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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员述职报告范文第1篇
在上级的正确领导下,在班子成员及同志们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始终坚持“依法审计、严格监督、求真务实、服务人民”的工作总要求,充分发挥审计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按照班子的职责分工,各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现将在思想政治建设、组织领导能力、工作实绩、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履职尽责方面做以下报告。
一、加强理论学习,增强党性锻炼
积极参加局党组政治理论学习,全面了解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规党纪。深入学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第二卷、第三卷等著作。通过学习,牢固树立了“四个意识”,坚定了“四个自信”,做到了“两个维护”,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自觉性有了很大提升,推进了“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常态化、制度化,巩固深化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成果,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与县委的决策部署保持高度一致,严格党的各项政治纪律,同志们之间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关心,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和政治水平,为解决好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理论支持。
二、组织能力方面
本人能够严格要求自己,用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想法,分析、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作为单位一名副职,在实际工作中注重发挥好助手和参谋作用,做到了在局内配合、支持、协助好一把手开展工作,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充实自己,向班子其他成员学习,向大家学习,工作中多问、多看、多理解,及时掌握情况,不断的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领导协作能力。在实际工作中始终团结同事,团结班子其他成员,能带头执行各项决策部署,服从上级和领导的安排,对分管的工作认真负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三、工作实绩方面
按照上级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民生项目、经济责任审计等重点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一是落实年初审计工作项目计划安排,已经完成和正在参与的审计项目为2024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编制情况审计、2024年以工代赈项目实施情况延伸审计、2017年—2024年扶贫产业项目审前自查自纠督导检查、2024年扶贫政策落实情况审计、部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和交办的其他审计任务。在实际工作中审计组人员克服困难,对审计发现和查处的违规违纪问题,提出审计建议,跟踪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促进规范管理,提高了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了资金的安全运行。
二是认真履行职责,与班子成员共同抓好绩效管理跟踪工作,积极调动好所分管业务股室人员工作的主动性,增强同志们的责任心,工作作风明显改变,服务意识明显提高,有效地推动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是按照统一安排部署,积极加强对本单位驻村工作队及派驻第一书记的管理工作,周密筹划、扎实推进党员携手贫困户奔小康等系列工作。组织机关干部每月到村入户,看望帮扶结对对象,单位主要领导帮忙协调交通、水利、农业等部门到所帮扶村现场办公,解决实际困难,为脱贫攻坚带动村民奔小康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作出努力。
四、作风建设方面
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准则》的主要内容和深刻内涵,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民生优先、群众第一、基层重要的原则,不断总结经验,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摆正自己的位置,做到了工作不越位、不退位,能够严格遵守保密守则,不该看的不看,不该记的不记,不该讲的不讲,自觉维护班子团结和单位整体形象。对审计工作,在思想上互相交流,在工作上互相支持,在生活上互相关心和尊重,重大问题与班子成员互相沟通、反复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在分管工作的过程中认真负责,深入审计一线,能够虚心听取大家的意见和建议。
五、党风廉政建设方面
始终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与制度建设,在审计工作当中能够坚持用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用自己的行为影响和教育广大审计干部。坚持常抓不懈,更加有效地预防腐败,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能够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时刻提醒把廉政建设作为审计工作的生命线和高压线,自觉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不断强化重点审计领域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制度,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严于律己,没有向被审计单位收取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带头拒绝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吃请、礼物馈赠等,时刻严格要求自己,从制度上切断可能产生的腐败问题的根源。
六、不足之处和存在问题
虽然我在主观上力求尽职尽责,但由于平时忙于事务性工作,个人在思想和工作上还有诸多不足,总体来说,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我也看到与上级和社会各界对审计工作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
一是在实际工作中大局意识、宏观意识、服务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
二是争先创优意识不够,审计工作更深层次的研究和学习力度还不到位。
审计员述职报告范文第2篇
一、计委员会设立目的
国外在很早之前就开始重视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治理效率问题,经过这几年学术和实践相辅相成的发展,这个议题已经变得越来越明晰,相关的制度建设也越来越完善。对于审计委员会制度学者们首先讨论的是设立动机问题,即哪些因素会影响公司自愿成立审计委员会的决策。Marrian(1988)在其一份关于英国的调查报告中指出,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只是受到别的公司的影响而已,换言之,Marrian认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内部只是一个装点门面的饰品。但Adams(1997)运用新西兰保险公司的数据资料,分析影响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因素,结果发现样本公司规模越大、面临的财务风险越高、监督成本越高的情况下越有动机设置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现存文献数量有限且观点不一。杨忠莲、徐振旦(2004)利用2002年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来研究审计委员会设立目的影响因素,在选取的十个变量中他们发现,我国成立审计委员会的动机和初衷与国外的并不一致,我国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没有提高财务报表质量的动机,大股东、企业规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与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的关系都不显著,结果只有董事会人数和外部独立董事的比例显著。因此作者推测我国成立审计委员会的动机也许只是独董这些外力推动下的结果。夏文贤(2007)以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冲突为视角,认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实现绝对控股时,为了便于侵占小股东利益,设立审计委员会的意愿明显下降。王咏梅、任飞(2011)利用上市公司的公开数据,并根据控制权的不同进行样本分类(如国企、私企、央企),研究这些不同企业性质的样本公司与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动机是否一致,有无异同。研究结果表明:作为国家控制的企业相比于私企来说,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的意愿更加的强烈,并且相比于直接控股的国有企业,政府间接控股的国企更愿意设立审计委员会。
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审计委员会的设计动机决定了审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范围。简言之,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大致可以分为对内和对外两方面。对内,审计委员会一方面对公司的财务报告生成过程的各个部分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与报告生成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制度与环境,并将工作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向董事会进行反馈和报告(Zahra and Pearce,1989);对外,审计委员会负责与外部审计师直接沟通关于公司审计的相关事宜,并对外部审计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在某种程度上了遏制了管理层与外部审计师进行串通欺骗公司所有者的事件发生(Rittenberg andNair,1993a)。随着时代的发展,无论学术界还是实务界亦或是政策制定者对于审计委员的 职责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但是审计委员会如何更好的完成其对内和对外两方面的监督职责的讨论仍然是这个领域的主旋律。
三、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
在国外,关于审计委员会有效性讨论,各方力量并未形成一种合力,观点不一。有学者认为即使公司设立了审计委员会,也无法确保其在履行上文提到的职责方面的有效性。实务中也不乏即使设立了审计委员会,同样出现财报舞弊事件的公司的案例。尽管有许多的相关机构例如SEC、NYSE等对于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持赞成的态度,但是没有一套统一清晰的操作指南,这种制度安排想要达到的效果并不明显。因此并不能完全的打消外部利益相关者对于公司财报的真实可靠性方面的疑虑。Kalbers and Fogarty(1993)认为审计委员会要想有效的发挥其职能,必须考虑其成员的相关教育背景、专业技能、任职资格、薪酬和地位等。如若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不具备相关的资格要求,不懂得具体财务报告生成过程中相关会计问题的操作流程和运行规则,而只是简单粗暴的对董事会的相关行为进行行政管理阻碍,那么审计委员会也将难以达到其预期的公司治理的效果。这一个阶段的研究为后续的相关研究开辟了一个新的方向,即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什么样的特征才能有效的发挥公司治理的效应,有无一个统一的可以参考的标准?后续的相关研究主要围绕这个话题展开。
四、审计委员会特征对财务报告质量和审计费用影响
从审计委员会的特征对财务报告质量影响角度来看,已经有大量的研究结论显示具有财务专长的审计委员会与财务报告质量之间是成正相关关系的。Krishnan and Visvanathan
和 Dhaliwal et al.(2010)研究发现审计委员会中财务专家能提高会计的稳健性和公司的应计质量。杨雪 (2012)利用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实证检验出审计委员会的财务专长有助于改善公司的内部控制质量。吴国萍等(2012)将是否受到证监会的处罚作为评判财务报告质量高低的标准,研究了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财务专长和规模对财务报告质量的影响,结果显示这几个方面的特征与财务报告质量成正相关关系。
关于审计委员会特征对审计费用的影响,现有文献的研究结论并不一致。Carcello 等(2002a)研究发现审计委员会在独立性、专业性和勤勉度方面越是有效率,公司的审计费用越高。周兰(2011)选取了审计委员会 的独立性、财务专长和活跃性三方面特征,研究结果表明审计委员会独立性、财务专长能够增强内部控制的质量,而内控质量的提高降低了审计风险,因此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和财务专长与审计收费负相关。
五、文献评述
根据上文的综述,我们发现前人研究主要集中在审计委员的设立目的和相关特征上,至于审计委员会特征的相关研究,又都集中在审计委员成员的专业性、独立性、权威性、勤勉度等方面。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质量的影响也大都集中于此,但对于审计委员会专业性对于公司财报质量的影响,现存文献只涉及到审计委员会的财务专长和法律专长,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商业经验(即行业专长)鲜有涉及,本文以此为突破口,认为审计委员会的行业专长有助于提高财务报告质量,而在风险导向审计下,高质量的财务报告又会降低审计收费。以下是详细的文献评述过程:最早讨论的审计委员会设立动机问题至今并没有一个权威统一的观点。有学者认为审计委员会的设立是为了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作为董事会下设的独立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一方面对公司的内部运行环境和相关制度进行监督,为财务报告生成提供更加科学规范的软环境,并且在监督的过程中,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因此审计委员会在提高公司的财务报告质量方面是有效的。但是反驳的声音认为,由于信号传递理论的存在,有无审计委员会成为财务报告质量高低的代名词,这就造成有些单位为了向外界传递高质量财务报告的信号,而在形式上设立审计委员会。
审计员述职报告范文第3篇
1.加快审计队伍的职业化建设。
经济责任审计是与腐败行为做斗争,而审计质量的高低决定了反腐败工作的效果;审计质量的高低又与审计人员的职业素质息息相关,因此,首先必须加快审计队伍的职业化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的政治修养、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素质等综合素质,使审计人员在熟悉政策的基础上高效开展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审计人员要不断学习新审计方法和技术,从现象看到本质问题,从问题中寻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以高素质的审计队伍来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
2.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建设。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建设是促进审计规范化的重要举措。首先,相关职能部门要看到新《审计法》的缺失,看到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问题,看到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缺失,从而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工作标准、操作流程、审计方法、审计责任、审计风险、质量控制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促进经济责任审计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其次,强化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会计信息披露的监控管理,确保会计披露信息的准确。
3.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将经济责任审计重点放在领导干部的重大决策上,注重监督领导干部在经济决策权、资金分配权、经济管理权、政策执行权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跳出传统财务报表的框框,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和范围,抓住重点,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
4.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
审计报告与一般的财务报表最大的区别就是审计报告反映的是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应负的责任。因此,在撰写审计报告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对重点审计项目事实的表述进行复核,确保表述的正确,做到阐述清楚、简洁。
第二,确保适用法律法规的正确,审计报告的撰写必须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进行公正、客观评价。
第三,多层审核制。审计报告撰写完之后需要由多个部门来进行审核,确保审计报告的质量。审计档案实行“谁审计谁立卷”的责任制,确保审计人员都能认真履行审计职责,严格控制审计质量。
审计员述职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监管制度;效率
[中图分类号] F2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7)04-0165-04
[作者简介] 张 阳,广东商学院会计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资本市场、会计审计。(广东 广州 510631)
在资本市场,审计师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有助于降低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双方信息不对称程度,优化资源配置。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取决于审计的独立性和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企业人实质上掌握审计师的选聘权,这是现行审计关系的基础,在企业人与审计师博弈过程中,审计师往往处于弱势。正因如此,审计独立性问题易受到损害并成为困扰审计理论界、实务界乃至审计行业发展的痼疾。政府监管往往针对更换审计师、对审计师的选择权方面加以约束和规范,以相应的制度安排增强审计师的独立性。审计师独立性的提高对于资本市场良性运作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借鉴美国资本市场的注册会计师监管经验,在此基础上分析并讨论我国注册会计师监管制度及其有效性。
一、美国资本市场注册会计师监管经验
考虑到企业与注册会计师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与收益,美国注册会计师监管经验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对更换审计师的关注;二是对审计师选择权的关注;三是关注双方合谋的可能性;四是控制审计师被利诱的空间。以下详述。
(一)强化信息披露,以监控上市公司更换审计师的机会主义行为。由于上市公司更换审计师可能是因为双方之间存在分歧导致上市公司利用审计师选择权胁迫审计师,并有可能损害审计师独立性降低审计质量,“如果审计师变更使投资信心受到影响,就会阻碍资本市场的资本流动从而提高资本成本”(Knapp and Elikai,1988),基于此,政府的监管思路是不断强化审计师更换信息的披露要求,包括披露内容、披露范围、披露时间和披露方式等。
有关信息披露要求最早可追溯到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该法案第13和15节规定:如果上市公司与审计师的关系发生变更(包括审计师辞聘、拒绝续聘或被解聘),那么上市公司必须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8―K格式报告。
1971年,SEC开始披露要求;之后,SEC意识到更换审计师存在意见购买的嫌疑并损害审计独立性,因而在1988年的第31号财务报告公告中规定:上市公司在变更审计师时应披露该事项发生前两年中的咨询后任审计师事项,以提示可能的审计意见购买行为。并通过填报8-K表格增加了披露内容。①
关于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要求。之前,更换审计师可以在聘请新任审计师时披露,1975年,SEC要求公司在决定终止与现任审计师关系时立即披露,即公司必须在变更审计师后15日内予以披露,审计师则必须在30日内作出反应;1989年,SEC要求公司解聘审计或审计师辞聘的5个工作日披露,审计师则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反应。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审计师变更信息披露的要求。与此同时,AICPA属下的组织SEC Practice Session (SECPS)也加强了对其会员报告有关变更情况的要求。
上述监管政策的有效性得到来自资本市场的经验证据支持。Eichenseher, Hagigi & shields (1989,1993)的研究表明股价对公司审计师变更信息有负面反应,反应程度取决于所选择的继任审计师的具体情况。Krishnan & Krishnan(1997)的经验证据表明,1988年SEC要求披露导致与原审计师合约中止的发起方信息对信息使用者有用。
Smith(1988)对改善信息披露及时性作用以及投资者反应等进行实证检验发现,SEC ASR 165号修订审计师变更信息的披露时点,对于提高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具有重要意义。Schwartz & Soo(1996)的研究发现1989年的第34号财务报告公告,确实明显改善了信息披露拖延状况。类似的研究还有Schwartz & Soo(1995)、Carter & Soo(1999)。
(二)审计委员会制度分离,限制公司的审计师选择权。源于1940年美国著名的舞弊案――Mckesson & Robbins案,美国证券交易理事会(SEC的前身)在其的会计系列文告第19号中首次建议由董事会设置一个专门委员会代表股东负责选任外部审计师,并参与洽谈审计范围与合约,以增强会计师的独立性。该文告是目前所检阅的资料中,最先对审计师选择权予以直接关注,并注意到审计师选择权与审计师独立性之间明确关联的文告。同时该文告还建议该委员会应由非执行董事组成,意味着监管当局注意到审计师选聘者独立于企业管理当局的重要性。
1967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执行委员会研究公告认为:上市公司应指定外部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定外部会计师并与其讨论公司财务报表的任何重大实质问题,以及会计师未能与公司管理当局取得满意解决的任何问题;正式支持此项制度,值得一提的是:该报告采用了“外部董事”的提法,较之前“非执行董事”的提法,更为重视与强调参与审计委员会的董事的独立性。
1968年Barchris的判决使AICPA的上述建议获得法律力量的支持。1972年,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了ASR NO.123“建立由外部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积极鼓励所有的上市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1973年4月,纽约证券交易所在其白皮书“对股东的财务报告及相关事项的评论”中,要求所有上市公司设审计委员会并全部由外部董事构成;次年SECASR NO.165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须在其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会中是否设有审计委员会及其组成。1976年纽约证券交易所修改上市政策,审计委员会的设置列为申请上市的必要条件,并于1978年获得SEC的核准。同年美国证券交易所建议所有上市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
根据SEC1981年的调查分析,美国证券交易所87%的公司和NASDAQ79%的公司设有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开始成为美国监管当局经由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设计与调整、分离管理当局的审计师选择权、增强审计师独立性的重要举措。
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还在继续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中。英国的治理财务方面的委员会(CFACG)于1992年提出Cadbury报告认为,审计委员会在保证公司财务报表真实性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刘力云,2000)。这一报告被伦敦证券交易所采纳。加拿大也有类似的规定。各国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及发展逻辑大致相同,通过增强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作为投资者的人收回经营者的审计师选择权,来保证外部审计的独立性与效率。其具体职责之一就是推荐选择审计人员,审查外部审计的范围与结果。
但存在的问题是:“委员会中的关联人员可能对管理层有人际或经济上的依赖性。”(贝辛格和巴特勒,1985)“BRC(1999)与全国公司董事协会(NACD,1999)均认为:如果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受管理层的影响,在维护出具公司财务报告的可信度方面审计委员会可能会更有效。”
(三)强制轮换制度,以监控审计双方因长期合作引致合谋风险。强制轮换制度强制规定了事务所拥有某一特定客户的最长任期。强制轮换制度是否能够有效地防止现有审计关系模式下审计师与公司双方长期合作引致的合谋风险暂不得而知,但国际会计实务界和学术界已对审计师强制轮换制度的必要性争论了几十年。
1978年,Joy Hoyle综述了美国历史上对强制轮换制度的支持与反对意见。支持者认为,审计师强制轮换制的作用,在于避免事务所重复性审计所造成的无创造性和麻痹大意;有利于提高审计市场的竞争程度;使审计师不再在经济上依赖于某一客户,更有可能根据标准会计准则进行工作;通过轮换,事务所间可以相互检查彼此的审计工作,有助于后任事务所发现前任所的审计错漏。反对者则认为强制轮换制带来的收益不一定能超过其风险和成本。签订短期审计合同将影响审计师对企业会计系统和内部控制的熟悉程度,增加审计师的工作成本;同时,强制轮换为企业“意见购买”打开大门。
经验证据同样支持了两种相反的结论。Bates,Homer L.等(1982)研究表明反对强制轮换事务所;Benito Arrunada(1997)、Marshall(2002)的研究认为强制轮换损害了审计独立性。下述研究则支持强制轮换:Ann Vanstraelen(2000)研究发现审计师与客户的长期关系明显增加了审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概率;2001年,Dopuch等(2001)的研究认为强制性轮换政策降低了审计师偏袒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意愿。
轰动世界的安然和世界通讯财务欺诈事件使审计师强制轮换制度成为既定事实。美国政府在国民愤怒的情绪下仓促出台的Sarbanes Oxley法案规定:负责某公司审计项目的合伙人或负责复核该审计项目的合伙人须以5年为限进行轮换,法案于2002年7月30日正式生效。但该法案对审计师的监管效率还有待于时间与资本市场的实践来证明。
(四)限定审计师业务范围,以尽量减少审计师被利诱的空间。早在1961年,美国著名审计学家罗伯特?K?莫茨(R?K?Mauts)和侯赛因?A?夏拉夫(H?A?Sharaf)有关于审计师业务范围的精彩言论:“为了职业着想,审计必须从公共会计师的其他职能中分离出来,成为单独的职业。从事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不应向委托人提供其他的服务。从事其他服务的会计师也不应参加审计,发表审计意见。”由于非审计服务所带来的巨大的利益诱惑,审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确有可能被利诱。据此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一直试图努力限制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范围,2000年11月15日SEC了长达220页的新的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规则要求: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负责认定非审计服务是否有损审计独立性,上市公司应公开披露支付给注册会计师审计、信息技术咨询和其他非审计服务的费用额,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比例不能高于40%等。
2002年美国的“Sarbans―Oxley Act of 2002”禁止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公司中从事下述业务:于审计业务之外提供会计服务,设计及执行财务信息系统,评估或估价业务、精算业务、内部审计外包业务、代行使管理职能或人力资源服务、提供与审计无关的法律服务或专家服务。事务所只有事先得到该公司审计委员会许可,才可以执行上述禁止行为以外的非审计业务(如税务咨询等)。可见,美国政府为限制审计师业务范围以减少审计师被利诱的空间做出了长期努力。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监管制度
(一)监管注册会计师更换的信息披露制度。1993年,中国证监会要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作为重大事件公告披露②;1996年则对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有关问题均作了规定③;之后,证监会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1997年12月)第159条和第160条也做出了类似规定。
披露格式要求:1998年以前,审计师变更事项只在年报正文的“董事会报告”部分说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原因、程序及披露情况,但在“重大事项”部分并不要求披露审计师变更事项④;1999年12月8日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要求: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正文的“重要事项”部分对公司聘任、改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其披露情况(信息披露报纸及披露日期)进行说明;“董事会报告”不再对审计师变更事项做出说明,而是置于“股东大会简介”部分披露。
2003年4月11日出版的《中国证券报》刊发的“中注协秘书长陈毓圭谈上市公司2002年报审计变更情况”一文提到,要求发生审计变更的前、后任事务所,均需及时进行变更报备,这是首次就审计师更换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提要求。
(二)监控审计师选择权的监事会制度。我国《公司法》(1993)第三章第四节中规定,监事会行使的职权包括:“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支持监事会制度,文件中规定:“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根据上述规定,监事会具有聘请审计师提供专业服务的权力。但从相关实质性内容来看,监事会审计属于自愿审计内容而不是法定审计内容,监事会掌握自愿审计的审计师选择权。
(三)监控审计选择权的审计委员会制度。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1月7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明确了审计委员会制度,要求董事会的各个“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规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同时要求:“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根据上述规定,我国上市公司法定审计的审计师选择权归属审计委员会。
三、我国注册会计师监管制度有效性分析
(一)注册会计师更换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性分析。就我国注册会计师更换的信息披露内容来看,缺乏更为完善及可操作性的规定约束,因而无论是公司还是注册会计师,出于后续业务的考虑,往往不披露真实原因或分歧。熊建益博士(2001)研究了1996-1999年4个年度中的136家样本公司审计师更换的披露内容后认为,上市公司对此缺乏实质性披露,真正的原因往往被隐藏起来。李爽和吴溪(2001)的研究也显示,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师变更“信息披露在实质性内容、及时性和实施效力等方面尚不充分”。
就信息披露的及时来看,虽然要求“及时”披露,但具体的时间限定十分模糊,可以说,并不具备可操作性的约束力。李爽和吴溪的研究也发现信息披露行为的严重滞后,及时性要求并没有有效改善滞后现象。
(二)拥有审计师选择权的监事会制度有效性分析。据世界银行专家与中国研究人员的研究报告《中国的公司治理与企业改革:建立现代市场制度》分析:中国的监事会制度是独一无二的,它是德国模式的监事会与职工是企业的主人这样一种中国传统观念的混合体,在几乎所有上市公司中党委书记通常被任命为监事会主席或副主席;监事会更多起到的是“装饰”作用,公告显示他们很少对董事会和公司执行董事做出的决定表示不同意见;监事的低水平和较少的职业经历,使得监事事实上没有能力监督董事和经理层,也没有对他们进行约束的手段。
因此,赋予给监事会的这种自愿审计的审计师选聘权并没能在多大程度上帮助监事们更好地监控经理层,也没能在审计制度执行过程中实质上有助于投资者了解更为真实的信息。李爽教授(2003)的研究表明“监事会对高质量独立审计的消极态度和在公司治理中的负面影响”;朱国泓(2001)则论述了“监事会检查财务、对董事和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形同虚设”。
(三)监控审计选择权的审计委员会制度有效性分析。审计委员会制度是试图自经营者手中收回审计师选择权的一项重要公司治理机制。因为现代公司的股权分散化,众多的股东无法直接行使审计师选聘权,因而设立的股东审计师选聘权的机构,理论上讲,审计委员会股东作为审计委托人行使审计师选聘权,审计实施审计程序并向审计委员会及股东报告。这似乎是一项不错的治理制度安排,因为审计委员会立场超然,但实质上,审计委员会固有的问题在我国同样存在。审计委员会成员表面的立场超然与经济上对内部人的依赖共存,难以做到不受内部人的影响。该制度至少在以下方面受到质疑:
1.审计委员会是投资者的一个机构,同样也面临着委托中最根本的问题:如何保证审计委员会成员以投资者的利益为其目标利益函数?这需要一个激励相容机制保证审计委员会成员能够恪尽职守。
2.就算存在某种机制能令审计委员会成员恪尽职守,其执行职责的能力方面仍然会大打折扣。如我国学者张继勋认为:审计委员会的作用是极其有限的,其理由有二:一是审计委员会的成员通常是外部董事并且常常有其他管理职责,通常在不同的地方生活和工作,一年一般会见一至两次;二是由于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大都是外部人员,他们获取信息无论是广度还是深度来说都是有限的。
根据我们的调查,负有选择审计师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及主席在审计师选聘各环节参与程度相当低,不超过8%,在这种情形下,很难相信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能在审计师选聘中起到重要作用并担负职责。
综上所述,我国在审计师更换的信息披露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及时性均缺乏更为明确、有约束力的具体规定;我国的监事制度所掌握的自愿审计的权力未能很好的执行并有效约束管理层的行为,而掌握法定审计的审计师选择权的审计委员会还有待于将工作落到实处;至于审计师有可能被利诱――长期合作及非审计服务所带来的巨大利益方面,我国还并没有相应的监管政策。由此表明,我国相关监管政策达到预期效果还有一定距离。
注:
①根据8―K格式报告的要求,上市公司一般均需披露:前任审计师是辞聘、拒绝续聘还是被解聘;公司董事会或下设审计委员会是否已与前任审计师讨论过每一项意见分歧或应报告事项;公司是否已授权前任审计师对继任审计师关于意见分歧或应报告事项的询问做出充分答复。
②见证监上字[1993]43号(1993年6月12日),附件:《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第四章,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公告。
③见证监会字[1996]1号(1996年7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④证监上字[1997]114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1997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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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员述职报告范文第5篇
①锁定CEO/CFO个人责任:公司定期报告须有CEO/CFO认证
公司改革法案要求CEO/CFO对公司定期报告(年报和季报)进行个人书面认证,书面认证必须包含以下法定内容:(1)本人审查了报告。据本人所知(basedontheknowledge),报告不存在有关重要事实的虚假陈述、遗漏或者误导,符合证券交易法13(a)和15(d)节的要求;(2)在关于公司财务状况和营运效果的所有重要方面,报告所含财务陈述和信息均为公允表述。在内部控制方面,本人已经向公司外部审计和审计委员会披露了内部控制系统设计和运作的一切重大缺陷、弱势,披露了以往发生的、牵涉公司要员的欺诈行为;(3)本人负责建立和运作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在报告提交之前的 90天内评估了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确信该系统能够有效提供重要信息。若内部控制系统发生重大变化,CEO/CFO须声明:哪些因素导致内部控制系统的重大变化,是否已经采取措施纠正内部控制系统的缺陷。
如CEO/CFO知道(knowing)定期报告不合证券交易法13(a)和15(d)要求,仍然作出书面认证,可并处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和不超过10年的监禁;如果CEO/CFO蓄意故犯(willfully),可并处不超过500万美元的罚款和不超过20年的监禁。
以往,每当公众公司提供信息不实的定期报告,CEO/CFO因此受到指控的时候,总是用这样的套话进行辩护:“公司设有审计委员会,财会簿记是否准确、合规,概由审计委员会督查,经过合理质询,我们有理由信赖审计委员会认可的财务信息。如今,公开财务信息有不实、遗漏或误导之处,我们对此深为遗憾,但这是审慎常人在相同或者类似情况下都难以发现的缺陷。”接着,审计委员会也有一套开脱责任的说辞:“审计委员会并不直接从事公司内部审计,也不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合规和准确作出判断,前者由公司财会在CEO/CFO监督下进行,后者由外部审计全权负责。我们聘用了资信良好的外部审计,外部审计的职能就是找错、纠错,如此独立和权威的专家都不能发现缺陷,我们又如何能意识到缺陷的存在呢?”最后,问题常常转换为如何解释会计规则,而这恰恰是法官说不上多少话的事务。
公司改革法案颁布之后,CEO/CFO仍然会把“竭尽注意义务”作为主要辩护理由,但是,举证困难增加了。CEO/CFO对财务报告的书面认证相当于证人当庭宣誓不作伪证,并被告知作伪证的罪责。在诉讼中,如果CEO/CFO推翻早先的声明,无论能否成功,都等于是在承认本人言而无信的情况下开始辩护,其言辞可信度大打折扣;如果CEO/CFO不推翻早先的声明,他的辩护就受到以下事实的限制:(1)公司存在可靠的财务监控系统,能够确保财务信息的可得、合规、准确;(2)他“审阅”(而不是简单地依赖审计委员会或者外部审计的结论)了定期报告;(3)就“本人所知”,定期报告没有重大缺陷。法律给CEO/CFO预留的辩护空间只有“不知”,而“不知”抗辩有明显的弱点——原告可以主张某事实为被告“应知”,或经过尽职调查而“可知”,至于哪些事实在案件具体情形下属“应知”或“可知”,全由法官或陪审团定夺。
以往,董事责任保险总是能化解董事的大部分民事赔偿责任:董事履行职务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害,董事个人需承担赔偿责任,而又不能从公司得到补偿,则由保险公司对该董事进行补偿。当然,保险费是公司为董事交付的。安然公司为每名董事购买了责任保险,保单记载的最高赔偿额是3500万美元,安然破产之后,投资者首先起诉安然的20多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是为了抢占优质赔偿基金——董事责任保险。推行个人认证之后,董事难以通过责任保险化解的法律责任增加了,保险赔偿的可依赖性减少了:首先,包括罚金在内的刑事责任无法转移到责任保险;其次,认证书是以CEO/CFO个人,而不是以公司的名义签发,其性质属个人声明,未必为保险条款覆盖;再次,如果CEO/CFO被证明“知道”报告存在虚假陈述而进行认证,多半不会获得责任保险赔偿,因为,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明知某一事项会引发保险索赔,却对此隐瞒不报或做不实陈述,正是保险公司拒赔的最强理由。
以往,罪错董事走投无路的时候,可以申请破产,从债务枷锁中解脱出来。公司改革法案堵死了这一退路。如今,欺诈、市场操纵等违反证券法的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如:民事赔偿、罚款)属不可解脱的债务——债务负担并不因为债务人破产而消失。
②防止CEO/CFO的利益冲突:禁止公司向CEO/CFO提供贷款
在美国,公司向董事、经理提供贷款并不违法。美国示范公司法和一些州的公司法明文规定:公司能力和权力包括向董事、经理提供贷款,除非公司章程有相反规定。此次签署公司改革法案的布什总统当年就曾经从他任职的HarkenEnergyCo.获得低息贷款。
董事、经理需要向公司借款,公司愿意向董事、经理提供贷款,这一现象长期合理存在的深层原因还是管理者持股。投资者不信任那些自己没有把钱投进公司的管理者,公司政策鼓励甚至强行要求管理者持股。于是,管理者向公司借钱就有了充分理由:“我愿意持股,但是,没有足够现金,希望公司借钱给我。”在公司方面看来,贷款给董事、经理的风险不大,既可获得利息,又推进了管理者持股。但是,这一在表面上看来对双方都有利的交易,常常变成公司承担最终风险的圈套。
董事、经理取得公司股票之后,常常以股票为质押,向证券经纪商借款,而股票质押属定值担保:当股价下跌到一定数目以下的时候,质押人要么追加担保财产,要么听任债权人出售股票。熊市一到,董事、经理收到证券经纪商要求追加担保的通知(margincall),就会找到公司:“我希望公司能提供贷款或者为我担保,否则,我只能卖出股票。”董事、经理出售股票须向公众披露,他们在熊市出售股票显然会对股票市场和公司声誉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诸如:引发恐慌性抛售和公司的信用危机。因此,公司不仅不能收回贷款本息,还要向董事、经理追加贷款,或者为之提供担保。
2001年,在美国最大的285家公司中,有85家公司的管理者对公司负债,负债总额达2.56亿美元,这还不包括当时没有暴露出来的世通公司 CEO对公司的4.08亿美元负债。管理层持股本来为了使管理层和股东的风险和利益保持一致,或者说是用持股“套”住管理层,然而,通过向公司借款买股票、用股票质押向证券商借款、质押股票的价格下跌时要公司提供担保,管理者名义上还是股东,但是,已经把股东的最大风险——股价下跌风险——转移给了公司。公司改革法案宣布:一切公众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子公司向董事或者经理提供贷款;法律生效之前已经提供的此类贷款可以获得宽限一次,但是,不得事后修改宽限条件。
③公司财务报告重大违规,管理者丧失业绩报酬
公司管理层报酬和股票价格挂钩,这是认股选择权(stockoption)造就一种激励机制——管理层的绝大部分收入不是现金报酬,而是买进股票的行权价和股票市价两者之间的差额。
4 保护举报
如果雇员向上级管理者、监管机关和国会议员报告公司欺诈行为,因而受到解雇、降职、停职、威胁、骚扰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关于雇佣期限和条件的歧视,该雇员得提起民事诉讼。受害雇员因此获得的赔偿有两项:一是如果不发生报复行为,原告能够获得的利益;二是原告的一切诉讼费用。
⑤SEC解职令
如果SEC认为公众公司董事和其他管理者存在欺诈行为或者“不称职”,可以有条件或者无条件、暂时或者永久禁止此人在公众公司担任董事和其他管理职务。以前,SEC须向法院申请解职令,并且得证明有问题的董事或者其他管理者为“实质不称职”。
⑥设立公司审计委员会
最初,公司审计委员会是自发产物,公众公司董事会用它为自己开脱责任,而冠冕堂皇的理由则是改善公司治理。尔后,纽约股票交易所(NYSE)推荐公司治理规则,要求上市公司设审计委员会,委员会有3名独立董事组成,至少一名委员须有财会知识。其实,安然暴露的问题并不是公司有无审计委员会,而是如何才能找到真正“独立”的董事去充当审计委员?安然早就设立了“审计委员会”,其职能和公司改革法案的要求并无二致,但是,每个审计委员都从公司获得数万到上百万的捐助和咨询费。
按照制度固有的惯性,公司改革法案把审计委员会提升到第三个阶段——公众公司的法定审计监管机构。公司改革法案要求公众公司必须建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必须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独立”的含义是:(1)除了董事津贴、审计委员津贴之外,不从公司领取其他酬金;(2)为不受控制股东或者管理层影响的“非关联人士”(unaffiliated)。此外,委员会至少要有一名财务专家。审计委员会的职能是:(1)从管理层之外的来源获得公司信息。公司内部审计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负责处理内部审计和管理层之间的分歧;审计委员会负责建立一定程序,以接受、存放和处理有关公司财务的投诉,并确保雇员能够进行匿名或者保密的投诉。(2)在外部审计和管理层之间构成隔离带。审计委员会全权负责外部审计的聘用、解聘、监管和报酬事项。(3)从外部获得财务咨询。审计委员会有权聘用独立财务顾问,从而在处理疑难问题的时候,能够摆脱管理层和外部审计的影响。
⑦强化外部审计的行业监管
外部审计是立法的产物。按照1934年证券交易法,公众公司必须聘用外部审计;向SEC递交年报和季报,必须有外部审计签署意见。安然事件发生不久,哥伦比亚大学的Coffee教授指出:在一系列的公司腐败案件中,会计行业背离职守不是例外现象,究其原因有三:一是会计行业缺乏权威的自律组织,二是外部审计同时向客户提供审计和财务咨询服务,三是诉讼对会计师的威慑作用正在下降。Coffee建议成立一个有业外人士参加的自律监管组织。公司改革法案对Coffee提出的前两个问题都作出了认肯回应。
(1)创设“公众公司财会监管委员会”(PCAOB)PCAOB名义上是自律组织,实际上是SEC控制的、负责监管审计行业的准官方机构。
PCAOB由SEC任命的5名委员组成,其中注册公共会计不超过两名,其他三名委员都是来自会计行业之外的专家。从委员组成来看,立法者对会计行业的自律并不乐观,因而让业外人士在PCAOB保持法定多数。可见,审计渎职、合谋造假的代价是整个会计行业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自治权。
PCAOB拥有以下权限:负责审计注册。除非在PCAOB注册,任何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向公众公司提供审计业务。
所谓“注册”,并不是另行申请行业准入许可,而是须向PCAOB提交初始申请和年度报告,交纳初始注册费和年费。
制定自律规范。除了会计规则之外,PCAOB在理论上可以制定一切与监管有关的行业规范,包括行业标准和行业纪律。但是,PCAOB多半会接受注册公共会计师协会颁布的“审计标准陈述”。
年检。PCAOB对注册审计事务所实行年检:向100家或者更多公众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事务所,每年检查一次;其他事务所,每三年检查一次。主要检查审计事务所是否遵循专业标准、法律和SEC规则。
调查和处罚。PCAOB负责调查审计事务所的不法行为。在调查过程中,PCAOB可要求被调查对象提供相关文件和证言。PCAOB可采取的处罚措施包括:撤销公共审计注册、禁止某一会计师在注册的审计事务所就业、对事务所处以不超过1500万美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不超过75万美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