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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分析报告{甄选5篇}

2024-07-15 18:40:02工作报告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司法鉴定分析报告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司法鉴定分析报告范文第1篇

一、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的特殊性

(1)资产评估司法鉴定主体资格的双重性。我国对鉴定主体资格采用鉴定权主义,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资产评估司法鉴定主体包括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机构和资产评估司法鉴定人。在实施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工作时,资产评估机构的身份是司法鉴定机构,经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身份是司法鉴定人。正是资产评估司法鉴定主体资格的双重性,才造成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时面对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的双重性。

(2)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客体的涉案性和广泛性。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的对象主要为民事诉讼中涉案的财物或权利,包括立案时、诉讼中和执行中的财物或权利,所有的鉴定对象均涉及诉讼原被告双方甚至是第三人的切身利益。鉴定结论一直是诉讼当事人关注的焦点之一,强烈要求鉴定结论具有公正性、准确性、合法性。在个别的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中,也会涉及资产评估司法鉴定,但不是主流。实际工作中,鉴定对象不仅有一般意义上的各类资产,还有需要补偿的损失和需要确定的成本等特殊客体。

(3)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的证据性。目前,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的报告表现形式一般可分为两种,一是资产评估报告;二是按《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要求出具的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不管采用何种报告形式都不能改变报告的证据性质。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作为司法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4)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使用的限制性。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作为鉴定结论并非是当然证据,其证据力并不当然优于其他证据,必须经诉讼当事人当庭质证,且由法庭最终审查并认证。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只有经过质证程序后才能依法产生证据力,作为法庭判案的证据。司法鉴定报告合法应用前的质证程序,客观上对评估责任起到了一定过滤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5)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立场的中立性和超然性。和贷款抵押评估、非货币资产出资评估、拆迁补偿评估、上市公司资产流入类评估、国有资产流出类评估等就高倾向评估以及税基评估、MBO企业整体评估、民进国退企业改制、处置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上市公司资产流出类评估、国有资产流入类评估等就低倾向评估不同,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既不就高也不就低。因为一方的多得或少付必然是以另一方或第三方的多付和少得为代价的。不公平地增加一方的额外利益必然损害另一方或第三方的合法利益。对于资产评估司法鉴定,评估立场应坚持中立性和超然性,使评估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得到充分彰显。

(6)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启动权行使的特定性。评估项目的启动权由评估业务的委托人拥有。不同司法领域和环节,委托人有所不同。在自诉案件受理阶段,一般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向法院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在案件审理和执行环节,我国目前实行司法官授权鉴定制度,或称中立鉴定制度,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的启动权由法院行使。在公诉案件的立案阶段或侦察阶段,一般由检察部门或公安部门进行启动。在仲裁领域,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司法鉴定机构,无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司法鉴定机构。

(7)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具体事项的指定性。一般情况下,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以及评估基准日都是法院指定的,司法鉴定报告的用途或评估目的也是法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不得随意变更。对于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对象和评估范围内有详细清单的资产的权属问题,司法鉴定人只需尽到关注和披露义务,不对权属影响评估结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对于涉及股权资产评估时,仍须按法律权属指导意见规定处理,在报告中充分披露。对产权不清的资产尽量让有关当事人认定,并与主管法官做好沟通工作。

(8)评估基准期的复杂性。一般的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是以法院等委托人指定的某年某月某日为评估基准期,以法院的委托函的落款日期即委托日期为评估基准日。但有些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如损失评估类司法鉴定项目)只能使用评估基准期,为一个特定期间,从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具体期间长度,由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长短决定。

(9)鉴定结论取价标准的唯一性。不管是对普通对象的评估,还是对损失补偿的评估或对成本的评估等,都必须采用价格标准,而不能采用价值标准。这和企业价值评估或无形资产评估有所不同。只有以价格标准为基础进行评估,才对诉讼当事人是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如果采用价值标准,当价格和价值背离时,必须有一方为这种背离付出代价,这是利害关系人不能接受的。虽然市场价格很多时候并不等于价值,如股票和商品房的价格暴涨暴跌,但市场价格是公平的,市场风险的承担和转移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除了以上列举的特殊性外,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还有其他一些特点,如评估工作周期法律有明文限制等等。

二、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的评估风险识别

对于风险的认识,不同的领域会有不同的概念和解释,并对风险进行不同分类。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的鉴定风险实质就是评估风险。对于评估风险,评估行业长期以来缺乏统一的、权威的定义。对评估风险认识的差异,必然会带来风险防范的差异和疏漏。然而可以形成共识的是,对于评估行业来说,不管什么评估领域和什么评估专业,评估风险一定和评估责任及自身利益密切相关,因为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一旦可以免责或没有利益损失,所谓的评估风险就会荡然无存,同时评估行业也会失去存在的必要。评估风险是由资产评估的经济职能决定的。评估风险的识别存在两个标准,一是评估责任标准,二是利益损失标准。评估责任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依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应当履行的义务。评估风险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因故意或过失通过特定评估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侵权工具、或违法工具、或犯罪对象以及在评估项目全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和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禁止的情形等原因,依法需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的可能性、或者虽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客观上存在导致其经济利益遭受损失或对其相关权利造成不利以及受到评估协会行业制裁的可能性。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评估风险完全基于评估项目。评估风险一旦变为现实,必然会使评估机构或其评估人员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失或对相关权利造成不利。需要注意的是,评估合同违约风险、开展未经许可的评估业务、评估费坏账、与评估项目无关的管理风险和经营风险等风险不属于评估风险,但违反保密义务的缔约过失责任因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为评估责任而构成评估风险。评估报告是评估风险最主要的直接来源之一。从评估风险直接来源或直接起因角度看,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的评估风险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因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原因引起的评估风险;二是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以外的原因引起的评估风险。从评估责任的角度划分,评估风险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评估风险、行政法律责任评估风险、刑事法律责任评估风险和其他责任评估风险。从评估技术角度划分,评估风险可以分为评估技术风险和非评估技术风险。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的评估风险主要来源是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引起的评估风险,而且行政法律责任评估风险占全部评估风险的主要份额。原因是资产评估民事责任和资产评估刑事责任注重评估结果,同时由于侵权构成四要件和犯罪构成四要件必须同时具备,因此难以形成评估责任。而资产评估行政责任不仅注重评估结果,而且注重评估过程,同时鉴于违法构成只有一个客观方面,而且涉及的管理部门众多,造成行政责任成为评估机构的主要评估责任。

司法鉴定分析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现场鉴定书,检验报告,鉴定结论,检验结论

《现场鉴定书》和《检验报告》是两种性质、作为、制作规范、内容和要求等均不相同的法律文书。我国实行种子质量检验制度时间较长,种子质量检验规程、种子质量判定标准和种子质量检验报告书的制作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处理种子纠纷时,人们对判定种子质量的法律文书即《检验报告》已习以为常。我国采用田间现场鉴定方式确定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的鉴定制度实行较晚,且时间短;除农业部发布的《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外,尚无其他具体规章制度可供遵循。造成人们对种子鉴定与种子检验不分、《现场鉴定书》与《检验报告》不分。例如,重庆市种子管理站发布的《关于统一使用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规范格式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DB45/T 135—2004广西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技术规程》、北京市种子管理站发布的7项表格中的《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报告》,就有将《现场鉴定书》与《检验报告》相混淆之嫌。为了帮助组织田间现场鉴定的种子管理机构和实施田间现场鉴定的专家鉴定组正确制作《现场鉴定书》,现就有关问题谈点个人意见。

1 《现场鉴定书》不应称为《检验报告》。

1.1《现场鉴定书》和《检验报告》接收人的社会地位不同。

依据《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质检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承担国家和各地、各部门下达的农产品(含农业投入品、农业生产环境和转基因生物)质量监督检验、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质量普查及产品质量认证和市场准入、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纠纷的调查、鉴定和评价等检验工作,承担委托、仲裁等检验工作只是质检机构的任务之一。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验任务,质检机构不仅应全部“受理”而且应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检验报告》是质田间现场鉴定是种子管理机构为解决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者损失程度存在分歧的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接受种子质量纠纷处理机构、种子质量纠纷当事人的申请,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组织农业专家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其不是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任务。种子管理机构对符合《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现场鉴定申请,不予受理。得出鉴定结论后制作的现场鉴定书,种子管理机构应当交付申请人,而不是向其“报告”。

1.2现场鉴定法律文书的法定名称是《现场鉴定书》。

田间现场鉴定是为处理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而进行的技术鉴定活动,属于司法鉴定活动。司法鉴定活动制作的法律文书的名称应当反映鉴定活动的性质和作用;法律文书名称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种子管理机构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这种专门性问题,组织农业专家组成专家鉴定组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得出鉴定结论后出具的法律文书的法定名称是《现场鉴定书》。《现场鉴定书》是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出具的法律文书的法定名称。依据《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质检机构对种子的质量进行检验得出检验结论后出具的法律文书的法定名称是《检验报告》。依据《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说明(司发通[2002]56号),司法鉴定人根据所委托审查的书面资料,通过分析、比较而出具的法律文书的法定名称是《审查意见书》;司法鉴定人对委托咨询或者难以形成鉴定结论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法律文书的法定名称是《分析意见书》。在实践中,专家鉴定组以《鉴定意见》、《鉴定报告》、《检验报告》、《专家意见》等文书名称代替《现场鉴定书》的做法,都是不合法的。转贴于

2 《现场鉴定书》不是《检验报告》。

2.1现场鉴定是“会诊”而非“检验”。

专家鉴定组对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造成事故的原因或者损失程度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类似于医院为对疑难病人或危重病人得出正确的诊断而组织相关医学专家共同进行的“会诊”。质检机构为确定种子质量进行的种子质量检验、为确定土壤质地和肥力而进行的土肥化验、为确定环境质量而进行的调查和测定等检验、化验活动,都是为诊断种子质量事故而采用的辅助技术。这些检验、化验活动,是通过检验特定检验对象后,不加任何分析说明,直接地客观地反映检查、测试所见或实验结果。这些检验、化验活动得出检验结论后制作的《检验报告》,就像医生为给病人看病,对病人进行体检形成的《化验单》和《检验单》一样,是医生诊断疾病的参考材料,而不是诊断结论和处方。种子质量检验报告等检验或化验结果单(以下统称《检验报告》),只能为田间现场鉴定提供证据材料,而不能对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进行分析,更不能做出结论。只有专家鉴定组在综合分析各种《检验报告》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后才可判断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得出鉴定结论,制作《现场鉴定书》。检验结论与鉴定结论是因果关系,不是相互取代关系。记载检验结论的《检验报告》是制作记载鉴定结论的《现场鉴定书》的证据材料,《现场鉴定书》才是技术鉴定活动产生的法律文书。

2.2《现场鉴定书》应当“讲理”。

是否讲理是《检验报告》与《现场鉴定书》的重要区别。 关于种子检验与种子鉴定的区别,作者已在《种子检验和种子鉴定的区别》(载《中国种业》2007年增刊)予以论述。由于种子检验与种子鉴定有重大区别,作为种子检验和种子鉴定得出结论后制作的法律文书——《检验报告》和《现场鉴定书》,也有很大区别;主要表现在文体不同:《检验报告》属于说明文;《现场鉴定书》属于议论文。《检验报告》是记载监督检验测试机构通过检验特定检验对象(如种子、土壤、肥料等单一因素)后,不加任何分析说明,直接客观反映检查、测试所见或实验结果的法律文书。《检验报告》是对客观世界的感性认识;其只记载检验过程及其与判定标准比较的结果,不记载检验人员的主观认识,即不讲道理。在诉讼法上检验结论不是独立的证据,属于书证的内容。标志CMA、CAL的《检验报告》,国家授予其权威性,证据效力较强。法律没有规定检验员必须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现场鉴定书》是专家鉴定组对鉴定地块中种植作物的生长情况进行鉴定时,充分考虑作物生长期间的气候环境状况、当事人对种子处理及田间管理情况、该批种子室内鉴定结果、同批次种子在其他地块生长情况、同品种其他批次种子生长情况、同类作物其他品种种子生长情况、鉴定地块地力水平、影响作物生长等因素后,进行综合分析各种因素对事故的影响,排除非事故因素(论据),判断(论证)出造成事故的原因得出鉴定结论(论点)后制作的法律文书。鉴定结论是专家鉴定组对客观事物的理性认识,《现场鉴定书》既要有结论,又要就得出结论的分析、推理、论证的依据和过程予以说明,即要讲理。讲清道理是《现场鉴定书》的重点。在诉讼法上,鉴定结论是独立的证据,属于专家证言。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专家应当出庭作证。在实践中,《现场鉴定书》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是不讲道理或不会讲道理。这也是造成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要求专家出庭作证和专家在出庭作证时常遇尴尬的重要原因。

3 《现场鉴定书》和《检验报告》的格式不同。

司法鉴定分析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司法会计鉴定;鉴定结论;鉴定资质

司法会计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的一部分,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司法会计专业机构精通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依据法律规定,运用司法会计的专门方法对经济案件或其他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事实等专门性问题进行的鉴别和判断,从中收集证据和做出鉴定结论的诉讼活动。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司法会计鉴定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在一些方面仍然存在着问题。本文在分析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找出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我国司法会计鉴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司法会计鉴定人业务水平较低。在市场经济中,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被誉为“经济犯罪的克星”,要想找出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那就一定要比他们“技高一筹”,但我国司法会计鉴定中有部分司法会计鉴定人仅是掌握会计知识,还有一部分人对现行的法律掌握不全面,凭借过去的法律知识和经验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对鉴定结论的真实性有严重的影响。

(二)司法会计鉴定人对业务是否受理无明确答案。司法会计鉴定受理是指司法会计鉴定人接到司法机关的《司法会计鉴定委托书》和《司法会计聘请书》后,做出同意接受聘请的意思表示。可是,在诉讼案件中,有些送鉴人直接对司法会计鉴定人进行委托,司法会计鉴定人对是否受理业务无明确答案,若司法会计鉴定人进行受理,这样导致的后果是鉴定程序不合法使鉴定结论失败。其次,目前许多送鉴人所提出的鉴定要求的适当性较差,影响司法会计鉴定人对业务是否受理的判断。

(三)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不够真实。依据我国的审判传统和现实,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应该不断向中立发展,保证审理的公正、公平。但是鉴定报告的结论不合法、措辞不够严谨、形式不完整等方面使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失去真实性,难以成为诉讼证据。

二、我国司法会计鉴定存在主要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司法会计鉴定人考核标准和资格缺乏规范。在我国,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考核标准并不完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但是拥有什么样的知识算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并未给出明确规定。其次,司法会计鉴定人以会计的专业知识进行查账、出具鉴定报告,专业意识优于证据意识,证据意识薄弱,失去了司法会计鉴定的本色。

(二)缺乏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受理方法。目前,我国司法会计领域尚未形成统一的司法会计受理方法。司法会计鉴定人不能按照标准的方法开展业务,而是根据自己的经验、主观判断是否受理义务,这无疑会对送鉴人和鉴定人造成影响,不利于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进行。

(三)无规范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真实性的制度。虽然社会中介机构从事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已有10多年的历史,但是我国司法会计鉴定人还没有可以遵循规范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真实性的制度,集中表现为司法会计鉴定人对鉴定结论的真实性不够重视,导致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失真,其权威性受到了冲击,严重制约司法会计鉴定在我国的发展。

三、司法会计鉴定的解决对策

(一)制定司法会计鉴定人考核标准,规范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就我国而言,国家司法会计鉴定主管机关应该建立全国统一的考核标准和后续教育制度,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制定较为科学、完善的鉴定操作程序和质量考核制度,符合会计鉴定业务的特点和自身发展状况,有针对性地加强鉴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升鉴定人员的执业水平。鉴定人员应自觉树立证据意识,从证据规则要求的角度去考虑或证明涉案会计事实,做好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本职工作。

(二)建立统一的会计鉴定受理方法。司法会计鉴定的是否受理对司法会计的鉴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应从三方面规范受理的方法。第一,确保司法会计鉴定程序合法。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第16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第二,司法会计鉴定人根据案情的判断,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凡是涉及司法会计鉴定的诉讼案件,一般来说案情都比较复杂,涉及经济案件的公司会计核算较不健全,鉴定人应将自己的能力和外部因素相结合,判断是否受理案件。第三,观察鉴定要求是否是与法律有关意见。在现实生活中,有部分送鉴人的司法会计鉴定知识薄弱,提出的要求不明确,或者是提出一些法律的定性问题。鉴定人应与送鉴人进行协商鉴定要求,判断案件是否受理。

(三)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真实性,增强说服力。为增强司法会计报告的说服力,笔者认为从以下方面建立相应的制度。第一,规定司法会计鉴定人必须出庭质证。出庭作证的目的在于让鉴定人亲自出现在法庭上发表证言,证明鉴定结论是建立在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第二,建立错鉴追究制度和风险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3款规定:“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对鉴定人由于技术水平有限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应否承担责任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司法会计鉴定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会计勾稽关系,严格按照要求规范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此外,还应当加大鉴定过错的成本和机会成本,保证司法会计鉴定的严肃性,从而提高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的说服力。

总而言之,司法会计鉴定将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着可替代的角色,司法会计鉴定体系也会逐渐完善,在提高其公正性与权威性的同时,让司法会计鉴定健康、有序地发展,保证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质量。(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司法鉴定分析报告范文第4篇

“中心”在接交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项目后,首先是根据委托鉴定项目涉及的专业领域与本专业有关的学会联系,落实和聘请本专业对口的专家。成立项目专家组。由学术水平较高的专家任鉴定项目的组长,并制定出鉴定方案和鉴定时间安排表。专家组在进行案卷分析和去现场勘验询问调查后,由专家组长根据调查情况写出初步的鉴定报告,经专家组讨论修改后,将初步的鉴定报告寄给双方当事人,限期提出申诉意见。专家组在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述意见进行分析修改后,最后定稿,按程序将鉴定报告送达法院。

上述司法鉴定的程序和步骤是做好司法鉴定工作的基本程序。但也有特殊情况可灵活运用。如我们在实践中遇到两起车辆造成人员死亡的鉴定时,采取了不同的方法,得到不同的效果。一个鉴定按程序在征询双方当事人对初稿的申诉意见时,一方当事人带死者家属十余人到单位来施压,要求做出更有利于自己的结论。这种做法直接干扰了鉴定工作的正常秩序,给我们的专家和工作人员造成了很大的压力。而另一个鉴定我们没有将初稿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因此没有发生干扰鉴定工作的情况。但在专家出庭时,当事人律师的质询是相当激烈。这需要我们专家出庭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2.司法鉴定工作应遵循的几个基本原则我们在司法鉴定工作的实践中,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鉴定的特点和规律,初步总结出做好司法鉴定工作的几个基本原则,我们认为,这些基本原则是做好司法鉴定工作的基本保证。

⑴、坚持科学、独立。公正,高效的原则。

科学、独立、公正、高效是我们做好司法鉴定工作最根本的原则。“科学”的含义就是实事求是地用科学的知识叙述或者是描绘出事实的本质,也就是说专家要通过自己的学术知识水平,对有关材料进行分析,判断有关材料所能证明的事实,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提供结论性意见。这就要求我们专家不仅专业知识要对口,而且在分析调查材料中要极其仔细和认真。尤其对结论性意见要反复推敲,慎重定稿。“独立”就是要求我们专家的鉴定不受任何外界干扰,独立的表达自己的意见。我们知道,鉴定结论是鉴定专家经过勘验和技术分析,综合有关科学知识而做出的,也就是根据客体检验的结果,对照相关依据做出的科学的判断。因此首席专家组长的意见是十分重要的。“公正”是指我们要求对不同委托的当事人鉴定要一视同仁。不论是省内省外、国营、事业还是民营,还是本地外地的,他们在委托鉴定业务的地位上是平等的。我们接受的鉴定中,有不少来的熟人、亲戚、朋友的说情和传话。因此,公正公平的原则显得尤其重要。“高效”是指人民法院在下达鉴定委托是有时间要求的,而我们的工作又是根据专家的时间来安排的。如不能科学安排时间,就不能按时做出鉴定报告。因此我们把法院的要求和专家的时间放在首位,许多鉴定的时间都安排在周末或节假日。我们的工作人员要牺牲自己许多休息时间,虽然没有一分钱加班费,但大家都毫无怨言。

⑵、坚持对司法鉴定保密的原则

保守司法鉴定的秘密,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鉴定人的义务之一,任何鉴定都有一定的保密范围。有些情况是不能泄露的,特别是透露鉴定过程和有关证据情况,鉴定的结果文件报告应首先送交委托法院。

司法鉴定分析报告范文第5篇

曾德国

最近几年,收集了不少的鉴定意见书,但是其格式千差万别,内容五花八门,结论也是敢作敢为。我们抽取几份鉴定书来比较一下。

第一,我们来看湖南某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一、基本情况

(一)委托单位

(二)委托鉴定事项

对***公司生产的**产品的结构及关键技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进行鉴定。

(三)鉴定对象

(四)委托日期

(五)受理日期

(六)鉴定日期

(七)鉴定原则与方法

(八)鉴定依据

1.鉴定聘请书

2.相关的法律法规12条

3.委托法资料(包括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呈请立案报告书、受理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等37项)

4.鉴定方收集的资料

二、勘验与分析

(一)现场勘验

(二)分析

1.关于秘密性

2.关于价值性

3.关于实用性

4.关于保密性

三、鉴定意见

根据以上分析,可得出如下鉴定意见:

该委托鉴定的**产品的结构及其技术信息属于**公司的技术性商业秘密。

第二,我们再看看广东某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

委托事项

对**公司的**生产工艺、配方及生产设备是否为商业秘密做出鉴定。

受理日期

鉴定材料

鉴定日期

二、鉴定过程

三、鉴定法律依据及有关说明

四、技术分析

(一)鉴定材料综述

(二)鉴定相关技术背景

(三)**公司主张的秘密点是否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性质的分析

(四)关于技术信息是否具有价值性、实用性的分析

(五)关于权利人对技术信息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分析

五、鉴定意见

鉴定组一致同意,委托人提供鉴定的产品生产工艺、配方及生产设备如下商业信息(见附件):

上述技术信息是**公司经反复试验研究取得的技术成果,可指导产品生产,在公知渠道及其销售产品中均很难获取,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性质;具有价值性和实用性;权利人对此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属于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

第三,我们继续看看北京某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

委托鉴定事项

委托人提交的对**公司的**产品生产图纸相关的技术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

受理日期

鉴定材料

(一)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

(二)**专利检索中心出具的《检索报告》

鉴定日期

鉴定人员

鉴定地点

二、鉴定要求

三、鉴定过程

四、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五、**公司的**产品生产图纸所示的技术秘点是否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的说明

(一)公众所知悉的产品结构和优点

(二)**公司的**产品生产图纸所示的技术秘点

(三)**公司的**产品生产图纸的技术秘点所限定的技术信息是否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分析说明。

1所属技术秘点是否为其所属技术领域的家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2.所属技术秘点是否属于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鉴定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不能通过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3.所属技术秘点是否为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4.所属技术秘点是否为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5.所属技术秘点是否为可从其他公开渠道获得

六、鉴定意见

综上所述,本鉴定意见如下:

**公司的**产品生产图纸的技术秘点所限定的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

这是目前商业秘密案件司法鉴定中常见的比较典型的几种鉴定意见书。对与错我们不加评论,当然我们的法官、律师可以查查自己的卷宗,比较一下。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通常,行业内把商业秘密概括为"三性":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其中,是否采取保密措施,是否具有实用价值,属于法律适用问题。司法鉴定只能对秘密性进行鉴定,也就是说,商业秘密案件的司法鉴定主要是鉴定"该技术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在此,基础上,比对检材与样本是否相同(属于另外的鉴定)。

为了规范商业秘密案件中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撰写格式,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律师以及当事人提供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根据商业秘密案件的立案流程,以及商业秘密案件的特点,提出商业秘密案件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撰写规范,也是我们采取通用格式。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意见书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

委托鉴定事项

委托人提交的对**公司的**产品生产图纸相关的技术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

受理日期

鉴定材料

二、鉴定过程

三、**公司的**产品生产图纸所示的技术秘点是否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的说明

(一)公众所知悉的产品结构和优点

(二)**公司的**产品生产图纸所示的技术秘点

(三)**公司的**产品生产图纸的技术秘点所限定的技术信息是否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分析说明。

1所属技术秘点是否为其所属技术领域的家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2.所属技术秘点是否属于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鉴定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不能通过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3.所属技术秘点是否为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4.所属技术秘点是否为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5.所属技术秘点是否为可从其他公开渠道获得

四、鉴定意见

综上所述,本鉴定意见如下:

**公司的**产品生产图纸的技术秘点所限定的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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