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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验收报告{甄选5篇}

2024-08-02 05:49:01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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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验收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造纸项目;环保验收报告;编制要点

1、前言

造纸产业是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关系密切的重要基础原材料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具有可持续发展特点的重要产业,但我国造纸工业不合理的原料结构和规模结构,以及较低的技术装备水平,决定了我国造纸工业的水、能源、物料的消耗较高并成为主要的污染源。因此,造纸项目也一直是我国能源消耗与环境污染监测的重点项目。

造纸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数据处理和报告编制是项目建设整个流程的最后阶段,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通过项目前面的现场勘察、方案制定、布点采样、实验室分析等阶段,对造纸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数据予以整理分析,得出科学真实的结论与建议。本文从数据处理和报告编制的角度对造纸项目验收监测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了一些解决办法。

2、造纸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的主要内容

验收监测技术报告的编制应依据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造纸行业特点、按照现场监测实际情况,汇总监测数据和检查结果,得出结论。主要包括:监测期间工况分析、监测结果、环境管理检查结果、公众意见调查结果、清洁生产水平评价、验收监测结论及建议。

3、验收监测报告编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3.1现场调查工作不实,难以保证基础资料的真实性

在造纸项目环保验收监测报告中,现场勘察、资料收集是关键性基础工作,其过程和结果直接决定验收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现场勘察的主要内容有:主体工程的设计及实际建设情况,包括生产工艺和生产线的查看;环境保护措施的设计和实际建设情况,主要是各排污环节、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线铺设及最终排放去向,以及在线监测仪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各污染源的设计和实际建设布局、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的具置等。资料收集除收集建设项目的批文、环评报告书的审批意见、主要污染源情况等资料外,有些资料需现场监测人员自己从细调查。

在有些报告中,用水量、排水量、原辅材料用量跟环评报告中的数据完全一样,实际水量可能跟设计一样,但连个位数和小数点后面的数据都一样,显然是不可能的。这说明项目监测人员没有认真收集资料,或完全依赖项目方提供的数据。经验说明,有些资料需通过认真、仔细的核实,例如,水量平衡图一般由建设单位提供或绘制,这很可能会出现以上所说的和环评资料一样的数据,显然已失去真实性。比较好的方法应该是通过查看试运行期间的水电费票据、进货单、仓库出货单等资料,再根据现场核实的实际生产工艺制作水平衡图,由原辅材料用量、水量等数据的相关性获取真实数据,还可避免验收时可能会减负荷生产,不能反映正常废水排放量的问题。

3.2验收监测数据与日常监测数据不一致或与实际污染治理效果存在差异

监测数据是验收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实施长效管理的重要依据,如何取得具有代表性、可靠性的监测数据是监测部门必须考虑的问题。有些企业在验收监测期间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建一套设施做摆设,通过铺设暗管加水稀释等手段达标排放。有些企业顺利通过验收监测,然而一进入日常管理,其污染源监测各项因子超标或部分超标。究其原因有:(1)企业环境保护意识不够,验收监测期间不惜提高设施运行成本,验收结束后,企业难以承担高额运行成本或没施操作人员疏于管理。(2)验收监测人员对生产工况及处理工艺了解不够,处理设施核查不细等等。因此,验收监测人员应收集齐全相关资料,认真研读。准确合理制定采样点位、频次及监测因子。

3.3数据处理同标准引用不一致,导致结果的谬误

因监测单位体制设置与人员技术水平的问题,在进行监测数据分析及报告编制时经常存在数据处理同标准引用脱节的现象,进而造成了一系列的谬误。

以《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与《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为例,很多造纸厂在自建电厂时采用热电联产锅炉,在项目初期的锅炉使用情况与项目全部建成竣工后的使用情况中存在变更,若在环评中未对此种用途变更做出及时批复,沿用项目初期的环评批复,就会出现引用标准的不一致。《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中明确规定了“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应该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若造纸厂65t/h以上热电联产锅炉在项目初期用于供热,后期变更为发电使用,那么在监测数据处理上若引用标准不做及时调整,就会导致结果的谬误与不合理现象。

4、验收监测报告编制中的注意事项

4.1充分重视现场调查,保证基础资料的准确与真实性

在造纸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编制过程中,编制人员要充分重视现场调查及保证基础资料的准确与真实。在开展验收监测工作之前,技术人员应熟悉环评报告和批复要求,清楚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工艺流程、产污环节、原辅材料消耗、能源消耗以及当地环境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等,并制定详细的现场勘察清单。如此,既可以防止现场勘察时的遗漏,亦可以发现工程的实际建设与初步设计、环评、批复等要求不一致的地方,以便更好的为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提供第一手资料。

4.2在验收监测期间要确保生产工况或负荷状况达到要求标准

为确保验收监测期间监测数据的真实与有效,对验收期间的造纸项目生产工况与负荷状况要进行重点关注。企业的生产负荷能力必需要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或达到相关设计量,才能确保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4.3注意加强监测人员的业务素质与职业素养

造纸产业一个由化学、化工、林学、机械、材料电子、企业管理、热工、环境、信息科学等十多个领域的技术组成的复杂系统,各种技术相互交叉、设备复杂,因此,造纸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对监测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验收监测人员不仅要具备专业的环境监测知识,而且要对所监测企业的造纸生产工艺、产排污环节、环境工程等方面有一定的了解。同时,验收监测人员在验收监测期间,还要具有较强的责任感与环保意识,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采样、环境管理检查以及工部核实,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有效。

5、结束语

总之,对造纸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的编制来说,一定要注重现场勘察与基础资料的真实与准确,对验收监测数据一定要经过科学的分析与处理,异常数据要进行详细甄别,分析其原因,仔细审核。验收监测人员一定要注重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尽量避免报告编制过程的谬误,才能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真实准确的技术依据。

参考文献

[1] 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造纸工业.2007

[2] GB13223.200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S]

环保验收报告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核设施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首次装料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条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三)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第十二条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

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

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是: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第十七条对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对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核查后,可直接在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上签署验收意见,作出批准决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九条国家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告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将其前半年完成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材料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在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环保验收报告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在实践基础上,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程序进行阐述,并指出验收监测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提供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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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是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重要手段,是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并有效运行的最后一道关口,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根据国务院第253号[199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环保局环监字[1991]088号《环境监测为环境管理服务的若干规定》及[2000]38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及竣工验收的有关要求,总的来说,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主要工作程序为:业务委托现场勘查方案编写及审核签订合同现场监测报告编写及审核报告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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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场勘察?

现场勘察工作包括对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即生产设施)的勘察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的勘察和检查,是检查建设项目是否能够开展验收监测、确定验收监测范围和制定验收监测方案的一个关键步骤,也是验收监测环境保护管理检查的一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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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测方案的编写及需注意的问题?

(一)验收监测方案的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方案是对一个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对环评报告书提出的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和环保设施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测的计划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前言部分:一般是简述建设项目和验收监测任务的由来,建设项目的历史沿革,工程建成并投入试运行的时间,委托单位,负责验收监测的单位,现场踏勘的时间等等。?

2.?验收监测的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法规、办法、技术规定;与本建设项目有关的环保技术文件;国家、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项目有关的批复意见;建设项目方有关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的自检报告及委托验收监测的委托书。?

3.?建设项目的工程概况:?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概况;建设项目工程的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情况、生产的原辅材料,主要污染源,环保设施的情况。并交代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结论和建议,以及各级主管部门对环评报告书批复要点及审查意见。?

4.?验收监测评价标准和监测内容:评价标准应列出国家或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环评当时适用的和现行的)。监测内容应按照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分类,全面简要地说明监测因子、频次、监测点位布设情况,附示意图,采样、监测分析方法,验收监测的质量控制措施等,能有监测点位照片附上更好。?

5.?环境管理检查:项目建设初期、建设期间和试生产阶段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情况;环保设施、竣工及运行情况;潜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情况;工业固(液)体废物处置和回收利用情况;生态恢复、绿化建设及植被保护情况;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保护办法落实情况;施工期、运行期扰民现象调查;环保组织机构及规章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1]。?

(二)编制验收监测方案需注意的问题:1.?建设项目实际建成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和初步设计是否一致,有什么差异都应在验收监测方案中列表对照说明。2.?验收监测的执行标准要选择正确。3.?验收监测因子和频次选择合理。4.?环境管理检查内容要反映项目特性,筛选出主要环境因子,确定调查重点。

三、签订合同关于合同经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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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该根据收费标准和所测项目核定收费明细,签订监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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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场监测及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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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场监测情况?

监测职能科室项目负责人应明确怎么监测,包括出发前定员、联系车辆、安排仪器与实验室准备,把握现场监测情况及人员安排,及时向业务室项目负责人反映产生的可疑数据。?

(二)?现场监测时需注意的问题:1.?现场采样期间应经常查看工况是否正常。另外,在写报告时需要的资料在现场要及时收集,包括工艺情况、设备运转情况、环保处理设施设计参数及运转参数、环保处理设施清单、环境保护管理内容资料、文件档案齐全检查等内容。2.?有关敏感点监测时要讲策略,不要因为测试引起新的纠纷,造成不必要的麻烦。3.?监测职能科室现场发现问题,可以直接补测;监测结果出来后发现问题,业务室项目负责人应分清是本站责任还是企业责任后安排补测,如是企业责任,应收取一定监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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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报告中编写的内容及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验收监测报告根据验收监测结果和环保验收工作的需要进行编制。前言、验收监测依据、建设项目工程概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意见及其批复的要求和验收监测评价标准的部分的编写应在监测方案的基础上,加入需要补充的内容。除此之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测期间工况分析:主要交代在监测期间该厂的生产是否正常运行,生产负荷有否达到竣工验收监测要求。?

(二)监测分析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介绍监测分析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执行情况和结果。?

(三)验收监测结果及评价:验收监测结果,包括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废气量、年排放量等以及无组织排放监测值,厂区周围环境特别是敏感区环境质量的监测值等。根据验收监测的评价标准和指标,对各种污染物排放浓度监测结果进行评价分析。?

(四)环境管理检查:根据验收监测方案检查内容,逐条进行说明。?

(五)编写监测报告需注意的几个问题:1.建设项目实际建成与初步设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是否一致,有什么差异都应在验收监测报告中说明;2.验收监测的执行标准及其应用要合理;3.验收监测结果的评价准确;4.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核算;5.环境管理检查结果详细、公正;6.发现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要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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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报告报出?

报告完成后应及时制作报告的多媒体演示讲稿,并准备好验收相关材料。建设项目验收后要及时建档,然后移交科室档案管理员。?

总之,随着环境管理的深化和加强,我们还会遇到新的问题,因此需要不断研究、探索解决问题的新办法、新技术,需要不断完善有关标准和管理规定。但总的原则应该是:有利于客观公正的反应企业环境污染状况,有利于“三同时”制度执行,有利于控制污染,有利于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确保新建项目不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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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环保验收报告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章名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颁发资格证书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名单,应当定期予以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章名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章名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格证书,并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章名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执行。

环保验收报告范文第5篇

Abstract: The application of nuclear technology mainly refers to the use of radioisotopes and radiation devices in the field of medical, industrial, agricultural, geological survey, scientific research and teaching. This technical requires the standards of acceptance monitoring of application of nuclear radiation protection facilities project, monitoring condition, monitoring methods, the point arrangement, monitoring results, evaluation of radiation safety verification principle and monitoring project approval, monitoring report content approval and so on. Thus, this topic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关键词: 核技术;辐射防护;验收监测

Key words: nuclear technology;radiation protection;acceptance monitoring

中图分类号:TL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10-0065-02

1 验收监测结果报告形式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相关要求,核技术应用项目的竣工辐射防护设施验收监测报告形式:

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核技术应用项目,对于监测结果,通常情况下,通过收集有关技术资料、现场勘察和监测,以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辐射防护设施验收监测报告表的形式进行报告。

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核技术应用项目,检查结果可以通过现场监测,以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辐射防护设施验收登记卡的形式进行报告。

2 编制验收监测方案的基本要求

验收监测方案通常情况下其内容主要包括:

2.1 阐述监测任务的由来、依据等,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要详细阐明结论意见、辐射防护、辐射安全管理措施等,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文件的要求进行明确;

2.2 工程项目的实施概况:工程概况通常情况下主要包括工程项目的基本信息,生产过程射线、放射性“三废”的排放流程,以及辐射防护设施建设和辐射安全措施试运行情况;

2.3 验收监测执行标准:包括应执行的国家标准,以及射线和放射性流出物排放标准的名称、执行标准中规定的限值,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中有关特殊限值方面的要求等;

2.4 验收监测的内容:按照射线、放射性废液、废气、废物等进行分类以及其它非放射性污染物,全面简要地阐述监测因子、频次、点位的布设情况等,附示意图;

2.5 在现场监测时的操作安全注意事项;

2.6 辐射防护安全措施、管理核查的相关内容。

3 编制验收监测报告的基本要求

3.1 在验收监测报告中,有关现场核查和现场监测的实际情况需要如实地反映。如果发现问题,需要进行实际分析。对于射线、放射性流出物的排放浓度、工作人员和公众照射剂量达标情况,以及辐射安全管理措施核查情况等给出明确的结论。

3.2 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工程概况及工程分析;②监测期间工况;③验收监测执行标准及参考标准;④监测方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⑤验收监测的结果及与国家标准分析评价;⑥出现超标或不符合环评中提出的指标要求时的原因分析;⑦公众及工作人员照射剂量评价;⑧辐射安全管理措施核查结果;⑨验收监测结论与建议。

4 验收监测

4.1 验收监测的内容 所谓验收监测就是全面监测和核查核技术应用项目辐射防护设施建设、运行及其效果、放射性“三废”处理及排放、辐射安全管理措施等情况。

通常情况下,对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辐射防护设施进行监测,同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相应的验收监测,针对“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中对项目周边区域和环境敏感保护目标。核技术应用项目投入运行后,需要对项目周边区域和环境敏感保护目标进行监测,检测其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标准。

4.2 确定验收监测放射性污染因子 确定验收监测因子的原则主要包括: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确定的需要监测的射线及放射性流出物;②核技术应用项目投产后,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运行产生特征污染物和一般性污染物;③现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有关污染物;④“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确定的其它非放射性污染物。

4.3 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 ①核技术应用项目验收监测一般在工况稳定、放射性同位素活度及射线装置管电压使用达到额定负荷的75%以上情况下进行。②对放射性同位素活度及射线装置管电压工况无法达到额定负荷的75%以上的项目,可以采用实际使用中的最大工况,并附企业相关使用说明。③对于非密封源工作场所涉及核素生产、使用,现场验收时核素操作量应不低于该场所日最大操作量的75%;病人给药或注射药物量不低于该类诊断或治疗项目一次最大药物量的75%。④对于整体项目短期无法达到(如放射性同位素活度、数量或射线装置数量)环评及环评批复中的最大负荷能力,可采用分批(分阶段)验收监测形式。

4.4 验收监测结果评价 对验收监测结果的评价,一般按以下原则进行评价:①采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的要求中采用的标准进行评价;②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公众和工作人员照射剂量限值和环评及环评批复中对工作人员、公众剂量约束值进行评价;③参考当地的天然辐射本底水平或项目建设前天然辐射本底水平进行评价;④新颁布的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射线照射或放射性流出物排放标准值进行评价。

5 验收监测采用标准

5.1 确定验收监测执行标准 执行标准需要依据:评价环境影响时,采用的各种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的要求,在确定验收监测执行标准的过程中,需要考虑:①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需要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行文确认;②在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时,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执行辐射防护、放射性流出物排放标准,以及环境保护所规定的特殊标准限值;③根据保护环境的新要求,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采用现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④根据项目管理目标规定,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对工作人员、公众照射剂量约束值。

5.2 确定验收监测参照标准 ①新颁布的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放射性流出物排放或射线照射标准值;②由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认可的当地的天然辐射本底水平或项目建设前天然辐射本底水平;③对国家和地方标准中尚无规定的污染因子,或参考国内其他行业标准和国外标准,但应附加必要说明。

参考文献:

[1]谈成龙.环境核辐射的检测与评估[J].铀矿地质,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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