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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意外伤害培训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 集体儿童;意外伤害;干预
[中图分类号] R726.5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3-9701(2013)25-0014-03
A discuss on distribution situation of accidental injuries collective children and intervention countermeasures in Zhuhai city during the academic years from 2006 to 2012
ZHANG Xiaojiao ZHANG Lu ZENG Shuping SHI Hongying QI Xiaobing
Child Healthcare Department,Zhuhai Municipal Maternal and Child Healthcare Hospital in Guangdong Province,Zhuhai 519000,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grasp distribution situation of collective child injury in Zhuhai city,to explore intervention measures. Methods Analyzed the city nurseries from 2006 to 2012 academic year childhood unintentional injury incidence,type of injury and the cause. Results Collective children's unintentional injuries in Zhuhai, there was a decrease trend in the total incidence boys more often in girls.Age of 5>4>3-year-old group. Multiple outdoors indoors. P all
[Key words] Collective children; Accidental injury; Intervention
意外伤害(accidental injury)指突然发生的事件对人体所造成的肉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国际疾病分类(ICD-10)将其列为单独一类疾病。为掌握珠海市托幼机构集体儿童意外伤害的分布态势,现对本市托幼机构2006~2012学年每学期集体儿童意外伤害网络报表资料进行分析,找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安全防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有效的干预措施,切实提高珠海市托幼机构集体儿童意外伤害防范水平,最大可能稳步降低意外伤害发生率,尤其防范重大意外伤害的发生,促进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2006~2012学年本市托幼机构所有在册儿童中所发生的意外伤害发生率、伤害类型和产生原因。
1.2资料来源
2006~2012学年珠海市托幼机构每个学期意外伤害网络报表数据。
1.3 方法
1.3.1 分类标准 意外伤害按照WHO《国际疾病分类》第十次修订本(ICD-10)进行分类,伤害的主要诊断按照卫生领域常用伤害部位分类(S00-T97)编码分析。
1.3.2依据 依据《珠海市托幼机构每学期常见意外伤害报表》格式各由托幼机构保健人员于每学期末采用网络表格上报至市妇幼保健院儿童保健科。儿童保健科专职医生负责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包括数据2024、填报、整理和分析各个环节的审核。
1.4 统计学处理
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
2 结果
2.1 基本情况
2006~2007学年度珠海市共有托幼机构154所,2011~2012学年度增加到164所。2006~2012学年度在册儿童由18 797人增至28 756人。
2.2 集体儿童年度与学期意外伤害发生情况
2006~2012年度意外伤害总发生率虽有下降趋势,但各年度各学期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18.671,P>0.05)。2011~2012学年度上学期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率最低(0.12%),2007~2008学年度年下学期与2008~200年度年上学期最高,均为0.25%。见表1。
2.3集体儿童中不同类型意外伤害的性别、年龄、地点分布
意外伤害类型性别比较,男性比女性多发,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32.409,P4岁组>3岁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74.105,P
2.4 意外伤害类型顺位
珠海市托幼机构2006~2012学年度集体儿童主要意外伤害类型包括碰撞/跌落伤(缝合)、骨折、眼耳损伤、异物、脱臼、烫伤、走失及其他意外伤害类型等。碰撞/跌落(缝合)、骨折位居托幼机构儿童意外伤害的前两位。各年度每学期主要意外伤害事故构成顺位情况:碰撞/跌落(缝合)>骨折>眼耳损伤、异物>脱臼>烫伤>走失。食物中毒为突发意外伤害,2007~2008学年度年下学期一度跃居托幼机构集体儿童意外伤害的首位。见表3。
3讨论
3.1集体儿童意外伤害发生状况
本次分析发现,珠海市2006~2012学年度集体儿童意外伤害发生率有下降趋势,2012学年达到6学年的低意外伤害发生率,特别是无重大意外伤害的发生。意外伤害总发生率各年度各学期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伤害类型男性比女性多发,伤害发生年龄顺位:5岁组>4岁组>3岁组。伤害发生地点户外、操场多于室内,与曾芳玲等[1]报道一致。这些分布特征与小儿神经心理发育规律相关。大脑皮质发育在3岁时已大致分化完成[2],随着年龄增长其运动神经系统也不断完善,运动功能明显增强,在园儿童表现出好奇、活动幅度与活动范围扩大。而其心理行为发育有待逐渐成熟与完善,缺乏危险预见能力,更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男童好动、喜欢冒险的性格特点更容易发生户外伤害。因此集体儿童伤害防控应兼顾年龄特点,男童是预防伤害的重点人群[3,4]。4岁以上男童尤需重点关注。
各类型意外伤害中珠海市各学年度每学期意外伤害类型中碰撞/跌伤(缝合)位居首位,与北京闫淑娟[5]报道的托幼园所以跌伤和钝锐器伤为主相似。与全国伤害检测及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报告结果不同[6,7]。其他依次为骨折、眼耳损伤/异物、脱臼、烫伤与走失。幼儿园是儿童集中活动的场所,各类玩具较多,给了孩子们探索学习的机会,但孩子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故在户外活动中易致伤害。眼耳损伤与异物位居本市集体儿童伤害的第三位。当今社会独生子女在几代人的悉心呵护下打造的“小皇帝”、“小公主”具备极强的“自我”中心意识及好胜心、好奇心,加上看护盲区都易发生意外伤害。家长和教育者积极干预儿童自主,引导帮助幼儿形成正确的情感态度,良好的行为习惯,是集体儿童意外伤害预防工作的重心。食物中毒在2007~2008学年度年下学期一度跃居集体儿童意外伤害首位,提示幼儿园、家庭和社会应共同加强玩具管理与安全教育,加强食品卫生监管才能避免集体儿童意外伤害,才能防控重大意外伤害的发生。
珠海市近年来因“饮水机”供水的普及,儿童从小就形成了较好的饮水习惯。幼儿园的饮水装置也调好恒温,烫伤伤害与广州[5]比退居倒数第二。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幼儿园接送校车已普及到本市95%以上的幼儿园,另外幼儿每学期的社会体验活动也相对频繁,加上社会环境因素的复杂化,本市集体儿童走失伤害控制不容忽视。
3.2 集体儿童意外伤害干预措施
意外伤害是21世纪威胁儿童生命和生存质量的主要健康问题[8]。2002年WHO提出儿童伤害是一个公共卫生问题,是中国0~14岁儿童的第一位死因。但伤害是可以被认识和预测的,有研究指出通过有效的干预措施,90%的意外伤害可以预防[9],进而避免伤害死亡。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报告每天有超过2 000名儿童和青少年死于受伤并提出七项建议的行动促使伤害预防干预和持续投资的所有部门让孩子们安全[7]。上海浦东采用“4E”综合干预模式即强制干预(enforcement intervention)、教育干预(education intervention)、工程干预(engineering intervention)、经济干预(economic intervention),积极整合卫生、教育、公安、消防、社区管理等部门资源,使学龄前儿童伤害发生得到降低[10]。依据本市集体儿童意外伤害的分布特征(多年来本市已开展每年保健人员岗位培训及定期培训),采取具有本市特色更有效的综合干预措施:①相关部门联合制定校车安全、儿童入园离园安全、儿童食品质量与流通环节安全保障与监管体系,切实做到安全为孩子。②各幼儿园在托幼园所安全制度的指引下,拟定更详尽的针对本园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危险场地管理,如每天查找室内、户外活动中及大型玩具的安全隐患并及时解决(包括安全工程设备设施)。③定期循环开展安全健康教育。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制定方案,充分发挥卫生保健机构、公安、消防、社区等部门资源从不同视角对各托幼机构(含家长)层级轮回实施安全主题教育培训。做到安全知识全覆盖。加强幼儿对危险的辨识能力。利用家长会、校讯通、宣传栏等对家长进行安全知识和伤害个案警示分享,强化家长对幼儿的监护力度。④疾病防控机构和卫生保健机构广泛开展保教人员急症救助培训,建立院前儿童意外伤害急救防护预案,确保儿童伤害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同时形成半年左右再次培训制度,有效维持保教人员急症救助知识保持水平[11]。⑤各托幼机构继续严格执行每学期意外伤害监测网络上报制度,数据严谨反馈及时,为制定更完善的集体儿童意外伤害防控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参考文献]
[1] 曾芳玲,林穗方,刘慧燕,等. 广州市7岁以下儿童意外伤害流行病学分布特征[J]. 中国儿童保健杂志,2010,18(3):246-248.
[2] 刘湘云,陈荣华. 儿童保健学[M]. 第3版. 南京: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25.
[3] 胡靖琛. 湖北省0~14岁儿童疾病情况分析[J]. 中国卫生统计,2010, 27(2):190.
[4] 李丽静,李媛媛. 2006-2010年某院意外伤害住院儿童情况调查与分析[J]. 中国卫生统计,2012,29(4):591-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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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吴春眉,邓晓,安媛,等. 2006~2008年全国伤害监测儿童病例分布特征分析[J]. 中华流行病学杂志,2010,31(8):885-889.
[7] WHO,UNICEF. World report on child injury prevention[R]. WHO Press,2008.
[8] Blum RW,Nelson-Mmari K. The health of young people in a global context[J]. J Adolesc Health,2004,35(5):402-418.
[9] Bruce B,McGrath P. Group interventions for the prevention of injuries in young children:a systematic review[J]. Inj Prev,2005,11:143-147.
[10] 周卫国,张胜冰,黄力君,等. 上海市浦东新区学龄前儿童伤害干预效果评价[J]. 中国儿童保健杂志,2012,20(11):1050-1051.
儿童意外伤害培训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儿童暴力侵害法律保护
一、我国儿童遭受暴力侵害的特点
(一)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特点
目前,中国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例还很多,儿童的身体和精神健康因此受到极大威胁,生命权没有保障。儿童遭受家庭暴力侵害主要表现出以下特点:
1.暴力案件多发生在继父母、养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有严重暴力倾向的家庭。
2.被虐待儿童的年龄段主要集中在三到十岁间,大多数被虐待的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体力方面与监护人相差悬殊。
3.从虐待持续的时间看,由于中国缺乏强制举报制度以及传统观念如“棍棒出孝子”、不管家务事等的影响,虐待行为通常持续时间很长而不会被外界制止。
4.从案件的发现渠道来看,多半是其他亲属或邻居实在看不下去才会报案,再由警察实施解救。
(二)遭受学校教师体罚侵害的特点
从媒体报道和相关案例看,教师对学生的体罚或变相体罚表现出以下特点:
1.很多老师或学校负责人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并不重视体罚问题,在发生了纠纷后,不肯承认错误。
2.体罚多发生在中小学,乡镇或县城一级的学校最为普遍。中小学的学生与老师在体力方面存在较大悬殊,乡镇一级的学校,师资配备质量不高,老师、家长在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意识方面相对欠缺。
3.体罚、变相体罚或侮辱的方式多样。有老师直接对学生施以暴力的,也有的是老师让学生相互惩罚。除体罚外,对学生造成伤害的还有变相体罚和语言暴力,可能对学生造成更严重的伤害。
4.纠纷处理上中学校态度强硬,结果扩大了损失范围。体罚或变相体罚后,很多学校往往态度强硬,采取措施强迫其他学生作伪证和孤立被体罚的儿童,这也导致被体罚的儿童产生精神疾病。
(三)遭受报复社会型无差别暴力侵害的特点
从最近接连发生的几起校园血案来看,儿童遭受无差别暴力侵害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凶手多因为个人遭到或认为自己受到不公正待遇,以砍杀儿童方式报复社会。
2.受害儿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突如其来的危机没有及时作出反应行为如奔逃、呼救以引起更多警觉等。
3.儿童与凶手体力差距悬殊,几乎没有任何反抗能力。
4.学校安全保卫薄弱,在儿童遭受人身伤害时无法及时给予保护和救助。
二、儿童暴力侵害案件多发原因
(一)现有未成年人家庭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在实际生活中,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伤害儿童人身权益的案件屡有发生。究其原因,施暴人思想认识落后、法制意识淡薄是根本因素,但是,反对家庭暴力专门法律欠缺、儿童权益保护制度不完善等也是重要因素。
1.对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暴力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缺乏及时发现的有效渠道。针对举报义务主体,不举报的法律后果,举报渠道,接受举报单位反馈等问题,并没有具体实施的规定。
2.对于生命健康权益受到威胁的儿童,缺乏制度性救助程序和临时安置机构。对于立法没有对救助机构以及可采取的措施作出规定。
3.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并没有明确禁止家庭内体罚,同时对施虐监护人应承担的民事和行政责任规定不明确。
4.现有的民事和刑事诉讼制度设计不利于被虐待儿童获得司法救济。整个法定人制度的设计是基于父母子女利益一致的假设,这导致父母侵犯孩子利益产生诉讼时,没有人在法庭上代表孩子的利益。
(二)现有儿童校园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1992年1月1日生效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已明确禁止校内体罚或变相体罚。但是如果没有相关的配套制度,这一条规定是无法得以有效实施的。
1.教育行政部门没有明确要求把法制课作为教师进行在职培训或再教育的必修课。很多老师正是由于缺乏基本法制意识,才导致了体罚的发生。
2.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幼儿园的监督管理还有待于强化,尤其是没有将学生投诉制度明确化。很多案件中,如果教育行政部门能够接受投诉并及时开展调查,很多案件能在最短时间内以最小的成本获得解决。
3.对于责任人的处理方式,现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只规定“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应给予相应处分”,至于如何具体操作法律并没有规定。
4.最近的几起校园血案的发生让人们认识到校园安保机制、安全教育立法的缺失。
三、对策研究
通过检视现有儿童保护立法、执法和司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可以将儿童安全保护状况堪忧的原因分为有法不依和无法可依或立法本身存在技术问题等类别,不能真正(下转第90页)(上接第86页)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现针对这些情形分别给出相应的建议。
(一)现有法律框架内的儿童保护措施建议
1.预防家庭中的儿童虐待案件方面:
(1)未委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和妇联可以联合构建一个基层家庭虐待防护网,建立及时发现案件的有效机制。
(2)重视家庭问题的及时解决来预防家庭内儿童虐待。家庭内虐待儿童事件,往往是家庭问题的折射。要防止家庭内儿童虐待事件的频发,必须对有未成年子女的特殊家庭给予特殊关注,通过及时解决家庭问题来防止儿童虐待事件。
(3)采取推动儿童保护社会工作事务的发展,推动儿童保护民间组织的建立,建立受虐待儿童庇护机构等综合措施。
(4)未委会或妇联可以支持儿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严重虐待行为,对于的确不适合做监护人的父母,法院可以判决剥夺监护人资格,该由其他亲属担任监护人。
2.2024教师体罚儿童的案件。《未成年人保护法》已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主管部门和学校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来实现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保护:(1)教育主管部门应该将学校领导和老师的法制培训形成制度,每年定期组织培训,要将法制课作为教师进修课程中的必修课。
(2)要建立教师的定期考评制度,对于体罚手段恶劣且对学生造成重大伤害的老师,要及时转岗或解聘、辞退。
(3)主管部门应设立面向学生或家长的举报电话,及时了解发生在学校内的体罚案件,并全程监督学校对体罚案件的处
(二)立法建议
1.2024预防或处理儿童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律:
(1)规定邻居、老师的强制举报制度,在各级未委会设立举报电话以及立即开展调查的制度。
(2)从法律上明确规定被虐待儿童的紧急救助程序和各级政府要设立儿童避难场所。
(3)改革法定人制度,设立儿童诉讼监护人制度,从国家层面改变现有的法律援助申请制度,允许儿童本人或其他组织帮助儿童申请法律援助。
(4)明确规定监护人监督和培训制度。对于严重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应明确设立监护人资格中止制度和撤销制度,并明确监护资格撤销后,被撤销资格的父母要承担的责任和新监护人的担任资格和指定程序。
2.2024预防和处理教师体罚学生案件的法律:
(1)法律应规定,发生教师体罚学生案件时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及时汇报的制度。
(2)明确规定将法制培训列入学生和教师培训的必修课。
(三)针对无差别暴力侵害儿童犯罪的实时举措建议
1.全面强化易被侵害单位的安全防范措施。政府应组织对学校等易发生暴力侵害案件单位的安全检查,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全面落实人防、物防、技防各项措施。公安机关要迅速组织开展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常态化治安巡逻。学校等单位要配足配强校园安全保卫力量,以有效应对各种突况。
儿童意外伤害培训方案范文第3篇
??? 李某是某培训中心老师,叶某在该中心上辅导班。其间,李某对叶某进行猥亵。叶某的父亲得知报案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对猥亵事实供认不讳。
??? 【庭审及判决】
???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鉴于李某如实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法官说法】
??? 老师本应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然而有个别老师却借补习之机对孩子实施猥亵甚至强奸犯罪。本案是叶某的父亲报案后,李某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在生活中,受到如此伤害的儿童不在少数。因儿童对于性的认识和辨别能力有限,加上对老师的惧怕心理,很少主动对家长反映自己的遭遇,所以家长在平时也要多教育和关心孩子,多了解孩子在学校的学习生活情况。
??? 【涉案法律知识】猥亵儿童罪定罪及立案标准
???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 由此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建议凡具有以下猥亵儿童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一)一年内猥亵儿童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儿童两名以上的;
??? (二)采取暴力、胁迫或以之相威胁等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
??? (三)猥亵儿童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
??? (四)猥亵儿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严重损害儿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儿童近亲属精神错乱或自杀的等等。
??? 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行为人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但是,对于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按照《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以犯罪论处。
??? 定罪标准: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儿童意外伤害培训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安全问题;成因;对策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农村人口中的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并因此有半年以上时间不能和父母双方生活在一起的18周岁以下的所有未成年人①。据资料显示,目前,全国农村留守儿童规模已达2 290万人②,而且这个数字还将在未来几年继续呈较大规模的上升趋势。由于缺少父母的关爱、教育与监护等多种原因,农村留守儿童在成长过程中逐渐暴露出教育、心理、健康、安全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近几年来引起了我国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今年“两会”上,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成为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注与讨论的焦点。他们举数字,说现象,写议案,为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大声疾呼:“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不仅是孩子个人成长问题,也不仅是一般家庭私人问题,而是关系到和谐社会建设、关系到一代接班人的培养问题。如果留守儿童问题不能及早得以解决,十年之后,将会让整个社会付出代价。”③
怎样才能解决好农村留守儿童存在的种种问题呢?这需要家庭、学校、社会、政府以及我们每个社会成员的高度关注和热情参与。鉴于笔者多年来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注,本文试图从农村留守儿童安全问题的现状入手,对其形成原因和解决对策进行研究,以期为党和政府提供一定的决策参考。
一、农村留守儿童安全问题的现状
我们先来看2024农村留守儿童安全问题的几则案例和几组数据:
案例1 2004年,四川富顺13岁留守女孩小英被堂伯父怀孕生子④。
案例22005年,湖南新晃县一父母双双外出务工的14岁初一女生服药自杀⑤。
案例3 2005年,湖北勋县59岁的李爷爷病死在床上,由他照料的3岁小孙子兵兵也因此饿死在床上⑥。
数据12002年,湖北随州市曾都区法院少年审判庭审理的48宗案件中,留守女童遭犯的占1/3⑦。
数据22004年,公安部调查显示,全国未成年人受侵害及自身犯罪的案例大多数在农村,其中大多数又是留守儿童②。
数据3北方某省的一项调查显示,在青少年犯罪中留守儿童所占比例已高达20%⑧。
…………
近几年来,伴随着大量青壮年农民工涌入城镇打工经商等,诸如上述农村留守儿童遭受意外伤害、意外死亡,留守儿童自杀死亡乃至因违法走上犯罪道路等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呈现出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农村留守儿童容易受到溺水、触电、车祸等意外事故的伤害,危及生命安全;二是农村留守儿童容易成为不法分子攻击、欺负和侵害的对象;三是农村留守儿童轻视生命,采用投河、服毒等方式自杀;四是农村留守儿童行为失控,或因偷窃、伤害他人等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二、农村留守儿童安全问题的成因
农村留守儿童产生安全问题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我们可以从家庭、学校、社会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1.家庭教育功能和监护功能严重弱化乃至缺失
我国现代著名教育家蔡元培曾说过这样的话,家庭者,人生最初之学校也。一生之品性,所谓变不离其宗,大抵胚胎于家庭之中。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以父母为主体施行的家庭
教育对于孩子品德、人格、行为习惯的形成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来自父母的管理和监护则是保障孩子人生安全的根本所在。但在我们绝大多数农村留守儿童家庭里,来自家庭的教育和监管伴随着父母双方或单方的外出而被严重地弱化了,甚至是缺失的。
首先,外出父母难以对留守儿童进行教育和监护。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外出务工后,由于多种条件的限制,对于留守在家孩子的教育和监护,他们基本上是爱莫能助的。据西部某劳务输出大省在一县域内的调查显示:70%的父母年均回家不足3次,有的甚至几年才回家1次;近30%的留守儿童与父母通话、通信频率月均不足1次⑦。这表明,父母外出以后与在家孩子的联系和沟通是少之又少的,留守儿童很难得到父母情感与生活上的爱护和关怀,也得不到父母在思想认识和价值观念上的帮助与引导,导致许多留守儿童心理失衡、道德失范、行为失控,有的甚至滑向犯罪边缘。
其次,临时监护人基本不能履行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和监护责任。留守儿童父母外出以后,多达84.6%的孩子②由其爷爷奶奶等隔代亲人照看。这些祖辈监护人大多年事已高,精力有限,防护、防范能力弱,无法保护和阻止留守儿童受到伤害,而且他们文化层次偏低,难以胜任教育留守儿童的重任。调查显示,有69.8%的监护人表示“很少与孩子谈心”,有70.8%的隔代亲人及73.1%的亲戚表示“只照顾生活,别的很少管”②。这表明,监护人对留守儿童生活上关心得多,精神上关注得
少,而对于孩子的思想、品行、心理、安全等方面更是很少顾及,致使留守儿童在安全、健康、教育、娱乐等方面的基本权益不能得到保证,不但导致了很多留守儿童人格发展不健全,心理承受能力和生活习惯都较差,还给这些孩子带来了很多安全隐患。
2.学校缺乏有效管理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
未成年人主要是在家庭和学校的双重监护下成长的,正如德国著名教育家福禄贝尔指出的那样,学校必须与家庭取得联系,学校和家庭的一致,学校生活和家庭生活的一致,是儿童时期完善教育的首要的和不可缺少的条件。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尤其是中西部边远地区,许多农村学校受办学条件、师资力量、教学理念的局限与制约,还没有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对规模越来越大的农村留守儿童进行有效的管理,在平时的教学中,也很少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过生命教育、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这样,留守儿童在面对一些突发事件时,往往失去了判断能力和安全防护意识,很容易受到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伤害。
3.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和不法分子的侵害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传媒网络的普及,各种娱乐场所的兴建,社会环境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显得更加突出。一方面,农村学校周围林立的网吧、游戏厅、娱乐城等,对于自制力差的农村留守儿童来说,具有极大的诱惑力,致使一些留守儿童课余甚至逃学光顾电子游戏室,痴迷电游,看碟片,那些不加限制的媒体镜头如凶杀、、暴力等引诱着年幼无知的留守儿童不加分辨地加以效法和模仿,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另一方面,由于农村留守儿童经常处于无人监护状态,社会上的一些不法分子乘虚而入,有的把拐卖或利用农村留守儿童当作谋取钱财的手段,有的把留守女童当作发泄淫欲的对象,给留守儿童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三、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安全问题的对策
农村留守儿童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后备军。关注和解决好他们的安全问题,关系到农村和谐稳定和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笔者以为,要解决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问题,既需要家庭、学校的倾情参与,也需要政府、社会各方面来齐抓共管。
1.父母应切实履行教育监护责任,临时监护人应提高教育监护质量
我国法律规定,养育孩子是每一对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务必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切实重视对子女的家庭教育,关心孩子的健康成长,切不可为了赚钱而误了孩子的终身,双方尽可能留一方在家教育和监护孩子。如果双方必须同时外出务工,应当通过电话、写信、回家等方式与子女进行经常性的情感交流和亲子互动,亲情上多给孩子一些慰藉,多给孩子一些关爱,注意倾听孩子的心声,询问他们的学习、生活、安全等方面的情况,引导孩子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积极鼓励他们的点滴进步,时时提醒他们注意人身安全。与此同时,临时监护人应提高教育监护质量:一是要树立起角色意识,切实承担起教育监管留守儿童的责任,尽可能地教育和培养留守儿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尽量保护他们不受意外伤害;二是应改进教育方式,多与孩子谈心交流,关心孩子的精神世界,切忌溺爱迁就,多加教育引导;三是应与留守儿童的父母加强联系和沟通,随时告诉他们孩子在家和学校的学习、生活、安全等方面的情况,与他们在教育孩子的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避免此严彼宽现象的发生。
2.学校应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安全、法制教育,实行寄宿制管理,举办家长培训班
农村学校是农村留守儿童的第二个家,应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问题,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一是大力加强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在课程教学中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以此培育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意识、防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并教给他们一些识别和应对诸如水火灾害、交通事故、房屋垮塌、山体滑坡、禽兽袭击等突发事件的常识与技能、技巧,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二是创造条件实行全日制寄宿制管理,让农村留守儿童统一在校园里吃饭和住宿,由学校的领导和老师统一对他们的安全进行监护,减少安全隐患;三是举办家长培训班,在节假日乃至赶集日,利用外出父(母)回家团聚之机,分期分批举办家长培训班,免费对留守儿童的父母及其临时监护人尤其是留守儿童的祖辈,进行教育学、心理学和安全防护等方面知识的传授,帮助家长们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从而使他们更好地承担起教育和监护留守儿童的职责。
3.社会应净化环境,实施关爱工程,开展结队帮护活动
社会各方面应密切协作,共同为解决留守儿童安全问题出谋划策,多办实事,形成关心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一要净化环境,大力开展农村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弘扬文明新风尚,加强文化市场管理,为孩子提供健康向上的书籍和音像制品,使他们远离不健康的网吧、游戏厅、娱乐城等娱乐场所;二要实施关爱工程。建议由关工委牵头,协调教育、共青团、妇联、公安、司法、财政、劳动、卫生、民政、工商、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联合实施留守儿童关爱工程;三要组织社会力量开展各种类型的结队帮护活动,关工委、妇联、团委可以分别组织和发挥“五老”队伍、社会各界妇女和青年志愿者队伍的独特作用,与农村留守儿童结成“1+1”对子,开展“老少牵手”“争当爱心妈妈”“心手相连”等帮护活动,给农村留守儿童送去爱心和温暖,引导他们健康成长。
4.政府应加快相关立法进程,改革户籍制度,加大财政投入
农村留守儿童这个特殊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不容忽视的新问题,他们能否远离各种伤害健康快乐地成长,不仅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关系着国家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和谐社会的构建,我们的党和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和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问题。首先,国家2024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进一步提高进城务工农民的待遇,使农民工逐步具备带上子女进城直接教育和监护子女的能力,从根本上避免因家庭监护功能的缺失而导致的留守儿童伤害事件;其次,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步伐,逐步弱化乃至取消与户籍相联系的城乡隔离的各种制度,从而保障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为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安全问题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再次,要加大财政投入,建设农村借宿制学校,并不断完善其基础设施,改善农村学校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尽量为双亲在外地或亲友不能提供良好成长环境的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住宿条件,以便学校对他们进行集中教育和监管,以此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注释:
①钟昭会.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现状及对策研究[D].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②张乐.20 000 000.那是农民工留在村里的娃[N].新华每日电讯,2007.
③曹显钰. 农村留守儿童亟待关注――访全国人大代表汪春兰[J].安徽日报,2007.
④周俏春,邬焕庆.留守儿童遭摧残十三岁女孩做妈妈[N].新华社成都,2004.
⑤李伦娥.其实你们不懂我苦闷的心――留守儿童渴望更多的关爱[N].中国教育报,2005.
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老屋悲剧[N].2005.
儿童意外伤害培训方案范文第5篇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4)06A-0061-01
在农村学校,随着留守儿童的增多,留守儿童的生活问题、教育问题、心理问题、道德行为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而留守儿童的安全问题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近年来,由于父母疏于照顾、监护人缺乏防范意识、儿童防护能力弱,留守儿童意外伤害事件时有发生,例如,2011年6月,阜阳颍上2岁男童被狗咬伤险遭截肢;2011年8月,安徽滁州留守儿童突遭车祸;2012年11月贵州毕节七星关区5名留守儿童在垃圾箱内意外中毒死亡。此外,留守儿童甚至成为不法分子侵害的对象。如何对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避免意外伤害事件的发生,让留守儿童开心、快乐、健康地成长,这是摆在我们每一位农村教育工作者面前的课题。笔者结合多年的工作实践,谈谈农村学校留守儿童的安全管理问题。
一、将留守儿童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德育工作和安全工作的重点,常抓不懈
健全组织机构,强化领导,这是确保留守儿童得到科学有效的管理,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保证。近年来,笔者所在的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德育工作的副校长和政教处主任为副组长,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思想品德科任教师为成员的“关爱留守儿童工作领导小组”。该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案,把留守儿童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学校德育和学校安全工作的重点。此外,学校还要求教师签订留守儿童安全责任状,实行责任追究制,将留守儿童安全工作纳入教师的绩效考核,并作为教师评优评先、职称评定、岗位晋升的重要依据,对在留守儿童安全工作中具有显著成绩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组织管理不善、工作任务不落实、发生留守儿童安全责任事故的教师,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由于学校采取了有效的管理措施,留守儿童安全工作得到了保障。
二、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留守儿童的安全教育,提高留守儿童的安全防范意识
为了做好留守儿童安全管理工作,增强留守儿童自我保护意识,笔者所在的学校采取了以下几个措施。第一,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比如,学校分别制定了《消防安全制度》《学校周边环境安全治理制度》《集会、会操安全管理制度》《门卫安全防范工作制度》等40多项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预案,使学校安全工作有章可循。第二,充分利用每周的班会课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留守儿童的安全意识、防护意识和法制观念。第三,利用校园广播、黑板报、手抄报、学习园地等,加大安全教育宣传力度。第四,定期开展防火、防骗、防拐、防溺水、防震等安全演练,教给留守儿童应对突发事件的技巧,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三、加大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为留守儿童创造良好的住宿条件
为了保证留守儿童能够安心地在学校读书,笔者所在的学校兴建了学生宿舍,方便留守儿童在校住宿。留守儿童住进学校后,学校落实专人负责,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对留守儿童进行24小时监管,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此外,为了解决留守儿童在校住宿遇到的生活困难,学校还开展了各种类型的“一对一、一对多”结对帮扶活动,解决住校留守儿童的吃、穿、住等问题。
四、学校要加强与家庭、社区的联系,构建留守儿童安全教育新格局
首先,学校加强了家校联系,如定期举办家长培训班,学校利用家长会、学校开放日和家长座谈会等,对留守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培训,特别是安全防护的教育培训,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其次,警民共建,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形式。学校在加强家校联系的同时,还积极争取当地公安机关和社区、村屯的支持与配合。例如,定期邀请公安民警和社区干部到校给学生作安全教育讲座,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对校园周边的治安进行整顿,为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在学生离校时,学校积极配合当地派出所、运输管理部门,对学生搭乘的班车进行排查,对违规超载的现象予以严肃查处,确保学生的乘车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