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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家养老方案(汇总5篇)

2024-07-09 21:48:02活动方案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农村居家养老方案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农村居家养老方案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起步较早,发展缓慢,而农村地区对社会养老保险又有较强的需求。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为黑龙江省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重要契机。黑龙江省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做好战略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结合起来;落实实施措施。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是黑龙江省落实和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的一个契机。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产粮大省,而且要在2012年实现千亿斤粮食发展战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惠农制度应该在全省提前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这样更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减少外出人员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劳动力转移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解决农村贫困问题,让广大农村居民真正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享受自己多年支持国家经济发展的回报。

一、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现状

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起始于20世纪90年代,1992年民政部制定颁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199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基本方案》的内容颁布了《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大力推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但由于《基本方案》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加上中央政府机构调整等原因,1998年后,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展缓慢甚至陷人停顿状态。1999年由于国务院决定对已有的业务进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处于半停滞状态,新参保人数锐减。截至2007年底,全省有111个县(市、区),70%的乡镇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截至2007年底农村人口已达1 762. 9万人,仅有184万农民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截至2008年6月末全省共拨付农保基金306. 45万元,涉及到26 892人次,领取保费的有67 568人。目前全省领取养老金的农民中,领取标准每月只有几角钱的占25 %,每月领取五六元的占50%。以阿城市为例,每年续缴率仅为1%,从2000年至2005年阿城市新增参保人数每年为6人。阿城市共有355人领取农村养老金,社保部门每月共计发放2 320. 30元,月人均领取6. 5元,其中月领取养老金超过60元的只有7人。可见,虽然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起步较早,但发展缓慢。

然而,黑龙江省农村地区对社会养老保险有较强的需求。2008年一项对黑龙江省依安县、双城市、五常县、肇东市四个市县的调查显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已经成为增加农民收人之后,农民最想解决的现实问题。农民养老观念开始由“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转变。农村参加养老保险率低,仍受到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农民的养老保险参与意愿深刻影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展。随着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土地保障功能降低,传统的农村养老保障模式已不足以保障农村老人的晚年生活,在农村地区迫切需要建立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国家政策提供重要契机

2009年9月1日,国家出台了《国务院2024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任务目标是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国家为每个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年龄满60周岁时开始领取。

2009年黑龙江省的宝清、宁安、依兰等13个县市区参加全国首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使170万农民受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是黑龙江省落实和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契机,全省要结合省情制定好切实可行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进而建立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全省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达到农民生活安康,农业经济快速发展。

三、黑龙江省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1.做好战略规划。国家规定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4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黑龙江省要力争在2015年实现全覆盖,农村参保居民月领取养老金达到90元,2012年覆盖率达到60%,农村参保居民月领取养老金达到75元,2009年试点地区农村参保居民月领取养老金60元,每年涨5元,做好规划更利于制度实行。

2.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制定实施方案,必须遵循国家制定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并结合黑龙江省实际,要区别不同地区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分条明晰试点可能涉及的各个方面的要求、具体实施办法等。同时要特别考虑农村不同群体的特殊需求。农村特殊群体包括三类人:一是农村的“五保”户、贫困户,他们是农村社会救济的对象。二是失地农民,尤其是进人老年的失地农民,他们丧失了劳动能力,又没有了土地的生活保障,成为养老保险制度必须首要针对的对象。三是那些因缺少劳力而陷于生活窘迫的家庭,尤其是无子女在身边照顾的单身老人和老年夫妇应该特殊考虑。四是计划生育户即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按现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当其夫妇一方或双方年满60周岁时,可领取每人每年600元的养老扶助资金,该奖励只是杯水车薪。

农村居家养老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养老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1-017-01

一、我国农村老年人养老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在目前经济形态下,我国农村除了少数发达地区之外,绝大部分地区的基本养老模式还是“家庭养老+社会救助供养”。这种状况基本反映了我国农村目前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但目前还存在许多问题:

(一)家庭养老在我国养老保障制度中的地位及面临的问题

家庭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而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农村进行市场化改革以来,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受到严重挑战,当前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子女的赡养压力增大。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使独生子女家庭成为我国农村主要的家庭构成模式,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来临,80年代后的独生子女,面临着承担四个老人的赡养义务,同时还有一至二个子女的负担。2.劳动力流动和人口的迁移给家庭赡养带来了负面影响。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内地农村人口大量向沿海地区流动,这些“离土又离乡”、“进厂又进城”人员长年在外务工经商,势必影响对老人的供养。3.农村的相对贫困,给家庭养老带来困难。近年来,农民收入增长滞缓,甚至出现负增长。而近年来由于子女教育费用的上涨,农民收入有向子女倾斜的趋势,这给农村老年人的家庭供养带来更大困难。

(二)社会养老在农村实施的难度

我国农村的社会养老尚处于起步阶段,在欠发达地区,农村的社会养老更是难以维护。1992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推广《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实践证明,该方案在欠发达地区的农村推行并不成功。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1.该方案虽然在养老金筹集上体现了国家、集体、个人相结合的方式,但更强调“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仅提供政策支持。由于国家、集体在社会养老方面的责任没有通过法律法规予以制度上的明确,从而使得国家、集体在这方面的责任越来越淡化,再加上集体经济发展落后,因此,“以个人缴纳为主”基本上变为“完全由个人缴纳”。2.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欠发达地区年人均收入多在2000元以下,缺乏开展该方案所期望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条件。3.我们现在的农村养老保险水平太低。由于欠发达地区经济水平过低,农民投保大多选择低档(每人每月只缴纳2元),在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情况下,每月几元或十几元的投保对于若干年以后的养老保障几乎没有任何价值。4.养老保险金增值困难。从1996年至银行利率不断下调,加上通货膨胀的影响,养老金保值困难,更不用说增值了。

二、社区服务型居家养老模式是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的必然选择

针对我国过去家庭养老的困难,以及社会养老存在的不足,我们认为当前农村养老的最佳方式是老年人居住在家,由家庭提供养老费用,由社会提供社会化的服务体系。

(一)社区服务居家养老模式的现实依据

从经济角度看,一方面,随着近年来农村的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的长期承包经营权已经为法律所确认,作为最后一道保障的土地的社会保障尤其是养老保障功能,就有了实现的可能。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养老试点的推行,个人养老储备、商业养老保险、子女养老保险等形式多样的社会保险的不断增加,也有利于解决经济供养中遇到的问题。

(二)社区服务居家养老模式的重要作用

首先,有利于降低养老成本。社区服务居家养老把经济供养的责任分散到每个家庭,减少了养老对国家的过多依赖。同时,家庭收入、个人贡献与个人养老需求和养老水平的有机结合,也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此外,社区服务型居家养老便于各村、各社区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灵活多变地开展养老服务项目,易于在广大农村推广。

其次,适应农村管理改革的形势,有利于促进社区管理水平的提高。社区是老年人社会活动的主要场所。作为社会管理的基层组织,拓展社区的管理和服务范围,不仅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而且有利于提高村委会的管理水平。社区管理水平的提高受社区自治程度、社区开放程度、社区内的市场发育程度、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等影响。目前的调查数据表明,人们对社区服务的要求提高了,群众参与社区活动的欲望增强了。这就要求社区管理机构包括村民委员会改变原有的服务范围、服务方法和服务理念,建立适应新形势的管理机制,从而推动社区管理水平的提高。

农村居家养老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社会公益保障;农村养老保险;体制改革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逐步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关系到占全国近70%人口的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则是其中的关键内容之一。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它的建立对保障老年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进步都有积极意义。而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仍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改革势在必行。

一、我国农村养老的现状及家庭养老面临的挑战

(一)我国农村养老的现状

建国以来,二元经济制度的确立把城镇和农村严格地区分开来。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农村老年人主要是依靠集体(“大队”或“生产队”)发放很少一部分“口粮”,实行家庭养老。“五保户”以及“烈、军属”由集体统一奉养。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发生了很大变化,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集体除了代表国家政府向农民催缴农业税和各种提留外,其他费用很难向农民收取。因此,除了“五保户”和“烈、军属”以外,农民基本上没有享受到任何直接的社会保障,农民养老基本依靠家庭。

目前,我国60岁人口中靠离退休金生活的老年人主要分布在城镇地区。作为占总人口近70%的农村居民,因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收入增长缓慢、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投保观念落后等原因,至今仍是全国养老保险最薄弱的领域,其养老方式仍以家庭养老为主。据2024部门统计,中国农村家庭养老约占整个养老保障的92%。

家庭养老即由家庭承担赡养老人的功能,是指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由家庭或家庭成员对上一辈老人提供衣、食、住、行等一系列生活安排的养老方式。这实际上是以个人终生劳动积累作为基础,在家庭内部进行代际交换的“反哺式”养老模式。在农村,养老现状仍以家庭养老占主导地位,基本沿袭了以家庭保障为基础和主体,辅之以集体供养、群众帮助和国家救济的传统模式。

(二)家庭养老面临的挑战

进入20世纪70年代特别是80年代以来,我国发生了一系列与农民养老密切相关的重大社会变迁,传统的以家庭为主的养老方式面临严峻的挑战。

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加大了农民的经营风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家庭重新成为经济单位。在农村经济逐渐从单一产业向多种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经营活动日趋频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所带来的经营风险也日益加大。与此同时,农村居民商品性支出增大,自给性消费向商品性消费的转变使老年人经济供养来源对市场的依赖性加大,老年人供养状况直接受子女货币收入的影响,缺乏稳定性并且隐藏着风险。而目前我国农民家庭经济基础非常薄弱,2005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只有3255元,同期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0493元。同时,农村地区贫富差距拉大。2005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最高的上海(8342元)与最低的贵州(1877元)相差4.44倍;而在1978年两者的差距是1.9倍(290元/98.40元)。在现实条件下,单个家庭保障能力有限,个人和家庭都难以抵御风险。

2、农村人口老龄化和家庭的小型化使家庭养老功能大大削弱。由于计划生育的实施,农村人口出生率大幅度下降;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医疗、健康水平的不断改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已从1949年的35岁上升到目前的70岁。生育率的下降与平均寿命的提高,使中国人口老龄化程度迅速上升。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我国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6.96%,这说明我国已经属于老龄化国家。而农村人口的老龄化水平又高于城镇,农村为7.35%,城镇为6.30%。而且,目前及未来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农村经济仍然落后于城市,老年人的生活主要依靠家庭,必将使家庭养老的压力更加沉重。

计划生育政策产生的另一个结果是家庭呈小型化的趋势。据统计,农村平均家庭规模已从1980年的5.54人下降到2005年的4.3人。农村的独生子女在大幅度增加,“4-2-1”家庭结构家庭结构在逐渐形成,以家庭养老为主的老年保障模式将使子女在未来的养老问题上不堪重负。

3、大批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加重了家庭养老的困难。中国经济具有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特征,即传统农业与工业并存。我国目前正处在工业化快速发展的历史时期,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必然伴随着大量农村人口,特别是农村中具有较高文化程度的青年人日向城市的转移。同时,随着城镇户籍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松动,更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向城镇的流动。其结果是农村人口结构老化,农村老年人缺乏年轻一代的赡养。

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及存在的问题

由于农村生产经营方式的改变,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及人口流动等社会经济因素的变迁,导致家庭养老功能日趋弱化。在养老保障领域,原有的制度安排受到挑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种新的老年保障方式已经出现并且得到发展。

(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

我国政府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性地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目前为止,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有十多年的历史。1991年6月,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下简称《基本方案》),先是在山东等地组织试点,在取得了一定成效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国农村有条件的地区推广。《基本方案》不仅规定了缴费的对象、费率、支付标准、基金的管理以及个人可能获得的养老保险金等,还确立了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遵循的五个原则。可实施效果并不理想,截止到1998年上半年,尽管全国已有80%以上的县参加了保险,但只占应该参保人数的12%;也就是说,经过6年的推广、运行,仍有88%的农民游离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之外。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后,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更是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1999年7月,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

(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个新鲜事物,尚处于探索阶段,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不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平衡模式是个人自我平衡,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或鼓励性储蓄,“保险”的色彩很淡。它的个人账户是个人缴费的积累,不存在代际和代内资金调剂,也没有国家财政资金的资助,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不具备统筹共济的性质,难以实现互助互济的原则。这种特征对于有稳定的较高收入的农村居民是适用的。而农村中的贫困人口,由于没有能力为自己的个人账户供款,到了晚年就很难依靠养老保险积累金生活。也正因为这一点,导致了不可能强制要求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要使这项工作开展下去,又常要靠强制性的行政命令,这又违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自愿性原则。可以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制度设计时就使其执行陷入了两难境地。

2、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富不保贫,解决不了当前真正最需要保障的农村贫困人口问题。按照《基本方案》的规定,“凡是达到全国和全省农民人均收入的农村居民,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凡是已经解决温饱,且基层组织比较健全的地方,坚持政府积极引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凡是温饱问题还没有解决的地方,暂缓开展这项工作”。我国目前开展农村养老保险的大多是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参加养老保险的人也几乎都是比较富裕的农村居民。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大多数不发达农村地区和没有能力投保的贫困农村居民,实际上养老问题更加严重和紧迫,而按现行办法,这些地区和人群却没有条件参加养老保险。另外,《基本方案》只解决了未来农村老年人,而无法解决当下农村老年人的赡养问题。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完全积累型的个人账户制,养老金水平完全取决于账户积累期限和积累规模,投保期限越长,缴费金额越多,受益越多。目前,农村养老保险规定投保对象为20岁—60岁农村居民,如果一次性缴保费100元,对于现在20岁的人来说,到60岁开始领取保险金时,每月能拿到104元;对于现在40岁人来说,每月只能拿到11元;对于59岁人来说,60岁时每月只拿不到1元钱。因此,现行制度只能使“未来老年人”即现在的年轻人受益,而现实的老年人和中年人将成为农村养老保险的“真空”人群。

3、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单一,实现保值增值的能力比较差,养老基金收益太低,不可能真正解决农村养老问题。按《基本方案》的规定,养老保险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人银行实现保值增值,不能直接用于投资。”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缺乏投资人才,2024部门一般都采取存入银行的方式。但是自1996年下半年以来,银行利率不断下调,再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要保值已经相当困难,更不用说增值。这一方面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出现参保的人越多,国家赔得越多的局面。另一方面,为了使资金能够平衡运行,国家原先承诺的养老保险账户的利率只好下调,造成投保人实际收益明显低于按过去高利率计算出的养老金,使人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

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制度上的不稳定性。《基本方案》的推广和实施忽视了必要的法律基础,法律是社会养老保障实施的基础和可靠保障,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从上世纪80年代起到现在几乎没有一部成文法规。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颁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对这一政策的建立、撤销、保险金的筹集、运用以及养老金的发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是某些领导的意愿执行的,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持久性契约,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不但如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方案几易其稿,没有统一性、连续性和一致性,因而也就没有强制性和严肃性,广大农民对此缺乏依赖感、安全感和信任感,这就进一步加大了《基本方案》的实施难度。

三、改革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尽管存在以上这些问题,笔者认为,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仍不失为一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解决农村老年人经济保障的重要方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诸多问题中,有的是在执行过程操作不当造成的,可以通过积累经验、改进办法来逐步解决的;有的是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可以通过制度变革或变通加以解决,不应全盘否定其积极作用。建议在现有基础上,针对当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第一,应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收效甚微的重要原因,就是在制度设计中没有资金甚至政策上的支持。《基本方案》规定,农村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坚持“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则。但是多数地区集体经济实力薄弱,没有补助能力;而国家政策上的扶持,也多流于形式。社会保障理论来源于社会保障实践。有资料显示,目前全球131个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筹资模式中,至少有129个国家的资金来源是全部由政府拨款或由政府和雇主出大头、受保人出小头。这无疑构成了社会保障的根本性特征。即是说,社会保障金主要不应由受保人个人出。然而,正是在这一根本性问题上,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中却存在着模糊认识,那就是:当问及发展农村社会保障缺乏资金怎么办时,回答却是主要让农民自己出,或完全让农民自己出。所以,农民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因此,只有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才能调动起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福利性”。

第二,要树立明确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目标。从长远看,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最终目标就是要逐步消除城乡二元对立格局,建立城乡一体化、富有中国特色、一元化的社会养老保障体制。城乡一体化是一个必然趋势,但是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具备充分的社会和经济方面的条件,从目前的状况来看,这些条件还不具备或还不充分具备。尤其考虑到目前农村劳动者缴费能力有限,不能按照与城镇同一标准缴费,并且社会养老保险是一个刚性非常强的社会保障制度,它的待遇水平一旦定在比较高的尺度上,就很难再往下降。目前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划的养老金替代率设计为70%左右,这样高的待遇水平如果承诺给了占劳动人口一半以上的农村劳动者,给养老保险基金带来的支付压力是难以想象的。因此,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划不应将保障目标定得太高,不能期望领取的养老金能保持劳动者退休的生活水平不变。目前的保障目标是维持退休后最基本生活水平,这一保障目标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如农村社会救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等制度相衔接。这样,既有利于避免农村新的贫困人口的出现,又有利于减少将来农村社会救济的财政压力。

第三,应当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尽快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养老保障法律法规,努力做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同时,要加强宣传解释力度,结合农村家庭养老面临的实际情况,抓住农民养老心态,做好示范、总结工作,使农民真正清楚这是为了自己的将来。从根本上讲,农民如果不知养老保险方案对自己有利,决不会由衷地参加和拥护。当前,要特别注意向农民说清楚社会养老保险与缴纳各种集资费用的性质完全不同,要特别注意向农民说清楚社会养老保险的收益性、可靠性和规范性,让农民像了解银行储蓄存款利率那样明白缴纳养老保险金的预期收益,要充分考虑到农民养老的文化背景、敬老养老心态等,特别注意向农民说清楚社会养老保险是对家庭养老的有益补充。

四、结束语

最后,笔者认为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还不可能成为我国农村惟一的养老制度。养老金的获取也不能解决养老的全部问题。老年人的赡养不仅包括收入来源,还包括精神安慰和生活照顾等方面。家庭有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是其他社会关系所不能代替的,因此,现阶段仍应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发挥家庭的保障功能。另外,在改革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应注意加强社会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考虑到未来的家庭结构,有相当一部分老年人将面临身边无子女的现象,老年人的生活照料问题将日益突出,而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服务设施还比较薄弱。因此,应加强敬老院和包括生活照料、医疗服务、老年娱乐等项目在内的综合性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

总之,未来中国人,口问题的进一步解决,将更多地依靠社会保障。特别是在经济体制转型和人口老龄化的过程中,改革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家庭养老和社会化养老结合起来,构建既符合现代社会保障理念,又与中国传统及现有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将具有更为特殊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乔晓春:“2024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的分析”,《人口研究》1998年第3期。

(2)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3”,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年。

(3)崔红志:《我国农村养老面临的挑战与思考》,中国社科院网站http://.cn.2003—7—30.

农村居家养老方案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由于农村经济落后、城乡二元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制度缺乏、基金投资渠道单一、管理体制没有理顺等原因,导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严重滞后。须通过走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误区、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金的投入、颁布农村养老保险法等措施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事业发展已经历三个阶段,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至今仍然严重缺失。农村养老保险实践不尽人意,老年人面临着严峻的生活风险,这直接影响着农村社会的和谐。探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1、参保人数少,参保率低?

????据2024资料统计,1999年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最多的年份,参保人数约8000万人,2006年下降为5374万人,远远低于应参保人数49876万(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参保率仅为10%,目前我国农村老人中有98.?i2%的人依然依靠家庭养老。?

????2、养老保险资金来源单一,养老保险墩费标准低,保险金增值困难?

????现行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2元/月一20元/月十个档次。由于农民经济困难、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预期不明等,大多选择最低档2元/月的标准。按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表》计算,10年后、15年后每月可领取养老金为4.?70元、9.?90元。若考虑到银行利率下调或通货膨涨等因素,农民领到的钱可能会更少,这根本不能有效保障农民的老年生活。根据现行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只能存银行或买国债,国家尚无202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增值运营的保护性和优惠性政策,导致保险金增值困难,如果不能保值增值,就不能保证养老金的充分给付。?

????3、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能力低下?

????城乡居民收人差距大。1978一2007年,城乡居民绝对差距由209元增至9645元,实际收人差距为6倍。1980一2007年,城乡居民人均金融资产差额由273元增至22593元,增长了82倍。农民收人低下、投保能力低下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之间形成恶性循环。?

????4、集体对养老保险的补助难料?

????“基本方案”规定,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实行以“集体补助为辅”的原则。“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主要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这就从制度上把没有乡镇企业的农村排除在外。况且乡镇企业能否盈利又是一个不确定的因素。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乡镇企业发展遇到了困难,目前金融危机时期困难更大。?

????5、国家对养老保险的责任缺位?

????“基本方案”规定,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即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国家政策扶持三结合。但是“基本方案”对中央政府在财政上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支持未作任何硬性约束。由于集体补助大多落空,导致“三结合”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成了农民个人的“自我储蓄保险”,这不是真正的社会保险。?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农村经济落后,农民教育医疗费用太重?

????2024资料显示,我国农业劳动产出率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70,美国的1/84。城乡生产力水平、三次产业劳动生产率不平衡。1990一2000年,第二、三产业与第一产业的社会劳动生产率(元产人年)的绝对差额分别由4346元和3609元上升到24419元和11186元。教育开支、医疗费用节节攀升,使农民无力顾及养老。?

2、城乡二元养老制度,户籍制度是重要根源?

制度是控制、组合与变迁社会资源的契约。农民的社会养老制度缺失主要是现行户籍制度造成的。现行户籍制度不仅有人口迁移管制功能,还有等级身份区分功能。它把城乡居民区分为地位、权利、待遇、机会和义务不同的两个社会集团,分配给不同的政治经济社会资源,致使市民成为权多责少的优等公民,农民成为权少责多的劣等公民,并形成世袭式的等级身份制度,在此基础上必然产生重城轻乡的二元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3、法律基础缺乏,政策保险没有法律保证?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到现在没有一部成文法规,只有一些行政规章及条例。1991年,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基本方案”,确定了以县为基本单位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原则,于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布实施。1999年,国务院指出目前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经调查摸底,2002年,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向国务院呈送了《2024整顿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展情况的报告》。2003年,为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连续下发了《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24认真做好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等文件。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虽几易其稿,但没有统一性、连续性,缺少强制性、严肃性,故农民对此缺乏依赖感、安全感和信任感。中央政府财政的支持缺位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少的最主要原因。?

????4、国家主体缺位,投资太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社会性、福利性?

????社会保险的责任主体是国家,由国家或政府统一管理。保险基金来源于政府、单位(或企业)和个人三方面,社会保险是国民收人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扶持”的原则,背离了“社会保障”的根本特征,缺乏社会保险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基本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

????5、管理体制没有理顺,监管不善,资金流失?

????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和资金管理环节,政府的责任不明确,管理经费来自于农民交纳的保费,不仅使本来就不充裕的养老保险金捉襟见肘,而且会导致养老保险资金的流失。?

????6、工作人员紊质不高,影响养老保险事业发展?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求其工作人员特别是管理干部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好的业务素质。然而,现实中不少社会保险业务人员素质较低,未经系统学习和正规训练即上岗。他们不了解与社会保险相关的原理、法律、金融和投资知识,甚至对社会保险的常识也知之甚少,致使在工作中经常出现违规运作,甚至保险金被骗等问题。?

????7、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认识不足?

????多数农民依赖于他们所认为的那种安全的、可靠的、保险的个人储蓄存款养老,对于几十年以后能否领到养老金持怀疑态度。许多农民明知现有的家庭养老方式不是最理想的,但也不愿意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宁肯采用减少日常消费、减少风险投资、增加安全有保障的储蓄存款等方式来养老。还有一些农民误认为交养老保险金是地方政府的乱集资,是部分干部的个人行为。?

三、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

1、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

我国已经进人老龄化社会。65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比重,200()年为6.?96%?,?2005年达到7.?69%?o,五年间上升了0.?73个百分点,总人数达到10045万人,其中农村为6222万人,占全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61.?94%?,占农村总人口的8.?35%,农村老龄化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0.?66个百分点。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显示,农村老年人口为8557万人,占全国老年人口总数的65.?82%,农村老龄化程度比城镇高1.?24个百分点。到2006年底,农村人口为7.?3亿,其中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7031万人,占9.?5%。?

????2、农村老年人贫困问题恶化?

????全国老龄委办公室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城乡老年人口人均收人的比例为4.大1,高于一般城乡居民收人的比例(3.?32:1),农村老年人贫困率高达1?/6,相当于城镇的3倍以上。?

????3、家庭养老功能严重弱化?

????首先,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传统小农经济的萎缩、分化,动摇了家庭养老的思想、道德和经济基础。其次,计划生育使家庭规模小型化和居住方式变革,缩小了家庭养老的照料和赡养源。再次,城镇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降低了家庭的凝聚力,削弱了家庭成员互助功能,加剧了农村老龄化程度。最后,农民收人增长缓慢,使农民养老问题面临既缺乏经济支撑,又缺乏家庭保障的“双重困难”,家庭养老难以满足农民养老的实际需求。?

????4、土地养老功能难以实现?

????首先,我国人多地少,人均耕地1.4亩(有666个县人均耕地在国际警戒线0.?8亩以下),只能维持基本生存,不具备养老保障功能。其次,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土地将被征收征用,人均耕地将持续下降。再次,土地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农民不能变卖土地来养老。最后,家庭联产承包制后集体经济大为削弱,税费改革后,多数村集体的公积金、公益金也不复存在,农村社区保障成了无水之源。?

????5、“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阻碍计划生育国策实施?

????要缓解农村的人口压力,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协调发展,必须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6、城乡社会养老制度不街接,队碍统筹城乡发展战略落实?

????城乡社会养老制度的不衔接,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不畅,农民非农化、农业工业化和农村城镇化进程受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速度放慢。?

???四、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制度的基本对策?

????1、走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误区?

????有人认为,我国目前不具备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原因是:农村经济落后,农民拿不出保险金;农民有土地养老,不需要社会保险;国家财力不足,无力为农民保险等。事实上,按照现代社会学理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愈落后的地方、生活愈困难的公民愈需要社会保障,保险金的使用价值也愈大。土地养老的现状上面已作分析。现在我们国家的财力无论是横比还是纵比,都已经具备了给农民投人养老保险金的能力。据专家对欧洲13个国家的调研,它们把养老保险覆盖到农村时,农业的gdp占15%以下,我国早已达到,并已进人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的时期。?

????2、政府应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入?

????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过程中,政府的财政支持是关键。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政府应该且必须在市场失灵的领域进行调控,如提供公共物品或解决外部性问题等。按照微观经济学理论,收益或成本外溢程度较高的社会保险支出,应由政府提供最低保障。况且,农民是为我国经济建设贡献大而索取少的弱势群体。因此,政府更有责任为农民提供基本的公共物品。据世界131个国家城乡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筹资模式,至少有129个国家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的基本来源或全部由政府拨款或由政府和雇主出大头、受保人出小头,这是社会保障的根本性特征。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加拿大为39%,日本为37%,澳大利亚为35?%,我国只有10%左右,而这10%的绝大部分又给了城镇职工。?

????3、试行惠普制农村养老制度?

????惠普制农村养老金制度是指农民从事农业劳动达到一定年限,退休后就有权利享受养老保险金。无论其就业历史和收人状况怎样,均可获得以国家财政为基础的养老金。这样有助于加快建立社会化养老,为传统家庭养老提供有力支持,加快构建农村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4、促使以家庭养老、土地养老与社会养老三结合的模式向社会养老过渡?

????家庭养老虽面临困难,但并不意味着马上退出舞台。土地养老保障功能十分有限,但土地为农民提供基本生活物质保障,仍是多数农民的“养老资源”。而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长期过程。因此,充分发挥家庭养老保障功能,提搞土地的保障功能,将家庭养老、土地养老与社会养老结合起来,是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的理性选择、过渡性措施。?

????5、颁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促进农村社会养老法制化?

????法律是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的保障。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养老保障制度都有立法,如1601年英国制定的《济贫法》,1883年德国稗斯麦政府颁布的《疾病保险法》、1889年颁布的《养老、残疾、死亡保险法》以及1935年美国的《社会保障法案》等,使社会保障法制化。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看,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都是立法在前,只有法律完备,社会保障制度才能完善。因此,尽快出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促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制化。?

农村居家养老方案范文第5篇

根据《平昌县人大常委会20XX年工作要点》安排,经主任会议决定组成调查组, 全面调查掌握全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法》)的情况,调查组在人大副主任张松民的带领下,先后听取了县老龄办2024老龄工作的汇报,分别召开了县老龄委10个成员单位负责人、基层干部和老年人代表参加的多个座谈会,广泛听取了意见,到南风乡了解基层农村老年权益维护情况,实地查看了部分乡镇敬老院,现将调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平昌县人口老龄化概况

人口老龄化,是指老龄人口(60或65岁以上)比重不断攀升,并达到一定水平时的人口结构状态。平昌县人口老龄化形势严峻。一是平昌已提早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 20XX年底,我县60岁以上老人近16万人,约占全县常住总人口862620的18.54%, 按国际通用标准,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10%以上,或65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7%,便称为老龄化社会。按此标准,我县超出国际标准8.5个百分点,我县已提前进入老龄化社会。二是老年人口逐渐高龄化。我县71 80岁老人约有24853 人;81 90岁老人约有15996人;999岁以上老人有1247人;100岁以上老人123人。三是老年人家庭 空巢 化严重,老人独居率上升。由于青壮年劳动力从农村和城镇流出, 是空巢家庭和空巢老人产生的主要因素。并显现出一些新的特征: 空巢 老人逐增; 空巢 期相应延长;农村呈现出比城市更快更为严重的老龄化趋势;低龄、高龄两代老人同守 空巢 ; 老人村 现象突出且普遍,如南风乡阳家村 空巢 老人约占村老年人口的81%,鹿鸣乡石龙村 空巢 老人约占村老年人口的73%。四是 四二一 的家庭成员结构已经显现。从实行独生子女政策以来,第一代独生子女已经进入婚育年龄。一对夫妇在供养四位老人的同时,还要抚养一个孩子,造成家庭养老负担过重。

贯彻实施《老年法》的主要工作及成效

近几年来,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老年法》及2024法律法规,坚持 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 的老龄工作方针,围绕《老年法》 五个老有 (即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目标,切实履行职责,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明显成效。

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老龄工作氛围

落实惠老法律、政策,推进老人事业发展

老有所养 逐步推进。一是健全城乡养老保障制度。县人社局在城镇着力规范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和发放渠道,在农村建立完善以村社干部和失地无业农民为重点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20XX年底我县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19389人,企业参保职工38382人,其中退休老人17982人;农村居民参加养老保险20743人,领取养老保险金待遇164人。全县累计发放退休金和基本生活费2.8279亿元。二是县民政局认真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对符合条件的 5996名孤老和孤儿全部纳入农村五保供养。在集中供养上,已建成江口镇、坦溪镇等农村敬老院9所,在建驷马镇、龙岗乡2所,集中供养标准达到每人每月 441元。在分散供养上,除按国家规定标准每人每月发放供养金150元外,县民政局还探索建立了 爱心责任代养 机制,有效促进了农村五保供养社会化进程,新华社、中国社会报等专题进行了采访报道,并依托农村敬老院、光荣院等福利设施,目前代养社会老人150人。三是建立完善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县3312名特困老人纳入低保救助;建立完善了老优抚对象抚恤优待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建立高龄老人长寿补贴和生活补贴制度。从2015年1月起,先后对全县123名百岁老人落实兑现了每人每月100元的长寿补贴金;从2015年1月起,对1247名999岁高龄老人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兑现落实了高龄老人生活补贴金。四是县人口计生局20XX年按每人每月60元标准发放全县独生子女老人补贴5748人413.9万余元。五是积极探索居家养老模式。从2015年起,先后投入5万余元,在江口镇政法街社区推行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先后有1246名老人得到惠及。

老有所医 逐步确保。一是全县努力提高社区(村居)医疗覆盖面。每个居委会建立了医疗服务站,村村设立了卫生室,基本保障了老年人就近就医。县卫生系统尽力为80岁以上老人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20XX年笔山镇卫生院对全镇老人进行了免费健康体检。二是健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全县80.5万农村居民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参保率达92%。民政部门为五保、优抚对象缴纳新农合和居民医保资金,参合、参保率均达100%。据调查,20XX年全县支出基本医疗保险费0.6亿,其中老年人住院支出1800万元,新农合支出9222万元,其中老年人支出占30%,达2700万元。三是完善医疗补助制度。近三年来,全县对150余名身患重大疾病的特困老人实施医疗救助,累计救助金额达到45万余元。

老有所乐,老有所学 逐步形成。近年来,全县积极支持老年活动开展。县财政局、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广电局、县关工委、县人社局和县科文局等部门积极为 老有所乐 老有所学 创造条件,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和老龄办分别对每个新成立的12个老年协会给予8万多元补助,全县各类健身娱乐老年协会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县老年大学邀请县领导、专家到校为老年人讲课。

老有所为 逐步展开。许多退休的老同志老当益壮,积极为平昌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了许多大事好事,既达到老有所乐、老有所学,更实现了老有所为。县老领导周尚聪主动担任县关工委常务副主任,规范了全县关心下一代工作机构,带领全县1800名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共同关爱青少年成长。

完善保障措施,维护老年合法权益。

一是加大涉老法律援助。全县设立老年法律援助中心1个、乡镇老年维权工作联络站43个、村居纠纷调解小组497个,据调查,2015年至20XX年5月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涉老纠纷案件3019件,2015年至20XX年5月,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免费办理涉及老年人法律援助诉讼案件80件。

二是加大司法维权力度。县人民法院设立了老年法庭,按照 及时立案、公正审理、限时结案、优先执行 的原则,2015年至20XX年5月县人民法院共受理涉老诉讼案件97件,其中采取电话立案或上门立案的方式为老年人办理立案手续达14件(次)。畅通司法救助 绿色通道 , 2015年至20XX年5月,法院为109名老龄当事人办理了诉讼费减免缓缴手续,有效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设立敬老维权服务岗位。县委老干部局、县老龄办、县老年人法律援助中心、县法院老年法庭、县公安局江阳派出所等单位先后被市老龄委授予 巴中市维权示范岗 称号。

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我县在贯彻《老年法》,维护和保证老年人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和困难。

敬老氛围不够浓厚。宣传教育还不够深入,特别是各类学校对2024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尚未形成常态,没有广泛地向敬老养老的主体 中青年人进行宣传,现在社会上对下一代关爱多,对上一代关爱少,全社会敬老氛围不够浓厚,对老龄化的危机和挑战认识不足。

侵犯老年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存在。一是一些赡养人缺乏赡养意识,有些赡养人对老年人生活上不照料,精神上不慰籍,甚至不予经济上供养。2015年,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办理了一件江口镇82岁原告王某诉六子女的赡养纠纷案,当县人民法院即将维权的民事调解书送达到老人手中时,遗憾的是该老人抱怨离世。二是老年人的再婚权利受到干涉。现实生活中,一些子女们不尊重法律,不尊重父母的选择,存在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的现象。三是老年人受虐待、遗弃现象时有发生。2015年涵水镇老人李某诉其长子赡养纠纷一案,其长子不仅不承担老人的生活费、医疗费,更为恶劣是在老人过生日的时候,还打伤了老父亲。四是老年人自主处分财产权受到子女干涉。一些子女自己不劳作,与父母住在一起,当 啃老族 ,使得一些老年人尚健在时,已落得两手空空。五是《老年法》、《四川优待老年人规定》中规定的老年优待政策落实不够到位,如一些车站没设立方便老人买票的窗口,实际生活中,曾出现老年人乘车为减免费用而产生纠纷。

老年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滞后。随着人口平均寿命延长,城乡老人所占比例增大,高龄老人增多的状况已较为普遍,老人们对就近或集中享受老年护理、生活服务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一是养老设施规划滞后。县政府虽然将养老服务事业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十二五 规划,但在城市总体规划、社区配套设施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中,未能充分考虑托老所、老年活动场所、老年学校等配套设施。二是机构养老设施供需矛盾突出,远远滞后我县老龄化程度。据了解,全县43个乡镇,仅有农村敬老院9个,已建的养老机构数量少,规模小,服务范围窄,不能适应需求。三是居家养老配套设施严重缺乏。按照现有的养老体系,居家养老是基础,社区则是居家养老的依托,目前街道、乡镇大都没有建立老年服务机构。在农村基层,老年人活动场所更加匮乏。

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较低。我县养老保险形式单水平低、覆盖面小,特别是农村养老保险水平更低,据统计,我县农业人口约为86万人,而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 20743人,约占农业人口的0.02%。虽然我县普遍建立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但老年人 治病难 看病贵 问题仍存在,对农村老人常见病多发病如高血压、急性心梗 ,乡村医生往往无能为力。

城镇三无老人、留守老人或空巢老人成为社会最困难的群体。城镇 三无 老人,是指城市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老人。他们有的捡拾垃圾、露宿街头,他们处于社会的最底层,最需要政府救助。尽管一些城镇 三无 老人享受城市低保,但数量少,随物价的上涨,生活非常困难。留守老人或空巢老人,是指那些因子女长期(通常半年以上)离开户籍地进入城镇务工或经商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在家留守的父母。调查得知,这些老人活得累、活得苦、活得孤单。一是活得累,由于成年子女的外流,年老体衰的留守老人往往既要承担繁重的农活、家务劳动, 隔代教育 的重担也压在他们的肩上。一些参加劳动的老人在遭遇水、旱等自然灾害导致收入剧减,除去购买农作物种子化肥后更是所剩无几,同时很多留守老人由于子女自己的收入也很低、子女要供孩子上学读书等多种原因而获得子女给与的生活费很少,导致他们仍然生活贫困。为了生存,多数农村 空巢家庭 老人只有生命不息,劳作不止。二是活得痛苦,留守老人的健康及生活照料情况堪忧。随着年龄增长,老年人的身体逐渐衰弱, 近几年农村常见病和多发病病种如高血压、慢心衰、急性心梗发病率逐渐上升,农村个别老人在家患病去世后,邻居及其子女还不知道何时在家去世。三是活得孤单。随着年龄的增高,留守老年人的行动越来越不方便,他们与外界的接触也就相应地越来越少,而外出务工的子女相当一部分是年初而出,年终而归,他们与留守老人相处的时间一般只有1个月左右。子女外出后,导致老人孤独感增强,这些 空巢老人 大多数过的是 出门一把锁,进门一盏灯 的寂寞生活。此外,由于农村精神文化生活比较单调,老人在家庭之外也很难找到精神寄托,更会产生孤苦、自悲、自怜等消极情感,许多农村老人患了心理疾病,有的甚至成为精神病老人。

几点建 议

提高对老龄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前瞻性的认识。当前我县正处在老龄问题全面凸显前的重要时期,要充分认识到我县老龄化趋势的严峻性、长期性、复杂性,以及老龄化给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挑战,提高对发展老龄事业重要性、紧迫性、前瞻性的认识,及早关注、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剧的趋势。

加强老年事业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全县要高起点制定详细的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养老福利机构布局规划。多办、办好公办福利养老机构,认真解决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和老年活动中心的建设问题,提高社区居家养老依托功能;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积极推进多元化养老机构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经营运作方式兴办不同层次的养老服务机构,以满足不同层次家庭的养老需求,及时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养老福利机构优惠政策,在土地、税收和规费、水、电、网络等方面给予优惠。

认真落实好涉老法律及惠老政策,切实提高全县养老保障和养老服务水平。家庭的养老功能正在日益弱化的趋势不可逆转,要积极应对老龄化带来的问题,全县要认真宣传好、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2024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国务院2024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完善城乡基本养老、医疗保健、社会救助等保障制度,建设涵盖面广、服务多元化的综合养老保障体系。对我县农村、城镇老人的常见病、多发病的状况,要研究推广安全、有效、经济、适用的卫生适宜技术。政府及其相关涉老职能部门应主动结合部门职责和行业特点,执行好《老年法》、《四川优待老年人规定》,制定具体的落实优待老人的各种措施。

法德兼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一方面,要倡导道德保障,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基础是运用道德手段来进行。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另一方面,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核心是采取法律措施来进行,要强化《老年法》等涉老法律的宣传教育和法律的惩戒作用,依法维护老年人应得到的合法权益,应最大限度地调动司法行政系统各个方面的力量,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发挥各2024部门的职能作用,防止侵犯老年人的应有权益,倾心倾力做好老年人维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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