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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现状调研报告

2024-07-20 15:40:01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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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市人大内司委对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59号建议的办理意见和《关于对我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进行调研的方案》要求,市妇联拟发通知到14个县(市)区妇联,收集了解5年来(2001—2005年)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情况及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情况,结合市妇联几年来的工作实践,形成以下调研报告。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危害

近几年来,我市家庭暴力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特别是家庭中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已成为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影响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的社会问题。从各县(市)区及市妇联接待处理的情况来看,家庭暴力形式多样,既表现为纯暴力的殴打、伤害、体罚等形式致受害人伤、残甚至死亡,也表现为威胁、遗弃、拒绝赡养和扶养等手段,对受害者进行精神上的折磨,还有的是多种形式共同出现。施暴者手段残忍,轻者拳脚相加,重者棍子打、皮鞭抽、开水烫,有的甚至用刀子割、硫酸泼、汽油烧等等。绝大部分是丈夫殴打妻子,也有少量虐待老人、儿童。家庭暴力导致受害者重伤、死亡的案件时有发生。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到妇联反映需要维权的妇女来信来访人次呈逐年上升趋势,涉及家庭暴力投诉也是逐年上升趋势。从市妇联接待妇女群众来信来访和法律投诉的统计数字来看:2003年共接待、处理来信来访和法律投诉571件。其中,婚姻家庭类317件,占总数的55.2%。在婚姻家庭类中,属家庭暴力的有149件,占47.3%。2004年共接待来信来访和法律投诉1046件。其中,婚姻家庭类727件,占总数的69.5%,较2003年上升了129.3%。在婚姻家庭类中,属家庭暴力的有385件,占52.8%,与2003年相比上升了5.5个百分点。2005年共接待来信来访和法律投诉1225件,其中,婚姻家庭类734件,占总数的59.9%,在婚姻家庭类中,属家庭暴力的有309件,占42.1%,妇女被丈夫打伤后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做伤情鉴定的,这两年每年都在100例以上。

还有相当一部分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被打伤后,因各种原因没有寻求组织保护或到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投诉、报警。中国社会科学院日前的《1995至2005年: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报告》表明,在中国2.7亿个家庭里,约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实施暴力者有九成是男性。同时,知识分子实施家庭暴力也呈上升趋势。

从广义上讲,家庭暴力既包括应受刑法惩罚的暴力犯罪行为,也包括应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违法行为,还包括应受民事制裁的一般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从实践中看,构成犯罪应受刑法惩罚的家庭暴力案件只占家庭暴力行为的15%左右,但却属恶性暴力案件,危害性极大,能被社会所关注和对施暴者给予应有的制裁。而其他家庭暴力行为虽然也具有违法性,应受行政制裁或民事制裁,但却被视为家庭内部矛盾而忽视了它的危害性,客观上起到了纵容暴力行为的后果。由于长期放纵这类暴力行为,导致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升级。如原东川矿务局落雪矿的吴再珍,几十年如一日被丈夫曹金全折磨,2003年9月15日,吴再珍与曹发生矛盾,准备收拾衣物离家出走,被曹一顿毒打,打昏迷后用菜刀按在凳子上砍死。长期的家庭暴力酿成了家破人亡的悲剧,曹金全受到法律制裁,而吴再珍几十年来对曹的唯一反抗就是咒骂“我嫁给了一个坏人”。某区一对夫妇,家庭矛盾时有发生,2005年9月28日,因争吵矛盾激化,丈夫就将已怀孕7个月的妻子活活掐死在床上,造成腹中胎儿一起死亡。

有的妇女不堪忍受丈夫打骂、虐待,离家出走或被赶出家庭,走投无路,因而采取投河、上吊、喝农药、割腕等办法结束自己的生命。例如:某县妇女吴某,在昆明开一小理发店维持生活。认识了一个离婚并带着两个孩子的同乡男子,未办结婚手续就同居,该男子性情粗暴,稍不满意就打她,甚至当着他人的面把吴的衣服剥光暴打,她不堪虐待,跳楼自杀未遂,以后又割腕自杀,幸被他人发现救活。

在农村,还有部分受害人经常被丈夫打,但是由于家里的收入主要靠打工的丈夫,受害人只有一直忍气吞声,她们担心如果一声张,万一丈夫抛弃了她,日子就会更难过了,在怕影响孩子、不敢离婚的前提下,很多人不愿对外诉说遭受的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

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她们受到身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只不过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为明显而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有的悲痛欲绝,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方法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例如某县有一对夫妻,开始关系不错,生有两个小孩,后来丈夫染上好酒贪杯的恶习,不仅家务事不闻不问,而且连农活也不去做,喝醉后还狠打妻子,其妻尽量忍耐,不料丈夫越打越频繁,其妻再也忍受不了,便将家中的农药“甲胺磷”倒入丈夫喝的酒中,使其当场死亡。还有一个妇女,年幼时被亲生父母遗弃,靠养父母养大成人,对其养父母感情很深。参加工作后表现很好,还成为一名预备党员。可是其丈夫性情乖戾,常常因为一点小事就打她,并且越打越凶,还扬言要杀掉她和她的养父母。这个妇女非常愤怒,在丈夫熟睡之时将其杀死,她也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刑入狱。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而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成长的子女,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对家庭和婚姻缺乏安全感,对父母失去尊敬,影响其学习生活。长大后有暴力倾向的比其他孩子比例要高的多,有的甚至会有厌世心理,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发生家庭暴力的原因

1、历史的原因。我国长期存在的封建夫权和男性的特权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封建夫权统治和男尊女卑、歧视妇女的思想至今仍影响着一些人特别是男性的行为,传统观念将打骂妻子视为丈夫权力的表现,是男性维持对女性权力的一种方式,而这个权力是社会文化和性别制度所赋予的,这一点在农村和城市低收入家庭中尤为突出。社会上存在的“邻居不劝,居(村)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的“四不管”现象就是受这种观念的影响。

2、经济的原因。妇女一般受教育的机会比男子少,文化水平较低,技能单一,就业率不高,加上近几年来在深化改革中,农村征地、旧城改造、区划调整、企业改制、失业、下岗,失去经济来源的人较多,妇女再就业又往往受到性别歧视,因而不得不依靠丈夫生活。农村妇女普遍缺少甚至没有经济来源,只有依附丈夫。由于在家庭中没有经济地位,她们固守着“女主内,男主外”的角色分工,“嫁汉嫁汉,穿衣吃饭”是她们结婚的主要目的,她们完全依附于男人,让男人养活着,心甘情愿地做“锅台转”,不能走出家门争取自己的经济地位。这部分妇女在家庭中往往处于被动和服从地位,不能主张自己的意愿,稍不留意就可能换得丈夫拳脚相加。由于男方在经济方面的绝对优势,当他们做出有悖道德、有负家庭和妻子的行为时,不但不能反省自己,往往还要对家人实施暴力。

3、法律的原因。立法不完善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但上述各部门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职责范围是什么,怎样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文仍是空白和盲目的,显得欠缺而无力,没有明确指定专门的执行机关和单独系列的处罚措施,没有任何可操作性。又如,新《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有劝阻、调解的职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劝阻”、“调解”并无多少力度,劝而不阻、调而不解是常态,也正因为这种“调解”无约束力,使这些机构的劝阻和调解工作流于形式,往往导致了施暴者更进一步加害受害者。再如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如果在家庭暴力中妻子的身体受到伤害,可以获得经济赔偿。但是家庭财产共有,使得这种赔偿毫无实际意义。人们在谈及家庭暴力的问题时往往抱怨妇女不会应用法律武器,实际上,妇女之所以不敢奢望法律的帮助,虽然有很多原因,但一个最基本的原因在于法律的救助缺乏实效,寻求法律帮助的结果无法预测,使受害者失去了求助法律的信心。

4、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剧的重要原因。一些受害者“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使家庭暴力存在了较大的隐蔽性。一些受害人往往顾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会,即使希望有关部门干预,也只想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这反而导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级。家庭暴力的发生一般呈渐进性,一是紧张状态阶段,双方出言攻击和敌对状态的同时,伴随对受害人自信心的彻底打击,施暴者通过控制受害人接近家人、朋友来隔离受害人;二是暴力阶段,紧张压抑状态爆发为对受害人的暴力行为;三是亲密阶段,反复施暴的施暴者常表达出深深的良心谴责、悔恨和不再有类似行为的誓言,受害人常满怀希望,认为施暴者会回心转意,但是绝大多数情况是这三个阶段的再次重复并更加严重。以自我为中心的心理标准还让施暴者不能体会他人的感受,他们甚至不认为施暴是对妻子的虐待和伤害,他们只是从自己的标准出发,对别人的痛苦视而不见。如果一个人感受不到他人的痛苦,施暴就成为很容易发生的,经常的事。

5、婚姻当事人自身的原因。有些男性受腐朽思想的影响,迷恋金钱和美色,缺乏对家庭的责任感和道德的自我约束。而女方不会持家,讲吃穿、贪玩、说话不注意、要求过多、管得过严却又弄不清事情的主次,导致家庭矛盾的激化。在部分人群中,还有不经结婚登记就同居甚至生孩子的,他们之间的关系很不稳定,经常发生纠纷,妇女被男人施暴就成了家常便饭。

6、社会的宽容态度也是造成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家庭暴力向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愿意劝阻,社区居委会只进行调解,说服教育,司法机关认为家庭纠纷无从插手,即使被打得鼻青脸肿,构不成伤害罪,对施暴者也无从处罚,这些实际上都是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在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中,有很多曾求助于法律保护,在当时就报警,但警察到现场后,因受法律限制,只能对双方进行调解,说服教育施暴者,不能对施暴者进行有效的处理和惩处。

三、在处理家庭暴力投诉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作为国家层面的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各项法律中的规定明确了一些反家庭暴力的精神,由于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大多数受害妇女得不到有效保护。如《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但就实效性而言,一个正受家庭暴力袭击的人,如果暴力行为很轻,其本人具有抵抗能力,多数人不会选择向公众求援。如果暴力行为较严重和很严重,多数受害者受控于施暴者时,很难在“暴力正在实施时”向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和所在单位寻求援助。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妇女,大多数都存在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实,但是在现行《刑法》的框架下,家庭暴力作为引发这类案件的一个基本事实在司法审判中不能体现,遭受家庭暴力仍然难以直接作为家暴受害者无罪和罪轻的根据。

2、妇联处理家庭暴力的主要途径是调解,但从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情况来看,调解对解决家庭暴力起到的作用不是很大,无法保护受害者免遭暴力的再次侵害,甚至可能使受害者在接受调解后,遭受更为严重的暴力伤害。而且调解更多的是导致维护施暴者的利益,既维护了婚姻现状,又损害了受害人的利益。同时,有的施暴者既没有工作单位,又蛮横不讲理,妇联组织没有执法权,无法制约施暴者的行为,调解根本起不到效果。

3、在来访人员中,多数受害者都没有经济来源,大部分需要法律援助来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但因经费、援助条件等的限制,使她们得不到帮助。还有的妇女主张不明确,经常多变,导致救助工作难以开展。由于亲情难以割舍,很多受害女性因不忍心让孩子没有完整的家而忍受暴力。有些妇女自己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无住房以及受到施暴者的威胁,只好凑合着过日子。虽然法律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由于家庭暴力隐私性的特点,受害人如果没有相应的司法程序保障,很难真正获得赔偿。

4、举证困难,权益得不到保护。有多少证据才能够认定有家庭暴力的存在,这涉及证据标准问题,要达到证据标准还要进行具体的认定。多数受害人因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不会及时收集有效证据。由于目前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通常是适用普通案件的证据规则,但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左邻右舍和知情人仍多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与个人隐私联系在一起,外人不好干涉,给执法部门认定家庭暴力性质带来困难,导致家庭暴力在实际中出现没有法律依据,管不了的现象,使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

四、关于做好我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建议

1、尽快制定我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条例。在一个法制的社会里,制止家庭暴力主要是依靠法律,没有法律作后盾,要消除家庭暴力是难以想象的。目前,对家庭暴力的制裁散见于《民法通则》、《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法条中存在许多的漏洞与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和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途径。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难以预防和隐秘的特点,隐秘性又决定了它的残暴性,已成为危害人的最基本的生命健康权的社会公害,严重影响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15个省、自治区和28个地市制定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还有部分省市目前正在起草和讨论中。因此,建议尽快制定我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条例,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和类型、施暴者应负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受害人的救助、执法工作人员职责及相应监督机制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施暴者所在单位要对施暴者进行教育帮助直至给予行政处分。提高法律的约束力和威慑力,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动上有专项的法律可依,让施暴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家庭暴力,改变目前对家庭暴力避而不管、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的状况。

2、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宣传文明进步的婚姻道德风尚,逐步形成反家庭暴力的社会环境。采取黑板报、墙报、举办讲座、上街宣传等形式,加大《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对公众意识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反对家庭暴力的敏感度,提高社会尤其是男性对家庭暴力危害的认识:即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都是不能容忍的,都是施暴者对受害者人格尊严和生命健康的伤害。把反家庭暴力的理念、知识、方法、救助途径进行广泛的普及。加强公民伦理道德教育,倡导和弘扬法治、民主、平等、文明,提高全民道德水准。

3、将家庭暴力案件纳入我市110报警受案范围。为了及时有效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的人身安全,建议我市建立“家庭暴力报警中心”,中心设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报警服务台。明确家庭暴力接出警工作制度,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充分发挥110快速反应的优势,本着“及时出警、果断制止、确保安全、妥善处置”的原则,对家暴投诉案件做到专项登记、专项办理、决不推诿、拖延。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做好现场取证和记录工作,对构成刑事案件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构不成案件的,对施暴者进行训诫教育和治安处罚,受害妇女要求提供保护的,则对施暴者予以强制约束。

4、建立社会救助机构即妇女庇护中心,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家庭暴力发生后,妇女身心受到了不同程度地伤害,束手无策,甚至是流落街头,无处可逃,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往往用自杀来解决问题。如何救助这些受害妇女,让她们得到心灵上的抚慰和实际帮助十分必要。建议成立妇女庇护中心,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安定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情绪,给以心理疏导与治疗;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临时住所,给予物质上的帮助。

5、进一步建立健全基层信访和维权网络,更好地为广大妇女群众服务。我市已建立起4级信访网络和妇女法律援助联络中心、站、点及妇女维权岗,这些基层组织在联系妇女群众、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增强他们依法维权的能力,使这些基层组织成为了解、预防家庭暴力的窗口,宣传普及法律知识的阵地,调解家庭纠纷的能手,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还要求有关部门和各方力量,如司法系统、综合执法部门、社会团体等,综合运用宣传教育、行政、法律等手段,形成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处置网络,切实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6、提高妇女素质。妇女权益的享有与保护,要靠妇女自己去争取。全面提高妇女素质,对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要鼓励妇女通过各种渠道,学科学、学文化、学法律,不断提高科学文化水平,掌握生产技能,积极参与社会生产。妇女只有在经济上独立了,才能摆脱在家庭中依附于男人的状况。另一方面,要大力培养妇女的“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使她们充分认识到自身优势,进行正确的自我评价,不轻易为社会和他人的态度所摆布,不断完善、充实自己,积极广泛的参与社会实践,敢于在竞争中发挥出自己的聪明才智,不断提高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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