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本网工作报告内容页

人防工作督察报告(整合5篇)

2024-07-06 04:56:02工作报告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人防工作督察报告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人防工作督察报告范文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预防职责与措施

第三章监督与保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务,预防职务犯罪,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预防职务犯罪,是指对可能发生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犯罪及其他犯罪进行事前防范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职务犯罪的预防。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内部预防、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预防职务犯罪实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责任人。

第六条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依照本条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指导,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章预防职责与措施

第七条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做好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结合实际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对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纳入培训内容;

(三)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防范机制,对人事、财政、司法、行政审批、资金项目管理等工作中易发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重点加强监督;

(四)接受2024部门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如实提供2024情况和材料;

(五)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

(六)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

(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做好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完善和规范依法行政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和监控机制;

(二)实行政务公开,完善政府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三)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四)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并建立和完善监管制度;

(五)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九条检察机关应当做好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提供法律咨询;

(二)督促、指导2024单位制定和组织实施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三)与2024单位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交流信息;

(四)了解、掌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分析、研究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意见和建议;

(五)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行业和领域与2024单位共同开展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活动;

(六)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十条监察机关应当做好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开展廉政法制教育,增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对国家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对可能诱发职务犯罪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督促2024部门和单位健全制度、加强整改;

(三)在受理对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以及调查违反行政纪律的案件中,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四)分析、研究违反行政纪律行为发生的原因,提出预防违纪违法行为的意见和建议;

(五)会同检察机关、审计机关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行业和领域开展专项预防活动;

(六)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做好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对国家工作人员开展财经纪律教育,增强廉政意识;

(二)加强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国债资金及其他资金、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政府采购、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企业改革等方面的审计监督;

(三)监督、指导政府各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对社会审计组织的业务监督;

(四)实行单位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五)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2024单位在管理和制度上存在问题,可能导致职务犯罪发生的,应当及时提出审计建议,督促2024单位健全管理制度,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六)会同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行业和领域开展专项预防活动;

(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十二条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在履行相应职责时,应当依法实行检务公开、审判公开、警务公开和狱务公开,遵守法定程序,规范执法,文明执法,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并接受社会监督。

健全司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加强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法院审判活动和判决后执行活动的监督,预防和及时查处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完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实行重大事务、财务公开,健全和规范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任职回避、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完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和收入申报制度,建立职务犯罪预警机制。

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定期交流或者轮换。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选拔任用工作人员时,应当严格按照选拔任用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防止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下列行为:

(一)借招聘、录用或者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之机收受礼金或者谋取私利;

(二)非法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三)违反2024规定,擅自决定或者干预重大项目投资建设、资金的安排使用、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以及物资采购等重大经济活动;

(四)利用职权要求2024单位给其配偶、子女、亲友及其他人员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介绍工程;

(五)纵容、包庇配偶、子女、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进行违纪违法活动;

(六)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监督与保障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廉政责任制和工作计划中,与其他工作一并实行考核。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在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为重要内容,接受群众评议。

第十八条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抄送其主管部门。被建议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回复建议机关并报其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本地区、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2024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向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及其他2024单位控告或者举报。提倡实名举报。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受理人民群众控告、举报违纪违法行为的制度,对人民群众控告、举报的问题应当严肃对待,查清事实,及时处理,并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者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控告人和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工作报告、组织视察、执法检查以及个案监督、评议等形式,依法开展对本级国家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提出的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拒不整改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举报不及时查处,或者打击报复控告人、举报人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人防工作督察报告范文第2篇

2024年8月3日,驻检察院纪检组2人按照上级纪委疫情督导的统一部署,对市检察院落实疫情防控情况开展了监督检查,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检察院根据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通告(2024年第5号)要求,加强对7月10日以来中高风险地区返回的干警排查力度,要求干警主动报备自己及家人的外出行程路线。检察院目前已恢复机关常态化疫情防控管理,工作人员进机关,需要扫出入码和行程码。另外,检察院根据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到乡镇检查督导防疫工作。派驻组和检察院开展联合督察,在疫情防控工作监督检查中,检察院设立哨点,配备酒精、手消等消毒用品,专人值守,如发现黄码或红码立即报告。检察院大厅工作人员加强防控意识,做好大厅消杀、群众监测体温、疏散等工作。

二、发现一个问题情况及整改情况

但在对单位出入人员进行检查时,发现一个问题,出入人员有人未按照防疫要求戴口罩,经派驻组提醒,出入人员能够做到出入佩戴口罩,不聚集。

人防工作督察报告范文第3篇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xx年的主要工作20xx年,在市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市人大及其会的监督下,全市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xx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本届人大二次会议对检察工作提出的要求和意见,将“严格规范司法”作为贯穿全年的工作重点,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一、依法强化法律监督,确保严格公正司法

牢牢把握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职能,努力为首都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法治保障。

从源头上严防冤错案件。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公诉是启动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一旦错捕、错诉,就会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甚至导致冤假错案。检察机关坚持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确保有罪的人依法受到惩治、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一是严格把握逮捕条件。市检察院制定《审查逮捕办案细则》,细化审查逮捕的法定条件、办案标准、工作流程。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全部当面听取犯罪嫌疑人供述,认真核实证据。对命案等重大复杂案件,派员参加现场勘验,引导侦查机关依法、规范、全面、及时2024证据。依法惩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破坏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犯罪,全年共批准逮捕16086人;对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1753人,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并督促侦查机关完善证据、查清事实。二是准确把握起诉标准。针对刑诉法严格了认定犯罪的证据标准,市检察院制定《提高公诉办案质量的工作意见》、《规范不起诉工作的指导意见》,严格执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法律原则和规定,要求承办检察官必须听取犯罪嫌疑人辩解,必须核实关键证人证言,必须听取辩护人意见;对侦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排除非法证据55件。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对各类犯罪依法提起公诉25204人;对于司法解释调整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提高盗窃和抢夺定罪数额,导致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犯罪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751人。三是着力统一司法尺度。针对利用互联网制造传播谣言、利用伪基站发送垃圾短信等新型犯罪,非法集资、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多发犯罪,证据标准、法律适用存在较大分歧的43类问题,积极协调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形成统一的证据标准,编发指导案例160余件,确保同类案件依法作出相同处理。

在诉讼中依法保障人权。检察机关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切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一是依法落实诉讼权利义务告知程序。对检察机关受理的全部案件,依法告知诉讼参与人在每一个环节的权利、义务,增加告知文书99种,完善书面、口头“双告知”制度,依法送达告知文书时坚持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详细解释,确保诉讼参与人清楚、明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二是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更加重视律师对维护权益、保障公正的积极作用,对律师提出的无罪、罪轻、变更强制措施等意见,认真核实、记录入卷,并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对律师查询案件、阅卷、会见当事人,全部实行网上预约、严格依法办理,全面落实与市律师协会签订的《2024保障和规范律师刑事诉讼辩护的若干规定》。三是依法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健全妇女儿童维权“绿色通道”、 残疾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权益犯罪。依法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对罪行较轻、认罪悔罪的56名未成年人,经过考察帮教,作出不起诉决定,促使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其中9人考上了大学。北京市有4个基层检察院获得“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四是完善涉军案件办理机制。依法打击破坏国防设施、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侵害军人及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切实维护国防利益。

依法加大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力度。一是重点监督纠正侦查活动违法的问题。针对侦查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调查取证、2024证据达不到证明犯罪标准等突出问题,集中进行通报、提出监督意见。针对侦查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情形,依法监督立案146件,追捕、追诉犯罪嫌疑人375人;提出书面监督意见253件,纠正侦查活动的违法情形。二是重点监督纠正不当裁判的问题。依法办理刑事上诉、抗诉案件153件,抗诉意见采纳率达到75%。针对危害食品安全案件判决没有依法加判禁止令,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仍然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问题,依法提出抗诉、发出检察建议13件,监督审判机关改判和纠正,有效保障食品安全。切实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依法提出抗诉53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8件,采纳率达到85%。针对民事执行监督中发现的执法、司法人员利用职权制造虚假民事诉讼、骗取巨额资金的问题,以涉嫌滥用职权、民事枉法裁判和诈骗罪立案侦查5人。三是重点监督纠正刑罚执行的突出问题。对刑期未满就提前释放的罪犯,逐案审查;重点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人员进行专项检察,17名违法保外就医的罪犯依法全部被重新收监。同时,坚决查处上述案件中涉及的司法人员受贿、渎职犯罪,立案侦查5人,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坚决贯彻中央依法惩治腐败的重大部署,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505人,同比上升15.3%;其中百万元以上的案件120件,占31.2%;县处级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137人,同比上升85.1%。

依法严惩重大职务犯罪。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北京检察机关承担着查办发生在驻京国家部委、国有大型企业职务犯罪的重要职责。20xx年,我们先后查办了上级交办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信访局等13个系列专案,是历史上最多的一年,目前已经立案114人,其中省部级2人、厅局级20人,涉案金额千万元以上的12人。依法审查起诉云南省原副省长沈培平受贿案等省部级职务犯罪4件。这些专案案情复杂,调查取证难度大。仅在查办一起涉案13人、受贿数千万元的专案中,抽调本市各级检察院400余人,持续数月奔赴全国20个省近百个地区,调查取证近千人,查清了全部事实,使犯罪分子依法受到惩处。

全流程规范职务犯罪侦查行为。司法没有特权,必须依法规范。全市检察机关坚持把受理线索到侦查终结的全过程,都纳入依法、规范、受监督的轨道。一是规范线索管理。实行所有线索由市检察院集中管理、统一评估、重点督办,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允许初查影响举报人、被举报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对过去经初查认定不构成犯罪,但对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到2024单位通报情况、消除影响。二是规范侦查活动。严格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 “全面、全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做到凡接触犯罪嫌疑人必录、凡讯问必录、凡搜查必录;对立案侦查、逮捕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拟不起诉的,一律由上一级检察院批准;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一律实行电子台账、全流程管理,切实保障讯问合法、取证规范。三是依法开展追逃追赃,绝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对潜逃的95名职务犯罪嫌疑人逐人、逐案建立信息库,持续查明犯罪事实、赃款去向,通过网上通缉、边防控制、国际合作、敦促自首、亲情感化等多种方式,追捕、劝返21名外逃人员归案。

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加强警示教育,与医疗卫生、工程建设等20多个单位签订预防职务犯罪共建协议,联合开展巡展,注重以案说法,引导公职人员远离“潜规则”、依法廉洁履职。各级检察院依托查办的案件,在国有企业、金融、司法等行业领域开展专项预防调查,深入分析案件背后权力寻租、资源分配不合理的制度漏洞,积极向党委、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专项预防报告76份,其中两项报告被最高检评为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十佳报告。搭建行贿犯罪档案便捷查询平台,把缺乏诚信的企业挡在招投标公平竞争的门槛之外。

三、依法稳妥推进改革,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

按照中央2024司法改革的部署,市检察院研究制定《深化检察改革实施意见》、《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坚持依法推进改革,及时向市委、市人大报告改革方案、重大事项,认真落实各项改革任务。

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在主要检察业务部门、3个基层院推行改革试点,着力解决行政化办案模式导致司法责任分散、虚化和难以落实的问题。一是突出检察官的主体地位。按照现有检察官三分之一的比例择优选任主任检察官,配备相应的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建立由主任检察官负责的专业化办案组织,保障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二是形成明确的权责清单。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由检察委员会、检察长行使的决定权外,其他权限由主任检察官依法行使,切实做到“谁办案、谁负责”。三是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执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建立检察机关内外部人员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排除干扰、公正司法。

深化检务公开改革。坚持依法能公开的一律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检务公开机制。一是全面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建立程序性信息、法律文书、重要案件信息发布三大公开平台,从20xx年9月1日起,当事人及代理人可以实时在互联网上查询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等14类案件的办理流程、处理结果等100多项程序性信息;对起诉书、抗诉书、刑事申诉决定书等6大类法律文书,除法律规定不公开的案件外,全部统一上网、提供公开查询;及时发布有较大影响的职务犯罪、典型案例等重要案件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维护司法公信。二是全面推广案件公开审查。对127件有较大争议和社会影响的拟作不捕、不诉决定的案件,以及刑事申诉、民事申诉、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答复,听取当事人、代理人、专家学者、社区代表的意见,强化释法说理,以公开促公正。三是全面整合便民服务平台。把接待等候、业务咨询、受理控告举报申诉等功能,统一整合到各院的检务大厅,提供全方位的诉讼服务。北京市有13个检察院被最高检评为“文明接待示范窗口”。

探索优化检察职权配置。一是成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依托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成立第四分院,落实司法改革新要求,成立由资深检察官、组织人事部门、法学专家等组成的遴选委员会,从全市检察院、法院系统遴选检察官,集中办理跨区划的行政类、知识产权类、环境资源保护类、交通运输类检察案件。二是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托与市政府法制办共建的“两法衔接”工作制度、涵盖26家执法司法机关的联席会议,推动各区县逐步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及时通报、移送案件,促进依法行政。三是积极探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针对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危害公共利益的案件,研究论证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诉讼程序等问题,为此项改革的落实做好准备。

改革业务管理机制。一是完善信息化办案系统。实现案件一律在网上办理,所有司法行为全程留痕,所有办案数据真实准确。对26项核心业务数据、692个办案关键节点实时公开、动态监控,并从绩效、案件、时间、人员四个维度进行分析,全面客观地反映各院、各部门、每名检察人员的司法办案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二是改革业务考评制度。取消对各级院计分考核排名,建立定期集中通报案件质量、司法办案中突出问题的制度,不允许为追求办案数量下达指标,不允许为了考核业绩弄虚作假,确保按照司法规律依法办案。加大案件质量评查和专项督察力度,针对发现的取证不到位、证据审查不细致、文书制作不规范等19项问题,在全市检察机关通报并限期整改,督促检察人员依法、规范、文明办案。三是切实提升司法能力。推进基层基础建设,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加强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的同时,利用9个月,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业务摸底考试、全员技能实训,公开通报考试结果、存在问题,在15个业务领域评选出176名业务标兵和骨干。全市检察机关有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专门人才53人。昌平院荣获“全国模范检察院”称号、西城院荣立集体一等功。坚持从严治检,始终用比监督别人更严的标准监督自己,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纪2人,确保队伍清正廉洁。

自觉接受监督。一是依法接受人大监督。20xx年9月,市检察院向市人大会报告了依法规范行使检察权的情况,配合人大会组织开展专题调研30余次,认真落实审议意见,及时报告整改情况。挂账督办代表建议12件,积极将相关意见转化为深化检察改革、提升司法水平的具体措施。二是主动接受政协及社会各界监督。办结政协委员提案5件,向市政协通报检察改革进展情况。探索建立检察官与律师互相评价机制。深化检察开放日制度,邀请各界群众走进检察院了解检察工作开展情况。三是切实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人民监督员库,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对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涉案财物、起诉等环节的监督作用,共监督评议案件33件,保障职务犯罪侦查权依法规范行使。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的检察工作,离不开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人大及其会的有力监督,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各位代表、委员为深化检察改革、加强队伍建设积极呼吁、建言献策,让我们备受鼓舞。在此,我代表全市检察机关,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各位代表、委员表示诚挚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目前,全市检察工作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司法能力亟待提高。部分检察人员法治意识不够牢固、业务素质不高,办理新型复杂案件、准确认定事实证据、出庭证明犯罪等能力仍有不足,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还需加强。二是对深化改革的认识不到位、破解难题的主动性不强。各级院推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务公开等改革的进展不平衡,检察管理和检察权运行机制行政化的问题亟待解决。三是司法不规范现象仍然存在。有的检察人员执行法定程序和办案纪律不严格,办案质量和效率不高,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对于存在的问题,我们将在规范司法行为、狠抓队伍建设、深化检察改革中切实加以解决。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xx年的工作任务20xx年,全市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党的、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部署,遵循司法规律,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法律监督,深化检察改革,在连续两年狠抓严格规范司法的基础上,再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坚持以证据和质量为核心,防止冤错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每一个案件都严格遵循证据标准、法定程序,健全客观性证据审查、非法证据排除、证人鉴定人出庭等工作机制,确保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依法惩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严厉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重点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破坏生态环境等涉及民生的犯罪,切实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服务首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依法坚决惩治职务犯罪,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推进。始终保持惩治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查办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犯罪,深入查办涉及民生、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加大惩治行贿犯罪的力度。严格规范职务犯罪侦查行为,健全线索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对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扣押冻结涉案财物进行专项检查,切实提高侦查法治化水平。依托查办案件,深入开展警示教育、预防调查、年度报告等工作,提出预防对策建议,促进廉政机制建设,切实发挥预防工作对于保护和教育干部、遏制和减少犯罪的积极作用。

依法规范诉讼活动监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严格执行修改后的刑诉法、民诉法、行政诉讼法,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深化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加大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监督力度,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加大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力度,重点监督纠正裁判不公、虚假诉讼和程序违法等问题。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切实加强释法说理、法制宣传等工作,促进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深入推进检察改革,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核心,落实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职业保障等改革任务,明确各类检察人员的工作职责、流程、标准,形成权责统一、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工作机制。完善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健全干预查办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检察院建设,积极探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健全主动发布重要信息、网上公开生效文书、便捷查询程序性信息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检务公开力度,切实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

努力建设过硬队伍,全面增强司法能力。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信仰法律、坚守法治,把保障人权、程序公正等司法理念落实到每一个司法办案行为。开展新一轮检察业务实训,完善与公安、法院的岗位交流锻炼制度,切实提升依法履职能力,努力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检察队伍。加强案件流程管理等基层基础工作,实现从注重办案数量向注重办案质量转变,从封闭式管理向公开透明管理转变,从侧重内部监督制约向全面接受外部监督转变,确保严格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坚持从严治检不放松,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对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零容忍,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各位代表,在充满希望和变革的20xx年,全市检察机关将在市委的领导、市人大及其会的监督下,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作出应有的贡献。

人防工作督察报告范文第4篇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作2007年度检察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的同志提出意见。

二00七年检察工作情况

2007年,我院在县委和州检察院的领导以及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十七大精神,认真贯彻全省、全州检察长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围绕构建“和谐荔波”,全面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以发挥职能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以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平正义为根本,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为全县经济发展营造安定、和谐的社会治安环境。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是检察机关首要的政治任务。一年来,我院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审查批捕和提起公诉职能,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严打态势,突出打击重点,严厉打击影响社会治安和群众安全感的严重暴力犯罪、犯罪和多发财犯罪。全年侦查监督部门共受理提请批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53件100人,比2006年度85件151人分别下降了37.6%和33.8%。经审查,依法批准和决定逮捕50件81人,不批准逮捕3件19人;公诉部门共受理移送审查案件62件87人,比2006年80件133人分别下降了22.5%和34.6%。经审查后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46件66人,退回补充侦查8件10人,不诉8件11人。从受理审查批捕、的刑事案件来看,抢劫、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比去年同期明显减少,但故意伤害、盗窃案件仍占较大比率,占受理提请批捕案件总数的49%,占提起公诉案件的30.6%。

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过失犯以及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分别不同情况依法采取轻缓的刑事政策从宽处理,正确处理惩办与宽大、重处与轻缓、从重追究与感化挽救的关系,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全年共不批捕犯罪嫌疑人19人,其中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的10人。对批捕后侵害人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轻微刑事案件,从化解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出发,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在办案中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不批准逮捕案件2件2人,经审查,依法维持原不捕决定;公诉部门在办案中对2名未成年人轻微犯罪作了相对不,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取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围绕创建“和谐荔波、平安荔波”,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平安创建活动。坚持严打与整治相结合,积极参与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加强对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感化和挽救;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主动配合2024部门依法妥善处理县域内的山林、土地、水事、城镇拆迁等引发的和重大刑事案件的善后处理工作,为维护县域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查办与预防职务犯罪,为县域经济发展营造廉洁的社会管理和服务环境。

2007年,我院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方针,按照上级检察院要求,加大职务犯罪查处力度,在办案中严格依法、规范办案,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和办案安全。自侦部门全年共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7件8人,初查后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3件3人(2件为大案)、渎职侵权案件2件3人。侦查终结12件14人(含上年积存案件),其中移送审查9件10人,法院作有罪判决8件9人,撤回1件1人。撤案3件4人。在追逃专项行动中,抓获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一名。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近40万元。在抓好查办职务犯罪的同时,深入贯彻《贵州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和荔党发[2003]24号“2024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是突出重点,围绕重点工程建设、政府大宗采购、反商业贿赂等方面开展预防,参加政府大宗采购活动5次,在荔波机场建设项目中,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始终;二是深入重点行业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力度。到地税局等单位和部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宣传,并结合办案中发案单位暴露出来的在人、财、物管理上存在的漏洞或制度不健全,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帮助、督促发案单位整改;三是开展个案预防。实行个案预防备查制度,对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逐案登记,提出预防对策;四是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工作。分别在县城、乡镇开展宣传共4场次,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在我县公共场所、街巷宣传专栏张贴“惩防并重,反腐倡廉”宣传挂图4场次,接受群众咨询100余人次;制作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图100余块张贴在县城街巷,增强全社会反腐倡廉的意识。

三、强化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加强控告申诉工作,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

诉讼监督是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一年来,我院认真开展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刑事诉讼监督方面,侦查监督部门加强侦查活动的监督,开展刑事立案监督3件,坚持对重特大刑事案件的适时介入和引导侦查工作,防止违法取证,共建议公安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5人,对侦查机关“另处”不当案件进行跟踪监督,纠正漏捕4件5人;公诉部门严把证据关,适时介入侦查5件次,退回补充侦查8件10人,发出检察建议1件。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中加强审判监督,注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司法公正;驻所检察部门强化刑罚执行监督,坚持驻所检察官接待日制度、分管检察长检查制度,继续巩固“二级规范化检察室”达标成果,认真开展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对公安机关因没有按照规定对监外执行罪犯落实监管措施及其他原因导致2名监外执行罪犯脱管的情况,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落实。同时坚持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坚持节假日24小时值班制度和安全大检查,确保监管场所安全,注重在驻所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加强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法律监督,维护法律权威。

认真开展民事行政案件诉讼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司法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全年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6件,其中一审生效判决申诉案件5件,二审生效判决申诉案件1件。对符合立案审查条件的,及时向县人民法院借卷审查,共立案审查4件,依法息诉2件,已全部审查终结作出终止审查处理。对不服正确判决的申诉案件,认真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维护司法权威和促进社会和谐。同时在办案中注意发现审判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开展职务犯罪线索初查1件。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与群众密切联系的重要窗口。一年来,我院继续以争创“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为切入点,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和工作目标,认真对照高检院下发的《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评比验收标准》,积极开展争先创优工作,在八年连续三次获得“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深化检务公开,认真组织开展“举报宣传周”、“法制宣传日”等活动,分别在县城、洞塘、甲良、朝阳、茂兰、佳荣等地开展宣传,发放宣传资料2000多份。工作中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和控申首办责任制,对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分类处理和答复。全年共接待和处理各类案件59件(次),受理各类举报线索8件8人,检察长接待群众16件(次)。控告申诉部门对所受理的各类和举报线索,根据性质和2024规定实行统一管理,及时协调分流或办理,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结果。

四、不断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综合素质。

认真组织学习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十七大精神,按照上级院及县委的部署要求,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机关作风教育整顿活动。投入学习培训经费3万余元,组织干警40余人(次)参加检察业务培训、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和公务员培训,不断提高检察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按照组织程序,报县委组织部批复任命反贪局副局长、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各一名;及时向县委组织部和州检察院报批7名符合检察官等级晋升的干警晋升检察官等级。继续抓好各项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落实。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检察机关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责任,进一步强化工作作风和绩效考核管理,加强对干警的监督管理,确保司法廉洁,全年无违法违纪情况的发生。五、强化基础保障建设,加快科技强检步伐,加大检察宣传力度,促进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省、州检察院2024基层检察院网络信息建设的部署要求,积极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及时落实网络建设资金20万元,加快了我院局域网和与省州检察院相联的检察机关“三级专线网络”建设步伐。通过积极努力,目前我院局域网络、专线网络、专用审讯室、审讯监控室已全部建成投入使用,视频会议室、机要通道开通,自侦办案实现同步录音录像。基础设施的加强,促进了我院办公现代化、自动化,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检察宣传和检察信息工作按照上级院的要求开展,全年共编发工作简报、检察信息、调研文章、新闻报道99篇,被省州及新闻媒体采用27篇。同时加强做好检察工作的保密、文书档案管理、财务和计划装备等工作。认真开展检务工作督查,确保政令、检令畅通,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完成。

六、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社会监督,服务全县中心工作。

我院在检察工作中,对上级检察机关工作部署、阶段性工作、重大疑难和社会关注的案件,均及时专题向党委、人大、政法委汇报,认真及时办理县人大常委会交办、转办的案件和事项。一年来,向县委、县人大、县委政法委专题汇报案件3件次,向县第十五届人大一次全体会议作了《2003至2006年检察工作报告》,向县人大常委会作了《2024开展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情况报告》和《2024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报告》。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加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外部监督的一项改革举措。2007年10月,我院认真按照上级院2024人民监督员换任工作的要求,调整了人民监督员工作领导小组,按时完成了人民监督员的换任工作。全年共组织人民监督员对3件拟撤销案件和2件拟不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监督审查,增强了办案透明度,正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同时,自觉服务于全县中心工作,积极参与全县矿山整治、旅游产业发展大会项目建设、帮乡驻村帮扶、党建扶贫等中心工作。在我县今年筹备和举办省第二届旅游产业发展大会期间,我院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安排,抽调人员和车辆参加项目征地、拆迁、安全保卫,积极配合公安、国土等2024部门调查项目建设征地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为国家挽回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一年来,我院还采取各种助农活动帮扶扶贫联系点、贫困户、两女结扎户、独生子女户以及受灾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单位投入及干警捐款捐物折合人民币2万余元,并联系贵州同茂投资公司帮扶洞塘中学10名特困生。

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2008年度工作打算

2007年,我院各项检察工作有了新的提高,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的不少问题:一是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离人民群众和上级院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在办案数量、质量和效率上都有待提高;二是深化和创新法律监督工作机制不多,监督方法有待改善,监督实效有待提高;三是检察基本公用经费保障未能很好解决;四是队伍专业化建设缓慢、高素质人才缺乏。

2008年是深入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我院检察工作总体思路是:全面落实全省检察长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和“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为目标,以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为方向,全面履行检察工作职能,为构建“和谐荔波”,促进荔波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批捕、工作,保证批捕案件质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以社会治安、社会和谐大局权衡,慎用强制措施,积极排查、化解矛盾,把影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减少社会对立面。

二、深入推进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侦查水平,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正确处理办案数量、质量、效率、安全和规范的关系,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加强举报工作,坚持有案必查,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三、强化诉讼监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全面开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和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监督,工作中既要监督实体法执行情况,也要监督程序法执行的情况,正确使用好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监督手段,做到监督与维护法制权威、监督与相互配合的统一。

四、抓好检务保障,加强科技强检。积极向县委、政府汇报反映,争取按照高检、财政部制定的基层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将我院公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加强对现有装备的管理,提高装备使用效率;在抓好信息化硬件建设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信息化的应用,运用信息化手段实行流程管理、过程控制、动态监督。

人防工作督察报告范文第5篇

监所检察部门基于派驻监管场所的优势,可以直接、全过程接触被监管人员,同被监管人谈话、询问、讯问,当面听取和受理被监管人员及其亲属直接提出的申诉、控告和举报,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人、近亲属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同时,监所检察监督贯穿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从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查监督到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直接或间接参与到刑事诉讼过程的方方面面,有利于随时发现和提出纠正冤假错案。而且,与办案部门相比,监所检察部门具有中立属性,很少受部门利益和办案单位的羁绊,有利于及时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正因为此,监所检察在发现和纠正冤假错案过程中具有独特的优势。那种认为监所检察部门对发现和纠正冤假错案无所作为的认识是不正确的。从前几年发现的佘祥林案、马廷新案到这两年发现的如赵作海案、李怀亮案、张高平、张辉叔侄案等多起产生较大影响的冤假错案,这些冤假错案的发现和昭雪,都是和监所检察部门的工作努力分不开的。

特别是浙江张高平、张辉叔侄涉嫌致人死亡冤狱近十年冤案的昭雪,以张飚为代表的新疆石河子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干警,立足监所检察职能,通过巡视检察首先发现并受理张高平的申诉,通过谈话感到案件疑点向主管领导汇报,多次通过正当途径转寄张高平的申诉材料,对推动案件立案复查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以张飚为代表的监所检察干警先进事迹的榜样激励,除了职业良知和职业忠诚等方面的启示,从方法论意义上,极大树立了监所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信心,要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把严防冤假错案发生作为监所检察工作必须坚决守住、不能突破的底线,切实履行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职责,及时发现冤假错案线索,认真做好严防冤假错案相关工作。

一、严格依法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

(一)实行源头控制,加强入所检察

入所检察不仅要核实收押管理活动是否符合2024法律规定,核实被收押人身份及相关法律文书,而且要做体表检查,及时发现被收押人入所前是否受到刑讯逼供线索,及时提出2024、固定和完善证据的意见和建议。

加强对被临时提解出所和入所活动检察。要对临时出所、临时提解出所后回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进行重点监督,认真进行体表检查和健康检查,防止和纠正非法所外讯问、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加强监管场所外违法讯问监督。监所检察部门发现侦查机关以起赃、辨认等为由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外进行违法讯问的,应当依法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督促纠正。对于违法所外讯问情节严重的,应当向2024主管部门提出追究2024办案人员纪律责任的检察建议;对于构成刑讯逼供等犯罪的,应当通过正当程序,建议依法追究2024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侦查机关以起赃、辨认等为由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外进行讯问的,建议2024部门将讯问笔录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或者判决的依据。

(二)加强羁押期限监督

超期羁押、久押不决与冤假错案的发生有一定的关联性,派驻看守所检察室要对看守所在押人员的羁押和办案期限实行动态监督,督促各办案单位按照时效和程序的要求,严格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保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存在疑问,无法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办结的,应当建议办案单位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变更强制措施。对于超期羁押或久押不决、定放两难的情形,在监督不按法律规定办理羁押手续、依法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的同时,通过查阅相关材料,重点监督其中是否存在关键证据缺失或证据有重大瑕疵,甚至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从中发现冤假错案线索。

(三)加强对监室和讯问室的监控

在押人员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要通过监控视频,加强对讯问全过程的监督。要充分利用派驻检察室与看守所、监狱监控设施联网的有利条件,建立监控巡查制度,对看守所、监狱的监管执法活动实行动态监督,发现有“牢头狱霸”、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的现象要及时纠正查处。

(四)切实履行日常派驻检察工作职责

进一步完善检察官约见卡、权利告知卡制度,充分发挥检察官信箱和谈话的作用,及时发现冤假错案。派驻检察人员要采取灵活的检察方式,及时深入“三大现场”,加大巡查力度,强化日常检察,及时受理罪犯申诉,刨根问底,深挖细查,从中发现线索,保证监督效果。有针对性的选择具有外伤、翻供、情绪反常、外提不押、反复控告申诉等情形的在押人员作为重点对象,通过入所(监)检察谈话、检察官约见、问卷调查等多种途径,全面掌握被监管人和案件办理的基本情况,从中发现冤假错案线索。

(五)加强出所(监)检察

通过查阅出所(监)人员出所登记和出所法律文书、与出所(监)人员进行个别谈话等方式,了解是否存在冤假错案的情况,把好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最后一道关口。

(六)加强对在押人员行使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督

认真受理在押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经审查,认为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能的,转刑事申诉部门处理,同时注意跟踪处理情况和结果。发现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执法人员扣压被监管人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的,以及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而监狱没有依法提请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七)加强对辩护人、诉讼人行使诉讼权利的监督

依法保障辩护人、诉讼人同在押人员的会见权、通信权,以及向在押人员了解案件情况、核实2024证据、会见时不被监听等权利。对于辩护人、诉讼人认为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及时接受并依法办理。

二、围绕新增职能加强重点领域和环节的检察

(一)依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活动,特别是对被监视居住人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在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中,发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不合法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或公诉部门进行处理。

依法办理被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公安机关、本院侦查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存在违法情形提出控告的案件。

(二)依法对强制医疗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要切实防止发生“被精神病”或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假装精神病的冤假错案。在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中发现被强制医疗的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或者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可能错误的,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将2024材料转交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

发现强制医疗机构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殴打、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违反规定对被强制医疗的人使用械具、约束措施以及其他侵犯被强制医疗的人合法权利等违法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发现交付执行机关未及时交付执行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依法受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并及时审查处理。对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要求回复处理结果的,应当在十五日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认真审查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申诉,认为原决定正确、申诉理由不成立的,可以直接将审查结果答复申诉人;认为原决定可能错误,需要复查的,应当移送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办理。

收到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人解除强制医疗决定的申请后,应当及时转交强制医疗机构审查,并监督强制医疗机构是否及时审查、审查处理活动是否合法。

(三)依法对死刑案件实行监督

认真办理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案件。认真履行死刑执行临场监督职责。死刑执行临场监督工作直接关系到死刑罪犯的生命,责任重大,不容出错。承担监督职责的监所检察部门要加强与公诉部门的衔接配合,必要时应当在执行前向公诉部门了解案件2024情况,向羁押死刑罪犯的看守所了解罪犯的羁押情况,尽快熟悉整个案情,以防止错杀,把好死刑案件的最后一道关。探索建立与死刑罪犯的谈话制度,必要时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为提高监督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打下坚实基础,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对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死刑执行人员、其他死刑执行现场参与人实行监督。对被执行死刑罪犯的姓名、年龄、户籍地、身份证号码,犯罪罪名、死刑判决情况等情况进行全面核实。在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前,发现有法律规定需要立即停止执行情形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立即停止执行。

三、依法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职务犯罪、罪犯又犯罪案件

监所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严格依法文明规范执法,强化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坚决摒弃有罪推定、疑罪从轻、口供至上、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等陈旧观念和不正确的政绩观,切实防止自身办理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和罪犯又犯罪案件成为冤假错案。

监所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严格规范办案程序,全面、客观地2024、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依法进行审查、核实,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式2024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严格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严防冤假错案发生。

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备案审查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及时审查,特别是要根据备案材料提供的事实和证据分析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从中发现或纠正冤假错案。

四、建立健全监所检察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长效机制

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从根本上说,要靠科学健全的体制机制。同时,要努力建设一支坚持法治精神,坚守法治底线,保持职业良知,敢于为民担当,追求清廉操守的高素质监所检察队伍。

(一)建立健全监所检察与侦监、公诉、反渎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和上下联动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在刑事诉讼中与侦查监督、公诉、反渎职侵权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规定,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严格依法文明规范办案,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监所检察部门在开展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时,一是要对办案单位的办案程序是否违法,监管活动中有无刑讯逼供、“牢头狱霸”等现象进行重点检察监督;二是要将工作中发现的可能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违法侦查取证行为及时通报给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三是要将侦查机关涉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反渎职侵权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通过与侦查监督、公诉、反渎职侵权等部门建立在押人员重要信息通报制度和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形成监督合力,共同做好冤假错案的纠防工作。四是建立各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上下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省院的主导作用和市、县等基层院的基础作用,及时处理申诉案件,及时沟通交流汇报,提高工作效率。

(二)建立健全在押人员投诉调查处理和辩护人及诉讼人权利保障机制

按照秘密投诉、及时处理、公开公正、依法进行的原则,监督完善监管场所基础设施、制度规范及执法水平,畅通在押人投诉处理流程,完善投诉处理机制配套措施,提防冤假错案的能力,切实增强检察监督的权威。一是严格监督监管场所对被监管人控告、举报、申诉问题逐一登记制度,按照规定进行转递或者调查,并向被监管人反馈转递情况或者调查结果。转递情况或者调查结果应当一并记录在案。对被监管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口头或者书面控告、举报、申诉,监管单位应当及时通报或者转交给人民检察院或者派驻检察室。二是严格监督看守所落实被羁押人入所体检、定期体表检查、收押时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受虐报警制度等。三是对在押人员及其监护人、亲属、辩护人2024侦查人员、监管人员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的控告、举报、申诉,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控告、举报、申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四是监所检察部门要切实保障法律赋予诉讼人及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权利,对监管单位违法剥夺或者限制诉讼人或辩护律师行使会见权的行为,应当及时提出检察意见予以纠正。同时,派驻检察室应当将派驻检察工作职责、派驻检察人员情况等监所检察信息公布在监管场所会见大厅内,便于诉讼人或辩护律师及时向监所检察部门行使申诉控告权利或者反映相关问题。驻所检察人员也可以主动与诉讼人或辩护律师接触交流,全方位了解在押人员信息和办案单位执法办案情况,增加发现违法侦查取证行为的渠道,提高纠防冤假错案的能力。

(三)建立健全对被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入所收押体检及检察监督机制

派驻检察室应当严格依法监督看守所的收押体检活动。对于新收押的被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监督看守所依照2024规定对其进行认真、细致的体检。发现犯罪嫌疑人入所时有伤残情形或者犯罪嫌疑人控告侦查人员对其实施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行为的,应当要求看守所现场拍照、勘验、检查,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2024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必要时驻所检察室应当自行组织拍照、勘验、检查,采取询问2024人员等调查取证活动。驻所检察室应当将收押检察时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的2024情况及证据材料通报给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驻所检察室和看守所。

(四)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实行监所检察人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对在押人员及其近亲属的控告、检举、申诉置之不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的,对阻碍辩护人、诉讼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对超期羁押或久押不决不闻不问的,对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违法违纪的,对相关办案人员要严肃处理;造成冤假错案的,则要追究法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