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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整治方案{整理5篇}

2024-08-01 00:18:01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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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整治方案范文第1篇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保护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利用、依法稳步推进”的原则,通过专项整治和治理恢复,全面取缔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非煤矿山企业,达到我市矿产资源开采“有序、有限、有期”的要求,确保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明显规范,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开发利用水平显著提高。

二、组织领导

市成立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经信委、安监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供电公司、国土资源局分管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王书远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整治范围

专项整治工作范围为全市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内容包括: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矿业权管理审批、安全生产情况、无证照生产经营情况、采矿行为管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生态环境保护、企业技术改造产品提档升级情况等。

四、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从2016年6月份开始,9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6月中下旬)

制定下发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成立工作小组,全面安排部署,同时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具体到每一个非煤矿山企业。

(二)全面排查阶段(2016年7月上旬至7月中旬)

各乡镇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排查,依法严肃查处越界开采、非法开采和无证照生产企业。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检查办法,迅速进行调查摸底。对违法开采粘土资源,专门组织班子进行现场跟踪督办,防止违法开采粘土资源行为持续升温。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7月下旬至2016年8月底)

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原则和“边开采、边治理”要求,明确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主体,确保完成环境恢复治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对违法开采情节严重的企业,明确是否予以关停并转,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6年9月下旬)

市成立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验收小组,对各乡镇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验收,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处。各乡镇积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整治一个,见效一个,验收不合格的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进行关闭。建立健全常态化治理机制,对列入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的落实情况,由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

五、责任分工

各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职、各尽其责,确保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乡镇政府: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对有越界开采、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等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对非法开采的,及时制止并暂扣相关机械设备;根据上级要求及时关闭无证无照生产和列入关闭计划的非煤矿山企业,并做好稳控工作。

国土资源局:负责核查采矿许可证发放情况;检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查、实施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情况。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等行为进行查处。

安监局:负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矿山企业进行查处。

环保局:检查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内等开采环境破坏情况。对破坏开山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场监管局:负责核查企业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是否含有粘土资源开采项目。配合属地乡镇查处无证无照非煤矿山企业,对列入关闭计划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经信委:负责引导、扶持非煤矿山企业加快技术改造、产品提档升级、产业集聚发展,依法处置无证无照和列入关闭计划但逾期未关的非煤矿山企业。

供电公司:根据上级的停电通知,负责对无证无照、非法开采、计划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实施断电。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整治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工作方案,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开展整治工作,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矿山整治方案范文第2篇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突出重点,立足治本,全面整顿,严格治理,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保证我县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促进全县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治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各国土资源所要在2014年度矿产卫片图斑中非法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案件以及上级批转、动态巡查发现、群众举报案件重点查处整改的基础上,重新进行拉网式排查,根据排查结果,对定性不准、处罚不到位、构成刑事犯罪没有移送司法机关等问题逐一进行整改处理。进一步落实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积极与监察、公安、安监等部门配合,采取资源共享、联合办案、集中治理、公开查处等措施,使违法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案件能够及时依法立案、处罚、移送、移交,确保行政处罚到位。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持超期证勘查或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未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擅自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不按地质勘查实施方案施工,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的,按照无证采矿论处;全面清理探矿权、采矿权持证情况,对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超期的,该注销的注销、该停产整顿的停产整顿,该立案查处的坚决严厉查处,严厉打击持超期证勘查或开采的行为。

(二)严厉查处越界勘查开采,全面查处矿山实测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等违法行为。对越界勘查矿产资源的,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查处;对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依法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露天矿山越界的,督促矿山企业必须树立越界警示牌,退回矿区开采;地下开采矿山越界的,必须在越界处打封堵墙。严格落实矿山实测制度,全面查处矿山实测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等违法行为。各国土资源所、矿产资源测绘队必须实地核实矿山实测图纸,发现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等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厉打击超出《采矿许可证》批准生产规模开采行为。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采矿许可证》是根据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核发的生产规模,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要监督矿山企业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生产。对实际生产能力超出批准生产规模的,要责令停产整顿,对造成破坏矿产资源的,要依法立案查处;对实际生产能力与矿山矿产资源保有储量、矿山开采能力相匹配的,并符合环保、安监等有关规定的,责令矿山企业限期变更生产规模,实际生产能力必须与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生产规模一致,矿山企业全面实现依法、规范开采。

(四)严厉查处以承包、租赁等方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探矿权、采矿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擅自变更探矿权、采矿权主体的,县执法监察局要在对转让方依法进行处罚的同时,对受让方按照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属于县局发证的,情节严重的,申请依法吊销其勘查、采矿许可证。属于上级发证的申请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勘查、采矿许可证。

三、组织保障

为切实做好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县局成立了由局长为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县局储量股下设办公室,由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储量科、执法监察局按照法定职责,实施归口管理,指导开展治理整顿工作。

四、工作步骤

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从即日开始至2014年12月底,结合我县实际主要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2014年8月31日前)。

县国土资源局要根据本县实际,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制定本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建立领导机构,抽调得力人员,落实物质保障。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舆论氛围,为专项整治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集中打击整治阶段(2014年9月上旬—11月30日)。

根据县局方案要求,以各国土资源所为单位在本辖区内进行拉网式排查,切实查清各种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管理股室在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将排查结果上报县局。县局将组织专门力量,开展联合执法,集中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全面查处和整治越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查处矿山实测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等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管,着力解决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山复垦方案不落实等突出问题。坚持依法立案处罚,整治到位,构成犯罪的严格追究刑事责任。

(三)督导检查阶段(2014年9月1日—11月30日)。

县国土资源局将成立三个督导执法组,对各国土资源所工作进行督导,督导工作贯穿专项整治工作始终,督导组名单如下:

(四)巩固深化阶段(2014年12月)。

县国土资源局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行全面的梳理“回头看”,对专项整治发现的问题进行逐一复查,切实巩固专项行动成果。同时将本次专项行动提交文字总结,并上报县安委办,市国土资源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各国土资源所是本次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和自检工作,县局加强对此次专项行动的督导,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执法责任制。特别是在清理和查处矿产资源非法违法勘查开采行为时,要推进共同责任机制建设,落实共同监管责任,采取联合办案、集中治理、公开查处等措施,推进矿产违法案件依法立案、处罚、移送、移交和申请强制执行,确保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二)严格执法,务求实效。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坚持严格执法严肃处罚的原则。执法中要严格执行“四个一律”予以关闭取缔、经济处罚及追究法律责任。要把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和单位,作为执法的重点,集中力量实施有效打击,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违法采矿及勘查行为。对突出问题和重大案件要敢于碰硬,对矿山企业、中介机构、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应该采取行政手段的,要查处、执行到位,需要采取法律手段的,要及时移交移送。要坚持原则,严格自律,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参与、不袒护,对工作不力的要调整工作岗位,对严重失职的,给予党政纪处分。对工作不作为、乱作为、有案不查、查处不严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矿山整治方案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合规、安全发展”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治乱、治散、治差”为重点,以隐患排查治理、技术改造为手段,着力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打击非法违法建设和开采活动,不断提升非煤矿山的技术装备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动我县非煤矿山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治目标。通过专项整顿治理,到2011年底,基本达到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立项核准备案依法合规、工程设计科学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严格履行“三同时”、从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及生产经营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工作目标。

二、治理对象

(一)不符合国家、省行业准入条件及产业政策的矿山;

(二)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备案的矿山;工程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或擅自变更设计,或未按经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的矿山;

(三)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开采、以探代采和已关闭又擅自恢复生产的及在县政府确定的禁采区开采的矿山;

(四)同一矿体多个开采主体、同一区域垂直重叠开采相互影响安全生产的矿山,列入资源整合范围、在大矿采矿许可证范围内开采的矿山;一个安全生产许可证多宕口开采的矿山。

(五)超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矿山;

(六)新建、在建、改扩建矿山未达到生产经营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验收而擅自投产的矿山;

(七)工艺设备、生产技术水平达不到国家、省、市相关标准的矿山;

(八)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整改到位,或整治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矿山;

(九)列入整合、关闭而未按期整合、关闭及证照不全或相关证照已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矿山;

(十)其他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该停产整顿治理的矿山。

三、治理重点

(一)整顿的重点

1、新、改扩建项目未依法履行核准备案和工程设计审查程序,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的矿山;

2、未自上而下分层开采或台阶高度、平台宽度、边坡坡面角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矿山;

3、采用扩壶爆破的露天矿山;

4、爆破安全距离、避炮设施不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的矿山;

5、以探代采、乱探乱采的矿山;

6、相关证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不全或已过期的矿山;

7、从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安全、技术管理制度不健全,技术档案资料不全的矿山;

8、其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二)关闭的重点

1、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擅自进行建设、生产和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及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矿山;

2、在政府确定的禁采区开采的;

3、列入资源整合和关闭范围而未如期整合、关闭的;

4、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最低矿产资源储量及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

5、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6、违反项目建设程序,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

7、其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该关闭的矿山。

四、时间安排

(一)2009年9月—2009年11月10日,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对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逐个进行排查摸底,并将排查结果于11月15日前上报县安监局。

(二)经排查确定为关闭对象的矿山,2010年6月底前必须关闭到位;经排查确定为技改扩能的矿山,2011年底前必须完成技改扩能任务。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县政府建立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全县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协调推进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县经委、发改委、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工商局、建管局、安监局、总工会、*供电公司、县民爆公司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园区管委会要落实机构,安排专项经费,确定专人负责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

(二)联合执法,合力监管。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合力监管机制。县经委负责依法督促矿山企业淘汰达不到国家和省、市相关标准的工艺设备、生产技术。县安监局负责督促有关地区及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整顿治理非煤矿山,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况,组织相关建设项目、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认定矿山从业人员资格及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产业政策的矿山,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责令停产、限期治理,或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县政府决定关闭的小采石场,报省、市依法吊(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符合资源整合条件和即将关闭的矿山企业,在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时,不再办理延续。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等违法行为,负责检查非煤矿山采矿许可情况,负责整合矿产资源,对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建设工程设计未经矿山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新建矿山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对县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依法吊(注)销采矿许可证。县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监督管理及有关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开采及决定取缔和关闭的非煤矿山,及时收回、吊销或注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停止供给民用爆炸物品。县工商局负责依法暂扣停产整顿治理矿山的工商营业执照,注销关闭矿山的工商营业执照,取缔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矿山企业。*供电公司负责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决定停产、关闭、整合的企业及时切断供电电源;查处向非法生产企业供电行为。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整顿治理的相关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区域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方案,依据标准认真调查摸底、划分整顿和关闭类别并报县安监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关闭(取缔)和土地复垦工作。

(三)严格要求,确保整顿治理到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已关闭矿山的动态监管,确保关闭到位,严防死灰复燃。

(四)规范程序,严格矿山项目建设。矿山建设项目(含新建、改扩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入条件履行相关手续,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专项设计及工程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竣工后,应依次通过环保、安全等专项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投产。正在基建、无正规设计的矿山必须立即停止建设,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补做工程设计。县经委、安监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工商局要严格按规定做到“谁签字、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

矿山整治方案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认真落实两个主体责任,紧紧围绕“治乱、治散、治差”的工作要求,以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标准化建设为目标,强化行政执法为手段,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不断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减少事故总量和死亡人员,坚决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推动我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

二、整治目标

(一)严厉打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努力建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二)全面排查非煤矿山违法违规生产行为,针对查出的问题,落实整改责任和整改措施,抓好整治工作,消除隐患。

(三)依法取缔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

(四)建立非煤矿山安全专项长效机制。

三、整治重点

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为前提,改善安全条件为立足点,有效防范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地下矿山重点整治通风管理、顶板边帮等二大关键环节,露天矿山重点消除一面坡和伞檐开采,消除高陡边坡,杜绝违规爆破。

(一)露天矿山

1、有开采设计,并按设计要求开采;

2、强制实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严禁高陡边坡、一面坡和伞檐违规开采;

3、除规模很小、台阶不高的露天矿山外,强制推广使用中深孔控制爆破。杜绝掏底崩落、扩壶爆破等违规爆破作业,实施中深孔爆破技术开采的,矿山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安全平台不少于4米,分层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最终边坡角最大不得超过70度;我县除昌裕糖业公司回良采石场、谢光伟采石场外全部采石场必须实施中深孔爆破技术;

4、推广液压锤二次破碎,机械化铲装作业,严禁高陡边坡和浮石下冒险作业;

5、爆破作业必须符合规程要求,爆破物品管理必须符合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才能从事爆破作业;

6、加强边坡稳定性监测,对有变形和滑动迹象的,采取有效措施,治理隐患;每次爆破后,必须认真清理浮石方能组织生产;

7、对2009年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小型露天矿山,没有按要求进行开采设计,又不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的,一律不予换发许可证;对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露天矿山,必须及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其进行技术改造,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开采。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进行技术改造且发生死亡事故的小型露天采石场,要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实施关闭。

8、露天取土场(砖厂)要采用机械取土作业,原则上不采用爆破作业,并按照《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规定形成自上而下台阶式开采。

(二)地下矿山(通风系统)

1、强制推行机械通风。建立完善机械通风系统,制定通风管理制度,保证机械通风系统正常使用;

2、配备通风检测仪器。所有地下矿山必须配备风机性能检测仪器和通风检测仪器,矿山主要用风工作面必须配备风质、风速检测仪器;

3、建立完整的测风测尘制度。所有用风工作面、爆破点及其周边巷道的风质、风量、风速按规程要求检测并应符合安全要求;

4、所有存在粉尘危害的地下矿山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抑尘降尘;

5、每个矿井都要建立专项台帐,详细记录每天风机运行情况和每次通风检测情况。

(三)顶板管理

1、制定和落实顶板管理制度,建立重点采掘工作面和采空区的顶板边帮管理制度,并做好原始记录;

2、爆破面及其周边顶板边帮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3、工程地质复杂、有地压活动的矿山要做好地压管理和监测;

4、顶板不稳固的采场要及时采取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顶板破碎的要做支护;

5、加强采空区管理。制定和落实采空区管理制度和处理方案。

四、整治方法

(一)安排部署。为做好我县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成立*县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杨明祥(县安监局局长)

成员:王立斋晋崇荣陈学才

(二)制定*县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工作的重点是采石场、石膏厂、金矿、铅锌矿山,并在四月初召开全县非煤矿山法人会议进行安排部署。

(三)企业开展自查。各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据法规、规程和标准对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逐条进行全面彻底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县安监局。对查出的问题,企业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治理资金、期限和责任人,上报时间为5月30日。

(四)县安监局要对重点企业进行重点检查,督促企业制定整治方案,监督企业进行整治。11月县安监局对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是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的重要手段,县安监局和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紧紧围绕上级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开展好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

(二)制定方案,落实责任。突出安全生产环境整治,对本县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有明确的对策措施。非煤矿山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针对本企业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突出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要对关健工艺环节、重点部位和要害岗位的隐患制定明确可行的整改方案。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专项整治重点内容是地下矿山的通风管理、顶板边帮等二大关键环节,露天矿山的高陡边坡和违规爆破。凡上述环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县安监局要一律下达整改指令,到期不整改的,一律停产整顿或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四)挂牌督办,重点整治。实行专项整治挂牌督办制度和企业黑名单制度。凡在整治中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一律实行挂牌督办,隐患没有消除的,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重大隐患和重点企业,由市安监局挂牌督办。一般隐患和其他问题,由县安监局挂牌督办。

(五)加强行政执法

1、强化行政许可工作。新建非煤矿山,要按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及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普安监[20*]166号)要求和程序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能生产。

2、用行政执法手段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凡是露天矿山应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而没有推行的,地下矿山没有实行机械通风的,顶板边帮管理不到位的,要下达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实行停产整顿、罚款或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六)加大非煤矿山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力度

加大非煤矿山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效果;在去年对非煤矿山从业人员培训的基础上,今年内对全县非煤矿山从业人员全部进行一次培训,基本做到非煤矿山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七)协调,强化执法。明确和落实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及时协调整治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用法治手段推进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

矿山整治方案范文第5篇

2015年1月至2015年3月,对全市所有石灰石矿山开展全方位专项整治,重点整治重要道路交通沿线可视范围石灰石矿山企业。通过专项整治,使石灰石矿山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生产条件明显好转,资源保障能力明显增强,生态地质环境明显改善,实现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一)规范矿山开采秩序。是否办理了采矿许可证,是否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开采,是否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是否严格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材料或产品堆码场是否按要求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是否及时足额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

(二)加强矿山生产安全管理。矿山开采生产是否按台阶方式进行;生产过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生产工业广场布局是否合理、场地是否清洁有序;材料或产品堆码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三)强化矿山运输监管。运输车辆是否按要求装车,装载是否超标超限;运输车辆是否实行密闭运输,运输过程中是否散落碎石影响公路路面平整,是否违规占道堆码;公路损坏及修复情况。

(四)落实植被恢复措施。是否坚持边开发边治理,及时实施治理恢复;是否依法办理征收占用林地相关手续;采矿权人是否履行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采空区植被。

(五)做好矿山环保工作。矿山企业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环评”,是否按照环保要求,对生产产生的废渣、废水进行规范化处理;在破碎、筛分、落料、装卸、转运等生产的各个环节是否进行湿法作业,消除扬尘污染。

(六)加强火工产品管理。火工产品的销售、运输、保管、爆破的实施是否严格按照规程执行。

(七)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辖区内是否存在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监管职责是否履行到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9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矿权出让管理规范矿业权市场的通知》(市政府办〔2014〕62号)文件执行情况。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式进行。区市县负责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的全面组织和实施,市级相关部门负责按职责开展督促检查。具体分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2月10日):前锋区、华蓥市、邻水要结合实际,精心组织,科学制定整改实施方案,采取强有力措施,认真全面开展整治工作,确保2月5日前完成自查并整治到位,并将自查报告于2月10日前报市矿山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二)检查督导(2015年2月10日至2015年3月10日):市整治领导小组组织进行专门督导,各负责督导的市级相关部门应对负责方面工作进行不低于2次的现场督查指导,督查情况于3月5日前报市整治办。现场督查要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进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报整治办汇总后统一通报相关区市县,情节严重的进行公开曝光。驻市新闻媒体由整治办协调,根据督查责任单位的申请参与检查工作。

(三)整改验收(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3月底):相关区(市)县对发现问题和市整治办通报的问题要庚即安排进行整改,落实责任,确保在3月20日前整改到位。市整治办将针对督查发现的重点问题整改情况组织进行逐项验收,同时搞好整治工作总结,形成专题报告报市政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上成立广安市石灰石矿山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席世洪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联系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级有关部门及相关区市县政府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

主任,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具体负责矿山秩序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市级有关部门作为整治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督查检查具体工作。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秩序整治,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矿产品运输秩序整治,市林业部门负责矿山植被恢复措施落实情况整治,市环保部门负责矿山环保工作情况整治,市公安部门负责矿山火工产品管理情况整治,涉及矿山开采秩序整治由市整治办直接负责。相关区(市)县人民政府作为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主要领导必须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直接抓。要组织强有力队伍,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全力抓好辖区石灰石矿山专项整治工作。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相关区市县、市级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开展石灰石矿山秩序专项整治的作用和意义,积极动员石灰石矿山企业业主主动配合矿山秩序专项整治;要大力鼓励广大人民群众支持参与矿山秩序专项整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工作开展。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宣传,主动配合石灰石矿山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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