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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委会财务总结{甄选5篇}

2024-08-03 07:03:02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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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委会财务总结范文第1篇

关键词:加强监管;会计;廉政建设

Abstract:Inordertoadvancethefinancialreform,strengthensthemanagement,inrecentyears,ourprovinceeachregionwasthesamewiththenation,carriedonmultiformaccountanttodelegatethesystempilotreformandtopassthroughoneafteranothersummarizes,theguidanceandthepromotionunceasingly,accountantdelegatesthesystemreformtohavethegoodtendencywhichwasontherise.

keyword:Strengthensthesupervision;Accountant;Cultivationofcleangovernment

一、会计委派制开展情况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会计委派制这一新生事物,顺应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从小到大,不断发展,以强劲的生命力,不仅推动了会计改革,而且在加强宏观、微观经济管理方面也越来越显露出重要作用。同时也正逐渐被人们认识和接受。

我省的会计委派制的改革,从90年代初开始,至今可以说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即1996年以前,是自发式的个别尝试阶段。我省的一些县(市)如巴中市、郎中县、苍溪县等,对县属国有企业进行了直接委派会计负责人为主的会计委派制,中江县还结合厂长经理承包制,推行了会计人员年薪制等办法。这对当时在县以下的多数中小企业实行承包制后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起到了一定的牵制作用。同时,对"一包就灵"提出了质疑。虽然是个别地方和局部的试点,但引起的反响是不容忽视的。

第二阶段从1997年到1998年,这期间主要是总结、认识、引导试点阶段。在这一时期,我省会计委派制在各地的一些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中小企业等各类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等,逐步推开,形式各异。其间,政府主管部门,特别是各级政府的会计管理部门即财政部门主动地参与了这项改革。全省各级财政部门逐步把会计委派制工作列入了会计管理工作重要的议事日程,并且充分发挥政府管理会计工作的职能,对各地的会计委派制试点进行总结,在充分肯定这一改革的同时,及时地提出了存在的一些问题,而且对进一步深化会计委派制改革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比如省财政厅专门就全省会计委派制试点作为财政科研课题,专门组织力量进行调研,最后形成了《四川省会计委派制改革调查报告》,对全省的会计委派制情况、问题进行了总结,对今后工作提出一些指导性的意见。这一《报告》得到了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在省政府主办的《四川政报》上公开发表,省财政厅也将《报告》下发各地,并要求各地认真总结试点情况,因地制宜、稳妥推进。这对全省会计委派制无疑起到了引导和推进作用。这期间,各级党政和纪检监察部门也高度重视和关注这一工作,把推行会计委派制作为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全省的会计委派制改革,进展的广度和深度前所未有。

第三阶段为1999年以后,进入了有组织的总结、完善,全面推广阶段。从1999年到现在,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全省的会计委派工作在经过多年的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最后又回到实践的过程,对会计委派制改革基本上形成了共识,而且不断地从实际出发,总结完善,朝着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努力。特别是中纪委三、四次会议和国务院的有关指示发出后,更为会计委派制的进一步推行指明了方向。目前,会计委派制已经列入了包括省政府在内的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全省21个市、州,有12个市政府和近90个县政府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全面推行会计委派制,还有如遂宁、宜宾、乐山、南充、达州等市政府还制定了有关委派制的办法。各级政府分管经济工作的领导都亲自负责领导会计委派制工作,各级财政部门也责无旁贷地和纪委监察部门积极配合,把会计委派制作为深化财政改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狠抓落实:一是抓了全省的会计委派调研,做到心中有数。省纪委、监察厅联合召开了座谈会,派专人调研,了解全省的工作进程和问题,研讨解决问题的办法;二是交流各地情况,找典型代表介绍工作经验,互通情报,取长补短。省财政厅还于1999年专发会计委派工作简报六期至各地和省级各部门,专门收集了全省各地会计委派制办法,编辑成《四川省会计委派制度专辑》(一)、(二)印发各地,对帮助和指导这一工作的开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三是有倾向性地推荐一些行之有效的作法,起到了引导和示范的作用。如省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省级国有大中型企业财务总监制试行办法》下发各地,引起了各级的重视。又如对长宁县、北川县行政事业单位"零户统管"(会计集中核算)制和简阳市的乡镇"统一集中核算"制等大加推崇,促进了有条件的县、乡实行这些办法;是作为工作任务进行全省安排布置,要求各地予以贯彻落实。2000年1月,省监察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继续试行会计委派工作的通知》文件明确要求,各级财政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中央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把目前适合我省实际的几种会计委派制形式,有组织有计划地积极稳妥地推行。这几种形式和要求是:1、在县及县以上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会计集中管理,统一核算制。2、所有的乡、镇财政所实行综合财政预算会计集中核算,今年要求达到60%的推广面。3、暂不具备条件的县级党政机关实行重点会计委派制。4、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以及骨干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制。5、企业集团内部实行会计集中委派制等。

由于我省会计委派制试点基本上呈现以两头促中间的情形,即基层起步早,纪委督促严,在一段时间省、市本级动作不太大,效果不明显,但进入1999年以后,省、市两级都开始行动,特别是市一级行动迅速,措施有力,这样,会计委派改革在全省已基本形成了热潮。据初步统计,全省有18个市、地、州,90多个县(区、市)近800个乡(镇),2000多个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开展了各种形式的会计委派制度。

二、会计委派制的几种形式

我省会计委派制试点,形式多种多样,试点对象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委派的人员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也有全部会计人员,委派的主体有企业主管部门、政府部门,也有企业本身等。但经过多年实践,认识到会计委派制作为政府管理经济的重要措施之一,要不断适应经济改革深化的要求,绝不能一蹴而就,要不为地总结和完善。比如县以下国有中小企业普遍实行了改、转、租、卖、让等以后,企业所有制性质发生了变化,如再治袭国有企业一套管理,无论在法理上,在具体管理办法上显然已不适宜。原来如溪、阆中、中江县等直接向企业委派会计人员的做法已经行不通了。也有的由于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后,委派的会计负责人形同虚设。所以,会计委派制要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要为政府宏观经济管理服务。因此,我省会计委派制的形式也经历了不断取舍,优胜劣汰的过程,最终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有利于加强监管,规范经济行为,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建设的,切合实际的会计委派制形式主义会被人们所接受所推崇。经过几年来的磨合,现在适合我省经济管理实际,并取得一定共识,正在积极推广和试点的几种会计委派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财务总监制。财务总监的委派对象为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总监人选通过考试、面试、结合考核,经组织部门批准,从市级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中选派或向社会公开招聘。财政部门负责聘用委派以及日常工作。

财务总监的职责是代表政府监督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向政府机关提交有关企业财务报告,如重大问题专题报告。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财务总监的任职与行政级别不挂钩,工资收入比照所在企业经营班子副职执行,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对财务总监工作业绩的考核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部、经贸委等部门共同负责。考核结论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派驻、罢免和奖励和重要依据。

为配合财务总监的试点,将国有企业财务负责人由原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制改为审批制。国有企、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的任免,由所在单位呈报,财政部门审核,组织部门审批。财务总监制主要在我省乐山、达州等市试行。

(二)财务监督特派员制度。财务监督特派员派驻单位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财务监督特派员由市级机关副县级以上干部担任,财务监督特派员办事处设在财政局或经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事处内设若干办事组,每个办事组负责2至4个企业的财务监督工作。财务监督特派员任期三年,可以连任,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规定了相应的奖惩制度。

财务监督特派员对政府负责,代表政府行使监督权力。主要职责是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列席经宫管理等有关会议,但不干预企业经营活动,评价企业主要领导成员的业绩,并对其奖惩、任免提出建议。

财务监督特派员的稽查报告,由财务监督特派员办事外送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后报市政府。市政府根据报告,结合企业领导人的考核情况,实施奖惩、任免。如重大问题,可向政府专题报告。财务监督特派员主要在我省自贡、遂宁等市试点。

(三)会计集中核算。会计集中核算对象目前主要是县、乡(镇)两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单位预算体制、资金使用权和财务自"三个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取消各单位账户,统一由会计集中核算机构(会计中心)开设账户,会计核算,管理会计人员。单位设置出纳岗位,负责本单位的具体财务收支。同时建立综合财政预算制度,收支审批制度,审核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

会计集中核算办法已在全省60%以上的乡、镇和部分县、市实行。

省委、省政府决定在总结各地改革试点的基础上,从省级机关的实际出发,结合部门预算改革,决定于2001年在省级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一级预算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会计集中核算改革,待条件成熟后再推广到各系统所属二级单位。目前,省财政厅已代省政府拟了《四川省省级机关试行会计集中核算支付办法的实施方案》,并正在征求意见。

方案的主要内容是:设立四川省省级机关会计核算支付中心,在保证单位现有预算编制程序、资金使用权、财务自"三个不变"的前提下,取消单位预算内、外银行账户。省财政厅建立国库单一支付体系。取消单位会计核算岗位,保留除会计核算、记账以外的会计职能,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委托记账、分户核算。会计集中核算支付的资金为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预算外资金和其他收入等四部分

(四)企业内部会计委派人员。企业集团公司按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对所属各级子公司委派会计人员。委派工作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会计人员在本单位或集团公司内部选聘。委派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及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办理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向集团公司负责,奖惩考核由集团公司实施。

企业内部会计委派办法主要在我省五液、电信、邮政、石油、川化等大型集团公司实行。

三、会计委派初见成效

我省各地地会计委派制度改革试点,尚处在总结推广阶段,有的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并不断完善和提高。但是经过几年的实践,全省会计委派试点进展总体是好的,对建立健全约束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促进了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试行会计委制度,将会计人员的人事权、考核权、工资评定权等从各单位中分离出来,使会计人员相对独立,有利于保证会计人员发挥会计核算和监督和基本职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编制虚假会计信息的现象,保证了会计资料、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二)有利于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集中收付、集中核算后,把"收支两条线"管理落到了实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基金、税收等收入可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各单位私设"小金库"情况等到有效控制。单位实行预算内外综合财政计划,使单位预算更加刚性化,支出管理更加严密,有效地提高了资金营运效益。特别是乡镇一级辨会计集中核算后,对农村费改税,减少农民负担,规范基层政府管理行为,促进基层政权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消极腐败现象有所减少和遏制。试行会计委派制度,使财务监督权与生产经营管理权相对分离或相互制衡,强化了会计监督职能,规范了会计行为,把财务会计监督由事后监督变为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使会计监督能贯穿于财务会计活动全过程,对于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消极腐败现象,制止铺张浪费等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稳定了会计队伍,提出了会计人员的素质。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后,会计人员的委派、考核和管理由政府会计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实施,单位领导不得随意更换会计人员,相对稳定了会计队伍。会计人员通过竞争择优上岗,本文来自范文中国网。上岗后严格考核、评定优次,以此确定会计人员续聘或解聘,引入了竞争机制,给会计人员增加了压力和危机感,促使会计人员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以适应需要。

四、值得探讨的几个的问题

推行会计委派制试点是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强化会计监督的一种有益尝试,虽然在特定的条件下有其积极作用,但也不是"一派就灵"的灵丹妙药,目前在理论上也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

(一)财务总监、稽查特派员与会计委派制的关系会计人员"委派制"属于会计人员管理体制范畴。体制是一个上层建筑范畴,体现为行政上级对下级的管理。委派的客体是会计人员,委派的主体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于财务总监,并不陌生,国外早已有之。我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城市深圳也早已在国有控股公司中试行,目前全国各地的实行范围更为普遍。但将财务总监作为会计人员"委派制"来认识却有不妥。财务总监属于现代企业制度下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监督约束范畴,派生于资本的权力,而非行政之权力。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公司的财务总监往往由董事会任命。1994年深圳市三家委派财务总监的公司都是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国有资产营动机构,是基层国有全资、控股和参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即所有者财务主体,)其向国有全资、控股企业派出财务总监是为了保护大股东的根本利益,加强对经营者的财务监控。但委派财务总监只能由大股东说了算,小股东对此无能为力,这是资本权力使然。国有资本如果只是参资角色,则无权委派财务总监。否则,其他小股东纷纷效仿,委派代表自身利益的财务总监,岂不乱了套?从深圳市和我国其他地区国有资产产权部门委派财务总监的工作性质和内容来看,财务总监不属于会计人员。但不少人仍将财务总监误认为是会计人员,误将财务总监理解为行政权力派生物,这与我国国有资本的产权主体不明晰有关(不少地方财务总监由政府部门派出,而非由国有资本产权部门派出)。由于财务总监是由产权部门派出的,又常住企业,代表所有者对企业经营者进行日常监督,所以监督的威力较大,相应缓解了企业会计人员的工作压力,有利于会计工作质量的提高。

稽查特派员是中央为加强对大型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而派出的。地方有的也仿效,对所属大中型企业派出稽查特派员。其工作性质与财务总监基本相同,财务总监也好,稽查特派员也好,都不参与企业的账务处理,不能认为他们是会计人员,其派出源于资本的权力,属于财务机制范畴,而非管理体制范畴。

(二)会计委派制与会计本质问题

会计的本质是什么?会计不是被动地反映企业经营活动情况。会计既有核算职能,又有监督、预测等控制职能。上述两上基本职能,都有助于进行正确的经济决策和财务决策。持"管理活动论"的学者更加强调会计的管理职能,主张"算为管用",会计要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服务。如果不区别情况地向企业委派会计使会计人员游离于管理活动之外,变成"为算而算"的工具。委派制将利益各方矛盾的焦点转移到委派的会计人员身上,会计人员工作的压力加大。委派的会计人员通常三年一换岗(有的仅为一年),对被委派的单位情况不太熟悉,普遍存在"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心态,无意得罪人,也没有主动参与管理的积极性;被委派单位对委派的会计人员有抵触情绪和防备心理,视会计人员为"客人",不让其进入决策层。这就意味着会计人员失去了实践主体,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结果,既不利于加强企业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不利于会计已有职能的发挥,又不利于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不利于会计科学的良性发展。

(三)会计委派制与国际会计惯例问题

所谓会计人的国际惯例是指国际上在会计工作方面的一些通行做法。就会计人员的管理来看,大多数国家企业会计人员由企业自己招聘、使用和管理,鲜有例外。只是法国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比较特殊,其会计人员分为两大系统,公共会计人员和企业会计人员,前者由财政部实施条条管理,就职于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法国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形成是由其法律、文化、历史等因素决定的,法国的特殊做法也不是一般规律。而且,法国是欧盟的成员国,其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是否会受到欧盟的影响而改变还很难说。另外,法国的国有企业生存受企业效益和国家财政的影响,经常受到"私有化"的威胁,以后在国有企业中是否仍然推行公共会计人员制度尚不得而知。除法国之外,西方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有国有企业,但并未采用委派制的做法,说明非委派制对于国有企业也是适用的。企业会计人员应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办法,由企业自己管理。至于在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有政府授权收费或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试点。

五、建议与打算

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会计委派制改革只是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的一部分,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谨慎从事。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建议遵循以下原则:

1、确定性原则。是指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要给会计人员的身份一个明确的说法,不宜模棱两可,从而给会计人员的职能发挥创造良好的条件。可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外部人"身份,但企业会计人员还是以"内部人"身份出现更为合适。

2、间接性原则。要求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必须充分发挥国家对会计工作的间接管理和调控指导作用。

3、适应性原则。是指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要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应体现出现代企业对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管理的要求,并通过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管理,最大限度地调动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为提高各单位经济效益而出谋划策的积极性。

4、普遍性原则。要求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必须考虑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从会计发展的高度衡量改革成效。

5、法制性原则。是指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不得与现行和将来可能颁布的法律相抵触。按照上述原则,企业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会计人员回归企业,强化外部监督,实现国家间接管理。我省的会计委派制度改革将区别情况,因地制宜,试点求精不求多,在积极、稳妥的基础上,稳步推进会计委派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加强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二)与依法建账结合进行。我省实行的建账监管办法是依法建账的重要措施。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会计委派制试点单位首先要抓好依法建账,实行建账监管,避免多套账、造假账的现象发生,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三)要与稽查特派员制度、总会计师制度和其他现行的会计人员管理制度结合起来,避免委派人员的职责重叠。

(四)积极稳妥、切合实际地推行会计委派制改革。由于会计委派制改革牵涉面广、政策性强,既对社会各行各业,又面对千千万万会计工作者。要充分调查研究,在条件成熟的地区或部门,有选择地进行试点。

在国有大中型企业试行财务总监制或稽查特派员制度。

家委会财务总结范文第2篇

一、上海市推行财务总监委派的基本情况

(一)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财务总监委派管理

1、制定了本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规定。为强化国有企业财务监控,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工作要求,1997年底,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和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联合下发了《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提出了本市国有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度的工作要求,明确规定了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和工作职责,为指导本市率先开展财务总监委派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2、制定财务总监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为了国强对财务总监任职资格,不断提高财务总监的整体素质,1999年11月,上海市委组织部和上海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沪财会[1999]212号文),就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条件、任职资格的审查、认定与管理及任职资格的取消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规范了上海市财务总监资格的认定工作。

3、根据所有制性质和产权关系,对乡镇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度。按照市委、市政府在1998年2月9日党风廉政建设大会上作出的在本市乡镇企业全面推行会计委派制度的工作要求和部署,市监委、市农委与市财政局于1998年10月联合下发了《关于本市乡镇企业全面推行会计委派制度的若干意见》,对本市乡镇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度的意义、原则和工作要求提出了原则性意见。会计委派制度对加强乡镇企业的财务管理、深化农村集体经济改革、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推进乡镇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4、制定了财务总监管理的相关具体规定。最近,我们根据财政部与监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财会字[2000]12号)文件的精神,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与上海市监察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及本市进一步推进会计委派工作意见的通知》,对会计委派的方工、国有企业全面推行会计委派制、行政事业单位试行会计委派制以及加强对财务总监任职资格认定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会计委派工作。同时,上海市财政局还针对由市财政局委派财务总监管理的实际,专门下发了《关于市财政局委派财务总监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市财政局委派财务总监的管理体制、工作职能、工作制度和工作关系。

(二)理顺产权关系,确立了财务总监委派的基本模式

由于会计委派是一个新生事物,尚处在探索阶段,因而试行之初,委派模式多种多样,不够规范。随着实践的拓展和认识和深化,我们在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实施过程中,根据公司、企事业单位组织结构和资金运作目标的不同以及产权关系的不同特点,逐步规范财务总监委派方式,主要形成了以下三种财务总监委派模式:

模式I:董事会委派方式。对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的国有控股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其财务总监(或财务会计主管)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管理当局委派,直接对董事会负责,以加强对企业经理层的监督与指导,使董事会的各项重大决策得以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规范有序地进行。

模式II:母公司委派方式。对于各控股(集团)公司,根据资产纽带关系,由母公司向其全资和控股的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确保母公司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资金运作情况的掌握和监控。

模式III:政府授权财政部门委派方式。对于政府出资的投资公司、政策性亏损财政补贴的公司、使用财政性资金数额较大的重要企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由政府授权财政部门委派财务总监,确保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

(三)建立健全对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措施,强化日常管理

我们在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本着"谁委派、谁管理"的原则,将财政部门的工作重点放在抓好财务总监委派的宏观管理和总体规划,规范财务总监的委派和管理方式,加强任职资格认定管理等几个方面,探索财务总监委派的新领域,不断提高财务总监委派效果。具体地,市财政局主要围绕以下四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资格认定,二是定期年检,三是专业培训,四是对由财政部门直接委派的财务总监的直接管理。

1.资格认定

为了确保财务总监的业务素质与政策水平,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实行由政府部门认定的办法。按照《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任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上海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及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统一对上海市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进行认定。只有符合任职条件并通过资格认定的人员,方能担任财务总监。担任财务总监的主要条件有:具备经济管理类中级以上职称;具备除会计系列外其他经济管理类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其累计财务、会计和审计专业工作经历一般不低于五年;原则上应具有担任大中型企业财务(审计)部门或其他相同层次经济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三年以上经历;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并完成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组织的财务总监业务培训和资质评价,并取得相应证书。

2.人事、档案、供人关系管理

人事、档案、供给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谁委派、谁管理"。具体地:在董事会委派模式下,财务总监由董事会聘任、续聘或解聘,决定其应享有的工资薪金、福利待遇、奖金、荣誉等;在母公司委派模式下,由母公司统一管理财务总监的组织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待遇等;在政府委派财务总监方式下,财务总监的行政、组织、供给关系均由市财政局下属的财务会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3.报告制度

为确保委派人员职责到位、考核有方,充分发挥应有职能,派出的财务总监均应向其委派机构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委派机构报告其职责履行情况。财务总监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即时报告两种。定期报告应全面地报告任职单位遵守财务会计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情况、财务总监职责的履行情况、派出单位财务状况及其发展趋势等;重大事项即时报告则是指财务总监应及时地向委派机构报告任职单位所发生的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长期发展等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经济业务事项,如重要资产的处置、合并、收购、经营方向的重大调整等,以便将财务总监派驻单位在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变化处于严密、及时监控之下,做到及时预警、防患于未然。

4.年检、考核和培训

财务总监每年应接受财政部门统一进行的特别年检。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企业内部监督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对参与企业和单位内部重大决策和财务会计信息真实性所承担责任的情况;参加培训的情况等。委派机构根据年检的结果负责组织实施对财务总监的定期和任期考核,按照财务总监的职责履行情况,对其工作业绩和业务能力做出鉴定。财务总监的考核情况纳入人事档案管理,作为其续聘、解聘及奖惩的重要依据。另外,根据特别年检的要求以及有关规定,财务总监每年还应参加规定的专业培训,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政策和业务水平。

5.任期与轮换

财务总监的任期一般为三年。由政府委派的财务总监原则上不得在同一单位连任,任期届满后根据考核情况轮换;由董事会聘任或母公司委派的财务总监,其轮换制度可由董事会或母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为了加强对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于2000年4月成立了"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是接受市财政局委托,具体实施对市财政局直接委派财务总监的管理。

(四)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财务总监业务素质

为了不断提高财务总监的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由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共同建立了系统的财务总监培训制定,按照与国际接轨的财务总监培训模式,基本形成了一个比较专业化、正规化、现代化的教育培训基地。到目前为止,已举办四期财务总监培训班,培训学员420名。

二、上海市实施会计委派制度取得的主要成效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本市按照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财务监控机制,遵循有利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有利于实现对企业全过程的动态监控,有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大力推进财务总监委派。本市各市属工作、商业、外贸、建设等系统和区县政府,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把推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度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予以重视,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经统计,截至目前为止,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已委派或聘任财务总监150多人,委派财务会计主管人员2500多人,其中财政部门委派的财务总监人数约75人。

财务总监委派制度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本市财务会计秩序的好转,推进了国有企业改革和脱困的步伐。一是,从近期开展的财务会计专项稽查总体情况看,上海市重点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量有了较大改善。二是,国有企业的内部财务监控力度明显加强,内部控制制度逐步完善,带动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显著提高。三是,财务总监委派制作为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四是,财务总监委派也是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举措。

三、目前财务总监委派制存在的一些问题及我们的看法

虽然我们为推进会计委派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初步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会计委派毕竟是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生事物,从总体上讲尚处于探索阶段,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一是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的关系还不够规范,特别是由于在新《会计法》中对财务总监的地位未予明确,使很多人对财务总监制度存在诸多疑问。二是对财务总监的职责定位存在较多的争论。我们实践中的财务总监制强调内部管理与监督的有机结合,而也有一种观点认为,财务总监委派制是一种与企业管理当局相对立的外部监督形式,三是财务总监与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的关系未理顺,实际工作中矛盾较多;四是对《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实施后,财务总监存在的必要性存在疑问;五是随着我国预算管理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化,国库集中拨付制实施后,对于在事业单位进行财务会计主管委派的必要性也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财务总监委派制作为我国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应该将财务总监委派制视为改革措施的一个有机组织部分,从改革的全局出发,用发展的眼光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不能孤立地看待财务总监委派制。因此,本着上述原则,根据我们的工作体会,对上述问题我们有如下基本看法:

1.对国有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委派是会计委派制度的重要形式

为维护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强化企业日常财务活动的过程监控,在明确企业产权关系的前提下,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加强企业财务监控的有效方法和重要措施。在我国,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度最早出现在部分外商投资企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国有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逐步成为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多元投资主体。在这种背景下,为尽快构筑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上海市大胆探索,在全国较早试行了财务总监委派制。上海市所实施的财务总监委派制度有以下三个主要特点:(1)投资主体委派财务总监,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任命,代表投资主体,体现出资方利益。财务总监的工资、福利奖励等由董事会考核和管理。(2)实行双向负责制度,即财务总监对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并主要对董事会负责。工作重点主要是预防内部人控制,对企业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对重要财务事项建立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制度。(3)参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控。因此,以财务总监委派为主的会计委派制度是一项以产权关系为纽带,既具有监督职能,又具有内部管理职能,突出为产权主体服务的财务监控制度,是一种适用于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的财务监控模式。上海市在财务总监委派过程中所实行的各种模式,均以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产权明晰为基础,强调出资人对企业经营活动的财务监控,符合《公司法》和《会计法》关于公司治理框架和财务监管和基本原则。

总会计师制度在我国实施较早,其与目前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在人员任命方式、职责地位、所代表的利益及职权范围等方面有所不同。《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因此,总会计师属于企业经理班子成员,其人事、行政和工资关系均隶属企业,工作重点是协助部经理领导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侧重于企业的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和日常管理。

从上海市所实行的财务总监委派制度情况看,财务总监的职能基本涵盖了《总会计师条例》所规定的总会计师的各项职能,因此在实行财务总监委派的企业中,为避免职权重叠,原则上在企业经理班子中不再设立总会计师。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将加大布局调整和战略改组的力度,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实行法人治理的公司制改造将是一种发展的趋势。为此,在国有企业中强化财务监控,推行以财务总监委派制度为主要方式的会计委派制度是比较切实可行的选择。同时,为了使《总会计师条例》更好地适应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新情况,建议在适当的时候修改《总会计师条例》,明确财务总监的法律地位。

2.试行会计委派制度有利于完善监事会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

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从体制上、机制上加强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督,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标志着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的监事会制度逐步完善,同时也是一项加强财会监督的重要举措。

监事会制度的主要特点是:监事会由各级人民政府派出(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国务院不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派出),直接对派出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代表各级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监事会与企业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目的是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由此可见,董事会(包括投资主体)委派的财务总监和监事会都是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是公司法人治是结构的不同层次和重要组成部分。但监事会对国有企业监督的层次更高,监督对象既包括董事会,也包括经营管理层,当然还包括财务总监。而财务总监则是受董事会委托,代表出资主体,主要实施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强调监督与管理相结合,将监督寓于管理之中。上海市在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度时明确,财务总监应定期向监事会报告公司的资产运作和财务情况,并接受监事会的质询。由此形成相辅相成、内外结合、管理与监督并重,从制度上不断完善的国有企业监督约束机制。

3.会计委派制度是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效补充

借鉴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我国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和预算执行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通过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加强预算监督,对于加速预算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止预算资金改变预定用途、加强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和实施力度、从源头上治理腐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实践中我们体会到,会计委派制度是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效补充,对于完善国库集中拨付制度、更好地加强对预算资金的各环节的监督都非常重要。(1)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解决了预算资金支付环节的控制问题,可以从源头上控制预算资金的使用方向,提高使用效率。但是,如何对使用财政性资金数额较大的单位和项目,以及对财政资金到位后的日常管理和监控问题,仅依靠国库集中拨付制度还不能完全解决。财政部门通过对这些单位和项目实行财务会计主管委派制度,一是,可以使财政监管深入到预算编制的各环节,具体参与和了解预算编制及用款情况,并通过实施包括零基预算和部门预算等预算编制的新方法。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明确预算资金的用途和使用方向,从根本上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二是,财政部门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后,委派的财务会计主管可以加强对预算单位日常的财务管理,加强预算资金拨付到位后的管理和监控,规范资金使用和日常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共服务水平。(2)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财政、国库和银行等几个方面管理、体制、技术的重大改革,同时还需要建立先进的财政支付信息系统,不可能一蹴而就。这就决定了在目前情况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覆盖范围还比较有限,预算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绝大多数依然是按传统方式运转。通过加快推行会计委派制度,既可以加强对预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也可以为今后不断扩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施范围创造良好条件。

四、进一步推进会计委派制度的主要打算

按照中纪委四次全会精神、国务院关于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及财政部和监察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的精神,上海市将进一步加大会计委派制度的实施力度,继续扩大会计委派制度的实施范围,并不断规范会计委派制 度的运作方式,提高会计委派制度的实施效果。

1、继续加大力度,在国有企业中全面实施财务总监委派制度

按照中央提出的要在国有企业中推进财务总监委派制度的要求,根据近年来本市财务总监委派制度的实施情况和工作基础,打算在董事会机构及职能健全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全面实行由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的办法。同时,我们还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总监委派的各项配套制度,规范运作,切实加强财务监控,确保财务会计信息质量。

2、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试行财务会计委派

2000年召开的中纪委第四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在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有政府授权执行收费或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继续试行会计委派制度。据此,本市准备按照现有的管理体制实行分级委派办法。市财政局已与市纪委、市监委研究拟定了首批由市财政局委派财务会计主管人员的10个单位,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要与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预算管理等有机结合起来,使之相互促进,形成整体效应。对区县属有关事业单位由区县政府比照办理。

家委会财务总结范文第3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传统会计管理体制带来的弊端越发明显,主要表现为:会计信息失真、纪律松弛、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经营者监督失控等。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所有制结构单一,产权不明,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造成企业内部缺乏有效的监督。如监事会形同虚设,财务人员不能独立的行使权利等,从而导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经济秩序混乱,加剧了国有资产的流失。针对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情况,财务总监委派相对于国有企业的其他监管制度而言具有明显的优势。财务总监制度是国有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后保障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有序进行的内在要求,是我国产权制度改革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是指实行两权分离的企业,由企业的所有者委任、派遣主要会计人员代表政府或董事会监督经营管理者的行为,参与企业财务计划的制定,对重大经济决策与财务收支与总经理联签批准的一种管理制度。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是和会计任命制相对的,它的主要特点是企业的主要会计人员由所有者委派,经营者不得干涉委派财务总监的工作。也就是说,主要会计人员的任用不是由经营者任命而是由所有者委派,经营者不得干预。

一、财务总监委派制度的实施成效

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的推行是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的有益尝试,促进了会计管理体制的全面改革,是解决目前我国会计领域出现的众多问题的有效措施。

(一)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增强了监督力度,降低了所有者的监督成本

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规范了会计工作的程序和会计行为,增强了会计监督的力度。在会计管理中由分散到统一管理,通过建立统一的会计凭证审核制度、收支审批制度等,形成更加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使单位的财务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另外,企业监督成本包括所有者为获取内部信息花费的费用以及监督滞后给所有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后,财务总监可以将企业内部的败德行为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以便委托人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更大的损失。

(二)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度是防止会计信息失真,加强会计监督和防治,现象的有效举措

各种腐败和贪污犯罪等经济案件大多与企业的财会工作密不可分,都是经营者直接干预具体经济行为的结果。要从根本上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单纯依靠会计监督是不行的,必须由会计信息系统以外的力量实施才能标本兼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度抓住了会计监督这一重要环节,由原来的事后监督变为积极的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能更加有效的制止各种违法乱纪、贪污浪费等事件的发生,维护企业所有者的正当权益。

(三)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进一步完善了公司的治理结构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应该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决策权、经营权和监督权三权分离,相应机构相互制约、各司其职。财务总监作为产权代表派驻企业,赋予其代表所有者行使监督权的使命,实际上是承担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解决了国有企业所有者监督缺位的问题,这无疑是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四)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加强了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财务总监在实际工作中按照派出机构的要求,大胆的发表意见,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有效减少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有利的保证了国有资产的增值。同时财务总监的职能不仅是监督,而是包含在管理和服务之中,财务总监在参与企业预测和决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经营者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现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存在的问题

如同市场经济中其它新生事物一样,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在试行的过程中,还不成熟、不完善,财务总监委派制度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法律依据不足,并且与《会计法》、《公司法》中相关规定矛盾,与现代企业制度不协调

在市场经济中,作为出资人的政府按法律规定享有出资人权益,履行出资人义务。因此,许多地方政府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命财务总监并派驻到国有企业。有些地方直接从具备一定行政级别的公务员中选拔财务总监,委派人员具有双重身份。这一做法不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导致行政主体干预市场经济、财务总监法律地位不明等问题。

(二)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的会计人员的职责界定不清,业绩难以有效衡量

各地所颁布的关于财务总监委派制的规定都能明确规定财务总监的权利,但相应的职责却十分模糊,有的仅仅将其界定为财务监督方面。另外,财务总监的职责和权限都包含在总会计师的职责和权限中,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的职责重叠,导致多重领导、效率低下等问题。而且,目前的制度还缺乏将委派会计的经济利益与其对监督企业的评价结论是否独立、客观、公正直接或间接挂钩的考核机制。

(三)实际操作困难

首先,财务总监在实际工作中监督无法独立。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仅在经济上独立是不够的,避免自我评价和自我监督是确保独立性的必要条件,财务总监即是执行者又是监督者这种安排显然不会取得好的效果。其次,信息传输不畅。财务总监来自外部与经营者有不同的利益取向,财务总监派驻到企业会遭到经营者排斥,经营者会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致使财务总监无法获得完整真实的信息。

(四)监督对象不明

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是监督者和监督对象的有机组合。财务总监由出资人委派而来,应该代表出资人监督董事会的决策行为,由董事会监督经理班子的经营活动。在有些地方财务总监具有董事和财务总监的双重身份,同时从与企业总经理联签的要求看,财务总监的监督对象仅仅是经理班子的经营活动,从财务总监的职责看,财务总监监督的内容包括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投资融资等,因此它的监督对象包括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和经理班子的经营活动。财务总监的监督对象有三种不同的界定或解释。

(五)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不能超脱关系的局限性

委派财务总监制度在表面上能对经营者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但是采用委派财务总监的做法又产生了新的委托关系,即委派者与财务总监之间的关系,从而同样会产生财务总监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发生。被委派的会计人员有自身的效用目标,这一效用目标不可能与委派者的效用目标完全一致,财务总监不可能代表所有者百分之百的行使监督权和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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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度的完善

财务总监委派制度的改革应遵循四项原则:依法依规,政企分开,制度安排切实可行,改变思路明确职责。根据四项基本原则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对财务总监委派制度进行完善。

(一)加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有效解决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之处,从法律上给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一个合理的定位。委派制的逐步推行和完善必须取得法律支持,纵观我国的现行法律,尚没有任何一条明确的关于会计人员委派制的规定。因此,政府必须尽快制定有关委派制的法律,使政府以法律手段而不是以行政命令方式向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委派会计应当在《公司法》和有关法规规定的权限内行使职权,应当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二)明确委派财务总监的职责和权利,建立一套反映责权利关系的目标考核体系,促使财务总监努力提高其综合素质

为保证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工作能取得实效,委派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委派财务总监的职责、权限及与被委派单位的关系,在充分支持被委派单位依法理财、自主管理的前提下,发挥委派财务总监的监督作用,保证委派财务总监能够按照有关规定正确履行职责,而且要在明确委派财务总监的职责和权利的基础上,建立目标考核体系。首先,财务总监应具有坚定正确的理想和信念,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善于学习,敢于负责,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其次,担任财务总监的人员应具有扎实的企业财务知识和现代企业管理基础知识,熟悉经济、财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实务操作能力。再次,担任财务总监的人员应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善于应变。

(三)国有企业应建立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的双轨运行机制

如果仍沿用原来的总会计师单轨运行机制,那么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所有者缺位、经营者失控等问题就很难解决。如果我们用财务总监制完全取代总会计师制,势必会出现以下尴尬局面:要么是无论财务总监怎样尽心尽责,也将因其身份而无法得到企业领导的接受和重视;要么他事实上又变为总会计师,难以担负起代表国家对经营者实行财务监督的重任。无论怎样,都违背了国家派驻财务总监的初衷。因此,建立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的双轨运行机制无疑是正确的选择。

(四)促进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促使其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

将财务总监所承担的公司治理、风险控制等工作分解归并后交由内部审计来完成。内部审计采取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来对风险进行管理、控制、评价,从而实现组织目标。内部审计工作的范围要比财务监督宽泛,实际包括公司治理、风险控制等方面。最为有效的内部审计制度是在企业的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或外部董事领导的审计委员会,在企业管理部门中设立独立于财务系统的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的工作具有监督独立性,工作范围扩展到公司的所有经营事项。相对财务总监而言,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更了解,从理论上讲财务总监的实施效果比不上内部审计制度。因此,在指导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时,应督促企业完善内部审计制度,使其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家委会财务总结范文第4篇

目的:了解三级医院总会计师岗位设置现状,探讨推进三级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实施的策略和建议。方法:采取典型调查方式,利用自行设计的调查问卷分别对湖北地区52所三级医院进行调查。结果:三级医院总会计师岗位设置率总体偏低,对其重要性及必要性认识还不够;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体制与机制障碍。现阶段三级医院总会计师岗位设置还存在顶层制度设计有待完善、医院领导层重视不够、行业环境较差等障碍。结论:建议组织、人社、财政和卫生主管部门联合从顶层设计上推动此项工作,可通过上级部门任命、委派与医院组织选拔和聘用等途径实现。

【关键词】

医院管理;财务管理;总会计师

2010年12月印发的《医院财务制度》明确规定“三级医院须设置总会计师”。《医院财务制度》实施多年来,有诸如医院是否落实了总会计师岗位设置,实施该制度有何经验与启示等问题,为此,本研究以湖北省为典型调查地区开展了相关调查,以期作以回答。

1对象与方法

1.1调查对象选取湖北省作为典型调查省份。湖北省地处我国中部,三级医院所属类别齐全,包括部管医院、省管医院、地市管医院和企业医院等,具备典型调查特征。截至2015年6月,湖北省拥有三级医院52所(不包括部队医院、中医院),本研究确定这52所三级医院为调查对象。

1.2调查方法自行设计《医院实施总会计师制度情况调查问卷》和访谈提纲,内容涵盖医院情况、财会队伍与结构、总会计师设岗情况、任命形式、设岗益处与存在的障碍等方面。依据医院所处地理位置,分别采用现场、邮寄问卷及电话调查3种方式完成调查和访谈。

2结果

2.1总会计师制度落实情况52所三级医院总会计师岗位设置情况(见表)。由此可见:(1)全省三级医院平均设置总会计师岗位率仅为23%。若再加上三级部队医院、中医院等,该岗位设置比率还会降低。(2)从业务类型来看,综合医院总会计师岗位设置率高于专科医院。(3)从管理层级来看,部管医院、企业医院、地市管医院和省管医院设置总会计师的执行率依次降低。此外,据现场调研显示,40家综合医院中三甲医院占28家,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有8家,执行率达29%,略高于综合医院平均水平。12家已设置总会计师岗位的医院,总会计师是单位党委成员的有10家,占比为83%。从调查情况来看,湖北省三级医院总会计师岗位设置率总体偏低,对其设置重要性及必要性认识还不够。

2.2访谈结果调查结果表明,大部分公立医院还未设立总会计师岗位。而在已设置总会计师岗位的公立医院中,又出现总会计师进不了“班子”、进了“班子”但不分管财务或者由非财会专业人员担任总会计师等各种情况。通过分析发现,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体制和机制障碍:(1)顶层制度设计有待完善。2009年新医改政策明确要探索建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但各省市贯彻落实力度不一。新《医院财务制度》也明确规定三级医院须设立总会计师岗位,但因属于行业部门文件,得不到组织人事等部门认可。(2)医院领导层不够支持。当前大部分医院领导层均自临床卫技人才中选拔,缺乏系统的管理理论知识和技能,不太重视财经管理职能。(3)行业价值认可度不高。医疗专业卫生技术人才是医院主流,对经济管理、财务管理同样创造价值认同欠缺,不支持设置总会计师岗位。

3讨论

建立健全总会计师制度对加强现代医院经济管理、发挥会计职能、保护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具有积极作用[1]。公立医院改革要求建立和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设置总会计师可补齐领导班子中缺乏财经管理人才的短板。医院管理干部、尤其是院级领导班子,不仅要懂得医学知识,更重要的是应懂得管理知识[2],因此,设置总会计师是完善医院治理结构的重大举措。目前,我国许多医院普遍实行的是“专家管理”,这种管理形式易造成医院重投资、轻管理、轻核算、绩效低的局面[3]。随着医疗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医院经济管理越来越得到重视,在医院“管理专家”尚未成熟的情况下,设置总会计师是医院由“专家管理”向“管理专家”过渡的有效途径。医院总会计师不仅是医院财务工作的领军人物,而且是医院经济决策和经济运行的组织者,财务战略与风险管控的实施者,更是经营绩效和医院价值的创造者[4],国有权益和公益属性的维护者。然而,现阶段三级医院总会计师岗位设置还存在顶层制度设计有待完善、医院领导层重视不够和行业环境较差等障碍。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全面实施,需要营造更为成熟的社会环境,需要组织、人社、财政和卫生主管部门联合从顶层设计上推动,采用任命、委派与医院选聘等多种途径来实现。建议三级医院通过以下几种路径设置总会计师。

3.1上级部门任命总会计师不是专业技术岗位,而是行政副职,属管理岗位,需要组织部门或者人社部门来任命。医院没有权力决定是否设总会计师。在现行的事业单位体制下,若单位领导职数里面没有总会计师这个岗位而要增设,首先要得到组织或人社部门的同意。因此,医院需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通过单位推荐、组织任命形式设置岗位。

3.2上级部门委派借鉴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的作法,由出资人(医管局或国资主管部门)向医院委派总会计师,参与医院的重大经营决策,组织和监控医院日常财务活动,是规范医院经营行为,维护公益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会计信息真实规范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进行了此项探索,已有成熟经验,如上海市实施总会计师委派制度[5],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向省直卫生单位委派总会计师等。

3.3医院组织选拔和聘用若因领导职数限制,组织、人社部门又不予支持,医院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民主推荐程序,选拔聘用为“财务院务委员或财务院长助理”等,然后逐步过渡到“财务副院长或总会计师”。当前医院领导层中财务管理人员任职,大致有“财务副院长、总会计师、财务院委委员或财务院长助理”等3种岗位形式。财务副院长一般情况下也是院党委成员,一部分总会计师通过兼任党委委员成功进入“班子”。

参考文献

[1]陈哲娟.医院总会计师胜任力研究[J].中国卫生经济,2012,31(2):80-82.

[2]黄少瑜,肖昱华.对法人治理结构下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的探讨[J].中国医院管理,2010,30(12):33-34.

[3]王亦冬.医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的实践[J].中国卫生经济,2012,31(6):95-96.

[4]董立友,徐元元.医院总会计师价值最大化[J].中国医院院长,2014(16):84-85.

家委会财务总结范文第5篇

【关键词】财务总监;委派制;国有企业

1.财务总监委派制理论概述

1.1 财务总监委派制概述

财务总监委派制是旨在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一种全新的财务管理模式。财务总监委派制,即国家凭借其所有者身份,由有关产权部门和政府管理部门向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参与企业经营,并对重大事件建立厂长、经理与财务总监联签制度。目前,我国许多大型国有企业集团都实行了财务总监委派制。探讨这一制度在实施中的制度安排与存在问题,对于强化我国大型国有企业集团的内部控制与管理,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2 我国国有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的现实意义

1.2.1 实施财务总监委派制是建立现代企业财务治理机制的关键

在国有企业全面推行财务总监委派制,是有效规范约束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有效手段。作为现代企业财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总监委派制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管具有较大的作用,在国有企业的监督约束机制中,发挥了重要职能作用。一般来说,这种监督具有自觉性和及时性的特点,同时又具有有效性和经常性的优势,所以,财务总监委派制能够在使得国有集团公司的经营自得到充分保障的基础上,使国有企业的财务预算以及规划约束能真正起到作用,使国有企业能够真正成为法人主体,使得责、权、利有机结合。

1.2.2 实施财务总监委派制是规范国有企业会计工作秩序的保证

从当前来说,我国国有企业的会计工作秩序较为混乱。国有资产流失以及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依然存在,这些问题都与国有企业的财务工作不到位、会计工作秩序不到位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也是造成我国国有企业改革难以推进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国有企业建立新型的财务监管机制,就必须要求大力推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在国有企业方面,不仅有利于进一步大力发挥会计监督的有效作用,而且也有利于使国有企业的财务信息尽其所能的更加真实和完整。在国家层面,也有利于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和宏观经济调控的有效性,推动整个经济的健康发展。

1.2.3 实施财务总监委派制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客观需要

改革开放后国有企业几十年来通过“放权让利”、“政企分开”等的变革,经营者逐步获得了充分的自,而政府在退出对国有企业直接管理的同时,也放弃了以所有者身份对人进行产权监督的职能,形成了我国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经营者越位的独特现象,以至于会计信息失真,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国家作为企业所有者,不但需要外部审计人员对财务信息进行验证,进行事后控制,更需要财务总监利用其自身的会计专业知识,对经营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控制。

2.国有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存在的问题

2.1 对财务总监委派制的认识存在偏差

一般的国有企业还未把委派财务总监看作是对国有企业实行财务监督管理的高级人员,只把他们看作是对企业大小事务都要参与的“万金油”;或者是“呼之则来、挥之则去”的摆设。这种对委派财务总监的极端看法,直接影响财务总监作用的发挥。有部分国有企业的高层领导甚至把委派的财务总监当作“外部人”,在企业决策、生产活动等日常工作中,总是想方设法的回避委派财务总监,其结果必然会增加财务监管的工作难度,削弱其监督力度。从委派的财务总监自身来看,对自己的职能和作用也认识不足。在什么应该管、什么不应该管的认识上还是比较含糊的,而客观上存在的责权利不对称更使得委派的财务总监行使职责顾虑重重,工作难以开展。

2.2 对财务总监委派的管理还有待提升

一是监督管理制度不到位。目前,财务总监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尚无具体的、可操作的制度规定,对财务总监该做什么、该怎么做、什么时候做等都没有相应的规定。部分国有企业反映,委派的财务总监也只是看看报表,翻翻旧账而已,这与委派财务总监全面监管国有企业的财务,为国有企业的重大决策提供财务参考还有较大的差距。二是考核奖惩制度落实不到位。对财务总监在企业中是浅析国企财务总监委派制否尽职尽责、是否越权违规、是否等工作状况以及工作业绩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来考核衡量。

2.3 委派的财务总监素质急需提升

国有企业的财务总监一般是企业的高层次管理人员,肩负着企业财务的所有活动,必须要求其有突出的财务业务能力以及思想政治素质。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国有企业对财务总监的素质要求已经不仅仅体现在年龄、身体素质上面了,对其过强的业务素质和高度的思想道德素质要求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国有企业改制后,原来的企业财务主管或财务负责人也大部分“改制”成财务总监,但他们的思维方式、工作方式还是原有的一套,并未完成角色转换,知识更新也明显滞后,综合素质急需提高。

2.4 缺乏法律法规支持

财务总监工作的顺利开展,财务总监制度的发展,都需要完善的制度保障。因此,必须加大对财务总监委派制度的研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虽然财务总监制度还是个新事物,但已经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全国性甚至省级法律规章制度出现。对于其委派方法。如前所述,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统一,有的由财政部门派出,有的由国资部门派出,有的由人事部门派出或由几个部门联合派出,实施效果各异,与稽查特派员制度、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等相比,其权威性和规范性尚显不够,缺乏法律法规支持。

3.完善国企财务总监委派制对策

3.1 明确财务总监的职权,改善履职环境

财务总监既然是代表所有者派驻国有企业,实施对国有企业经济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和控制,所以必须合明确财务总监的职权,改善履职环境。财务总监的职权主要包括:督促企业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支持企业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等职权,必须对这些职权加以明确;使得委派的财务总监的工作内容是监督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防止财产弄虚作假。国有企业也应该为委派财务总监创造良好的条件,改善其履职环境。

3.2 完善财务总监的管理体系

根据经验,一项新的改革措施的实行,必须要有一套管理体系来规范,所以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实行,也需要一套规范高效的管理体系加以保障。财务总监的职责决定了他要突破企业纵向和横向之间的权利障碍,需要集团内方方面面的配合,需要优化配置运作系统。必要的时候,应该考虑把集团内部审计人员置于财务总监领导之下。监事会的职责主要是对总经理、董事长的行为进行监督,属于事后监督,而财务总监则是监督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活动,对董事会或资产所有者负责。二者之间的职权、责任也应明确。

3.3 加强财务总监职业道德建设

由于对财务总监的监督存在着困难,这就使得财务总监自身的道德素质非常重要。但是在我国,此前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一直被忽视,除注册会计师有具体的职业道德规范,其余均无具体现定。朱镕基曾经为国家会计学院题词“不做假账”就反映了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不管就财务人员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而言,还是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企业财务这个方面来看,加强职业道德建设都是很重要的。

3.4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从严格意义上讲,财务总监制度不是“会计”委派制度,财务总监不从事一般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工作,而是从财务角度对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行为进行经常性监督,实质上代表所有者(国资部门或报业集团董事会)利益,无论是职权还是担负的责任,无论是委派的动因还是预期的目的都要比以“会计”身份委派到企业的会计主管、财务经理等要大得多。因此,财务总监制度必须区别于一般的会计人员委派制。建议出台全国或省级实施办法,提高其规范性和权威性,报业集团要在此基础上结合自己的特点,摸索出一套完善的委派制度。此外,如前面所提到的那样,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年度和任期考核以及合理的激励机制还是个薄弱环节,必须从理论上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并制定成规章制度加以推广实施,这样才能有效的发挥财务总监制度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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