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本网心得体会内容页

法律意识心得体会{2024年最新5篇}

2024-07-10 17:46:02心得体会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法律意识心得体会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法律意识心得体会范文第1篇

关键词:大学生;法治教育;法律意识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2-0258-01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大学生是国家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对象,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是国家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必要性

大学生法律素养主要包含三个内容: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能力。法律知识对法律意识的形成提供理论基础,法律能力是法律知识的掌握与法律意识强弱的外在表现,法律知识与法律能力在法律意识支配下习得和运用,从三者相互关系中可看出,法律意识贯穿法律素养各个方面,是法律素养的核心内容。柯卫教授在《当代中国法治的主体基础———公民法治意识研究》指出“只有作为内核的思想成为一个社会较普遍的认知现象,作为外壳的制度才会变得丰满和充盈,而缺少了这个条件的支持,制度外壳就会出现断裂、缺陷,现实的制度运作就会发生种种偏离制度目标的现象。”同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提到“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可见,人内心的思想、信仰等,对国家法制的运行与法治的建设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上述“内核的思想”、“内心的拥护和真诚的信仰”,正是我们说的法律意识———人们关于法、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统称。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不得不重视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问题。

二、在高校法治教育的视域下思考如何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

现代社会中,每个人因不同生活阅历、经济状况、政治地位、学习经历,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当然,人与人的法律意识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主要是后天接受法律教育程度不同导致的。公民是否接受过法律教育,往往决定了公民的法律意识是直观、表面、零散的主观心理感受,或对法律的认识形成理性的态度、看法和观念。笔者希望在高校法治教育的视域下谈谈如何有效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

(一)相关课程共同作用,为大学生法律意识养成提供内在基础。伊?亚?伊林的《法律意识的实质》中提到“法律意识就是对精神,对正义和对所有的善的本能意旨”。“规范法律意识要在心灵中得到发展和巩固,就必须对心灵加以一般的、道德的和伦理的培养。这种培养应该将模糊得和最基本的‘精神意志’铸入生活本能性根源,并为生活指明通往有尊严的生活和通往绝对内容的具体道路。它应该将法律意识注入具有道德上善良心灵的生命之中。”可见,健康法律意识实质上是一种追求美好精神的意志,建立在健康自我、成熟的道德意志上。高校法治教育,应重视心理健康课程、思想道德修养等课程的共同结合,帮助学生形成健全的人格、健康的心理、高尚的道德情操,为大学生健康法律意识的养成提供有益的内在条件。

(二)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为大学生法律意识养成提供理论前提。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项综合工程,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绝对不能衡量一个人法律意识的强弱。但不可否认,法律知识的多少与法律意识的强弱有着必然联系,是法律意识由感性认识升华至理性认识必备的条件。姜起民教授在《中国社会转型期法律意识变迁研究》中也指出“法律知识还需要内化为自己的法律意识,但是没有‘识’就不可能成‘智’。法律知识是否能够转为法律意识,还与具体主体的生活经历、意志品格、性格特征、政治素养以及法律知识本身内容是否具有正当性等诸多因素有关。”可见,正当性法律知识的习得,是将大学生既有的零散的初始的低层次法律意识给予科学指引、理性整合、有效提升的重要武器。因此,高校法治教育中,不可忽视大学生对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识我国宪法与各法律制度,是树立对我国法律的情感、正确评价法律现象、增强法律意志的重要前提。

(三)实施科学教学模式,为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积累有益储备。法律意识从纵向层次结构而言,依次由法律心理、法律观念与法律思想体系三部分构成。法律心理是最低层次的法律意识,包含法律情感、法律理想、法律意志、法律评价和法律信仰等心理因素有关的诸多因素。是对法律感性认识的初始层次。法律观念、法律思想体系则是具备一定理性认识的高层次的法律意识。感性认识往往是在各种直接的经验中获得的,通过大量的感性认识、理论的学习及深入的思考,才能渐渐升华至理性认识阶段。然而,提升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遵循这样一个科学的逻辑,需要通过科学的教学模式为大学生提供更多有益的储备,包括系统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大量感性认识经验的积累、法律意识支配行为及自我理性思考总结的多次来回练习等。这样一个科学的教学模式,应明确法律意识为核心目的,将教学内容整合、教学方法选择、教学环境创造、教学时间确定都指向该核心,有的放矢。

三、总结

法律意识是一种美好的精神意志,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项综合的长期的持续的工程,有益的探索可以让健康法律意识不断传承和发展。

[参考文献]

法律意识心得体会范文第2篇

1.高校法律基础教育不健全

我国长期以来不重视小学、初中和高中阶段的法制教育,在小学、初中和高中阶段也没有专门设置相关课程,进入大学阶段后,大学生的知识结构、思想观念和人生理想,以及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已基本形成,由于他们在中小学阶段没有专门接受过法制教育,要在已有的知识结构中植入大量的法律知识,其难度显而易见。法律基础课程设置的意义在于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其应用法律的能力。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至今,我国在高校普遍开设法律基础课程已有三十余年,在这期间,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较大突破,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日趋完善,然而,这门课程的教学理念以及教学手段等却始终未能跟上时展的脚步。截至目前,我国的法律基础课程一直采用的都是教师课堂讲解为主,学生自主学习为辅,最终依靠期末考试成绩来检验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的授课模式。该模式并未区分不同专业的学生,它只是一味地强调一些基础性法律知识,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等,对于法的本质、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在社会生活具体起到的作用等并没有做进一步解释。众所周知,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十分庞大且繁杂,法学专业的学生单专业课就有几十门,而在法律基础课程的指定教材——《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下文简写作《思修》)一书中,法律基础知识所占的比重仅占全书内容的四分之一,其余四分之三的内容则是围绕提高公民的道德修养而展开的,显然,这些内容根本满足不了不同层次大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需求,更加不能保证法制教育的实效性。除教材内容较单薄以外,教育工作者自身的素质对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也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在教学实践中,无论是教师授课还是教材编写,都更加侧重强调履行义务的重要性,而忽视了对于权利意识的培养,这严重妨碍了大学生健康法律心理的形成,使得部分大学生在之后的社会生活中由于不健全的法律心理,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社会转型带来的负面影响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认为,世界上一切事物都处在永不停息地变化发展之中,发展的实质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新事物战胜旧事物不是一蹴而就的,必然会经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而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经历的社会转型就是这样一个过程。我国目前的转型是一种体制内的、有计划的转型,这是一种温和的转型模式,但是与任何转型一样,接踵而至的是一系列的社会、经济、政治问题。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经济结构转型推动了作为政治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法律意识的改变。这是由于经济结构的变革必然导致旧的社会法关系不再能够适应新的社会经济结构的要求,而发生相应的结构性调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逐步建立与完善,所有制和分配制度的多样化导致不同利益主体之间产生了较大的收入差异,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也呈现出多样化局面。具体在社会生活中的表现是:正确思想与错误思想并存,非规范性法律关系不断产生,各种行为规范及相关调控机制不断涌现等。此外,纵观我国法治建设现状,国家公职人员以及司法工作人员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知法犯法等司法乱象层出不穷。“法治不单指用法律来统治,也指被法律所统治。从另一个角度看,这即是说,任何公民、政治领袖或政府官员所做的任何事,都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然而,这些司法不端行为长久以来一直没有得到纠正,尤其是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公民对于法律监督的意识越来越强,网络上关于这些腐败现象的报道也在不断跟进,而大学生作为网媒的主要受众,长期接触这些负面新闻,其对法治的信心将极大地被消磨掉。

3.大学生自身的因素

根据我国法律对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大部分学生在大一入学时就已经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现在的大学生基本都是家里的“独苗”,在温室里长大,社会经验严重不足,缺乏分辨是非的能力,且思想易脱离实际而表现出一定的片面性和表面性,挫折承受能力也比较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大学生所要面临的就业压力越来越大,其价值目标也逐渐染上了功利色彩,一切都以“我是否需要”为标准,这一情况突出表现为大多数人对待新鲜事物都是持乐于接受的态度,但由于大学生心理成熟度不够,他们在学习法律知识的过程中,就表现得比较被动,也不会主动去了解并学习法律知识。这种情况在高校中普遍存在,大部分学生学习法律基础这类公共课程仅是为了应付考试,除了死记硬背考试范围以外,完全不会思考法律对于人们生活的重要意义。即便其真的遭遇了法律问题,也不会第一时间想到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是会被情感所支配,或者冲动“解决”问题,或者消极逃避问题。这种功利价值观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形成。法律信仰的形成不仅要求大学生在主观上认识到法律对于公民生活的重要意义,还要求他们在客观上严格做到知法守法。只有主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权利遵守义务,才能把内在的信念与外在的法律行为完美的结合起来,形成完整的法律信仰。客观地说,当代大学生很少有人能够做到自觉守法、用法,由于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太过表面且缺乏社会经验,大学生们很容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误将个别现象当做社会主流,夸大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不健全以及司法乱象对于执法过程所造成的恶劣影响,近年来,大学生犯罪率的不断上升就印证了这一结论。所以,即使外在条件再好,内心素养不足也无法养成健全的法律意识。除以上三种主要原因外,传统观念中的“人治”思想、义务本位观以及错误的家庭教育方式等都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本文不再一一赘述。

二、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几种途径

孙国华教授指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不可能自发的形成,而必须有意识的培养”。法律意识属于思想领域的范畴,有其固有的心理形成机制,高校需根据大学生的认知规律来因势利导地进行培养。

1.推进高校法律基础课程改革法制教育的最终目的

是使得大学生将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内化成为内心的法律观念,守法、用法的行为指南。因而该课程改革应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第一、丰富教学内容,尽量选择实际生活中大学生关心的热点问题,激发学生的兴趣,同时要求高校教师在今后的课堂教学中尽量减少对于法律条文的解释,将课程的重点从法律知识的传授转移到法律思维的训练上来,着重培养学生的权利义务意识;第二、增加课程种类,由于不同专业的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需求各不相同,高校应增设多门法律选修课程,以满足不同层次大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特殊需求;第三、加强实践锻炼,不能只一味地传授理论知识,教师可以组织模拟法庭大赛,自行决定模拟演练的次数,通过观看不同学生对同一角色的表演,找出该学生的不足之处,并帮其改进,使其在轻松的氛围下更好地掌握法律知识。

2.提高课堂授课效率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首先要做的是激发其对法律的热情和兴趣,这就要求教师授课时,不仅要让学生知晓相关法律知识,还要让学生对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有一个较为完整的了解。另外,高校教师不能不加区分地为所有专业的学生展开同样的授课内容,因为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学习时不但要掌握一般性、基础性法律知识,还要涉猎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知识。例如金融专业的学生,老师除了要讲授宪法、民法、刑法、合同法等基础性法律外,还要进一步讲解金融方面的立法,如公司法、金融法、财税法等等,以帮助其构建知识体系,激发其学习兴趣。鉴于短时间内难以延长课程时间,为了使学生更加全面地了解我国法制建设,需改进教师教学方法以提高课堂授课效率。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用案例分析的形式将理论与实践生动地串联在一起,引导大学生对于其中所涉及到的法律现象展开一系列的思考、讨论,并要求其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主观能动性,自行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以达到熟悉法律条文的目的。教师在教授学生的过程中,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以不断激发学生的潜能,引导学生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3.打造健康的校园环境高等院校的管理应做到“依法治校”、“以法育人”

以达到潜移默化地影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提高的效果。学校是否能够做到依照规章管理学校将直接影响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教育的效果。高校教师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在对学校的日常管理,尤其是在处理评奖评优以及违纪处分等学生普遍关注的问题时,要坚决做到照章办事,决不给任何人搞特殊、开后门,给学生树立“有法可依,依法办事”的好榜样,只有在对学生日常管理的各个方面都体现出法治精神,才能为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提供良好的环境。除健康的校园环境可以促进法律意识的养成外,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及其直接、现实的感染方式,也远比课堂教学来得更加生动有趣。诸如举办法律讲座、开设普法宣传栏、组织模拟法庭、开展法律援助等,都可以与课堂教学相辅相成,通过营造一种浓厚的校园法治氛围来促进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4.大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与其心理发展的不成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法律意识心得体会范文第3篇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

法律意识,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如何,将会直接影响到公民的法律素质和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

一、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调查

(一)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正逐步增强

大学生群体属于高素质群体,受教育水平影响,其法律意识要普遍强于整个被调查群体的平均值。在日常生活中,在解决纠纷时,绝大多数大学生会选择采取法律途径帮助解决。此外,大学生群体的守法、维权行为及意识也要明显较其他群体高。因此,我们认为,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正越来越强,当其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越来越多的大学生会选择使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二)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

尽管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正逐步增强,但法律知识水平整体仍然较低。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高低的重要依据。多数大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有一定了解,但掌握得不全、不牢,大学生整体法律知识水平存在明显欠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整体法律认知水平不高。据某调查显示,我国大学生多数对法律知识比较感兴趣,并且也能认识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高校在校期间也开展了《法律基础》课程,但是由于课时数量受限,不可能对法律知识系统地展开,加之部分教师受专业限制,很难深入开展,从而影响了教学效果。这些原因都不同程度影响了大学生的法律知识的获取,导致相当大一部分大学生的整体法律认知水平不高,存在许多法律盲点。

2.法制观念淡薄。法律体系的核心部分强调权利和义务,在大学生法制观念的培养中,权利意识显得尤为重要。权利意识指人们对自己正当权利的感知、正确理解和加以捍卫的观念。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就要求对方能够正确认识并尊重这一价值主体,尊重他人的权利是主张自己权利的前提,不尊重他人的权利,其实就是践踏自己的权利。然而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守法的自觉性存在明显的缺陷。

3.法律信仰缺失。法律信仰是一个个体基于对法的认识理解而产生的对法的一种认同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然而,在现实世界里,由权力滥用而滋生的腐败现象普遍存在,此外,一些关于执法部门监管、执法不严,办事效率低下等事情时有报道,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律的威严,削弱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同,这其中也包括了大学生群体,因此,部分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也产生了动摇,甚至缺失。

二、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分析

(一)高校现行法律基础教育模式的固有缺陷所致

我国的法律基础课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在高校普遍开设,在这二十多年里也对这门课程进行了较大的改革,但其教学宗旨却一直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过分注重法律基础知识的传播,却忽视了法律教学的专业针对性,不管是什么专业、学科性质如何,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内容并没有任何区别,导致大学生对法律知识只是略知一二,法律意识、信仰较差。

(二)来自于学生家庭背景及社会环境的影响

家庭教育对于一个人的思想道德的培养具有重大影响。过于严厉的教育可能会造成个人心理意识差,甚至产生对规则的叛逆心理;而过于宠溺的教育方式则会导致个体对规则的藐视,因此,家庭教育方式也会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产生一定的影响。同时,社会环境因素,如执法部门不按规章制度办事,甚至、对法律的轻视等,都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三)大学生自身因素

大学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和发展的关键时期,承载着家庭、亲友、学校、社会等诸多方面的期望,亟需在学校的正确教育和引导下,不断学习,努力提升和完善自己。然而,在社会竞争目益激烈的情况下,大学生同样也承受着学习、竞争、经济、情感、就业等多方面的压力,加之在校大学生大多数又正处在生理心理尚未完全成熟的阶段,如若不能妥善处理生理心理问题,则会直接影响到其法律意识的建立。

三、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一)培养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中国传统的法律观念提倡法律至上、强调人权、强调自由平等,而现代法制观念则更突出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这一点与传统法律观念是有冲突的,因此,在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中,要将传统的法律观念转变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这是培养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过程中最为重要的环节。

(二)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

法律思维方式是一个人较强的法律意识的表现。法律思维方式也即按照法律的原理来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遇到的多数问题涉及到道德、经济等方面,但如果遇到的问题一旦涉及到法律,就应该从法律角度来思考与处理,换个角度思考,也许能得出不一样的结论。因此,在对大学的教育中,在了解一定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培养其法律思维,帮助其学会使用法律思维来处理问题,有助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增强。

(三)加强基础课程建设

大学生正处在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其知识结构不够完善,身心素质仍有待提高,因此,我们在对大学生传授科学理论知识的同时,更要注意教会他们正确的思维方式、客观的态度,在这一过程中,《法律基础》课程的作用就被显现出来了。一支精干的师资队伍是高质量教学水平的根本保证,为此,教师首先应具备良好的师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同时要注意努力提升自己,完善自身知识结构,只有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才能让学生信服、佩服。

参考文献

法律意识心得体会范文第4篇

[关键词]网络社会 高校学生 法律意识

[作者简介]刘静姿(1975- ),女,广西柳州人,广西科技大学党委宣传部,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高校网络舆情和思想政治教育;张发钦(1971- ),男,广西贺州人,广西科技大学党委宣传部,教授,研究方向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宋海霞(1979- ),女,湖北公安人,广西科技大学党委宣传部,讲师,研究方向为新闻学。(广西 柳州 545006)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0年广西教育厅科研项目“法律意识在高校网络舆情中的功能导向探析”的系列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201010LX223)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32-0179-02

法律意识关系到一个国家整个社会的法制发展状况和发展水平,制约着一个国家民主和法治化进程。高校学生作为特殊社会群体,是未来社会支撑主体,其法律意识直接影响公民法律素质和整个社会法治文明程度。网络社会的发展使新一代网络舆论表达发生着相应的变化,网络社会带来新法律现象的产生和演化,网络法律意识逐渐形成。高校学生是网络利用率极高的群体,也是网络舆情的主要力量和影响对象, 其网络法律意识受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的双重制约,研究网络社会中高校学生法律意识对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一、网络社会中高校学生法律意识透视

1.法律意识与高校学生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在法律领域中的特殊表现,宏观上属社会意识体系,但又是一种独特的社会意识形式,“是社会主体对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①包括法律知识、法律理想、法律情感、法律意志、法律评价和法律信仰五个方面的内容,具有法律意识的差异性、法律意识和行为的不对称性、法律意识的可塑性等特点。高校学生的法律意识通常表现为:有感性法律意识,而理性法律意识缺乏;有义务性法律意识,而权利性法律意识缺乏;有消极法律意识,而积极法律意识缺少;有被动法律意识,而主动法律意识欠缺。

2.高校学生法律意识失范。网络失范给网络、给社会带来前所未有且不易察觉和防范的危害。大学生由于自身身心发展不成熟,生活阅历较浅,法律意识不强,加上社会各种非理性言论充斥网络且缺乏监管,网络舆论表达出现了一些不好的倾向甚至是违法行为。

法律知识的缺失。2008年中国政法大学“10?28”案被媒体称为“杀师案”,从中折射出“围观”网民在网络论坛中的思想状态,即传统等级思想依然浓厚并附随人治色彩,法律无用主义心理仍然萦绕在网民的脑海中,凸显了法律意识的无意识状态、不稳定性与游移状态。2010年西安发生的“药家鑫事件”,网民通过互联网的报道,纷纷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和态度,一部分网民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基础,能够理智地看问题,对药家鑫犯罪性质作了正确分析,“撞人后逃走叫肇事逃逸,撞人后不施救反而找理由(记车牌)杀死受害人,是故意杀人”,而更多学生网民持着一种“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多活几十年”,以一种“以暴制暴”“杀人偿命”的情绪去看待药家鑫案,一时间,网络中“喊杀”声一片,极端情绪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公正判决。有些大学生知道自身的网络行为是不合法的,但却心存侥幸地认为“网络无国界”“法不责众”,明知故犯、铤而走险;也有大学生不知道如何维护网络侵权行为,受到网络诈骗、隐私被泄露等侵害时或是不知所措,或是自认倒霉。

未确立稳定的法律信仰。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② 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律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律现象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对法的理性感情和意识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有机综合体,是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况的上层境界。大学生由于受年龄和心理不够成熟的制约,各种价值观和多元文化的影响,法律信仰会出现波动的状态,遇到传播较快且真相不明的热点事件,容易“人云亦云”“随网逐流”,还有的学生在网络信息传播过程中容易受西方思想的迷惑,对我国政治体制和法律认识存在不完全的认知,导致在遇到问题时不会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解决问题,不能将法律理论内化为自身的法律信仰,不少学生认为学习法律是无用的,进而产生对法律意识教育的排斥心理,过分地强调自己的权利而忽视了义务,造成知与行的不统一。

二、网络社会中高校学生法律意识发展障碍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全面进行普法教育,历经近三十年,高校的法学教育蓬勃发展,然而公众的法律意识状况仍无法令人满意,尤其是高校学生的法律意识,阻碍大学生法律意识发展的原因如下:

1.传统的制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理念,是一个民族、国家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法律观念、法律思想的积累和沉淀,优秀的法律文化传统是法律文化中世代相传、辗转相承的法律精神成果。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将“君权至上”“血缘团体的家和家族” 作为立法和司法的基点, 个体的人完全被淹没在血缘之中,法律的作用只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将法律的功能视为统治阶级的工具,法律难以获得一种正义感、神圣感,人们习惯了“无讼、息讼”,对诉讼产生畏惧、鄙视和憎恨感,建立在这种宗法等级结构基础的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工具主义压制了法律至上理念的形成;在社会民众的法律观念中形成了一种认识,即法律的实施必须以权力的行使为前提,司法和行政是相辅相成的,行政长官也有审判权,法律只是权力的化身,权力才是法律的灵魂。这种“权大于法”的人治传统思想和习惯仍然埋藏于包括大学生在内的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内心。

2.现实的阻隔。社会意识归根到底是由客观物质决定的,一定的法律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和影响着法律实践活动。社会公众法律信赖的不足根源于法律信用的不足。首先,立法的权威性不够。尽管我国立法近年来不断完善,但受立法的民主化程度制约,某些立法的科学性、合法性还存在疑问;不少立法在立法权限、程序和技术等方面存在弊端,法律频繁变动、司法解释过多,损害了法的稳定性,也间接损害了立法的权威性。其次,“权力本位”的思想依然凸显,行政主体权力过大,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救济手段不足等问题的出现严重影响了信赖关系的形成。再次,由于受政治权力、行政权力的制约,司法机关往往缺乏独立性、公正性,而且在执法中存在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等现象,使法具有的公平、正义、自由等价值变得无影无踪,使法律不再被信仰,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③。虚拟的网络社会是一个比现实更复杂的世界,公民在网络中的真实信息往往是被掩埋的,在网络世界中人们受道德约束小,所认同的规范和约束机制与现实社会不同,从而对影响了高校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接受,影响了正确法律意识的形成,最终导致其对法律的不信任。

3.教育不足。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仅仅是附属于德育教育,侧重法律知识的传授,而忽视了对学生法律实践能力培养;法律意识的教育形式单一,模式僵化,仅仅靠法律基础课的课堂教学,忽视实践教学环节,没有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缺乏吸引力和趣味性,使学生产生厌学心理,造成大学生普遍对法律的学习流于形式,阻碍了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的教育培养。

三、网络社会高校学生法律意识提升路径

网络作为一种更公平、开放的交流平台,为高校学生舆论提供了更为宽广的空间,使得学生的言论更加自由,为其获取法律知识提供了快捷的途径。

1.培养自主、主动的法律接受。任何法律秩序的形成都离不开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法律的核心要素,也是法律秩序得以生成和延续发展的根基,人们天生就有一种对秩序的稳定性和确定性要求,而法律恰恰是最好的秩序化系统,法律秩序的生成有其自身的行为机制――法律接受,即社会公众对法律规范予以接纳、认同、内化、服从或漠视、违背、规避和抗拒等行为反应。④法律接受始终与接受主体及其特定对象有关,有些可能以明朗的态度或外化的行为(包括配合、服从、违背、规避、抗拒)来表现,有些则是以认同、内化、冷漠或敢怒而不敢言的沉默方式来间接表达,社会公众对法律接受呈现出自主性与从属性的统一、主动性与被动性的统一、价值性与规范性的统一的特点。对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要注重培养学生对法律接受的自主性,英国法理学家哈特说道:“如果一个规则体系要用暴力强加于什么人,那就必须有足够的成员自愿接受它;没有他们的自愿合作,这种创制权威,法律和政府的强制力就不能建立起来。”⑤人们守法的动机分为内在的观点(即自愿维护、接受法律,并以此为指导)和外在的观点(即拒绝法律或被迫服从法律),社会中的人往往是内外兼有,法律实施效果最终取决于接受者的自觉认同与内化,取决于接受者的政治社会文化水平和主动配合的程度,那些敢怒不敢言和服从的方式会使法律效益大打折扣;相反,法律一旦成为接受者的自觉行动,就会发挥巨大的力量。因此,在现代的网络社会中,应当充分利用好网络资源,开展多元化的普法教育,加强法律知识的传播,努力培养学生自主、主动地接受法律,稳固学生对法律的亲和感,培养对法律的信仰,把法律的精神渗透到每个人的心中,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带动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代化提升。

2.确立大学生对法律的正义感、依靠感。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的价值之一在于实现正义。在网络社会中,人们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权利和义务分配的关系不可能受到所有人的尊重,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层出不穷,而网络信息传播速度更快,透明度更强,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影响。国家必须科学制定各项法律,不断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为公正的执法提供有效的依据;加强对国家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强化法治观念,是培养国民法律信仰的有效保证,也是培育现代法治精神的重要环节。罗伯斯庇尔曾经说过:“法律的效力是以它所引起的爱戴和尊重为转移的,而这种爱戴和尊重是以内心感到法律公正和合理为转移的。”因此,培育社会公众对法律制度理性信仰是以公正司法确立法律的良性信誉为前提的,公正的司法会获得公民内心的支持,只有让法律抵达人心,只有在全社会高度弘扬法治精神,法治才能“形神兼具”。在对高校学生进行法律教育时,除了要教授法律的基本常识外,还要让学生多参加社会实践,从认识上和情感上充分认识和体验法律是公正不阿的,是符合社会正义要求的,对法律的依赖就是对公平正义自由的追求,法的有效运行就是正义的实现,同时学生的自身权益得到了保护,从而在内心深处产生积极的法律认同感,增强对法律的信仰,培育他们对法治精神的领悟,使公正的司法成为他们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内心支撑,从而使其在日常的生活中自觉地守法、用法,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注释]

①刘旺洪.法律意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9.

②(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三联书店,1991:28.

③(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M].水天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93.

法律意识心得体会范文第5篇

【关键词】法律意识形态;和谐社会;主体建构

【正文】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代中国政治实践的一个崭新命题,在这样一个过程中,政治主体的观念建构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总体上讲,需要从两个基本方面推进:一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政治制度建设;二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观念培养。”[1]而就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观念培养的具体内容而言,“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2]则是不可或缺的部分。笔者认为“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等内容,就法学研究视角而言,主要应当看作一种法律意识形态的表达,而理解法律意识形态概念,深刻把握特定法律意识形态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意义和作用则是本文讨论的主旨。

一、法律意识形态的概念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律意识形态的基本要求根据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法律意识形态是作为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存在的,即意识形态实际包含“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等多种形式。虽然到目前为止,学术界特别是理论法学界并没有获得一个公认的法律意识形态定义,然而笔者认为,如果我们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出发,就会发现法律意识形态实际有着较为清晰的内涵,即,就概念而言,法律意识形态指的是包含特定价值观的法律意识;是从特定的价值观出发,系统的看待法律性质、法律内容、法律活动的意识部分;法律意识形态由具体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并具有特定利益维护功能。[3]

然而,按照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基本观点,每一种具体的意识形态内容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意识形态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那么,这里就出现一个问题,即,就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言,我们需要什么样法律意识形态?笔者认为,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我们需要的法律意识形态必定是一种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的法律意识形态。众所周知,由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给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提供了一个强大无比的思想工具。“它实现了哲学和社会科学领域的深刻革命,同样也实现了法学的伟大变革,从而产生了真正科学的法律观”,[4]这种全新的法律观“把法律现象放置到整个社会大系统中来加以考察,科学地确定法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揭示法律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揭示法律与社会系统的相互作用,并且从文明史的高度把握社会发展与法律进步的内在机制。”[5]这样,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过程中,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应有之义,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必须成为法律意识形态的指导思想。其次,由于只有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才能引导“人民群众提出切实可行而又不违背自己长远利益的法权要求”,[6]所以我们有理由认为,只有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指导下,人民利益和权利要求最终将获得有效整合,而法律意识形态对人民的利益维护功能才能真正得到实现。最后,回顾过去,考察新中国的法律实践,我们同样看到,接受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承认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指导地位是一个基本传统,虽然在这样一个过程中,由于对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教条主义和实用主义的理解,也产生过种种疑问,但只要我们承认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一个最为可贵之点就在于为法律科学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7]则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就应毫不犹豫地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作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形态的基本指导。正是因为上述原因,所以笔者认为“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理念绝不是抽象的、可以任意定义和约定的理念,相反,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理念的法律意识形态属性必须引起我们的充分注意,换句话说,无论是“民主法治”还是“自由平等”、“公平正义”都是为了维护某种特定利益而存在的,而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这些理念则必须依据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进行解释,唯有如此,这些理念才能真正指向“人民利益”维护这一基本的社会主义建设要义。

二、和谐社会与法律意识形态的主体建构那么,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法律意识形态究竟该如何发挥作用呢?按照意识形态的一般理论,意识形态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进行着所谓主体建构的工作。作为对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揭露,马克思就曾明确认为,作为“观念的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在阶级社会主要承担一种教化作用,即统治阶级通过意识形态的灌输和教育来对人进行非人化的训练,使人成为甘愿统治的奴隶,从而为实现他们的利益服务,“资产者惟恐失去的那种教育,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是把人训练成机器”。[8]正是在马克思这个思想的基础上,阿尔都塞系统提出了意识形态与主体建构的关系理论,即,阿尔都塞深刻察觉到了在具体的社会再生产的过程中,处于维持社会正常运转的需要,统治阶级通过多种或强制或温和的方式,以自己的信念、态度去召唤、培训劳动者,使后者不只从事于社会化大生产,而且培养起一种臣服于生产秩序和社会观念的心理素质,这意味着人类主体是通过个体自身之外的东西——意识形态——“意识形态”地被建设起来。[9]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阿尔都塞这样一种意识形态理论是对风靡一时的人道主义和存在主义所进行的一种批判,但阿尔都塞比较有效地分析了意识形态功能的具体实现路径——因为阿尔都塞的贡献,在阿尔都塞之后,意识形态理论的主体建构理论得到了广泛重视,特别是社会主义实践中,运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去塑造社会主义公民在社会主义发展的各个阶段都被视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宁、斯大林、毛泽东等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者都特别强调意识形态的主体建构功能。特别是列宁,其明确指出,要把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从外部灌输到阶级队伍中去,“我们应当积极从政治上教育工人阶级,发展工人阶级的政治意识”。[10]

正因为上述原因,我们有理由期待法律意识形态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同样发挥一种主体建构作用,然而,从和谐社会建设的实践来看,似乎有这样一种倾向:强调制度的约束,忽略通过观念的主体建构;立法热情高涨,而对公民法律思想观念的改造却似乎拿不出有效的办法,究其原因主要则有二点:

1、对马克思唯物史观片面理解,简单的将观念作为物质生活条件的被动反映。虽然我们有理由认为,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改革开放三十年的一个巨大成就就是使我们重新认识了马克思的唯物史观,使我们“从月球回到地球”,理解到物质生活条件对于观念之基础意义。然而这种认识很容易走向另一个极端,即不承认观念的相对性,不承认观念具有塑造个人,进而改造现实之力量。

2、在“法治”的口号中形成了对制度的盲目崇拜的心理。勿庸置疑,法治当然包含着对法律制度的充分尊重,包含着权力要受到法律制度控制的基本理解。然而这种理解极容易转化为对制度的盲目崇拜,简单的认为只要制度完备,则一切问题都会得到解决,而出现了问题或问题解决不了则一定是因为制度不完备。笔者认为,如果我们要让法律意识形态真正发挥出主体建构的作用,则在理论层面我们首先需要对以上这两种观点做出反驳。依据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观点,法律意识形态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法现象部分,“一方面,如果看不到社会经济基础在法现象中的本体性、终极性地位,必然陷入唯心主义。另一方面,如果看不到法的相对独立性,看不到意识形态、法的继承性和法学家对法的影响,认为法与经济基础总是保持绝对的统一性,必然会陷入机械论。”[11]所以,不重视法律意识形态建构,不承认改造观念的可能性,我们就不可能真正领会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观点;而那种只关注制度本身,将法律制度与物质生活条件割裂,将上层建筑中作为制度的法律和作为观念的法律割裂的观点,同样也是与马克思主义法学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认识背道而驰的。正是基于以上的认识,我们有理由认为,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国家需要通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支撑的法律意识形态进行有效地主体建构。当然,与一般意义上的主体建构理论相比,笔者认为,由于内容的专门性和主体的差异性,法律意识形态的主体建构在目标和方法上都存在着一些具体的内容和要求。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