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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范文第1篇
关键词:计划生育 利益导向机制 建议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涵义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是以人为本,实行激励和制约相结合的机制。其内容是政府通过制定政策,采取奖励扶助、优惠优先、保障补贴以及限制制约等手段,使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得到诸多优惠、优待和照顾,使不符合法定条件而多生育子女的公民受到诸多限制和制约,从而引导生育主体权衡利弊得失,主动自愿实行计划生育。通俗地讲,就是政府通过相关经济社会政策调整社会成员的政治、经济利益的得失,来改变社会成员的生育愿望,引导其生育行为。因此,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实施主体应是政府;作用的对象,即客体是负有实行计划生育义务和责任的全体公民,而不仅仅局限于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
二、现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存在的问题
鉴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是对新时期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调控手段。因此,本文拟通过法律视角对现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措施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加以讨论,以期使这一涉及千家万户的“民生”性工程更趋完善。
(一)制度设计中对公平原则体现不足
公共政策最重要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平。社会公平作为现代公共行政的基本价值目标,要求公共政策行为体现公平的结果,才能使其具有内容上的合法性和可接受性。社会公平原则也应是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基本依据。在现代化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立足于公平的基本理念与规则,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才能取得社会各阶层的共识和认可,真正起到正向调节作用。
1.公民受奖励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一是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没有做到“应奖尽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全国各地据此出台了很多奖励措施,但奖励对象主要集中在农村的独生子女特别是独女户、双女户以及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死亡的家庭,没有涵盖合法生育的多子女家庭、两个子女以上的家庭发生伤残、死亡以及节育手术并发症家庭。也就是说,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措施奖励的是计划生育家庭中的一部分,不是全部。我理解,政府之所以制定这样的政策主要是着眼于生产和生活中有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但在法律上有存疑之处,因为这些措施没有充分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所以,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措施应该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所有家庭一视同仁,不能因为一些计划生育家庭收入水平高或自我发展能力强而将他们排除在奖励和优惠政策之外。因为这些奖励与优惠政策除了在物质利益上予以倾斜外,还具有政治上的褒奖性。
二是奖励的对象定位偏差,甚至移位。目前,部分地区实行对农村独女户中考或高考加分奖励政策;如果考上了重点中学或大学,还可享受当地政府提供数额不等的助学金或奖学金。毋庸置疑,改革开放30年来,独生子女家庭为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做出了突出贡献,对其进行利益补偿本无可非议,然而给独生子女中、高考加分,却值得商榷。笔者认为,奖励的对象应该是独生子女的父母,即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而不应当是其所生子女。因为对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是独生子女的父母,而非独生子女本人,如为独生子女加分,就意味着侵害了其他非独生子女的平等受教育权利,这样做有违法律上的公平原则。类似的情况还有,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学、招工等,这些规定同样侵害了其他非独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因此,政府在出台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时,应当注意这些举措的合法性与适宜性。
三是同一计划生育行为应该得到同等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多数地区都出台了具体的奖励措施,如:“节育奖”, 即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只要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就有一次性奖励。笔者认为:该奖励政策措施的出发点是引导受奖者主动采取长效节育措施,避免出现违法生育;其政策指向是行为,即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因此,只要响应政府号召采取了这一措施(即实施了这一行为)的公民(包括违法生育者),都应该给予奖励,而不应仅针对计划生育家庭。否则,有过违法生育行为的公民,就会被彻底屏蔽到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之外。
2.公民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该条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长效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权,不是强制性的。但在执行过程中,有的利益导向政策就增设了法定义务。如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中将采取长效节育措施作为受奖条件之一。笔者认为,对节育措施进行限制有失公允。因为实施“少生快富”工程的目的是通过经济奖励的办法鼓励少生孩子,并引导和帮助这些少生孩子的家庭把奖励资金用于发展生产、勤劳致富。这种奖励只应与生育行为有关,与是否采取长效节育措施无关。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只是预防措施之一,与自愿少生孩子之间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所以不应将其作为奖励的限制条件。从法律上讲,这样做也没有充分体现对当事人在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中享有的“知情选择”权的尊重和保护。
(二)责任主体错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九条又规定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制定。这就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该承担行政奖励的职责。但在具体实践中,各地将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部分责任转嫁给非公共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各地均规定由职工所在单位来负责落实,农民和城镇无业居民由政府来负担。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政府成为社会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对于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中的员工来说,他们的计划生育奖励权利仅仅停留在制度层面,很难实际操作和落实到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作为政府调控人们生育行为的一种公共政策,所需资金就应由公共财政来承担。否则,资金来源没有保障,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制度可能流于形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落实和维护。
(三)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兼容性不够,客观上抵消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正向效应
近几年,国家高度关注民生问题,出台了许多普惠政策,由于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兼容度不够,出现了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不同向的现象,客观上造成违法多生育子女的家庭从中得到更多实惠,甚至从多生孩子中获得的经济利益要高于违法生育成本,这在客观上就弱化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激励作用。而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由于覆盖范围小、享受时限短、补贴标准低、管理程序严格繁琐,与征地补偿、拆迁补偿按人头计算的政策相比,使人口少的计划生育家庭的收益大打折扣。随着农村改革发展政策的深入开展,附着在土地上的惠民政策越来越多,标准也越来越高,计划生育家庭的经济利益受到的影响越来越突出。另一方面,国家取消农业税、义务教育免费和教育补助资助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市基本医疗保险等制度的实施,使养育孩子的家庭支出成本大大降低,在落实这些制度中对计划生育家庭和非计划生育家庭没有实行差别待遇或差别度不够,客观上有刺激违法生育反弹的负作用。虽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实施这些政策时要对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但缺乏可操作性,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成为一纸空文。
三、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几点建议
(一)制定利益导向政策要遵循合法、公平合理原则。要注意保护所有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让每个计划生育家庭都能分享到实行计划生育给他们带来的实际利益。不能简单地把是否有效作为评估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惟一标准,还需注意相应措施是否与上位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矛盾或冲突,避免引发其他不良社会效应。
(二)在立法中明确政府是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责任主体,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产品要由公共财政来负担,用明确的法律规范来防止政府将责任转嫁。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各部门和各层面的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才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所以,各级政府应在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整合社会资源,把惠民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向计划生育家庭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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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范文第2篇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发与实施,表明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从国策必须过渡到国法的要求,这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它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地位得到提高,对我国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依法管理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从目前贯彻执行的情况来看,依然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一、面临的问题
(一)执行政策不严肃
《决定》发表后,中央和省里先后出台了许多政策、法规,对稳定低生育水平控制人口增长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偏差,表现为不严肃、不认真、不坚定,使计划生育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能持之以恒,造成从农村到城市二孩加多孩生育时有发生。
(二)依法管理不到位
1、违法生育时有发生。守法是法制化建设的基本要求,目前在学法、用法、守法还没有完全深入人心的情况下,部分城市干部职工和农村群众观念滞后,弄虚作假,伺机抢生、偷生、超生,还有少数群众早婚、私婚、非婚姘居,另外还有假双胞胎、假收养、选择性终止妊娠等问题依然存在。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增多。由于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化转移,在管理上出现“空档”,使漏管、难管和管不到位的问题存在,造成人口隐形增长难以遏制。
3、非法收养增多。按照《收养法》规定,收养人不等在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由民政、公证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收养一个子女。然而部分人为了躲避行政和经济处罚,千方百计把
亲生的子女审报为收养、拾养,钻政策的空子。
4、假病残儿童增多。医疗部门缺乏法律责任,对非遗传性疾病
判定不严,有的出具假证明,提供假鉴定结果现象存在,使计生部门在审核二孩指标时难以审定。
(三)奖罚政策落不实
按照国家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二女结扎户享受的优惠政策要不折不扣的落实兑现,但长期以来,由于地方经济不发达,财政困难,兑现落实的不好,同时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不到位,“有钱的不怕罚,没钱的罚不怕”现象。
(四)保障机制不健全
由于地域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计划生育事业费人均投入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供给等方面落不实,因而远远跟不上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要求,影响了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使管理难上加难。
(五)技术服务水平低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明确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任务、性质、义务和法律责任。但从目前管理与服务上来看水平很低,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没有理顺,广大育龄人群的自我保护意识差,专业技术服务人员业务水平低下,为育龄人群服务的能力和操作技能不能满足群众的需求。
二:对策
(一)强化宣传,充分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法律地位和对实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意义。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它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政策、制度、措施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奠定了法律依据。
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顺应了我国建立社会主
义经济体制,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通过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行为,明确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把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与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农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强化了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地位,确立了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加强依法行政,坚持以人为本
1、强化认识,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坚持以人为本,体现党和政府对生育政策的调节;依法行政,体现农民依法生育权利和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统一;依法行政,体现计划生育的行政管理权力与责任的统一;依法行政,体现国家利益与群众利益的统一。不断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面推向以人为本、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的新台阶,实行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2、严格掌握生育政策。要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地方法规,依法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强化利益导向机制,制定优待奖惩办法和规范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行政行为,依法综合治理人口问题。
3、强化干部群众法制意识。要深刻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全社会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依法调整人们的生育行为;要依法管理和维护群众的相互利益,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尽快转变婚育 观念,改变以前依靠行政命令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被动局面;严格法定职能,坚持纠正不依法行政,不按法律程序办事,甚至损害育龄群众合法权益,破坏干群关系的行为;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执法水平,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常
抓不懈。
(三)强化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与管理
计划外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负担补偿,也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正式颁布赋予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的职责,同时也是遏制计划外生育的必要手段,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征收和管理,做到“收支两条线”,服务于计划生育事业的建设中去。
1、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秩序,加强依法审计。行政监督是依法管理的必要手段。目前在各线社会抚养费征收存在严重的乱收乱支问题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加强管理,依法监督审计尤为重要,使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支出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更好地用于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中去。严格使用程序,彻底杜绝那些非法占用、非法截留、非法挪用的贪污不法行为。
2、落实责任,依法实行责任追究制。计划生育事业费的下拨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上交财政,统一调控是国家的宏观指导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占用。对超范围,超标准,超计划的开支,违反财政纪律的当事人,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法加强城镇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社会制约机制
城市人口坚持“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
1、强化教育,增强干部职工和社区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责任感。干部职工计划生育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的生育政策,规范生育行为,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生活在本辖区的常住人口的计划生育,要经常进行监督检查,综合服务,坚决纠正和遏制干部职工计划生育城里生、农村长、农民严、干部宽的腐败现象,引导干部群众彻底转变生育观念,促使城乡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均衡发展。
2、加大政策宣传,消除生育观念上的偏差。我国生育政策不制
定是按照一定的特别人群结构、地理、民族、社会经济等进行微观调控,也不是每对夫妇都符合1、2、3生育条件,属于生育一胎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属于生育二胎的要通过申请审查审批方可生育;属于少数民族经批准,按少数民族生育政策可以允许生育第三孩,对在生育上相互诱导,钻政策空子的现象,必须坚持予以纠正。
3、依法依纪加大对党员干部和职工超生违育问题的查处。近几年来干部职工城镇居民超生违育严重。目前虽有转机,但部门和单位领导疏于管理,超生违育仍有蔓延之势,查处不力依然存在。为此,一是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和事,在管理上要从源头和根本上遏制超生违育及无政府的生育状况,强化单位管理职能,坚决落实部门,单位计划生育的管理责任,谁开了绿灯,谁开了口子“谁管理失职,谁弄虚作假,就追究谁的责任”;二是敢于碰硬顶真抓典型,对顶风违育的干部职工和群众;三是健全网络跟踪服务,加强育龄妇女的孕前管理,坚决杜绝计划外生育;四是积极推动依托社区,面向家庭,广泛的计划生育综合服务,建立利益导向机制,落实独生子女优惠政策及家庭社会保障制度,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生产、生活、优生优育的服务。
(五)依法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1、建立流动人口管理新机制。政策宣传教育落实到位,使流动人口了解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认识到位,要把流动人口管理作为落实责任目标放在较为突出的位置常抓不懈,并作为考核责任单位和部门的一项重要依据;工作网络建设到位,建立公安、工商、城建等有关部门的联防工作网络机制,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格局;责任到位,流动人口管理由谁抓,怎样抓,必须明确执法责任,一抓到底。
2、强化流动人口管理的社会制约机制,把好流动人口的审批与发证关和现居住地查验服务关,使流出地与现居住地互通信息,了
解育龄人口的育龄状况,以加强服务与管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网络程序,实行卡表册档案管理;把好“流出人口审批关、发证登记关、环孕情形服务返回关”;实行“七个一”:即填好一份《申请审批表》、办好一本《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定一份《合同书》、找一个相对担保人、落实一项有效节育措施、留下一个详细的地址或可靠的电话、按时寄回一份有效环、孕情服务证明,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3、依法落实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和义务。我国流动人口达1、2亿,将占总人口的十分之一左右。目前流动人口逐年剧增,随着企事业单位的改制,人口转岗、分流等,这大批的劳动力对社会起着巨大的作用,他们服务于社会,各级政府要为他们提供生产生活方面的服务,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以调动他们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六)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
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范文第3篇
一、充分认识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重要性
自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我市广大计划生育家庭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有效的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计划生育家庭为国家做出了贡献,国家应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建立政府主导、社会补充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使计划生育家庭在政治上有地位、生活上有保障、经济上有实惠,是各级政府的应尽责任。
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是贯彻落实中共《决定》及省委《意见》的重要举措,是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治本之策。能否解决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养老保障方面的后顾之忧,将直接关系到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关系到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和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关系到整个计划生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
二、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抢抓机遇、整合资源、完善政策、强化导向”的基本思路,推进制度创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计划生育家庭的根本利益,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低生育水平的持续稳定,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发展目标。以建立和完善“奖优免扶保助”“六位一体”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为重点,整合各类社会经济资源,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及早建立起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长效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
三、加大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宣传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宣传力度,切实维护群众的知情权。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组织开展宣传活动。采取进村入户发放宣传品,实行政务公开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使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级、各部门新出台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都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对现行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县、乡、村(社区)都要以政务公开栏的形式向群众公布。
四、严格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
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奖励对象资格确认、资金保障、资金发放管理、考核评估和利益导向政策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以及县以下各级制定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得到认真贯彻落实。
严格落实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奖励扶助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年满60周岁的,按年人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
严格落实《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奖励政策。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计划生育家庭,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4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奖励费;符合条件允许
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子女的家庭,给予一次性2000元以上奖励;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独生子女父母各按二人(份)分给,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时给予增加一人(份)的优待;全面落实农村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手术免费制度。
严格落实市级制定的利益导向政策。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奖励扶助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当年度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的,按年人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对独生子女死亡或意外伤残,不再生育或收养的独生子女父母,自年满50周岁后,按年人均不低于800元和6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对农村低保对象中的计划生育家庭,从夫妻年满45周岁起,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的生活补助;对生育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实施绝育手术的,给予一次性500元以上奖励;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绝育家庭的子女在参加本县(市、区)中招时,照顾10分录取;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计划生育家庭至少资助一人份个人缴纳部分参合费。
严格落实县、乡、村制定的针对计划生育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政策。
五、不断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导向体系,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制定土地、医疗、劳动和社会保障、户籍管理、教育、财税等政策制度和改革措施时,要统筹考虑,相互协调,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就业培训、扶贫开发、宅基地划分、改水改厕、沼气应用、子女入托入学、新技术推广应用等方面,要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照顾和倾斜。要学习借鉴各地先进经验,结合地方工作实际,充分整合地方社会经济政策资源,逐级拓宽,出台一些惠及面广、对群众有吸引力、具有地方特色的利益导向政策,逐步形成覆盖城乡广大计划生育家庭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收入、发放福利时要对独生子女和政策内双妇绝育家庭给予照顾。
注重建立利益导向政策的落实机制。制定出台的各项利益导向政策都要制定或配套出台落实该项政策的操作方法、程序规范、资金来源和责任追究办法,以保障每项政策都能落到实处。人口计生部门要建议专门的奖励费发放审查制度,奖励费发放后,各县(市、区)要将拨款凭证、发放清单等有关材料报市人口计生发进行审核,凡未按照发放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落实。
注重建立利益导向政策保障长效工作机制,避免短期行为。市政府制定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有效期一般为5年,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政府制定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有效期一般为3年;政策施行一定时间后,制定机关应当就政策施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修订、完善;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要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内容无需修改的,制定机关应当继续实施该政策的决定;内容需要修改的,根据评估情况进行修订。
六、加强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要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和政策落实情况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整体规划,列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督查事项,定期组织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研究解决。
建立健全利益导向政策落实情况考核评估机制。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公开情况、奖励对象确认准确情况、政策落实情况列入目标考核内容,定期组织考核评估,考核结果纳入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考核总成绩。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落实中弄虚作假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奖励对象漏报、错报或工作延误,截留、挪用、贪污奖励资金的有关人员,要依照规定,严格追究。
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范文第4篇
一、提高思想认识,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国家富强和民族振兴产生了巨大影响。近几年来,*县财政部门充分认识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从有利于*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力促我县计划生育方面达到四个目的: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出生婴儿性别比趋向正常,育龄群众享有基本的生死保健服务,初步形成新的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从而达到造福全县人民,推进社会稳定,促进我县可持续协调发展的目标。
二、切实加大投入,为计生事业经费提供保障
加大计划生育投入,确保人均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达到规定标准,是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贯彻执行全县计划生育总体部署的重要内容。
我县在编制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预算时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全县“十一五”期间人口控制目标,认真贯彻《*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十一五”期间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及事业发展提供可靠的经费保障。
在具体预算编制上遵循了以下四个基本原则:第一,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经费财政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对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增长幅度不低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第二,坚持“财政效益”的原则,少花钱,多办事,把事办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第三,按照建立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大力优化计划生育经费支出结构,保证重点,压缩一般;第四,对计划生育经费实行分类管理,分别测算,国家测定的项目据实测定。
为切实对计生事业经费提供保障,我们还出台了以下保障措施:
1、预算安排优先考虑计划生育,支出拨付优先考虑计划生育,确保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安排到位,拨付到位,确保计生事业经费支出增长水平快于全县财政支出平均增长水平,确保计生经费投入力度达到上级规定标准。
2、全县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分正常事业发展部分和国家确定的项目两部分。计划生育经费以上年实际拨付数为基数,按照每年不低于10%的增长幅度进行测定;对国家确定的项目:农村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村级计生主任工资补助和农村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救助等,根据工作需要据实测定和安排。
3、根据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对计生经费按月及时拨付,县财政局、县计生局按月将计生事业费拨付到乡镇计生办,确保计生工作的正常开展。
4、改进和完善经费投入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财政、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市制定的计划生育经费考核办法,修订完善全县的考核办法,以保证考核的科学性、公正性、真实性。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得到落实。
5、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计生事业经费管理,确保计生事业经费用到实处。
经过以上措施,我县的计生事业经费投入快速增长,今年到目前为止,全县投入计生事业经费已达*万元,比去年全年还增长了*%,比20*年的*万元增加了*万元,增长了*%。三年的计生事业经费投入增幅分别达到了*%、*%、*%,均快于当年财政支出总体增长水平。人均财政投入由20*年的*元提高到*元,人均增加*元。
三、加强计生事业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为保证乡镇计生经费及时到位,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乡镇计划生育经费按人口及标准核定后,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县计划生育局,由县计划生育局再直接拨付到乡镇计生办,确保计划生育经费的落实到位,防止计划生育经费被挤占和挪作他用。二是会同审计等部门搞好各乡镇财政所计划生育经费审计工作,督促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一旦查出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把计划生育资金审计情况作为年底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以保障这项工作的落实。
同时我们还积极做好各种计生惠民政策的落实工作,既促进计生事业的顺利开展,又切实为民造福,增加群众福利,减轻群众负担。主要有两项:
(一)认真执行计划生育“四种手术费”免费制度
按照上级规定,从20*年10月1日以来,县乡两级“四种手术”实行免费,费用由财政负担。为落实“四种手术”免费政策,财政部门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农村孕情、环情、节育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全部由乡镇计生服务站根据计划生育工作需要,按规定进行免费服务,所需费用成本由县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补助给乡镇财政,由乡镇财政拨付补助给计生办。二是农村按规定流产、引产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疗检查等,统一由县计生服务站免费服务,其费用由县财政负担。三是为保证计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县级财政管理范围内的各项费用由县计生委财务科根据正常进度,申报资金拨付。
(二)对实行计划生育好的困难乡、村和农户进行重点帮扶
对经济状况差,计划生育政策落实好的乡、村、和农户,我们优先安排扶贫资金,积极研究扶贫项目,帮助他们尽快脱贫致富,在全社会形成一种积极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良好氛围。我们先后与*乡*村、*村结成帮扶对子,先后为他们送去了扶贫资金、扶贫项目,不仅带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而且进一步推动了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范文第5篇
关键词:计划生育;人权保护;可持续发展
Abstract;Family Planing in our China contribute to the development of populations, but some one says that Family Planing is the attract to human’s right.This article tell us the view above is wrong,and the author also point out the reasons.
Key words; Family Planing protection of human’s right sestainting development
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从70年代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就,然而以美国为首的少数西方国家从1980年开始对中国的计划生育一直以侵犯人权为由进行攻击。1990年以来美国政府每年发布的人权报告中,都把中国的计划生育作为侵犯人权的内容来进行批评。2006年1月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人口基金执行局第一次常会上,美国代表的发言再次对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进行攻击并坚决反对联合国人口基金支持中国开展第六周期的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项目①。事实上,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计划生育政策在我国是必须实行的,并且该政策并非如美国所说,严重的侵犯人权,我们应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正确看待该项政策。
在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初期,由于宣传方法不当、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等各方面原因,的确存在着强制堕胎,不合理罚款等执法不当现象。八十年代后的一代自从一出生便为各种计划生育宣传标语耳濡目染:“该扎不扎,房倒屋塌;该流不流,扒房牵牛”、“宁添十座坟,不添一个人”、“流出来,打出来,堕出来,就是不准生出来”、“通不通,三分钟;再不通,龙卷风!”然而随着该政策的推行及逐步完善,计划生育的宣传逐渐文明化,种种侵犯人权的现象也得以杜绝,使得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本质精神得以充分体现。
一、相关概念
1.关于计划生育政策
“计划生育政策”的含义就可以阐释为:“稳定人口低生育水平,改善出生人口素质和结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和残疾人权益。” 由此可见,计划生育并非一味的控制人口增长,它是一项针对中国目前的人口形势而实施的全方位的人口政策,在控制人口数量的同时,注重人口素质的提高,以及相关人口问题的解决。
2.关于“人权”
现代国际上所说的人权通常可分为两大部分内容,一部分称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另一部分称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从另外一个角度,人权也可以分为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这两部分。这些权利主要体现在联合国通过的《国际人权宪章》及其他一系列有关人权的国际文书中,在各国国内,则体现在各国依据本国国情制定的国家法律中。集体人权(Collective Human Rights)主要指国家和民族在国际社会中所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如国家主权、民族自决权,还有发展权、各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的充分主权。个人人权(Indi-vidual Human Rights)主要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两大部分。④
《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针对西方个别国家不顾中国的国情,侈谈人权问题,鲜明地指出:“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讲,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③。而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恰恰体现了维护我国人民整体生存权的精神。
二、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维护人权的法律体现
我国计划生育法制体系由宪法、法律和众多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组成,该体系的形成在法治层面为计划生育政策提供了保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首先,处于法律最高位阶的宪法对计划生育有两条规定,其一是第二十五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其二是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对此二条款正确含义的理解,成为理解我国计划生育法制的基础。这两条规定体现了我国对人口增长的宏观调控,强调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的适应性,注重整体生存权和生存空间的维护,从而保障了基本人权。
2.与宪法的规定紧密相连的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核心的计划生育法制体系,这一体系以宪法规范为指导,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4条和国家人口计生委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中第17条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向实行计划生育的服务对象做必要的解释,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此规定充分体现了对计划生育服务对象知情权以及选择权的维护,同时对于接受节育手术等人的安全问题,法律条文也做了明确的规定。任何违反公民意愿,强制做绝育手术的将是违法行为,公民将有权利通过法定程序要求国家给予法律保护。
3.在对保护胎儿权利的问题上,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可见,胎儿在出生以前,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因此无法享有完整的民事权利,只是在财产的继承上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而已。因此,我国实施的避孕、节育手术以及医疗性人工流产是合法的,并没有侵犯人权。而对于强制堕胎的问题,法律也做了禁止性规定及相关法律责任。2005年08月25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4日发表了《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白皮书,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顾秀莲当天在新闻发布会上强调,中国政府反对任何形式的强迫和处罚行为,也不允许强制做人工流产、节育手术和堕胎等。
三、计划生育人权保护的目的体现
1.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选择。毫无疑问,中国的人口政策是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来制定的,也是中国国家主权的体现。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目的之一在于提高全体中国人口的素质,实现人口资源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政府自1980年代初把计划生育作为公民一项基本的义务写入宪法,同时将其纳入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中。2001年又专门制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更加明确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法定的义务。中国在努力实现人口资源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制定人口政策首先考虑的是生存权和发展高于生育权,使个人想多生孩子的生育权利服从于国家希望少生孩子的集体利益。采取对全社会的每对个体夫妇限制其生育孩子的数量的方法,实现以全社会的力量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和实现全民族的振兴和繁荣①。这项政策虽然牺牲了某一对夫妻想多生孩子的私权利,但却在整体上维护了整个民族的公权力,由此可见,计划生育义务与人权保护并不违背,还恰恰是人权保护的最好体现。
2.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冲突选择;
卡塔琳娜·托马瑟夫斯基说;“政府为影响人们的生育行为而进行的干预并不一定是与人权标准相违背的。在涉及父母以及未来的父母的生育行为时,政府可以限制个人的自由以保护他人,尤其儿童的权利和自由以及子孙后代的权利。①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要求将个人权利与整个国家的福利相平衡;如果高生育率会对整个社会产生有害作用,或者父母的生育行为会对其子女产生不良影响,那么政府就有权进行干涉”。计划生育政策主张控制人口数量,从而使得父母用更多的的财力、物力和精力去培养少数孩子,提高子女的质量,从而良性循环,提高整个民族的综合素质。
四、计划生育对人权保护的促进作用
我国的计划生育在促进人权方面的作用是巨大的,并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愈发显示其意义:
第一,它促使人们改变旧的生育观,从而导致人们改变落后的生活方式,更好地享受各方面的人权;
第二,它破除只有男孩才是后代的旧观念,这对于消除男女性别歧视,有重要意义;
第三,它把妇女从长期的生育重负中解放出来,保障了妇女的身心健康,促进了妇女广泛地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平等的融入社会生活;
第四,它维护了儿童权利。由于减少生育,父母会有更好的经济条件和更多的精力关心儿童,社会也更有可能为儿童创造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从这些方面看,计划生育是更好地促进了人权的实现。
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中国的计划生育对全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也起着积极作用。我们知道,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是有限的,人口过剩带来的一系列后果必然会成为超出国界的全球性问题,威胁着全人类的利益。中国占世界人口的1/4,解决好了这样一个大国的人口问题,毫无疑问,会促进世界的文明、进步与和平。
五、结论
总之,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在总体上体现了维护民族利益,保障基本人权的精神,且事实上也为我国人口质量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我们应该正确的对待和支持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
参考文献
[1] 周素英.《全球背景下人权保护国际化及中国的应有对策》
[2] 郝林娜.《从国际人权标准看中国的计划生育与人权保护》
④ 《全球背景下人权保护国际化及中国的应有对策》 周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