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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策划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城市规划;公共政策;决策方法
中图分类号:D035.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3758(2012)02-0142-05
从公共政策的角度来开展城市规划研究是一个新兴的学科交叉领域。近年来,逐渐有一些学者开始探讨城市规划在政府决策中的地位与走向,这大大丰富了城市规划学科的理论内容,为规划决策、执行的科学化提供了一种崭新视角,但由于学科交融尚不充分,现行研究更多倾向于宏观层次的理论探讨,还没有真正将公共政策的核心理念与优势内涵应用到广泛的规划领域中来。在城市规划学科方面,学者更关注规划技术方法和方案设计的理念更新,对于其作为政府政策行为的规划决策方法探讨还不够全面和深入,现行的城市规划决策主观意识过浓。本文尝试把政策决策方法引入到城市规划决策中来,探讨城市规划的关键决策点和一些基本决策方法,以促进城市规划决策系统的发展和完善。
一、城市规划决策科学化的意义与政策途径
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所作的权威性的分配。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特征日益得到强化,规划已从崇尚科学理性的技术性角色,转变到在公共事务中扮演组织群众意见和协调不同利益团体的角色,规划正逐步从一个蓝图变为一个过程。目前我国城市化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在城市人口急剧增加、城区面积快速扩张的过程中,城市能否按照既定的规划有序、和谐地发展显得尤为重要。城市规划涉及到城市发展的方方面面,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或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发展,并对城市居民、投资者以及外来人员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是城市公共政策的重要构成。在地方公共政策系统中,城市规划不仅对城市发展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的诸多方面都有重要作用,还对城市拆迁、市政管理等其他城市公共政策具有指导作用,因此,城市规划的正确决策是城市公共权力机关须要十分重视的问题,我国城市规划中所出现的许多问题也恰恰是决策不科学、不正确所带来的,城市规划决策方式方法的科学探索不容忽视。
城市规划程序中有一些关键环节需要进行决策(图1)。根据城市规划的程序来看,在规划的不同阶段,有四个重要的决策环节:(1)规划方案筛选。需要从众多规划候选机构的方案中,选择出适合城市本土实践、利于实现城市发展目标的优秀方案和规划队伍,这一筛选过程或将经过多个轮次、涉及多个角度的考量,最终作出决策。(2)规划评审和审批。规划评审和审批是城市规划中最核心的决策点,政府管理机构和专家需要对规划的人文性、合理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先进性等进行全方位的审查,将规划方案和城市的整体发展目标、城市现有的整体规划设计、管理规定等公共政策进行对比,最终给出通过与否的决策,或者提出修改意见。(3)规划修订。规划执行阶段,政府主管部门还要常规2024规划修订意见,并对意见进行审查,作出修订与否的决策。(4)规划评价。公共政策的评价是政策健康运行和修正的重要信息来源,是公共政策运行的重要环节。城市规划一旦执行,将对城市空间建设形成难以撤销的影响,规划执行中出现的失误也将产生长期的很难纠正的后果。正因为此,决策者常常会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对城市规划方案的前期审查、论证上,城市规划政策效果评价制度反而存在缺失或不足。
从城市规划的内容来看,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等不同的规划中都有一些特殊的、对社会具有重要影响的决策环节:(1)城市规划首先需要明确城市发展目标,包括确定人口发展目标、经济发展走向、土地利用方向等导向性问题,在此过程中将有来自政府、规划机构等不同团体的谋划思路,同时也有来自政府不同行政单位、不同文件的指导方案,在最终确认发展目标时需要多方权衡并进行决策。(2)交通、绿地、文化场馆、市政工程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机构的布局方案选择,决定着城市公共资源在空间、群体间的分配,进行公平、科学的布局决策十分重要。(3)重大项目建设,例如石化、核电、垃圾处理厂等,可能会对城市居民的生活和环境安全带来较大影响,此类决策有必要采用科学合理的方式,为民众提供充分表达意见的途径,然后在权衡多方建议的基础上作出有利于民众、促进公共利益协调的决策。
二、城市规划政策决策的关键参数
因目标群体和所针对政策问题的不同,公共政策决策所需分析的参数也有差异,参数选择的恰当与否将决定着公共政策决策的优劣。城市规划公共政策重点要解决城市发展秩序问题,包括空间秩序、时间秩序和经济类型的秩序,因此和一般的公共政策相比,影响其决策的关键参数具有特殊性。
1.效用
效益和效率是政策决策的一般参数。效益是政策实施所带来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等方面目标的实现,体现政策所带来的利益的增加;效率考察政策在实现效益时所需消耗的能源、资源水平。效用指人们在消费物品或劳务过程中所带来的满足程度,政策效用则是政策给目标群体所带来的这种主观感受。对于效用的考察,更多地体现了政策目标群体、目标地区的特殊的主客观条件情况与政策效益的对应状况。因此,采用效用作为城市规划决策的关键参数,更能适应城市规划和目标群体的密切联系,也能更全面地反映城市规划带来的社会总效果。城市规划的效用不仅局限于规划对于当地居民、企业等群体所带来的主观感受,还应包括规划政策对当地自然地理环境、经济特征、周边联系等特殊条件的回应性上。城市规划政策具有典型的地方性特点,空间资源必须根据城市的特殊条件进行针对性地部署,才能利于城市自身的发展,任何照搬照抄都将带来效用的极大损失。例如“世界城市”的定位、文化街区的设计等都是难以复制的,否则定位失误不利于城市各项目标的实事求是的设定,街区特色的照搬也会失去它原来所具有的特殊含义和地方性特征。
2.风险
城市规划对于城市建设和居民生活的影响是长期的,而且空间影响范围巨大,例如一些规划项目可能带来环境恶化、资源枯竭、生物损害和社会不良影响。因此,对于规划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必须进行充分、全面、科学地评估,将规划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效益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上进行衡量,对于风险较大的规划方案和项目,即便能带来短暂的经济效益,也必须采取审慎的决策。
3.灵敏性
城市规划政策的实施年限较长,许多中长期的规划都要经历十年至二十年甚至更长的规划实施阶段,在此过程中,必然面临各种各样的环境变化:经济转型、人口膨胀、交通拥堵、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等都难以预料且影响巨大,这要求城市规划政策应拥有较强的灵敏性,能在环境变化时灵敏、有序地应变,最大限度地降低环境变化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4.回应性
优秀的政策不应只是政策制定和分析者的偏好,而应该更多体现民众的政策意向,城市规划政策应体现城市不同团体对于城市建设的需求,对于民众的要求和建议要给予充分关注。在对民众意见进行搜集归纳的过程中,还需要通过恰当的方法,对政策建议进行甄别、分类、梳理,并探讨不同群体建议的共性与冲突,给协调各方利益的规划政策的制定、运行提供重要参考。
以上参数是城市规划决策的一般参数,对于城市规划体系自身来说,因规划类型、规划层次、规划目标的差异而会涉及到不同的目标群体,所要解决的城市关键问题也有差异,所涉及到的政策决策参数也应做更具针对性的选择。
三、几种典型的政策决策方式选择
在政策决策方法选择时,需要首先分析城市规划的项目特征,根据性质的不同来选择不同的分析方法。政策决策常常可以划分成确定型决策、风险型决策和不确定型决策这三种模式,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政策环境,并需采取不同的决策方法。时下,我国城市规划现行决策中已经较多运用因子分析、外推、层次分析等方法进行确定型决策,对于风险型和不确定型决策方法运用很少。鉴于不确定型决策随机性因素过多,在一般的城市规划项目中应尽量避免,因此本文在此主要探索几种风险型决策方法在城市规划中的应用。城市规划项目常常面临着多目标的追求,需要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多方面效益,涉及人口、土地、交通、产业等多方面因素。此外,城市规划具有较强的预见性,需要估计未来可能出现的情况,一些规划项目的未来前景中有大量不确定因素存在,而这些因素又非常重要,需要权衡其发生概率和可能影响,然后据此来进行决策。这体现了显著的风险决策特征,需要采取风险决策模式。
1.交叉影响分析用于前景预测
交叉影响分析是风险型政策决策的常用方法之一。对于规划前景中有若干因素影响的情况,可借助交叉影响分析的方法来进行决策。交叉影响分析的基本思路是:考察一系列新状况或者方案的发生概率,以及它们相互作用的情况,从而对政策的前景进行预测,以助于进行决策。这种方法弥补了一般决策方法中对于方案和情景之间相互影响的忽视,对决策中的相关事件作了更全面的分析。
例如,为了促进新城区的有序开发、增进人气和活力,需要从三个方面作出努力:一是完善新城区的基础设施,包括道路、管线和医疗、教育等市民生活的基本保障设施;二是积极促进新建住房的入住,提高社区的入住率;三是构建多元商服网络,促进购物、邮政、金融、餐饮、休闲等多样化空间的建设。在制定规划时,政府需要预测三个方面的呈现概率和发展前景,由于这三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的,某一方面的发展会影响到另外两方面的发展情况:基础设施的完善、商服网络的建设有利于居民入住率的快速提高,入住率的提高也会促进商业的入驻。在此类情况下,可以通过交叉影响分析来更准确地预测三者相互作用之后的发生概率。
假设这三个事件分别为A1、A2、A3,单独预测的出现概率为P1、P2、P3,则可建立如表l的影响矩阵,上升的箭头符号代表正向的影响。
具体影响的强弱可以通过咨询专家意见获得,评判标准一般建立元、弱、强、很强四级,用0~1之间的数字(0,0.5,0.8,1)S值来表示,用K(+1、-1)来表示影响的方向,正向影响为+1,负向影响为-1。建立交叉影响的KS值,如表2。
运用蒙特卡洛模拟随机实验,判断影响是否发生:若不发生则不影响其他事件的发生概率;如果发生,则根据交叉影响法的经验公式,计算交叉影响后的发生概率,计算公式为:Pi=Pi+KS×Pi(1-Pi),i=1,2,3。反复多次,计算最终的交叉影响概率,形成校正后的事件发生概率。
2.决策树用于规划方案选择
如图2所示,运用决策树分析某市城中村的改造的规划,则需要对不同方案进行细致探讨,按照以下步骤完成决策:(1)建立自上而下的决策树模型;(2)逐步估计每个决策点的分支方案的前景如何和成本大小;(3)分析每个方案在改造中遇到的拆迁阻力大小,拆迁顺利和不顺利的概率分别为多少;(4)核算每个方案在拆迁顺利和拆迁阻滞两种情况下的效益;(5)衡量每条分支的效益、成本,找到最优的建设方案。
3.灵敏度分析用于城市规划方案的转换
城市规划需要在对前景条件预测的基础上进行,例如土地利用规划需要结合人口、产业、环境等的发展前景来进行,而对于前景的预测基本来源于两个方面:依据历史数据所作的外推预测,依据社会发展规律所作的灵通判断。而预测往往会出现不准确的情况,规划已经完成却尚未建设的时候,如果发现预测信息的改变和某些事件发生概率的转换,有可能需要改变原有的某些决策以适应这种变化。那么,当信息和概率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变化到何种程度时需要改变决策呢?采用灵敏度分析的方法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例如,某市拟规划建设一个自来水处理项目,有两个优秀的设计方案,但是该市面临着本市水资源的不足和丰富两种前景,各自出现的概率为P、(1-P),据此可以衡量两个方案的效益情况,见表3。
计算两个方案的预期收益:
E(1)=1100×P+800×(1-P)
E(2)=1600×P+400×(1-P)
确定本市水资源丰富或者不足的概率后,就能根据期望收益值计算出两种方案的预期收益,选择收益大的方案进行决策。但现实中,水资源丰富与否并不是一个固定的预期概率: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气候环境的变化,水资源不足的可能性往往会增加;城市从外区域引水项目的成败或效果,也可能会增加水资源丰富的概率。当水资源丰富的概率变化达到一定程度时,需要转换决策方案,令E(1)=E(2),计算转换的概率临界:
1100×P+800×(1-P)=
1600×P+400×(1-P);
P=4/9≈0.44也即,当水资源丰富的概率大于0.44时,方案2的预期效益更好;当水资源丰富的概率小于0.44时,方案1的预期效益更好。如果在城市规划初期确定水资源丰富的概率为0.6,则应该选择方案2,但是在若干年后即将实施规划时,发现随着城市人口和产业聚集,水资源不足的概率逐渐增加,再次预测是水资源丰富的概率只有0.3,那么应该把具体建设方案改为方案1。在规划实践中,往往涉及复杂的多因素影响,需要在此基础上探讨多因素敏感性分析的应用。
四、城市规划决策方法多元化前景
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决策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现象仍一定程度地存在,政府机关、规划机构及相应的领导在作出决策时较少采用系统的方法进行权衡和考虑,讨论相关方案之后进行决策时,经常凭借经验、见识、灵感、直觉等灵通判断来确定,或者进行简单的投票来判决。显然,在城市规划中引入多元决策机制,有利于增强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和公平、公正性,但这将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进程,需要规划学者、规划实践者、决策学者和政府相关单位的共同支持与努力。
在公共政策决策中,已经有大量2024决策方法的研究和实践,城市规划可以结合公共政策决策的方法和决策学的相关理论,促进本领域的决策方法科学化、多元化。本文仅仅引介了几种决策方法在城市规划中的初步应用,在城市规划的其他决策中,还有很多可以尝试的方法,从前景展望看,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和尝试。
(1)不作为分析法。在方案筛选时可以运用该方法,把原有规划作为对比方案之一。
(2)头脑风暴分析法。专家意见搜集时,可组织规划师、专家、市民等构成的团队,运用该方法来提高评审讨论的创造性和有效性,避免专家之间意见的干扰。
(3)优序图分析法。在分析总结专家意见时运用优序图来分析,利用这种量化的方法来提高意见综合的客观性。
(4)前后对比、有无对比分析法。在规划评估中可广泛运用这种方法,以更科学地评价城市规划的效果和效益。
(5)博弈分析法。梳理规划制定和实施等一系列程序中的利益团体构成,并分析利益团体之间的权力、利益博弈模式,从而完善城市规划的政策程序,促进规划公平。
公共策划方案范文第2篇
一般说来,判断公共政策的有效性是根据科学、合理、公平、有效的原则,从效益、效率、公正性、回应性、充分性、适当性等六个方面进行衡量的。效益是一组数量指标,是指特定政策方案能否和在多大程度上实现既定目标,即其政策的结果和效果,通常可以用数量或货币价值表示。效率是一个或一组比值或比例指标,是指特定政策效益、效果与投入的资源和努力的比值,一般通过单位成本来衡量。公正性往往与公平通用,是指公共政策2024权利、机会和价值、利益在社会成员之间的配置和分配符合公平、正义、人道等原则,它是衡量公共政策有效性的一个关键标准。回应性与社会理性和行政管理理性相联系,是指公共政策对特定群体的意愿和需求的反应和满足程度。充分性是指特定的政策效益对该政策问题、政策诉求及其目标人群的需要、价值和机会的契合与满足情况,是一种合理性标准。适当性是2024公共政策的综合性标准,它与实质理性相联系,是指政策目标的价值与支持这些政策目标的前提是否可靠,并从总体上判断该公共政策目标和该项政策本身对社会是否适宜。对任何一项公共政策,在考虑效益、效率、公平、回应性和充分性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是否适当、合理、必要。适当性是一个综合性标准,它往往要在上述几个标准之间权衡取舍,特别是经常要在效率与公平、公平与权利、自由与秩序等几组主要矛盾之间进行选择。
根据上述检验公共政策有效性的六个标准,以及制定政策和执行政策的基本原则,我们从政策问题和政策目标确定、方案规划和决策、执行等几个环节和政策过程,分析公共政策有效性和执政能力问题。
在政策问题和政策目标确定阶段,如何积极回应公众对各种社会问题的要求和期待,将社会问题有效转化为公共政策问题,如何确定合理、可行、公平、有效的公共政策目标,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前提和起点,也是决定政策有效性的首要环节。政策目标的确定,要经得起上述六个标准的检验。如果政策问题不确定,将导致政策目标不明确、不合理,甚至导致政策目标完全扭曲,走向公众期望和政策初衷的反面。
在政策方案设计和规划环节,进行全面、科学、客观的政策方案设计、规划和评估,综合考虑各政策方案的成本与收益,特别是其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通盘筹划和综合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实在利益与潜在利益之间的关系,按照六条政策有效性标准设计和规划政策方案,是保证政策有效性的关键。政策规划设计要全面、公正地评估各方案的利弊得失,综合比较各方案的收益成本,科学分析评估各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预见性。
政策决策是公共政策的核心环节。提高执政能力的核心和关键是提高公共政策决策能力,提高决策者对政策备选方案的决断和“拍板”能力。在现代社会,要保证公共政策的有效性,一般要求政策规划与决策两个环节适当分离。政策规划阶段的“多谋”是决策阶段“善断”的基础。“多谋”一般可以委托或外包给专家智囊机构,“善断”就构成执政能力的核心。作为核心执政能力的“善断”,就是善于权衡取舍、善于把握公共政策效率与公平之间的“火候”与“度”,善于统筹兼顾科学性、合理性、公正性和可行性,善于果断抉择。
公共政策执行是将纸面的、观念形态的政策内容转化为现实效果,实现既定政策目标的过程。政策执行是依据法定授权实施方案的执法行为,首先要依法行事。政策执行又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无疑要公道、讲理。同时,政策执行面对的是活生生的人,还要讲情、讲人道,要做深入细致的说服、教育和宣传工作。所以,有效的政策执行,既要依法行事,又要有情操作。政策执行无疑要贯穿效率效益原则,更要贯彻公平和回应原则。政策对象一般是广大民众,他们是否理解、接受和服从,决定该政策能否顺利实施,也决定该政策效果能否充分实现。换言之,政策执行是否及时准确地回应政策对象的要求,是否公平、公正地协调和分配政策利益,是否始终以社会福利和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是政策顺利执行的关键,也是公共政策有效性的关键。
通过对公共政策有效性的考察,我们发现,执政能力和公共政策有效性之间在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内容和评价标准等方面都是基本相通的。从公共政策视角研究提高执政能力问题,实际上就是研究提高党和政府制定和实施政策的有效性,就是提高公共政策的质量和水平。
从指导思想上看,提高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就是要始终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以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为重点,努力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是执政能力的重点,而其核心是公共政策的决策机制和执行机制。领导决策机制是否科学、合理、规范,工作执行机制是否公平、有效、适当,直接制约和影响执政能力与执政成效。
公共策划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投票式分区管制票决制度公众参与土地规划
中图分类号:DF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5)02-00-0
土地规划决策如何通过公众参与来安置与开发行为相关的民意诉求,已成为近年来的一个理论热点。土地规划领域中的公众参与机制已经行之有年,如城乡规划草案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还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但是,每逢重大的开发行为仍屡屡爆发严重的抗争冲突,甚至酿成严重的社会危机。从启东事件、什邡事件等源于环境风险的来看,公众参与程序的缺陷与低效是引发决策失误和民众抗争的主要原因。因此,居民怎样参与才算妥当,在诸多参与方式中如何选择最令各方满意、最有效果的一种,这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的探讨空间。
鉴于土地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机制所遇到的难点,探讨在个案中如何选择最佳方式来落实公众参与理念,就成为务实的解决思路。在这方面,美国土地规划领域的票决制度无疑走得最远。在这种制度中,具有利害关系的地方居民以票决方式参与涉及到人居环境、生态资源、土地使用和公共设施项目的土地分区管制,与政府分享规划的主导权。①在我国强调公众有效参与土地规划的语境下,探究美国如何通过扩张公众参与机制来增强土地规划决策的“民意敏感度”,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实现均衡,可以为我国提供方法论上的宝贵经验。
一、土地规划中的票决制度及其法律结构
(一)票决制度适用于土地规划的必要性
票决制度一直被视为是最强程度的公众参与。1969年美国学者艾恩斯坦在“公众参与阶梯”理论中依据公民影响决策的程度差异,将公民参与由强到弱分为实质参与、象征性参与和无参与三种。其中,票决制度属于实质参与,是公众参与程度最高,对决策最有影响力的参与类型。②在这种方式中,行政机关做出的决策最贴近公众的实际需求,也最能获得其接受和信任。将票决制度引入土地规划领域大约开始于1960年代,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政府主导的规划出现过分偏重经济发展利益的偏差。土地规划的重心是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对立关系,避免过度的开发行为损害到居于弱势地位的环境价值。这里的环境泛指人的自然生活基础,不仅包括生态资源与自然景观,而且包括文化古迹、社会经济、邻里结构、街区文化等人文生态环境。③由于经济开发带来的利益立即可见,而环境保护带来的利益是无形或隐形的,因此不少地方政府的规划决策出现过分追求商业开发和牺牲环境价值的偏差。这些开发方案在带来商业利益、促进地方发展的同时,也导致自然环境破坏、公共交通堰塞、地方财政赤字、地方文化破坏、生活成本和房价飞涨等问题。同时,随着官员失职、投机土地交易的丑闻不断曝光,社会公众对政府的规划决策愈发失望和不信任。
第二,政府的规划难以反映真实的民意,无法满足公众维护良好环境的公益需求。由于体制的僵化和规划权的过分集中,地方居民的利益诉求无法为规划者所及时知晓,导致城市开发的布局难以反映真实的民意需求,如有秩序的城市发展、保存原有的邻里结构和街道文化、平价住宅的短缺。④当政府决策与民意相左时,居民的自治意识就开始高涨,希望亲自参与规划的决策。例如变电站、机场等邻避设施虽对城市整体环境具有正面效应,却对特殊地段产生地价贬值、生活品质等负面影响。⑤由于有些邻避设施的成本、收益分配有利于政府、开发商、金融机构等少数群体,而很多邻近居民则没有获得公正的待遇。在此情况下,居民就会发起抗争要求参与规划。
第三,民众与居住环境之间形成“生命共同体”的关系,比政府更能了解规划中的关键问题,并具有解决环境问题的决心。垃圾焚烧场的选址、旧区改造的设计等规划事项与民众的生活品质、身体健康紧密相关,因此更容易获得民众的重视与理解。而且,居民往往比政府具有更充分、真实的切身体会与一手信息,对规划决策的判断也更为合理全面。
第四,专业机构在政策争论的过程中无法得到充分信息,难以做出理性的风险决策。环境决策的最大特征在于其不确定的知识基础。也就是说,受限于人类认识能力的界限,对于污染、辐射设施对健康或环境造成的冲击,环境危害的机率和损害规模,应采取的预防和处置措施,即便是专家也无法提供准确的答案。这就使得环境问题的决策充满“利益衡量”的意味:⑥要么冒着未来可能受损害的风险享受当下的科技;要么选择放弃所有未来可能被证明是错误的科技。不同的利益团体具有不同的利益考量,对于有些开发商和地方官员而言,其宁愿以开发造成的危害来换取就业机会和当地经济发展,但是普通民众也许宁可牺牲某些物质享受,也不肯接受环境破坏的恶果。在对环境问题做出利益衡量时,公众的投票有助于专业机构预先评估民众对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的风险接受程度,判断如何在民众容许的范围内进行理性的风险决策。
在这种背景下,许多地方纷纷在加强公众参与的口号下,让居民通过投票亲身参与涉及环境问题的规划决策。加利福尼亚、俄勒冈等州率先于1960年代末率先进行所谓“投票式分区管制”的尝试。⑦据统计,仅在2010年全美就有38个州实施了553项投票式分区管制,投票人数高达一亿人次以上。而且,民众提出的议案获得表决通过的成功率也在大幅攀升,从1988年的46%上升到2007年的70%以上。
在实际操作中,投票式分区管制主要包括如下两种:其一,邻避设施对抗型。当地方居民由于变电站、机场、高铁等有害健康、生态的邻避设施而可能遭受损害时,便会诉诸投票来抵制邻避设施进入该地区,制止对地方居民的不平等待遇。其二,公共建设选择型。分区管制如果增加土地的开发密度,或者将其从农田转为商业区域,就会导致局部地区与周边社区的不相容,引发交通拥挤、生活品质降低、土地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被破坏等。不满的邻近居民便会诉诸投票来限制和延缓城市的盲目扩张,维护城市开发的公平性。如对住宅开发设限、扩充公共基础设施、否决对地块的过度开发(容积率、建筑率过高)、指定某块区域为自然景观或防洪保护区、为中低收入户提供住房补贴、要求某项土地使用须经居民的同意、要求房地产业的发展不得破坏其他工商实业的均衡发展等。
司法机关也相继承认了投票式分区管制的合法性。在1976年“东湖城诉森林企业协会”一案中,⑧最高法院第一次允许居民投票对土地分区管制进行和修正。首法官伯格在判决中指出:公民利用投票来对公共政策问题做出决策乃是属于宪法赋予的“传统权利”,投票式分区管制是“跨越民意代表,通过直接立法来满足公共利益”。
(二)票决制度体现的公众参与特征
第一,决策者与参与者之间的关系是双向沟通而非单向传递。如果将整个公众参与的形态视为一道光谱,那么光谱的一端是传统的被动式参与,即当事人享有被行政机关倾听的消极权利,可向决策者提出自己知悉的证据和争议点,包括听证、陈述事实和表达意见。光谱的另一端则是以票决制度为代表的主动式参与,即当事人享有参加决策过程的积极权利,通过主动投票以及参加投票前的审议程序来影响审议过程和决策结果。⑨票决制度不再是决策者向参与者的单纯信息2024而是双向式沟通与开放式协商。规划决策不再为少数人所垄断,而是通过多元利益主体的协商程序,达成共识并作出最符合民意和公益的结果。
第二,决策结果对民众参与具有高度的依赖性。换言之,公众参与对决策的正当性起到了补强作用,成为在法律效果上拘束决策的有效装置。依据立法通说和实务见解,行政机关应对投票结果负有如下两种程度的尊重义务:
一是复决式票决对行政机关产生法律拘束力。如威斯康辛州规定,一旦有55%以上的人在复决中投票反对,分区管制法案就不能生效,而且政府在一年内不得出台相同内容的法案。⑩这里的复决(Popular Referendum),即民众不能主动提出立法议案,只是针对政府已经提出的分区管制法案进行投票决定。社会公众往往是通过复决来抵制地方政府的新开发项目。地方议会一旦收到社会公众联名提交的复决请愿书,就会考虑撤回、修订原先的规划法案,尽量避免投票的发生。另外,复决议案即便未获通过,也会促使地方社会和政府反思和完善规划。
二是咨询型投票对行政机关产生事实拘束力。这里的“咨询型投票(advisory Referendum)”,是指投票结果只是一种决策参考依据,对行政机关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咨询型投票的结果虽不能直接拘束决策者,但其事实上的拘束力却不容忽视。政府不敢忽视和违背投票所反映出的民意主张,如果最终的规划决策违反咨询型投票的结果,那么官员就要面临巨大的政治压力,甚至是被追责、罢免的风险。因此,地方政府一旦收到民众提交的复决请愿书,就会立即提出替代原法令的修正案,并举行咨询型投票来试探社会反响。
由此可见,对于依据严谨程序,并耗费时间与人力完成的投票结果,行政机关无法忽视其蕴含的多数居民意向。除非基于特殊理由,政府在进行规划决策时必须尊重乃至遵守居民的投票结果。投票式分区管制课予行政机关的尊重义务,是作为被动式参与方式的民意调查所欠缺的。民意调查不能对行政机关产生拘束力,公众的赞成或者反对能否得到重视完全操控在官员个人手中。对于行政机关与官员而言,由于规划一旦违反投票结果就会导致严重的违法风险与政治影响,行政机关和官员不敢忽视民意诉求和遗漏任何利害关系人。同时对于民众而言,正是凭借着投票对地方社会产生的影响力,居民、弱势群体原本遭受忽视的利益诉求才得以伸张。因此,居民在投票式分区管制中是抱着“实质参与行政过程”的认真态度来参加投票,这也是民意调查所不具备的。
二、对票决制度的反对意见及其制度回应
有人对土地规划中的票决制度提出很多疑虑,甚至反对其施行。如何释解这些反对意见,对于理解票决实施的必要性而言是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笔者对此试作初步归纳。
(一) 居民投票是不是“愚众政治”
一种反对意见认为,普通民众缺乏专业的土地利用规划知识,在规划决策时容易出于一时的情绪冲动,或者受到别有用心的少数人利用和煽动。因此,居民投票纯属“愚笨群众”做出的非理性判断。这种愚众政治的误解导致土地规划领域的票决制度一度受到阻碍。其实,居民尽管没有专业知识背景,却具有通过投票参与土地规划的正当性理由:其一,居民之所以要参加决策,无非是为了更适宜人居、更安全的环境。对于这种单纯、实际的心态,法律应当予以尊重,而不能一概斥之为“愚众政治”;其二,在教育普及、网络发达的当代社会中,居民对信息的取得、吸纳能力今非昔比,因此对环境问题的判断、决定也大多是采取审慎、理性的态度。
若因公众意见存在消极面而一概抵触,就等于将婴儿连同洗澡水一并弃置。其实,居民投票是否会带来非理性决定的危险,其关键并不在于居民本身的素质和能力,而在于有没有向居民提供正确的信息。如果居民缺乏真实和充分的素材,就往往做出片面评价和误解,甚至容易被少数人煽动和利用。根据美国学者罗伯特?达尔的“深思熟虑理论” ,民众作为分散孤立的个体,彼此之间如果对土地使用政策缺乏充分信息和深入交流,只能依靠主观直觉产生的“自然意思、表面选择”来做出投票,那么投票结果就会缺乏“深思熟虑”,并容易受到感情、偏见、他人煽动等因素的影响。
为了保证居民投票不至于有滑向“愚众政治”的危险,各州均强调将投票式分区管制与信息公开程序进行联结,强化居民做出决策的信息基础,让居民对某项公共议题具备相当程度的了解和专业知识,避免其由于信息不足而难以理性判断。这些程序措施大致如下:
1 在提出票决议案之前的规划初期,政府应通过听证会、审议会等调查程序及时听取公众的反对和异议,并且使其反映在规划方案上。
2 在提案审议与投票阶段,政府的信息公开责任包括:一是散发公报,将投票提案的内容、投票日期和投票方法制成文书发给公众;二是遵守第十四宪法修正案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设置事前告知和听证会等程序,主动将2024的行政规划信息提供给居民阅览;三是举办讨论会、座谈会,为赞成派和反对派提供辩论和交流机会,并为居民提供答疑解惑。
3 行政机关应当遵守价值中立原则。详言之,行政机关在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时,必须基于公正、中立的立场,不偏不倚地提供信息。 这是因为:第一,完整、准确的信息是保障居民做出理性抉择的前提,而基于错误、偏颇的信息所做的判断则毫无理性可言;第二,由于城市规划应当尊重投票结果中的多数民意,因此在投票之前行政机关不得做出任何“选边站”的举措,否则将会影响规划决策的公正性;第三,投票结果虽然不是行政机关的最终决定,但是却代表着政府将分区管制委托给居民做决定,行政机关希望影响投票结果的任何事前举措都有失公允。
在官民双方对开发的意见相左,居民通过投票反对政府规划法案的场合,如何贯彻价值中立原则就成为一个棘手问题。实务中的普遍做法是尽量避免由行政机关单方承担信息公开的工作。例如俄勒冈州将信息公开的主体由行政机关更换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 。具体做法是由投票的申请代表二人、州长指定的二人,以及这四位代表共同推举的一人组成起草委员会,负责发表投票公报、举办讨论会和座谈会等事宜。
(二)居民投票与专业机构判断是否对立
尽管教育程度的提高与社会经济的发展使民众更易获得决策信息,但是如何保证居民在取得信息之后合理地加以权衡与选择,仍然是一个困难问题。居民投票在规划政策的选择上往往带有对抗“专家判断”的民主色彩,由于对一些复杂的土地使用议题缺乏专业经验,容易做出与专业机构判断相悖的决策。与此相对,专业机构通过细致的资料2024、规划方案的评估、管制法案与整体土地使用政策之间的考察,从而做出客观的判断。民众通常无法承担如此精密复杂的工作,往往跳过这些专业分析而依据朴素情感做出判断,如此就可能导致决策的不理性。
而且,居民投票有时还会带来主张地方利己主义的复杂问题。由于小范围管制的决策主体缺乏价值中立性,导致少数群体主张不同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少数人利益,影响整体规划的实施。典型例子如“利己效应”,即当规划所欲实现的公益与居民自身的私益相矛盾时,当地居民未必是以社会整体的发展作为优先考量,造成对公共利益的破坏。例如规划修建有害健康、环境的邻避设施时,邻近地区的居民大多采取反对的态度,造成公共设施的区位无法选择。因此,将规划问题委由居民投票并不意味着可以就此完全排除专业机构的介入。居民投票并不能取代专家判断,法律必须对居民的票决议题与规范内容进行控制,避免其囿于一己私利做出抉择,或者盲目地受到煽动。这些限制措施大致包括如下:
1 票决议题限于一部分立法事项,不得付诸票决的议题包括如下两种:
(1)行政机关的专属事项。投票式分区管制只能用于立法事项,不容许居民通过投票来影响行政执法活动,削弱或者破坏既有立法政策与目的的执行。加州上诉法院通过“第41号林肯财产基金会诉法律委员会”一案指明,综合发展计划、分区管制法令的制定或修正属于立法事项,可适用投票式分区管制。而土地细分、特别许可与条件使用等则属于非立法事项,不适用投票式分区管制。加州最高法院随后在“七千人协会诉艾文市”一案中,具体分析了立法事项与非立法事项之间的两项区分标准:一是形式标准,即法规的语言表述使用的是“地方立法机关”还是“执行机关”。二是实质标准,如该事项是政策创造还是政策执行;在影响范围上是否限于少量的街道社区;是否属于纯粹的市政管理事项。
(2)可能削弱地方政府根本职能的部分立法事项,如大部分土地财政、公共税收事项。这些立法事项关系到地方政府的根本职能行使,法律不允许居民取得票决权。如在“纽森诉管委会”一案中, 加州地方法院判决建造和经营收费道路的授权许可是专属于地方议会的特权,居民的投票创制将完全破坏政府对市政建设的根本职能。不过,法院强调涉及到地方政府根本职能的事项,仅限于“是否批准建造”以及“将道路交由谁来经营”。当政府做出决定后,居民仍可就缴费标准、收费年限、设施维护等后续事项进行投票。又如在“七千人协会诉艾文市”一案中,奥伦县居民为了改善道路拥堵状况,提出了一项要求将本县的发展税全部用于兴修高速公路的创制。加州最高法院判决州法已经授予市议会对发展税使用的专属决策权,该县居民不得干涉。法院认为,运输系统的建设影响到奥伦县以外的其他地区,需要由上级政府统筹考虑公共设施的整体情况、交通路线的布局作出决定。
2 规范内容不得与上位法律相抵触。居民的票决结果必须符合州法(state statutory)才能生效。例如在“邻居行动组织诉卡拉沃斯市”一案中,加州上诉法院认为投票式分区管制需要在土地使用、公共交通、住宅、环境保护、开放空间保留、噪音和安全等七个方面遵循州法的要求。该法院还通过“德波利诉诺克市”一案判决指明:居民没有权力设立与州的规划法令相抵触的分区管制条例。该条例若与州法之间存在着“明确、直接的不一致”,就违法无效或者被撤销。
(三)居民投票是否会“压迫少数人的意见”
由于居民投票是自愿作出,在某些场合难免会使特定区域的偏狭地方利益成为主导,出现压迫少数人意见、剥夺少数人权益的情形。为了避免形成地方利益团体对规划决策的不当垄断,美国法院更加关注平等原则在投票式分区管制中的贯彻。法律强调享有规划决策权的主体是整体居民而非特定社区,因此在投票程序中,所有受到规划影响的居民权益应当一视同仁。宪法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不容许投票结果偏袒某些集团的利益,或者强迫小范围的土地权益者或者特定团体忍受侵害。
1 对个别土地权益者进行平等保护。如在“弗瑞诉黑沃市”一案中,当地居民创制了“一号措施”法令,要求开放空间未经市民一致同意不得改作其他用途。因此,高尔夫球场所有者弗瑞希望将球场改为住宅用地的申请遭到驳回。加州最高法院判决“一号措施”违背平等保护的原则而违法无效。法院认为,不同类型的开放空间保留措施在公益性质、权利干预程度方面具有很多差异,“一号措施”不应等同视之。就高尔夫球场的保留而言,一方面,该管制所欲实现的公益层次较低,仅仅是为了增加周围住宅、商圈人士的福利。另一方面,该管制却未予补偿就剥夺了土地的经济用途,给土地所有者带来过重的负担和限制。因此,“一号措施”没有对利益冲突做出妥善的协调,构成“准征收”。
2 对特殊群体进行平等保护。如在“阿诺公司诉考马萨市”一案中,当地居民创制法令要求政府取消单身公寓的开发计划。加州上诉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州住宅法的规定,提供充足住宅以满足不同阶层人群的住房需求,是一项全州性的公益。公民的创制法令漠视单身人群的住房短缺问题,产生对特殊群体的差别待遇,并违反了州住宅法。加州上诉法院随后通过“诺斯沃德公司诉莫瑞格市”案进一步阐明,如果创制的目的仅在于阻止有争议的房产开发,与公益并无实质性关联,那么就不具有合法性。只有基于保护环境、健康安全等公益目的的投票式分区管制,才具有阻止针对单身人群的住宅开发计划的正当性。法院的思路暗含这样的判断,即投票式分区管制应当将自然环境、社会公众和特殊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纳入考量,对城市开发的决策一方面需要兼顾对特殊群体的平等保护,另一方面又应当限制在环境、个人健康、社会安全等承载的极限范围内。
3 对受到规划影响的所有民众进行平等保护。如在“豪恩诉凡塔拉市”一案中当地居民创制分区管制法令,要求政府在决定能否将废弃的空军基地转为民用机场时,须经机场邻近社区的居民投票一致同意。加州上诉法院认为该创制没有向本市其他居民授予投票权,未能平等地保护所有受到该公共设施影响的全体公众。法院指出,投票表决的主体只有最大范围地涵盖可能受到规划影响的社区,才能符合宪法的平等保护要求。
三、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启示
当前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偏低”现象可以说反映出我国土地规划制度遇到的实践困境。简言之,“有效性偏低”现象就是由于土地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机制不合理,公众参与程度不高且流于形式,导致公众不信任规划,宁愿诉诸激情抗争而非理性参与来表达意见与不满。加强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双向沟通和适当引入票决制度,也许能够扩张公众参与的制度容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传统机制的不足。近年来随着行政改革的深入,票决制度也开始在各地的规划实践中显出轮廓。实践中涌现的票决形态大致包括两种:
第一种是类似于复决的票决,居民投票的结果对规划结果发挥决定性作用。例如将胡同、城中村或者社区的改造方案、旧区拆迁或者土地补偿分配方案交由居民投票表决;或者根据居民票决结果,决定是否在社区增设电梯、水电设施等公共设施。
第二种是类似于咨询性投票的票决,居民投票的结果虽不能直接决定决策,但是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规划结果。最常见的就是行政部门将前期草拟的公共设施方案、地标建设方案、旧区更新改造或者动拆迁编制方案,交由当地居民乃至全体网民投票表决,并参考票决结果作出政策的选择。
这些改革的共同点就是认为居民投票可以2024众人的想法,有利于做出整体的最佳判断。之所以出现在这样的改革潮流,是由于社会条件的变化提出了完善规划决策机制的要求,民众对分享规划决策权、保证决策理性产生了更加迫切的要求。由此看来,可以预期以居民投票为代表的公众参与机制将会在土地规划领域逐渐占据更加重要的位置。
当前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是,如何在涉及到健康、生命安全的公共项目选址决策中引入票决制度,使之接受高强度的程度管控。一方面,公共项目的选址具有较大的环境风险,对相当区域和数量的社会公众产生严重的健康或者生活威胁,对地方公众的影响程度较高;但是另一方面,目前政府与民众之间的风险沟通效果不尽人意。从2007年厦门PX项目事件、2009年番禺垃圾焚烧厂选址事件、2010年上海磁悬浮事件等来看,民众对规划的参与程度有限且时间滞后,公众意见不受规划者的重视,难以实质影响规划的决策。而且,有些地方政府怀着“博傻”心态片面掌控信息,故意向民众隐瞒环境风险以及可能给居民带来的潜在影响。
由于政府的规划决策忽略了作为规划对象的社会公众本身,引发了社会公众、社区居民的情绪性反弹。当规划的错误无法通过正式的程序机制加以避免或纠正时,就出现了不得不靠公众意见的强烈表达来纠正的事态。行政机关只有遭遇到民众的激烈抗争之后,才对规划的公平性问题予以回应。由于公众参与机制疏漏而导致的规划不合理、不公正是社会公众不满的重要原因。政府需要正视这种冲突产生的必然性,通过票决等双向沟通程序吸纳不同的公众意见,回应日益高涨的民意参与意识。与其让民众通过事后的暴力方式参与规划,不如通过事前的票决制度吸纳各种博弈力量的意见和态度,化解可能出现的社会暴力事件。
不过,问题还有另一个方面。站在规划的专业角度来看,票决制度既然是追求规划的程序正当与结果合理,应当也只能在公民的决定正确、理性的限度内才能发挥其功能。在此尝试围绕着如下两个条件进行考察:
首先是作为公众参与基础的信息公开机制。环境信息的公开是保证票决制度发挥公众参与、风险沟通功能的基础,但是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为中心的规划公开机制却难以达到对环境信息的完整、准确性要求。
其一,在信息公开与行政调查时作为环境信息主要提供者的开发单位所应当承担的信息公开义务欠缺。环境信息公开的相关资讯主要都来自开发单位,但是《城乡规划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论证会、听证会似乎仅仅是2024民众对开发行为的意见,却没有对与开发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开发单位课予主动公开信息的义务。这就导致开发单位要么通过选择性地释放环境信息,要么故意不主动公开环境信息,以此主导公众参与程序和诱导民众形成错误的意见。
其二,公众参与过程中累积的信息资料不属于法定公开的范围。在公众参与规划过程中积累的资料包括听证记录、现场勘察报告、政府的过程性调查报告等:这些资料包含了不同意见的讨论与沟通,可以帮助民众迅速掌握规划决策所应考量的重点。但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却没有将其纳入法定的公开范围,导致许多地方政府拒绝向公民提供这些资料。
其三,规划公示的信息过于专业和简略,难以帮助民众做出准确的判断。由于立法对规划公示的格式和内容要求不合理,因此在实践中公示的内容大多简略,没有重点提示和阐明存在争议和风险的内容。而且,听证会、讨论会上的说明文件动辄就是上百页且具有高度专业性,难以为一般人所理解。
其次是对居民的投票决策不违反公益要求的程序管控。从美国的实践来看,完备的司法审查程序是制约民众滥用票决程序,甄别民众决策是否符合公益的有效机制。在土地规划领域,司法介入票决产生的争议大致包括三种类型:投票议题是否属于法律不允许票决的事项?票决产生的规范内容是否违反平等保护原则或者上位法律,侵害到少数人的权益?居民票决的程序是否合法正当?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研究还属于空白。这是因为,我国才刚刚在一些小型动拆迁、土地补偿分配的规划编制阶段引入票决制度,居民票决结果不符合公益要求的案例似乎还没有出现,研究还停留在“票决制度是否充分地反映了公众参与理念”的抽象层次上。但是从充实和发展公众参与原则的角度来看,认真思考票决的司法审查程序对于加强该制度的可操作性会有很大的贡献。
①S R Staley,Ballot-Box Zoning, Transaction Costs, and Urban Growth,Journal of the American Planning Association, 67(2001): 25C37.
②Sherry R Arnstein, A Ladder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 Journal of the APA, Vol 35, No 4, July 1969, pp216―224.
③Lynton K Caldwell, Understanding Impact Analysis: Technical Process, Administration Reform, Policy?Principle, in: Policy Through Impact Assessment, 1989, p7.
④Vittes, ME Pollock, pH and Lilie, S A(1993) Factors Contributing to NIMBY attitudes Waste Management, 13(2),pp125.
⑤Slovic, P,Perception of Risk in Slovic eds, The Perception of Risk, pp230, London :Earthscan (2000).
⑥Penning-Rowsell, E and Hardmer, J,The changing context of risk communication, in J Handmer and E Penning- Rowsell eds, Hazards and Communication of Risk, Aldershot: Brookfield (1990).
⑦Lefcoe, The Public Housing Referendum Case, Zoning, and the Supreme Court, 59 CALIF L REV 1384 (1971).
⑧City of Eastlake v Forest City Enterprises, Inc, 426 US 668 (1976 ).
⑨C Williams, Citizen Participation in Urban Renewal, 66 Columbia LRev 486―487(1964).
⑩Wisconsin State Legislature § 6223(7)(d).
David L Callies, Ballet Box Zoning: Initiative, Referendum and the Law, 39 WASH UJURB & CONTEMpL 54 (1991).
David L Callies, Ballet Box Zoning: Initiative, Referendum and the Law, 39 WASH UJURB & CONTEMpL 58 (1991).
Lousy Lawmaking,Questioning the Desirability and Constitutionality of Legislating by Initiative, 61 S CAL L Rev 733 (1988).
Robert A Dahl, Democracy and its Critics ,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9,pp97―105.
David L Callies, Ballet Box Zoning: Initiative, Referendum and the Law, 39 WASH UJURB & CONTEMpL 53 (1991).
WA Fischel, Zoning and Land Use Regulation , in Boudewijn B, de Geest G, Eds Encyclopedia of Law and Economics,?Volume II (Cheltenham, UK: Edward Elgar, 2000),p147.
参见Mountain Defense League v Board of Supervisors, 65 Cal App3d 723 (1977);Topanga Assn for a Scenic Community v County of Los Angeles, 11 Cal 3d 506 (1974).
Bell, The Referendum: Democracys Barrierto Racial Equality, 54 WASH L REv1, 25 (1978).
Lincoln Property Co No 41 v Law, 45 Cal App3d 230 (1975).
Committee of Seven Thousand [COST] v Superior Court (City of Irvine), 45 Cal 3d 491 (1988).
Newsom v Board of Supervisors 205 Cal 262 (1928).
Neighborhood Action Group v County of Calaveras, 156 Cal App3d 1176, 1183 (1984) .
deBottari v Norco City Council, 171 Cal App3d 1204, 217 Cal Rptr 790 (1985).
Fry v City of Hayward , 701 FSupp179, 181 (NDCal1988).
Arnel Development Co v City of Costa Mesa 178 Cal Rptr 723 (Ct App1981).
Northwood Homes, Inc v Town of Moraga 265 Cal Rptr 363 (Ct App1989).
Hawn v County of Ventura, 73 Court of Appeals of California 3d 1010 (1977).
参见鄢永华:《乌当区新庄村村民民主票决土地补偿分配方案》,载《贵州日报》2011年4月27日版;温子荣:《扶贫工程走民主程序》,载《中国扶贫》2010年6月1日版;马蓝花:《北京胡同改造需居民投票拍板》,载《法制晚报》2013年2月22日版;晏秋秋:《沪旧区改造新政:两轮征询、就近安置》,载《新民晚报》2009年3月19日版。
参见陈奕:《杭州市规划局邀您为新宋式风格建筑投票》,载《都市快报》2011年6月13日版;刘莹:《武汉地铁2号线站名今起公示,邀市民投票提意见》,载《长江商报》2012年7月20日版;陈方耀:《成都市民投票定方案,双流伏龙桥将建成汉唐风格》,载《成都日报》2011年8月22日版;汪晓霞:《南京保障房涉及广纳民智,户型方案市民投票决出》,载《新华日报》2011年7月6日版。
朱谦:《抗争中的环境信息应该及时公开》,载《法学》2008年第1期,第22页。
公共策划方案范文第4篇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积极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不断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部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单身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需改善。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投资建设(筹集)或政策支持其它机构投资建设(筹集),限定建设标准和准入条件,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面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特殊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工作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是引导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的必然要求。各级各2024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租赁住房工作的重要意义,站在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精心组织,加大投入,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逐步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为目标,积极探索和创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机制,把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城市发展、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构建和谐社会结合起来,以主城区、新城区建设为重点,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满足不同保障对象需求。
(二)基本原则。
1、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在用地、税收、金融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鼓励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开发区及产业园区和各类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统筹多方资源,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良好氛围。
2、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城市产业发展布局等情况,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要求,安排在交通便捷、生活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
3、科学安排,分步实施。在摸清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底数的基础上,科学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实行一次规划,分步组织实施。
三、认真做好规划建设工作
(一)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市住建委、房管中心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开发区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综合考虑我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产业政策、人口政策和人才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总体需求和布局要求,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规划期内的建设规模、土地供应计划和资金安排。
(二)科学规划公共租赁住房布局。按照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发展趋势、产业布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分布以及明水经济开发区鼓励创业人才政策,充分考虑供应对象的就业、生活要求以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规划确定在交通技校西侧、经十东路以北、重汽西侧、胶济铁路以北、电厂东侧、南涧溪北侧、环卫中心东侧等七个地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今年首先在交通技校西侧地块建设1000套公共租赁住房,重点面向开发区用工单位和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三)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成套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集体宿舍人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和省市2024建筑标准、规范和规定,要积极推广应用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进行一次性简易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同时,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同步规划配套商业服务、社区服务中心、文化健身广场等公共设施。
四、落实相关政策
(一)明确建设用地政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要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优先安排。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二)落实税费减免政策。认真落实国家2024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2024税收优惠政策,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按2024规定予以减免,按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鼓励社会参与。支持驻省和市直单位在自用存量土地内按政策、规划及需求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大专院校、开发区及产业园区和各类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社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利用自用土地,自筹资金进行建设,也可由政府提供土地,社会组织投资,通过合作方式建设。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土地性质原为划拨的,暂不改变使用性质;原为出让的,不再缴纳用地差价。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建设的,产权共有,按投资比例明确产权份额。凡社会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减免政策;建设和运营管理方面涉及的税费享受国家2024税收优惠。社会组织参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办法参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印发市社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执行。
(四)实行配建制度。对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根据规模、区位、性质,按照不同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由政府回购或回收,产权归政府所有。
(五)收购既有住宅。收购、转换、改造一批不违反城市规划、建筑质量合格、设施配套相对齐全的既有住宅,转化为公共租赁住房。
(六)完善审批程序。开辟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相关审批部门要明确审批承诺时限,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涉及多部门审核审批的,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采取现场联合办公的方式,统一办理开工建设相关手续。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相关部门要主动服务,特事特办,确保开工日期并及时完善相关手续。
五、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一)明确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租金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市发改委、物价局会同市住建委、财政局、房管中心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的70%。
(二)规范租赁管理。市住建委、房管中心要统一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物业服务费缴纳、退出约定、违约责任等事项,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规定,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工作。公共租赁住房1次租赁期限最长4年,续租须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单身职工租赁期限由其申请单位根据劳动(聘用)合同年限等因素确定。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的,市住建委、房管中心负责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三)加强动态管理。市住建委、房管中心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动态管理机制,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每2年审查1次,对承租家庭及承租单位定期进行走访、抽查,及时发现和掌握承租家庭及承租单位的各种变动情况,对违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纠正或处理。对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出租人应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载入承租人个人诚信档案,该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一种保障性住房。承租人不能按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市住建委、房管中心批准,可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合同签订时的市场租金收缴房租;承租人在过渡期满后拒不退出的,市住建委、房管中心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期间按合同签订时的市场租金上浮50%收缴房租。
(四)完善档案管理。各级各部门各2024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2024、管理及利用工作,保证档案数据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人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档案动态管理。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在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在市房管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协调、建设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为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顺利推进,市政府成立国有独资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建设管理公司,隶属市房屋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运营等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住建委、房管中心负责牵头抓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年度建设任务和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发改委、监察、财政、国土、税务、金融、人社、工会、民政等2024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规划选址、项目立项、资金筹措、用地、税费等优惠政策落实及供应对象收入、资产、住房情况审核等相关工作。要确保今年的建设项目,8月底前全部开工;今后每年10月底前提前谋划下一年度建设规模,并做好项目规划选址、立项、资金、土地供应和指标安排等工作。
(三)加强资金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纳入政府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金和利息由租赁收益及政府性资金偿还。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7部委2024规定执行。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委、房管中心、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建设(筹集)资金拨付、使用、核算及各项管理费用的监管。
(四)完善运行监管机制。2024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以及审核监管工作,由市住建委、房管中心等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细则。要严格准入审批,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的监督管理,做到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对、、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公共策划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文秘专业;高职学生;公关能力
伴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高校的扩招以及国际整体经济形势的不景气,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呈现越来越难的趋势。由于专业性相对不突出,高职文科类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现状相对不理想,文秘专业的毕业生甚至被戏称为“草根白领”,工资待遇不理想,工作流动性大。2013年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根据麦可思机构的跟踪调查综合整理发现,在毕业后不到一年的时间内,60%左右的文秘专业毕业生已经不在当初毕业时所填写交给学校的就业协议书上的单位工作了,有20%的学生表示正在寻找新工作单位,还有15%的学生有换工作的打算。而在此背景下,公关行业却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中国公共关系业2011年度调查报告》显示,中国公共关系业2011年营业额达260亿元。2013年2月22日至3月29日,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CIPRA)对中国大陆境内主要公共关系公司进行了为期36天的行业调查。调查显示中国公共关系市场2012年延续了快速增长的发展势头,据估算,整个市场的年营业规模约为303亿元人民币,年增长率为16.5%。《中国公共关系业2008年度行业调查报告》显示2008年公关业年平均工资水平就已达到7920元。那么,文秘专业的学生如何才能顺应这个大好形式呢?虽然公共关系从业人员并不是文秘专业的培养目标,但文秘工作的本身却具有公共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公关员职业定义为:“从事组织机构信息传播、关系协调与形象管理的咨询、策划、实施和服务的人员”。一般公关专员的职位要求为大专或以上学历,良好的书写和对话能力,熟练使用办公软件,工作积极主动,具备团队合作精神及责任感,能承受紧迫的工作安排和压力。这些能力也是一个合格的秘书人员所应具备的。因此,在专业教学中加强毕业生的公关行业竞争力与文秘专业整体培养方案并不矛盾。
一、结合文秘专业基础课程的公关能力培养
(一)情景模拟的公关写作能力培养
《秘书写作》是名高校文秘专业的核心课程,金华职业技术学院目前开设教学时数为96课时,分为两个学期,前期课程为《写作基础》。当前写作教学也较多地采取模块形式,基本分为公务文书模块、事务文书模块、经济文书模块等。《秘书写作》在不改变现有模块的基础上,可结合秘书实际工作中公关能力的需求,对模块中的重点内容进行合理化选择。高职院校文秘学生的基本就业方向是中小型企业,因此公务文书中的请示、批复等在工作中使用的几率并不高,而事务文书中的总结、计划却是秘书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内容,还有像讲话稿、述职报告等经常应用的内容却不是原有的教学重点。因此可在教学过程中相应的调整各模块的教学时间,同时采用拟真式教学法,有目的创设丰富、多样的教学情境,通过实际公司背景的设置完成对应的写作任务。课程在教学之初可以先设立几家公司:由学生设立,教师最终确定;注意公司的规模和经营内容的区别;数量控制在四家之内。此后的写作任务结合公司开展。拟真式拓展教学强调教学以学生为主体,实现“要我学”到“我要学”的转变。
(二)模仿训练的公关礼仪能力培养
秘书工作的岗位特征决定其礼仪沟通能力的重要性。在《秘书礼仪》或《秘书口才》课程中加强对学生职业行为的训练,可用模仿法。模仿是学习的主要方法,特别对于可视的行为语言的学习。教师要根据教学内容和培训目标,2024相关素材,精心设计示范动作,让学生在模仿中获得种种“体验”,内化为自己的行动,并体现在自己的行为语言上。也可通过视频欣赏,如影视剧中秘书工作画面选放等,让学生直观感受职业秘书的风度、气质和行为语言,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让他们在以后实际工作中可以有所依傍。日常生活中要求学生观察身边的人,模仿举止高雅、大方的人,学习他们表情、身姿、手势的运用,提高个人行为语言修养。
同时在模仿的基础上,师生还可以角色扮演,共同选择案例,编写脚本、学生演出、班同学评议、分析各扮演者的行为语言是否得当、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在这种训练方式中,将学生的心理置换成职业秘书的心理,有利于学生将行为语言的知识原理迅速形成表象进行理解,工作岗位的“事”仿佛自己正在“做”,人际沟通中的“话”好像自己在“说”。学生扮演越真切,与现实的贴近度越高,教学效果就越好。
二、结合专业核心课程的公关技能训练
(一)《公共关系理论与实务》课程的活动方案训练
1.公共关系活动方案写作训练。方案策划与设计是《公共关系理论与实务》课程的核心,包含有形象设计方案策划、公共关系调查问卷设计、公共关系专题活动策划、公关与新闻媒介策划、公关广告设计等,以公共关系调查问卷设计、公共关系专题活动策划为中心。课程教学在学期之初会要求学生成立各类不同性质的组织,建议以经济类组织为主,可以是参考现实已有的组织,也可以是虚拟成立的公司,每个组织的学生人数一般为6-8人,可自由组合,此后的工作任务需以公司的名义完成。以“公司十周年庆典”为例,各家公司的策划小组接受任务后,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应用庆典活动知识点),并获得相关信息(与自身企业相关的内外信息);根据工作任务制定出工作行动的内容、程序、阶段划分和所需条件,列出多种可能性(庆典活动的多种形式);在多种可能性中选择最佳的方式(根据公司规模、行业地位等,反复听取意见和修改),做出决策,选择最佳方案。
2.公共关系活动方案演练。策划方案的写作仍然是纸质的书面练习,部分情境可能是美好的愿景,而公共关系活动能力的培养还需要现实的演练。因此各组织可就上文完成的方案开展课堂演练。可将两家公司分为一组,自行选择其中任一方案,全班一般控制在四组之内,各小组轮流模拟演示。以庆典专题活动为例,要求学生演示庆典活动流程,人物角色由学生自行分配。演练可选择在教室进行,对环境作适当的布置。实训所需器材如桌、椅、及其他道具(名签、桌布、话筒等)由学生自行设计准备,活动所需文字材料由学生自行拟写。在演练过程中由教师和学生推选的评估小组按照工作规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价,形成评估报告,同时对该组学生的行为规范性、团队合作情况等予以打分。如果可能,学生可根据评估报告进行第二次演练,以验证所提出的建议是否得到修正。为节约时间,第二次演练可以放在课外,利用晚自修等业余时间,并可以录制视频。选择其中一组再次进行课堂分析已强化演练效果。
通过以上两个步骤完成工作任务,学期任务基本为4个。而一个任务的完成需要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强调团队分工与协助,锻炼写作能力、沟通能力和团队精神等。
(二)学院实训过程中的公共关系活动开展
课程内的训练不可避免的受到教学课时、场地、设备等因素的限制,和客观现实会有差距。如何锻炼学生的实战性,可以尝试结合秘书实务的校内“顶岗实习”进行实战训练。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文秘专业秘书实务的“顶岗实习”为期5个月,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在全校各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各部门进行实习。在此期间学生要参与各部门的工作,尤其是专题活动。
学校各部门每年都有各种类型的活动,例如文化艺术节、“十佳”歌手大奖赛、知识竞赛等,如果文秘专业的学生能够参与其中,参与到活动的策划和实施中,将有助于自身能力的提升。并以部门策划经验为基础向大型活动延伸,如学院组织的各类竞赛活动、歌咏比赛等可由学生组织策划、接待和主持,在学校的“三结合”活动中可以有意识地指导学生与用人单位洽谈,为学生在实践中学习、实践中发展搭建了良好很好的平台。
并且此模式还有的一个优势是,各二级学院会开展一些类似性的活动,例如“就业洽谈会”,但是学院性质不同,活动的形式就有较大的区别。比如机电学院和艺术设计学院“就业洽谈会”都会出现学生作品展示,但两者作品类型截然不同,相应的场地布置要求亦有很多区别。那么在方案的策划过程中通过对比分析并举一反三,可以有效提高学生公关策划的实际能力。
全国高校中除了直接的公关教育专业外,就是通过文秘专业培养公关人才。因而结合以上课程的改革和实训,文秘专业学生的公关竞争力首先来自于写作能力尤其是公关策划文书的写作。因为一次成功的公关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要依赖出色的策划。制定公关策划书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更好的公关传播效果。其次是活动方案的实施能力。所有的公关策划书都不应该只是口头上说说了事,必须落实到书面上,以方便计划制定者随时查看项目进展,管理层能够有效对公关结果进行评估。再次是“软技能”的沟通表达能力、分析创新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等。大学生在如此激烈的竞争当中,面对求职的困境所出现的一切,促使我们进行思考和改变,从而提高学生的社会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麦金罗编译.没有任何理由―现代企业员工培训最佳读
本[M].北京:群言出版社,2004.
[2] 胡劲.基于“能力本位”原则的公共关系教学方法探讨
[J].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