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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关于办法规章制度模板二十篇

2024-11-04 07:10:01实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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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篇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三中全会精神,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科学发展,按照、《2024进一步推进国有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和省市委2024要求,结合xx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体决策。全县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简称“三重一大”)纳入常委会议议事范围,要遵循常委会议议事规则,由县委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科学决策。从我县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增强决策科学性,有效防范决策风险。

(四)坚持规范决策。县委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五)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党的建设及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思想、作风、组织、廉政建设;

发展战略、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固定资产、资源的出租出售等)、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六)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科级干部任免;

后备干部2024及确定;

公开选拔、招考(聘)的工作人员。

(七)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担保项目;

采购大宗物资、设备;

重大工程和民生工程建设项目;

重大活动的安排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八)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200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或工程项目结算、工程资金分配,集中发放单位员工奖金,国有资产的出租、处置收入资金;

2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重大捐赠、赞助,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等。

三、决策的基本程序

(九)“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常委会议集体决策前,分管领导集2024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

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

(十)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会的常委同志,并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十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县委报告,县委按程序予以确认,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除此情况外,必须经县委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十二)常委会议与会人员要对决策事项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县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十三)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与会人员发表的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十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作出后,县委班子成员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参与决策的班子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决策的监督及责任追究

(十五)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

(十六)县委应当对“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是否有效进行严格审查,予以批准的事项,要监督推动2024部门和责任人有效落实。

(十七)纪委监委要切实加强对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八)“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要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生活会、述职述廉时的重要内容。

(十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二十)决策违规或失误;

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党问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十一)本办法由纪委、监察委负责解释。凡此前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4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5则 第二篇

为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2024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谈话对象

党委书记与班子成员谈,也可根据工作要求与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党支部书记谈;

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及联系支部中层干部谈;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党支部书记与本部门、本支部党员干部谈。

二、谈话类型、方式及要求

(一)谈话类型

廉政谈话分为日常交心谈话、任职廉政教育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等四种类型。

(二)谈话方式

日常交心谈话、任职廉政教育谈话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方式,提醒谈话、诫勉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三)谈话要求

1.进行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时,应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2024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2.各级领导干部每学期至少与谈话对象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并在关键节点及时进行谈话。

3.相关人员要做好谈话记录,如实填写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全程记实表。

三、谈话的组织

谈话的相关工作分别由学院办公室、组织人事部、纪检监察室负责。相关部门要向谈话领导提供被谈话人的2024情况,供进行廉政谈话时参考。

四、谈话内容

(一)日常交心谈话

领导干部要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不定期与分管部门和联系支部负责人进行交心谈话,由办公室负责实施。主要内容为:

1.督促检查处室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遵守纪律情况;

2.督促检查处室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3.督促检查处室系负责人严格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加强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管理情况;

4.督促检查处室系执行党委决定,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二)任职廉政教育谈话

领导干部提任或调任领导职务,应对其进行任职廉政教育谈话。任职廉政教育谈话,由组织人事部组织实施。主要内容为:

1.提出严肃党的纪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方面的要求;

2.提出遵守党纪国法,执行《中国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方面的要求;

3.提出坚持集中制原则,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党内外监督等方面的要求;

4.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职责,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方面的要求;

5.听取被谈话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其他需要廉政教育谈话的情况。

(三)提醒谈话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院党委主要领导同志批准,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方面反映较多、师生反映强烈的;

(2)在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对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3)述职述廉、年度考核等工作中测评满意度较低的;

(4)其他需要提醒谈话的情况。

主要内容为:

(1)向被谈话人了解2024情况,指出反映的问题;

(2)听取被谈话人的说明;

(3)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和建议。

被谈话人对2024问题应如实答复、主动说明,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确实存在问题的,应限期整改,向学院党委提交整改报告。

(四)诫勉谈话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2)不认真执行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3)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4)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5)其他需要诫勉谈话的情况。

诫勉谈话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党委主要领导同志批准后,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实施。主要内容为:

(1)向被谈话人指出所存在的问题;

(2)要求被谈话人就2024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

(3)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被谈话人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被谈话人对存在问题应向学院党委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党委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被谈话人存在的主要问题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五、其他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之前谈话制度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二)

根据2024推动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部署,依据《中国党章程》和《中国党党内监督条例》2024规定,按照监管总局党组2024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谈话提醒是推动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干部队伍监督管理,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的有效手段。谈话提醒分谈心谈话、廉政谈话、组织约谈和诫勉谈话等形式,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实际,针对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干部及时进行谈话提醒。谈话要从关心干部的角度出发,达到改进工作,推动事业发展的目的。谈话要有针对性,指出问题,分析原因,直指问题本质,提出具体要求;

要讲究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激化矛盾;

要坚持以人为本,与人为善,真诚沟通,讲求实效。

二、谈心谈话

谈心谈话由党员所在党组织负责人或干部的分管领导进行。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每半年至少要与班子成员进行一次谈心活动,要定期与下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谈心活动。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与分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谈心活动。学校领导与中层干部谈话,必要时可要求组织、纪检等部门派人参加。

党员干部出现以下情况时要及时进行谈话提醒:

1.较长时间外出学习考察、参加培训访学、出国出境等离开学校前;

2.组织考核评比、评审立项、岗位聘任、评优评先、组织发展、考试录取、基建修缮、招投标等工作时;

3.干部职务或岗位调整变化时;

4.个人或家庭遭遇重大变故,思想情绪波动较大时;

5.重大节日、假期或有婚丧喜庆事宜时;

6.出现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或群众有议论、反映时;

7.酝酿涉及面较大的改革举措或规章制度,或组织执行涉及师生权益的改革措施时;

8.测评群众意见较大,反映问题比较集中时;

9.上级组织颁布禁令,或组织落实上级工作部署时;

10.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需本人做出说明的其他问题。

三、廉政谈话

中层干部集体廉政谈话由党委书记、纪委书记进行,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负责人参加。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单位部门的中层干部每年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其他党员干部由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廉政谈话,必要时商请学校分管领导参加。

出现以下情况的,要安排廉政谈话:

1.干部职务调整或岗位变动的;

2.工作职责范围和分工出现较大变动的;

3.发现干部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虽未构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

4.因各种原因需要干部就2024问题做出说明解释等情况的;

5.对干部每年至少安排一次集体廉政谈话。

四、组织约谈

出现以下情况时,学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要约谈2024领导干部或领导班子成员,指出问题,提出要求,限期改正。被约谈的领导干部或领导班子要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上级组织、纪检部门报告整改结果。组织约谈时要有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负责人参加。

1.单位部门出现案件的;

2.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出现阻挠、干扰调查或压制报复举报人等情况的;

3.虽未出现案件,但举报线索集中,反映问题较多的;

4.工作作风不实、监管不力、执纪不严,工作中出现问题,群众反映较大的;

5.工作落实不力,打不开工作局面,致使单位部门工作达不到学校要求的。

五、诫勉谈话

发现党员干部出现轻微违纪问题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学校党委或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学校纪委办公室和党委组织部备案。

六、组织实施

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承担起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工作责任。领导干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分析分管部门或本部门干部的履职、守纪、廉政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制定谈话计划,并加以落实。要增强工作的敏感性和主动性,主动全面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抓早抓小,防患未然。

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对干部监督负有责任的部门要恪尽职守,当发现干部出现上述应进行谈话提醒事项时,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将2024事项报告干部的分管领导,提请就特定问题与谈话对象进行谈话。

谈话要列出谈话提纲,做好谈话记录。谈话次数和效果作为落实主体责任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考核的内容。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要定期对谈话提醒进行统计,按规定上报上级党组织。

(篇三)

为扎实推进我市直文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根据《中国党章程》、《中国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市委《2024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绍市委发[]9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伟大旗帜,以主义、思想、理论、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和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各项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紧紧围绕文化中心工作和反腐倡廉建设各项任务,着力解决党员干部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我市文化工作繁荣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工作目标:以健全体制机制为重点,以完善规章制度为支撑,以创新载体为突破,着力构建权责对等的责任分解机制、科学规范的责任落实机制,促进全系统各级党组织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和省、市委2024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的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局党委和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要切实担负起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做到权责对等、有错必纠、有责必问。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班子其他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纪检组要认真履行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职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斗争,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责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全面贯彻落实监督责任。

二、强化局党委主体责任

局党委是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对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负全面领导的主体责任。

(一)完善责任体系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形成党政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1.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学习和省委、市委2024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的部署要求,局党委每年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情况汇报不少于2次,经常分析文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就党风廉政建设和重点工作、重大事项、重要安排作出决策、部署推进、督查落实,做到党风廉政建设和中心工作两手抓、两手硬、两促进。

2.健全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专题会议,听取情况汇报,制定工作计划,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职责和任务分工,完善责任体系,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工作格局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强大合力。

3.深化宣传教育。扎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从业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筑牢思想防线、营造崇廉尚廉文化氛围。

4.选好用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健全科学选人用人机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实行干部带病提拔责任倒查制,坚决整治、严厉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问题。

5.加强作风建设。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和纪律观念,严明党的纪律和组织纪律。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带头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深入贯彻执行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市委2024转变工作作风的各项实施意见,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6.支持查办案件。支持派驻纪检组织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全力支持和保障纪检监察机构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惩治高压态势。

7.推动源头治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纪委2024惩治和预防体系建设的安排部署,严格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加强廉洁风险防控,强化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

8.严格监督考核。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先评优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同时落实好责任追究。

(二)落实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局党委书记是市直文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1.履行领导责任。严明党的纪律,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坚决执行市委和市纪委2024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2.强化组织推动。积极推进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斗争,定期主持召开党委会,及时传达上级2024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进行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听取派驻局纪检组的意见建议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3.加强宣传教育。通过主持中心组廉政专题学习、主讲廉政党课、宣读案件通报、廉政教育提醒等多种方式,加强对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从业教育。

4.强化监督检查。带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考核,约谈检查考核排名靠后或职工群众反映集中的单位负责人。

5.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监管,管好班子、带好队伍,通过廉政谈话、点评等方式,督促领导班子成员、直属单位负责人廉政勤政、落实“一岗双责”。

6.带头做好表率。坚持以上率下、以身作则,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集中制,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带头接受职工群众监督,签订廉洁从政承诺书,公开述职述廉,报告个人2024事项。

(三)明确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工作责任

局党委其他领导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1.落实分管职责。坚持分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起抓,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2.强化工作指导。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指导分管处室、单位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推动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3.加强日常监管。加强对分管处室、单位党员干部教育,对分管单位及其负责人廉洁从业、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

4.自觉接受监督。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坚持以身作则,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三、落实纪检监察组织监督责任

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执纪监督的专门机关,按照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要求,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工作,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市纪委派驻市文广局的纪检组,对市直文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指导局机关纪委工作。

(一)加强组织协调

根据上级纪委的决策部署,结合本系统实际,向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的建议;

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各项工作。

(二)维护党的纪律

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严肃查处违犯党纪行为。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市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三)严肃查办案件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四)强化执纪监督

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加强对八项规定,省委、市委若干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典型问题。

(五)深化教育预防

加强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廉洁自律和警示教育,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业,对党员干部作风和纪律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修订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章制度。

(六)严格追究问责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强化责任追究,加大问责力度。对因领导不力、不抓不管而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屡屡出现重大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实行一案双究,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四、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重点工作

(一)加强廉政教育

举办培训班,以党员领导干部为重点,加强理想信念、纪律、党风党纪、廉洁从政和艰苦奋斗教育,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意识和能力。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中心组成员每年要上一次廉政党课。以支部(党小组)为单位,经常性开展反腐倡廉专题教育,大力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主题教育,强化“以案说纪、以案促廉”效果。

(二)从严管理干部

严格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完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对干部选任工作的全程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干部动议、2024提名、组织考察和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等环节。对于廉政和作风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不得列为提拔考察对象或交流到重要岗位任职。严格执行干部选任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进一步完善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述职述廉和评议等制度。健全完善干部选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问题。

(三)深化作风建设

巩固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成果,坚持整治不放松,保持作风建设常态化。加大执纪检查力度,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曝光典型案例,不折不扣落实好和省委、市委相关要求。针对基层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加强对重大考核评比、文艺评审和重大文化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打折扣、搞变通等问题。

(四)推进管理

完善并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促进决策科学化、化。坚持和完善职代会(职工大会)制度。凡涉及到单位发展的全局性事项和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如单位发展长远规划和近期目标、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收入分配方案、劳动用工、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保险福利、奖惩办法等都要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或审议通过,切实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五)严格依法行政

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公开审批流程,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职权法授、程序法定、行为法限、责任法究。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不断推进文化市场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逐步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

(六)加强党内监督

落实好生活会、重大事项集体决策、重要情况报告、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2024事项等重要工作制度。健全完善“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项目、物资(服务)采购和审批(执法)事项等“直接分管”制度。

(七)加强审计监督

加强财务监督、规范会计核算、强化内部审计。单位重大业务支出财务人员要提前介入。加大财务审计力度,对直属单位开展一年一审的内部审计工作,坚决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投标、设备采购、法人代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基建工程决算审计和2024专项财务审计等制度。加强对重大文化活动、重点剧目创作的审计监督。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评价、奖惩、任用、职务调整的重要依据。

(八)严肃查办案件

认真办理群众举报,加大案件交办、督办力度,对实名举报要进行反馈和回复。对重要线索及时核查、及时上报。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干部中贪污贿赂、徇私枉法、失职渎职、腐化堕落案件,坚决惩治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行为。

(九)深入开展廉政文化建设

充分发挥文化系统人才、资源、阵地等优势,开展廉政文化“六进”活动,努力探索廉政文化内容形式和传播手段创新,不断扩大覆盖面、增强影响力,着力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社会风尚,构建反腐倡廉大格局。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履职报告制度

每年年初,局党委要对做好全年度党内廉政建设工作和履行主体责任情况报告工作作出部署。年底前,各单位党组织要按照要求,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局党委递交履行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同志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的书面报告,并抄送市纪委第四纪检组。局党委按照要求分别向市委、市纪委递交履行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同志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配强配齐纪检监察队伍

逐步构建结构完整、责任明确、人员充实、监督有力的纪检监察组织队伍。各单位领导班子要指定一名成员分管纪检工作,单位党组织要落实纪检委员职责,加强对纪检监察的领导,配备一名从事具体工作的纪检员,每年年底向局机关纪委书面报告履行纪检监察职责情况,同时抄送市纪委第四纪检组。

(三)开展廉政谈话

制定实施《绍兴市文广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制度》,定期开展廉政谈话。把廉政谈话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抓手,经常提醒督促,推动落实“两个责任”。对群众反映问题比较集中、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单位或个人,局党委、纪检组要及时约谈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导干部,并责令限期整改。

(四)加强检查考核

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情况作为各级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评先评优、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作为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领导班子考核等考核评比的重要参考。坚持每年开展重点检查,落实述职述廉评廉制度,实行党风廉政“一票否决”。

(五)强化责任追究

坚持谁的问题谁负责,谁分管的领域、单位出问题谁负责,对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一并调查发案单位党政主体责任、纪检监督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篇四)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加强市级机关党的建设,依据《中国党章程》《中国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2024新形势下党内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省委、市委2024严格落实组织生活制度的2024要求,结合市级机关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落实谈心谈话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谈心谈话是党的组织生活的重要形式,是思想工作的重要内容。坚持谈心谈话制度,始终以习中国特色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的建设总要求,进一步推动市级机关各级党组织履行管党治党重大责任,充分发挥思想工作优势。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及时了解掌握党员思想动态,加强沟通交流、党内关怀帮扶和心理疏导,增进团结和谐,激励干事热情,搭建组织和党员、干部沟通联系的桥梁。

二、组织方式

市委市级机关工委主要负责机关基层党组织的谈心谈话,以集中座谈为主。基层党组织开展谈心谈话以个别谈为主,根据情况需要也可进行集中谈。

(一)市委市级机关工委开展谈心谈话的主要方式

1.结合“清风行动”谈。结合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节假日“清风行动”专项督查,由机关工委领导带队,相关部门参加,与被督查单位党员谈心谈话,听取对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情况等意见和看法,并进行勤政廉政提醒。

2.与新任职机关党组织负责人谈。每半年组织一次新任职机关党组织负责人集中谈心谈话,由市委市级机关工委书记或副书记主谈,组织处召集,相关处室参加。

3.与新发展党员谈。对直属机关党总支、党支部的发展对象,在审批预备党员前,由市委市级机关工委副书记、工委委员或组织处负责人进行谈话。

4.对被巡视巡察单位存在机关党建共性问题的,市委市级机关工委主动加强与巡察机构的联系对接,及时约谈其党组织和机关党委负责人。

5.与案发单位党组织谈。在结案后适当时机,由市委市级机关工委分管领导带队,2024处室参加,对案发单位基层党组织进行专题谈心谈话。

(二)各机关党组织开展谈心谈话的主要方式

1.班子成员之间相互谈。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和班子成员谈、班子成员相互之间谈,每年不少于一次。

2.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谈。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带头,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做到每年和所属党员谈心谈话全覆盖。

3.支部书记和委员谈,支委按照分工和党员谈,每年不少于两次。原则上支部书记要与每一位党员谈心谈话。

4.党员之间相互谈。积极组织党员之间相互开展谈心谈话,交流思想,促进工作,最大限度扩大谈话范围,形成互谈交心的浓厚氛围。普通党员也可主动找党员领导干部谈。

5.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和下级党组织负责人谈。逐个进行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一次。

6.与新发展党员谈。在审批预备党员前,机关党委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进行谈心谈话。

7.对外出流动党员定期谈。对外出执行工作学习任务的流动党员,各党组织要由专人负责定期进行谈心谈话,可采取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途径进行沟通交流,了解思想和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也可定期写出书面思想汇报。

8.对生病住院、行动不便的党员上门谈,主动关怀,及时进行看望慰问,定期上门了解情况,帮助解决生活困难,把谈心谈话制度落实到病房和床前。

9.对离(退)休党员,各级党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过组织生活、走访慰问等,开展关爱谈心谈话。

三、主要内容

针对不同对象,谈心谈话内容应各有侧重,主要围绕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意见和建议,加强沟通,促进交流。

(一)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开展谈心谈话,重点是征求对党组织自身建设、党员领导干部和本单位整体建设的意见,听取党员、群众反映情况;党员领导干部与党员、党员与党员、党员与群众之间加强团结、提高工作效率、需要沟通解决的问题。

(二)对新任职党组织负责人,重点围绕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中国特色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党的建设总要求、旗帜鲜明讲、严格落实党组织生活、建设坚强战斗堡垒、发扬党内监督、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等方面开展谈心谈话,使党组织负责人切实扛起主责、抓好主业、当好主角,推动党建责任层层落实落地。

(三)对新发展党员,重点是作进一步考察,帮助其进一步提高对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

引导其牢记初心使命,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严守党的纪律和规矩,树好党员形象。

(四)对巡视巡察中发现存在党建共性问题的,重点帮助梳理问题,分析原因教训,协调制定巡视巡察整改举措,明确要求并督促指导落实整改。

(五)对案发单位党组织,重点围绕党员思想观念、行为方法、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帮助案发单位剖析原因教训,举一反三,研究对策措施,避免违规违纪问题再次发生。

(六)基层党组织要坚持落实“十个必谈”:

1.入党前后必谈。入党前后,支部书记或委员谈,重点讲清党的光辉历史、党的初心使命、入党的目的和意义,使之明白党员身份不仅仅是荣誉,更多的是责任;

讲清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的纪律规定、合格党员标准等,使之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严格自我约束,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

2.新进党员必谈。对调入(借调)的新进党员,所在支委和直接领导分别谈,了解党员基本情况和个人想法,介绍单位情况,并明确工作纪律、要求等。

3.岗位调整必谈。岗前调整时,支委和直接(分管)领导分别谈,帮助其总结在过去岗位上的工作表现、成绩,调整新岗位的原因。重点谈新岗位的特点、性质以及工作要求,从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提出希望和要求。

4.成绩突出必谈。及时肯定表扬并提出希望,使之保持清醒头脑,发扬成绩、再接再厉。

5.遇困受挫必谈。对工作遇到突出困难、出现明显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等党员干部,要与之谈怎样面对挫折、看待得失,如何保持良好心态。重点在于查摆问题、分析原因、检查不足,制定改进措施,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使其感受到党组织大家庭的温暖,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

6.发生矛盾必谈。工作中产生矛盾磨擦或发生重大意见分歧时,要分别与之谈心,倾听各方意见和想法,全面掌握情况,分析各方的对与错、得与失。重点是组织双方谈心交心,沟通思想,消除成见,增进团结,帮助建立良好的工作、同事和社会关系。

7.发现问题必谈。群众有反映或发现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及时指出问题症结,进行教育引导,防止问题扩大化。

8.重要节点必谈。围绕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等重大任务做好思想工作,及时为党员干部解疑释惑、加油鼓劲,解开思想疙瘩,理顺思想情绪。遇有急难险重任务、外出工作学习、受到领导批评和组织处理、评议党员满意度低、思想负担过重等节点,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谈心谈话。

9.重要家事必谈。党员干部遇有婚丧喜庆事宜以及其它重要家庭事件,要及时了解掌握情况,表达关心慰问,明确相关纪律规定,勤拉袖子多提醒。

10.离岗退休必谈。对退休党员干部,一起与之回顾一路走过的道路、人生经历、工作成绩、所做贡献,了解个人想法、问题困难和退休后的生活打算,重点引导其牢记党员身份,退休不“褪色”,始终严格约束自己,发挥好余热。

(七)谈心谈话应努力做到“十个清楚”:

1.党员基本情况清楚。出生(入党)年月、工作时间、民族籍贯、文化程度以及个人主要成长经历等情况。

2.思想情况清楚。“四个意识”、、党性修养、思想品德等情况。

3.习性特点情况清楚。生活习性、脾气秉性、兴趣爱好和为人处事特点等情况。

4.现实表现情况清楚。工作能力和表现,与领导同事相处情况,个人愿望、思想变化等情况。

5.个人困难情况清楚。个人在工作、生活上遇到的突出矛盾和困难情况。

6.家庭综合情况清楚。家庭主要成员基本情况,家族病史、重大疾病、婚丧喜庆、经济负担等重要情况,亲属受到刑事处罚或纪律处分等情况。

7.社会交往情况清楚。领导干部和党员的社会圈、生活圈、朋友圈交往情况。

8.经济消费情况清楚。有无超经济能力消费情况,有无不正当经济往来,有无参与经商(微商)、赌博、传销、等问题。

9.在外党员情况清楚。在外执行任务、学习、借调、援建、疗养、住院以及探亲休假等人员的思想变化和现实表现情况。

10.重点人员情况清楚。法纪观念淡薄、作风纪律散漫、自控能力薄弱、患有重大疾病、婚恋受挫、与他人关系紧张、社会交往和消费开支不正常、有严重心理问题等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情况。

四、基本原则

(一)相互平等原则。谈心谈话是思想交流的过程,要创造良好的谈话气氛,打消彼此间的思想顾虑,使谈话双方能够敞开心扉,推心置腹,坦诚相见,增进了解,共同提高。

(二)实事求是原则。有什么问题就提什么问题,是什么问题就摆什么问题。要把握好“六个区别”对待,即:把思想认识和立场区别开来,把工作能力与工作态度区别开来,把不严格要求与违纪违法区别开来,把一时性失误与一贯性错误区别开来,把正当利益诉求与极端个人主义区别开来,把组织责任与个人责任区别开来。对群众有反映、发现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工作中出现明显失误和有轻微违纪问题的党员,在2024部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苏州市委2024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办法(试行)》执行。

(三)有的放矢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谈话对象的特点和情况,采取家常式、自叙式、表扬式、迂回式、调和式、讨论式、征求意见式等方式,发动党员干部骨干运用“两三分钟聊聊天、两三个人明明理、两三句话宽宽心、两三百米散散步”的“四个两”方法,广泛开展互帮互学互教活动,坚持问题大家摆、是非大家辩、道理大家讲、答案大家找,使思想教育和谈心谈话工作“挂上档”“结成网”,形成人人做工作、人人受教育的的局面。

(四)教育疏导原则。要善于启发被谈对象自己教育自己。通过谈心,重点解决思想上的问题,特别是对于一时思想不通或有抵触情绪的党员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说服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认识。对犯错误的党员同志,要引导他们认真分析犯错误的原因,剖析其错误的性质、危害,指出改正的办法,重点是帮助提高他们对错误的认识,从中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放下包袱,轻装前进。

(五)经常及时原则。把有针对性的不定期谈与经常性定期谈结合起来,重点把握法定节假日、“七一”、表彰奖励和干部调整前后等重要时间节点,利用好党员统一活动日、评议党员和半年、年终总结等时机。

五、相关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市委市级机关工委要加强对机关党组织落实谈心谈话制度的督导和检查。机关党组织要本着从党员干部的成长进步出发,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机关党组织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可根据实际指定专人具体负责,也可分工负责抓落实,把谈心谈话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努力做到哪里出现问题、哪里就有人去解决,什么时候有问题、什么时候就有人靠上去做工作。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好谈心谈话活动计划,健全完善台帐,视情做好记录,党员个人的谈心谈话情况记录在《党员手册》的“其他情况记录”中。谈心谈话对象无故拒绝、推托,不接受谈心谈话的,上级党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

(二)营造良好氛围。领导干部应带头示范,认真落实好《准则》提出的“领导干部要带头谈”的要求,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真心诚意接谈,满腔热忱沟通,不能流于形式,更不能以各种理由推托。党员干部之间应在保证良好的工作氛围、平等协作的工作环境的基础上,进一步利用好谈心谈话制度,坚持严格管理和关心信任相统一,上激励、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关怀,增强党员干部的荣誉感、归属感、获得感。

(三)确保取得实效。谈心谈话要以沟通思想、交换意见、提醒帮助、激励关怀为重点,以发现解决问题为导向,真正达到统一思想、加深了解、增进团结、推动工作的目的。谈心谈话人在谈话前要做好充分准备,明确谈话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做到有的放矢,增强谈话效果。对于党员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属谈话人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解决;

属职责范围之外的,应向2024方面反映,协调解决。要结合谈心谈话情况,及时分析党员思想状况,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每年底结合工作总结要专门汇报谈心谈话落实情况。

(篇五)

为贯彻落实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转发省党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转发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我局干部队伍建设,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局开展谈话提醒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国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纪委2024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精神,对照《廉洁自律准则》的高线和《纪律处分条例》的底线,提醒我局党员干部带头严守党的纪律和规矩,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通过谈话提醒,及时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工作情况和廉洁自律方面的表现,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明确努力方向;

通过谈话,对统计系统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增强自我约束意识,促进党员干部健康成长。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本着对党的事业负责,对同志成长负责的态度,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待每位党员干部,既充分肯定工作成绩,又明确指出存在问题。

(二)坚持以人为本、以诚相待的原则。尊重和关心同志,开诚布公、坦诚交流。通过真挚的感情交流,解决思想问题,对同志出现的问题早提醒、早纠正,防微杜渐,最终达到增进了解,关心爱护的目的。

(三)坚持突出重点、抓早抓小的原则。谈话提醒要突出重点对象。对新任职、即将退休或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和人、财、物权较集中关键岗位的党员干部,群众反映比较集中或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党员干部,要重点安排谈话提醒;

突出重点问题,围绕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有针对性的指导对照检查,提出整改要求。

三、谈话提醒的主体和对象

谈话提醒的主体为局班子成员。

谈话提醒的对象为全体党员干部。

四、谈话提醒的方式

谈话提醒可采取会议集中谈、定时定点约谈、一对一面谈等方式进行。

(一)局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谈话提醒;

(二)局班子成员之间谈话提醒;

(三)局班子成员与分管科室主要负责人谈话提醒;

(四)局班子成员与分管党员干部谈话提醒。

五、谈话提醒的主要内容

谈话提醒的内容主要是在干部日常监督管理中,针对党员干部在执行“六项纪律”尤其是廉洁自律准则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有针对性开展谈话提醒,引导党员干部强化组织观念,严守纪律规矩,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谈话提醒工作取得实效。

六、相关要求

(一)端正谈话态度。谈话提醒要讲究方式、注重效果,开展面对面的谈话,平等进行交流沟通。本着对组织负责、对同志负责的态度。讲真话、实事求是,道实情、不搞背后议论,做到解剖自己不怕严,批评别人要客观,接受批评要虚心,使谈话提醒真正入脑入心。

(二)做好谈话准备。每次谈话提醒前,由谈话人提前将时间、地点、内容、要求告知谈对象。谈话人要在谈话提醒前做好准备,详细了解被谈对象的情况,拟定谈话提纲,紧扣主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谈话提醒。

(三)做好谈话记录。谈话人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做好谈话记录,谈话地点一般在谈话人办公室。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谈话记录。谈话结束后,工作人员要填写《谈话提醒情况记录表》(附件3),经谈话领导签名后,将《谈话提醒情况记录表》及时送局办公室,局办公室2024

(四)严明工作纪律。谈话提醒双方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增强保密意识,凡涉及举报问题、干部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泄露。对失密、泄密以及搞打击报复者,将按2024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谈话提醒工作情况统计表》

2、《谈话提醒表》

3、《谈话提醒情况记录表》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全文 第三篇

20xx年7月1日起新规:职工居民养老保险可互换

7月1日,《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正式实施。新规将在城乡养老

保险制度之间架起桥梁,让参保人能够便捷流动。为使这一惠民政策顺利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时发布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和《2024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的通知》。

今后,参保人在不同养老制度间如何转移衔接?记者采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负责人。

缴费年限满15年,居保转职保

《暂行办法》重点解决跨制度转移接续问题,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具体到参保人,可能在同一时点或不同时段,既有地区间的流动,又有制度间的跨越,所以此次衔接政策的实施难度比单一制度内转接要大很多。

社保中心负责人表示,对有转接需求的参保人来说,最重要是了解衔接时点、衔接条件和权益计算的原则。

衔接时点是什么?根据规定,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衔接手续,在此之前的参保缴费期不需要进行衔接。

衔接条件有哪些?《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以是否在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为界限,实行双向衔接——满15年的可以从城乡居保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不满15年的可以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保。

权益累计怎么算?依据《暂行办法》,参保人员无论如何流动,无论往哪个制度转移,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都将转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移金额与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致,并入转入制度的个人账户,累计权益。

据了解,到去年底,全国参加养老保险总人数达到8.2亿人,其中城镇职工3.22亿人,城乡居民4.98亿人。社保中心负责人推算,假定办理制度衔接人数占当年办理退休人数的5%,则涉及到转移接续的参保人每年至少34.7万人。

“三个15天”防止推诿拖沓

当参保者需要在不同制度间转移养老保险,提交申请之后,社保经办机构将为参保人员提供受理申请、发送联系函、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资金划转等服务。

《经办规程》规定了“三个15天”的办理时限,以避免办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推诿拖沓。一是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发出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条件的,要作出书面说明。二是转出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要完成对2024信息的核对,并办结包括信息、基金等相关转出手续。三是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转出地传来的信息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要完成包括信息核对、清退重复缴费、合并记录个人账户等手续,并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重复缴费要清退,重复领取待遇要归还

由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按月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年缴费,可能存在同时在两个制度参保的情况。

《暂行办法》规定,对重复参保缴费要予以清退,对重复领取待遇要进行清理,最终只保留一种待遇。

重复缴费怎么清退?据解释,考虑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较高,为更好保护参保人员的权益,《暂行办法》规定,对重复参保缴费时段,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月清退城乡居保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的缴费。因为重复缴费信息只有在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才能发现,所以要先转后清,由转入地社保机构清退;无论在哪个制度领取待遇,只退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本金,补贴、利息部分与个人账户金额合并计算。

重复领取待遇怎样追回?根据规定,参保人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负责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核定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金额,通知参保人员退还。参保人员退还后,再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扣除补贴)退还本人。

三重一大细则 [县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四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科学发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三重一大”,是指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通过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二章??“三重一大”决策范围 

第四条??凡涉及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企业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行业的重要决定、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企业发展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改革方案和措施等重大问题。 

(三)本单位的年度工作思路、目标任务、计划、措施和总结。 

(四)本单位的制度制订、修改和废除。 

(五)本单位的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配备。 

(六)本单位领导人员及职工的薪酬、福利分配,员工安置、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重大事项。 

(七)本单位企业财务年度预算和决算。 

(八)本单位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大决策。 

(九)对管理范围内人员实施奖惩或对违纪干部职工进行查处、给予处分等事项。 

(十)员工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十一)企业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方案。 

(十二)其他需要党组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对具体决策事项是否作为重大决策,应由承办部门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报党组书记经征求其他党组成员后确定。 

第五条??凡涉及基层部门负责人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均属企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单位中层干部、基层干部、科员级(含)以上行政非领导职务。 

(二)党支部、工会及群团组织的成员。 

(三)单位接收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和。 

(四)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和人员的确定。 

(五)其他重要人事任免、调动事项。 

第六条??凡涉及企业年度投资计划,重要设备和管理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均属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决策范围。主要包括: 

(一)本单位新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等。 

(二)单项20万元以上的修缮、装饰、装修项目的立项。 

(三)企业资产(含固定资产)的转让、置换、变卖、租赁等项目。? 

(四)企业大宗物资采购。 

(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第七条??凡涉及企业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均属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范围。主要包括: 

(一)企业新建、扩建项目的投资。? 

(二)行业内经济担保、资金拆借。 

(三)企业对外捐赠、赞助。 

(四)企业其他大额流动资金的使用行为。 

第八条??须经过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企业大额资金运作,根据一次性投入或支付资金的内容不同确定不同的标准,具体标准为: 

(一)企业新建、扩建项目的投资,不论数额大小须经集体讨论。 

(二)对5万元以上的支出项目定为大额资金,一般都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局长(经理)办公会议决定由专人负责填报支出项目,局长(经理)签字后支付。 

(三)处置单项资产帐面净值在币5万以上的正常报废固定资产或者处置非正常报废固定资产。 

(四)购置固定资产(不包括小汽车)单件(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 

(五)非烟草制品投资项目(包括基建、软件开发、房屋装修等)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上。 

(六)固定资产维修单项支出5万元(含)以上(浙烟财联[20xx]138号)。 

(七)购置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面包车、旅行车等)。 

(八)企业对外捐赠、赞助不论数额大小均需经集体讨论决定。纳入年度预算额度及范围,且一次性捐赠、赞助支出在3万元(含)以上或对同一受赠单位捐赠、赞助支出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 

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原则及程序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总原则: 

(一)依法依规决策原则。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针政策以及烟草行业的2024规定。 

(二)决策原则。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必须实行集体讨论,充分发扬,不能少数人或者个人决策。要充分发挥职工的作用,听取职工的意见。 

(三)科学决策原则。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必须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科学的分析论证,使决策事项符合客观实际和客观规律。 

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2024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级及监察部门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三)党组成员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党组报告;

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组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四)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五)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六)决策作出后,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机构报告2024决策情况;

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七)逐步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

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对企业重大决策和重要项目安排必须坚持集中制原则,充分走群众路线,注重调查研究、讨论和科学论证。主要程序为: 

(一)调查研究。决策前,应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2024各方面的意见。 

(二)科学论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2024人员进行综合论证,必要时要向行业外2024专业部门和专家进行决策咨询,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 

(三)征求意见。重大决策方案初步形成后,在党组内部进行讨论,形成初步意见后,可以通过行政会议征求意见,必要时通过召开职工大会(职代会)或在局域网公布等形式公开征求职工意见。征求意见后,承办部门应2024整理,吸收合理建议,及时调整初步方案。 

(四)充分讨论。由党组书记主持召开党组会议对重大决策进行讨论。会议先由分管领导对重大事项的背景、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内容和各方意见进行说明,然后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会议主持人须听取其他党组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领导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作出决定。根据党组会议讨论的情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最终决定。如反对意见(含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较多,又非特别紧急事项应暂缓决定。会后再进行研究论证,统一认识,留待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六)组织实施。重大决策在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必要时向职工大会(职工)通报或提交讨论通过,由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七)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企业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必须按照《党组议事规则》的要求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重要人事任免工作在2024、竞争上岗、组织考察,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党组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主要程序为: 

(一)党组分管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介绍拟任人选2024、竞岗、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提交党组会议讨论。 

(二)召开党组会议进行讨论,党组成员发表意见。 

(三)通过党组会议进行表决,以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任免决定。 

(四)对须审批、备案干部的任免,经局党组讨论决定后,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局(分公司)党组审批、备案。 

第十三条??企业大额资金运作必须坚持科学使用、规范管理、注重效益、降低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主要程序为: 

(一)做好大额资金使用前的可行性研究。大额资金使用前,企业2024部门对涉及的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2024专家进行咨询评估。 

(二)大额资金使用要经集体研究决定。大额资金的使用要通过召开党组会议讨论,集体做出决定。对重大投项目,包括企业新建项目的投资、企业对外捐赠、赞助等行为,要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的2024要求。? 

(三)大额资金使用适合招投标运作的要实行招投标管理。具体建设项目、企业资产变卖项目等必须严格按照《中华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定标准执行》(国家计委令第3号)及行业的2024规定进行招标。规范大宗物品采购的操作程序,加强监督和管理。 

(四)大额资金使用要实施预决算管理。以现金流量为重点,必要时要对大额资金使用的项目的各个环节实施预算编制、执行、分析和考核。预算内资金支出实行单位第一责任人限额审批制,限额以上的资金支出实行集体讨论。企业一律不准对行业外单位及个人进行经济担保和出借资金。 

第四章??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企业党组书记、局长(经理)是执行“三重一大”监督管理制度的总负责人,分管领导对所分管的具体事项负责。 

第十五条??党组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责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党组会议汇报。具体职能部门负责承办落实,并及时将承办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六条??监察科要切实加强对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实施过程同时接受上级的监督检查和全体干部员工的监督。 

第十七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作为办事公开、管理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2024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企业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运作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

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2024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据2024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重大决策和重要项目安排,未经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盲目决策;

或因未经集体研究,个人擅自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给企业带来恶劣影响的。 

(二)企业重要人事任免,因未经集体讨论或搞“临时动议”,致使用人失察,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三)大额资金运作,因未做深入调研、科学论证,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或因违反企业大额资金使用规程,企业领导人擅自批准、使用和出借企业大额资金或进行经济担保的。 

(四)在企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过程中,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取利益,侵吞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浪费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与上级2024规定不符的,以上级2024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县局党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全文 第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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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几点建议 作者:赵立群

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xx年第06期

摘要:针对参保人员重复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现象,文章对如何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重复缴纳;有效衔接

当前我国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两部分组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以来,由于缴费标准低、缴费档次多且有补贴,参保人员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深受广大农村居民、城镇低收入人员、无业人员喜爱。以山东省莱州市为例,20xx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缴费档次设为1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十一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并且对参保人给予每年30元的补贴。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矛盾逐渐显现出来。以山东省莱州市为例:莱州市全市人口85.8万人,现存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种保险制度,分别由莱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和莱州市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管理,虽然这两个机构都直属于莱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但这两个机构都有各自的信息系统体系,信息不共享,致使出现重复参保的现象。截止20xx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497885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13813 人,因重复参保已办理退保、终保手续的就已经达到10114人,如何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摆在我们面前。

一、现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情况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部分人员缴纳的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负责管理。同时,国发〔20xx〕32号决定,从20xx年起试点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国于20xx年正式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国发[20xx]18号文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20xx年2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成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山东省莱州市为例,莱州市自1992年开始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于20xx年4月开始实行城乡居民社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全文(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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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访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海口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第六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省低保工作的2024规定和市《2024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实行全额或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 凡持有本市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原则是: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救助、社会互助、亲友扶助、邻里帮助、家庭保障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坚持严格管理、规范管理与实事求是、因户制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动态管理、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我市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工作原则是“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工作经费和监督资金使用情况;人事劳动保障、工会、卫生、公安、物价、统计、审计、残联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具体职责是:

(一)市、区门职责:

1.组织调查研究、制定本级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政策,提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步骤。组织、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并定期向同级汇报;

2.指导、督促、检查下一级门开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3.负责向财政部门申报本级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拨款计划;

4.负责制定本级保障资金预算和决算报告;

5.负责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计算机网络管理、统计2024

6.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困工作;

7.负责2024部门工作的协调;

8.各区门负责保障对象的审批和保障金额的确定。

(二)市、区财政部门职责:

1. 配合门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参与拟定具体的保障标准及实施办法;

2.负责落实本级保障资金的预算和筹集,及时向同级报告;

3.按本级门提出的用款计划保证及时拨付;

4.审查本级门编制的每期报表及年终决算,按规定2024

5.检查、监督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和健全保障资金财务制度,保证会计核算的准确,并定期上报。

(三)镇职责:

1.按照本办法及其他2024低保规定,组织、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2.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审核;

3.负责对低保对象家庭情况的定期复核;

4.提供咨询服务;

5.发放低保款物;

6.依法调查、处理骗取、冒领低保款物的违法行为;

7.负责本镇低保工作的报表统计和档案管理;

8.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进行社会帮困活动;

(四)村民委员会职责:

1.接受农村居民的申请,组织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2.张榜公布拟上报待批的保障对象情况、已批准的保障对象情况;

3.提供咨询服务;

4.负责对低保对象的定期复核;

5.负责低保金的发放。

第二章 保障标准

第六条 制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以既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的原则,主要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农村人均实际生活水平;

(二)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费用;

(三)物价指数;

(四)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

(五)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

第七条 农村低保标准现为93元,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制定和调整,报市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保障对象

第九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有本市辖区内农村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有以下三类人员: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而未列入五保户的“三无”家庭;

(二)家庭主要成员因严重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家庭;

(三)家庭主要成员长年有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经济收入低微、生活十分困难,靠自身力量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重病”家庭。

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核定一次,原则上控制在农村人口的5%左右。

第十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不论户口是否在一起但实际上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有: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

(五)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双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六)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七)其他经认定的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第十一条 不能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一)有土地且具有劳动能力而好逸恶劳的;

(二)因吸毒、赌博造成家庭人均生活水平低于农村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违反国家、省和我市计划生育政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第四章 家庭收入确定范围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一)家庭农作物的收入(折款);

(二)家庭养殖种植收入;

(三)征用土地收入;

(四)领取的农村养老保险金;

(五)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实物收入按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上述家庭收入按前6个月的平均额除以家庭共同生活的人数即为家庭月人均收入。

第十三条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

(一)对国家、社会和做出特殊贡献,给予的奖励金;

(二)优抚对象的各种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三)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四)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五)60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享受40%的补助金,起义投诚宽释享受救济人员和建国前的农村老党员的补助金;

(六)其他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五章 家庭收入计算方法

第十四条 家庭成员个人收入计算办法是:

(一)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按照所有成员半年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纯收入的总和计算。

(二)领取一次性土地征用补偿金或安置费的人员,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其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应从领取的补偿金或安置费中,扣除30%解决房屋维修、购置农具、家具、衣物等生产、生活需要后,结余部分按农村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领取的农村养老保险金按家庭人口分摊。

第六章 保障金的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须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具体方法是:

每年4月和10月的5日前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海口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查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交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收入情况等2024证明材料。超过时间申请的归入下一半年办理。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要在10天内根据申请人的2024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群众评议、村代会审议确定保障对象。认为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符合条件的,要在当月15日前张榜公示3天,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家庭月收入情况、拟保障人数、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则再次调查核实,并将再次核查情况张榜公示。当月20日前做出调查核实意见,在经办人签名后,加盖公章,并将村民委员会拟保障对象情况2024

第十七条 镇在接到村民委员会上报的2024材料后,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实。如发现申报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原申报村民委员会重新调查核实。认为符合条件的,做出初审意见,经办人签名后,加盖公章,并于当月25日前将本镇拟保障对象情况2024

第十八条 各区民政局应在5月10日前完成上半年、11月10日前完成下半年审批手续,并于5月20日、11月20日前将本区上、下半年的低保金审批情况(包括2024

各村民委员会要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3天。区民政局向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颁发《海口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所有保障对象凭《领取证》每月5日前到本人申请低保金的村民委员会领取。

第七章 保障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十九条 我市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全部由地方财政解决,由市、区、镇分别按70%、28%、2%比例分担。市财政要把预算安排的保障资金全部纳入市保障资金专户,区、镇财政要把市财政拨给的保障资金和区、镇财政预算安排的保障资金全部纳入区、镇保障资金专户,实行封闭管理,专户专存,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决算编制和报表制度。每年年底前由市、区门根据保障对象数量,测算并提出下一年度资金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批准后,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本年度预算安排的保障资金剩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本级财政分担的低保资金总额5%的比例,安排低保工作经费。

第二十一条 各级门及村民委员会对拨付的保障资金,要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任何村委会及个人都不得挪用、挤占和扣压保障资金。

第二十二条 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如有隐瞒、虚报、冒领、挪用、贪污及扩大使用范围的要严肃处理。

第八章 保障对象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强化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办理延续、提高、降低或停止保障手续。做到应保就保,不应保坚决不保,有进有出。

第二十四条 建立低保对象备案制度。市、区门必须建立低保对象名册;镇和村民委员会必须建立并保存低保对象档案,并指派专人负责管理。低保对象档案内容包括保障金申请表和2024证明材料、低保对象名册和保障金发放名册等。

第二十五条 建立低保对象续领制度。享受保障待遇的对象,每月在领取保障金的同时,必须通过村民委员会申报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并按规定提出下半年续领申请。

第二十六条 建立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定期核查制度和低保工作定期检查制度。村民委员会每月、镇每季度、区门每半年、市级门每年对农村低保对象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家庭收入变化情况、低保待遇的落实情况、保障金管理发放情况、规范化管理情况。平时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不定期组织抽查。

第二十七条 对取消低保待遇的,审批管理机关要通知本人,说明理由,并委托镇或村民委员会办理取消保障待遇手续,收回保障金领取证或2024领取保障金证件。

第二十八条 保障对象在本镇内迁移的,由本镇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变更管理关系,不再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等程序;对跨镇迁移的,由原镇门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报区门批转。保障对象凭迁出地证明到迁入地重新申请保障待遇,接收管理审批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 进一步加强低保工作人员和队伍建设。市、区两级要成立低保工作机构,镇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各级门要加强培训,提高业务素质。财政部门要确保低保工作办公经费落实。

第三十条 积极推行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规范化管理。大力推行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网络传输和查询系统。改善管理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村、镇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保障金或收取贿赂的;

(三)玩忽职守,影响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三十二条 对在领取低保金期间家庭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继续领取低保金的,由发放低保金的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追回其已经领取的低保金。

第三十三条 对采用虚报或者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低保金的,由发放低保金的部门追回已经领取的低保金,并视情节处以冒领额1至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申请低保金未得到答复,或者申请者认为自己符合条件而未被批准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的《2024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工作通知》(劳社部发〔1999〕13号)的规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在领取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金、职工工资期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将本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情况通报同级门。门要将本地职工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情况,以及因未按时足额领取工资(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或养老金而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财政部。

下列三类人员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第七篇

“接续”之所以如此重要,盖因“流动”是这样迫切。在一个人口大挪移的流动时代,多少农民工在城市和乡村之间摇摆不定:今年在大城市挥汗如雨,明年则打算回到农村创业,后年又可能重返城市,这是流动时代的“新常态”。然而,人在城乡穿行,养老保险是否也能游刃有余?很多农民工不愿意交养老保险,正是因为这个顾忌。

身体可以漂泊不定,但是关爱不应流离失所,对流动大军的关爱,不能被城乡二元所割裂,更不能被制度壁垒所阻断。制定《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就是在回应农民工兄弟的利益诉求,在回答困扰社会流动的深层问题。无论在城乡之间摆动多少次,只要到60岁就能办理接续,那么农民工对养老保险还能有何顾虑?因为带不回农村所以不上保险,再也不是农民工内心的痛。

细审之后就会发现,制度创新不仅体现在城乡接续的物理变化,更体现在民生增量的化学反应。如果参保者到达退休年龄时,累加起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时间超过15年,就有可能在职工养老保险里面领取待遇,把新农保里的权益累加到职工养老保险里面。换句话说,当一个人参加过多种养老保险制度时,尽可能将其引导到能够领取到较高待遇的制度。

城市和乡村,上有青冥之长天,下有渌水之波澜,“接续”需要穿过多少山山水水,跨越多少障碍藩篱,惟其艰难,才更显勇毅,这正是改革勇气的生动呈现。新一轮改革大潮已经起势,人们期盼更多改革能像养老体系接续一样,从老百姓最期盼的领域改起,从制约经济社会发展最突出的问题改起,从社会各界能够达成共识的环节改起,让群众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

千百年来,安土重迁、民德归厚一直是中国人的传统。当乡土中国进入流动时代,人口迁徙已经是不可阻挡的趋势,但是人们的内心仍然渴望安宁与稳定。希望更多政策像《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那样,给“流动时代”稳稳的关怀。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第八篇

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适用范围

参保两种以上方可转换

《办法》规定:对于我国现行的三类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居保”),参加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人员,可衔接转换养老保险。而只参加了一种保险制度,在跨地区转移时,依然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需要注意的是,《办法》适用于尚处于缴费期、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已经退休或者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需要重新计算待遇,因此不适用《办法》。

《办法》所指的衔接转换主要针对三种情况:职保转为新农保或城居保;新农保或城居保转为职保;新农保和城居保互转。、

三、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缴费年限

转出职保缴费年限可累加

《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其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其参加新农保、城居保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解读:人社部表示,这样规定的基本背景是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间的缴费水平差异很大,一般达到十倍、甚至几十倍。

鉴于新农保、城居保转入职保后,其原缴费年限即使折算也对其养老金的计发影响很小,而且个人账户全额转移相对于缴费年限折算对参保人员更有利,因此规定不予折算。

但对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参保人员,为了避免出现参加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均不满15年而享受不到待遇的情况,规定其各项制度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累加计算,这样更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

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转换条件

缴费是否满15年为界线

《办法》规定:参加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含依据2024规定延长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

解读:人社部表示,这主要是考虑: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制度都规定缴费年限满15年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而职保的待遇水平相对较高。

因此,规定只要满足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无论在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多长时间,都可以转入职保合并计算待遇,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同时引导参保人员长期参保、持续缴费;而对由于各种原因在职保缴费不足15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由后者发挥“兜底”功能,也避免因职保缴费年限不足而造成参保人员的权益损失。

五、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转移额度

只转个人账户不转统筹基金

《办法》规定:衔接转换要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但人社部特别说明,由于三类保险制度上的差别,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转移,不转移职保统筹基金。

解读:目前我国三类养老保险制度中,只有职保分为统筹和个人账户。[2]

人社部表示,第一,统筹基金是国家对职保制度的专门安排,基本功能是保障职保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新农保、城居保制度中没有这一安排,而另外安排了全额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如果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单向转移统筹基金,会导致各项制度资金安排上的不平衡。

第二,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性质不同,不属于个人所有。在职保制度内跨地区转移规定要划转12%的统筹基金,是为了适当平衡不同地区之间职保基金的负担,并不直接体现为参保人员的个益;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不转移统筹基金,也不影响其个益。

六、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注意事项

重复参保缴费要退还本人

《办法》规定:参保人员重复参加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保缴费的,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个人缴费相应金额退还本人。

解读:由于缺乏衔接转换,目前我国重复参保现象较多。国家20xx年8月的社保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xx年底,我国有112。42万人重复参加三类养老保险,9。27万人重复领取养老金6845。29万元。

人社部表示,我国的社保制度设计、运行不允许重复参保。重复参保主要有几个因素:不同制度的实施强度不同,就业人员参加职保属于法定权利和义务,而参加新农保、城居保目前遵循的是自愿原则;参保缴费的具体规定也不同,如职保为按月缴费,新农保、城居保为按年缴费。这些都使得重复参保难以避免。

对此,《办法》规定对于重复参保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职保关系,并将重复参保时段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缴费退还本人,尽可能减少相关人员由此带来的额外缴费负担。

员工手册修改办法 第九篇

第一条本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准时上下班,对所担负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

(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秘密

(四)爱护本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五)遵守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六)保持信誉,不作任何有损信誉的行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经营与业务2024的商业或兼任以外的职业

(九)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十)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业务2024人士或行号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第二条本员工因过失或故意使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条本工作时间,每周为42小时,星期天及纪念日均休假。业务部门如因采用轮班制,无法于星期天休息者,可每七天给予一天的休息,视为例假。第四条管理部门的每日上、下班时间,可依季节的变化事先制定,公告实行。业务部门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如采用昼夜轮班制,所有班次,必须一星期调整一次

第五条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第六条员工应严格按要求出勤

第七条本每日工作时间订为7小时,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2024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至10小时,所延长时数为加班

除前项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关系,依照政策2024规定,仍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6小时。其加班费依照2024规定办理

第八条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员工应服从安排值日值宿

第九条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可以特别休假抵充

(三)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八天

(四)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8天,外祖父母或配偶的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6天

(五)产假--女性从事人员分娩,可请产假八星期(假期中的星期例假均并入计算)。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给假四星期,七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六星期,未满三个月流产者,给假一星期

(六)公假--因参加举办的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征兵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七)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十条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三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件者,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请假期内的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照发

(二)请公假者薪水照发

(三)公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补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额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病假在七日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明,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副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申请特准处长病事假者,应呈请总经理核准,其余人员均由直属核准,必要时可授权下级主管核准。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未到者,以旷工论处

第十三条旷工一天扣发当日薪水,不足一天照每天七小时比例以小时为单位扣发

第十四条第九条一、二款规定请病、事假的日数,系自每一从业人员报到之日起届满一年计算。全年均未请病、事假者,每年给予一个月的不请假奖金,每请假一天,即扣发该项奖金一天,请病事假逾30天者,不发该项奖金

第十五条本人员服务满一年者,可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一)工作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每年7日

(二)工作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年10日

(三)工作满五年以上未满十年者,每14日

(四)工作满十年以上者,每满一年加给一日,但休假总数不得超过30日

第壹拾陆条特别休假,应在不妨碍工作的范围内,由各部门就业务情况排定每人轮流假日期后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随时令其销假工作,等工作完毕公务较闲时,补足其应休假期。但如确因工作需要,至年终无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数,计发其与薪水相同的奖金。

教职工考勤制度及计分办法 第十篇

为了加强教工管理,规范请假审批程序,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公平,公正评价教工出勤,科学真实计分。根据上级2024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及办法:

一、????? 考勤制度

本制度未涉及的均按国家和省市上级文件办理。

㈠??? 请假类别和期限

1、????? 病假:教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需提出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凡请病假一周以上者,必须附上病历卡及县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证明。一周以下病假,须出相关证明,否则作为事假。

2、????? 事假: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若确实有急事应先提出请事假。

3、????? 公假:教职工根据2024部门的通知或本学校指派外出参加2024会议,学术讲座(交流),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等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

4、????? 婚假:教职工结婚凭结婚证,提出请婚假,达到法定婚龄(如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婚假为3天,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者,婚假为15天(含法定的节假日)。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5、????? 产假:正常分娩者,产假90天。其中分娩前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教职工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时间可以顺延。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是为了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和推后。

6、????? 探亲假:教职工探亲假原则上在寒暑假期间安排。若非寒暑假探亲者,一律按事假处理。

7、????? 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请丧假。根据具体情况,由学校校长批准,最多给予三天的丧假,若在外地需要路程者,可根据路程之远近,另给路程假。

㈡??? 请假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1、教职工凡是需要请假者,原则上必须本人事先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审批后方可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请假期满后,请假人应向批假单位销假。

2、教职工请公事假两周内或病假两个月以内,其审批权限及程序由学校自行做出规定。请公事假两周以上或病假两个月以上,由学校提出意见,校长签字后,报送2024材料(包括请假申请及2024证明)到教育局人事股审批。

3、中小学校长事假1天以上或病假1天以上,由教育主要领导审批。

4、中小学副校长请公事假7天以内或病假15天以内的,由校长审批。请公事假超过7天或病假超过15天的,需经教育局人事股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5、教职工请产假、婚假、丧假由学校校长审批。

6、请假一天以内,可向分管考勤领导报批。一天以上须向校长报批,严禁事后补假。

7、在没请假情况下,既无坐班又未签名的视为旷工。

㈢??? 考勤具体要求

1、教工坚持考勤纪律,每天实行签到两次。上午下第一节课后20分钟内签到,下午下第二节课后签到。

2、全学期请事假5天,病假10天以内不扣分,但课程自己安排。符合上级规定重病或其他突发事故,由学校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结论。以上不扣款和分值。

3、实行坐班点到制,上午二、三节课,下午一、二节课为坐班办公时间。点到时无人且事先未作说明的,视为未坐班

4、冒签、代签者扣除当事人双方相应分值。

二、????? 考勤计分办法

1、国家和上级有规定的假不扣除本人考勤分,符合学校规定的假,也不扣个人考勤分。

2、一学期每个教工考勤满分为10分。

3、每缺签到一次扣0.2分,每缺一节课坐班扣0.1分;

4、超出规定事病假,请事假一天扣0.5分,病假一天0.2分;

5、旷工一天扣2分,旷课一节扣1分;

6、上课迟到、早退5分钟内扣0.1分,10分钟内扣0.3分,20分钟内扣0.5分,20分钟以上扣0.8分,整节课未到扣1分。

7、考勤情况一月公布一次。

附则:当个人考勤分值出现负值时,则从教师基本工资中扣除相应款,此款纳入考勤总金额。

另外:每学期学校奖励出勤优异前10名,分别奖200元、180元、160元……以20元为差递减。

部门规章制度 机关一抓双挂制度实施办法 第十一篇

自治区法治建设“一抓双挂”制度的具体内容是:一抓是抓正反典型;

双挂是与单位考核及领导干部考察、任用挂钩;

与精神文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挂钩,建立配套、易行的评估激励机制。为了进一步加大“法治六进”工作力度,规范法治行为,增强法治建设效果,根据上级的要求和我县实际,研究制定以下落实“一抓双挂”制度具体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理论和 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2024加强“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牢固树立“抓基层、打基础”和求真务实的思想,遵循“高标准、严要求、办实事”的原则,深入基层检查、督促、指导“法治六进”工作,努力提高“法治六进”工作的时效性和实效性。通过实行“法治六进”工作检查督导制度,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推广“法治六进”工作的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示范、导向和辐射作用,不断提高“法治六进”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实施办法

1、成立督导组。由强、作风正、敢于坚持原则、普法工作经验丰富的同志组成工作督导组。督导组的主要职责是:配合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基层单位开展的普法工作情况检查,督促其贯彻落实“一抓双挂”工作部署,指出各基层单位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督导组成员有权对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批发工作部署、不及时执行整改意见的基层单位提出批评,督促其限期整改,并提出处理2024责任人的意见和建议。 

2、实行责任考核。各基层单位贯彻落实“一抓双挂”工作的情况,列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检查“一抓双挂”是否落实到位。 

三、具体安排和要求

1、“一抓双挂”工作检查分不定期检查和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由地区局业务工作检查或者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时一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每年工作考核检查进行。

2、每次检查时,检查组要认真对照“五五普法”工作目标和任务,客观真实地评价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情况。

3、受检单位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单位领导要负责在规定时限内抓好整改意见的落实,并将整改情况要以书面形式汇报 

制定方案,落实检查。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法制进单位"创建活动,制定“法治进单位”实施方案,成立领导机构,积极组织学习及各项法治实践活动,确保干部职工广泛参与,使创建活动落到实处。 

分工明确,签订目标责任书。领导重视,各单位要建立和落实“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责任制,要把“一抓双挂”制度列入到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确保经费保障,签订目标责任书,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

6、健全制度,严把考核。落实"一抓双挂"制度,建立完善 “法治进单位”考核激励监督机制,把法治单位创建活动纳入本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单位内部当年考评定等、干部任用等挂钩。 

7、注重实效,整体推进。法治进单位的创建工作,要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与公民道德建设、与精神文明创建相结合,与“一抓双挂”制度落实为创新活动载体,丰富活动形式,总结经验,培育典型,整体推进。 

通过对建立和落实普法依法治理“一抓双挂”制度的考核实施办法,并得到有效落实,最终要解决好单位内部在管理、、决策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不按法律规定、法定程序办事的现象。解决单位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存在的办事拖沓、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弊端,促进单位依法行政的管理水平。改变干部职工法律素质不高、服务意识淡薄、不按制度办事、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转变工作作风,强化责任追究,提高工作效率。 

建立“基层党组织集中学习日制度”实施办法 第十二篇

为贯彻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巩固扩大主题教育成果,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员学习教育工作,促进党内生活常态化、制度化,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创造力、战斗力,现结合实际,建立局系统“党组织集中学习日”制度以下简称“集中学习日”,实施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中国特色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历次全会精神、xxx中国特色思想,按照xx要求,通过坚持、加强、创新“三会一课”,进一步强化党性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提高党内组织生活质量,在落实机关事务工作“四个定位”中激发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确保党组织更好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二、总体要求

以“严要求,作表率”为主要目标,按照有科学的学习计划、有鲜明的学习主题、有丰富的学习内容、有详实的学习记录,确保学习有较高参与率、确保学习有较好收获的“四有两确保”基本要求,通过建立“集中学习日”制度,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基层党组织党内生活的新形式、新途径,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努力提升个人素质能力,推动管理局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迈上新台阶。

1.紧密围绕和省、市委部署谋划学习主题,紧密联系本部门单位中心工作确定学习内容,紧密结合加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要求深入开展学习,理论联系实际,切实把所学知识运用到工作中去,在实践中增长解决问题的本领。

2.着眼解决党组织党内生活中存在的不经常、不严肃、不认真、不规范等问题,围绕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将学习开展与严格执行党纪党规、改进党员教育管理、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等结合起来,真正使“集中学习日”活动成为党员干部锤炼党性、改进作风、提升能力、推动工作的重要途径。

3.培养读书学习兴趣。有的放矢确定学习内容、谋划学习载体、打造学习品牌,把学习作为一种追求,一种爱好,一种健康的生活方式,变“要我学”为“我要学”,变“学一阵”为“学一生”。

三、时间和

1.学习时间每月第二周的星期三下午为“集中学习日”。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但必须确保每月至少一次集中学习。

2.参加人员局系统全体党员含预备党员,党员领导干部以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组织学习,年老体弱、长期患病的党员,经本人申请、所在党支部同意后可以不参加集中学习。同时,根据学习主题和内容,可视情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等人员参加。

3.组织实施党员“集中学习日”活动由局系统各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

四、学习内容和形式

1.学习内容。结合党员干部思想实际和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立足于提高党员的党性修养、素质和工作能力,确定学习内容。重点是党章,中国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法规,党的重大理论成果,党在新时期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和xxx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上级要求学习的内容,适用本单位的专业知识和政策法规,本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等。同时,鼓励广大党员围绕中心工作积极建言献策,重点是组织党员干部结合自身承担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重要项目进展情况、难点工作突破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相互交流、相互点评,进一步明确工作办法和推进措施。

2.学习形式。结合“党组织统一活动日”,采取集中领学、专题党课、知识讲座、专家辅导、观看录像、实地参观、理论研讨、学习交流等形式,不断丰富学习形式,拓展教育方式,组织党员集中学习。

每个“集中学习日”应围绕学习计划确定学习方案,明确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力求增强“集中学习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组织领导

1.明确工作责任。局系统党组织“集中学习日”工作由局机关党委负总责,各党总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各党组织要高度重视“集中学习日”制度,切实将“集中学习日”作为管党治党的一项重要举措,作为党员提高素质、增强党性的重要途径。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参加学习,充分发挥好表率示范作用。

2.细化学习计划。各党组织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实际,充分听取党员干部意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集中学习日”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学习内容、方式和方法,搭建好党员学台。各党组织年度“集中学习日”实施计划报局机关党委备案。

3.从严管理考核。各党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活动开展好的党小组予以表彰和奖励;要把党员参加活动情况作为评议的重要参考,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习的党员,给予批评教育。各党组织要认真做好学习记录,将学习活动的主题、内容、形式以及时间、地点和党员出勤等情况详实记入机关党建工作标准化管理工作手册。同时,组织党员认真填写党员手册,做好登记。

4.强化督查考评。局机关党委将采取随机抽查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党组织学习活动开展情况,并把“集中学习日”开展情况作为党建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评选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党员的重要依据。

5.营造良好氛围。各党组织要坚持做好常态化宣传,在每个“集中学习日”期间,充分利用公告栏、局域网、微信平台等多种途径让广大党员知晓学习时间、内容和参与方式,切实提高参与意识。

市综合执法监督局“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十三篇

为认真贯彻执行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决策监督机制,现就综合执法监督局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制定如下办法:

一、基本要求

(一)坚持和健全集中制。局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充分发扬,努力提高科学决策、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

(二)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三重一大”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二、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重要决策工作部署,工作任务的计划方案实施意见和工作措施;

2.综合执法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3.讨论研究单位重大工作部署、年度综合执法工作计划、专项重要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4.讨论研究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重大事项,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编制及调整方面的重要问题;

5.讨论研究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中重要事项和重要工作,讨论研究机关各项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落实方面工作;

6.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二)重要干部任免

1.按干部管辖权限对机关正、副科级干部的任免、交流、回避;

2.对科级(后备)干部选拔、培训、考核、调动、奖惩;

3.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探究讨论成决定的人事问题。

(三)重大项目安排

1、讨论研究科技年度项目申报和科技奖励决定;

2、局机关各科室及各执法大队购置办公设备等资金3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3、其他需要集体决定研究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

讨论研究机关较大经费的开支(一次开支在5000元)以上,讨论研究重大项目和活动以及政策允许内的职工福利等2024方面重大事项。

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调查酝酿准备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

2.审议“三重一大”事项,2024材料应提前送达班子成员,并做好必要的会前准备;

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2024议题进行个别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决策。

(二)集体讨论决定

1.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班子各成员应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表示意见。会议决策应按大多数成员的意见形成,讨论须执行2024回避规定;

2.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需表决的,应按规定进行表决。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进行表决。研究2024、提名和决定干部人事任免、奖惩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在决定重大问题时,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题分歧意见较大时,应暂缓决定,并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进行表决;

3.按要求完整地做好会议纪录,必要时注明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讨论具体事项、决策过程和决策结论。并将会议文件、记录、音像等资料存档;

4.局机关各科室和各执法大队人员等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相关事项的会议,会后并公示全局。

(三)组织执行实施

1.“三重一大”事项经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按分工和职责由相应班子成员、2024部门及相关人员组织实施;

2.对集体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但在集体没有重新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3.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策,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复议,作出新的决策,并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真正落到实处,要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局党组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其作为班子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自查自评自纠工作,并定期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

(二)局纪检组应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决策落实到位。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

五、责任追究

(一)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以及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应按照2024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发现集体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并接受相应的责任追究。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4城乡人口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 第十四篇

区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各经济板块,2024单位:

为推动南岸区统筹城乡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加快城镇化、工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的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重庆市2024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xx〕7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当前,现行户籍制度已不适应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惠及民生。户籍差异影响了社会公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赋予有条件的农民工城镇居民身份,有利于实现同工同权,使农民工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

(二)有利于促进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镇化进程。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集聚城市人口,形成城乡一体的经济社会发展格局。

(三)有利于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进城农民工难以获得城市户籍,影响在城市的消费积极性。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使农村居民进城后真正成为城市居民,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四)有利于促进城乡要素流动,盘活城乡资源。长期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使城乡资源要素流动渠道不畅,成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打破城乡交流障碍,有利于加快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和林地等资源流动,提升城乡资源要素价值。

(五)有利于促进农村生产力提升,繁荣农村经济。农村人多地少,生产方式粗放,资源利用效率低,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引导有条件的农民工转户进城,有利于扩大农村人均耕地面积,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水平,推动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收入增长。

二、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以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转户进城为突破口,引导农村居民向城镇有序转移,逐步缩小附着在户籍上的城乡差异,消除农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性障碍,促进城乡资源要素合理流动,最终形成科学有序的人口城镇化机制,全面助推城市和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探索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筹规划。总体设计,明确阶段性改革目标,分级设置准入标准,建立完善各类群体转户进城的制度通道,最终实现城乡户籍制度一体化。

二是自愿有偿。充分尊重农民转户意愿,依法办理,有偿退地,完善社会保障,确保农村居民进城后,生活得到保障,实际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三是积极稳妥。充分兼顾的承受力和城镇资源承载力,分类分阶段有序推进,防止损害农民利益,防止农民流离失所,防止出现城市贫民窟现象。

四是综合配套。强化制度设计,通过改革创造资源增量,以市场手段将资源增量变为财富,以财富增量推动实现改革目标。

五是促进发展。着力消除人口自由流动障碍,激活城乡各类要素,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 结合全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自然环境、资源承载等因素,分阶段推动人口向小城镇、城区内聚集,实现区域内户籍合理转移,逐步建立城乡人口和资源要素自由流动的制度体系。

四、集中解决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转户

结合我区实际,坚持重点突破与面上推进相结合,建立畅通的户籍转移通道,重点引导有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自愿进入城镇定居,两年内集中推动17.47万人率先转户。

(一)推动有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户籍转移

12.69万名符合准入条件的农民工转为我区城镇居民,由我区解决其社会保障问题,由原户籍所在地处理好其承包地、宅基地、林地权属问题。

4.4万名在市内就读的本区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入学时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个人征地补偿收益权,符合资助条件的继续享受学费、生活费补助,毕业后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0.01万名新增退役的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享受城镇义务兵的安置政策。

(二)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历年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按市确定的2024原则办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相关手续,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建立养老保险。

0.01万名未转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转为城镇居民,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建立养老保险,不再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0.31万名城中村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按征地、拆迁相关政策予以安置补偿。

0.05万名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享受城镇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待遇。

五、科学设置户籍准入和转出条件

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适度放宽主城区、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积极引导本市籍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落户,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

(一)户籍准入条件

1.就近就地原则准入本区籍农村居民按照户籍就近就地原则,转为城镇居民。

2.跨区域准入

(1)本市籍农村居民在我区务工经商 5 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2)本市籍农村居民在我区购买商品住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迁移入户。

(3)本市籍农村居民在我区投资兴办实业,3 年累计纳税 10 万元或1 年纳税 5 万元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3.其他规定

(1)本市籍农村居民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自愿转为我区城镇居民的,可迁移入户。

(2)我区城镇年老父母身边无子女,其本市籍农村子女可投靠迁移入户。

(3)本市籍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自愿转为我区城镇居民的,不受居住时间限制。

(二)户籍转出条件

我区籍农村居民申请转为其他区县城镇居民,按照市级和转入区县相关规定执行。

六、建立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机制

结合户籍转移,系统建立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支撑保障机制,逐步消除城乡户籍待遇差距,促进城乡户籍制度融合,推进城镇化加速发展。

(一)建立完善农村土地处置机制

1.对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允许自转户之日起 3年内继续保留承包地、宅基地及农房的收益权或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保留林权。鼓励转户居民退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的,参照同时期我区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构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参照地票价款政策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及购房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平均流转收益给予补偿。

2.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转移中获得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相应补偿或收益的权利,不再享有分配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并享受相应补偿。

3.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负责对农户退出的承包地、宅基地和农房进行补偿和处置。其中,退出的宅基地、承包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由国有土地储备机构承担补偿费用。建立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用于农户退出的承包地、宅基地和农房所需资金的周转。

4.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应积极盘活利用转户退出的土地。按照规划及用途管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要求,对退出的承包地加大国土整治力度,促进承包地向经营大户、龙头企业流转,实现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水平。退出的宅基地,在优先保障农村发展建设用地需求的前提下,通过增减挂钩、地票交易等方式,显化其资产价值。产生的地票及大宗的承包地、林地使用权可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

(二)建立住房保障机制

1.将符合条件的转户农村居民纳入我区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等保障范围,改善稳定就业农民工、新毕业农村籍大中专生、新退役农村籍士兵等无房或住房困难人员居住条件,鼓励有条件的转户居民购置普通商品房。

2.我区城镇规划区域内农村居民,具备条件的可转户进入我区统一规划建设的集中居住小区。加大我区城镇规划区内转户集中居住小区、农民工公寓投入和建设力度。集中居住小区、农民工公寓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比照廉租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享受免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性基金等相关优惠政策。

(三)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1.本市籍农村居民整户转为我区城镇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其年满16 周岁以上的人员,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所需资金由国土部门核准的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费代缴。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费不足以缴纳的,差额部分由个人自筹资金缴纳。若代缴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转户居民。

2.本市籍农村居民家庭部分成员转为我区城镇居民,在劳动年龄段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参保并按规定缴费;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达到规定条件的,享受与城镇企业职工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

3.依法被征收土地落户我区的转户居民按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我区过去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人员,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4.本市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在校期间转为我区城镇居民,并随家庭一起退地的,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后接续参保。

5.本市籍农村居民转为我区城镇居民,没有条件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健全医疗保险制度

1.本市籍农村居民转为我区城镇居民,在劳动年龄段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参保并按规定缴费;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达到规定条件的,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2.本市籍农村居民转为我区城镇居民,没有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五)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转户居民纳入城镇低保范围;建立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实现镇敬老院和社会福利中心全覆盖;加强城镇社会救助和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切实满足城区扩容后社区服务管理和救助保障等公共服务的需要。

(六)建立完善就业保障机制

1.将落户我区的转户居民纳入本区城镇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促进其在城镇稳定就业。对有一技之长的,通过开展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信息,帮助其通过市场竞争实现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作为就业援助对象,开展“一对一”的帮扶,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

2.对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强化职业指导,搭建大中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对接平台,引导农村籍和农转非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等实现稳定就业。

3.本市农村籍和农转非的初高中毕业生就读我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可给予定额生活补贴,生活困难的给予定额学费补贴。

4.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和其他转户居民自主创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2024、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创业扶持,帮助其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凡办理农转非的纳入城镇创业扶持政策范围。

(七)建立完善培训机制

1.分类开展转户居民教育培训。以提升综合素质为目标,对所有转户居民开展新市民教育培训;以提高学历为目标,对 16—30 周岁的转户居民进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以提高就业能力为目标,对劳动年龄段的转户居民进行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促进转户居民由农业向非农产业转移、由农民向市民转变。

2.组织农村劳动力参加转移培训,提高其转移就业能力,促使其在城镇稳定就业。对企业新招用的农民工,根据企业岗位需求,开展针对性强的岗前培训,使农民工尽快上岗和稳定就业。对农村劳动力参加转移培训和农民工参加岗前培训,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并对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3.建立完善转户居民教育培训管理体系。推行弹性学制,帮助转户居民开展工学交替、半工半读,分阶段、分时段以“累计学分”的形式完成学业。结合实际,开展送职业教育进镇街、进社区、进企业活动。

4.提升教育培训基础能力。新建一批农民工培训基地。办好中等职业学校骨干专业,打造适宜转户居民学习、方便转户居民就业的特色专业。推行“特岗、特聘和特邀”计划,建设一支适应转户居民教育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八)建立完善城乡教育保障机制

1.科学规划城乡学校布局,按照户籍制度改革转移人口目标和重点接受农民工转户的区域,准确把握各街镇适龄人口及中小学在校生规模变化状况,要留足教育用地,按照我区城乡规划,加快新建一批幼儿园、中小学、中职学校。

2.加大教师队伍建设力度,做好新增学校师资配备、师资专项培训等工作,满足新增学校教师需求。

3.完善各级各类学生就读政策和资助体系,保障转户居民子女接受公平的教育。改善转户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条件,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的同等待遇;按照“指标到校”的原则,解决转户居民子女就读普通高中;完善各级各类学生资助政策,确保转户居民子女享受国家政策优惠。

(九)建立完善卫生服务保障机制

按照我区城市功能区布局规划,科学合理布局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加快区级医院、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建设,加快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医疗服务基础设施、设备建设,保障转户居民及其子女和低收入群体在区内居住地享有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

(十)完善计划生育相关政策

1.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2.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当年起,给予 5 年的政策过渡期。在政策过渡期内,转户居民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的生育政策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七、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全区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在区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区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区区长刘宝亚任组长,区副区长姚昌序、李瑞雪,区办主任涂山全任副组长,区办、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人武部、区、区公安分局、区教委、区经信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城乡建委(区移民局)、区市政园林局、区房管局、区农林水利局、区商委、区卫生局、区计生委、区、区档案局、区金融办、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工商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办主任涂山全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主任徐宏、区办副主任赵剑敏、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张永兼任。办公室负责户籍制度改革日常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二)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调查研究

2024单位要认真学习市、区相关文件,领会精神实质,学懂学透政策,明确关键节点;要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采取多种方式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各项基数,掌握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认真研究户籍制度改革的思路、措施、步骤,制作宣传资料,制定工作流程,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并加强沟通衔接,跟踪工作进程,把握工作动态,及时掌握和解决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明确责任分工,积极稳妥推进

2024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按照区委、区的统一部署,将户籍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后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明确分管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根据自身工作职责,积极开展工作,确保改革平稳进行。

(四)加强督查考核,严明工作纪律

一是区户改办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掌握全区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问题与动态。二是区委区督查室制定督查计划,加强督查,及时跟踪工作进度,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目标顺利完成。三是把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纳入区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四是严明工作纪律,2024单位要严格做到“执行政策标准统

一、推进步调统

一、对外宣传口径统一” 三个统一,同时结合本单位职责和任务全程跟踪户籍制度改革推进情况,及时上报2024问题和建议。

2024城乡人口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

区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各经济板块,2024单位: 为推动南岸区统筹城乡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加快城镇化、工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的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科技局自主创新应对金融危机工作措施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扩内需、调结构、保增长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争取50项以上国、省科技计划项目 准确把握国家扩大内需的历史……

文教局领导先进性最新整顿措施

在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通过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找出了文教局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综合起来有十五条共六个方面,经过认真分析研究,提出了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一、存 在 的 突 出 问……

县委干部作风建设整顿措施

按照县委、县2024干部作风整顿活动的布署,通过认真学习县委、县《2024》和深刻领会x在干部作风整顿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对照检查,我对个人进行了认真剖析,深刻感受到自身在学习、工作、……

党委系统督查制度及考核办法 第十五篇

市委常委会议决议事项督查制度

1、分解立项。围绕《xx市委常委会议纪要》所涉及的重要工作任务,筛选出需要落实和操作性较强的事项,及时进行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责任人、督查内容和办结时间。

2、印制下发。立项方案确定后,及时以《xx市委常委会议决议事项通知》的形式,印发至各责任单位。

3、督查反馈。立项方案下发后,按照分解事项定期进行督查,逐项催办。对周期短的决议事项,随时督办,随时反馈;对周期长的决议事项,通过《xx市委常委会议决议事项落实情况报告》的形式,向市委反馈落实情况,直至常委会议决议事项全部得到落实;如承办单位逾期未报结果,要及时下发催办单督促尽快落实。

市委全会决议事项督查制度

1、分解立项。对市委全会形成的重要决议、决定和领导讲话,要围绕所涉及的重要工作任务,确定需要落实和操作性较强的事项,进行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责任人和办结时间。

2、印制下发。分解立项之后,以临清市委办公室文件的形式,印发至各责任单位。

3、督办催办。按照分解事项要求,定期对立项内容进行督查,逐项催办。对周期短的决议事项,随时督办,随时反馈;对周期长的决议事项,通过《督查专报》的形式,每月向市委报告一次落实情况,直至决议事项全部得到落实;如承办单位逾期未报结果,要及时下发催办单督促尽快落实。

4、调查反馈。经常深入基层,调查了解市委全会决议落实情况,找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建议。对承办单位上报的情况和调查了解的情况,要及时进行梳理2024

市委中心工作督查制度

1、市委中心工作是指:一个时期或一个阶段,、省委、xx市委和xx市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后,要求各级党委迅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的事项。凡属市委中心工作都应列入督促检查的内容。

2、对周期性较长的中心工作,应列出督查计划或以《督查通知单》的形式下发,明确承办单位和责任人。做到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

3、在中心工作实施过程中,督查人员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要讲真话,讲实情,既报喜,又报忧,使领导掌握真实情况,正确指导实际工作。尤其要注意发现和反映需要市委解决的带有倾向性的重大问题以及决策的不完善之处,并提出建议,为市委解决问题和完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市委中心工作下达后,市委督查室要迅速督促各乡镇办事处、市直各单位进行贯彻落实,并及时向市委报告情况。在中心工作推进过程中,还要组织2024部门组成督查组,对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及时通报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每次督查情况均在《督查专报》上进行反馈。

5、对市委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要及时提出督查建议,协助领导抓好督查。督查前,协助领导制定预案,搞好各项准备工作;督查中,安排和组织好各项活动,协助领导2024整理各类情况;督查结束后,协助领导搞好综合分析,并为修正完善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进一步抓好决策落实的措施。

6、市委督查室可根据中心工作完成情况,向市委提出奖惩建议。对在督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现象,向2024部门提出查处建议;对在工作中措施不力、推诿扯皮、进度缓慢、影响全局、造成失误的,提出追究2024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责任的建议,并呈市委领导审阅。

领导批示件办理制度

一、办理程序

1、登记。接到领导批示件后,首先做好登记工作。登记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收件时间、来文单位、来文原号、内容摘要、领导批示、承办人、承办单位、转办日期、上报时限。

2、呈批。登记结束后,市委督查室应详细了解批示件内容,及时拿出办理意见,并将原件和办理要求密封盖章;接到xx市委及以上领导批示件后,要填写《领导批示事项拟办单》,连同原件装订好,面呈承办领导阅批。领导阅批后,要对批示件和原件进行复印,将复印件转发承办单位,原件留存备查。

3、督办。批示件转发后,市委督查室要及时督促,准确掌握批示件办理进展情况,保证按时办结,并以《领导批示事项办理情况报告》的形式向批示领导报告结果。

4、保密。市委督查室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在公开场合谈论领导批示的内容和处理意见;不准在督查室以外的电脑上办理批示件;不准在办公桌上随意放置各类批示件和办结报告;微机中储存的重要批示件的办结报告,文件名称必须进行加密,并将登记在存档批件的信封上备查。

二、办理时限

1、刑事类批示件的办理需承办单位调查取证、询问笔录,一般期限为15天,如案件较为复杂,可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2、民事类和经济类的批示件,办理期限一般为10天。

3、匿名类的批示件,办理期限一般为3天,由市委督查室具体承办。

4、干部作风类和群众建议类批示件的办理,承办单位需对反映的问题和建议进行调查、商议,并讨论其真实性与可行性,办理时限为10天。

5、凡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批示件,要以文字形式向市委及市委办公室领导说明原因,并督促承办单位加快办理进度,保证在最短时限内办结。

三、反馈要求

1、对领导批示件的反馈,承办单位必须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一式三份上报市委督查室。报告内容包括人的基本情况、信中反映问题的调查情况、恰当准确的调查结论、符合政策法规的处理意见、人对承办事项的意见等。

2、对各级领导批示件的反馈报告,必须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3、市委督查室负责对承办单位办结报告的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要求、未按程序办理的,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无正当理由、久拖不办或在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及时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承办单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市委督查室每月要有重点地选择1-2个办结批示件,列出回访原因和回访内容,写出建议回访单,报市委办公室领导审批后,对批示件涉及事项进行回访。

市委督查室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根据市委督查室工作职能和成员分工情况,考核评比分决策督查、专项查办、自身建设、临时工作四个方

面进行,年终按总分高低排出名次。

一、决策督查(100分)

1、围绕上级党委和市委重要文件、会议和中心工作,以及市委主要领导在督促检查、调查研究、现场办公和指导工作时所作的重要讲话、提出的重要意见和指导精神,能够及时进行分解立项,明确督查事项内容、责任单位、反馈形式和时限要求的,计15分。

2、按照分解立项方案,落实到人,逐项催办,认真2024

3、积极主动地深入基层开展督查活动和调查研究,撰写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督查调研报告或编发简报,每月完成2期《督查专报》的,计50分。

4、对上级党委要求定期反馈的长期性工作,能够高度重视,经常督促和协调2024部门按照材料报送程序和时限要求,高质高效完成任务的,计20分。

5、撰写上报的《督查专报》,凡被聊城市委办公室采用1期加10分,被聊城市委主要领导批示加20分;被省委办公厅采用1期加30分,被省委领导批示的加50分;被中办采用1期加50分。凡被省办和中办采用的,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二、专项查办(50分)

1、对上级党委和市委领导的批示件,能够按照规定的办理程序和2024要求,明确承办人员、办理时限和反馈要求,及时下发批示件办理通知单的,计10分。

2、办理过程中,能够深入2024单位进行督办催办,及时了解和掌握批示件办理进展情况的,计10分。

3、办结报告达到事实清楚,结论准确,上报及时,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计20分。

4、对承办的xx市以上领导批示件,在1个月内办结的,计10分。

5、以上工作,凡因自身原因,造成批件迟报、漏报一次扣25分,被聊城市以上通报批评一次或造成失泄密事件的,此项不得分。

三、自身建设(50分)

1、督查室人员应积极参加市委办公室组织的各类学习、测试和竞赛活动,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凡能按时参加学习,遵守学习纪律,做好学习笔记,写好心得体会的计10分;在办公室举办的考试和竞赛活动中成绩位居前10名的加5分,夺得前5名的加10分,取得前3名的加20分。没有专门学习笔记,心得体会少于5篇,办公室测试成绩位于后3名的,不得分。

2、督查室人员应刻苦钻研督查业务,增强业务素质。能够结合实际,突出我市督查工作特色,每月撰写1篇督查业务文章,积极向xx市以上报刊杂志投稿,完成任务的计10分;被xx市采用1篇加10分;被省级采用1篇加20分,被国家级报刊杂志采用1篇加30分。全年未被xx市以上工作内刊和报刊杂志采用一篇的,不得分。

3、文档管理工作应认真细致,一丝不苟。对基层报送的各类材料和各类督查台帐的记录,做到认真登记、传阅、整理和归档,确保不漏登漏记,不泄漏秘密,不随处搁置,不随意外借。符合上述要求的,计10分。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4、督查室人员在值日期间,做到认真负责,确保卫生区干净整洁,办公室窗明几净,无灰尘杂物,办公用品摆放齐整,开水充足。符合上述要求的,计10分;否则,不得分。

5、严格遵守考勤纪律,认真执行上下班签到制度,不得替签、补签或电话委托签到。卫生值日人员早上7:40前必须到岗,其他人员7:50准时到岗。有病有事要及时向督查室领导请假或说明事由,并保持通讯畅通,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符合上述要求的,计10分。全年无故迟到、早退、有事不请假超过6次以上,此项不得分。

四、临时工作(50分)

1、能够按时保质完成办公室和督查室领导临时交办的文字材料和其它任务的,计20分。

2、高度重视会议签到工作,做到及早准备,提前到位,紧张有序,负责到底的,计10分。

3、对办公室安排的义务劳动,能够愉快接受,积极参与的,计10分。

4、对来客接待、公务活动以及其它临时性中心工作,能够高质量、高标准完成的,计10分。

5、以上工作,出现一次因自身原因造成失误的,扣20分;造成重大失误,在办公室内部或市委机关以及全市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不得分。

五、领导评价(50分)

年终由市委办公室及督查室领导对每个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综合打分。

市创建全科医生制度办法 第十六篇

一、指导思想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路径,遵循全科医生培养规律,在主导下,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国情省情的全科医生制度,全面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到20xx年,在我省初步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全科医生制度,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基本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基本适应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突出整体设计,坚持分步实施,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制度。着眼长远目标,兼顾当前需要,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突出培养质量,注重服务能力,统一全科医生的培养和管理。健全激励机制,转变服务模式,引导全科医生到基层执业。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全科医生培养制度。

1?培养模式。实行“5+3”培养模式,即先接受5年的临床医学(含中医学)本科教育,再接受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在过渡期内,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可以采取“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两种方式,具体依照国家规定。(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分别负责)

2?培养方法和内容。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以提高临床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为主,在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进行。具体按照国家《指导意见》和相关规定执行。(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负责)

3?执业准入条件。注册全科医师必须经过3年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取得合格证书,并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具体按照国家《指导意见》和相关规定执行。(省卫生厅负责)

4?参加规范化培养人员的管理。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培训期间享受培养基地住院医师待遇,财政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补助。规范化培养期间原则上不得向个人收取培训(学)费。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指导意见》和相关规定执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

5?大学基础教育。临床医学本科教育要在现有基础上加强全科医学理论和实践教学,增加医患沟通、基本药物使用、医药费用管理、公共卫生工作等内容。(省教育厅负责)

6?研究生教育。从20xx年起,逐步扩大全科方向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并按照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要求进行培养。(省教育厅负责)

7?全科医学专业学位授予标准。按照国家2024规定执行。(省教育厅负责)

8?继续医学教育。做好全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并将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与岗位聘用、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资格再注册挂钩。(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近期多渠道培养合格的全科医生。

3?偏远农村定向培训。对到偏远农村地区工作的3年制医学专科毕业生,可在全科医生培养基地经2年培训合格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注册为助理全科医师,但要严格控制比例。(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负责)

4?提升学历层次。基层在岗医生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和在职研究生教育,符合注册条件的可按程序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负责)

5?城乡帮带。建立健全县级以上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对口支援制度和双向交流机制。支持医院医生(包括退休医生)采取多种方式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服务。(省卫生厅负责)

(三)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建立分级诊疗模式。

1?鼓励多种方式执业。取得执业资格的全科医生一般注册1个执业地点,也可以多点注册执业。鼓励组建全科医生团队,划片为居民提供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制定。(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推行签约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全科医生要与居民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服务责任落实到全科医生个人。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制定。(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机制。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和分级医疗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院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机制。(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4?加强全科医生服务质量监管。建立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全科医生服务考核体系,严格考核,定期公布,并与劳动报酬挂钩。(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四)建立全科医生的激励机制。

1?按签约服务人数收取服务费。全科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按年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具体由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规范全科医生其他诊疗收费。全科医生可根据签约居民申请提供非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也可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服务费用。(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合理确定全科医生的劳动报酬。全科医生及其团队成员属于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工作人员的,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他在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按照签约服务及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等获得报酬。具体激励和考核办法由相关部门制定,同时要完善鼓励全科医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津补贴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4?拓宽全科医生的职业发展路径。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必须有合理数量的全科医生岗位。各地可按照2024规定设置全科医生特设岗位,招聘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工作。鼓励各地依托现有资源组建区域性医学检查、检验中心,规范社会零售药店发展,为全科医生执业提供条件。基层单位全科医生职称晋升和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双向流动机制由相关部门专门制定。(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负责)

四、实施步骤

分三个阶段实施:

1?完善政策,制定办法。20xx年底前,卫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财政等部门组织修订完善现行法规政策,制定相关工作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省审定。(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

2?开展试点,逐步推广。选择宝鸡市作为建立全科医生制度试点单位,于20xx年初正式启动。宝鸡市和省卫生厅尽快研究制定试点方案,并报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宝鸡市、省卫生厅负责)

3?建设全科医生培养基地。选择我省现有五所高等医学院校作为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和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基地,建设以三级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作为临床培养基地,以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为实践基地的全科医生培养实训网络。具体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

4?继续实施“万名医师培训计划”,转岗培训全科医生。(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6?完成阶段目标任务。到20xx年,每个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1?延续第一阶段启动的工作。

2?总结试点经验,逐步在全省推广。20xx年对宝鸡市开展全科医生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并逐步在全省推广。(省卫生厅、宝鸡市负责)

3?推进和完善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力争到20xx年底前在全省形成一定数量规模的全科医生队伍和基本的全科医生制度体系,初步建立起首诊在基层和双向转诊服务模式。(省卫生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继续建立和完善全科医生制度体系,全面实现总体目标。(省卫生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工作由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卫生厅牵头负责,各设区市和县(市、区)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中承担的职责和工作任务,落实责任,设定专人负责。

试点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调研论证、积极稳妥推进,务求实效。

省医改办公室对各部门、各地实施情况要加强督导检查,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

(二)完善政策法规。各相关厅局要加强制度研究,注重政策衔接,形成口径一致、便于操作的全科医生制度政策体系。

(三)落实经费保障。建立以为主导的多元投入机制。积极鼓励社会资本以设立奖学金、基金等形式为全科医生培养贡献力量。

(四)科学规划使用。省卫生厅会同编办、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我省全科医生需求数量和使用规划,以县(市、区)为单位公布全科医生岗位。门在制定医学全科方向招生计划时要与全科医生岗位需求相衔接。

(五)做好宣传引导。要充分认识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复杂性,加强

20xx年期货从业《法律法规》速记考点:制度实施办法 第十七篇

2024发布《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的通知

【考点一】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

期货公司会员为符合下列标准的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一)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币50万元;

(二)具备金融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

(三)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含)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含)的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情形。期货公司会员为符合下列标准的一般单位客户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一)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币50万元;

(二)相关业务人员具备金融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

(三)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含)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情形。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金融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金融期货交易履约责任。

【考点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标准操作要求

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前一交易日日终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币50万元。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测试投资者是否具备参与金融期货交易必备的知识水平。

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

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测试得分低于80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的时间距投资者通过知识测试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投资者期货交易经历应当以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最近三年内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证明,且具有10笔以上(含)的成交记录。

【考点三】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操作要求

综合评估满分为100分,其中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的分值上限分别为15分、20分、50分、15分。

对于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情况在该投资者综合评估总分中扣减相应的分数,扣减分数不设上限。

投资者基本情况包括年龄与学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10分与5分,两项评分相加为投资者基本情况得分。

投资者投资经历包括期货交易经历与金融现货交易经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20分与10分,两项评分较高者为投资经历得分。

投资者金融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基金、期货权益、债券、黄金、理财产品(计划)等资产。

[某区推行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的实践与思考]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八篇

在农村推行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是省纪委提出的建立“五项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王益区根据省、市纪委的统一部署,按照“先行试点,总结完善,稳步推进,全面实施”的思路,高度重视,迅速安排部署,扎实开展工作,目前全区39个行政村建立了此项制度,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坚持“两规范”、做到“两公开”,扎实推行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 

近年来,王益区所有行政村都实行了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在加强对村干部监督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村务、财务公开内容过于笼统,而且往往是事后监督,导致监督的弱化,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农村改革发展的需要。如何从制度层面强化对村干部的监督,需要作进一步的探索研究。省纪委推行的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通过对村务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实现了村务监督由单纯财务监督向各项村务监督、由监督向专职监督、由事后监督向事前及事中监督、由上级垂直监督向接受群众监督的转变,是我省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加强对村干部监督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为了认真推行好这一制度,工作中,我们坚持“两规范”、做到“两公开”。 

一是严把“三关”,使村民监督委员会产生的程序规范化。解决好“什么人选,怎么选人,选什么人”的问题,是发挥村民监督委员会监督作用的先决条件。为此,我们首先严把候选人确定关,明确候选人参选标准,采取党员大会2024、村民代表2024、村民大会选举的“两推一选”,和在全村范围内公开定位2024、村民大会公开选举产生的“公推直选”两种方式产生候选人。我们根据实际由村党员或村民代表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乡镇党委备案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进行差额选举,不指定或委派。其次,把好候选人考察关,凡有不良劣迹以及村委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报乡镇纪委审核。最后把好选举关,村民监督委员会候选人报经乡镇纪委同意2024到村民代表会议上,由村民代表酝酿产生正式候选人。同时,召开全体党员大会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核,并报上级党委审查同意,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村民监督委员会委员,并当场宣布选举结果。王家河乡在选举工作中,对每个村的候选人提名、正式候选人、选举结果还进行了为期三天的公告。王益乡在试点村推选产生村民监督委员会候选人时,实行户代表直接选举模式。这些做法都受到了村民的大力支持和肯定,提高了村民监督委员会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地位。 

二是建章立制,使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运行规范化。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从建立第一个村民监督委会开始,我们就十分注意加强制度建设。以加强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四权”和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公开化“四化”为核心内容,并在试点推行的基础上结合各乡镇的实际,制定了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管理、监督、选举办法等规章制度,把村民监督委员会职能定位在乡镇纪委和村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村民负责,依法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并明确了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和权限等相关工作制度,保证监督工作有章可依。建立了区纪委领导班子成员联系乡镇、乡镇领导班子成员联系村党支部、乡镇纪委委员联系村监督委员会的联系指导机制,确保了村民监督委员会作用的发挥和监督能力的提高。 

三是强化宣传,使监督事项公开化。村民监督委员会是一个新生事物,要很好地推广运用,必须取得广大村民的认可和支持。为了提高农民对村民监督委员会的认识,增强群众对监督委员会的支持,我们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张贴标语进行形式多样的宣传。利用农村的宣传栏、村务公开栏、板报、学习活动中心户等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村委会组织法》、《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以及上级2024文件精神。为了保证监督事项公开,对对重大村务实行全程监督。事前列席村民代表会议或重要村务会议,明确监督事项;

事中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结果向村党支部汇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监督意见;

事后,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向村民报告监督结果,并张榜公示,使监督事项公开,使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也在阳光下进行了,消除了群众认为监督是走过场、搞形式的思想,增加了对对村监督委员会的理解与支持。 

四是发挥作用,使监督结果公开化。村民监督委员会作用发挥的如何,关键是看监督结果,为此,我们要求各村民监督委员会要将监督结果向群众进行公开公布。如王家河乡常家河村村委员在为全村村民购买果园灌溉水泵时,为解决供货商不承担运费问题,向每户村民收取100元的运费时,引起了部分村民的不理解,村委会干部工作积极性也因此受到打击。该村村民监督委员会通过调查、走访、取证,将调查结果进行公示,给了村民一个满意的答复,还还了村干部一个清白。黄堡镇新村村民监督委员会对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施工质量和资金使用全程监督,并将每个阶段的进展情况不定期的向村民公开,不仅保证了项目的质量和资金的合理使用,还增加了村民对村委会的信任和支持。 

二、成效初步显现,问题亟待解决 

随着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各村村民监督委会员已初步发挥了对财务管理、退耕还林款、粮食直补款、林权改革、新农村建设、村级产业开发等方面的监督作用。同时村民监督委员会在与群众接触中宣传了村委会的工作意图,又把群众的意见及时反馈给村委会,搭起了村民与村委会干部的桥梁。而农村两委会各项工作也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村务公开,办事透明度增强,群众满意度提高。王家河镇赵家塬村的监委会参与了铜黄公路修建占地等矛盾的协调工作,有力推动了各项工作的落实。黄堡镇罗寨村在实施学校围墙改造、巷道硬化、村体育场、卫生室建设中,开始所定巷道硬化和卫生室选址等与群众意见不统一,村监督委会员通过征求多数村里老干部、老党员及村民代表的意见,及时将合理化建议反映村委会。最终形成共识,村委会认真组织实施,村民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村民无一,收效良好。据统计,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以来,全区各村民监督委员会共对42件(次)重大事务进行了监督,给村两委会提合理化建议60条,45条被采纳。同时农村的群众举报量逐步下降,对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村和谐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尽管我区推行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解决。一是工作进展不平衡,制度在一些偏僻的村作用还没发挥出来。二是监督委员会成员没有保障的待遇,导致工作积极性不高。三是年龄、文化差异太大,导致监督力度不大。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一般都由村上德高望重的老者担任,他们在接受新事物或新政策方面思想上存在一定局限性,同时由于文化程序有限,甚至对一些表册、资料都无法看懂,对农村工程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监理缺乏相对专业的知识,如何充分发挥作用还需研究。 

三、对进一步推行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的思考 

一是加大力度,使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在规范化下行使权利。按照省市要求,进一步加大创建力度,把建立村民监督委会与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十七届五次全会精神相结合,完善细化工作方案,努力强化工作措施,使制度在科学、严密、完备、管用的原则中发挥作用,确保工作达到一流水准。 

二是强化保障,使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敢监督。为了便于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开展工作,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和人事安排应该直接由乡镇纪委负责,党支部只对村民监督委员会依法按政策履行职责上进行领导,村民监督委员会应该向党支部定期汇报工作,但党支部不能左右村民监督委员会的人事安排,不能干预甚至主导村民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支持村民监督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自觉接受监督。 

三是加强培训,使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会监督。随着村委会工作量的增加,村民监督委员会监督的事项也越来越多了,为了提高监督质量,必须加强对监督委会员成员的教育和培训,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文化知识、明确职责,特别是对财务知识、工程建设质量检验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同时着力建设一支农村监督委员会后备人员队伍,并加强培训,为下一届的监督委员会打好基础。 

四是提高待遇,使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愿监督。村监督委员会的成员也是普通农民,他们也有自己的工作需要去做,而监督工作也是村民公共利益所需要的,与其他村务工作的劳动付出性质上是没有区别的。因此,在他们认真履行监督职能的同时,付出的劳动也应同村干部一样有一定的报酬,以支持监督工作的可持续运行。因此,建议财政从支持这一制度出发,可以参照对于其他村干部的报酬转移支付形式给予经费资助。同时,这种报酬数额的决定应由乡镇来决定。 

五是加强管理,使村监督委员会成员善监督。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有权列席村两委研究村务工作的会议,有权监督村重要工程项目的招标、采购、施工过程,有权进行村务息和村级财务报销单据的审核,进行重要决策程序合法性的监督,有权直接受理村民的举报并进行调查,但不能从事具体的村务工作,不干预村级组织依法决定事项的执行。因此,必须加强对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教育和管理,使监督委员会对于村务工作的介入程度既满足监督需要又不干预正常村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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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全文 第十九篇

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编号: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2024规定,本人申请将原老保险关系([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至你处,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注: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如就近向其户籍地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的,户籍地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在“申请人”字样左侧盖章。

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第二十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我市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依据《2024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xx〕20号)和《甘肃省2024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xx〕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实施的救助。救助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其父亲(母亲)有本市居住证并连续3年在本市纳税或缴纳社会保险。

(二)年龄为0-16周岁的残疾儿童。

(三)具有指定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四)接受本办法所列康复救助项目服务。

第三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坚持自愿、就近、就便原则,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三)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实行机构、救助对象实名制动态管理,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四)主导、社会参与。更好发挥“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

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第四条康复救助包括康复指导、医疗康复、康复训练等康复服务,以及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等。

第五条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在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基础上,对个人自费剩余部分提供限额补助。剩余部分低于限额的,按照实际发生额补助。

第六条残联会同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残疾儿童诊断、评估、治疗、康复服务定点机构(以下统称定点康复机构)。

第二章救助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医疗手术类。标准为:

(一)对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费用每人补助7.2万元。

(二)对儿童先天性白内障复明手术费用每人补助0.5万元/眼。

(三)对儿童角膜移植手术费用每人补助1万元/眼。

(四)对儿童唇腭裂手术费用每人补助1万元。

(五)对儿童脑瘫手术费用每例手术补助1万元。

(六)对儿童肢体矫治手术费用补助1万元。主要包括:

1.先天性关节畸形,后天性下肢畸形等;

2.小儿麻痹后遗症、脊膜膨出后遗症等导致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等;

3.因脑瘫或脑损伤导致的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等。

第八条康复训练类。康复训练补助费用包含各项康复评估、康复训练费。标准为:

(一)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补助每人每年0.5万元。

(二)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补助每人每年1.6万元。

(三)智力残疾、脑瘫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费补助每人每年2万元。

(四)儿童肢体矫治手术后康复训练费补助每人每年0.6万元。

第九条辅助器具类。标准为:

(一)助听器每人不低于0.62万元。

(二)矫形器、轮椅每例不低于0.2万元。

(三)坐姿椅、站立架每例不低于0.15万元。

(四)助行器每例不低于0.04万元。

(五)假肢每例不低于0.7万元。

(六)其他辅助器具每人平均不低于0.1万元。

在救助年龄内,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1次,其他辅助器具每3年不超过1次。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十条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联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如实提供残疾儿童、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残疾儿童的残疾人证或医学诊断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

申请医疗手术类救助的,需同时提供由市医疗保险机构审批通过的《嘉峪关市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批表》复印件或扫描件,并报请残联审批。

第十一条残联在接到申请后5日内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定康复救助项目和限额;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残疾儿童到残联和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和康复需求评估。

第十二条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定点康复机构接收残疾儿童时应核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和残疾儿童身份信息,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登记表》,并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残联,同时录入数据库。

定点康复机构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类别,为残疾儿童提供个性化规范化的康复服务,如实规范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做好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记录。

辅助器具类救助所需物品的采购由残联按照采购相关规定进行,每半年配发一次。

第十三条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由医保、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给予报销和救助后,按规定程序予以支付。

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由门按政策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后,按规定程序予以支付。

医疗手术救助费用在手术完成后,由医保、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给予报销和救助后,按规定程序予以支付。

第十四条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家庭要按照定点康复机构制订的计划积极主动配合治疗训练。

受助残疾儿童在享受救助项目期间因个人原因中断治疗者需向定点康复机构提交申请,累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自行放弃康复救助或累计中断康复训练超过两个月的,定点康复机构须及时报残联备案,产生的康复救助费用据实结算。

第四章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列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经费主要用于补贴残疾儿童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评估、指导,培训教材、家长培训、康复档案。

第十六条残联根据本年度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需求情况加强救助项目规划,会同财政部门积极争取和省级救助资金支持,做好救助资金的统筹安排。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残联会同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

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

建立覆盖定点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定点康复机构进行考核,实行淘汰退出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

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发改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和定点康复机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会同2024部门制定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推动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门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与临时救助、大病救助制度的衔接,按规定将残疾儿童医疗费用纳入救助范围。要将儿童福利机构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和属于特困供养人员范围的残疾儿童的康复服务纳入救助范围。协调组织在机构供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政策,加强定点康复机构综合监管,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

第二十条门要建立完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和康复教育体系。

第二十一条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同民政、残联等部门的残疾儿童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好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作用,做好残疾儿童康复需求评估与转介,加强对康复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指导,指导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医保部门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按规定将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需求,逐步扩大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康复服务项目范围、提高报销比例,简化报销程序。

第二十三条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安全运行综合监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相关医疗设备和食品药品的质量监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嘉峪关市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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