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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工作方案(优选5篇)

2024-07-06 11:05:02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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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工作方案范文第1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侦查学的走过了相当曲折又相当辉煌的路程。概括而言,从建国初期至50年代末是我国侦查学的酝酿初建时期;从60年代初到“文化大革命”结束是我国侦查学的停滞倒退时期;从70年代末至今是我国侦查学的恢复发展时期。

在恢复发展的20年,我国侦查学经过重建取得了长足进步,其显著特征表现为大量科研成果不断涌现。1979年,公安部原三局组织编写了《刑事侦察学》,成为我国第一本系统介绍侦查学知识的专业书籍。同年司法部和部联合组织编写高等学校法学教材,作为这套教材之一的《犯罪侦查学》1982年出版,成为我国第一部体系比较完整的高等学校侦查学教材。尔后,人民大学系编写的《刑事侦查》、北京大学法律系编写的《刑事侦查学》、公安部民警干校编写的《刑事侦察》、西南政法学院编写的《刑事侦察学讲义》等教材相继问世。与此同时,各种刊物上发表了数量众多的侦查学论文,而且有数十种侦查学译著和专著出版。进入90年代,侦查学取得了更加丰硕的成果。译著、专著和论文的质量和数量都有很大的提高,侦查学教材的品类更加齐全。在普通高等教育系统中,除了供本科生使用的不同种类的侦查学教材外,还出现了面对研究生、大专生和进修生的教材。在职业教育系统中,除了公安机关的各层次侦查学教材外,检察机关也编写了专门的侦查学教材。

纵观20年来我国侦查学的恢复与发展,我们可以看到,80年代前期的研究工作主要集中在学科的基本建设方面,如学科的名称、对象、体系、性质等:80年代中后期的研究则转入对侦查学的基础理论、各种侦查措施和、侦查思维和侦查谋略、各类犯罪案件的侦查、以及侦查学科体系的重组等较深层次的问题上;90年代以来,随着犯罪侦查实践的发展变化,侦查学研究呈现多层次、多样化的态势。这一时期研究的重点很多,包括学科理论体系、侦查体制改革、侦查基本方针、依法办案、办案、侦查意识、侦查思维、侦查行为、智能化犯罪和反侦查行为的侦查对策、以及针对犯罪、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机犯罪和证券领域犯罪等新型犯罪的侦查对策等。

二、理论研究述要

为更清楚和准确地了解我国侦查学20年的发展历程,下面便简要介绍这一时期侦查学领域内主要讨论的问题和相关理论研究成果。

(一)2024学科的名称问题

我国侦查学的学科名称经历了多次变化。“文化大革命”以前,高等院校的课程名称曾经用过“犯罪对策学”和“刑事侦察”等。当我国侦查学在70年代末开始重建的时候,各政法院系使用的学科名称未能统一,有的定名为“刑事侦察学”,有的定名为“刑事侦查学”等等。许多学者也在专业报刊上发表文章,讨论学科的名称。一时间,学科名称成为了侦查学理论研究中的一个热点。当时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问题上。

1.“侦察”与“侦查”。在本学科的名称中,究竟应该使用“侦察”一词还是“侦查”一词,这曾经是一个争论得非常激烈的问题。对此问题,学者们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侦察”与“侦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由于本学科的主要为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的业务,而公安机关又长期使用“刑事侦察”的术语,所以本学科的名称乃至具体内容中的相关用语都应该使用“侦察”一词。第二种观点,“侦查”与“侦察”是两个不同的术语。“侦查”是法律术语:“侦察”是公安工作中借用的军事术语。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已经明确肯定了“侦查”一词,所以本学科的名称和具体内容中的相关用语都应该使用“侦查”一词。第三种观点,“侦查”和“侦察”是两个内涵和外延都完全相同的概念,二者可以相互代用。但是,既然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使用了“侦查”一词,那么本学科的名称和具体内容中的相关用语应该使用“侦查”一词,放弃“侦察”一词。第四种观点,“侦察”和“侦查”是两个具有从属关系的相容概念,“侦察”是属概念,“侦查”是种概念,“侦察”应该包括“侦查”。具体来说,“侦查”仅指《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专门调查工作和2024的强制措施,而“侦察”还包括公安机关在办案中使用的各种秘密措施和手段。因此,做为整个学科的名称,应该使用“侦察”一词。第五种观点,“侦查”和“侦察”是两个交叉概念。虽然“侦查”不包括“侦察”中的秘密措施和手段,但是作为查明案情、2024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的一项专门工作而言,“侦查”应该包括“侦察”。公安机关的刑事侦察工作仅是“侦查”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后者不仅包括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的案件调查工作,还包括公安机关预审部门的案件调查工作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调查工作。由此可见,本学科名称还应该使用“侦查”一词。

2.“刑事”与“犯罪”。在本学科的名称中,究竟应该使用“刑事”二字还是“犯罪”二字,这也曾经是一个争论较多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学者们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观点:本学科名称中应该使用“刑事”二字,因为这符合公安工作中的用语习惯。我国公安机关在工作中把犯罪分为刑事犯罪和犯罪(或者反革命犯罪)两大类,而且公安机关内部也一直存在着“刑侦”与“政侦”的业务分工。由于本学科主要研究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的工作,所以名称中应该使用“刑事”二字,不应使用“犯罪”二字。第二种观点:本学科名称中应该使用“刑事”二字,因为这与刑事法学体系相一致。我国的刑事法学体系主要由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和刑事侦查学组成。虽然“刑事”和“犯罪”两个词的意思基本相同,但是为了保持刑事法学名称的统一,还是使用“刑事”二字为宜。第三种观点:本学科名称中应该使用“犯罪”二字,因为本学科的内容不仅适用于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的工作,也适用于公安机关政侦部门和预审部门的工作,还适用于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工作。如果使用“刑事”二字,容易与公安机关习惯使用的“刑侦”一词混淆,使人误以为本学科仅与公安机关的刑侦工作2024。第四种观点:本学科的名称中无须使用“刑事”或“犯罪”做限定词,直称“侦查学”即可。在汉语中,“侦查”一词与“调查”和“侦察”两个词不同。调查可以有民事调查和刑事调查,侦察也可以用于军事领域,如果这两个词前没有限定,会使人产生误解。但“侦查”专指犯罪案件的调查,不加限定,人们也不会理解为“民事侦查”或“军事侦查”。诚然,做为强调语,人们在“侦查”一词面前加上“犯罪”或“刑事”二字,亦无不可,但是做为学科名称,还是用“侦查学”比较简洁明了,而且可以避开“刑事”与“犯罪”的争论。虽然学科的名称问题本不该成为学科理论研究的重点,但是在这一讨论过程中,人们也加深了对学科内涵的理解,也明确了对学科一些基本问题的认识,因此它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学科的成熟和发展。

(二)2024学科的对象体系问题

1.学科对象。任何一门学科都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这种特定的研究对象是每门学科建立的基础,也是一门学科区别于其他学科的依据。明确侦查学的研究对象,对于侦查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确立学科的体系更具有直接的意义,因此这一问题上的著述甚丰。专家学者们在侦查学研究对象的问题上可谓众说纷纭。其中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1)“侦查活动的规律和方法说”, 即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是查明案情、2024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的规律和方法。(2)“侦查技术、 侦查措施和侦查方法说”,即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是侦查机关对犯罪进行侦查时采用的各种技术、措施和方法。(3)“侦查途径、 策略和方法说”,这种观点认为,在物证技术学同侦查学分离后,不宜再将侦查技术作为侦查学的研究对象,但应增加对侦查策略或谋略的研究。(4 )“侦查行为规律说”,该观点认为侦查学研究的是侦查行为最普遍意义上的一般规律。(5)“侦察活动说”,即研究侦察活动及其规律。(6)“犯罪、侦察活动说”、即研究犯罪活动与侦察活动及其规律。此外,还有“侦察和预防犯罪说”、“犯罪的控制调查活动说”等。

2.学科体系。由于学科体系同研究对象有着密切关联,所以专家学者们在侦查学的体系问题上亦莫衷一是。虽然学者们都承认侦查学的学科体系同课程体系不同,同一门课程其体系可以因院校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别,但是学科体系应该统一,以便促进本学科体系的日臻完善。然而,侦查学的学科体系如何统一,人们尚有不同观点,如“二块说”、“三块说”、“四块说”、“五块说”等。在“二块说”中,一种意见认为侦查学学科体系由犯罪活动规律特点和侦查对策构成;另一种意见认为从总体上看侦查学学科体系可分为基础理论部分和理论部分;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学科体系包括侦察对策和侦察谋略两部分。在“三块说”中,一种意见认为侦查学学科体系可分为刑事侦查学的基础理论、刑事侦查的一般措施策略和各类案件的侦查方法三部分;另一种意见认为学科体系包括刑事侦察学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比较研究三部分。在“四块说”中,一种意见认为侦查学的学科体系应包括2024侦查和侦查学的一般原理、2024侦查措施的规律和方法、2024案件侦查的规律和方法及其他2024内容四部分;另一种意见认为学科体系包括侦查原理、侦查措施、侦查策略、侦查方法四部分。在“五块说”中,一种意见认为侦查学学科体系由侦察主体与客体、侦察决策活动、侦察情报信息、侦察谋略以及侦察措施与方法组成;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学科体系由犯罪规律、侦察对策、预防犯罪、国外刑侦理论及实践、刑侦组织机构组成;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该学科体系由刑事侦察学的基础理论部分、侦察措施和策略部分、侦察情报部分,侦察技术和技能部分、侦察程序和方法部分构成。

(三)2024学科的基础理论问题

侦查学的基础理论是学术界讨论比较热烈的一个问题。80年代中期以来,《公安大学学报》等专业刊物上发表了相当数量的争鸣文章。经过讨论,多数学者达成一个共识,即侦查学的理论基础理论不同于其理论基础。他们指出:侦查学的理论基础是该学科理论研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指辩证唯物主义和唯物主义;侦查学的基础理论是侦查学自身的立论依据和研究起点。但究竟什么是侦查学的基础理论,学术界则有不同的观点。其中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包括:(1)“三论说”, 即认为三论(信息论、系统论、控制论)是侦查学的基础理论; (2)“侦察说”,即认为哲学或“侦察哲学”应成为侦查学的基础理论;(3)“同一认定理论说”, 即认为同一认定理论应该是侦查学基础理论的核心内容;(4)“同一论和犯罪侦察系统论说”, 即将同一论和犯罪侦察系统论结合起来,并立为侦查学的基础理论;(5 )“基本理论问题说”,即认为刑事侦查学的概念、性质、任务、历史和研究方法,以及其结构体系和发展规律等的基本原理是侦查学的基础理论。

在侦查学的基础理论研究中,许多学者展开了热烈的学术争鸣。有的学者认为,“三论”只是一般科学方法,不可能成为侦查学的基础理论;有的学者将“新三论”(耗散结构论、协同论、突变论)引入,代替“老三论”作为侦查学的基础理论。一些学者对同一认定理论作为侦查学基础理论提出质疑,另有学者则强调“同一认定的基础理论是刑事侦察学的特定的基础理论”。针对有的学者提出的“侦察哲学说”的观点,另一些学者提出否定意见,并在此基础上从横向和纵向理论框架上了侦查学基础理论的包含内容,其观点可视为前述“基本理论问题说”的进一步发展。此外,有的学者认为,侦查学的基础理论“不是某单一的理论可囊括,具有多层次、综合性,是一个理论体系或系统”。毫无疑问,阐明侦查学的基础理论对于推动侦查学理论研究工作和指导侦查实践工作都有重要意义。

(四)2024侦查工作方针问题

公安部于1978年制定的《刑事侦察工作细则》中确定“依靠群众、抓住战机、积极侦察、及时破案”的刑侦工作方针。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生活转型和司法环境转变,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犯罪活动趋于智能化和恶性发展,这一方针似乎已经不适应形势了。于是,人们开始思考和探讨新时期或现代侦查工作方针的问题,并且提出了一些不同的观点。

有的学者提出,超前、快速、高效、精细应成为刑侦工作的发展方向;还有学者则指出,在深化刑侦工作改革之时应努力形成以破促防、以防促破、防破并举、管建相济的新格局。1996年《公安学刊》发表《论争取把更多的案件处置在始发阶段》一文,该文作者阐述了“争取把更多的案件处置在始发阶段”的依据、观念、途径及关键。该文产生的导致了1997年杭州“现代刑侦工作方针专家座谈会”的召开。在杭州会议上,学者们针对侦查工作方针展开了热烈讨论。有的学者在分析原刑侦工作方针不足的基础上,从制订侦查方针的依据、内容方面进行探索,提出了“专群结合、破防并举、科学办案、狠抓战机”的新方针建议。有的学者从不同角度充分肯定了“争取把更多的案件处置在始发阶段”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优越性,认为它应作为新时期侦查工作的一个重要指导方针;有的学者还由此提出了对传统侦查工作的反思,主张将侦查工作置于大治安中,强调公安机关要把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作为侦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的学者认为,争取把更多案件处置在始发阶段是侦查工作走出低效益的关键环节,强调以此为突破口转变思想深化公安侦查改革。还有学者进行了配套论证,认为贯彻落实“争取把更多的案件处置在始发阶段”应树立服务观、效率观、全局观、群众观、科学观五大新概念。还有些学者指出,群众路线作为侦查工作的基本方针之一并没有过时,但是应该根据当前的社会实际情况采用依靠群众破案的新方法和新手段。总之,围绕侦查工作方针的讨论所产生的影响相当深远广泛,促进了人们对我国侦查学和侦查工作的全面思考。

(五)2024侦查体制改革问题

2024侦查体制改革的理论研究,是适应我国经济、政治形势变化的要求而提上议事日程的。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2024侦查权警检分工体制的改革;二是公安机关内部侦查体制的改革;三是检察机关内部侦查体制的改革。

1.侦查权警检分工问题。有的学者认为检察机关人力有限,加上情报、侦查措施手段不如公安机关,难以胜任侦查任务,因此应将其侦查权收缩转移至公安机关;还有的学者从检察机关侦查管辖过宽不利于行使其主要的法律监督职能出发,亦得出了同样的结论;另有学者从国际潮流出发,提出应分离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权,成立独立的反贪污贿赂局或第三侦查机关。与此相反,一部分学者从维护法律监督职能、考察检察机关侦查工作成效、保证对职务犯罪追究的公正性有效性出发,提出检察机关的侦察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还有的学者提出对法律规定的2024警检侦查分工范围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是: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限制在职务犯罪上,对不属于职务犯罪的案件一律划归其他部门管辖。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讨论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我国立法的确认。

2.公安机关内部侦查体制的改革。随着社会情况的发展变化。我国公安机关原有的侦查体制已经难以适应形势的发展和工作需要,于是,侦查体制改革也就成了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很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剖析了旧体制制约侦查效率的种种表现,并提出了一些改革建议与设想,如“大刑侦体制”、“探长制”和“侦审合一制”等。

“大刑侦体制”是一种新的侦查组织模式。不同的学者对其内涵作出了不同的注解。有人认为大刑侦体制是指自上而下的、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警种进行侦查合作的体制;有人认为大刑侦体制是指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条块结合的工作体系。有些学者还分析了大刑侦体制下刑侦部门的上下级关系,讨论了大刑侦体制下派出所是否承担侦查破案任务的问题。有的学者还指出,大刑侦体制不仅指公安侦查机关的协作,还包括动员、吸收人民群众等社会力量参与侦破工作。此外,有些学者对近几年来一些地区试行“大刑侦体制”的经验进行了研究和。

“探长制”是一种侦查人员责任制,也是我国刑侦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引起了专家学者的关注。有的学者对实践中“探长制”作法进行调研后得出该制度在充分发挥刑警队的职能作用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并探讨了实行“探长制”过程中出现的种种;有的学者对“探长制”中落实破案责任、建立激励机制进行了详细论证;有的学者对实行“探长制”中流于形式的作法提出了批评。

侦审分离是我国公安机关长期使用的做法,也面临改革的需要,有的学者剖析了我国公安机关内部侦查部门与预审部门分别设置及其工作互相交叉的现象与不良后果,主张实现侦审合一制度,这一想法越来越得到学术界和实践中多数人的认同。但是也有学者持相反观点,认为侦审分离体制亦有其性。,公安机关的侦审合一改革正在进行。

3.检察机关内部侦查体制的改革。检察机关侦查体制改革的集中在是否应设反贪局、是否应实行侦审分离制度等。在各级检察院设立反贪局之前,学者们曾就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是否有必要增设特别侦查机构展开讨论,学术讨论的结果推动了反贪局的设立,现在有的学者又提出反贪局应该从检察机关中分离出去的观点,当然也有学者对此提出批评。我国检察机关侦查中一向实行侦查“预审”一体化的工作体制。有的学者认为该体制缺乏监督与制约,应当改革为侦审分立的侦查工作体制;另有些学者则认为我国检察机关从1989年开始实行侦、捕、诉分开,已经有了内部监督和制约,没有必要再实行侦审分立体制。此外,还有学者提出,检察机关内部应建立特别的侦查队伍等。

(六)2024侦查谋略问题

侦查谋略是我国侦查学研究的热点和难点之一。它对于侦查工作的重要性自不待言,但对其研究难以把握。仅名称之争,学者们就有“刑侦计谋”、“侦查策略”、“刑事侦察策略”、“侦察谋略”、“侦查谋略”等不同说法。我国学者对其研究主要有两条思路:一是结合我国古代兵法知识,加以借鉴、吸收成为侦查谋略的;二是结合侦查实践经验,在谋略特征的指导下予以提炼、。早在1980年,北京政法学院编辑的《刑事侦察文辑》第一期上发表了《侦察计谋》一文,率先对侦察谋略进行了探讨。1984年《辽宁公安》上开辟了“浅谈谋略”专栏。此后,侦查谋略的论文常见于专业报刊。《公安大学学报》于1991年陆续刊发了侦查谋略的系列性文章。后来,2024专著也不断出现,在2024教科书中也出现了“侦查谋略”专章。学术界对侦查谋略的研究,大多从不同角度论述侦查谋略的原则、分类及施用等内容,因为其实践性较强,故争议的问题并不多。现在,2024侦查谋略的研究已经呈现细化趋势。

(七)2024侦查思维和侦查意识问题

随着侦查实践的和理论研究的深入,愈来愈多的学者认识到加强对侦查思维和侦查意识研究的重要性。2024侦查思维和侦查意识的论文因也陆续见于报刊,有人还撰写了侦查思维学的专著。2024侦查思维问题,有些学者提出了侦查思维的基本模式和基本。如5w2h法(何时、何地、何事、何物、何人及情形如何、程度怎样的思维方法);有的学者将侦查思维划分为横向思维、纵向思维、逆向思维、多向思维、综合思维、直觉思维等类型;有的学者批判地了不同学者提出的侦查思维的特点,认为侦查思维的特点表现为思维主体的特殊性、思维客体的复杂性、思维内容的谋略性;有的学者则论述了侦查人的思维品质的内容、培训途径等。还有学者对侦查中对抗思维方法、逆向思维方法进行了论述;亦有学者探讨了逻辑思维的形式等。2024侦查意识问题,有的学者全面分析了侦查人员应具备的侦查意识,认为其包括意识、意识、情报意识、证据意识、战机意识和协同意识;有的学者又进一步扩充为侦查人员的10种侦查意识;有的学者则结合类案谈了侦查人员缺乏侦查意识的原因、侦查意识与侦查僵局的关系等。

对侦查思维与侦查意识的研究,已经从一般性分析转入对具体侦查思维与侦查意识的形态的论证,从而对其理论体系有了一定的完善。但目前研究尚不深入,更没形成合力,故侦查思维和侦查意识的研究还未成完整体系。

(八)2024侦查措施、方法和对策问题

由于侦查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所以侦查学的理论研究必然把重点放在侦查实践工作上。改革开放20年来大量学术论文、著作是2024侦查措施、方法和对策的。这些论文和著作的研究涉及各种侦查措施、方法和对策。在2024侦查措施和方法的研究中,尤以2024讯问和现场勘查的为多。

在2024侦查对策的研究中,学者们主要从不同类案、具体个案两种角度进行论述,有些学者则结合犯罪的未来发展趋势如智能化、国际化等提出了侦查对策。还有学者另辟蹊径,从侦查与反侦查对抗的角度探讨了侦查对策的管理,提出侦查人员应加强对反侦查行为的防范、识别和利用。

总的说来,2024侦查措施、方法和对策的理论研究几乎覆盖了侦查活动的各个层面,对侦查实践起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九)2024各类案件侦查方法问题

对各类案件侦查方法的研究一直是学术研究的重点。近年来,专家学者的研究集中在对几种新型或特殊性犯罪案件的侦查方法上。现概述如下:

1.犯罪案件的侦查。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中,由于转轨的冲击,也由于法制不够健全,所以经济领域内的犯罪呈现出快速增长和变化多样的态势。与此相适应,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就成为了侦查学研究的一个热点。在大量的学术著作中,有的学者分析了经济犯罪的一般和特点;有的学者论述了经济犯罪案件与侦查工作的对策和特点;有的学者论述了加强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对市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意义;有的学者分析了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几个误区;还有的学者探讨了当前经济犯罪分子的心理特点及其侦查对策。在各类经济犯罪案件中,诈骗罪、贪污罪和贿赂罪是研究的重点。

2.机犯罪案件的侦查。多数学者从计算机犯罪的特点、种类出发。论述了侦查此类案件的方法和应注意的事项。有的学者则具体论述了计算机犯罪案件侦查的一般途径和方法;有的学者归纳了计算机犯罪的12种手法,并提出了不同情况下的侦查对策;还有学者结合证券人员计算机犯罪案件,论述了查办此类案件时应注意的问题;另有学者对计算机犯罪案件的立案、现场勘查、取证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论述。

3.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侦查。有的学者从有组织犯罪在我国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的分析出发,指出加强侦查对策研究的重要意义;有的学者概括了使用隐蔽力量秘密打入犯罪集团内部的几种方法,如贴靠侦察、卧底侦察、复线侦察、异地侦察等;有的学者提出应加强跨地区、跨国界的合作、共同打击有组织犯罪;还有学者认为对有组织犯罪应提高侦破工作的主动性、先发制敌等。

4.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有些学者从毒品犯罪的现状、危害出发,提出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中应加强边境查控、建立健全查缉毒品的情报等;有的学者论述了监视毒品犯罪嫌疑人的措施;有的学者专门论述了对跨国地区的贩毒案件实行控制下交付的侦查手段;还有学者指出应加强缉毒的国内国际侦查协作、共同打击毒品犯罪;另有学者对贩卖零星毒品案件的特点及侦查对策进行了专门研究。

此外,专家学者对各种暴力案件的侦查方法也有广泛的研究。有的学者还开辟新的思路,从无痕案件、疑难案件的侦查和专案侦查等角度对侦查方法进行了新探讨;而对于传统类案侦查方法,如杀人案、盗窃案的侦查等,学者们亦选择不同切入点进行了研究。

(十)2024侦查法制化问题

侦查是国家专门机关为保障法律实施而进行的一种活动,因此必须坚持遵守法制的原则。但是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我国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比较少,也比较抽象。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特别是在刑事诉讼法、刑法修改前后和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口号之后,学者们加强了对侦查法制化问题的研究。

在宏观的角度上,有的学者全面论述了“依法办案”的问题,指出“侦查中严格执法,依法办案,关键问题是增强侦查队伍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有的学者从“科学办案”的角度论述了提高执法科学性必须以坚定的法制观念为基础;还有的学者认为学科名称从“侦察”到“侦查”的转变就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我国侦查工作向法制化的进步。

在微观的角度上,学者们主要结合刑事诉讼法修正对侦查工作的进行研究。一些学者论述了自侦工作、预审工作在刑事诉讼法修正后的困难与对策,提出了加强对修正后刑事诉讼法的、理顺办案制度的具体措施;有的学者分析了讯问、搜查等具体侦查措施中的依法办案问题;有的学者对违法取证现象进行了剖析,提出应结合我国具体司法实践和世界诉讼的某些观念,确立一套取证规则;有的学者探讨了提高侦查人员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等问题;此外,侦查监督也是学者们讨论的热点。

(十一)2024外国侦查制度和理论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侦查学界与外国同行的交往不断增加,我国学者对外国犯罪侦查的制度、理论、方法和技术的研究借鉴也不断拓展、不断深入。这一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借鉴的形式从简单的翻译介绍逐渐发展为综合性比较评述;其次,研究的重点从技术方法转向制度和理论;最后,研究借鉴的国别也不断增多。有的政法院校专门开设了这方面的课程。有的学者还在广泛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写出了学术专著。

三、结语

回顾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侦查学20年的恢复与发展,我们欣喜地看到,我国侦查学界的志士仁人抓住了学科发展契机,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成绩大致可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科发展基本成熟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侦查学界同仁在解放思想基本方针指导下,紧密联系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实际,孜孜不倦探索,在学科基本理论问题等方面展开了深刻讨论,曾经创造了一个侦查理论研究的高峰期,伴随着大批侦查科研论著问世,为我国侦查科学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在许多科学基本理论问题上已趋于一致。而且大量分支学科如侦查心、侦查思维学、现场勘查学、侦查语言学的初创和建立,又充实和促进了侦查学学科的成熟。按目前一种流行说法,侦查学已经成为一门蓬勃发展中的“发展中学科”。

(二)理论研究对立法和司法实践贡献匪浅

侦查学理论研究来源于实践,又反过来指导和促进实践。如我国侦查学界2024侦查体制改革的研究,直接被立法所吸收,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有所体现,促进了我国侦查体制的良性调整,许多2024侦查措施、侦查方法的学术研究,更是大量地直接转化为侦查破案中的生产力,在减少或避免侦查失误上起了重要作用。

(三)培养了大量人才

我国经济建设需要大量专门人才,我国法制建设也需要大量专业人才。我国侦查学在培养侦查专业人才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侦查学涵盖政法院校、公安院校和检察院校,有中专、大专、本科、硕士等不同层次。这些侦查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相继走上检察系统、公安系统、国家安全系统、军队侦查保卫部门、企事业单位保卫部门及教育系统的不同工作岗位,而且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不少人已担任学科骨干或各级领导职务。

侦查工作方案范文第2篇

一、提高侦查决策能力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需要有坚强的领导,各级检察机关检察长就是侦查工作的坚强领导者和组织者,是侦查中的丰心骨和灵魂,他们的水平高低决定着侦查工作的开展情况。侦查决策是侦查领导人员的基本职责,即要求各级领导要敢于决策,敢担风险,精心组织,大胆实践。它必须建立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预测、广泛征求意见、服务当前大局的基础上,准确把握侦查工作的现实状况和发展规律,提高决策的可行性和实效性,把有限的司法资源得以最有效地运用,发展最大的效能。侦查决策的科学、准确、切实可行是侦查工作取得预期目标的关键,也直接影响着侦查工作的成败。因此,研究侦查组织指挥机制必须重视侦查决策机制。根据侦查实践,侦查决策的制定过程中应着重把握:

(一)充分2024信息,制定侦查决策。

为了适应当代反贪侦查协调工作的客观要求,各级检察机关首先必须建立和健全范围广泛、信息量大、传递及时的反贪信息情报网络体系,保证各种涉案信息情报及时准确地汇集到侦查指挥协调机构及决策人员手中。其次是要合理地界定信息情报的重点范围和内容。在掌握大量信息情报的基础上,侦查领导人员要科学地对信息情报进行分类,从中筛选出重点范围和重要内容的信息情报。所谓“重点范围”,是指犯罪嫌疑人职务管辖的区域及其涉及的领域和其社交活动所涉及的范围。凡是犯罪嫌疑人任职期间上述范围的涉案信息情报,都属于重点范围的信息情报。这里所说的“重要内容”,是指在重点范围内举报内容或与犯罪嫌疑人职务活动有联系的涉案信息情报。对于所掌握的信息情报,要结合举报的事实和案件线索材料,及时全面地进行综合研究,分析各种信息情报所反映的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尽可能地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以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侦查决策方案。

(二)精心谋划,实施侦查决策

侦查决策的推行就是组织调度侦查,是侦查决策的实施,是将侦查决策中的内容变为侦查实践的过程,是为实现侦查目的而按照侦查决策调整行为模式的动态过程。这个动态过程是侦查决策的执行者遵照侦查指挥人员的发令调度,运用各种侦查资源,采取法定侦查手段和措施等各种行为,将决策观念形态的内容转化为实际效果,从而实现既定决策目标的活动过程。从侦查组织指挥的角度讲,侦查决策的推行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1、依照侦查决策侦查号令。这种号令实际就是指挥员发出实施侦查行为的指示,包括2024侦查活动的时间、地点、方法、措施和决策调度、变更等方面的指示,也包含中止、终结侦查的指示,要求做到雷厉风行、令行禁止。

2、按照决策调度侦查活动。调度侦查主要是指挥员调兵谴将进行侦查,同时还要调度各种所需的侦查资源,如装备、交通与通讯工具、技术器材、侦查经费等等。

二、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指挥机制建设,从体制上保证上级院对下级院的统一领导

侦查指挥是使侦查决策转化为侦查行动的关键环节。侦查决策作为意识范畴的东西,不可能直接作用于侦查客体,而必须通过侦查行动这一物质力量。它就是通过命令、指示、调度等方式使侦查组织实施侦查决策、采取侦查行动的一种高智能活动。没有指挥,侦查组织就不能协调有序的运转,侦查决策就不能转化为侦查行动,侦查的目标也就不能实现。只要指挥人员指挥有方,调度得法,不仅能充分发挥侦查人员的才能和积极性,使他们自觉地为实现侦查目标而奋斗,而且能实现人员、经费、装备、侦查措施的最佳组合和配置,实现各种侦查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使整个侦查活动围绕统一的目标高效运转,并取得好的效果。

(一)加快侦查指挥中心的建设侦查指挥工作是侦查改革的重点内容,侦查指挥机制建设,主要是解决侦查指挥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问题。早在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即成立了侦查指挥中心,随后,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先后也设立了侦查指挥中心。它是高检院指挥地方各级检察院侦查工作、上级检察院指挥下级检察院侦查工作的职能机构,主要任务是:代表所在检察院之侦查管辖范围内跨省、地、县案件;指挥侦查管辖范围内案情重大、群众反映强烈、当地检察院侦查确有困难的案件;组织与2024部门配合的集巾统一行动;组织指挥大规模的转向侦察工作。近两年的运行证明,它对于改革和完善侦查工作机制,加强检察系统侦查工作的统一领导,使各地检察机关在侦查2024案件中统一步调,形成合力,从而加大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力度,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二)充分发挥侦查指挥中心的指挥功能上级领导下级是检察体制的根本原则,体现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就是要保证上级院侦查指挥中心对下级院案件进行有效管理,实现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部署,以及达到对下级院侦查办案指挥灵敏、高效、有力,和为下级院的侦查工作排难解忧,搞好服务等方面。这样既可加重上级院的责任,也能满足下级院的实际需要。我们应吸取多年来开展侦查指挥工作中所创造、积累的成功的经验,强化对下级院侦查办案工作的组织和指挥,以达到统一调配和合理使用办案力量的最佳效能。上级院侦查指挥中心可以指令办案、纠正下级院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和做法;协调解决下级检察院之间、检察院与其他机关、部门之间,2024案件管辖、定性和处理等方面的争议以及侦查工作中需要协调的其他事项,如帮助下级院排除干扰,克服阻力,对当地检察机关难以开展侦查的案件,上级院可提上来办或突破后再交下级院办理;也可以指定异地侦查管辖,侦查终结后按法律2024审判管辖的规定移送审查。又如针对下级院办理大要案过程中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分歧、争议影响侦查工作进行的情况,加大协调力度,制定出一些带有共性的规则或指导性意见,解决下级院的实际困难。广东省侦查指挥中心2000年成立后成功查处了“528”交通系统行贿受贿窝案窜案,该案涉案人员多达40多人,其中有3名厅级干部和l3名处级干部。涉案地区跨广州、汕头、揭阳、等多个地区,牵涉到30多个公路建设单位。在广东省院侦查指挥中心的组织指挥下,涉案地区市检察院协调办理此案,打破了地域界限,密切配合,相 互协助,实现了侦查资源的优化配置,确保了案件的顺利突破。这是充分发挥侦查指挥中心指挥功能的成功案例。

各级侦查指挥中心还要强调侦查指挥工作的权威性。严肃工作纪律、保证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上级院的指挥协调形成意见前,要认真听取下级院的意见和建议,力求决策科学、指挥得当。对于上级院做出的指挥协调决定,下级院必须认真执行。指挥协调中出现的重大失误,或者不服从指挥造成的严重后果的,要追究2024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侦查协作机制建设

(一)加强系统内部协作机制,从体制上保证全国检察机关侦查工作“一盘棋”运作

侦查协作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涉及外地案件时,2024地区检察机关予以配合侦查的活动。侦查协作机制,实际上是检察机关全系统内跨地域的侦查合作机制,是新时期打击犯罪的有效手段。多年以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各地检察机关彼此孤立办案,互相支持、协作、配合,发挥检察机关整体优势,形成侦查合力还做得不够。高检院历来强调各地检察机关在侦查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并已在2000年底制定下发了《2024人民检察院侦查协作的暂行规定》,对侦查协作的一些事宜进行了明确规范。它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统一规范,发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的整体优势。侦查协作一般由办理案件的检察院直接向负有协作义务的检察院提出请求,法律手续必须完备,协作事项要具体明确,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但应依法、可行、保密。协作地检察院负有协作和审查相关法律程序、手续的义务,必须依法通力协助,积极配合,认真负责,快速高效,保证质量并反馈情况,要像侦查自己查办的案件一样来做好协查工作。侦查协作经费列入办案业务经费预算统筹开支,履行协作职责不得收取费用。

要实现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应尽快建立起以上级检察院为“龙头”,以基层院为支点,高效运转、“上下一体化”的职务犯罪侦查指挥协作机制。高检院、省级院、沿海开放地区和中心城市检察院都应建立专门的侦查协作机构。分、洲、市院和基层院的侦查协作机构问题由省级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必须有专门承担侦查协作任务的固定人员负责这一工作。

(二)、健全外部协调机制,加强和规范与2024部门的协调配合

外部协调是指协调检察机关与2024单位之间的关系,争取2024单位协助检察机关侦查大案要案。健全与2024部门的联系配合机制,有利于取得2024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形成全社会的整体合力。一个案件侦查活动的完成,涉及到多个部门的职责,有哪个相关部门配合不好,就会贻误侦查工作。要坚持党的十五大确定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既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又相互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凡是大案要案,大都涉及面广,侦查工作往往涉及不同的执法、执纪等职能机关和专业性的领域与涉案单位,如纪检、监察、公安、税务、工商、海关、物价、金融、证券、审计、房地产、技术监督等单位和专门领域。只有通过对外部的协调争取各2024单位和部门大力协助,侦查工作才能保证顺利进行。

协调配合要从过去主要靠人来人往解决具体问题的方式转变到主要靠制度与机制解决共性问题上来。前者解决的往往是某一具体的事,协调的实现多倚重单位领导人个人之间的关系;后者一般解决的是某一类问题,靠的是机制和制度。要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联合下发等形式,建立健全与2024执法部门的配合协作机制,充分发挥2024执法执纪部门在同职务犯罪斗争中的职能作用。

(三)加强与港澳协查机制和刑事司法协助机制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大潮,职务犯罪将出现国内犯罪国际化,国际犯罪国内化的新趋势。高新科技手段的发展和应用,使跨境职务犯罪的手段愈来愈隐蔽,逃避打击的速度也更加快捷。事实证明,不管哪个法域仅靠自身的力量,仍然实行封闭的调查处理方式,都很难对此类犯罪形成有效的控制体系。

1、进一步加强与港澳的协查机制

随着香港、澳门回归祖国,三地的经济、文化、司法等领域的交往与合作日益密切。本着“一国两制”的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将1993年2月下发的《2024同港澳地区司法机关进行案件协助调查取证工作程序的规定》作了新的修改和补充,并《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进一步规范涉港澳个案协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需要请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2024部门协助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逐案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然后由最高检的“个案协查办公室”与港澳2024部门联系落实或委托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联络并派员协查,形成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统揽全局,指导跨法域职务犯罪案件协查活动的高层协调机制。在维护内地与港澳共同利益和法律制度的基础上,通过近几年的实践,各方已在具体案件的协查内容和协助方式上形成了新的约定:如协助会见和询问知情人和证人;向2024部门了解、查询、调取物证、书证;提供犯罪嫌疑人的出入境资料及动态情况报告;通过法律程序追缴与犯罪2024的赃款赃物等等。在2000年,原深圳海关关长赵玉存家族特大受贿案最终能顺利突破,就是内 地与港澳协查机制发挥重大作用的成功案例。

2、不断完善刑事司法协助机制

刑事司法协助是指我国司法机关[!]与外国司法机关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相互请求,相互协助,代为进行某些刑事诉讼行为的活动。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发展和加入WTO,给跨越国界和地区的职务犯罪提供了机会和条件,这类犯罪案件呈增长的趋势,严重破坏了中国对外开放的政策,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侦查工作方案范文第3篇

一、基层院建立职务犯罪侦查中心,适应“侦查一体化”和查办职务犯罪的需要

随着职务犯罪智能化的不断提高,查办职务犯罪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传统的办案方式和设施设备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检察工作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采用现代化的办案手段和技术侦查设备。在“侦查一体化”机制中,现代化的办案手段和先进的技术侦查设备,对于成功侦破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基层检察机关虽然不设侦查指挥中心,但应该建立职务犯罪侦查中心,配备现代化的技侦查设备,建设先进而完备的侦查系统功能,这既是“侦查一体化”的需要,也是基层院查办职务犯罪和科技强检的需要。

职务犯罪侦查中心应该具备的主要功能,一是应该建设数据信息交换管理功能,包括纵向与上级检察机关侦查指挥中心传送数据的功能、横向与公安、金融、审计等机关进行信息交换的功能,这就要求建立网络信息室;二是应该建设案件讨论和汇报功能,这就要求建立多媒体通讯室;三是应该建设调查取证功能,这就要求建立具有技侦功能的讯问室和询问室。此外,还应该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心建立舒适的休息室,以备侦查人员连续作战劳累时休息所用。为了确保职务犯罪侦查中心的正常运转,功能正常发挥,应该投入专项资金,为职务犯罪侦查中心配备先进的电脑、传真机、数码电视机等高科技产品,现代化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等。

二、在查处大案要案中遇到阻力、干扰或疑难问题,主动请求启动“侦查一体化”机制

基层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时,特别是查办“重量级”人物时,社会各界的阻力和干扰往往纷沓而至。由于体制的原因,基层检察机关在这些阻力和干扰面前往往软弱无力,束手无策,案件查处出现了裹足不前的局面,或者是查来查去其结果“竹篮打水一场空”。在这种时候,基层检察机关就不应该再坐等观望了,而应该主动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启动“侦查一体化”机制的请求,由上级检察机关侦查指挥中心采取参办、提办、异地办等方式,统一组织和协调,排除办案的阻力和干扰,确保案件的顺利查处。另一方面,就是基层检察机关在案件查处过程中,遇有疑难、复杂案件(比如跨地区案件等),自己力不从心时,也应该主动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启动“侦查一体化”机制的请求,由上级检察机关侦查指挥中心统一组织,灵活配置各种侦查资源,迅速突破大案要案。

基层检察机关主动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启动“侦查一体化”机制,真正体现了“侦查一体化”的核心和灵魂——灵活配置,上下联动,能够使“侦查一体化”机制更加富有活力,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能够使“侦查一体化”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对“侦查一体化”机制的不断发展、完善、巩固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三、建立侦查人才库,培养侦查骨干,报上级检察机关备用

在查办职务犯罪需要的时候,上级检察机关侦查指挥中心启动“侦查一体化”机制,往往会选调基层院的一些侦查骨干去参加办案。毫无疑问,去参加办理的都是大案要案或是复杂疑难案件,如果素质平平很难胜任,甚至会给案件查处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基层检察机关平时应该加强对侦查人员的教育和培训,选择政治素质高、思想作风好、业务能力强的侦查人员重点培训,培养侦查骨干,建立本院的侦查人才库,报上级检察机关侦查指挥中心,以备上级检察机关侦查指挥中心启动“侦查一体化”机制时所用。

(一)应该加强对侦查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认真抓好侦查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促使他们树立正确的执法观、服务观,树立良好的思想作风和政治作风,以保证他们被选调参加办案的时候能够在“侦查一体化”中不计个人利益,服从统一指挥,保守工作秘密,全力以赴办案。

(二)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要在侦查学、证据学、侦查谋略等方面对侦查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侦查水平和侦破案件的能力。同时还要根据个体特长,有针对性地专门地对侦查人员进行培训,比如有人擅长抓逃,有人擅长查账,有人擅长突破口供,那么在培训时就应该对其擅长之处侧重培训,培养专家型人才,适应“侦查一体化”的需要。

另外,还要在优化侦查队伍结构方面下工夫,加快推进侦查队伍的专业化进程。在保持侦查骨干相对稳定的同时,要努力吸收吸纳优秀人才,优化人员组合,提升侦查队伍的学历层次和专业结构。

四、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使基层检察机“侦查一体化”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侦查工作方案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特点;影响;应对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相关犯罪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此类犯罪因其与一定职务相关,一般被称为职务犯罪。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具有不同于普通犯罪侦查工作的一些特点,并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方式、手段和现实状况产生着影响。虽经刑诉法的修改,这些特点,仍然在影响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推进,因此需要理清思路,改进措施,强化手段,才能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进一步前进。

一、职务犯罪侦查的特点

虽然同是对于犯罪行为的侦查,但是基于犯罪主体、手段等因素的不同,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有着不同于公安机关普通犯罪侦查的一些特点:

(一)侦查对象不同

职务犯罪侦查的对象一般是在一定组织中任职的人员,整体文化程度高于普通犯罪人员,通常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和社会关系网络,法律意识、反侦查意识较强,拿下口供难度较大。

(二)案件特点不同

职务犯罪行为往往隐藏于大量合法行为之中,不容易被发现,具有隐蔽性。行为人在犯罪时,多采用秘密手段,具体行为知情人较少,具有秘密性。行为人犯罪前经过精心策划,犯罪后会采取手段掩饰其犯罪行为,具有智能性。此外,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还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

(三)案件线索来源不同

普通刑事案件多数来源于被害人报案,少数来源于群众举报或现场发现,一般都有较为明确的涉嫌犯罪事实。而职务犯罪线索多来源于群众举报,举报的内容多是听说或者猜测,没有实质内容,且往往是多头举报,保密性差,犯罪事实是否存在需要进一步核实。

(四)初查工作重要程度不同

普通刑事犯罪,只要有报案,一般都能够被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符合立案条件。因此,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主要集中在立案之后。但对于职务犯罪侦查而言,由于线索多是举报,需要进一步核实举报内容是否属实,一般证据充分之后才立案。因此,立案前的调查工作即初查在整个侦查活动中具有重要地位。

(五)侦查策略不同

由于普通刑事案件多具有较为明确的涉嫌犯罪事实,不依赖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因此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围绕犯罪事实调查取证。而职务犯罪侦查由于线索的不明确性,加之职务犯罪本身的复杂性,在不清楚犯罪基本事实时,一般难以从纷繁复杂的材料中找到相应证据。因此,侦查重点在于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让其交代犯罪的基本过程,再根据口供调取其他证据。

此外,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侦查活动的程序、措施、手段等内容作了统一规定,并没有区分普通犯罪侦查和职务犯罪侦查,但从司法实践看,由于检察机关不具有公安机关较为广泛的职能,而且在一些侦查措施的运用上,也依赖于公安机关的配合。因此,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手段、措施也弱于普通犯罪侦查工作。

以上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重点在于突破口供,掌握行为人实施职务犯罪的基本事实,围绕基本事实开展取证工作,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侦查人员对于证据的总体认识,是当前侦查工作“口供至上”的一个重要成因。

二、新《刑事诉讼法》的进步及其局限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此次修改,对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总体而言,挑战大于机遇,且并没有改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特点。

(一)对于人权保障的强化提高了对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要求

1.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机关讯问内容的抗辩权,对当前侦查讯问阶段侦查人员所具有的相对心理优势形成了一定的冲击,④提高了讯问难度。

2.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公诉案件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获取证据的合法性、全面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3.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并提出意见。除部分案件外,辩护律师可以不经2024机关批准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会见时不被监听。以上规定打破了侦查过程的封闭性,不利于侦查机关获取口供,且口供更具有易变性。

4.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可以查阅、复制案件的全部材料,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2024证据,再结合辩护人具有的调查取证权,意味着辩护人可以根据案件证据情况,一方面可以自行调查核实,另一方面对案件中证据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这对以往粗放型的侦查方式提出了严峻挑战,因为一些证据一旦当时未2024可能会因各种原因再无法2024影响案件认定。

5.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期间,辩护人对于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关键证人往往是与被告人具有密切关系的人员,有的还是对象犯的行为人,以上人员出庭作证变数较大,对于侦查阶段固定证据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6.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同步录音录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职务犯罪案件在讯问时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对于侦查机关讯问技巧和笔录制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强制措施、侦查措施的增强及其局限

1.新《刑事诉讼法》将将拘留、传唤的时限在特定情况下延长至24小时,将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审查决定逮捕的时间,在14日基础上,在特殊情况下,延长了1日至3日,客观上增加了检察机关办案时间,但是,鉴于辩护权的相应扩大,多出的期限对侦查工作益处有限。

2.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权力,但是从司法实践看,由于监视居住措施对于侦查工作中人力资源的浪费,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公安机关,都较少适用。虽然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式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但无论是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还是有能力对通信进行监控的机关,都不是检察机关,实际上监视居住的执行效果,在一定程度是脱离检察机关掌控的,增加了办案风险。

3.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于职务犯罪可以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增加了检察机关侦查措施,但是,有利的程度也不是太大,因为第一,刑诉法修改前,技术侦查措施就一直在用,第二,能够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只是少数案件。⑤此外,一方面技术侦查措施只能在立案后使用,对于检察机关非常重要的初查工作没有帮助,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需要通过2024部门进行,这与侦查工作及时发现并获取相应证据的要求存在距离,对侦查工作没有特别大帮助。

此外,《刑事诉讼法》修改中2024电子证据及行政机关2024的证据效力的确认、财产查封等措施的完善,也只是对实践中做法的吸收。

综合上述,刑诉法修改的相关内容,一方面扩大了辩护权,并且这种修改容易在司法实践中贯彻执行,另一方面有限度的强化了侦查工作,但在具体实施中又需要进一步细化落实。总体而言,此次刑诉法的修改,对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挑战大于机遇。因此,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继续发展,不能完全寄希望于法律修改,还应当围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特点,突破制约点、薄弱点,增强侦查能力和水平。

三、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措施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所面临的“发现难、立案难、取证难”的局面难以得到根本改变,但是,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进一步发展,不仅是人民的期待、社会的需要,而且也是检察机关的使命。因此,根据侦查工作的特点,检察机关应当从以下四方面着手,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一)树立正确侦查意识

第一,树立程序正义意识,在侦查过程中合法使用侦查措施,避免因程序、证据瑕疵对案件认定造成影响。第二,树立全面取证意识,注意核实犯罪嫌疑人辩解意见。第三,树立线索发现意识,善于通过媒体、网络等途径发现犯罪线索。

(二)调整侦查策略

第一,加强初查阶段对于外围证据的调查取证,争取在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就掌握一定事实、证据。第二,转变侦查决策方式,改变以往证据充足才立案、拘留的做法,提倡一定程度的风险决策。⑥第三,强化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优势,在较大范围统筹侦查资源,集中优势力量查处犯罪,特别是窝案、串案。

(三)改进侦查措施

第一,提升讯问工作的技术含量,综合运用心理学、逻辑学等方面知识,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第二,创新情报2024和分析方式、方法,充分发挥情报引领侦查工作的作用。第三,加强人员培训,帮助侦查人员掌握先进的侦查手段和方法,提升素质和能力。

(四)加强单位、部门配合

侦查工作方案范文第5篇

吕航飞 刘洋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一、刑事侦查简要概述

侦查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2024的强制性措施,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2024规定,公

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是法定的刑事侦查权的机关,对分管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其他任何机关、

团体和个人,都不的行使侦查权。刑事侦查是公安机关以刑事案件为目标,依据国家法律,运

用侦查策略、手段和刑事科学技术,发现、控制犯罪和揭露、证实犯罪的一种专门活动。刑事侦查工作的任务,是通过侦查破案、

揭露和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保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实际工作中,具体包括打击犯罪和预

防犯罪两方面的内容。打击犯罪就是要对破坏社会秩序触犯刑法的犯罪分子,采取有效的措施,把他们查获归案,并使其受到应

有的惩罚。预防犯罪就是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防止和减少犯罪案件的发生。

(一)通过侦查破案,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

刑事侦查工作的任务主要是侦查破案。因为刑事案件发案率高,危害性大,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安

定。所以,在整个治安工作中,这项工作占有突出的地位。

(二)通过预防犯罪,减少、控制刑事案件的发生

打击犯罪固然很重要,但预防犯罪同样是件十分重要的工作。无打不安,无防不稳。在某种意义上讲,预防犯罪是一项治

本的工作,通过预防犯罪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这是社会秩序得以安定的标志。发案率降下来了,刑事侦查部门才更有精力去侦

破那些大案、要案,摆脱“破不胜破”的被动局面。因此,通过预防犯罪来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是刑事侦查工作任务的又一重

要方面。但是,这个项工作的面很广,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只靠公安机关是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的。所以,预防犯罪,从宏观

角度讲,它是全党、全社会的任务,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进行综

合治理。

二、刑事侦查工作方针的形成

刑事侦工作方针是在长期斗争中不断总结,完善发展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刑事侦查工作就提出“及时破案”

的方针,并在 1955 年第一次全国刑事侦查工作会议上确定下俩,这对当时集中搜查和打击犯罪分子,加强专案侦查,提高破案率,

保卫党的中心任务的完成,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60 年代初期,根据十多年的刑侦工作的基本经验和三年自然灾害时期刑事犯

罪活动的严峻情况,对原方针做了适当的补充,增加了一些内容,即“抓住时机、积极侦查、依靠群众、及时破案”的方针,并将

其写进了 1963 年制定的《刑事侦查工作细则(草案)》中,这一方针比“及时破案”的方针要充实丰富很多。十年动乱中,遭

到毁灭性破坏,刑事侦查工作也彻底被否定。粉碎“四人帮”以后,公安部于 1978 年召开了第三次全国治安工作会议,通过拨

乱反正,正本清源,认真总结 28 年刑事侦查工作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对刑事侦查工作 16 字方针做了调整和修改,把“抓住时

机”改为“抓住战机”,这样更富有战斗性,把“依靠群众”由第三句,放在方针的首位,这充分体现了依靠群众是刑事侦查工

作的基础,这就形成了“依靠群众、抓住战机、积极侦查、及时

破案”的 16 字方针。到了 80 年代又增加了“先发制人、速战速决”的方针。

三、刑事侦工作方针的内容

(一)“依靠群众“是做好刑事侦查工作的基础

依靠群众同刑事犯罪作斗争是公安工作的优良传统,也是我国刑事侦查的特色。依靠群众是依靠大多数包括依靠犯罪嫌疑人

家属在内的广大群众。

(二)“抓住战机“是刑事侦查工作的关键

抓住战机就是抓住最有利于我们侦查破案,而最不利于犯罪分子隐匿逃跑的时机,突出一个“快“字。

(三)“积极侦查“是对刑侦工作的基本要求

积极侦查对刑事侦查工作要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接到报案后,侦查指挥员要高度重视,闻风而动,迅速组织力量认

真勘察现场,分析判断安庆,采取各种侦查措施、手段积极开展侦查,以主动进攻、速侦速破。二是在日常工作中,有计划又不

做地加强基础业务建设,积极主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搜集情报、信息,发现线索主动进攻,发挥侦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严密控

制犯罪活动场所和重点犯罪嫌疑人,一旦发现预谋犯罪线索,主动出击,先发制人,将犯罪消灭在预谋阶段。突出“干劲“。

(四)“及时破案“是刑事侦查工作所要达到的目的

刑事犯罪的现行破坏,无论是已经实行或正在实行都具有现实危害性,给国家、集体和个人生命造成严重损害。刑事案件只

要查明案情,查清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取得确凿证据,就应破案。近年来,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刑事侦查工作的发

展变化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进行了深入的调研与考察,从而对刑事侦查工作方针的表述产生了新的认识。新的刑事侦查工作方针应

该表述为:利用社会资源,依托信息科技,整体协同侦查,依法高效办案。

1.利用社会资源

利用社会资源,是指现代刑事侦查工作必须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和信息资源等社会资源,以弥补侦查专业资源不足的压力,提

高侦查能力和效果。利用人力资源,是现行刑事侦查方针中“依靠群众”含义在新时代的发展和延伸,即直接利用群众协助侦查,

直接发掘、利用群众所掌握的案件情况开展侦查。在新的社会条件下,由于人口流动的增加、人际联系纽带的减少,公民目击犯

罪、获取2024犯罪情况的机率大大减少现代社会侦查工作中必须善于通过经济杠杆和证人保护机制,实现对人力资源发掘、利用

的最大化。

2.依托信息科技

现代侦查必须以信息和科技为支撑点和基础。以侦查信息系统为平台整合各项公安基础业务、刑侦基础业务;以行动技术和

刑事科学技术为依托加强侦查手段建设,拓展侦查手段的类型与内容,提升侦查手段功能与水平。信息主导下的侦查工作,将推

动侦查活动由人力密集型侦查方式向信息密集型侦查方式演进,实现侦查工作的信息化。侦查信息化发展的高级阶段,必然要求

实现对各类信息———侦查专业化信息、公安信息、其他政法部

门信息、社会信息采集、发掘、整合的最大化。

3.整体协同侦查

整体协同侦查主要是指通过有效的协作方式,对分散的侦查警力资源及其他侦查资源进行有效的整合,使侦查活动由行政地

域封闭走向行政地域开放,由警种领域封闭走向警种领域开放,使侦查资源的整体功能在侦查中得到充分发挥,使侦查效能得到

整体提高。整体协同侦查包括不同区域的整体协同侦查和不同警种的

整体协同侦查。强化侦查协同,是犯罪活动流动化、犯罪手段现代化、犯罪类型多样化、犯罪形式有组织化对侦查活动的必然要

求。不同区域的整体协同侦查,是指通过对不同区域的警力资源及其他相关侦查资源的整合,使侦查活动打破画地为牢的封闭化

侦查格局,实现“立足本地,破全国案件,抓全国逃犯”的侦查战略目标。不同警种的整体协同侦查,是指通过对不同警种侦查

资源的整合,使侦查活动打破刑事警察或其他单一警种单打独斗、包打天下的侦查格局,形成立体作战的侦查模式。

第三人的权利的,那么赠与人的权益又该如何保障?在实践中,

法院一般也会保障赠与人的利益,判决受赠人提供与原赠与房屋

条件相当的居住环境给赠与人居住。但如果受赠人是在财务状况恶化的条件下,将房屋抵押给银行,最后被银行拍卖用来还债,

或者受赠人因生意失败穷困潦倒、或吸毒、赌博等原因出售房屋,又哪里有能力再提供与原赠与房屋条件相当的居住环境给赠与

人居住?这就违背了当初赠与人永久居住赠与房屋的意愿。虽然公证员可以以下理由抗辨:我在办公证时就已经告知申请人有房

屋可以被受赠人出售的风险,并且已经详细的制作了谈话笔录,而且办理这种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公证,也是为了方便申请人。也

许在实践中,公证处并不会承担赔偿责任,但就理论上来说,未能保障赠与人的永久居住权,或许赠与人需要的就是原来的居住

环境、小区、邻居。基于对公证处的信任,老百姓们总觉得做了公证,好象就是获得了最有效的保障,就算告知其风险,他们也

觉得应该不会发生,这不写着“一直住到去世”吗,如果不能一直住到去世,为什么要办理这样的公证?《公证法》规定公证机

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本人认为,在现有法律制度未有明确规定居住权,且现法律也不能真的保障

赠与人永久居住权的情况下,不宜附此类义务,否则有违客观公证之嫌。尤其是仅有一套房屋的赠与人,如果其要求附此类义务,

应指引他们办理遗嘱公证,以最大限度的保障赠与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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