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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优选5篇)

2024-07-06 19:01:01合同范本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范文第1篇

第二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民事诉讼案件;

(二)行政诉讼案件;

(三)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人;

(五)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七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九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iyongi产关系的非诉讼案件,g本办法规定。法规定。guiding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一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收费。

第十二条实行风险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结算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2024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超越定价权限,擅自制定、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2024部门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第三十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三十一条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办法另行制定。

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范文第2篇

【关键词】律师,民事责任,执业风险

一、律师民事责任的内涵和性质

1.律师民事责任的内涵

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律师民事责任制度。《律师法》第54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理论界对律师民事责任的内涵界定主要是围绕《律师法》第54条展开的,在界定律师赔偿责任的内涵时,通常要探讨律师赔偿责任的行为主体、责任主体和请求权人范围等三个问题。

(1)2024律师民事责任的行为主体。律师民事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律师。根据《律师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由此可见,在我国律师民事责任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依法持有有效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律师。现阶段,我国律师队伍由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军队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组成。其中,公职律师供职于政府机关部门,公司律师供职于一些大型企业。二者为单位内部人员,都不能以律师名义对外提供法律服务,因而,不存在律师民事赔偿责任问题。法律援助律师虽然也是供职于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援助中心(处),受援助人一般也不需要支付律师费,但受援助人和法律援助中心(处)存在无偿法律服务合同关系;军队律师是专门为军人或军属提供法律服务的,其与委托人之间也存在法律服务合同关系。因此,二者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提供法律服务,否则,因违法执业或因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在我国现阶段能成为律师赔偿责任行为主体的有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军队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

(2)2024律师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律师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律师事务所。其理由是:第一,从法律服务关系的成立上看,法律服务合同的双方是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人也是以律师所名义对外提供法律服务的。第二,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赔偿责任的民事主体,于法有据(见《律师法》第54条)。第三,对于律师赔偿责任的发生,律师事务所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

(3)2024律师民事责任的请求权人的范围。与律师事务所存在法律服务合同关系的委托人因律师违法执业或过错行为遭受损失,有权要求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对此理论界并无异议;但与律师事务所无法律服务合同关系的第三人,因律师过错而遭受损失,能否要求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呢?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24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此均有明确规定。律师执业过错造成第三人的损害,主要是提供错误法律意见书等结论性建议而导致第三人因信赖该建议遭受的损失。第三人的范围都可按下面的标准确定:第三人和律师之间存在一种特殊关系;第三人信赖律师提供的信息而为一定行为;律师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会因信赖其提供的信息而行为。

2.律师民事责任的性质

律师民事责任既具备合同责任的基本特征(以委托合同为基础),同时具备侵权责任的特征(律师违法执业或过错行为造成当事人损失),既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又符合违约责任构成要件,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提起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

二、律师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

1.律师民事责任是一种专家责任。专家责任指具有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依法取得国家认可的专业证书和执业证书,在向公众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委托人或者第三人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律师是典型的专家人士,律师民事责任是典型的专家责任。其理由是:第一,律师执业条件十分严格;第二,律师行业高度重视律师的职业道德和与委托人的信赖关系;第三,律师行业实行以律师行业自律为主的管理方式;第四,律师与委托人间存在法律知识和信息不对称。

2.律师民事责任是律师执业过程中产生的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基于法律服务合同产生的委托关系是律师与委托人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与执业行为无关的其他行为,即使发生在律师的执业过程中,也应定性为一般民事赔偿案件,而不是律师民事赔偿案件。举个例子,假如某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和他人发生争执,进而殴打他人致人伤害的,就不是律师民事赔偿案件,而是一般民事赔偿案件了。

3.律师民事责任是以经济赔偿为主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主要功能是补偿性的,遵循损失弥补规则。律师因违法行为或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主要是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即由律师事务所向受损害的委托人或第三人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金。当然,除经济赔偿以外,也可由律师事务所承担其他的民事责任。但就整体而言,律师民事责任还是以经济赔偿为主。如因律师和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可以要求律师停止侵害;律师接受委托后不履行职责或因律师原因不能办理委托事项的,可以要求退还律师费;律师泄露委托人的隐私,可以要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4.律师民事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替代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为人之行为以外的自己管领下的物件致人损害而承担的侵权责任。替代责任的基本特征是行为人与责任人分离。如前所述,律师民事责任的行为主体是从事特定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责任主体是执业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相分离。因此,律师民事责任是典型的替代责任。

三、律师民事责任产生的基础

1.委托关系建立时的风险告知义务。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以便当事人做出审慎选择。

2.不得虚假承诺的义务。根据《律师法》第67条的2024规定,律师不得为谋取或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接受委托后也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虚假承诺。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析后,可以向委托人提出预见性的结论意见,但应当避免虚假承诺和误导当事人。

3.禁止利益冲突和回避的义务。接受委托后,律师及其所属律师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的查证。律师明知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回避,但双方委托人签发豁免函的除外。

4.勤勉尽责,遵守委托人的指示,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规范,选择实现委托人目的的具体方法: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诉讼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的约定,办理委托事项;律师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如需特别授权,应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为了更好地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必须全面客观了解委托事项,律师不仅有义务听取委托人的陈述,也有义务询问2024委托事项的具体细节,并进行必要的凋查取证。

5.法律文件的制作及证据、财产的保管义务。律师有义务为委托人制作法律文件。律师所应当建立律师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的业务工作记录。律师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保证其不被毁损灭失。律师应当妥善保管与委托事项2024的财物,不得挪用或者侵占。委托事项完成后,要及时归还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法律文件的原件或代为保管的其他财物。

6.保守秘密的义务。《律师法》第56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但是律师认为保密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除外。”

四、律师民事责任风险的防范、转移、豁免和限制

1.律师民事责任风险的防范

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律师业务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已从传统的诉讼业务发展到经济管理、投资决策、合并重组、证券上市、企业改制等各个领域,其作用逐步凸显;与此同时,律师执业风险也开始增大。律师被追索巨额赔偿费的案件也屡屡发生。根据执业经验,笔者认为防范律师民事赔偿责任风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强化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行律师惩戒制度。

(2)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也是承担律师赔偿责任的主体。律师事务所应当把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作为内部管理的重要目标。具体可以采取统一收案、严格档案管理、疑难案件分析讨论和律师工作文件复核等制度。其中,档案是风险产生后评估律师是否有执业过错,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重要证据,完善的档案也是律师最好的抗辩证据。办理疑难案件产生执业风险的可能性大,律师所建立疑难案件的分析讨论制度,可以通过集体智慧来最大限度避免可能存在的风险。

(3)对律师进行继续教育,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平。

(4)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

(5)强化执业风险意识教育,经常性地通报律师民事赔偿方面的典型案件。

2.律师民事责任风险的转移

(1)建立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虽然律师赔偿责任风险可以通过上述几种方式加以预防和减少,但还是不能完全杜绝。律师法律事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及律师自身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决定了律师赔偿责任风险的发生是防不胜防的。因此,通过一定的途径,把律师赔偿责任全部或部分转移出去就成为现实的选择。随着律师执业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推行,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在我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一些地方的律师协会统一为下属的律师事务所统一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一些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为了提高自己分散风险的能力,自己也办理了商业性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问题是,我国律师执业保险的保险功能还是比较有限的。律师执业保险是一项新兴保险险种,保险人也在探索和完善当中。保险公司在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时,要注意吸收和借鉴国外各大保险公司的先进经验,兼顾了我国的现状,在某些方面进一步进行必要的完善。

(2)建立统一的执业律师赔偿基金。单个律师事务所的赔偿能力毕竟是有限的。各执业律师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成立赔偿基金,通过行业互助来提高抗风险的能力是较现实的抉择。事实上,目前各地律师协会每年在律师年检注册时,除了收取年检注册费,也收取律师执业风险金。不过,目前的收取的该项执业风险金用途不明确,似乎具有保证金的意思,且该项基金在实践中很难做到专款专用。这就需要律师行业自律组织通过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对律师民事赔偿基金做出专门规定,明确支付赔偿互助金的范围、条件和审批程序,以最大限度发挥互助金的作用。同时,律师事务所应当为交纳该基金的第一责任人。

3.律师民事责任豁免

目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律师赔偿责任豁免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不可抗力;第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第三,当事人或第三人的过错;第四,免责条款。律师可以与委托人签订相关的免责条款,以此来免除或减轻律师的专家责任。但是鉴于当事人双方因法律知识的悬殊而导致的实质诉讼地位的不平等,援用免责条款时要规定较为严格的适用条件。第五、其他,比如在当事人明知某一行为可能会给自己的某项合法权益带来某种损害,但是为了达到某一目的或者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而自甘风险,以至于造成了实际损害的情形下,同样可以豁免律师的民事责任。

4.律师民事责任风险的限制

我国现行《律师法》规定有合伙、个人、国资三种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国资所有名无实,体制不顺,严重挫伤了国资所律师的积极性,发展后劲不足。最具发展潜力、最有可能参与国际竞争的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但我国绝大部分合伙所规模较小,有必要对合伙人的律师赔偿责任风险进行限制,促使合伙所愿意吸收更多的律师加入,推动我国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适应律师服务高层次化和专业化的要求。英美国家的有限责任合伙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经验。鉴于此,改革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迫在眉睫,设立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应是当前亟待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殿军,张凯.法务会计:法律思考与制度建构【J】.财会月刊.2010;9

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范文第3篇

一、 委托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服务律师:受托人决定指派本所姜晓亮律师及其合伙律师,为委托人提供约定法律服务,委托人没有异议。

三、服务程序

3.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四、相关费用

法律服务费:

1.按时计算(每小时人民币_____元),或

2.按件计算(双方协商)。

其它费用:

签约之日起,承办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过程中,所必须的费用如交通费、及异地办案的差旅费等由委托人全额负担。先由委托人先垫付一定费用,后按实际支出的发票结算。

五、双方义务

委托人不得隐瞒事实或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不合法的活动,对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受托人根据律师法2024规定提供法律服务,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六、合同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七、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律师的信义义务是律师在基于当事人委托而与其形成的信赖关系中,所担负的最高程度的诚实和忠实,并且代表被委托人最佳利益的义务。它是律师道德和行为规范的具体表述,律师在作为辩护人、代理人或进行法律援助时,其信义义务有所不同。律师信义义务是需要通过保持律师的经济自由和完善律师公共服务中相应的激励机制等措施来予以保障的。

依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信义义务就是一方为另一方所担负的最高程度的诚实和忠实,并且代表另一方最佳利益的义务。”它源于罗马法上的“信托遗嘱”制度,是早期衡平法院在裁决2024“信任”的事务中为了保护授信人的利益而发展出来的,后来逐渐演化成为信托法上的一个制度,现在在合伙法、代理法、信托法、公司法以及合同法、侵权法中均占有重要地位。通常认为,信义义务基于特定的信义关系而建立,而信义关系是具体的事实关系,受托人具有专业知识,受益人给予他充分的信任;受托人受到职业准则的约束,不能滥用此种信任。作为一个特定的职业,律师与委托人之间也是一种特定的信义关系,其也应具有信义义务。就此,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律师信义义务的产生:律师职业的双重性

在十七、八世纪,西方国家掀起一种自由化运动(Liberalisierung)的思潮,像律师、医师、教师、注册会计师和新闻记者等一些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的专门人员逐渐从国家职能中独立出来而成为自由职业,这些所谓的“自由职业者”原本是属于公务员性质的专业人员,在我国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他们从公务员队伍中剥离而逐渐成为事业单位中一员。之所以说律师为“自由职业者”是因为,一方面律师执业的自由性,其工作方式不受地域、时间和办公场所等的限制;另一方面,律师职业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只要具备法定的资质,律师个人可以不受国家、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律师事务所和法院的指使、干涉和限制提供法律服务,独立执业。在这里,“独立”也是“自由”的同义词。但是,“独立”、“自由”不等于放任,而是指“从国家中解放”(Frei vom Staat)之谓。这也就很好的反映了作为自由职业者的律师,其职业特点的公益与私益之双重性特点:(1)公益性。无论是古代的雄辩家还是现代的律师,其所提供的法律救助、法律援助甚至是具有商业性的法律服务,都是以扶弱济贫、提供社会服务,弘扬公平、正义为最终目的。律师具有为公众服务的精神,其职业道德的内容尤其强调利他主义和伦理性。这是律师制度起源之初便存在的最根本的价值,正如美国律师基金会研究顾问雷蒙德所言:“法律实务是一项公众事业。”(2)私益性。无论律师事务所还是律师,都是社员经济利益及个人生活改善的团体或个人,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他们需要保持经济独立性,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以使其永续发展,这是律师作为一种法律职业的外在商业属性。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律师行为规范”)将律师定位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但并没有对律师的职业性质进行界定,而是对执业准入条件和行为规范进行了限制。如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律师行为规范第七条规定“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等等。尽管如此,但是我们仍然能从法条背后窥见立法的真谛,即无论是从事刑事辩护、民事代理或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作为受托人的律师在执行职务时,除需要考虑委托人的利益外,还要考虑社会公共利益。

由此可见,若没有公益性和商业性,律师的职业便无从开展。因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决于律师所提供的有效的法律服务。而有效的法律服务需要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建立信义关系,这样,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因为信义关系而产生了信义义务。

二、律师信义义务的存在基础——委托代理关系

公元3世纪,罗马皇帝以诏令的形式确认法学家从事“以供平民咨询法律事项”的职业,同时诏令允许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于是,从法学家中分化出一部分专门从事解答法律咨询、写作诉讼及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的“代言人”、“代理人”。到了罗马帝国后期“代言人”、“代理人”制度逐渐规范和完善。为了区别于专门从事著书立说、阐释法律的法学家,法律特别规定,将那些专门以代言人、代理人工作为职业的法学家叫“律师”。可见,律师和律师职业是从古罗马“代理人”和“代言人”发展来的。在刑事辩护中的委托人和律师之间的关系有两种观点:监护人式和代理人式的辩护观,但无论如何,在辩护方针上基本遵行应该由委托人自己(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的宗旨。也就是说,无论是作为形式辩护还是民事代理,其地位实际上相当于代理人。2024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目前在学术界有两种代表性观点:委托关系和信义关系。

从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的观点分析,律师与其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律师服务来自于当事人的授权,不无疑问。因为当事人聘请律师从事法律活动,首先要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代理权限,只有当事人授权给律师,律师才能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法律活动。在这里,当事人是委托人,律师是受托人,二者形成委托关系。而在委托合同中,双方地位平等,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而签订,并充分体现律师服务的商品属性,即有偿服务。若当事人不按约付费,律师就可以依据合同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反之亦然,若律师不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当事人也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从英美法系判例法的规定来看,律师与委托人之间有高于一般委托合同上的信义关系。传统的信义关系主要是受托人依照信托协议,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掌管信托财产,它是既南你我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比如,你们同意由我替你管理你的财产),也可能是我应第三者(比如,遗嘱人)的要求,为你的利益去管理一笔财产而产生的。后来,普通法系衡平法院在裁决2024“信任”事务中,为了保护授信人的利益而被用来指代所有类似于信托关系,为了他人的利益履行职责因而要求更高的行为标准的那些法律关系,如本人——代理人、董事——公司、以及合伙——共同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在这些特殊的信任关系中,有许多人都可以定义为被信任者,正如英国一位信托法学者指出,信托法中的“被信任者”是一个扩张性的名词,如果在两个人关系中,其中一个人有权期待另一个人会忠诚地为他的利益,或为了他们共同的利益行事,并且排除后者的利益,那么衡平法就认为是负有信义义务的人。

我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行为规范第一条规定:“律师的法律权利源自法律的规定和委托人的授权。”这些立法条文表明,律师的法律地位源于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授权。因此,我们认为,基于其特殊的职业和法律的规定,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既是委托关系,也是高于一般委托关系的信义关系。律师作为受托人,要服务于两个主人,即律师的合伙人和律师的委托人。这意味着律师对其他合伙人律师有着合伙法上的信义义务,对委托人有着代理法、信托法上的信义义务。

三、律师信义义务的具体内涵——律师道德和行为规范的具体表述

在现代社会,信义义务是人们对社会诚信、个人诚信所要求的保护信任关系的回应,体现了最高的忠诚与谨慎,是诚实信用原则所衍生出来的新义务。由于信义义务是被信任者责任体系的组成内容,是由判例法发展而来的,是散见在众多案例中具体规则的概括,因而,各国立法和学术界对受信人所应承担的信义义务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常见的有“二分法”和“三分法”之说。前者认为信义义务包括谨慎和忠实义务,后者则包括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及善意义务。我们认为,信义义务主要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所谓注意义务,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行为人必须以一个谨慎人管理自己的财产时所应具有的注意程度去管理他人或公司的财产。他首先应适用2024“委任”的法律规定。但是,有偿委任与无偿委任的注意程度不同,有偿委任的注意程度比无偿委任更高。其判断标准通常有两种: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其中,主观标准要根据管理者拥有的实际经验和知识在相同条件下的注意程度来判断;而客观标准则强调应然的注意义务——完全重置于法律假定的一个处于相同或类似地位的普通谨慎之人在相同或类似环境下所应尽到的注意程度(及要求律师应尽“专家”的注意程度);所谓忠实义务,英美法强调受托人遵守事先的道德上和伦理上的义务。大陆法系则依据委托关系,仅仅规定受任人对于委任人负有善意义务,并且,人们通常认为善意义务包含于注意义务和或忠实义务之中。

2024律师的信义义务,我国律师法并没有这个语词,但并不意味着没有这样的专门规定。实际上,我国2024律师的法律、法规也有类似律师信义义务的规定,这可以从200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章“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和2004年《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二章“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职责”、第五章“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对律师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义务窥见一斑。概言之,我国律师信义义务的对象主要为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和政府,律师信义义务的内容仍然包括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委托人信义义务。律师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保证其不遭灭失;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勤勉敬责,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律师应该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律师应该有利益冲突回避的义务,等等。除此之外,在刑事辩护中,辩护律师还具有保守被告人尚未被国家司法机关所掌握或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证据的职业保密义务。因为这些秘密之所以会为辩护律师知晓,一般是出于对律师的充分信任。

(二)对律师事务所的信义义务。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律师不得同在二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三)对政府的信义义务。律师必须忠于宪法与法律;律师加强公众对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律师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律师必须要有法律援助义务:律师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竞争等等。

四、律师法律援助义务——律师信义义务的独立类型

作为受托人,律师在作辩护人、代理人和法律援助中其信义义务的内容是有所不同的。2024律师作辩护人和代理人的信义义务不再赘述。而律师存法律援助制度下应该扮演何种角色,目前主要有种观点:律师的权利、律师的义务和政府的责任。英、美等困家立法规定.有意参加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可将其名单报于法律社团会,或某些大的律师事务所自由资助法律援助活动,而南律师自由参加。即律师得自由决定是否参加法律援助工作,此为律师之权利。而部分欧美等国规定,律师并非当然负有法律援助义务。其中,法围、德国等国家则明文规定律师有法律援助义务,美国则仅规定律师要服一定期间的法律援助“劳务”,否则由律师自由参与。在我国,法律援助成为一项强制性义务,如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的律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政府责任论者认为,律师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如我罔《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我们认为,律帅法律援助义务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法律援助是既是律师的权利和义务,也是政府的责任

法律援助反映了公权的对私权的介入,即国家可甭依公共利益为Fb,限制律师职业自由。我们认为,若法律援助[作本身就是政府的责任,则律师当然应该有:[作的自由。若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并非政府的责任,那要么为律师的权利,要么为律师的义务,此时,如果为律师的权利,则可由律师任意、自由选择参加法律援助工作。如果其为律师的义务,那么,是什么性质义务,政府是否有权课以律师法律援助义务?从我国的立法的实践来看,法律援助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律师的义务。只是政府与律师分别从宏观或微观方面在法律援助领域中承担着责任或义务。对政府而言,保障人权,积极推动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是其责任。对律师而青,侧重于个案服务,为弱势群体伸张正义,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是其义务。正因律师有此援助义务,在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中才强调要求律师参与该项工作。

(二)法律援助义务是律师信义义务的独立类型

在西方,律师法律援助基本上也经历了相同的路径:律师个人的慈善行为——由律师协会管理的法律援助计划——国家支持的法律援助计划。在我国,律师基于权利与义务二种状态从事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权利,律师基于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作为是律师的义务,律师基于对政府的责任,被动承担法律援助义务。但不管是何种状态,律师都是基于委托代理从事法律服务。只是委托人可以是需要法律援助的弱势群体,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规定.由政府委托。既然法律援助中委托人与律师之间是委托代理而建立信义关系关系,那么法律援助义务也是一种信义义务,只是这种义务并不完全是基于委托代理,而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性义务。具体来说,主要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律师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尤其是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案件中。这包括私人律师事务所派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轮流值班,提供咨询、代书等简单的法律服务,以及社会律师承办由法律援助中心或法院指派的案件。二是律师还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履行它的法律援助义务。除了直接参与法律援助以外,他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捐赠资金,以代偿他们必须义务承办的一定数量案件的成本。

(三)律师法律援助义务是法定义务

现在,在我国已经形成了律师种类多元化的趋势。除了在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法律服务的律师和已经存在的军队律师外,所有省、区、市和部分中央国家机关、大型企业已经开始了设置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试点。此外还存在类似律师职业性质的法律专业人员,如(民间)公证人(Notar)、专业调解人(Mediator)和各种公益性社团成员等。而我国律师法并没有对律师的类型界定,若不对在律师事务所供职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以外的其他法律专业人员课以法律援助义务,似有违平等原则。实际上,从我国《律师法》、《刑事诉讼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及司法部于《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办法》的精神及相关规定看,在我国,律师与其他公益性社团成员都有法律援助义务,只是法律援助义务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定义务,由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后者则为非强制性义务,基于委托代理而生的义务,并非法律、法规强制,而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至于政府是否有权课以律师法律援助义务,这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为国家与律师在法律援助中的博弈。2003年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潜藏着国家与律师的可能冲突,因为政府的首要责任是保证法律援助财政拨款的到位;而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对于律师强制性法律援助义务的规定,又与律师法律服务的市场调节机制不符,因此冲突必然显现。实际上,政府课以律师法律援助义务成为政府责任转嫁和律师的消极义务。在本人看来,法律援助为律师之义务,不应为政府课以律师法律援助之义务,而应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委托授权而生的义务。因为法律援助是以扶助社会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目的,弱势群体与受任律师间能否形成所谓之“信赖关系”,意即律师能否完满法律援助工作,除考虑律师专业领域之特长外,也应该考虑该律师的意愿和本身立场,而不是仅仅符合形式条件。

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范文第5篇

摘要:专家因其身份的特殊,在现实社会中所处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专家和专家责任,尤其是律师专家责任的定义和性质都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律师在违反专家责任时,承担的责任在民法学界还存在一定争议,本文认为对于律师专家责任应该定义为一种违约和侵权的竞合责任。

关键词:专家 专家责任 律师专家责任 竞合责任

一、律师专家责任的定义

所谓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专家责任,又称为律师责任。在本文范围内探讨的律师责任仅指民事责任,不涉及刑事责任、行政责任。2024律师的民事责任,一般认为,是指律师在执业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委托人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律师应承担的相关民事责任。但也有学者认为律师责任即律师赔偿责任。

分析律师专家民事责任的定义,我们可以发现:第一、律师专家责任是律师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民事法律后果。同时,律师必须是在为他人的诉讼活动中才发生律师专家责任问题。第二、律师专家责任的责任主体包括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本人。

二、律师专家责任性质的争议

(一)专家责任的性质在两大法系中的体现

2024民事责任的性质,各国的学说和判例上有着较大的分歧,主要表现在侵权责任说、违约责任说和责任竞合说。

英美法一般认为,当专家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专家服务合同时,专家对委托人的民事责任认定为侵权责任,这一点在英美法系基本上是没有异议的。而在法国《民法典》中,专家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形,以违约责任界定专家对委托人民事责任的性质。

综上所述,就专家对委托人民事责任的契约性而言,两大法系均无异议,但英美法系较多的认为专家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而大陆法系则认为是一种违约责任。

(二)律师专家责任的性质在我国民法学界中的争议

依一般民法理论,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因出现差错而发生的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竞合责任三大类。

1、违约责任说

这种观点认为律师专家责任是一种建立在专业委托合同上的违约责任。有些学者认为违约责任不限于合同所载明的义务,还应该包括专家对委托人的默示担保义务,这主要包括高度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

2、侵权责任说

这种观点认为,律师专家责任虽然表现为外在的平等合同关系,但由于专家拥有知识、信息和专业技术,普通公众很难从专业服务合同中得到实质的平等保护。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就必要的在合同关系之外寻求其他的法律对策对受害人予以保护,以体现法律的公正性,达到当事人利益的平衡,这一重任自然就交给了侵权法。

3、竞合责任说

所谓竞合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具有违约和侵权的双重性质,从而在法律中导致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共同产生。这种责任的认定,必须比作为普通民事责任的合同责任要严格的多。

三、律师专家责任认定为竞合责任的优越性

(一)律师专家责任认定为竞合责任的比较优势

1、竞合责任比较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说仅仅看到了律师依据有效成立的委托合同对委托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但没有充分考虑以下几种情况下律师责任的性质:其一,合同没有成立或者合同宣告无效;其二,合同对相关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其三,律师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同当事人订立委托合同;其四,律师同诉讼当事人的亲属订立合同等等。

2、竞合责任比较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说虽然揭示了律师专家责任的民事法律特征,即律师责任更多的来源于法律、法规、行业规则对于律师作为专家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义务。但是却忽视了委托人直接依据委托合同约定向律师主张赔偿的情形。只有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结合起来,才能把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优势都彰显出来。

(二)律师专家责任认定为竞合责任在构成上的优势分析

律师的注意义务要求律师在从事委托事项时应该依法运用自己的技能、知识和经验并达到某种勤勉尽职的程度。

律师的忠实义务忠实义务要求着律师必须以委托人的最大利益为目的,来完成委托人的事务。

律师保密义务来源于律师与委托人之间不可缺少的信任。律师的法律服务和帮助需要对委托人充分了解认识,这就要求委托人能够与律师进行充分坦率的交流,这种情形产生的前提是委托人对律师有充分的信任。这种信任能够产生的基础就在于规定律师的保密义务。

律师专家责任的三大构成要件之间往往存在着复杂、紧密联系的关系,我们能够发现律师专家责任在认定时往往会具有双重性质,如果对于律师专家责任仅仅以一种责任加以认定,必然会出现顾此失彼的情况,这对于当事人双方的利益都得不到很好的保护。

(三)律师专家责任认定为竞合责任的现实意义

第一、在诉讼时效方面,侵权诉讼有其优越性。二者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同。违约责任自违约行为发生时起算,而侵权责任自损害行为发生时开始计算,这两种行为发生的时间点往往不同,一般来说损害发生时间要迟于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

第二、竞合责任来定义律师专家责任的性质能够很清晰的对律师的行为加以规制。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律师的违法或过错行为具有多重性质,因而同时符合合同法和侵权法中的不同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竞合责任在现实社会体现法律价值方面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侵权法较之合同法在保障主体合法权益方面更加全面,不但包括主体的财产权益还包括人身权益。而合同法在保障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等方面更具有优势性。

正因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本身都有着自己的缺陷,故两者都不可能涉及对方的核心价值。再看竞合责任,由于竞合责任把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具体情况中予以很好的结合,两者结合的法律效果必然要优越于其中的一方。

综合上文所述,经过对专家责任以及律师专家责任三者的定义进行分析,并结合国内外不同法系的不同规定,以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本文认为把律师专家责任的性质认定为一种违约与侵权的竞合责任是最为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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