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保险业行业分析报告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保险业行业分析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保险业;反洗钱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10-0098-02 中图分类号:F823/827.2 文献标识码:A
当前我国金融保险业面临“又好又快”发展的历史机遇,与此同时,洗钱分子不断扩展洗钱通道,其中保险业也成为他们洗钱的重要领域。所谓利用保险业金融机构洗钱,是指洗钱分子将非法所得及其收益购买保险产品,并通过理赔、赔保等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或性质,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我国建立了以《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犯罪为核心的反洗钱刑事法律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一法四令”的反洗钱预防制度等法律体系,其中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即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着重围绕保险业在此制度的适用展开论述。
一、反洗钱制度设计
“反洗钱是一个系统工程”的理论得到普遍的接受,而在保险业反洗钱制度的设计与建立过程中,当然也要坚持系统论的基本思想。中国保险业反洗钱制度的建设应当是一个打击和预防保险洗钱的长效机制。首先,这个制度体系是长期存在的,并且随着保险交易的创新在不断发展;其次,这个制度体系要把制裁与预防有机结合。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就充分体现了这种设计理念。
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概述
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指向反洗钱主管部门报告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或与客户身份或经营性质不符的资金交易的制度。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可疑交易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经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2024的,或者其他依法应当报告的可疑情形,应同时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对反洗钱信息中心来说,可疑交易报告比大额交易报告更有价值,因为前者已经经过报告提交者的初次筛选。实践中,对可疑交易活动的分析判断涉及监管部门和义务主体两个层面的工作。在监管层面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授权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接收、分析”,同时要求“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或者经对可疑交易活动进行反洗钱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在义务主体层面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可疑交易的客观标准是根据交易行为的异常特征来设定的。但由于我国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时间不长,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反洗钱意识和技能还有待提高,完全由金融机构对可疑交易进行自主判断是不现实的。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授权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和2006年先后两次制定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可疑交易报告的客观标准等内容,并督促金融机构据此提取可疑交易数据。中国人民银行对可疑交易报告的监管则从原来的注重合规性逐渐转向高度关注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流程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引导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积极主动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尊重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指引分析判断可疑交易的权利;如果金融机构没有将某一具有疑点的交易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但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对该交易进行过分析、审核,且提出的理由不具有明显的非合理性或尽职调查不存在重大失误,人民银行不认定此情形违规。据此,各金融保险机构从提高可疑报告质量人手,对各自的反洗钱系统和内控制度进行了完善。但仍有不少保险机构可疑交易报告状况令人担忧,表现在报告质量偏低,信息不准确等。这里面既有保险行业自身特性的原因,又有立法滞后性等方面的原因。
三、保险业可疑交易分析
全球保险市场每年的保费收入约为2.941万亿美元,资金流动规模巨大,已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金融服务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类金融产品品种多样,时限灵活,市场监管较为宽松,从而为洗钱分子创造了条件。一般来说,财险和寿险在经营过程中均具有洗钱的风险,保险市场成为非法资金的第三大洗钱通道。
从洗钱行为的抽象方式看,资金的放置、离析和归并三个环节都可通过保险交易来完成,因而保险洗钱可以独立完成。洗钱循环的离析阶段最需要曲折、复杂、多环节的交易过程,以实现被清晰资金的转换、转移和掩饰。而现代保险制度中保单处置的多样性,恰恰满足了资金离析的上述要求。而且由于保险产品本身被设计得较为复杂,因此保险的隐秘性强于其他洗钱方式,更加有利于对非法资金的隐藏和移转。
中国的保险洗钱则多通过团体寿险产品,并且趸交即退是主要操作方式。由于团险业务具有集中性、大额性和高效性等特征,而且合同载明的退保手续费率往往很低,只有1%~5%左右,因此,团险产品顺理成章地成为众多洗钱者趋之若鹜的洗钱工具,使得团险一度成为洗钱活动的高风险点。根据反洗钱“一法四令”等,可将保险业涉及的可疑交易分为三种类型:客户身份信息异常、客户交易异常和客户行为异常,共罗列了17项保险行业的可疑交易行为指针,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在2004年的官方文件中甚至列出了28项可疑交易行为。
四、问题及建议
根据调查,保险金融机构在可疑交易的报送上较之2008、2009年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但由于行业特性、可疑交易分析水平、法规依据的明确性等因素的影响,还存在以下问题,在此做以分析并提出一定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
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性及产品的丰富发展,现行反洗钱法规有些条款不能满足实践需求。例如《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中的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属于可疑交易的情形,但在实践中,很多客户为保障全家利益,会分别为其不同亲属(如父母、配偶、孩子等)投保,这种情况即符合可疑交易情形,保险公司会据此将其报告为可疑交易,建议对此项规定设定一定的金额起点,避免出现因客户投保金额较低却被报告为可疑交易。
(二)专业人员的培养
按照2024反洗钱国际标准和各国反洗钱法律的规定,可疑交易的识别主要由金融机构自主进行判断。如何有效、及时地识别和发现可疑交易成为困扰各国反洗钱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的普遍问题。目前,洗钱分子越来越专业化、技术化,他们常聘请专业的会计、法律人员为他们洗钱,而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才刚刚起步,人才的培养至关重要,金融部门只有培养和吸纳一批专业的反洗钱人才,并不断加强培训,才能提高可疑交易的识别能力,切实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
(三)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
保险公司业务流程中存在一定的管理漏洞,可能导致洗钱风险。如对中介机构的约束力不足,体现在展业环节中对专业或兼业公司派出的保险业务员没有控制操作性风险的措施,容易疏于反洗钱义务,被洗钱分子利用。
(四)延长可疑交易报告时间
现行法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或者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但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及新型保险产品的层出不穷,有些交易从业务人员到保险机构实际录入可疑甚至是进一步的分析判断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在补正的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建议在人民银行同意的前提下再延长五个工作日。
参考文献:
保险业行业分析报告范文第2篇
(一)金融监督院的保险统计工作
韩国金融监督院是韩国所有金融机构的监督机构,其内部分别设有银行监督局、证券监督局和保险监督局等。依照韩国保险业法的要求,保险公司要按时向金融监督院保险监督局提交包括业务、财务情况、资金运用成果、偿付能力等内容的统计报告。统计报告的格式、编制周期和报告期限等由金融监督院规定。金融监督院以这些统计报告为基础编制反映保险公司整体经营状况的统计分析报告,按照季度对保险公司实施经营状况计量评价,并建立早期警报指标体系。具体如下:
1.统计报告的内容。各保险公司需要提交的统计报告共分为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业务管制遵守状况、区域状况、内部控制和统计问卷调查等六大类,其中包括的指标有机构、人员、大股东持股状况、经营效率指标、合同维持率、资产运用比率、资本适当性、资产健全性、收益性、流动性等。截至2006年3月末,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分别向金融监督院提交了128个统计报告(见表1)。
从统计报告提交频度来看,按月提交的是以财务报表等为主的统计报告,约占全体报告的51%;按季提交的是以对资本的适当比率、资产的健全性等经营状况计量评价为目的统计报告和再保险交易及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状况的统计报告,占全体报告的43%;按半年提交的是为掌握保险设计师的职业稳定率等经营效率指标而制成的不同区域现状的统计报告,占全体报告的3.1%;按年提交的是以会计年度决算为主的统计报告,约占全体报告的2.3%。
2.统计报告的报送。2001年12月,韩国金融监督院以因特网为载体,建立了金融信息交换网(FINES),通过此网,采集、验证保险公司报送的统计报告。具体流程是首先由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格式编制统计报告,经金融信息交换网传送至金融监督院。金融信息交换网具备对统计报告项目之间验证及报告间相互验证的功能,所传送的数据通过数据错误验证后储存到金融监督信息系统数据库,在这里对数据进行计算处理形成统计结果(见图1)。
保险公司提交的统计报告情况
3.统计资料的使用。韩国金融监督院形成的统计资料,一是用于评价保险公司经营状况,了解和把握保险业的发展情况。二是了解掌握保险业及个别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风险水平及今后经营不善的可能性。通过时序分析等,掌握异常变动指标,可对经营不善的公司采取先发制人的对应策略。通过分类评定模型或判别分析等统计性方法,对保险公司进行早期预警。三是金融监督院内保险公司的专管员对所负责公司的一般情况、保险营销及投资经营现状、合同保全状况、偿付能力状况等进行一揽子的查询,便于开展常规监察及现场检查业务。四是向外报送或披露统计信息。信息主要是通过发行金融统计月报及在网站上保险统计数据等形式来公布统计信息(见表2)。
统计资料的使用
4.韩国金融监督院对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处理较为严厉。韩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如果不在期限内提交财务报表等,或者提交虚假的财务报表等时,监管部门可以对其处以1千万韩币以下的罚款,并可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在韩国还有相关的法规规定: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3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故意遗漏或虚报季度(中期)报告与业务报告的重要事项者。
——明知故意遗漏或虚报季度(中期)报告与业务报告重要事项的情况下签字者。
(二)保险开发院的保险统计工作
韩国保险开发院是根据保险业法第176条所成立的机构,该条款规定了保险开发院统计工作的必要性、保险公司的协助义务,以及统计资料的提供方法等。主要目的是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开发院主要职责是厘定纯保险费率、保险商品的确认(保险费及责任准备金的妥当性)、保险制度及政策研究、保险市场分析、经营分析及咨询、保险经验数据统计的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