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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摘 要:田野调查是人类学研究的最基本的方法,需要长时间地对于研究社区的深入体验才能实现较为全面的了解和认识。在调查工作结束后,需要将调查资料进行整理,并运用文字表述出来,呈现调查成果以及调查者对于调查内容的理解和思考。田野调查和民族志报告都需要注意相关问题,才能达到调查和民族志报告具有较高的质量。
关键词:田野调查;民族志;写作
中图分类号:C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05-0274-01
众所周知,人类学研究都离不开田野调查,并依据调查材料撰写民族志报告。首先我们需要弄清楚田野调查和民族志报告的含义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民族志是指人类学家或从事人类学研究的学者对其研究的文化对象或目的物展开田野调查,深入到其特殊的社区生活中,通过观察和访谈深入地进行长时间的体验和调查等方式进行材料收集,形成民族志报告。“在民族志撰写阶段,人类学家的首要任务是如何将收集来的丰富资料转换成人类学的概念性语言,最终问题是如何将被研究社会的文化范畴翻译为人类学语言,用人类学语言进行描述”。由此可见民族志报告绝对不只是靠凭空想象出来的,必须通过民族志工作者艰苦卓绝的努力,扎实开展实地的调查进行材料的收集和语言文字的组织,并充分地将田野调查与民族志写作紧密结合。此文意在浅显分析在人类学田野调查以及民族志报告写作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一点可行性意见和建议,对民族志研究有进一步的探索。
一、田野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人类学的田野调查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在实际调查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使人类学总是会出现一些和预定目标的分离,让学界和社会对田野调查和民族志工作产生了质疑,一方面是民族志学者能否观察到被调查地的真实情况。因为传统上民族志工作者应到“自己所研究的社会应该从事1年到2年甚至更长的田野调查,并且要学习所研究对象的语言,参与当地的生活,在实地进行体验和观察,去调查、去听、去记录、去参与、去观察当地的社会。”另一方面是如何从全面和整体进行把握。人类学田野调查要求通过对社区的研究来逐渐接近并认识整体社会,而且该族群或社区的所有群体包括女性是否已涵盖是应该特别考虑的一个因素,因为“大量的‘文化’真理现在看起来反映的只是男性经验领域的事。”应充分涵盖女性的意见和观点,这样完成的民族志才会更有整体全面的观念,才会被包括当地人在内的更多人接受和认同,具有更大程度上的真实性。同时,与调查社区居民的沟通也是一个问题,要求调查者具有耐心,在相互的熟悉中达到对于调查对象的了解。
二、民族志写作中的问题
民族志写作是把被调查社区或族群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情况反映出来的过程,影响民族志报告写作的因素主要为:一是人类学者与被研究对象双方是否平等。赵旭东先生就曾经提出:“民族志撰述所强调的是只有通过相互交往的活动,才有可能产生出对另外一种文化的新认识。”埃文斯-普里查德提出人类学是“文化的翻译”,但是无论“直译”还是“意译”,翻译的困难是在田野民族志中找到一个确切的对等物。二是民族志学者的学术信誉和价值观问题。埃文思.普理查德也着重讨论过田野调查的所谓“信度”问题。三是民族志报告写作的文字组织问题。民族志报告要顺利完成,必须要通过文字表述和语言组织。顺利完成一部成功的民族志报告,这就需要报告写作者具有较好的文笔,就像有人说如果列维.斯特劳斯没有好的文字功底,是不可能呈现出《忧郁的热带》这样的传世佳作的。
总之,民族志是人类学者对一个特定的社区和群体进行深入细致的观察和体验,全面了解当地的社会文化等精神风貌的文本或文字作品,所以完成一部好的民族志作品也绝不是很简单的事,对民族志工作者的能力和素质都有很高的要求,并且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克服种种困难进行田野调查和民族志的撰写,还要求民族志工作者应摒弃自身的文化传统的思维和习惯,尽力避免或减少不同文化系统造成的文化误读,走出进行民族志调查和撰写民族志报告的误区,努力保持原生态的想法和思维方式,让当地人讲述当地人自己的故事,从当地人自己的思维视角阐释自己的生活形态。好的民族志作品就是以呈现当地人的生存和生活状态为目的,尽量维持民族志作品的原生态风格应该是最终的目标和归宿。
参考文献:
[1]王建民.民族志方法与中国人类学的发展[J].思想战线,2005,(5).
[2]马国庆.走进他者的世界.文化人类学[M].北京:学苑出版社,2002,(1).
家族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近代乡村 财产继承 宗族
近代乡村财产继承习俗并未发生重要变化[1] ,这就为研究乡村社会财产习俗与社会结构之间关系提供了很好的视角,海内外学者对近代乡村财产继承习俗作了许多区域性研究。[2] 本文试图从一个比较角度对近代南北方乡村财产继承习俗与宗祧继嗣及宗族社会之间关系作一探讨,以期加深对乡村财产制度与宗族社会的理解。
一、 南北方各地乡村财产继承形式
近代乡村社会的财产继承是以诸子均分为主要形式,诸子平等地继承家庭财产。绝大多数地区财产继 中并无嫡庶差别,如黑龙江的11个县家庭财产分析均无嫡庶区别,仅见湖北汉阳、麻城两县及福建连城县家庭析产中嫡庶有别,而且连城县的此种现象发生在戚族主分条件下。[3] 诸子均分还可以通过下一代或妻子来实现,所谓“子承父业”、“妇承夫财”。[4] 而各地私生子参与诸子均分则以生父认领与社会承认为条件。[5]
诸子均分前,南北方各地有先抽提养膳田地、长子长孙田地等习俗。父母享有养膳田地的财产权,诸子不得主张变卖或均分。[6] 长子长孙田地亦称长房田地,北方长子长孙田地继承资格仅限于长子及长子所生长子,如山西临县“长子长孙地”限为“酌分给兄之子地若干亩”,主要是因为长子长孙有主持家族祭祀的责任,如万全县“长子因祀祖先之义务,较次子有稍能多得者”[7] ,有的地方称长子长孙田地为祀田,如陕西华阴县“兄弟分产须为长房酌提田产以为奉祀之用,名曰祀田”。在南方大多数地区,其长子长孙田地主要表现对血脉相续的重视,湖北乡村社会的初生子即承重的长子,而不论其妻生妾出,均可享有长房田。长孙也并不限于长子所生之长子,而是诸子中最先所生之长孙,江西萍乡家庭长孙田就是“给予诸子中最先所生之长孙”。而且南方大多数地区的长房田并不具有祀田名目,长子长孙并没有主持家族祭祀责任,安徽贵池的长孙田就是长孙婚娶教养等费。[8]
当然,大多数地方的长子长孙田地所占比例极小,如福建顺昌等县长房田地约占家庭财产的百分之一左右[9] , 普通农家的长子长孙田地大多仅具有象征意义。而且近代乡村社会的贫困化使许多地方的长子长孙继承特权趋于消亡,在河北昌黎县侯家营和山东历城县冷水沟庄的一些家庭财产分析继承中,诸子均分极为彻底,已经不再作其它财产分析安排。[10]
30年代的风俗调查显示,乡村妇女普遍未能享有财产继承权。[11] 满铁华北调查也显示,“女子除结婚费之外,原则上不参与家产分析”。[12] 在珠江三角洲乡村出现了极个别的自梳女继承家产案例,但这也是非常罕见的现象,并不能构成一种普遍的习俗制度。[13] 虽然黑龙江一些地方亲女有绝户(没有男性继承人的家庭)财产继承权,大多数地方亲女并不能完全继承绝户财产,如黑龙江泰来县、甘肃东乐县、热河承德、湖北竹山等县亲女均不能继承全部绝户财产,黑龙江通北县、河北清苑县甚至拒绝亲女的绝产继承权。[14]
妇女可以终身享有奁产管理权和收益权,夫家不能占有奁产,改嫁妇女甚至可以随身带走奁田,沅陵县将奁产称之为女户田。[15] 浙江宣平县奁产为妇女死后祭产,但大多数地方奁产在妇女死后仍归娘家所有,陕西西乡县、安徽贵池县 “如女死亡,其产业仍归娘室”。妇女并没有奁产的最终处理权,也并非奁产的继承者,仅有外孙享有奁产继承权,江苏松江县、福建建阳县均有外孙享有奁产继承权习俗。[16]
无亲子的财产继承,大多数地方习俗上是在父系宗族(即宗亲)中确立昭穆相当之人为继承人,继承宗祧及财产。一些地方,可以在同姓不宗范围内确立继承人,但一些地方则禁止在同姓不同宗范围内确立继承人。[17] 在同族或同姓范围内立继,有依亲等顺序在亲支范围内决定继承人的应继与以贤以爱选择继承人的择继区别,满铁华北调查显示,亲侄有继承优势,立继多由“由家长兄弟的儿子(作为过继子)继承全部家产”。[18] 但在南方的许多地方,更强调依亲等顺序继承,湖北、湖南、江西等地习俗应继享有完全财产继承权,而择继必须分润亲支族人。[19]
一个嗣子子继承两个以上家庭宗祧的兼祧习俗在南北方均较为流行,直隶、陕西、山西等北方省份及南方湖北、湖南、江西等南方省份均有兼祧习俗,许多地方的兼祧习俗以生母推定继承宗祧财产的人,所谓“各继宗祧,各继财产”,其兼祧制度在财产继承方面类似于孙继,实际上是由兼祧子所生之子继承财产。并继、关继与并祧则是则是亲族两个以上继子共同继承绝嗣家庭宗祧和财产,此习俗在山西、河北、陕西、安徽等地方均有发现。[20]
异姓继承以赘婿与外甥继承为多。招赘婚多发生在无子有女家庭,南北方乡村均存在,但赘婿继承在北方尤为突出,如陕西就有11个县报告有赘婿继承习俗,陕西等地还盛行孀妇招赘继承,相当多的县报告有孀妇赘夫继承财产习俗。赘婿继承可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赘婿并无宗祧继嗣权,但可承受全部或部分财产,由其所生之子继承宗祧,甘肃东乐县、陕西保安县、湖北通山县等地赘婿承受所有财产,但不得承嗣,生子须从女姓以承祀。此种习俗实际上是以外孙为继承主体,赘婿只是继承了财产管理权,因而赘婿不得当卖财产,如甘肃平凉县 “女家所有产业许赘婿管理,不许当卖,若有当卖情事,女族可以争阻”。第二种情况是赘婿承受部分财产,另立一嗣子与赘婿均分财产,此种赘婿未取得宗祧继嗣地位,不负责死后奉祀,仅负责妻家父母的生养死葬。第三种情况是以赘婿为继承主体,亦即以赘婿为子,赘婿为子的前提多为女家乏嗣及其同宗无应继之人,此种赘婿多须从妻家之姓、与妻家共同生活、负责妻家父母的生养死葬。此种赘婿等于异姓继子,甘肃全省、陕西南郑县、略阳县、福建政和县、江苏昆山县享有完全财产继承权的赘婿均属赘婿为嗣,兼有异姓继子身份。在一些地方,赘书实际上等同于继书,甘肃全省、江苏句容县等地招赘婿为子时“写立赘书为据,名为赘书,实与继书无异”。[21]
外甥继承是一种南北方均较为流行的外亲继承形式,陕西渭南县外甥的继承顺序甚至高于同族侄辈,甘肃天水县“可以外甥兼祧”。在南方,外甥继承也相当普遍,安徽当涂等县的外甥继承顺序仅次于同父周亲,江西“无子孙可以承继者,例得招外甥来舅家承祀宗祧,并得袭受其遗产”。 大多数南方地区仅认同外甥继承权,而妻侄姨侄等并不具有继承权。而在北方的许多地方,外甥继承与内侄等姻亲继承联系在一起,如山西临县、高平县内侄外甥均可继承,甘肃全省“得立两姨及中表之子为子”。北方的姻亲继承还有随娘子继承形式,如山西、陕西等地死带子(改姓继嗣的随娘子)即可继承继父财产。[22]
非亲属的异姓继承流行于北方,南方闽南等地亦较盛行,非亲属的异姓继承分为两种情况,一种系以异姓为嗣的继承关系,异姓构成继嗣关系一般以自幼抱养的异姓子为条件,如山西山阴有“血布养子”习俗即抱养异姓他人初生之子为嗣,偏关、屯留等县的抱子为嗣也与此相似。继子关系一旦成立,其财产继承权利不可剥夺。另一种为不构成继嗣关系的异姓义子继承关系,虽然义子与养父母并不构成宗祧继承关系,但义子可以继承部分家产财产,不过其对养父母家庭财产并不具有不可剥夺的继承权利,而是由养父母酌给财产。[23]
可以看出,南北方乡村社会均以诸子均分及同姓同族继承为主要继承形式,南北方乡村财产继承形式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姻亲及异姓继承方面,北方乡村社会习俗对姻亲及异姓继承有较多的认同,虽然闽南等地对异姓继承及赘婿继承也有着较多的认同,但南方大多数地区仅仅认同外甥及外孙等外亲继承形式。不过,北方大多数地方姻亲及异姓继承的继承顺序也低于亲族继承,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某种特殊情况下的补充或权变继承形式,如河南嵩县等地只有在同宗无应继者情况下才能招婿为子,河北清苑县、高邑县的异姓继承也是以亲族或同姓无相当继承人为条件。[24] 而且即使在北方许多地方,异姓继承大多须经亲族许可,如陕西华阴等县异姓嗣子须凭亲族才能有财产继承权。[25] 南北方乡村社会财产继承形式反映了以宗祧继嗣为基础的宗族社会财产继承制度基本特点。
二、 南北方财产继承习俗与宗祧继嗣观念
宗祧继嗣观念对乡村财产继承行为有着巨大影响,成为影响乡村继承习俗的核心文化观念,在赣南,如果财产继承违背了宗祧继嗣观念,“不但近房必出而相争,虽无关系之族人亦皆不以为然”;在浙江丽水县,违背宗祧继嗣原则的立继普遍受到强大的宗族社会压力,“同族人等亦皆从而非议之,而无子者始虽不愿,终则因受舆论之影响,仍从公议”。[26]
陈其南十分重视宗祧继嗣观念对乡村继承习俗的影响,进而其分房理论认为汉人财产继承关系就是每个儿子独立继承父亲宗祧的继嗣观念展开。[27] 在国家政权及儒家正统文化影响下,南北方的宗祧继嗣观念及财产继承习俗固然有其一致性一面,但国家法律及儒家正统文化并没有规定一套某一简单宗祧继嗣观念展开的财产继承制度,乡村社会财产继承习俗也不能完全与国家法律或某一简单宗祧继嗣观念保持一致,如许多地方有“禁止赘婿”并禁止赘婿继承财产的习俗,有的地方又有赘婿为嗣继承宗祧与财产习俗,而法律规定赘婿没有宗祧继承权,但允许招婿养老、并可以继承部分财产;亲女继承绝户财产也为清代法律所规定,一些地方亲女有继承部分财产的权利,而大多数地区并不认同亲女的继承主体地位。[28] 乡村社会的财产继承习俗是在与社会生活需要及宗祧继嗣观念互动中形成,并且受各地社会经济与社会文化条件及宗族关系影响,其本身就具有多样性特点。
其实,乡村社会宗祧继嗣观念本身就具有民间性,其宗祧继嗣观念往往并不完全等同于儒家正统的宗祧继嗣观念。陈奕麟曾经对儒家正统的宗祧继嗣观念作过探讨,他引用(宋)陈淳《北溪字义》对族人继嗣“取其一气脉相为感通可以嗣续无间”的解释,认为宗祧继嗣的根据是气脉说。[29] 气脉说以父子及族人之间的男系联系为继嗣依据,属于正统的父系宗祧继嗣观念。但各地民间的宗祧继嗣观念往往并不完全以此为根据,许多地方的民间继嗣观念以血脉说为根据,认同外甥及外孙的宗祧继嗣权,如陕西蓝田扶风等县以甥舅有血统关系,以甥为嗣“竟视与亲生子无异,甚且有合户欢迎,酌酒相贺者”;甘肃皋兰县“有以外甥承舅而同宗之人亦不争者,盖谓姊妹之子与昆弟之子相似,其血脉同出一本,较同宗之人或尤亲也”。安徽当涂贵池等县外甥 继承顺序仅次于同父周亲,“盖以外甥为其同胞姊妹所生,血统较为亲密之故”。[30] 因而南北方各地普遍流行外甥及外孙继承。
各地的宗祧继嗣及财产继承习俗形成也受各自的历史文化及社会生活环境因素影响,民间继嗣观念存在着南北方的某些差异。北方社会表现以“宗”为其继嗣特点,“宗”的继嗣除了反映父子之间的世代连续性,还反映了兄弟分化的大宗与小宗区别。[31] 在继承中区别长子与众子是中国血缘宗法文化中的大宗小宗原则应有之义,在南北方宗祧继嗣及财产继承中均有其表现,如绝次不绝长、长子不出继等习俗,黑龙江、奉天、热河、河南、山东、山西、江西、湖南等地乡村均能发现。[32] 但是,北方社会更强调长子的“大宗”地位。在华北的良乡县吴店村、昌黎县侯家营、顺义县沙井村、山东省历城县冷水沟,象征着宗祧继承的牌位、祖匣、家谱多归长子继承。[33] 长子继承祖屋也是北方社会长子继承特权,如陕西华阴县“原有祖房恒为长子分得,故俗有长子不离祖之说”,山西兴县“惟长子务须居其原宅,故曰长子不离旧院”,《同官县志》记载“长子不离老庄,次子不离马房”。[34] 北方社会长子继承牌位、祖匣、家谱及祖屋,被视为家族世系的“大宗”,有主持家族祭祀的责任。而南方社会则以“房”为其继嗣特点,房不仅代表了父子间的世系连续,而且反映兄弟平等分化,独立与父亲构成世系联系,强调每个儿子在继承中的平等地位。[35]
南北方继嗣观念的差异还表现在嗣子义务方面。北方强调嗣子的送死责任,摔盆执幡即是获得嗣子资格的一种凭证,可以得到财产继承权。河北清苑县、山西神池县、山西临晋县、陕西渭南县、甘肃全省等到地均有以顶盆者、摔盆者及执幡者为嗣子的习俗[36] ,在死者没有亲子或未立嗣子的情况下,丧礼中“有继承资格者往往争摔牢盆,以为取得继承之根据”。[37] 即使摔盆或持幡者未能立为嗣子,因为他们履行了送死义务,也享有部分的财产继承权,如山东东阿县、临朐县摔盆或顶盆者不能继承宗祧,也可继承部分财产;黑龙江各县承办丧事及顶灵驾丧者均有遗产继承权。[38] 北方各地习俗将人子送死义务与财产继承紧密相联,以致乡村丧礼多有“争继夺幡,辄致相哄”[39] ,实际上就是以此争夺财产继承权。
北方乡村社会虽然有长子以抽提祀田为名的长子田,但此种祀田常常徒具虚名,供奉血食并未成为嗣子的重要责任,在财产继承方面出现了不立嗣子而由送葬者迳行继承的情况,如华北地区,继嗣奉祀观念淡薄,河北省昌黎县侯家营庄的农民甚至认为自己的死去亲人并不需要祭祀,家庭中无子者死后无须立嗣子解决血食供奉问题,其财产由兄弟分析继承,河北省昌黎县侯家营和河北省栾城县寺北柴村均有不为自己兄弟立嗣而迳行分析财产的案例。[40] 南方乡村社会继嗣观念则以供奉血食为立嗣的重要原因,以奉祀宗祧为嗣子的重要责任,也是嗣子获得财产继承权的依据,强调财产继承与供奉血食的联系。南方许多地方流行死后立嗣,江苏高淳县死者无遗产,由亲族为之积资并立继供奉血食;湖北汉阳、浙江东阳、福建连城等县为未婚夭亡者立继, 继子有供奉血食责任和继承财产的权利。[41]
在乡村社会财产继承关系中,社会生活需要-宗祧继嗣观念-财产继承习俗三者处在一种互动之中,而社会生活需要往往处于关键地位。中国亲属文化本身具有极大的包容性与扩展性[42] ,亲不仅有血亲、姻亲关系,而且可以扩展到共同生活的非血亲或非姻亲关系,社会生活需要可以使此种共同生活的非宗亲关系及非亲属关系虚拟为某种宗祧继嗣关系,从而丰富了宗祧继嗣观念与财产继承习俗的多样性。在南北方乡村财产继承习俗中,异姓为嗣多以自幼抱养为条件,也是因为自幼抱养的异姓子有长期共同生活而具有亲情纽带。如陕西汉阴县、浙江诸暨、山西偏关的异姓为嗣习俗强调“抱养异姓三岁以下之幼子者”,此种异姓子有完全财产继承权。[43] 华琛在香港新界调查发现,乏嗣族人如果不能收养自己兄弟或堂兄弟的儿子,往往就从陌生人那里买下男孩继承。华琛认为,人们这样做是因为兄弟或同堂兄弟之子与自己具有较强的亲情纽带,抱养异姓子也可以通过长期共同生活建立亲情纽带,能够保证继子的忠诚及家庭财产的安全。[44] 斯图柯德在华南地区田野调查时发现冥婚名义上为死去的儿子立继,实际为自己立嗣孙作为继承人,人们解释立嗣孙是“害怕宗族的人欺骗并夺走自己的财产”,而嗣孙可以通过长期的共同生活建立亲情纽带。[45] 兼祧继承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以具有亲情纽带的嗣孙作为继承人。
一些以共同生活为基础的非亲属关系并不虚拟为宗祧继嗣关系,其财产继承关系也可以成立。如许多地方的异姓子并没有宗祧继嗣权,但这并不妨碍长期共同生活的异姓子享有全部或部分财产继承权。对于义子所生之子(即义孙),因为生长于家庭之中,各地习俗普遍认同为“自家人”,承认其与亲孙一样的地位与继承权,河北各县“若义孙则产于己家,虽义子所出,而情均天伦,固与亲孙无殊也”。[46]
社会生活需要促使新的宗祧继嗣观念及财产继承习俗产生,如同父同祖亲关系历来是乡村社会互助的基本群体,在乡村社会生活中有着重要作用,兼祧制度就是为了保证同父同祖亲财产继承权而产生的继嗣及财产继承习俗,“始于乾隆年间,前代无有”。[47] 人们甚至也会因为社会生活的迫切需要而不顾宗祧继承原则,如许多地方留媳招夫并继承财产,就是因为养亲无人,寡媳承担家计劳动,“实因本县农村经济使之然也”。[48] 在浙江吴兴、安徽广德等县,因为太平天国革命后“户丁稀少”,为了解决家庭劳动力和继承人,于是民间兴起“异姓承嗣办法”。在闽南,异姓继承普遍,就是因为当地房族争夺激烈,人们普遍多立异姓继子(即螟蛉子),以增强家庭及房族势力。[49] 而且螟蛉子等承担在海上贸易中冒险犯难的勾当,在以海外贸易为主要生存资源的闽南社会,螟蛉子往往掌握了家族盛衰命运。[50]
三、 南北方财产继承习俗与宗族关系
以宗祧继嗣为基础的财产继承习俗对家庭-宗族结构的再生与维系具有重要的作用。弗里德曼认为诸子均分制度下的儿子潜在财产权对于大家庭分裂有着决定性作用,“往往会使基本家庭从联合家庭中分离出来”。[51] 近代习俗调查资料表明存在着此种儿子潜在财产权,如甘肃平凉县、浙江义乌县均有未分家析产的儿子“将家中财产书立约据,出卖与人”,其父母死亡后才投税过粮管业。[52] 潜在财产权往往引起兄弟间冲突,满铁华北调查发现大家庭内兄弟之间常常会因为子女多寡、子女教育费支出、浪费金钱、懒惰等发生矛盾,“收入和支出常常敏锐地支配着他们的大脑,往往是妻子算账而丈夫发言”。[53]
妇女奁产权也对家庭分裂产生了重要影响,在河北省顺义县沙井村,“妻子娘家带来的财产属于特有财产,与家产区别开来,自带财产是与家产区别的私产,所谓‘贴己’,称之为夫妇‘两人的东西’”。[54] 由于奁产的存在,大家庭内部的一对新夫妇往往“构成了共同体”,“他们被赋予某种经济独立性和追求更大的独立性”,于是“一个新家庭开始在家庭内部生长”,最终导致大家庭的分裂。[55]
诸子均分制度又造成了小农家庭之间的共业联系,或是由于财产本身存在着物理上不能分割的情况,或是为了便于生产和生活,分析后的家庭之间往往存在着共同所有、共同使用的共同财产关系。在河北省宝坻县,家产分析后,井、碾磨、车、采土场、家屋宅地、进出道路等为共有公产。在栾城县寺北柴村,兄弟分家之后共有一部水车和大车、骡等现象较为普遍。[56] 家庭之间存在着共业关系使原来的大家庭关系并没有完全断裂,而再生出新的家族关系。当然,此种共业关系会随着家庭经济条件等因素变化而改变,具有暂时性特点,此种家族关系也并不是一种强大持久的宗族分支关系。
以宗祧继嗣为合法依据的财产继承习俗也规定了一个父系继承的系统,宗族成员之间有着继嗣及财产继承方面的权力和义务,从而促进宗族关系的凝聚与宗族村落的成长。在促进宗族成长方面,南方养膳田作为祭产共业继承习俗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因素。在养膳田地继承上,南北方习俗有所差别。在北方乡村社会,养膳田的继承仍然与养生送死有关,陕西蓝田县养膳地就是“父母生养死葬之业”,负责养生送死的儿子享有养膳田的继承权。陕西扶风县的养膳地是个例外,名为香火地,归主持家族祭祀的长子继承,实际上也大多用于生养死葬的开支。[57]
南方社会重视奉祀祖先,“蒸尝视为孝子仁人最要之务”[58] ,抽提祭产为一项重要社会习俗。富有家庭的父母亡故后,养膳田往往成为共同继承的祭产。虽然由于近代乡村财富向城镇的转移、乡村贫困化及新文化对祖先崇拜的冲击,养膳田抽提祭产甚少发生,但近代习俗调查资料及方志均有此习俗记载,如福建浦城“父母养膳约占诸子分产之半数,父母亡故,即以为祭产”;江西横峰县养膳田,“如父母均故,则拨作父母祀产居多”。[59] 宜北县家庭析产,“抽存一部分父母犹存作为养老田,殁后作为祭田”。[60] 与此同时,在四川等南方地区,与北方长子继承祖宅习俗不同,有“分爨时除留祖宅”作为共同财产的继承习俗。[61]
此种祭产、祖屋的继承为家族共同继承,成为宗族凝聚的物质基础,也是宗族关系成长的基点,中江县的风俗调查说: “兄弟析产分居各为一家,遗产多者则留一份为蒸尝,共占蒸尝者则分别为宗族,其无产或遗产少者则各随生活而人他适,有家制而无族制者多矣”。[62] 南方乡村土地关系的一个很大特点就是有共同继承的祖先祭产较多,“诸族各有祭田,其祖宗遗下以备祭祀者为血食”[63] ,其中许多祖先祭产就是由养膳田转化为祭产。共同继承祖先祭产的子孙 “不论族服疏远”均可参加集体祖先祭祀活动,“皆设有祭银、祭田以赡其祀”;[64] 同时共同祭产可用于宗族的赡济助学及公共事务开支,“子孙贫者因得分惠,而资以振之”[65] ,从而构成了宗族生长的物质基础。
在弗里德曼的中国宗族分支理论中,公产是宗族分支与凝聚的关键,拥有公产的“小族支会不断成长,成为一个大而繁荣的合作单位”。[66] 近代乡村财产习俗调查资料可以对弗里德曼理论作一个补充:这种带来宗族分支与凝聚的最早公产主要就是养膳田转化而来的祭产和祖屋,由于其共同继承特性而促进宗族关系的凝聚,密切联系的宗族群体因此而成长。
北方社会的养膳田主要用于生养死葬,剩余也多由家庭继承,缺乏共同继承的祭祀公产;而长子长孙田及香火地等属家庭私产,且早已失去了祭田的意义,临县长子长孙田“初不知为主庙祭而设”,兴县“析产者亦拨长子、长孙田,然不知其为祭设也”。[67] 于是造成了祖先祭祀的缺乏,一般人民的祭祀活动,“祭品不必备物,视农家所恒有者,仪文简略”。[68] 缺乏祖先崇拜缺乏宗族公产物质基础,祖先崇拜淡薄,“村民自祖以上名字皆不能知,安望其洁蠲奉奉祀处”[69] ,乡村社会祠堂稀少,北方宗族关系就会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南方社会恰好与此相反,养膳田转化为祭产,祭祖活动又强化了人们的祖先崇拜文化心理,宗族祭产不断积累、合并与扩大,乡村社会普遍出现大规模的祠堂公产,进一步强化了宗族关系。
财产继承习俗与宗族关系也是处在相互作用之中。在乡村财产继承过程中,宗族扮演了相当重要的角色,在一些地方,析产分家的中人是亲族与外亲、乡邻的结合,如高邑县家长分产时,需要“约同家族长辈或乡邻中洞达事理者”均分财产。[70] 在许多地方,中人就是宗族势力,如黑龙江各县分析财产“由主持家务者召请亲族公同议定”。而且族长在其中起着重要作用,如清苑县“凡同族遇有继承分居事项,须有族长议定继承,书立继单”。[71] 特别是在非亲子继承的财产继承或争议较大的亲子财产继承中,习俗上往往由族长代立分书,族长成为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
家庭父权与宗族构成了一种相互制约关系,宗族主要依据宗祧继嗣原则制约家庭父权的财产继承安排,在栾城县寺北柴村,“假如父亲的遗嘱不公,本门亲长或族长可以改变”。[72] 在山东聊城、山西新绛县、浙江富阳县,赘婿继嗣并继承女家财产均须经宗族同意。[73] 尤其是在南方宗族关系强大的地方,家庭父权作出违背宗祧继嗣原则的特殊财产继承安排,须经亲族或宗族认可方能生效;[74] 非亲子的立继继承在相当程度上受到宗族势力的操纵与影响,各地宗族均有不得异姓乱宗规定, 1934年的武昌张氏宗谱“凡例”规定:“倘溺爱异姓而不择立本宗者,须由同族将其产业捐入祖祠,以作祭业,而除其名,永不入谱”。[75] 异姓财产继承人往往面对着宗族势力的强大压力,难于在村落宗族立足,如湖南长沙、湘潭、衡山、湘乡等县,养父母去世后,“义子非遭嫡庶子之苛待,即遭亲属之干涉,其或夺其财产而逐之”。[76] 四川蓬溪县的抱子多为“各族属轻视欺凌”。[77]
一般说来,宗族关系强大的地方,其财产继承中的宗祧继嗣原则就更为严格,而且更多地照顾亲族及宗族的利益,如湖南、湖北各地择继有分润亲族的习俗,“未立各人亦各分给若干财产”。当然,乡村宗族社会毕竟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家庭父权仍然是影响财产继承的基本权力,宗族有时也会与家庭父权达成某种妥协,如江苏句容县赘婿继承的家庭“须纳资于祠,其婿即可登谱顶门,享有被继承人一切之权利”。[78] 但更多的南方宗族并不会因金钱出卖宗祧继嗣权,而是承认异姓子的家庭财产继承权,并不承认他们具有宗族的正式谱系地位,而是将异姓子列入非正式的谱系或是有区别地列入谱系之中,湖南长沙、浏阳等县宗族将异姓子列入副谱或零谱,江苏武进、浙江诸暨、福建建阳等县宗族是在谱系中标明义子继子抚子螟子等字样,或者是在谱系中“亲生子则朱线,买养子则用蓝线”,或者是在谱系中分内外行以容纳异姓子。[79] 以此方法将他们区别于宗族,同时又将他们纳于宗族生活共同体之中。
而在一些宗族关系薄弱的地区,宗族关系还不能构成强大约束力,家庭父权在立继方面就存在着更大的自主性,财产继承习俗中的择继、赘婿继承、异姓继承等就会较多,北方乡村许多较多的择继、赘婿继承、异姓继承与宗族关系较弱有关,如陕西蓝田县当地“人民大半不立宗祠,不修家乘”,异姓继承较多,“并无户族以异姓乱宗名义出而理论”。[80] 可以认为,南北方宗族关系强弱差异是造成南北方财产继承习俗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
注释
[1] 仁井田陞 :《中国 农村家族》,东京大学出版会,1983年,第126页。
[2] 仁井田升《中国 农村家族》主要以华北满铁调查为基础研究中国乡村家族社会,其中涉及到近代华北乡村财产继承习俗问题;沃尔夫、黄介山的著作(Arthur P.Wolf and Chieh-shan Huang,Marriage and Adoption in China,1845-1945,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Stanford,California,1980)以田野调查材料及户口登记材料为基础研究台湾三峡地区婚姻与收养制度,其中涉及到过继子与财产继承等问题;斯图柯德的著作(Janice
E.Stockard,Daughters of the Canton Delt,Marriage Patterns and Economic Strategies in South China,1860-1930,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Stanford,California,1989)以田野调查资料为基础研究近代珠江三角洲的自梳女问题,其中涉及到女子的宗祧地位和财产继承权问题。华琛的论文(James L. Watson,Agnates and
Outsiders:Adoption in a Chinese Lineage,Man,Vol.10,No.2(June 1975) ,293-306.)则对香港新界的过继习俗作了研究。拙作《近代长江中游家族财产习俗制度述论》(《中国社会经济研究》2001年第1期)也对长江中游乡村社会财产继承习俗作了一些探讨。
[3] 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录》)(二),1930年,第1317-1360、1368、1572-1573页。
[4] 河北栾城县寺北柴村的调查,见仁井田陞 :《中国 农村家族》,第124页。
[5] 《调查报告录》(二),第1374、1580-1583页。
[6] 《调查报告录》(二),第1296、1676、1517页。
[7] 《万全县志》(民国二十三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书目文献出版社,第222页。
[8] 《调查报告录》(二),第1446、1754、1638、1654、1669、1514、1488页。
[9] 《调查报告录》(二),第1572-1573、1579-1580页。
[10] 仁井田陞 :《中国 农村家族》,第107-108页。
[11] 《射洪县风俗调查纲要表》,《蓬溪县风俗调查纲要》,《四川省各县呈报风俗调查纲要》,第一册,中华民国二十三年六月,第二历史档案馆(以下简称二档):十二(6)全宗18268卷;《新宁县风俗调查报告》(1948年),湖南省档案馆33-1-270卷;《博野县风俗调查纲要》,《河北省各县呈报风俗调查纲要》,民国二十三年九月,二档:十二(6)全宗18266卷;《利津县风俗调查纲要》,《山东省各县呈报风俗调查纲要》,民国二十一年六月,二档:十二全宗18257卷。
[12] 仁井田陞 :《中国 农村家族》,第125页。
[13] Janice E.Stockard,Daughters of the Conton Delt,Marriage Patterns and Economic Strategies in South China,1860-1930,p78,p84。
[14] 《调查报告录》(二),第1363、1789、1807、1658、1361、1298页。
[15] 《 沅陵县志》(清光绪二十八年刻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上),第609页。
[16] 《调查报告录》(二),第1535-1536、1741、953、343、1078-1079页。
[17] 在湖北,汉阳等7县准立同姓不宗之人为继,在麻城等2县则不得立同姓不宗之人为继,见《调查报告录》(二),第1626、1655页。
[18] 仁井田 :《中国 农村家族》,第126页。
[19] 《调查报告录》(二),第1639、1659、1685、1693-1694页。
[20] 《调查报告录》(二),第1705、1750-1751、1812、1481、1492、1522、1421、1297、1764、1497、1486页。
[21] 《调查报告录》(二),第1703-1747、1789、1713、1644、1785、1376、1659、1807、1770、1727、1704-1705、1569-1570、1462、1770、1466页。
[22] 《调查报告录》(二),第1743、1797、1476、1500、1447、1453、1771、1436-1454、1724-1730页。
[23] 《调查报告录》(二),第1458、1749-1750、1763、1589、1753、1765、1374-1375、1794、1473、1597-1598页。
[24] 《调查报告录》(二),第1375、1298页;《高邑县志》(民国三十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第110-111页。
[25] 《调查报告录》(二),第1721页。
[26] 《调查报告录》(二),第1500、1549页。
[27] 陈其南:《家族与社会 -台湾与中国社会研究的基础理念》,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0年,第151-158页。
[28] 《调查报告录》(二),第1488、1380、1375-1376页。
[29] 陈奕麟:《由‘土著观点’探讨汉人亲属关系和组织》,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集刊第81期,民国85年春季。
[30] 《调查报告录》(二),第1706、1784、1476页。
[31] 石磊以华北地区为例说明“宗”的继嗣特点,石磊:《房与宗:两种不同结构类型的汉人继嗣体系》,陈奇禄院士七秩荣庆委员会:《陈奇禄院士七秩荣庆论文集》,1992年。
[32] 《调查报告录》(二),第1316-1363、1310、1808、1387、1400、1427、1441、1454、1513、1514、1693页。
[33] 仁井田陞 :《中国 农村家族》,第136-137 页。
[34] 《调查报告录》(二),第1754页;《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简称《调查报告录》)(一),司法行政部编,1930年印本, 300页;《同官县志》(民国三十三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西北卷),第69页。四川绵阳有“多有宗子分老宅习惯”(《四川省绵阳县风俗调查纲要》,二档:十二(6)全宗,18269卷),绵阳地区与陕西、甘肃交界相邻,疑为陕西移民习俗。
[35] 陈其南以华南地区为例总结了房的继嗣特点,陈其南:《家族与社会 -台湾与中国社会研究的基础理念》,第131-136页。
[36] 《调查报告录》(二),第1297、1422、1444、1722、1770页。
[37] 河南开封“率牢盆”等见《调查报告录》(二),第1381-1382页;山东东阿县“摔漏盆” 见《调查报告录》(二),第1394页。
[38] 《调查报告录》(二),第1394、1402、1318-1372页。
[39] 《玉田县志》(清光绪十五年刻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第242页。
[40] 仁井田陞 :《中国 农村家族》,第177-178、114页。
[41] 《调查报告录》(二),第1463-1464、1634、1556-1558、1575页。
[42] 陈奕麟:《由“土著观点”探讨汉人亲属关系和组织》,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集刊第81期,1996年春。
[43] 《调查报告录》(二),第1743、1748、1567、1452页。
[44] James L. Watson,Agnates and Outsiders:Adoption in a Chinese Lineage,Man,pp298-302.
[45] Janice E.Stockard,Daughters of the Canton Delt,Marriage Patterns and Economic Strategies in South China,1860-1930, p96.
[46] 《调查报告录》(二),第1378页。
[47] 黄安《滠水吴氏宗谱》,卷首,凡例,1936年印本。
[48] 《洪雅县风俗调查表》:《四川省各县呈报风俗调查纲要》,第一册,中华民国二十三年六月,二档:十二(6)全宗18268卷。
[49] 《调查报告录》(二),第1554-1555、1479、1594页。
[50] 陈支平:《近500年来福建的家族社会与文化》,三联书店上海分店,1991年,第154页。
[51] 弗里德曼:《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刘晓春译,王铭铭校,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9页。
[52] 《调查报告录》(二),第1260、1037页。
[53] 仁井田陞 :《中国 农村家族》,第224、104页。
[54] 仁井田陞 :《中国 农村家族》,第126-127页。
[55] Maurice Freedman:Ritual Aspects of Chinese Kinship and Marriage, Family and Kinship in Chinese Society,edited by Maurice Freedman,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70.p182.
[56] 仁井田陞 :《中国 农村家族》,第 137-139页。
[57] 《调查报告录》(二),第1730、1737页。
[58] 《桂平县志》(民国九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下),第1051页。
[59] 《调查报告录》(二),第 1597-1598、1517页。
[60] 《宜北县志》(民国二十六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下),第934页。
[61] 《中江县新志》(道光十九年刻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西南卷上),第120页。
[62] 《中江县风俗调查纲要》,《四川省各县呈报风俗调查纲要》,第一册,中华民国二十三年六月,二档:十二(6)全宗18268卷。
[63] 《会昌县志》(同治十一年刻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东卷中),第1169-1170页。
[64] 《新化县志》(清同治十一年刻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上),第601页。
[65] 《蓝山县志》(民国二十一年刻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上),第590页。
[66] Maurice Freedman,Chinese Lineage and Society:Fukien and Kwangtung,University of London:The Athlone Press.p53.
[67] 《临县志》(民国六年铅印本),《兴县志》(光绪六年重刻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第609、597页。
[68] 《密县志》(民国十二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上),第42页。
[69] 《无极县志》(民国二十五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第117页。
[70] 《高邑县志》(民国三十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第110页。
[71] 《调查报告录》(二),第1317-1360、1295页。
[72] 仁井田陞 :《中国 农村家族》,第117页。
[73] 《调查报告录》(二),第1395、1418、1566页。
[74] 《江西省萍乡县风俗调查纲要汇编》(1932年),第二历史档案馆:十二(6)全宗18271卷;《常宁县风俗调查汇编》(1948年),湖南省档案馆33-1-270卷。
[75] 张佩华等修:《武昌张氏宗谱》,民国二十三年凡例,民国二十八年印本。
[76] 《调查报告录》(二),第1680页。
[77] 《蓬溪县风俗调查纲要》,《四川省各县呈报风俗调查纲要》,第一册,中华民国二十三年六月,二档:十二(6)全宗18268卷。
[78] 《调查报告录》(二), 第1685、1693-1694、1639、1659、1466页。
家族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湘西州,土家族,苗族,中学生,忽视
1 对象和方法
1.1 对象
以湘西州土家族、苗族中学生为调查对象,从湘西州苗族聚居的凤凰县和土家族聚居的龙山县中学中各抽取一所农村中学作为调研学校,共抽取24个班,再以年级分层,以教学班级为单位,分层随机整群抽样构成样本。共发放问卷1200份,回收问卷1180份(土家族592份、苗族588份),回收率98.33%(土家族98.7%、苗族98%),有效问卷1070份(土家族541份、苗族529份),有效率90.68%(土家族91.4%、苗族90%),回收率和有效率符合要求。
1.2 方法
根据《中国城市/农村中学生忽视评价常模》[1]中规定的量表和评价方法。2014年12月根据所抽取中学的各年级人数比例采用随机整班发放,在调查员统一指导语下,统一时间组织学生匿名、自愿填写并当场回收问卷,要求学生独立完成。经8位专家教授综合评定结构效度均达到较好以上,内容效度较好以上所占比例为87.5%,符合效度检验要求。
1.3 统计与分析
采用Excel 2003进行数据录入,采用SPSS 11.5软件对数据进行处理分析。检验男女间性别差异采用χ2检验,以P<0.05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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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结果与分析
2.1 湘西州土家族、苗族中学生总体忽视状况(表1)
从调查结果发现,土家族中学生6个忽视层面排在前3的为身体忽视(86.51%)、安全忽视(85.21%)、教育忽视(76.71%);苗族学生6个忽视层面排在前3的为安全忽视(79.58%)、身体忽视(73.72%)、教育忽视(72.40%)。土家族中学生身体忽视和安全忽视报告率均达到85%以上,且土家族中学生6个忽视层面的发生率均高于苗族。
湘西州土家族、苗族中学生身体忽视、情感忽视、医疗忽视、教育忽视、安全忽视、社会忽视等层面比较均具有显著性差异(P<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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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湘西州土家族、苗族中学生不同性别忽视状况(表2)
从不同性别忽视状况的报告率中可知,土家族男生和女生6个忽视层面排在前3的是身体忽视(84.95%、88.43%)、安全忽视(82.94%、88.02%)、教育忽视(78.60%、74.79%),且除医疗忽视和教育忽视外女生均高于男生;苗族男生忽视报告率排在前3的为安全忽视(80.68%)、教育忽视(72.73%)、身体忽视(71.21%);苗族女生忽视报告率排在前3的是安全忽视(78.49%)、身体忽视(76.23%)、教育忽视(72.08%);社会忽视是土家族、苗族中学生忽视报告率中最低的一个层面。
表2 湘西州土家族、苗族中学生不同性别忽视度的相关分析
注:*表示土家族、苗族同一性别、同一忽视状况比较具有显著性差异P<0.05;#表示苗族不同性别、同一忽视状况比较具有显著性差异P<0.05;^表示土家族不同性别、同一忽视状况比较具有显著性差异P<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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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州土家族、苗族中学生男生在身体忽视、情感忽视、医疗忽视、教育忽视和安全忽视方面比较均具有显著性差异(P<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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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湘西州土家族、苗族中学生不同年级忽视状况
由不同年级的忽视状况报告率我们可以比较得知,湘西州土家族中学生身体忽视在6个学段比较中均高于苗族学生;农业土家族中学生安全忽视排在前3的学段为高二(95.51%)、初一(91.92%)、初二(84.69%);苗族中学生安全忽视排在前3的是高二(89.01%)、高一(82.61%)、初二(82.11%);土家族中学生身体忽视排在前3的学段为初一(93.94%)、高二(91.01%)、高一(87.37%);苗族中学生身体忽视排在前3的学段是高二(79.12%)、初二(75.79%)、初一(73.47%);土家族中学生教育忽视排在前3的学段的为高三(85.71%)、高二(85.39%)、初一(78.79%);苗族中学生教育忽视排在前3的学段的是高二(80.22)、初一(77.55%)、高一(75.00%)。
调查结果显示,湘西州土家族、苗族初一学生在身体忽视、情感忽视、医疗忽视、安全忽视、社会忽视5个方面比较均具有显著显著性差异(P<0.05);湘西州土家族、苗族初二学生在身体忽视、情感忽视、教育忽视、安全忽视、社会忽视5个方面比较均具有显著性差异(P<0.05);湘西州土家族、苗族初三学生在身体忽视、情感忽视、医疗忽视、教育忽视、安全忽视5个忽视层面均具有显著性差异(P<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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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讨论
湘西州土家族、苗族中学生忽视状况报告率排在前3的是安全忽视、身体忽视、教育忽视,均超过70%;在不同性别的忽视状况比较中,除情感忽视苗族男生高于土家族男生外,其他的忽视状况土家族男、女生均高于苗族男生和女生。
湘西州土家族、苗族中学生男、女在忽视状况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同时期学生的表现也会不同,湘西州土家族中学生在初中和高中阶段报告率较高的多数为初二和高二阶段。湘西州土家族初中生除初二情感忽视外,其他忽视层面均随学段的增长而下降;高中生除情感忽视和社会忽视外,其他的最高报告率均在高二学段。
国内大量研究表明,单亲家庭环境对儿童的成长容易产生一些消极影响[2],而单亲或再婚组合家庭的子女容易受到忽视[3-4],国外学者Tursz[5]认为儿童受忽视的影响因素为家庭特征和父母心理情感。再婚和其他家庭因对孩子属于管教,放任自流,孩子生活、学习无人指导,使其孩子受到的不同程度和不同方面的忽视,这类孩子应引起政府和社会的高度重视,给予他们爱和理解,培养他们与玩伴之间的友好沟通,鼓励家庭、学校、亲朋好友积极行动起来,让他们走出青春的迷茫,学会乐观积极的面对生活。
【参考文献】
[1]潘建平,杨子尼,任旭红,等.中国3~6岁城区儿童忽视常模的研制[J].中国公共卫生,2003,19(1):33-36.
[2]何宏灵,刘灵,杨玉凤,等.单亲家庭儿童个性和学习成绩研究[J].中国现代医学杂志,2006,16(3):476-478.
家族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二、三十年,对少数民族人口新问题的探究一直处于空白状态,直到1978年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一中全会以后才开始起步,由于基础资料奇缺、已往探究成果贫乏及探究力量薄弱等原因,少数民族人口探究工作起步十分艰难。
一、民族人口探究的进展取决于人口基本数据的提供状况
1953年和1964年的第一、二次人口普查手工汇总资料,仅有各民族人口数量和地区分布资料,而1982年的全国和民族自治地主的100%机器汇总资料和1%抽样资料(仅限于100万人口以上可用)则提供了各民族人口数量、分布、婚姻、家庭、生育、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行业、职业等重要基础数据,对民族人口的分析探究开始提供了空前的有利条件,从而第一次基本上弄清了民族人口的种种特征和存在的诸多新问题。
1990年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的机器汇总的民族人口资料,除了1982年的内容外,还具有更有价值的重要特征摘要:第一,增加了民族人口迁移、死亡等项目;第二,按分民族、分年龄、分性别对婚姻、生育、死亡、文化程度(分在校、毕业、肄业等)、文盲、职业、行业、年龄、性别等进行设计和交叉汇总,这在全世界各国中是唯一的,为分析各民族人口状况、特征和新问题提供了得天独厚的优越条件,对推进中国民族人口学科发展起了空前的关键。因此,有位美国人口学家反映,东南亚有的国家也预备效仿。在多种抽样调查中的民族人口资料相当丰富,如1987年和1995年的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1988年全国2‰生育节育抽样调查资料、8个少数民族妇女婚育情况抽样调查数汇总等,对分析探究各民族人口、婚姻、生育等的目前状况和历史变迁,提供了可信依据。典型调查和社区调查资料,从另一个侧面丰富了民族人口探究内容,《中国少数民族社区人口探究》(张天路,1992)反映了20多个民族的100多个社区的人口、社会、经济、自然等方面的目前状况和新问题;《中国少数民族人口调查探究》(张天路、黄荣清,1995)涵盖了对9个民族(或地区)的人口调查资料分析探究外,还对全国55个少数民族人口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分析和策略探究并提出了今后的任务。
二、国内、外的支持有力地促进了民族人口探究的展开
在奠基性和开拓性的探究过程中,受到了国家教委、国家计生委、国家统计局、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共中心统战部、民政部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和联合国人口基金的积极扶持,除了资助民族人口专著出版外,还分别设立了少数民族人口探究课题。在“七五”期间,国家教委和国家社科基金分别设立了“中国少数民族人口综合探究”等课题,国家计生委设立了“中国少数民族家庭、婚姻、生育、节育情况系列调查探究”课题;在“八五”期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设立了“中国各民族人口的增长分析”和“中国少数民族人口政策探究”课题,联合国人口基金援助国家教委的P04项目“中国少数民族人口调查探究”,联合国人口基金援助国家统计局的P33项目“中国1990人口普查少数民族人口分析探究”课题,联合国人口基金援助国家计生委的P07项目“中国少数民族人口和计划生育探究”课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设立了“拉萨市流动人口调查探究”课题,国家民委设立了“散居少数民族人口探究”课题等。这些调查探究和分析探究的开展和完成,不仅扭转了少数民族人口资料缺乏的局面,而且可以说是世界各国中仅有的少数民族人口资料最丰富的国家,更可喜的是有的人口探究机构正在建立少数民族人口数据库。
中国人口学会成立以来对少数民族人口的调查探究也给予了很大的关注,早在80年代初期就在兰州、贵阳和昆明召开了三次“少数民族人口调查研讨会”,会后出版了论文集;90年代人口学会又设立了“中国民族人口专业委员会”,以协调全国民族人口的调查探究工作。
近20年来,在调查探究的基础上,少数民族人口的调查探究和分析研讨会就召开了10多次大中型会议,还于1992年和1994年在新疆乌鲁木齐和云南昆明分别召开了两次国际会议,即“中国少数民族人口和计划生育学术研讨会”和“1990年人口普查少数民族人口分析研讨会”。
1987年在贵阳召开的全国性的“少数民族人口综合探究筹划会”是第一次召开协调全国民族人口探究人员和实际部门的联合调查尝试,和会人员来自15个省、市、自治区,以协调和组织该课题的调查探究工作。会议确定了承担民族社区的调查单位和专家、学者,要求按照统一设计(经过试点调查修改)的调查问卷、说明书和汇总表进行调查,调查探究成果包括调查报告和咨询报告。为了互通信息和交流情况,由综合探究协调办公室及时寄发简报。
1989年夏天在新疆乌鲁木齐召开社区人口调查和探究成果评审会,在1993年出版了由张天路主编、中国人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少数民族社区人口探究》。该书汇集了藏、彝、回、布依、朝鲜、满、瑶、京、黎、佤、拉祜、纳西(摩棱人)、基诺、畲、水、东乡、裕固、柯尔克孜、土、撒拉、锡伯21个民族的100多个社区的调查报告。
1993年在北京召开的“中国1990年人口普查民族人口研讨会”,参加会议的有来自计生委、统计局、高校、统战、民委、政协等系统的近100名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彭佩云、蒋正华等多位领导出席指导。会议共提交论文55篇文,对1990年人口普查的民族人口资料进行深入开发的同时,还进行了适当的补充调查,为各民族人口死亡率和平均寿命、各民族人口生活质量指数,非凡是对各民族人口指标直接进行横向比较,首次开发出了少数民族赶上和超过汉族的多项人口指标,树立了少数民族人口的新形象。会后出版了《中国民族人口演进》(张天路,1993)。
为了促进少数民族人口探究工作的开展,经过张天路、马正亮的努力,在甘肃计生委提供出版经费的支持下,《中国少数民族人口》杂志(季刊)在1987年正式创刊,在马正亮副主编的主持下直到1999年已发行了48期。由于它是世界唯一的少数民族人口刊物,因此它的影响远远不仅限于国内。
80年代以来,少数民族人口探究取得了很大进展。在80年代出版了10本专著,发表了100多篇论文,向政府提供了10多份咨询报告。在专著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民族人口学》(张天路1989)。这标志着民族人口学科在中国这个多民族国家中正式建立起来,填补了社会科学领域的空白。90年代出版了31本专著,发表了500多篇论文,向政府提供了40多篇咨询和调查报告。
三、少数民族人口探究涉及的主要范围和主要新问题
少数民族人口探究范围之广、新问题之多和难度之大,不亚于(或者可以说还稍多于)全国(或地区)的人口内容,涉及的主要范围包括摘要:民族人口学科的建立和完善新问题;基础理论建设和应用探究新问题;方法论和探究方法新问题;人口数量变动因素中的自然变动、迁移变动、社会变动(指更改民族成份)、民族通婚家庭子女的民族属性等定量和构成新问题;婚姻和家庭户中的构成、初婚年龄等新问题以外的民族通婚的比例变化新问题,以及婚姻形式(或婚姻制度)对民族人口再生产和其后代的素质新问题;民族因素对婚姻、生产、死亡、人口素质、生活质量等的下面或副面影响新问题;民族人口政策新问题;民族人口和社会经济、资源、环境等的相互关系新问题;民族人口和民族繁荣的关系新问题;民族人口指标达到或超过汉族水平等。超级秘书网
家族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上世纪60年代初,社会上突然掀起一股“文化名人纪念热”,每次纪念活动都颇为张扬,或许这能给食品供应紧张的局势平添一些精神的慰藉。有人考证出1963年是《红楼梦》作者曹雪芹逝世200周年的整日子,素爱红学的北京市副市长王昆仑就心有属意,在1961年12月28日布置北京市文化局提前做好有关曹雪芹故居、墓葬和文献资料的调查工作。
1962年1月3日北京市文化局奉令组织一个小型调查组。他们先遍访郊区有碑无碑的大小坟茔,重点落在朝阳门、东直门外到安定门外一带,因为清政府规定正白旗下葬在这一片,曹家归属正白旗。查到的坟茔约有1200多处,收获甚小。他们分析原因,主要是依满族人习俗,大多坟茔不立碑碣、墓志,有碑碣的坟头也因公社生产和修路被削平或深埋,不易查找。
北京市公安局提供了全市400多户满族曹姓户口册,调查组就此分头访问了其中二三百户满族曹姓后裔,试图能找到有分量的线索。调查组1962年5月8日向北京市文化局报告说:“发现大部分曹姓住户只了解其父亲、祖父的情况,个别人了解曾祖父的情况,再往上就不知道了。据说这与满族人无家谱有关。”
在查访墓葬和人证无果的情况下,调查组开始翻阅留存的清代档案,遇到满文档案就有了阅读障碍。王昆仑引荐了两位懂满文的民间隐士协助翻译,一是在民族学院第二教研室临时帮忙的关振华,二是北京图书馆参考咨询部工作的李德启。
这种“短平快”文献查阅也一时难出成果,王昆仑又指示重点访问熟悉清代文史资料的老人,点了陈云诰、叶恭绰、朱启钤等名字。在走访了一批老专家之后,他们汇报了几点重要收获:一是许多专家认定恭王府是大观园的“模特儿”,二是传说曹雪芹的坟地在香山南辛庄村南方园五七高地。
在寻找的困局中突然有了一个转机,调查组在双桥公社司幸庄生产队见到76岁的陈义风老人,他说:“村西口有曹姓坟墓,至今已有300年左右的历史。坟主姓曹,在内务府当差,祖上有当过尚书。在庚子年前还常有人看顾修葺,庚子年初来了一个名叫曹润甫的年轻人,将坟周围的大树卖了,跟着来了八国联军,把坟前的砖房烧掉了,从此荒芜下来。”
王昆仑等市领导听了调查组汇报后,有了发掘之意。但文化部在同年7月5日刚刚禁止挖掘古墓的通知,王昆仑和市文化局官员为此在发掘请示报告中几番酌定用词:“如果祖坟所葬之人确系曹雪芹先辈,则依其辈分次序推出曹雪芹坟墓,然后进行科学发掘,从发掘中获取一些有价值的文字材料,以便帮助我们进一步解决目前学术界尚在争论的问题。”在8月13日致文化部的请示报告中又避重就轻地表示:“据向朝阳区人委文化科了解,此处系无主坟,如果发掘也不致产生不良影响。”
文化部于9月3日批复同意,文中谨慎地表示:“如果主坟发掘中发现有与曹家无关之证据即可结束,不必再挖掘小墓。”文化部强调:“在发掘期中,希望勿作任何宣传及消息报道。”王昆仑接到批复后马上指示:“保密,非最必要关系不可通知。”
待农民庄稼收割后,9月21日调查组才悄悄地进驻司幸庄,请来了140位壮工参与挖掘,历时5天。
领队兼考古组长张向群、文物工作队员苏天均(北大考古系毕业)希望能在墓中发现石砖雕刻的墓志铭、用朱砂写在砖上的买地文件,或是用墨笔写在纸式绢上的墓主姓名、生死年代。但在实地挖掘中没有发现任何带文字的东西,只是出土康熙至乾隆年间的铜钱,而且墓地已经多次被盗,已无值钱的陪葬品。
调查组在致文化部的发掘报告中,认为此处坟茔颇像曹雪芹祖坟,因为九口棺椁均用上等木料,棺内外均涂甚厚的红漆,这在北京地区清初的族人坟茔中还比较少见,显示墓主的地位、身份是很高的,这和曹雪芹的家世是吻合的。报告中还说:“该墓满汉葬俗同时存在,可能死者原为汉人,后来被编入旗,在生活习惯上渐带满人的特色。曹雪芹先辈原是汉人,清初被编入正白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