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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工作总结{甄选5篇}

2024-08-03 05:18:01工作总结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宪法工作总结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宪法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宪法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2024年,在市社科联的领导和业务指导下,市宪法和人大建设理论研究会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和人大工作重点,着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积极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理论研讨和学术交流、知识普及等活动,不断加强研究会自身建设。

2024年主要工作

(一)认真完成社科联交办的工作任务。2024年,按照市社科联要求,定期上报工作情况,组织会员积极参与市社科联各项活动,及时完成学会工作任务。按照组织要求,完成市管干部兼职清理工作,协调民政局补齐了研究会各项证照、更换了研究会法人。组织参加十九大知识竞赛,多名同志分获不同层次奖项并获得优秀组织奖。组织参加社科联组织的社科系统项目申报,一名同志获一等奖,三名获三等奖。组织参加学习习主席考察东北三省讲话座谈和征文,一名同志作主题发言,上报征文三篇。着手进行研究会换届工作。做好会员履职服务,加大阵地建设,加大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为推进人大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加强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建设,壮大研究会的研究力量。及时按要求完成《大庆社会科学征订任务》。

(二)在立法工作中发挥会员作用。?5月11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第二次审议。6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作出决定,批准了该条例。7月3日,发布公告,对外颁布,确定为自9月1日起,条例正式施行。相关会员提前介入,全程督促推进立法工作进度。历经9个月的起草工作,形成了条例草案(讨论稿)。10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条例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参与编制立法规划和计划。共收到市政府部门的申报项目3件,分别为:《大庆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条例》《大庆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大庆市供热管理条例》;征集到市民提出的加强湖泊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的立法建议2件。召开立项论证会议,组织政府部门、立法咨询专家进行论证,确定立法项目,编制立法规划和2024年立法计划(草案),届时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报市委批准,增强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参加立法业务培训。共派出3批次5人,参加了全国人大、省人大法工委组织的立法培训工作。

(三)组织会员认真完成专题调研工作任务。(1)年初作出部署安排。2月份,研究会把涉及大庆经济发展、民生改善、民主法制建设等作为调研重点,确定课题,研究制定了2024年度调研课题安排,发文至每位会员,督促将调研工作落到实处,及时调研课题,及时上报调研成果。(2)认真组织调研工作。为将调研工作落实落靠,一年来,研究会定期进行督查、跟踪问效,在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支持协助下,在全体会员的共同努力下,顺利完成了关于资源型城市转型、扶贫攻坚、司法体制改革、河长制(水污染治理)等方面多项专题调研。既全面调查了解了相关工作情况,又深入分析、客观指出了存在的问题,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调研报告的整体质量和水平比较高。(3)调研成果得到了较好运用。其中12项调研报告上了常委会会议,为审议相关议题提供了具体参考。其他调研报告也为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议研究确定2024年市人大专项工作审议、执法检查、专题视察议题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四)加大阵地建设和对外研讨交流。增加了法治讲堂、外地经验交流等栏目,丰富了刊物内容。定期刊登会员履职风采、工作纪实、调研报告、理论研讨文章等。保持与全国100多个地市人大研究会密切联系,对外宣传我市人大建设理论研究成果、工作实践。

宪法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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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传周活动方案策划1 ?? 一、指导思想

??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和__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中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遗余力的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全市教育系统法治观念,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创造优良的法治环境。

?? 二、时间安排

?? 20__年“12.4”国家宪法日主题教育活动从11月下旬开始,到12月中期结束。

?? 三、活动要求

?? (一)加大推进力度,主动组织参加教育部首届全国青少年学生法治知识网络大赛活动。教育部部署此次竞赛,是贯彻党的__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创新举措,更是检验各地小学中学校法治教育成果的体现。省教育厅、市教育局高度重视全国青少年学生法治知识网络大赛,省教育厅对各地市教育局组织参赛工作情况实行每天通报。各区县教育部门和局属学校要抓紧全面发动,尽快组织学生注册、答题。市教育局将对此次竞赛参赛信息做跟踪督导,并适时通报参赛成绩。

?? 如在大赛组织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可及时与竞赛承办方教育部全__的相关技术人员联系。县级教育局参赛咨询联系人:孙__、付__,联系电话:__;学校、学生参赛咨询联系人:史__、潘__,联系电话:__。赛事咨询QQ群:__。

?? (二)精心组织实施,确保“12.4”国家宪法日主题教育活动取得实效。各区县教育部门和局属学校要主动参加全国、省、市举办的宣传活动,根据我市教育系统法治宣传月活动的具体安排部署,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操作性、可行性强的宣传活动方案,采取集中学法、专题讲座、讲师团宣讲、文艺汇演、现场咨询等灵活多样、师生欢迎的形式,把活动落实到每一所学校、每一名教师和学生,做到全体知晓、全员参与,确保活动取得实效。各项活动要庄重大气,形式多样,务求实效,同时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反对铺张浪费。

?? (三)注重扩大宣传,努力营造学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各区县、各学校既要组织开展好有声势、有影响、效果好的集中活动,又要注重扩大宣传,确保形成浓厚的宣传氛围,掀起声势浩大的法治学习热潮。要通过设立宪法宣传栏、宣传墙、宣传网页、教育广场、教育长廊等形式,利用校园报纸、广播、电视台,结合学生身边发生的法律故事,大力宣讲宪法知识、宪法精神,营造浓厚的校园宪法文化环境。利用国家宪法日的时机,主动组织开展相关活动的宣传报道,突出活动亮点、突出教育特色。区县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对活动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建立活动档案。国家宪法日活动情况将列入全市教育系统“六五”普法评价考核体系。各区县和局属学校在活动结束后将活动总结及相关活动图片资料于12月15日前上报市教育局政法科。

宪法宣传周活动方案策划2

??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__周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胜利召开。为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动全国集中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商中央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20__年全国“宪法宣传周”工作方案。安排如下。

?? 一、时间安排

?? 12月1日(周日)——12月7日(周六)

?? 二、活动主题

?? 弘扬宪法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三、重点宣传内容

?? 1.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

?? 2.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特别是《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3.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

?? 4.新中国宪法发展历程、宪法的地位和作用、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 5.新中国成立70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法治建设辉煌成就;

?? 6.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在以上重点内容基础上,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确定具体的宣传重点内容。

?? 四、具体安排

?? “宪法宣传周”采用主场活动+分设主题日方式进行。12月1日上午安排“宪法宣传周”主场活动;12月1日下午至7日分别安排7个主题日,分专题组织宪法宣传活动。

?? (一)宣传周主场活动

?? 12月1日上午,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举行“宪法宣传周”主场活动,紧紧围绕“弘扬宪法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主题,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请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部分成员及联络员,部分中央国家机关代表,专家学者、群众、媒体记者等参加活动。

?? 12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宣部、司法部等共同召开国家宪法日座谈会。

?? 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安排本地、本系统的宣传周启动工作。司法部将利用司法部指挥中心视频点名系统连线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听取“宪法宣传周”工作情况汇报。

?? (二)主题日活动

?? 根据中央关于推动宪法精神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军营、进网络的有关精神,20__年“宪法宣传周”设立七个主题日,分别是:宪法进企业主题日、宪法进农村主题日、宪法进机关主题日、宪法进校园主题日、宪法进社区主题日、宪法进军营主题日、宪法进网络主题日。

?? 各主题日由牵头单位结合行业和地方实际,细化宣传主题,策划特色鲜明的全国性宣传活动并组织实施;主题日活动既可在北京举办,也可委托地方承办,具体时间安排可根据实际情况,商全国普法办进行调整。宣传活动安排请报全国普法办,纳入“宪法宣传周”总体工作方案并向媒体发布。

?? 1.宪法进企业主题日(12月1日下午)

?? 基本要求:结合企业法治文化建设,面向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突出宣传“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推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宪法法律对国有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的保障和规范,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法治企业建设等。组织应急管理普法知识竞赛企业专场活动。

?? 牵头单位: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应急管理部、司法部

?? 2.宪法进农村主题日(12月2日)

?? 基本要求:针对农村群众法治需求和关注的热点问题,突出宣传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打赢脱贫攻坚战,宪法关于农村农业农民的有关规定,法治乡村建设等。结合“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活动,深入开展农村交通安全普法宣传。

?? 牵头单位: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司法部

?? 3.宪法进机关主题日(12月3日)

?? 基本要求: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宪法知识,组织宪法宣誓活动,学习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推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增强制度意识,依宪依法依规履职,做制度执行的表率。

?? 牵头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司法部

?? 4.宪法进校园主题日(12月4日)

?? 基本要求:在青少年学生中组织开展参与度高、具有仪式感的宪法宣传活动。突出宣传宪法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培育青少年学生的宪法意识、国家意识、规则意识。举办中小学校宪法晨读活动,举办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

?? 牵头单位:教育部、司法部

?? 5.宪法进社区主题日(12月5日)

?? 基本要求:针对社区群众法治需求和关注的热点问题,结合“宪法进万家”活动,深入基层社区、家庭开展普法宣传。突出宣传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关于居民委员会有关规定,基层社会治理。充分利用市民讲堂、道德讲堂等阵地为社区居民讲法治课。

?? 牵头单位:民政部、司法部

?? 6.宪法进军营主题日(12月6日)

?? 基本要求:结合部队工作实际,组织指导军地法官、检察官、律师到部队开展普法宣传。突出宣传宪法及相关法律关于军人履行职责、军属权益保障。

?? 牵头单位:军委政法委员会

?? 7.宪法进网络主题日(12月7日)

?? 基本要求:组织网络媒体策划开展形式多样的宪法宣传活动,促进宪法精神的网络传播。在网络视听机构播出宪法宣传公益广告。

?? 牵头单位:中央网信办、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司法部

?? 各地要参照本方案策划制定当地“宪法宣传周”活动方案,统筹各部门和社会各方力量,形成良好的宣传整体效果。

?? (三)其他重点活动安排

?? 1.在全国评选20__年度法治人物,制作年度法治人物颁奖礼专题节目。(全国普法办、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主办)

?? 2.制作播出宪法宣传片《人民的宪法》。(全国普法办、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主办)

?? 3.发布“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创新案例”。(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主办)

?? 4.举办“法治让生活更美好”主题活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主办,江苏省司法厅承办)

?? 5.举办第三届“我与宪法”微视频优秀作品、第十六届法治动漫微视频优秀作品展播颁奖活动。(中宣部、中央网信办、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主办)

?? 6.举办司法机关公众开放日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分别主办)

?? 7.移动、联通、电信等运营商向全国手机用户推送公益普法短信。(工业和信息化部主办)

?? 8.在全国各高铁列车和车站播放宪法宣传片及“我与宪法”优秀微视频作品。(全国普法办、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主办)

?? 各地各部门要因地制宜,策划组织特色鲜明、群众参与度高的重点宣传,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在公共场所设置宪法宣传元素,让宪法看得见、找得到。

?? 五、宣传报道

?? 1.请人民日报、新华社在第二个“宪法宣传周”到来之际就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刊发评论员文章。

?? 2.请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在第二个“宪法宣传周”期间,以学习宣传宪法为主题,制作播出一期“焦点访谈”节目。

?? 3.请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在“宪法宣传周”期间,在“新闻联播”节目中播出各地各部门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活动情况报道。

?? 4.请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在“宪法宣传周”期间播放宪法学习宣传公益广告。

?? 5.请中央广播电视总台12月4日晚黄金时段在CCTV 1套播出“宪法的精神法治的力量—20__年度法治人物颁奖礼”节目。

?? 6.请全国党报党刊在12月4日当天刊发宪法宣传公益广告(“国家宪法日”主题宣传海报由司法部普法与依法治理局组织设计制作)。

?? 7.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组织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在“宪法宣传周”期间播出各地开展宪法宣传活动的情况,播放宪法宣传公益广告。

?? 8.请“学习强国”平台开辟宪法学习宣传专栏。

?? 9.请法制日报在12月4日就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刊发社论,整版推出以宪法为主题的报道。

?? 司法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11月底召开20__年“宪法宣传周”新闻发布会。

?? 六、工作要求

?? (一)把握正确方向。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宪法宣传的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要正确阐释新时代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内涵和意义,讲好中国宪法故事,使宪法精神深入人心,以宪法精神凝心聚力。

?? (二)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宪法宣传是国家机关共同的普法责任,各部门各单位都要部署开展宪法宣传活动。本方案的各项任务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根据工作需要明确相关参加单位,加强协调沟通,整合力量资源,形成宣传合力。各参加单位要主动作为,结合业务职能创造性开展工作。司法和执法机关要组织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通过以案普法弘扬法治精神。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要组织广大律师、公证员、村(居)法律顾问深入基层开展法律服务,广泛宣传宪法。

?? (三)落实媒体公益普法责任制。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运用“报、网、端、微、屏”等媒体平台,全方位、多声部开展宪法宣传。中央和地方各级各类媒体要精心策划,拿出重要版面时段,推出宪法宣传专栏专题,制作刊播宪法宣传公益广告;要充分报道宣传周活动情况和社会效果,努力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社会氛围。

宪法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关 键 词:五四宪法,本土化,国际化

引言:“我们的宪法有我们的民族特色,但也带有国际性,是民族现象,也是国际现象的一种。”——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五四宪法是新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正式宪法,尽管她颁布于五十年前并早已失去了法律效力,但五四宪法的精神永存。五四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性质、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基本内容和结构基本上为以后的中国宪法所继承。可以这么说,五四宪法是新中国国家制度的奠基石。不仅如此,从立法的角度说,五四宪法的制定体现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本国经验和国际经验的结合”、“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这一制宪模式也对我国后来的制宪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宪法是泊来的法律文化。自鸦片战争后,特别是甲午之战后,先进的中国人在探索救国救民的真蒂的时候,始终都把制定宪法、实施宪政放在突出的地位。戊戌变法,康梁倡导 “变法维新”的“变法”首先就是“立宪法,开议院,实行君主立宪”;孙中山先生在领导辛亥革命取得胜利之后,于1912年3月制定了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性质的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希望用宪法巩固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建立他心目中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Www.133229.CoM此后围绕着这部临时约法,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展开反复较量,甚至进行了“护法战争”。尽管这部约法甚至没有真正实施过一天,但它在中国起到了宪政启蒙的作用,使得宪法的敌人也不得不打起宪法的旗号。于是在1949年之前的中国就有各种各样的伪宪,有代表性的主要有:袁世凯的《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曹锟的《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蒋介石的《训政时期约法》和《中华民国宪法》等。刘少奇同志说,从清朝、北洋军阀一直到蒋介石国民党所制造的都是伪宪。[①]所有这些真的、假的宪法性文件从立法体例到具体内容基本上都来自西方。[②]在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人曾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打出过宪法旗号,1934年1月中华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尽管这部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是第一部真正的无产阶级革命性质的宪法文件,充分体现了人民性、革命性,是中国社会主义宪法的萌芽,但它只是一个大纲性的文件,且连基本用语都来自苏联,泊来的痕迹也很明显。真正从内容到立法技术都值得称道的是新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五四宪法,尽管它参考了苏联的1936年宪法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但充分考虑了当时中国的国情和自己的经验,较好地体现了本土化。从某种意义来说,五四宪法是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的典范。

一、国际化——借鉴苏联三六宪法其它国家宪法的经验

五四宪法充分借鉴了苏联三六宪法和其它国家宪法的经验。毛泽东同志说“我们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宪法类型的。我们是以自己的经验为主,也参考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好的东西。”[③]在起草五四宪法的过程中,毛泽东同志于1954年1月15日给刘少奇和中央其他同志写信,要求:“各政治局委员及在京各中央委员从现在起即抽暇阅看下列各主要参考文件:(一)1936年苏联宪法及斯大林报告(有单行本);(二)1918年苏俄宪法(见政府办公厅编宪法及选举法资料汇编一);(三)罗马尼亚、波兰、德国、捷克等国宪法(见人民出版社《人民民主国家宪法汇编》,该书所辑各国宪法大同小异,罗、波取其较新、德、捷取其较详并有特异之点,其余有时间亦可多看)”。[④]中国共产党人在新中国成立前后十分注重对苏联1936年宪法的学习和研究。在笔者找到的1953年由五十年代出版社出版发行的苏联m.p.加列瓦著,梁达、石光等译的《苏联宪法教程》书后所附的1936年苏联宪法(根本法)中,就明确写明“据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校译本,新华书店1949年11月版”。这表明,至迟在1949年11月,已经有经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校译的权威的1936年苏联宪法的中译本公开出版发行,供学习和参考。比较五四宪法和苏联三六宪法,我们可以发现苏联三六宪法对五四宪法产生了重要影响,“例如1954年宪法的结构,就接近于苏联 1936年宪法的结构,关于总纲、国家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三章的某些条文,也参考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的有关规定。”[⑤]本文拟从以下方面初探苏联三六宪法对五四宪法的影响。

(一)五四宪法社会主义方向

五四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中国革命胜利后,中国虽未马上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但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国家。五四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当时处于过渡时期,过渡的方向只能是社会主义,是正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国家。1954年6月14日,毛泽东同志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说:“我们这个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还不是完全社会主义的宪法,它是一个过渡时期的宪法。”[⑥]1954年6月22日《人民日报》社论《我国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对此也有清楚的表述“人民民主国家是正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国家,人民民主国家的宪法也具有同样的特色,也都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我们的宪法草案的全部内容表明,这是为建设社会主义而奋斗的过渡时期的宪法,是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的宪法。我们的宪法草案充分表现了社会主义类型的特色,它和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是属于完全不同的类型。”[⑦]

毛泽东同志指出:“我们的总目标,是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我们现在要团结全国人民,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和应当团结的力量,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这个宪法就是为了这个目的而写的。”[⑧]因此在五四宪法中到处都有体现社会主义方向的内容。如在五四宪法序言中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新民主主义制度,保证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就为有计划地进行经济建设、、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准备必要的条件。”[⑨]在第一章“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国营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和国家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物质基础。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在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

走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中国的出路是什么,是资本主义呢,还是社会主义?对于这一个问题,五年以来我国发生的巨大变化已经作了生动的解答。五年以来的生活充分证明,由目前复杂的经济结构的社会过渡到单一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结构的社会,即由目前的新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是我们应当走的唯一正确的道路。”[⑩]早在新中国成立前的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同志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就指出:“西方资产阶级的文明,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方案,在中国人民的心目中,一齐破了产。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让位给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主义,资产阶级的共和国让位给人民共和国。这样就造成了一种可能性:经过人民共和国到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资产阶级的共和国,外国有过,中国不能有,因为中国是受帝国主义压迫的国家。唯一的路是经过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共和国。”[11]他明确提出要学习苏联,走社会主义道路:“他们已经建设起来了一个伟大的光辉灿烂的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共产党就是我们最好的先生,我们必须向他们学习”。[12]

走社会主义道路与在宪法中体现这一必然并不是一回事。在当时,不仅苏联的社会主义道路给我们以有益的启示,苏联三六宪法的相关规定也为我们制定五四宪法提供了借鉴。加列瓦在论述苏联三六宪法的特点时指出:“斯大林宪法(指苏联三六宪法——作者注)则巩固对我国国内资本主义一切支柱及原则的消灭,巩固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胜利。”“斯大林宪法则巩固对我国国内的剥削阶级的铲除,巩固友好阶级——工人和农民的存在,并巩固工人阶级的专政”。[13]苏联三六宪法第一条规定: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是工农社会主义国家”。五四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虽不是照抄照搬,也未明确将“社会主义”字样写入宪法,但由于毛泽东同志早就明确“人民共和国”的前景只能是“社会主义”;且“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其领导阶级、联盟阶级与社会主义的苏联三六宪法表述的“工农”几乎完全一致,故借鉴成分明显。又如苏联三六宪法第五条规定:“苏联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有两种形式:国家所有制(全民的财产);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各个集体农庄的和各个合作社的财产)。”第七条规定:“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公有企业及其牲畜和工具,集体农庄与合作社所生产的产品,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公有建筑物,都是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社会主义公有财产”。五四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第六条规定:“国营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第七条规定:“合作社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或者是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半社会主义经济”。五四宪法的规定虽充分考虑了我国当时的实际情况,但我们能清楚地看出苏联三六宪法的影响。

(二) 五四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

五四宪法在我国国家机构的设立上与《共同纲领》的规定明显不同,这既与《共同纲领》的临时性有关,也与苏联三六宪法的影响有关。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谈到我国的政治制度时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以能够成为我国适宜的政治制度,就是因为它能够便利人民行使自己的权力,能够便利人民群众经常经过这样的政治组织参加国家的管理,从而得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刘少奇说,之所以确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我国人民革命根据地政治建设的长期经验,并参照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的经验”。[14]早在1940年,毛泽东同志在他的《新民主主义论》中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制度作过精辟的论述。毛泽东同志认为:“没有合适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政府。……这种制度即是民主集中制。”[15]实际上,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革命根据地建立的苏维埃政权,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权,只是由于当时革命经验的不足,才连苏联人民代表大会的俄文称谓也一起照搬了过来。所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新中国既是新生事物又不是新生事物。正如1954年7月3日《人民日报》社论《我们的国家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一文所指出的那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人民的政治生活中并不是陌生的,它代表着我国长久的革命传统。当革命还只在局部地区取得胜利的时候,就曾经依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则,建立了革命的国家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四年多来,又在全国范围内召开了地方各级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并由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我国人民在这一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16]所以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不仅天经地义,而且水到渠成。

在制定五四宪法时,苏联三六宪法有关国家制度的规定和设定这种国家制度的思想仍然产生了重大影响。五四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的唯一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和华侨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其它中央机关、选举或决定国家其它中央机关的领导人;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这些规定,都有苏联三六宪法的影子,我们都可以从苏联三六宪法中找到相关的对应条款。如苏联三六宪法第30条规定:“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苏联最高苏维埃”。第32条规定:“苏联的立法权只能由苏联最高苏维埃行使”。第36条规定:“苏联最高苏维埃每届任期四年”。第65条规定:“苏联部长会议对苏联最高苏维埃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苏联最高苏维埃闭会期间,对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第102条规定:“苏联最高法院、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和自治省法院、州法院、依照苏联最高苏维埃决议设立的苏联专门法院、人民法院,行使苏联审判权”。第113条规定“苏联总检察长对于所有的部和这些部所属的机关以及每一个公职人员和苏联公民是否严格遵守法律,行使最高检察权”。

斯大林及苏联法学家有关于苏维埃国家制度的思想对我们制定五四宪法产生的影响,是我国五四宪法设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理论因素。如前文所述,毛泽东同志于1954 年1月15日给刘少奇和中央其他同志的信中不仅要求各政治局委员及在京各中央委员阅看1936年苏联宪法,还要求大家学习斯大林报告(指斯大林936年 11月25日在全苏苏维埃第八次非常代表大会上所作的《关于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作者注)。在《关于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斯大林坚持维护最高苏维埃的最高权力地位。他说:“必须铲除不由某一个机关而由许多机关立法的情形了。这种情况同法律的稳定性的原则相抵触。而我们现在比任何时候都需要法律的稳定性。立法权在苏联只应当由最高苏维埃一个机关来行使。”“在苏联不应当有和最高苏维埃同等地由全国人民选举而能同最高苏维埃对立的总统个人”。[17]加列瓦在解释苏联三六宪法的相关规定时说:“苏联最高政权机关,是国民直接选举的最高苏维埃,任期四年。苏联最高苏维埃是整个苏联国民意志的表现者。我们国内没有那种位置在苏联最高苏维埃以上的国家机关或者按照职权与它平等的机关。根据苏联宪法,苏联所享有的一切职权,由苏联最高苏维埃或它所组成的、并且在一切活动上均向它报告的各机关来行使”。[18]就是以现在的眼光来看,斯大林及苏联法学家有关最高苏维埃的最高性的论述是科学的,道出了“人民主权”学说的真谛,是符合基本法理的;有关“立法权在苏联只应当由最高苏维埃一个机关来行使”的观点,对我国混乱的多头立法的实际来说,更有现实意义。

(三) 五四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五四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在理论和制度两方面深受苏联的影响。斯大林在论述苏联三六宪法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时指出,苏联三六宪法不象资产阶级宪法那样,虽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但有很多的附带条件和限制,将权利实际化为乌有。“苏联新宪法草案的特点,就在于它完全没有这类附带条件和限制。它根本不分什么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认为所有的公民都是积极的。它不承认男性和女性,‘定居者’和‘暂居者’、有产者和无产者、受过教育者和未受教育者有权利上的差别,认为所有的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新宪法草案的特点,就在于它不限于规定公民的形式权利,而把重点放在保障这些权利的问题上,放在实现这些权利的设施的问题上。”[19]斯大林强调要用立法手续保障权利平等、保证劳动权,保证言论、集会、出版自由。加列瓦认为,“所谓苏联公民的基本权利,就其内容来看,乃是这样最重要而种类繁多的权利,即这种权利整个行使时,能让公民积极参加本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的生活。苏维埃公民的这种权利,就是:劳动权;休息权;年老、患病及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物质保证权;受教育权;不分性别、种族及民族的平等权;信仰、言论出版的自由;集会及结社、游行及示威的自由;参加各种社会团体权;身体不可侵犯;住宅不可侵犯;通信秘密。所有这一切权利,均经苏联宪法和盟员共和国及苏维埃自治共和国宪法给苏联公民规定了,并由这些宪法加以全面的保证。”[20]在规定基本权利的同时规定基本义务,并从理论上要求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一致。这一理念,一直影响到我国现行宪法的制定和我国法学的基本理论。加列瓦认为:“苏联公民当然不仅有权利,而且还有义务。苏联宪法就在载明公民基本权利的那一章内指明了苏维埃全体公民的基本义务。因此,也强调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不可分关系。在苏联不可能有仅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公民,也不可能有仅享权利而不负任何义务的公民。苏维埃全体公民都享有同等的基本权利,而对于自己的社会主义国家,对于整个社会的同等基本义务也有全体公民来负担。”[21]在制定五四宪法时我们实际上接受了苏联有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理论。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在我们国家,人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一致的。任何人不会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任何人也不能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22]在1954年7月6日《人民日报》的社论《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中也表达了和斯大林及苏联法学家同样的看法。社论指出:“我国的人民真正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何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控诉的权利,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等等。”“我们宪法草案所规定的公民的各种民主权利,都是全体人民能够享受的,不象资本主义国家那样只有剥削阶级才能实际享受他们所谓的民主权利。这里表现出我国公民权利的真正平等性、普遍性和真实性”。[23]

正是由于理论上的接受,所以五四宪法和苏联三六宪法在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上有许多类似之处,只是五四宪法比苏联三六宪法的条文要简洁合理许多。

(四) 五四宪法的结构

正如吴家麟教授所指出的那样,苏联三六宪法在条文结构上对我国五四宪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与宪法的内容相比,宪法的条文组合属宪法的结构,宪法典属宪法的形式。从哲学的角度说,内容是事物内在诸要素的总和;结构是事物系统的诸要素之间的构成关系,它具有稳定性、有序性和形式特征。尽管具有形式特征,但并不要求必须把它归于形式,因为构成事物的成分在排列次序即结构组合上有所不同,事物的性质也就会可能不一样;形式是事物存在的表现方式,形式指的就是事物存在的形状样式。它不是事物内容和表现方式,而是事物存在的表现方式,即包括内容、结构在内的事物实体的表现方式。内容是事物存在的基础,形式是事物存在的方式,结构是事物存在的中介。内容是丰富的,结构是复杂的,形式是多样的。内容决定形式,结构也决定形式,并且更为重要。我们要根据事物的内容,去寻找与之相适应的结构和形式,特别是最佳结构和最佳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结构也反作用于内容,并且更为重要。我们要依据事物的形式,来寻找与之相适应的内容和结构,特别是最佳的内容和最佳结构。在严格的意义上说,内容决定形式,是内容通过结构来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内容是形式通过结构去反作用内容。[24]

从形式上说,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正式宪法应采用法典的形式似乎不是问题,因为自从美国人1787年制定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之后,制定宪法的国家都采取法典化的形式。而宪法的结构则五花八门,制定五四宪法时在条文结构上也是参照苏联三六宪法和其它人民民主国家的宪法。具体地说,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在宪法的篇章结构上,五四宪法采用苏联三六宪法的篇章结构,在章下分条,条下不分节。我国现行宪法仍采用这样的篇章结构。苏联三六宪法为13章146条,我国五四宪法为4章106条。

第二,相关内容排列次序相近。苏联三六宪法将最基本的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及相关原则列为第一章,称为“社会结构”;我国五四宪法也将相关内容放在第一章,称为“总纲”。

第三,苏联三六宪法将有关国家机构的内容放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之前,这既反映了某种国家主义倾向,也反映历经艰难困苦建立和巩固的苏维埃国家和人民珍视自己的国家;我国的五四宪法和随后的七五、七八宪法均照此次序,1982年在制定现行宪法时才将两者颠倒。

第四,将国旗、国徽、首都写入宪法,作为最后一章。国旗、国徽、首都均属国家标志。各国宪法在国家标志的入宪问题上五花八门,有的完全不写,有的全部都写,有的只写一到两项。但象苏联宪法那样只写国徽、国旗、首都的并不多见。[25]我国五四宪法在第四章写入了完全一致的内容,只是将国旗放在国徽的前面,成为“国旗、国徽、首都”,这一状况一直持续到2004年。2004年十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将“国歌”写入宪法,使的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标志完整、合理。

综合以上,苏联三六宪法从内容、结构诸多方面对我国的五四宪法产生影响,但与原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不一样,五四宪法不是苏联三六宪法的翻版。五十年以后看五四宪法,尽管能发现不少问题,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五四宪法是中国人制定的中国宪法。

二、本土化——中国革命和宪政经验的历史总结

五四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举世瞩目,新中国的领导人也高度重视。毛泽东同志亲自主持宪法的起草工作。他认为五四宪法是一部好的宪法,“主要有两条:一条是总结了经验,一条是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26]这里的原则是什么?就是社会主义原则。说句不客气的话,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苏联三六宪法描绘的“社会主义”。灵活性是相对于原则性而言的,这里的灵活就是考虑中国的经验、中国的实际,也就是五四宪法的本土化。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是历史经验的总结,“我们制定宪法是以事实作根据的。我们所根据的事实是什么呢?这就是我国人民已经在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和反对官僚资本主义的长期斗争中取得彻底胜利的事实,就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已经巩固地建立起来的事实,就是我国已经建立起社会主义经济的强有力的领导地位、开始有系统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正在一步一步地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去的事实。”“我们提出的宪法草案,是中国人民一百多年以来英勇斗争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和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当然,我们的宪法草案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新的历史经验的总结”。[27]

(一)五四宪法有关国家性质的规定

五四宪法规定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这与苏联三六宪法表述的“工农社会主义国家”有明显的不同。

第一,这反映两国处于不同的历史时期。正如加列瓦所指出的那样,1918年的苏俄宪法是“党领导下的群众对于建立新国家精诚努力的总结”;1924年的苏联宪法是建立苏联的宪法;1936年的苏联宪法“是胜利的社会主义宪法”。[28]而我国社会还处于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在这一阶段,国家要实行过渡时期总路线,五四宪法在序言中界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为了贯彻第四条规定的方针,五四宪法在总纲的其他一些条文中又作了许多规定。用刘少奇的话说就是“这些规定既表明了建设社会主义社会这样一个总目标,也表明了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具体步骤。”[29]从后来的实践看,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工业化”这一过渡时期的任务并未完成。从这一意义上说,1978年以后国家进行的现代化建设实际上仍然是在完成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只是社会发展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社会主义工业化”又有了全新的内涵,实际上就是现代化。所以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后提出的我国社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论断是正确的。在社会主义改造方面,通过对农业、手工业的合作化,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和平赎买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总的来说,通过社会主义改造,使五四宪法的相关规定得以在社会生活中实现,在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应充分肯定。但现在看来,过急、过激的社会主义改造,人为地提高了生产关系,使之在许多方面超越了生产力发展的水平,造成了对生产力的破坏。在有些方面,不是社会主义改造,是打着社会主义改造的旗号搞封建的极端平均主义。

第二,反映两国的阶级结构不同,尤其是统治阶级内部各阶级的组成情况不同。在苏联,不仅从阶级上,而且从肉体上消灭资本家、富农等剥削阶级。在1936年宪法制定的时候,苏联社会只有工农阶级。苏联三六宪法第9条虽承认“小规模的私有经济”,但仅限于农民,而且“以自力经营不剥削他人劳动为限”。[30]这实际上就是个体农民。而我国社会在当时则明显不同于苏联社会。在过渡时期,我国社会“人民”的范围广泛,不仅有工人阶级、农民阶级,还有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 “在劳动人民中,除工人农民外,我国还有为数不少的城市和乡村的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他们是依靠劳动过活的,或者主要是通过劳动过活的。……团结这些劳动人民,是属于工农联盟的范畴之内的。”[31]五四宪法在序言中指出:“今后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这就表明,在过渡时期,工人阶级领导的包括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统一战线仍然具有重要作用。“这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而又较工农联盟更为广泛的联盟,即劳动人民同可以合作的非劳动人民之间的一种联盟”。“我国在过渡时期还有民族资产阶级。……工人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之间就不但有斗争,还曾经有过并且现在还存在着联盟关系。……在过渡时期,民族资产阶级在政治上也有一定的地位。” [32]

第一,在宪法的篇章结构上,五四宪法采用苏联三六宪法的篇章结构,在章下分条,条下不分节。我国现行宪法仍采用这样的篇章结构。苏联三六宪法为13章146条,我国五四宪法为4章106条。

第二,相关内容排列次序相近。苏联三六宪法将最基本的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及相关原则列为第一章,称为“社会结构”;我国五四宪法也将相关内容放在第一章,称为“总纲”。

第三,苏联三六宪法将有关国家机构的内容放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之前,这既反映了某种国家主义倾向,也反映历经艰难困苦建立和巩固的苏维埃国家和人民珍视自己的国家;我国的五四宪法和随后的七五、七八宪法均照此次序,1982年在制定现行宪法时才将两者颠倒。

第四,将国旗、国徽、首都写入宪法,作为最后一章。国旗、国徽、首都均属国家标志。各国宪法在国家标志的入宪问题上五花八门,有的完全不写,有的全部都写,有的只写一到两项。但象苏联宪法那样只写国徽、国旗、首都的并不多见。[25]我国五四宪法在第四章写入了完全一致的内容,只是将国旗放在国徽的前面,成为“国旗、国徽、首都”,这一状况一直持续到2004年。2004年十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将“国歌”写入宪法,使的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标志完整、合理。

综合以上,苏联三六宪法从内容、结构诸多方面对我国的五四宪法产生影响,但与原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不一样,五四宪法不是苏联三六宪法的翻版。五十年以后看五四宪法,尽管能发现不少问题,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五四宪法是中国人制定的中国宪法。

二、本土化——中国革命和宪政经验的历史总结

五四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举世瞩目,新中国的领导人也高度重视。毛泽东同志亲自主持宪法的起草工作。他认为五四宪法是一部好的宪法,“主要有两条:一条是总结了经验,一条是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26]这里的原则是什么?就是社会主义原则。说句不客气的话,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苏联三六宪法描绘的“社会主义”。灵活性是相对于原则性而言的,这里的灵活就是考虑中国的经验、中国的实际,也就是五四宪法的本土化。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是历史经验的总结,“我们制定宪法是以事实作根据的。我们所根据的事实是什么呢?这就是我国人民已经在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和反对官僚资本主义的长期斗争中取得彻底胜利的事实,就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已经巩固地建立起来的事实,就是我国已经建立起社会主义经济的强有力的领导地位、开始有系统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正在一步一步地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去的事实。”“我们提出的宪法草案,是中国人民一百多年以来英勇斗争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和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当然,我们的宪法草案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新的历史经验的总结”。[27]

(一)五四宪法有关国家性质的规定

五四宪法规定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这与苏联三六宪法表述的“工农社会主义国家”有明显的不同。

第一,这反映两国处于不同的历史时期。正如加列瓦所指出的那样,1918年的苏俄宪法是“党领导下的群众对于建立新国家精诚努力的总结”;1924年的苏联宪法是建立苏联的宪法;1936年的苏联宪法“是胜利的社会主义宪法”。[28]而我国社会还处于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在这一阶段,国家要实行过渡时期总路线,五四宪法在序言中界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为了贯彻第四条规定的方针,五四宪法在总纲的其他一些条文中又作了许多规定。用刘少奇的话说就是“这些规定既表明了建设社会主义社会这样一个总目标,也表明了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具体步骤。”[29]从后来的实践看,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工业化”这一过渡时期的任务并未完成。从这一意义上说,1978年以后国家进行的现代化建设实际上仍然是在完成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只是社会发展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社会主义工业化”又有了全新的内涵,实际上就是现代化。所以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后提出的我国社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论断是正确的。在社会主义改造方面,通过对农业、手工业的合作化,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和平赎买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总的来说,通过社会主义改造,使五四宪法的相关规定得以在社会生活中实现,在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应充分肯定。但现在看来,过急、过激的社会主义改造,人为地提高了生产关系,使之在许多方面超越了生产力发展的水平,造成了对生产力的破坏。在有些方面,不是社会主义改造,是打着社会主义改造的旗号搞封建的极端平均主义。

第二,反映两国的阶级结构不同,尤其是统治阶级内部各阶级的组成情况不同。在苏联,不仅从阶级上,而且从肉体上消灭资本家、富农等剥削阶级。在1936年宪法制定的时候,苏联社会只有工农阶级。苏联三六宪法第9条虽承认“小规模的私有经济”,但仅限于农民,而且“以自力经营不剥削他人劳动为限”。[30]这实际上就是个体农民。而我国社会在当时则明显不同于苏联社会。在过渡时期,我国社会“人民”的范围广泛,不仅有工人阶级、农民阶级,还有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 “在劳动人民中,除工人农民外,我国还有为数不少的城市和乡村的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他们是依靠劳动过活的,或者主要是通过劳动过活的。……团结这些劳动人民,是属于工农联盟的范畴之内的。”[31]五四宪法在序言中指出:“今后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这就表明,在过渡时期,工人阶级领导的包括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统一战线仍然具有重要作用。“这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而又较工农联盟更为广泛的联盟,即劳动人民同可以合作的非劳动人民之间的一种联盟”。“我国在过渡时期还有民族资产阶级。……工人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之间就不但有斗争,还曾经有过并且现在还存在着联盟关系。……在过渡时期,民族资产阶级在政治上也有一定的地位。” [32]

五四宪法能在当时我国国家性质的规定上明确“人民民主国家”,这反映了制宪者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理论勇气和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社会阶级状况的深刻把握。

(二)五四宪法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

一般地说,宪法规定的经济制度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所有制形式;二是分配方式;三是经济体制。在这三方面,五四宪法都作出了与苏联三六宪法不同的规定。在所有制形式上,三六宪法规定苏联只有国家所有制和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两种所有制形式;在分配方式上,三六宪法规定在苏联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在经济体制上,三六宪法规定在苏联实行计划经济。五四宪法根据我国处于过渡时期的现实,在强调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的同时,承认我国四种所有制并存: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同时提出要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在分配方式上,五四宪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肯定了四种所有制并存,实际上也就确认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并存;在经济体制上,五四宪法提出“国家用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五四宪法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既反映了当时中国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水平,又体现了社会主义方向。

(三)五四宪法关于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式的规定

五四宪法在政权组织形式方面的规定与三六宪法相关规定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中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一院制,而苏联三六宪法则在第33条规定“苏联最高苏维埃由联盟苏维埃和民族苏维埃两院组成”。斯大林在论述苏联为什么要采取两院制时说:“如果苏联是一个单一民族国家,那么一院制会比两院制好。但苏联不是单民族的国家。大家知道,苏联是多民族的国家。我们有一个不分民族而代表苏联一切劳动者共同利益的最高机关,这就是联盟院。可是,苏联各民族除了共同利益以外,还有与民族特点有关的各自特有的特别利益。可以忽视这些特别利益吗?不可以。是不是需要一个正式反映这些特别利益的专门最高机关呢?绝对需要。无疑,没有这样一个机关,就无法管理苏联这样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这样的机关就是第二院,即苏联民族院。”[33]我国也是多民族国家,我国为什么不实行两院制?从历史文化传统来说,中华大地上的各民族一直就生活在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中国人”是中华大地上的每一个民族的自我认同。而苏联的历史到1936年宪法制定时才十几年;从法理上说:“一般认为两院制是历史的产物,是两种势力集团分享立法权的表现。法国资产阶级比较彻底,1791年宪法实行一院制。近年来西方国家的趋势是从两院制蜕变为一院制,1979年瑞典王国由两院制改为一院制即是一例。那么,这种由两院制改为一院制的根据何在呢?一些国家采两院制,除了特殊利益占优势外,从理论上说,两院制并无任何科学根据。正如斐那(benham)所说,假定两院的意见相同,那么第二院是多余的累赘;假定两院的意见不同,那么第二院是渊藪。……鉴于以上种种考虑,除联邦制国家外,各国议会就有两院制改为一院制的趋势,一些小国和新独立的国家大多采一院制。”[34]

二是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称国务院,而不是苏联三六宪法所称的“部长会议”。中国从北洋军阀统治时期起,就将中央政府称作国务院,所以将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称国务院便于老百姓接受。

在国家结构形式上,苏联三六宪法规定苏联采取联邦制,我国五四宪法规定国家采取单一制,在处理国内民族关系上,我们辅之以民族区域自治。苏联三六宪法和我国五四宪法的相关规定,为两国后来的宪法所承继,从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情况看,多民族国家采取联邦制不见得是一个好的选择,捷克和斯洛伐克的分家,苏联的解体和南斯拉夫内战均说明了这一点。而我国采取的单一制辅之以民族区域自治在解决国内民族问题上是成功的;单一制对巩固国家的统一起的作用也是积极的。

三、国际化与本土化结合的原因[35]

五四宪法作为新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在充分参考苏联三六宪法和各其它人民民主宪法的基础上,反映了中国的实际和中国的制宪经验和革命经验,实现了本土化与国际化的有机统一。究其原因,最主要有二:

(一)中国革命是世界社会主义革命的一部分

五四宪法的国际化,主要表现为将苏联及东欧人民民主国家的“社会主义”制度移植到我国,成为我国国家和社会制度的过程。法律移植是法律文明交往与传播形式中的一种特殊情形。据说,法律移植是一种十分古老的现象,早在公元前十七世纪前后一些古老的法典中就似乎存在了。法律移植的过程是主动的过程,是主权国家的自觉行为。无论法律移植的远古形式如何以及它后来是怎样发展演变的,这一特殊的法律文明交流与传播形式的本质性意义就在于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主动地、有选择地自愿采纳和接受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的过程。很显然,法律移值同主体一定的有意志有目的的活动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它表明,一定社会的主体根据对本国或本地区社会生活条件及其需要的认识,主动自觉地选择外域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或某些制度,直接或间接地移入本国相应的法律的创设过程之中,使之成为本国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36]五四宪法在制定过程中对苏联三六宪法和各其它人民民主宪法的学习与借鉴,就表现为这样一个过程。

中国对外国宪法的移植不是起自五四宪法。1840年以后,先进的中国人不断地向西方寻求救国救民的真理,包括学习和借鉴西方的宪政和法律。但如前文所述,旧中国在这方面是完全失败的。那么为什么五四宪法对苏联三六宪法和各其它人民民主宪法的移植是相对成功的呢?最主要的原因是旧民主主义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已经是世界无产阶级革命的一部分。早在1940年,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就指出:“这种‘世界革命’,已不是旧的世界革命,旧的资产阶级世界革命早已完结了;而是新的世界革命。同样,这种‘一部分’,已经不是旧的资产阶级革命的一部分,而是新的社会主义革命的一部分。”[37]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以后建立的人民共和国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国家。苏联著名法学家法尔别洛夫在《人民民主国国家法》一书中指出:“人民共和国是新兴的社会主义类型的国家”。[38]在“新的世界革命”过程中,按共同的指导思想指导革命;革命胜利后,都在建设或追求社会主义方向。这就为中国五四宪法移植苏联三六宪法和各其它人民民主宪法的有关社会主义原则和制度提供了基础和条件。

法律发展国际化趋势的最深厚的价值底蕴在于:确信法律能够提供可靠的手段来保障每个公民自由合法地享用属于自己的权利,而免受任何其他人专横意志的摆布。[39]苏联人民在制定三六宪法的时候,确信社会主义是摆脱剥削和奴役的唯一正确的选择。我国人民在制定五四宪法的时候仍然沉浸在推翻三大敌人和抗美援朝胜利的喜悦中,中国人民确信,一部向社会主义方向迈进的宪法能够使他们永远翻身做主人。正是由于这样共同的信念,使得五四宪法较好地实现了国际化。

(二)五四宪法是中国国情和中国革命与制宪经验的总结

法律发展的共性决不是对法律发展个性的排拒,法律的国际化并不排拒它的本土化,只强调法律的国际化而排拒法律的本土化,法律就会丧失其生命力。许多东欧国家的宪法几乎照抄照搬苏联宪法,不考虑本国的实际,毫无个性,结果也毫无生命力可言就是例证。法律的本土化来源于法律赖以存在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经济基础的特殊性。一切法律进化与发展过程,只有理解了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活条件和社会结构之特点,并且从中被引伸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其底蕴。那些不依赖于个人的意志的社会生活条件和社会结构形式,乃是法律发展的现实基础。这些现实的社会条件与社会结构形式,并不是法律现象所能创造出来的,恰恰相反,它本身正是法律发展的根源和基础。而不同的法律体系是以不同的社会结构形式为前提和基础的。[40]宪法作为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当然概莫能外。

五四宪法的本土化,主要是指五四宪法在总结中国革命与制宪经验的基础上,反映中国社会的实际。从中国制宪史来说,从《钦定宪法大纲》到南京国民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无一不是骗人的东西,甚至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192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居然是贿选的副产品,是花钱买来的,这真是莫大的讽刺;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也只是中国资产阶级善良愿望的一种反映而已,没有也不可能得到实施。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在革命根据地制定了一些宪法性文件,这些宪法性文件一般体现着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纲领,它们是世界宪政史上的特例,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性文件。中国共产党人通过这些宪法性文件的制定,获得了宝贵的制宪经验,了解了怎样使社会主义宪政文化与革命根据地的实际情况结合在一起,为五四宪法的本土化创造了认识基础。

制定五四宪法时与苏联制定三六宪法的条件十分的不同,如在阶级形态上,苏联已经消灭了剥削阶级;在所有制形态上,几乎完全实现了公有;苏联的工业化水平远远高于中国;在民族关系上,苏联的民族问题比中国还要复杂。这些因素,决定了五四宪法在国家的社会发展阶段、阶级关系、所有制形态、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等方面作出与苏联三六宪法不同的规定。这些不同的规定,反映中国共产党的成熟,也是五四宪法本土化的表现。

五四宪法自颁布至今已过去五十多年了。尽管这部宪法颁布后,中国经历了长时间的政治运动,法律虚无主义盛行,五四宪法也没能得到有效实施。但不能因此把五四宪法当成纯粹的“纸上宪法”,五四宪法对以后的中国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五四宪法所设计的国家制度,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不仅得到完全的实现,而且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五四宪法对八二宪法的制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是八二宪法的蓝本;五四宪法的领导机关意见和群众意见相结合、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本国经验与外国经验相结合的制宪方法,对于我们今天制定、完善宪法和法律有着重要意义。其中“本国经验与外国经验相结合”的过程,就是法律本土化与国际化结合的过程。我们今天研究五四宪法的“本土化与国际化”问题,主要是因为它可以为我们实现法制现代化提供有益的借鉴。

注释:

[①] 《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38页。

[②] 民国35年的蒋记《中华民国宪法》可能有一些例外:其一,它将国家权力分为“五权”;其二,蒋称“五权宪法”思想来自孙中山先生的《建国方略》、《五权宪法》和《三民主义》,但孙中山先生强调的“五权宪法”是“五种治权并立”的民主“治权”体制,“五权宪法”的五权分立吸收了英美等国三权分立制约与平衡的长处,发展了中国传统治国经验的选官制度——考试和御史制度——监察,目的在于避免西方宪法制度中考试和弹劾制度不独立的弱点。从而使资产阶级政制趋于完备,五权相对独立,又互相制约,保证政府效能的发挥。而南京国民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则确立的是一种五院对总统负责,总统实际对任何人都不负责任的独裁政体。就是这样一部宪法,实际上也没有得到过一天实施。

[③] 《毛泽东文选》,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6页。

[④] 《毛泽东文选》,第六卷,第320—321页。

[⑤] 吴家麟主编《宪法学》,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97页。

[⑥] 《毛泽东文选》,第六卷,第329页。

[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与法的基础参考资料》(第二编),东北师范大学教务处教材科1956年版,第280页。

[⑧] 《毛泽东文选》,第六卷,第329—330页。

[⑨] 本文所引用我国1954宪法的条文均来自《宪法资料选编》(第一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本文所引用苏联1936宪法的条文均来自《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下引不再注明。

[⑩] 《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42页。

[11] 《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1408页。

[12] 《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1418页。

[13] [苏联]m.p.加列瓦著,梁达、石光等译《苏联宪法教程》,五十年代出版社1953年版,第62页。

[14] 《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56页。

[15] 《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637—638页。

——毛泽东同志在此处所谈的“民主集中制”即是指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力的方式,实际上将“民主集中制”与“民主”在国家制度层面上划了等号。笔者认为,这是毛泽东同志对“民主集中制”的最准确、最科学的解释。解放后毛泽东同志将民主集中制泛化为一种工作方法,值得研究。——参见拙文《论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宪法地位》,《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6.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与法的基础参考资料》(第二编),第361页。

[17]《 斯大林文选》(上),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07、108页。

[18] [苏联]m.p.加列瓦著,梁达、石光等译《苏联宪法教程》,第160—161页。

[19] 《 斯大林文选》(上),第93页。

——为了研究问题的方便,为了不冲淡主题,在涉及到斯大林关于宪法问题的论述时,我们只引用他的言论,不研究他的行为,不对他作全面的评价。

[20] [苏联]m.p.加列瓦著,梁达、石光等译《苏联宪法教程》,第195页。

[21] [苏联]m.p.加列瓦著,梁达、石光等译《苏联宪法教程》,第229页。

[22]《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62页。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与法的基础参考资料》(第二编),第743、744页。

[24] 参见 坚毅《内容、结构、形式——关于唯物辩证法立体化范畴》,《求实》,2000年第2期。

[25] 1918年苏俄宪法只写国徽、国旗,1924年苏联宪法和1936年苏联宪法只写国徽、国旗、首都。

[26] 《毛泽东文选》,第六卷,第325页。

[27] 《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33、133—134、139页。

[28] [苏联]m.p.加列瓦著,梁达、石光等译《苏联宪法教程》,第55、59、61页。

[29] 《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49页。

[30] [苏联]m.p.加列瓦著,梁达、石光等译《苏联宪法教程》,第76页。

[31] 《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46页。

[32] 《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47—148页。

[33] 《 斯大林文选》(上),第106—107页。

[34] 龚祥瑞著《比较宪法与比较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219—221页。

[35] 2004年10月在南京师范大学举行的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上,有学者提出问题:为什么五四宪法以苏联三六宪法为参照,而不是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或欧美宪法?我觉得,下述两个原因就是答案。

[36] 参见 公丕祥《国际化与本土化:法制现代化的时代挑战》,《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

[37] 《毛泽东选集》(第二卷),第629—630页。

[38] [苏联]法尔别洛夫著,党凤德、邱则午、傅昌文译《人民民主国国家法》,上海新华书店1951年版,第13页。

宪法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五四宪法的制定处于我国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1949年新中国建立时,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立即制定宪法。后来随着形势的迅速发展,大陆上的军事行动结束,和平解放,祖国大陆空前统一;土地制度的改革基本完成;人民已经组织起来;抗美援朝的胜利增加了我国的独立地位;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增加了我国的综合国力。这时,举行全国选举、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的条件成熟了。

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决定,成立以为主席、由、宋庆龄等33人组成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启动制宪工作。1954年1月至3月,中共中央宪法起草小组由主持,在杭州西湖草拟宪法初稿,这个稿子经北京五百多名高级干部和全国八千多人讨论,易稿二十来次,于3月23日提交宪法起草委员会作为起草工作的基础。经过81天的辛勤工作,开了七次宪法起草委员会全体会议,形成了宪法草案,并于6月14日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向全民公布。宪法草案的全民讨论进行了3个月,共征得意见118万条。据此,又开了两次宪法起草委员会全

体会议及一次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临时会议进行反复讨论修改,于9月15日向首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提出。草案经会议全体代表热烈讨论,最后于9月20日用无记名方式投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五四宪法的产生过程为我国后来的修宪工作提供了经验。这主要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包括同各派和党外人士的协商与合作。由全国人大发挥制宪会议的职能,也反映了中国政制的特色。当然,首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并非单纯是制宪会议。这次会议除制宪外,还完成了诸如通过预算、组织政府并进行了一般性立法等多项工作。

五四宪法的基本内容

关于宪法的指导原则,在1954年6月14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中指出:“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9月15日,他于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的开幕词中,在宣布“制定宪法”是此次会议任务的同时说:“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那个时候,虽然在理论上还没有系统地总结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可是从的上述言论来看,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即人民民主)、中国共产党的

领导、马克思列宁主义作为五四宪法的四项指导原则,乃是十分明显的事情。

五四宪法的基本内容:(一)序言确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宣布:“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序言还规定实现总任务的三个条件是:统一战线、民族团结和同全世界人民的联合。(二)总纲规定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政体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规定我国主要有国家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并规定国营经济是领导力量,保证其优先发展;规定保护公民的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等。(三)第二章国家机构,分别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的性质、地位、组成、职权和工作程序。(四)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规定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自由;人身自由、居住和迁徙自由、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保护;享有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进行科研、文艺创作等文化活动的自由,享有监督控告权;规定对于妇女、青年、儿童及国外华侨等的权利保护。还规定了公民必须履行的若干项基本义务。(五)宪法第四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徽、首都。

五四宪法除序言外,共有106个条文,内容丰富,符合国情。它即总结了近一百多年来以及建国5年来的历史经验,又为我国走向社会主义指明了道路,规定了切实可行的重大措施,所以是一部好宪法。

五四宪法的深远影响

五四宪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政治文明的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过去,中华民族长期处在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

黑暗统治之下,广大人民过着非常痛苦的日子。虽然曾有许多先进人物为了救中国,努力寻找真理,但他们学习的是西方资产阶级的模式。例如,19世纪末康梁变法,企图在保持封建主义的前提下,实行君主立宪制度。又如,20世纪初的辛亥革命,虽然推倒了清王朝,但孙中山建立的是西方式的民主共和国,其政治理想是“五权宪法”。事实证明,资产阶级民主在中国根本行不通。因此他们的努力,很快就失败了。至于北洋军阀和之流以制宪为幌子,行专制统治之实,更使中国人民陷于水深火热之中。中国人民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掌握了政权、成为国家主人之后,才有可能制定真正的人民自己的宪法。五四宪法的诞生,正是实现了中国人民百年来的心愿。

五四宪法开创了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和制度的先河。首先是道路问题,曾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中指出:“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五四宪法的道路就是我国始终坚持着的社会主义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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