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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知识产权保护方案(汇总1篇)

2024-07-08 16:13:02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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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知识产权保护方案范文第1篇

作者简介:范 超(1973 - ),女,辽宁锦州人,讲师,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国际贸易问题研究。E-mail:

摘要:TRIPS实施后,知识产权贸易摩擦可诉诸到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为知识产权贸易摩擦研究提供技术支持。WTO内知识产权争端格局分析表明,知识产权争端数目发展稳定,是国际贸易摩擦的潜在因素;发达成员间专利、地理标志、版权及邻接权争端是主要内容;发展中成员与发达成员间药品专利争端尖锐,并兴起版权执法争端;争端诉因丰富化,重点转向执法程序;争端解决以协商为主,更符合发达国家利益。厘清WTO内知识产权贸易争端的特点,有助于理性认识和解决中外知识产权贸易摩擦。

关键词:WTO;知识产权争端成案;贸易摩擦

中图分类号:F75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1)06-0101-10

WTO成立前,由于国际裁判机构相对封闭,技术和传统观念的限制无法或不愿公开知识产权贸易争端资料,争端案件研究存在信息不足的困难[1]。WTO成立后,《与贸易2024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正式实施,各成员方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衡量全面履行WTO规则和义务的一个重要指标;一些知识产权保护引发的国际贸易摩擦诉诸到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争端各方、争端诉求、解决流程、专家组报告、裁决结果及时,从技术上揭开了知识产权争端的神秘面纱。研究WTO内知识产权争端的发展,有助于深入厘清知识产权贸易摩擦的多变格局,发挥先例作用,分析预测国际贸易摩擦的发展动态,指导中国对外贸易实践。

一、WTO内知识产权贸易争端成案概述

WTO内知识产权争端成案是指WTO成员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TRIPS义务,使其他成员方在TRIPS下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丧失或减损,或TRIPS任何目标的实现受到阻碍,从而向其提出交涉请求而产生的争端[2]。根据TRIPS协议规定,发达成员、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分别有1年、5年和11年的实施过渡期[3],因此与TRIPS协议2024的争端记录始于TRIPS协议对发达成员适用后。1996年年初,美国针对日本录音制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提出磋商请求,是WTO内知识产权贸易争端的首例案件。从1995年1月1日到2011年3月28日,在向WTO通知要求进行磋商的423件争端案件中,知识产权贸易争端共有29件(见表1所示),约占WTO争端总数的7%。

表1 WTO内知识产权争端案件一览表(1996-01-01―2011-03-28)

二、WTO内知识产权贸易争端格局分析

(一)争端领域

1.知识产权类型

WTO内知识产权争端主要标的涉及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版权及其邻接权等传统知识产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信息、计算机软件及数据2024等新型知识产权几乎没有成案(WT/DS196美国阿根廷专利及测试数据保护措施案只部分涉及了测试数据)。其中,专利保护贸易争端数额最多,涉案13起,占近1/2,这与专利权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占有最重要地位是相符的;5起商标和地理标志争端案件中,地理标志保护案占4例,说明地理标志保护在商标权保护中逐渐受到重视;版权及邻接权保护争端有7起,占1/4多,其中5起案件仅涉及版权保护,其它2起案件同时诉及版权及邻接权。

知识产权争端成案不仅涉及上述实体问题,有3起案件还直接指向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即WT/DS124、WT/DS125、WT/DS362分别针对欧盟、土耳其的电影和电视节目版权保护措施和中国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TRIPS规定各成员应提供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程序和救济措施,而且要求有效性[4]。

还有的知识产权争端成案标的是综合性的,如WT/DS1862024美国关税法337条款及其修正案中,涉及专利、商标、版权及邻接权以及国民待遇原则、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等各种实体和实施要求以及知识产权国内立法和国际保护,这种复杂性使此案尚未得到解决。

2.产业分布

与专利2024的13起案件中,有9件涉及药品和农用化学制品,占争端成案总数的31%;与版权及邻接权2024的7起案件中,4件涉及电影、电视节目、录音制品等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占争端成案的14%,是比较重要的知识产权贸易争端领域。

(二)争端主体

WTO内知识产权贸易争端主要发生在美国、日本、巴基斯坦、葡萄牙、欧盟、印度、爱尔兰、丹麦、瑞典、加拿大、阿根廷、巴西、澳大利亚、中国、墨西哥、荷兰等16个国家或地区之间,其中10个是发达成员方、6个是发展中成员方。当事方以外,作为与争端有实质利益的第三方参加的,除上述国家或地区外还有瑞士、中国台北、哥伦比亚、危地马拉、新西兰、土耳其、韩国、秘鲁8个成员方,共同组成了知识产权的争端主体,见表1所示。

1.申诉方与被诉方格局

从成员类型看,申诉方与被诉方均为发达成员的有18起,占知识产权争端总数的62%,其中美国与欧盟两个发达成员间的知识产权争端共7起,占发达成员间知识产权争端的39%;申诉方为发达成员而被投诉方为发展中成员的案件也为7起,与美欧间知识产权争端持平,占知识产权争端案件总数的24.1%;发展中成员作为申诉方对发达成员提起磋商请求的有4起,占知识产权争端总数的13.9%;发展中成员之间尚未提出知识产权争端诉求,见表2所示。

表2WTO内知识产权争端的成员类型格局

从国别情况看,美国涉案最多,共22起,占争端总数的75.8%;其中以申诉方身份参与案件16起,占争端总数的55.1%,其余6起处于被诉方地位,占争端总数的20.7%。欧盟〖ZW(DY〗WTO文献多使用“欧共体”一词指代欧盟,统计上欧盟一成员就自身利益提出争端解决不计欧盟争端中。涉案数目14起,占争端总数的48.2%,其中1/2都是同美国的知识产权争端;作为申诉方的有6件,占争端总数的20.7%,其余8起处于被诉方地位,占争端总数的27.6%。其他发达国家涉案比重则较低,加拿大涉案4起,占争端总数的13.8%,申诉方和被诉方地位案件各2起,各占争端总数的6.9%;日本2起涉案都是作为被诉方,占争端总数的6.9%;澳大利亚提起申诉案件1起,葡萄牙、爱尔兰、丹麦、瑞典、荷兰以被诉方地位涉案各1起。涉案发展中成员集中在巴基斯坦、印度、阿根廷、巴西、中国和墨西哥等6国,其中印度、巴西涉案均为3起;印度2起作为被诉方、1起处于申诉方地位,巴西则相反;阿根廷涉案2起;巴基斯坦和中国各1起涉案都是作为被诉方;墨西哥惟一一起涉案是主动申诉。

2.第三方格局

WTO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多边形,当一项争端被提起后,允许涉及实质贸易利益的第三方加入申诉方和被诉方的磋商及争端解决程序[2],无论当事双方是否同意。根据第三方介入阶段不同,理论上可以分为磋商程序中请求加入磋商、参与专家组程序和参与上诉程序三种模式,其中由于磋商阶段未进入司法程序、上诉阶段第三方无上诉权等原因,第三方在专家组程序中的参与相对更为复杂和重要。

WTO内知识产权贸易争端案件中,具有实质贸易利益的第三方加入磋商的有13起案件(包括WT/DS28、WT/DS36、WT/DS42、WT/DS153、WT/DS171、WT/DS174、WT/DS196、WT/DS199、WT/DS224、WT/DS290、WT/DS362、WT/DS384、WT/DS386);第三方介入专家组程序的有10起案件(包括WT/DS50、WT/DS79、WT/DS114、WT/DS160、WT/DS174、WT/DS176、WT/DS186、WT/DS199、WT/DS290、WT/DS362);只有8起未有第三方参与。

从国别情况看,欧盟以第三方身份涉案8起,巴西7起,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6起,美国、阿根廷5起,中国、日本、墨西哥4起。还有一些成员从未在知识产权争端中以申诉或被诉方出现、而仅以第三方身份涉案,包括瑞士、新西兰、韩国、中国台北、斯里兰卡、泰国、土耳其、哥伦比亚、危地马拉、秘鲁、以色列、波兰、捷克、塞浦路斯、匈牙利、保加利亚、马耳他、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罗马尼亚等。

(三)争端诉因

WTO内知识产权争端诉求范围主要依据TRIPS文本,涉及总则和基本原则、知识产权可获得性及范围和标准、知识产权执法措施及效果、知识产权获得维持及2024当事人间的程序、过渡安排WTO内知识产权争端2024第65条过渡安排的案件也较多,包括WT/DS28、WT/DS36、WT/DS37、WT/DS50、WT/DS79、WT/DS82、WT/DS83、WT/DS86、WT/DS115、WT/DS170、WT/DS171、WT/DS174、WT/DS196、WT/DS290这14个案件,但由于过渡期安排已无现实意义,本文在此不做分析。和机构安排等方面。争端诉求内容与成员方加入WTO承诺义务、过渡期间特别履行义务、过渡期后条约义务直接关联。争端诉因表现为成员方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空白或与TRIPS及相关多边协定不一致,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未有效实施或违反TRIPS及相关多边协定的规定。当然,知识产权争端成案中,只有极少数案件的被投诉内容是单一的不符合TRIPS法律规定,大多数案件都因多种范围不符合TRIPS规定而被投诉,明确争端诉因类别有助于掌握看似形式复杂的知识产权争端内容的共性问题。

1.基本原则和总则

TRIPS基本原则体现了与贸易2024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法理和价值取向,包括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

WTO内知识产权争端成案诉及国民待遇的有6件,最著名的是WT/DS174、WT/DS290美国、澳大利亚诉欧盟农产品和食品的商标和地理标志权保护案,认为经修订的欧盟条例2081/92及实施和执行措施未对外国地理标志提供国民待遇,专家组也认为欧盟条例限制了外国人使用欧盟条例提供的地理标志制度[1]。WT/DS186案中,欧盟诉美国关税法337条款的重要部分违反进口产品享有国民待遇。WT/DS176欧盟诉美国1998年综合拨款法第211节案中,认为“若持有人因其企业或财产已依据《反古巴法》被没收而放弃的商标,将不允许美国注册或续展”、“美国法院此类权利的任何主张不予承认和执行”的规定违反国民待遇 [1]。WT/DS28美国诉日本录音制品案及WT/DS362美国诉中国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措施案中也涉及国民待遇问题。WT/DS28、WT/DS174、WT/DS176和WT/DS290同时还诉及最惠国待遇。

WTO内知识产权争端成案中,有7起与透明度原则2024即WT/DS50美国诉印度药品和农用化学品专利保护案、WT/DS83、WT/DS86美国诉丹麦、瑞典影响知识产权实施措施案、WT/DS82、WT/DS115美国诉爱尔兰、欧盟影响版权及邻接权授予措施案、WT/DS174和WT/DS290欧盟农产品和食品的商标和地理标志权保护案。WT/DS50的透明度问题争议比较复杂,专家组认定印度未能履行TRIPS第63条第1、2款透明度义务,上诉机构对专家组报告进行了修正,但并不是2024印度是否违背透明度义务的,而是认为透明度问题不在专家组职权范围内 [5]。

TRIPS总则体现了与贸易2024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取向,基于知识产权保护与行使应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转让与传播,增进社会和经济福利,促进权利和义务平衡,第7、8条赋予各成员可从公共利益出发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公众健康和营养。知识产权争端的新近发展WT/DS408、409印度、巴西诉欧盟和荷兰以侵犯专利权为由扣押在途药品两案,就是这一总则精神在实践运用中的矛盾反映。

2.知识产权保护实体标准

知识产权保护实体标准是知识产权争端的核心内容,除5个案件外都涉及这一问题。有的诉及成员方法律不符合TRIPS相关条款(如WT/DS37、WT/DS153、WT/DS160、WT/DS170、WT/DS171、WT/DS176、WT/DS186、WT/DS199、WT/DS224、WT/DS362、WT/DS408和409);有的诉及成员方没有相应法律规定提供保护,如WT/DS82、WT/DS115美国诉爱尔兰、欧盟没有在过渡期后制定相关授予版权和邻接权的立法。从知识产权类型看,版权方面主要涉及TRIPS第9、14条,商标方面主要援引第16条,地理标志主要援引第22、24条,专利权主要援引第27、28、33条,工业设计和集成电路布图只在WT/DS170中分别涉及第26条和第36、37、38.1条,未公开信息保护只在WT/DS196中被援引第39条,对合同许可证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还未被诉及,其中援引频率最高的是TRIPS第27、28、9、14条,见表3所示。

表3知识产权争端实体问题主要诉及条款

3.知识产权执法

TRIPS对成员方的有效执法约束是知识产权争端的另一项核心内容,涉及15起案件(WT/DS28、WT/DS82、WT/DS83、WT/DS86、WT/DS115、WT/DS124、WT/DS125、WT/DS174、WT/DS176、WT/DS186、WT/DS196、WT/DS290、WT/DS362、WT/DS408、WT/DS409),其中WT/DS124和WT/DS125是专门针对知识产权执法而提起的。从与TRIPS承诺义务的法律关系上,知识产权执法争端主要援引第41、42、46、50、61条款,表现为被诉方被指责贸易设置或未实施符合TRIPS相关规定的措施。如WT/DS83美国诉丹麦未在民事诉讼中提供临时措施,WT/DS125美国诉希腊对电视台未经版权人授权而经常播放受版权保护的电影和电视节目等侵权行为,没有提供有效救济措施,WT/DS362美国诉中国刑法、海关措施不符合TRIPS相关规定等。

(四)争端解决

WTO内知识产权贸易争端是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进行解决的,它规定了磋商、仲裁斡旋、专家组审议、上诉机构复审、执行监督等司法程序。磋商阶段是所有争端解决的开始,当事方可自愿采取调解、调停程序,若未能通过斡旋解决争端,则可请求设立专家组继续进行争端解决[6],结果是不同磋商案件进入到不同争端解决程序中结案或搁置(见表4所示)。

表4 WTO内知识产权贸易争端成案解决程序

1.磋商结案

WTO内申请磋商的知识产权争端案件中,13起案件通过斡旋达成和解协议,磋商时间几乎都超过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期限,有的甚至跨度数年、频繁磋商。如DS196美国诉阿根廷专利及测试数据保护措施案,从2000年到2002年历经9次磋商才达成和解。有的在提交专家组程序中还在继续磋商,如DS36美国诉巴基斯坦药品和农业化学品专利保护案,1996年7月提出建立专家组的请求,1997年3月双方达成互谅解决;DS82及DS115美国分别诉爱尔兰、欧盟影响版权及邻接权的授予措施案中,1998年1月各方请求设立专家组,近3年后,2000年11月仍以磋商结案;DS199美国诉巴西专利保护案中,2001年2月请求启动专家组程序,5个月后于2001年7月达成和解。

2.专家组结案

WTO内知识产权争端成案中,9起案件进入专家组程序并结案,对于专家组和争端双方来说,这是贸易争端解决中最为艰难的程序。其中7起案件(WT/DS79、WT/DS140、WT/DS160、WT/DS170、WT/DS174、WT/DS290、WT/DS362)都推迟了设立专家组的请求,在请求方再次要求后又都批准设立专家组,负责案件审理并撰写专家组报告。专家组报告由争端解决机构审议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有6起完成专家组程序后即结案。另有3起则在专家组报告公布后提出上诉,上诉机构复核审议修正专家组报告后获得通过。从执行情况看,9起案件中有7起已被执行,还有2起(WT/DS160、WT/DS176)尚在执行之中。

3.尚未结案

知识产权争端成案中,有7起案件仍处于践商过程中,其中WT/DS153、WT/DS186、WT/DS224、WT/DS408、WT/DS409案件当事方还处在磋商解决阶段;WT/DS384、WT/DS386则进入专家组程序,但当事方暂时搁置争端,尚未撤销争端,也没有达成一致解决方案,说明还有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

三、WTO内知识产权贸易争端特点分析

上述WTO内知识产权争端综述反映了单个指标的静态结果,若把各指标综合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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