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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理财规划方案报告{整理5篇}

2024-07-20 15:50:02工作报告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家庭理财规划方案报告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家庭理财规划方案报告范文第1篇

(一)法国的审计法律制度

1.审计机关的设置及组成。根据《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法国设立审计法院。《审计法院法》对审计法院的组成作了明确规定。审计法院由院长、庭长、审计官、一级审计官、二级审计官、一级助理审计、二级助理审计组成。审计法院共设九个法庭,各庭分工负责不同的审计事务。总检察长行使检察权,一名首席检察长和若干名检察长协助总检察长的工作。

2.审计机关的职责。

审计法院院长职责有:

(1)全面负责审计法院各项工作。首席院长在征得总检察长同意后,决定审计法院的工作组织方式、各庭分工,并根据法庭庭长的建议,制定审计法院年度工作计划。

(2)主持案件的审理、顾问室、法庭联合会议、主持报告委员会和日程委员会的工作。

(3)任命审计法院官员。

(4)负责签署审计法院的决定和命令。

(5)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法院的意见。

总检察长通过提出公诉和意见行使监督检察职责:

(1)对部门、单位的监督检察。监督帐目的定期审查,如发现逾期未查,则依法处以罚款。在不侵害审计法院帐目审查权的情况下,总检察长可以向审计法院提出公诉。必要时,总检察长可以提出对公共机构会计人员处以罚款。

(2)对审计法院工作的监督检察。监察审计法院各庭依法判决。根据检察机构和驻各大区审计法庭官员的汇报,就不服大区审计法院判决的案件向审计法院提出上诉,还可以上诉最高行政法院。

3.审计机关的职权。

审计官进行审计时,有权行使审计法院的权力:

(1)帐目审查权。审计官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帐目,有权对拥有国家财产的组织机构或接受审计法院审查的法人机构的供应、设备、工程及建筑情况进行检查。

(2)调查权。审计官拥有必需的调查权力,包括询问、了解情况、调查和鉴定。

(3)索取资料权。被审计单位有义务向审计官提供文件和有关资料。审计官在审查帐目时,被审计单位应采取一切措施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特别是款项筹集、收取、结算和支付等凭证。在利用计算机系统管理的单位,审计官有权取得所需的计算机数据、密码等。

(4)处罚权。审计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并可作出处罚。

4.审计的范围。

审计法院审计下列单位的公共帐目和经营活动:

(1)各级政府机关、政府各部门所属的公共机构。

(2)接受财政拨款的企业或机构。

(3)从国家或其他接受审计法院监督的法人中享受附加税、捐助、补贴或其他财政资助的机构。

(4)社会保险机构。

5.审计程序。

(1)报送。即驻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计人员应按时将会计报表、单据、凭证送达审计法院,审计法院普遍实行报送审计制度。

(2)审计。对报来的单据、报表进行审查。

(3)调查。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会计人员作出书面或口头答复,也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就地调查。

(4)写出审计报告。

(5)判决。根据案情召开审计会议,进行审理、合议和投票表决。

(二)意大利的审计法律制度

1.审计机关的设置及组织。根据《意大利共和国宪法》,意大利设立审计法院。《审计法院法》具体规定了审计法院的组织。审计法院由院长、庭长、顾问、检察长、副检察长、首席法官、法官组成。审计法院共设三个法庭,一个庭行使审计职能,两个庭行使司法职能。

2.审计机关的职责及其划分。

审计法院的职责划分为审计职责和司法职责:

(1)审计职责主要包括:审计共和国总统法令;审计国家支出;审计政府收入;对保管国家物资的仓库、堆栈,以及法律规定的国家资产进行审计;对提出推销要求的国家人所推销的债券进行审计;对国家行政机构的总资产负债表,在提交议会前予以调整;对所有掌握国家资金或贵重物品的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机构的帐目进行评估;审计政府财产、国家会计总帐目以及特别法规定的类似职责。

(2)司法职责主要包括:就公务员在行使职责中所造成的税务机关的损失的责任作出判决;对不服有关帐目和债务的行政措施提起上诉所作的判决;对要求退还不应按征税法交纳的直接税问题所作的判决;对全部或部分由国家或其他法定机构支付的退休金起上诉所作的判决等。

3.审计签证制度。意大利实行支付命令由审计法院进行审签的制度。对先审后付和先付后审的事项由法律规定。有关国家经费的付款凭证、支付官员的信贷凭证以及其他支付证明,连同旁证材料,均须提交审计法院进行审计。支付官员应将报告连同旁证材料一起送交审计法院审计。审计法院有责任确保:支付的金额不超出预算规定,不做法律不允许的转帐,经费的结算和支付均符合法律规定。

(三)西班牙的审计法律制度

1.审计机关的地位及组织。根据《西班牙宪法》的规定,西班牙设立审计法院。审计法院是国家和公共部门帐目和经济活动的最高监督机构,直接隶属于议会,并受议会委托行使其职能。《西班牙审计法院组织法》具体规定了审计法院的组织。审计法院内设机构有:院长、全会、领导委员会、审计处、审判庭、审计委员、检察处和总秘书处。

2.审计机关的职责及其划分。

西班牙审计法院的职责分为审计职责和司法职责两种。

(1)审计范围。主要是公共部门,具体包括:国家行政当局,自治区机关,地方机关,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自治性机构,国营公司和其他公共企业;对那些得到公共部门补贴、信贷、保护或其他资助的自然人或法人单位的审计工作,亦由审计法院负责。

(2)审计职责。审计职责是指使公共部门的财政活动符合合法性、效率性和经济性原则以及根据公共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行使的职责。审计法院应对公共部门的经济、财政活动进行外部的、经济的、全面的监督。

(3)司法职责。司法职责是审判掌管公共财物者应负的财会责任。这种财会性审判是审计法院专有的司法性权力。它是针对那些征集、监察、管理、保护、掌管或使用公共财产、资金或物品的人报送的帐目进行的。审计法院通过审判确认并追究的财会性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附加责任两种。直接责任是整体性的,应当赔偿所造成的全部损失;附加责任的赔偿数量仅限于其行动所造成的损失,并可谨慎、公正地予以减免。

家庭理财规划方案报告范文第2篇

顾湘陵涉嫌受贿案开庭

12月10日上午,湖南省衡阳市中级法院对长沙市规划局原副局长顾湘陵及其妻子吴利君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顾湘陵涉案金额超过7000万元。

衡阳市检察院指控,顾湘陵在担任长沙市规划局局长助理、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房地产项目规划报建审批及工程项目、设计业务的承揽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344次单独或与被告人吴利君、顾湘衡(其弟,另案处理)共同收受49人的贿赂折合共计人民币2146万余元,马来西亚币0.5万元;顾湘陵另有4943万元人民币的财产来源不明。

据了解,顾湘陵有16套住房,其中包含在北京、长沙的两套别墅,其家庭财产折合人民币1.1亿。

云南楚雄州原州长杨红卫贪腐案开庭

12月13日,云南省大理中院的法官“移师”昆明,在云南省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楚雄州原州长杨红卫贪腐案。据悉,杨红卫将面临两项指控:和罪。

2009年7月9日,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发生6级地震,震后国家财政拨款扶持灾民房屋重建。然而村民在入住后发现政府建设的新居普遍墙面开裂、楼顶塌陷,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随着有关方面介入调查,楚雄州建设局局长王斌、副州长吕琳麟和州长杨红卫的贪腐窝案逐步被揭开。

2012年11月,经指定管辖,该案由大理白族自治州检察院审查结束,正式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杨红卫是目前所知落马厅级官员中涉嫌吸毒的第一人。

重庆南川医院骨科主任因受贿获刑十一年

重庆市南川区医院骨科主任受贿案近日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曾肖宾因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追缴其所获赃款356万余元。

曾肖宾原在该区人民医院担任外三科、骨二科主任。由于骨科手术中需要使用大量的骨科耗材,如关节固定器、人工骨等,而骨科专业性很强,这些耗材产品的选择主要由骨科主任作出建议,并向医院领导申请,最后由医院与供应公司签订销售服务合同。

经查明,曾肖宾自2008年起至2012年初,利用对骨科耗材的建议权,向医院建议使用其指定公司提供的骨科耗材,并收受销售人员丁某、罗某巨额贿赂共计356万余元。

法院认定,案发后,曾肖宾投案自首并提供线索检举他人犯罪,在侦查过程中通过其亲属主动退还赃款274万余元。鉴于被告人曾肖宾有自首、立功、清退大部分赃款等情节,可从轻处罚。

新余人大常委会原秘书长刘燕因贪污一审获刑十年

12月6日,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刘燕贪污一案,以贪污罪判处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原秘书长刘燕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09年至2011年间,刘燕利用其担任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秘书长职务之便,先后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侵吞、私分及用“小金库”资金报销个人使用的名贵眼镜、护肤品、服装、贵重茶叶等手段,多次从擅自设立的单位“小金库”中直接贪污,以及用公款报销个人使用的美容消费卡、贵重茶叶等手段,多次贪污新余市人大公款共计20万余元。

安徽宿州一国土局长因受贿一审获刑十三年

家庭理财规划方案报告范文第3篇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人口与发展问题的高度关注,是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以此带动其它的帮扶活动,引导基层干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

(三)通过国家政策性奖励扶助,引导更多农民少生快富,有利于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四)针对特定人群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有利于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

(五)通过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拓宽政府财政直接补助农民的新渠道,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

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管理机制的改革。

二、试点的范围、内容、目标、原则和组织管理

(一)试点范围

从20*年起,首先在四川、云南、甘肃、青海省和重庆市,以及河北、山西、黑龙江、吉林、江西、安徽、河南、湖南、湖北各1个地(州、市),贵州省遵义市进行试点,同时鼓励东部省份按照国家统一要求自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全国推开。

(二)试点内容

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所面临的特殊困难,在部分地区探索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建立确保这一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的管理运行体系。与地方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各项帮扶救助措施紧密结合,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试点目标

1、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减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出生的人口,稳定低生育水平。

2、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

3、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4、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四)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制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五)组织管理

试点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

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设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国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对全国试点工作的协调指导。试点地区应建立相应协调机制,组织实施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实行申报与审核制度。初步拟定的试点地区按要求向国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报送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和奖励扶助资金安排计划,经国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批复后,正式纳入国家试点范围。各省(区、市)自行开展试点的地区报国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三、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和奖励扶助标准

(一)奖励扶助对象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试点地区省级人口计生委依据上述基本条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政策解释,结合本地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

(二)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5、地(市、州)、省(区、市)、国家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四、资金来源和财政负担比例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视各地财力情况,由中央或地方财政确定负担比例,安排专项资金并分别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地方负担的资金,以省级财政为主。西部试点地区的奖励扶助金按基本标准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中部试点地区的奖励扶助金按基本标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50%;鼓励东部地区自行安排资金进行试点。

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必须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五、奖励扶助金发放和管理

(一)奖励扶助金发放

奖励扶助资金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帐核算和直接拨付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中国农业银行或自行确定其他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发放。

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一年发放两次。

(二)奖励扶助金管理

1、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地方财政负责奖励扶助金的预算决算并建立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将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及时足额拨付到委托发放机构。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地方财政通过财政年报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2、人口计生部门及时掌握并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

情况。

3、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并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发放机构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将建立个人账户和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地方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交农业税等款项。

六、评估与监督

(一)国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每年进行一次试点工作的综合评估。试点省(市)和地(市)每半年对试点工作组织一次综合评估,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奖励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二)利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地(市)级每季度、省级每半年进行一次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落实的情况。

(三)推行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四)协调县以上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五)每年由国家和省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组织社会力量和中介机构对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六)建立观察员制度。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独立的、随机的监督检查,将结果直接报送国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

七、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对奖励扶助试点工作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要把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纳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在试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地方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二)地方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取消试点资格。

(三)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委托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资金的,取消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试点的任务和要求

(一)各级领导要对试点工作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试点工作纳入考核、评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切实做好试点工作。

(二)要积极探索和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以及安全可控的社会化的资金发放方式和渠道,确保奖励扶助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确保奖励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

(三)继续执行和完善已出台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把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与对农村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的"两免一补"、西部地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关爱女孩"行动、计划生育"三结合"、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和贫困母亲等项工作紧密结合,逐步形成更加完善的利益导向机制。

(四)将奖励扶助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做好奖励扶助资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加强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登记、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工作。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

(五)试点地区根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下发的试点方案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规范制度运行的标准和程序,加强动态管理。

家庭理财规划方案报告范文第4篇

《财经》记者 叶逗逗

没想到打个行政官司这么难。”68岁的湖南老人洪仲德对《财经》记者说。

因村里的煤矿被县政府炸毁,洪仲德作为村民代表之一,于2008年11月将湖南邵阳市邵东县政府告上法院。但至今,接了诉讼材料的法院既不受理此案,也不驳回。法官只是用“民不与官斗,穷不与富斗”的“道理”,来劝说洪仲德放弃诉讼。

数番劝说无效后,法官道出了无奈:“今天受理了你的案子,明天我就得走人。”

“这就是中国行政诉讼的现状。”洪仲德的律师、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文告诉《财经》记者,从1989年4月4日《行政诉讼法》颁布至今整整20年,然而,行政诉讼制度,也就是老百姓俗称的“民告官”,在当前中国依然面临着窘境。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拥有行政法硕士头衔的刘文律师,做了近十年的行政诉讼业务。“做的时间越长,我对行政诉讼的底气越来越不足了。”他说。 最近,他甚至想改行去“养牛”。

法院之困

“《行政诉讼法》是一个民主的里程碑,无论怎么评价都不为过。”曾经主持制定《行政诉讼法》的全国人大原副委员长王汉斌如此评价。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是中国第一个行政诉讼法学博士。他告诉《财经》记者,正是有了《行政诉讼法》,中国老百姓才真正在实践中明白:法治的真谛在于规范国家的公权力。

但马怀德也承认,“民告官”制度建立的20年,亦是“民”与“官”之间权利和权力不断博弈的20年。在这博弈过程中,由于体制的障碍,本应成为居中平衡力量的司法,却始终缺乏足够的权威和能力,去将这项制度发扬光大。

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1989年至2008年,全国各级法院20年间共受理各类一审行政案件140万件,平均每年不到10万件。而且,原告的胜诉率不到17%。

据最高法院行政庭庭长赵大光介绍,德国的人口仅8000万,每年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却在30万件左右。

中国行政案件受理率如此之低,这是因为中国行政争议少吗?――每年国家局接待件数达千万次,其中相当多的数量为行政争议;是中国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能力强吗?――、违反程序的事件各地层出不穷。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真正的原因在于行政诉讼的功能没有充分发挥,行政争议不能通过诉讼的方式释放出来,“民告官”促进依法行政的制度价值没有得到完全体现。

现任北京市高院副院长王振清,作为北京市法院系统第一任行政庭庭长,曾参与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筹建,见证了20多年来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酸甜苦辣。他告诉《财经》记者,1986年,他接受最高法院的委派,率一些法律同仁对中国建立行政诉讼制度进行可行性调研。据王振清回忆,当他带着研究人员走访北京各个行政机关时,有些行政机关的官员称:“我们永远不会坐在法庭的被告席上。”显然,对于行政官员来讲,和老百姓坐在一个法庭里受审,非常丢面子。有些行政官员还提出,有了《行政诉讼法》,计划生育怎么搞?公粮怎么征收?

王振清认为,建立行政诉讼制度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正是在行政诉讼制度的推动下,中国民主法治在不断向前推进。最典型的是,现在很多行政官员已经改变了观念。近年来,全国各地的政府都在倡导行政案件首长出庭制度。比如,江苏省大部分的地级市都专门出台文件,实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并且将出庭率作为行政目标考核内容之一。

然而,对于法院来讲,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仍然举步维艰。行政机关或出于面子的考虑,或出于部门利益相关,以种种理由来阻碍行政诉讼。

专门打行政诉讼的浙江宁波律师袁裕来告诉《财经》记者,他的一个案件涉及“温福铁路”建设的违法征地,法院一审判决平阳县国土资源局败诉。今年年初,他收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写的一份上诉状,让他觉得咄咄逼人。其中写道:“铁路是国家重点工程项目。这样一个工程项目,相关的用地程序一直没有跟上,因此上一级行政部门要下一级部门先行用地,保证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按时完成……本案的判决必然会引起连锁反应,直接影响‘温福铁路’建设……”

北京市高院副院长王振清对《财经》记者坦言,行政诉讼的问题主要来自公权力机关的干预。据他回忆,曾经有个案情简单的治安案件,公民告公安机关,由于公安机关的坚决反对,区法院很难承受压力。为此,北京市高级法院、中级法院行政庭的庭长不得不先后九次到这个区法院撑腰打气。

法律修改势在必行

中国行政诉讼不畅的另一个现实的原因,是现行《行政诉讼法》局限了可诉的范围,严格限制了原告的资格。

比如,在受案范围上,行政机关的“红头文件”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法院是不予受理的。例如,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政府日前出台文件,要求全区副科级以上现职干部,上半年每人至少替开发商销售一套住房;完不成任务者,按比例从所在单位已认定的全年招商引资额中扣减,个人还可能遭通报、扣工资等处罚。

类似的事件,还有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政府下发文件,要求辖区各单位干部职工每人购买100斤番茄。这些都属于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的典型行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不具有可诉性。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很多时候,“红头文件”违法要比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违法后果更严重,影响范围更广,对政府公信力的损害也更强。但是,目前的监督体系对这些“红头文件”制约很少,所以,有必要将政府制定“红头文件”的行为,纳入法院审查范围。

另外,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只规定当事人在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除此之外,受教育权、知情权、游行示威等公民的基本权利被损害,能否提起行政诉讼,要取决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从实践来看,这几年,受教育权已经进入法院的审查范围,知情权也正逐渐进入行政诉讼。但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始终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马怀德建议,只要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就可以提讼。

此外,扩大原告的资格,引入公益诉讼制度以及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都是《行政诉讼法》修改需要考虑的内容。

十一届全国人大已经将《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纳入五年立法规划中,但能否全面修改还不可知。据《财经》记者了解,最高法院目前正在着手调研,准备起草一份修改的建议稿。

期待深层次变革

律师袁裕来告诉《财经》记者,他曾经过一件行政诉讼案。当他带着案件当事人到法院去开庭,当事人在法院漂亮的大楼前一下子就丧失了信心――他们的理解是,建造法院大楼的钱是政府财政拨款的,“刚拿了政府那么多钱,法院怎么可能判政府败诉呢?”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行政诉讼困境,很大程度在于法院的地方化和管理的行政化。

最高法院行政庭庭长赵大光承认:“目前,有案不收、有诉不理的现象还是存在。行政诉讼难,与现行的司法体制直接相关。”他认为,“从理论上讲,人、财、物都是地方政府管着,政府的案件,实际上法院和被告就是有利害关系。”

20多年来,法院在既有的框架下也试图作一些突破,以减少一些来自行政机关直接的干预,改善司法环境。最高法院在20年间制定了18部司法解释。2008年1月,最高法院又《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认了“提级管辖”“异地交叉管辖”制度。

这些制度,都是地方法官在实践过程中,为减少本地行政机关干预的发明创造。

比如,浙江省台州市中级法院原行政庭庭长陈崇冠,首创了异地交叉管辖。他2002年开始试验推行对于告县政府等重大行政诉讼案件,由中级法院指定另一个县的法院受理后,行政机关的败诉率大幅上升,到2005年三年间政府的败诉率为35.14%,比全国行政案件行政机关的败诉率高出1倍多。

北京市高级法院在2009年3月9日出台一份文件,要求北京各级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要求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依法受理,以及规定行政案件应依法公开审理。

法院所有变通,因只局限法院自身的“脱困”,所以这些制度都是治标而不治本。

最近,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启动,其中有一项是关于司法经费改革。据《财经》记者了解,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加大扶持力度的,还只是西部以及经济贫困地区。法院真正实现“人、财、物”上的独立,尚未见端倪。

另一方面,目前的行政问责制度,也扩大了法院地方化所带来的弊端。

例如,江苏省如皋市最近采取了一个新举措――干部“述法”,类似于干部述职,其主要内容就是行政官员汇报有没有发生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有多少案件败诉,有多少行政决定被撤销。

最高法院行政庭庭长赵大光对此表示担忧。他认为,这种不合理的行政追责制度,带来的负面影响要远远大于正面的影响。过分强调行政机关的胜诉率,只能使行政机关为了考核不受影响,通过给当事人或者法院施加压力,千方百计地寻求胜诉。■

中国行政诉讼大事记

1982年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该法,行政审判开始有法可依。

1986年 湖南汨罗法院成立第一个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湖北武汉中院成立第一个中级法院行政审判庭。全国人大法工委将研究行政诉讼法列入1986年工作计划。

1987年 浙江温州市苍南县农民包郑照县政府,被媒体称为“中国民告官第一人”。尽管这并不是中国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但通过此案,广泛宣传了“民告官”制度。

1989年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这部法律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4年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该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8年 中共十五大报告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基本方略。

1999年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该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颁布《关于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决定》。

2001年 乔占祥诉铁道部,完善了中国价格听证制度,推动了《价格法》的贯彻落实。

2003年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该法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 国务院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这个文件被称为中国行政法典的雏形,确立了中国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2007年 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法规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家庭理财规划方案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个人理财;理财规划;教学方法。

家庭理财行业发展日趋成熟,大学生需要提高对个人理财行业的认识,加强自身的理财能力,以便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环境。这一背景下,开设《个人理财》课程的高校也逐渐增多。目前,对该课程的教学尚在探索之中,一个主要问题是,如何适应大学生的理财需求,如何改善课程教学以便提高大学生的理财观念和能力。对这一问题探讨的深入,有利于完善个人理财教学,不断提高大学生财商水平。

一、加强个人理财课程教学的重要性。

(一)个人理财社会需求增长较快。

近年来,随着人们收入的不断提高和金融投资工具种类的不断增加,社会理财需求增长较快,理财产品市场不断扩大。一项调查显示,我国中高端消费者人群中,约78%的受访者需要理财服务;50%以上的人愿意为理财服务支付费用。1995 年至2005 年,中国个人理财市场每年的业务增长率达到 18%,而据该项调查预计,在未来 10 年里,中国个人理财市场将以年均30%的速度高速增长[1]。金融投资工具的增多加大了人们对专业理财服务的需求,理财规划师行业前景广阔,因此,培养大学生具有理财规划方面的专业眼光和视角正在成为高校理财教育的基本目标。

(二)大学生理财能力亟待提高。

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的同时,大学生可支配收入也在不断增加。大学生已不满足于基本生活消费等方面的需求,希望通过一定的投资渠道为富余资金找到保值增值的门路,但实际上,他们的理财行为和理财观念之间还有较大差距。有调查表明,虽然大学生将证券投资列为投资首选渠道,但真正具有实际股市投资经验的比例只有10%,因此,有四分之三的大学生表示,需要理财知识并希望通过高校的理财教育课程、报纸杂志、专家讲座等方式获取理财知识[2]。

二、个人理财课程的特点。

(一)综合性和系统性。

高校个人理财类课程综合性突出,涵盖了金融、会计、经济、管理等诸多领域,需要大学生拥有货币银行学、证券投资学、保险学、房地产金融学、国际金融学等诸多课程学习的基础,而且对不同课程知识之间的整合度较高。个人理财类课程以居民家庭理财规划为主要服务目标,包含着投资规划和生活规划两大类内容。投资规划不仅包括证券投资规划,如股票、债券、基金和期权等金融工具的规划,而且还包括外汇、黄金等方面的投资规划。生活规划包括了现金规划、储蓄规划、消费信贷规划、房地产规划、保险规划、税收规划、子女教育规划、退休规划和遗产规划等诸多方面。

(二)实务性和专业性。

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家庭都是经济活动单位,都需要解决如何扩大收入和如何合理消费的问题,个人理财是以实现居民家庭的财务自由目标而展开的一系列财力分配活动,包括了投资管理、融资管理和流动资金管理三个方面。一般情况下,家庭理财集中在投资上,很多人将理财等同于投资。但居民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都需要涉及到资金的分配问题,需要平衡好自身财力和消费水平的关系,因此,个人理财包含着比投资内涵更广、更为实际的内容。个人理财是在居民家庭难以应对复杂的财务管理体系状况下诞生的,目前已经发展成为较完善、规范的理财规划师行业。理财规划师包括了注册金融策划师、特许金融分析师、国际认证财务顾问师、特许财富管理师等诸多行业资格认证的专业理财人士。除理财规划师外,广义上为居民家庭提供理财服务的专业人员和提供相关服务的类似人员,还包括了保险专业人员、证券和投资咨询专业人员、会计师、律师、遗产规划师等等。

三、个人理财课程教学存在问题。

(一)适应学生理财需求的教材少不同专业的学生对理财课程有着不同的需求,一般来说,财经类专业的学生希望获得增加对理财规划师职业能力的了解,加深对已有金融、经济、管理类课程的认识,而理工类和医学类等其他非财经类专业学生则想通过对理财课程的学习,了解投资的基本知识,做好自己的生活规划。但是,从目前已有的《个人理财》或者《理财规划》教材来看,案例分析较少,而对各类理财知识的介绍成为重点,如股票投资、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外汇投资、保险等基本知识的介绍占据了大半的篇幅,对财经类专业学生来说,这些知识都已经了解过,或者非常很熟悉。使用这些教材授课,学生就会认为再学已经学过的知识意义不大,从而对《个人理财》课程由新鲜、好奇逐渐转向厌倦情绪。目前各个高校开设《个人理财》课程的专业多是财经类,因此,教材内容体系的不完善,影响了教学质量和学生理财能力的实际提升。

(二)课程定位并不恰当。

《个人理财》课程定位一般是专业选修课或者一般的选修课,很少作为专业课出现。财经类专业的课程设置中,综合性强的个人理财课程由于涉及到众多金融投资工具和会计、税收、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将其作为学生的专业选修课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是,从该课程的特点来看,知识综合性强需要一定的教学课时让学生融会贯通,实务性强需要学生多实际操作,结合自己的生活理财多体会、多实践,所以各高校分配给专业选修课的 30 多个课时就显得不足。另外,选修课的课程定位也使部分学生存在轻视该课程的倾向,因此,随着对个人理财课程定位认识的加深,将其调整为专业主干课程有一定的必要性。

(三)过多重视理论教学。

目前,各高校对个人理财课程的课时分配只是在32 课时上下。有限的教学课时使得实践教学课时捉襟见肘,而强调实践教学又会使学生的知识整合度欠缺,加上实践教学相对于理论教学还存在一定的难度,所以重视理论教学成为有限课时内的理性选择。

除了该课程的教材过多重视各类理财知识的介绍性内容外,就笔者的教学经验来看,这类综合性较强的课程,老教师们一般不愿涉足,这给年轻教师留下了较大的发挥空间。年轻教师理论知识较强,但教学经验不足,对不同知识之间的衔接转换上掌握还不够熟练,因此,在讲课中往往对实际操作重视不够,倾向于理论讲解。对学生而言,如果年轻教师理论教学与学生实际需求结合不紧密,学生对该课程的兴趣会快速下降。

(四)教学案例较为简单个人理财课程教学中,案例教学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作为生活情景的简化模拟,案例教学能将枯燥的理论变得简单明了。目前,一般教材上的已有案例选择往往只为某一章节、某一种理财知识准备,情景设置过于简单,使学生对案例本身的认同度不高。

除了个别教材在最后一章设置综合性很强的案例外,缺乏不同种类理财知识的案例之间的互联互通,也就是说,能将简单的两三种理财知识结合在一起的案例不多。这也导致对案例本身的问题设置等一系列引导性的思考还欠深入。

四、个人理财课程教学的对策。

(一)加强调查研究,注重学生理财能力培养。

经济社会的快速变化影响着大学生的理财观念和认识,大学生群体的财商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个人理财课程教学需要加强大学生理财观念和能力的调查研究。来自不同经济条件的家庭的大学生,理财观念和经验存在很大的差别。所学专业不同的大学生,其投资理财能力差异也较大。在个人理财课程开课前,可以设置简单的理财课程需求调查问卷,对大学生学习该课程的目的和动机进行统计分析,以便摸清大学生的实际理财状况,能展开有针对性的教学。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应注重学生参与案例讨论和课外阅读或实践活动的信息反馈,注重学生解决生活模拟理财问题的能力的提高和创造性的培养,帮助其养成较好的理财习惯,使大学生的理财能力能够不断提高。

(二)对个人理财课程重新定位。

解决个人理财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最主要的途径就是逐步改变个人理财课程的选修课地位,将其纳入专业主干课程。通过延长教师的授课时数,可以有充分的教学时间使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两者兼顾,会吸引经验丰富的教师加入到理财课程教学中来,他们的经验和能力能够缩短学生对该课程的理解过程,更能适应学生的理财需求。课程的重新定位也有助于强化学生对该课程的理解和认识,增加学生的学习兴趣,特别是对一些财经类专业的学生,会加大对理财规划师等职业资格考试的需求,使其主动学习的动力增强,切实提高其适应职业岗位需求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个人理财课程实践教学力度。

加强实践教学是改善个人理财课程的重要手段,主要途径有以下 4 条:一是结合大学生自身的消费和理财活动,可以引导学生参与到各种理财知识的案例讨论中,针对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类型的理财规划,通过相互讨论交流理财信息,提高实际理财能力;二是开展理财模拟大赛,以赛带练,促进学生理财学习的兴趣;三是邀请职业理财规划师、金融投资界专业人士举办理财规划讲座,使学生对实际的、前沿的理财业务知识有更深的认识;四是和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建立实践教学基地,让学生多参观,实际感受理财业务的运营流程,体验理财文化,加深对实际理财市场的切身感受。

(四)注重教学案例的综合性和严谨性。

在理财教学中,需要精选案例,建立教师自己的理财案例库。选取案例可以从教材和经典案例中直接拿来,但更多的案例需要教师从网络、身边的案例等搜集,并进行加工,以适合教学需要。可以选择从综合性较强的案例中删减不必要的内容,突出案例所要体现的某2 个或某几个方面的理财知识,注重案例的适度综合性,同时又要保证案例的生活性,如果能对学生的理财能力有直接应用的价值更好;也可以从已有的几个简单案例进行整合,将不同家庭遇到的理财问题放到同一个假定的家庭中去,整合过程中要注重理财规划的逻辑性,设置问题要循序渐进,既能回顾已学知识,又能引导到新学的理财知识上。

另外,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要结合学生的反馈思考所用案例的适用性、综合性和严谨性,不断整理财案例库,增强案例教学的生命力,使之能对提高学生的理财能力提供切实的帮助。

参考文献:

[1]耿彩琴.未来10年个人理财市场将年增30%[J].北京日报,转载于搜狐网,2008- 01- 09.http:/ / news.sohu.com/ 20080109/ n2545394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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