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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心得体会{集合5篇}

2024-07-10 17:28:01心得体会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法律实务心得体会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法律实务心得体会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司法行政 法律服务 体系构建

作者简介:张立刚,山西省太原市城西公证处。

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质量将直接关系到我国法律国家建设水平,国家和相关法律部门应该要认识到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制定出更加科学的发展策略,从而增强我国法律的服务效率和服务能力。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单纯的法律服务体系已经不能够适应时展的需求,各个法律服务机构和部门应该要做好联合服务工作,相互之间进行协调,这样才能够达到服务体系建设目标,提高整体服务质量。比如将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公证制度和公益性法律服务等相结合,实现综合性法律服务平台的建设。但是当前我国法律服务体系构建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我们只有加强对这些问题的认识,才能够找到完善法律服务体系的策略,从而推进我国司法行政改革发展进程。

一、法律服务体系构建和完善的重要性

法律服务机构体制机制的改革成败,关系到法律服务事业的兴衰,如果没有本世纪初我国律师体制的大改革,就不会有十几年来律师机构、队伍、法律服务事业的大发展、大繁荣。但是由于我国公证体制改革的滞后,使公证法律服务事业止少比律师法律服务事业落后了十年,这样将不利于我国法律服务水平的整体提升,也不利于推进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因此我国应该要加强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以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利益,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进而推动一个国际爱社会经济的进步与发展。在我国法律服务工作者、国家法律部门与法律机构、法律制度等都是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个部分之间只有相互配合、相互协调,才能提升我国法律服务质量,真正做到为人民群众做实事、办好事。通过法律服务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可以保障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同时也可以维护司法人权,最终达到依法治国的目标。

二、我国法律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援助机制不健全

我国法律援助机制不健全,导致当前我国法律服务质量不高,不能够满足群众的服务需求,其主要表现为法律援助立法不够完善、援助资金支持力度不足、法律援助机构职能不明确以及援助范围比较小等。比如我国虽然在《宪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提到了法律援助,但是这些内容大多数比较庞杂,再加上执行力度不足,使得法律援助工作一直处于一种尴尬的地位,长期在这样的状况下会影响到我国法律服务体系的综合性建设水平,不利于推动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

(二)司法部门法律服务意识淡薄

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我国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应该表现出其较强的社会性,这样才能够提高其服务水平。但是在实际的服务过程中,许多司法部门的法律服务意识比较淡薄,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理念没有从根本上转变,进而出现许多的问题。如社会群体的法律服务保障工作不到位、人民群众调解不足、司法部门的主动服务能力较差等。使得许多群众不能够真正享受到法律服务带来的益处,影响到我国司法行政部门的社会形象。除此之外,一些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由于“官本位”意识较强,也使得法律服务工作效率不高。

(三)法律服务人员素质差异较大

要想提升我国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质量,就要提高服务人员的素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多样化的法律服务,从而达到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目标。然而在实际的调查中笔者发现,许多法律部门和法律机构人员对服务意识不强,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工作责任心不高,使得法律工作质量无法满足群众的实际需求。比如一些司法部门干部对群众不作为、冷硬推、吃拿卡要等行为,不仅自身违反了法律法规,同时也影响到我国法律服务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四)法律服务资金支持力度不足

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更需要体现其公益性,这样才能够为更多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在以往的建设过程中,由于国家对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资金支持力度不高,一些特殊的法律服务工作无法顺利展开,进而影响到我国法律服务的质量。比如资金缺乏导致普法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工作问题,降低了人民群众享受司法行政公共服务的能力。

(五)各个部门法律服务协调性不高

当前我国法律部门之间的协调性差也是阻碍我国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与完善的重要因素之一,尤其是在公益性服务部门与市场法律中介机构的联合性不强,彼此不能良好配合,进而降低我国法律服务整体质量。例如我国基层法律服务、律师、司法鉴定、人民调解、公正等法律资源没有建立一体化的服务中心,相互各成体系,人民群众在需求法律服务时工作效率不高,浪费群众的时间与精力。

(六)公证制度改革相对落后

作为社会中介法律服务机构的公证处,在体制上有的是行政体制,主要是县级;有的是全额或差额事业体制,主要是地市级;有的是自收自支事业体制,地市级;还有少数合作制的。在公证法律服务发展方面,一方面是大中城市机构少,布局不便民,公证机构庞大,百姓办证排队。另一方面,县级公证处,一年办不了多少证,门庭冷落。如何尽快按照社会中介性质,进一步深化公证体制改革,是适应目前公证法律服务市场迫切需要,解决群众办证难的关键问题。除此之外,我国公证制度改革比较落后,主要体现为:第一,我国司法行政部门没有按照党的相关会议精神精神对公证体制进行改革,长期以来受公证姓公不姓私的左的思想的束缚,使得公正制度发展相对迟缓。第二,我国公证机构大部分依然是行政机构,占着行政编制,端着铁饭碗,办不办证一个样,办多办少一个样,至使这些工作人员态度不端正,工作效率低下,公证机构既没有动力又没有活力。第三,在我国地市以上城市的公证机构,由于长期受事业编制限制,机构、队伍得不到发展,百姓办证难的问题突出。再加上我国立法给予行政机关过多的解决纠纷的权利,使得公证机构解决纠纷的能力下降,公证效力低下。 三、我国法律服务体系构建策略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我国法律服务体系要想不断完善,首先应该要转变法律服务人员的工作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积极为群众解决纠纷,同时政府司法部门也要与基层法律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开展普法宣传、法律咨询等工作,实现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帮助人民群众解决法律问题,最终达到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各级部门还要积极落实民心工程,比如群众的就业、社会保障、就医等问题,给予他们更多的法律帮助,让他们能够享受到本应享受的权利,维护广大群众的法律权利。法律服务部门与机构只有将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转变服务理念,才能够赢得群众的信任,才能维护更好的维护宪法与法律的权威。

(二)提高法律服务人员的服务意识

法律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泛,作为一种规范制度,它能够保障各行各业的有序发展,因此在法律服务体系中要有更多高素质的专业人才,这样才可以增强我国法律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满足更多人民群众的服务需求。提高法律服务人员的服务意识,首先应该要组织公益性法律服务组织、律师以及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其社会力量,转变服务态度,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除此之外,法律行业内也要加强知识交流与互动,做好相应培训工作,从而提升服务人员的整体素质,满足不同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增强服务效率与服务能力。

(三)建立综合性的法律服务平台

在进行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时,我国应该逐渐形成在法律服务市场起决定作用下以中介机构法律服务为主和以政府指导监督下公办公益法律服务机构为救助相辅相成的法律服务大格局。通过建立这样的综合性法律服务平台,可以打破原有的僵化模式,真正将群众利益放在中心。比如将以往的“被动式”服务转变为“主动式”服务,将基层法律机构与政府部门、司法部门、法律事务所、律师等联合起来,建立相应的综合服务窗口,真正实现一站式服务,给予更多群众法律指导和法律援助服务。除此之外,在这样的服务平台中还可以充分利用各种法律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做到真正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四)发挥司法所的服务基础作用

我国司法所在法律服务中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在进行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与完善时,应该要重视其相关作用,以增强我国基层法律服务质量,让更多人享受到法律服务公共产品。发挥司法所的基础作用,首先可以结合当地实际状况来建设相应的信访服务中心,及时了解社会群众对法律的需求状况,并制定科学的服务方案,增强基层法律服务能力与服务水平。其次,司法所要积极调动各基层的法律资源,利用自身优势来帮助群众调解纠纷、提供法律援助,化解社会矛盾,以实现当地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最后要持续开展服务惠民的司法工作,不断优化服务手段、充实服务内容,比如可以建立信息化的服务平台,以拓宽基层服务范围,实现便民惠民的法律服务工作目标。

(五)推进律师服务基层化

在进行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时,单纯提升司法所的基层服务水平时不够的,还需要实现律师服务向基层化发展,尤其是要努力推进律师服务向农村、社区的延伸,更加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状态,并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以满足不同群体的服务需求。相关部门也要积极鼓励律师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针对一些贫困群众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以减轻群众的经济负担,让他们享受到社会法律服务资源,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在实现律师服务基层化时还要拓展服务面,积极关心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如就业、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让群众能够享受到应有的权利,以维护当地社会的和谐稳定。

(六)强化公证预防与解决纠纷的功能

公证机构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以往的法律服务工作中往往被忽视,要想转变其发展状况,就应该不断强化公证预防与解决纠纷的功能,从而去维护维护我国司法的公正、高效与权威,让更多人享受到健全的法律服务。公证制度作为一种外部机制,它可以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交流,在纠纷发生前取得相应证据,从而解决好相关问题,以达到预防纠纷的目标。当纠纷发生后,如果双方在法律判决生效后不能自觉履行,那么公证制度就能够发挥自身优势,通过调解与沟通来解决双方争议。

法律实务心得体会范文第2篇

在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工作中,以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为抓手,建立师、团、连三级维权服务工作网络,积极开展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接待、法律援助、法律咨询、调解纠纷等多项服务,形成了整合社会资源,依法合理维权的格局。

二、做好法律援助,促进社会和谐

坚持履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合同是推进职工工资公决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协调劳动关系,实现职工企业共赢,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途径。一年来,我们把履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对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每年一次检查,通过狠抓对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合同的落实,我师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合同的签订率、履约率均达到100%,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合同的约束力不断增强,职工对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合同的信任度明显提高。

三、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做好服务

法律实务心得体会范文第3篇

在新的一年里,不管在什么时候都必须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当有机会来临的尽心尽力、做好准备,全力以赴、充分发挥,并不断的挑战自己能力的极限。相信,这才是真正的成功者的心态。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构造和谐社会,提高律师形象作出应有的贡献。下面由小编来给大家分享律师工作心得,欢迎大家参阅。

律师工作心得1作为一名执业不久的律师,我认真学习并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认真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各项任务,无任何投诉记录。现就20__年的执业情况,总结如下: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

本人在执业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的服从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在诉讼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在办案过程中从未做过以不正当手段妨害司法公正的行为;不伪造证据或怂恿、诱导、威胁委托人、证人提供虚假证据,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违反规定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与同行之间,本人能够积极团结、互相帮助,不做诋毁同行声誉的事。

总之在执业纪律方面,本人能够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为自己遵章守纪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养成了良好的习惯。

二、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本人做到了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对委托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能够如实告知委托人,从不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或虚假的承诺。对委

托人支付的费用能够做到合理开支。对委托人提供的保密信息能够严格保密,不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本人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多起,同时积极参加法制宣传、提供法律帮助等公益活动,在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方面表现突出。本人积极地为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和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并为其主持婚姻家庭、劳动就业、民事侵权等方面的调解等工作。

四、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本人严格遵守律师协会章程,认真执行律师协会决议;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虚心认真地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自觉地维护律师职业荣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本人一直严格遵守着本所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兢兢业业,没有一起违规案例。

另外,在上一年度,本人改变以往传统等当事人上门咨询,律师解答的咨询解答方式,通过网络将自己推向公众视野,网站注册律师资料,积极参与律师互动、公益法律咨询、法律论坛等平台交流,为全国各地的咨询者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当然也因此获得了不少案源。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

1、工作视野不够开阔;

2、工作细节考虑不周,工作方法有待提高;

3、组织、沟通能力上还有欠缺。

总之,为社会、为公众服务是律师的永恒工作主题。今后要积极查找自己在执业理念、业务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差距与不足,办案过程中自觉恪守“忠于法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严格自律”的原则。努力实现每经办、处理一起法律事务均取得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再接再厉,进一步钻研法律业务,磨炼自己的办案能力,为社会提供更为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工作心得2__年的脚步悄然间已经离我们远去,对我们每个人来说都不可能重新来过,__年留给我们每一给人365个脚印,每一个脚印都是一部充满不同感情色彩的故事,留给我们无限的回忆。__年对自己来说是非常幸运的,七月份告别了大学校园,使自己的社会角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也切实的感受到了来自各个方面的压力。在九月份的司法考试中自己有幸通过,这的的确确的让自己兴奋了好长一段时间,现在回过头来想想,这些已经都成为过去,留给自己的除了那段不知疲倦努力向前的美好回忆,更重要的是让自己明白了路是自己走出来的,怨天尤人没有任何作用,坚持自己心中的信念,付出自己的行动,坚持一点点,或许我们每一个人都会成功。如果给自己的__年定位的话,我觉得可以定位于:学业的成功,事业的起点。

当“__年”这个字迹不断在工作日志中出现的时候,自己才明白过来:原来__年已经来临,我们已经生活在__年。新的一年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都是一张白纸,在年初的时候发给我们,经过自己一年的描绘,在年末的时候给自己一个答卷,看是否是自己心中的那幅风景。

展望我的__年,我期待着自己有一个新的突破,因为这一年对于自己非常的关键,这一年不单单是步入律师行业纯粹实习的一年,更重要的是这一年是自己事业的起步年,是自己社会角色转变的一年,这一年的实习、生活、做人等各个方面都将会对自己以后的路产生定性,将影响自己的一生,所以自己没有理由去荒废这一年,相反没有尽心尽力的去吸收周围优秀的环境和人给自己带来的没有穷尽的知识都是对自己的极大地不负责任,是对自己前途的一种扼杀。所以,在步入__年的时候为了让自己在__年飞得更高,更好,给自己一个安静的空间静下心来好好的计划计划自己的__是非常有必要的。

在__年之初,我有幸地加入到了 律师事务所这个充满活力、团结、奋进、和谐的团队中来,成为了这个团队中的一分子,开始了自己的实习阶段,迈开了事业的第一步。__年将自始至终的将贯穿与自己的实习阶段,站在__的起跑线上,我想我会用自己百分之百的努力去跑完__年,如果对自己__年做一个展望概括的话,我想仅仅用二个字就可以了------学习。

首先,要把自己的心态摆正,戒骄戒躁。我个人认为一个人心态的好坏将决定一个人事业的成败。有人说:实习律师不好当,收入低,老干活,日子实在难熬。从这句话中我们可以看出说这句话的人心态过于急躁,急功近利,我想他离成功可能会越来越远,我们身边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所以,选择了律师这门行业,就要铺下身子认认真真、踏踏实实地走好每一步,以一颗谦虚、务实、理性的平常心来对待实习期。

其次,以积极的行动来吸收周围环境带给自己的营养。对于一个实习律师来说我个人认为选择律师所是非常重要的,实习期是一位律师步入这个行业的前奏曲,对于这个行业的实践能力可以说是微乎其微的。这一年的实习期将会使实习律师完成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变。对于这一角色的转变,律师所带给一个实习律师的将会对他以后从事这一行业产生定型。对于我个人来说,非常幸运的加入到了龙和律师事务所,在这个优秀的大家庭中,我会不断努力地去吸收它的点点滴滴,让自己不断的得到提高。

律师工作心得3在思想上按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上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作风上艰苦朴素、务真求实,较好地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尽心尽力办案,努力工作,被评为“2024年度同源律师事务所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本人全年主要情况总结如下:

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更新自我法律体系,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办案水平和综合素质。

在律师业务上,坚持律师职业道德,对照相关标准,严以律己,坚持“做事如山、做人如水”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了高效的法律服务。主要表现:

1、本年度主要代理或参与参与代理案件46件(其中:婚姻家庭案6件、建设工程案4件、劳动争议案6件、其他合同纠纷案10件,房地产纠纷2件、人身损害案5件、相邻权纠纷1件、医疗事故纠纷案1件、名誉权纠纷1件、不当得利案2件、行政案1件、行政复议1件、非诉讼案件2件、自诉案件:1件、再审申诉案3件);

2、参与新疆职工维权律师志愿团活动,到自治区总工会为工会职工提供4天的法律服务,参加了2024年“3﹒15”雷锋日由自治区团委组织的为广大职工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宣传活动;

3、为新疆女子监狱提供授课法律服务一天,讲授《禁毒法》及其国际禁毒的情况和《就业促进法》等法律知识;

4、2024年下半年为新疆兵团电视广播大学的大二的学生讲授《法律基础与道德修养》。

5、坚持公平和正义,决不挑词架讼,努力做到依法办案,决不利用非法手段干扰法院的审判工作,配合法院法官办案,解决纠纷。

在作风上,能遵章守纪、团结同事、务真求实、乐观上进,始终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生活中发扬艰苦朴素、勤俭耐劳、乐于助人的优良传统,始终做到老老实实做人,勤勤恳恳做事,勤劳简朴的生活,时刻牢记律师的责任和义务,严格要求自己。

存在的不足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一是学习系统性不够,虽然我对学习很重视,但由于工作较忙,学习的时间总觉不足,造成学习理论的深度不够;

二是在工作中有一些急躁的情绪,不细致,沉不下心来,在处理和化解矛盾的工作中还需更加深入细致。

为此我要一是坚持学习,学习,再学习。向书本学,从实践中学,向老师傅学,学习永远是没有止境的。一天不学习就要退步,要有可行的学习计划。

第二是进一步巩固和建立自己的案源网络。律师不是姜太公,尤其是刚刚出道的律师,等客上门是不行的,必须要有市场观念,要主动出击。新入行的律师越来越多,老律师名气越来越大。一方面要守住自己已经有的市场份额,一方面要开拓新的市常。

第三是加强个人修养,勤政务实,埋头苦干、实践自己“做事如山,做人如水”的人生原则,努力奋斗,不断地充实自己、改变自己、调整自己,并在此过程中获得源源不断的动力,并广交企业界和法律界愿意为了实现和实践自己使命和目标付出毕生努力和代价的人为我的朋友。

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可以预料我们律师的工作将更加繁重,要求也更高,需掌握的知识更高、更广。为此,我将更加勤奋的工作,刻苦的学习,努力提高文化素质和律师工作技能,在新的一年里,不管在什么时候都必须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当有机会来临的尽心尽力、做好准备,全力以赴、充分发挥,并不断的挑战自己能力的极限。相信,这才是真正的成功者的心态。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构造和谐社会,提高律师形象作出应有的贡献。

律师工作心得4一、开展各项律师业务情况

1、思想品德方面在工作和学习中,是我更加坚定了自己的目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办理业务方面。

3年来共办理民事案件 件,刑事代理(辩护)件,行政案件 件,非诉讼案件 件,法律援助案件 件,顾问单位 家。同时办案方式有很大突破,用非诉讼方式解决诉讼问题,既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又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及时息讼解纷,促进了当事人的和解,增进了团结。我积极开拓案源,努力用自己的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服务,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律师执业期间,我的执业观点始终是端正的,始终自觉恪守“忠于法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严格自律”的原则,至今没有发生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事件,截止目前没有一例针对我个人的投诉。

我习惯站在维护当事人利益角度考虑问题,设身处地地为当事人着想,尽可能地做到既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不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直至国家利益。我也从未假借代理之名,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可以说是一名优秀的律师,在本所起到了很好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保证承诺书》执行落实情况

在职业过程中,我忠于宪法和法律,执业为民,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认真遵守《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和本所的各项管理制度,还积极参加修改制度,提出建议;明明白白告知委托人的各项权利和风险,不为谋取业务而误导当事人或者做虚假承诺;没有私自接受委托和收费,收取额外报酬的行为;没有向我所瞒报、少缴代理费的行为;没有采用贬损、诋毁、降低收费标准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的行为;严格按业务操作规程办理,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和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行为;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相互关系中,没有非工作场所会见的行为,没有请客送礼和指使当事人送礼、贿赂的行为,没有假借他人之名向当事人所要财务的行为;没有向司法机关出示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的行为;没有从事违法和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三、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情况

我作为一名律师,热心社会公益活动。在“5.12”中抗震救灾活动中,多次捐款捐物,我积极参加了市、区司法局组织的法律进社区活动,法律宣传讲课个次 场次,完成法律援助 件,被授予“”称号,义务法律咨询 次。

四、参加党组织活动情况

本人是中共党员,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明确法律为经济、为民服务的政治方向。积极参加了我所的党组织活动,平时认真学习和落实了上级党委要求学习落实的有关方针政策,明确政治方向,提高了政治素质。其次,在执业纪律、执业道德,与政治素质教育进行了结合,在具体行为中践行政治挂帅的基本指导思想,发挥党员在律师队伍建设中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律师个人年度工作总结我用细致、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熟练的办案技巧和高尚的职业道德不仅赢得了委托人的信任和感激,还形成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因为我的勤奋努力,我有幸被 理事,这既是对我的肯定,也是对我的鞭策,我将以此为契机,再接再厉,进一步钻研法律业务,为社会提供更为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工作心得5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在县、市两级司法局的领导下在本执业年度内诚信、规范执业,在各个方面在上了一个台阶,现具体总结如下

一、发扬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的模范作用,严于律己,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参加市、区司法局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本年度内,,完善一系列的制度,使我所能够更好的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这些制度包括:收案审查审批制度、集体讨论制度、奖惩制度、财务制度、执业公示制度、案件归档制度、责任赔偿制度、律师管理制度等,力争每项工作都能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为贯彻这些制度,我所先后利用星期天时间多次组织集体学习,为我们所未来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扩建了律师团队,组织全所律师坚持每星期学习,力求打造专业化、规模化律师事务所

目前我所,新加入了一批优秀的年轻律师,为打造专业化、规模化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聘请本所老律师以谈心得、谈体会、谈经验等交流方式组织全所律师共同学习,以促进以老带新、新老律师交流的共同发展的局面。

四、我所共办理当事人委托的案件200余件,在办理当事人委托的事项时能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但同时我们又注重社会效益,尽量化解当事人的矛盾,促成当事人和解,在我们承办的诉讼案件中有近一半是调解解决的,获得了当事人的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五、积极参与“送法进社区、进乡村”的法律咨询等公益活动

本年内,我所主动联系了“夏邑县都市明家“社区服务点,开展长期的法律咨询与宣传工作,每月定期选派我所的资深律师为小区居民提供义务法律服务,并每月按时向区司法局汇报当月接待情况,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本年度的信访接待工作我所也顺利完成。20__年__.X法制宣传日当天,我所派遣3人律师小团队前往夏邑县委大门口进行法制宣传活动。

六、我所律师认真学习了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文件精神,并具体落实在实际工作中去

我所经常召开全体律师会议,传达了司法局下发的各级行政司法部门的文件精神,动员每位律师参与到的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中来。通过律师会议,我所制定了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并展开积极讨论。在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中,我所律师都能服从组织安排,按时到会,广泛讨论,认真总结,充分体会到了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应有的社会责任与肩负的义务。

七、加强了对实习律师的业务培训

为了提高实习律师的业务能力,掌握更多的业务技巧,使其早日成为素质过硬的专职律师,我所定于每周五下午由主任组织召开实习律师学习会议,目前该项措施初见成效。

八、积极参加律师网络教育继续培训

法律实务心得体会范文第4篇

[关键词]无因管理;法律;道德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6)05-0028-05

一、当前国内外无因管理制度的对比

(一)与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法条对比

翻阅我国的民法通则以及国内外的民法著述就会对无因管理制度产生一种感觉,此制度的构建似乎不那么受到立法者的重视。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对无因管理制度进行如下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着眼此规定的字面意思,似乎该法条过于宽泛笼统,不能够完满的面对司法实务的需求,也不能给司法工作人员和广大的守法主体一个很好地引导作用。有鉴于此,有必要赘述一下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无因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德国民法典》第677条至第687条对无因管理制度有相对详细的规定,其中,第677条就管理人的义务规定如下,“为他人处理事务而未受该他人委托的人,或为他人处理事务而对于该他人无权以受委托以外的方式为之处理事务的人,必须斟酌本人真实或可推知的意思,像本人的利益所要求的那样,管理该事务”。[1]同时第678条就违背本人意思的事务管理、第681条就管理人的附带义务、第687条对非真正的事务管理进行了相关规定,其余法条就不再一一举例,由此可见,《德国民法典》对无因管理制度作了比较翔实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发展较内地早,关于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也较内地完整紧密,2010年5月26日修订的台湾现行“民法”债编第172条至第178条就无因管理制度进行了规定,其中,第172条就无因管理之要件做如下规定,未受委托,并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其管理应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于之方法为之。第173条就管理人应尽之义务,第178条就无因管理经承认之效果等相关制度规定皆做了详细规定。

(二)无因管理制度中的道德展望

之所以详细例举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规定,主要原因是,自我国斩断前苏联对我国民法制度持续严重冲击影响以来,我国更多的是受德国和我国台湾的相关民法制度影响,所以,有必要就二者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研究探知一二。笔者查阅了北京市各个基层法院以及高院和最高院的近年裁判文书及案例汇总,关于无因管理的纠纷案件少之又少,即使出现也大多是夹杂于其他类型案件中以小块形式存在。针对这种现象,我国台湾著名民法学者王泽鉴先生的观点比较中肯,实务上关于无因管理的案例尚不多见,其主要原因系管理他人事务多出于助人的善行,属于好的撒马利亚人,就管理所生费用的偿还或损害赔偿,当事人多会自行处理,非有必要,不会诉诸法律[2]。王泽鉴先生的观点很明确地指出了无因管理制度中的道德成分,也从侧面印证了缘何司法实务中此类型案例如此稀少,这背后的原因恐怕不只是法律制度的问题,往深层次考虑,很容易挖掘出其中的道德成分,而道德又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无因管理制度产生相应的影响。法律与道德这一对命题似乎如影随形,彼此相互交织相互影响。

二、由无因管理制度引发的道德和法律思考

(一)中国古代与欧美国家的道德和法律观

关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古今中外的学术探讨从未停止过。就我国而言,相对于欧美法学家着重探讨法律与道德本体问题意义上的联系,我国的先哲们似乎在潜意识里早已默认法律与道德之间必然存在某种斩不断理还乱的关系,这种界限的划分在他们看来不那么重要,重要的是在这种紧密联系前提下所进行的种种现实思考,由此对后世也产生了思维影响。“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等传统法制理念交织在道德与法律之间。这种不言自明的潜意识的观念早已对国人思维方式产生根深蒂固的影响。而此种传统必定对于道德与法律的思辨进程产生影响。所以,中国的法制进程都会夹杂着道德的评判,这种评判也许是一种法制进步的羁绊,也许是法律制度人性化的应然的伦理体现。所以,对法律和道德本体问题的研究还需要引入欧美著名的自然法哲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哲学派之争。为方便论述无因管理制度中的道德法律关系,有必要简要引申自然法哲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哲学的发展演变过程以及背后的哲学思维。自然法哲学经历了由古典自然法哲学到自然法哲学的发展历程,古典自然法哲学认为自然法是先于国家和法律而存在,所谓自然法,来源于大自然,所谓的法律都是在这种自然法的引领下制定的,以此为标准构建的法律对恶者施以惩罚,对善者施以保护。简单概括之,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就是:自然法与人类同时产生并由上帝直接支配,其效力高于任何其他法,它在地球上的所有国家、任何时候,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所有人类认为是有效的法律规则都是从这个原始法中直接或间接的吸取其力量和全部权威的[3]。以郎?富勒为代表的新自然法哲学派抛弃了古典自然法哲学中的关于虚幻自然的一些不切实际的主张,直接切中道德去论述,更深入地论述了道德之与法律的无处不在。郎?富勒针对道德法律的关系,引出了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的概念,所谓法律的内在道德是指有关法律的解释适用与具体执行的方式问题,即一种特殊的、扩大意义上的微观的程序问题。所谓外在道德,是指法律必须符合社会的道德追求和理想,也就是法律所追求的外在的宏观的实体目标。正是此种概念的引入,使得自然法哲学的道德观点更加凸显。然而,自然法哲学派这种特别重视并追求法的本源和价值,从价值层面论证法律的道德价值基础和基本目的的方式,使得这个学说具有明显的缺陷,他们将法律和道德的一致性不恰当的延及立法、司法等各个环节和规范、秩序等各个层面,从而必然导致法的独立品格的丢失和至上权威的损害[4]。19世纪上半叶的欧美国家自然科学领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自然科学领域那种严谨务实的科学态度对社会科学的冲击产生出了反对思辨先验的实证主义哲学,直到19世纪下半叶,实证主义哲学开始慢慢往社会科学的各个分支中进行渗透。在这种背景下,受实证主义哲学影响的法律科学体系渐渐演变为法律实证主义哲学也即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哲学。分析法学派奠基人的约翰?奥斯丁主张把实在法相区别于伦理与社会政策,就实在法的产生而言,简言以蔽之,实在法经历了两个过程,一个是道德化的过程,另一个是合法化的过程,道德化是对原初的利益关系进行道德调整形成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或叫“应该的法”,合法化则是在此基础上做的再一次调整,从而形成法定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国家权力的介入,道德化与合法化之间必然产生矛盾,实质上就是立法者制定的法律与“应该的法”之间必然产生的差别[5]。约翰?奥斯丁认为法学家应该关注实然意义上的法律而非这些法律的善与恶,与法理学截然对立的伦理科学所包含的立法科学应该更多关注应然法意义上的法律。而更为激进纯粹的分析实证主义者凯尔森直接强调把道德从法律概念中剔除出去,而国家和法律是同一的,国家只不过是强制规范的总和。很明显,分析实证主义法哲学派重视从规范和秩序的层面出发,论证法律的实际效力。他们在相对法律规范的设定上和法的实施中尽力排除不稳定的、相对模糊的道德的过度影响,促使法律和道德相分离来维护法律的独立、尊严和效力,来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但是恶法亦法的说法不免会成为统治者专制的工具,存在一定的局限性。[4]

(二)适用于无因管理制度中的道德与法律关系

通过对自然法哲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哲学的比较研究,会得出无因管理制度的建立并非基于这两种极端的哲学观点。这就有必要从另外一种哲学视角去审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托马休斯曾经指出法律调整人们的外部关系而道德支配人们的内心生活和动机,此观点很容易被反驳。法律并非只关注人们的外在行为,道德也并非只注重人们的内心世界,比如刑法在考量一个罪犯的罪行轻重的时候往往会审视该受审判者的内心倾向、精神状况。比如罪犯是故意还是过失的实施犯罪行为,主观上是希望被害人死亡或者重伤,所以法律行为并非不关注人的内心世界而只关注法律行为本身。换言之,道德并非只是单纯的培养人的高尚情操和纯洁内心,人们往往把自己善良的内心通过一定的积极或消极行为表现出来,为世人所了解。无论自然法哲学派、分析实证主义哲学派还是托马休斯的道德法律哲学观都过于绝对片面,无因管理制度本身的构建并非纯粹道德或法律的单一产物,而是二者何为先、何为后、以什么方式什么程度结合交织的共同作用统一体的产物。笔者以为,博登海默关于道德法律的观点论述还是比较中肯的,也有助于对于无因管理制度的道德法律的观念探讨。道德原则起初对人们的行为产生积极或消极的作用,随着道德原则的增强继而转化为法律规则,以此加入国家的意志并对违反者施以惩罚。比如早期的道德原则禁止杀人、、抢劫等暴力行为。随着这种道德原则的加强则上升为刑法等法律的规定。但是,仅仅有法律的规定及制裁,往往达不到一种社会和谐的状态。也可以说法律并非是社会正常健康运行的充分必要条件。比如一个人口密集并且人们相互熟知的乡里,人们不从事偷盗等违法犯罪活动可能并非基于法律的规制,也可能较多的是因为亲情道德伦理促使人们和睦相处。在国际法中,与其说是对制裁的恐惧,不如说是国家利益或对世界舆论的考虑,导致了国家对条约和习惯规则的服从[6]。就是在这种演进过程中,道德中的一些基本原则不可避免的进入法律体系并融入其中。而在法律体系之外的道德原则与法律体系及法律体系中的道德原则之间并非隔了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在时代变迁中,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在发生着变化,其中的道德原则也在潜移默化中进行着改变,比如同性恋行为就是由被道德所谴责到被法律所允许的一种渐进过程。然而,道德与法律之间并非没有节点的升华转化。笔者以为,道德和法律之间的节点主要是通过义务予以实现。道德和法律的一个共同点就是二者皆具义务特性,法律中强调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与道德中强调的义务虽然程度范围上有所差别,但却为二者的连接提供了桥梁。道德中的义务更多侧重于人民普适的内心情感和大众所普遍接受的内心愿景。虽然道德中的义务强制力不及法律中的义务那样强烈,道德中的那种义务更多是个体内心情感的自愿,这种自愿受到外界对此种道德义务的一种舆论肯定,不为此种义务会受到自己内心良心的谴责或舆论的压力。然而道德义务的范围远远大于法律中的义务。因为法律是抽象的,这意味着法律只从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千差万别的事物中,概括出它们的共性,舍弃它们的个性,从而使得法律不可能涵盖各种事物的多方面的特性,某些特定而非普通的应有权利就得不到确认;法律是稳定的,它不可能朝令夕改,也不可能对随时展而新生的应有权利作出迅速反映;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这使得它只能强制基本层次的应有权利,而把更广阔的空间留给道德和习惯,如此等等,法律存在的本身就意味着有一个广阔的法外权利的空间[5]。所以,道德所要调整的义务范围要大于法律义务范围。

三、无因管理制度层面的道德论述

正如上文所论述的那样,道德与法律总是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着彼此而存在,如果具体到无因管理制度中的时候,这种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将会以何种方式呈现呢?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无因管理制度自罗马法建立并被大陆法系继受,无因管理制度就是在这种被选择甚至被抛弃的继受历史沿袭过程中被我国所承继。就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而言,在无法定或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首先具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然后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单单从无因管理的构成来看,可以从三个层次予以把握。第一,管理人与本人之间没有约定,管理人也没有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必须要为本人管理事务。第二,管理人主观上要有管理本人事务的意思。第三,管理人在主观上具备这种意思之后,还要客观上实施管理行为。此三者共同构成无因管理之要件。无因管理基于这三个构成要件成立之后的效力如何呢。同时法律规定了无因管理适法化的两个要件。第一,管理人在管理事务的时候要利于本人,并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第二,管理人虽然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但是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是为本人尽公共利益的义务,或者是为本人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成立的无因管理在满足这两个要件之后才被法律所承认。管理人才能与本人之间产生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这些形式上来观察的话,容易发现这与民法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等精神相违背,似乎打破了民事主体独立处理自己事务不被他人干涉的规则。很显然,这种干涉不是管理人恣意而为的干涉,也不是本人不希冀的管理行为。其中的利益考量,更多的是一种私利与公利的相持,是一种社会整体秩序和谐稳定的考量。无因管理是现实主义的清醒意识的主要例证。通过运用现实主义的清醒意识,罗马法律家将立法与社会伦理相互协调起来,更具体地说,是将个人主义利益与社会的利益平衡起来,个人主义利益的要义在于不使自己事务受到干预,社会利益的要义在于鼓励在伦理上可欲的为他人利益的活动[7]。如果当本人的事务需要管理而本人因种种原因无法管理的时候,管理人的适法管理行为无疑会对本人的利益产生助益,以此个体扩大到社会的所有成员观察的时候,就会有助于对整个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所以无因管理制度本身的这种形式不合理正是其本身实质合理的体现。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言,“唯人之相处,贵乎互助,见义勇为,乃人群共谋社会生活之道。因此法律一方面需要维护“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的原则,一方面又要在一定条件下,容许干涉他人事务的阻碍违法,俾人类互助精神,得以发扬。”[2]笔者以为,无因管理制度的基本任务在于权衡并规范“受管理事务者的利益”和“社会利益”这两种利益。同时呢,无因管理制度又无时不在协调“禁止干涉他人事务”与“奖励人类互助精神”这两项原则。对于立法者而言,如何实现此项立法目的,实在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如果把握不好就会使法律效果完全相反。如若使得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较多所负的责任较重,结果只会使人们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之感叹,阻碍了人们管理他人事务的积极性主动性。论述至此尚未阐明无因管理制度背后的法律道德作用,亦即是什么支撑着无因管理制度得以存续发展并对社会产生良多助益。通过上文关于道德法律的论述可得而知,无因管理制度不只是法律本身的规则,笔者以为,其中的道德成分无时无刻不在引领着无因管理制度的正常运作。

四、无因管理制度中道德的具体作用

美国的一位著名法官奥列弗?温德尔?霍姆斯曾经说过这样一段话,“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可感知的时代必要性、盛行的道德理论和政治理论、公共政策的直觉知识(无论是公开宣称的还是无意识的),甚至法官及其同胞所共有的偏见等等,所有这一切在确定支配人们所应依据的规则时,比演绎推理具有更大的作用。法律所体现的乃是一个民族经历的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因此不能认为它只包括数学教科书中的规则和定理。”[8]有鉴于此,笔者就道德对于无因管理制度的影响主要从两个方面予以阐释。

(一)道德的积极引导作用

真正促使管理人行事管理行为的并非是法律制度所设计的赋予适法管理人以相对于本人的债权请求权。毕竟此种权利的享受建立在管理人多方注意义务的基础之上,管理人的管理行为稍有差池就有可能负担侵权损害等赔偿责任。权衡权利与此对应之谨慎注意义务不难发现,绝大多数正常之人不会基于法律的如是规定而冒险求得一债权请求权。正如匈牙利法学家朱利叶斯?穆尔认为的那样,“道德唯一的权威是以人们对它们的认识为基础的,即它们指明了行事的正当方式。使道德规范得以实现的并不是外部物理性强制与威胁,而是人们对道德规范所固有的正当性的内在信仰。”[9]社会中的每一个体的行为并非全部由法律予以规定,个体内心的道德倾向也会是其做出行为选择,同一需要无因管理之事务,不同个体会有不同的选择,这本身就能说明指导社会个体实施管理行为并成为管理人的是自我内心道德的引导作用。这种道德的积极引导正如开启无因管理大门的一把钥匙。正如无因管理构成要件规定的那样,管理人不被本人约定义务和法律强制规定的义务所约束,但是管理人却产生了为管理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并把此种意思转化为管理行为予以实施,这种不受民法意义上约束的意思的产生正如笔者前文所论述的那样,这正是道德之力的作用使然。

(二)道德的消极规制作用

受到道德积极引导作用的管理人开始着手实施管理行为,然而,这种管理行为的实施本身并不能肆意妄为不加考量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考量,法律为了规制不适当不适法的管理行为,针对此种行为下的无因管理效果予以否定。但是,法律的这种强制规定是否可以真正意义上实现阻挠管理人实施不适法的管理行为呢,如若管理人权衡不适法带给自己的不利益与不适法带给自己的利益之间发现后者更优时,此时法律的否定考量是否能够起到阻止管理人的不当适法行为呢。所以,管理人一旦着手实施管理行为,其管理行为能否真正按照本人明示的意思或者管理人运用常人思维能够推断出的本人所希冀的意思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人内心的真意,也就是内心道德的作用,一个善良注重外界舆论的管理人在实施管理行为的时候不会不尽到注意义务的,也不会不去考虑本人的意思的。申言之,在管理人着手实施管理行为的时候,其内心的道德会对他的管理行为产生一定的抑制和鞭策,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点较法律的不适法规定本身更具规制作用。当然,如果管理人不顾及内心的善良道德而实施不适法的管理行为对本人和管理人本身造成法律上的不当利益,这个时候法律的作用便体现出来了。综合二者,笔者可以一形象例子说明之,管理人犹如一“足球选手”,无因管理的不适法的法律规定犹如“足球场”的边界及球场上的各种犯规禁忌。道德则有较多含义,道德犹如“爱好”一般积极引导促使管理人这一“足球选手”步入球场。比赛之时,道德犹如“选手”的“职业道德”促使并鞭策其好好比赛不妄为、并促使对场地的适当注意义务,如若“球手”出界或违法比赛禁忌,则会导致犯规,此时犹如管理行为之不适法。所以,一个法律可以是符合技术标准的具有完美形式的体系,也可以是符合功利标准的具有效率的运行过程,但它要成为一个完善的法律,在它的最上端还有一个道德的标准,这一标准提示着某种批判的尺度。[5]

参考文献:

[1]陈卫佐.德国民法典(第四版译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2]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3]杨长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以对自然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的论战的解读为视角[J].凯里学院学报,2008,(2).

[4]王闻贤.法律与道德的距离―兼论民法与道德的界限[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7).

[5]曹刚.论法律的道德理念[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2(4).

[6]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7]Cf.Reinhard Zimmermann?熏The law of obligations?押Roman Foundations of the Civilian Tradition?熏Oxford University Press?熏1996?熏pp.435-436.

法律实务心得体会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 道德法律化 学理基础 法治化进程

一、问题的提出与法律道德化的内涵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蓬勃开展,我国正站在历史发展的十字路口,整个国家全方位的变革给道德建设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一方面,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道德的调节力量已不能遏制人们用不正当手段逐利,比如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另一方面,不同的主体因立场不同,所持有的利益观也各异,致使主体面对道德选择和判断时出现困惑,如曾引发全民讨论的“许霆案”,道德作为社会重要的价值体系和规范系统,在当代中国正在进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应担负何种使命,成为了法学和伦理学研究领域共同关注的焦点。不同学者对此见解各异,有些学者主张加快道德法律化的建设步伐,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则被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已成为了一部道德规则的汇编。”豍有些学者对此持相反观点,认为“如果通过道德法律化过度地、强行地赋予‘社会法’以‘国家法’的意义和角色,极易把市民社会自决、自律的较高标准,不当地上升为他律的强制的国家标准。”豎显而易见的是,问题的争点在于道德是否应该被法律化。为解决这一问题,准确定位道德法律化这一概念成为必需。

关于道德的法律化的内涵,通说认为“是指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豏一个国家道德法律化的程度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与此相适应的是,道德法律化有着多样化的实现方式,具体而言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把道德直接升格为法律,这种情况下,道德主要以必为性和禁为性的法律规范为表现形式,这种做法在多见于亲属法。例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以及禁止遗弃的规定。二是把道德作为法律原则规定于法律规范中,此类一般的道德规范多为社会公德。比如《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三是把道德作为法律规范的补充性规定,此时道德主要是以准用性的法律规范作为表现形式。比如台湾地区民法典规定:“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大陆地区司法实践在法无明文规定时也有类似做法。科学界定道德法律化的概念,对于准确划定其限度和范围,体现道德之于法律的积极价值,实现道德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良性运行均具有重要意义。

二、道德法律化的学理基础

(一)道德法律化的合理性论证

1.道德和法律的共性是这一论证的根源

(1)二者的调整内容具有一致性。二者的调整内容涉猎面广,交叉性强,具有同质化的特征。比如有些社会关系既归于道德调整,也属于法律规制,如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基本权利等。在道德的范畴中,这些是必须要遵循的道德义务,违反了需承担道德谴责,在法律的范畴中,这些是宣示性的法律基本原则。很多道德所不提倡的东西,同样为法律所禁止。

(2)二者的价值目标具有统一性。法律以规范的形式出现,公平与正义形成于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之中,是法律精神的集中展示和深刻展现,体现了人类对理想世界孜孜不倦的追求。同样地,公正也是道德的重要内涵和存续基础之一。公正成为了道德和法律的重要连接点,道德的这一价值目标也正是法的制定和实施的价值源泉。基于此,一旦体现正义的道德在现实社会难以得到伸张时,以法律面孔出现的正义可以通过其强制性和可操作性彰显社会公正,践行人类理想。

(3)二者的内涵均具有义务性。义务的内涵包括必须履行相应行为或者禁止某种行为。在道德的范畴之下,义务带有全局性和基础性,“‘义务’在逻辑上先于其他道德概念,其他道德概念以‘义务’的存在为先决条件,并且只有参照它才能得到理解。”豐义务是道德的在本质上的反映,与此相适应的是,义务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和义务统一于法的内容之中,二者共同构成法律的基本范畴。因此,义务是道德法律化的中介和桥梁,构成了道德法律化的基础。

2.中华民族的心理惯性为这一命题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土壤

心理惯性是指在某种特定的文化背景下,因沿袭传统心理模式而在人们内心所产生的对旧事物所表现出的依赖或怀恋。作为人们传统心理模式的一种自发沿袭,不同民族表现出来的心理惯性是不同的。豑一般地,历史文明悠久、存续时间长的民族较其他民族而言,所展现出的民族性格较为内敛、持久和有深度,故其民族的心理惯性就越强。就我国而言,我国历史悠久,封建社会时间尤其长,因此民族文化较为封闭,民族性格较为内敛、持久和有深度,民族心理惯性较为强烈和鲜明。国人崇尚礼法道德,重视心理体验,生活上趋于和谐和平稳。可见,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德法文化对于国人的心理及行为仍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故在现代法治化进程中扩大道德的影响力符合国人的心理惯性。

中国法律自古以“德主刑辅”作为指导,道德色彩十分浓重,属于“道德法”范畴。传统的道德法有利于平衡人们内心深处因单纯的法律规则调整而引发的各种冲突、碰撞或不适应。对中华民族这样一个具有较强烈的民族心理惯性的民族而言极具吸引力和感召力,在这种法律文化影响下,国人的观念无疑是道德化的而非法律化的。进入近现代社会,我们也不乏将道德入法的一些成功做法,诸如公平民主正义,均已作为法律基本原则予以固定下来。对道德和法律关系的认识是人们几千年来集体智慧的结晶以及在长期追求真善美过程中认识的升华,为道德法律化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土壤。

(二)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论证

1.道德自身功能的缺陷要求引“律”入“德”

一方面,道德天然具有模糊性、主观性、弱强制性、多元性等缺陷,这些特点与法律的明确性、客观性、强制性及明确的指向性形成鲜明对比,法律可以在上述方面为道德披上一件具有可操作性的外衣。另一方面,因社会客观现实所限,道德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我国正处于经济变革和社会转型期,利益主体多元化,多元化的利益诉求减弱了道德的调控作用。因此,将道德中含有的维护经济活动秩序和保障社会稳定运行的因素上升为法律确有必要。

2.这是顺应民族心理惯性,推动法治化进程的必然选择

当前,尽管我国的法治化建设取得了极为辉煌的成就,并已使广大人民群众初步形成了对法律的信仰,但是由于中华民族独特心理惯性的影响深远,人们思考问题时仍倾向于道德优位,在潜意识中仍有“情大于法”的思想,面对转型期民众的独特心理,用法律道德化的方式对之因势利导,使民众逐步摆脱传统的“德治”心理,最终树立法律优位的思想,从而清除我国实现法治化进程的意识障碍。

三、道德法律化的限度

在我国当前的法治化进程中,道德法律化已经成为时代的需要。必须科学划分二者之间的界限方能使二者更好地履行社会赋予的职能,因此,在诉诸于实践时,我们必须要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即道德法律化的“度”是什么。具体包括下述几个方面:

(一)从严标准

道德的基础是自律,这与法律的他律性相悖。道德过分法律化既会稀释法律的强制性,不仅会软化法律的强制调整机能,而且会限制道德本身的内心约束机能,对之必须要作出限制。此外,法律所调整的范围远小于道德,必须从严掌握道德法律化的标准。若把一切道德规范进行法律化,结果只会毁灭道德,并最终毁灭法律。因此,道德法律化的范围应定位在全体公民都应该而且必须做到的基本道德要求上。一方面,上升为法律的道德要求全体公民的普遍遵守。道德法律化的落点是法律,若不能得到普遍的遵守,只是纸面上的法律,缺乏实践性和执行性。另一方面,上升为法律的道德只能调整一些基本行为。由于达到道德要求的人数与道德本身的要求程度具有相对性,越是要求高的道德越是难以在全社会得以普遍实现,因此,一定程度上调低的道德要求水准可以使其得到更为广泛的遵守。

(二)控制范围

由于道德法律化具有严格标准,在该标准的指导下,需严格限定其适用范围,坚决排除不满足标准的情况。首先,一些特定化的规范需要被排除。比如少数民族特有的民族习惯,因其无法涵盖全体公民,自然谈不上普遍遵守;其次,排除社会主体高层次的道德追求。比如舍己为人,无私奉献等,一味强调其入法,无异于逼人行善,最终会出现揠苗助长的恶果。再次,道德中内化于人心的美德也不应在此范围内。考虑到个体的差异性导致每个人的感悟不同,美德并非能够得到每个人的自觉践行,即使将其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也会因为缺乏客观性导致其评判标准的模糊性和违反规则的难以惩罚性,实质上会削弱法律的权威性。上述行为可以通过道德鼓励和奖励的形式激励行为主体实现之。

(三)古今并行

作为工具性价值和目的性价值的统一体,法律不可能是没有价值蕴涵的纯粹规则,其内在价值只有在与一定历史条件下社会成员的基本价值追求相吻合时才能最终获得社会认可而取得普遍效力。豒考虑到中华民族的心理惯性和古代道德法的深远影响,要积极吸收古代法中的精华部分,顺应社会发展和全体公民的价值追求。尤其是伦理色彩浓重的亲属法,由于涉及道德成分比重大,对民众日常生活影响广,可传承性强,可以为道德法律化提供更大的发挥空间。

(四)划清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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