的工具,是形成校园犯罪预防策略的必要信息数据源泉。彻底审查研究学校记录、警察记录和调查结果,应该能够说明校园犯罪的严重性及其程度,罪犯是谁、受害人是谁,以及犯罪事件在学校内外发生的时间、地点。

使用有关伤害、盗窃和故意破坏公共财物事件的信息数据,对学校建筑物和场地进行物质安全评估是应对校园犯罪的第二项措施。物质安全评估的对象应该包括人口和出口的位置和个数,建筑物和停车场周围的照明,以及学校所有物资和设备的控制清单。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必须决定是否应该雇用执法或保安人员巡查学校建筑物和场地,如果需要巡逻,那么就要确定选录他们的方式。学校工作人员和执法或保安官员应该经常联系沟通,紧密合作确认安保需要。行政管理人员和学校工作人员必须首先一起工作确认安全和惩戒事项,然后实施政策和策略解决那些事项。应该利用现有资源和机会培训学校工作人员,改进他们维持纪律、管理教室、调解冲突的技能。对学生的行为提出持续一致的期待,对不良行为确立明确的政策,将有助于改善学校的氛围。学校工作人员、学生和父母必须要明白,实施政策是公正、公平、一致的,行政管理人员应该恪尽职守维护学校环境的安全和秩序。

科伦拜恩枪击案发生后,全美掀起了一股加强校园安全的浪潮,各学校都改善了校园安全措施。主要包括对进入校园进行限制、增加学校保安人数、制定紧急情况应对计划、增加学校的电话和无线电通信装置等。美国中小学校预防暴力事件国家顾问邦德则指出:“人们总想用金属探测器等安全措施预防暴力事件,但真正能阻止暴力事件的是和孩子们一起努力,并使教育适合孩子们的需要。当一个人心怀极度愤恨的时候,他就会不在乎死亡。如果一个人不在乎死亡的话,也就没有什么能对他们产生威慑了。”他指出:“杜绝校园枪击案不是用钱就可以解决的问题,而是必须用勇气解决的问题。

(二)学校和少年司法

少年司法职业人员发挥着特有的作用,不仅表现在防止校园犯罪方面,而且表现在做身为学生的少年罪犯的工作方面。警察官员已与学校密切合作,多年参与滥用药抵制教育项目,而且许多学校现在设置有学校援助官员。长期以来少年法庭就已认识到,在满意调整缓刑监督方面,少年按规定到学校学习和成功的学校表现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当监督和监视缓刑当事人的时候,少年缓刑监督官员通常要与学校工作人员密切合作。

1.警察与学校。一般情况下,总是动用警察协助学校,一方面进行常规巡逻,另一方面接到报警立即应对特定的犯罪事件。主要强调教育作用的滥用药物抵制教育项目通常只限适用于第五、第六级学生,通过参与滥用药物抵制教育项目,亲临许多学校的警察增加了。对滥用药物抵制教育项目的研究表明,根据长期的用药和预防不良行为来看,出现了混合结果,这个项目得到了教育工作者和警察局的广泛支持。许多学校和警察局携手合作,通过把警察与学校的联络官员或学校援助官员安置在学校的方式,扩展了警察的作用。这些官员的职责包括教育作用,但是重点平均分布在整个学校建筑物和场所的安全、执法两个方面。

2.少年法庭与学校。这两个机构的工作都是为了维护孩子们的最大利益。法院执行逃学法律并且审理被指控较严重犯罪的少年案件,经常通知学校官员到庭作证提供有关将被判刑少年的行为表现和在校学习的信息资料。法官认识到教育在恢复正常生活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始终一贯判令缓刑少年进入学校正规学习并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尽管这一切似乎是紧密合作的工作关系,然而直到最近,法院和学校仍然不愿意披露认为是保密记录中的信息数据,教师和少年法庭官员面对着一个真正的困境。出于对他们安全的关心,教师想要知道学生不良行为记录;但是,为维护少年罪犯的隐私和机密,少年法规通常禁止法院披露此类信息数据。在给法官写关于少年罪犯的法院报告和推荐书时,要求缓刑监督官员把少年到学校学习、行为表现和成绩方面的内容包括进去。但是,没有法院的判令及(或)父母的许可,学校官员拒绝提供那些保密记录。两者都坚信他们在为保护孩子的最大利益而工作,但是他们的隐私政策最终起了妨碍作用。

这个困境被联邦《家庭教育权利和隐私法》破除。为促进教育工作者与少年司法工作人员积极地共享信息数据,根据《改进美国学校法》,在1994年对1974年最初的法律进行了修改。经由父母同意,新法律允许教育工作者与少年司法机关分享信息数据。没有父母亲的同意,教育工作者也可以使用信息数据,但要出现任何或所有下列情形:第一,法院判令需要使用;第二,学校正在学生;第三,少年司法机构需要信息数据,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判决之前给学生提供服务;第四,信息数据是由学校援助官员形成和维护的执法记录;第五,披露信息与紧急事态有关并且是保护学生或其他人的健康或安全所必需;第六,信息数据是学校区域“目录数据”的部份。当学生因逃学和与学校状态有关的其他犯罪被拘捕的时候,也授权执法官员通知教育工作者。鼓励缓刑官员将有关法院状态和对学生的处理告知学校官员,联邦《家庭教育权利和隐私法》已经规定了积极措施,旨在促进使用信息资料和资源做好少年罪犯的工作。

3.缓刑监督官员与学校。身为少年法庭的代表,缓刑监督官员已经遇到了大部分相同的限制,如前面所述,这些限制妨碍了与学校的密切合作。有关信息资料、记录和推荐书对于相互合作是非常有益的,随着使用信息资料、记录和推荐书的增加,现在缓刑机构和学校正在建立正式工作关系,在工作中相互合作。许多县的少年缓刑机构和学校已经确定了正式工作安排和协议。许多学校把办公室提供给缓刑监督官员,以便在非全日制的基础上,经常与学校顾问或学校援助官员一起使用。宾夕法尼亚州开发了一个以学校为基础的缓刑项目,专门做学校中少年罪犯的工作。宾夕法尼亚州的项目已经得到了学校和缓刑机关的认同和支持,学校基础的缓刑监督官员具有以下责任:第一,检查缓刑当事人到场及其行为;第二,协助学校官员惩戒校园违法行为;第三,开发暂时停学的替代措施;第四,提供个别辅导并且为把当事人组成学习和家务小组;第五,鼓励学生参加校外活动;第六,对所有学生进行行为冲突解决和调解技能培训;第七,视察学生班级并且提供关于少年法律和司法程序的信息资料;第八,与学校官员和

父母一起参加再次审查缓刑案件的会议;第九,进行家访并且鼓励父母的支持;第十,监督检查被暂令停学的缓刑者所需要的社区服务。

4.矫正、罪犯再整合与学校。当少年罪犯在矫正机关度过一定时间重返社会后,做他们的工作也许是对学校的最大挑战之一。因为这些少年有暴力史或者有频繁的少年犯罪史,学校工作人员倾向于关心教师和其他学生的安全。他们的关心是可以理解的,但事实上,从矫正机关返回到公立学校的少年罪犯人数字相对较少,比之处于缓刑监督的学生,他们通常受到了更加严格的假释监督或释放安置监督。调查研究显示,防止少年罪犯释放后再次犯罪的最重要措施之一,是通过教育、职业训练和雇用把他们成功地再整合进社区。少年矫正的“平衡方式”强调少年的责任、能力和社区保护。通过促进就业所需要的教育和技能的措施,在重新整合少年罪犯和开发其能力方面,学校发挥着重要作用。把强调的重点放在社区保护和少年责任上的时候,在少年罪犯处于被监视和监督的时候,就必须要求他们遵守释放条件。相比其他学生,那些处于矫正监督之下具有违犯释放条件的危险而被严厉惩戒的少年罪犯,通常对学校安全的威胁并不大。

(三)学校基础的不良行为预防计划

学校是预防不良行为的有益力量,在所有学生的整个成长发展过程中,事实上一直在给他们提供文化知识教育和德育,并且帮助青少年抵制在社区中接触的不利影响,充分准备的学校工作人员帮助学生发展亲社会的价值观念和积极的思维沟通技能。调查研究证实了教育和学校投身帮助青少年避免不良行为的重要性,学校实施了旨在减少校园犯罪的很多项目。已经显示出积极结果的项目具有这样的特点,这些项目计划的目的是要澄清可接受的行为标准,确立并始终如一地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减少校园欺压和的运动。最有效的学校项目计划是综合性的指导项目计划,这样的项目计划重点强调社会能力技能如自我控制、决策责任、解决问题和沟通,在一定期间实施这样的项目计划是要继续强化那些技能。

关于校园暴力的调研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校园; 性暴力; 犯; 性骚扰; 性别暴力

通过对中国知网的文献搜索,目前我国对于校园性别暴力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性暴力上,在我国的传统文化建构的思想观念下,“性”是被持回避态度的话题,带来的结果则包括害或性骚扰事件中的受害者的伤害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我国大陆学术界对于校园害或性骚扰事件的研究非常有限,研究的内容目前主要集中在害和性骚扰方面。

1定义

本文用性暴力来概括犯、性骚扰、性伤害等种种词汇。世界卫生组织把性暴力界定为:“无论当事人双方是何种关系,以及在何种情形下(不仅包括在家中和工作中),一方通过强迫手段使另一方与其发生任何形式的。”强迫指任何形式的暴力,“除躯体暴力外,还包括心理上的胁迫、勒索及其他形式的恐吓,如恐吓要进行躯体伤害,或者恐吓要解雇对方或让求职者得不到工作。有时也发生在受害者出于酗酒、吸毒、熟睡和精神障碍等神志不清的状态下”等。上述的界定比中国的法律对界定的范围为宽。是性暴力的一种,而性暴力的重点在于“暴力”不在于性,对“性”的强调是因为社会对“性”施加了太多的道德与价值评判。性暴力包括生理暴力和精神暴力。校园性暴力是校园性别暴力的一种。我国的研究中大多关注的是性骚扰和犯,且并未把性暴力纳入性别暴力来加以研究。事实上,校园性暴力的实施是父权社会的不平等的性别关系与权利的表现形式。正如黄河所指出的:“性骚扰其实不仅是关于性的,性骚扰包含两层涵义:一是与性相关;二是侵犯的行为。”性只是一个载体,它实际是侵犯受暴力者个人尊严的行为。性骚扰其实是权力较强一方对权力较弱一方强行施加的暴力,所以权力弱势者是最可能成为性骚扰的对象的群体[1]。同样,校园中也在复制着不平等性别与权力关系。

我国大陆从法律的角度并没有对校园性暴力这一概念、也没有针对校园害和性骚扰的专项法律来界定相关概念。我国台湾在1998年制定的《大专校院及国立中小学校园性骚扰及犯处理原则》中界定:“校园性骚扰、犯,是除依刑法、民法及犯犯罪防治法之规定外,凡学校教职员工、学生相互间(含同性与异性间)发生下列行为时,包括:(1)以暗示或明示之方式,从事不受欢迎之性接近、性要求,或其它具有性意味之言语或肢体行为者,或意图以屈服或拒绝上述行为,影响他人学习机会、雇用条件、学术表现或教育环境者。(2)以胁迫、恫吓、暴力强迫、药剂或催眠等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而遂行其性接触意图或行为者。”

我国台湾《性别平等教育法》中有关校园性骚扰事件界定为:“性骚扰事件的一方为学校校长、教师、职员、工友或学生,他方为学生者。”我国台湾《校园害或性骚扰事件防治准则》中,也特别明确了校园性骚扰事件的界定,包括不同学校间发生的此类事件的性质和范围,且将教师和职员的范围界定的非常清楚。以上所欠缺的就是对教师和职员也可能遭受性暴力的保护未予以考虑。有学者将校园性骚扰可以分为六种类型,包括:教师对学生的性骚扰、学生对教师的性骚扰、教师对教师的性骚扰、学生对学生的性骚扰、教师或学生对非本校人员的性骚扰、非本校人员对教师或学生的性骚扰[2]。就目前的研究情况看,该分类已经相对比较科学与全面。

我国大陆目前的研究多从儿童遭受犯、女学生遭受性骚扰和犯的方面论述,多是借鉴国际或台湾对校园犯或性骚扰的定义。到底怎样界定校园犯和性骚扰?学者们各说纷纭,并未统一。总体来说,笔者认为校园性暴力是对人权的侵犯,是存在于任何性别之间的,是一方(学校的教职人员或者学生)对另一方(学校的教职人员或学生或校外人员)使用任何方式方法造成的性权利的侵犯行为,且该行为对受暴者造成了生理或心理的伤害。

2现状

我国校园性暴力十分常见。校园包括小学、中学、大学等各类学校。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对2006年至2008年媒体报道的50例校园害案件统计,发生在农村学校的占60%,且农村留守女童是主要的受暴力群体和关注对象[3];老师、校长实施害占70%;校外人员进校实施的占16%;学生之间的害占10%。对于学校教师强迫、引诱中小学女生案没有相关的研究。大多数学者采用问卷调查的定量方法研究校园性暴力事件的发生率,然而“性”在我国具有神秘性和隐秘性的特点,所以大多数情况下得到的数据只是冰山一角。

师源害是关注和研究最多的一个方面,多指男教师对未成年女性的性暴力,是发生在权力、性别不平等的行为主体的教师与学生之间。如谭晓玉的研究指出仅2000年至2007年间全国就曝光了200余例个案,且我国此类案件具有1∶7的隐案率[4]。相对于此类性暴力,学生对老师的,同性老师或者学生之间的等违背传统价值观念的校园性暴力则被大大忽视,并没有相关的研究。师源性性暴力的研究已经得出相对一致的结果:(1)研究的发生率普遍比真实数据要大;(2)女性受暴力的风险高于男性;(3)受暴者年龄偏小。

根据我国大陆不同学者有关校园性暴力的论述,可以归纳出校园性暴力4个特点:(1)校园性暴力比较常见。受我国传统文化的等级观念的影响,由于教师的权威的存在,学生多数是绝对服从于教师的,学校中流行着老师永远正确、不可违背教师的思维定势。虽然现在平等的意识在校园中逐渐增强,但是所形成的思维定势仍或多或少的在起作用[5]。这种对于教师的权威的强调与重视是教师得以对学生实施性暴力的有利条件。但是不能否认的是学生对于教师的性暴力也是存在的且更被忽视的。(2)教师对于学生的性暴力多采取间接暴力手段。施暴者可能用金钱贿赂、利益诱惑、哄骗、恐吓等来诱骗、迫使受暴者满足其需求。正如黄国萍、宋文香的研究指出性骚扰中分为有:①交换条件的性骚扰;②威胁性条件交换的性骚扰,如学校教师等工作人员以开除、留级、重修、不及格等不利于学生的条件;③特殊待遇交换的性骚扰,如学校教师等工作人员以给予学生特殊待遇,如奖学金、变更分数、加分或其他优遇等诱惑学生。交换条件的存在即是权利的滥用与实施的结果。(3)校园性暴力次数多、持续时间长。由于施暴者和受暴者多生活在相同的空间,所以暴力更便于实施和持续。这对于受暴者来讲造成了更大的侵犯与伤害。(4)隐秘性强。国内存在普遍的人权意识淡薄和性教育的缺失。遭受性暴力的未成年人多未接受过良好的性教育,并不知自己的性权利受到了侵犯。遭受暴力后,惊惶失措且不敢公开,也不敢或者不愿告诉家长,或者根本不知道这是侵权行为,使得施暴者更加嚣张,这也是出现一些受害者被长期、多次侵害的现象的重要原因[6]。对于学生而言,遭受性暴力后,迫于父权社会的不平等性别关系,隐忍也是不得已的选择。

以上特点及社会对于校园犯的麻痹和误读成为了校园性暴力立法困难的原因[7]。我国对于校园性暴力的关注点仍旧是主流社会的男性对于女学生的侵犯与骚扰,依旧假设只有女性才会遭受“性”的伤害,这不得不令人惋惜。中国在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方面存在明显的缺陷[8]。在日益多元和人权越来越得到重视的社会背景下,不能再把校园性暴力焦点集中在女学生身上,必须看到多元性别下性暴力的存在,必须关注被边缘化的群体遭受的校园性暴力伤害,例如男学生对女教师、同性学生或者教师之间性暴力等等。只有这样,才能阻止整个校园性暴力乃至校园性别暴力研究的发生。

3处理方式

3.1受害人的处理方式

大多数的受暴者没有足够的权利意识,也没有做出行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许多受暴者不知道什么是性暴力,而且很多学生都是在对性毫无知情的情况下受到性暴力[9],遭受性暴力时不知道如何处理。即便厌恶性暴力行为,也通常由于施暴者的身份和权力而不敢抵抗或无力抵抗。我国性教育缺失严重,尤其是在家庭中,家长总是认为“性”是无师自通的事情,即便家长能够意识到对孩子进行性教育的必要性,也通常不敢说太多。这种文化传统为施暴者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意识到自己遭受性暴力的受害者,一般都遭受了严重的心理伤害,受害者因为父权文化的迫害而对受害事实感到羞愧与自卑,并对自己受害后的身体健康状况和名誉问题感到惶恐不安,可能出现更严重的心理问题。由于受害者一般不愿、不敢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或不知道采取什么措施,结果一方面隐瞒了受害事实,无助于学校及时对施暴事实进行调查;另一方面,受害学生可能逐渐形成心理障碍,甚至出现自杀倾向和行为[10]。

由于教师或者学校对于校园性暴力事件及受害者的感受、隐私及需要缺乏认可和关注,如果校方在校内公开性暴力事件,则会令受害人遭受二次伤害,即因隐私泄露、回忆心灵创伤等原因而再次引起害对象的心理伤害[11]。这也是为什么很多的受害者不愿向相关单位或机关求助的主要原因之一。

由于儿童成长过程中关注自我的特点,他们往往会感到自己是有责任的、有罪的和耻辱的。害的施害者也会告诉他们这完全是他们的错,是他们应该得到的[12]。再加上由于非施暴的家长或权威人士缺乏实际的行动,也会促使儿童的自责和减弱了他们寻求帮助的能力。

3.2接报后的处理方式

首先,公安机关立案困难。依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如果要立案,公安机关必须要审查涉嫌犯罪的基本事实材料,能够证明所报的案件可能涉嫌犯罪,才予以立案。而受害者大多本身可能并不知道自己遭受了“性暴力”,根本不可能知道要保存证据以及如何保存证据,更不用说什么是有效证据了。这无疑暴露了我国法律在性暴力事件上对于受暴者的不合理性和不公平性。

其次,学校的消极处理。我国并没有制裁性骚扰等事件的法律法规,而校园该种性暴力事件猖獗的主要原因也在于此。学校对于性暴力事件并未有足够的重视,多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正如谭晓玉指出的,校园性暴力事件发生后,学校首先考虑的是学校的声誉和个人利益,而不是诉诸法律来替受暴者维权;性暴力案件发生后,故意缓报、瞒报的学校领导大有人在,学校和老师不仅没有充当学生的“保护者”,相反成为了施暴者的“帮凶”;更有学校有意或无意的把严重的性暴力事件当做违纪事件或作风问题对待,客观上为施暴者撑开一把保护伞[4]。我国的校园着眼于教学质量的高低和教学成果的有无,最重视的是学习成绩,并以升学率为目标,学校对于教师缺乏科学的监督和管理,这也为一些性暴力的实施提供了便利。

4行动建议

4.1加强预防措施

父母必须了解自己的责任,了解科学的性教育的知识,并与子女建立良好的相互尊重的关系,为孩子创造一个安全、尊重、平等的家庭生活环境。家长必须对孩子进行良好的性教育,其中包括关心孩子的生理和心理变化,告诉孩子如何保护自己等。强调安全的重要性,让孩子了解校园内可能发生的性暴力事件,如何分辨,如何应对。学校应该和家庭联手,开设性教育课程,创建健康的校园文化。从小学就应该让孩子了解性知识并培养性安全意识。性教育是应该公开化、科学化的,完全不必遮遮掩掩的。目标是让孩子了解自己、学会保护自己。性教育应该是具有社会性别意识和推动社会平等的性教育。教育不应以不平等的权利关系为架构,而应该本着尊重人权,包容多元为原则,以保护、帮助学生健康的成长为目标。校园文化是影响学生行为的重要因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有助于学生健康的成长。

4.2完善监督机制

现实生活中的校园性暴力大部分是被隐藏起来的,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所以家庭、社区需要发挥积极的监督作用,校园中的性暴力更需要科学具体的法律来加以监督与制止。我国并未有明确的有关校园犯或性骚扰的法律规范,有的只是相关的条款和规定,如“各地有关部门要坚决依法打击教师队伍中的性犯罪分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以论,从重处罚;猥亵儿童的,依照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规定从重处罚”、“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等。然而这些规定执行力差,且不具有社会性别意识,只有女性才会遭到性骚扰的错误观念仍然没有改变,对于男性的性权利没有相应的法律保护,且像“奸淫罪”这种条款究竟是惩罚还是纵容了施暴者是非常具有争议性的。要加强对校园性别暴力的研究和校园安全的立法工作,专项法律的空白和现有法律的监管不力是急需解决的问题。建立健全对于施暴者和受暴者的辅导或救助机制,目前普遍的看法可能只有受暴者是受害者,需要救助,但其实施暴者同样是父权文化的受害者,他们也需要得到应该有的帮助。另外要加强影视媒体对校园防范性暴力的宣传工作,编写性教育读本和防范校园性暴力的知识读本或宣传手册,广泛发放并大力宣传。提升每个人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让社区能够了解校园性暴力的现状、危害和相关法律知识。鼓励和培养大家积极参与社会监督的意识。受害者如何求救,向谁求救,他人发现如何举报,怎样举报,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可以给予性暴力事件的受害者精神安慰和后续服务等问题,都需要全面的法律保护体系和运行机制的建设和完善。

4.3具备发生后的应对策略

应对策略指的是当校园性暴力事件被公开后,当事人、家庭成员、学校、警察、社会服务机构等所要采取的一系列的危机干预措施。个人如果认为自己遭受到了校园性暴力,必须采取一定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教育和宣传,受暴者才会摆脱“羞耻感”而勇敢的告知父母或他人,传统文化下的性暴力事件,在家庭层面可能是“家丑不可外扬”的,家人多采取非理性的处理方式,极少数采取积极有效地应对策略。家人必须积极行动,保护受害者不要遭受“二次伤害”,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理性的面对校园性暴力事件。警方如果介入,此类案件的解决过程就有可能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香港警方办理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则主张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遵循“一次会谈”原则和保密原则,即为了避免被害人因多次反复地回忆和描述遭受害过程而加深精神痛苦。此外香港警方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暴力案件是以“保护未成年人为本”,且以“多专业多机构共同合作”为模式[13]。除设立特别的保护程序之外,张雪梅建议办案人员要有一定比例的女性组成。因为考虑到儿童被害人的身心特点,建议在整个办案与审判阶段,案件由专门的女警或女工作人员接待、讯问和记录,这样可以降低儿童被害人的恐惧心理,这充分体现对儿童被害人的高度重视和照顾[14]。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性暴力事件,笔者建议把申诉人范围扩大到除当事人以外的所有知情者,并且对申诉实行无时效限制,这样能够加强对受暴者的保护力度,尤其是在受害者由于各种原因放弃救济时,其他知情者的申诉也可减少受暴者的尴尬。更重要的是性暴力事件必须有明确的受理机关,规定具体的操作步骤,确立在调查此类案件时的原则,无论对受暴者的隐私权保护还是对施暴者的陈述权的维护都具有实际意义。由于我国大陆普遍的社会性别平等的意识不足,所以对于校园性暴力事件,性教育的策略是必须的,且性教育必须从“性”( sexuality) 和社会性别( gender) 两个层面相互促进的来开展[15]。这就要求在救济方面要坚持惩教结合的方针,经受暴者或其法定人同意后,施暴者要向受暴者道歉并接受性别平等教育的相关课程,接受心理辅导及其他符合教育目的的措施。最后是社会服务机构的介入,受暴者或施暴者都有可能需要长期的心理或社会治疗,因此专业的救助机构和社会组织就显得十分重要。我国大陆对于性暴力事件的救助机构寥寥无几,国家应采取政策鼓励相关的社会机构的建立,因为社会机构可能成为受暴者唯一能够躲避家庭的二次伤害的地方和处遇方向。

维护安全的校园环境是全社会的责任。校园性暴力在我国仍然是一个相对较为敏感的话题,我国大陆的本土研究还很欠缺,很多地方依旧是空白。校园性暴力是性别暴力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相信随着网络信息的不断丰富和社会性别平等意识的不断普及和发展,校园性暴力问题会日益成为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和研究方向,随着学者的普遍关注,对性别暴力问题的研究会大大的促进我国社会性别平等的实现。

参考文献

[1]黄河.社会性别视野下校园性骚扰的迷思与反思. 中国青年研究,2010(10):34-38.

[2]朱家德,赵观石. 校园性骚扰及防止策略新探. 当代教育论坛,2005(24):47-48.

[3]李婷婷.农村留守女童遭遇犯问题及对策研究.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12-13.

[4]谭晓玉.师源害研究:现状调查与成因分析. 青少年犯罪问题,2007(4):4-8.

[5]姚建龙,颜湘颖.校园害的现状与抗制. 青少年犯罪问题,2006(3):36-38.

[6]赵辉,史静.校园犯:学理与立法的分析.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6(15):21-22.

[7]黄国萍,宋文香.校园和谐与校园性骚扰. 中国校医,2008(1):119-121.

[8]余荣军,韩江鸿等.浅析犯案中男性受害者.中国性科学,2005(9):11-13.

[9]饶正慧.中小学校园害预防机制的构建.学校管理,2006(5):65-66.

[10]何小瑜.高校犯问题对女大学生心理健康影响初探.中国学校卫生,2001,6(22):27-28.

[11]梁发祥.中小学校园师源害犯罪罪前情境及预防.大理学院学报,2008(11):68-92.

[12]朱眉华,刘茂香.中小学校园害探析.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版),2005(2):23-27.

[13]马忠红.香港警方办理未成年人遭受害案件的做法及启示.中国青年研究,2006(9):49-51.

[14]张雪梅.对儿童犯的有关探讨.妇女研究论丛,2005(S1):71-77.

关于校园暴力的调研报告范文第3篇

(辽宁师范大学教育学院,辽宁大连116029)

摘要:近几年,校园暴力事件频频发生,其破坏程度也越来越大。其中,女生校园暴力事件所占的比重虽然低于男生,但却呈逐年递增的趋势,所以,我们必须给予高度关注。[1]本文通过对大量案例及问卷的分析,总结了女生校园暴力的危害及特征,通过对这些特征的深入研究,找出切实可行的教育对策。

关键词 :寄宿中学;女生校园暴力;危害;教育对策

中图分类号:G6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4)09—0117—02

一、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一)研究对象

本文采取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对大连几所寄宿中学的女生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550份,回收533份,有效问卷515份。其中,年龄在16~18岁的占88%。

(二)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了问卷调查法、文献法和统计法。

二、女生校园暴力的危害

女生校园暴力的危害程度并不比男生的小,甚至还要大于男生。因为女生校园暴力发生的地点一般较为隐蔽,多为寝室、厕所或是走廊的角落等,所以,常常被教师所忽视。[2]因为女生的暴力行为大多会造成心理上的伤害,而且持续的时间一般都比较长,给受害者的心理和身体造成很大的伤害。在校园中,不仅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还会在学生中产生较坏的影响。所以,我们要更多地关注女生校园暴力问题。其中,寄宿中学是女生校园暴力的多发地区,所以,本文主要研究寄宿中学的女生校园暴力问题。

三、女生校园暴力事件的特点

(一)施暴者群体化。通过大量案例的分析,发现一个共性,就是女生校园暴力几乎都是多对一或是很多人对少数几个人,几乎没有施暴者是一个人的情况,其中,在施暴群体中一般是有一个或几个主导者,而在男生校园暴力中,很多是一对一地进行。

(二)施暴手段多样化和残忍化。施暴手段有恐吓威胁、言语侮辱、轮流打骂、拍裸照或视频然后发布在网上,手段极其恶劣,给受害人的精神和肉体都带来极大的创伤。

(三)施暴时间持续长。女生校园暴力持续的时间一般都很长,短则数小时,长则通宵达旦,有的女生甚至会在数月里一直遭到攻击。而男生校园暴力则目的性较强,持续时间短。

(四)暴力行为带有戏谑性。通过研究大量女生校园暴力的视频,笔者发现暴力的方式都带有戏谑性,她们并不像男生那样以武力为主,而是以折磨、戏谑受害者为主,甚至只是将其视为一种娱乐方式,以看到受害者求情、告饶、挣扎的可怜相而感到开心和满足,其主要目的就是发泄心中的不满等。

(五)施暴内容多与性有关。通过分析大量女生校园暴力的案例,我们发现,施暴者会在打骂受害者之后,强迫受害者裸露身体,对其进行拍照或录像并将其公布在网上,更有甚者,逼迫受害者与男性发生性行为。这些行为给受害者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四、女生校园暴力中施暴者的特点

(一)施暴者低龄化。调查发现,多数施暴者是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

(二)施暴者一般脾气比较暴躁,性格相对古怪,比较叛逆。施暴者特别容易生气、动怒,有时仅因为一些很小的事情就对同学大打出手。遇到事情或者困难,不是积极地去想解决的办法,而是用拳头解决问题。

(三)施暴者的学习成绩一般较差,对学习已经失去兴趣。

(四)施暴者的虚荣心较强。很难接受别人的批评指责、对自己的忽视以及别人在某些方面比自己优秀等。

(五)女生校园暴力多为群体性的,所以,一般施暴主体具有一定的号召力。

(六)有施暴行为的女生无论是在生理上还是在心理上一般比同龄的孩子早熟。

为了给教师和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来解决女生校园暴力问题。女生校园暴力问题之所以如此严重与我们以往的教育只关心文化课教育,而忽视道德教育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无论是教师还是学校,首先要转变重成绩、轻德育的观念。有了良好的道德品质,才能更好地促进学业发展。[3]所以,教师和学校都要重视道德教育。学校是学生活动的主要场所,学生的道德养成、人格净化、知识积累等与学校教育密切相关。强化学校教育、培养学生健康人格是预防和控制校园暴力的重要一环。

五、寄宿中学女生校园暴力的教育对策

(一)采用行政方法

预防校园暴力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采取行政方法,学校领导依靠德育组织者、管理者的权威,采取命令、决定、决议、通告、通报、报告等措施手段,通过德育管理组织中自上而下的行政层次贯彻执行,直接组织、指挥和调节学生的行为。它是一种建立在行政权利基础上具有行政权威的管理手段,是针对一定情况做出意义明确和内容具体的决定并将其传达给执行者。这种决定具有强制力,通过权威和服从的关系,直接对管理对象产生影响。

(二)开展法制教育

邓小平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通过对大量女生校园暴力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有很多事件是因为在校女生不知法、不懂法,法制观念淡薄造成的。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开展法制教育。在开展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在校学生定期进行法律知识普及;二是要注重法制教育形式的灵活性与多样性。例如,通过讲故事、做游戏、参观、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请校外法制辅导员举行法制讲座等形式,提高学生明辨是非、区分罪与非罪的能力,强化学生遵纪守法的意识,并使学生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三是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以期形成社会、学校、家庭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齐抓共管的局面。[4]

(三)运用动机激励的方法

预防女生校园暴力问题,学校可以借助物质和精神刺激的方法,调动学生学习和活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她们的智力和体力的潜能,建立和完善学校德育激励机制。

(四)组织丰富的课外活动

学校应当充分意识到课外活动的重要性,组织开展丰富的课外活动,如参观各类教育基地、历史博物馆,祭扫烈士陵园,举办知识竞赛、演讲比赛,进行特长训练等,使在校学生不仅在各种活动中开阔视野、增长知识,还能将学生充沛的精力引导到健康向上的轨道上来,防止她们结交不良伙伴或外出寻求刺激而迈向违法犯罪之路。同时,学校还应当定期地召开家长座谈会,努力开展家访等工作,加强学校与家庭的沟通和交流,及时发现学生在成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共同预防和矫正学生的不良行为,将学生引向正确的人生道路。

(五)整顿校园环境

校风校纪严明是正常教学秩序的保障,各级各类学校应当严格学校内部管理,严肃校风校纪,使学生懂得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的良好秩序。同时,学校还应当加强德育环境的营造和管理,管理好校园的各项建筑,校舍的布局,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的布置,运动场地的设置,校园绿化,宿舍工作,学校的舆论导向,校风校纪,学术气氛,人际关系等。学校要特别重视和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校园环境对学生思想品德的潜在的、非强制的、持久的作用。[5]

参考文献]

[1]唐晓昱.世界暴力与卫生报告[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

[2]姚建龙.校园暴力:一个概念的界定[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8(4).

[3]SCHRAIBER LB,D’OLIVEIRA AF,COUTO MT.Violência e saúde:estudos científicos recentes[J].Rev Saude Publica,2006(40).

关于校园暴力的调研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校园暴力;调查分析;法律防范;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7)01-0069-04

最近几年来全国各地校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尤其是最近几年中呈现出逐步增多的趋势。有关校园暴力事件不断被媒体曝光,{1}诸如此类的画面令人触目惊心。除此之外,老师殴打学生事件和学生殴打老师事件也在各大新闻媒体上被曝光。频频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已经成为社会聚焦的敏感性话题。

为了充分了解校园暴力的产生原因、真实情况以及处理方式,结合本城市和各旗县的地理分区,笔者采用自编问卷的方式,对赤峰地区的几所学校校园暴力的基本情况进行了问卷调查。共发放了420份学生的问卷调查,经过剔除无效问卷和空白卷外,共获得有效卷385份,调查问卷的有效率为91.67%。

本文试从法学角度对校园暴力进行界定,针对保障校园安全问题,提出构建校园暴力的法律防治体系的建议。

一、校园暴力的现状

(一)校园暴力总体发生情况的调查结果

校园暴力总体发生情况的调查结果表明,大中学校的校园暴力的发生率仍然很高。无论是在高中还是大学,校园暴力发生的情况方面,选择“存在,但是少数”选项的学生最多,高中占有66.12%,而大学占有52.97%;其次,选择“不知道”选项的学生,高中和大学分别占有15.30%和26.24%;再次,在高中14.75%的学生认为本学校的校园里“不存在”校园暴力,而在大学13.86%的学生认为本学校的校园里“不存在”校园暴力的现象。无论是大学还是中学,校园暴力发生的情况方面,选择“存在,很普遍”这个项目的学生人数最少,在高中和大学分别占有3.83%和6.93%。虽然选择这个选项的人数最少,但是这依然表明,这种暴力现象在整个校园里依然存在着。

(二)学生对校园暴力的认知情况

通常情况下,学生对校园暴力这一行为持着一种极为反对的态度,而这一行为的认知和看法也能够侧面体现出学生本身的心理状态特征。对校园暴力这一现象,如果学生认为是一种不足为奇的现象或是一种很正常的现象,甚至是一种时尚的现象,这说明学生对这一行为表示及其认可的,而这将会导致校园暴力的行为的无限蔓延和扩张。本次调研关于学生对校园暴力的认知方面,如下:

从表格2中,可以看到,学生对校园暴力的认知方面,占有40.26%的学生选择“其他”选项;占有34.29%的学生认为校园暴力是一种“变态”行为;占有21.04%的学生认为校园暴力事件是一种“正常”行为,甚至有4.42%的学生认为校园暴力是一种“时尚”行为。被调查的全体学生的不足1/2的学生认为校园暴力是一种“变态”行为的。由此可以看出,学生对校园暴力事件已不足为奇了。

(三)校园暴力发生阶段情况

占有52.99%的学生认为校园暴力多发生在“高中”阶段;占有38.44%的学生认为校园暴力多发生在“初中阶段”。对于青春期阶段的中学生来说,神经系统处于高度敏感期,当他们的感情或观念、想法方面一旦发生了改变,他们就变得及其亢奋、激动、做事盲目冲动,不加以理智认真地思考问题,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青春期阶段是及其敏感又必须要认真理智地对待和解决复杂矛盾问题的阶段,因为又被称之为“危机期”。面对很多复杂多样的事情或矛盾时,他们通常处于紧张又困惑烦恼的情绪当中。在这种情绪的状态下,有会导致情绪失控,无法达到心理上的平衡状态,想发泄一下不满的情绪,这就成为校园暴力发生的一大诱因。占有5.45%的学生认为校园暴力多发生在“小学”阶段;占有3.12%的学生认为校园暴力多发生在“大学”阶段。

(四)个人处理校园暴力的方式

当遭遇校园暴力事件时,学生采取的方式有很多。从上述图表中可以看出,被调查的全体学生的将近一半的学生,即49.87%的学生仍然会选择“告诉老师或家长”;其次就是选择“报警”选项的学生,占22.08%。当学生遇到校园暴力时先告诉老师、家长或是报警,那么对校园暴力发展成为恶性事件而一发不可收拾的局面起到控制或减缓作用。选择“以暴制暴,采取相同的方法或手段”的选项的学生也仍占有一定的比例,即11.95%。当这类学生遇到校园暴力的时候,如同火上浇油,原本是受害者却将自己变成加害者,将校园暴力事件更加成为恶性严重的事件,后果极其可怕,其社会影响也就越恶劣。还有少部分同学,即占9.09%的学生采取其它方式;3.90%的学生选择“忍气吞声,息事宁人”,尽量采取忍耐或妥协的方式;2.86%的学生选择“转学”的方式;这两类学生主要持着一种“惹不起,躲得起”的想法,只要觉得校园暴力跟自己无关,那么就采取漠不关心或逃避的态度。而这种方式却往往使施暴者更加毫无阻力和约束的实施暴力行为,更加嚣张,对校园暴力的无限蔓延无法得到有效控制。0.26%的学生选择了“加入他们的团伙”的方式;这也就成为校园暴力不断扩张的源动力。不过这些被调查的学生里没有一个学生选择“花钱买平安,他要钱就给”的方式。

二、校园暴力的成因分析

(一)法律上的缺失

1.现有法律法规不全面

我国目前校园暴力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仍然处于逐步完善阶段。虽然现在已有防范校园暴力的法律法规,{2}有一些如何对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进行保护方面的规定。但它们对校园安全保障方面不具有全面性,只有解Q在校学生的校园安全保护的部分问题,具有片面性,而且仍存在许多空白与漏洞。因此,有必要制定详细又有综合性的《校园安全法》是很有必要的。

2.缺乏专门立法

由于校园安全保护本身具有自己的独特性,具有行政法、民法和刑法所不能完全包容的特征,为了有效防范各类校园暴力情况的发生,有必要制定防范校园暴力的专门的法律法规。

国外一些国家专门规定了有关校园安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3}几乎涵盖了全部内容。比如校园暴力的预防方案和计划、校园暴力发生后的管理措施和具体的法律程序、步骤等等。{4}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这一做法。

虽然我国也有一些保障校园安全方面的法律规定,但这些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形成一个统一、完整的体系。而且从校园安全方面的规定的内容上来看,过于模糊,缺乏可操作性。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详细的专门的关于防范校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除此之外,对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满14周岁的学生违法后,如何进行有效惩处或采取替代性措施方面却没有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没有任何影响,更没有任何足够的威慑力。

(二)其他因素

1.社会不良风气

社会不良风气影响是引起校园暴力的最主要的原因。在当今享乐主义和功利主义等恶性风气盛行的年代里,道德的沦丧,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通过暴力的手段解决问题已习以为常了。而青少年也往往很容易受到这个环境所感染。如今,良好的道德风尚已被这个恶劣的风气严重影响并破坏了。尤其是见义勇为和舍己救人的人也越来越少了。{5}只要发生了施暴事件,无人相救,出面制止的人不多,甚至无人出手相助。

此外,社会上许多小混混和不良青年的负面影响也是极其大的。社会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一个人的生活习性,价值理念和道德素质,在很大程度上与其所处的周围环境和交往的人群有密切相关。所以,在校学生一旦交友不慎,很容易受到一些不良青少年的影响,一些恶性就由此诞生了。同时,如今的不良影视和媒体对青少年的影响和作用还是很大的。比如报刊杂志、影视广播、网络等。而这些当中都存在暴力倾向的内容,它们却潜移默化地影响着青少年的身心发展。由于这些暴力性电影的主角很少受到惩罚,这些青少年看了这些电影之后误以为不受任何不利约束和后果,因而常常模仿并学习这些行为。

很多参与或实施校园暴力无不与他们自身的价值观和道德观以及身心发展情况有关。一般13―24周岁的在校受教育的学生具有自己的独立判断能力,有自己的独特思想,但是他们的心灵发展方面并不成熟,而且很容易冲动,做事比较极端,往往就是错误地判断失误,从而在这一错误的思想的引导下,很容易惹出事端。

心理学家认为,当人们受到一定的不顺心的事或遭到挫折时,很容易产生暴躁的心理状态,在这个心理状态下,为了发泄一下自己内心深处的不满情绪,校园暴力行为就由此而产生了。

2.家庭的教育环境

一个孩子的心理状态和外在行为往往从侧面反映出这个人的家庭教育环境的情况。如今,很多家长对自己的孩子的教育、德育方面还是比较重视的。但仍有些家长的本身的教导孩子的方式存在很多问题。在这些家庭中,这些家长往往采用粗暴的手段教育孩子,只重视孩子的学习情况,而很少关心孩子的心灵状态和心理发展水平,以及思想上的变化。

3.学校的教育理念

引发校园暴力方面,学校的教育理念错误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元素。学校是培养学生的价值观、道德观和人身观形式的主要场所。而大多数学校只重视学生的学习,如何提高学生的学习水平,如何提高学生的智力发展水平,而不重视学生的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因而,很多在校学生由于法制观念淡薄和心理承受能力差,因而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校@暴力的法律防范对策

(一)完善防范校园暴力的相关立法

通过校园暴力事件能够真正地反映出学生、学校、家庭和社会问题。只有建立校园暴力的防范体系,确立相应的责任制,建立较为完备的程序救济机制,才能够彻底解决并根除校园暴力这一现象。

为了提高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必要对现行法律进行适当的修改。首先,《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不承担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导致处于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不惧怕法律责任的承担,更不惧怕法律的威慑力。因此,有必要针对这一年龄阶段的孩子,制定一系列的惩罚改造性的教育方式和方法。比如,政府有关部分将这些未成年人在一定的场所一定的时间内进行观察、监督、改造、教育或对他们的监护人进行罚款,从而挽救并教育这些未成年人,提高他们对法律的一种崇高敬畏感。其次,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本身存在一些漏洞和问题。因此,有必要增加相关的法律条款。比如,明确校园安全保护的责任主体以及具体职权范围,违反法律后的惩罚性规定等法律条款。最后,我国可以先借鉴一下,美国的一些做法,先制定一些专门性法律法规。在制定的法律法规已成熟之后,即较为完备阶段后,我们再制定一部专门的《校园安全法》,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和明确各项主体(学校、家长、学生、政府)的责任划分,详细规范奖惩规定和法律制裁条款,从而最大范围内降低并减少在校学生人生伤害事件的发生。

(二)普法防范

对学校的要求是,应大量开展法制教育,根据不同年龄阶段的青少年的特征,编写不同类型的法律教材,对于低年级的学生(初中生、高中生)来说,尽量让他们读一些通俗易懂的法律读物,甚至为了培养他们的兴趣爱好,采用些插图的解说形式或漫画书的形式说明基本法律常识,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对于大学生来说,向他们提供的法律教材内容中尽量有现实生活中发生过的活生生的案例,了解相关法律条文,从而提高他们的法制意识,引领他们走向正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多种法律教育形式,比如在学校里建立模拟法庭。开设法律讲座,组织法律知识竞赛,带学生去参加法院旁听案件等等。对于青少年来说,不仅要读懂法律条文内容,而且多用法律的思维去解决问题,正确运用法律法规,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增强法制观念,树立法制意识。

(三)执法防范

对于校园暴力的彻底防范防范方面,政府的角色和积极的作为也是不可或缺的。政府部门应当采取积极行为,在学校周边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为保障校园周围环境的安全,扫除社会中的毒瘤,应加强治安巡逻,从而防范校外闲杂人员的对在校学生的威胁。同时,还应当不定期检查校园周边环境的网吧、歌舞厅、游戏厅,严禁未成年人随意进入这些娱乐场所,一旦被发现,对这些场所进行严厉处罚,从而净化校园周边环境。

(四)司法防范

为了加大校园暴力案件的惩罚力度,司法机关通过自己本身的震慑作用减少或避免校园暴力行为的发生。{6}对于社会外来闲杂人员对本校学生实施的校园暴力事件,对外来的施暴者尽量从重从快处罚。这对于保护在校学生利益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暴力犯罪案件,依据不同情况采取区别处理原则,尽量对这些第一次犯罪或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罪犯,尽量给他们提供一次改邪归正、悔过自新的机会。但对于整个犯罪团伙中头目型或骨干型的未成年罪犯或累犯、惯犯的分子,必须要严惩。

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可以采取对其监护人予以罚款、责令未成年人从事社区改造或劳动、收容教养、工读教育等刑罚替代措施,{7}不能让未成年人以为年龄上的原因就不受任何影响或受到任何法律上的不利后果的错觉。

当然,有效防范校园暴力必须由家庭、学校、社会和政府的齐心协作,全力配合,才能够彻底的解决这一顽固性的问题。我国这一方面的研究仍处于雏形阶段,尚未成熟。因此,借鉴国外的先进有效做法,不断探索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校园暴力防范体系,这同时也是我们今后需要完成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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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释:

{1}比如大众熟知的马加爵事件、药家鑫事件、山西弑师案等等,都给学校、社会、家庭都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让人们扼腕叹息。除此之外,网络上也多次出现中学生或大学生被同学施暴的视频,如抓头发、扇耳光、轮番踢打、……等等。

{2}比如《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多部法律法。

{3}比如美国预防校园暴力的教育法规众多,预防法、安全法、午餐法、经费法、校车法、授权法等等。

{4}范琪.校园暴力问题的探究与法律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5(12):221~222.

{5}罗小红.高校校园暴力的状况的分析及法律对策[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09(2):13.

{6}李靖.校园暴力的法律思考[J].东北师大学报,2008(2):157.

{7}宋浩波.犯罪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05.

参考文献:

〔1〕杨梅.高校暴力犯罪归因及对策[J].时代经贸,2007(7).

〔2〕徐久生.校园暴力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3〕李婧.校园暴力的法律思考[J].东北师大学报,2008(2).

〔4〕朱作鑫.校园暴力之概念、现状与防治对策[J].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6(6).

关于校园暴力的调研报告范文第5篇

今年以来,山东省兰陵县八名初中女生对一名初一女生拳打脚踢,多次将其打倒在地;江西永新一女生因管理同学与其产生矛盾,遭七八名初中生围殴下跪、掌掴;浙江庆元四名初一男生将一名小学一年级男孩关在黑屋里殴打,用绳拴脖、烟头烫身;广东汕尾一名初中女生被十名女生扒衣服殴打,并被拍、视频上传网络……记者粗略统计,今年上半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校园暴力事件,竟多达20余起。

一年来,我们从各种媒介中,不时看到发生在校园里的暴力事件,有些报道还使用了“欺凌”“霸凌”这样的词语。看看多名女初中生打一个女孩的视频,那些打人的女孩子嘻嘻哈哈,漫骂言辞随心所欲,施暴撒狠不以为然,而被虐的女孩子一味退让,软弱不支,丧失了做人起码的尊严。

还有,多名中学生拦路截堵小学生,抢夺零花钱,不给就动手;多名学生在马路上残忍地伤害小猫小狗;等等。这些问题和现象,让社会和每个有孩子的家庭感到恐慌,更引起学校教育工作者的关注,引发家庭教育研究人员的高度重视和深入思索。

社会、学校和家庭的多种不良因素影响了青少年

我们的社会物质生活日益丰富,精神文明日益提高,学校教育更加科学规范,孩子言行彬彬有礼。但是,在黑暗处、在厕所里、在背街里巷、在虚拟空间,我们的孩子怎么了?这些现象与我们以下几种社会现象和问题是分不开的。

当前孩子们迷恋网络游戏中的激烈暴力冲突、竭力厮杀和充血复活,使得孩子不尊重生命、无视彼此的伤害。

“非常六加一”家庭模式,三种有问题的教养方式也是重要原因:一种是过度溺爱,满足孩子一切要求,替孩子做孩子自己能做的事情,家长对孩子没有原则、没有底线。导致孩子唯我独尊,意愿得不到满足时,没有正确的处理方式,小时撒娇,大了撒野。第二种是因为家庭不和谐、教育外包或父母忙于生计忽略对孩子的培养,孩子缺少关爱、缺少陪伴、缺少理解、缺少尊重,心理变化长期被家长忽视,孩子没有安全感,心灵孤独。当出现一些问题时,又被老师“扣帽子”,被家长“打棍子”。第三种是因为家长对孩子瞎爱,冷热不均的爱。对孩子的成绩、才华高期望和高要求,对孩子的生活总是包办和满足,这种上蹿下跳的爱致使孩子丧失了德行和责任,为所欲为。

家庭和学校对孩子的法制教育不足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再加上“托人办办”“找找关系”“我爸是李刚”等社会现象对青少年的影响,还有女性的弱点――女人与女人之间容易产生的嫉妒心理,这恐怕也是校园中女孩群殴于同性别的原因之一,以及对校园施暴现象处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不健全,导致对施暴者惩处不力,违法成本低等等,种种不利因素助长了青少年的施暴行为。

面对校园暴力,家长该做什么

当孩子面对校园暴力时,作为家长,我们该做些什么呢?

教孩子勇敢面对校园施暴者

我几年前接触一位四年级小个子男孩子的母亲,说起他家孩子被一个高个子同班同学欺负的事情。妈妈先是帮助孩子分析“不经意”和“故意欺负人”的区别,然后告诉儿子,你如果认为他是故意所为,第一直接告诉他,我已经明白你是故意欺负人了,以示提醒。第二明确我会还击,你想试试么,警告。第三拼尽全力,从声音、动作到决心表现全面提升,跟他拼了。并且告诉儿子,妈妈已经做好被请家长和带这位同学去医院的任何准备。结果,这个小个子男孩只是瞅准机会,拼尽全力用胳膊把那个欺负他的高个子同学顶在墙角,卡住他的脖子,取得制胜先机。

后来,两个孩子成为好朋友,那个大个子在小学期间一直保护这个小个子男孩子。

我们用这个例子只是要说明,家长要正面与孩子交谈学校暴力现象的话题,明确家长的态度和观点。家长对于孩子在学校里的状况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在知情的前提下,我们才能帮助孩子应对一些情况。

比如,鼓励和帮助孩子结交几个好朋友,孩子不孤单,不被孤立;给孩子的穿戴和文具用品不要太显眼、出奇,实用大众些,不张扬;让家长的同事、朋友的比自己孩子大几岁、最好是同学校高年级的孩子出现在孩子身边;告诉孩子无论发生什么事情,多么严重的事情也不要隐瞒父母,父母是相信他、支持他的;家长对孩子结交的朋友要有所了解;平日多与孩子沟通,聊学校、同学间发生的事情,观察细节,及早发现问题;培养孩子对体育运动的兴趣和能力;对女孩子进行必要的自我保护教育。

如果孩子是施暴者,要慧心引导

但是,如果自己的孩子不幸就是校园施暴者,我们家长该怎么办呢?有国外的心理学专家研究过,“霸凌”这种行为,施暴的孩子要达到的目的,不是解决具体的事情、得到具体的满足,而是为了给施暴对象造成痛苦,并且从他人的痛苦中获得,享受“我很强大”的感觉。

那么,我们就来分析一下这些急于体验“我很强大”的孩子的心理和生理感受。

近年来,很多小学老师都有一种感觉,就是原来在小学规规矩矩的好学生升入初中后,就变得油腔滑调,变得斗狠撒野,变得狂傲无礼,说话用语、网络空间中故意使用脏话、怪话、奇语。甚至有的孩子说自己小学时太乖了,中学要“酷”一点。所以,我们看看,是不是有些孩子是在故意“耍酷”?

因此,如果发现我们的孩子、我们的学生有校园施暴的现象,我们要“软硬兼施”。“欺凌”行为严重的,必须严肃处理,依法处理,明确处理,不能以转学、调座位、调班级来掩盖。

同时,不定性定论,不嫌弃,不孤立,加强教育帮助。对于出现苗头的孩子,家校教育齐头并进,发现优点和长处,转移重心焦点,启发引导孩子在其他正道上去体验和实现“我长大了”“我很强大”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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