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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与方案{集合5篇}

2024-08-01 00:43:01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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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与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矿山;资源;水土流失;治理

中图分类号:TB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6016902

龙岩市是福建省西部山区,降雨量大而集中,也是矿产资源富集区,矿业开发强度较大,局部地段、部分矿山的地质环境破坏比较严重,矿山水土流失治理工作任务较繁重。

1龙岩市矿产资源概况

1.1基本情况

龙岩市目前已发现的矿产有64种,其中能源矿产3种,金属矿产18种,非金属矿产40种,其它矿产3种。有33种矿产不同程度探明了地质储量,煤、铁、锰、铜、金、银、石灰岩、高岭土等15种矿产储量位居全省第一。截至目前,全市有采矿权646个,矿山总面积589.9km2。矿产资源是龙岩市的重要区域优势之一,矿山企业在该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近年来,全市矿业快速发展,2012年开发利用矿种41个,实现原矿工业产值116.6亿元,约占全省的五分之二,建材、冶金、能源等产业都依托矿产资源而发展。据估算,矿业延伸产值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50%左右。

1.2主要特点

(1)矿山点多面广,规模小。受地质成矿条件制约,龙岩市大中型矿床少,从而大中型矿山少,大多为小型和零星分散矿山。近年来通过资源整合,采取关闭、淘汰、联合、改造等措施,该市矿山数量已大为减少,但目前仍有646个矿山,点多面广分布于全市各地,集约化、规模化不高。

(2)矿区地形地貌复杂,容易产生水土流失。龙岩市是多山地区,峰峦叠嶂,沟谷纵横,地形切割起伏大,露天开采矿山易发生水土流失。而绝大部分矿山都坐落在复杂陡峭的地形地貌中,开拓和开采工程量大,废水废渣排放难度高,尾矿库、排土场安全隐患大,防洪防灾问题突出,水土流失治理难度大。

2龙岩市矿山水土流失治理现状

龙岩市高度重视矿山水土流失治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进展顺利。

(1)加大资金投入。自2003年至2012年底,该市各类矿山植被恢复治理面积438.1公顷,治理率24.6%,中央、省级财政累计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5070万元。

(2)全面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龙岩市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列入矿山年检内容之一,要求矿山企业依法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对未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未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矿山企业在矿山年检时不予通过,并停止其火工使用计划的申报;矿山闭坑时矿山企业必须按批准的治理方案完成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经验收合格后,退还已缴存的保证金。

自2006年以来,该市全面实施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目前大部分矿山企业按审核通过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要求开展“边开采,边治理”。截至目前,该市辖区内持有效采矿证矿山计646个,应缴生态保证金的矿山有638个,(其余8个为地热、矿泉水,按规定不用缴交生态保证金),现已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缴存保证金矿山有595个,累计缴纳部、省、市、县级生态治理保证金26035.62万元。还有43个矿山未编生态恢复治理方案的主要原因是这些矿山都已列入整合或关闭,但其原采矿证尚未注销,整合中的矿山正在编制方案,列入关闭的矿山将逐步注销矿权。

3龙岩市矿山水土流失治理采取的措施

(1)合理规划,分类管理。规划是龙头,合理规划、科学划分可采区、限采区和禁采区,严格采矿权登记管理。该市在矿产资源第二轮规划中已将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饮用水源地沿岸一重山范围内列为禁采区,并规定在禁采区内不得新设立矿业权,对已设立矿权的矿山进行搬迁、整改。严格审批条件、程序和权限,凡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未纳入年度出让计划,以及储量规模、生产规模、资金、技术、安全和环保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发证。对决定关闭的矿山,及时吊(注)销采矿许可证和相关证照。国土资源部门在颁发采矿许可证时,要求矿山企业必须提交由资质单位编写并由环保部门认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矿山建设必须严格依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要求实施相关的环保、水保工程。

(2)强化保护,依法监管。保护是基础,要求矿山按规定编制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并按审核通过的治理方案要求,采取恢复植被、开挖截排水沟、沉淀池、拦渣坝等治理工程,完成年度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日常的监管过程中,对矿山企业从严把关,发现有矿山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要求实施相关的环保、水保工程,均函告环保、水保部门,并配合他们督促矿山做好环保、水保工程,把矿山开采造成的环境破坏、水土流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同时,大力开展无证矿山的环境整治。至2010年底,龙岩市全部关闭了位于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饮用水源地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的22个无证矿山,并对部分矿山开展治理工作。

(3)多元投入,综合治理。治理是重点,全力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力度。2010年以来,该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开展了高速公路、铁路、国(省)道及汀江、九龙江两侧的“青山挂白”专项治理,认真制定了《矿山植被恢复和“青山挂白”治理实施方案》,落实责任措施,全市在实施“青山挂白”治理工程中共投入资金1387.9万元,累计完成12个“青山挂白”点的治理,治理面积11562万平方米。如长汀县国土资源局2012年投入340万元整治长汀县河田稀土矿区。目前,该矿区已完成平整台地、做田埂、挖大穴、下基肥、客土、苗木定植、挖穴播草籽、贴草皮、冲沟种类芦、施肥抚育等治理工作,植被得到良好恢复,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效果。龙岩市高岭土有限公司采取工程治理措施和绿化治理措施相结合的原则,累计投入800多万元进行生态环境保护,水土流失得到较好的控制。一是做好采场的综合整治,对容易塌方的边坡用铆杆混凝土支护技术进行加固;二是对开采终了的边坡及时修筑排水沟,在采矿场外修筑防洪截水沟;三是对坡面和矿区周边及时进行植被恢复工作,从源头控制水土流失;四是在矿区的下游建造拦渣坝,排土场的下游建挡土坝和排洪沟,控制暴雨冲刷引起的泥石流、水土流失。

4矿山水土流失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局部矿区缺乏统一开发规划,地质环境破坏较严重。部分矿山未严格按照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规范开采,形成岩质高陡边坡,治理难度大。有的矿山由露采转为地采后,遗留下来的露天采场与排土场没有及时治理,使局部地区地质环境破坏严重。

(2)部分矿山采矿方法落后。凿岩产生的粉尘四处飞扬,露天开采影响地貌景观。建筑石料、粘土矿山设置过多,对局部地质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3)部分矿山过分开采。个别石灰岩矿山现已开采至区域地下水位(或最低侵蚀基准面)以下,大量抽排地下水,引起区域地下水位下降,极易诱发地面塌陷。

(4)“青山挂白”治理难度大,缺乏经费保障。龙岩市“青山挂白”点多为露采矿山采剥后的岩石峭壁,植物不易生长,治理难度大,技术要求高,采用一般的治理措施,绿化效果不明显。此外,部分挂白点是前几年关闭废弃的无主矿山,由于历史原因,大多数未缴存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加上点多面广,进行治理需要大量资金,县级财政难以承担,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治理进度。

龙岩市矿山水土流失治理存在的上述问题,其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

一是水土保持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有的地方没有把水土保持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只顾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盲目地承诺矿主进行开采。另一方面开采者对水土保持没有足够的认识,没有把保护采区的水土资源和防治采区的水土流失当做自己的一项责任与义务来履行。

二是水土保持投入不足。水土保持是一项社会事业,需要社会的重视和投入,矿山水土保持也是一样,可是一些矿山开采者只顾自己开矿得利,没有把防治水土流失的费用作为生产成本来计算,把水土保持和治理的投入推向社会和政府。

5加强山区地市矿山水土流失治理的对策建议

(1)按照建设“美丽家园”的要求,增强全社会水土保持意识。要提高全社会的水土保持意识,增强矿山业主的法制观念,提高其做好水土流失与治理工作的自觉性,努力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民参与监督管理的矿山水土流失治理新局面。

(2)坚持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相结合,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开采与环保并重,规范矿山企业的开采方式,严格执行水土保持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避免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的局面,走以预防为主的矿产资源勘探开采之路。通过全力加强矿山环境的防治工作,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逐步建立友好环保型矿山企业。

(3)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的管理。大力促进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严格按矿产资源规划设置矿业权。在禁采区内严禁设置新的采矿权,对在划定禁采区前已取得的采矿权,采矿证到期后不再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在限采区内,原则上不再新设立采矿权,对新发现有重要经济价值的矿产,要进行科学论证,从严审批。对已有的矿山,不得扩大矿区范围和生产规模,达不到最小生产规模的,限期予以关闭;在可采区内的新建矿山,必须达到相应的储量规模、设计规模和服务年限。铁路、高速路、国道、省道两侧10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露天矿山,已有露天矿山采矿证到期后不再延续登记;加强“青山挂白”的植被恢复治理,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建成绿色走廊。

(4)积极推进矿产资源的整合。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的原则,鼓励矿山企业走关闭、淘汰、联合、改造之路,实现矿山企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改变该市矿产开采规模小而散、利用方式呈粗放、松散状态。通过实施矿产资源整合,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合理利用,推动矿业企业逐步走上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道路,减少因矿山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实行探矿权市级预审制度,对“小、低、散”的项目不予报批,防止小矿山的开采造成新的生态破坏。

(5)加大矿山水土流失治理的投入。水土保持投入是全社会的。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的投入机制。政府的投入主要用于规划、监督和重点工程治理,企业要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方针,加大对治理的投入。对一些已造成了水土流失的矿点,评估治理投入资金,要求企业按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要求进行治理,否则强制关闭。同时,全面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相关矿山企业在2012年矿山年检前完成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查,并缴纳保证金。凡未缴纳保证金的矿山企业,停止火工使用计划的报批。

(6)强化矿山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一是在矿山监督管理工作中,水保、环保、国土、安监、公安等部门要从审批、发证、到爆破物的供给,相互建立一条执法链,环环相扣。二是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不定期地进行整顿治理,对不按规定开采的,坚决依法取缔;对未按规范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进行整改和治理,否则依法关闭,使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双赢。

参考文献

[1]龙岩生态市建设“十二五”规划[Z].

[2]张进德.我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研究[M].北京:地质出版社,2009,3.

[3]叶林春.矿山开采水土流失现状与治理措施[J].中国水土保持科学,2008,(S1).

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与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矿山环境保护 综合治理 资料搜集 现状调查

[中图分类号] TD167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4)-4-233-1

1概论

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就是评估矿山建设及生产活动造成的环境问题及其危害,制定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措施,采用工程和生物等手段使矿山环境得以恢复或重建的技术方案的总称。这是一个涉及矿山地质、矿产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岩土设计、结构设计、绿化设计等多学科的工程,目的是通过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为矿山环境保护、规范化管理和矿山生态恢复提供依据。

要做好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作,主要是通过收集资料和对矿山范围及其周边进行野外调查。资料的搜集可以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条件,现状调查可以查明现状条件下矿业活动引发的主要环境地质问题,从而为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规划方案打下坚实的基础。

2资料搜集

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的资料搜集,应该包括地质资料、水文资料、矿山资料、矿山设计资料、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治理成果资料等。

2.1地质资料主要包括:矿区普查地质报告、矿区勘探地质报告。

(1)通过这些地质资料可以了解矿区所处行政区地理位置、地理坐标;周围交通及基础设施、城镇乡村;气象、水文;地形地貌(主要是所处地貌单元,地貌形态特征,特别是与矿山工程有关的微地貌特征以及周围可开发利用的地貌景观资源);土地类型及植被情况。

(2)可以概略了解矿区区域地层岩性和岩浆岩、变质岩的分布。

(3)可以详细了解矿区地层层序、厚度、岩性、产状、相互接触关系,含矿岩系中的含矿层位及其走向、倾向,矿层(体)产状、形态特征及空间分布,岩浆岩的种类、规模、分布范围,特别是成矿后期对矿体(层)和围岩造成破坏的岩浆岩以及与成矿变质作用和围岩蚀变有关的变质岩类型、特征、分布情况。

(4)概略了解矿区区域地质构造的分布发育、特征;

(5)详细阐明评估区基本构造形态,褶皱、断裂破碎带的性质、特征、产状、规模、分布情况与矿山工程场地的关系,重点是活动断裂。

(6)工程地质方面包括:岩土体结构类型及特征,矿层顶底板围岩的稳定性;构造破碎带及小构造发育分布情况,重点是切穿矿床破坏围岩稳定性的断裂;软弱岩层及软弱夹层的岩性、厚度、层位、分布;矿床围岩蚀变带分布、种类、特征(与岩浆活动有关的矿床中,矿床与围岩之间常分布有宽度不一的蚀变带,是影响围岩稳定性的薄弱带);风化带厚度、风化程度、分布,随地形的起伏变化;构造破碎带、围岩蚀变带、风化裂隙带三带组合关系;残积层岩性、厚度,第四系覆盖层岩性厚度变化及特殊土发育分布特征;地震加速度值、设计地震分组、各类采矿工程及矿山设施的抗震设防烈度。

2.2水文资料主要是指矿区的水文地质报告。

该报告可以明确阐述评估区所处区域水文地质单元的位置,水文地质结构特征,矿层(体)位于当地侵蚀基准面的位置,矿层(体)顶底板围岩隔水性(岩性、厚度、稳定性),矿床的进水与隔水(阻水)边界条件,补、径、排条件和充水条件,老窿、老硐和岩溶裂隙的充填情况,断裂构造与破碎带的含水性、导水性,地表水体分布与地下水的水力联系。

2.3矿山资料包括:矿山专题性地质资料与生产科研成果、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评述矿山勘查阶段、设计阶段、生产阶段完成的矿山地质工作成果及工作程度。

2.4矿山设计资料主要:矿山开采设计方案、矿山开发规划方案、矿山开发利用方案。

通过这些资料的收集,可以了解

(1)矿山类型,矿区范围与面积(矿区面积是指矿界范围之内在地形图上投影的平面面积),矿山建设规模。工矿企业的分布;土地类型及土地利用等。

(2)矿山开发历史与现状

建矿时间、矿山开发进程阶段(新建矿山、改扩建矿山、生产矿山、闭坑矿山)的状况,开采区层位、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水平)、实际生产能力,采空区(范围、面积、累积厚度、多矿层结构及埋深),矿山闭坑年限。

矿山开采工程类型、规模、布局,包括露天采场境界和地下采区、选矿厂、尾矿库(坝)、排土石场、尾矿输运管线、污水处理设施、建议运输矿路、供水工程、炸药库、工业场地(管理区)、生活区等。

矿山开采方式、开采顺序、首采区,露天采场和地下采区工程要素,开拓运输系统及外部运输,采选方法和生产工艺流程,矿山废渣、废水、粉尘的排放处理方式方法,矿山生产服务年限。

2.5环境资料主要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治理成果

阐述本矿山开发和周围矿山开发及其他人类工程活动(公路建设、城镇建设、农田建设、抽取地下水)对评估区地质环境影响,曾发生的矿山环境地质问题。

3矿山环境现状调查

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是指建矿以来,在矿业活动及其它人为、自然因素影响下,已发生和现存的主要矿山环境地质问题(含地质灾害)。主要包括:

3.1矿山土地资源环境调查

矿山工程建设及工程活动压占损坏土地情况。

3.2地貌景观调查

破坏地貌景观(海拔高程、相对高差、采坑、弃渣)、植被和土壤环境污染(包括范围、面积、类型、程度、危害等)。

3.3矿山水资源环境调查

矿山开发对地下水均衡系统影响破坏(地下水位、水量变化、水质污染)和地表水影响(河、渠、湖、水库水量变化和水质污染),以及对工农业生产用水、生活用水影响程度评估。弃渣中矿石化学成分。

3.4矿山地质灾害调查

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岩溶塌陷、采空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危险性。

3.5综合分析:通过现状调查,确定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编制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图,为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规划方案打下坚实的基础。

4工作总结

通过收集资料和对矿山范围及其周边进行野外调查,可以确定评估范围,根据评估区重要程度、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进一步确定评估级别,为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规划方案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与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4-0363-01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是矿山企业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所面临的最大主题,也是当今社会、政府主管部门以及矿山企业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如何既合理地开发矿产资源,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研究课题。由于我国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多而复杂,综合治理的难度大,因此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必须突出重点,优先解决人口分布密度较大的矿业城市及其周边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1.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面临的困境

我国是世界上第三矿业大国,矿山资源的开发利用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但与国外及先进地区相比,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还存在较大差距,突出表现在资金、技术、制度3大困境。

2.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存在的问题

2.1地质环境破坏严重

由于多数煤矿开采的煤层大多在浅部,特别是厚煤层和中厚煤层的重复开采和放顶煤开采,开采后对地面地质环境的影响最为显著,表现为地面建筑物斑裂、耕地大面积下沉、地表水沿裂隙向下渗漏等。这样就造成对地面表土及地下水源的严重破坏。还有矸石的排放,洗煤废渣的堆积、矿井水的外排等等。

2.2社会影响巨大

老的煤矿矿区有着相对密集的人口,采煤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经常引发一系列工农关系问题即社会问题,例如煤矿采空塌陷所造成地表耕地的破坏,桥涵、道路的破坏,村民建筑物的斑裂、倒塌,可以看出,煤矿矿区开采后地质环境破坏问题已不再仅是一个生态环境问题,而且是一个关系人类生存的事情。搞好和加强采矿后地质境恢复治理工作,努力改善矿区生态环境,以提高矿区居民的和附近村民生产和生活质量,这样才能打造和谐矿区、平安矿区,实现稳定发展及“安全优先、以人为本”的宏伟发展目标。

2.3欠账较多

我国的许多煤矿特别是山东省内的几大矿业集团所属煤矿,基本上都是70后期、80、90年代在我国经济发展对煤炭资源大量需求的背景下建设的,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加上受经济利益驱动,煤矿企业“重建设、轻治理、重开发、轻保护”的做法普遍存在,更谈不上可持续发展,对采矿后地质环境破坏的严重后果认识不到位。国有煤矿、地方国有煤矿、乡镇煤矿、个体煤矿等各种经济类型的煤矿数量繁多,这些煤矿在开采之后或过程中引起矿区地表塌陷、水资源污染等地质环境破坏,根本没有进行恢复治理,目前山东境内的许多年产15万吨以下的煤矿已经被关闭,但关闭后遗留下来的矿山地质环境坏问题严重。

3.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对策

3.1建立长效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要建立分级投入机制。对于计划经济体制和恢复治理保证金收取前的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要建立国家、省、市、县分级投入机制,国家和省要拿大头。同时,国家要对资源枯竭城市提供更多资金支持。

要开辟稳定的资金渠道。进行矿山治理恢复,解决“老账”问题,就得拓展资金渠道。一是建立矿山恢复治理基金,从矿产资源采矿权价款和补偿费中拿出一定比例,集中农发资金、农重金,地方财政从矿山土地出让金中预留一定比例;二是征收矿业可持续发展金,标准不低于采矿权价款的5%,此项资金计入企业成本;三是提高恢复治理保证金标准,由地方政府征收,利息也由地方政府支配。

要创新投融资体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基础上,很有必要引入市场机制,创新投融资体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明确投资主体条件、实施单位、监管流程、验收标准、收益分配和优惠政策等,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给予投资者一定年期内拥有被恢复治理土地的利用权;如可以实施修复式开采整治,以开采余量资源的收入作为矿山环境综合整治的资金,并可免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用。

3.2严格准入条件

实行矿山开发“六个禁止,三个限制”的准入条件。将地质环境资源消耗费用、地质灾害损失费用、污染损失费用与矿山生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作为是否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重要指标。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采取生态环境保护及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的措施,避免或减少环境的影响和破坏。

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必须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3.3明确责任主体

首先,中央政府应承担环境遗留问题的主体责任。因为,资源低价是中央控制的,财政税收最终收归中央,区域发展不均衡是中央政府的宏观布局所导致的,另外,也只有国家财政能承担得起。具体建议是:中央政府应承担更多的财政支持;应从宏观上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应提供更多的环境治理的技术支持;应完善与资源相关立法,重点进行矿产资源税费体制的改革,为矿业乃至整个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应建立生态区域补偿制度,重点扶持资源枯竭城市。

其次,地方政府也要承担起相应的环境治理责任。虽然资源型城市的地方政府已步入财政困境,无力承担所有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但是,为避免引发更多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加快城市产业转型,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必须要进行环境治理。具体建议是:要制定和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多方筹集资金,分期分批解决现有的环境问题;要建立完善的应急机制,排查隐患点、危险点,并落实防控措施;要对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动态监测。另外,对于虽有责任人,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承担治理费用的原国有矿山企业,要积极协调上级配套资金,协助企业共同治理。

第三,现有矿山企业要履行环境保护和治理责任对于生产矿山和新建矿山,要遵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实行边开采、边治理,确保新出现的地质环境问题得到及时治理。

4.结语

我国矿业城市都会面临资源枯竭和城市经济转型问题,而严峻的矿山地质环境形势是城市经济转型的重要障碍,要建立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必须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为了规范矿业城市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合理有序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必须尽快编制矿业城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

参考文献

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与方案范文第4篇

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县煤矿企业环境管理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对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市及我县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保部门审批,在取得环保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后方可开工建设;在建设或运行中出现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重大不符的负面环境影响的,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以及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停止建设或运行,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全县凡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的煤矿企业,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或生产;已经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的煤矿企业,必须在年8月31日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书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图说报县环保局备案。

二、严格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书的规定,完成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并于开工前将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图说报环保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并按规定向环保部门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全县凡正在建设中的煤矿企业,必须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书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图说的规定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经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已经建成投产但未经环保部门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煤矿企业,必须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书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图说的规定对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和整治,并于年10月31日前报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申请验收,逾期不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停产整治。

三、严格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管理

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市及我县的有关规定,于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向县环境保护局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产生危险废物的,还必须同时报送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各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并按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因子、数量、浓度(强度、活度)、最高限值及排放方式、去向、时间等排放污染物。

四、严格落实煤矿企业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

各煤矿企业必须切实承担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渣、粉尘以及噪声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1.切实加强固体废物管理。煤矿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掘进废渣、煤矸石和生活垃圾。各煤矿企业应该采取措施对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关于选址、设计、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禁止随意倾倒、堆放固体废物。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矸石山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调查〔〕15号)、《关于印发〈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162号)、《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等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落实煤矿矸石山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煤矿矸石山的安全管理,切实做好自燃、滑坡、崩塌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不发生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对停用或废弃煤矿矸石山的安全管理应由原煤矿企业负责。对关闭煤矿企业,其已停用或废弃煤矿矸石山的安全管理由县煤管局负责,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关闭煤矿企业已停用或废弃煤矿矸石山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各煤矿企业对煤矿矸石山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进行封场,并符合关闭与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切实加强煤矿废水管理。煤矿废水主要包括井下废水和生活污水,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书的要求,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一是严格执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不得超标排放。二是新建煤矿在设计中,应优先选择矿井水作为井下生产用水、消防用水和绿化用水等。三是对于高矿化度采煤废水,应根据实际情况深度处理和综合利用,高矿化度采煤废水用作农田灌溉时,还应该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规定的标准。

3.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建〔〕4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义务,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同时,必须按照国家关于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的相关规定,向国土部门作出书面承诺,缴纳预提保证金,并按国土部门的要求开展并及时完成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减少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在停办、关闭、闭坑前,必须履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完成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经国土部门验收合格。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采矿的,不免除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采矿权转让的,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义务同时转让,采矿权受让人应当依照履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义务。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

各煤矿企业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一是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将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报县环保局备案;二是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建设相应的应急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进行培训和应急演练;三是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当前,各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162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矸石山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调查〔〕15号)、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矸石山隐患治理工作的通知》(渝煤安监监察字〔〕226号)等规定,切实加强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和治理工作。

六、加强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县环保局负责对全县煤矿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国土房管局、县安监局、县煤管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煤矿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环保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安监局、县煤管局等县级相关部门要建立环境安全联动工作机制,通报隐患排查情况,增进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执法,对可能引发次生环境安全事件的安全生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后督查。具体职责如下:

1.县环保局。负责对全县煤矿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执行环评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及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煤矿企业,应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依法进行处罚;对未将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图说报环保部门备案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对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就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煤矿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对擅自闲置、不正常使用或者拆除环保设施、场所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依法进行处罚。

2.县煤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煤矿企业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对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准文件的煤矿企业,不予核发或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对已取得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准文件,但在生产过程中其环保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经整顿改进后仍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煤矿企业,应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要强化对煤矿企业煤矿矸石山特别是已关闭煤矿企业停用或废弃煤矿矸石山的安全监管,将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列入监管执法内容,防止出现煤矿矸石山垮塌灾害事故,确保不发生因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

3.县国土房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建〔〕4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对煤矿企业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对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准文件的煤矿企业,不予核发或换发采矿许可证;对煤矿企业提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任务;对煤矿企业分期恢复治理工程应当组织县环保局、县财政局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上报市国土部门复查;对煤矿企业恢复治理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应商县环保局责令限期恢复治理;在办理煤矿企业闭坑手续时,应组织县环保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对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程进行验收,并对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环境保护的资料进行审查,经验收合格的,方能返还预提保证金;煤矿企业未履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或者验收不合格,逾期不进行恢复治理或者恢复治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商县环保局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使用预提的保证金实施恢复治理。

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与方案范文第5篇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对矿产资源的开采规模急剧增大,矿产开采企业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忽视使矿山地质环境受到了极大的破坏,使地方的居民的生产生活受到了极大影响,不利于长期发展。而联合工艺复垦的运用则能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成为当前人们关注的热点。本文将探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中联合工艺复垦的运用。

【关键词】矿山地质;保护;恢复;联合工艺复垦

一、引言

自古以来,我国就是矿产大国,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这为矿产开采企业带来了发展的机会,但目前我国的矿产开采企业不注重矿山附近环境的保护,一味增大矿产资源的开采规模,加快开采速度,使得矿山地质环境严重恶化,导致了泥石流、山体滑坡、水土流失等各种地质灾害的发生,给当地居民带来了极大的不利影响和损失,不利于长期可持续发展。

尽管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进行了矿山土地复垦方面的工作,可是在经济、技术、政策上明显落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因此矿山废弃地的生态恢复作为保护耕地资源的重要手段之一,应在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占有一席之地。而联合工艺复垦的运用能够有效地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利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提高各方面的效益,对我国矿产资源开采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联合工艺复垦模式是把复垦与采矿融为一体,从而改变以往被动治理的有效措施。按复垦工艺的要求,统一安排剥离、采矿、排土和复垦作业,有计划按顺序同步进行。实现边开采边复垦,土地复垦周期由10多年或更长时间缩短为3~5年,复垦费用可降低 50%~70%。现代化的矿区土地复垦,是完整的采矿工艺流程的一个组成部分。要求根据矿区环境,在矿区的整个开发时期,明确矿区复垦的范围和土地利用方向,选择最佳的利用方案;保证在时空上全面、经济合理地实施各种复垦活动。土地复垦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开采工艺、排土工艺、造地工艺、整治技术、垦殖技术、管理技术、整体优化等环节。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所面临的紧迫任务,是我国矿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所关注的问题之一。因此在矿区废弃地复垦研究中,应以生态复垦为核心,实现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联合工艺复垦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

复垦是指通过有效的治理措施的运用,将由于人为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环境破遭到破坏的土地恢复利用,改善生态环境,缓解土地资源的紧缺和人地矛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和生态生产可持续发展,即对被破坏的土地资源的恢复治理和再生利用。联合工艺复垦则是通过对农业、水利、环境、生物、经济、系统工程等各个学科方面的工艺联合进行系统性、全方位的复垦,改变传统复垦工艺只能对破坏土质进行恢复治理的被动,而成为能够对土地环境进行实时防护和治理的双向有效保护,降低土地环境被破坏的不利影响和治理费用,促进对生态资源的利用开发,有效地提高经济效益,同时也提高了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中,矿产开采企业可从矿产开采计划方案研究、图纸设计到整个矿产开采过程中将联合工艺复垦与开采工艺设计和实行进行紧密的结合,使联合工艺复垦成为矿产开采活动的一部分,不仅能够对矿产开采后的受破坏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还能够在矿产开采过程中进行边开采边防护,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和影响。联合工艺复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的、全面的工程工艺,涉及范围广泛,效果显著。矿产开采企业应根据矿产开采的具体环境,遵循工艺流程和技术标准进行针对性探讨,从矿产开发设计之初就明确环境保护与联合工艺复垦的范围及土地利用的方向,选择合理高效的利用方案,不断提高联合工艺复垦的全面性和针对性,保证联合工艺复垦在矿产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中的有效运用,提高整体经济效益。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中联合工艺复垦的具体运用

在具体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过程中,联合工艺复垦作为矿产活动的一部分,涉及范围极广,下面主要从整体规划、开采工艺、排土工艺、恢复工艺等几个环节来着重强调联合工艺复垦的运用。

在整体规划中,应运用联合工艺复垦根据矿产区的实际地质情况安排开采、排土、贮存等区域。由于矿产开采的一系列活动都可能会对当地的土地、植被等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因此,在矿产开采活动进行之前,矿产开采企业就应对开采区的地质生态环境进行具体的调查研究,运用联合工艺复垦对开采、排土、贮存、恢复、垦殖进行合理有效的规划和控制,优化整体的决策,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加快其恢复的速度。开展工程复垦施工设计,根据采空区实际情况,按照复垦地利用方向的总体要求,平衡土石方挖填工程量,布置平台地或缓坡地及必要的防洪、拓涝工程,确定各地段的最终标高与坡度,有效指导工程复垦施工。例如:根据矿山实地环境的情况,运用联合工艺复垦对矿山采矿场的采坑形状、面积、深度等方面进行有效的规划和严格的控制。

在开采工艺中,联合工艺复垦的运用主要是安排矿产采场的开采顺序。在矿产生产和矿区内联合工艺复垦中,可将采矿场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采区,每个采区沿着矿体的走向再划分为若干个采场进行独立分块的开采工作,合理有效地安排各个采场的开采顺序,将每个采场的开采工艺分开轮流进行,提高整个采区的开采速度,节约成本,增加效益。例如:当第一个采场开采时,第二个采场可进行剥离,将剥离和开采轮流交替进行,互不干扰,提高效率。

在排土工艺中,应防止对采区表面肥沃的土地的破坏,保证开采后的可再种植。因此,可运用联合工艺复垦根据各采区开采情况,合理安排排土区域,对排土进行仔细分类,有效安排排土的顺序。根据采场生产周期的特点,在采矿前出台开拓、采准方案,将剥离土的剥离、堆放以及倒运和采场回采顺序、采矿工艺的选取等作业内容结合起来,避免剥离土的多次倒运,减少剥离土的浪费,达到充分利用剥离土和使采矿周期最短的目的。例如:建立临时的表土堆放区贮存开采剥离后的排土。将排土根据土壤、含肥岩石与其他硬质岩石集中或分开堆放,对中性和含毒的岩石排弃在排土场底部或中间,然后在上面覆盖土壤、含肥岩石和其他优质岩石,即在下部堆放废石、上部堆放可耕种的优质土块,防止二者混合,使土质恶化,尽可能地保证将排土回填时能够保持原有的矿产地质土壤结构,以利于矿产开采后的种植。

在恢复工艺中,应运用联合工艺复垦将排土回填,平整恢复矿山原有地质地貌,并根据当地生态环境,因地制宜,选取合适的植物进行垦殖。具体而言,首先应运用联合工艺复垦将堆放贮存好的排土进行碾压等工艺,使之符合种植土质要求,然后将可耕植的排土根据一定的要求进行回填,回填的土层厚度及土质要求都应该制定一定的标准,以保证农作物的种植和生长。然后应根据农作物种植的要求和当地生态环境的条件对回填后的矿山地质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整,即因地制宜,宜农则农,宜林则林。例如:将回填后的矿山修整改造成梯田,完善水利工程设施,可促进农作物的种植和生长。

四、总结

矿产资源是人们生活生产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对国民经济具有重大的影响。而对矿山地质的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巨大工程,联合工艺复垦在其中运用广泛,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和影响,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能够有效地进行,促进我国矿产资源开采的绿色、可持续发展,减少泥石流、山体滑坡、坍塌等自然灾害的人为影响,防止和减少矿产开采对周边环境的造成污染等不利影响和对土质的破坏,为各方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联合复垦工艺是在长期的复垦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它适用于露天开采的矿山。它运用开采、排土、造地、整治、垦殖、管理相联合的复垦技术,将与矿区复垦有关的矿山生产活动作为一个系统,合理规划,统一设计,有效组织,同期实施,用尽可能少的复垦获得最佳的复垦效果,以期取得良好的复垦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相对一般复垦技术相比联合工艺复垦技术成本低、综合复垦工程质量为前沿水平。同时通过采矿-联合工艺复垦的应用与研究,采取高效、有力的手段,用尽可能少的投入,快速、有效的恢复土地生产力,保持耕地的动态平衡,对矿山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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