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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行业报告{集合5篇}

2024-08-04 17:24:02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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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行业报告范文第1篇

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少数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形成的集合投资产品,具有监管相对宽松、投资策略灵活、信息披露要求较低、高风险和高收益等特点。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各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中,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也逐步趋于严格。

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的国际经验

境外成熟市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总体比较宽松,核心是对私募基金投资者和发行方式的限制,但各国具体规定也存在差异。例如美国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可以通过豁免条款免于在监管机构注册,而中国台湾地区的私募基金设立及其管理人必须获得监管机构的许可。

(一)美国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制度

美国有关私募基金的法律规范散见于1933年《证券法》和1940年《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中,主要制度包括:

1、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管理。投资顾问(基金管理人)必须在SEC注册,除非符合以下豁免条件:(1)客户全部位于投资顾问主办公地和主营业地所在州,且该投资顾问并不就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获准非上市交易的证券提供建议或出具分析报告;(2)投资顾问在前12个月期间客户总数不足15个,且既不公开以投资顾问身份营业,也不充当公募基金的投资顾问。

2、私募基金豁免注册的条件。私募基金(以投资公司出现)应在SEC申请注册,但满足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可以获得豁免。根据依据法律条款的不同,可以把私募基金分为三类,即根据《投资公司法》第3(c)(1)、第3(c)(7)设立的基金以及“祖父基金”。

(1)符合《投资公司法》第3(c)(1)条款设立的基金。该条款规定的豁免注册条件是:基金受益人不得超过100人,且所有投资者都是“可接受投资者”。为了防止规避100人的限制,第3(c)(1)(A)的“穿透条款”规定对于拥有私募基金10%以上份额的非实业机构的机构投资者,将其股权所有人视为基金受益人。100人限制只在投资者购买基金时才发挥作用。如果之后由于“分拆、离婚、死亡等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人数发生变化,均不视为对100人限制的违反。依照第3(c)(1)设立基金的管理人或参与管理的雇员购买基金的,不计入100人之列。(2)符合《投资公司法》第3(c)(7)条款设立的基金。该类基金是由1996年《全国证券市场促进法》创制并加入《投资公司法》的一种新的私募基金形式。此类基金采取私募方式发行,其证券全部由“合格买家”持有,没有投资人个数的上限。但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为了满足私募发行的限制,此类基金投资人的人数上限是500人。如果基金的管理人员或参与管理的雇员购买了基金份额,不计算在500人的限额内。

(3)祖父基金。《全国证券市场促进法》引入了“祖父条款”,以解决原3(c)(1)基金的衔接问题。对已经存在的依照第3(c)(1)设立的基金,如果事先获得基金受益人同意,在满足下列条件后可以转为依照第3(c)(7)设立的基金:(a)向所有受益人告知,今后的投资者将局限于“合格买家”且不再受100人的限制;(b)披露同时或之后,向所有受益人提供合适机会按基金净资产部分或全部赎回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1996年9月1日后参加依照第3(c)(1)设立的基金的受益人则不能适用“祖父条款”,其将无法继续参与转化后的依照第3(c)(7)设立的基金。

3、私募发行方法。私募基金不得利用任何媒体吸引客户,私募发行禁止且不限于以下形式的广告:(1)在任何报纸、杂志及类似媒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的传播进行任何形式的一般性广告宣传;(2)通过一般性召集而召开的研讨会或其他会议。

4、信息披露。《投资公司法》规定私募基金必须向其投资者公开关于运用信托财产的投资策略和投资内容的文件资料。

5、违法行为的禁止规定。根据《投资公司法》第3(c)规定,对于符合豁免条件的私募基金虽然可以不需要注册,但它们仍要受到《证券法》中禁止欺诈、欺骗或操纵行为等条款的约束。

(二)我国台湾地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制度

台湾地区通过《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法》、《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等对私募基金进行了详细规范,监管部门为台湾“金融监督委员会”。

1、基金管理人的资质。无论是公募基金的管理人还是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其从事相关业务必须经主管机关许可,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主管机关规定的从业资格,从业经验和学历等。

2、私募基金设立的监管。私募基金应在私募受益凭证价款缴纳完成日起五日内,向主管机关申报全套法律文件。私募基金的种类、投资或交易范围及其限制,也由主管机关规定。

3、对投资者资格及人数的限制。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仅限于:(1)银行业、票券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或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之法人或机构;(2)符合金融监管委员会所定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基金,其应募人总数不得超过35人。

4、信息披露。私募基金应根据主管机关所定条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的合理请求,在私募完成前提供与本次证券私募有关的财务、业务或信息;根据应募人请求,负有交付投资说明书的义务;按照证券投资信托契约规定向受益人报告基金单位净值。

5、广告宣传限制。私募基金在招募及销售期间不得进行一般性广告或公开劝诱行为,否则视为对非特定人公开招募行为。

(三)金融危机之后各国对私募基金监管的趋势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各国政府认识到私募基金缺乏监管隐含的巨大风险,对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的监管呈现加强趋势。

2010年7月美国通过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大大加强了对投资顾问的监管力度。法案规定资产管理规模1亿美元以上的投资顾问必须在SEC进行注册,并要求其向SEC提供交易和资产组合的有关信息,协助监管机构对系统风险进行必要评估。SEC将对这些投资顾问进行定期和专门检查。虽然法案表示SEC将对只面向私募基金提供投资服务、在美国管理资产规模低于1.5亿美元的投资顾问允许豁免注册,并允许只面向风险资本(venture capital)提供投资服务的投资顾问豁免注册,但与此前仅对私募基金投资者进行限制相比,对资产规模的限制无疑大大加强。

目前欧盟层面没有私募基金监管的相关法规,而由各成员国国内法调整。2009年4月,欧盟委员会公布了《关于另类投资基金经理的指令》的建议草案,其主要内容有:(一)成员国应按照其国内法加强对其境内设立的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监管;(二)基金管理人从事另类投资基金管理必须取得所在国许可;(三)基金管理人必须向投资者披露与另类投资基金有关的基本信息;(四)基金管理人必须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其主要投资市场和工具、业绩数据和风险集中度等信息。(五)对于有杠杆投资和取得被投资对象控制权的基金,草案附加了额外监管要求。但业界估计该草案对私募基金监管过于严厉,通过可能性不大。

2009年6月,IOSCO技术委员会也就对冲基金监管提出六项原则性建议,包括对冲基金及其管理人应实行强制性注册并受到持续监管;向对冲基金提供资金的主要经纪商应受到强制监管;对冲基金管理人和主要经纪商应向监管机构提供与系统风险有关信息,包括杠杆和风险信息、资产和负债信息、对手方风险等。

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其最新的发展趋势无疑会为我国完善私募基金的监管提供有益的启发。

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现状及相关建议

(一)我国私募基金的分类

我国的私募基金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类别。如果按照资金投向分类,可以将私募基金大致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以投资证券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为主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产品、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公司发行的“阳光私募基金”以及以各种形式存在,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并交由管理人管理,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的基金。

另一类是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为主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照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又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主要投资于起步阶段企业的基金称为天使基金、VC,主要投资于发展相对成熟企业的基金称为PE,政府部门出于产业政策而发起或鼓励设立的基金称为产业基金、创投基金、创投引导基金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币种区分,又可以分为人民币基金和外币基金。其中,外币基金是指在境外以外币募集、投向国内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基金,其资金汇入汇出和投资须受相应外汇管制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

实践中,也有少部分私募基金既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同时也投资于上市证券。

(二)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概况

1、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况

目前,部分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产品采取合同备案制,资金实行强制托管,只能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少数具有一定投资知识和经济实力的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其中一对一专户理财业务投资者的初始投资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单只一对多专户产品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投资者购买一对多专户产品的最低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自2008年推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来,共有35家基金管理公司取得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运作平稳。

对同时管理公募基金和专户产品的基金管理公司,证监会要求采取有效业务隔离措施,包括办公区域、投资人员、投资决策等严格分开,并建立公平交易制度,严密防范利益输送。基金管理公司从事专户业务,不得违规向客户承诺收益,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和其他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体的业务方案。

(2)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况

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包括面向单一客户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面向多个客户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不需经过核准,事后报备合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分为限定性(最低起点5万元,股票投资比例不能超过20%)和非限定性(最低起点10万元,投资比例无限制)两类,最低成立规模1亿。集合理财产品又可分为限额特定理财产品和常规理财产品两种。自2009年9月起,对规模在10 亿以下、客户人数在200 人以下、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的限额特定理财产品,采取简易程序审核。

证券公司定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通过电视、报刊、广播及其他公共媒体公开募集,不得向客户作出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投资收益的承诺。在产品持续信息披露方面,要求在产品说明书、合同及对账单中披露产品的差异性和风险。资金实行第三方托管制度,资金安全性得到保障。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及业务流程,完善合规和异常交易监控等制度,有效区分不同资产管理业务,公平对待管理的不同资产,防范利益输送。

(3)信托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况

根据规定,信托公司可以开展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业务,目前较为活跃的是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在实际运作中,一些民间投资咨询类机构作为投资顾问,与信托公司合作,共同开发或销售集合信托产品,形成了“阳光私募基金”。在产品准入方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采取事前报告制度。据有关研究机构统计,截至今年7月底,国内58家信托公司中,有40家信托投资公司发行了1128只“阳光私募基金”产品,总规模在1200亿元以上。2009年全年新成立“阳光私募基金”产品420只,募集规模约382亿元。截至今年7月已发行产品277只,募集规模约352亿元。

2007年颁布的《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提出了合格投资者(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超过20万元或家庭收入每年超过30万元)的概念,并规定单个资金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笔投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数量则不受限制。在产品销售方面,信托计划只能对特定客户销售,不能通过广告、报刊等媒体进行宣传,不能承诺保底,但可以预测收益率。此外,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非现金类信托财产可约定第三方保管。

(4)商业银行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况

银监会2005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实行审批制,对其他个人理财产品实行报告制。2007年11月,银监会对银行理财产品调整了监管要求,除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须取得业务资格外,其他银行理财业务无资格准入要求,并对所有理财产品采取事后报告制。2009年4月,银监会再次对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要求作出调整,目前理财产品采取事前与事后相结合的二级报告制度。据估计,截至今年3月底,银行各类理财产品(包括人民币理财产品、信贷理财产品等)近8000只,规模合计超过1万亿元。

银行理财产品无强制托管的要求。从产品类型看,银行理财产品主要分为利率类产品、汇率类产品、信贷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和混合型产品。从销售方式看,银行理财产品只能向特定客户销售,不能通过广告、报刊等媒体进行宣传,不能保证收益率。

(5)各类机构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情况

截至今年6月底,在国家发改委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团队有4家,基金为4只;截至2009年底,在地方发改委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团队有454家,基金为519只;截至今年7月初,在国家发改委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为22家。

据有关研究机构统计,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活跃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约有1300家左右,管理的资金存量近9000亿元人民币,其中,外币基金占总规模的70%左右。2009年募集资金约1276亿元人民币,今年截至6月底,已募集资金约1685亿元人民币,呈快速增长态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多注册在经济较为发达的省市,例如上海、天津市、深圳、北京、广州、重庆等,其投资地域方面也主要集中于北京、上海、江苏、广东、浙江、山东等经济较为发达的省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方式以上市为主,特别是创业板推出后,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提供了便利。截至今年6月中旬,86家创业板公司中57家吸引了102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投资总额约18.5亿元人民币。

(6)民间私募基金情况

据有关研究机构统计,截至今年7月底,“阳光私募”投资顾问公司约有320家,主要集中分布于长三角、珠三角和京津地区。在上海、深圳两地注册的“阳光私募”投资顾问公司达到173家,占“阳光私募”投资顾问公司总数的54%。此外,实践中存在大量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机构名义开展的委托理财活动,这部分民间私募基金数量众多,具体规模尚无权威性数据。据业界人士估计,民间私募基金总规模约在5千至1万亿元。

民间私募基金游离于监管之外,既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也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其投资活动基本没有约束,投资者利益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在实践中,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容易引发一定的社会问题。

(三)我国私募基金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发展迅速,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不加以解决,可能会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1、法律地位不明确虽然相关部门针对其监管的私募基金制定了一些监管规则,但这些监管规则的法律效力层级较低,无法对私募基金的法律性质、合格投资人、与相关方的法律关系等重大基本法律问题作出规定,存在法律空白,不利于打击非法私募基金、保护投资者利益,也不利于支持运作规范的私募基金发展壮大。

2、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现有私募基金的规范基本上是相关监管部门针对各自管辖的机构分别制定,对私募基金业务的法律依据、业务运作要求等方面没有统一规定,监管标准宽严有别,容易导致监管重复和真空,影响监管效果,引发金融机构的监管套利行为,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3、民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缺乏监管由于缺乏法律规范及明确的监管授权,民间私募基金特别是一些民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长期缺乏监管,损害投资者利益、破坏市场正常运行秩序的行为时有发生,主要包括:一是一些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开或变相公开推介,或向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推介产品,或承诺保底或保证高收益,产生纠纷,甚至引发社会问题。二是由于一些私募基金在证券开户环节和资金流向上比较隐蔽,其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活动难以及时发现和查处。三是一些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为非法资金,私募基金可能成为洗钱工具。五是一些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用或业绩提成方式较为隐蔽,容易发生逃税漏税。

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体制有待明确实践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一是个别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资金后并不用于投资,而是挪作他用,欺诈投资者,存在非法集资的问题。二是一些机构或者个人在企业上市前通过跟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低价获取企业股权,上市后赚取巨额差额利益,引起社会舆论高度关注。

由于缺乏法律依据,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体制还有待明确,一些地方政府为吸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当地注册、投资,制定了一些相关的管理规定、政策优惠,虽然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也容易引起各地攀比,不利于国家金融政策的统一。

(四)思考和建议

私募基金行业报告范文第2篇

富人的游戏

香港公募基金的投资额最低为1000美元,比如香港宝源投资管理,高的为5000美元,比如美林、香港霸菱亚洲投资。而私募基金的投资起点通常在10万美元,低的也要3万美元,比如Man Group在香港推出的MAN AHL基金。

香港的私募基金投资者通常都有较多的财富,并缺乏时间打理。香港的私募基金远比公募更关心资金的来源,通常不接受来源不明的资金。

财务杠杆

私募基金通常会运用财务杠杆获取超额回报,风险较大。如香港,基金的杠杆倍数大概为自有资金量的2-5倍,也有的能到20倍。

准 入

在香港,只要是向社会公开招募的基金,都必须经证券监管机关认可。未认可的基金一般就是私募,多为互惠基金公司和单位信托公司,集合投资人数不超过50人,不得向社会招募和宣传,一般是封闭式的直接投资基金。

发起设立

以香港为例,要设立私募基金,发起人通常需要在离岸金融中心,先设立一家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比如开曼群岛、泽西岛、人岛、英属维京群岛等;接着,在现有的客户中,进行私下募集,不必向香港当局进行任何申报,只需向离岸中心提交审计报告即可。

业务和监管

在香港,私募基金可以从事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咨询、期货合约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相关的业务和服务。香港只对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参与人员要取得相应的执照。但和美国类似,私募基金的操作也游离于基金法规之外,投资(包括期货交易)没有任何限制,也不必向香港证监会报告。香港的私募基金究竟有多大规模,因此很难得知。

公私转换

私募基金行业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后金融危机;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F83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16-0040-02

1 国外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历程

理论界普遍认可的最早的具有私募股权基金性质的公司是1946年成立的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ARDC)。该公司创立的目的在于向本身缺乏商业信用、难以取得银行贷款的中小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通过帮助被投资企业成长,获取资产增值收益。从1946年至今,国外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可以划分为4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6年至20世纪70年代末。以ARDC公司的创立为标志,在美国逐渐出现了一批以投资于中小科技型企业为主营业务的投资管理机构。这一时期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一些小型的私人资产投资,投资规模普遍较小,社会影响力较低。

第二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初。私募股权基金在社会上的认知程度不断提高,到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私募股权基金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市场。受益于资本收益税的减免、对养老基金限制的放松以及稳定的股票市场,这一时期的私募股权基金实现了快速发展。在规范化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中运作的资金从47亿美元上升到1750亿美元。1983―1994年,美国共有1106家接受过私募股权投资的企业上市。机构投资者代替小型私人投资成为主要的资金来源;投资方向也不再局限于中小科技型企业,而是几乎渗透到了所有产业;在投资形式上,杠杆收购成为重要的方式之一,并在第一次全球性并购浪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单项投资规模越来越大,1989年KKR集团以311亿美元收购RJR烟草公司,创下了私募股权基金单项投资纪录,直到2007年才被黑石集团以390亿美元收购EOP公司所打破。

第三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初到21世纪初。这一时期,私募股权基金在制度化方面取得长足进展,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管理模式越加规范化。经过市场竞争,诸如黑石等公司已经发展成为具有超强募资、投资能力的大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这一时期在投资方向上的重要特点是对信息产业的投资,对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产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伴随着20世纪初互联网泡沫的破灭,私募股权基金行业进入了新一轮调整期。

第四阶段,从21世纪初到2008年金融危机。由于全球化资本市场逐渐形成、新兴经济体持续保持高增长,国际私募股权基金迎来了又一次发展高峰。大型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已经几乎可以参与全球各个地区、各类产业、各种形式的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成为与银行、股票市场并立的投融资方式。并购基金、夹层基金、不良资产基金等各种新兴投资方式得到广泛应用。2008年的金融危机对全球私募股权基金行业造成了重大冲击,一批竞争力不强的基金管理公司被市场淘汰,而生存下来的基金管理公司则在风险管控、运作模式、业务范围等方面进行了优化调整,进一步强化了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2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现状

1985年9月,中国第一家具有私募股权基金性质的公司――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开启了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探索之路。1998―2000年,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以互联网的兴起为契机,私募股权基金行业迎来了第一次发展高峰。到2000年年末,以风险投资为主体的各类投资机构所管理的资产已达405亿元[ZW(]王燕辉.私人股权基金[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9.[ZW)]。2005―2008年,深交所中小板成立,股票市场进入牛市通道,《合伙企业法》、《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出台,为私募股权基金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推动了私募股权基金行业进一步快速发展。2008年年末,美国次贷危机引发了全球性金融危机,重创了全球资本市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行业也受到了巨大冲击。危机过后,随着国内经济逐渐企稳回升,私募股权基金行业重新步入增长的轨道(见图1)。

如图2所示,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年度募资金额与股票市场走势基本吻合,时间上略有滞后。其原因在于,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渠道主要是IPO。以2012年为例,全年共有177笔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案例,其中以IPO方式退出的案例共有124笔,占全部退出案例的70.06%。①因此,股票市场的走势直接影响投资人对于投资回报的预期,进而影响到整个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募集资金能力。

3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呈现的最新特点

伴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特别是自2012年以来,国家针对证券市场进一步从严管理的一系列政策出台,使得私募股权基金在募集资金来源、投资方向和退出渠道等方面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从投资方向看,早期的私募基金主要投放于互联网等新兴产业项目。近年来的投资方向已经几乎覆盖了全部产业。2012年,投资金额排在前5位的行业是:互联网、房地产、能源矿产、金融和生物医疗。2013年上半年,投资金额排在前5位的行业则是能源矿产、房地产、互联网、食品饮料和生物医疗。

4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趋势展望

通过前文对中国及国外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发展的回顾,可以总结出一些对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作用的约束条件。一是国家政策。比如美国私募股权基金在20世纪80年代的快速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对养老基金等社会资金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的政策限制放松。中国在近些年以来,随着《合伙企业法》等政策法规出台,为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资本市场。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收益最终要体现在资产增值上,因此一个稳定的、走势良好的资本市场对于该行业发展具有直接影响。如前文所述,中国近些年的私募股权基金募资金额同国内A股市场走势基本吻合。三是宏观经济状况。同大多数行业一样,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同样受到宏观经济周期影响。在经济高速发展期,市场资金充裕,被投资企业的发展环境好,私募股权基金更加容易取得良好的投资回报,整个行业自然能实现快速发展。而在经济下行周期,市场资金紧缺,被投资企业的平均利润率下滑,私募股权基金要取得良好回报的难度和投资风险大大增加。四是新兴产业或新兴市场的发展。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产业和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市场曾分别为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创造过两次发展高峰期。今后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依然需要寻找到新的系统性投资机会。五是行业自身的创新能力。随着宏观经济形势、产业结构、技术方法的调整,私募股权基金需要不断创新运作模式,以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基于对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发展条件的分析,可以预期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在未来将呈现以下发展趋势:

(1)随着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进一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逐步建立健全、宏观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在整体上会保持持续发展态势。

(2)由于国家对股票市场监管不断加强,特别是通过实施持股锁定期附条件延长、减持价格限制、股价稳定机制等措施,对一级、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差加强管理,对于通过IPO实现项目高回报大大增加了难度,更多的项目回报率会趋于理性,行业整体的平均利润率趋向下滑。

(3)2012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对于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改革力度不断加强,特别是新三板扩容步伐越来越快。未来以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券商柜台交易、PE二级市场为代表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将为私募股权基金提供更加多元化的退出渠道,反过来也会推动衍生出更加多样化的投资方式。

(4)基金管理公司将出现分层趋势。一方面,随着市场竞争和发展,会形成一批具有强大募资、投资能力的大型基金管理公司。另一方面,也会涌现出更多的在投资区域、投资方向或运作模式上具有特色的中小型基金管理公司。而既没有规模优势,又缺乏专业特点的基金管理公司,将面临更大的市场竞争压力。

参考文献:

[1]欧阳瑞.中国私人股权投资基金治理结构探讨[J].科技广场,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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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蒋悦炜.私募股权基金与中国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研究.全国优秀博士论文数据库,2012.

[4]金中夏,张宣传.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特征与发展趋势[J].中国金融,2012(13).

[5]2011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年度研究报告[R].清科研究中心,2011.

私募基金行业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资本市场体系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1)40-0033-02

1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现状

2010年是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异常迅速的一年。从基金的募集规模与投资规模来看,均创下了历史新高。

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数量来看,全年有82只可投资于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募集,募集数量是2009年的2.73倍;募集金额达到276.21亿美元,比2009年增长了113%;从募集到的基金类型来看,在82只新募集基金中,共有成长基金68只,房地产基金10只,并购基金4只(清科研究中心2010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研究报告,2011)。

从投资数量来看,全年共发生投资案例363笔,交易金额高达103.81亿美元。投资案例数量比2009年增长了2.10倍,交易金额较2009年增长了近20%。

从私募基金的行业投资分布来看,在当年完成的363笔投资案例中,生物技术及医疗行业的投资案例数量高达55笔,占年度投资案例总数的15%,成为2010年私募股权投资的最热门行业;其次为清洁技术行业和机械制造行业,分别为31笔和29笔;此外食品饮料、互联网、连锁及零售行业以及房地产行业等也颇受青睐,当年投资案例数量均在20笔之上(清科研究中心2010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研究报告,2011)。

2 2010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概况

2010年国内资本市场共计发生退出案例167笔,约为2009年退出案例总数的2倍。其中首次公开发行方式退出160笔,股权转让方式退出5笔,并购方式退出2笔。相对来说,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仍然以IPO为主(清科研究中心2010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研究报告,2011)。

从退出案例的行业分布来看,2010年机械制造行业发生了31笔退出案例,居各行业之首,占退出案例总数的19%;之后位居第二和第三的是生物技术及医疗行业和食品饮料行业,退出案例数分别为17笔和16笔;此外,清洁技术、电子及光电设备以及互联网等行业的退出案例数量也超过了10笔(清科研究中心2010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研究报告,2011)。

从2010年私募股权投资IPO退出市场分布来看,香港主板市场依然为机构首选,在150笔IPO退出中有54笔选择香港主板市场,其次是深圳中小企业板和纽约证券交易所(清科研究中心2010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研究报告,2011)。

3 私募股权退出方式

3.1 首次公开发行

首次公开发行(IPO)是指私募基金投资的企业通过上市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募集股份的方式。待接受投资的企业上市后,私募基金再逐渐减持该公司的股份,并将股权资本转化为现金形态。国外学者的研究发现,IPO退出方式可以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获得最大幅度的收益(Bygrave and Timmons,1992);当然,企业公开上市需要聘请大量的中介机构,且面临禁售期等政策方面的限制,因而公开上市在获得高收益的同时,可能会面临较高的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

3.2 内部收购

内部收购指企业或者公司管理人员按照约定的价格将公司的股份购回,从而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方式。内部收购包括管理层收购(MBO)、员工收购、企业收购三种方式,这三种方式分别对应了企业内部的三类收购主体,即公司管理层、企业员工以及通过企业本身的资本来回购股权。若企业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则企业的管理层、员工等有信心通过回购股权对企业实现更好的管理和控制,于是从私募投资机构处回购股权,属于积极回购;若私募投资机构认为企业发展方向与其私募基金的投资增值意图不相符合,主动要求企业回购股权,则对企业而言,属于消极回购。内部收购方式操作手续简单,成本较低。

3.3 外部转让

外部转让是指私募投资机构将其所持有的股权出售以求获得资本增值。外部转让主要包括公司并购与产权交易两种方式。其中,并购是指第三方企业或者另一家私募投资机构通过收购被投资企业,使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从企业中撤出的方式;产权交易则指投资机构通过产权交易所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方式。外部转让也具有低风险、高效率的特点,有利于私募投资资金的周转和流通。

3.4 清算

这种方式是私募投资机构最不愿意选择的退出方式。当被投资企业出现连续亏损,或者私募投资机构认为不具有发展潜力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只能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收回部分资金。这种方式对私募基金的声誉也会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因为通过破产清算方式退出,往往意味着投资的失败,可能会引起外界对该私募基金投资能力及市场判断力的质疑。

4 当前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中存在的问题4.1 资本市场不成熟

目前,中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架构还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市场上市的限制条件过多,要求相对严格(王静、张东,2010),使得在主板上市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通过繁杂的审核程序,很多企业难以承担;其次,2009年10月创业板的推出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IPO退出提供了新的渠道,但是当前创业板市场的运行机制还不完善,监管还需要加强,其对私募基金退出的促进作用有待观察;最后,产权交易也是私募基金退出的方式之一,我国在2008年9月建立了天津股权交易所,但是目前国内的产权交易市场仍然处于起步阶段,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缺少监管,交易混乱(李景,2009)。

4.2 法律过度制约与法律监管缺失

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体系的不完善,也是造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面问题的重要原因。根据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相关经济法规存在管得过紧与缺乏监管两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现行法律对被投资企业内部收购以及破产清算等行为施加了过多的约束。例如,按照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私募投资机构不得要求其投资的公司回购股权,这减少了私募基金的退出渠道,并将限制其进行下一轮投资;又如,我国的破产清算法相关规定过于严格,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破产清算方式退出,则需投入大量时间和成本。

另一方面,相关法律的缺失,又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缺乏有效的保障。例如,我国尚无专门的《产权交易法》来规范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秩序,从而无法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外部转让方式顺利退出。

4.3 缺乏有效的中介机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顺利发展,也离不开资本市场各类中介机构的支持与协调。中介机构一般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级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这些机构在我国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但是由于监管的不到位以及体制的不健全,很多中介机构在内部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存在问题,难以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提供有效的保障(伍先敏,2009)。

5 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建议

5.1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2011年年初,证监会下发了《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并专门为私募基金的相关内容设置了章节,这是我国私募基金监管法制化的重要一步。相关部门除了在一些缺乏监管的领域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之外,同时也应该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更新,以满足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发展的需要。例如,公司法应适度放宽对公司股份回购的相关限制、破产法则应清除不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破产清算方式退出的障碍。

5.2 建立和完善多级资本市场体系

要构建完善的多级资本市场体系,需要从几个方面着手。首先,要不断完善主板市场和中小板市场,加强法律监管和信息披露;其次,推进创业板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私募基金退出平台的建设,这对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将大有裨益;最后,还应采取各类措施促进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

5.3 健全私募基金退出的中介服务体系

完善的资本市场中介服务体系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顺利退出也是必不可少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商业银行、券商等的引导和监管,以创造良好的中介环境;此外,还应该建立起专门为私募基金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例如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协会、知识产权评估机构、风险企业评级机构、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和信息咨询服务机构等(伍先敏,2009);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中介服务人员的职业素质也是必不可少的。

私募基金行业报告范文第5篇

此前方方面面的统计数字不一而足,2001年3月《证券时报》估计我国私募基金规模为1000亿元左右。当时也有人说在2000亿到5000亿之间,据一些业内人士的估计,大概有5000亿左右。但是,无论怎样统计,都远远超过了当时深沪两市的封闭式基金总量。

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司长夏斌在一个研讨会上以学者身份发表了《中国私募基金报告》,文中提到,“我国目前私募基金规模已达7000到8000亿元,接近于沪深两市市场流通市值的一半”。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国刚其后甚至推断,中国私募基金规模可能在8000亿至9000亿元左右。

2004年7月份中央财经大学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私募基金总规模在6000到7000亿元之间。市场最为关注的有两种。一是“敢死队”性质的私募基金,如银河证券宁波解放南路、天一证券宁波解放南路等。二是投资公司、财务顾问公司等。他们大多脱胎于券商或者基金公司,或接受上市公司闲置资金进行投资,利用个人账户坐庄。

显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与私募基金的尴尬地位不无关系。

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最大的区别,是资金募集方式不同,公募是向全社会公开发行,而私募则是私下里一对一定向募集。正是由于私募成本远高于公募,因此,私募门坎很高,比如美国规定,认购对冲基金的人年收入不低于10万美元,或拥有400万美元证券资产。

据悉,私募基金处于合法与不合法之间。说其合法,公司开办“投资管理”业务并不为法律所禁止,投资管理可以管产业投资,也可以管证券投资。但是,目前非金融机构发起的私募基金在国内募集资金有非法集资之嫌。一旦发生意外,那么纠纷就很难解决。尽管如此,日后私募基金必将从幕后走到前台,其合法化是大势所趋。

前不久,央行行长周小川公开表示,在风险可以买卖的情况下,将来可能比较愿意承担风险的,主要是私人投资类组织和私募投资的基金,今后民间财富是需要着重培养的,在政策上要考虑它们的地位问题。此前,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也曾建议出台规范和发展私募基金的法规。

其实,当前银、证、信、保各机构自行推出的各种理财产品,都带有“私募”性质的,并在各金融监管部门联合制订的《金融机构从事理财业务管理办法》下,统一理财产品的游戏规则。此次,央行高层领导的发言无疑让我们看到私募基金有走向阳光的希望,也使私募基金合法化的话题又一次成为社会各界讨论的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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