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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方案【整理5篇】

2024-07-10 21:37:14活动方案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利润分配方案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利润分配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资源分配;动态规划;边际

一、引例

有一部货车每天沿着公路给四个零售店卸下6箱货物,如果各零售店出售该货物所得利润如表1所示,试求在各零售店卸下几箱货物,能使获得总利润最大?其值是多少?

表1 引例利润表

分析法

根据韦伯定律可以知道,人们对于两个数值变化程度的辨别能力不是取决于两者差异的绝对值,而是取决于差异的相对值。将绝对利润转化为边际利润,使得对于数值的变化程度更加敏感,更有利于做出正确的决策。在有约束条件下的资源分配中,边际分析法就是当各个分配方向上增加单位资源所带来的边际利润都相等时,资源的分配能使总利润最大。实际的资源分配往往具有边际效应递减的规律,当利润具有边际递减趋势时,可以运用边际分析法来根据资源的数量分配,可以根据边际利润的大小排序,选出最优方案,这样当(k-1)台设备的分配达到最优时,第k台设备所带来的利润最大时,就能使得总利润达到最大。此时运用边际分析就可以使得问题的求解过程变得非常简单。在例1中,首先将利润表转变为边际利润表,如表2。

表2 引例边际利润表

可以看到在各个分配方向上,都具有边际利润递减的趋势,此时货物的分配应按照边际利润的大小顺序来进行:前两箱货物应该分配给零售店1和零售店4,因为1和4此时的边际利润最大。第三箱应该分配给零售店3,零售店3的边际利润是次高的。剩下的三项货物应该分给零售店1、零售店2或零售店3,此时零售店1、2、3的边际利润是相同的,此时总利润最大。

三、边际分析的不足

当在某个分配方向上利润不具有边际递减趋势时,直接按照边际利润的大小排序选择方案不一定可行,有可能(k-1)台设备分配不是最优的,但是可能会因为第k台设备带来的利润使得这个方案总利润最大化。但是,在问题结决中运用边际的思想同样可以起到简化问题的效果。例2,某个部门根据国家计划的安排,拟将某种高效率的设备五台,分配给所属的1、2、3三个工厂,各工厂获得这种设备之后,可以为国家提供的赢利如下图所示:

表3 例2利润表

这五台设备如何分配给各厂,才能使国家得到的赢利最大?在解决这个问题时,首先将利润表转化为边际利润表,见表4:

表4 例2边际利润表(1)

为了获得最大利润,则根据边际利润的大小顺序来进行分配,首先分配给工厂2台,因为此时工厂2的边际利润是最大的。于是这个问题就转化为了将三台设备分配给三个工厂,简化了问题。

表5 例2边际利润表(2)

然后再根据动态规划计算即可,当边际利润达到最大时,总利润也会达到最大,这样就会降低计算的难度,并减少计算步骤。

四、总结

对于资源分配问题,将边际思想引入分配过程,将绝对利润转化为边际利润,可以大大减少计算量,甚至无须计算就可以找到最优分配方案。

参 考 文 献

[1]运筹学教材编写组.运筹学(第三版)[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213~246

利润分配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盈余分配权;司法干预;公司自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股东的盈余分配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中,许多公司小股东却无法获得盈余分配,小股东希望通过司法途径获得盈余分配的权利,但法院根据《公司法》以公司自治为原则的审判路径无法保障小股东的该项权利。

一、司法裁判案例概述

截至2016年9月24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股东盈余分配纠纷”为案由查询判决书共计617项,而2016年9月29日再次以相同案由查询,获得结果631项,仅5天时间,中国裁判文书网增加此类案例14项。在检索判决书的过程中,对股东盈余权分配纠纷的审判结果进行初步的统计,法院对该类案由的判决一般依据两项事实,第一是公司章程对股东分红事项的约定,第二是股东间关于分配公司盈余的协议。由此,判决分为三大类,一类是由于公司股东没有关于公司盈余分配的协议,所以股东无法获得分红,另一类是公司股东间有相关协议,所以应当按照协议进行分配,第三类判决是公司股东虽未召开股东会并行成关于公司盈余分配的协议,但是由证据可以证明诉请分红的当事人确为公司股东且公司已经进行过分红,有过分红的先例,没有股东对该先例中的红利分配方式提出异议。此种情况下,支持股东的盈余分配权诉请,但该类判决很少。实际上,法院在进行股东盈余分配权审理判决时的原则就是区分公司自治范畴内外,由于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之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的权利,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约定公司红利的分配标准以及通过何种程序或方式从公司分取红利,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该事项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上述裁判结果以法律规定的尊重有限责任公司自治为原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事项上的表决具有资本多数决的原则。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性公司,股东股权没有在公开的市场中流转,特别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带有资合与人合的双重治理需求,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以公司自治为原则,由此在市场实践中,给大股东操纵控制公司的管理、财务甚至滥用大股东权利埋下了伏笔。

二、股东盈余分配权的实现要件分析

(一)股东盈余分配权之界定

股东的盈余分配权也称为股东分红权,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属于股权的内容之一。“股权是股东享有的权利,是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享有的各项权利的总和。”譹訛有学者认为“股东分红权是股东基于股东身份所获得的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请求权。”譺訛我国《公司法》第34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盈余分配权有专项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公司股东盈余分配的顺序在公司弥补亏损、缴税、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之后,股东盈余分配的方式可以按照出资比例,也可以“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施天涛教授认为“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公司的股东地位和资格所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譻訛由上述分析,股东的盈余分配权可以界定为公司股东在公司依法弥补亏损、缴税、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之后仍有盈利可分配的情况下,公司股东依法应当获得的利润。股东盈余分配权属于股东向公司投资的利润回报。

(二)股东盈余分配权实现的路径分析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盈余分配权的规定是“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该权利从抽象的法定权利变为现实的具体请求权的实现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首先,股东盈余分配权实现存在两个大前提,第一是股东身份确认,股东实缴出资以及显名登记是常态;第二是根据前文所述,股东盈余分配权的实现存在公司有可资分配的利润盈余,这是股东盈余分配权实现的另一个大前提。其次,根据我国《公司法》第46条和第37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职权,公司股东会行使“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职权。可见,股东盈余分配权实现不但需要公司存在盈余利润而且需要公司内部治理的职权机关做出股东分配盈余利润分配方案。

三、股东盈余分配权的现有法律框架与实践的案例分析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盈余分配权案例简析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盈余分配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在公司拒绝向股东分配利润盈余的情况下,股东是否有权直接公司要求分配利润,我国《公司法》及现有司法解释中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针对股东盈余分配权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04月21日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京高法发〔2008〕127号)“第21条公司未就是否利润分配作出有关决议,股东请求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该指导意见明确将公司利润分配决议作为股东盈余分配权的请求权诉讼之先决条件,并将公司未形成股东盈余分配决议的诉讼请求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导致公司股东的盈余分配权丧失的基础的请求权。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案例检索,北京市的股东盈余分配权纠纷判决案例最少,就其原因便是上述指导意见中的“不予受理”所造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沪高法〔2003〕216号)第1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公司要求分配利润的,应视情况分别处理:对于已有分配方案的,可以根据股东出资的具体条件予以判决;对于是否分配及分配比例公司未作决议的,法院不宜直接裁判。”上海高院的意见并没有直接剥夺股东诉权,而是对于是否分配及分配比例公司未作决议的,采取法院不宜直接裁判的方式予以解决,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原则下,司法完全不干预的解决方式是否能真正获得公平正义的结果是值得深思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鲁高法发〔2007〕3号)规定“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形成利润分配决议,但未向股东实际支付的,股东有权提讼要求公司履行支付义务。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未形成利润分配决议,股东提讼要求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试行意见仍然以尊重公司自治为原则,法院对于公司未形成利润分配决议的股东诉讼不予支持。其他各省虽未上述类似的指导意见,但在判决中均遵守股东盈余分配权属公司自治的事项,法院判决中不予干预。因此,对于该类案件的审理,法院会在确认股东权的基础上审查公司盈余分配决议或公司章程中的类似规定,若有,则支持股东的诉求。若公司没有该类决议,公司章程中也没有该项规定的,则在法院的审理实践中会审查诉讼以前是否存在已经向股东分配过公司利润盈余的情况,如果存在,则视为已经存在公司盈余分配决议,法院判决按照已经现实存在的分配方式支持股东诉请。正是由于法院审理股东盈余分配权案例时,严格遵守公司自治的原则,导致许多公司小股东在给公司投资后无法获得回报,大股东利用其在公司中的强势地位,多年不分配盈余的案例一直存在,且不鲜见。

(二)公司小股东盈余分配权无法获得实现的原因分析

1.盈余分配权的前提与信息不对称“通常,股东在主张其盈利分配权时,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股东知道公司有盈利可分配,也即股东对公司盈利状况的知情权。”譼訛对于公司小股东和并未参与公司管理的股东来说,要获知公司的详细财务信息本身就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尽管《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司会计账簿的查阅权,但同时规定公司会计账簿的查阅需要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理由,公司有合理理由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这就为公司大股东拒绝小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提供了合法的理由途径。另外,《公司法》只规定了查阅权,在实践中,存在公司只让限时限场地查阅但不能拍照或复制的情况,此时股东即使查阅也无法在诉讼中提交证据。2.法律对公司重要决策权的表决方式之规定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事项的表决程序有专门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公司章程没有另行约定的法定情况下,股东会议上股东投票的法则一般是“一股一票”,资本决的投票方式使占有股份多的大股东对公司占有绝对的控制力,这经常为控股股东操控股利分配创造了便利。股东的表决权主要有十分之一决、过半数决、三分之二决等情况。十分之一决的情况主要用于股东临时会议提议、法律规定的义务人不履行股东会会议召集和主持情况下的股东会会议召集与组织;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在特定情形中,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普通事项决议需要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三分之二决的情形用于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减资以及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的重大事项。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在公司章程制订初期如没有提出对小股东有利的盈余分配方式和其他可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事项的表决方式,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无法保护个人权利。在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的盈余分配权无法获得保障时,小股东的救济途径仅有“请求公司回购股权请求权”,而这个救济途径在实践中也很难实现。3.小股东盈余分配权救济途径的实践难点我国《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赢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根据《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当公司代表多数表决权的股东利用股东会决议在客观上使中小股东合理期待的利润分配权益受损时,后者可以利用本条规定的救济措施,实现退出公司的目的。但该条规定对权益受损的中小股东退出公司的条件规定非常严格。首先,该条文并没有强制要求公司在连续五年赢利却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前提下分配利润;其次,该条文规定了异议股东的公司回购请求权行使的前提有两个:第一,需要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在实践中,权利未得到保障的中小股东获得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的证据较为困难,公司在大股东的经营管理“操控”下,会通过多种措施“阻止”公司连续盈利;最后,需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这一点在前文已经做过分析,不再赘述。《公司法》第74条作为保护中小股东盈余分配权的救济措施,规定了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协议期限及诉讼时效,这一期间对于中小股东来说也是一个不短的等待期。

四、股东盈余分配权的保护———强制盈余分配诉讼

利润分配方案范文第3篇

案例:(1)1996年1月5日,华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每股3.60元的价格购入G公司每股面值1元的普通股800 000股作为长期投资,并支付交易税费20 000元。该项投资占G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2%,华联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

(2) 1996年3月5日,G公司宣告199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配现金股利0.20元,并于4月1日发放。

(3) 1996年,G公司报告净收益15 000 000元。1997年3月15日,G公司宣告199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配现金股利0.25元,并于4月10日发放。

(4) 1997年,G公司报告净亏损2 600 000元。1998年3月25日,G公司宣告199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配现金股利0.10元,并于4月26日发放。

(5) 1998年度,G公司继续亏损600 000元,未分配现金股利。

(6) 1999年度,G公司报告净收益12 000 000元。2000年3月15日,G公司宣告199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配现金股利0.18元,并于4月10日发放。

(7)2000年度,G公司报告净收益14 000 000元。2001年3月15日,G公司宣告200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配现金股利0.22元,并于4月10日发放。

(8)2001年度,G公司报告净收益11 000 000元。2002年2月25日,G公司宣告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配现金股利0.16元,并于3月30日发放。

(9)2002年度,G公司报告净收益9 500 000元。2003年2月20日,G公司宣告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配现金股利0.15元,并于3月15日发放。

(注:本案例摘自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的《中级财务会计》第178页例5-32)

《企业会计制度讲解》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要求是: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单位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按此要求,多数教材的做法是,首先采取计算以下两个指标:A投资后至今累积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B投资后至今累积应享有的收益份额,然后比较二者大小,最后确定是否冲减或恢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做法。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的《中级财务会计》教材也是这样处理的。

上述做法,实务操作比较麻烦,尤其象本案例这样,同时涉及了连续几个年份的股利分配,每年都要计算A、B两个指标,很繁琐,不方便操作。其实我们可以采用简化的方法来做,该方法是关注初始投资成本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值,对被投资方每次股利或利润的分配,不必计算累积数,而只需把“该年度实际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与“依照权益份额当年应该享有的收益份额”二者相比,如果后者大于前者,说明多分股利了,这时,视同被投资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的分配,应该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数,相当于投资成本的收回;如果后者小于前者,说明少分股利了,这时,一方面,要将这部分依照权益份额当年应该获得的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另一方面要看“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把它与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比较,看以前是否冲减过投资成本,如果冲减过,则应该在此范围内恢复,同时确认为投资收益。这种处理方法,只需分析利润分配当年的数据,避免了每次都要计算累积数,操作简单,便于理解,但殊途同归。今天,借用贵刊一角,奉献给各位同仁,也算抛砖引玉吧!

现在,以本案例的处理为例说明该方法的运用。

要求建立“长期股权投资”账和备查账,并用备查账登记以下项目:A.少分的现金股利或利润;B.承担的亏损数;C.盈利数。

(1)1996年1月5日,借:长期股权投资2 900 000

贷:银行存款 2 900 000

(2) 1996年3月5日,G公司宣告199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配现金股利0.20元。

分析:投资前利润的分配,应冲减投资成本,即应做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股利 16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60 000

4月1日发放,

借:银行存款 160 000

贷:应收股利160 000(注:下同,略)

(3) 1996年,G公司报告净收益15 000 000元。1997年3月15日,G公司宣告199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配现金股利0.25元,并于4月10日发放。

华联公司应享有的收益份额=15 000 000×2%=300 000(元)

华联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800 000×0.25=200 000(元)

分析:二者差额为10万元,即少分了10万元,以前曾冲减成本16万元,所以应在此范围内恢复10万元,即应做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 000

应收股利200 000

贷:投资收益300 000

此时,新的投资成本为290-16+10=284万元

(4) 1997年,G公司报告净亏损2 600 000元。1998年3月25日,G公司宣告199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配现金股利0.10元,并于4月26日发放。

华联公司应享有的收益份额= -2 600 000×2%= -52 000(元)结果为负数,即应负担损失为5.2万元

华联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800 000×0.10=80 000(元)

分析:二者差额为8-(-5.2)=13.2万元,即多分了13.2万元,应冲减成本13.2万元,即应做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股利80 000

投资收益52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32 000

此时,新的投资成本为284-13.2=270.8万元

(5) 1998年度,G公司继续亏损600 000元,未分配现金股利。

分析:华联公司应享有的收益份额= -600 000×2%= -12000(元)结果为负数,即应负担损失为1.2万元,需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6) 1999年度,G公司报告净收益12 000 000元。2000年3月15日,G公司宣告199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配现金股利0.18元,并于4月10日发放。

华联公司应享有的收益份额=12 000 000×2%=240 000(元)

华联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800 000×0.18=144 000(元)

分析:二者差额为9.6万元,即少分了9.6万元,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应负担损失为1.2万元,即实际少分9.6-1.2=8.4万元。以前曾冲减成本290-270.8=19.2万元,所以应在此范围内恢复8.4万元,即应做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84 000

应收股利144 000

贷:投资收益228 000

此时,新的投资成本为270.8+8.4=279.2万元

(7)2000年度,G公司报告净收益1 4000 000元。2001年3月15日,G公司宣告200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配现金股利0.22元,并于4月10日发放。

华联公司应享有的收益份额=14 000 000×2%=280 000(元)

华联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800 000×0.22=176 000(元)

分析:二者差额为28-17.6=10.4万元,即少分了10.4万元,以前曾冲减成本10.8万元,所以应在此范围内恢复10.4万元,即应做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4 000

应收股利176 000

贷:投资收益 280 000

此时,新的投资成本为279.2+10.4=289.6万元

(8)2001年度,G公司报告净收益11 000 000元。2002年2月25日,G公司宣告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配现金股利0.16元,并于3月30日发放。

华联公司应享有的收益份额=11 000 000×2%=220 000(元)

华联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800 000×0.16=128 000(元)

分析:二者差额为22-12.8=9.2万元,即少分了9.2万元,以前曾冲减成本0.4万元,所以应在此范围内恢复0.4万元,即应做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4 000

应收股利 128 000

贷:投资收益 132 000

此时,新的投资成本为289.6+0.4=290万元,恢复为初始投资成本。

(9)2002年度,G公司报告净收益9 500 000元。2003年2月20日,G公司宣告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配现金股利0.15元,并于3月15日发放。

华联公司应享有的收益份额=9 500 000×2%=190 000(元)

华联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800 000×0.15=120 000(元)

分析:二者差额为19-12=7万元,即少分了7万元,由于以前年份曾冲减的投资成本已于上年全部转回,本年获得的现金股利应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即应做会计处理如下:

借: 应收股利 120 000

贷:投资收益 120 000

利润分配方案范文第4篇

根据《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方案一,A公司按账面价值转让。转让价格9000×80%=7200万元;转让收益,7200-3500=37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3700×33%=1221万元;股权转让A公司的实际收益:3700-1221=2479万元。C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为7200万元。

又根据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税发[1998]9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可得出如下税收筹划方案。

方案二,A公司与B公司协商,先按账面价值1440万元受让B公司16%的股份,使A公司的持股比例达到96%,投资成本变更为5040万元,然后再将96%的股权转让给C公司。

A公司效益分析:转让价格9000×96%=8640万元。其中股息性质的所得4500×96%=4320万元,因双方所得税率一致,按现行税法规定免予补税。

转让收益/(税法口径)8640-5040-4320=-720万元;

股权转让A公司的实际收益8640-5040=3600万元:

A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为0元,形成股权转让损失720万元;不但不用缴纳所得税款,反而形成以后可税前扣除的投资损失720万元,相当于该业务应纳所得税-237.60万元。

C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支付8640万元享有L公司96%的股权;为了便于与其他方案分析比较,同比计算相当于支付7200万元享有L公司80%的股权。

方案三,L公司先将未分配利润全额进行分配,然后再按账面价值转让80%的股份。利润分配后,A公司可得到股息3600×80%=2880万元,按税法规定双方所得税率一致,分得的股息免予补税。分配股利后,L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5500万元。

A公司效益分析:转让80%股份的价格5500×80%=4400万元;

转让收益(税法口径)4400-3600=800万元;

应纳所得税800×33%=264万元;

股权转让A公司的实际收益2880+800-264=3416万元;

C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4400万元。

综合评价。方案一A公司实际收益2479万元,应纳所得税1221万元,C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7200万元;方案二A公司实际收益3600万元,应纳所得税0万元,C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7200万元(为了分析方便,按80%持股比例同比计算);方案三A公司实际收益3416万元,应纳所得税264万元;C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4400万元。从A公司的角度分析,方案二好于方案三,方案三好于方案一。从C公司的角度分析,方案三好于方案一和方案二,方案三对A公司和C公司都有利。在具体实施时,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筹划方案。

在实施以上税收筹划方案时,以下两点内容值得斟酌。

1、具体实施方案二时,难点在于B公司是否同意转让其股份,这主要看其在L公司的利益是否受到侵害,因此方案二在现实工作中有一定难度。因此,股份转让的程序也需要事前进行严密的筹划。A、B、C公司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A公司受让B公司16%的股份转让给C公司的同时,B公司与C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在以后的某一时刻,若B公司向C公司提出书面要求,要求按L公司账面价值回购16%的股份或要求C公司将16%的股份转让给B公司指定的其他方时,C公司不得拒绝,并应履行有关法律程序,配合B公司或B公司指定的其他方办理股份的回购或转让手续,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此暂不考虑有可能涉及A公司和B公司就该事项达成的私下交易)。通过以上股份转让程序的筹划,满足了A公司转让股份节税的需要,也满足了C公司控制L公司的需要,同时也确保了B公司在L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可谓皆大欢喜。

2、实施方案三注意的问题: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从该规定可以看出,税法与会计确认投资收益的时点不一致,税法确认投资收益的时点在权益法核算之后、成本法核算之前,介于两者之间。因此,若分配股息对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时,可仅作“利润分配——应付股利”的会计处理,不分配现金,待以后现金流充足时再分期支付。

综上所述,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税收筹划应有全局的、系统的观念。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就某一环节、某一方面做单方面的筹划,应该整体地系统地进行筹划,既要注重个案分析,又要强化整体性,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轻重而不只是个别税负的高低,有时还要与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结合起来,更好地实现财务管理目标。

2、为股权转让者创造最大的利益。企业在采用先受让后转让方案中,必须先征得其他转让方的同意,如果其他转让方的利益未受到侵害,则具有可行性;反之,受让方应适当考虑给予其他转让方好处,否则筹划就可能难以进行。

利润分配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海润光伏; 高送转; 大股东减持; 利益输送

【中图分类号】 F275.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06-0002-06

一、引言

高送转是上市公司实行高比例的送红股(未分配利润转为股本)或者资本公e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一种股利分配手段①,其实质是股东权益的内部结构调整,不涉及资金的流入和流出,理论上不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对投资者持有股票的总价值产生影响,但是实证研究发现,其具有显著正向的公告效应[ 1 ]。一般认为,实行高送转政策的公司以较强的送转股能力和良好的业绩作为支撑,使得送转后的业绩增长与股本增长相匹配,给投资者带来理想回报。然而一些公司在不满足高送转资质的情况下也推出高送转,是想向市场传递未来的高成长性还是为了实现大股东利益输送的目的?投资者盲目追捧高送转概念股是否能够获得超常回报?

海润光伏(600401,SH)于2015年1月23日公告,前三大股东紫金电子、九润管业、杨怀进共同于2015年1月22日向董事会提交了《关于海润光伏2014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提议》,以海润光伏2014年12月31日股本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另外,经上交所问询,杨怀进回复,自2015年1月22日起未来十二个月内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3 453万股②。九润管业和紫金电子均回复,未来十二个月内将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二级市场交易等方式或全部减持。2015年1月23日,海润光伏股票强势涨停,报收10.31元,涨幅为10.03%。之后三天,连续大跌,三个交易日合计跌近17%。

大股东减持常被看作利空消息,传递出大股东对公司前景不看好的信号。一份公告中同时含有利好和利空消息,中小投资者仿佛雾里看花,非理性追逐高送转题材股而忽视了其中隐藏的风险,导致预案公告当日的股价涨停。但是好景不长,2015年1月23日,上交所下达了《关于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等事项的问询函》,其后的第二个交易日股价应声下跌。1月27日,第二大股东九润管业开始在二级市场集合竞价交易系统中减持套现,加速了股价的下跌。公司再次引起交易所的关注,于1月27日收到了上交所《关于对海润光伏公司利润分配及股东减持等事项的问询函》,交易所质疑,“上述股东已承诺在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利润分配议案时投赞成票,但又表示可能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全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请上述股东说明,其行为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等相关规定,是否通过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上市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在海润光伏给出的回复中,股东杨怀进调整了减持计划,在审议利润分配提议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不减持股份。2015年1月31日,海润光伏了2014年度亏损约8亿元的业绩预亏公告,这与大股东在预案公告中宣称的“积极回报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未来发展的经营成果”明显相悖。当天,公司收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对海润光伏2014年度业绩预亏有关事项的问询函》,其中要求公司向杨怀进、九润管业和紫金电子等相关股东核查,并说明其在减持公司股票时是否已知悉公司2014年度业绩的有关情况。海润光伏为了避免因业绩预亏公告而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申请股票于2015年2月2日停牌1天,2月2日又继续申请停牌,停牌半个月再次复牌后,于2015年2月13日收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海润光伏的股价再次下跌,自送转股预案公告日至此,已累计下跌约25%。

海润光伏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宣称:前三大股东基于海润光伏未来发展需要并结合2014年实际经营状况,积极回报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未来发展的经营成果,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提议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那么,这种高送转的利润分配政策是否合理?其背后的动机何在?高送转是否传递出公司具有良好的经营发展前景?真的是要积极回报投资者吗?

二、海润光伏的前世今生

海润光伏于2004年4月由任向东家族出资设立,主营光伏相关业务,属于资本密集型产业。2004年11月,九润管业(实际控制人为任向东)受让90%股权成为第一大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任向东家族。进行四次增资和两次股权转让后,2007年海润光伏的经营状况非常好,发展迅速,开始筹划IPO。

从海润光伏创立至2009年,均由创始人任向东负责重大决策。在经历全球金融危机及IPO失败后,任向东意识到业务转型与引进人才的必要性,遂以赠送股份的形式引进了具有丰富行业经验的高管团队,确定了向产业链下游延伸的战略方向。2009年12月,在太阳能光伏发电行业具有丰富经验的杨怀进通过受让股权成为第二大股东。

2010年7月,九润管业的实际控制人任向东为了实现海润光伏的顺利上市,与实力雄厚且有意进军太阳能光伏领域中下游业务的阳光集团达成一致,将生产经营方面的决策权让位于阳光集团。阳光集团的全资子公司紫金电子成为海润光伏的第一大股东,九润管业退居第二大股东,杨怀进为第三大股东。2010年3月29日,海润光伏的大股东与江苏申龙的控股股东签署了《重组意向协议》,江苏申龙将全部资产及负债整体出售给海润光伏的控股股东,同时以每股3元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海润光伏。2011年12月海润光伏实现“净壳重组”上市,海润光伏原有股东取得的换股股份锁定36个月。上市之初,阳光集团在光伏产业的战略目标是形成太阳能光伏上中下游产业链齐全的控股型集团公司,基于对海润光伏的信心及经营管理层的认可,不仅对海润光伏融资给予大力支持,还对2012年和2013年的利润作出乐观预测,承诺如果重组后不能实现预测的净利润,阳光集团将以现金方式向公司补足差额。

从海润光伏坎坷的上市历程可以看出,海润光伏处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容易受市场宏观环境和政策变动的影响。借壳上市后,九润管业持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资本增值,紫金电子和杨怀进持股的目的是为了控制海润光伏,获得控制权收益,从而实现战略目标。

三、高送转方案分析

实施送转股的前提是要有足够强的送转股能力。根据送转股能力的计算公式,送转股能力={资本公积+max[0,max(0,盈余公积-0.25×总股本)+未分配利润]}/ 总股本[ 2 ],计算海润光伏2014年度的送转股能力为2.80,与2014年上交所全部公司的送转股能力相比(见表1),海润光伏的送转股能力处于50%~75%分位数的位置,对于超高比例的“10转20”股利政策而言,这一送转股能力并没有明显优势;与沪市2014年度其他实施送转股的公司相比,海润光伏处于25%~50%分位数的位置,其送转股能力差强人意。再从送转股能力的内涵来分析,海润光伏2013年的送转股能力为1.25,2014年末的未分配利润余额为负,不具备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能力,其送转股能力主要来自2014年9月定向增发实现的资本公积。可以说,海润光伏刚满足“10转20”的送转股能力就迫不及待地实行了,其背后的动机有待进一步分析。

送转股后公司的股本迅速扩张,对于股本规模较小的公司有动机实施高送转以达到股本扩张的目的,若是出于股本扩张的动机,公司的股本规模与业务规模相适应,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增强。海润光伏2014年定向增发后的总股本为1 574 978 384股,不管是与沪市全部A股公司还是与2014年度实施送转股公司的股本相比(见表2),都处于75%分位数水平之上,可以推测海润光伏的高送转,其目的不是为了扩张股本。

高送转实施后会导致股本迅速扩张,而理论上除权后的股价随之下降,对于高股价的公司而言,实施高送转可以降低股价以吸引更多资金有限的中小投资者,增强股票交易的活跃性。海润光伏在高送转预案公告日前的10个交易日的均价为8.19元,与同时段其他公司的股价相比(见表3),其股价处于中下游水平,并非高价股,可排除海润光伏通过高送转达到降低股价的动机。

根据信号传递理论,送转股往往预示着公司面临快速增长的机会,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的企业以送转股代替现金股利可以将现金留存在公司内部,用于当前的投资,降低融资成本,对股东和公司均有利。可以推论,经营业绩和成长性良好的公司才会实施高送转。反观海润光伏在高送转前三年的经营业绩表现(见表4),自2011年12月借壳上市以来,其业绩越来越差,与重组时大股东乐观的利润承诺相比,差距也越来越大。

在高送转前三个年度净利润都没有达到预期的背景下,海润光伏却在2015年1月22日晚间的利润分配预案公告中提及“公司的前三大股东结合2014年实际经营状况,积极回报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未来发展的经营成果”。但是截至2015年1月23日,海润光伏并没有披露2014年度的业绩盈亏情况,高送转的信号传递效应需要未来的事项来验证。在高送转预案公告一周后,公司公布了亏损约8亿元的业绩预告。

自Baker和Wurgler提出迎合理论以来[ 3 ],对股利分配政策动机的研究开始转向对投资者需求的研究。公司管理者能够及时发现和迎合投资者的偏好,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李心丹等证实了个人投资者给予高送转股票较高的溢价水平,高送转迎合了个人投资者的非理性需求。在2015年年初,我国的股票市场明显呈现牛市趋势,海润光伏很可能是出于迎合中小投资者的非理性需求而实施高送转政策。

海润光伏的《公司章程》中规定,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以及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同时规定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是“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海润光伏的高送转是由前三大股东提议的,而事实上,海润光伏合并报表该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及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均为负值,该分配预案并不符合《公司章程》、《分红规划》中相关分配政策的规定。送转股方案的公告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给投资者造成了利润为正、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错误判断,而且,公司的股本规模和股票价格也没有显示出不匹配的迹象。显然,前三大股东是在“违章”的情况下提议高送转,高送转预案更多地体现了大股东的意志,可能产生于大股东的利益攫取需求。

四、高送转掩饰大股东减持

(一)大股东减持的动机分析

九润管业持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资本增值,在限售股上市流通后,如果大股东认为市场给予海润光伏较高的估值,或者大股东面临资金需求时,就很可能减持套现。紫金电子和杨怀进的持股意在控制海润光伏获得控制权收益,如果上市后的业绩没有达到大股东的期望,控股股东不能实现战略目标或者面临资金需求时很可能选择战略转型,减持股份套现,进而将资金投向其他领域。

据表4,海光伏在重组上市后的连续3个年度净利润都没有实现重组时大股东承诺的利润,甚至相差越来越大。为此,紫金电子补足了2012年度约5亿元的利润差。2013年度阳光集团面临融资困难,于是变更了利润补足方案,以定向转增补偿其他股东,转增部分的市值达8.13亿元。由于光伏行业市场形势持续低迷,阳光集团在光伏领域的投资是失败的,若不是限于借壳上市承诺的36个月的锁定期,阳光集团有动机在2013年就全部退出光伏产业。2014年海润光伏的净利润出现巨亏,更让控股股东失去了信心,有强烈的动机在限售股上市流通后大幅减持。在限售股解禁前以及提议高送转预案时,虽然2014年的年报尚未报出,但作为控股股东应该对2014年的经营业绩掌握完全的实际信息。

再从资金需求的角度分析大股东减持的动机:海润光伏的前三大股东自取得重组限售股至2014年年底,前后大约进行了20次股票质押,说明前三大股东的资金周转非常紧张。截至2014年12月31日,紫金电子有1.35亿股处于质押状态,质押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1.54%,九润管业和杨怀进持股的绝大部分也处于质押阶段。前三大股东有着强烈的动机减持股份套现,以缓解资金紧张的巨大压力。

(二)高送转预案的公告效应

公司内部人拥有关于公司未来收益和风险的内部信息,在对未来前景看好时,内部人可能会将股利政策作为向市场传递公司未来收益增长的一种手段,而且绩效好的公司更愿意通过高股利支付水平将自身和绩效差的公司区别开来,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4 ]。在送转股完成后,股本随之扩大会稀释未来每股收益,投资者认为只有公司对未来发展前景有足够信心的前提下才会实施送转股,高送转政策更是如此。高送转常被看作利好消息,在预案公告后受到投资者的热烈追捧,从而产生积极的短期市场效应。

中国证券市场的成熟度和有效性还不高,信息不对称问题较为严重,中小投资者通常不能够获得较为充分的信息,再加上其投资行为缺乏足够的理性,容易跟随大众行动或者会认为有更多准确内幕消息的人的判断,形成“羊群效应”。某些公司在高送转预案公告后股价上涨,使得部分炒作高送转概念股的投资者获得超常收益,这时候非理性的中小投资者可能会形成一种幻觉,即高送转概念股是值得投资的,继而“过度自信”,不重视对公司基本面的分析,盲目跟风炒作高送转概念股,推高了高送转概念股的价格。中小投资者对于高价股存在恐高情绪,认为上涨空间有限,下跌空间大,误认为低价股的下跌空间减少,上涨空间增加,加之高送转除权后,投资者手中的股票数量增多,在非理性的投资者看来,其手中的财富也随之增加,产生财富幻觉。

为考察市场对海润光伏高送转的反应,笔者计算了2015年年初至年度业绩预告日前的异常收益率(AR)和累计异常收益率(CAR),结果如图1所示。股价自年初开始一路上涨,直至高送转预案公告日达到最高(10.31元),每日AR越接近公告日波动越大,CAR在公告日达到最高(37.08%),公告日的AR为9.78%,CAR和AR在公告日之后迅速下降。查阅该期间的公司公告,海润光伏总共了18份公告,其中4份是关于对子公司担保的公告,7份是关于担保事项的相关决议和法律意见,6份是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1份高送转预案披露公告。在高送转预案公告日之前,公司并无利好消息,但是股价却一直上涨,CAR显著为正,表明高送转信息早已被泄漏,内幕信息知情者提前对高送转作出了积极反应。

在高送转预案公告当日,公司收到了上交所关于其利润分配等事项的问询函,股价应声下跌,直至2015年1月30日,股价都处于下跌趋势。1月份的最后一天,海润光伏公告了2014年度的业绩预告,这也是《证券法》规定的年度业绩预告的截止日,约8亿元的亏损预告犹如重磅炸弹,与大股东在预案公告中宣称的“积极回报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未来发展的经营成果”形成鲜明对比。在公告日买入股票,期望通过高送转获取超常收益的高位接盘者反而被套牢。

反观大股东在该期间的股权变动情况,从2015年1月7日到高送转预案公告日前,紫金电子在大宗交易系统中已合计减持11.24%比例的股份,退出了控股股东地位,其中1月20日紫金电子减持了3.39%的股份,并未按照《证券法》规定的时间进行披露,而是在4月1日才予以披露,紫金电子似乎企图隐瞒海润光伏实质控制人发生变更的事实。相比于紫金电子的大幅度减持,在高送转预案公告日前,九润管业也已减持5%,减持股份的均价高于紫金电子,可以证实紫金电子急于退出光伏领域,九润管业还处于减持试水阶段,希望选择更佳的时机获得超常收益。

再来分析这两大股东的减持价格变动趋势。越接近高送转预案公告日,减持价格越高,在无其他利好消息的情况下,这都归因于高送转。在宣告后的1月27日和28日,九润管业就开始在集合竞价系统中以高于收盘价的价格大幅减持,直接从中小股东手中套现约4.77亿元。紫金电子和九润管业在2015年1月7日至28日期间,减持达12次之多。

大股东减持向外界传递了公司前景不乐观的信息,尤其是控股股东在短期内的大规模减持,通常会导致其他中小股东争相减持,继而加速股价的下跌。但是海润光伏控股股东的大幅度减持并未引起中小股东的减持,反而是增持股票,推高了股价。可见中小股东对高送转的反应非常强烈。若没有高送转,大股东很难以理想的价格连续减持,高送转更可能是大股东利用其掩饰减持行为的工具。

(三)高送转的实施

股利宣告日已经包含了有关股利的所有信息,如果股东大会决议不再包含新的股利信息,市场就不应该出现过度反应。同样,除权日也不包含新的信息,在正常市场中也不应出现异常收益。海润光伏在2015年5月15日公告“10转20”的高送转方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5月22日了高送转的实施公告,股权登记日为5月27日,除权日为5月28日,新增股份的流通日为5月29日。如图2所示,高送转在股东大会决议日和除权日再次引起市场的关注。查阅该时段的公司公告,从高送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到除权日之间并无其他利好消息,期间的异常收益率很可能是中小投资者对高送转的过度反应所致。股价在股权登记日冲到最高点(15.31元),该时段中小投资者的过度反应,再次为大股东的减持提供了机会。

在宣告股利阶段,主要是前两大股东借助高送转进行减持。截至5月初,紫金电子已将其持有的股份全部减持,退出光伏领域,这与紫金电子战略转型的减持动机分析相一致。由海润光伏创始股东控制的九润管业,在高送转宣告阶段也已大幅减持,杨怀进遂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在5月20日至22日短短的三天时间内,杨怀进减持3 400万股,套现约4.2亿元。杨怀进的减持均价低于减持当日的收盘价,但是显著高于原先前两大股东的减持价格,与公司重组时其取得股份的价格(3元)相比也是非常具有价格优势的。杨怀进减持的时机选择也非常恰当,处于高送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与股利实施公告日之间,而该时段正是市场对高送转实施方案再次积极反应的阶段。

五、高送转后的业绩和市场表现

图1显示高送转预案公告日股价达到一个高点(10.31元),图2显示高送转股权登记日股价达到了另一个高点(15.31元)。在高送转预案公告日前后被套住的中小投资者如果持有到股权登记日前并减持或许能够解套,但在股权登记日高位接盘的投资者是否也能够在除权后获得超常收益?选取高送转除权后一年的时间进行分析,在高送转实施后,海润光伏的股价陷入长期低迷状态,一年后的股价仅为除权股价的一半左右,CAR一直显著为负。中小股东若短期内没能够及时减持,将被长期严重套牢。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高送转会增加公司股本,减少未分配利润,削弱未来现金股利的支付能力。如果未来的经营绩效不能随着股数的增加而同步增加,公司在后续年度派发现金股利以及送转股的能力将受到严重影响,加之股权再融资资格和现金分红相挂钩的约束条件,可能使今后的股权或债务融资受到阻碍,继而影响公司的投资和经营绩效。

光伏行业是新兴高科技行业,对技术及管理水平的要求高。海润光伏在2013年下半年,陆续有高管和董事辞职,到高送转预案公告日前,原先的高管团队中已有6人退出了管理层。高送转预案公告日之后,仍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公司在上市之初制定的战略目标难以实现,高送转后的前景并不光明。最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的高管和董事的辞职,表明就连公司的内部知情者都对公司的前景极度不看好,这显然应该向市场传递出公司发展前景黯淡的信号。但在高送转题材的刺激下,不理智的投资者仍然追高进入。

2015年公司的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等对财务报表负有重要责任的人员均提出了辞职,再加上已经连续两年亏损(自2015年4月24日起,股票简称更名为*ST海润),面临退市的风险,导致2015年度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非常高。在2014年度,公司计提了约3.42亿元的资产减值损失,而2015年度的资产减值损失仅大约为2014年的十分之一;从坏账损失和存货跌价损失两个明细科目来看,2015年和2014年相差较大,2015年的存货跌价损失甚至为负,说明2015年公司通过转回2014年计提的存货跌价损失来“创造”利润以达到摘除ST帽子的目的。2015年实现的微小盈利很可能是2014年利用流动资产减值损失“洗大澡”和盈余管理的结果,而且201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2015年财务指标的转好并不代表公司核心经营业绩的改善。

海润光伏在2015年1月23日收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利润分配等事项的问询函,要求提议股东说明提出利润分配议案的原因,以及与股份减持行为是否存在相关关系。而大股东所给出的理由仍是“积极回报股东”等冠冕堂皇的说辞,减持行为是考虑到资金需求和战略转型的需要,并没有说明高送转与减持行为是否存在本质性的关联。在业绩预亏公告后,上交所连续发出两封问询函,要求大股东说明提议高送转和减持股票时是否已经知悉2014年度的业绩情况,而前三大股东均表示提议高送转和股票减持时,尚未知悉2014年度业绩的有关情况。就前三大股东而言,这些理由和答复实在难以令人信服。大股东在提议高送转时所谓的“结合2014年实际经营状况,积极回报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未矸⒄沟木营成果”仅仅是说说而已,并未谨慎地核实2014年的经营业绩情况,严重误导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决策。

2015年10月22日,证监会对海润光伏进行了行政处罚,认定海润光伏2014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提议存在误导性陈述:公司及其三大股东杨怀进、紫金电子、九润管业于2015年1月23日,即在法定业绩预告截止期前的敏感时点,采用模糊性的语言,对2014年经营状况进行描述,并作为高比例转增提议的理由,结合资本市场上业绩良好才会高转增的惯性思维,足以使投资者对公司2014年经营业绩产生错误判断,从而影响其投资决策。大股东因其机会主义行为受到了罚款等行政处罚,但这与大股东借助高送转减持获利相比简直微不足道,最终损失的还是中小投资者。

六、结论与启示

海润光伏的高送转在送转股能力和经营业绩等方面并不具备高送转的资质,也没有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原第一大股东在高送转前有强烈的动机退出光伏行业,在这种背景下,大股东利用其控制权优势强行推出高送转方案,其目的是利用股票市场对高送转题材股的非理性需求推高股价从而择机减持股份。

本文的结论可以为投资者分析公司实行高送转背后的真实意图提供一种思路:首先,分析公司的基本面是否具备高送转的能力,应该综合考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成长性、股价和总股本规模等指标,梳理出真正具备高送转能力或潜力的个股买入;其次,分析大股东的持股目的和战略目标,推测其是否有借助高送转推高股价继而实现减持的动机。当然,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公司需要披露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计划,包括减持的数量、时间和方式,但是,投资者应重点关注大股东减持的动机是什么,股份减持会对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未来经营绩效造成何种影响,只有在了解公司实施高送转的真实目的后,投资者才不至于掉入海润光伏式的高送转陷阱中。

【参考文献】

[1] 李心丹,俞红海,陆蓉,等.中国股票市场“高送转”现象研究[J].管理世界,2014(11):133-145.

[2] 何涛,陈小悦.中国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行为动机初探[J].金融研究,2003(9):44-56.

[3] BAKER M, WURGLER J. A catering theory of dividends[J].Journal of Finance, 2004, 59(3):1125-1165.

[4] BHATTACHARYA S. Imperfect information, dividend policy, and“the bird in the hand fallacy”[J].Bell Journal of Economics,1979,10(1):259-270.

【作者简介】 姜英兵(1972― ),男,辽宁大连人,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资本市场公司财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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