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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产品检查报告范文第1篇
一、电子商务交易信用评估制度
网络交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违法失信行为:
1.以虚假身份从事网络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
2.应取得未取得营业执照,开设电子商务网站从事网络经营活动的
3.组织、策划、参与传销或介绍、透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
4.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行为,12个月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法律部门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5.销售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或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从事的服务,12个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6.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商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
或非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或者12个月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7.销售掺杂、掺假商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金额三万元以上的,或者12个月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8.制作、的网络广告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12个月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告诫或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9.通过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授意他人发有不真实的利已评价等方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12个月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3次以上的;
10.通过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将本人经营的商品与他人经营的商品作不真实的对比等方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12个月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3次上的;
11.进行其他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破抔网络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经营行为,12个月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12.具有上述第4项至第11项中多项行为,12个月以内合计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3次以上的。
二、电子商务失信主体行业限期禁入制度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违法失信行为:
(一)拒不执行负责部门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
(二)在立案查处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过程中,拒不配合调查、谎报瞒报、拒不提供相关材料、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等违反法定配合调查义务、妨碍负责部门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行为的。
(三)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通过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授意他人不真实的利己评价等方式,为自己和他人提升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3年内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2次或2次以上的。
(四)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通过将自己的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作不真实的对比、对其他经营者作不真实的不利评价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方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滥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和技术等手段,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六)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以商业秘密、信息安全等不合理理由,规避、怠于履行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信息报送的义务,或者报送信息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妨碍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因无照无证经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负责部门行政处罚的。
(八)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生产、销售、提供、使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商品、服务,对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恶劣,被负责部门行政处罚的。
(八)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拒不履行产品“三包”责任,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九)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存在违法行为,被负责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因商标侵权行为5年内受到2次行政处罚的;因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5年内受到2次行政通报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
(十一)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实施垄断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二)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因直销违法行为2年内受到3次行政处罚,或直销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组织策划传销的;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2年内受到3次行政处罚的。
(十三)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利用格式条款或者实施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强制交易等手段,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四)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预收费用后出现关门停业、歇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被投诉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60天内无法联系到经营者,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
(十五)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虚假广告,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六)电子商务食品经营经营主体1年内3次受到警告以外行政处罚的,或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消费者人身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食、特殊医学配方食品等高风险食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三、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和抽查制度
(一)抽样
第一条【抽查方案】组织电商抽查的部门应当根据抽查计划,制定电商抽查方案,将电商抽查任务下达所指定的部门或者委托的检验机构。电商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样方式;
(二)抽查产品范围和检验项目;
(三)抽查覆盖的电商平台企业名单或范围。
第二条【样品购买】电商抽查应组织专门的抽样单位或抽样人员,通过网络交易的方式购买样品。买样费用及其使用方式需符合财务管理要求。
第三条【神秘买样】抽样单位应确保购买样品所需的电商平台帐号、与卖方的沟通记录、收货地址等信息不会体现监督抽查工作性质。
第四条【样品查验】收到样品后,需拆包查验样品是否符合抽查方案的要求。
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重新封存,寄送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产品相关信息、网络交易过程、拆包查验、封样等过程信息采取电子手段进行取证并留存,取证后的电子数据信息可以作为抽查检验结果确认及后处理的依据。
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视情況采取退货、拍卖、捐赠、销毁等措施进行处理,并建立样品处置档案记录相关信息。其中如发现厂名厂址等主要生产信息缺失的样品,不得退货、拍卖或捐赠,需将相关情况移送工商部门处理,样品可视情况移送或进行销毁处理。
第六条【抽样文书】针对有效样品,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
第七条【样品确认】抽样单位应将填写好的抽样文书、监督抽查通知书、买样情况等信息书面寄送至相应电商平台,委托电商平台协助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由生产企业确认企业和产品的相关信息,在抽样文书上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
(二)检验
第八条【样品核查】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第九条【样品保管】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样品传递情况。
第十条【检验记录】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并留存备查;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共同确认。
第十一条【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第十二条【报告寄送】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检验报告及有关情況报送组织电商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同时抄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三条【样品处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抽样单位。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退还抽样单位,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決。
(三)附则
第十四条【样品无法确认】电商抽查中,如无法联系被抽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进行产品确认和检验结果确认,在公布电商抽查结果时,应公布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名称。
第十五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4年8月11日起施行。
二、结果处理
(二)网络交易经营者具有以上违法失信行为的,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违法失信黑名单由具有管辖权的市级相关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批准后认定。
(三)被批准认定的网络经营者的违法失信行为后,将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网络市场监管系统进行公示。
(四)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领导下对列入黑名单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1.利用网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在惩戒期限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为其提供服务;
2.利用电子商务网站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通过网终方式向社会公众在线消费警示,向网站各案地通信管理部门通报该网站违法失信行为事实和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情况,提请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联合惩戒协议等,及时采取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等必要措施。
其网络接入服务商为国(境)外经营者的,提请通信管理部门予以技术制约。
3.能够确认经营者真实身份的,在惩戒期限內,止其法定代表人(所有者)在国(境)内从网络经营活动,在国内新办、变更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并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所有者)的企业及关联企业进行重点监督;
电子产品检查报告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药品生产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以风险防控为工作主线,以完善落实责任为抓手,全面做好日常监管工作,认真开展专项检查,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工作目标
通过方案的实施,使药品安全保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中成药监督检查覆盖面达到100%,基本药物监督检查覆盖面达到100%,高风险药品监督检查覆盖面达到100%,特殊药品监督检查覆盖面达到100%,不良反应监测报告数达到每百万人口不少于500份,(不少于上年度报告数),不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确保高风险类药品以及基本药物生产质量安全,严厉打击非法添加提取物等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落实县级药监部门药品安全监管责任
根据市县药监部门事权划分规定,我局负责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监管档案;负责辖区药品生产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和信用信息的采集、建档工作;负责驻厂监督员派驻和管理工作;督促、落实质量授权人制度的实施;监督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同时报告市局依法进行处理;监督企业整改措施的落实。负责辖区内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日常监管;负责辖区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药品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负责药品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预防、监测与控制工作,根据药品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不同情况实施分级响应。
(二)以风险防控为重点,开展药品专项整治行动
按照市局安排部署,根据风险防控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局将重点以基本药物、中成药包括中药材和中药提取物、药用辅料、药包材等为重点,开展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专项整治。加强对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及2013年检查存在问题企业的监管力度。重点检查供应商审计、购进原辅料的检验,重点解决购进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各种辅料、假劣中药材等突出问题,全面推行有问题药品生产企业约谈告诫制度和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彻查督办制度,加大打击力度,切实消除隐患,控制安全风险。
(三)全力推进新版GMP实施工作
县内未通过新版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要按照新修订的药品GMP要求尽快完成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完成必要药品质量管理人员配备,完成管理软件建立、更新、验证和试运行,完成质量管理体系和软件的员工培训。
利用实施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时间要求,支持优势企业的收购、兼并和联合重组,促进品种、技术、市场、资金等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推动我县医药产业的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科学分析企业在实施药品GMP过程中存在的药品安全风险,加强企业技术改造过程中的监督管理,防止企业为加大库存随意增加批产量等不规范行为,督促企业加强质量风险管理,严格按照工艺规程组织生产,消除药品质量安全隐患。
(四)认真做好药品生产环节电子监管工作
做好对基本药物、特殊管理药品子监管工作。同时,按照省局安排完成新修订基本药物和增补品种赋码工作。建立电子监管日常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加强对电子监管信息使用,对不能进行核注核销的企业要督促其认真整改。
积极推进电子监管全品种覆盖的目标。国家总局计划在2015年底前实现全品种、全过程覆盖,各药品生产企业要按时完成全品种赋码工作,为全过程覆盖打好基础。
(五)加强特殊药品监管,防止流弊事件发生
加强对使用麻、精药品和麻黄碱作为原料药用于普通药品生产的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产计划执行、生产过程中物料平衡、进销存情况以及原料药的购进、储存、使用和安全监督情况。
(六)进一步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继续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检测报告机制,建立药品风险监测机制,制定收集处理工作方案,建立和完善药品风监测工作网络图,加大重点品种和高风险品种监测力度,发挥风险预警作用,做好风险信号挖掘、分析评价和安全性再评价,提升监测质量和评价水平,消除药品安全隐患。
要进一步提高报告能力和质量。县局药械监管股要在巩固、提高监测报告数量的基础上,加强对企业和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完善报告规范和标准,着力提高报告质量,逐步提高企业的报告比例。不良反应监测报告数达到每百万人口不少于500万份,新的、严重的监测报告不低于15%,同时全面推进药品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制度的落实。
(七)加强培训,落实企业药品质量安全责任
加强对县内企业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开展“药品生产风险控制年”活动为突破口,贯彻落实药品“黑名单”制度和质量约谈告诫制度,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强化企业是药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推动药品安全监管目标责任的落实,探索分级管理的新方法,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加大重点工作的督导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进一步建立完善科学有效的监管制度,保障监管工作规范化、合法化。局各股、队要认真组织学习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市局《2014年药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细化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具体的全县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和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坚决杜绝重大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风险监测、分析和排查工作
县局药械监管股和食品药品稽查大队要重点关注药品生产企业原料药、辅料、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药包材等进购和使用情况,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做好验证、变更控制和纠偏措施等风险管理工作,要防止企业为了挤出改造和认证时间,通过增加批产量来加大库存,而可能导致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
电子产品检查报告范文第3篇
根据《中国高科技领域垄断状况调查报告》报告显示,包括互联网、中国电信、网通、移动通讯、软件、IT等在内的中国高科技领域正在缓缓调整。尤其是在以后的战略发展上更是处于对反垄断法的威慑而显的小心翼翼。
垄断程度与危害并非成正比
“我们花费两年时间,对包括互联网、计算机及外设、通信、传媒、数码电子、半导体、软件、IT等主要涵盖高科技领域中十六个细分市场和156家著名企业进行调查后,发现中国垄断企业的垄断形势不容乐观”。互联网实验室执行总裁刘兴亮说道。
经过互联网实验室,从市场份额、市场控制力、企业实力、行业稳定性四个方面对中国及在中国的外资企业划分的五个级别(这五个级别依次为绝对垄断、高度垄断、中度垄断、轻度垄断和初步垄断,对应的星级依次为五星、四星、三星、两星、和一星)来看,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央视、高通以及外资的微软、英特尔、索尼等在中国都处于绝对的垄断地位,当然也是处于垄断的危险区。而腾讯、淘宝、分众、甲骨文以及Adobe也获得了市场的高度垄断,属于高危害区。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刚刚露出垄断端倪的网易、盛大、巨人、以及外资的爱普生、佳能、三星对中国市场的垄断危害也开始显现,并处于垄断危害的警惕区。
当然,对这些垄断企业对于产业、消费者、国家和竞争对手的损害程度也从初步垄断到绝对垄断依次递增。这其中根据不同评价阶段呈现出的经营者垄断程度的增减趋势,可以判定该经营者的垄断发展趋势。刘兴亮分析说。
互联网实验室认为,由于垄断程度高,并不一定造成较强的垄断危害。同理,垄断程度低,垄断危害程度不一定低。这在百度、阿里巴巴、支付宝、携程、思科方面表现明显。刘兴亮说他们的垄断程度都是处于中度垄断,而对市场的垄断危害程度又各不相同。
不管怎么说,像央视、中国电信等这样的高科技行业垄断的形成是行政性的垄断,而对于市场形成的垄断则有着巨大的调节空间。
垄断企业“回调”
“中国反垄断法8月1日正式生效,标志着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步入新的阶段。”网络实验室执行总裁刘兴亮说道。
“反垄断法出台,使中国的企业尤其是涉嫌垄断的高新企业必须做到有法可依。而反观中国的高科技领域,垄断的行为很多。但垄断到什么级别没有一个量的分析,这次《中国高科技领域垄断状况调查报告》就是为了在学术上给市场一个参考。
刘兴亮说:“长期以来,中国老百姓生活在种种戴着高技术光环的垄断之下,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由于年深日久缺少垄断监管,自觉或不自觉的形成了一些垄断行为,对产业和社会利益形成了极大的侵害。”
以最近吵的沸沸扬扬的“质检总局强制推广成被告”为例。本来只是属于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一个网站,在质检总局介入并拥有股权后就发生了变化。
根据相关信息显示,在电子监管网成立后,质检总局就要求生产企业对所生产的产品要赋码交费加入电子监管网,由该网站向消费者提供查询服务并收费。2007年12月,质检总局又发出通知,要求家用电器、人造板、农资、食品、化妆品等9类69种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加入电子监管网,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统一标识的电子监管码后,方可出厂销售。
对此,恒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经理郭胜说,这个“强行措施”损害了中国防伪企业的利益。在郭胜看来,企业业务出现大幅下滑,是从2005年4月开始,当时,国家质检总局不断推广“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经营业务、强制要求企业对产品赋码交费加入电子监管网。
因此,提讼的4家防伪企业认为,该公司同国家质检总局存在利益关系,涉嫌垄断行为。根据该案件的律师周泽称,质检总局是在利用行政力量强制客户购买一家公司的业务,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规定。目前,上海、深圳也各有两家企业委托他以同样理由状告国家质检总局。
对此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很快做出回应:在今年4月份宣布将退出其在中信国检的股权。
电子产品检查报告范文第4篇
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化的社会,无纸化办公、信息数字化都说明了计算机在现在的工作环境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计算机的出现让工作变得更加快捷,同时各种各样的软件也让工作效率得以提高,质检工作管理系统就是为质检工作者量身定做的一套业务工作软件。
一、业务软件系统验证要求
(一)数据完整性和准确性确认
1.系统开发要根据gb/t 27025的规定,采用科学化、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理论去设计开发。2.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详细设计文档,且严格实现了其中定义的各数据项和数据集的类型、精度、必须性、取值范围、长度等。3.系统能够在输入数据被使用前、产生数据被存储后以及数据传输过程结束后对数据的完整性进行自动检测,并在发现完整性错误时发出警告,中断出错的进程,同时将相关信息写入系统日志。
(二)系统安全性验证
1.系统安全系那个应当符合《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 17859)二级以上的要求。2.系统设计文档包含详尽的安全性保障措施,并且系统严格实现了这些安全性保持措施的功能和要求。3.系统具有自动和强制性数据备份机制且软硬件环境均能保证备份功能的正常运作。
二、检验业务功能划分及数据库表的设计
质检系统检验业务划分为六个功能模块:检验样品信息的录入及检验任务的下达;样品检验信息的录入及检验报告的编制;检验设备的管理;检验标准的管理;检验人员的管理;客户投诉管理及检验报告的管理。
根据以上定义的六个功能模块,数据库建立六个表对应相应的功能模块,每个功能模块都相互有关联,即每个功能模块会调用其余五个数据库表的内容。
三、功能需求和设计
(一)检测工作流程管理
1.合同评审:合同评审主要用于检验机构对某些检验业务的自身检验资质、检验项目、仪器设备、人员、成本等进行评审。2.计划管理:每一个任务都有一个计划或者行政性指令。计划管理包括的内容有:计划编号、检验类别、年度、检验次数、主管部门、样品名称、受检验单位、执行标准、检验项目、备注等。3.样品登记:输入委托/抽样单的有关信息。样品登记包括的内容有:委托/抽样单内容、流转记录、检验项目、合同评审内容、任务列表、要求出报告的日期、检测费用等。4.项目分派:各科室管理人员经过分派才能流转到主、副检验人员手中,各科室人员只能查看自己科室的检验任务,任务可以向前流转,也可以向后退回,任务回收对于未经过批准的任务可以收回重新分派。5.报告编制:根据检验情况填写检测信息、检测结果、设备信息等内容调用检验报告模板生成检验报告,如不符合条件的检验报告可以流转回任意环节。6.报告审核、批准:审核人或批准人对检验报告进行确认并使用电子签名审核、批准报告并流转到下一环节。如不符合条件的检验报告可以流转回任意环节;报告批准以后锁定报告不能修改。7.报告修改:在报告未批准时如需修改报告由流程中各环节人员选择退回并且记录退回信息及原因;在报告已批准未发出时由报告发放人解锁。如果报告发出后还需修改则需启动报告申请修改流程。8.报告打印:检验报告通过批准后流转到打印。打印报告可以完成单一打印及批量打印。检验报告打印者只能打印报告,不能对报告做任何操作。9.报告发放:详细记录报告的发放情况、发放人及取报告人,核实收费情况,报告解锁。10.报告档案登记:分纸质报告存档和电子报告存档。电子报告存档是在服务器保存电子报告备份,内容与纸质报告内容完全一致。11.样品管理:对样品的管理,如样品的存放地点、存放地点、有效日期、环境条件、数量、保管人等;详细记录样品的出、入库情况;样品处置、封样管理、样品说明、所属企业、联系人等。12.抱怨管理:记录客户对检验报告的投诉及投诉的详细信息,处理意见等信息。
(二)统计查询
1.检验信息查询:可按照登记单中的任务信息进行查询,如检验编号、客户名称、接样人、接样日期等;2.方法标准查询:可根据方法标准号、方法标准名称、方法名称、检测项目等;3.工作任务查询:可查询任意时间里的工作任务及进度情况。4.统计:年做样情况统计、收入情况统计;客户检测情况统计、按任务来源进行统计等;工作日志统计、做样人员工作量情况统计、做样人员工作及时完成情况统计、标准录入情况统计、收样员收样情况统计;设备统计;报告打印情况统计;报告合格率统计;按样品类别统计、年检验量情况、月检测量情况统计、不合格样品汇总统计、业务台帐统计。
(三)资源管理
1.仪器管理:基本信息包括仪器型号、仪器名称、出厂日期、生产单位、购买价格、使用状态,检定状态、检定周期、负责人、检定人、维修记录等信息。2.人员管理: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所学专业、毕业时间、所属科室、登陆密码、操作权限、技术职称等。3.客户管理:客户信息、所检产品、投诉记录等。4.产品和方法标准管理:标准名称、标准编号、所内受控号、作废日期、标准来源、发放记录、借阅记录等信息。
四、结束语
电子产品检查报告范文第5篇
为更好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20**年第**号)要求,满足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需要,方便企业产品检验,有效发挥本市产品检验资源,加强本市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新批检验机构将坚持“填补空白、优中择优、布局合理”的原则。
1.积极支持符合资质条件的检验机构申报属本市空白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机构,特别是属省级发证产品的检验机构;同时将考虑产品分布和方便企业等情况。
2.本市已有检验机构承担相关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其他检验机构再申报同一产品检验任务的,除要求符合资质条件外,还必须满足该产品生产企业及产量在本市或者长三角地区具有一定规模等条件。
二、资质条件
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检验机构;
(2)具备规定检验范围的检验条件和能力,通过计量认证;
(3)具有健全的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4)符合《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标准规定的特殊要求;
(5)检验机构原则上应取得省级检验机构资格。
三、申报程序
1.申报
检验机构向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递交申报资料,申报资料包括:
(1)检验机构申请报告2份(含电子版1份),内容包括检验机构性质、资质、人员、检验设备以及所在地产品及企业基本情况;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机构申请书》(见附表)原件一式两份;
(3)检验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
(4)计量认证证书(包括授权检验范围)复印件一式两份;
(5)国家实验室认可复印件一式两份(如有);
(6)检验机构资质批文复印件一式两份;
(7)在国家监督抽查等工作中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相关检验任务的报告(如有);
2.审查、上报
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收到申报资料后,将对申报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批。
请符合条件的有关检验机构抓住目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修改的有利时机,尽快准备申报材料,力争成为合格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机构,既发挥资源优势,提升自身竞争力,又方便企业送检。有关表格可从我局网站下载。请各单位于**月**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