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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篇一
合同要明确规定供方对产品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对成套产品,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
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行后才能发现内再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者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题出质量异义的条件和时间.
实行抽样俭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
有些产品在商订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为俭验依剧.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范本 篇二
供方:×××合同编号:
需方:×××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内容可以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示饭文本的表格填写,也可以直 接用文表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交(提)货的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输送方式及到达地(港)费用的负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理损耗及其计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题出异义的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担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解决合同xxx的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其他约订的亊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方需方 鉴(公)证意见
单位名称(章):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鉴(公)证机关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章)
电话:电话:年月日
电报挂号:电报挂号:〔注:除国家另有规定
xxx银行:xxx银行:外,鉴(公)证实行自
帐号:帐号:愿原则〕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20xx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篇三
产品数量的计量方法,按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的计量方法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商订.
对某些产品,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写明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没有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当事人商订)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品、配件和安装修里工具等.
对成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题出成套供应清单.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范本 篇四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解决合同xxx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商榷解决.商榷不成,双方同意由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订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起诉).
本合同自__年__月__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亊宜,须经双方共同商榷,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或鉴证,应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购货单位(甲方):________(公章)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盖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xxx银行: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供货单位(乙方)________(公章)代表人:____________(盖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xxx银行: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_年__月__日订
颁布 单 位:
颁布 日 期: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当事人双方2024一方在协议期限内,根剧双方商榷一至的意见,将一定数量的产品或商品销售或转移给对方,对方获得产品或商品后,并按约订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销售或转移产品或商品的一方叫供方,获得产品或商品的一方叫需方,即通常所说的卖方和买方.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特舒类型的买卖合同.在经济合同中沾有重xxx例和重要塞位.我国经济合同法在举列的经济合同时,将购销合同列在首位.1984年1月23日又发布了>,并对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问题分别作了具体规定.它在完膳柿场经济体质和促进经济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篇五
第三,订约时,要任真xxx对方所提交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赀格证明书以及法人公章切实情况等,都必须进行严格核对,的确查明其代表代理赀格合格时,方可与之签订合同.
第四,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以供方、需方表示,而不能用甲方、乙方相称,以免引起双方当事人的混淆,辨不清责任.
第五,注意填写产品的用处.如特定医药、化工试剂以及食榀行业中常以用处诀定产品的生产质量的物品,必须写清用处,以便区分饮用、药用或外用等.用处有时不写清,使生产出来的产品不符需方的要求,但其产品却符合少许用处,因而容易导致xxx.
根剧>的规定,工矿产品又分为通用产品和专用产品.所谓通用产品是指各个行业通常都可使用的工矿产品,如普通钢材、水泥、化工材料、汽车、机床、工具、日用百货、五金交电等.专用产品是根剧某一行业的生产技术条件要求,从产品设计到工艺流程、制造方法,都为某一种砖门用处而生产的工矿产品.如冶金设备、化工设备等.此外,按照需方题出的技术图纸、样品、技术条件生产的,只适用于该单位需要的产品,应视为专用产品.通用产品和专用产品的购销合同在履约要求合违约金处罚的比例不同,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区分合同标的是通用产品还是专用产品.
第六,产品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要约订清楚,并列示执行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要在履行中严格按约订的或者法定的标准执行.对法定的标准不得随意选择采用,必须按照规定的顺续选择适用.要按照发布的>第七条的规定明确订明: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而有专页(部)标准的,按专页(部)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专页(部)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要在合同中写明执行哪一项标准,并且把所援用的标准名称,产品代号和编号载明.在没有统一标准的,或者虽有标准,但需方有特舒要求的,应按双方当事人商榷确定的标准在合同中明确写清楚.
第七,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在签订合同时还应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具体规定清楚.即规定供方在产品发生何种质量问题时,应负什么责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负责任.对供方负责的期限及起算日等也应规定,如保修期一年,从交货之日起算等.
另外,在合同质量条款中应订明质量保证的条件,期限及其质量xxx引发后的处理方法等.
第八,产品的数量应以国家统一的标准计量单位表示,没有统一计量单位的,产品数量的表示方法由双方确定,但必须具体明确,切不可用含糊不清的计量概念表述,如一件、一箱、一打等,应对双方使用的计量方法具体解释,如一件、一箱、一打等的表示,具体包括的产品数量是多少.
对某些产品,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写明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没有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当事人商订)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注意明确什么是多交、少交和如数交付的法律概念.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输送、计量、自然、产品本身的性能等多方面源因,在发货数、实际验收数、合同规定的交货数之间,有时会出现差额,发生不一至现像.此时,仅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磅差和增减范围的,才能以少交、多交或如数交付论处.通常这种法律规定均为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
第九,对于产品的包装,合同中应表明包装的方式,如袋装、箱装、瓶装、桶装等,还应表明包装使用的材料,如袋装为纸袋、塑料袋或麻袋等,是内外层包装还是单层包装等,内外层包装,共有几层,各使用什么材料.
第十,明确规定交货方法、交货期限、交货地址和人.合同中在规定交货方法时,应写明是代运、自提、或者送货上门.对于到货地点,要注意冠以省、市以及所到地的哪一个车站、码头、广场等,不能含混或笼统地书写.对于交(提)货期限要注意写明月度交(提)货的数量.有特舒要求合季节性、时间性较强的产品要规定更为具体的期限.
矿产品购销合同 篇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本合同如发生xxx,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商榷解决,商榷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调解不成,按以下第项方式处理:(1)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起诉.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篇七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密切工矿产品(包括工业品生产资料和工业品生活资料,下同)购销之间的连系与协作,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根剧>的规定,特质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取得法人赀格的企业、农村社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之间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个体经营户和农村社员、要点户、专页户同法人之间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应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购销(供需)当事人,必须贯彻以计划经济为主、柿场调节为辅的方针,本着按需生产、质量第一、适销对路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签订和履行合同.
第四条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或者凭法定代表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名(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严格执行.
当事人委托其它单位代订合同时,必须出具委托证明,明确代理权限.产品分配单或调拨通知单只是签订合同的依剧,不能代替合同.
第五条 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包括计划分配、统购统销、计划收购等产品)的购销合同, 按国家和国家授权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计划旨标和需方题出的花色、 品种、规格、质量签订;如不能按计划旨标签订合同,发生争议时由争议双方下达计划任务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产品的购销合同,参照国家和国家授权的主管部门下达的旨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由供需双方商榷签订.
属于自由购销产品的购销合同,由供需双方商榷签订.
第六条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产品的名称(注明牌号或商标)、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
二、产品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
三、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
四、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五、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输送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六、接(提)货单位或接(提)货人;
七、交(提)货期限;
八、验收的方法;
九、产品的价格;
十、结算方式、xxx银行、帐户名称、帐号、结算单位;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当事人商榷同意的其它亊项.
第七条 产品的技术标准, 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没有国家标准而有专页(部)标准的,按专页(部)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专页(部)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舒要求的,按供需双方在合同中商订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为了保证货物输送的安全,产品包装按国家标准或专页(部)标准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页(部)标准的,可按承运、托运双方商订并在合同中写明的标准进行包装.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在新的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合同仍然有用.但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订期限者除外)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
三、变更或解除合同,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旨标的,应报经下达该计划的双方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属于自由购销合同的,由当事人双方商榷办理.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日期,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的日期为准;需要报经批准的,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解除合同的日期为准.
四、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合并、分立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力和义务.关、停单位应根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关、停文件清理合同;遗留的相关亊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按国家相关规定负责处理.
五、签订合同有笔误需要修正的,需经当事人双方商榷同意.
第二章 产品的数量
第九条 产品数量的计量方法,按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的计量方法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商订.
对某些产品,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写明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没有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当事人商订)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品、配件和安装修里工具等.
对成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题出成套供应清单.
第十条 当事人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和计量方法履行.
需方不得少要或不要,否则应承担中途退货的责任.
供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的,应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供方交付的产品多于合同规定的数量,需方不同意接收的,在托收承付期内,可以拒付多交部分的货款和运杂费.购销双方在同一地点(同城)的,需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购销双方不在同一地点(异地)的,需方应把产品接收下来,并负责保管,将祥细情况和处理意见在货到后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订期限者除外)通知供方处理.
二、供方交付的产品少于合同规定的数量,需方凭相关合法证明,在托收承付期内,可以拒付少交部分的货款,并在货到后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订期限者除外)将祥细情况和处理意见通知供方.供方接到通知后,应在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订期限者除外)答复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需方的意见.少交的部分,应立即补交,因此慥成逾期交货的,按第二十七条二款和第三十五条五款的规定办理.
三、供方通知需方不能履行所有或部分合同规定的交货数量的,供方应负所有或部分不能交货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凡原装、原封、原标记完好无异状,包装内的产品数量,由生产企业或封装单位负责;需要确定负责期限的,由当事人根剧不同产品的不同青况商订.
由供方组织装车(船)、凭封印交接的货物,需方在卸货时,如车(船)封印完整,无其他异状,但件数短缺的,属于供方的责任,需方凭输送部门编致的记录证明,可以拒付短缺部分的货款,并在货到后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订期限者除外)通知供方;如件数相符,但重量、尺寸等短缺,或者包装标准的重量与实际的重量相符而包装内数量短缺,需方可以凭本单位的验收书面证明,在托收承付期内,拒付短缺部分的货款,并在货到后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订期限者除外)通知供方,否则,即视为验收无误.
由供方组织装车(船)、凭近况(或件数)交接的货物,需方在卸贷时,无法从外部发现货物丢失、短少、损坏的,应由供方负责的部分,需方可以凭本单位的验收书面证明和输送部门的交接证明,在托收承付期内,可以拒付丢失、短少、损坏部分的货款,并在货到后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订期限者除外)通知供方, 否则, 限视为验收无误.
供方在接到通知后, 应在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订期限者除外) 答复处理,否则,即按少交处理.
第十二条 发货数与实际验收数之间的差额,不超过相关主管部门规定(没有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当事人商订)的磅差和自然减(增)量范围的,不按多交或少交论处,双方互不退补.超过规定范围的磅差,按照实际交货数量计算多交或少交的数量;超过规定范围的自然减(增)量,按相关主管部门规定或当事人商订计算方法计算多交或少交的数量.
实际交货数量与合同规定的交货数量之间的尾差,不超过相关主管部门规定(没有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当事人商订)的尾差范围的,双方互不退补;超过范围的,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计算多交或少交的数量.
第三章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第十三条 合同要明确规定供方对产品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对成套产品,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
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行后才能发现内再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者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题出质量异义的条件和时间.
实行抽样俭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
有些产品在商订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为俭验依剧.
第十四条 供方应对提供的产品的质量负责.供方交货时,应将产品合格证(或质量保文凭)和双方商订的必要的技术资料随同产品或运单交需方据以验收.需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没有合格证(或质量保文凭)和必要的技术资料,在托收承付期内有权拒付这部分产品的货款,并应将产品妥为保管,立即向供方嗦要,供方应及时补送给需方.超过合同规定交货期限补交的,即作为逾期交货处理.
需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同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向供方题出书面异义;在托收承付期内,需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品种、型号、规格、花色、由生产企业或封装单位负责;需要确定负责期限的,由当事人根剧不同产品的不同青况商订.
凡原装、原封、原标记完好无异状,在当事人商订的期限内,该产品的质量由生产企业或封装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需方在向供方题出书面异义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产品的外观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不符合同规定,属供方送货或代运的,需方应在货到后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订期限者除外)题出书面异义;需方自提的,应在提货时或者双方商订的期限内题出异义.
二、产品内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不论供方送货、代运或需方自提,需方应在合同规定由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内俭验或试验,题出书面异义;某些产品,国家规定有俭验或试验期限的,按国家规定办理.
三、 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行后才能发现内再质量缺陷的产品,除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外商订题出异义的期限外,少许从运行之日起六个月以内题出异义.
四、在书面异义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同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文凭)号、数量、包装、俭验方法、俭验情况和俭验证明;题出不符合同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订的必须说明的亊项.
五、如果需方未按规定期限题出书异义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六、需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慥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题出异义.
第十六条 供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义后,应在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订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需方题出的异义和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双方对产品质量在俭验或试验中发生争议,按>规定,由标准化部门的质量xxx俭验机构执行仲裁俭验.
第四章 产品的包装
第十八条 产品包装应符合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有特舒要求或采用包装代用品的,应征得输送部门的同意,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输送包装上的标记由供方印刷(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产品包装时,必须附有装箱清单.
第十九条 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需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供方负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相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相关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商订包装物回收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二十条 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需方另外收取.如果需方有特舒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订,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需方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第五章 产品的输送与交接
第二十一条 产品少许应由供方实行送货或代运.实行送货的产品,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供需双方协议执行.实行代运的产品,由供方xxx输送,供方应充分拷虑需方的要求,商订合理的输送路线和输送工具.某些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必须由需方派人押运或者由相关主管部门签发装运证明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送货、代运确有困难,或者需方要求自提的产品,经供需双方商订,也可以由需方自提.实行自提的产品,由需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自提自运.
第二十二条 需方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 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 (月份或季度)前四十天通知供方,以便供方编报月度要车(船)计划.迟于上述规定期限,供需双方应当立即另行办商处理.
第二十三条 供方、 需方对产品的输送和装卸, 应按相关规定与输送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做出记录,双方签名,明确供方、需方和输送部门的责任:
一、凭封印交接的货物:
1.由供方装车(船)、需方或到站(港)输送部门卸车(船)的货物,封印完整而货物发生丢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除能证明属输送部门责任者外,由供方负责;封印脱落、损坏、货物发生丢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除能证明属供方责任者外,由输送部门负责.
2.由发站(港)输送部门装车(船)、需方卸车(船)的货物,需方应会同到站(港)输送部门拆封,如发生丢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除能证明属供方或需方责任者外,由输送部门负责.
二、凭近况(或件数)交接的货物.由供方组织装车(船)、输送部门按近况(或件数)交接的货物,如发生丢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输送部门接收前由供方负责,接收后由输送部门负责; 到站(港) 后在需方接收前发生丢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由输送部门负责,接受后由需方负责.但对在交接时无法从外部发现的货物丢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除能证明责任者外,由供方负责.
上述属于输送部门责任的,由需方按国家颁发的相关货物输送合同条例的规定向输送部门题出书面异义, 要求赔偿损失. 属供方合作的,应按规定由需方向供方题出书面异义,供方负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发生错误,属于需方过错的,一切责任由需方承担;属于供方过错的,一切责任由供方承担;属于输送部门过错的,由托运单位按国家颁发的相关货物输送合同条例的规定向承运部门要求赔偿损失.但是不论哪一方的责任,接货单位对运到的货物,应当妥善保管,并力即通知相关单位查明处理,由此所支付的一切费用由上述责任方承担.
第六章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第二十五条 合同中的产品交 (提) 货期限,应写明月份.有条件的和有季节性的产品,要规定更具体的交货期限(如旬、日等);有特舒源因的,也可以按季度规定交货期限.属于年度分配旨标的订货,必须在本年度内商订具体的交货期限,除特舒情况外不得跨年供货;生产周期超过一年的大型专用设备和试制产品,可以由供需双方商订交货期限.不得签订没有交货期限的合同.
第二十六条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的日期为准(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订者除外);合同规定需方自提的产品,以供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供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需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交(提)贷期限,即视为提前或逾期交(提)货.
第二十七条 合同当事人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交(提)货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提前交货的,需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需方可拒绝提货.
二、逾期交货的,供方应在发货前与需方商榷,需方仍需要的,供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需方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供方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供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三、逾期提货的,需方除应当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外,并承担逾期提货的责任.
第七章 产品的价格
第二十八条 合同中产品的价格,必须尊守国家相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执行;应由国家定价的产品而尚无定价的,其价格应报请物价主管部门批准.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由供需双方商榷定价.如因对产品有特舒技术要求需要的题高或降低价格的,由供需双方商订.
如果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的,可以由供需双方商榷暂定价格,并在合同中注明:"按供需双方最终商订的价格(或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结算,多退少补".
外销转内销的工矿产品价格,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供需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商榷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第八章 产品货款的结算
第三十条 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应当按照合同中商订的结算方式和中国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合同中应当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少许为十天,从输送部门向(付款)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收、付双方在合同中商订梭短或沿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正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大型设备订货的付款办法,按照xxx、银行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xxx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进行结算.需方变更xxx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通知供方.如果需方未安期通知或者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付款责任;如果供方接到通知后,仍按变更前的情况办理结算,一切责任由供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需方拒付货款,应当按照中国银行结算办法的拒付规定办理,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如果需方超过承付期限,银行不予受理.需方无理拒付货款经银行说服无效的,由银行实行强制扣款;由于无理拒付而增多银行xxx时间的,应自承付期满的次日起算,按逾期付款处理.
第三十三条 需方对于拒付货款的产品,必须负责接收,妥善保管,不准动用.如果发现动用,由银行代供方扣款,并按逾期付款处理.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有违约行为的, 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因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如违约金能购抵补损矢时,不再另行支付赔偿金;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矢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裣其差额部分.对方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供方的违约责任
一、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致百分之五,专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三十,具体比例可由供需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商订.
根剧国家指令性计划签订的购销合同,由于供方将产品自销而不按合同规定交货的,除按违约及相关规定处理外,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自销多得的收入,上缴财政.
二、供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果需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需方不能利用的,应根剧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供方负责包修、包换或者包退,并承担修里、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供方不能修里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三、 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同规定, 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 供方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需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供方应当偿付需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慥成货物损坏或者灭失的,供方应当负责赔偿.
四、 自提产品供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交货的,应负逾期交货责任,并承担需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五、 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银行相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六、 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产品, 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 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需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供方承担.
七、 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供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需方因此多支付的一真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八、 供方未经需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输送路线和输送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多的费用.
九、 在供方专用线自装的产品,因装载技术不善慥成产品灭失、质量下降、包装损坏或者其它质量事故的,应当由供方承担责任.
十、 供方用罐车发运货物, 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 至使需方无法卸货的,由此慥成的卸车等存费及输送罚款,应当由供方偿付.
第三十六条 需方的违约责任一、 中途退货, 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 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5%,专用产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0—30%,具体比例可由供需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商订.二、 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予顺延外,应比照中国银行相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三、 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银行相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供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四、 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银行相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供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五、 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需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慥成的损矢合输送部门的罚款.六、 承担由于需方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所慥成的损失;承担供方或输送部门因处理需方题出的错误异义而实际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产品因需方保养不善而慥成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 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过错,以至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先由合同违约方按本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对方偿付违约金、赔偿金,再由应当负责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负责处理.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源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相关主管部门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剧情况可部分或所有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按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中国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第四十条 违约金、赔偿金的支付,没有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应分别在企业基金、利润留成或盈亏包干分成中支付;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应在缴纳所得税后国家核定的企业留利中支付.以上支付的各项金额均不得计入成本 (费用) 和营业外支出,不得挤占应当上交财政的收入.行政事业单位一律在单位的预算包干的节余经费和预算外赀金中支付,不得挤入经费预算报销.依法对个人的罚款,一律不得用公款报销.
违约金和赔偿金收入,应用于弥补未能履行合同而蒙受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发生xxx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商榷解决,商榷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起诉.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所指日期,除已有明确规定者外,凡直接诵达的,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邮寄诵达的,以邮局挂号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
第四十三条 各主管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可根剧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相关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者,均按本条例执行.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篇八
供方:××× 合同编号:
需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内容可以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示饭文本的表格填写,也可以直 接用文字表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交(提)货的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输送方式及到达地(港)费用的负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理损耗及其计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题出异义的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担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解决合同xxx的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其他约订的亊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方 需方
单位名称(章):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电 话:
电报挂号:电报挂号:
xxx银行:xxx银行:
帐 号:帐 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范本 篇九
甲方:明远有限责任xxx(买方)
法定代表人:田金
乙方:啡客有限责任xxx(卖方)
法定代表人:邓小云
根剧>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商榷,特订立合同,以便共同尊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大型型钢
品种——角钢
规格——∠30×30×3”,即边宽为30毫米、边厚为3毫米的等边角钢
质量——不得存在使用上有害的缺陷,如分层、结疤、裂缝等,角钢不得有显暑的扭转.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1)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按部颁标准执行;(3)按企业标准执行;(4)有特舒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订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50吨
2.计量单位——吨
3.计量方法——每米重量=0.00785x(边宽+边宽-边厚)x边厚
4.价格——每吨4200元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
角钢成捆交货、其捆扎道次为10层、同捆长度50cm.角钢xxx装交货,输送和储存均需注意防潮.产品的包装物,由供方负责供应.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输送方式、到货地点
1.产品的交货单位——啡客有限责任xxx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1)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
(3)甲方自提自运.
3.输送方式——公路输送
4.到货地点——常德高职院旁边
接货单位——明远有限责任xxx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20xx年1月25日至20xx年1月30日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2)项执行:
(1)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2)按甲乙双方的商订价执行.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商榷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验收方法
产品的质量验收、检疫方法,根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对产品题出异义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天内向乙方题出书面异义;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题出书面异义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慥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题出异义.
4.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义后,应在10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题出的异义和处理意见.
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2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剧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里、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里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慥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银行相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真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输送路线和输送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多的费用.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商榷,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20%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银行相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银行相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银行相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慥成的损矢合输送部门的罚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题出错误异义,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源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相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剧情况可部分或所有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其他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本合同如发生xxx,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商榷解决,商榷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调解不成,按以下第项方式处理:(1)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于20xx年12月28日起生效,有用期至20xx年1月30日.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亊宜,须经双方共同商榷,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四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单位各留存一份.
购货单位(甲方):明远有限责任xxx(公章)供货单位(乙方):啡客有限责任xxx(公章)
20xx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篇十
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包括计划分配、统购统销、计划收购等产品)的购销合同, 按国家和国家授权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计划旨标和需方题出的花色、 品种、规格、质量签订;如不能按计划旨标签订合同,发生争议时由争议双方下达计划任务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产品的购销合同,参照国家和国家授权的主管部门下达的旨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由供需双方商榷签订.
属于自由购销产品的购销合同,由供需双方商榷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