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目前阅读的这篇文章共有34625文字,由罗卓晔专心修改之后,上传在!伙食,即饭食,多指集体所办的饭食。如:伙食费;伙食补助。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二十五篇假若你对这类文章的写作能力需要改进或者修正,可以和大家一起探讨!
第一篇 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身份证:
甲乙双方均同意的前提下,并且本着友好的协商的原则,根据中国的合同法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则制度,就赔偿事宜作如下协议:
1.双方对于此次协议签订的内容完全了解,也知道此份协议所存在的风险,乙方愿意放弃对于甲方责任权利的追究,本协议是甲乙方真实思想的阐述,不存在任何表述上的纠纷。
2.甲方会向乙方承担医疗费用以及误工费,护理费和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另外还包括必要的营养费以及赔偿金,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用以及后期的治疗费用等各项费用总计币 元。
3.此份协议在生效之后,乙方愿意放弃对于赔偿差额权利的责任追究。
4.乙方自愿放弃此次纠纷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持有一份。
6.此份协议在甲乙双方签字或签章即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第二篇 交通事故判决书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xx)东法民三初字第1821号
原告梁丽珍,女,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略)。系本事故死者何伟光之妻。
原告何继民,男,200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本事故死者何伟光之子。
法定代理人梁丽珍,身份同上,系何继民之母。
原告何始苏,男,193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本事故死者何伟光之父。
原告何少兰,女,194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址:(略)。系本事故死者何伟光之母。
被告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莞太路竹园大厦。系本事故发生路段的施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陈炽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梁丽珍、何继民、何始苏、何少兰诉被告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丽珍、何继民、何始苏、何少兰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习心忠和林景梅、被告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志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丽珍、何继民、何始苏、何少兰诉称:20xx年3月8日,何伟光驾驶粤S.L2078号二轮摩托车从虎门镇太沙路向连升路方向行驶,行至虎门金洲全兴汽修厂路段时,摩托车与路上施工的石头碰撞,造成何伟光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何伟光经东莞市虎门医院抢救无效,于20xx年3月15日22时50分死亡。交警部门认定何伟光负事故主要责任,施工单位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认为,何伟光虽在事故发生时是无证驾驶,但他在1990年就已获得B照,有驾驶经验;该路段是双向8车道主干线,事故发生路段的施工单位即被告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经2024部门批准进行施工,在施工地点不设任何安全警示标志、不采取防护措施,施工用石、地下挖出的淤泥随意摆放在路面,是导致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施工单位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缺乏依据,显失公正,是错误的。退一步讲,即使事故的过错难分主次,亦应按同等责任认定,由被告承担原告一半的损失。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19688元(39376元×50%)、误工费210.88元(8天/30天×18979元/12月×50%)、护理费373.35元(8天/30天×33602元/12月×50%)、住宿费360元(8天×90元×50%)、营养费400元(8天×100元/天×50%)、丧葬费4744.75元(6月×18979元/12月×50%)、被扶养人生活费132954.28元(何继民为13年×2927.35元×50%、何始苏为12年×2927.35元×50%、何少兰为20年×9636.24元×50%)、死亡赔偿金40545.80元(20年×4054.58元×50%)、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共计249277.06元。
1?2?3?4?5?下一页
第三篇 20xx年最新交通事故赔偿法_文秘知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第四篇 交通事故检讨书
尊敬的交警同志:
交警同志们,你们可贵难得的`安全守护天使们!我是何等的糊涂!此时此刻我为自身闯红灯的行为过错而感到深恶痛绝、悔恨不已。
在过去的一年多时间以来,我驾驶自己的xx牌照xx品牌轿车在市区多个路况均有闯红灯行为。其中,大多数是夜间闯红灯。经过交警同志们的严肃批评,我做了深刻反思反省,感觉自身存在很严重的思想问题:
一,我抱有浓厚的机会主义思想,侥幸心理泛滥。可能会因为出生成长环境的影响,我感觉一切东西似乎都有运气的成分,逐渐感到只要有运气什么都可以,于是就以为反正路况没有车,索性就闯他红灯。殊不知,这样就是在跟死亡在做交易,是拿自己的生命当作可以下赌注的资本。
二,愚昧无知,信息滞后,无法与时俱进。实不相瞒,过去咱闯红灯通常没有被抓,因为那个熟悉的路况没有安装夜间监控摄像头,并且好几个路况尽管装有摄像头,可是明显损坏、常年维修。于是,本人就逐渐在那几个路况闯红灯了,殊不知最近一年已经新装监控且维修,本人的交通违规行为于是暴露。这就充分说明问题。
三,意志不坚定,易受邪意控制。原本我也是一名守法公民,可是又喜欢看电影,自从了看了一些欧美乃至国产2024车辆急速的电影,感觉自身心理有一股飙车的冲动在萌发。原本从小也接受正确的价值观教育,为人处世应该厚道诚实,可架不住周边一些邪意嘴唇的游说,于是多有中了诡诈。 毫无疑问,思想才是我尤其应该注重的事情。交警同志,你们是交通安全的守护者,你们大群体值得尊敬,值得爱戴。此次年初违规通报处罚,恰恰是将我从死亡线上拉了回来,我真的由衷得感谢你们。
总而言之,我会牢记交警同志的安全训告,今后开车一定时刻注意遵守交通安全规则。
检讨人:YJBYS
20xx年xx月xx日
第五篇 交通事故起诉状诉讼程序_行政公文
(一)民事起诉状,和每位被告各一份;
(二)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主要包括:
1、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
2、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3、用以证明交通费的正式票据;
4、受害人及近亲属的户籍证明,如受害人系农村户口,最好提供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证明;
5、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的证明;
6、被扶养人与受害人系近亲属的证明,以及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
7、其他证据材料,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以上证据材料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相应增减,并按民事起诉状的份数提交给。
(三)还需向提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第六篇 事故协议书_条据书信
甲方:(受害人亲属)
乙方:张xx
丙方:xx交通汽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2月16日18时30分许,乙方的亲属张xx驾驶中型客车(车牌号为)行驶至xx县西环路xxx居民区附近时,不慎与甲方的亲属孙xx发生交通事故,致孙xx当场死亡。甲、乙、丙三方就赔偿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一次性赔偿甲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生前被抚养人的生活、鉴定费、停尸费、验尸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万元(小写:元)整。
二、甲方同意接收上述赔偿款项,并放弃对乙方、丙方的其他一切权利,不再要求乙方、丙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其他任何责任。若甲方及甲方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再向乙方提任何要求,由甲方负责处理解决。
三、本协议签订后,为方便乙方、丙方进行保险理赔,甲、乙、丙三方均同意就本事故的赔偿事宜通过诉讼的方式由出具调解书,但调解的赔偿数额若与本协议不一致,三方仍保证按本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履行。
四、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元,剩余款项元,乙方应于出具判决书之日全部付清。
五、丙方为乙方提供保证担保,若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上述赔偿款项,则由丙方代为支付。丙方代乙方支付赔偿款项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六、甲方对路xx的违法行为表示谅解,保证不再要求司法部门追究路甲友的任何行政、刑事责任,并保证在必要时配合乙方向司法机关等2024部门说明本协议的情况,出具相关文件或证明。
七、甲方保证不再要求乙方、丙方或保险公司赔偿超过本协议赔偿数额以外的任何赔偿。因本事故产生车辆保险的赔付,由丙方进行理赔或索赔,保险赔付款项全部归丙方所有
八、甲方保证本协议合法有效,保证没有其他权利人就此事故再向乙方、丙方主张权利,若本协议被确认无效,甲方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赔偿款返还于乙方,若造成乙方或丙方其他损失,则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九、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伍万元。
十、此事故双方一次性了结,别无其他任何纠葛。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自三方签后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交警部门各留存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丙方:
年月日
事故时间________________
事故地点________________
a 姓名_____________驾驶证档案编号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交通方式___________车号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名称或保险凭证号____________
b 姓名_____________驾驶证档案编号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交通方式___________车号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名称或保险凭证号____________
事故事实:
当事人a由___向___行驶,当事人b由___向___行驶。因当事人a___有《通告》第八条第___项过错行为,当事人b___有《通告》第八条第___项过错行为,造成a车_________位置与b车____________位置接触。
当事人签:a____________; b ____________
赔偿协议:
1.当事各方共同驾事故车辆到a方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2.当事人a同意______日内将当事人b车修复。
3.当事人a同意赔偿当事人b事故损失费_______________元(大写); 付款情况_________。
当事人签:a____________ ; b____________。
说明:
1.撤除现场前,当事人应当首先填写事故事实一栏以上的部分。填写完毕后当事人签名确认。
2.撤除现场后,协商赔偿事宜。达成赔偿协议后,当事人签名确认。
3.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协商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的,应当迅速等候处理。
4.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直接到提起民事诉讼。
私了交通事故要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没有“协议书”的也可以采取文记录的方式,将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 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记录下来,各方当事人签后,共同到责任方投保第三者责任 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提醒
填写协议书时要特别注意下列问题:
(1)要查验当事各方有效证件,核实其身份。
(2)事故时间应准确到分,事故地点要写明事故发生在某区(县)、某路(或路口)、某街的具体地点,事故责任填写清楚,具体的赔偿金额要用大写标明,而且注明是否当场赔付。
(3)电话要填写随时可以联系的电话号码。
(4)如果对方没上三者险或交强险,则一定要注明“无三者险或无交强险”。
(5)填写完毕双方当事人要确认并签。
第七篇 炼厂储运系统事故及对策_交通运输论文
论文 关键词:炼厂? 储运系统事故? 对策
论文摘要:通过炼厂储运系统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了事故预防的潜施,指出完善各种安全设施.特别是实现 计算 机管理是保证安全的重要途径;储运系统安全管理除治源外,还要采取有效措施堵流,严防事故扩大和蔓延。
l前言
储运系统是炼油生产的动脉,是重要的防火防爆部门,管理非常重要。统计炼油厂典型事故发现,储运系统事故占炼油厂事故发生总量的1/5,远远高出其它系统,如何保证储运系统的安全是储运工作者值得研究的课题。
2事故发生的原因
据统计,储运系统事故发生最多的是跑冒串油事故,占事故总数的近50%;其次是铁路运输、火灾、人身伤亡、设备事故。下面结合石化 企业 近年来发生的一些事故,将储运系统事故种类及原因细分如下:
2.1跑油
跑油有以下几种途径:
(l)不关脱水阀收油,脱水离人,脱水阀冻裂,外浮顶罐雨水排放管转向节漏等都会造成脱水阀跑油。
(2)待修罐应加盲板封罐,否则串入油品会从人孔处发生跑油事故。
(3)因罐体破裂跑损油品。
(4)管线由于施工质量问题受到应力影响,或管线存水过冬,都有可能发生管线破裂造成跑油事故。
(5)管线内油品涨压高达上百公斤,容易造成耐压能力低的钢丝软管涨裂发生跑油。WWw.meiword.cOM
(6)阀门材质不符合要求,破裂跑油。
(7)管线倒淋跑油,一般在投用初期因为未检查管线倒淋开、关情况就开泵送油发生跑油。
(8)火车强行拉车损坏设备发生跑油。
(9)重油罐内含水,超温油品进罐发生突沸造成跑油。
2.2冒油
冒油有以下几种途径:
(l)生产尺不检,不掌握罐内油品液位及装置生产情况,造成冒罐。
(2)倒罐时不检前尺,不掌握罐内油品液位造成冒罐。
(3)调和倒罐时发生串油造成冒罐。
(4)倒罐时计算错误,倒罐空间小造成冒罐
(5)装车时责任心差造成槽车冒顶。
2.3串油
串油有以下几种途径:
(l)开错流程,发生串油。
(2)流程用完不关发生串油。
(3)联系不当错开流程发生串油。
2.4铁路运输
铁路运输易发生事故的途径主要有:
(1)对车时大意、强行拉车、槽车摘钩手握工具、铁路两侧有障碍物、槽车梯子不完好时,都容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2)停车线不水平、停车不制动和溜车时容易发生撞车事故。
(3)道岔不复位和挤道岔容易造成翻车书故。
(4)挤道岔、停放罐车下放置“铁鞋”,容易造成槽车出轨。
2.5火灾
(l)测温、采样不采用防静电绳,油罐附件不防静电,管网静电接地不良,油品装车或进罐速度超过安全流速,清洗槽车通蒸汽蒸煮时胶皮管耍龙,均容易产生静电,造成着火或。
(2)作业时采用非防爆手电、非防爆灯具,使用黑色金属进行检维修作业,极易产生火花,达到条件时会发生着火或。
(3)动火前不按照规定办理火票,违章用火、吸烟,动火前不按照“三不动火”的要求认真落实防火措施,极易发生火灾事故。
(4)储运系统杂散电流的存在引起火灾。杂散电流是指任何不按照有规则的电流通路流动的电流。受电气化铁路、电化学腐蚀、输油管路阴极和其它偶然因素(如管道焊接)的影响等,都可能产生杂散电流。杂散电流的存在,由于传导和感应的作用,不可避免地直接或间接地在储运设备设施土及对地产生电位差,当此电位差达到一定程度时产生放电,周围环境存在气体时就可能引起爆燃。
2.6设备事故
由于弹簧失灵、结冰等原因造成呼吸阀失灵,将造成油罐抽瘪或油罐爆裂。
呼吸阀失灵及热罐喷淋等操作不当时容易造成油罐抽瘪。
浮盘油舱泄漏、浮筒腐蚀穿孔、浮盘卡阻、导向钢丝损坏均有可能造成浮盘沉船。另外,储运系统与各生产装置联系紧密,有可能造成装段憋压、抽空、原料带水,轻则影响装置生产,重则威胁装置安全,特别是容易造成着火等次生灾害,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3预防事故的措施
通过上述,明确炼油厂事故发生的原因,为防止事故的发生,应制定相应的对策。笔者结合自己的实践提出对策见表1:
通过表1的统计表明,加强管理、增强职工责任心、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保证安全的必要手段,但储运系统的安全不能仅仅依靠人的力量,还应该从完善设施上很下一番功夫。
沧州炼油厂的实践表明,罐区管理软件田的投用大大地提高了安全管理水平,而且可以补充液位计及高位的缺陷,及时发现仪表的问题。在此基础下,完善高位、阀门回讯、瓦斯,实现人机共管将会彻底改变相对于先进的生产装置来说,安全管理落后、事故多发的局面。进一步说,即使发生事故,有先进的仪表则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事故的进一步蔓延,给处理事故赢得宝贵的时间。只有软件硬件一起抓,储运系统的安全管理才能提高到更高的水平。4防止事故蔓延
以上是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治源的对策,也就是从预防的角度出发的。由于事故存在偶然性和突发性的特点,还应当考虑事故发生后如何堵流,也就是考虑事故发生后如何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将事故损失控制在最小。笔者认为应从表2内容方面着手,从中可以看出,完善设施是防止事故进一步蔓延的关键。
总之,炼厂储运系统的安全工作任重而道远,特别是市场 经济 的今天,罐区投资由于数额巨大及其安全效益的隐蔽性而往往得不到足够重视。但我们必须看到,储运系统事故发生的频率高,后果恶劣,仍需储运工作者不断努力,力争把储运系统建设成“本质安全”型的储运系统。
5 参考 文献
l吴云保,耿光辉等.油库杂散电流的防护.油气储运.1999,18(l),41~45
2汪敬峰、武秀岩.czgi储运软件的开发和应用.油气储运.1996.15(10).41-45
3彭.浅淡石油储运工作中的环保问题及对策.石油化工环境保护.1998,20(l),51-56
第八篇 事故协议书_条据书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第九篇 “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在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今年前10个月,我县牢牢围绕“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这个中心,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深入贯彻各项交通安全法规,不断加大交通安全治理的力度,为维护全县的道路交通秩序,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全县主干线公路安全畅通,乡镇基层基础工作扎实有效,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今年前10个月,全县共发生全县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514 起, 死亡29 人,11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39.40万元。前阶段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重视程度增强。县委、县历来十分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的召开会议,听取汇报,研究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把交通安全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的重点来抓。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也把交通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领导机构,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工作措施,健全规章制度,有效地加强了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交通管理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增强。尤其是公安机关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不断强化路面巡查和交通秩序专项整治,促进了全县交通安全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是协同能力增强。各级各部门不断加大协作,切实加强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特别是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通过开展驾驶人集中教育活动,不仅在驾驶人中掀起了学交规、守法律、保安全的良好氛围,使驾驶员安全意识得到明显增强,而且示范和带动家人、带动社会共同遵守交通法规,全社会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
三是管理能力增强。各2024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实施“畅通工程”为载体,加大了道路巡逻密度,强化了路面治理。根据不通路段畅通状况,新增设了各种交通安全标志,完善交通安全设施,特别是在全省旅发大会、省等重大活动中,公安交警部门发挥了积极地作用,有效地维护了交通秩序。以开展创建“平安大道”活动为主线,先后对酒后驾车、无证驾驶、客车超员、货车超载,农用车、拖拉机违章载人和机动车无牌上路以及私自改装改型、超速行驶、争道抢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开展了专项整治活动,加大了公路查控力度,及时纠正了交通违章,保证了道路安全畅通。
第十篇 交通事故观后感400字
今天下午作文课,老师带领我们在教室看了一些交通事故的视频,我看着那些车辆被撞的那一瞬间,我被吓的心惊肉跳。顿时,感慨万千。
就在几个月前,就发生了一个悲惨的事故,我的一位同学,他因闯红灯遭遇了车祸,一只手骨折了,他的妈妈几分钟后赶到现场,吓的直接倒地。可是有什么用呢,事情已经发生了,谁之过?这就是闯红灯付出的代价。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生活、工作节奏也愈来愈快,汽车成了人们的主要交通工具。国家花大价钱给了我们交通安全的保障,可是我们往往只顾自己的方便,自己的利益,不能好好的遵守交通法规。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工作遵守交通规则,不乱闯红灯,是个很重要的问题,我们不仅要把这句话挂在嘴边,还要把它深深地记在心上,把安全放在首位,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变得越来越少,让我们在安全的包围下快乐、健康的成长。因为只有在我们安全的情况下,才能建设我们美好的家园!
谁能没有家人呢?谁愿意痛苦过一生呢?当然“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但只要牢记“马路如虎口,行人当心走。”“开车要小心,家人团聚最温暖。”大家就能既平安又欢喜。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我们应该珍惜生命,重视交通安全,学习交通法规,更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让交通安全的警钟在我们身边常鸣。
第十一篇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申请的时效
一、交通事故诉讼时效从伤残鉴定开始算吗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应该从接到事故认定书次日开始计算,但是如果申请了交通队调解或者对方一直在支付费用,处在协商解决过程中时效可以中断,但是要有证据,如果掌握不好,很可能超过诉讼时效。而且从执行方面考虑,还是应该治疗终结后尽快起诉。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交通事故中的鉴定费由谁承担
1、《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举证方支付的鉴定费用,仅仅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举证方先垫付,如果最后确定责任在于哪方则在案件审结后在裁判书中确定由哪方最后支付。
2、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是对败诉方消耗司法资源的一种制裁,基于司法资源与诉讼费用相一致的原理,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可以防止民事主体滥诉,减少和防止司法资源无味的浪费,维护国家和其经济利益。
3、受害人的伤残鉴定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确权利和责任,使诉讼顺利进行,其鉴定结果也与被告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当事人进行的是有根据、有必要的鉴定,由此支付的相关费用理应由加害人承担。
所以,交通事故中的鉴定费由被告承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
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申请书怎样写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市区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县。 被申请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住址:市路号。
申请事项:
一、请求对申请人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二、请求对申请人的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为了确定赔偿标准及后续治疗费用,特提出鉴定申请,望批准为盼。 此致
申请人:
二0xx年 月 日
第十二篇 无事故认定交通事故伤害案代理词
一、本案被告驾驶员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驾驶员无证无照驾驶摩托车,在公共场所不注意行车安全超速行驶,将原告撞伤,已构成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在有能力有条件保护现场与及时的情况下又没有及时。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七十条等多处规定,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特别是《中华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本案中,通过原告方向法庭出示的大量证据证实:本案原告是在AA镇卫生院对面商店门口处即非通行道路的公共场所被被告撞伤的,事故发生时,被告车速很快,即原告并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告也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因此,被告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
二、被告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及计算依据与标准。
《最高2024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先是就近在AA镇卫生院治疗,但因乡镇卫生院治疗水平有限,受害人治疗多天仍不见效果,经与被告人协商,受害人转到医疗条件较好的AA医院治疗。在此期间,除去必要的交通费、住宿费处,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被告还应承担受害人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加之受害人虽已出院,但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仍需要休息与复查,休息的期间以两个月计,加住院13天,共为73天,按 K省20xx年行业工资标准,应赔偿1625元;继续治疗费仅做CT一项就需230元,加之其它花费,500元应是一个比较合理的费用。
此致
AA县
AAA律师事务所
第十三篇 事故协议书_条据书信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xx」7号《2024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的定性。新的《中华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再次对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予以确认,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而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
第十四篇 20xx年最新交通事故赔偿法_文秘知识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11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
第十五篇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状范文_行政公文
原告:张三,男,汉族,19xx年4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x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12345678998765xxxx。
被告:四川华xxxxx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李四,总经理。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车辆受损替代交通工具租赁费用xxxxxx元,并赔偿原告车辆贬值费用(以最终鉴定结论为准);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是一家x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工作需要于 xxx 年 xxx 月xxx 日购买全新奥迪A6L一辆,车牌号为川Axxxxx1234。
xx年x月x日x时许,原告驾驶上述车辆在成都市金牛区xxx附近路面上正常行驶,被告工作人员王二麻子驾驶该单位川Axxx大型客车在上述路段违规变道,将原告驾驶的车辆撞击、损毁,并造成正常骑行两轮摩托的第三人xxxx受伤。
事后,经成都市公安局交警二分局第1233211xx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工作人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的车辆毁损严重,不得不拖到4S店维修,维修费共计xxx万多元,该费用已由被告及其保险公司承担。
在此期间,原告为了工作方便,只得向租赁公司租用同款奥迪A6L车型一辆,共支付租赁费xxxx元。
同时,4S店修复出来的车辆无论是安全性能、驾乘舒适度,还是再出手的交易价格都与原来不可同日而语,车辆价值贬损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是严重的,4S店的工作人员以及二手车市场的工作人员都估算贬损价值应该在xxx万左右。
为此,原告多次试图和被告协商沟通,希望被告为此承担责任,无奈被告不愿意为此承担责任。
原告认为,自己买车是为了工作方便,因车辆受损严重无法使用时,需要支付费用找替代交通工具,不然,原告之前没必要买车,同时原告租用的替代交通工具与受损的车辆属同一型号,因此,为此支付的费用应该由被告承担。
同时,事故车辆出现价值贬损额并不是间接损失,而是直接损失,只不过是无形的损失罢了,因为,事故车辆价值贬损是客观存在的,这种损失不仅仅二手车交易中过程中才能体现,而且他的安全性能有所下降,驾乘舒适度大不如前,即使是所谓的换件、修复,4S店所用的材料配件也不是原厂的配件,4S店的技术也不如生产厂家的技术过硬。奥拓的价值比不上奥迪的价值,并不是在交易中才能体现这个道理,在驾乘中照样能体现价值的差异,原告之所以愿花高价在购买新车,不愿意花低价到二手车市场去购买事故车,道理也在于此,因此,被告应该赔偿原告车辆的贬值损失
为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现依法向你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此致
成都市xxx区
原告:
xx年12月24日
第十六篇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_文秘知识
第六十八条外国人在中华共和国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按照办理涉外案件的2024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外国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告知当事人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九条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未处理完毕前,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不准其出境。
第七十条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提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请求。
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使用中华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对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当事人通晓我国语言文字而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外国籍当事人可以自己聘请翻译,翻译费由当事人承担。
第七十二条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需要检验、鉴定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征得其同意,并在检验、鉴定后立即发还;其不同意检验、鉴定的,记录在案,不强行检验、鉴定。需要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进行调查的,可以约谈,谈话时仅限于与道路交通事故2024的内容;本人不接受调查的,记录在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2024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送达至其所在机构。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验、鉴定的,其损害赔偿事宜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应当将其身份、证件及事故经过、损害后果等基本情况记录在案,并将2024情况迅速通报省级外事部门和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或者领馆。
第七十四条外国驻华领事机构、国际组织、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办理,但《中华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国已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我国与2024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缔结的协议有不同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篇 20xx年最新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_文秘知识
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能否认定工伤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一定的因素和具体实践作判断。由于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为工伤。
在认定职工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时应当考虑下列4个必备要素:
1、上下班的规定时间;
2、上下班的必经路线;
3、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责任;
4、机动车事故。
上诉四点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第十八篇 “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在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当前,我县已进入道路交通事故的高发期,从历年来我县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上来看,冬季和初春是我县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最多的时间,因为这期间,受天气和人流、车流量增多等因素的影响,极容易发生交通安全事故。
一是个别单位对工作重视程度仍然不够。有些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没有把交通安全工作提到应有的高度来认识,没有正确处理好安全稳定与生产经济的关系,交通安全工作分工不具体,责任不明确,满足于一般性号召,缺乏针对性措施。
二是摩托车违法行驶引发交通事故飞速增长。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群众生活节奏逐步提高,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购买摩托车的人越来越多,但是由于大部分驾驶员不懂技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违法、违规、违章行驶时有发生,已经成为我县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的重点。现在流行一句话:“不想活骑摩托”!这和我们工作有很大的关系,治理摩托车违法行为力度还不够强,措施还有待提高。
三是部分驾驶员法律意识淡薄、素质较低,违章驾驶现象严重。当前,部分驾驶员素质不高,不遵守职业道德,不注重业务学习,只知道开车挣钱,不顾交通安全,导致交通事故屡屡发生;还有的置交通安全于不顾,开“病车”、开报废和私自改型的车;有的无证驾驶、无牌上路、超速行驶、酒后驾车、开“飞”车等违法行为比较严重,致交通事故频繁发生。
三是全民交通安全意识还不够强。非机动车辆和行人违反交通法的现象屡禁不止,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有的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行驶;有的行人随便横过马路,不遵守交通,不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还有的在公路上违章占道,以致引发交通事故。
以上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着我市的交通安全,必须在冬季工作中,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大力度,认真加以解决。
第十九篇 当前道路交通事故高发的原因有哪些
当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主生的主要原因
驾驶人是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因素,道路交通事故与驾驶人的素质有直接关系。目前在道路上驾驶车辆的驾驶人中,有相当部分驾驶人法制意识淡薄,安全意识差,行车经验不足,安全知识贫乏。驾驶车辆违法行为严重,从而加剧了道路交通秩序乱、交通拥堵的局面,严重的影响了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有序。
1.常见的驾驶人违法行为
? 超速行驶
? 驾车不系安全带
? 驾车接听或拨打手持电话
? 变道或超车不开转向灯
? 违法停车
? 人行横道线前不让行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违法超载超限
? 疲劳驾驶机动车
? 低速在高速行车道行驶
2.常见的驾驶陋习
? 驾车频繁变更车道
? 长时间骑轧虚线行驶
? 超车后迅速向右转向
? 一边驾车,一边吸烟
? 会车时开前照灯抢行
? 在车辆拥挤的路段加塞
? 随意或长时间鸣喇叭
? 穿拖鞋或高跟鞋驾驶车辆
? 驾车时向窗外吐痰或弃物
? 夜间会车不关闭远光灯
第二十篇 谁是赔偿主体——论旅游交通事故中赔偿责任的承担_民xx文
?? [案情简介][1]
20xx年初,原告刘志斌等十三人从沈阳、大连等地来到广州,参加由广州今生有约美容美发连锁店举办的培训班。培训结束时,原告刘志斌等十三人找到广东永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山四路营业部,要组团作广州一日游,并以“今生有约”为名签订了《广东省国内 旅游 组团合同》。20xx年4月18日中午两点左右,旅游团在白云山风景区结束了广州一日游的最后一站,乘车下山。当大客车行驶到白云山摩星岭路段时,大客车失去控制,冲出路面,凌空坠入五六十米的山涧。被甩出车外、挂在山坡树上的随团导游在第一时间用移动电话报了案。正在附近执行任务的武警某部战士、接到报案的公安干警和广东永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职员,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在周围群众的协助下,对刘志斌等十三名游客进行了救助。受伤的游客被很快送到广州南方 医院 等医疗机构抢救。20xx年5月18日,经过现场勘察和技术鉴定,广州市公安局 交通 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对这起事故做出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建议书认定:大客车司机驾驶制动效能、转向器不合格的大客车上路行驶,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这是一起责任明确的交通事故,
尽管大客车是广东永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另一个公司租用的,原告刘志斌等十三名旅游者认为,大客车是永安旅行社提供的,因此,永安旅行社要负责任,理由是旅游合同是与旅行社签订的,与车主没有签合同,没有 法律 关系,因此没必要找车主或者司机。wWW.meiword.Com由于旅行社在履行旅游服务合同过程中,没有提供安全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有缺陷,构成违约。
而被告广东永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认为,旅游公司所承担的责任应当是组团的责任,不承担组团责任以外的责任,其他的责任由其他法律主体,其他经营者承担,由其他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旅行社认为,旅行社是代游客租车,不是客车的经营者,出了意外交通事故当然没有责任。
在无法协商的情况下,原告刘志斌等十三名旅游者以违反合同为由,在20xx年2月,分别向广州市白云区提起诉讼,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的规定标准赔偿自己的各种损失,总计近300万元币。
被告广东永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认为,违约不适合他们,因为他们是按照跟原告刘志斌等十三名旅游者签订的合同去履行的,适用的法律应该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旅行社在组团之前为客人买了赔偿金额是3万元币的意外保险。而且,在这份旅游合同中双方对违约责任作了约定,其中一条是,“所发生的违约问题是非故意的、非过失的、或无法预知的或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的”属于“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在合同附件《细则》第10条明确规定,“游客在旅途中发生意外事故按2024部门的规定处理或由公安部门处理。如非属旅行社的责任所致,旅行社不承担事故责任。”永安旅行社认为,依据这些条款,旅行社不构成违约。
而原告刘志斌等十三名旅游者认为,买保险只是转嫁责任,并不意味着就不承担违约责任。况且,这个合同是一个单方制定的格式合同,这些免责条款如果不利于另一方,单方面免除责任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是无效的。我们跟旅行社签订了合同,交了钱,他就要保证我们的安全,这是最起码的。旅行社应该对我们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负责,他有义务保护我们。而被告广东永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认为,旅行社是为游客代为订车、订房、订餐。旅行社订了车以后,客人上了车,应由客车的经营者负安全责任。在某种程度来说,旅行社和旅游者都属于消费者。旅游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凡是合同的责任都是有范围的,不能够把合同责任无限地扩大,远远超出合同应该承担的范围。这样就无限地增加了旅游公司承担的义务,包括其他不应该承担的义务,这是消费者对旅游合同的一个误解。
经过审理,广州市白云区认定,原告和被告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广东省国内旅游团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为此构成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原告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现在原告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选择适用《广东省实施〈中华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办法》,请求被告赔偿损失,合理合法。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广东省实施〈中华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广东永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志斌等十三名旅游者医疗费、法医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财物损失费等共计355多万元。扣除已垫付的医药费140多万元,还需支付212多万元。该判决引起旅行社行业的震动。
??
?? [评析]
整合多起旅游交通事故的案例,多数事故具备下列几个特点:第一,大多数肇事车辆都不是旅行社所有的,而是旅行社租用的。如果肇事车辆属旅行社所有,不管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意见都很一致,都认为应由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第二,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于肇事车辆自身过错所为,不涉及车辆相撞方面的事故,不涉及行人,也不涉及旅行社的过错和旅游者自身的责任。如果交通事故的发生旅行社也有过错,那么,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事故发生后,往往涉及二方的责任,一方是旅行社,一方是所雇肇事车辆,双方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没有统一的根据。第四,受害者究竟该以谁为被告才适格、究竟该提起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无从定论。在司法实践中,既有提起违约之诉的,也有提起侵权之诉的。第五,旅行社和肇事车辆应承担何种责任,各地认定不尽相同。[2]
旅游交通事故发生后,旅游者通常认为,旅游合同是和旅行社签订的,旅游费用是交给旅行社的,不管旅行社有无过错,理所当然地应由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这类事故,如果肇事车辆是旅行社所有的,或旅行社在事故中有过错的,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赔偿责任人的认定,意见比较一致。对于以旅行社名义租用供旅游者乘坐、司机和车主负全责的旅游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学者大多认为应由旅行社承担[3];在裁判该类案件时,通常认为旅游合同是服务合同,以《消费者权益保》为依据,判决由旅行社赔偿[4]。学者们持此观点的理由是,“旅游合同生效后,旅游组织者即旅行社负有确保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人身财产安全,顺利完成旅游的义务,旅游者乘坐旅行社提供的车辆,旅行社应保证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如果非因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造成旅游者伤亡损害,属于违约行为,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如果从该行为侵害公民健康权、生命权的角度看,无疑又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因交通事故致使旅游者遭受人身损害的行为,既侵害了旅游者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也侵害了旅游者的固有人身权利,构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在旅游过程中因交通事故致使旅游者遭受人身损害,旅游者既可以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为由向旅行社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旅行社侵害其人身权利为由向旅行社提起侵权之诉。”[5]笔者不赞成此观点,认为赔偿责任人是运输单位,不是旅行社,其理由如下:
??
一、旅行社没有过错、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是侵权行为主体,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在司机和车主负全责、旅行社无过错的旅游交通事故中,旅游者当然有权要求司机和车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由于大客车司机驾驶制动效能、转向器不合格的大客车上路行驶从而导致交通事故,旅游者有权要求司机和车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旅行社是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则是有疑问的。
首先,从构成要件上看旅行社不构成侵权行为。在 现代 各国的民法上,侵权行为之债的发生,除了要求加害人给受害人造成实际的损害外,还要求加害人具有过错,即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在一些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加害人即使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也可发生侵权行为之债。在本案中,旅行社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虽然交通事故为特殊侵权行为,不以过错为必要。然而,特殊侵权行为赔偿责任的承担要有法律规定。那么,我们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很显然,该条文明确规定由从事高速运输工具的运输单位承担民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在本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司机和车主负全部责任。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旅行社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其次,从侵权行为的概念来看旅行社也不构成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概念在我国立法上没有明确界定,理论上也没有统一学说。在我国学者对侵权行为的定义中,史尚宽认为,“侵权行为者,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或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之行为也。简言之,为侵害他利或利益之违法行为。”[6]王泽鉴认为,“侵权行为,指不法侵害他人的权益,依法律规定,应对所生损害负赔偿责任的行为。”[7]王利明认为,“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违反法定义务,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8]张新宝认为,“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非法侵害他人法定的民事权利和利益,依民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9]杨立新认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及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10]尽管我国学者对侵权行为的概念界定不一,但以下几点是学术界的一致看法:
第一,“侵权行为是一种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若无行为,就不能产生侵权民事责任。在通常情况下侵权行为都直接针对受害人实施了某种积极的加害行为,但在某些情况下,不作为也是行为的一种。”[11]不作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只有在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不作为的义务时才构成。很显然,在本案中,旅行社没有任何作为的行为,也并未违反不作为的义务。第二,“侵权行为是一种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12]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法律明确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由运输单位承担,旅行社不必承担也无法承担。第三,“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应是行为人自己实施的行为,侵权行为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此即民法上的自己责任原则。”[13]现代侵权行为法也承认了在一定情况下行为人对他人的行为负责,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行为、雇主对雇员的行为等负责,这些都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然而,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旅行社应为运输单位的侵权行为负责。
因此,旅行社无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二、按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的标准来衡量,赔偿主体应是运输单位而不是旅行社
世界上多数国家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的确认方法均有专门的法律加以规定,其中最先进、最具代表性的要属日本的危险责任思想和报偿责任理论。危险责任思想是指对危险物造成的不可避免的现实危害,唯有危险物的支配者和危险物的经营者可以预防和减少。因而,对于机动车运行所造成的侵害当然应当由危险物的支配者或危险活动的经营者负责。责任报偿理论源于罗马法“获得利益的人负担危险”的法谚,即谁享有利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每个人都可依自己的意志追求自身的利益,但如果因此损害他人利益时,则作为利益的追求者应负担损失。根据危险责任思想和报偿责任理论来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具体操作就是按照“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项标准予以把握。所谓运行支配,通常指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领机动车的运行;而所谓运行利益,一般认为仅限于因运行本身而生的利益。也就是说,某人是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要看其对该机动车的运行是否在事实上处于支配管理地位和其对该机动车的运行本身是否获得利益两方面加以认定。[14]因为汽车公司和汽车所有人享受汽车带来的利益, 自然 应由他们承担因汽车运行所带来的风险;也只有汽车公司、汽车所有人和驾驶人能够控制危险和尽可能避免危险,使其承担赔偿责任,能够促使其谨慎驾驶,尽可能避免危险,尽可能减少损害。该学说与我国民法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和“谁行为,谁负责”的基本精神一致,因此成为我国法学界的通说,也被实务界采用。如最高民一庭曾于20xx年12月31日以(20xx)民一他字第32号函答复江苏省高级时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该复函的认定标准就是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归属。
在本案中,首先,旅行社并不能事实上支配管领该车的营行,该事故是司机的过失所造成,惟有使司机和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才能够促使其在上路前检查车辆的性能和车况,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而让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是无法防止和减少旅游交通事故的发生的。其次,运输单位是靠从车辆营运中获得利益而存在的,运行利益是运输单位唯一的利润和收入来源。而旅行社是从各类旅游产品供应商那里采购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活动所必需的单项旅游产品组合成各种包价旅游产品,向旅游者销售,通过旅游产品的销售获得经营利润,以维持旅行社的生存和 发展 。旅行社虽然也可能从运输单位的车辆营运中获得一些利益,但不是主要利益,车辆营运利益中的主要利益归运输单位所有,所以应由运输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这类旅游交通事故中,车辆的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归属于运输单位,理应由运输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
三、旅游合同的委托、居间性质决定了旅行社不是旅游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
旅游合同在我国属无名合同,只能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来处理。就旅游合同的性质而言,向来有争议,有委托合同说、居间合同说、承揽合同说、服务合同说及混合合同说。大多数学者认为旅游合同实际上是一种兼有代理、行纪、居间、承揽、服务性质的混合合同。不管哪一说,都不否认旅游合同具有委托代理的性质。如我国 地区的学者黄茂荣即认为,旅游契约为一种综合服务的承揽契约,主要由运送、导游、住宿、餐饮、保险及其它相关手续之代办所组成。[15]另一位学者王泽鉴则认为旅游合同为混合契约,分别适用2024承揽、委托、居间等的规定。[16]由于旅游合同所包含的服务项目复杂多样,需要与提供运送、导游、住宿、餐饮、保险等不同服务的旅游供应商发生法律关系,包含多种不同的法律行为,需要将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行为认定为法律性质不同的法律行为,从而根据体系解释的方法准用各相似的合同法的明文规定。[17]在旅游给付中,旅行社以旅游者名义代购机票及代办签证等行为,应认定为具有直接代理的特征;旅行社以自己名义为旅客代购火车票或代租车辆的行为,是一种间接代理或称商事代理行为,应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旅行社带领旅客在旅游地购买物品的行为是居间行为,应适用居间合同的规定;旅行社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应适用服务合同的规定。不应把整个旅游合同单纯认定为服务合同,因为除提供导游服务外,绝大部分旅游活动并非由旅行社提供。日本的旅行社法就认为旅行社为旅客代租车辆的行为属代理行为。如日本的《旅行业法》(在日本旅行社被称为旅行业,笔者注)第2条规定,“旅行业系指收取报酬经营下列事业之一者:(1)为旅客提供运输或住宿服务,代理签约、媒介或介绍之行为;(2)代理提供运输或住宿之服务业与旅客签约提供服务或从事媒介之行为。”在我国,旅行社为旅游者代租车辆的行为也被认为是代理行为,如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国内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二)为我国旅游者代购、代订国内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务;(三)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与国内旅游2024的业务。” 在该条中,明确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等事务属代理行为,而导游服务则是服务的直接提供者。
需要指出的是,间接代理或称商事代理不同于民事代理,不以显名为必要,既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活动。[18]商事代理人的权限比民事代理人的权限宽,在不违背被代理人授权本意的范围内,可以实施未被授权的行为。[19]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交通的行为,是间接代理行为,应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对间接代理,我国《合同法》第402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虽然旅游者乘坐的车辆是以旅行社名义租用的,但租用车辆的费用是旅游者提供的,乘坐车辆的人是旅游者,运输单位也明知旅行社租用车辆的用途。因此,旅行社和运输单位签订的车辆租用合同直接约束旅游者和运输单位,由旅游者和运输单位承受车辆租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依民商事代理的理论,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居间行为只有在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因此,在旅行社无过错、且由于司机和车主的过错所导致的旅游交通事故中,旅行社不是赔偿责任人。当然,旅行社有披露肇事车辆的司机和车主的义务,以便使旅游者顺利向运输单位行使索赔的权利。因为《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 四、旅行社和运输单位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是不同的
有学者认为, 旅游 合同生效后,旅行社负有确保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诚然,旅行社和运输单位都对旅游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然而,两者对旅游者所负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是不同的。旅行社对旅游者的 交通 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包括旅游交通事故发生前的危险告知义务、提醒注意义务和事故发生后的救助义务。旅行社承担的是附随义务,运输单位即承运人承担着把旅游者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主要合同义务。《合同法》第290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因此,在承运过程中,保障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既是承运人的约定义务,也是法定义务。车辆是运输单位所有、由司机驾驶的,旅客在乘车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义务理应由司机和车主承担;即便是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在车上也得听司机的管理和指挥,其自身的安全也由司机和车主保障。在运输合同中,运输单位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我国《合同法》第302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最高2024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六条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旅行社不是赔偿责任人,运输单位才是赔偿责任的主体。
有学者认为,旅游者是消费者,应受《消费者权益保》的保护。因为《消费者权益保》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然而,《消费者权益保》明确规定的是由经营者即服务的提供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承运人才是客运服务的提供者和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旅行社不是客运服务的提供者,不是客运服务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
五、旅行社不存在责任竞合问题
有学者认为,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因交通事故致使旅游者遭受人身损害的行为,既侵害了旅游者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也侵害了旅游者的固有人身权利,构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可见,我国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前提要有违约行为。旅游合同并不等同于客运合同,旅行社在安排交通方面的主要合同义务是:选择合格的运输单位,按时租用车辆并引导旅游者按时上车,以便使旅游者不误游程,同时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只要做到了上列要求,就履行了旅游合同中交通方面的义务。所以,旅行社在其无过错的旅游交通事故中,既没有违约,更谈不上侵权,也就不存在责任的竞合。
在司机和车主负全责、旅行社无过错的旅游交通事故中,承运人没有按旅行社代理旅游者和其签订的车辆租用合同的规定把旅游者运送至约定地点,构成违约;在运送过程中造成旅游者伤亡,又构成对旅游者的侵权。依《合同法》第302条和122条的规定,承运人对旅游者构成违约和侵权的责任竞合。然而,旅行社不构成对旅游者违约和侵权的责任竞合,更不存在旅行社和运输单位都对旅游者构成违约和侵权的双重责任竞合。
在旅行社制定的旅游格式合同中,都有免除旅行社在旅游交通事故中的责任的规定。在本案中,旅行社在旅游合同明确规定,“游客在旅途中发生意外事故按2024部门的规定处理或由公安部门处理。如非旅行社责任的,旅行社不承担事故责任。”这样的免责条款并没有免除旅行社应负的责任、没有加重旅游者的责任、也没有排除旅游者的主要权利,是符合《合同法》的规定的,也是符合旅行社的行业特点的,因此是公平合理的。旅行社免除的只是本来就不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不宜认定为无效。依照旅游合同免责条款的规定,旅行社并没有违约,也不存在责任的竞合。在学术界,早就有学者呼吁,在我国旅行社 经济 力量普遍较弱的情况下,应通过在旅游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来优先确立旅行社的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以促进旅游经济的 发展 。[20]
六、中介性质的旅行社不应承担所有与之联系的其他旅游服务业的风险
旅行社从旅游饭店、航空公司、运输单位等旅游供应商那里购买旅游服务,通过将其加工组合成最终旅游商品,直接或间接地出售给旅游者,以满足旅游者的旅游需求,扮演着旅游中间商的角色,起着媒介、中间人和经纪人的作用。旅行社为旅游者代理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必须依靠众多的其他旅游服务 企业 为其提供各种相关服务。在食、住、行、游、购、娱等旅游活动中,旅游者有可能遇到各种危险和风险,遭遇如交通事故、食物中毒、财物被盗的等各种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这些损失的赔偿责任人应是各相关旅游服务企业。即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是承运人、食物中毒的责任人是饮食企业、住宿时财物被盗的责任人是旅馆、缺陷产品所致损害的责任人是生产商或销售商、娱乐时所致损害的责任人是娱乐企业、在景点游玩所致的损害应由景点企业负责。旅游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由各相关旅游服务企业承担。《最高2024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 自然 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如果认为旅游合同生效后,旅行社负有绝对的确保旅游者在旅游全过程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那么,旅行社就要承担旅游者在食、住、行、游、购、娱等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所有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这就等于把交通运输业、饮食业、旅馆业、娱乐业、零售业等所有旅游服务业的风险都转嫁给了旅行社。这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旅行社行业也是极不公平的。势必加重旅行社的经营风险,不利于旅行社行业的发展。
旅行社本身业务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客源与效益的不稳定,经营风险较大。在我国,旅行社大多为劳动力密集型中小型企业,一般投资少,注册资金低,承担责任的能力有限。我国的旅行社行业是个稚嫩、脆弱的行业,更不应该强加给它本不应由它承担的过多的责任和风险。
由上面可知,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2024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明确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是承运人、提供客运服务的经营者和过错方,旅游交通事故也不例外。认为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都是旅行社,是对旅游合同性质的误解。当然,由于旅游者和运输单位一般都相距遥远,诉讼极为不便。而旅行社与运输单位关系密切,故发生交通事故后,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向运输单位索赔。如果旅游者要求,应代理旅游者诉讼。依旅游合同的性质和特点,旅行社应有代理旅游者诉讼的义务,这是旅游合同的必要和合理延伸,也是平衡双方利益的需要。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运输单位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和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可解决一定的问题,然而,凡保险都有责任限额的规定[21],超出责任赔偿限额的,仍然需责任方承担。因此,明确责任主体依然是必要的。当然,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在修改《合同法》时增设旅游合同为有名合同,允许旅行社免除在司机和车主负全责、旅行社无过错的旅游交通事故中本来就不应由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公平地分配各方权利和义务。
注释:
[1]案件详情见电视台经济频道经济与法栏目20xx年3月15日播出的《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
[2]邵宝忠、宋振义:《旅游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责任承担》,载20xx年6月21日《报》第2版。
[3]
第二十一篇 道路交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范文_方案
1.预防。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从可能发生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多个环节进行深入,统筹考虑和综合运用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开展日常预防工作,做好完善应急体制建设、加强隐患排查、加大安全宣传、加强协调沟通等工作,减少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2.监测。
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的监测机构,负责健全成员单位之间的监测网络,促进不同成员单位之间气象、交通、经济社会影响等监测信息共享。
相关成员单位须及时发现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并进行详细调查、登记、专项风险评估、形成报告,为及早治理风险和控制风险、保障安全运行提供决策支持。
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客运车辆、出租车、校车、泥头车、重型货车等重点车辆上安装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建立和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加强道路视频监控系统、交通引导及信息发布等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3.预警。
(1)预警级别
根据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级别。
Ⅳ级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道路交通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进一步扩大。
Ⅲ级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道路交通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Ⅱ级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道路交通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Ⅰ级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道路交通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蔓延。
(2)预警信息发布
①Ⅳ级预警信息:由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同时报告市应急办,通报可能受到影响和危害地区的区(新区管委会)。
②Ⅲ级预警信息:根据市授权,由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2024部门(单位)发布,同时报告市应急办。特殊情况需报市审定的,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2024部门(单位)应及时签署意见报市应急办核定后,由市分管领导签发。
③Ⅱ级以上预警信息:由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2024部门(单位)提出预警建议,报市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报告省应急办,由省应急办根据省的授权发布。
(3)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包括:发布机构、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4)预警信息发布方式
全市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在市气象局)和深圳在线网站统一发布道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各区(新区)、市2024部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微博、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警报器、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
(5)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2024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6)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处置情况和专家意见,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第二十二篇 交通事故演练方案
一、工程概况
瓜州至星星峡高速公路是连云港至霍尔果斯国道主干线在甘肃境内的重要路段,也是国家高速公路网G30连霍高速的组成路段,是甘肃省干线公路网“四纵四横四重”主要骨架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联系甘、新两省的主要通道之一。由于原有公路G312技术标准较低,防护工程较少,交通工程设施不完善,大多数原有路面的桥涵构造物出现了不同的病害,桥面板有不同程度的裂纹,敦身,台身也裂纹较多,跳车严重,有少数的桥涵局部冲刷十分严重,因而本项目设计将既有的G312旧路按照路基宽度13米进行加宽改建,既有桥涵及旧路路面沥青铲除,按照高速公路标准重建。因改建路段车流量大、车速快、扬尘大、且视线不清,很容易造成事故。
二、演练目的
为检验我项目《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总结经验,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预案,确保我项目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工作制度完善、反应灵敏、准备充分、协调高效运行。
三、演练器械
洒水车1辆、微型车1辆、救护车1辆、对讲机10个、应急车标志5个、现场指挥及工作人员标志20个。
四、模拟人员:
受伤人员3人
五、演练方案
(一)演练时间:20xx年5月ⅹ 日 ⅹ时
(二)演练地点:瓜星九标项目建设段内
(三)参加演练单位:本次演练由瓜星九标项目部主办,参加单位为县交警大队、县医院、交通局、瓜星GxJ5项目监理部。
(四)演练组织机构
演练总指挥:刘涛(项目经理)
副总指挥:陈仲明(项目总工)
ⅹⅹⅹ(县消防大队指导员)
张亚伟(县交警大队大队长)
ⅹⅹⅹ(县医院)
ⅹⅹⅹ(县交通局人员)
参演成员:驾驶员2人、演员5人、救援人员10人。
(五)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假设现场,由谢世峰同志负责对事故现场的设置。
一辆车牌为甘Fxxx的洒水车(瓜州至柳园,车上座有2人,含驾驶员)与另一辆车牌为甘Fxxx微型车(柳园至瓜州,车上座有5人)相撞。造成车上人员受伤事故。假设事故发生后,需要多个部门参加救援处置,即启动《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六)现场分组及任务
1、现场指挥部
指挥长:刘涛(项目经理)负责指挥协调该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综合协调组:谢世峰
任务:负责审查各组工作实施方案,检查督促各组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合成演练的时间及要求,并报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审定,组织开展合成演练,传达指挥长和副指挥长的指令。
3、宣传资料组:王友
任务:拟制定宣传报道工作实施方案,负责宣传活动,新闻报道和演练专题片制作,演练场景设计布置和音响安装,解说词编撰,现场解说员的.确定。
4、救护伤员控制组
成 员:消防队专业队伍组成
任务:现场救护伤员抢险作业,负责现场灭火、事故伤员的搜救及抢救等工作。同时,落实3名受伤人员及化妆。
5、医疗治组:县医院
成 员:专业医务人员
任 务: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治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县医院进行治疗。
6、安全警戒组:县交警队
成 员:交警人员
任 务:负责演练范围内交通管制,救援道路交通的通畅,确保救援设备、物资和器材顺利到达救援地,负责演练区域的应急车辆停放及该事故勘查处理工作。
7、通讯保障组:张凤
任 务:负责演练现场通讯畅通。
(七)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
演练总指挥对这次演练活动进行评估。通过演练,锻炼了我项目部应急救援处置能力,达到反应灵敏、组织严密、指挥高效的要求。
(八)演练要求
1、参加演练的各部门领导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认真组织好演练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所需要的人力和装备准确及时到位。
2、项目部做好演练的协调工作。
5月ⅹ日在瓜星九标施工段组织演练,各参加演练的单位按要求参加演练。
第二十三篇 医疗纠纷事故和解协议书
一、最新医疗事故和解协议书范本
20xx医疗事故和解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医疗机构)
乙方:_________________(患方)
甲乙双方根据《处理条例》之规定,经协商,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患者基本情况:
1、排除了对责任人的追究。由于和解无须、甚至也无法严格坚持法律规则,和解把纠纷主体的意志置于判断纠纷主体行为合法性以及处置纠纷权益关系的法律规则之上。因此,尽管和解可以消除纠纷,,但其却也常常排斥了本应介入的公权力机关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这一问题在医疗事故和解中表现得尤为明显。由于医疗事故往往存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在发生竞合情况下,当事人间的和解可能就排斥了卫生行政部门和检察机关对相关主体的责任追究,从而使责任人逃避法律制裁。实践中,限制这种消极影响的办法是为通过和解解决划定恰当的适用范围,规定属于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适用和解。
2、通过和解解决医疗纠纷的局限性还表现在其他方面:
(1)运作中的随意性使得人们对和解的公平性、合法性信心不足。
(2)和解协议效力不足也容易导致更大的风险和重复成本。
因此,在通过和解解决医疗纠纷的时候,应一方面鼓励医疗纠纷当事人采用要式和解协议,并通过或担保等形式以加强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应协调和解和其他医疗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一旦和解破裂就及时通过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如此才能更好的发挥和解在医疗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作用。
姓名:年龄:性别:籍贯:住址:
身份证号:住院号:
疾病诊断:
治疗结果:
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
三)、医疗事故原因
四)、赔偿数额
1、医疗费:元;
2、误工费: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元;
4、陪护费:元;
5、残疾生活补助费:元;
6、残疾用具费:元;
7、丧葬费:元;
8、被抚养人生活费:元;
9、交通费:元;
10、住宿费:元;
11、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12、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
住宿费:元(不超过2人)
合计:元
五)、偿款给付时间: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
1、出院处理:
2、如为死亡患者,尸体处理
3、其他
八)、上述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代理人:代理人:
日期:日期:
见证人:
日期:
二、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医疗事故鉴定要准备哪些材料
医疗机构提交的202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住院患者的病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例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做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24的其他材料。此外,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第二十四篇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2024最新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范文202420xx最新
为迅速处置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损失,根据《中华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下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一次造成重伤11人以上或死亡1人重伤8人以上或死亡2人重伤5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一次造成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组织领导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工作在县委、县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2024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领导组,负责统一组织、监督和检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2024问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办,由县办负责人任主任,2024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主要任务是督促2024部门、单位落实领导组的各项决策、命令;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上情下达和下情上传工作。
为加强对事故现场处置工作的领导,成立现场处置领导小组,由一名副县长任组长,事故发生地领导、事故车辆主管部门及公安、卫生、民政、交通、保险等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现场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四个专业组:
(一)抢险组:由事故发生地负责,事故发生地负责人任组长。主要任务是组织当地公安派出所、武装、民政、卫生等部门人员赶赴现场,及时了解、控制现场情况,搞好现场警戒,维护现场秩序,及时抢救、转移受伤人员,随时与县领导组办公室保持联系,确保信息畅通。
(二)救护组:由县卫生局负责,县卫生局局长任组长,各医疗、医药单位负责人任副组长。主要任务是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车辆赶赴现场,设立现场临时抢救中心,及时抢救、转移受伤人员,调动医疗人员、器械、药品参加伤员抢救工作。
(三)事故调查组:由县公安局负责,县公安局局长任组长。主要任务是组织交警、消防等部门及当地公安派出所搞好现场警戒,维护现场秩序,疏导现场周围交通,勘查现场,调查取证,并会同2024部门清理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排除险情,恢复道路交通秩序,积极参加救护和理赔等工作。现场勘查可根据需要商请县检察院和县监察局派员参加。
(四)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负责,事故发生地负责人任组长,保险公司、事故车辆单位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2024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主要任务是转移、安置因道路交通事故受损失的群众,接待和安置前来参加事故处理的遇难者家属,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和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
三、处置原则和要求
(一)事故发生地和公安派出所接到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在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的同时,要在1小时内核实清楚情况并向县公安局报告,县公安局迅速报告县委、县。
(二)各2024部门接到报告或接到县委、县的通知后,要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参加现场处置工作。
(三)首先到达事故现场的部门,要在尽量保护现场的情况下,全力抢救伤员和财物,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及违法犯罪分子趁火打劫。
(四)县事故调查组要积极配合上级2024部门,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事故赔偿由相关保险公司及事故责任人(单位)按国家2024规定执行。
(六)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各项处理工作结束后,各2024部门要写出书面总结报县领导组办公室。
第二十五篇 事故协议书_条据书信
(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 20年;
(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一增加岁数);
(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5年。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