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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动物心得体会(整合5篇)

2024-07-02 19:25:03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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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动物心得体会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动物权利,逻辑错误,保护,赋权

中图分类号: H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055X(2017)03-0026-11

doi:1019366/jcnki1009-055X201703010

近年来,随着动物保护热潮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提倡动物保护,甚至因为动物保护意见的不同而爆发了“玉林狗肉节”等。在反思冲动与理性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意识到动物保护已经不再是一个高高在上的道德考量,而是当今社会必须面对和思考的问题。一些学者以西方“动物权利”学说作为根基,提出通过法律途径赋予动物权利;[1]也有一些学者以“动物无法满足法律主体的必要条件”等理由反对赋予动物权利。[2]然而批判动物权利,并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教义学上的概念推演。动物权利本身是西方的一个伦理学概念,国内学者在论述自身的动物权利学说时对原学说既有继承又有改变。批判动物权利应当既分辨两者的差异又寻找两者的共通点,并在此之上证伪“动物权利”。

一、原学说:更好的保护需要赋权

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历史始终与动物为伴,对人与动物关系的思考古已有之。1824年,现代意义上第一个动物保护组织――防止虐待动物协会在英国成立。此后,很多国家都有了自己的动物保护团体。虽然参与此类团体者的口号和目标不尽相同,但基本都是以避免动物受到不必要的伤害为基本理念。

动物保护运动的兴起虽然一定程度缓解了动物的处境,但许多动物保护激进主义者认为动物依然没有真正受到人们的重视与正确对待。1975年彼得?辛格出版了《动物解放》一书,将人类对动物虐待的根本原因归因于人类对动物的“物种歧视”,提出相应的解决方式是“平等对待原则”,用以论证“平等对待原则”的理由则是动物与人一样具有感知痛苦能力。《动物解放》全书有超过一半的篇幅在描绘动物遭受屠宰、养殖、实验以及虐待时所承受的痛苦,从而论证动物的确具有感知痛苦的能力并论述动物正处于遭受痛苦虐待的境地。在这些论述中,辛格不仅仅批判了人类面对动物痛苦时的麻木不仁,更发出了一个重要的疑问:已有的动物保护(组织和理念)为何不能真正阻止人类对动物的虐待?辛格的回答是以往的动物保护者的逻辑――“对待动物残忍的人也会同样残忍地对待同类”与“基于人类对动物的同情而保护动物”并不足以真正消除人类对动物的虐待,理由是前者的本质是对动物的歧视;后者则让人误以为正确对待动物仅仅是一种慈悲。[3]22-67

从动物解放所要求的具体内容来看,动物权利学说与以往的动物保护并无二致,即防止动物感受到人类施以的痛苦,包括禁止对动物的野蛮实验,不违反动物天性的圈养动物,不虐待动物(、烙印、电昏、死亡、强迫进食或禁食)以及素食。结合辛格对以往动物保护的批评可见,他并没有在以往的动物保护之上提出新的善待动物的方式,而是试图提出新的学说以克服以往动物保护不力的处境。批判物种歧视也好,提倡动物解放也罢,其实质是为了从观念上与以往的动物保护逻辑相脱离,说服人类像对待婴儿与残疾人一样正视动物感知痛苦的能力,真正实现“避免动物痛苦”这一动物保护的内容。

辛格并不否认以往动物保护的积极意义,但他认为单凭道德善心不足以实现真正的动物保护,他试图寻找一种强制要求人类保护动物的手段。这一点与其他一些动物权利论者是相同的,加里?L?弗兰西恩就将这种单凭道德善心是不足以现真正的动物保护的情况命名为“2024动物的道德上的精神分裂症”,认为人类往往在意识到需要保护动物的同时,依然实施着对动物的虐待。[4]78-80为了对抗人类的这种认知与行为的分裂,实现对动物更好、更彻底的保护,辛格、弗兰西恩等动物权利论者提出平等对待原则。

而从平等对待原则推导到赋予动物权利,是因为辛格认为权利是平等原则最好的解释。并且人们往往认为权利是专属于人的,权利是回击人类优先理念的最好口号。比照婴儿以及残疾人,他们往往与正常人具有显著的能力区别,但他们依然享有与正常人一样的被平等对待的权利,说明智力与能力的区别并不影响权利的获得。在辛格看来,婴儿或者残疾人获得权利并不是所谓的“固有尊严”或者“内在价值”推导的结果,而是因为婴儿和残疾人能感受到被伤害的痛苦,动物既然能与婴儿或者残疾人一样能感知痛苦,就能享有权利。也就是说,辛格将权利视为一种并不需要严格推导的语言与口号,其实质是强化避免动物受到伤害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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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期姜渊:需要保护即需要赋权:动物权利论的逻辑错误

在动物权利论者中,与辛格一样将权利二字视为一种动物保护口号的不乏其人,G?L?弗兰西恩曾经说过“所谓‘权利’就是我们用来保护人类不被当作别人财产的一种机制。”玛丽?沃伦也说过“在我们生活的这个时代,几乎任何一种重要的道德权益都以权利的形式表现出来。如果否认动物拥有权利(不管我们如何细心地对其加以限定),那么,人们就会以为,我们可以对动物做出我们想做的任何行为,只要我们不侵犯任何人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说动物拥有权利,这可能是说服许多人认真考虑“不虐待动物”这一诉求的惟一方式。” [5]所以说,辛格等人提出动物权利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动物更好的保护。权利只是一种口号,他们的逻辑是“需要更好的保护即需要赋权”。

二、发展的学说:生态保护需要赋权

90年代国内开始关注并引进西方动物权利学说。1993年杨通进教授发表了《动物权利论与生物中心论――西方环境伦理学的两大流派》一文,为国内在环境伦理的大背景下研究动物权利奠定了基调。此后,有学者将动物权利的核心矛盾归因于“道德权利与义务的对等问题”[6],也有学者将动物权利的核心矛盾归因于“天赋价值的论证标准问题”[7],但总的来说,国内伦理学界对动物权利的论证鲜有新颖的观点与突破性的进展。

相比伦理学界对动物权利研究的乏善可陈,深受环境伦理影响并正蓬勃发展的环境法学界不仅密切关注着伦理学界的研究进展,并且结合自身的环境保护需要,对动物权利有了进一步的研究与论证。陈泉生教授从生物多样性的角度出发,提出“生命平等”这个概念,讨论人们应当尊重其他生命体的生存权利。首先,陈教授的出发点是物种的多样性保护,物种多样性是生态保护的一个方面,也就是说他的研究是为生态保护而服务的。其次,在分析“生命平等”这一逻辑时,他提出其他生命体具有“平等价值”,“平等价值”指的是任何一种生物对于生态系统的和谐运行与发展都具有不可或缺且不可替代的价值。这里所说的价值指的是生物的存在对于生态系统的有用性,平等指的是在生态系统中每一种生物的有用性是其他生物无法替代的。换言之,“平等价值”就是每一种生物具有的独特生态价值。最后,他借鉴辛格等人所提出的动物权利理论,认为赋予动物权利可以实现动物的“平等价值”,最终达到维护生物多样性的目的。陈教授认为,动物的生态价值是必须予以肯定与尊重的,如同人类因为自身拥有独特的内在价值而被获得权利,动物既然具有独特的生态价值,就应该赋予他们权利。[8]由此可见,陈教授的动物生存权论遵循的是“需要生态保护即需要赋予动物权利”。

此外,江山教授从法律对主体的保护逻辑论证动物权利的证成。他认为,法律是以主体为核心的逻辑体系,因为法律的根本是对主体的保护,法律保护的范围即是主体的外延范围;包括动物在内的自然资源与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础,必须获得法律的保护。如果将包括动物在内的自然资源与环境排除出主体的范畴,那么法律将无法保护它们。如果法律将包括动物在内的自然资源c环境作为客体进行保护,那么对它们的保护无法对抗主体的意志,最终无法实现真正的环境保护。江教授将法律的保护范围做了一分为二的划分,法律对主体是绝对的保护,而对客体是相对的、为满足主体需求的保护。环境危机是因为人类过分侵害自然而造成的,如果将自然作为客体保护,是无法对抗人类这一主体的侵害意愿的,法律也就无法从根本上对自然进行真正的保护。然而对自然的保护不仅必要而且迫切,所以为了满足保护自然的需要与解决法律将自然作为客体保护不力的矛盾,只有在现有的法律体系内扩大主体的范围,赋予自然以权利。[9]简言之,就是不赋予包括动物在内的自然资源与环境权利就无法解决环境与生态的危机,只有赋予它们权利,才能保证它们得到真正的保护,最终解决环境与生态问题。

除了结合生态保护论证动物权利的内在逻辑,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动物权利能满足生态保护的外在效应。陈庆超博士在分析动物权利时候提出,动物权利具有三项基本观念和实践准则,除了不应该无故造成动物痛苦以外,还应该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给动物繁衍的机会,以及应该给动植物留下它们自己的生存与活动空间。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给动物繁衍的机会是说,动物的繁衍是符合生态系统自身运行规律的,有利于维护生态环境并最终保障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给动植物留下空间也是给人类留下生存的环境与空间,因为人类与动物一样生存在同一个地球,这里动物的利益需求与人类最终利益需求是一致的。另外,陈博士还提出动物权利具有两种外部效应,一是能体现人类高尚的道德情操,二是能具有满足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现实效用。人类与动物是息息相关的共生关系,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最终能受益于动物的生存与繁衍,陈博士基于此认为赋予动物权利是保护动物并最终使人类克服环境危机的有效手段。[10]与之相同观点的还有陈伟博士,他认为相较于行为能力的局限,动物更应该被考虑的是“生命自由”――也就是动物作为生态多样性的存在价值,由于行为能力的局限而不承认动物权利的法律将会因为无法履行其生态保护职能而走向失败。[11]

总结国内动物权利论者的逻辑,虽然各者论证的角度不同,但往往包含着“需要生态保护即需要赋予动物权利”这样一条逻辑。而将之与辛格等人“需要更好的保护即需要赋权”的逻辑相比较,虽然两者中保护的含义不同,后者指的是对动物更好的保护,前者指的是生态保护,但其本质是相同的,两者皆以动物需要保护作为论证动物权利的条件,可以归纳为“需要保护即需要赋权”。

三、对“需要保护即需要赋权”的批判

动物权利论遵循的“需要保护即需要赋权”逻辑存在着一个巨大的错误,就是 “需要保护”与“需要赋权”并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首先,需要保护并不等同于需要赋权;其次,动物需要保护也无法推导出动物需要赋权;最后,赋予动物权利不符合动物保护的客观现状与现实需求。

需要保护不等同于需要赋权,在“需要保护即需要赋权”中,保护是目的,无论这个目的是出于满足人性的悲悯还是满足环境保护的需要,赋权是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目的不等同于手段,实现保护目的不等同于实施赋权手段。虽然赋权与保护是2024联的,赋权手段往往是为了实现保护目的而实施的,例如赋予自然人以生存权,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自然人主体的生存利益,但保护目的并不一定是通过赋权这一手段得以实现,例如一个自然人在山林中躲避猛兽的侵袭,同样是保护了自己的生存利益,但这与赋权没有任何关系,纯粹属于自然人本能的自救行为。由此可见,保护目的不等同于赋权手段,需要保护并不直接等同于需要赋权。

实现保护目的既可以通过赋权手段,也可以通过其他手段,需要保护不是需要赋权的充分条件。权利的定义是纷繁复杂、众说纷纭的,然而可以肯定的是,权利是从主体自身出发最终指向其利益,赋权是从保护对象的利益出发,为其设置的多维保护体系的行为,与单纯的保护行为的区别在于:它对于主体来说是一种自由,而不仅仅在于它能为主体带来利益。辛格的“需要更好保护即需要赋权”逻辑目的在于批判以往的动物保护不力的困境,但其逻辑出发点依然是人类的悲悯之心,区别只是在于将以往单纯对第三者(动物)的悲悯转化为感同身受的悲悯。“需要更好保护即需要赋权”的逻辑核心在于人类而非动物,动物虽然具有感知痛苦的能力,但这只是更加唤起人类对其悲悯的理由,离开了人类的悲悯心理,或者说如果人类冷酷地罔顾动物的感受,则依然不产生人类保护动物的关系。而赋权是不以他人的道德或者感受为要件的,以即将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生存权为例,无论他人对他的罪行多么深恶痛绝,无论社会多么想处之而后快,无论他短暂生存的几个小时能不能提供更多的利益,但在执行死刑之前他的生存权依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是因为他尚未被剥夺的生存权是不以利他性为必要条件的,这一点与人类基于对动物的悲悯而保护动物有着本质的区别。由此可见,辛格提出的动物需要更好的保护并不能推导出赋予动物的权利。

生态保护需要同样不能推导出动物需要赋权,陈泉生教授等学者的“动物的生态价值是一种独立于他人的自我价值”的看法是不准确的。动物的生态价值与其经济价值的确存在着区别,前者并不像后者一样直接满足人类的实际需求,并且前者也为除人以外的生物提供生存与发展条件。然而,动物的生态价值最终仍然是为人类服务的,人类保护生态环境是为了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其他生物的生存与发展利益由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而与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利益保持了一致,人类最终是为了自身而不是动物才去保护生态的。人类在生态保护时依然遵循着以人类自身利益为标准的评判方法,对于生态系统本身来说并没有好与坏之分,地球本身并不在乎它承载的是鸟兽齐喑的沙漠还是生机盎然的丛林。人类生存与发展需要保持着动态平衡的生态系统,绝大多数的动物的存续是生态系统保持平衡的基础,人类就需要给予保护,而在特定时刻特定地域某些特定的动物的存续不利于生态系统的平衡,人类就不应当也不会给予保护。例如在许多外来物种入侵导致生态灾害的地区,人类往往会想尽办法消灭泛滥成灾的外来物种。由此可见,动物的生态价值是有利于人类的价值,并不独立于人类存在,人类保护生态环境中的动物是基于自身的需要,并不是从所谓的权利主体――动物自身出发。

从辛格等人对以往动物保护不力的批判与国内学者对人类中心主义的批判中,我们能理解动物权利论者的良苦用心,他们认为人类无法对动物实施真正满足道德与生态需要的保护,其根源在于动物与人类的不平等地位,如果赋予动物权利就能将动物置于与人相同的层面,阻止人类基于个体私欲而对其产生的侵害。但人与动物关系的高低其实是相对的,虽然动物权利论的初衷是将对人的关怀普及到动物, 把动物提高到“人” 的地位,但客观结果却必然是降低人的地位, 使人“沦为” 自然状态的兽, 导致“人”的丧失。[12]此外,肯定动物权利还意味着原本清晰的权利概念变得模糊。原本法学意义上的权利是一种“以法律保障主体自由的形式来实现正当利益的手段”,而一旦因为保护的原因将动物权利法定化,权利就变成“权威支持的正当利益”保护。“权利主体”与“被道德关怀的客体”也就无法区分。如果权利可以直接借保护的名义由他人赋予,那么这是否为强势者把自己的利益包装成他人的权利加以强制推行提供了渠道, 并最终带来以权利之名抹煞权利的危险呢?

即使我们肯定了动物权利,是否就能达到最大程度地保护动物乃至保护整个生态环境的目的呢?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先回答怎样对待动物才是真正地保护动物。我们可以引用动物权利论的一个基本观点,对于整个生态系统来说,动物与人类一样具有特殊的、不可或缺的地位与价值。地位指的是任何一种动物都在地球生态链中处于某种位阶,区别只是位阶的高低;价值是指无论位阶的高低,动物的存在都是保证地球生态链完整,生态系统正常、有序运行的必要条件。这种地位与价值是由自然客观规律所决定的,而不是由人类主观赋予的。在整个生态系统中,无论动物或植物以至全部环境因子,都有自己的运行规则,动物王国的行为法则,是由千万年物竞天择的适应性决定的,不是由人的意志所能改变的。无论是从动物自身的地位与价值,还是从整体生态系统来看,“原位保护”都是动物保护的最佳方式。也就是说,遵循动物自身习性,尽量减少对动物所处的自然王国的打扰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动物保护。以人类的方式去影响与干涉动物,无论是侵害还是赋权,其实都与真正的动物保护背道而驰。

参考文献:

[1]蔡守秋.简评动物权利之争[J].中州学刊,2006(6):58-64.

[2]严存生.“动物权利”概念的法哲学思考[J].东方法学,2014(1):63-69.

[3]彼得?辛格.动物解放[M].孟祥森,钱永祥,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4]弗兰西恩.动物权利导论:孩子与狗之间[M].张守东,刘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5]WARREN M A.The Rights of Nonhuman World[J].in R. Elliot and A. Gare eds,Enviromental Ethics: Readings in Theory and Application[6]杨伟清.从动物权利的讨论看道德的交互性本质[J].伦理学研究,2005(6):100-104.

[7]张德昭,徐小钦.论动物解放/权利论的天赋价值范畴[J].自然辩证法通讯,2004(4):42-48.

[8]陈泉生.论环境时代宪法对其他生命物种权利的尊重[J].现代法学,2006(2):78-85.

[9]江山.法律革命:从传统到超现代――兼谈环境资源法的法理问题[J].比较法研究,2000(1):1-37.

[10]陈庆超,陈建平.效用与崇高:从动物权利理论看人与自然正义[J].中州学刊,2007(3):150-153.

保护动物心得体会范文第2篇

一、主要做法

(一)广泛发动群众参加

现在各种类型的志愿者队伍很多,如何让群众了解、认识文物文物保护的意义,从而接纳、参与到文物保护志愿者队伍,是首要的任务。首先要扩大社会影响。在招募志愿者的时候,首先通过*区官方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开招募,并将文物保护的意义、参与的办法、条件等进行公示宣传。其次通过基层文化站长向街道社区进行选择性招募。采用板报、会议等方式向社区居民进行传达动员。再次结合文物普查期间的了解情况进行动员招募,对于一些热心文物保护工作的个人进行动员。经过3个多月的报名时间,共收到了70多人的报名申请。

(二)认真挑选高素质志愿者

文物保护志愿者相对来说是专业的,任务也是单一的,因此志愿者的选择至关重要,要始终贯彻文物保护为先的前提。在挑选的时候坚持了三个原则。一要是文物爱好者,同时也是品行端正者;二要熟悉街道社区情况;三要身体健康。从年龄、职业、个人素养等方面遴选了65人,体现了如下的特点:一是老中青搭配,65名志愿者,来自不同的年龄阶层,最大的年过花甲,最小的还是在校小学生,但中青年占到80%。二是来自不同的行业,有教师、学生、公务员、医生、社区工作者,其中社区工作者(含社区义工、楼栋长)占到70%。三是部分精英人士。*区的文物保护志愿者中有人大代表2名、政协委员2名。这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常关注关心文物保护工作,多次撰写建议、提案,促进了文物事业的发展。

(三)提升志愿者文物素养

由于志愿者来自不同的职业、接受不同的教育,素质参差不齐,一些队员的文物素养急需提高。在某种程度上而言,志愿者承担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者的角色,更甚于其文物保护、巡查的角色。一是加强业务培训。主要灌输文物基本知识,以趣味性为主要。内容包括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文物的基本鉴定方法,如何进行文物巡查,如何发现文物安全隐患以及文物巡查中的自我保护等。二是组织参观学习。通过参观学习提升文物志愿者的兴趣,增强责任感。带领志愿者熟悉自己巡视范围内的文物点,了解其文物保护范围,布置其巡视要点和注意事项。带领志愿者逐一参观我区的文物点,助其了解我区文物的基本情况。

(三)加强管理与激励

志愿者队伍是一个松散的组织,为把这支队伍运用起来,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不定期举行活动。如培训、知识讲座、文物点集中参观等,构建一个相互交流、提升的平台。二是分片进行管理。按街道区域分配了志愿者,志愿者的工作基本由街道的巡护人员进行指导和安排。街道可以按之际情况组织活动、开展活动,并将志愿者的活动情况纳入对巡护人员的考核之中。三是奖励和表彰。对一些优秀的志愿者在年终进行表彰,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同时在媒体上进行报道,既是肯定推广,更起到示范的作用。

二、主要成效

文物保护志愿者队伍成立以来,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增强了全区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系数

加强文物保护是文体局组建文物保护志愿者队伍的初衷。*区是长沙市中心城区,仅40.8平方公里,却有省级保护单位2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处,另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28处,重要的史迹标志17处。中心城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环境复杂,人员流动量大,被损毁的几率高,巡护的任务比较大。由于经费有限,文体局聘任的巡护员基本都是兼职,难以实现全天候的巡查。文物保护志愿者队伍与巡查队伍相互配合则可构成无缝网络。任何有危及文物安全的可能情况,文物巡查人员和志愿者都在第一时间报告给我们,得到及时的处理。自文物普查开展以来,由于得到了及时的巡护,*区新发现的文物点没有一处被损毁、被破坏。在建工程的文物发掘现场也都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二)提高了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通过文物保护志愿者队伍,拓展了一条文物保护知识的宣传渠道。志愿者首先是宣传员,通过志愿者以点带面地将文物保护的知识在群众中进行有效传播。志愿者队伍成立前后,共组织宣传动员活动2次,发放《*文物保护宣传手册》*余本,发放志愿者倡议书5000余份,街道社区办专栏板报30余期,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通过文物保护志愿者队伍,架设了一条加强文物保护的沟通渠道。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的志愿者,为*区进行文物保护的高位协调、反映问题、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提供了很好的通道和平台。通过志愿者也构成了一条与群众沟通的渠道,达到了影响群众、服务群众的目的。通过文物保护志愿者队伍,还架设了一条普及文物保护知识渠道。目前全社会文物保护的意识还比较淡薄,有意无意破坏文物的现场依然存在。通过志愿者,将加大文物保护知识的普及。同时我们选择了一些小学生担任志愿者,目前区文体局正在选择几所学校为文物志愿者培训基地,加快文物保护知识进学校、进课堂的进度,对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三)促进了全区文物工作的发展

保护动物心得体会范文第3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遗产载体

中图分类号:F59文献标识码:A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广泛征询专家意见反复修正的基础上提出的。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其为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2024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涵盖的内容十分宽泛,包括:口头传统,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2024自然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技艺和经验,如传统的生产技术、医药、体育健身活动等;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我国作为一个拥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古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国民族的发展历史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是我国历史的见证和中华文化的重要载体。今天,在文化旅游开发的热潮下,如何更好地利用旅游地的传统民俗、民间艺术、传统生活方式等已被提到日程上,因为它们是旅游地吸引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旅游地最独具魅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二、旅游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

当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于某一特定区域――旅游地时,旅游就成为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社会效益的一个重要方面。长期以来,旅游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容易忽视的问题,就是不能正确处理遗产保护与旅游利用的关系。旅游是一种经济活动,也是人们的一种文化审美活动,是一种以不同区域、不同民族、不同社会以及具有不同文化传统的人群之间的相互接触为根本特征的活动。现代旅游活动和旅游业的蓬勃发展不仅对旅游地经济产生了巨大影响,而且对旅游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珍贵的旅游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珍贵的不可再生的旅游资源,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承载着中华民族文化渊源,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旅游地开发离不开资源,尤其是一些以民族民间文化开发为基础的旅游地,民族民间文化是旅游开发的前提,是当地旅游业得以发展的生命线。

随着旅游活动的日益广泛,接触和了解异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成为很多旅游者外出旅游的重要动机,因为旅游行为本身就是寻求异域特色文化的心理体验过程,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给人们提供了一种认识历史、欣赏民间文化精华、把握地方文脉的重要途径。

(二)旅游开发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措施。旅游业的连带效应不仅使得旅游地经济迅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提高,而且激发了当地居民对文化的自豪感,使他们广泛参与到当地文化遗产的保护活动中,一些被人们忽视和遗忘的传统习俗和文化活动得到了开发和恢复,传统的民间艺术受到重视和发扬。此外,旅游开发为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可靠的资金保障,旅游的迅速发展带来了各项旅游收入,将其一部分用于保护工作,可使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更完整地保存下来。

三、旅游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几点建议

旅游是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新价值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人们对文化遗产认同、旅游资源与文化遗产有机结合的有效措施。202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开发,应始终坚持的根本方针是保护第一、开发第二。科学且适度地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好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方面。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核心载体的保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保护重点是传承人。因为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载体,任何202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都不应离开对人的关注,作为核心载体和传承者的人类自身,是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

人不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拥有者和传承者。与其他文化遗产不同,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由人类口头或动作方式代代相传,换句话说,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依附于人本身而存在,必须依靠人的智慧进行创造和传承。因此,世界各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时都应建立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高度重视对传承人的认定和保护。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应处理好的关系。在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其主要卖点的旅游地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成为开发工作的重中之重,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就要妥善处理好保护工作的各种关系。例如,政府、旅游企业、当地居民以及旅游者等都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他们应正确对待自身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角色,既坚持政府主导,也要发挥各方对推进文化遗产创新和发展的作用。

1、政府。政府在旅游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发挥着调控作用,现阶段我国国情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决定了政府主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迫切性和必然性。我国的地域性和民族性特征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繁杂,分布范围也十分广泛;此外,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本身也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工程,这就需要政府从全局出发,对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走政府主导的道路。

我国自加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已出台了一系列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政策,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明了基本方向。同时,地方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地位以及给予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也是不能取代的。

2、旅游企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既要靠政府主导,也要依靠社会各界力量的广泛参与,其中旅游企业对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国务院《2024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明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原则。由于旅游企业经营的主要目标之一是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使得旅游企业易于忽视保护,这就需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以遗产保护、旅游扶贫为根本目标,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协调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来引导和限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干预和指导旅游企业的开发行为,防止出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度开发和资源滥用。

3、当地居民与旅游者。当地居民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之一,是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力量。他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往往更深入、更细致,而且他们本身的固有价值观念、核心理念,也会影响旅游过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变迁方向。因此,应该提高当地居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使其更加了解民族民间文化蕴含的历史、文化等价值。

旅游者也是引起旅游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变迁的媒介,随着成千上万的旅游者的不断来访,旅游者与当地居民之间的个体接触便演化成群体性的社会接触,旅游者在体验非物质文化遗产精髓的同时,将本国或本民族的文化带到旅游地,以其有意和无意的示范行为影响了当地居民,对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势必造成冲击,导致旅游地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严峻的形势,走向灭绝或者处于濒危状态。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措施

1、提高认识,保护与利用并重。在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依托的旅游地开发过程中,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做好舆论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保护自觉意识,努力营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如首先要做好的工作是保护和传承,其次是开发利用,不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招徕游客并谋取利益的现实手段。

2、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我价值。所谓“本我”源于心理学家弗洛伊德的人格理论,原意是指人格结构中最原始的部分。这里所说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本我价值,是指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原始性、独特性,防止借旅游开发以及赚取利润为由,滥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歪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价值,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中发生变异。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着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的冲击,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很多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的礼仪习俗在城市文化中遭到削弱,因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本我价值保护刻不容缓。

3、培养专业人才,加强学术理论研究。旅游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离不开学术理论研究的支持,通过不断进行理论研究工作,理清工作思路,用正确的学术理论来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由于我国旅游业与国外相比,起步时间不长,所以相关的学术理论研究还不足,尤其是一些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理论问题,还需要结合中国国情,不断地进行探索和总结。因此,应建立人才培养机制,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人才保障。

四、结论

研究和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能够使优秀民族传统文化不断传承和发展,而且能够增强中华民族的自豪感、自信心和凝聚力。在旅游地的开发过程中,尤其是那些依托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地,通过明确旅游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进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核心载体进行有效保护,处理好政府、旅游企业、旅游者和当地居民的相互关系,使旅游地得以健康地开发与发展。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旅游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许林田.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载体,浙江工艺美术,2006.12,97-101.

[2]覃凤琴.从“非物质”到“外化物质再现”,山西档案,2007.5,22-24.

[3]贾美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若干反思,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4,10-12.

[4]许林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处理好的几种关系,浙江工艺美术,2007.9,69-73.

保护动物心得体会范文第4篇

2014年10月8日,在位于纽约奥尔巴尼的美国最高法院上诉法院第三司法部门,美国律师史蒂文.M.怀斯以“黑猩猩的代理律师”身份与法官进行辩论,要求法院签发人身保护令保障4只黑猩猩的身体自由权利。此前,2013年11月2日,怀斯也以此身份向美国纽约州联邦法院提起保护黑猩猩的诉讼。他执着地这样做,有其目的。

他是黑猩猩的代理律师

2013年11月2日,美国律师怀斯向美国纽约州联邦法院提起诉讼。面对法官和媒体,他一句“我是黑猩猩的代理律师”语惊四座。

怀斯要求法院签发人身保护令保障4只黑猩猩的身体自由权利,并将它们送到北美灵长类动物保护联盟的一个庇护所。这一诉求顿时引起当地甚至整个美国媒体的关注与报道,他所代理的4位“原告”的悲惨境遇也被媒体公布于众:汤米,被囚禁在纽约格罗佛士维一个二手拖车停车场内的棚屋笼子里;矶村,作为私有财产被囚禁在尼亚加拉大瀑布一处私宅内;赫拉克勒斯和利奥,属于新伊比利亚研究中心,正借给纽约州立石溪大学的解剖研究机构作解剖研究之用。

经过3次、每次长达3个小时的激烈争辩和交锋的听证会后,怀斯凭借娴熟的法律技巧和睿智的语言表达,给每一位旁听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然而,他提交的3份人身保护令申请书还是全被法院拒绝了。

虽然诉讼失败了,但这位黑猩猩的代理律师却赢得了美国法官、媒体和民众的认可和尊重,人们敬仰于他为实现动物人格权利而表现的执着精神。“我只是不同意你2024第70条人身保护令适用于黑猩猩的观点,但非常愿意接受其他任何针对这些黑猩猩不利行为的诉讼。作为一名动物爱好者,我很欣赏你所做的工作。”主审矶村案的法官拉尔夫对怀斯说道。主审赫拉克勒斯和利奥案的法官杰拉德也对怀斯为争取动物权利所作的努力表示钦佩。

美国纽约州联邦法院虽然拒绝了怀斯提出的人身保护令申请,但保留了他上诉的权利。于是,怀斯对这3个人身保护令否决案向美国纽约州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并被受理。

2014年10月8日,在美国最高法院上诉法院第三司法部门,怀斯对汤米案进行了口头辩论。这次上诉被《纽约时报》、BBC世界新闻等众多媒体关注报道。在这位“黑猩猩的代理律师”被更多美国民众所熟知的同时,动物权利保护的观念也悄无声息地在美国社会中更加被人们重视。

他致力于动物权利保护

怀斯是一位满头银发的老者,他白发下隐藏的一双炯炯有神的眼睛尤其引人注目。不认识他的人会以为他是一位再普通不过的美国老人。其实,他身后有很多令人羡慕的成绩与光环。他是美国“非人类权益保护组织”( Nonhuman Rights Project)的创始人和负责人,他拥有美国著名学府波士顿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和威廉玛丽大学理学士学位,他获得了马萨诸塞州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美国普通民众看来,他应该去追求公司民商事类的“高大上”律师业务,在商业龙头与金融大鳄之间谈笑风生。可他来却怀着一种使命感,坚定地选择为动物争取法律权利,做一位动物权利的守护者。

为此,怀斯于2007年发起成立“基本权利扩展中心”。2012年,此中心更名为“非人类权益保护组织”。该组织在很短时间内就成长为美国一个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动物权利非盈利保护组织。“非人类权益保护组织”致力于改变某些非人类动物的法律地位(由财产转变为人),保障它们不受囚禁的身体自由权和不受实验的身体独立权。通过普通法司法体系下州与州的诉讼以及根据现有的证明动物具有自我意识和自觉行为的科学证据,该组织在怀斯的带领下,正在美国全境展开一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动物解放运动。

30年来,怀斯不辞辛苦地奔走于世界各国和美国各州,为美国动物保护法律的制定和完善以及赋予动物人格法律权利而全力发声。他曾走进包括哈佛大学法学院、耶鲁大学法学院等在内的世界著名学府,为法学院的学生讲授动物权利立法等课程,给美国青年人的内心埋下认真对待动物权利的种子;他曾发表登上美国畅销图书榜的著述《让笼子发出嘎嘎声——直面动物的法律权利》《界限的划定——动物权利的科学与法例》等,将动物权利法律保护的理念传播到最广大的美国读者中;他还发表了数篇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法律评论文章,曾在电视上和广播中讨论2024动物权利法律保护的诸多问题;他为动物争取非人类权益的事迹还被拍成了纪录片《一个法律人》《打开笼子》等。

他要打一场维权动物权利的伟大战役

怀斯的诉讼策略受到了诸多法律学者和律师的公开反对与批判。美国联邦上诉法官波斯纳义正词言地指出:“法律赋予人类以特殊地位并非出于人类的能力,而是人类独一无二的道德自觉。”美国著名律师卡普也认为:“怀斯的诉讼是激进的、不必需的行为。”

除此之外,在具体诉讼中,与怀斯站在同一阵营的动物权利保护者也遭遇困境。2011年10月,美国“善待动物组织协会”向加利福尼亚州地方法院呈交诉状,请求判决海洋世界囚禁其捕获的虎鲸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3条修正案。2012年2月,此案未被受理。在一个全新的领域提出诉讼必须得有足够的诉讼能力和支持该项诉讼的司法环境。对于“善待动物组织协会”这次失败的法律行动,怀斯认为诉讼的困境在一开始就注定了。

虽然同“善待动物保护协会”一样,怀斯及其组织也屡屡遭遇诉讼的困境,但怀斯仍坚定心中的信仰:已被科学验证的具有自我意识、自主行为的非人类动物,如类人猿、大象、海豚或者鲸鱼,根据美国普通法应该被认定为法律上的人并具有身体自由的基本权利。没有明显证据证明在普通法中法律人格的主体仅限于人类,特定群种也符合法院过去用来确定法律人格所依据的相关条款。这是他心中的格律。

实际上,早在怀斯之前,世界范围内就已经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一场“动物解放”运动:1992年,瑞士通过法律认定动物为“人”而非“物”;2002年,德国将动物保护的条款写入宪法;2008年,西班牙议会授予黑猩猩一定的法律权利;在以色列,法律禁止在中小学开设动物解剖课以及马戏团驯兽表演……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动物应该享有生存权、个体自由权和免受折磨权。这些新的概念正在打破人类的思维枷锁与利益阻碍。

保护动物心得体会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的保护理念,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传承和管理工作,努力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迈上新的台阶。突出作为黎族苗族传统文化核心区域的历史地位,努力发掘民族文化资源,使地区珍贵、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发扬和开发利用。

(二)基本方针

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弘扬和发展。

(三)总体目标

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得打全面加强。到年,建立起比较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得到高度重视并有所改善。到年,建立起具有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使我市珍贵、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

二、组织机构、工作原则与保障措施

(一)组织机构

成立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保护项目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文化馆,具体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管理日常工作。

(二)工作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坚持立法保护与政策保障相结合,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结合,财政投入与社会资金相结合。

(三)保障措施

加强政策研究。研究制定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政策依据。

加强专业技术性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充分发挥琼州学院、省民族织锦研究所、省民族博物馆等2024单位的作用,依靠他们多年来在地区从事民族民间文化的调查和研究工作积累的研究成果和经验,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专家咨询、论证和专业指导,让他们充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2024、整理和研究,共同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出谋献策。另外,要加强现代技术的运用,充分利用各项科研成果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手段和工作方式的创新。

建立和完善档案。开展全面系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分布情况、保护现状与存在问题。编制保护目录清单,整理调查资料,建立和不断完善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区分轻重缓急,对那些处于濒危状态且具有重大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优先安排,抓紧抢救;对那些濒危门类的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和年老体弱的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要尽快采取措施,进行抢救性记录;对那些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资料和实物,要积极征集,妥善保管。

培养专业人才。采用多种形式,分级、分期、分批对保护工作的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进行教育培训。同时,注重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研究的专业人才,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的保护工作专业队伍,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落实保护经费。采取多种保护管理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灵活有效地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工作。一是以政府投资保护,设立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管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被列入国家级、省级项目的保护管理和专业人员培训等,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给予经费保障。二是以政府保护和民间保护相结合,财政投入与社会资金相结合。三是以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团体、企业自行投资保护项目,共同开发受益。

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采用各种方式,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宣传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保护对象和具体办法

(一)保护对象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管理工作的保护对象主要是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传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其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传统的口述文学和语言文字;传统的音乐、舞蹈等;传统的工艺和制作技艺;传统的礼仪、节日、庆典和体育活动等;与上述各项相关的代表性原始资料、实物和场所及其他需要保护的特殊对象等。

(二)具体办法

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资料整理工作。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进行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市黎族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

形成档案和数据库。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认真组织申报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要及时申报省级或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认真组织实施保护工作。被评审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保护名录,要根据其项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的内容规定,科学研究制定保护规划,落实保护经费,及时组织实施保护工作。

加强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通过组织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

设立展示中心和做好资料保存工作。充分发挥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创造条件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展示中心及做好资料保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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