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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纳税评估报告{推荐5篇}

2024-08-05 03:04:01工作报告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税务纳税评估报告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税务纳税评估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税务机关;程序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3-0173-03

纳税评估是注册税务师(Certified Tax Agents,以下简称CTA)从事的重要涉税服务项目。随着税制改革的稳步推进和税收监管机制的健全,以及企业纳税意识和税务管理水平的逐渐增强,一些高端涉税服务开始受到企业的青睐。特别是《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后,不少企业为提高税务管理水平,降低涉税风险,选择聘请CTA对其涉税事宜进行纳税评估。笔者基于对企业纳税评估的工作实践,谈谈如何做好纳税评估工作,愿与广大同人探讨。

一?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的含义及比较分析

(一)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的含义

CTA纳税评估是指CTA依法接受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委托,根据其所提供的涉税资料和自身所掌握的其他资料,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和专业经验,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涉税资料及纳税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检查和评估,以确认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准确性,及时发现?纠正并处理涉税事项中存在的错误和舞弊等异常问题的工作。CTA纳税评估其实是企业为提高其税务管理水平?降低涉税风险,委托中介对涉税事项自查的行为。其特点表现为客观性?平等性?公正性?专业性。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就是根据税收征管中获得的纳税人的各种相关信息资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运用科学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分析和综合评定,并及时发现?纠正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对异常申报等专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评价,为征收管理指出工作重点,提供措施建议,从而对征纳情况进行全面?实时监控的一项管理工作。

(二)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与税务机关纳税评估比较

两种纳税评估方式比较如下:第一,评估目的不同。CTA纳税评估目的是帮助纳税人健全税务管理制度?提高税务管理水平,查找并纠正涉税事项中出现的错误和舞弊,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行为审查把关;税务机关纳税评估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第二,评估性质不同。CTA纳税评估属于民事行为,是在依法接受委托的前提下,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执业原则,开展纳税评估服务;税务机关纳税评估是国家依法进行的强制性行政行为,企业必须无条件接受和积极配合。第三,评估主体不同。CTA纳税评估的主体是CTA;税务机关纳税评估的主体是税务行政机关。第四,评估依据不同。两种纳税评估依据除了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外,CTA则依据协议,按照纳税评估操作规程和执业准则,凭借执业经验和判断开展纳税评估服务;税务机关纳税评估主要依据《办法》及其相关规定。第五,评估的法律效力不同。CTA纳税评估属于自我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或建议书等材料,属于企业内部管理文件,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泄漏给第三方;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评估后,若发现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须立案查处的,将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评估部门将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评估收费不同。CTA纳税评估是为纳税人提供的有偿中介涉税服务活动,新颁布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30条规定:“税务师事务所承接委托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而税务机关开展的纳税评估属于政府行政检查行为,由税务机关承担纳税评估检查的全部成本(属税收征管成本的一部分),被评估人不用承担任何评估费用。可以看出,虽然两种纳税评估的对象都是针对纳税人,都是依据纳税人提供的涉税资料开展评估工作,但是,CTA开展的纳税评估与税务机关执行的纳税评估还是有明显区别,两种评估不能相互替代,而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各司其职。

二?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的作用

(一)注册税务师开展纳税评估有助于提高企业税务管理能力

CTA在接受委托后,通过制订周密的纳税评估计划,实施科学的纳税评估程序,将会发现企业在税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涉税风险。通过与管理当局的沟通,有利于及时纠正企业在税款计算?缴纳等方面的差错,促进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合理化?规范化?程序化,控制并降低涉税风险。CTA在开展纳税评估的过程中,通过现场检查?核实?约谈等程序,将会了解企业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及运用能力,进一步指导其规范涉税处理业务。企业通过对CTA纳税评估报告的分析?论证?核实,更易找准税务管理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税务管理工作,对重点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税务管理水平和效率。

(二)注册税务师开展纳税评估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纳税申报质量

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的重要特征就是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并缴纳税款,再由税务稽查部门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缴纳情况进行稽查。这种征管模式下很可能发生纳税申报差错和舞弊的情况,这也是造成目前纳税申报质量总体不高的原因。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完善纳税申报管理就成为企业税务管理的关键和重点。鉴于上述考虑,通过聘请CTA为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将有利于借助专家优势保证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的合法性?公正性?专业性和及时性。一方面,CTA对企业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分析?评定,将及时发现并纠正纳税申报中的错误和偏差,提高纳税申报的质量;另一方面,通过与纳税人的沟通,及时妥善处理涉税问题,有效化解涉税风险。同时,这种方式也有利于提高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的质量和效率,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减少工作失误。

(三)注册税务师开展纳税评估有助于提高企业税务管理信息化水平

CTA通过开展纳税评估将处理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收政策等方面的涉税信息,这些信息具有全面性?时效性?政策性?专业性,收集?加工?整理这些信息,逐步形成税务管理数据库,建立税务管理风险预警和信息提示反馈机制,将有助于企业今后实施有效的税务管理和开展税务数据预决策。同时,在网络技术的支持下,企业和CTA通过数据与信息共享及在线交流,将及时发现企业日常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后续纳税评估工作资料的真实和完整。这样,CTA就可以通过实施系统化?信息化?网络化的评估技术,将实时评估中发现的涉税错误和舞弊扼杀在发生之初。

(四)注册税务师开展纳税评估有助于缓解税企矛盾

新征管模式在普遍推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同时,也特别突出了税务稽查的地位。各种专项稽查和日常检查交替进行,经常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有意偷骗逃税和无意漏税很难区分,加之对税法理解的偏差,征纳双方容易产生矛盾情绪,不利于营造和谐税收环境。而CTA纳税评估正是通过独立?客观?公正?专业的评估服务,在稽查环节前置了一道过滤网,使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方面做到自查?自评?自纠,有利于减少涉税差错,降低涉税风险,成为沟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桥梁。这种做法不仅受到纳税人的欢迎,也有利于密切征纳关系,有效地缓解征纳双方的矛盾。

三?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程序

(一)签订纳税评估协议

CTA首先应根据对纳税人的初步了解,确定是否接受纳税评估委托。CTA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CTA正式确定接受纳税评估任务后,双方要依法签订《纳税评估协议书》,明确约定双方的责?权?利,特别是针对纳税评估中需要纳税人配合和提供资料的事项等情况应事先在协议中明确。

(二)制订纳税评估计划

CTA开展纳税评估之前,要按照《纳税评估协议书》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根据评估目的和程序,制订周密的纳税评估计划,包括综合评估计划和具体评估计划。综合评估计划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评估目的?范围及策略?重点评估问题?工作进度?时间费用预算?人员分工?风险评估及其他。具体评估计划包括评估目标?具体步骤?评估人员及时间?工作底稿及索引。评估计划的繁简程度取决于纳税人涉税事项?生产经营规模和复杂程度。

(三)深入了解企业情况

CTA在签订协议后,必须依据纳税评估计划,深入了解以下情况:(1)企业的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性质?组织结构,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或事业部;(2)企业资本金规模和构成;(3)企业的各项资产构成?使用等情况;(4)企业产品的科技含量?技术水平?产品结构;(5)企业的员工构成?工资规模和结构;(6)企业可能涉及的税种和可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采集纳税评估信息

开展纳税评估的前提是采集和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纳税评估信息采集的范围和方法,以“准确?详细?全面?适时”为原则,实行多途径?多渠道的信息采集,主要包括:生产经营信息?税务登记信息?发票管理信息?纳税申报及缴税信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信息?财务会计信息?税控装置信息?税务管理及内部控制信息?现场实地采集的纳税信息以及其他途径采集的有关纳税人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涉税信息等。对收集的信息要经过筛选?评价及必要的核实,并建立适合纳税评估应用的工作底稿或数据库。

(五)确定评估风险和重点

CTA根据对企业情况的了解和对涉税信息的分析,要初步评估本次委托项目的各项风险,包括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针对纳税评估中存在的风险要采取不同的评估方法和程序,重点降低可控风险,使总体纳税评估项目风险降低在一定的范围内,按照成本―收益―风险原则开展纳税评估。

(六)设置纳税评估指标

纳税评估分析指标的设置主要是指涉税财务指标,包括纳税分析指标?财务分析指标?经营绩效指标等几个方面。纳税分析指标包括基本评估指标?复合评估指标;财务分析指标包括总税负率(包括各税种)?成本率?利润率?税负增减率?营业收入增减幅度与应纳税额增减幅度比对率?往来账户异常变动等;经营绩效指标包括纳税人经营情况和绩效指标?同行业经营绩效基本指标?上级下达的经营绩效计划指标等。

(七)选定评估参照系

纳税评估参照系选定的主要依据是税额增减变化指标和行业平均经济指标。税额增减变化指标包括:按增减额?增减率确定出对某一期间总体税源引起增减变化的主要税种?主要企业;按增减额?增减率确定出对某一期间单一税种引起增减变化的主要企业。行业平均经济指标包括:按行业利润率确定出低于(或高于)行业平均利润率一定幅度的企业;按行业税负率确定出低于(或高于)平均行业税负率一定幅度的企业。

(八)具体纳税评估分析

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分析时,采取“分税种分项目”逐项进行分析。目前主要是对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税种进行评估分析,通过对比?核查?分析?计算等方法,利用比率分析?趋势分析?结构分析等评估手段,以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为准绳,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评估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政策执行等税务管理各方面的合法性?合理性。特别是针对企业在日常涉税处理中遇到的与税法理解不一致?法律规定不明确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纳税筹划的运用等涉税风险较高的问题,要坚持独立?客观?公正?诚信?谨慎的执业原则进行重点评估,确保评估过程的合理合法?科学规范。

(九)撰写纳税评估报告

四?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应注意的事项

(一)要解决好纳税评估工作的实效性

CTA纳税评估服务属于涉税鉴证性质的服务。要与纳税人依法签订评估协议,只有在合法的前提下,才能保证纳税评估过程和结果的独立?客观?公正。这里要防范三种误区,一是混淆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和CTA纳税评估两种行为;二是评估双方要遵循自愿原则,禁止CTA及其执业机构借助行政权力对纳税人实施“强制评估”?“指定评估”;三是CTA自身必须注意控制纳税评估风险,严格依据税法和执业准则开展评估业务。

(二)要保证评估信息客观合法

CTA无论是采集纳税评估信息,还是实施纳税评估程序,都需要确保涉税信息客观合法,如果信息不真实?不合法,就会误导CTA执业甚至导致整个纳税评估的失败。为保证涉税信息的客观?合法,必须对收集到的涉税数据信息进行检验核实,经过审核筛选后再利用,若发现纳税人可能存在虚假涉税信息,并可能影响纳税评估过程和结果时,应通过验证程序核实,若证实其虚假和违法应立即终止执业,所以,收集和评价涉税信息是纳税评估的关键环节。

(三)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

CTA在纳税评估中会知悉纳税人许多涉税信息,这些信息中很多属于纳税人的商业秘密,这就要求CTA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论出具何种评估报告,都不得泄露这些秘密,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CTA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错误和舞弊等行为,有义务向纳税人指明并提出建议,在纳税人妥善处理前不得向税务机关或其他单位披露相关情况。另外,纳税评估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作为企业的内部文件,除纳税人书面同意外,不得将其报告给税务机关。

(四)依法维护注册税务师合法权益

CTA开展纳税评估会涉及国家和纳税人双方的利益,容易受到来自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等各方面的压力,甚至可能遭受某些纳税人或税务机关的授意?指使?强令?威胁等非法行为的侵害,所以,CTA必须坚持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根据《纳税评估协议》开展评估工作。但当其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受到损害时,必须采取中止协议?税务行政复议?诉讼等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税务实务[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

[2] 张欣.建立科学的纳税评估方法之浅议[J].税务研究,2003,(4):75-76.

税务纳税评估报告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成品油流通秩序,加强加油站税收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针对加油站经营管理特点,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加油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县(市)级国税局征管部门应有专人负责加油站的税收征管,会同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对加油站税收实行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纳税人广泛宣传有关加油站的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二)负责对非税控加油机组织实施税控改造;

?(三)负责组织对已实施税控改造的加油机和税控加油机进行税控初始化工作;

(四)负责对加油站基本信息的采集、审核、归档和更新;

(五)负责加油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税收管理,协调有关工作。

(六)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加油站税控设备管理

第四条加油站必须按规定进行税控功能改造或使用税控加油机,应当配备主动式读卡器和IC卡,并自行向读卡器生产企业进行购买。

第五条实施税控改造的加油机或新购的税控加油机,必须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检定和税务机关税控初始化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税控设备生产厂家或其商应与加油站签订安装和售后服务合同,并及时解决安装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于问题严重又无法解决的,要负责更换或改用其他改造方式。

第七条加油站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税控加油机的使用说明操作加油机。在调整油品价格时,必须同时调整税控装置显示的价格。

第三章税款征收管理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加油站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第九条与总机构在同一县(市)、由总机构统一配送成品油并实行统一核算的加油站,以及与总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由总机构统一配送成品油并实行统一核算且经总局、省局批准的加油站,其增值税由总机构汇总缴纳。

与总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加油站,除总局、省局另有规定外,一律在所在地就地纳税;总机构向其配送的成品油,应视同销售,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条加油站销售成品油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由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如收取现金、支票、汇票、加油凭证(簿)、加油卡等)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必须按不同品种分别核算,准确计算应税销售额。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户确需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2〕68号)的有关规定,向预售加油凭证(簿)、加油卡的单位进行换开。

第十二条加油站必须按规定建立《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账》登记制度。加油站应按日登记台账,按日或交接班次填写,完整、详细地记录当日或本班次的加油情况,月终汇总登记《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台账须按月装订成册,按会计原始账证的期限保管,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检查。

第十三条加油站除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加油信息IC卡;

(二)《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

(三)《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

(四)《加油机税控装置出油情况统计表》。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申报时,除按规定报送一般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总机构月份直接批发、零售油品汇总表》(含向其所属跨市、县独立纳税的加油站配送油品信息);

(二)所属汇总纳税的《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加油信息IC卡;

(三)所属汇总纳税的《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

(四)《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汇总总机构及所属各汇总纳税加油站的数量填写);

(五)经审核确认应予扣除的自有车辆自用油、为外单位代储油以及所属加油站倒库油、检测油信息及相关审核凭证。

与总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加油站和其他独立加油站在纳税申报时报送的申报资料,按《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国税机关征收部门应通过人机结合的方式,将加油站申报纳税数据与加油信息IC卡抄录的数据进行比对。若申报表数据与加油信息IC卡数据相符的,可正常受理;不相符的,要及时查找原因,并移交税源管理部门进行评估,有重大偷税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加油站通过加油机加注成品油属于以下情形的,允许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

(一)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加油站自有车辆自用油;

(二)外单位购买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库存放的代储油;

加油站发生代储油业务时,应凭委托代储协议及委托方购油发票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

(三)加油站本身倒库油;

加油站发生成品油倒库业务时,须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说明,由主管税务机关派专人实地审核监控。

(四)加油站检测用油(回罐油)。

上述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加油站月终应根据《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统计的数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六条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如已全部安装税控加油机,应按照税控加油机所记录的数据确定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对未全部安装税控加油机(包括未安装)或税控加油机运行不正常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严格执行台账制度,并按月报送《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按月对其成品油库存数量进行盘点,定期联合有关执法部门对其进行检查。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全部纳入增值税纳税评估范围,结合通过金税工程网络所掌握的企业购油信息以及本地区同行业的税负水平等相关信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对纳税评估有异常的,应立即移送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

主管税务机关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可以根据所掌握的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核定征收增值税。

第十七条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以计算纳税;预售单位应按结算油款作成品油购进处理,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并根据回笼记录冲抵预收帐款,计算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第十八条各地国税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及时对税务端《加油站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软件进行安装、升级,并有信息中心专门技术人员负责。

第四章纳税评估

第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加油站的纳税评估。对经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加油站,一律由汇总纳税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组织纳税评估。

第二十条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完成数据采集后,利用以进控销软件系统对加油站进行评定。指标异常的,系统自动生成《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

第二十一条对被评定为申报异常的加油站和其他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加油站进行评估的指标来源及分析:

(一)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

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下传评估所属期成品油批发单位专用发票金额合计+所属期加油站在成品油批发单位取得普通发票金额合计)÷所属期加油站申报自购油金额合计×100%。

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1,属于异常。

(二)销售额差异率

销售额差异率=(评估所属期测算的销售额-评估所属期申报的销售额)÷评估所属期申报的销售额

评估所属期测算的销售额=(评估所属期“期初库存自购金额合计”+下传评估所属期成品油批发单位的专用发票金额合计-评估所属期“本期出库非应税部分自用金额合计”-评估所属期“期末库存自购金额合计”)÷(1-销售毛利率)

评估所属期测算的销售额还可根据评估所属期加油机泵码数×销售价格来计算。

销售额差异率<-5%或>5%,属于异常。

(三)存货周转率=主营业务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期末存货成本)÷2]×100%.

存货周转率加快,应纳税款减少,属于异常。

(四)进项税金控制额=(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额+本期销售成本+期末应付帐款较期初减少额)×主要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本期运费支出数×7%。

进项税金控制额与增值税申报表中进项税额核对,若前者明显小于后者,属于异常。

(五)税收负担率

税收负担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销售额×100%

税收负担率<本地区加油站平均税收负担率,属于异常。

销售毛利率和平均税收负担率,由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区社会加油站的有关情况进行测算、确定。

第二十二条对一般性的疑点问题,允许纳税人进行自查,限时报送《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表》,并提供有关的证据资料。

第二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析列举的疑点问题,可以与法人代表、企业财务人员、生产经营者约谈,约谈可以解释清楚的,请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据、凭证和证明;约谈仍不能解除异常情况的,应进行实地核查。

(一)与加油站主管财务负责人进行约谈,重点了解内容包括:

1.评估期内油价调整情况或其他政策变动因素;

2.成品油销售数量情况;

3.不同油品型号销售收入情况;

4.自有车辆自用油情况;

5.代储油业务,委托代储协议有关内容;

6.成品油倒库业务及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说明内容;

7.检测用油情况;

8.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部分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情况;

9.其他情况。

(二)与加油站采购人员进行约谈,重点了解内容包括:

1.多渠道购进成品油情况;

2.当期成品油购进数量情况;

3.其他情况。

(三)实地查验重点核实以下事项:

1.通过查验银行对帐单、采购合同、运输费用发票、入库单等,核实加油站实际购进成品油数量与申报数量是否一致;

2.采取技术手段查验不同型号成品油的库存数量,核实加油站的实际库存数量与申报数量是否一致,并记录库存数量;

3.通过查验《加油机日销售油品台帐》和其他销售记录,核实加油站的实际销售数量与申报数量是否一致;

4.通过查验自有车辆数量和用油情况,核实加油站的实际扣除数量与申报数量是否一致、其相应的进项税额是否转出;

5.通过查验委托代储油协议、成品油倒库业务情况,核实加油站的实际扣除数量与申报数量是否一致。

第二十四条对审核评析结果,评定处理人员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进行分类处理:

(一)每次纳税评估均应制作《纳税评估情况报告》,作为考核评估人员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

(二)经审核评析查无问题的,根据《纳税评估情况报告》直接登录纳税评估工作台账;

(三)对于纳税人自查出的问题,或经纳税评估部门评估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补交税款但尚不构成偷、逃、骗税问题的,根据《纳税评估情况报告》,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需要更正申报的,制作《申报(缴款)错误更正决定书》,要求纳税人更正申报;

2.需要补交税款的,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纳税人;

3.需要进行处罚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纳税人。

(四)对有偷逃骗税、虚开发票嫌疑的纳税人,评定处理人员应填制《纳税评估选案建议书》和《资料移交单》经主管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加油站的税收检查,建立对加油站税收管理情况的检查制度,并建立完整的税收检查档案,及时掌握加油站有关信息,加强对加油站税收管理的跟踪监控。

第二十六条检查制度包括:

(一)检查新开设的加油站购置的加油机或原有加油站更换的加油机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相关证明是否齐全。

(二)检查加油站的帐薄、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三)检查税控加油机或税控装置的运行是否正常,记录数据是否真实。每季度应对所管辖加油站运用稽查卡进行一次加油数据读取并将读出的数据与该加油站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帐》、《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等资料进行核对。

(四)检查有关抵减的项目是否合法、真实。

(五)检查申请注销的加油站加油机是否停止使用。

(六)发现问题应及时指导与纠正,出现较大差异且加油站又不能说清理由的,应移交稽查部门进行稽查。

第二十七条加油站税收征管涉及税务机关多个部门,各部门之间要按工作要求,沟通情况,交流信息,紧密协作,增强责任心,全面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未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的加油站,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安装税控装置或使用税控加油机的,以及未进行税控初始化的加油机,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提请相关职能部门实施查封,停止其使用。

第三十条凡破坏或擅自改动、拆卸税控装置,以及未经国税机关批准,使用非税控方式销售成品油,按《征管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加油站采取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列行为,造成加油站成品油销售数据不实,并以此进行纳税申报的,按偷税处理。处罚后仍不改正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三十二条加油站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以及未按规定报送加油数据和相关资料的,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加油站的违法行为同时涉及其他部门相关管理规定的,国税机关应会同经贸、工商、公安、质量监督等部门联合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加油站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税务纳税评估报告范文第3篇

国外税式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做法

美国的税式支出预算管理

1.税式支出预算管理的历史

1968年,美国财政部公布了第一个税式支出预算。该税式支出预算包括了用于促进特定社会政策目标的税收鼓励的详细项目和每项收入损失的估算数;1974年国会预算法案要求在预算中包括一个税式支出表。该法案将税式支出定义为:“由于联邦税法条款允许一些特殊收入可以不在总收入中列支、可以免税、或可以相应扣减总收入,或有些条款提供一些特殊的税收抵免、优惠税率、延期纳税,从而造成的财政收入减少”,提出税式支出是未在法律中明确说明的一些正常税款的例外;在1983财政年度预算中,行政当局缩小了基准范围,通过引入参考基准来确定税式支出,同时也提出了税式支出的“等量支出”的概念;在1989财政年度预算中,第一次提出了在统一的转移税(财产和赠与)下的税式支出估算,此估算在2003财政年度预算中被去除掉;在1996财政年度预算中,第一次提出了对涉及延期纳税的税式支出进行现值估算。

2.税式支出及基准的确定

美国财政部对税式支出预算同时采用两个基准,即规范基准(Normal Baseline)和参考基准(Reference Law Baseline),并根据两种基准进行估算。而税收联邦委员会只采用规范基准。

规范基准是以综合所得税的实际变化来描述的,把收入定义为特定时间内消费额和净财富变化的总和。规范税法基准包括个人免税,标准扣除,获取所得引起的支出扣除。规范税收并不限制在某一税率的具体结构上,也不为纳税单位的特定定义所限。

参考基准更接近于当前法律,以现存法律的普遍性条款来描叙,参考基准税式支出只限于税法中起特定功能的特殊例外。这些功能与特定的预算种类一致,例如国防,农业,卫生保健等。鉴别一项税式支出一般使用两个标准。第一,无特殊条款情况下,税法有必要提供一般法规去使纳税人确定他的所得税是否是到期应付的,这些一般法规被称之为参考税法。第二,特殊条款用于非常窄的交易或交易者一类,并以此来分析划拨资金的预算直接支出方面的特别条款是否客观。

3.税式支出的估算

财政部对税式支出的估算采用收付实现制基础上的收入损失法(Revenue Foregone)和支出等量法(Outlay Equivalent),以及现值法(Present Vlaue)(对于递延税款)。估算包括7年的期间,即上一年度、当前年度和随后的5个年度;联邦委员会只采用收入放弃法,估算期间包括5个年度,当前的年度和随后的4年。

计算税式支出数时使用了不同的数据来源和计算方法。有些是根据个人、公司和遗产税微观模型,并使用了大量的纳税申报表。另外一些是根据国民帐户和私人工业方面的数据。

4.税式支出报告的编制

税式支出报告编制具有法定义务,财政部和税收联合委员会都需准备税式支出报告;税式支出报告作为政府预算的一部分,在近几年中,税式支出被国会作为预算周期的一部分进行了审查;税式支出估算数每年公布一次;税式支出报告目前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不动产税和礼品税及社会保险缴款;由于地方税不在联邦预算的范围之内,税式支出报告不包括地方税;税式支出项目按照预算职能进行分类。

5.税式支出报告的使用

在政治辩论中经常使用税式支出数,主要用作策划税制改革或作为减少赤字方案的资料。

加拿大的税式支出预算管理

1.税式支出预算管理的历史

1979年12月,加拿大政府第一份税式支出报告发表,并提供了1976年和1979年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商品税的联邦税式支出的估计数;20世纪80年代期间,联邦政府又相继出版了几次税式支出报告,分别是1976年~1980年度报告和1979年~1983年度报告;1985年的报告中对特定的税收政策估价方法进行了重大的调整;1987年财政部成立了税收度量评估处;1991年在财政部内部重组税收评估部门(税收度量评估处解散);1992年12月,了第一份税制改革后报告《加拿大政府个人所得税税式支出》,提供了1988年和1989年税式支出的估算数;1993年,加拿大政府出版了个人及公司所得税支出报告,1994年报告首次包括商品和劳务税的税式支出的估算数;除1996年外,以后每年政府都出版了税式支出报告。并且从1997年开始,每份报告中不仅包括历史性评估,也有对未来税式支出的预测。

2.税式支出和基准的确定

加拿大对于税式支出的确定采用了广义的方法,只有税收体系中最基本的结构性要素才被认为是基准的一部分。按照这种方式定义基准税制体系,许多税收条款都被看作是税式支出;建立了个人与公司所得税基准和货物劳务税基准。个人与公司所得税税制的基准包括现存的税率与收入级次、纳税主体、纳税期间、应对通货膨胀对收入估算影响的方法以及减少或免除双重课税的措施;货物劳务税(增值税)的基准税制特征是:具有基础广泛多层次的结构特征、目的地原则、税率是7%、课税的期间是以公历年为基础的、认可应用于政府部门的宪法条款;为了能更多地提供信息,还确认了几项通常不被认为是税式支出的条款,称为“备忘项目”,并只作为额外的信息出现在税式支出报告中。3类备忘项目是:被认为是基准税制一部分的措施、对某些是否应该被看作是税式支出有争议的措施、现有数据无法从基本税制中分离出来的税式支出措施。

3.税式支出的估算

税式支出的估算方法为现金流转制上的收入放弃法,对于递延税款使用现值法。估算中主要使用个人所得税模型、公司所得税模型和销售税模型。

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模型通过使用纳税申报表的统计抽样来模拟个人或公司所得税制发生的变化,数据由加拿大海关与收入署(CCRA)收集。对于不能单独用这些模型进行估算税式支出成本的公司,采用其它管理数据及加拿大统计局的统计数据。销售税模型的基础是加拿大统计局的投入产出表和国民收支帐户。在不能使用该模型估算的情况下,采用包括加拿大海关与收入署的管理数据在内的其它补充数据。

4.税式支出报告的编制

财政部没有法定义务去提交税式支出报告,但每年还是计划三种税收年度税式支出帐户;税式支出报告没有与预算相联接,但用于预算前咨询;税式支出报告目前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货物、劳务税。个人所得税税式支出按照功能进行分类,诸如就业,保健,一般业务和投资,收入维持和退休。公司所得税税式支出数是按总工业来提供并且也按重要工业部门(采矿,制造等)进行细分。货物与劳务税税式支出分为四种:零税率货物和劳务,免税的货物和劳务,退税和税收抵免;为了尽可能多的提供信息,对“备忘条款”,即通常不认为是税收支出的(如获取收入引起的支出)一些税收措施也提供了估算数字;报告中还包括一些得不到估算数的条款。

5.税式支出报告的使用

每年公布综合的税式支出报告可成为与预算前进行咨询相联系的所需资料的一部分,目的是为了给国会、政府官员及其他使用者提供分析税制的信息资料。

荷兰的税式支出预算管理

1.税式支出预算管理的历史

1977年,荷兰财政部成立了税式支出工作组;1984年出版首份 OECD税式支出报告;1987年税式支出工作组提出了一份《关于荷兰工资和所得税的税式支出报告》;1994颁布“为税制改革做好准备”政府文件,其中包含有关1987年报告的最新资料;1996出版第二份OECD税式支出报告;1998年在1999年度预算备忘录中出版第一版税式支出报告;1999荷兰审计署出版税式支出的审计报告;2002年在2003年度预算备忘录中出版第五版税式支出报告(自1999年起,在每年的年度预算备忘录中都包含当年的税式支出报告)。

2.税式支出和基准的确定

荷兰目前对税式支出的理解是:“税式支出是政府以税收减免或延迟纳税等形式实现的一种支出,即一种财政补贴,表现为税法与基准税制的不一致”。此定义包括三个要素:税收收入的减少;分级因素(根据这一因素,当某一条款不体现税收调节作用时,某些不同于基准税制的细微区别是可以接受的,即条款的某一部分可能与基准税制相一致,另一部分可能不一致。);与基本课征制度的偏离。

设立了工资和所得税基准,内容包括:一是一般税率结构。2001年税改以后,收入被分成三类。结果总的税率结构是: A类的累进税率(从工作与房产中取得的应纳税所得);B类的25%税率(从有限公司中获得的实质性应纳税所得);C类的30%税率(从储蓄和投资中取得的应纳税所得);二是可弥补亏损;三是A类中房产所有者的应计收入的固定(优惠)税率(0.8%)和C类中储蓄、投资的固定(优惠)税率(4%);四是一般税收抵免;五是根据量能原则的税收减免和税收抵免。一般而言,这些规定都与具体纳税人相关,比如单亲家庭、小孩抚养、残疾、生病等;六是为提高税收效率而制定的税收优惠。如最低收入就是为了避免纳税人和税收机构间的争端。

3.税式支出的估算

税式支出的估算方法为权责发生制上的收入放弃法;通过税收模型、税收收入的特殊样本及其它方面的统计资料,在微观模拟技术的帮助下进行估算;估算数只对独立的每一类有效,不能进行加总;估算包括7年期间,前一年、当年和后五年。

4.税式支出报告的编制

税式支出报告编制没有立法要求,主要由财政部制定;从1999预算年度开始,税式支出报告作为预算备忘录的附件颁布。税式支出报告主要包括工资、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2003年预算备忘录中的税式支出报告包含了间接税(例如增值税)、房产税和赠与税的税式支出内容;税式支出包含所有政府级别;税式支出项目按税种进行分类。

5.税式支出报告的使用

采用税式支出报告的目的是建立税式支出预算,使预算内容预先被监控并且为防止过度使用可能作一些必要的调整。

波兰的税式支出预算管理

1.税式支出预算管理的发展历史

波兰对税式支出进行管理的时间不长,同时对税式支出的管理也很弱。1993年,波兰财政部才开始对税式支出进行估算,但只是公布部分税式支出数据,不编制税式支出报告。

2.税式支出和基准的确定

波兰财政部没有确定基准税制,只是选择了200个个人所得税中最大的18项税式支出进行估算成本。

3.税式支出的估算

对税式支出的估算方法为权责发生制上的收入放弃法,数据来源是税收返还的信息。

4.税式支出报告的编制

税式支出报告编制没有立法要求,同时财政部也没有编制税式支出报告,每年只公布18项个人所得税税式支出项目的数据。

5.税式支出报告的使用

波兰财政部对个人所得税有关项目统计的目的是评估税收损失。

税式支出预算管理的方式及其经验

根据对上述四国税式支出预算管理实践的介绍,在四个国家中,美国是实行税式支出预算管理历史最长的国家,也是预算管理做的比较好的国家之一。政府对此问题高度重视,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税式支出的界定、统计方法比较完善、成熟,税式支出数据比较详尽、规范;加拿大尽管实行预算管理的历史较美国为短,但发展很快,也是属于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荷兰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预算管理,政府对此重视程度没有上述两个国家那样高,对税式支出的统计、分析和评估方法还处于不断完善过程中,但已形成了预算管理的基本框架;波兰则是处于刚刚对税式支出进行管理的阶段,属临时专项分析,无固定的统计方法和评估方法,政府的管理和控制较弱,其管理还称不上是真正的预算管理。

归纳起来,国外对于税式支出实行预算管理的方式可以划分为三种方式,分别是:

一是全面的预算管理。这些国家对各种税收支出项目严格规定统一的税收支出帐户,按年度定期编报,连同主要的税收支出成本的估价,附于年度预算报表之后,建立了规范的税收支出预算。有些国家,税收支出预算构成整个国家预算分析的特别分析部分。

二是重点项目的预算控制。这种方式介于前二者之间,即国家只对那些比较重要的税收支出项目规定编制定期报表,赋予初步的预算管理程序,未建立起系统、严格的税收支出帐户,也未形成完备或正规的税收支出预算控制过程。这些国家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基于对税收支出进行确切的鉴别、估算及分类方面的困难。

三是非制度化的临时监督与控制。即政府在政策实施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利用税收支出来考察和分析某一特殊问题,并决定用税收支出代替直接支出的有关的地区、部门或行业提供财政补助时,对因此而放弃的税收收入仿效预算方法进行估价和控制。这种做法,实际只是预算控制方法在税收优惠管理上的临时应用,并未真正形成统一、定期和系统的制度化的税收支出预算管理程序。

从上面四个国家预算管理的做法来看,属于非制度化的临时监督与控制方式的国家是波兰,属于重点项目的预算控制方式的国家是荷兰,属于全面的预算管理方式的国家是美国和加拿大。

在三种方式中,全面的预算管理方式最为完善,对税式支出的控制最严,重点项目的预算控制方式次之,非制度化的临时监督和控制管理效果最差,还不能称得上是真正意义的预算管理。但这三种管理方式实施的条件是不一样的,如全面的预算管理方式要求该国家税式支出实践历史比较长,有比较成熟的经验;对税式支出的界定、统计方法比较完善;政府对这一问题高度重视,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

税务纳税评估报告范文第4篇

适用税目问题

随着广告业业务形式的不断拓展,广告业营业税应税行为与其它行业营业税应税行为相互渗透和交叉内容日益增多,一方面带来界定和区分困难,另一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生的涉税问题。

1.套用低税率税目征税。目前,我国广告业营业税税率是5%,在营业税纳税企业中税负已属较高,加上文化事业费征收率为3%,对于规模较小、人力成本较高的广告企业而言税费负担较重。这也是导致纳税人以低税费发票、假发票代替广告业发票,少缴税款及文化事业费的一个诱因。一些广告公司兼营建筑业或者文化业,能够有套用低税率发票的机会就不放过,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2.部分应税行为界定不一。目前,南昌市广告业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是否按“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依据的是1993年颁布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随着广告业向纵深发展,广告的内涵和外延都有所扩大,营业税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广告行业的发展变化,对于一些新生行为如手机短信、彩信广告、网络广告按何种税目征收,各地界定不一。据悉,在2007年,全球互联网广告市场规模达到372.51亿美元,增速居各类媒体之首。作为世界第一大网络国家,2007年中国网络经济市场规模约106亿元人民币。国家税务总局以及一些省市都有相关规定,明确企业互联网广告、短信、彩信广告也应该按照“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而南昌市还未有相关的税收政策。这些行业都是快速崛起的规模企业,都是直营或连锁经营,南昌市的广告行业所创造的产值不可估量,同样税收流失不小。

发票管理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当一些广告公司的对象为个人或私营企业时,常常采取以不开发票为条件,向这些客户收取较低的费用。或对收费采取两个标准,开发票的按正常标准收费,不开票按低价格、优惠价格收费。这样一来广告公司不仅可以享受差额纳税的税收政策,还可以对一部分收入不开票,从而少计收入或不计收入,造成税收申报严重不实。此外,对税收政策理解差异,以及现行的通用发票未对行业进行区分,造成从发票上较难划分,客观上也会造成企业日常申报不实。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目前社会上制假发票的泛滥,虚开发票的猖狂,也已严重影响了包括广告业在内的各项税收征管。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广告业专业技术性较强,广告公司从业务承揽,到和维护,需要聘请甚至外聘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来完成。但是从日常检查情况发现,广告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和劳务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比较普通的现象。为进一步加强南昌市广告行业税收征管,防止税源流失,针对广告行业现状及税收征管上存在的不足,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制定管理办法,严格细化管理。针对广告业经营的特点,遵循依法征税原则、合理税负原则及简便操作原则,制定广告行业的税收管理办法,对广告业营业税税目进行细化,进一步明确广告业征税范围、计税依据,规范广告业扣除项目的管理。

2.建立评估模型,加强纳税评估。新一轮征管改革的重点是加强纳税评估,进一步表明纳税评估对税收征管的作用。税务部门应充分运用各种信息资料,综合分析各项数据,建立科学、实用的纳税评估模型,建立预警指标体系,发挥纳税评估在日常税收征管中的重要作用,测算行业平均毛利率、费用率,对超过预警值范围的纳税人要求其提供说明,不能说明理由的实施纳税评估,将涉税违法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

3.严格发票审核,加强汇算清缴。由于广告业的快速发展和特殊的纳税规定,应将该行业作为年度汇算清缴的重要检查对象。特别是对于广告业,应重点审核纳税人营业税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凭据以及付款情况,凡扣除凭据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不符的,按扣除凭据金额与实际付款金额孰小的原则进行扣除。一张发票(或凭据)代替多张发票(或凭据)、白条、结算通知单等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或凭证,在计算计税营业额时一律不得扣除。特别要运用开放的税务业务平台,查询抵扣发票的真伪。

税务纳税评估报告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纳税评估经验借鉴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根据掌握和获取的各类涉税信息资料,依据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运用信息化手段和现代化管理技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准确性、合法性、全面性进行审核、分析和综合评定,及时处理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并对出现问题的原因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评价,对征、纳情况进行全面实时监控的一项动态管理活动,是强化税源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纳税评估作为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做法,被看作是强化征管的有效手段之一,引起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新加坡、香港等地在纳税评估工作方面(包括评税)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值得中国大陆借鉴。

一、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与中国大陆纳税评估制度的比较

(一)、从开展纳税评估的历史来比较

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开展纳税评估的历史相对较长,有比较完善的纳税评估制度,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而中国大陆近几年才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尚处于摸索阶段,有关制度有待建立和完善,总结出来的经验和典型案例并不多。

(二)、从纳税评估的组织机构来对比

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的纳税评估设置专门的评估机构和专门的评估人员,纳税评估机构与稽查机构的界限比较清晰,而且逐步形成了比较健全的激励纳税评估人才成长的机制。譬如,新加坡税务局的评税部门主要有:

税务处理部,其职能是发放评税表,处理各种邮件、文件和管理档案;

纳税人服务部,其职能是对个人纳税人的当年申报情况进行评税;

公司服务部,其职能是对法人纳税人的当年申报情况进行评税;

纳税人审计部,其职能足对以往年度评税案件和有异议的评税案件进行复评。而稽查机构则设有税务调查部,专门负责对重大涉税案件进行调查。

如果上述评税部门在评税中发现重大涉税问题,必须转入税务调查部进行调查。澳大利亚也专门把纳税评估机构和稽查机构分设,以维多利亚州税务局为例,总共400人的队伍,除70人从事稽查,160人从事电话服务以及信息处理工作、60人从事内部管理以外,其他130人都从事纳税i’F估工作。香港为纳税评估人员设置了评税主任、助理评税主任等一系列职位阶梯,形成了一个良好的育才、留才的机制,纳税评估方面人才辈出。

中国大陆这几年开展的纳税评估并没有设置专门的评估机构和专门的评估人员(除北京市地税局等少数税务部门专门设立纳税评估处室或科室之外)。征收系列的纳税评估主要由税收管理员兼办,稽查系列的纳税评估主要由稽查员兼办。目前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员普遍平均管户400至500户左右(未算个体户、临时经营户),常常忙于应付案头工作,根本无暇开展纳税评估;而稽查员每人每月只主查一户纳税人,他们通常把纳税评估作为稽查的前置程序,纳税评估深度与纳税面远远不能满足税收管理的要求。

(三)、从对纳税评估的定位来对比

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把纳税评估定位在管理和服务上。纳税评估是一种非现场的检查,与现场检查的稽查有一定的区别。如前所述,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的纳税评估机构与稽查机构的界限比较清晰,前者侧重税源管理,后者侧重执法打击。这些国家(或地区)普遍认为。刻意逃税的纳税人毕竟只是少数,大部分纳税人是想诚信纳税的,不希望被税务机关追究违法责任,出现税收问题多是对税法没有正确理解与把握。如果为了打击少数刻意逃税的纳税人而伤害了大部分诚信纳税的纳税人,这是不值得的。通过纳税评估,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或辅导纳税人纠错,如纳税人仍置若罔闻,那么此事将由无知事故定性为主动事故,处理方法电由纳税评估转为稽查。这种重过程服务、轻结果处罚的管理理念,比较符合现代税收管理的要求,这从他们人员的配置上可以看出来,例如香港税务部门负责评税工作的人数为570人。负责税务稽查的只有160人,两者比例超过4:1。

中国大陆这几年纳税评估主要定位为稽(检)查的前置程序,是作为打击偷逃税的手段,纳税评估和现场稽查往往相混淆。纳税评估力量也倾斜到稽查部门,稽查部门人员往往占到全部税务人员的30%左右。这两年在推进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进程中,试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后。虽然也强调把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管理的手段,但由于在制度、机构、人员等力‘画未得到有力的保汪,征收管理部门的人员真正能从事纳税评估工作的寥寥可数(与香港的情况刚好相反),纳税评估对税源管理的作用只是停留在理念阶段。

(四)、从纳税评估的手段来比较

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已建立比较完善的计算机评估系统,可凭借大量的涉税信息,运用计算机程式进行纳税评估,再通知或辅导纳税人补税,其评估的效率和可靠性很高,税源管理也非常到佗。

中国大陆这几年的纳税评估主要依靠评估人员的经验、业务水平和对涉税问题的敏感度进行人工评估,虽然个别税务机关如北京市地税局、山东省国税局等在某些行业探索制定了一些评估指标体系。但由于信息共享性较差,加上评估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这项工作开展起来还不尽理想。

(五)、从纳税评估的方式来比较

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一般主要采取先由纳税人自我评估或聘请税务进行评估,然后由税务机关专门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通过评估信息系统评估决定是否收税或退税。譬如,澳大利亚采用建立在相互信任基础_Jt的自我评估系统。纳税人自我评估后,在评估通知书上提出缴纳或退回的税款金额。税务部门根据纳税人的自我评估报告进行收税或退税。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如何,最终由税务来定论。如果一个企业企图在自我评估时弄虚作假,出现偷逃税记录,它将因得不到银行的信任而难以筹措贷款,还口丁能失去客户的信任而影响企业经营。如果个人有偷逃税不良记录,他将冒失去社会信用的风险、会面临巨大的社会压力,其就业、职位提升、个人信贷甚至人际关系都将因此受到影响。因此,很少有人愿意冒这个险。

(六)、从纳税评估的效果来比较

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纳税评估的广度和深度都比较高。例如,香港税务局在1999至2000财政年度做出的利得税评税40多万宗,年内评定涉及的税额合共361亿元(注意:361亿元不完全是查增税额,而是审查后确认全年应纳税额,其中含有查增税额),在1999至2000财政年度共处理超过7万4千宗反对评税个案。

中国大陆这几年的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稽查部门承担,纳税评估只是作为稽查的一种辅助手段,由于稽查局不直接掌握纳税报表、财务报表等涉税信息,纳税评估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单独采用纳税评估、质疑约谈方式补缴税款的金额和典型案例并不多。虽然征收管理部门掌握纳税报表、财务报表等涉税信息,对纳税人的情况也比较了解,而目.围家税务总局也将纳税评估作为税源控管的重要手段,但囿于人力所限.这些重要的涉税信息并没有被充分利用来开展纳税评估。

二、改进中国大陆纳税评估工作的建议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新加坡、香港等地纳税评估工作(包括评税)成功的经验可用来改进中国大陆的纳税评估工作。

(一)、健全完善信息资料获取手段和制度

纳税评估最重要的基础和前提是获取涉税信息资料,而信息资料的准确、顺利获取,不能仅仅寄希望于纳税人的诚信度,而需要有合理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手段予以保障。首先,完善信息获取手段,针对不同行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新设计纳税申报表,设定逻辑关系更加严密、具有更高相关性的数据申报项目,保证申报数据和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从而在基础环节最大限度的避免申报信息遗漏或者虚假申报等情况的发生其次,健全纳税申报附送财务报表制度,使评估机构得以通过企业附送的财务报表掌握企业收入、成本的变动情况和资金流向,实现申报信息的即时比对,为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奠定基础,实现对税源的动态监控。

(二)、调整纳税评估的环节和重点

在中国大陆当前国家所有制结构占较大比重的经济大背景下,组织税收收入中大部分是由大型企业特别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缴纳的,这砦企业的老总、财务负责人并不是产权人,不是偷逃税款的直接受益者,理论上他们不存在偷逃税款的主观动机。这些企、l的税收问题多为对税法是否正确理解与把握,而人为伪造、隐匿财务数据的情况较少。针对这种情况,事后稽查对这些企业不利,因为一旦发现问题,处罚较重,对这些企业的负面影响较大;如果能通过纳税评估,把税收管理的“关口”前移,及时收集仓业涉税信息,建立一个对涉税信息进行纳税评估分析的有效平台,并按现代审计方法进行审核,一旦发现问题便可及时告知企业纠错,这种重过程服务,轻结果处罚的管理理念和机制,不仅企业欢迎,税收管理效率的质量肯定也会大大提高。

(三)、成立专门的纳税评估机构

中国大陆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推出的“税收管理员制度”明确规定,纳税评估是税收管理员12项工作职责之一,同时义是一项比较新、难度较大的工作。它要求税收管理员蛰有较丰富的税收经验、有较高的业务水平时对涉税问题有较强的敏锐性。

目前税收管理员的水平参差不齐,加上人均管户400至500户左右(未算个体户、临时经营户),精力有限,纳税评估很容易流于形式而够深入,从而影响税源监控。应该组建纳税评估机构,赋予纳税评估机构合法而完整的权限。包括在税务机关内部从其它相关部门获取数据信息的权力,以及纳税评估机构从税务机关之外的相关职能部门获取有用信息的权力。另一方面,制定正当程序以规范评估机构的查询行为,从而以保证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而且可借鉴新加坡设置纳税人审计部对以往年度评税案件和有异议的评税案件进行复评的做法,通过纳税评估机构定期对一些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或复评),在评估纳税人的同时,评估税收管理员的二[作质量,有利于强化对税收管理员的监督制约。

(四)、建立纳税评估典型案例库

建立纳税评估典型案例库,可参照MBA案例教学法的模式培训广大税务人员,提高他4r]开展纳税评估的实际操作水平。一方面可激发广大税务人员的荣誉感和成功感,提高他们钻研纳税评估业务的热情。另一方面,可以为纳税评估人员实行能级管理提供评价、晋升的依据,从而建立起育才、留才的机制。

(五)、建立完善的指标体系

可以参照新加坡、香港等地纳税评估的先进经验,将有用数据和信息进行整合,确定近期、中期、远期目标,分阶段、有目标地逐步建立科学、合理、有效地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首先是前期筹备阶段,要实现涉税信息资料获取手段的完善,保障纳税评估基础信息的完整真实。这还需要有完备的社会外部条件作为支持:

一是要有行之有效的集中给付制度。国际上的趋势是用无纸化的电子支付方式逐步代替现金支付,通过银行结算掌握资金的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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