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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代理合同范文第1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拓展市场,共同发展,根据国家2024法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授权乙方作为_____省__________市(地)?____________产品的独家经销商。
一、经销品种???
规格:____________包装:____________批准文号:____________
零售价:__________元/盒;___________批发价:__________元/盒
开票价:__________元/盒(现款现货)
二、代理定额
乙方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内购销甲方产品总额为________万元,其中购销进度大致安排如下:
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
数量:________ 数量:________?数量:________?数量:________?
金额:________?金额:________?金额:________?金额:________?
乙方首批量根据城市大小而定,最低量________件以上,期限为三个月,三个月后确实做过努力推广,没有打开市场的,甲方有权收回市场,产品在包装没有破损的前提下,甲方保证退货。零风险经营。
三、供货及结算方式
1.乙方首次进货为________件(每件________盒)。在合同签订后乙方将首批货款付给甲方。甲方收款3日内保证及时发货(中铁快运)。以后乙方应于每月 25 日前将下月要货计划报给甲方,以便安排保证市场供应。
2.甲方按代理底价出具增值税发票及其他必要单据,若乙方另有需要,高于代理底价开票的高出部分的税金由乙方承担。
3.甲方负责按乙方合同指定的到站承担一次性运费及保险费,到站后的短途转运费用和因乙方造成的退货费用由乙方负责。
4.甲方保证将产品保质、保量、按期交付乙方,如发生破损,乙方应在收货后及时向甲方提出异议,商讨后取得一致意见。
四、优惠政策和支持办法
1.为鼓励和支持经销商扩大产品销售,甲方按照不同经销商的购销总额给予经销商相应优惠和支持,如下表所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终返点(每年元月结算)具体返利、支持的形式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次年销售回款总量按________%递增,如达不到,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独家经销资格;
五、市场保证金及管理
1.经甲乙双方共同约定认可,乙方须在合同签定之日起________日内向甲方交纳________万元的代理保证金,逾期本合同自动失效。
2.市场保证金主要用于协议区域代理权的确认和市场规范运作的保障。
3.如乙方有窜货行为,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代理保证金',并取消其代理资格。
4.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完成代理合同且无违规行为,甲方全额退还乙方的'代理保证金',不计利息。
5.乙方在代理期间,如发现有向所代理产品区域以外的区域窜货(以箱号为准),甲方有权做相应的处罚或没收乙方全部保证金,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独家代理资格,并可按进货价格的8折给乙方退货。
药品经销协议可由________市公证处进行公证或由________知名律师事务所进行合同见证,市场保证金可由公证处或律师事务所独立保管,降低合作风险。
六、双方义务和责任
1.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合格产品和相应的质检报告。
2.甲方应向乙方通报当地经销商的分布情况,不得向乙方以外单位提供等同或高于协议乙方的让利和支持,不得向乙方经销地区以内单位或个人直接供应产品,若直供则销售额划归协议乙方的经销业绩。
3.乙方根据市场实情,在全国统一零售价的原则下,积极维护甲方价格体系政策,不得乱价而影响全盘市场;
4.合同期满后,乙方在完成合同指标的情况下,享有优先续约权;
5.乙方不得以低于甲方开票价格进行批发或零售,一旦违背,甲方有权取消其相应资格及其优惠承诺,并有权进一步追究责任。
6.乙方须定期按甲方要求提供2024产品的市场情况的信息反馈资料,并及时回笼货款。否则,甲方将延迟放行下批产品。乙方需要向甲方提供销售终端明细表(为防止经销商窜货,所以经销商每月应向甲方提供产品去向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返点)。
七、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承担另一方因违约带来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八、免责条款
因产品质量引起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经确认非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各种损失,甲方概不退货且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若因产品质量造成乙方退货,乙方必须保证产品包装完好无损。
九、其他
本合同属双方商业机密,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向第三方泄露本协合同内容;乙方代理期间,未经甲方允许不得私自在任何大众媒体上做广告宣传,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负全部责任。情节严重者,甲方将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十、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确定后签定补充合同。
2.本合同一式二份,均为正本,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须在合同签定日期起7日内向甲方交纳全额市场保证金,以取得所在地区独家代理权,合同自首批进货后生效。
3.双方如有争议,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达成一致。如协商不成,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甲方:(单位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单位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字):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药品代理合同范文第2篇
医药产品销售四大渠道模式:
第一种渠道模式:全国总代理或总经销制模式。
第二种销售渠道模式:X区域总代理或总经销模式。
第三种销售渠道模式:区域分销制模式:
第四种销售渠道模式:药厂自建渠道模式。
第一种渠道模式:全国总代理或总经销制模式。就是药厂在全国市场只选择一家医药公司总代理或总经销自己的产品,药厂在全国销售渠道分销建设、维护;产品在渠道终端的宣传、推广、促销以及产品货款工作完全由全国总代理或总经销商完成。
第一种渠道模式的“利”在于:
1、 可以利用全国总代理或总经销商在各地的资源优势,分销渠道资源优势、快速地把药厂产品分销到全国各区域市场;利用雄厚资金优势进行产品的宣传、推广、分销和返款工作。
2、 资源集中度高。药厂自建办事处,产品销售渠道、由于人力资源和渠道成本投入较大、且对各区域市场缺乏了解、加之人生地不熟的各方制约。因此采用全国总代理或总经销模式可以大大减低药厂在办事处和销售渠道建设上投入较大的销售资金,集中药厂全部资源投入到新品研发以及其它产品营销上。
3、 产品风险小。药厂可以避免由于销售渠道分销产品所造成的资金货款风险,把此产品风险转嫁到全国总代理或经销商身上。
第一种渠道模式的“弊”在于:
1、 市场风险高。由于药厂把全国销售权委托到唯一一家医药公司身上,因此其经营药厂产品的好坏对药厂的影响很大。全国总代理或总经销商如果全心全意,倾其所有或大部份资源销售药厂产品、那是厂商都皆大欢喜之事、可以实现厂商共赢的良好局面。如果医药公司不倾其全力销售药厂产品,且在代理期或总经销期内双方皆不能随意终止合同、那对于药厂来说影响就大了;如果出现严重产品销售问题后,药厂可未是骑虎难下,左也不是右也不是、陷入尴尬境地。一旦问题出现后,药厂想要终止产品销售合同、收回产品销售权由自己销售、在短期内将难以重新进入市场。由于药厂产品在全国销售只有一家总代理或总经销商,药厂被挟持、要挟的机率将大大增加。
2、 从长远来讲,把产品销售权委托给全国总代理或总经销商、不利于药厂企业形象和产品品牌发展。全国总代理或总经销商不会注重产品品牌的树立和创建,大多数全国总代理或总经销商只重视短期的产品销售利益。因此在产品销售,渠道构建、产品的宣传、推广、促销过程中会采取各种手段以达到短期的产品销售利润目的。
3、 药厂对于产品品牌的创建和产品销售渠道上由于整个销售经营过程由全国总代理或总经销商负责,药厂在代理或经销期内较难涉足、参与、监控产品的品牌创建和销售渠道构建。往往是造成品牌信息和产品渠道信息缺失、不利于药厂产品长足发展。
第二种销售渠道模式:X区域总代理或总经销模式。就是药厂在X区域市场只选择一家医药公司(医药自然人)总代理或总经销自己的产品,药厂在X区域市场内的产品渠道分销建设、维护;产品在渠道终端的宣传、推广、促销以及产品货款工作完全由X区域总代理或总经销(医药自然人)完成。
第二种销售渠道模式的“利”在于:
1、可以利用X区域总代理或总经销商在当地的资源优势,分销渠道优势、快速地把药厂产品分销到当地市场、利用自身的渠道优势进行产品的宣传、推广、分销和返款工作。
2、 药厂不象第一种模式(X区域总代理或总经销制模式)受到总代理或总经销商较大的牵制和制约。药厂可以设置大区经理反制于区域总代理或总经销商,日常例行地协同拜访分销商、可随时了解药厂在X区域内的产品品牌建设和产品销售渠道的建立、建立高效的在X区域的产品品牌信息流、产品销售渠道信息流、及时地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把出现的问题解决于萌芽之中。
3、 药厂可以避免由于销售渠道上分销产品所造成资金货款风险,把此渠道风险转嫁到X区域总代理或经销商身上。同时也避免了由于自建办事处所带来的人力资源风险(办事处员工跳槽)、产品风险(截留,挪用、卷款而逃)等货款及销售费用风险
4、 药厂自建办事处,产品销售渠道、由于人力资源和渠道成本较大;且对各区域市场缺乏了解、加之人生地不熟;因此采用X区域总代理或总经销模式可以大大减低在办事处和销售渠道建设上投入较大的市场启动资金,集中药厂全部资源投入到新品研发及对市场的产品销售支持上来。
第二种销售渠道模式的“弊”在于:
1、 X区域总代理或总经销商在某些时候不只是代理或经销某一药厂产品,因此就不可能把它所有的销售资源,包括人力资源、资金资源、渠道资源、社会关系资源等全部用在某一药厂或某一产品上。这就造成了药厂产品在X区域市场中不能快速地启动市场(医院市场,OTC市场、第三终端市场),失掉市场机会、给药厂带来代理期限内的市场机会损失。
2、 X区域总代理或总经销商对药厂的产品销售忠诚度不够,缺少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共同发展的经营理念。不过这也难怪总代理或总经销商对药厂的忠诚度不够,在现实厂商合作中就经常性地出现许多药厂在代理期限内或在代理到期后,由于利益驱动、往往是寻找各种理由和借口、想方设法地取消X区域总代理或总经销商资格、便得厂商间从本质上就难以同舟共济、共同发展。
第三种销售渠道模式:区域分销制模式。就是药厂选择二家以上医药公司或自然人在X区域市场内负责产品销售,渠道分销建设、维护;产品在渠道终端的宣传、推广、促销以及产品货款工作完全由区域分销商或(医药自然人)完成。
第三种销售渠道模式的“利”在于:
1、 选择多家医药公司或自然人销售药厂产品,有利发挥区域内各方优势、快速启动市场(医院市场,OTC市场、第三终端市场)。相互间竟争,避免药厂把鸡蛋放在一个蓝子里的市场风险。
2、 对于药厂在区域市场内的产品覆盖率和占有率有较大的帮助,能在较短时间内达到药厂的产品销售渠道构建目的。
第三种销售渠道模式的“弊”在于:
1、 多家医药公司或自然人销售药厂产品容易相互间造成非正常的市场竟争,由于在同一区域内也容易在渠道上造成相互交叉、重叠。分销商为扩大产品销售对下游终端客户进行非正常争夺,这种非正常的市场竟争往往表现在相互压价销售药厂产品,靠低价销售产品来抢占市场份额。
2、 由于渠道重叠,交叉、相互压价销售药厂产品、导致药厂企业形象、产品品牌形象在该区域内造成负面影响、不利药厂产品长远发展。
3、 各分销商往往为了完成药厂销售协议中签定的销售目标和销售任务,在利益动机驱动下、也为了抢夺下游终端客户和抢占市场份额、低价销售药厂产品、跨区域冲窜货都在此渠道模式下成为高发的市场问题。
第四种销售渠道模式:药厂自建渠道模式。就是药厂自建办事处,办事处负责区域市场内的产品销售,渠道分销建设、维护;产品在渠道终端的宣传、推广、促销以及产品货款工作完全由办事处完成。
第四种销售渠道模式的“利”在于:
1、 是药厂营销战术层面的坚定执行者,药厂的销售策略能较好地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实施、具有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同舟共济、共同发展的营销理念。
2、 药厂自建各区域办事处销售队伍,自建自己产品销售渠道网络。由于身处当地,能全面了解本区域内医药公司情况,全面了解本区域内医院市场、OTC市场、第三终端市场情况;并在此产品市场调查基础上,选择适合自已产品的分销渠道商业、选择适合做自身产品的医院市场、OTC市场、第三终端市场。
3、 药厂大力投入资金资源、选择适合药厂的渠道模式、快速启动构建产品渠道销售体系。
4、 有利于加强药厂区域内渠道以及渠道终端的联系和沟通,为渠道及终端做好产品销售服务。能及时了解药厂产品在区域内的价格信息,产品销售信息、同类产品信息。帮助分销商做好产品分销工作、及时有效地做好渠道的维护、终端促销工作。
第四种销售渠道模式的“弊”在于:
1、 全国各区域建办事处,需要招聘大量医药销售人员,因此企业管理难度加大,管理费用上升。
2、 由于自建办事处,自建产品销售渠道、产品在渠道上的终端维护、产品推广、产品宣传及促销、不光是加大了药厂对办事处、对渠道的管理难度;同时也加大了药厂对各个环节所产生的销售和促销费用管理难度。药厂如果没有一个健全系统的管理体系,销售费用、货款出现侵占、挪用、贪污、卷款而逃的机率将大大增加。
几种销售渠道模式我们已一一解读,由此看来那种渠道模式都有其“利与弊”、“优与缺”。那作为药厂选择什么样的产品销售渠道合适呢?对此问题呀!笔者认为在理论上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好评判。还是那句话“渠道无优劣,适合最优”。那又怎么能做到渠道适合最优呢?让笔者又来引导大伙一同解读,以供业内同行参考。
第一种渠道模式:全国总代理或总经销制模式。适合国外药厂,进口药品。特别是那些国外中小型药厂。该类型药厂没有跨国营销管理经验、也不了解中国国情、包括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风俗民俗、营销理念、消费理念、行业特点、行业整体情况等各方内外营销环境。又没有象大型跨国集团公司那样有跨国营销管理经验,有资金实力、又了解中国国情、又有长期战略性开发中国市场的信心和决心。此类国外药厂如选择好一家有资金实力,有良好业内口碑、有先进医药产品营销理念、有健全的全国医药营销网络和营销体系的医药公司,相信对于那些想进入中国市场又苦于没有资金实力的国外中小型药厂来说、这无疑是一个极好的捷径。
此种模式同样也适合于国内的中小型药厂。适合那些新兴药厂特别是那些资金实力欠缺、又苦于急于开拓市场、构建产品销售渠道但又没有能力去实现药厂的营销战略目标。适合那些新产品或者说拥有二、三线产品非主打产品的药厂,此类药厂由于二、三线产品不是主打产品、自己目前没有太多资源投入到非主打产品营销上、药厂产品文号搁置不用、还不如生产出来把它全国总包出去。这样即能满足生产线的满负荷生产,又能把搁置不用的产品文号发挥应有的经济效益、获得较好的产品销售利润。
第二种销售渠道模式:X区域总代理或总经销模式。与第一种销售渠模式具有异曲同工之处,同样也适合那些新兴药厂、新产品或者说是药厂的非主打二三线产品。
第三种销售渠道模式:区域分销制模式:适合那些想急于开拓市场,苦于没有资金实力在各区域设立办事处和构建产品销售渠道、产品又具有一定优势吸引商家分销产品的药厂。
药品代理合同范文第3篇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的关注和维护程度越来越高,舍得花钱买保健品,以求得健康和延年益寿。但是,从保健品消费的调查情况看,人们的消费心理尚不够成熟,尤其是在对保健品的认识上,误把保健品当药品,存在错误的消费观念。尽管在我国传统医学的理念中有药食同源一说,但是作为功能食品的保健品与药品毕竟还是有许多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概念上的区别
保健品即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注册和上市的要求不同
对于保健品来说,按照国家2024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试验、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卫生学试验、稳定性试验等后,不需经过临床试验便可经注册后投入市场。
而药品从研究开始到投入临床使用,须经过临床前研究和临床研究,过程复杂,时程较长,其临床前研究包括药物的合成工艺、提取方法、理化性质及纯度、剂型选择、处方筛选、制作工艺、检验方法、质量指标、稳定性、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等,中药制剂和生物制品还有其他特殊要求。新药在上市前,须经I、II、III期临床试验,以明确药品的疗效、适应证及不良反应等相关治疗信息。相比而言,保健品没有这些过程,因此没有临床治疗作用。
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不同不同
保健品(包括作为食品的维生素类产品)可以在食品厂生产,其生产过程的标准一般比药品的生产标准低。
药品必须在制药厂生产,空气清洁度、无菌标准、原辅料质量、包装材料要求等都必须符合国家对制药厂的质量控制要求。目前,要求所有的制药厂都须达到国家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标准。
保健品按2024要求检验污染物、细菌等卫生指标,合格就可以上市销售。
而药品性状、成分鉴别、含量测定等均须符合国家药典标准,方可成为合格药品。因此,用于防治疾病,关乎人体健康的药品是质控要求最高、最干净的产品。
批准文号和销售场所不同同
国产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食健字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食健字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保健品在药店和超市均可销售,但医院不销售保健品。
药品批准文号的格式为国药准字H(Z、S、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新药证书号的格式为国药证字H(Z、S)+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J代表进口药品分包装。
药品代理合同范文第4篇
我国医药企业是营销主导、创新驱动的特殊制造型企业,营销方式主要分为自营纯销的直销模式和委外招商代理模式两种,此外包括佣金制代理等模式。2016年以来,医药行业“两票制”的推广实施对正在进行的医疗体制改革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医药行业“带量采购”与“一致性评价”的逐步实施,对整个医药行业产生了巨大影响。笔者拟分析医药企业营销模式转型对营销财务管控的影响及营销财务管控转型策略。
二、医药企业营销模式转型与营销财务管控转型
“两票制”实施以前,我国医药行业药品流通主要采用“多票制”的开票模式,即多级代理商多次开票。在此模式下,各级代理商为了自身经济利益逐级加价,必然导致终端医疗机构药品价格虚高的状况。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各级医药代理商及医药商业企业中,部分出现采取极端的商业贿赂、虚开发票等不正当手段的现象。此外,还有一些代理商掌握了药品进货和销售渠道却不具备相应资质,只能通过不正当途径挂靠在某家医药代理商下,自己采购、销售药品给终端医疗机构,由其挂靠的医药代理商开票。这些“挂靠走票”的行为极大地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两票制”指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带量采购”则是指在集中采购的基础上,企业针对具体明确的采购量药品数量报价的采购方法。这样做的意义就是减少药品流通领域中间环节,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推动医药购销中间环节透明化,净化流通环境,给药研和学术研究提供保障,从而形成倒逼机制,促进医药企业通过内部挖潜和研发创新实现转型升级。在此背景下,医药企业为解决招商代理模式向自营纯销模式转型,解决营销层面票据合规性问题,必须实现营销财务管控转型。
(一)销售收入与销售费用提升
医药企业合规层面的销售费用,主要包括市场及学术推广费、广告宣传费、销售人员薪酬、办公费等。委外招商代理模式下,一方面,代理商完成生产、仓储物流以外的所有营销工作,药品的销售权、销售渠道建设、销售网络等都掌握在药品代理商手中。医药生产企业难以获取药品销售流向、市场覆盖率、医院渗透率等有效的终端营销数据,无法掌控营销资源,风险很大。另一方面,医药企业通过药品代理商,迅速回笼资金,快速占领市场,低成本实现销售。“两票制”和“带量采购”陆续实施后,营销模式转型使得营销推广环节必须全部转回医药制造企业自行实施或委外实施,使得医药企业销售费用与销售收入均有所提升;部分医药企业涉及带量采购产品,由于价格断崖式下跌,也仅能维持基本物流费用。
(二)营销模式演变与营销财务管控转型
1.自营纯销模式与营销财务管控演变
自营纯销的直销模式下,医药企业能够直接参与采购,选定医药商业企业,减少流通环节,但须重新布局销售网络,完善销售渠道,统一全国区域价格。医药企业作为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方,应加强质量保障意识,形成包括药品生产、营销、配送等环节在内的责权利相统一、责任对等的闭环系统。为此,医药企业需要维持原来的闭环财务管控系统并有针对性进行调整,实现营销财务管控的深度精细化转型。一方面,结合“两票制”的推行,营销财务须提升对资金和应收账款等的管控能力,增强在医药流通各环节财务结算的主导地位,改善在供应链中财务议价能力和账期管控能力之外,需要继续保障应收账款和库存核算准确性、向医药商业企业定期修订资信授信额度来确保发货安全性。需要结合医药商业库存药品向终端医院、药店等诊疗机构的流向单据进行复核比对,确保公司发货信息与医药商业企业药品流向信息匹配。另一方面,结合“带量采购”的推行,提升财务核算和资产的真实性、准确性。通过账务核对与盘实已发商业公司尚未完成向终端医院销售的库存结余部分,确保新政策实施时期原价格与新价格的价差部分调整处理无误。减少由于价格下跌产品原匹配的营销费用的冲回的衔接处理准确。与此同时,严查销售费用核报票据合规性,避免终端失控,确保财务与营销管理的协同。
2.委外招商代理模式演变与营销财务管控转型
“两票制”和“营改增”的实施使得委外招商代理模式下的底价代理现款现货模式需要转为自营统一药品售价开票模式,营销推广环节转由医药制造企业完成或委外实施。委外实施主要是由于医药制造企业受资金等限制,营销模式从委外招商代理模式转变为变通的佣金制代理模式。即医药生产企业按统一自营售价开票至医药商业企业,但将营销推广环节剥离出来,委托营销外包“CSO”企业,并与“CSO”企业结算营销费用,实现医药产品推广的模式。这种做法,一方面解决了医药生产企业为减少营销环节不可控性与企业发展必须解决的合规性矛盾,也解决了营销环节的营销费用复杂性和“两票制”管控的刚性问题。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将利润从代理商回流生产企业,提升生产企业利润空间,降低资金风险,但由于应收和应付款项同时增加且存在账务上的结算时间差,导致账面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同步提高,也导致财务管理精细化程度提高。上述做法没有减轻税负,为减少营销模式演变给医药企业带来的税负影响,可以采取向同一个医药商业企业反向购买原料、提高原料价格的方式操作。一方面解决医药行业历史遗留的以药养医虚开发票的违法可能性,从制度根源上杜绝违规行为,另一方面通过采购和销售两个层面的操作,使得医药生产企业和医药商业企业开具发票的同时,物流与票据流统一,并且税费抵扣合规且减少中间环节,使得营销环节支出的生产采购成本部分金额还原回制造成本,也使原料成本和药品应付款项同时增加。具体操作流程如下:一是由营销财务提出原材料采购操作申请,提供给采购部备案。二是采购部据此提出采购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与原始供应商确定采购量和采购价格,由原始供应商向医药企业传真采购合同。原始供应商先盖章,采购单位的合同原本由原始供应商直接寄给医药代理商指定的医药商业企业。三是医药商业企业根据采购部提供的底价合同传真件确定合同价格,拟定购销合同文本,并将两份合同传真给医药代理商。由代理商衔接指定的医药商业企业与原始供应商签订正式采购合同并提供给医药企业。医药企业营销财务收到正式的合同文本后,通知采购部联系原始供应商发货。四是采购部收到货物验收合格的当天通知营销管理部衔接医药代理商,三天内向原始供应商付款。五是医药代理商在收到采购部收货通知的当天,向原始供应商付款并尽快将付款单证传真给医药企业营销财务,发票寄给指定营销财务人员。营销财务收到发票后转采购部办理入账手续,另将收到的代理商已付款单证传真件转采购部办理底价付款手续。六是采购部收到发票后办理入账手续并承办底价付款手续,同时将付款办讫情况报营销管理部备案登记。七是营销财务负责原材料采购台账的登记,根据医药代理商对应的市场推广费额度,办理营销推广费或CSO营销外包公司费用结算。八是营销财务月末核对账务,落实业务合规性。这种方式在符合药品价格监管与药品成本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除了“带量采购”范围内药品外的所有药品销售具备合规性。减少了医药企业资金拨付与周转风险,降低了税费负担和营销费用,同时继续利用以往的代理销售渠道,避免药品销量下滑。此外,费用项目从市场费用转为企业留存,成为企业结余资金,可用于企业发展所需。但是,由于延长了账务上的结算流程与时间,导致了医药企业账面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同步提高,使得营销财务管控的精细化程度要求加大。
(三)销售折扣与营销财务管控转型
自营统一药品售价开票模式下,除非“带量采购”等国家强制药品销售降价之外,药品供货价格不随各地医疗机构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导致的药品价格变动而变动,原则上仍执行原定的供货价格政策。为维护好药品的价格,就需要推动公司同一产品的销售价格在全国范围内尽可能统一,减少药品在不同区域窜货等导致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在营销财务管控层面,除涉及药品价格的合理浮动和应收账款的准确、及时、有效管理外,还须解决营销灵活性与财务规范性的问题,为此,针对国内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体量规模和发达程度,产品要实现各区域覆盖并综合考虑各地方的接受能力,以及考虑各地方产品营销规模体量不同区域的支持的差异化,减少药品在终端医院价格让渡和二次议价让利,导致的破坏价格体系带来的负面影响,可以采取票面折扣方式进行合理调节,即医药企业根据合同基价总额、产品名录及回款时段等结算销售折扣,并在销售发票上进行票面折扣的扣减。医药商业企业支付含税货款时间长于公司规定的折扣期间或设定的资信限额的,不享受销售折扣甚至停止向其供货。而如果医药商业企业不断发展其规模,医药企业还可以采取年终销售折扣方式对其进行奖励,并在下年度初一次或分次在销售发票上进行票面折扣的扣减。“两票制”实施之前,医药商业企业的销售网络扩大意味着一级商业企业向下游的分销商企业增加销量进而推进销售,各级配送商业企业由于不同商业主体利益不同,自负盈亏下按照配送区域获得相应的票面折扣差额,各级商业企业之间结算来实现商业配送和层层结算,来实现向各级商业配送并实现终端销售。“两票制”下,医药商业企业不断归拢,应按照原一级商业企业跨区域配送的情况额外给予一定比率的票面销售折扣,来确保由于区域覆盖面增加导致的运输和保管成本的增加。由此,医药企业和商业采取按季结算,并在下季度初一次或分次在销售发票上进行票面折扣的扣减。医药企业营销财务管控中,可以采取半年一次对“两票制”下一级医药商业企业承诺的销售量的完成情况、回款天数和分销网络覆盖率等进行评估。与此同时,统一售价下应加大对药品不合规销售的处罚力度。具体来说,“两票制”下医药商业企业不断归拢集中,如果有部分医药商业企业在扩大销售网络、增长销量的过程中,以低于医药企业的供货价格(或低于双方约定价格)销货、串货、换货,并对市场价格体系产生负面影响的,医药企业有权取消该医药商业企业全部销售折扣。
三、医药企业营销财务管控转型策略
(一)加强营销财务合规化建设
“两票制”和“营改增”双管齐下使药品购销中间环节更加透明化,以往为推动药品销售而进行的灰色利益输送难以为继。在这种情形下,医药企业可以选择采用销售折扣的方式,实现公对公业务的支付,医药企业和医药商业账务清晰,规避由于营销费用支出中,票据合规性和业务真实性不符的支出问题带来的合规化财税风险,以及解决医药企业和医药商业同类费用核算不同步带来的对账问题和合规化风险。这也有利于药品监督,减少流通环节腐败现象。同时,营销财务在营销基层市场协助开展学术推广活动、拉动销售的同时,也应配合医药商业企业进行基层终端客户的档案建档工作。另外,随着底价代理模式运行困难和佣金制代理模式的广泛采用,一些具有终端渠道的代理商逐渐向具有“咨询管理服务”“医药科技咨询”“信息科技服务”等职能的第三方服务公司转型。医药企业营销人员也由于营销推广的合规化问题,从医药企业脱离出来,向设立营销外包公司(CSO)的营销方式转型。这个转型是确实采取服务和推广业务为前提的转型,以实质性业务落地为原则。鉴于第三方服务公司良莠不齐,面临一定的合规和监管风险,采用营销外包公司(CSO)模式,由于营销人员从法律上与医药企业脱离,也可能面临更大的营销终端不可控等经营风险,因此,从医药企业财务严格把关角度,需要严格比对数据,严格管控和要求第三方服务公司提供合规性证明材料,包括从购进环节的发票至销售环节的发票,规避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增加企业销售费用的服务公司进入公司客户清单,坚决杜绝为回扣和商业贿赂等灰色支出提供出路。
(二)规范、创新营销推广模式
医药企业应通过合规化的操作手段和财务支持模式,协同医药商业企业开展营销推广活动,如向医药商业企业的销售队伍提供营销专业培训,参与医药商业企业在销售网络覆盖区域内的医院、药房开展专业的学术推广活动等。营销职能转回医药企业后,医药企业应注重构建自己的销售网络体系和财务协同体系,包括配合营销市场建立区域厂商联盟,逐步形成共同开发区域市场、共同完善区域销售网络体系的局面,逐步全面覆盖区域内的零售终端和医院终端。优化和升级一级商业客户,推动医药商业企业在相应的辖区内完成对原下游主要分销商分销任务的归拢集中,提高对医院和零售药店的产品覆盖率。修订资信授信方式,整编原来二级医药商业企业,并入一级商业企业继续合作或进行优胜劣汰,提升原销售网络体系的效能。加强营销财务精细化管控,如由原来的单纯发货回款转变为帮助代理商出货、理货、销售等。提升渠道对销售的促进作用,在提高效率的前提下,财务部门应结合市场状况督促提示部分商业销售人员转变为基层市场人员等,做好基层市场人员的绩效激励与考核测算工作,夯实基层市场分销渠道的通路管理与控制。此外,医药公司应严格公司的管理要求,维护销售信息等。
(三)提升研发和创新水平
药品属于特殊商品,虽然大型医药商业企业在多方面有优势,但仍有众多中小型代理商拥有特殊渠道优势,不仅加大了药品流通的监管难度,而且赚取了医药行业的许多利润。这种行业环境使得医药行业核心失衡,医药企业将资金集中且注重销售而不注重研发的现象较为突出,使得我国医药行业整体创新能力不强,仿制药过多,难以树立品牌,同质化竞争严重。“两票制”和“一致性评价”的实施,一方面有利于将以往医药行业流通环节的资金转移至医药企业内部,从而使得医药行业里过去流向代理商的大部分利润留存医药企业内部;另一方面针对医药企业产品质量进行了动态化管控,也为合格医药企业开展药品研发和临床学术研究提供了政策保障。财务支持系统需要有效结合此转型目标匹配财务资源。医药企业向研发和创新驱动转型有利于其提高医药创新水平及仿制药的水平,也有利于制药企业及其生产线突出各自的品牌特色,采用差异化竞争策略,避免同质化,从而从根本上消除底价代理模式,进一步推动医药购销中间环节透明化,净化流通环境。
(四)健全财务回款与发货预警机制
“两票制”和“营改增”的受益者之一是以自营模式为主的合资、外资和国内大品牌医药企业,而对于缺乏资金、品牌实力和销售网络较差的中小型医药企业而言则是严峻的考验。收入的减少和销售费用的增加使得竞争力较弱的企业利润空间被大量压缩,于是一部分难以在短期内实现营销模式转型但具有一定研发和生产潜力的中小型医药企业可能面临被并购的风险,医药行业的集中度将提高。“带量采购”与“一致性评价”则使得医药企业面临利润空间被挤占,生存的前提是必须从内部入手,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转型。在这种情况下,医药企业应健全财务回款与资信管控和发货预警机制等,避免中小型医药商业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向医药企业转嫁。财务部门应加大对医药商业企业和医院授权的相关商务人员提供的每月销售流向和进、销、存资料的核对,促进医院的合规化推广工作,并与医药商业企业及时对账,出具往来款的对账单,提升账务和账户的准确性,解决前端销售回款问题。
药品代理合同范文第5篇
受自身及外在环境的诸多影响,越来越多的代理商开始考虑转型,互融和分化成了近两年药品代理商最常见的选择。互融,即通过品种代理机制,形成生产企业与经营企业的大融合,甚至有可能形成工业与商业企业间的联合、兼并,实现工商一体的新型医药产业模式;而分化,则是小型经营企业从配送领域逐步退出,走经营差异化之路,向药品代理、零售药房、中药材及器械经营、特殊药品经营、化工原料经营等领域转移。
可以肯定的是,不管是互融还是分化,药品代理商必须做出自己的选择,想要依靠原有的模式继续走下去的可能性已微乎其微。从政策对药品代理制的方向“指引”和部分代理商已做出的成功尝试不难看出,“专业化”、“品种”、“联盟”等无疑将成为未来药品代理制的最新趋势。
专业化代理或成主流
随着我国医药行业的发展日益规范化,原有的“广收薄种”、“只瞧底价”的代理模式将很难再满足药企的需求,专业化将成为未来代理制发展的主流,专业团队、专业理念、专业产品、专业销售、专业推广都将成为代理商专业性的体现。代理制的未来究竟在何方,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自身专业化水平和整个群体的规范程度。
学术推广专业化
从目前代理制发展的趋势来看,代理商代理产品的技术含量要求无疑将越来越高,操作市场也将由高端逐渐下移至高、中、低端市场。这就意味着,代理商学术推广的成分将提高,在尊重药品商品属性的基础上,更注重药品的专业属性和临床价值,以循证医学证据为核心,提炼有说服力的买点和卖点进行专业化学术推广。
细分领域专业化
除了进行专业的学术推广外,向更细分的产品领域进军也成为目前一些代理商的选择,并成就了他们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异军突起。通常,这类代理商经营的品种不多,走总代理或地区代理之路,有学术队伍或OTC代表队伍,有较强的终端市场开拓能力,具备一定的目标医院客户资源,多数公司体制灵活,费用包干,利润提成,市场反应快,管理是其发展的关键。目前,很多知名进口药都是通过此形式形成规模的。
代理层次分类专业化
除了产品推广的专业化外,代理层次的分类专业化、企业和代理商分别的管理素质专业化也将成为未来的一种趋势。比如,企业派驻地方代理商的帮控人员将不再只是简单的医药专业人员,而是转变为来自行政、财务的专业人才,这类人才的介入将是企业服务到位和管理升级的真正标志。
品种代理出现新方向
去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指出,采购机构可以向代理生产企业销售药品的批发企业采购。在多方政策对代理商进行压制之下,这一政策的出台无疑为代理商提供了一个新机遇——生产企业或将更多的放开部分药品的代理权,未来,通过品种代理,代理商也可以更多地掌握投标的主动权。
进口合资品种代理面扩大
从发改委近期频繁的降价举措中不难发现,具有单独定价资格的外资、合资药品往往首当其冲成为“受害者”。而随着这些药品价格的下调,其临床操作空间也将被大大压缩,受此影响,厂家很有可能改变这些品种药品的销售渠道,变原来的单一医院销售为多渠道销售,这种定位的转化无疑将使更多的代理商获得进口合资品种的代理机会。
中标药品代理权竞争加剧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等都规定了中标品种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自行选择配送商。这对于代理商而言是一大利好,同时也将使中标药企的代理争夺更加激烈。特别是一些价格低、空间小的基本药物,厂家会更愿意交由代理企业买断代理,今后谁代理的品种多,谁就拥有维护和开发医院网络的更大优势。
临床品种代理面临分化
此前,临床品种多操纵在具有医院营销资源的代理商手中,但在公立医院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传统的以医院为主的代理商的生存空间将越来越窄。而大型流通企业不断进驻将极大的影响临床品种的代理局面,使其产生分化,未来,除一些用量较小的品种外,大部分的临床品种或都将逐渐转由配送企业代理。
药品代理联盟不断深化
在药品生产、零售、流通等领域联盟不断兴起的同时,药品代理商也开始表现出了对“抱团取暖”的迫切需求。国家一系列政策组合拳对药品流通领域的不断整顿,代理商保护自身利益的需求,代理制向专业化发展等都成了代理商联盟出现的土壤。
地方代理联盟涌现
随着生产企业对药品代理商的要求越来越高,此前分布在各省的代理“小股骑兵”已很难满足生产企业的需求,因此,很多地方的代理商都开始进行一些小范围的合作或联合,而经过发展,不少地方的代理联盟已经在当地拥有了相当的区域影响力。此外,对于生产企业来说,药品代理商联盟的建立也有利于其在选择代理商时更加有针对性和效率性。
CAPMD走向前台
当地方性代理联盟不断涌现的同时,中国医药专业代理联盟(CAPMD)也在这一趋势的推动下成立,并提出了“代理商良好操作规范”(GDP)概念,借此提高联盟准入门槛,以争夺更多代理话语权。同时,CAPMD也在引导我国代理商走向规范化合法化的运作模式,增强代理商的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