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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职业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下岗已成为一个涉及众多企业和职工的敏感话题。面对下岗现象和下岗人员的增多,如何实现再就业就成了社会各界共同关心的话题。为此人们提出了各种解决方法。最有效的是对下岗职工进行职业指导。由于职业指导工作刚刚起步,难免有一定的盲目性,为了准确把握住下岗职工心态,加强职业指导工作的针对性,促进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对下岗职工进行再就业心态调查是很必要的,以下便是近百名下岗职工的心态。 我们最需要的是家人的支持 对长期生活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的中国人来说,下岗无疑就是个沉重的打击,要从阴影中走出来,很需要别人的支持。当人们遇到困难时,首先想得到的是家人的安慰与帮助。在被调查的下岗职工中,绝大多数认为,家人支持有利于他们再就业,此工程的启动,离不开政府和社会扶持和帮助,但同时家人也应支持。为工作而奔走了一天的妻子,看到桌上热腾腾的饭菜和丈夫体贴的话语,会是怎样的感动。而这一切都能让他们调整自我,以积极的心理参加再就业。从某种意义上说,能否得到支持,是其寻找新的岗位,稳定再就业的关键。所以,职业指导人员在对下岗人员的指导中,也应当有意识的去了解来访者下岗后找工作是否得到家人的支持,根据来访者家人的支持程度确定其再就业的难度,从而有意识的支持和帮助他们,还应与来访者家人取得联系,做他们的工作,这样可以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其重要的推动作用。 再就业培训好 可惜机会少 --下岗职工埋怨说 进行再就业培训,为下岗职工灌输市场经济知识,宣传再就业的先进典型,组织已上岗的人员现身说法,这样能增强他们再就业的本领。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把职业培训作为解决失业的一种积极的就业政策和手段。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各级再就业服务机构坚持培训后再就业的基本方针,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目前,下岗职工对其已基本认可,他们认为培训对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有很大帮助,但也同时反映,在被调查对象中,仅有少数人接受过再就业培训。这表明,我们现在进行的再就业培训没能够真正的把下岗职工吸引过来。因此,以后开展再就业培训工作时,应该注意培训的内容是不是下岗职工迫切需要的,同时,还应注意宣传力度,尽量让大多数下岗职工知道在那进行什么内容的培训。 招聘市场也需要打假--下岗职工呼吁 在下岗职工看来,劳动市场上招聘和用工行为的不规范,特别是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对他们的再就业,产生了很大的阻碍作用,比如有些单位并没有招人的目的,他们在媒体上作招聘广告仅仅想利用招聘广告的广告效应,打着招聘的幌子,为自己的单位做广告。这样,来应聘的人就不由自主地成了他们单位的义务广告员。这种欺骗行为给下岗职工再就业带来很坏的影响。既浪费时间,又浪费精力,更重要的事会给他们带来精神损失。因此,在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中,职业指导员要让下岗职工形成自我保护意识,学会求知应对技巧,以便避开招聘的陷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职业指导是再就业工程的金钥匙 从下岗职工的再就业职工的再就业情况之中,有一些规律性的东西。针对各种不同类型的下岗职工,应采用不同的职业指导方法,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 第一类是:下岗后能很快适应,感到下岗是一个好机会。他们对再就业要求比较高,希望能得到一份发挥自己能力的工作。这就应该给他们提出高要求,准确发现他们的优势并鼓励他们在新环境中锻炼自己,推荐又创造性的工作而且使其在原企业中无法发挥的新职业。 第二类是:下岗后心理不平衡,带着情绪找工作,且时常抱怨,爱发牢骚。应给他们说的机会,实在的对待,引导其正视自己,了解人才劳务市场,帮助其学会考虑问题,推荐一份具体性的工作。 第三类是:家里有一些具体困难的,他们对工作选择不挑剔,只要离家近,不上夜班有休息日,能顾家就行。因此他们不难找工作,如保洁工,值班员,他们都能很快接受并干好。 第四类是:比较有传统观念的女性,他们经历比较坎坷,多数插过队,下过乡,素质较高,下岗后家里生活条件随之下降,他们希望有一份稳定的工作。他们的自信已被多年的不顺磨掉了,应从其身上找到闪光点,让他自信起来,推荐独立负责的管理工作等。 以上四类是较常见的,还有许多更具体的问题,需要具体解决。因此必须认真总结新经验,不断探索新路子。使再就业指导工作能对症下药,帮助下岗职工尽快找到新的岗位,维持社会的安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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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职业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工学结合模式;思政课社会调查报告;教学案例
工学结合模式下探索把校企合作思政课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整合,做为思政课教学案例的运用,促使思政课教学生动灵活,形成思政课新视角来解读思政课的理论,较容易被高职学生所接受,明确自我职业规划,又可以使得思政课理论导引内化大学生的职业修养。
一、工学结合模式下思政课社会调查报告的归类
工学结合模式下的思政课社会调查涉及到工学结合模式下的指导思想、就业实习、合作形式等相关内容,需要师生、企业员工三者密切合作才能把社会调查报告实施,保证调查报告的质量。
1、校内调查报告:(1)访谈相关领导与教师,与学校专业教师和校企合作领导进行访谈,了解工学结合内容与形式、实施计划、试点班与非试点班的区别、注意事项、合作规模;同时设计调查问卷了解学生对于工学结合模式的看法;(2)访谈校内实训企业,高职院校实训场地有助于学生专业技能培养,了解校内实训状况、企业投资的设备、资金、合作情况,特别是校企合作冠名班级学生的校内实训与其他班级学生的差异,及其高职院校自身开办的企业公司对于学生实训的具体要求;
2、校外调查报告:校外调查报告主要是针对校企合作企业或其他非合作企业进行,利用业余时间或寒暑假时间进行实地访谈,重点了解校企合作的实质内容、企业文化、对学生的专业技能与人文素养的基本要求、顶岗实习的方式、毕业学生的表现、企业的发展现状与前景、不同企业的发展比较、国家政策对企业的影响和企业对国家时政的关注、企业的责任、企业的人才现状与需求、企业的生态环保理念、非合作企业与合作企业对学生实习、毕业的基本差异。
二、工学结合模式下思政课社会调查报告的整合分析
校企合作调查报告内容涉及面较广,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五方面内容,通过调查报告内容的整合作为教学案例与思政课的教学内容融合汇通,形成思政课理论支撑的实践教学内容,深刻理解“怎样去利用现代技术和怎样同时能建立一个和现代技术相配的社会结构是两个不能分的问题”[1]。
1、经济方面。校企合作后与合作前效益状况各自对比,学生实习与就业优秀的人力资源储备的可持续发展,订单式或冠名班培养的学习技能带来的效益,校企合作与非合作企业的经济效益对比,学校师资在企业的培训花费与企业对学校的投资费用,实习学生与毕业生的保险,合作企业的科研产出情况方面等。
2、政治方面。校企合作对国家方针政策的关注,政府对校企合作和未合作的政策支持,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区分,企业支持地方建设的贡献,特别是涉及民族人数众多地方的服务理念,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空间环境等。
3、文化方面。校企合作的文化经营理念,学校的育人文化与企业文化的对接,职业素养在校企合作中的养成差异、技能文化与人文素养的融合程度,校企合作的产学研理念的养成,校企合作双方的人员派驻,学生与师傅技能文化对实践行为的理论支撑,校企合作对于实习生、毕业生的综合素养测评,规章制度的落实与完善等。
4、社会方面。校企合作展现的社会形象、学生就业质量、品牌示范效应、企业对学校的资助,如企业对高职生奖学金的设置、设备的更新、实训场地的扩容、学生技能的操练、合作双方负责人的敬业理念与责任意识、学校与企业的发展历程、人才的培养与创新动力的制度保障等。
5、生态文明方面。校企合作的绿色发展理念、企业的环保责任状况,如施工现场的植被保护与周围环境的生态融合,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校企合作课题的攻关,资源节约的制度落实,工作环境的生活舒适程度等。
三、工学结合模式下思政课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与思考
调查报告内容需进行理性思考,运用思政课理论提升工学结合模式下的社会调研报告案例蕴含的思想与思政课教学内容有机结合,“必将有助于推动师生之间教与学‘双主体’的双向互动”[2]。
1、加强思政课内容整合创新。调查报告案例依据思政课理论有所侧重,补充思政课的创新内容,显现思政课理论的深度与思政课内容基础的广度。
2、提升理论评判能力。把调查报告案例运用于课堂教学之中,通过讨论案例反映的社会现象,减少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误差,强化人文素养与职业道德素养。
3、增强聚合力。学生在讨论调查报告案例过程中,使用科学合理的调研方法了解工学结合的实质,增强师生、学徒与师傅的沟通交流,激发学生调研情感。
4、教学方法灵活。通过结合调查报告案例的讲解,学生可在真实情境生活中了解社会与自我,呈现互动式民主教学,教学理论通俗易懂,学生易于接受。
【参考文献】
[1]费孝通.乡土中国[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125.
社会职业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定岗定责、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信贷管理机制,促进审慎经营,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工作尽职是指在整个信贷业务流程中各岗位工作人员应尽的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是信贷人员履行职责和失职问责的依据,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受理岗职责: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和对客户的主体资格、借款资料、贷款条件等进行初审。
第五条 调查岗职责。调查岗包括信贷调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一)调查人员职责:负责调查评价工作,对调查报告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调查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审核调查报告,对调查程序的合规性、公正性、合理性和评价方法的正确性负责。同时应直接参与辖内大额信贷业务的调查评价工作。
(三)分管领导职责:负责审定信贷调查报告,对调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同时应组织或直接参与辖内集团客户和重大项目的信贷调查评价工作。
第六条 审查岗职责。审查岗包括信贷审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信贷审查专员。
(一)信贷审查人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审查内容对信贷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揭示风险,提出是否同意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的措施。
(二)审查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审核审查报告,对审查程序的合规性、公正性、合理性和审查方法的正确性负责。同时应直接参与对大额信贷业务的审查工作。
(三)分管领导职责:负责审定信贷审查报告,对审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
(四)信贷审查专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审查内容对信贷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独立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揭示风险,提出是否同意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的措施。
第七条 信贷审批岗职责。信贷审批岗包括信贷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以及有权作出信贷决策的其他人员。
(一)贷审会委员职责:负责审议信贷业务,并对信贷业务进行表决。
(二)贷审会主任委员职责:负责贷审会工作,按规定审议信贷业务。
(三)联社理事长职责:负责行使一票否决权。
信用社信贷审批小组组长及成员职责比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放款操作岗职责。放款操作岗包括放款操作人员、法律审查人员、会计人员和放款部门负责人。
(一)放款操作人员职责:负责按照要求落实贷前条件和用款条件,办理放款手续,登记录入人行征信系统,收集、整理和移交客户档案资料。
(二)法律事务岗职责:负责在放款前对信贷业务的合同文本、法律文书及相关凭证等资料,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审查。
(三)会计岗职责:负责依据信贷审批表和放款通知书,审核信贷人员办理的信贷业务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按规定对信贷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四)放款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组织和管理放款环节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贷后检查岗职责。贷后检查岗包括贷后检查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一)贷后检查岗人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频率和内容对借款人、担保人、抵(质)押物进行贷后检查,对贷后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报告部门负责人;按时发送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及时收回贷款本息和确保诉讼时效。
(二)贷后检查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组织和管理贷后检查工作,对贷后检查人员报告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同时应直接参与大额信贷业务的贷后检查工作。
第十条 风险管理岗职责。风险管理岗包括风险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一)风险管理人员职责:负责对贷后检查部门发现的风险预警信号进行识别,并提出化解风险建议。
(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对风险管理人员提出的化解建议及时进行处理或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决策。
第十一条 资产保全岗职责。资产保全岗包括资产保全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一)资产保全人员职责:负责对不良信贷客户的管理,对问题类客户的法律诉讼;负责接收、管理和处置抵债资产。
(二)资产保全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资产保全工作,重大资产保全事项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决策。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岗 职责:档案管理岗包括档案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一)档案管理人员职责:负责接收、登记信贷业务资料和整理、装订、保管、交接信贷档案,对信贷档案的完整性负责。
(二)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组织和督促档案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借阅和移交信贷档案。
第十三条 尽职调查岗职责。尽职调查岗包括尽职调查人员和尽职调查部门负责人。
(一)尽职调查人员职责:负责对信贷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贷业务工作中是否尽职进行调查,并提出责任认定建议。
(二)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负责审核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同时应直接参与大额信贷业务的尽职调查。
第十四条 本章规定的职责,如果由同一部门或人员履行多个部门或多个岗位的职责,则由其部门负责人和岗位责任人承担相应职责。
第三章 尽职调查
第十五条 当信贷业务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尽职调查。
(一)当贷款劣变时(进入不良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除外),应对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行为进行尽职调查;
(二)当对贷款进行以资抵债处理时,应对贷后管理、风险管理行为进行尽职调查;
(三)当贷款进入损失形态时,应对风险管理、抵债资产管理行为进行尽职调查;
当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进入损失形态时,应对调查、审查、评级授信、放款、贷后管理等各环节进行尽职调查;
(四)当核销贷款时,应对损失贷款的管理行为进行尽职调查;
(五)在信贷业务合规性检查工作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必须进行尽职调查。
第十六条 通过调查,对存在未尽职行为的,应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四章 责任类型及责任认定
第十七条 责任类型
(一)完全责任:故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操作规程,并由于其个体行为致使其他当事人做出错误判断、无法预见或控制信贷业务风险的;
(二)主要责任:在信贷业务操作中严重失职或非故意违规,对存在的风险未能识别的;
(三)次要责任: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能识别信贷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第十八条 责任认定
(一)调查、审查与审批
1.调查人员未按规定完整收集借款人资料的;对收集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未进行调查核实的;调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2.调查人员未对借款人申请贷款的必要性、用途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的,调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3.调查人员未对保证人进行实地核保,对保证人的代偿能力、资信情况了解、分析不彻底,造成第二还款来源无法得到保障的;调查人员未调查核实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及实现抵(质)押权的可行性、合法性,造成第二还款来源无法得到保障的,调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4.调查评价报告中未反映和充分揭示集团客户及关联客户的有关信息的,调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5.调查报告的内容不完整、分析方法不正确、调查结论不准确的,调查人员、调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6.调查人员按领导授意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的,调查人员承担完全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明知属按领导授意调查的,与调查人员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7.调查报告未按规定反映客户的主要风险点和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的,调查人员、调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8.调查人员与客户弄虚作假而形成调查报告误导审查和审批决策的,调查人员承担完全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发现而未发现问题的,承担主要责任;若调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明知是弄虚作假形成调查报告的,与调查人员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9.调查环节的相关人员在调查报告上签注的意见不明确的,视同同意上一岗位的所有意见,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10.审查人员未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查的,审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11.审查报告未按规定全面反映审查内容的,或审查报告的分析方法不正确、审查结论不准确的,审查人员、审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12.审查同意了不符合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信贷基本条件的信贷业务;审查人员、审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13.审查人员按领导授意进行审查的,审查人员承担完全责任;审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明知属按领导授意进行审查的,与审查人员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14.审查人员故意提供虚假审查报告的,审查人员承担完全责任,审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发现而未发现问题的,承担主要责任;若审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明知是弄虚作假形成的审查报告,与审查人员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15.信贷审查专员未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对信贷业务进行审查的,承担主要责任。
16.信贷审查专员审查同意了不符合产业政策、信贷政策或不符合信贷基本条件的信贷业务,承担完全责任。
17.信贷审查专员故意提供虚假审查报告,或按领导授意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报告的,承担完全责任。
18.审查环节各相关人员对所审查信贷业务的审查意见不明确的,视同同意上一岗位信贷人员的所有意见,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19.超权限、超比例审批信贷业务的,或通过对关联方提供授信的方式化整为零超权限、超比例提供贷款的,信贷审批人员(包括联社贷审会和信用社贷审小组投同意票人员,下同)承担完全责任。
20.对不符合信贷政策和信贷基本条件的借款人同意授信或贷款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1.在借款人还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同意授信或发放贷款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2.在担保人不具备担保资格或担保实力的情况下同意授信或发放贷款的,以及不按抵(质)押折扣率确定贷款额度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3.违反国家有关不得以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规定,同意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4.违反国家有关不得以贷款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规定,同意贷款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5.违规决策发放跨区域贷款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6.违反信贷审批程序或减少审批程序、逆程序同意授信或贷款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7.指示、授意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违规办理信贷业务,或以个别谈话等方式影响有关信贷人员或贷审会委员独立发表意见的,指示、授意人承担完全责任。
28.联社理事长未按规定行使一票否决权的,承担完全责任。
29.未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风险提示意见办理信贷业务的,由有权同意人和具体经办人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二)放款程序
1.在不满足“审批结论”设定的放款条件下办理了放款手续的,放款人员与放款部门负责人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2.办理担保贷款手续不合规、不合法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或者部份无效的,放款人员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3.对借款合同、法律文件及相关凭证审查不严,致使存在的法律瑕疵危及农村信用社债权行使的,法律审查岗承担主要责任,放款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4.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抵(质)押权利凭证的入库保管手续,或违反有关规定办理释放抵(质)押品手续的,同意人和具体经办人承担完全责任。
5.放款人员按照领导授意, 不按规定落实贷前和用信条件而办理信贷业务手续的,放款人员、部门负责人与授意领导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三)贷后检查
1.未按规定的内容和频率进行贷后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2.贷后检查报告未反映借款人的经营及财务变化情况,未分析其变化情况对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的影响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3.对于发生影响客户风险级别及还款能力的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4.对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发生变化,抵押物出现转移、毁损、变质等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未及时进行书面报告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5.未按规定保管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利凭证,或未按规定保管质押物,致使有关权利凭证或质押物毁损、遗失的,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
6.未及时向借款人及保证人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导致诉讼时效丧失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7.通过展期、借新还旧等方式掩盖资产质量导致风险进一步加大的,相关人员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8.贷后检查人员故意隐瞒借款人、担保人发生的重大变化情况的,或编造虚假贷后检查报告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完全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发现而未发现问题的,承担主要责任。
9.按领导授意不真实反映信贷资产风险的,贷后检查人员和授意领导共同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明知属领导授意而未阻止的,承担主要责任。
10.贷后检查部门未及时将出现风险预警信号的信贷业务报告风险管理部门的,贷后检查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11.未对贷后检查部门报告的风险预警信号进行风险识别并及时制定处置方案进行处理,或未按规定程序报告的,风险管理人员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12.未按风险管理部门意见及时进行处置的,贷后管理人员或资产保全人员及其部门负责人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四)资产保全
1.以资抵债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债权债务合同或协议、抵债资产权属凭证等)不真实、不完整的,资产保全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2.未按规定接收抵债资产的,资产保全人员、审查人员和审批人员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3.接收抵债资产违反审批程序或超权限审批的,审批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4.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与借款人、担保人串通,使抵债资产价值高估、难以变现或变现损失巨大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完全责任。
5.未按规定办理抵债资产过户手续,导致抵债资产权属出现争议或其他影响抵债资产处置的,根据当时未办理手续的具体原因,分别界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属内部原因造成的,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
6.取得抵债资产后未及时建立台账,或保管的档案资料发生缺损的,经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7.保管人员未按规定对抵债资产定期进行检查、核对,导致帐实不符,抵债资产出现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8.处置抵债资产违反审批程序或超权限审批的,审批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9.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处置抵债资产而损失农村信用社利益的,经办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10.对经法院判决后债务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因未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导致丧失执行时效的,资产保全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五)资产损失核销
1.在借款人或担保人仍具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偿,导致债权核销的,相关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2.对未认定责任或未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相关的核销审查与审批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3.采用编造、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方式对不具备核销条件的资产申请核销的,经办人承担完全责任;审查与审批人员未能对相关资料进行有效甄别,导致核销申请通过的,审查与审批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4.为逃避责任追究,对资产损失隐瞒不报、长期挂帐的,相关信贷人员、部门负责人及决策人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5.对追索类已核销资产未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导致未及时发现债务人资产线索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索的,资产保全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6.对追索类已核销资产,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因未采取有效的催收措施,导致追索权丧失的,资产保全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7.对已核销资产的台账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更新的,管户的资产保全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六)档案管理
1.相关部门的经办人员未按规定时间移交信贷资料的,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
2.未按规定对信贷资料进行归档、登记、装订、移交和管理的,相关人员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未督促移交和按规定进行监交的,承担主要责任。
3.未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造成信贷档案资料遗失或有档案涂改、拆换、损毁和遗失等问题的,档案管理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失职行为的处罚方式:
(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赔偿损失等。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三)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批评教育主要包括口头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主要包括调离原岗位、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取消授信资格、停止信贷审批权、停职离岗收贷、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二十条 处罚标准
(一)对承担次要责任的,给予责任人200-500元(以每笔计算,下同)的经济处罚,同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组织处理。情节严重或损失较大的,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二)对承担主要责任的,给予责任人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和记大过以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损失较大的,给予责任人开除留用以上纪律处分。
(三)对承担完全责任的,给予责任人1000-20xx元的经济处罚和开除留用以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损失较大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以下未尽职行为,给予责任人100-10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进行组织处理。
(一)受理岗无正当理由拒绝客户申请的;对客户的主体资格、借款资料、贷款条件等未进行初审的;对收集的客户资料未按规定加盖相关印章的;
(二)受理、调查、审查等各部门负责人未及时安排人员或直接从事相应工作,造成各环节超过规定时间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和方式擅自出具或不出具信贷业务退件通知的;
(四)未按规定移交信贷资料的。
第二十二条 具体处罚由稽核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社会职业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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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岸平,李冀,刘晓光,等.谈医学在职硕士研究生科研能力的提高[J].中国煤炭工业医学杂志,2012,15(6):936-937.
[5]李婉,谭金明,朱琨.高校科研创新团队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黑龙江教育,2010,(03):51-52.
社会职业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一、预防调查的作用及意义
所谓预防调查,是为了准确把握热点行业和重点领域权力运行现状,适时进行现状评估,积极寻求有效的治理对策从而及时地协助有关方面消除诱发职务犯罪的隐患因素,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针对权力运行中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环节而实施的实证研究、综合分析等有关调查活动。
1.预防调查有助于增强预防工作的实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以及是否严格按照制度落实,是职务犯罪发生与否的一个重要因素。积极主动地开展预防调查,通过调查发现制度落实上的缺失,进而有针对性地寻求治理对策,正是基于增强预防实效的考虑。
2.预防调查有助于改变检察机关“只打不防”的社会评价。过去很长的一段时期,受传统执法观念影响,社会上有很大一部分人认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工作是通过查案来打击犯罪,对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并不知晓。积极主动地开展预防调查,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实证分析和有效的治理对策等调查活动,改变单一的社会评价,有助于最终推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目的的实现。
3.预防调查有助于职务犯罪大预防格局的构建。大预防格局是党委领导、检察机关组织实施、各部门积极参与的社会化预防体系,改变了以往检察机关单打独斗的情形。大预防格局有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构建模式。目前,大预防格局的构建尚处于自行探索、自主构建阶段。就吉林市而言,可以从预防调查入手,通过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某些热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联合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调查,逐步建立预防沟通协调机制,让更多部门、更多人员参与预防工作,从而据此推进大预防格局构建。
二、预防调查的原则
1.预防调查应树立“服务大局”意识。作为检察机关,自觉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置于各项工作的大局之中,牢固树立“围绕经济建设、服务大局发展”的意识,把服从、服务大局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在服务大局中推动预防工作创新发展,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2.预防调查应注重“防漏补缺”,减少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和犯罪造成的经济成本。通过开展预防调查,及时帮助企业分析案件发生原因,提出预防对策,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实践证明,“防漏补缺”对各单位的良性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3.预防调查应体现“预防为民”。营造全社会预防职务犯罪的氛围,是复杂和巨大的社会工程。整个社会氛围好了,职务犯罪就没有生存的空间了,这样能真正将预防职务犯罪的成果直接或间接地让每个公民共同享受,促使“人人都来预防、预防时刻为民”观念的形成。
4.预防调查应提高“社会效果”,化解矛盾、减少犯罪,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甚至做到让人民群众满意。
三、预防调查的类型及步骤
从开展时间、开展阶段、开展动因等方面进行类型化思考,预防调查可以划分为:未雨绸缪型。这是对于一些事关国计民生的热点行业如生态能源、涉农建设、灾后重建等行业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等重点领域,开展事前预防调查,查漏建制,从而做到未雨绸缪,防止职务犯罪事件发生;防微杜渐型。对于一些群众举报多、反映强烈的行业,可以开展事中预防调查,对于调查中发现的又不属于犯罪的腐败现象,及时提出预防建议,从细微处帮助这些单位及其职工增强“免疫力”,防止极端腐败事件发生;亡羊补牢型。对于职务犯罪案件,要坚持惩防并举,对发案单位开展预防调查,从事后预防的角度帮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查漏补缺,防止发案单位重发职务犯罪。
预防调查可分为六个步骤。
1.选定调查事项。对于防微杜渐型和亡羊补牢型预防调查,调查事项已经特定,不用选定调查事项;对于未雨绸缪型调查而言,因为是事前调查,就涉及调查事项的选定。通常而言,预防调查应当紧紧围绕群众关心、涉及国计民生、“权力集中、资金项目密集”的热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进行选项。检察机关应紧紧围绕“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工作目标,从中选定调查事项进行预防调查,以顺应民意,遏制职务犯罪。
2.确定调查形式。预防局在上级指导下开展联合调查,也可以会同反贪、反渎、控申等部门就群众反映强烈,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部门和单位开展预防调查,还可以会同纪检、监察、审计或其他部门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热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开展预防调查。
3.制定调查方案。在预防调查方案制定中,应当包括调查起由、调查方向、调查内容、工作方式、程序时限等具体内容,切实做到细致周密。
4.明确调查方式。调查方式上有书面调查和实地调查之分。通常,两种调查方式结合使用。其中的书面调查主要是收集相关单位的制度规范等书面材料,实地调查就是深入相关单位进行查询、询问、走访、座谈等。
5.进行调查分析。掌握大量的一手材料后,预防调查的参与人员要对材料进行认真的分析。分析中,首先要分析材料的真实性,其次是分析材料反映出该单位管理制度中有无缺失、关键岗位职责是否完备等等。然后在此基础上讨论形成调查报告提纲。
6.撰写调查报告。在调查报告提纲形成后,应当在该提纲框架下撰写预防调查报告初稿。报告应当包括调查的来源、调查的主要问题、调查的结论、处理意见及建议等。内容要充实具体,有数字、有事例、有分析。初稿形成后,应当分送相关部门征求意见,以避免不当叙述和错误错漏。在对收集到的相关意见进行审核后,将其中有参考价值的部分完善在报告中,最后形成正式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