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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签署过程范文第1篇
当两家异地的公司,为了一个小合作而不当面签合同,又如何才能快速解决这个问题呢?
当你在网上采购了一份物品,又想得到购买的合法权利时,又当如何呢?
这是当电子签名法正式生效之际,
潘石屹同书生公司签署的一份电子合同。
随着网络应用的不断深入、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以上种种不当面签署合同的需求时刻出现在我们面前,传统的面对面的纸质合同受到了严重的挑战!
如何才能解决以上的需求?毫无疑问,带有电子签章技术的电子合同,成为了电子商务活动的一项必备武器。当前,电子签章的应用情况又如何呢?
电子合同成当务之急
在9月1日召开的中国互联网大会上,信息产业部副部长蒋耀平称,我国上半年全国网上购物成交额累计达100亿元,仅通过网络购买的手机,就在300万部以上。在此之前,有统计数据表明,2004年我国进行过网上购物的互联网用户就已经达到了2000万之多。
可以说,这是一个充满诱惑的数字。然而,在这个庞大的数字后面,却存在着很多用户受损的现象!
在淘宝网上出现过这样的情况,一个买家向卖家购买价格低廉的盛大公司游戏点卡,操作方式为利用支付宝支付,但是应卖家的要求,在没有真实收到货物的情况下,点击确认收到货。而卖家在提现完之后,并没有真实发货,让买家造成26万元的损失。
如何避免这种种交易黑幕?
带有电子签章的电子合同就可以为以上种种交易保留下证据,特别是当今年上半年,《电子签名法》开始生效后,电子合同开始成为电子商务的有力保证。要知道,电子签章在制作过程中会进行个人或企业的身份认证,这样,通过电子签章可以追查到实际的交易者;其次,交易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应用电子签章方便地签订电子交易合同,这种电子合同的签订既不会影响网络交易效率,又可以留下法律认可的交易凭据。
商务流程的新生
确保网民在电子商务中的合法权益,只是带有电子签章技术的电子合同的其中一项作用。其另外一个作用就是,加快商务办公的效率。
面对异地签署合同的情况,我们有一种传统的解决办法,A公司的老板派出亲信携带公章出差到B公司,面对面签署合同。可以想到的是,当这份合同的金额很小时,出差之行是得不偿失的。还有另外一种传统的方法,那就是两公司之间通过快递的方式,相传快递盖章文件。这样一来,一份合同签署下来就得花费好几天的功夫。而如果用传真的方式来传真合同,这种非鲜章的传真文件又是不满足合同要求的。
由上可知,传统的合同签署方法已经出现了瓶颈!然而,采用书生公司的电子签章技术的电子合同,这样的问题就迎刃而解。
据北京书生公司董事长王东临介绍,从商务流程来看,电子合同的出现让企业摆脱了以上烦恼。签订电子合同是一个简单快捷的过程:首先要使用智能文档设计工具,编辑合同内容(也可以从Word文档直接导入),签约双方填写相关合同信息,并确认后,甲方先用电子印章(将一个类似于U盘大小的物体插入电脑,两次输入密码后,用鼠标点击电子文件下方空白处,一个红色的公司印章就印在指定位置)。之后,甲方用网络将合同传输到乙方,乙方用同样的方法盖上电子印章。这样,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合同”就生效了。
一般来说,电子合同与传统的纸质合同具有类似的功能。在带有电子签章的电子合同中,用户无法对合同中的所有内容作修改,一旦用户对其中有任何内容进行修改,当它再次打开时,电子签章将显示无效。此外,书生公司等开发的电子签章看起来是一个简单的图片,用户却无法对它作任何复制、提取或修改。这样,电子合同的内容和其中的印章都将是安全和可信任的,它也就可以成为法律认可的依据。
由此可见,原来常常需要数天时间来回快递合同,现在通过网络几分钟就可以完成,带有电子签章的电子合同,大大加快的办公速度。
电子签章的应用突破
应该说,已经有不少人听说过电子合同。但目前,电子合同的应用到底如何呢?到底哪些领域才更需要电子签章技术呢?
其实,电子签章的应用领域非常广,其实原则上只要是能够用传统橡皮印章的地方都可以用电子印章。但是,对于远距离协议、时间要求急的协议的签署,电子签章有更能发挥优势。例如在工商、税务、会计师协会、电子商务、旅行社等很多领域都是电子签章的“最具应用潜力行业”。
前不久,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电子政务建设迈出关键一步――启用书生公司的电子签章为企业及公众提供服务,通过网络率先完成拍卖企业登记备案全过程。如此,如果你要到工商管理局备案,只需将备案材料的电子版加盖书生公司的电子签章后,通过网络发给海淀工商就可以了。
可能,你会觉得这只是一个小小的应用案例。殊不知,我国政府部门网上办公系统已开通了多年,但由于网上材料缺乏法律效力,网上办公只能停留在初检阶段,最后仍然需要提交一份签字盖章的纸质材料。海淀工商局行动走出了决定性的一步,那就是让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件,真正成为了办公的正式文件。
几大应用难点
电子签章听起来非常具有诱惑力,但是,它还是有很多需要解决的地方。其中一个问题就是收费问题。目前市场上已经有家做电子签章的公司,其中市场占有率最高的当属书生公司的书生e章,我们就以书生e章为例来说明。
要知道,一个传统的橡胶签章只需要十几元钱,如果这个签章不掉的话,还可以一直使用下去。相比传统签章,电子签章的使用费用则相对较高。按书生公司的报价,对于个人而言,启用书生e章需要首次制作介质费150元、签证费50元,更重要的是,每年带需要花费300元的年费。对于企业来说,年费达到了880元。特别是对于个人用户而言,每年花这么多钱来购买电子签章,无疑是一笔不小的投资。
此外,又一个应用难点是文档使用场所。目前,我们都已经习惯了微软的Word、Excel文档,这也就意味着,我们在撰写合同、文档时,都会采用这两种方式。如果采用传统的签章方式,我们就会把它打印出来,再签字盖章。但对于电子签章来说,却不能轻易采用这种方式。
目前虽然已经有一些基于Office文档上的“签章软件”,但这样的签章文档并不具备足够的安全强度,在这种文档上加盖印章根本无法保证电子印章和文档内容的安全。
有测试机构表示,在微软Office文档在进行签章后,虽然内容不能改变,格式却可以随意修改,留下了安全漏洞。例如,一份Word的签章文档中,虽然文字内容不能改,但字符的字号、字体颜色等可以被更改。举一个例子,可以在文件中把10000的最后一个0设置成白色,因为文档的背景是白色的,这个0实际不可见,结果就变成了1000,当别人签章(或签字)后,再将这个字符从白色改为黑色,这个数字又变成了10000。
要解决这个问题,电子签章就需要采用专用的书写模板。例如书生就采用了专用的模板来增强电子签章的安全性,如此后,文档的内容和格式都得到了保护。
电子合同签署过程范文第2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往往有很多文件、命令、条约、协议、合同等需要签署,以便在法律上能够认证、核准、生效。传统上我们采用手书签名或印章的方式。
在电子商务和金融活动中,各方不存在有形的或书面形式的文件,一般以电子文档方式确认交易过程。商事交易的传统形式正逐渐为无纸化形式所替代,能够以手书签名在其上书写或固定的有形载体越来越少!这就产生了对以什么东西作为签名并得到法律承认的困惑。
电子签名是目前使用较为广泛的一种传统签名替代形式,它所带来的对传统签名方式的变革将会为人们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手段。然而,电子签名却是一种全新的事物。由于现有法律的规定不尽完善,造成其与现行公证制度的契合存在一定的障碍。
在电子商务时代,由电子签名签署法律文书而引发的司法纠纷迟早或已经出现,现代新经济形式的不断发展对公证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在此有必要对电子签名制度与公证制度的契合问题进行一番探讨。
电子签名的概念、特点及实现方式
(一)电子签名的概念。所谓电子签名,也称作数字签名。它是指用符号及代码组成电子密码进行 “签名”来代替书写签名或印章。它采用规范化的程序和科学化的方法,用于鉴定签名人的身份以及对一项数据电文内容信息的认可。
(二)电子签名的特点。电子签名具有如下特点:(1)唯一性 (或称 “身份确认性”)。首先,一个电子签名只能和唯一的签名者连结,使人能够识别该签名者;其次,电子签名以一种能使签名者排他地控制该签名的方式创造出来,杜绝了假冒签名的可能。(2)完整性。电子签名和电子文件及资料紧密相连,以致于任何外来的改动都能被发现,从而保证了电子文件和资料的完整不受侵犯。(3)不可否认性。由于电子方式的函件几乎是在发出的同时到达接受方,所以发方一旦将电子签名的信息发出,就不能再加以否认。以上特性保证了现行的电子签名形式基本满足了司法实践对传统签名的要求,因而使得电子签名从技术上讲符合作为签名的资格。
同时电子签名又具有如下特性:(1)保密性。这表现为双方的通信无需书面形式的传递,因而通信内容高度保密,第三方无从知晓。(2)瞬时性。电子签名的本质是数据的传输和验证。由于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完备,电子签名基本是在一瞬间完成的,其过程的短暂是人类感官无法感知的。
以上特性使得电子签名几乎不可能以现行的针对签章、印鉴的公证方式进行公证,因为公证人员没有时间和空间介入签署行为的见证活动。
(三)电子签名的实现方式。要实现电子签名。用户就需要申请数字证书。数字证书,打个比方,就像我们的身份证,是用户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的网上身份证。有了它,在网上进行事务处理或贸易处理时,双方只要互相出示各自的数字证书,就不用再担心对方的真实身份了。电子签名是数字证书的用途之一,大家还可以用数字证书进行安全电子邮件的通信,在网上安全传送电子公文进行网上报税、网上申请执照等各种事务活动,或者进行安全的网上购物、网上销售、网上交费等各种贸易活动。数字证书应该向提供数字认证服务的机构申请。在确认了签署者的确切身份之后电子签名承认人们可以用多种不同的方法签署一份电子记录。它可以用多种技术制作,比如:附于电子文件的手书签名的电子形象;一个让收件人能辨识发件人身份的秘密代号、密码或个人身份辨别数码 (pin);一个独一无二的以生物统计学为基础的识别标识,例如手印、声音印记或视网膜扫描;甚至鼠标点击 (例如在“接受”按键上点击)。
我国公证制度与电子签名制度契合的法律障碍
(一)电子签名引发的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对我国的公证业务范围作了界定,其中包括:第2款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第4款证明文件的签名、印鉴属实。那么,电子签名是否包含在现行法规所指的“签名、印鉴”范围之内呢? 是否可以纳入现行公证制度的业务范围呢?在通常的利用电报、电传及传真订立合约时,没有对签名问题提出疑义,并且都认为存在着签名。这是因为在发电报、电传及传真时,首先需要在源发稿上签名,因此其签名问题与传统的签名概念其实是一致的。但如果我们把电子签名签署的法律文书归入“书面形式”之后,就会引发如下法律问题:第1 个问题是电子签名的价值。电子签名的表现形式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借助数据信息完成的,可以是数字或者符号,与手书签名没有内在联系。电子签名是否可以达到与手书签名同等的效力,这往往关系到合同是否成立等关键问题。第2个问题是电子证据的效力。电子证据在诉讼中能否被法院采纳为证据,精确地说,就是“法院能否接受计算机可读形式存储数据记录作为证据”2的问题。每个国家的法律对于证据的形式都有具体的规定,而电子签名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具有区别于传统物质的属性。
(二) 我国法律中电子签名的相关规定及差距
1、电子签名的价值。目前我国的多数法律条文仍严格规定必须采用书面签字形式,而不赋予电子形式签字的合法地位。这样既不利于电子商务的推广应用,也使得我国法律在此方面不能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接轨。
例如,我国《票据法》第 7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票据法》并不承认经过电子签名的非纸质的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在《合同法建议草案》第28条第(2)款中,规定“签字”指“当事人及其授权代表人的亲笔签名,或者在运用机器如电脑的情况下,能识别信息传递的合理方法”。但该款规定在《合同法》正式文本中未被采纳。可见,我国的现有立法中,签名的概念还没有能够涵盖“电子签名”这一范畴。而我国《合同法》避开了电子签名问题,提出了另一个办法,即“签订确认书”。这实际上是绕开了必须有确定身份的“电子签名”问题,签订确认书并不能使电子合同完成签字人或依赖方认证的要求,电子合同也根本无法摆脱手书签名法律的束缚。如果电子签名在法律上并不享有与传统手书签名同等的价值,则对由电子签名签署生效的法律文书以及电子签名本身进行公证也就无从谈起了。
2、电子签名的证据效力。按现行法规,书面形式的证据必须是有形的书面文件(包括合同、单据),而且必须是“原物”。而电子证据使用的是磁性介质,其打印出来的书面形式的证据充其量也仅是复印件而已,是否具有证据效力,还是一个有待决断的法律问题。
公证的作用是提升现有证据的证据力价值。但如果法律根本排斥电子签名作为证据的可能性,则探讨公证对电子签名的证据力提升问题就变得毫无意义了。
(三)世界其他国家对于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定。目前,国际社会已越来越多地接受电子签名的可行性,让我们来看一下,世界其他国家和主要国际组织在电子签名问题上的相关立法。
1、电子签名的价值。《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贸示范法》第7条规定了签字的问题:“如法律要求有一个人签字,则对于一项数据电文而言,倘若情况如下,即满足了该项要求:(a)使用了一种方法,鉴定了该人的身份,并且表明该人认可了数据电文内含的信息;和(b)从所有各种情况看来,包括根据任何相关协议,
所用方法是可靠的,对生成或传递数据电文的目的来说也是适当的。”显然,在《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贸示范法》的立法过程中,已经考虑到电子签名与传统手书签名的并存问题,而对电子签名的地位给予了肯定。在美国,2000年晚些时候批准通过的《电子签名法案》允许消费者和商业企业使用电子签名填写支票、贷款抵押服务以及商业买卖合同。它几乎涵盖了所有传统签名应用的范围。但仍然有一些场合不能使用电子签名,如2024订立和签署遗嘱、遗嘱修改或遗嘱信托;取消功用设施服务、健康保险或福利、人寿保险福利的通知等。3美国各州也可以作出一些自己的规定。加利福尼亚就规定房地产买卖以及其他法律特别指出需要书面合同的地方将不适用电子签名。 2、电子签名的证据效力。联合国1996年颁布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5条就规定:“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电子记录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是2024身份认证的问题,亦即电子签名。由此应明确规定电子签名的合法地位,即:“任何采用字符、字母和数字等形式的签名,只要使用有效的技术条件,按照电子签名的程序所成立的即具有法律效力”。
欧盟部分成员国原先的立法中,并不承认电子签名的证据效力。如法国,原先的签名证据力立法中,仅承认书面的凭证具有证据力,而且这种证据力具有优越性。哪怕仅仅因为双方非书面的合意而生效的合同,如果双方想证实这个合同的话,还必须回到一个书面协议上来。但在1999 年12 月13日生效的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在集体范围内2024电子签名的指令中,则规定:如果一个由安全的电子签名产生装置发出的电子签名,经过合格的认证,并且其满足成员国国内法对纸质媒介上的签名的其他要求,那么该签名具有法律上的证据力,被视为与传统的签名等价。
美国会参众两院分别通过了2024电子签名的法案。参议院通过的法案题为 《第3个千年电子商务法案》,众议院通过的法案则称作《全球及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案》。国会通过这两个法案的目的是要保护以电子签名为基础的商业交易或合同在法律上不受任何歧视。两个法案均强调,应当让“自由市场力量”而不是政府指定的技术来保护以电子方式签署的贸易合同。不过它们所指的文件种类却各有不同。参议院的法案规定数字化签名只可在合同上使用;而众议院的法案则规定其它类型的文件也可以使用电子签名来代替传统的签名,比如经纪人公司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双方依据合同进行电子交易,消费者收到年终纳税文件后,可以只以电子方式签署法律文件而不必提供相应的纸质文件4.
可见,我国公证制度与电子签名制度契合的前提,是法律承认电子签名在效力价值和证据效力两方面均具有与传统手书签名同等的地位。我国电子签名相关立法的欠缺不但阻碍了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更成为公证制度介入电子商务领域的障碍。世界其他国家或组织已经在这方面的立法上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我国的当务之急,是修改现行的签名规定或者制定新的电子签名法以明确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当前可行的公证制度与电子签名制度的契合点
(一)电子认证过程是一个可行的契合点。当然,即使完善了电子签名的相关立法,仍不能完全解决公证与电子签名的契合问题。前面我们已经提到,电子签名所特有的保密性和瞬时性,使现行的针对签名、印鉴的公证方式根本无从实施,公证人不可能亲自见证签名行为。这就要求我们为以上两种制度寻找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契合点。
笔者认为,电子签名所特有的一个关键环节,即认证过程,完全可能成为公证制度与电子签名制度的一个可行的契合点。
(二)理由
1、由电子认证的要求决定。从前文的叙述我们可以看到,对于以电子签名签署合约的信用度问题,几乎完全依赖于认证机构的工作。因而,电子签名制度的实施,对认证机构的合法性、权威性、标准性以及设立的条件都提出了高要求。我国目前的商业信用体制很不完善,电子商务技术应用能力又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故随意地开放电子认证经营业务,造成电子认证行业的低门槛准入,势必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活动的健康发展。所以,必须有一种可信度高的程序或机构介入到认证过程中来。
公证,作为一种准司法程序,具有官署的性质;我国公证机构,积累多年从事商业法律事务的经验,与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新经验形式结合紧密。综上,由公证机构在电子签名形成的初期,即认证阶段,便提前介入,以社会公信力作为保障,提升认证的信用度,是符合电子商务对电子认证活动的要求的。
2、参与电子认证与公证业务的宗旨是一致的。电子认证,决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行为,而是一个赋予电子签名其应具备的法律效力,明确法律属性的过程。规范严格的电子认证,可以减少、甚至避免电子商务中因签署行为而引发的法律纠纷,从而提升交易的安全性。
同样,公证在商事活动中的作用也体现在保障交易安全的功能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1条中即明确:“为健全国家的公证制度,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特制定本条例”。“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是公证活动的初衷。可见,电子认证与公证的主旨是相一致的,公证理应介入电子认证业务。
3、电子认证工作的内容决定了公证介入的可操作性。电子认证的目的是 “证明电子签章的使用人与该签章所表示的签署人为同一人”5,而不是见证签署者在电子交易中的具体签署行为;电子认证发生在电子签名实施之前,其工作主要内容是对签署者资格的审查,是书面文件资料审查工作,因此,它回避了前面讲到的电子签名保密性和瞬时性的特点,使公证人有可能介入其中,在实践中具备可操作性。
(三)世界其他国家对此已有先例。日本为推进it革命,明确电子签名及认证制度,提高在匿名性高、容易篡改的数字世界里进行交易的安全性,于2001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被称为因特网“印鉴证明”的 《电子签名及认证业务相关法律》(电子签名认证法)。在该法实施后,做为 “认证机关”的法务省将修改商业登记法,引进由法务省登记官员证明法人代表电子签名的电子认证制度,出具官署性质的认证文书。这种形式区别于行政登记制度,却一定程度上近似于我国的公证制度。
美国犹他州《电子签名法》对电子认证机构的设立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对认证机构主体资格一项的规定中明确指出:“认证机构应具备公证资格”须有公证人(a notary publie) 资格或至少聘雇一具有公证人资格的员工。6
由上可见,公证制度与电子认证业务的结合,是电子商务活动的要求,它保证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权威性。同时在实践中也具备可操作性,国外相类似的做法为我们提供了必要的借鉴。公证制度与电子签名制度的契合,势必将发挥为新经济形式蓬勃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第15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版。
2.蒋志培主编:《网络与电子商务法》,第333页,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版。
3.贝克·麦肯思国际律师事务所芝加哥所2001年12月在“美国经商的法律问题”上海研讨会资料。
4.部分资料引自南方电子商务中心 /。
电子合同签署过程范文第3篇
电子签章为何物
电子签章:泛指所有以电子形式存在,依附在电子文件并与其逻辑关联,可用以辨识电子文件签署者身份,保证文件的完整性,并表示签署者同意电子文件所陈述事实的内容。一般来说,对电子签章的认定,都是从技术角度而言的。主要是指通过特定的技术方案来鉴别当事人的身份及确保交易资料内容不被篡改的安全保障措施;从广义上讲,电子签章不仅包括我们通常意义上讲的“非对称性密钥加密”,也包括计算机口令、生物笔迹辨别、指纹识别以及新近出现的眼虹膜透视辨别法、面纹识别等。目前,最成熟的电子签章技术就是“数字签章”,它是以公钥及密钥的“非对称型”密码技术制作的电子签章。
在网络环境中进行商业交易,与现实中我们亲自进入商店购物不同,其最大的差异在于网络交易是通过计算机传送信息,所有电子信息经过各个网络、服务器或通信线路等传输,而网络环境是开放的空间,由此,安全受到极大的威胁。电子信息在传送过程中是否已遭窃读、篡改、增删、冒名传送,甚至是否传送后否认传送或收到,诸如此类问题便引出了网络交易中电子文件的安全性课题。
技术已成熟安全不是问题
在人们的理解中认为电子签章就是将普通的印章变为电子的,其实电子印章绝不是在电子文档上放一个红红的印章图片就算完事,也不是数字证书与印章图像的简单组合。电子印章技术是一个非常先进、非常复杂的技术。对于现有电子签章技术来讲已经达到成熟阶段。
为了使加盖电子印章后的电子文件与纸张文件有相同的外观等特性,必须采用数字纸张技术。数字纸张技术具有强大的版面描述能力,无论多么复杂的版面,只要能画在纸上就都能表现出来,更重要的是具有版面一致性、不可篡改性和不可分割性。
作为普通用户来讲,不论电子签章系统采用多复杂的实现技术,使用电子签章系统应该是非常简单的一件事,至于后台的技术实现过程,普通用户是不需要关心的。但是,有一点很重要,那就是进行签章之前,必须进行实时的验证以确保只有合法的电子签章卡才能够进行签章,而不是完全依赖事后鉴别。而目前来讲还需要一些第三方的服务公司,这样更能保证用户的权益。
思想观念是推广瓶颈
电子签章对于普通用户来讲是一个完全全新的概念,要从人们使用的实物签章改变成电子签章这还需要一个过程。电子签章推广使用的速度完全在于人们观念的改变,如果人们并没有真正接受电子签章,那么《电子签名法》也将会是一部空法。
据报道,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陈小筑司长认为,《电子签名法》对公司辨别身份真伪可以起到一定作用,但并不能为电子商务解决所有问题,普及应用仍面临瓶颈。而作为日益壮大的互联网用户,要想使普通人都使用上电子签章还需要很长的一段过程,所以加大推广应用成为现在的主要问题。
业内人士认为,虽然电子签章在应用上很方便,但还面临着如何推广的问题。电子签章虽然在很多政府机构中开始使用,但还没有得到广泛使用。专家呼吁,政府应将在这方面多加宣传,使电子签名法真正被使用起来。
现在,随着《电子签名法》的和生效,法律上的障碍已经消除了,应用上的障碍就成了最大的制约瓶颈。障碍来源于要让使用者掌握他不懂的概念,以及要用他不熟悉的方式来使用这两个方面。如果能够解决这两个问题,那就能消除应用上的障碍,从而打破阻碍电子签名广泛应用的最后一块坚冰。
电子签章将改变什么
在电子签章法通过之后,在网络上就可以进行更多的交易行为,一些原先法规上要求必须亲自签名或盖章、要求保留书面申请文件,以书面进行通知等等行为,就可以通过网站与使用者间的约定,以网页上的click,或是e-mail来进行。对于电子商务业者、电子凭证业者、金融业者,甚至信息安全软件等相关市场的开展,都具有指针性的意义,可以名正言顺开始推广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各种营运方式。而在网站上使用服务、进行交易或付款等流程中的授权、汇款,证明以及证据保全的程度都可以相应提高,也会更安全、更有保障。一些仅提供商品或服务提供者所经营网站的连结,而不直接成为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产业,譬如入口网站,也会因为电子商务的活跃而受惠。
通过网络提供金融服务,会直接、间接涉及资金的转移与变动,为慎重及便利主管机关的监督,并考虑网络交易安全环境的成熟度,2024书面文件、签章的相关规定相当繁复。在电子签章法通过之后,相关金融法令中,要求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签订契约或保存文书的情况,原则上,都可以通过当事人同意的方式,用电子文件取代书面文件。
目前网络上的一般消费、购物与交易,大部分本来就不属于法令上要求必须要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行为。所以电子签章法的通过,在这块领域上,最大的贡献,应该是突破电子商务最大的障碍――安全与信任的关卡,有助于建立一个大家都比较可以安心与信赖的交易环境。
电子签章六大优势
广泛适用性:可保护多种类型的电子文件(各种通用文件及电子表单,如法律文件及合同、政府机关的政令传达、金融证券的票据凭证等。
活性:DES电子签章系统支持众多格式,如:word、Excel、Wps等,后台可支持Java、J2ee、CC++、技术。
安全性:由于电子签章可以解决身份认定、信息来源认定、信息完整性和安全性确认等诸多问题。
可审计性:可通过签名者身份、签署日期和时间、签署历史纪录等追溯文档的用印和修改过程,DES签章完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章条例(草案)设计实现,提供可信的法律依据,协助司法实现。
便携性:电子文档一经签署和盖章,签章即和文档绑定在一起,并可安全地进行传输。
开放性:系统完全兼容国际标准(x509,PKCS)证书格式,可以直接融入国家及国际组织的PKI体系。
电子签章的应用实例
案例一:电子签章方便法院办案提高效率
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和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使用了电子签章。方便了当事人的往返和法院的办案。以前法院和检察院的交互信息,往返周期长,既制约了工作效率的提高,也消耗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长期以来“盖章难”困扰法院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据悉,传统办案,从法庭判决到正式文书的签发,有一段异地盖章的时间,而且很多案件在这个过程中会出现反复,致使法院结案率降低,增加了办案的难度。
而现在,在法院、检察院办案工作中,电子签章可进行远程异地签章,减少往返法庭的次数,方便诉讼,树立人民法院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使用了电子签章系统后当场办案,稍后即能结案。原先审理少说也得10天,而如今才1个小时多,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减少了以前往返签章的奔波之苦。
案例二:电子签章实现PC企业BtoB的无纸化办公,节约企业成本
以前,在商用电脑的订货系统中传来的数据信息,并不能确认它的有效性,还需要销售人员再打电话、发传真确认,无形中产生了很大的成本。联想公司出于对降低运营成本的考虑使用了电子签章。如今,与商签署的商用PC合同,90%以上实现了通过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的形式进行,这对业务效率的提升帮助非常大。多媒体、网络与Internet的空前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用户开始在电脑上浏览文章,同时实现电子商务已成为中国企业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的必由之路。无纸化办公更值得我们关注。
案例三:电子签章的高效性让超市物流顺畅
北京一家中等规模的超市与供货商之间推广电子合同。以前,几乎每一个商品的签署,都需要与商和厂商签署合同。纸质合同虽然只是一张纸而已,但它背后潜在的一系列成本对于利润不高的零售企业来说却是高昂的。以前,一个合同的生效,平均要14天。而现在使用了电子合同后,合同生效平均只需要半个小时。商品库存周转的时间也减少到一天以内。
电子合同签署过程范文第4篇
一、电子商务合同规范化建设的意义
首先,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随着市场经济机制的发展和完善,传统的合同管理已经不能适应企业快速发展的经营需要,而电子商务合同在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经营风险等方面成效显著,所以,广泛应用并且使之规范化,这是企业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其次,是企业规范化建设的需要。企业持续稳定地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企业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所以,企业管理的规范化建设体现在方方面面,作为企业管理的一部分,电子商务必须规范化建设必须与企业的规范化建设保持高度一致,才不会拖后腿。
第三,是企业增强竞争力的需要。有市场就有竞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时刻都存在竞争,提高竞争力是企业发展壮大的根本。加强企业电子商务合同的规范化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才能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电子商务合同规范化建设的途径
(一)规范文本
一是签订有效合同。切实掌握住缔约资格、履行能力、缔约要件缺失等环节,避免在根本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如无权人订立的合同、单位内部不具备签约资格的职能部门对外订立的合同、不具有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主体订立的合同等等。二是严谨合同文字。严谨是合同的命脉,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就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的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愿。而这种体现只有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三是清晰明确地表述合同条款。如果合同内容不全面、不完整,不明确,有缺陷、有漏洞、前后矛盾等,就会造成具体执行时的困难。故而要形成统一标准、达成共识,避免纠纷。同时要对其进行周密的预计和详细的规定,同时在条款里真实、明晰而准确地表述。
(二)规范制度
一是加强企业内部合同管理。建立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组织机构,明确合同管理的工作流程,在管理过程中抓住“四个环节”,将合同管理融入项目管理全过程,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增加企业的实力,实现生产经营的良性运行。二是重视合同文本分析及合同变更管理
合同文本分析着重两个部分,第一是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合同法》和其他各种法律的要求。第二是合同的完备性分析。包括合同涉及的问题是否全面、合同用词是否准确等等。三是建立电子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化管理给工程项目管理提供了一种先进的管理手段。合同在签订、履行乃至终结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信息资源,这些信息资源既是现有合同的总结,又为今后的合同管理提供宝贵的经验资料。
(三)规范流程
操作程序是执行的依据,程序科学合理,工作才会有条有理,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合同愿景才能够顺利实现。故而要在合同签署、合同履行、合同关闭三个环节制定详尽周密的工作流程,才可以保证在操作和执行过程中不出偏差和纰漏。
1、合同签署阶段
一是加强资信审查。首先要对合作单位进行资信调查,对重大合同可委托中介机构或律师进行,确保合同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次要对合同主体方提供的资信资料要进行核实,向对方当地工商部门进行咨询,必须要时可亲自到对方进行调查。再次要求对方提供的资信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有法人签字,身份证复印件必须有本人签字。二是严守合同签署流程。严格按照合同签订流程进行签署,必须做到先签合同后施工。对于重要重大合同,可咨询外聘律师,力求合同条款约定严密。对于违约、争议解决、质量保证、法院管辖等重要条款要约定清晰,明确责任。规定合同会签部门必须写清会签者意见、会签日期,否则退回主办单位。
2、合同履行阶段
一是实行动态管理。为防止合同签署后,束之高阁的现象,在实践过程,洪荆处采用动态管理的办法,采取定期不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一般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一个月检查一次,要求合同主办部门两周进行一次检查。二是严把结算环节。为杜绝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按合同约定进度付款甚至付款随意的现象,在实践过程中,合同管理部门严格审查,不按合同约定结算,坚决不予签字放行。三是加强资料管理。严格执行工程资料保证金条款,工程资料不交齐,一律不予签字确认,各项资料在规定期限内必须归档保存。四是加强督促检查。经常加强合同履行检查,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内容变动较大的,如超标的20%以上,要及时履行合同变更手续,避免合同漏洞。
3、合同关闭阶段
一是加强教育力度及时提醒。在合同关闭流程中,个别合同主办单位对合同关闭重视不够,主要是对合同关闭的意义认识不清,没有意识到合同关闭是合同管理流程控制中,最后一次弥补过失、拾遗补阙的机会,关键要加强教育,提高合同管理部门和人员的素质。二是与质量保证条款挂钩。在实践过程中,有些合同主办单位,合同关闭不及时,导致合同长期无法形成闭环管理,不利于提高合同管理和控制的水平,可以与质量保修条款挂钩,合同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合同主办部门在合同未闭时不能办理质保金结算手续。三是及时归档,加强考核。合同关闭后,要及时归档,对不能按时关闭合同的单位和负责人进行考核,将其与经济责任制考核挂钩,严格奖惩兑现。
电子合同签署过程范文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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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成功加入世贸组织后,国际贸易也有了更明显的发展。相应的,在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行为也逐渐增加,直接对国际贸易的稳健运行造成影响,并且降低了国际贸易运营商的信誉。在众多国际贸易欺诈事件中,通过买卖合同进行欺诈的现象是非常多的。因此,系统地研究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方式及其对策,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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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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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主体的欺诈形态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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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识别合同主体的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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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合同主体,即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比如:“皮包企业”,这样的当事者是没有法人身份的,通常也没有资格签订合同;签订合同的相关者属于某个大型企业的下属机构,母企业的规模大、实力强,不过下属机构的实力差,并且经济上相对独立;相关者完全是商业欺诈,利用假信息、假名字、假材料等,通过多种方式来欺骗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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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识别合同主体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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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主体整改进行欺诈。通常是合同签署一方认为自己不能够兑现承诺,为此表明让承诺标准更好的第三方来取代。在相关优惠政策的作用下,假如另一方并没有对2024第三方的诚信情况进行考察,并且冒然允许了第三方的取代,就可能会导致欺诈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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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识别合同主体的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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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体涉及到的种类较多,所对应的责任与义务也并不相同,国际贸易中合同签署方是以企业为主。其具备的法律特征是企业通过所有注册资本来担负责任,股东也通过出资的方式来对企业担负有限责任,因此贸易欺诈者通常选择用最少资本注册一个企业的方法,即便欺诈行为被揭穿,最终法院的判决也是让合同签署方来担负责任,这样,欺诈方付出的也仅仅是较少的注册资本,而被欺诈方的损失却更加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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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贸易中合同赔偿条款的欺诈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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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赔偿规定进行欺诈,包括买方对卖方的欺诈,也包括卖方对买方的欺诈。买方对卖方的欺诈,一般是是由于卖方不够谨慎,买方对产品质量和设计标准进行诱惑,从而在合同约定上进行调整,让卖方认同并签署合同,但是其内容约定已经超过了卖方的实力,为此通过卖方违约这个理由,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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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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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订立中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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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订立前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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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署合同之前,想要更全面地预防合同欺诈,一定要提前制定一些预防措施。其一是对市场行情进行了解;其二是对交易方的资质及实力进行必要的评估。和国内合同的签署相同,签署一个国际贸易合同需要对市场状况进行调研。例如买卖合同中商品的售价、质量等等,都需要2024方面先做好市场调研,摸清国际市场状态,以此来选择最佳的产品及售价,从而确保合同约定能够顺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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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订立中的款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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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内容都是通过各项条款明确具体地表现出来的,所以在确定国际贸易合同的各项条款时,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商讨、斟酌后再最终确定。订立时最好参照同行业的合同示范文本所提供的样式逐条逐款的斟酌,尽可能订得明确。对于那些与合同的履行及预期目的的实现2024系的条款,都应具体明确,做到条款齐备,词句严谨准确,内容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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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履行中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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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情况的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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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合作达成之后。我们需要分析、考核对方的实力情况,对对方有比较准确的判断。在合同内容担责阶段,要重点分析合同签署方的计划及其诚信、资格、实力等有没有发生改变,以此来制定相应的策略;在合同签署后,不单单要分析对方是否正打算履行承诺,并且还需要督促对方根据合同规定来履行承诺。此阶段,也需要确保自己能够履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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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对方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欺诈行为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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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想要国际贸易中合同约定正常的履行,一定要防范合同欺诈行为的出现,根据《合同法》的2024规定,在履行承诺期间需要遵守相关的制度、要求等,国际贸易中合作双方也需要了解这些制度及要求,确保合同内容能够顺利实施。根据确定的抗辩解体系及越位权、撤销权规则,及时预防与解决可能出现的合同欺诈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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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赔偿条款欺诈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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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视赔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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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依据涉及到法律政策及真实案例。法律政策属于签署方的合约规定;真实案例代表着违规事例。像买方设计的产品存在漏洞,卖方预防赔偿欺诈的主要方式是本身真正掌握合约内对质量表述的具体内容及本质。卖方一定要清楚合约内对质量的表达内容是否正规,自己是不是有能力兑现相关的责任。合约内需要选购一个方式来代表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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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视赔偿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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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效力,代表着受损者向违约者要求赔偿的时间规定。对于国际贸易合作而言,若要想让产品的争议一直处于稳定状态,一定要注意不可放置过长,避免2024及整理证据遇到障碍,并且为了让权益者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让贸易争议迅速得到处理,一般都需要备注赔偿期限。在通常状况下,赔偿效力是在合约内详细备注的,合约里无承诺的,根据相关法律政策来明确。赔偿效力和受损者申请赔偿权益的时效性有一定的关系,如果这个时效结束的话,那么另一方是有拒绝的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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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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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防范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参与的长期的系统工程。我们需要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有效地防范今后变化多端的国际贸易买卖合同欺诈。在电子商务兴起的21世纪,电子合同将成为今后买卖合同的主要载体。目前防范电子合同欺诈的途径主要有数字签名和身份认证。如何进一步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电子合同欺诈,本文认为应从加强电子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科研和开发、健全电子合同立法、设置电子合同行政主管机构等多方面进行完善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