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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方案{5篇}

2024-07-31 22:03:01活动方案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知识产权管理方案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知识产权管理方案范文第1篇

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经营,不但要转变现行的企业经营与知识产权保护理念,调整组织管理结构,更重要的是建立企业以知识产权为中心的财务管理制度。从我国的中国科学院单位到各部委企业化转制的r&d研究所,没有哪个单位有某个人可以一口说出其科研成果的收益是盈是亏?投入多少?产出多少?一是因为其会计管理都是以物权管理为基础。现行会计管理体系突出表现了按生产型企业制定的特点,会计信息对企业内部由材料到成品的生产物流的价值转移全过程真实反映,对外部合同或项目的资金流与物流交换完整描述,最终形成损益、负债、资本和现金的管理,而对生产、经营活动是以占有大量知识产权为基础的r&d型企业和部门,现行会计制度只对日常的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开发等四技合同进行独立会计管理,年终只以项目或项目组为核算单位进行一揽子经济决算,可以知道一件产品或一个项目在研发过程中用了多少材料、多少工时、多少费用和多少设备折旧等,不要求对每项科研成果进行投入产出核算。二是因为知识产权的物权非排他性决定了其价值转化的特殊性。从微观看,研发成果或产品是凝聚了多项专有技术,某项专有技术可以用于多项成果或产品,现行会计制度对具体某项专有技术的盈亏无法进行核算;从宏观上看,技术成果的大额投入并非可以一次性从某一产品或四技合同中回收,在技术成果转移后技术仍在企业中,可实现多次转让和继续衍生。其根本原因在于专有技术的无成本复制和多用途等无形特性,与实物产品和资本有着质的区别。如何计算一个技术的成本和收益,并在会计管理信息中清楚、真实、完整的反映技术研发和价值转化过程?这是摆在每一个r&d企业面前的现实问题,也是开展知识产权经营前急需解决的会计问题。

二、r&d企业知识产权会计管理的误区

1.在现行会计管理中,一提到知识产权,就与无形资产相联系。一提到无形资产,就用资产的属性来要求和管理。在新会计制度中,把无形资产的一般特性列为:①没有实物形态;②能够在较长时期内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③持有的目的是为了使用、受益而不是为了转卖;④所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⑤是企业有偿取得的。对r&d企业的技术成果而言,其满足①、②、④、⑤条款,只是在“不是为了转卖”这一关键点上有出入。应该说企业所有资产应该都是允许以经营的观念来买卖,企业应从事其产品和资产的同时经营,这是现代企业经营的最大特征。

2.新企业会计制度中又设置了一个专有技术,即发明人垄断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资料、技能、知识等。实际上其中垄断性和不公开特点都不是其作为会计管理客体的条件,只有后面有实用价值、可为企业创利的特征才表明它具有会计管理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3.项目的研发阶段和应用阶段常常出现跨几个会计期间、分属不同科目管理的特点。如在日常运作中,会计按项目、合同分科目管理,作费用的收支记账,而某一成果的研发和效益实现通过不同的合同和项目,即合同无法与某一成果的全部研发成本和盈亏相对应,无法真正实现按技术成果核算。

4.技术成果是无形资产,具有无成本复制和多用途特性,无论是买来还是自创,其市场价值和企业价值应该是非线性变化的,且具有显著的时效性。其时效时间是不可以用合同期限来确定的,也无法用折旧方法管理。

5.现行的损益表中只有金融资本和实物资本的计量。而在某一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的多少才直接反映了一个r&d企业的实力,其有形资产占有量仅仅是辅助因素。

实际上,r&d企业是知识的原创者,对它而言新技术成果类似于生产型企业的产品。一个产品的产出有资本投入、购进材料、加工半成品、装配成品、推向市场的过程,一个知识的原创过程也相似,它经历了资本投入、试验材料和设备购进、基础技术整合、成果物化的加工、推向应用的过程,只是往往它的投入过程与产出过程分离,且投入成本较大、时间较长,往往不能一次从交易中收回,要跨会计期间,通过许多次、许多年收回。如果用“产品”来认识,知识产权在经济活动中的关系会更加合理。只要改变对产品的认识方式,把一项研发项目看成为一次投入的一批产品,且不是通过一个合同在一个会计期间转换成利润,来代替目前把研发看成为单件产品的利润实现,突出产品的可多次买卖性、创利性,就可以把知识产权与产品的会计属性统一起来。这样一来也解决了企业知识产权与企业固定资产占比失衡的问题,用产出成本与销售价格的关系来解决作为资产类管理中出现的转出价格只可低于买入价格的矛盾。同时,消除了作为资产管理不可经常转卖的限制。脱去自创知识产权在价值转移的资产特性,体现知识产权的创利性、经营性等产品特性,也克服了自创无形资产的成本核算、认证支出和交易支出分开记账的成本核算难题。

但具体应如何制定r&d企业自身的会计政策和方法,以达到用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的会计管理终极目的?在什么程度上与产品生产、工程、服务类企业的会计实务相一致?等等,这些是解决r&d企业会计管理的现实问题。

三、r&d企业知识产权的会计管理基础

在r&d企业的会计管理中把知识产权作为原材料和产成品,纳入成本管理,而不按无形资产管理。这样变化以后,与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如何适应?

1.与新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一致性

①制定企业会计制度的目的很明确:“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是会计管理的终极目的。对r&d企业而言,会计信息应真实、全面、完整的反映其知识产权原创的全过程和市场交易盈亏、损益情况,此应为r&d企业会计管理的目的。

②新会计制度适用范围包括r&d企业,同时给出了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进行会计调整,制定政策和方法,以适应企业内部实际会计管理水平、业务特征和管理要求,只要不有悖于相关法律、制度和企业会计规定即可。r&d企业与生产(服务)型企业相比的最大差异就是以原创知识产权为经营活动特征,这里只调整了会计管理对象,把研发的专有技术转变为产品进行会计管理。

③在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四个基本前提、三个一般要求和十三个基本原则。对照会计主体来说,应以对r&d企业知识产权的价值转移过程中的各事项和交易等方面做会计记录为基础,用会计信息反映其原创、产品化和经营活动。且这种活动对r&d企业和现代企业资产经营来说都有持续性,并可以实现以交易合同和研究项目为核算实体的分期核算。对研发成本、合同价值等都可用货币计价。对照记账一般要求看,按材料成本管理处理知识原创成本支出,三个一般记账要求都能够满足。对照基本原则来看,只有对项目这种内部知识产权原创过程和合同这种知识产权交易及再创过程进行描述,才能实现对r&d企业科研、经营过程不虚、不歪曲、不失真的客观反映,这是真实性原则的前提,同时也是实质重于形式和相关性原则、一贯性原则、配比性原则、重要性原则的根本要求;也是可比性原则、及时性原则、相对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谨慎性原则、实际成本原则等实现的基础。也就是说,对r&d企业和企业资产经营业务而言,把知识产权由资本性支出转变为成本性支出是合乎企业经营客观规律的,是“科研活动”实质重于“属性”形式的表现,是“原创经营”重要性的突出体现。总之,把r&d企业的知识产权按产品类做收益性会计管理是不违背会计制度的基本目的和原则的。

2.知识产权作为产品进行会计管理的基本认识

对r&d企业知识产权的原创过程进行财务管理,不能简单的用知识产权代替产品来进行会计管理。知识产权和有形物品一样是现实存在的事实,它与有形产品相比较有许多特性差异和相同点,这些异同点决定了会计管理方法的异同。

首先说明,这里一开始就用“知识产权”这个词,而不用自创无形资产、专有技术、科技成果等名词来作为管理对象,是因为“知识产权”具有产品与资产二重性,在使用方为资产,在原创方为产品,有别于自创无形资产;科技成果缺少社会承认和市场的产权交易特征,并且不具体,它是一个知识创新成果体的总和,也不包括相关研究方法创新;专有技术的面太窄,不可涵盖买来的专利、引进的技术成果、未货币量化的技术等。虽然以往知识产权的概念包括必须社会认证的条件,但是应该清楚地看到在产品交易过程中,未交易前的产品就已经具有了物权属性。同样知识在原创后就应具有产权属性,一定要社会认证后才有权力属性的传统条件限制应该取消。

知识产权不但在产权属性方面与产品可比,在成本与市场价格不完全相关这一点也与产品相同。知识产权的原创需要有办公费、材料、实验室租赁、设备购置、工资及福利等项成本支出,而其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也与原成本相对脱钩,以实际交易合同额计算,与成本之差为半纯收入。实际上产品本身的利润来源于有意识劳动,无论这种劳动多少由机器做,多少由设计者做,多少由直接劳动者做,多少由管理者做,都是脑力劳动的结果。知识产权与产品不同仅仅在于其无形与有形的差异,实质上产品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物化形式,以产品实体结构、组成和功能体现知识成果,而著作、图纸、思想、方法、工程、服务为另一种表现形式。如设备折旧转买无利润,只有残值,而当其组成生产线转卖,就有技术含量,就有了创造利润的能力,就有了市场经济价值。

在会计管理中知识产权也不能简单的与产品划等号,它有其自身的特点。其一,知识产权的原创过程一般分为创意、实验、形式化、物化、价值转化等五个过程。在各环节中需要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支持。在会计核算时,应该注意到,在知识产权的原创成本组合中存在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种成分,前者是间接的有形实物价值转换成本,后者是无形的,不需要本期支出成本,是在以前工作或学习过程中已付出成本积累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在成本核算中应能够反映这种早期成本和后期收益的后效性特征。其二,一个知识产权包括了理论基础知识组合、技术方法组合、和如此结合实现特定功能的正确性肯定等三方面无形内容,不是单一知识的体现。如同产品由材料、零件、配件、套件等一级级组成,知识也有一级级知识元组合的存在形态。但是,每一个知识元都是一个独立的知识产权,在这次组合中它为产品,在另外一次组合中它为配件,在知识结构中有较复杂的结构关系网络,其关系的隶属层次不稳定。因此知识元的成本管理的账务结构不同于实物材料管理,对一个知识元会有多次收支记账,不同期间的收支不同。其三,知识产权不具有排他性,理论上可以无数次创利和衍生,只有当其生命周期结束时才以纯基础知识的身份存在。它不存在库存积压问题,其存量越大,r&d实力越雄厚,而越小越落后。这也是r&d创利能力大于生产型企业,资本经营创利大于产品经营的根本原因。在损益评价中,其库存越大,平均成本越低越好。在会计管理中应该反映这种沉淀成本和存量价值属性。

在库存积压问题,其存量越大,r&d实力越雄厚,而越小越落后。这也是r&d创利能力大于生产型企业,资本经营创利大于产品经营的根本原因。在损益评价中,其库存越大,平均成本越低越好。在会计管理中应该反映这种沉淀成本和存量价值属性。

四、知识产权的会计管理解决方案

知识产权的原创-推广的过程跨几个会计期间,分在不同的研发项目科目中。不像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随实物形态转移,价值转移。知识产权可无损复制,与价值转移不一一对应。所以存在一组知识产权产生一组新的知识产权后,要合理分摊原创成本的问题,这是其会计管理的基本特点。这要求rr&d企业的会计管理实务应以知识产权管理为中心,以项目成本核算和交易合同核算为基础,在现行会计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面向知识产权核算的会计管理体系。具体记账方式的原则如下。

1.科目归类

在建立知识产权会计管理体系时,要坚持以现有会计管理体系为基础的原则。在资本、负债、权益、成本和损益等一级科目中,知识产权从资本科目中移出,纳入成本科目中管理。其二级科目中包括商标、版权、商誉、专有知识等分类,专有知识又有按知识元分类,知识元细目对应原始凭证的序实号。不同的是专有技术的细目是变化的,是以知识本身的概念结构来编码的。在项目研发完成时随着新知识元的增加而增加,在年终知识库盘点中,删除丧失价值的知识元。

2.研发阶段

在原创阶段,知识创新过程是按项目管理。在一定研究目标下,具有特定知识基础的人组成一个研发实体开展工作。其工作中需要办公、调研、实验、资料、福利及工资等支出,一般对此采用分门别类的项目费用独立核算。当项目完成后,应把项目中新增设备以残值转入设备类固定资产,把项目收集的资料以残值转入图书类固定资产,把研制的产品化样机转变为产品,折价记账,最后核算研发项目总费用分摊计入各取得的新知识元中。

新知识元是把项目完成取得的创新点分解,逐项编制说明资料(包括实验成果和条件),注明可能的外推应用领域,会同总的研究成果资料一起入知识库。库中采用概念的结构化分类管理,并把剥离固定资产剩余的全部成本按各知识部分的价值评估,用系数分摊成本。

在评估中要注意,总项目应与各分项目分开评价,同时计算系数,并按系数分摊成本;评价中要考虑其可能使用领域、使用区域、使用时期和创新组合能力,以及成果中知识结构的复杂性;不要过分减少总项成本,加大分项成本。这样把原创项目成本分解成为各项知识产权成本。

知识元的细目编号不随部门和项目编号的注销而注销,独立存在。知识元的成本为企业或部门的沉淀成本,表示知识投入量。

3.交易阶段

r&d企业往往是以四技合同实现知识产权交易,这是知识显性化和创利润的过程。在完成合同的过程中,有直接材料、测试、整机实验、福利、工资、交易等项费用支出,形成有形产品成本。产品转移到对方企业,以合同额进入对方企业的固定资产账或费用账。如合同执行中购置的设备应折残值进固定资产,剩余资料折价进库存。特别是合同执行中的新创成果编入知识库中,按评估系数折成本计价进入知识库中成本记录,再扣除合同的各项其它费用,计算项目盈亏,结算合同利润;合同执行中使用知识库中成果和新创成果,都按原来成本分摊比例,分摊一定比例的利润,另外一部分利润由完成该项合同工作的人员或部门、对该项合同管理有贡献的部门分摊。其中知识产权和管理部分的利润记入企业盈利账中,而自创成果和正常工作创利为该合同利润,记入研究组创收。年终分部门形成盈亏核算结果。

4.知识产权的损益

在实物资本计算之外,从知识库的总沉淀成本中减去当期总收支和前期收入,得出当期知识库盈余;由项目所涉及知识元的收支核算中计算当前某项技术投入的盈余;由合同核算中计算部门知识产权推广应用的总盈余。期终在计算新增固定资产、管理收支结算、信贷收支、资产经营收益等,累计出本会计期间总收入之外,计入本期间知识产权投入、当前知识产权盈余;计算企业知识产权成本沉淀和累计收益,反映企业知识产权经营整体状况。再用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利税计算方法等计算总利润,随后划出各风险准备金,计算利润分成,完成期终会计结算,形成实物资本和知识产权两个经营报表。

综合分析上面四个过程,实质是在目前r&d企业进行合同、项目独立会计管理中间增加一个知识库管理环节;在项目完成决算时,对其成本和收入进行分摊;在会计期间对企业或项目进行损益统计。从而使会计信息能够及时跟踪反映研发过程中取得的成果和资金收支活动,分清了合同的获利属性与项目的投入属性的差异。实现了直接对各知识产权进行逐一经济核算,以及参考知识库的收益客观评价r&d企业经营状态的目的。

五、以知识产权为中心会计管理体系建设中要注意的问题

在这一会计管理过程中还有如下一些问题需要明确:

①其知识库的各项知识产权不用折旧来摊消成本,而采用固定成本(最多加入二次开发、提高、改进、改正等成本),用收益分摊来自然折抵成本。从而解决了在知识产权多次无损复制和对外转移中存在的一事多计的会计管理难题,与一事一计原则相统一。同时解释了在会计信息中出现的知识产权摊消为零价值或过量摊消等客观现象。

②知识库中的各项知识产权管理按其生命周期,综合考虑其应用领域、地域、时期,以及作用关键性和相对独有程度来评价其理想现值,得出效用预测曲线。在企业作用市场,当该技术普及率达50~70%时,其理想限制为零,企业可停止使用该知识产权;在理想市场范围,当该技术普及率达70%时,该知识产权失效,理想现值为零。这种管理方式比以往采用专利有效时限、合同有效时限和无形资产10年等机械式的生命周期管理更客观,适应每年调整,甚至每季调整的实际需要。

③知识库的总成本减总收益为总盈余。其总成本反映开发投入历史,总收益反映创利能力,总盈余综合反映经营效益。知识库理想现值总和为r&d企业技术实力的综合反映。以此解决传统管理中出现无形资产过大、与固定资产比例失调的矛盾。另外对各相关知识方面的成本、收益和盈余进行会计核算,反映其技术创利水平、库存底蕴,预测发展重心偏差,发现技术应补充、均衡和重点攻关投入的方向,以及与实物资本、金融资本的配比关系。这样用会计信息客观、全面、完整的反映r&d企业知识产权经营的过程和状况,合理评价研发实力。

④知识库中对知识进行三维管理,一维为专业技术门类,二维为会计属性,三维为生命周期属性。生命周期属性是指按基础知识、初创成果、成熟技术、产品化技术、有用知识和废旧知识等分类,分别建账管理。对每个知识点都要反映出所包括的基础知识、方法和应用推广范围,以及成本、收益、原创项目来源、理想市场价值等属性。以及记录成本分摊、合同收益情况的分册名细账。当该人不在本企业,企业又无外来和内部接替掌握此知识,其产权即刻丧失。这反映知识所具有的人本特性。

总之,在现有会计制度下,从产品的角度认识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采用以知识元为基础的会计账务处理和成本核算,实现对r&d企业知识产权经营过程的会计管理。这一企业会计管理形式的调整,与现行会计原则一致,且有利于实现对企业技术实力和知识产权经营做全面、定量、及时的经济评价,促进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经营管理;有利于形成以会计管理为中心的企业生产、研发、经营、人力资源、情报资料、知识产权引进等职能一体化的管理体系。这是企业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改革的关键。当然,这仅仅是一个解决方案,还需要更进一步的深入讨论和研究才能达到实施程度,如变科目知识库结构、知识元的剩余成本结算方法、成本/利润分摊比例和方法、知识元理想价值的计算模型等等。这里提出解决方案供大家讨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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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范徵。知识资本评价指标体系与定量评价模型。中国工业经济,2000,(9)。63-66.

知识产权管理方案范文第2篇

一、构建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工作的机制

一个完整的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工作机制是工作程序、规则的有机联系和有效运转,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整体,贯穿于知识产权档案工作的各个环节。1健全机构—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在企业中建立三级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明确各级机构或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第一级在企业管理层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导和决策机构;第二级在企业办公室内设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知识产权相关文件材料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三级在各有关部门设兼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分管范围及与其有关的知识产权文件材料管理工作,并规定按期将本部门的企业知识产权相关文件材料移交企业档案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2建章立制—制定、完善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规章制度是一项管理工作的基础,要做好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工作必然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工作制度。企业应根据社会经济环境、自身发展规划及现有经营规模等情况,在国家的法律制度框架下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需要制定企、!卜内部的知识产权资料档案开发、保护、利用的规章制度。一套完善的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一般包括:W企业知识产权分类管理制度,包括企业专利管理制度、企业著作权管理制度、企业商标管理制度、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等。(2)企业知识产权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制度。(3)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利用与开放制度。(4)企业知识产权档案保密与追责制度。3.完善保障—在企业档案安全保障体系下,完善企业知识产权档案资料的安全保障措施。引发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安全问题的主要因素有:资料档案流失,需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保障知识产权档案的安全。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的流失有:一是意外灾害引起的流失,针对这个问题一般采取信息备份,纸质资料数字化备份,电子资料档案则要脱机备份和联机备份,在时间上要分类采取实时备份和定期备份;二是人员流动造成的流失,首先要加强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整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其次是要在企业知识产权档案保密制度中规定,但凡是与知识产权关联的工作人员一律要与企业签V丁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4.同步管理—打动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工作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同步发展。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知识产权的竞争已然成为国际竞争的焦点,在这样的趋势下知识产权管理纳人企业战略管理大盘子成为必然,而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管理是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重要支撑,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必须做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而与此同时,知识产权档案工作应该是贯穿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全过程的一个同步管理。根据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工作规划及具体运行过程,建立与之相匹配的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管理体系,按照“企业知识产权发展到哪里,档案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到工作思路,将档案管理与知识产权管理两方面工作有机融合,共同置于企业发展战略框架下致力于服务企业发展。

二、企业知识产权文件资料收集与管理

企业知识产权涉及的范围广,包括了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版权等多个方面,具有种类多样、权利获得及有效期时间长久等特点。企业知识产权等收集和管理应遵循知识产权活动的规律和特点,贯穿于企业知识产权活动的全过程。针对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的成套性和完整性的特点,加强对具有时效性标识和凭证作用的各种载体的附属性资料的收集并进行集中管理,包括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版权、产品新品种、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在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环节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1.企业知识产权创造活动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包括获得知识产权前的发明创造方案、策划、实验数据、技术构思、研究课题立项、申请前的查新等文件资料。2.企业知识产权申请审批和登记过程中产生等文件资料。包括知识产权申请文件,委托书,缴费凭证,审批机关的各种通知、公告文本、授权证书、登记证书、各种补充材料,权利的变更、转让、终止无效等文件资料。3.企业知识产权转化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包括创新成果商业化、产业化过程中的转让、许可、质押活动中签i丁的各种协议、各种法律文本、凭证性文件资料。4.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包括由保护知识产权引发的纠纷、诉讼、申述、鉴定、裁定以及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的文件资料。5.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包括知识产权战略定位、宏观分析、规划发展、市场预测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三、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开发利用的策略

知识产权管理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院;刑事管辖权;三审合一 ;集中管辖;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院排除刑事管辖原因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中对于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案件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没有将刑事管辖列入其管辖范围之内,综合分析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案件的专业性较强,而且对于法官的技术性要求较高,专业化模式下增加部分的刑事案件管辖,考虑到难以凸显知识产权法院对于知识产权客体保护的专业性,另外由于当前新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还处于试点阶段,难以顾及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仅管辖知识产权专业性要求较高的涉及民事和行政领域的案件。知识产权案件本身具有被侵权成本较低,但维权成本相对较高。因此,排除刑事案件的管辖也会适当的降低法院的运行成本。

其二: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目的,主要是解决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问题,为了推动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快速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战略要求。知识产权战略注重于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则以创新为驱动,注重于建设富裕、强盛、现代化的国家,将一种思想提升到宏观战略的层面,微观体制机制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知识产权而刑法的主要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权,知识产权案件大多是侵权案件,主要协调的是财产关系。

其三:刑事管辖大多是区域内管辖,而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置是跨区管辖,刑事案件的办理需要检察、侦查机关的介入,不同区域间的检察院与侦查机关会形成管辖的冲突,解决冲突的机制就是需要重新规制刑事制度,配置检察、侦查资源,甚至需要重新划定管辖范围,这势必导致检察、侦查系统的大调整,而知识产权法院设置的初衷并不是要重新划定管辖规则,而是仅仅为了解决跨区域之间的知识产权的管辖矛盾冲突,而这里的矛盾大多是指民事纠纷和行政管辖纠纷。

其四:知识产权法院出现之前刑事案件大都由一审法院负责审理,一方面是便于刑事取证,另一方面将刑事案件在基层辖区内解决,一审不服上诉后可由二审法院再审,而知识产权法院出现后,知识产权法院的审级为中级法院,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高级上诉法院还没有成立,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完成后,对审判结果不服的,只能提到地方高院,由于知识产权法院是跨区域审理模式,如何确定主管的高院,也是一个难题。

二、部分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三审合一”的实践

(一)国内“三审合一”模式的实践

“三审合一”审理模式是继知识产权法庭建立后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领域的一块里程碑。我国部分基层法院在前期的审判实践中,对于“三审合一”模式的运用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上海浦东地区首创“三审合一”模式,1996年上海市高院授权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对上海吉列公司针对“飞鹰”注册商标侵权分别向民、刑、行政三庭一案合并统一审理,由此开创了“三审合一”的先河。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颁布,“三审合一”的模式开始在我国的基层法院系统内广泛的试行。 “三审合一”的审理模式,目前只是解决了地方法院的辖区内的部分的民事、刑事、行政问题,但在统筹整体的审理中依然存在系统性问题。当前的“三审合一”还不能覆盖全国的大多数法院,并且只分布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另外当前的“三审合一”模式不同的地区表现出不同的特色,并且大多基层法院依据地方不同情况形成了不同的且各具特色的审理模式。在我国基层法院的试点中比较有特色的并具有代表意义的“三审合一”的模式有“南山模式”、“武汉模式”、“重庆模式”、和“西安模式”等。

“南山模式”的运行机理主要是指涉及对于一审的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由各对应的审判庭负责,由三种不同类型审判庭的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这种审理模式就将不同审判庭的人员汇集到一个案件审判程序中,防止了同一案件具有复杂性、不同种判决出现的可能性,也有助于提高审判的效率。但这种联合属于分散型合作,即并不是单独组成的一个专门的法庭随时处理“三审合一”的案件,仅仅是应对类似案件的一种应急手段。

“武汉模式”是由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首创的一种独特的审理模式,这种跨区域的审理模式有其优越性比如集中管辖类似案件避免出现不同区域对同类案件的不同判决,但是也有其局限性,江岸区人民法院要承担数量较大的诉讼任务以及与不同地区的检察院之间的协调配合。“武汉模式”的独立审理机构设置以及集中管辖的经验值得借鉴。

“重庆模式”是由重庆市渝中区法院知识产权庭统一审理辖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的案件,重庆高院选派法官指导上诉案件的全过程。“重庆模式”的独创性在于重庆高院对于案件过程的指导作用,一方面可以防止出现地方法院审判能力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从全程的视角对全案进行监督指导,保障了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和审判结果的权威性。

“西安模式”是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创的,通过专业审判人员的介入避免出现审判瑕疵的一种审理模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将涉及知识产权刑事和行政案件集中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且在中级人民法院单独的刑事和行政审判庭审理,以便于应对管辖问题出现,在法院对于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中选派专业的民事法官与原审庭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避免了民刑之间的交叉问题出现。这种审理模式节约了审理成本,同时实现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合并审理,一审刑事、行政由中院审理,也防止了地区之间的管辖权冲突的问题以及地区检察院的取证诉讼问题。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国内“三审合一”模式的经验

通过对于不同地区的“三审合一”的审理模式的运行原理的分析,可以看出,不同地区的“三审合一”模式各具地方特色,并且难以复制推广,但是深究其理,“三审合一”模式实质是由法院的知识产权庭或者民事审判庭统一审理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的一审案件。二审法院主要是由地方的中院进行审理,地方中院也主要是依托辖区优势,统一收集案件由民事审判庭进行集中审理。

“三审合一”目前只是试点阶段,各地区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另外,涉及知识产权刑事管辖案件与涉及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难度存在的差异,势必导致“三审合一”的集中审理的难度。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知识产权当前是可以独立于民事、刑事、行政之外的,对于上下级法院的脱节问题上,根本原因是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制的不完善,、针对具体问题应该具体分析,沿海经济发达城市与内陆城市的知识产权案件的性质和数量存在巨大的差异,这或许也是导致不同地区开创不同的审理模式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对待“三审合一”的态度上,我们不能从刑事审判本身的难度大,就认为“三审合一”的不合理性,这就犯了类似“犯罪有益论”的因果关系反推错误[1],由刑事审判复杂性和一旦引入刑事管辖导致刑事审判体制的全面改革难度大为由而否定“三审合一”的模式,是弊大于利。因此,在未来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中,刑事案件进入管辖范围乃大势所趋。

三、中国知识产权法院刑事管辖权的设想

(一)高级知识产权法院的刑事管辖

高级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一方面可以使知识产权法院实现真正的专门法院化。另一方面可以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壁垒。高级知识产权法院可以建立若干区域进行试点,对于知识产权法院的上诉案件,应当将民事、行政、刑事集中审理,避免分立导致的矛盾冲突,从而实现真正的“三审合一”。陶鑫良教授认为可以在北京建立知识产权高院作为知识产权案件的二审法院或者称为上诉法院,高院之上还有最高院的知识产权法庭。在案件审理上,高院可以与地方知识产权中院一起协办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知识产权法院系统就形成独立的审判机制,初审接案由基层法院,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中级知识产权法院上诉,中级知识产权法院对于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案件可以提请知识产权高院进行决定,对于重大的知识产权案件可以交由知识产权高院进行审理,并最终报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核准。

(二)知产法院巡回法庭的刑事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开展了巡回法庭的试点,同时最高法巡回法庭针对知识产权类等相关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2]。由此可以看出最高院巡回法庭不办理知识产权案件。这无疑也为建立知识产权高院以及高院巡回法庭留下了一个期待的未来。可以借鉴我国最高院的巡回法庭的设置方式,知识产权法院可以派出知识产权巡回法庭,解决地域跨度大,审理不集中的弊端。对于巡回法庭应当具有审判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的管辖能力,这不仅有利于解决基层法院与知识产权中院因刑事管辖造成的脱节,也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诉讼效率,更加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应该以试点为基础大胆尝试将刑事案件纳入管辖范围,这也是知识产权法院建立的初期目的之一,也更能体现知识产权法院的专门性和专业化。

(三)培养知产高层次复合型审判人才

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只是为知识产权案件的集中审理提供了专门的场所,但是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的核心是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建设或者说是具备专业的技术能力的人才的培养。当前的学界对于知识产权的认识主要是将其纳入到民商法的领域,但是这不排除知识产权案件具备刑事属性的可能性。实践中的知识产权的人才及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主要是民商领域和知识产权专业的,这就导致了对于刑事法律知识的匮乏。因此,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在人才选拔上应当注重综合素质的考核,尤其是交叉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如刑事领域的知识产权犯罪,行政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人权的保障,经济法领域的产品质量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的交叉。通过提升法官的综合知识的运用能力,优化审判结构和层次。

[注释]

[1]参见于志刚《“犯罪有益论”之“功能观”批判》[J].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2007年5月11日版.

[2]参见罗沙《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在深圳挂牌-受理十一类案件》[J].新华网2015年1月28日第一版.

[参考文献]

[1]陶鑫良.我国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若干思考[J].上海法治报.2014-7-16,B06版.

[2]李小武.中国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目的[C].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相关问题研讨会论文集.北京上地论坛.2014-11.65-80.

[3]袁秀挺.中国知识产权法院:命题生成及展开[C].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相关问题研讨会论文集.北京上地论坛.2014-11.81-92

知识产权管理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林业;知识产权保护;档案管理;湖北

改革开放后,我国陆续颁布了《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等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体现了国家层面对于科技成果保护的重视程度。面对我国林业迅猛发展的趋势,林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和完善程度明显滞后,近年来档案管理工作引起了部分林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者的注意。

一、林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近两年来,湖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了显著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能力、转化能力得到明显提高。主要表现在:一是林业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有了进一步提高。近年来多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报成功,获得了国家和省部级的认定。二是林业知识产权转化成效比往年有了明显提升。三是与企业构建合作联盟,显著提升知识产权转化成效。在取得明显成就的同时也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下文中将会进行重点分析。

二、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分析

林业知识产权包括了科研工作的各个方面,主要是科研项目最终成果(理论研究创新工作、技术发明等)和科研工作记录。在林业科研工作中,涉及的研究内容多样,研究周期长,部分工作人员不能及时移交科研工作中的各项资料,更有甚者私藏或者占有科技成果,造成档案管理工作不完整、不成套,严重影响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

档案管理工作具有时效性强、内容完整等优势,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多数科研单位都在科研工作和科研成果保护中应用了档案管理方法,极大地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水平。

三、在林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应用档案管理

(一)加强宣传力度,强化意识。保护国家和单位的知识产权,必须依靠广大科技人员。如今,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加强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宣传,使广大科技人员转变观念,清除疑虑,理顺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找准自己的位置,共同保护国家和单位的知识产权不被流失和侵犯。科技人员必须加强自身的档案意识,遵守《档案法》的规定,将科技活动中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按规定定期移交给单位档案部门进行处理,由档案人员根据国家规定的“档案工作标准”整理归档,有统一、科学的编号,有良好的保管条件,才能保证这些科技文件、材料的安全、完整,并方便查考,体现出对国家和社会的保存价值和利用价值也将更有利于科技人员的科研成果不被侵犯。

(二)实行知识产权档案管理责任制。科研成果是广大科技人员辛勤耕耘的智慧结晶,他们在一定范围内应该享有这些成果的支配。科技档案是这些科技活动的一部分,在科技档案管理中,推荐实行档案管理责任制,每一项林业知识产权都应该设立课题负责人,负责人对于档案归档、保密、使用等全权负责,确定保密期限和密级,主持对材料简介的描述等,真正掌握林业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的主动权。全体参与人员享有知识产权的优先使用权,其他人和外单位人员在参考和借阅改档案之前应经过负责人的审批。同时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拍照和复印、更不能毁坏和修改档案,最大程度保证档案的完整性。

在林业科技活动中,因其专业性强、项目连续性强,档案管理需要对科研活动中的所有纸质及电子材料进行整理,在原材料的归档中保持其完整性。通过林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应用档案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使广大科技工作者和档案管理人员真正认识到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在服务中提升质量。

(三)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各林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门的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健全管理制度,同时定期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政府部门最近规定和档案管理最新研究成果,提升知识产权档案管理水平。地市级林业科研档案管理科室应在国家和政府有关制度规章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最后,应重视在管理工作中应用奖惩机制和保障机制,既要保证档案管理工作的效果,又要重视科技成果的利用和转化。

另一方面,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应实行奖惩制度,进一步调动人员工作积极性,对于科技档案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嘉奖,对档案管理混乱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人员追究其责任并通报,有效推动档案管理工作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应用,推动科技档案管理规范化进程。

四、结语

科研档案是林业科技工作的真实记录,能够记录和反映林业科技成果的研究过程和成果,是进行林业科学技术成果储备的重要形式。面对湖北林业科技发展现状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用档案管理工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与此同时档案管理工作最终的目的在于利用,不能只是进行简单的归档和整理,下一步的重点是如何有效利用n案,促进知识产权的转化和利用。

【参考文献】

[1]陈晓瑚,张丽.试论林业科技档案的利用与知识产权保护[J].湖北林业科技,2012(04):67-70.

知识产权管理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不侵权之诉;管辖;合并审理

一、问题的由来

在市场竞争模式不断升级的今天,知识产权逐渐成为各国新型重要战略资源的宠儿。各类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也随之涌现。一般而言,行政或司法是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了侵害时的通常救济途径,但是二者都要求权利人提供证据证明其权利受侵害的事实,不仅程序复杂、成本颇高,还有承担失败风险的可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频繁发生也使权利人无暇逐一应对。因此,权利人便会倾向采用一种既经济又快速见效的策略,即通过向疑似侵权人发送律师函、侵权警告函或者在媒体公开发表声明等,要求相对人请勿或终止侵权行为,有时甚至威胁。[1]

侵权警告是柄双刃剑。一方面,它无疑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护自身利益的有利武器;另一方面,也可能被居心叵测者滥用,使它成为非法掠夺市场份额的工具。具体而言,如果权利人发出侵权警告并非是为了侵权诉讼的目的,而只是为了干扰被控侵权人的经营活动从而取得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这就使得被控侵权人处于不确定的法律关系中,进而损害相对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例如,我国台湾威盛公司早于英特尔公司推出P4X266芯片组并可能成为市场主流产品时,英特尔公司向威盛公司及其客户发出专利权侵权警告函,威盛公司因此损失了大量客户,纯利润下降近70%。[2]为结束侵权状态不明的情况,防止知识产权人滥用其权利,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由此产生,以帮助被控侵权人得以化被动为主动,防止损失的产生和扩大。

二、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法律性质

现阶段,我国对于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规定主要散见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和个案批复当中,在民事诉讼法、知识产权法等相关法律条文里却甚少言之。理论界和实务界便对确认不侵权之诉争论不休。其中,关于“诉的性质”的讨论存在着两种主流观点:(一)侵权之诉。主要理由是该类诉讼在受理后,必须审理原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被告权利的侵犯,其审理的对象与侵权诉讼相同,因此认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性质是侵权之诉。这也是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3]。(二)确认之诉。持此种观点的多数是理论界的学者,理由是此种诉讼的目的在于对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侵权关系做出宣示性的判断,即使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在被告没有提起反诉的情况下,也不能够直接做出原告侵权的判决,只能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然而,侵权之诉与确认之诉并非是关于“诉”的同一标准的分类,不具有非此即彼的关系。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双方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该诉讼中双方并不存在权利义务之争,法院的判决只有既判力而无执行力,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确认之诉对应的类型应该是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但是确认之诉和侵权之诉也并非没有联系,在侵权之诉中,首先需要确定是否构成侵权,此为确认之诉;若构成侵权,其次就需要确定被控侵权者是否应承担经济赔偿等民事责任,此为给付之诉。因此侵权之诉中包括确认和给付这两项内容。据此,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应是一种消极的确认之诉,案件类型则属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三、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管辖

目前来说,我国已经出现了多起与确认知识产权不侵权相关的案件,但大多数都是依照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与苏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的批复》([2001]民三他字第4号)为依据进行审判,对于该类案件的管辖、受理等并无立法上的规定。

在级别管辖方面,根据2010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中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法院的规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中级法院管辖为原则,标的额特别巨大由高级法院管辖,此外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同时,该《通知》第四项还规定,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虽然国内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自出现至今不过十年,相关法律规定尚不详尽,按理属于新类型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但与一般知识产权之诉相比,并无特别的审理困难。级别管辖上,按照民诉法中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即可。

地域管辖上,根据2004年最高法《指定管辖的通知》规定,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类纠纷的规定确定其地域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通知》还指出,涉及同一事实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和专利侵权诉讼是独立的诉,不相互吸收。但为了避免就同一事实的案件为不同法院重复审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移送管辖合并审理。本文认为其中“移送管辖”的说法有误。因为,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该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而受理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法院和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法院都是依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与移送管辖的法律要件显然不符。此外,对于两种诉讼同时提起时该如何合并审理的问题,也应区分不同情况:(1)两个“诉”在不同时间向同一个法院提起,则由该法院对两个“诉”合并审理。(2)若是不在同一个法院,即当知识产权人在被控侵权人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后,向另一个法院提起了侵权之诉,则依据“谁先受理”的原则,由最先受理的法院进行合并审理。

四、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条件

作为民事诉讼中的类型之一,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纠纷的案件受理首先得满足《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对于普通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的一般条件:(一)原告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里的主体包括多方,本文认为只要是与被警告的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即可,包括直接针对的对象及其他与被警告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二)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当是向原告发出知识产权侵权警告的主体,这里可能是知识产权所有人,也可能是被许可使用人;(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的诉讼理由。这里的诉讼请求首先应包括确认自己的行为对被告权利不构成侵犯,其次对于另外一些诸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请求可以一并提起,亦可以另行提讼;(四)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范围,并属于受诉法院管辖。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例如,居心叵测的原告滥用此权利,通过先行提讼等方式来拖延纠纷的解决,导致真正的知识产权人权益受损,也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对于此类案件的受理条件还应加以其他特殊规定。理论界对此存在着较大争议,主要有“威胁说”与“实质威胁与合理期限两条件说”两种主流观点[4]。“威胁说”主张,一方仅采取了警告函、声明等方式并不构成对另一方的实质困扰,只有在采取上述方式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并不提讼的行为才构成对另一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严重影响,此时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条件方才成就。“实质威胁与合理期限两条件说”认为,应该设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只有在权利人发出警告函后的一个合理期限过后,原告才可以提讼,这主要是考虑到警告函的价值意义以及权利人在发出警告函后可能会遭遇其他诉讼阻碍等情形,以更好地保护权利人,防止原告滥用权力[5]。

本文认为,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特殊受理条件应包括:1、知识产权人已向原告发出了侵权行为警告。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在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谈到,对当事人提出的确认不侵权之诉,要以利害关系人受到了侵权警告而权利人却未在合理的期限内依法启动纠纷解决程序为基本的立案受理条件。这里的警告行为可以包括警告函等多种方式;2、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怠于,给原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即,权利人怠于行使诉权的行为使得原告的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很可能或者已经对于原告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极其不利的影响,这里的很可能是指已有确定迹象表明权利人的怠慢行为导致原告的正常经营额将会下滑;3、原告需在权利人发出警告行为一定合理期限后才可。2009年1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规定为“需要一定的合理期限”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笔者认为,一个月或者两个月将使被控侵权人的权利长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造成不必要损失。本文认为应缩短合理期限,以十五天到一个月为宜,既考虑到知识产权人因特殊原因等造成的不能及时提讼,亦更好的防止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减少被控侵权人利益损失的扩大。

参考文献:

[1]李正华,康达蕴.我国知识产权不侵权之诉研究综述[J].政法学刊,2007(6).

[2]张玉敏.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3]汤茂仁.确认不侵权案的受理条件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J].苏州大学学报,2006(4).

[4]彭丹妮.确认不侵权之诉及案例分析[D].兰州大学,20l0.11.

[5]唐善新,林广海.最新知识产权典型典型疑难案例判解[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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