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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监督检查方案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会计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跨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确定,由相关的财政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第四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处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经审查立案、组织检查、审理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在内部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会计监督检查和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移送和案卷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内部相关机构或者职责的设立,应当体现案件调查与案件审理相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将会计监督与财务监督和其他财政监督结合起来;不断改进和加强会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会计行为有权检举。
财政部门对受理的检举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八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会计监督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形式和程序
第九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二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
四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第十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如实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
二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核算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采用会计年度、使用记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五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六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七会计核算是否有其他违法会计行为。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公司/企业执行《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来用下列形式:
一对单位遵守《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
三对有检举线索或者在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四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抽查;
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
六依法实施其他形式的会计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应.当执行《财政检查工作规则》财政部财监字号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要求,保证会计监督检查的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在会计监督检查个,检查人员应当如实填写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
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工作记录的编号;
二被检查单位违法会计行为发生的日期、记账凭证编号、会计账簿名称和编号、财务会计报告名称和会计期间、会计档案编号;
三被检查单位违法会计行为主要内容摘录;
四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附件的主要内容和页数;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六检查人员签章及填制日期;
七检查组长签章及日期。
前款第四项所称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附件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的复印件;
二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往来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
三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在被检查单位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将被检查单位以前会计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财政部门检查,但须由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向被检查单位开具调用会计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在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或者被检查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应当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并持查询情况许可证明;向被检查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情况,应当遵守《关于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监字号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检查组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将会计监督检查报告、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及其附件、被检查当事人提出的书面意见提交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
会计监督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时间;
二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检查组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四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和确认违法事实的依据;
五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
六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七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九检查组组长签章及日期。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对于检查组提交的会计监督检查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处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查实后,应当责令当事入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轻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会计行为是初犯,且主动改正违法会计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会计行为是受他人胁迫进行的;
三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会计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一无故未能按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抗拒、阻挠依法实施的监督,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情况的;
四胁迫他人实施违法会计行为的;
五违法会计行为对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七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确认标准、计量方法,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八违法会计行为是以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财政资金为目的的;
九违法会计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违法会计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违法会计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对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阶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认为违法会计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监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的;
二、的;
三索贿受贿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第四章行政处罚程序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下列内容予以审查: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凿;
三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会计行为、违法会计行为人;
二有可靠的事实依据;
三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第四十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举人,并将审查意见存档;认为案件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对下列违法会计行为案件,财政部门可以直接立案:
一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在其它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三在日常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的;
四上级财政部门指定办理、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
五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四十二条财政部门对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立案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实施会计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制度。
财政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对已经立案并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案件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审核检查组提交的有关材料。以确定是否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对当事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四十四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并遵循实事求是、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错罚相当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三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四认定违法会计行为所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五建议给予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合法和适当;
六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七需要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案件审理人员对其审理的案件可以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会计监督检查未履行法定程序的,经向财政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批准后,采取必要的弥补措施。
二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中止审理,并通知有关检查人员予以说明或者补充、核实有关的检查材料。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另行组织调查、取证;
三对认定违法会计行为所适用的依据、建议给予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不正确、不适当的,提出修改意见;
四对审理事项没有异议的,签署同意意见。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根据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结果,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违法会计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将有关材料移送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并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具体建议。
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法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六认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违法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对当事人没有违法会计行为或者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会计监督检查结论,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有关单位。
会计监督检查结论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政部门的名称;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时间;
三对检查事项未发现违法会计行为或者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说明;
四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期限;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制作会计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有关单位。
会计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事实和证据;
三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期限;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的名称、印章;
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处罚决定文号;
九如果有附件应当说明附件的名称和数量。
第五十条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入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财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财政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财政部财法字号的规定组织听证。
第五十二条听证程序终结后,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会计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遇有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六十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加处罚款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因逾期缴纳罚款所加处的罚款,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七条案件结案后,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做好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五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备案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对适用呀证程序、提起行政诉讼和上级财政部门指定办理的案件,应当在结案后三十日内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违法会计行为案件”,是指财政部门发现的或者受理的公民⒈法人和其它组织涉嫌有违法会计行为的案件。
第六十条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单位及其对会计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第五十一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的地方法规对“较大数额罚款”的限额另有规定的,可以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所称“限期改正”的期限原则上为十五日。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由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决定。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日”,均指有效工作日。
财会监督检查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思考
会计监督是财政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会计监督、规范会计秩序,是《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赋予财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如何正确认识使命,履行好会计监督职能,做到守土有责,是摆在各级财政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结合基层财政部门在履行会计监督职能方面的一些实际工作,就如何履行好该项职能作些思考,并提出若干建议。
一、财政履行会计监督职能的现状分析
(一)对会计监督认识不到位
1.受传统认知理念的影响,一个普遍的认识是财政部门的主要任务是负责财政收支,特别是财政资金的分配,因此,财政部门的核心工作还是抓预算的编制、执行,对会计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对会计监督工作形成了“可抓可不抓”的工作意识。
2.对会计监督工作内容存在简单化的认识。当前,会计监督与会计信息失真客观上存在着力量悬殊的问题,再加上每年也仅以文件的形式布置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从而形成“会计监督就是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就是查几家会计师事务所或企业,查账就是到现场翻翻账”的认识。
3.受编制和人员的限制,没有太多的人员从事专职会计监督工作,在实际操作中,这项职能放在了财政监督科,从而在认识上又进入了一个误区,即“会计监督就是财政监督科的任务,再进一步也就是财政监督科1—2个人的事情”。
(二)会计监督执行有偏差
1.没有综合性的执行方案。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往往被视为会计监督的全部,什么都往里装,没有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个综合性的监督方案,实现综合治理。在实际操作中,只是机械式的执行上级文件,完成上级下达的检查任务,为文件而文件,为执行而执行。
2.监督有畏难情绪。基层财政部门的工作与行政事业单位接触得多,不同于国税、地税部门与企业有广泛的接触,觉得会计监督没有税务稽查、审计检查那样的知名度和威慑力。
3.检查方式单一。主要是采取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没有很好的日常检查与之相配合。此外,在检查对象上也不是很平衡,存在着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多,而行政事业单位少或没有的现象。
4.检查处理力度不够。虽然有《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出台,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更多的是采取责令整改的方式以及“只对事不对人”等,造成检查处理过轻的问题。
(三)会计监督成效不佳
1.因受限于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特定对象,全年的检查任务也就是1—2家。先且不谈检查的质量如何,单在会计监督的面上就存在过窄的问题,谈不上量的胜利,对会计信息失真施力不够,从而也就无法提高会计监督的知名度和成效。
2.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这种一筐式的检查与当前会计监督面临的形势极不相称,相反,由于太追求目的意义,而降低了对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基础工作等问题的关注度,给人一种欲速不达的感觉。
3.没有建立与税务、银行、审计、纪检、检察等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没有形成一种会计监督工作合力,一定程度上处于一种孤军奋战的境地。
(四)会计监督队伍不强
1.从量上讲,受编制限制存在着人手不足的问题。另外,在个别会计监督岗位上存在着借用事业人员和无行政执法证的问题,为会计监督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2.从质上讲,随着会计改革的不断深化,会计要实现与国际接轨,以及企事业普遍实行会计电算化,对会计监督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具有法律、计算机、会计等综合知识积累的会计监督人员不多。
二、对做好会计监督的若干建议
(一)明确职责,树立会计监督新观念
一要充分认识到履行会计监督职能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责任,若不履行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为此要承担法律责任。二要充分认识到会计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是整个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三是要将会计监督当作财政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以综合治理会计信息失真为目的,树立会计大监督的理念。
(二)整合资源,形成会计监督合力
一方面,要形成以财政监督科为牵头单位,其他科室通力合作的监督运行机制。另一方面,要争取税务、审计、监察、检察等部门的联合,建立健全案情通报制和案件移交等制度,互相支持协作,形成一种全方位监督格局。如通过所得税汇缴清算,掌握被检查对象成本费用核算的真实性和涉税项目的合法性等;通过纪检监察对腐败案件的查处,实现前期介入,发现被检查对象在内控制度建设方面的漏洞等。此外,以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等形式,加大对外宣传力度,最大程度地争取社会公众的理解,并建立健全举报、保密制度,扩大工作影响力。
(三)坚持创新,改进会计监督方式
一要做到重点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财政部可在全国范围内布置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而作为基层财政部门应该结合当地实际,每年推出1—2个检查主题,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检查等,将会计监督的基础性工作做实、做大和日常化。二要通过建立健全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引入计算机技术,对企事业单位和会计人员建立会计诚信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和网上查询,进一步增强执法刚性。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可以借鉴交通警察在驾驶证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实行12分制和扣罚规定或对相关负责人实行有偿会计知识培训等,以增加会计违法成本。
(四)加强培训,提高会计监督效益
一要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作为财政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将会计从业人员培训落实到位,提高他们的从业水平和职业道德,为会计监督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二要加强对会计监督队伍的培训。除业务知识外,还要注重培养他们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格遵守监督人员职业道德,树立财政人的良好形象。
【参考文献】
[1]李视友.论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监督[J].会计之友,2008,(1中):86-87.
财会监督检查方案范文第3篇
(一)完善监督检查制度,规范财政监督管理
1.完善执法检查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出台了《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财政局执法权限》,明确了区财政局执法责任和执法权限、局领导执法责任、行政执法科室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
2.规范监督管理。一是将财政监管检查工作纳入目标管理,明确专职科室和业务科室的财政监管职责,监察科负责制定财政年度检查计划,协调财政监督工作,督促检查计划落实。业务科室结合职能工作,强化财政资金监管,负责按计划实施年度检查和上级财政部门对口处(室)布置的专项检查,形成了财政监督工作人人有责的工作局面。二是强化专职监督。监察科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开展预算执行情况、财政资金运行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面达到有预算管理职能的机构数量的30%。监督的范围涵盖财政收支以及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的全过程。三是整合监督资源,密切与区监察局、区审计局联系工作,沟通信息,拓宽监督渠道。
(二)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1.扎实开展专项资金检查工作。一是按照区委财经领导小组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要求,对年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相关业务科室抽调18人组成6个检查小组,对全区19个区本级、4个街道办事处进行了检查,对预算收入是否及时入账、是否严格执行支出预算、是否按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是否严格遵守财政、财务制度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并对单位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进行限期整改,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是扩大内需及灾后重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会计信息质量、银行账户管理情况等进行了检查。三是对年教师绩效工资、社区用房建设、办案补助经费、小流域治理经费、家电下乡以及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管理改革经费等等项目进行跟踪监督,进一步规范了资金管理。
2.贯彻落实“小金库”治理“回头看”工作。一是按照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安排了我区“小金库”治理“回头看”自查自纠工作,并向市治理办上报我区“小金库”治理“回头看”工作自查阶段总结报告。二是委托中介机构抽调注册会计师组成检查小组对我区单位开展重点检查。三是做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四是对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小金库”治理工作,做好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
3.配合相关科室开展我区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基金等专项检查工作,并按时上报重点检查报告。
(三)夯实监督基础工作,促进规范化服务
1.进一步规范内部财政执法。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在执法中严格按财政检查程序实施检查,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财会监督检查方案范文第4篇
基层财政部门处在财政资金管理和政策执行的“终端”环节,掌握资金使用管理的第一手情况,因此,基层财政监督直接关系到财政政策的执行效果,影响着财政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运行。
新时期,进一步加强基层财政监督工作,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高配专职监督机构建制。对于财政工作而言,财政分配不能代替财政监督,业务机构管理不能代替专职机构监督。建议在基层建立相对独立的财政监督组织体系,高配专职监督机构建制,组建基层公共财政“大监督”稽查中心。对公共财政重大政策资金项目委派专员监督,逐步推行本级基层预算单位综合监管,健全岗位设置及分类监督功能。
二是实行持证执法检查。建议整合业务管理机构与专职监督机构的监督资源,参照会计师与注册会计师、税收征管与税收稽查的工作机制,区分财政日常业务管理与财政监督检查的界限,分离业务管理机构的检查职责,理顺其监督层次,明确专职监督机构的主体职责,实行执法检查资格认证管理。建立案件管理制度、集中调账制度、检查回避制度和检查责任制度等,制定财政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完善立案、授权、调查取证、依法处理、法律文书以及行政复议、听证等资料档案,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检查行为和检查纪律。
三是转变财政监督模式。新型财政监督运行机制必须体现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科学管理要求,将监督关口前置,由单纯“突击式”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转变。建议上级监督机构经常设立联动项目,每年组织几项省、市级的专项检查,提振财政监督力度,促进质与量的根本性、突破性转变。加强对财政资金的审批、拨付程序的监督,实行财政资金拨付中的层层责任制,严格按照职责权限操作,明确审批人、拨付人、部门(单位)负责人、资金使用人以及各个环节经办人员的具体职责、权限和应承担的责任,建立起相互稽核、相互制约、各负其责的全过程监督机制。
财会监督检查方案范文第5篇
为进一步巩固财政“大监督”理念,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和化解财政内部风险,保障财政资金和财政干部的安全性,促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和财政部门廉政建设,根据财政部《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依据《市财政系统2012年内部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及《市财政监督检查2012年工作要点》,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2012年度财政局内部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和检查方式
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由财政局统一组织领导,各业务科室、二级单位、财政所分别负责,财政监督专职机构牵头实施。采取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查工作由各业务科室负责人、二级单位负责人及财政所所长负责,自查面要达100%,重点检查人员由财政监督检查局、乡财局、预算股人员组成。
二、检查时间
财政所内部监督检查:自查阶段2012年2月25日—3月4日,重点检查阶段2012年3月5日—3月30日。
局各业务科室及二级单位内部监督检查:自查阶段2012年2月25—3月4日,重点检查阶段2012年6月、12月,9月份接受上级交叉检查。
三、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各乡镇财政所检查范围和内容:2011年度乡镇财务收支及本单位财务收支、财政资金(含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及会计基础工作的执行情况、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有无违反财经纪律及其他违规行为,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局各业务科室及二级单位检查范围和内容:财政专户管理与资金安全检查,科室全面履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帐册是否健全、登记是否合法、资金状况是否全面、对账手续是否齐全等和二级单位2011年度财政财务收支、内部控制情况及资金安全,财政专户撤并情况的“回头看”。
四、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一)检查的方法
以财政资金流向为主线,采取内查与外查相结合、检查与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内查外调,提高检查效果,进而增强查处问题、改进管理的针对性和说服力,从而提高内部检查的有效性。
(二)检查的步骤
1、自查阶段(2月25日—3月4日):各业务科室、二级单位及乡镇财政所,按照自行管理权限对2011年工作中的漏洞进行自查、自测。特别是资金管理环节、财务管理核算情况等。自查结束后,及时向财政监督检查局报送自查报告及自查表。
2、重点检查阶段(3月5日—3月30日):结合各乡镇具体情况,对财政资金((含专项资金)的拨付情况、银行帐户管理、财政财务收支与会计基础工作、会计信息质量及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提出相关整改落实建议,形成专题材料。
3、整改落实阶段:局各科室、二级单位及财政所要针对自查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自觉进行整改提高,对内部监督检查建议逐条进行落实,并向财政监督局提报意见反馈,整改情况作为目标管理考评的重要内容。
五、检查工作要求
1、被检查单位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和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工作,自查结束后,要及时将本科室、二级单位自查报告,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财政监督检查局,财政所需一并报送自查表。
2、被检查单位要全面、及时地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有关文件、帐表、凭证等相关资料,积极配合财政监督人员搞好检查工作。
3、严格执行财政监督检查程序。所有检查项目必须严格依照《财政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