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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比较范文第1篇
在计划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上,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混乱思想,而这种混乱又同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交织在一起。实际上,计划与市场是同一程度的概念,它们都是人们经济活动的具体方法和手段,而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则是另一同等程度的概念,它们表示经济资源配置的基本方式,它们是马克思所揭示的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整个社会按比例分配劳动这一“自然规律”的两种不同的实现形式。但是,计划经济离不开计划手段,没有计划也就谈不上什么计划经济,同样,市场经济也离不开市场,离开市场也就没有市场经济。在马克思经典社会主义理论中,社会主义实行的是没有市场存在的计划经济,而在古典市场经济中,则没有计划的作用。正因为如此,人们习惯上把计划与计划经济等同起来,把市场与市场经济等同起来。从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对立中引伸出计划与市场的对立。邓小平在创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中,首先破除了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作为区分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的标志。提出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区分不在于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问题,认为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不存在根本的矛盾,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从而使人们从教条式地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框框中解放出来。过去我们之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出现混乱思想,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把经济制度与经济体制相混淆,把资源配置方式与生产关系相混淆,把马克思的理论社会主义与现实社会主义制度相混淆。邓小平在南巡谈话中明确提出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都是手段,没有姓“社”和姓“资”的问题。正是把计划和市场与社会基本制度相混同,一些学者便把社会主义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改革,看作是走资本主义道路。对些,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雷诺兹比较客观地说道,社会主义在改革中更广泛地运用市场关系“有时被西方作者欢呼为‘回到资本主义’这种说法有其真实的成分。这不过是社会主义经济更加信赖市场关系和企业决策,比过去所做的可能更象资本主义一些。但是这种说法,其错误的成分也许更大些。这些经济仍然是社会主义经济,并未产生放弃公有制的问题,并未放弃政府对主要经济发展纲要的控制。”1
应当说,邓小平提出“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是十分正确的,应该以此作为统一人们思想认识的基础,并在实践中加以实施。按照邓小平同志不搞争论的原则,我们已经把市场经济变为我们经济生活的事实,因此,如果我们现在还停留在是搞计划经济还是搞市场经济的争论上,已经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了。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于实行市场经济必要性的认识已经基本解决。现在的问题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有没有计划的作用?如何正确处理计划与市场的关系问题?
我们应该明确这里所讲的计划,指的是中央集中的计划,而不是指地方或企业本身的计划,因为地方政府的计划要么是中央计划的执行者,要么同企业一样,是受市场机制作用的经营者,因此它们都不能被纳入我们所讨论的计划范畴之列。所谓计划,列宁曾经说道,“经常的、自觉保持的比例性也许确实是计划性,但这不是‘只是从一系列经常波动中得出的平均数’的那种比例性了。”2如果说,市场是客观性、盲目性的象征的话,那么,计划就是主观性和能动性的象征。计划的一个根本特性就是在行动之前拟定具体方案和实施步骤,美国学者莫里斯.博恩斯坦在其《东西方经济计划》一书中指出:“计划是未来的行动方案,......而国民经济计划就是指国家经济活动的方案,因此,计划包括三个主要特征:(1)它必须与未来有关;(2)它必须与行动有关;(3)必须有一个机构负责促进这种未来的行动。”3正如奥斯卡.兰格所指出的那样,计划是社会主义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特点,它“表明社会主义经济不是以自发方式发展的,而是受有组织的社会的自觉意志指导和指挥的。”4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以后,计划还有没有它的地位?计划与市场是互斥还是互补?一些同志根据邓小平提出建立社会主义把市场经济,以取代传统的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就把计划与市场的关系理解为是相互排斥的关系。我认为这个观点是不正确的,它既不符合邓小平关于计划与市场关系问题的真实思想,也不符合我国经济生活的实际。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的思想,决不是说不要社会主义的计划,而是反复强调计划与市场有机结合。把计划与市场结合起来,可以说是邓小平在处理计划与市场关系问题上的一贯立场。邓小平充分意识到计划与市场关系问题是关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大问题,“计划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如何解决?解决得好,对经济的发展很有利,解决不好,就会糟。”5解决这个问题既要尊重实践,又要解放思想,多年的社会主义经济实践使邓小平认识到,“只搞计划经济会束缚生产力的发展。要把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就更能解放生产力,加速经济发展。”针对“左”的思想,邓小平强调计划和市场都看发展经济的手段,而不是具有社会制度属性。既然是手段,那么计划与市场就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兼容互补的。
我认为,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看作是排斥计划的,坚持以排斥、对立的观点来看待计划与市场的关系,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对现代市场的最新特点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应当承认,在马克思的理论那里,计划与市场的确是无法统一的,市场社会的理智总是在事后起作用,它不可被免地导致经济生活发生巨大的危机。随着历史的发展,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生活发生了新的变化,这就是计划的运用。恩格斯在晚年非常敏锐地察觉到了市场经济的这种最新发展,1880年,恩格斯在应保尔.拉法格的请求将《反杜林论》中三章编成《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独立发表时,在论及迅速发展着的社会生产力的本性促使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被迫作出相应的调整的地方,补充了两段关于托拉斯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内容。他指出:“在托拉斯中,自由竞争转为垄断,而资本主义社会的无计划生产向行将到来的社会主义社会的计划生产投降。当然,这首先还是对资本家有利的。”61981年,恩格斯在批判德国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时也指出:“根源于资本主义私人生产的本质的无计划性”这一句需要大加修改,因为随着资本主义垄断组织的出现,标志着生产的“无计划性没有了”7。列宁亲眼目睹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生变化的基本过程,他更加明确地指出:“现在资本主义正直接向他的更高的、有计划的形式转变”,“关于资本主义问题的提法,不估计到托拉斯的作用,却说‘资本主义的特点是无计划性’,那是不能令人满意的。”8本世纪30年代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进一步对生产关系向社会化大生产发展作适应性调整,甚至利用传统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模式中的某些因素。在维护私有制存在的前提下,几乎把所有能够做到的都做到了,将国家垄断、计划调控以及自由竞争的市场作用等等经济运行机制作了某种功能的整合。虽然这种合整并没有改变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在的对抗性矛盾的本质,但是却使得市场经济成为了“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混合经济”。资本主义更多地采用经济计划调节经济,导致“有调节的资本主义转变为有指导的或有计划的资本主义。”9这也就是邓小平所讲的“资本主义也有计划”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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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当代市场经济中的“计划性”认识不足,从本质上说是对市场经济的负面作用认识不足。如果说我们在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多强调一些市场经济的长处以便增强人们对市场经济的认同,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走上另一个极端,即忽视市场的缺陷和不足。正如日本学者野尻武敏和百百合就指出:“即使市场机制是完全地发挥作用,也解决不了全部问题,这叫市场局限。”10此外市场机制本身也存在着诸多问题,这叫作市场缺陷。这些缺陷和不足,在西方经济学文献中已经作了充分的论述,如市场难以解决宏观总量平衡问题、难以解决国民经济的长期发展问题、不利于公共商品的生产和公共资源的利用、难以解决经济的外部性问题、容易引起垄断和收入分配不公等等诸多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个人主义,金钱第一,损人利己等腐朽思想的滋生,直接侵害社会主义价值目标的实现。因此,对于市场缺陷及其消极效应,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与此相联系,对于当代市场经济中“计划性”认识不足,在本质上也表现为对于计划经济的积极因素认识不够。传统的计划体制无疑存在着很多弊端,但是我们应当全面地考察计划经济的功与过,既不能把一些诸如“左”的思想的干扰等体制外的因素对经济发展的破坏性影响归结于计划经济,也不能对计划经济的消极作用任意夸大。实际上,邓小平在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对计划经济的优越性给予了充分的注意。例如他指出:“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比较,它的优越性就在于能做到全国一盘棋,集中力量保证重点。”11计划经济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它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而这点恰恰是市场所不能做到的,美国经济学家刘易斯也指出:“市场经济不能有效地应付重大的变化。如果资源需要大量地转移,它的方法过于缓慢和残暴。”12另一位经济学家米德也指出:“我们不能期望市场机制可以精确完善地规划不确定的未来,这个工作只能通过政府进行预测,尔后再对未来预先作出计划来进行。”13因此,如果我们冷静地、客观地总结计划经济的历史经验,就不会对它简单地加以否定。正如雷诺斯所指出的那样,克服计划的弊端,靠计算机完善计划机制在目前只能是一种空想,可行的只有改革计划体制,广泛地运用市场机制。所以他认为,计划机制和市场机制“如何达到最优组合,可以看作是社会主义经济管理的核心问题。”14
计划与市场的问题是当代经济实践所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无论是对于计划、市场本身,还是对待二者之间的关系,我们都只能从其矛盾着的对立面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中即其统一中,来把握其内在的本质。不管是由于认识的片面性,或是急于发展经济的心态,而忽视市场的消极面,其结果必将把市场的积极面推向极端,以这种心态来看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就没有计划的位置了。同样,我们把计划的优越之处强调到了极端,就会对计划的弊端认识不足,经这样的心态来认识计划经济,也就没有市场的地位的了。美国经济学家保罗.R.格雷戈里和罗伯特.C.斯图尔特说得好,“市场和计划都有各自的优点和缺陷(市场和计划的相对功过正是比较经济体制学研究的课题),而且当我们考察现实世界中经济体制时,关键显然不在于计划与市场孰优孰劣,而是在既定的情况下,应当如何恰当地把这两者结合。”15邓小平是解放思想的,他提出了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但是他又是实事求是的,并没有完全否定计划经济。他摒弃了那种把计划与市场简单地对立起来的形而上学的观念,主张在实践的基础上把计划与市场结合起来,互相取长补短,从而探索出一条既能充分发挥计划的优越性,又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 [美]雷诺兹著:《微观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75页。
2 《列宁全集》第3卷,第570页。
3 [美]莫里斯.博恩斯坦编:《东西方经济计划》,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5页。
4 [波兰]奥斯卡.兰格著:《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18页。
5《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7页。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35页。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270页。
8 《列宁全集》第29卷,第436页。
9 [美]阿兰.G.格鲁奇著:《比较经济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71页。
10 [日]野尻武敏和百百合著:《经济政策学》第24页。
11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7页。
12 [美]刘易斯著:《经济计划原理》,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3页。
13 米德著:《明智的激进派经济政策指南:混合经济》,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4页。
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比较范文第2篇
一、计划经济阶段:
迄今为止的社会主义国家基本上都诞生于生产力不发达,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还没有取得统治地位的国家,其中的典型是苏联和新中国。生产力的发展必然表现为分工的深化,是产品和服务的种类、数量及质量的提高为特征的。因此,落后的生产力能够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种类、数量及质量必定较低,发展了的生产力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种类、数量及质量必定较高。
计划经济体制通过逐级下达的政府计划来调节经济活动,“一般是政府按事先制定的计划,通过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制定合理的政策和措施,有计划地安排重大经济活动,引导和调节经济运行方向。它可以保持经济总量的大体平衡和有效协调重大比例和结构,促进生产力布局合理化;可以引导和动员必要的财力、物力进行重大建设,从社会整体利益协调经济的发展;可以较好调节收入分配。但它对微观经济活动和局部利益调节作用有一定的局限性;面对千变万化的供求关系,计划经济很难作到全面、客观和及时、有效的调节”(《中国大百科全书》电子版)
因此可见,在生产力落后的情况下,即分工不够深入的历史时期,供求关系的变动不是很复杂,供求关系网络之中的变量和相互关系还能够被基本掌握,在这种情况下,计划经济模式在技术上基本上还属于可操作的范围。因此其宏观调节的巨大优势得以发挥,可以为生产力的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关于这一点,苏联和中国前中期的飞速发展的情况都是例证。
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分工进一步深化,供求关系网络的复杂度成指数增长,各级计划制定的机构在手段上已经不再可能对国民经济进行有效调节,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新产品新服务的不断涌现使得计划面临巨大的不可预期的因素的干扰,全面、客观和及时、有效的调节已经不再是很难做到,而根本不可能做到,它被新的经济形式取代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的规律的必然结果。
二、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混合的过渡阶段
计划经济是一种与市场经济非常不同的经济模式,计划经济对交换关系的人为规定与市场关系中的自由的交换关系具有根本性差异,因此,如果突然从计划经济转入市场经济,原先的具有强烈人为干预特色的供求关系就会陷入严重的混乱,因此明智的办法是逐步减少计划干预的范围和程度,逐步引入市场机制。在从计划经济如何向市场经济过渡方面,中国人毫无疑问地采取了一条远比过去的苏联高明得多的道路。但是,过渡到市场经济决不意味着取消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节,中国的经济这么多年来之所以能够较为平稳地发展,非常重要的一点是中国政府对国民经济的调控比所谓自由经济国家要强有力得多,这个优点应当保持,而决不能放弃。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然不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其本质的无别在于其经济基础是公有制(包括集体经济),而非私有制。经济基础的差异意味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干预仍旧具有强大的经济基础为后盾,尤其是可以调节分配,缓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内在固有的对过剩的那种积累、以及这种积累必然引起的经济的周期性的波动。
所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无非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阶段基本完成后形成的以市场调节为主、计划调节为辅的经济形式,它同时并不包含从公有制过渡到私有制的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然应当容许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存在,但是,不能动摇其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区别的基础——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否则,就变质了,……。
四、基于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高度发展情况下的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混合阶段:
随着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的发展,原先根本不可能及时地相互沟通的供求信息正在逐步具备被集中、处理、分发、互动的可能,计算机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也为全面、客观和及时、有效的调节微观经济提供了可能。在这一前提下,市场经济自发的盲目的缺陷有了在生产力高度发达情况下也可以被较好地调节的技术基础,因此,通过多极的供求关系信息的汇总、处理、分发和互动网络来逐步地扩大国家干预国民经济的范围和程度具备了可能性。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逐步向计划经济过渡,历史完成螺旋化的上升,社会主义进入高级状态的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混合的阶段。
五、基层积极性和创造性与一个庞大的动态计划协调系统结合起来的动态计划经济阶段。
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比较范文第3篇
【摘??要??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关??键??词】社会主义制度/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化
一、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相结合的问题是当代世界最为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由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是当代主流经济学面临的一个崭新问题(Grosfeld,??1990)。尽管现代主流经济学是一门比较成熟的关于市场运行和资源配置的学说,但从总体上来说,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并没有一套现成的“过渡”理论或“转轨”理论用来指导经济体制国家改革的重大实践。这意味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是对现代市场经济理论的重大创新,而且这个实践本身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大发展和贡献。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的结合。那么,什么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呢?按照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就是整个社会的共产(共同占有和共同生产)、整个社会的自由联合劳动、商品生产和竞争的消除、阶级的消灭等等。显然,这样的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形式是不能结合的。但是这里所说的社会主义是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中的科学社会主义,即共产主义而言的。而当代实践中的社会主义与马克思所说的由发达资本主义脱胎的科学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是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正是基于当代实践的社会主义而不是科学社会主义最高形态共产主义。就实践中的社会主义而言,我们的基本定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对我国现阶段社会性质的根本定位。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十三大报告做了科学的界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是泛指任何国家进入社会主义都会经历的起始阶段,而是特指我国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确切地说,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是“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4]。??一些学者在讨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问题中,总是把社会主义同科学社会主义的最高形态的特征同市场经济的要求联系在一起研究,如把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仅仅归结为公有制和按劳分配,这是不正确的,事实上公有制形式本身不等于社会主义,较低生产力水平意义上的按劳分配实际上必然导致平均分配。这样来理解社会主义实质上降低了社会主义的标准,模糊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所说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是当代实践中的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是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是另一种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这种基本制度本身就包含着私有制在内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多元的产权关系、包含着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存在的条件。在现实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多元产权主体的存在提供了市场经济生成与发展的社会环境。
市场经济体制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藕合有其客观依据和历史必然性。生产力和社会分工发展到一定水平是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得以共同存在的一个前提。从历史上看,商品经济的生成确实是同私有制联系在一起的,但在私有制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并没有演化为以市场为中心在社会范围的配置资源的市场经济,这说明市场经济的存在是以生产力和社会分工发展到一定水平为前提的,而分工越发达,单个私人资本容纳社会生产力的能力就越有限。社会分工与社会生产力这一矛盾的解决,一是通过建立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度,实现生产资料占有、使用的社会化,二是通过生产要素组织方式的变革实现财产占有与运作的社会化来解决的。从社会制度的角度来看,我们选择了公有制度而西方国家则是通过选择了股份公司等企业组织形式来解决这一矛盾的。但问题的关键是,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没有消除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必然性,资本主义国家也没有因财产一定形式的社会化运作而使其经济体制演变为计划经济体制,因此笔者认为把市场经济区分为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是不科学的。市场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手段,它直接联系的或调节的对象是生产要素或财产的组织单位——企业,而不是所有制制度。市场制度所要求的是采取什么样的生产要素或财产组织形式使企业既能适应财产社会化运作的要求,又能按照市场价格信号组织生产和经营的经济主体。历史上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法人产权独立于所有权,所有权与法人产权分离与制衡机制的创立,曾使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制突破自身的局限,适应社会化生产要求,在社会范围内组织生产。社会主义国家完全可以通过对公有制财产组织方式的创新和所有制社会结构的调整,为市场经济的运行创造条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与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社会性质的相藕合,也与计划经济体制所造成的经济低效率直接相关。本来意义上的计划经济是以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前提的,全部社会生产都要有组织地进行,社会对全部劳动和资源都要有计划地配置和调节,商品也就随之自动消失了。从理论上来说,计划经济同科学社会主义意义上的共产主义是相同的。从计划经济的现实来看,当代社会主义国家实践中的计划经济,共同特点都是排斥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其运行机制是通过国家的统一计划和行政手段来调节,计划经济运行的基础是政治安排,而政治的本质是支配与强制,即国家对社会经济实行全面垄断和政府的超经济强制,因而是一种“统制经济”、“命令经济”,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单纯理解为一种配置资源的方式、方法和手段是不正确的。市场经济有三个最为基本的特征:私有财产制度、自由经济制度、市场配置资源。这与计划经济的基础和本质是根本对立的,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借以产生和存在的制度基础是完全不同的,不能奢望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改良出市场经济。事实上无论是理论意义上的计划经济还是实践意义上的“统制经济”都是同市场经济相根本对立的。如果不是这样来理解,那么就意味着不进行彻底的产权制度改革,就可以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这种模煳认识是非常有害的。作为一种经济制度,真正的计划经济只有在市场经济的历史任务完成之后才会出现,而“统制经济”实际上是超越客观实际、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制度选择。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还有着一种与市场经济本质要求相适应的世界性背景和意义。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没有国界或地域限制的,市场经济的这种属性必然要求打破国家或地域的限制,从而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生产和经营,跨国公司的出现正是市场经济这种本质属性的外在表现。因此,世界经济国际化、一体化的趋势,无疑使中国经济隔离于世界市场的“经济鲁宾逊”式的设计最终归于梦想。世界需要中国,这仅仅是问题的一个侧面,如同一枚硬币有正反面一样,问题的另一面是:中国也需要世界。然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为主体是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企业,而不是政府。因此,我国高度集中体制下的传统的经济模式中,政府作为一个超级的“经济托拉斯”来与国外企业发生经济利益关系和竞争,不仅是不公平的,而且必然导致经济的X非效率。因此中国建立与世界上市场经济国家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相接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便有了理论上的或概念上的依据。我们把对市场经济体制的选择置于国际大背景的坐标之中,就会看到市场经济体制也是我们在市场经济的总体氛围的条件下的现实选择。基于这样一种认识,我们可以说,中国加入WTO的实质是同市场经济制度接轨。
二、市场化及其标准
自1978年以来,改革开放一直是中国社会的主流,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市场化改革就成为中国社会的共识和价值取向。自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不少学者也对改革的市场化进程和改革的绩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对于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基本判断,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建议》中明确提出:我国已经进入由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时期。这就提出了一个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即市场化及其判断标准问题。
笔者认为,对这个问题的研究至少需要研究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如何理解市场化;二是市场化有无标准;三是市场化的研究方法问题。
市场化是一个与市场经济直接相联系的范畴。国内学者和研究机构对市场化的理解是有一些分歧的。例如,国家计委市场与价格研究所课题组认为,市场化是指资源配置方式由政府行政配置向市场调节的转化,具体说,就是“取消或放松国家对商品生产要素供求数量及价格的管制”。而较早系统研究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学者陈宗胜教授认为,市场化进程是市场机制在一个经济中对资源配置发挥的作用持续地增大,对市场机制依赖程度的不断加深和增强的演变过程。市场机制包括供求、竞争、价格、风险、利益机制等,是市场化理论含义的延伸[3]。??把市场经济看做是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作用持续地增大的过程这个定义非常符合新古典经济学的正统规范,但是忽略了市场经济中作为市场主体的人的博弈行为和博弈过程,见物不见人。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自从19世纪末新古典主义的创始人马歇尔等分析供给与需求以来,资源配置问题就成为经济分析的主流,但新古典经济学没有分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供给和需求背后恰恰是人作为市场主体的行为,因此现代经济学把市场过程更多地理解为市场主体的博弈行为和博弈过程。另外把市场化单纯理解为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会偏离市场化的本质。已如前述,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私有财产制度、自由经济制度、市场配置资源。把市场经济理解为市场机制调节配置资源的过程,是有一定的理论假设和前提的,那就是在一个完全竞争和市场化已经完成的经济中,在私有财产和经济自由已成为既定前提的条件下,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自然就是由市场配置资源了,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市场经济才被称为由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制度或经济形式。经济市场化就其本质来说,首先是经济主体的经济自由权利的确立、实施和得到有效保障的过程。经济自由权既包括个人的财产所有权,也包括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市场化的实质就是经济自由化。市场主体在明确的产权关系和平等互利的条件下,自主从事交易活动,交易双方不仅能够从中获得利,而且还能够创造合作剩余,这样就使原来我们认为并不增加社会财富的交易活动具有了生产性,市场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也因此凸现出来。
第二个问题,关于市场化有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问题,专家学者们也是有不同的观点。多数研究者认为市场化进程有绝对的标准。这种观点最有代表性的学者陈宗胜教授认为,要判断和评价体制改革是否达到目标,就必须对测度市场化程度的标准作出界定,尽管这是一个难以统一的复杂问题,但是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就不可能作出统一的结论。所以,他认为,应以100%作为完全的市场化的标准,以0%作为完全计划化的标准。其理由是由于各个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干预经济的程度是不同的,而且同一个国家对不同领域的干预、在不同时期的干预都不完全一致,所以,如果不是以100??%来界定完全的市场化(尽管还没有一个国家的市场化程度达到100%),??而以某一个市场发达国家的市场化程度作为对比的基础或参照系,那么,不同国家的比较就失去统一的标准,同一个国家的不同领域或不同时期的比较也会发生困难。当然,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市场化没有绝对的标准,只有相对意义[8]。持这种观点的专家学者认为,计算或测度市场化程度的绝对值不是一个科学的方法,也不能从绝对值的意义上去理解市场化程度。说一个国家的市场化达到一个百分数,会给人一个错觉,好像世界上存在一个100%市场化的国家,而这样的国家并不存在;即使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市场调控的手段、方式、程度等方面也不完全可比;特别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市场化的内涵也相应改变,所以,不存在一个静态不变的市场经济标准。因此,对市场化进程的绝对评价是无意义的,而只能进行不同地区之间进程快慢的相对比较,即以名次之类的顺序尺度进行衡量。
笔者认为,市场化不仅在性质上是可以定性的,市场化的过程在本质上可以看做是经济自由化的过程,而且在标准上也是可以界定的。也就是说市场化的含义是双重的,既包含过程,也是指一定的标准,严格来说它是指市场经济发育的一定程度而言的。从过程的角度来看,假设一个国家的市场化水平是从5%向10%过渡,??我们就不能认为这个国家或地区是市场化了。这就意味着市场化不能单纯是指过程而言的。其次对于标准来说,它是从静态的角度对市场化的程度的一个限定,即规定了市场化的最低标准,比如说5%就不能说是市场化了。??至于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经济交易越来越突破一个国家和地区的范围而在全球范围组织经济活动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以及对不同地区之间的市场化程度只能进行相对比较等观点,并不能说明市场化本身是不能测定的,而只是说明市场化的测度的研究方法问题。
关于市场化程度的判断标准,一般认为,市场化程度在15%以下可称为非市场经济或坟墓经济,市场化程度在80%以上可称为成熟或标准的市场经济,市场化程度在60%—70%之间可称为准市场经济,市场化程度在40%—50%可称为转轨中经济,市场化程度在50%—60%左右可称之为接近准市场经济或转轨中经济。国内学者对我国目前市场化程度的判断尚有一些不同的判断,主要是有高、中、低三种估计,高位估计是65%,中位估计是55%—60%,低位估计是60%[7]。??正是基于我国市场化程度已经基本达到或已经接近60%的判断,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五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指出:我们已经初步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新世纪5—10年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时期。??我认为关于我国市场化程度的判断基本上是比较准确的,国外的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也可以说明这一点,据世界遗产基金会与《华尔街日报》利用50多个经济指标对世界150个国家的经济自由化程度的评价结果,??中国市场化程度大致相当于美国的50%,考虑到可存在的人为的偏差,中国经济市场化的程度估计至多达到美国的60%—65%,处于这样的水平,我们可以认为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对于十五期间,要在5—10??年中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却有相当的难度。从西方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英国、美国和日本来看,英国大体上用了250??年使英国成为标准的市场经济国家;美国用了100??年左右的时间成为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我国封建制度几千年,计划经济30年,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是一场深刻的长期的社会革命,对此,我们还面临着十分艰巨的任务,如生产要素市场化问题、市民社会的建构问题等等,对此我们应当有科学的判断和充分的思想准备。
市场化程度的研究和判断,需要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和研究方法。国内学者提出的有代表性的指标体系主要有:江晓薇、宋红旭[5??]提出的测算指标是:(1)企业自主度:包括企业的14项自主权,??即生产经营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口权、投资决策权、税后利润分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资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拒绝摊派权;(2??)市场国内开放度:包括农业生产、工业生产、物资流通、商业流通、价格调节、投资管理;(3)市场对外开放度:包括进口依存序、??非关税壁垒,直接投资实际额;(4)宏观调控度:包括税收负担、政府补贴、??贸易管理、社会消费、信贷管理;国家计委课题组[6??]是从商品市场(包括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市场化和要素市场(包括劳动力市场和资金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入手进行测算的。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实际上就是国家已经放开、主要由市场进行调节量的那一部分占全部市场的比重。顾海兵[7??]则是从要素市场化方面进行研究。他提出的测度指标包括:(1??)劳动力市场化,包括农村劳动力市场、城镇劳动力市场、城乡分割的户口管理体制及城镇、城乡的户口封闭体制;(2)资金市场化,包括资金市场的主体结构、资金结构、利率结构;(3)生产市场化,包括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产三产业;(4??)价格市场化,包括重要的工农业产品价格和公用事业价格、房地产价格、医疗价格。陈宗胜[3]认为,对经济体制市场化进程的测度,最好按经济体制自身的构成,即企业、政府、市场三方面展开分析。徐明华[8]则从8个方面进行了测算,这8个方面包括:(1)所有制结构:包括工业总产值中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非公有制从业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比重等5项具体指标;(2)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效率:包括GDP与政府消费之比、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等6项具体指标;(3)投资的市场化:包括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非公有经济投资的比重、基建投资中非国家预算内资金的比重等3项指标;(4)商品市场发育:包括出口总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比重、商品销售额与工农业产值之比等3项指标;(5)要素市场发育:包括合同制职工占全部职工的比重、每万人职业介绍机构数等5项指标;(6)对外开放:包括外贸依存度和人均实际利用外资2项指标;(7)经济活动频度:包括每万人商业网点数、每万人工业企业单位数等3项指标;(8)人的观念:包括每万人个体户数、每万人私营企业投资者数等4项指标。笔者认为,运用不同的指标体系来探索研究市场化的程度判断本身就是非常有意义的,事实上每个指标体系都不能做到完全真实地反映市场化的程度,重要的也不是运用不同指标体系判断市场化程度的差异,而是对市场化进程的基本趋势的把握。就研究方法而言,笔者认为应当结合借鉴美国遗产基金会的研究方法,该基金会的经济学家首先把经济自由化定义为“对于政府在生产、分配、消费等方面管束的消除”。他们对经济自由化指数的测量也是针对政府对于经济所施加的束缚程度进行考察,因此这种考察的具体对象主要是政府的相关政策。这种考察是对影响经济自由化的“投入”方而不是“产出”方进行考察;该机构共设置50项变量或指标,采用分值测度的方法进行“打分”和评估。这种方法的实质是考察制度因素对经济自由化的影响及影响程度。当然影响一个和地区的市场化程度的差异还有人口素质、技术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可以考虑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参考文献】
[1]盛洪.市场化的条件、限度和形式[J].经济研究,1992,(11)。
[2]张灿,谢思全,董利.中国劳动力市场化进程测度[J].经济改革与发展,1998,(5)。
[3]陈宗胜,等.中国经济体制市场化进程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4]陈文通.如何正确理解以公有制为主体[N].北京日报,2002-04-19。
[5]江晓薇,宋红旭.中国市场经济度的探索[J].管理世界,1995,(6)。
[6]国家计委市场与价格研究所课题组.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判断[J].宏观经济管理,1996,(2)。
[7]顾海兵.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最新估计与预测[J].管理世界,1997,(2)。
[8]徐明华.??经济市场化进程:方法讨论与若干地区比较研究[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1999,(5)。
[9]盛洪.关于中国市场化改革的过渡过程的研究[J].经济研究,1996,(1)。
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比较范文第4篇
「关键词经济法、比较法、日本、中国、启示
经济法不是个别国家的偶然现象,而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现代经济法,不能不提到日本。在日本经济法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比较法的运用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日本适应本国需要,借鉴、移植欧美法,取得了显著的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颇有研究的价值。中日文化传统相似,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亦有某些共性,对日本在实践上和理论上应用比较法发展本国经济法的历程作些探讨,必将使我们得到有益的启示。
一、日本借助比较法建立、发展经济法的实践
(一)体制:日本经济法现象的基础
1.对市场经济模式的选择
迄今为止,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市场经济,但由于各国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方面的差异,同为市场经济体制也会存在一定差异。当代市场经济体制大体可分两类模式:
第一类是非政府主导型模式。又有两种: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相对自由的市场经济模式,亦称消费者导向型市场经济模式;一是以德国和北欧一些国家为代表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它们不是不要政府干预,而是主张政府少加干预。
第二类是政府主导型模式。以法国、日本、韩国等为代表。这种模式主张,一方面,市场竞争要充分;另一方面,政府作用要加强。例如在日本,同时强调“有条不紊的秩序”和“政府的干预。”
资本主义早期阶段实行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政府不直接介入市场。这种自由主义有助于资本投向最能增殖的方面,从而推动经济的繁荣,然而随之也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诸如经济垄断、周期性经济危机、资本家对工人的无限制的剥削,等等。于是主张政府干预经济的凯恩斯主义对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模式予以否定和补救。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一定干预或调控要求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确认和保障,由此引起原有法律体系的变化。
日本封建主义传统很深,加上二十世纪三十年动侵华战争的需要,导致它必然选择实行政府主导型经济模式。其法律体现,非战时主要为经济不景气对策法,战时为经济统制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为了恢复经济,采取了一系列的计划、政策,与此同时颁布了一系列关于禁止垄断、改革土地关系、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推进对外贸易与投资、稳定国民生活的立法。
借助经济立法,日本政府通过两种方式介入市场,亦即经济法通过两种方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其一,维持竞争秩序,发挥市场机能;其二,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以及市场运行予以规制,发挥政府调控作用。正如日本学者指出的,日本经济法包含:经济秩序法和经济规制法。(注:(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编,谢次昌译:《现代经济法入门》,群众出版社1985年8月版,第70-71页。)无论是前者,抑或后者,都反映了经济法与资本主义经济的市场化、社会化(或组织化、计划化)密切相关,这种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体制正是日本经济法形成的社会基础。
2.从民商法向经济法的演进
以法、德两国的民商法为代表的欧洲大陆法,是以古代罗马法作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受法国和德国法律传统的影响,日本也先后制定了自己的民商法。
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其市场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民商法的自动调节难以实现,在此情况下,国家为了能够维持市场秩序,便对传统法律体系加以修正,新型的经济法应运而生。日本学者指出: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经济法就是从超越民法界限的地方开始的”。(注:(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编,谢次昌译:《现代经济法入门》,群众出版社1985年8月版,第59页。)“被称为经济法的许多法规,从?1910年以后,在整个资本主义进入高度垄断化阶段,作为战时统制法或者作为不景气对策的法规,自有其产生的历史过程。了解到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即经济法的产生具有其必然的社会基础,而主导这一思想方法的是资本主义的垄断化。”(注:(日)江上:《经济法、禁止垄断法概论》,转引自《经济法》第5页,知识出版社1982年3月版。)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概念起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德国。当时德国不仅制定了一大批有别于传统民商法的经济法律、法规,而且开展了对经济法的专门理论研究。从1924年开始,德国研究经济法的成果介绍到日本。日本学者在此基础上,对经济法进行了进一步研究,他们得出了如下结论性意见:“经济法也就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为了以‘国家之手’(代替‘无形之手’)来满足各种经济性的,即社会协调性要求而制定之法”。(注:(日)金泽良雄著,满达人译:《经济法概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5月版,第28页。?)“经济法是以自由资本主义经济为基础,通过国家权力来完成民法无法解决的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的法规……它是从现实条件出发,对作为依靠经济的自动调节规律而形成一般秩序的民法进行补充,并以此来谋求实现整个社会经济调节。在此过程中可以充分看出经济法的作用。”(注:(日)江上:《经济法、禁止垄断法概论》,转引自《经济法》第4-5页,知识出版社1982年3月版。)“国家为了维持竞争秩序而介入市场的法就是本来意义的经济法。”(注:(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编,谢次昌译:《现代经济法入门》,群众出版社1985年8月版,第7页。)我们认为,这个“本来意义”的断语是恰当的。
(二)实践:日本经济法发挥作用的主要领域
日本经济法发挥作用的领域是广阔的。而在这些方面,或多或少都离不开比较法的帮助。
1.在国民经济管理方面
在日本,关于国民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非常突出,而且面很广。不仅涉及整个国家的发展计划、产业结构、对外经济贸易、公用事业,而且涉及到价格、税收、金融等等。例如,日本是资本主义世界中利用计划手段效果比较明显的范例。虽然政府的经济计划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只对国民经济整体和各个组成部分具有指导作用,但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实施或者保障实施“计划”,促进国民经济目标的实现。经济法与民法的价值取向相比,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它更具有社会协调性。就国民经济而言,社会协调性是离不开计划的。因此,在日本经济法学中,“计划”是一个具有重要地位的概念。如日本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在其《经济法概论》中专列一章-经济法中的计划,从法律的角度对“计划”作了系统的阐述。需要指出的是,日本的计划管理中借鉴过法国的经验。
2.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方面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适度干预经济的重要内容。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日本没有反垄断法。日本1947年的《禁止垄断法》,是从美国移植过来的。它试图把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基本原则移植到日本的经济结构之中。该法案对待违反竞争的企业行为采取严厉的处理措施。由于日本与美国的国情有诸多不同,《禁止垄断法》颁布不久,发现从美国移植来的某些条文过于严格,不适合日本,因此,在1949年和1953年陆续进行了一些重要修改,先后放弃了全面禁止法人相互间股票控制和企业的合并,废除了把控制性安排作为当然违法以及绝对禁止卡特尔等条款。此后,日本又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了若干特别法,使某些安排例如对外贸易得以避免适用《禁止垄断法》。1993年根据变化了的情况,日本再次通过了《禁止垄断法》修正案。日本《禁止垄断法》的制定及后来的修改,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比较法研究的成果。
3.在企业公司制度方面
从立法模式来看,日本商法典与企业法规群并存,这种立法模式是经过比较研究,借鉴外国法经验的结果。日本于1894年基本上以德国股份公司法为蓝本,制定了自己的股份公司法。1950年在股份公司法中大量引进美国法。1993年3?月日本法务省向国会提交了商法典修改法案(日本公司法很大部分条款规定在商法典中)。修改的内容包括:监事会的法制化、公司外部人士担任监察人制度的引进、代表诉讼制度的合理化、加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的权利。上述修改反映了日本公司法的国际化趋向。
二、日本学者应用比较法创立、发展经济法学的理论
日本在借鉴、引进外国法的同时,非常注意进行理论研究。日本学者(如北川普太郎)把日本法学界在二十世纪对德国法学理论的研究称为“理论继受”。(注:(日)多田利隆:《欧洲法在日本的接受和日本化》,载《东亚法律经济文化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268页。)日本学者研究了外国大量的法学著作,包括经济法的各种见解,提出了关于现代经济法的基本架构的理论主张。
(一)关于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
关于“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在法学上尚有意见分歧。较有代表性的一种表述是:在日本,“由于资本主义高度发展,市场经济秩序不能发挥自行调节机能的结果,有必要对所谓合同自由、绝对所有权的近代市民法基本原理给予修正,由国家有意识地来调节市场秩序。例如,作为维护竞争的对策基础的禁止垄断法,通过许可及批准制度来限制企业组织及活动的各种企业法,外汇管理法等国际贸易法令,以保护中小资本经济利益和消费者为目的的中小企业有关法令以及保护消费者法令等,都是属于经济法的范围。”(注:《中日经济法律辞典》,中国展望出版社1987年版,第365页。)
在日本学术界,关于经济法的内容、体系,存在以下几种具体观点:
有人认为,经济法是依靠政府的力量支持因垄断的加剧而失去自发性的资本主义体制的法的总和。经济法的内容体系包括:直接的市场规制法;间接的市场规制法。(注:(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编,谢次昌译:《现代经济法入门》,群众出版社1985年8月版,第63页。)
有人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经济法的内容体系包括:作为经济法原则法的竞争维持促进法(其中心是垄断禁止法);作为例外法的竞争限制法。(注:(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编,谢次昌译:《现代经济法入门》,群众出版社1985年8月版,第65页。)
有人认为,经济法是对经济支配力的规制法和关于经济从属者的经济团体法。经济法内容体系包括:对为了使经济支配者的行为或经济的支配力得以成立的行为进行规制的经济规制法;为了使经济从属者组织化、权利具体化的经济团体法(各种协同组合法)。(注:(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编,谢次昌译:《现代经济法入门》,群众出版社1985年8月版,第65页。)
有人认为,经济法并不是与经济有关的各种法的总和,也不能只限于在特定的政策观念或指导原理下的法律,而是一种社会法现象。经济法的内容体系包括:经济秩序法(垄断禁止法);经济规制法(经济组织法和经济活动法)。(注:(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编,谢次昌译:《现代经济法入门》,群众出版社1985年8月版,第69-71页。)
上述日本学者关于经济法的各种阐述,实际上包含着很多共同的见解;并且有些提法也随着日本经济立法的发展变化处于动态的过程中。
(二)关于经济法的法律属性
西方大陆法系把法律规范分为公法和私法。经济法的产生乃是经济关系的新变化引起法律形态发展变化的结果。与自由资本主义及以前的历史时期相比,现代国家与经济的关系表现得更为直接、更为密切。许多国家都发生了“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的现象,公、私法的界限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日本法学家峰村光郎指出,经济法是在与资本主义社会传统的公法与私法之对立、混合、交叉的过程中形成、发展起来的,经济法超越了公法与私法的分界,在它们之外形成了一个社会法领域。作为国家统制经济的固有法律,经济法具有以调整所谓国民经济的共同经济社会的秩序为己任的鲜明特色,它与公法、私法并列,一起构成了三位一体之现代国家的法律体系。(注:(日)峰村光郎:《经济法的基本问题》,庆应通信株式会社1959年版,第169页、179页。)金泽良雄认为:“经济法正是跨于公法、私法两个领域,并也产生着这两者相互牵连以至相互交错的现象。”(注:(日)金泽良雄著,满达人译:《经济法概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5月版,第33页。)
(三)关于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
经济法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何种地位,要视其具体国情。日本学者大都主张经济法是一个与行政法、刑法、民商法并存且又密切联系、相互补充、共同对市场经济发挥作用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例如,丹宗昭信、厚谷襄儿在《现代经济法入门》一书中把经济法与现代行政法、民法、商法等放在同等地位来看待。(注:(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编,谢次昌译:《现代经济法入门》,群众出版社1985年8月版,第51-62页。)金泽良雄在其《经济法概论》一书中把经济法与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等放在同等地位看待。(注:(日)金泽良雄著,满达人译:《经济法概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5月版,第35-?44页。)
经济法的作用或价值可以从不同角度作不同考察。现代经济法之所以能得到发展,研究经济法之所以特别重要,是因为经济法具有实践的价值和理论的价值。
日本学者是这样提出问题的:“把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分科在理论上有无必要?或者在实务上有哪些实际的价值?”(注:(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编,谢次昌译:《现代经济法入门》,群众出版社1985年8月版,第1页。)他们的研究结论是肯定的。首先,创立经济法部门是为着解决现实经济问题;其次,有助于弄清楚新兴的经济法部门与原有的民商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的关系。
三、对中国经济法制建设的有益启示
比较法对日本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形成和发展,发挥过突出的作用。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一些什么有益的启示呢?
(一)关于经济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方面
1.注重实用
邓小平同志1992年“南巡”时说:“学马列要精,要管用的”。(注: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82页。)我们觉得,?借鉴外国法也应这样。日本经济立法注重实用,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进程,很有针对性。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年来,经济立法取得了巨大成绩,经济法制在国民经济建设中越来越显示其作用。但有的经济立法过于原则,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因而不能很好地构架起经济发展所必要的一整套法律制度。
2.东、西融合
治国之道,一是发展国民经济,一是依法治理社会,即“两手抓”。法制的完善,既要立足于本国现实,又要借鉴历史、借鉴外国。日本法律制度是东、西方法律制度交流、汇合、撞击的产物,这种结合在一定程度上归功于学习、借鉴。日本从明治时代开始,学习和借鉴法国、德国的先进法律制度,并直接接受美国法律的影响,吸取了许多新的内容,前后走过了几个世纪的路程。他们的经验表明:(1?)移植过来的法律能否真正发挥其效能,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任何法律都应当根植于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对外国法律进行移植,一般来说不宜照搬原样使用,而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分解、合成、筛选、扬弃等措施,有取有舍,这一切又不能不借助于比较法。(2)科学的理论继受,有助于将外国法中适用的东西在本国扎根;而且在这种理论继受过程中,又能发现哪些东西真正适合于本国,哪些是不适用的,这样可以修改继受来的法律,使外国法律“本地化”。
日本法制的发展对我们很有启示。1995年初,江泽民同志在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会上提出,当前要把吸收的重点放在那些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世界通行的,与我国经济发展实际相适应的,最基本、最急需的法律上。(注:《见法制日报》1995年1月21日第1版。)我国直到1992年才正式确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西方的市场经济体制已实行了几百年。因此,制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有不少是新课题。对外国的立法要一分为二:可以借鉴、吸收甚至直接移植的;不可以照搬或者暂时还不能抄过来的。比如,为了完善我国的金融立法,可以对日本的和其他西方发达国家的信托法、证券法、期货法认真进行比较研究,某些条款可以经过必要的筛选以至改造而移用于我国,有些条文甚至可以直接移用,变成我们的东西,而不必每一项立法都完全从头开始。
3.力求创新
任何国家和民族都有自己的特点。在借鉴外国法时,不能机械地、盲目地照搬外国的法律,要善于研究,力求创新,这是借鉴外国法律的重要原则。日本学习、借鉴西方法律制度的过程有许多经验,也有过教训。日本法学家小岛武司说:“日本法律融合了外国法,如英国法、法国法、德国法,形成了一个统一的法律制度”。(注:(日)小岛武司:《比较法在移植法律中的第二任务》,载《比较法学的新动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11月第1版,第52页。?)这种“融合”实际上经历了一个“磨合”的过程。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发端于西方。研究市场经济法律制度首先要大量研究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没有现成的、固定的模式可循,必须不断地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开创新局面。力求创新必须借助于比较研究的方法,首先要大量收集外国的法律资料,尔后才能开展中外之间的比较研究:从立法原则到立法技术,从法律的历史背景到法律所起的作用,从法律之间的关系到条文之间的关系,从法律内容到法学理论,从国内立法到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等等,进行具体的、系统的、深入的对比、分析、挖掘,从中发现对我们有用的东西,力求创新。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立法任务是,如何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法》,使它能够管得住、管得好。还有,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也要求进行创新的立法。
(二)我们现在应当做些什么
1.恰当把握政府干预和参与国民经济的“度”
政府干预和参与国民经济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本身也是存在缺点的,例如盲目性、不正当竞争。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一些西方国家加强了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在日本,制订并推行了“指导性计划”和产业政策,并且被看成是战后发展较快的重要因素之一。从干预经济的角度,日本的经济法确有自己的特点,对我们颇有启发。其中之一是政府干预和参与市场经济要适度,过多过严都不行。日本政府机关与企业之间也不时发生矛盾,然而总体上说政府对经济的干预限于一定节度,法律上作出了相应的控制。
中国改革之前政府对经济管理过多过严,结果不该管的可能管死了,该管的可能又没管好,也未能设立相应的法律机制加以规范、控制。改革之后,情况有很大好转,但要根本扭转过来,并非易事。宏观上应实行管理、引导,微观上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这就要求加强和改善经济立法,切实解决两个问题:政府参与什么?政府干预什么?我国现行立法中的应急性因素似乎多了一些,而前瞻性成分似乎少了一些。所以,经济立法应当向深度进军。
2.正确处理计划与市场的关系
影响市场经济运行要有两手:一只看不见的手,即价值规律;一只看得见的手,即国家管理或干预。发展市场经济既要利用市场调节,也要利用计划调节,并通过法律形式确立此种经济运行机制。日本以市场调节为主、国家干预为辅的所谓“混合经济体制”模式,中国不一定照搬,但应当走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道路。
计划调控主要作用于宏观经济,把握综合平衡;市场调节主要作用于微观经济,启动企业活力。计划调节可能局限于主观性,市场调节可能局限于自发性。计划立法要考虑到相关的和配套的市场立法,市场立法要考虑到与计划立法的协调运作,以利于将市场调节与计划调节较好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二者的优点和长处,克服它们在单独适用状态下的不足。我们觉得,还是需要制定一部适合市场经济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法》。
3.把深化经济改革与扩大对外开放结合起来
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比较范文第5篇
【关键词】计划经济 市场经济 改革 经济制度
自80年代初,苏联在冷战中由攻势转为守势,其国内经济开始衰落,直至停滞。但使各国吹响经济体制改革的号角却是“剧变”。在本文笔者不想探讨东欧剧变的原因或是社会制度孰优孰劣的问题。只将剧变作为前提和背景。
社会经济体制的改革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涉及方面广泛,很难一下给出完美的说法。只能略谈几点,管中窥豹而已。
一、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
各国在改革时面对的都是计划经济体制,但计划经济的程度和特点不同。要谈论改革,就要弄明白旧经济体制在制度变迁中对改革的不同影响。虽说改革前,苏联、东欧国家与中国都是“计划经济”,但两者实际情况有很大不同。人们现在经常强调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更深层次是的是经济类型不同。一种是古来既有,希克斯称为“命令经济”的类型。这是农业时代的产物。他不需要“工业文明”,不需要“理性主义”、“科学主义”,不考虑“投入产出系数”,没有严格的、数学基础上的“计划均衡概念”,没有最优化原则,仅以人们的主观意识,长官的个人需求或社会的某种道德激情来支配经济。我国古代封建王朝时期这种体制非常发达。
另一种是建立在工业文明、理性、科学主义的基础上的现代计划经济。上述“命令经济”是一种无法“及时纠错”的体制,除非旧的命令着退出,新一代命令者有可能改变。而现代计划经济认为市场经济是无政府的,造成纠错过程滞后并造成效率损失,这种状态下生产是盲目的,必须经过市场的调整才能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因此相信数理逻辑的人们认为完全事先将一切计划好,避免接触市场后才发现的种种错误,通过计算来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解。
这两种经济在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有很大不同。命令经济不仅不人道,缺乏效用生产效率,其“无法纠错”的特性比计划经济更糟糕。计划经济在这方面有长处,起码是“次优的选择”。但反过来说,从命令经济这种无序状态走出来却相对容易,而对计划经济的改革却容易产生无序变得一团糟。一般来说,命令经济的改革较简单,可以使用两种方式:一是放弃命令,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就能实现过渡,二是使用更精确的数理模型制定更精确的计划。这两种方式,无论使用哪种付出的代价都较小。因为命令经济本就是不科学非理性的,要拨乱反正,回复计划或市场都很容易。
可是,对于有计划经济成分略多的国家来说,问题就有点复杂了。通过改善计划,可以使计划更精确周密,越来越吻合完善的数理模型。但是,在“完美计划”上走得越远,要回归市场就越困难。使用数理模型计划的越精确,整个经济链条上就越环环相扣、紧密联系,计划一改变,整个经济系统会受极大影响。
二、改革中的公平
这算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通常改革说的是两方面的改革:一是公平,一是效率。现在看来,命令经济与计划经济的主要区别在效率方面,从人道的角度看没有什么大的区别。而是否公平是人主观的感觉。这里说的公平是指一种权力与义务的对等。一种体制把人束缚起来,同时又给人某种保护。如果体制所给与的束缚与保护是对应的,是平衡的,处于和谐状态,那么这种体制就是“公平”的。要摆脱体制,就面临摆脱束缚和失去保护。得到机会的同时也面临着风险,这就是所谓“代价”。如果失去的保护多于摆脱的束缚,人们就会觉得权利义务失衡,会感觉“不公平”。
一些体制权利义务并不对等。或束缚多一些,或保护多一些。就“前计划经济国家”来说,对农民来说,中国、东南亚等国家对农民的束缚多一些。因此,在改革时,农民阶级会成为急先锋。苏联农民,在斯大林时期也受体制束缚很厉害。但苏联完成工业化后,开始反哺农民,1966年之后,全苏农民开始享有工资、医疗和养老保险,他们受体制保护更多一些。这种时候改革就会遇到阻力,增加了转轨的社会成本,降低了效率。对于那些失去保护多于摆脱束缚的人,就会感觉不公平。
总之,改革前中国的体制比苏联等国家更无效率,而中国对于农民束缚多于保护的体质更少公平。因此在改革前期受到的阻力较小。但这种效应是逐步减少的。
三、经济的自由化和私有化和稳定
迈向市场经济,不仅仅是体制的改革。需要解决三个问题:
第一,走市场经济就要建立市场竞争的制度。东欧国家建立这制度的过程和资本主义国家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只要政府放弃一些权力,做市场的守门人就行了。价格自由化――开放物价,用市场规则取代计划,是改革的第一步。
第二,产权私有化。公有制的国家,专向市场经济,要解决产权的初始配置问题。为此,东欧搞了私有化,中国搞了产权明晰化。
第三,稳定经济。改革前计划经济积累下的很多问题,在转轨时都可能爆发出来。改革一开始就要纠正失衡的经济,而治疗的过程是个对症下药的过程。对于经济严重失衡的国家,首要就是稳定经济。
而东欧各国、俄罗斯在这三个问题上情况不太相同。
比如捷克,稳定化任务不大,在剧变之前,捷克经济并无严重失衡,外债很少。但比起剧变前就搞过“市场社会主义”的波兰、匈牙利来说,它体制僵化,自由化任务很艰巨。
波、匈两国正相反。他们都经历过市场化改革,计划的束缚已大为减轻。但经济状况较差,急需稳定。
而俄罗斯这三方面都急需解决。俄罗斯通货膨胀极其严重,这是前苏联的遗留问题,急需解决。另外,俄罗斯缺乏市场经济的基础,国有制比重也很大。改革的阻力不小。
四、总结:没有理论的运动
东欧剧变之后,改变的不能仅仅是政局,随着社会的剧烈震荡,经济、政治、军事各方面都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局面。经济体制改革是一个极复杂牵扯极广的事件。剧变之后,无论是政府首脑,还是普通百姓,无不是在黑暗中摸索前行。经济制度的转变,既源于政治制度、社会制度的改变,又反过来影响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百多年前,人们怀着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带着解放全人类的伟大理想,进行社会制度改革的伟大尝试,建立了一个又一个社会主义的,公有制的国家。百多年后,虽然社会主义运动遭遇挫折,但在我国却是落地生花,相信这是事物发展的螺旋上升,而我们只需站在前人的足迹上,砥砺前行。
参考文献
[1]金雁,秦晖.十年沧桑:东欧诸国的经济社会转轨与思想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